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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的標準是: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并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注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該公司型基金在作為基金履行備案手續同時,還需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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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國存在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共同構成完整的商業基金體系。國內私募證券基金主要受到金融產品交易合約、低位買回低位賣出缺位機制、不完全開放資本的影響,以上基金運行手段共同維持證券基金管理與流轉。本文主要探討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比較,通過分析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存在的差異,指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自身的優點與面臨的困境。
關鍵詞:
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海外對沖基金
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的定義分類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主要籌資對象集中于小群體,專門面向小群體進行半公開性質的融資。小群體指的是那些熟悉私募證券投資流程、具有專業投資經驗的群體,這些群體的私募證券投資不受國家投資制度的限制。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群體較小,不能對社會所有群體開展融資工作,因此產生的利益也較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分為多種基金種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以公司上市與否作為籌資的標準,而是根據公司的證券數額作為籌資的指標。上市企業投資、有價證券投資與證券附加產品的投資,都可以作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海外對沖基金、海外風險投資基金,共同形成完整的投資基金體系。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海外風險投資基金,都屬于非公開籌資的資金發展模式。而他們所籌集到的投資基金,也全部用于非上市企業的投資活動中。在投資基金注入到非上市企業后,私募股權投資人會根據自己的意圖展開公司的運作活動。在不斷的管理運作中非上市企業的資產會成倍增長,在非上市企業成為上市企業后,私募股權投資人就會從公司撤出自己的投資資金。這種模式的投資一方面能夠規避眾多的股權投資風險,另一方面也能夠使私募股權投資人獲得最大的利益收入。這種投資的投資時間段,產生的效果較好。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注重穩健性投資,與海外對沖基金相比,它的投資策略相對保守、投資產生的利益較小。海外對沖基金主要定義為:金融期貨、金融期權、金融組織三者通過緊密的聯合,運用對沖交易方式、高風險投資方式完成的金融基金投資活動。海外對沖基金運用金融杠桿體系作為基金投資的指導體系,具有高風險高回報的投資特點。海外對沖基金的投資人具有復雜的身份特征,他們擁有著雄厚的資產和豐富的投資經驗。海外對沖基金投資者的流動資金至少要在數百萬美元以上,他們的投資活動具有更大的靈活性與更高的風險。海外對沖基金作為主要的組織架構基金,他們主要通過設立投資平臺吸引基金注冊用戶來獲得收益,也就是通過吸納高額資金來獲得收益。海外對沖基金具有多種不同的投資策略,主要分為:宏觀投資策略、市場趨勢策略、重大事件變動策略、價值套利策略等。它們可以根據市場經濟、全球政策的變動情況,適時調整自身的投資策略。它們的主要投資對象為流動性強、交易量大的投資產品,這種產品會隨著市場的變動產生不同幅度的波動。而海外對沖基金也會制定一系列的風險管理措施,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大多數海外對沖基金投資機構都設有專業的風險管理團隊,運用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對投資資金進行監控。國內證券市場相比于國外證券市場而言,缺乏良性的交易機制進行引導。由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受基金法律的保護,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也不存在多頭交易機制;因此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想要轉變為海外對沖基金,還存在著多方面的難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沒有盈虧相抵、資產套現的股指交易合同,也不存在股票選擇權金融工具,所以其真正的融資渠道與融資范圍非常小。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自身的缺陷、基金法律的限制,都會阻礙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
二、金融產品交易合約與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的缺失
使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能抵御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海外對沖基金也屬于私募型證券基金,它與國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著相同的投資方式與投資產品。但海外對沖基金最明顯的特征是,它通過多種投資方式的綜合,來降低某一項投資產品所產生的風險。這種方向相反、數量相當、盈虧相抵的投資方式,能夠有效規避市場中的不確定因素。但目前我們所說的海外對沖基金,有一部分采用盈虧相抵的投資方式,另一部分采用其他的投資方式。但各種投資方式間可以進行自由的轉換,非對沖投資方式可以轉化為對沖投資方式,對沖投資方式也可以轉化為非對沖投資方式。多種投資方式的綜合運用,能夠降低市場、國家政策等非穩定因素造成的風險,卻不能降低穩定因素造成的風險。目前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所存在的風險,大多是穩定因素風險;而歐美發達國家的海外對沖基金所存在的風險,大多為非穩定因素風險。非穩定因素風險在海外對沖基金風險中占有75%的比例,而穩定因素風險只占有其中的25%。我國并未推行債券利率市場化,那些債券公司并不能享受與銀行同等的待遇。因此債券利率的波動對我國居民與企業的影響較小,債券融資并不存在較大的收益或虧損狀況,因此也不需要采用盈虧相抵的對沖投資方式予以支持。但隨著我國金融行業的迅速發展,債券利率市場化已成為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盈虧相抵的對沖投資方式也會逐漸應用在我國的債券投資市場中。我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存在盈虧相抵、資產套現的股指交易合同,也沒有配備相應的多頭交易機制。所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只能投入金融市場獲得利潤,不能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產品股指下降的情況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能依托其他的交易產品來獲得相應的利潤,也就不能規避穩定因素所帶來的投資風險。而海外對沖基金由于采用多頭交易的投資策略,它能夠通過方向相反、數量相當、盈虧相抵的對沖投資,來規避穩定因素所產生的風險。海外對沖基金統計分析表明:上世紀90年代至2000年間,海外對沖基金的債券利率低于標準普爾股票價格指數,而自從2000年后,海外對沖基金的債券利率迅速上漲,成為全球投資基金的主要盈利產品。海外對沖基金分為很多不同的種類,不同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的投資策略、投資喜好,來選擇適合自己的投資項目。海外對沖基金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一樣,也有很多的非多頭交易投資項目。這些非多頭交易投資項目不以規避穩定投資風險,作為主要的投資目的,而以穩健的投資收益作為主要投資目標。國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不具備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的前提下,它無法利用多頭交易投資方式進行金融投資;也不可能通過選擇不同的投資策略,來規避存在的穩定投資風險。通過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利率分析,我們得出:相比于海外對沖基金的債券利率,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利率的穩定性,要低于國內普爾股票價格指數的債券利率;但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具備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也沒有多頭交易的對沖支持,所以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利率,仍舊高于海外對沖基金的債券利率,也就是說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所產生的波動更大。在穩定風險因素到來的時候,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受到的影響更大。目前我國頒布新的證券公司債券融資管理辦法,針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具備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不存在多頭交易對沖工具的情況,進行制度上的開放與改革。自從國家推出盈虧相抵、資產套現的股指交易合同以后,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能夠利用多頭交易機制、盈虧相抵的對沖方式投資,將自身投資的股票、基金分布在不同的產品上。各種股票、基金的綜合投資,能夠緩沖單一投資投資所面臨的穩定風險,私募證券投資也可以采用適當的投資策略規避穩定的投資風險。但目前針對私募債券投資基金的股指交易合同,還沒有得到國家部門的批準,所以募債券投資基金只能通過融資其他債券,進行風險的規避。隨著國家政策的逐步落實,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逐步向海外對沖基金方向演變。
三、不健全的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使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難以發揮對沖基金的高杠桿效用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根據投資人、投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私人投資、合伙投資、投資公司投資、錢物交易投資、技術交易投資等多種投資。錢物交易投資和技術投資的投資對象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多人或者公司。通過雙方的合同協定,合伙人可以投入物質資源、技術,來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也可以用資金來交換其他群體的物質資源與技術資本。合伙投資指的是多種投資人聯合出資,以合伙人的形式對公司的發展進行管理的投資方式。投資公司投資指的是企業用投資資金建立投資公司,投資公司對各種投資人的資本進行協調管理,對最終產生的收益協調分配。隨著盈虧相抵、資產套現的股指交易合同的推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能夠通過都難以通過購買其他的融資產品,來降低自身融資的風險。對于個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來說,投資人要想從銀行獲得相應的貸款,只能通過財產抵押的方式完成。但商業銀行不接受個人財產抵押,只接受國有債券抵押的貸款。合伙投資、投資公司投資的融資,銀行只接受虛擬產品的抵押貸款,比如:合伙投資人、投資公司投資人可以將公司所持有的期貨、股票、股權抵押給銀行,也可以通過購買國債來獲得相應的貸款。但目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融資人,大多都有足夠的期貨、股票、股權來支付給銀行,他們從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也為高風險融資。因此我們得出:個人、合伙投資人、投資公司投資人很難從銀行手中獲得想要的貸款投資,也不可能利用銀行貸款進行對沖投資活動。所以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可能模仿海外對沖基金的投資模式,從杠桿投資效應中獲得巨額利潤。
四、資本項目的不完全開放使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難以涉足國際金融市場
由于我國內部資本市場并不是全部對外開放,因此國內資本投資人要想從境內獲得資金,進行海外投資是非常困難的。而國內只有中外合資投資公司,具有海外資本投資資格。如今國內的海外資本投資,主要還是以銀行部門、各種理財基金部門為主。若募證券投資基金沒有取得國內基金準入資格,也不能進入海外資本投資市場進行投資活動。與此同時歐美等發達國家金融投資是完全開放的,他們能夠將開放的資本項目投入國際市場,國際市場也會回報給他們同樣豐厚的經濟利益。通過統計國際多頭交易投資基金的種類,我們得出:全球宏觀型多頭交易投資基金、發展中國家多頭交易投資基金規模,占全球多頭交易投資基金的的30%以上;還有其他金額較小的多頭交易投資基金充斥其中,一起構成海外資本投資的整體。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只能用于國內的金融投資活動,而且在金融市場發生不穩定波動的過程中,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能采取適當的措施進行風險規避。同時他們的投資活動不受到國家基金法律的保護,法律的不穩定變動甚至會使他們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我們得出:我國內部市場的不完全開放制度,嚴重制約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海外擴張活動。隨著國家政策的不斷調整,各種阻礙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制度因素也會發生改變。總而言之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環境正在逐漸好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正在向海外對沖基金方向轉變。
五、結束語
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相比于海外對沖基金,存在著很多本身的缺點。投資活動相對保守、私募籌資的人數少、籌資的范圍小,是制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內部因素。但與此同時國家的證券市場準入機制、證券投資的不完全開放制度,也使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海外投資道路困難重重。因此我國基金投資制度的改革,是保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長遠發展的主要制度保障。
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托管;操作風險:防范措施
JEL分類號:G23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2)07-0109-04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資本市場上的一種金融創新工具,在全球范圍內迅速發展,目前已經成為僅次于銀行貸款和公開發行股票的第三大企業融資渠道。2011年,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規模達人民幣2452億元,投資總額達人民幣1741億元,同比增幅分別為40.7%、165.8%,創歷史新高。隨著《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中關于“大力發展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基金”政策的落地和相關細則的出臺,業界預期,到2016年底,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規模將快速上升至人民幣1萬億元左右。
伴隨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國內呈現爆發式的增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給商業銀行帶來了可觀的存款和中間業務收益,并為商業銀行拓展投資銀行業務帶來契機,作為新的利潤增長點受到商業銀行管理層的高度重視并得到迅速發展。但作為在我國剛剛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資產托管業務,商業銀行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管理手段并不成熟,操作風險的暴露也并不充分。同時,隨著國內一些地區出現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名而實際開展非法集資的風險事件,國家開始規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行為,加強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這一過程將必然影響商業銀行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應引起商業銀行的關注。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涵義與特征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簡稱“PE”),是指以非公開發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主要投資于非上市企業股權,并以策略投資者的角色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與改造,最終以上市、轉讓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所持股權實現資本增值的一種資金運作方式。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僅指專門投資于已經形成一定規模并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熟企業的投資基金,而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泛指對所有IPO之前企業進行投資的基金,既包括前述的“成熟企業”,也包括處于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等各階段的“創業企業”。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資金募集方式為非公開發行,即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募集。二是投資對象限定于未上市企業,投資期限長,投資風險大,但收益回報通常也較高。三是流動性較差,投資者不能隨意抽回投資,基金的銷售和贖回均由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私下協商。四是全程封閉運作,透明度低,一般不對外披露投資信息。五是通常以策略投資者的身份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注入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快速提升企業的經營業績。從本質上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一種集合理財方式,組織形式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信托制以及契約制。目前我國認可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是公司制、有限合伙以及信托制。
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托管銀行的職責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托管,是指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接受依法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其委托管理人的委托,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為其提供包括資金保管、資金匯劃清算、會計核算、投資監督等服務的一種合約行為。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股權投資企業的資產應當委托獨立的托管機構托管。但是,經所有投資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的規定,原則上自2011年11月23日以后,所有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均應當委托獨立的托管機構托管。實踐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選擇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托管機構。
理論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托管銀行應承擔的托管職責一般包括:(一)安全保管股權投資基金募集的資金;(二)對所托管的不同股權投資基金分別開立賬戶,確保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和財產的持有相分離及股權投資基金的獨立性;(三)確認管理運用股權投資基金指令的真實性,核對股權投資基金交易記錄、資金和財產賬目;(四)記錄股權投資基金的資金劃撥情況,保存委托人的劃款指令及證明匯款真實性的相關材料;(五)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托管協議約定的投資監督職責,按照投資監督事項表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投資比例等進行監督;(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托管協議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出具托管報告;(七)保存股權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并對每一個托管項目的資料單獨立卷保管;(八)向監管部門報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的違規行為,協助對投資者身份進行核查;(九)托管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操作風險表現
(一)對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資質審核不嚴
由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我國尚屬起步階段,準入門檻低,且無統一的監管部門(募集規模達5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的公司制、合伙企業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國家發改委實施監管,募集規模不足5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的公司制、合伙企業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實施監管(有的地方是金融辦、有的是地方是省級發改委)、信托制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由中國銀監會監管,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管也非常寬松(主要監管措施是備案管理、年度報告及重大事件報告),導致目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上魚龍混雜,許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內控機制不健全,運作不規范,專業素質和管理水平低下,違法違規問題不能被及時發現,甚至少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利用股權投資騙取投資者錢財、涉嫌非法集資,或陷入了拖欠投資者款項的風險事件中。如果商業銀行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人的資質審核不嚴,未能甄別出偽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未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嚴格管理,一旦卷入非法集資或詐騙案件中,商業銀行就可能因基金管理人的違法行為而面臨法律訴訟,并影響商業銀行的良好聲譽,帶來重大聲譽風險。
(二)托管協議內容不完善
對作為公募基金托管人的商業銀行而言,其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已有詳細的規定,因此其與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簽訂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通常會采用標準化的合同文本,相對比較嚴密和規范。而商業銀行作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托管人,究竟應該履行哪些職責,享有什么權利,承擔什么義務,現有法律法規并未明確規定,各家商業銀行對此的認識也不統一。實踐中,主要依據投資者簽訂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更多體現的是個性化,導致托管協議內容五花八門,無形中增加了托管業務的操作風險。比如有的托管協議明確列明了投資運作監督事項表,投資范圍和投資限制、投資禁止行為和投資提示,一目了然,有的則僅籠統地規定托管銀行負責監督資金的托管與運用是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有的托管協議中明確約定對于不可歸因于托管人的原因而造成的資產損失,托管人不承擔責任,有的托管協議則沒有明確約定或表述含糊;有的托管協議約定了基金管理人在劃款后應及時向托管人提供股權證書并由托管人負責保管,有的托管協議則僅規定基金管理人提供工商登記股東查詢表等能夠證明股權變更的法律文件即可。
(三)托管賬戶管理不規范
托管賬戶,是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成立后,托管銀行協助其開立的對股權投資基金進行募集、管理和使用的專用存款賬戶。現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公募基金托管賬戶由托管銀行代基金刻制基金章并由托管銀行代為保管和使用(獨立清算模式),或由銀行刻制“xx銀行資產托管專戶財務專用章”(集中清算模式)自行保管和使用,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托管賬戶開立和管理卻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通常根據雙方簽署的托管協議來確定。實踐中的幾種做法包括:一是由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委托銀行代為開立托管賬戶,托管賬戶印鑒卡預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名章和托管銀行的名章,預留印鑒各自保管;另一種做法則是,由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銀行的協助下自行開立,但預留印鑒均委托托管銀行代為保管,做法與對公募基金托管賬戶的管理相似。另外,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否必須開立驗資賬戶、基本存款賬戶和托管專戶,三者缺一不可,并全流程監督首期募集資金由驗資賬戶到基本存款賬戶再到托管賬戶,許多商業銀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實際做法也不盡相同。
(四)投資監督職責履行不嚴格
監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運作是保障基金資產安全、維護投資人利益的重要手段。與主要投資于證券類金融資產的公募基金不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主要是非上市企業股權,缺少公開透明的信息渠道進行跟蹤和價值評估,商業銀行一般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合同(或復印件)了解投資情況,通常也不會對投資項目進行盡職調查,主要采取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交易合同、出資證明書或股權交割單等進行形式審查,缺少有效的投資監督手段,很難真正起到實質的投資監督義務。而且,不同于《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對公募基金托管人承擔的投資監督內容已有詳細規定(包括對基金投資范圍和投資對象、基金投資比例、基金投資禁止行為等內容監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托管銀行應當承擔怎樣的投資監督職責,國家層面尚未出臺統一的法律法規予以明確的規定。實踐中,商業銀行主要依據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簽署的托管協議內容進行投資監督,內容形形。
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操作風險防范措施
(一)明確基金客戶準入標準,慎選托管業務合作對象
商業銀行應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客戶準入標準,客戶準入標準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基金是否合法成立;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機制是否健全、防范利益沖突的機制是否完善、是否具有良好的運作經驗和市場聲譽:基金管理團隊成員是否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基金投資方面與投資重點、投資策略是否清晰并建立科學的項目篩選標準和投資決策流程等。同時,要做好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盡職調查工作,嚴格按照準入標準,審查和評估基金管理人、主要投資人、基金的資質及合法合規性,全面掌握基金建立的背景、管理團隊構成、基金存續期內獲利的主要來源、可持續投資資源儲量、內部治理結構、投資風險控制措施等多方面,謹慎選擇托管業務合作對象。對在托管過程中發現基金管理人存在向社會公開宣傳、違規承諾收益、向社會募集資金等可能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或者基金管理人多次出現違規操作,基金運作不規范,募集資金投向嚴重不透明等問題的,要及時、堅決退出,并向相關監管部門立即報告,以防范合規風險和聲譽風險。
(二)分類完善托管協議文本,清晰界定托管銀行義務
商業銀行應當及時總結經驗。按照一定的標準(如按照對托管賬戶的監管方式進行分類,或按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投資的行業實施分類)梳理托管協議,形成標準合同文本,積極向客戶推薦,以有效防范因合同文本使用不當而出現的操作風險。同時,商業銀行要從保護投資者和自身免責的角度進一步完善托管協議文本,在托管協議中明確托管人對基金的運作及收益不承擔任何責任,約定“簽訂托管協議并不表明托管人對基金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和保證,也不表明投資者投資基金沒有風險”;明確對于基金管理人違反托管協議約定處分投資股權及其收益的行為,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對依據托管協議執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發出的任何指令,托管人也不承擔任何責任;明確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劃款前向銀行提供投資相關法律文件的原件(或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并在劃款后及時向托管人提供能夠證明股權變更的有效法律文件,包括股權證書(或出資證明書)及加蓋工商查詢專用章的股東查詢表、產權交易所出具的股權交割證明等。對于投資監督事項和方式,應以統一的格式與清單的形式作為托管協議的附件,防范操作不當的風險。
(三)出臺基金賬戶管理制度,加強托管業務內部控制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專門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賬戶管理辦法,明確基金賬戶的開立、使用和管理。基金賬戶應包括驗資賬戶、基本存款賬戶和托管賬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起人在辦理驗資時,商業銀行應要求其首先開立臨時存款賬戶作為驗資賬戶。開立驗資賬戶時。除按有關規定提交開戶資料外,還應向托管銀行提交公司章程(公司制)或合伙協議(有限合伙制1,公司章程或合伙應載明出資人名單和認繳金額。開立托管賬戶時,應與托管銀行簽訂托管合同。首期資金募集應當通過驗資賬戶辦理,后續資金募集只能通過托管賬戶辦理。托管銀行應全流程監督企業首期募集資金由驗資賬戶到基本存款賬戶再到托管賬戶的劃轉過程。投資者認繳資金時,托管銀行應對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對投資者人數、最低認繳等要素逐步核實、嚴格審查,并準確記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人名錄。托管銀行執行劃款指令前應審查指令印鑒、簽名,以及劃款指令的相應附件,包括投資協議、資金用途說明、合伙人協議、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若有)等相關法律文件,并根據其中的投資協議核對劃款金額、用途是否一致。除股權投資外,托管銀行不得允許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其管理人通過托管賬戶向出資人以外的自然人匯劃資金。
“公”與“私”的悖論
《投資與合作》:《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終于出臺生效。盡管業內對它毀譽不一,但這畢竟是第一次對“私募融資”進行了有效規定,您如何評價目前私募所面臨的困境與尷尬?
姚海放:私募本來就是用市場化的方法去融資。私募與公募最大區別在于私募有一定的隱蔽性。證券法規定的公募,因為涉及公眾利益,法律會對其進行監管,需要有審批、募集基金的用途等信息披露程序,只要公開的信息規范、真實、沒有欺詐,法律對此會伸出保護協調的援手。
私募的好處在于,完全根據市場方法進行融資,通過私人關系募集資金,方式自由靈活。這也意味著,私募沒有一個特定的標準或者操作流程,只能是憑借自己的分析、研究,判斷風險大小。合作雙方的利益保障完全依靠彼此簽訂的投資協議,沒有監管,只要不投到法律禁止的行業中,都可以放手去做。
現在私募資金量龐大,游離于各種創投企業里,在法律和政策不明朗的情況下,會有很多違規操作,一不小心就會變成變相借貸,或是有非法集資的嫌疑。
所以,公與私的悖論由此而生。從私募本質上講,一方面是私人之間很靈活的、相對比較封閉的這樣一種合同關系,如表面上理由充足,法律沒有必要去管;另一方面,私募這種特性,很容易引爆潛在的金融、社會隱患地雷。所以,法律不能坐視不管。但如何監管?必須先從識別“李逵、李鬼”開始。
“股權”與“債權”的不同
《投資與合作》:私募一半是天使,它給融資困難的民營小微企業帶來新生的希望;一半是魔鬼,它讓投機者鉆了法律空子,對金融體系、社會穩定造成破壞。然而法律是繼續聽之任之、保護不完善制度下的既得利益?還是拿出勇氣切除毒瘤?
姚海放:私募最大問題在于走兩個極端:一端是找別人借錢,容易陷進非法集資里,另一端是,在對外投資過程中,如果把錢再借給別人,那就變成了變相貸款,同樣違反法律規定。
目前中國借貸業務只能由銀行或金融機構來操作,私募基金介入其中就算違規,比如說私募基金的借貸合同可視為無效。
盡管私募不可以開展借貸業務,但私募基金的很多項目,可以通過股權來投資。股權與債權,有天壤之別,一步之差,就會踩到法律紅線。當資金作為股權投入到私募基金,之后獲取投資回報,投資者在收益好時可以獲取固定回報率,在虧損時一同分擔風險,這是法律所允許的。但如果投資者把錢借給私募公司,通過固定利息獲取回報,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可見,股權與債權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個體,作為私募募資,不能用債權的方式簽訂借貸合同。規范操作是,投資者出資持有公司股權,或成為合伙人,之后再投出去。
中國人民銀行對此也有明確規定:不允許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東合作經濟組織、中小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企業之間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都要受到處罰,在刑事法規上也有非法設立基金機構、從事基金業務的處罰條例。
盡管現有法律還不健全和完善,但態度鮮明:無論賺錢與否,如果考慮到風險問題,就必須規范操作,只能按照股權投資方式募資,而不是吸收存款。
“非法集資”陷阱
《投資與合作》:在中國改革開放史上,“非法集資”幾乎為二十年來的現代金融,留下了一道重重的傷痕。長城公司的沈太福、新興公司的鄧斌、大午集團的孫大午、本色集團的吳英,無不因此身陷囹圄。現在,一些私募公司依然私下里效仿吳英們的做法,他們為什么會鋌而走險?
姚海放:目前私募募資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債權式,類似于銀行籌集資金,替老百姓把錢存到銀行里面,通過吃利息賺錢,風險較小。但這種方式要經過銀監會或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許可。
第二種是通過股權籌集。假如3個人成立一個公司,每人投100萬,這個公司就由3人合伙的小股東組成,只要經過工商局登記、且出資真實,就算合法,不需任何審批程序。目前法律允許的私募,只能選擇第二種形式,即股權投資形式。它的限制條件是,私下募集人數不超過200人、不能公開打廣告。
但這無疑增加了募資難度。除非認識較多有錢人,但可能很多人并沒有這種條件,那只能打球,去找更多投資方,一旦超過200人,你就成變相公募了。還有,當很多普通投資者不愿意承擔風險,于是你向他們許諾一個連本帶息的固定回報,或通過一些誘導性陳述、虛假陳述、夸張陳述暗示會給投資者一個很好回報,以吸引他們投錢。這明顯屬于非法集資,或者變相開展金融業務。
投資合同的啟示
《投資與合作》:在私募股權投資過程中,投資人和被投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到底是一種怎樣的關系?
姚海放:目前,證券法適用范圍有股票、公司債券、基本證券交易活動,其他證券衍生產品則是由國務院依照本法原則去認定,但實際上是沒有認定的。而整個證券法證券概念范圍很小。對于投資風險,是沒有人監管的,因為投資人沒有超過200人,證監會也管不著。
例如億霖木業,作為投資者的老百姓,每投1萬塊錢,就簽一份標準合同,不用考慮經營過程,他們只需要坐收事先許諾的回報。這種情況下它不是證券,證監會就不會監管,很多人認為這是一種投資合同關系。
美國有一個Howve(豪維)公司的案件,它類似于中國的非法集資。一家地方性的公司在報紙上刊登廣告,投資者掏1萬美元就可以買一片果園,投資者和募資方簽訂了合同,不用參與經營,等果子成熟后榨成果汁銷售后,就可以獲取1萬美元的本金加200美元利息。他們簽的就是投資合同,管理經營和利益分配構成了雙方的投資關系。
這種概念中國還沒有出現,它說明的問題是,投資者投資后,是通過對方的努力來獲益,基于他的資金投入,他需要尋求法律保護,防止實際操作項目的人對他欺詐。對此,美國法的一個原則是,募資方需要通過信息披露,公示給投資者,以此完成監督和約束。
關鍵詞:轉化型私募基金;刑法跟進;本土經濟;國際化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7-0301-02
1 問題的提出
我國的私募基金從1993年萌芽以來,已經有十幾年的歷史,但是相對于國外的私募基金發展狀況來說,我們只能算是剛剛起步,在這個過程中我國的私募基金行業暴露出了許多問題。由于這些問題的存在,私募基金成為很多經濟犯罪的根源。我國私募基金領域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兩點。首先法律地位沒有確定及業務運作受到制約,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并沒有提出對私募基金的界定和監管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其次是合同契約不規范,由于法律對私募基金的約束力不強,合同契約成為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最重要的法律約束,因此規范的合同契約成為約束雙方的關鍵。
2 轉化型私募基金犯罪的引出
以上的兩點只是私募基金行業存在的兩個重點的問題,也是私募基金“轉化”的兩點重要原因。正是因為主體的不明確性以及契約的模糊性,使得私募基金成為了許多金融犯罪的工具。這類犯罪主要分布于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及金融詐騙罪中,比較典型的是集資詐騙罪以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規則,私募基金的對象必須是確定的,但是這個確定的對象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2006年頒布的《合伙企業法》算是開了個頭。集資對象法律規定的缺失,使得私募基金在實際操作上很容易就變成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這就有可能演變成相關的犯罪行為。另外其契約的不明確性,再加上私募基金的高風險性,在基金經理遭遇風險時,便容易產生詐騙行為。有了上文的這些理論上的準備,我們現在已經能夠得出什么是轉化型私募基金犯罪。根據筆者的總結歸納,轉化型私募基金犯罪是指在私募基金的運行過程中由于私募基金的規定上的漏洞所衍生出的一類金融犯罪的總稱。這類犯罪的共同特點就是他們一般表現為金融犯罪,且都是由私募基金領域衍生出來的,他們有共同的載體就是私募基金。
3 轉化型私募基金犯罪的形態及特點
轉化型私募基金首先是一個金融犯罪,金融犯罪的概念具體是指《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四節、五節、特別刑法、附屬刑法中的金融刑法規范所禁止的,或與這些禁止行為相類似的,嚴重破壞金融秩序的行為。簡單一點就是指違反金融刑事法規,侵犯金融管理制度,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依法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轉化型私募基金犯罪擁有金融犯罪的特點,根據實踐,金融犯罪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犯罪的行業性。即金融犯罪以金融活動為侵害對象,而金融活動本身就顯現出其專業性、行業性的特征,因而金融犯罪屬于行業性犯罪,具有明顯的行業性特點;二是犯罪的技術性。金融業務的復雜性、行業性等特點決定了金融犯罪的技術性;三是犯罪種類的多樣性,金融犯罪之下有純正的金融犯罪,也有非純正的金融犯罪,種類繁多;四是犯罪的隱蔽性。由于金融系統內部本身有一套較為嚴密、較為規范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衛系統,因此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往往更為隱秘。另外還有犯罪對象的多元化,從物質方面來說,金融犯罪所造成的物質損害往往難以估量,其犯罪金額一般大大超過盜竊、搶劫等傳統犯罪形態的總合,而且每件金融犯罪案件所造成的平均損害數額,也均遠遠高于其他犯罪案件的平均損失額;從社會經濟秩序來看,金融犯罪所造成的非物質性的危害和危險也是巨大的。因為,金融犯罪給整個經濟秩序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如經濟道德墮落、誠信原則被破壞等。
轉化型私募基金犯罪,擁有金融犯罪的所有特點。由于轉化型私募基金犯罪的產生是因為該行業法律規制的缺失,因此該類犯罪行為還有其自身的特點,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其犯罪認定上的模糊性。金融犯罪必須違反有關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即具有行政違法性,這是金融犯罪的違法性特征。 轉化型私募基金犯罪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缺失,因此在司法上如果硬套關于私募基金的相關的法律規定,則必然要使許多犯罪行為逃脫刑法的處罰。因此對于轉化型私募基金犯罪,不能僅僅單純地遵守違法性特性,必須在操作上做必要的變通,這也是將轉化型私募基金作為類罪區分出來的原因之一。現實當中,轉化型私募基金通常都是以侵犯了其他的金融法規的方式存在。這時候必須以這些規定為依據,來促成轉化型私募基金符合其違法性特征。
4 轉化型私募基金犯罪的刑法跟進的必要性
4.1 基于刑法的穩定性與經濟犯罪的不穩定性之間的矛盾
轉化型私募基金犯罪只是一種犯罪的歸納,而不是新創設的罪名。有學者擔心,一味增設新的金融犯罪是“唯洋是從”。認為在我國法學界討論我國法律的完善時有一種思想傾向值得注意,即:外國有的我國也應有,沒有就“拿來”,“洋為中用”。外國有,我也有,乃“完善”也。我們在各種報刊、雜志、著作上隨處都可以看到關于設立“X X 罪”的主張,硬道理來自國外。設立金融犯罪要符合我國的國情,盲目仿效,機械照搬外國立法于事無補。筆者認為這種擔心有其合理性。金融犯罪是一類極為特殊的犯罪,它有極強的不穩定性,極容易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經濟政策的轉變而轉變。日本刑法里將很多金融犯罪設定在他的部門法中就是為了能夠便于修改。我國是采用嚴格統一的刑法典,必須要維護刑法的穩定性,那么也就必然要產生很強的滯后性。筆者認為出于對刑法穩定性的維護,對于新出現的金融犯罪,并非是一定要通過設立新的罪名才能夠解決。我們都主張信仰法律,“既然信仰法律,就不要隨意批判法律,不要隨意主張修改法律,而應當對法律進行合理的解釋,將‘不理想’的法律條文解釋為理想的法律規定。”金融犯罪相互之間都有較強的聯系性,可以通過立法解釋甚至是司法解釋來解決刑法跟進經濟的問題,而無論是立法解釋還是司法解釋,都要以一定的理論研究作為基礎。這就要求我們加強對于金融犯罪聯系性的研究,這也就是本文要將轉化型私募基金犯罪單獨列出來研究的原因。對于這類犯罪的研究有利于我們應付以后經濟的變化對這一類犯罪所帶來的變化。
4.2 基于經濟全球性與法律地域性之間的矛盾
我們引進新的經濟模式的時候都不可避免地使用了一個完全錯誤的前提,那就是法律全球化與經濟全球化的一體性。全球化作為一種發展趨勢已是不可回避的事實,但是全球化是否必然帶來法律上的全球化卻在理論上有較大的爭議。
應該說全球化是指經濟的全球化。而法律不能像經濟那樣實現全球化,法律的一個很重要的特性就是地域性,法律應該不能包括在我們現在所說的全球化當中,或者說只能是全球化當中的一小部分。之所以這么說基于以下三點原因:①經濟全球化是以國際貿易和金融國際化、技術國際交流為中心的現實提出的,并非涉及政治、軍事、文化等其他方面,而法律內涵的統一,涉及民法、經濟法、刑法、婚姻法、行政法以及訴訟法等全面的統一。②聯合國的機構和世界貿易組織制定的一些公約、條約、協定、決議來規范經濟貿易、投資、知識產權保護、公民的權力義務等,只是國家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和國際經濟秩序共同協商、協調意志的結果。這并不包括全世界所有國家的統一意志,因此國際繁榮和發展并不等于法律全球化的表現。③世界各國的政治制度、文化水平、生活水平、思想意識、民族風俗習慣千差萬別,這種差異至今沒有根本消除。
4.3 基于對本土經濟利益的保護
月息最高3.5分
“我將短期利息提高了那么多,沒想到借錢炒股的電話還是一個接著一個。”張明(化名)有些驚訝――雖然喜歡別人稱他為投資家,但實際上,張是江門一帶地下錢莊的操盤手。經過2月27日暴跌之后,張明一度將短期借貸利息推高到3.5分,但找他借錢的人還是有增無減。
在一間大約60平方米的辦公室里,記者見到了這位“資金倒爺”。他向記者介紹,2006年經他手外借的資金接近7000萬元,其中絕大部分都投到了股市中。張明所管理的地下錢莊外借資金往年主要投資于實業,偶爾也會拆借大額資金給私募基金。但從去年年中開始,張明發現這些拆借大額資金的私募基金正在把越來越多的錢投入股市。張一度認為這樣會加大資金風險,要求私募借貸人限定投資范圍。但在與一位客戶交流后,張明忽然開了竅。
“這位私募原本是借錢投資開工廠,但原材料價格不斷上漲,使他的投資回報大為縮水。2006年年初他開始進入股市,由于對行業有較深入的認識,在股市中的投資讓他獲得了巨大的收益。于是這位朋友開始把越來越多的資金轉向股市,也準備融入更多的資金炒股。”
于是,張明一方面開始提高利率,另一方面開始主動開拓有意融資炒股的客戶。以往一筆接近千萬的資金年利息大約是12%~15%,有些合作良好的私募基金甚至可以拿到9%的低利率。但2006年年中,投資于股市的融資項目利息已提高到了18%。
在去年股市超額回報的誘惑下,大量借貸資金涌向資本市場。今年年初,盡管市場震蕩加劇,但這種勢頭仍在延續。調查數據顯示,有近一成半的投資者去年通過私人借款或按揭貸款投資股市,其中有相當部分資金源于地下錢莊,以至于珠三角地區一些地下錢莊的借貸利息也水漲船高。
從私募到私人
中央財經大學2006年中國民間金融調查顯示,廣東民間金融涉及的存貸款規模占正規金融機構存貸款規模的比重達32.03%。如今這些地下資金中的不少正加速流進股市。
張明告訴記者,去年四五月是借貸炒股的第一個小,當時借款的主角是私募基金,借款的時間大多也較長。到了去年10月,越來越多的私人開始向地下錢莊借款,而且周期越來越短。僅借幾天者也大有人在。
據張明介紹,通過地下錢莊借貸炒股者有兩類,一種是準備長期投資的私人或私募基金,另一種是周期極短的投機者。前者對于股市的認識很深,通常是K期看好后市,因此投資周期可能會延續兩三年。“最近就有一個相熟的私募向我們拆借了一筆資金,準備在股市調整后加快入市。他們認為2008年指數可能達到4500點~5000點。今后兩年預期起碼還有80%的漲幅,年平均收益可以達到40%。所以即使拆借資金的年利息有18%,他們也還有20%上下的收益。”
張明透露,這家私募在深圳投資圈內相當有名,20名員工中,碩士學歷以上的占了一半,還不乏曾供職華爾街和內地大型基金的人才。他們對內地資本市場非常熟悉,即使與當下的明星公募基金相比也毫不遜色。
而一些借款周期極短的投資者,通常期限不會超過兩個月。這此人或打新股,或進行波段操作。“去年11月到今年1月,這類客戶最多,也是賺得比較多的一批。當時的月息是3%,有些客戶借錢買入基金,兩個月就賺了20%~30%,扣除利息還可以賺16%到26%,一些直接做股票的賺得更多。”
錢莊也認“VIP”
但股市變化實在太大了,1月31日、2月27日兩次大調整讓張明驚出一身冷汗。“現在對于這些借貸人,我們采取控制規模的方法,必須有抵押物才會出借(資金)。”
3月初,張明開始有意識地按不同類型控制借貸規模、利息和期限。
張明表示,今后一段時間內,客戶的投資能力將是他考察的重點。有能力且計劃長期投資的投資者將是他們的“VIP客戶”。部分長期合作的客戶甚至不需要抵押,僅憑信用即可拿錢。
一、我國私募基金監管亟待規范
首先,私募基金本身的健康發展需要適度監管。雖然我國的私募基金源于國外,但其產生與發展是完全切合國內市場需求的。由于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信托法》等都沒有對私募基金的含義、資金來源、組織方式、運作模式等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這對我國私募基金的監管造成極大的不利影響。私募基金的健康發展既是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不可或缺的融投資方式,也是我國社會發展的客觀需求,因此必須對其進行規范化管理。
其次,資本市場的規范運作需要對私募基金適度監管。私募基金合法化是我國金融安全和資本市場發展的需要,也是一切監管的基礎。隨著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特別是股指期貨等衍生工具的推出,私募基金規模的擴大,其存在于財務杠桿基礎上的金融風險隨時可能顯現出來,乃至在全國引發大的金融風險。監管部門應當在資本市場處于黃金期的時候,盡快承認私募基金,讓私募基金從地下走到地上,通過公開化、合法化以及有效的監管,培育和推動私募基金規范發展,進而推進和完善包括私募基金在內的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
第三,投資者利益保護需要對私募基金適度監管。由于許多私募基金業務在一開始就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管理人與投資者的某些合同條款也缺乏法律依據,這使得投資者在與管理者發生糾紛時利益難以得到法律保障。對私募基金進行適度監管,有利于投資者利益保護,從而有利于私募基金的長期、健康發展。
二、國外及港臺私募基金監管模式簡介
美國是私募基金最為發達的地區,我國香港和臺灣地區既有接受國際經驗輻射的優勢,又與我國具有相同的文化背景。因此,他們的基金監管模式最有借鑒參考價值。
1.美國監管模式。美國具有世界上最完備的基金監管制度。其對私募基金的監管,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投資者的限定。包括投資者準入資格,投資人數的限制等。第二,信息披露的規定。美國法律規定,私募基金無須像共同基金那樣,在監管機構登記、報告、披露信息。第三,募集形式的限制。美國的金融當局對私募發行方法和廣告進行了嚴格限制,條款極其詳細。第四,收益分配、風險共擔機制。根據美國通行慣例,基金管理人一般要持有基金3%一5%的股份,在達到其持有額之前的虧損須由管理人承擔。
2.香港監管模式。香港規范基金的主要法規為《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單位投資及互惠基金守則》。其規范手段是對合格市場主體發放相關牌照。如經理人管理方面,條例中將整體金融市場受規范的行為分為9類,任何個人或企業要從事這9種業務之前都必須先取得相應執照。在基金部分,香港對于私募基金并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定義,而是在法例中指出,在香港刊登廣告或邀請公眾投資于未經認可的基金為違法行為,即香港只要是向社會大眾公開招募或宣傳的基金,都必須先經認可,未認可的基金不得公開銷售,即為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因未經認可,不在法例的規范范圍,其投資運用并無任何限制規范。
3.我國臺灣地區監管模式。2000年7月,臺灣地區頒布實施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托事業經營全權委托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從事客戶全權委托投資業務的證券投資顧問或證券投資信托公司須具備一定條件并經證監會核準。該法第十二條規定委托人的最低委托資金由證監會另行規定,并在第十三條規定,委托機構接受委托的資金不得超過其凈值的一定倍數。
三、我國私募基金監管制度的構建
筆者認為可以在以下三個方面積極探索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私募基金監管制度:
(一)明確私募基金合法地位
我國私募基金監管模式的確立,有賴于立法明確私募基金合法地位這一基礎。我國私募基金的立法還有大量工作要做,初步考慮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有關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提供初步的法律依據與基本的行為準則。第二步是修改與私募基金的本質特征存在抵觸的現行法律法規,為私募基金法律的出臺掃清障礙。第三步是針對私募基金專門立法,從而建立起完備的私募基金法律體系。
(二)確立私募基金監管原則
確立私募基金的監管原則,實質上是明確國家支持私募基金的發展方向。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市場化方向,政府監管的責任和目標應該是減少外部性,保護公眾利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場效率。私募基金的監管應該堅持以下原則:
1.鼓勵私募基金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限制私募基金投資金融衍生產品。從私募基金的國際歷程來看,投資創業型、成長型實體企業,有力地促進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掀起了人類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浪潮。而其投資金融衍生產品,雖也為投資人取得過巨大收益,但更帶來了眾所周知的1997東南亞金融危機和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給相關國家和地區的經濟造成了巨大的破壞。我國發展私募基金有必要汲取這一教訓。
2.合理確定私募基金規模。私募基金規模包括基金投資者人數、基金募集總額和基金最大單筆投資金額限制等要素。合理確定私募基金規模必須在充分尊重私募基金運行的客觀規律前提下進行,其要義有二:其一是減少基金本身的風險,其二是減少基金可能給社會造成的動蕩。
3.規范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借鑒美國的做法我們對私募基金的發行方式上應該采取排除法,即明確規定哪些廣告和宣傳手段不能使用,否則,容易出現法律空白,加大私募基金的社會風險。
《瞭望東方周刊》:與現行《基金法》相比,《基金法》修訂草案有哪些重大進步?
李劍鋒:修訂草案主要變化有三個方面:
一是將私募納入基金法的調整范疇。此前私募基金一直游走在法律規范之外,監管機構、基金管理人和投資者等各方主體都有將其納入法律框架的共同訴求,以規范私募基金的發展,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基金組織形式多樣化。除契約型基金外,公募基金還可以采用理事會型的組織形式,私募基金還可以采用無限責任型的組織形式。
三是適當放寬了基金投資、運作的管制。包括將基金募集申請由“核準制”改為“注冊制”;除股票、債券等證券品種外,還可以投資于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
童建林:修訂草案將基金募集申請由“核準制”改為“注冊制”,基金公司在產品發行上有了更大的自,可根據市場環境和公司自身特點適時推出合適的產品。什么時候發產品?發行什么類型的產品?都由基金公司自主決策,體現了市場化改革的方向。
同時,“核準制”改為“注冊制”,也將加重基金公司的責任和風險。注冊制下基金產品的推出和發行成為基金公司完全自主的市場化行為,在風險收益特征揭示、信息披露、規范運作各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比如,你得把產品的投資風險講清楚,讓投資者明白,否則產品出現投資損失,有可能遭致投資者的投訴或被要求賠償、乃至被監管機構處罰的風險,要求基金公司在產品設計、宣傳、運作上更加審慎和規范。對此,基金公司應該有充分的風險意識、內部風險控制能力。
修訂草案還增加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規定,將私募基金納入監管范圍,有利于行業的整體發展。與私募相比,現在公募基金在投資限制、公開信息披露接受更為嚴格的監管。今后公、私募的傳統區分已經打破,不管是基金公司還是私募公司發行的公募產品、非公募產品,都將在同樣的監管環境中開展公平競爭。
齊巖:修訂草案體現了加強監管、放松管制的總體思路,并且在公募基金的運作模式上嘗試了創新。比如,修定草案明確了專業人員持股計劃,為行業留住人才提供了制度保障。
《瞭望東方周刊》:《基金法》修訂草案還存在哪些不足?你對于修訂草案有哪些建議?
李劍鋒:基金投資范圍還可以進一步放寬,除股票、債券和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外,建議還可以投資于股權、對沖基金等另類投資工具。此外,具體投資品種的比例也可以適當放松,改由基金合同約定投資比例。
齊巖:基金產品“核準制”改“注冊制”,簡化了新基金的報審程序,但整個流程在時間上并無變化,仍為6個月,并未充分體現出放松管制的初衷,可考慮進一步放開對公募基金產品的管制,對于部分常規產品采取事后備案制。
《瞭望東方周刊》:總體上如何評價《基金法》修訂草案?
李劍鋒:修訂草案進一步規范了基金業的投資運作活動,一定程度上將增強基金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發展活力,對基金業的規范、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我們期盼著《基金法》修訂草案早日通過人大常委會審議。
募集對象
公募基金主要是面對整個社會公開發行,投資者大多是中小散戶,投資門檻僅為1000元。而公募一對多和陽光私募主要面對特定高端客戶群體發行,投資者必須具有較大的可投資金額,投資門檻最低一般為100萬元。
投資靈活度
大多數公募股票基金都有嚴格的股票倉位,即不低于60%,這導致了公募基金的投資靈活度偏弱。在下跌過程中,由于公募基金不能進一步降低倉位,凈值有可能下跌幅度過大。公募一對多和陽光私募在投資股票額度上沒有這樣的限制,可以隨時空倉規避風險。公募基金和一對多在選擇股票時都有雙十限制,即單個基金或一對多專戶投資某只股票不能超過該股票總股本的10%,同時不能超過單個基金或專戶規模的10%。而陽光私募由于沒有雙十限制,可以集中持有4~5只好股票,對業績的提升作用更強。
信息披露
公募基金對信息披露有非常嚴格的要求,需每日向公眾披露凈值,每季度披露季報,每個工作日都可以進行申贖。一對多每月或每周向購買該產品的投資者公布一次凈值,一年開放一次申贖,資產管理合同中會約定向投資者報告相關投資信息的時間和方式。多數陽光私募會通過自己的網站及信托公司的網站每月向公眾披露凈值、每月開放一次申贖,并且以較高頻率定期向投資者公布操作狀況。
盈利模式
公募基金的主要盈利來自于1.5%的管理費,如果一只公募基金的規模有100億元,那么管理費收入就是1.5億元,若一個基金公司有6~7只基金的話,就會有10億元左右的收入。而公募一對多和陽光私募由于規模相對較小,主要收入并不來自于管理費,而是絕對收益中的利潤分成。當陽光私募或一對多創造歷史新高凈值后,可以提取新高與前最高凈值之間差額的20%作為業績提成。這決定了陽光私募和一對多在操作中必須及時減倉鎖定收益,否則大盤發生暴跌導致凈值大幅縮水,未來一兩年都不太可能創造新高,也就失去了收入來源。
基金經理
公募基金除少數明星基金經理外,其他的基金經理從業經驗普遍差于陽光私募經理,而且公募基金經理還存在一托多現象(一個經理管理多個基金)。公募一對多團隊雖然目前已初具規模,但其市場影響力可能稍遜一籌,一方面是沒有較長的管理業績可供參考,另一方面追求絕對收益的思路畢竟不同于追求相對收益。陽光私募的基金經理一般出自公募基金或券商,無論他們來自哪里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市場知名度較高,可供投資者參考的歷史管理業績較長,并具有很高的認同度。
贖回壓力
普通投資者在購買公募基金的時候,經常會產生羊群效應。在市場下跌的時候,散戶一看賠了錢就會賣,那么公募基金就有贖回壓力,就要賣重倉股,導致基金凈值還會繼續下跌,形成惡性循環。而一對多和陽光私募因為投資門檻高,投資者買的時候都經過了慎重考慮,不會因為短期的調整而改變投資方向。因此一對多和陽光私募的贖回壓力相比公募股票基金要輕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