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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可以換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區別:
2、區別一:制度實施時間。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從2010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從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
3、區別二:參保條件。新農保參保對象為具有本縣農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以參加新農保;根據思府辦發〔2011〕156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為具有本縣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均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4、區別三:繳費檔次。新農保參保人員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個檔次。城鎮居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參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個檔次。兩類參保人員均是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繳費檔次確定后,一次性繳納。
(來源:文章屋網 )
一、**區“老農保”開展情況
(一)**區城鄉居民基本情況
**年末,**區總人口為79.99萬人,其中:農業人口74.77萬人,非農業人口5.22萬人。財政總收入89989萬元,地方財政收入7805萬元。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4170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212元。
(二)老農保政策
**區實施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屬于區級統籌,以“城鄉統籌發展,建設和諧**”為目的,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將本區行政區域內,具有常住戶籍的男年滿16周歲至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至55周歲,目前尚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范圍的城鄉居民(不含在校學生)納入保障范圍。具有公平性、普惠性。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以參保人員個人繳費為主、財政給予補貼、集體經濟組織適當補助,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辦法。養老保險費按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采取按年繳費方式。繳費基數為區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區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分設三個檔次,分別為繳費基數的100%、150%、200%。繳費標準的檔次由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比例為20%;繳費年限越長、繳納金額越多,享受待遇越高。城鄉居民參保繳費時,區財政分別按當期繳費基數的2.5%給予補貼,補貼年限最多不超過15年;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財政補貼的比例。其中1.5%用于建立參保人員的補貼賬戶,1%用于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同時考慮到為社會作出了特殊貢獻的復退軍人約4.5萬人、獨生子女父母約7.9萬人、在職村三職干部1557人,出臺了旨在解決復退軍人、獨生子女父母、村三職干部參保問題的配套政策,解決他們的養老問題,既是對他們作出成績的肯定,也是與國家相關政策的有效銜接。具體政策一是對復退軍人參保,在計算待遇的時候,軍齡視同繳費年限,增發養老待遇;二是對獨生子女父母參保,在計算待遇的時候,按照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標準0.1%的養老金;三是對在職村三職干部參保,實行參保給予補貼,村支書、村主任各補助200元/年,村文書補助150元/年。
(三)參保情況
**區于**年10月31日啟動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截止2009年10月31日,全區累計參保人數已達40178人,征繳養老保險基金累計達到16590.96萬元,享受待遇12915人,累計發放養老金1789.26萬元。
二、問卷調查情況
(一)對參加了養老保險居民的調查情況
據調查,**區統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呈現以下特點:
1.以男性參保為主,被調查者收入適中
被調查參保的36人中,有26人為男性,占被調查人數的72%;女性有10人,占28%。被調查的36人中,家庭人均純收入為4420元,比全區**年農村居民人均全年純收入的4170元略高。
2.參保人年齡偏大,文化程度普遍不高
被調查的參加了養老保險的26位男性中,有16人的年齡已經超過60歲,占62%;10位女性中,年齡超過55歲的有8人,占80%。并且被調查的參加了養老保險的36人中,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僅2位,占5.5%;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6位,占16.7%;具有小學及以下文化程度的28人,占77.8%。
3.鄉村干部的宣傳是農村居民了解養老保險的主渠道
當被問及你是從什么途徑知道可以參加養老保險的時候,回答從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的有12人,占被調查者的33.3%;回答鄉鎮或村干部的宣傳的有20人,占55.6%;回答聽別人介紹的僅有4人,占11.1%。
4.參保資金主要來源于自己積攢
在被問及你的參保資金主要來源于哪里時,有34人的回答是自己積攢,占被調查者的94.4%;只有2個人的回答是來源于子女幫助,僅占5.6%。
5.相信政府的人多,但對國家新農保政策知道的少
當被問及你認為交納的保險金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時,回答不存在的有28人,占被調查者的77.8%;回答存在安全隱患的有8人,占22.2%。可見政府的公信力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是相當高的。但當被問及你是否知道國務院今年將在全國10%的縣(市、區)試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時,回答知道的僅有10人,占被調查者的27.8%;而回答不知道的有26人,占72.2%。
(二)對未參加養老保險居民的調查情況
1.沒有參保資金是被訪者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主要原因
當被調查的36位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居民被問及你為什么沒有參加養老保險時,有28人回答沒有參保資金,占被調查者的77.8%;回答不知道情況的只有2人,占5.6%;回答其他原因的有6位(主要是超齡),占16.6%。
2.多數人未到領取保險金年齡是未參保的又一原因
被調查的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36人中,有10位女性,26位男性。10位女性中,只有一位年齡是55歲,其他9位年齡都在55歲以下;26位男性中,有16位年齡在60位以下,只有10位年齡在60歲以上。男女共25位沒有達到領取養老保險金規定年齡,占被調查者的69.4%。同時據部分被調查者反映,他們沒有參加養老保險除了沒有多余的資金來交養老保險之外,另一個原因就是還沒有到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如果現在交,還不能立即領取現金,心理多少有些不踏實。
3.多數人愿意參加養老保險,并認為值得在全市推廣
未參加養老保險的被調查者多數人是愿意參加養老保險的。調查發現有28位愿意參加養老保險,占被調查者的77.8%;不愿意參加養老保險的有4位,占11.1%;說不清的有4位,占11.1%。同時,被調查的所有人都認為這種養老政策值得在全市推廣,也值得擁護。
三、存在的問題
(一)養老金的計算方法過于復雜
老農保中關于養老金的計算方法過于復雜,既不利于基層工作人員的宣傳,也讓很多只有小學文化的老年人不容易理解。調查顯示,參加了養老保險的人中,完全知道養老金計算方法的只有6人,占被調查者的16.7%,并且多數是村干部;回答部分知道的有10人,占27.8%;回答不知道的20人,占55.5%。
(二)對上限年齡的限制有違“廣覆蓋”原則
按**區統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局的規定,超齡的(男在60周歲以上,女在55周歲以上)在2009年6月30日后就不能參加老農保。這一規定雖然意在限制那些不到領取養老金年齡就不參保的人,但它同時將那些雖然超齡,但由于特殊原因(如不知道政策、暫時沒有資金)沒有及時去辦理參保手續而又愿意參保的人拒之門外。
四、幾點建議
(一)盡快出臺新農保實施細則
結合《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盡快出臺適合**的新農保實施細則,做好老、新農保各項政策的銜接,讓新農保政策更加科學合理,便于操作和宣傳,確保做到“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為推動**“三個加快”、建設“四個**”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二)加強新農保宣傳
通過電視、廣播等農村常用的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新農保政策,制作通俗易懂的宣傳手冊,動用鎮、村干部和大學生村官等一切可以動用的力量來進行宣傳,讓文化程度不高的農村居民真正懂得新農保的優惠政策,轉變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消除其后顧之憂,讓其自愿主動參保。
(三)政策惠民逐步提高政府補貼標準
調查發現,多數被調查者認為參加養老保險合算,但還不能解決養老問題。36位參加了養老保險的被調查者中,有26位認為參加養老保險合算,占被調查者的72%,他們認為比存銀行收入要高;認為不合算的有4人,占11.1%;認為說不清的有6人,占16.7%。當被問及你認為養老保險能不能解決養老問題時,回答不能的有20人,占被調查者的55.6%,回答說不清的有10人,占27.8%;回答能的只有6人,占16.6%。可見老農保政府補貼還相對偏少。在新農保試點中,要明確地方財政對農民參保應予補貼,尤其是對特殊困難群體的補貼還要提高。
(四)嚴格管好用好養老保險基金
切實加強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在確保基金安全的情況下,實現有效的保值增值。探索一些風險小、收入高的基金增值辦法,包括對國家重點項目的投資,適當部分用于資本市場投資等。
關鍵詞:城鄉居民 養老保險 社會保障 問題
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 外出務工人員征收保費難,個人檔案建立難。近年來農村經濟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農村產生了一大批富余勞動力,外出務工人員逐年增加。同時,隨著近幾年竹山縣水電產業迅猛發展,移民搬遷戶數量急劇增加,以及人多地少等因素,導致該縣外出務工人員較其他縣市要多。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必須要個人繳費,個人資料齊全才能參保,而這類群體遠在他鄉是無法保障的,難免影響此項工作全面開展。
2 部分農戶繳費困難。雖然國家實施了扶貧攻堅計劃,但仍然有不少困難戶、低保戶。城鄉居民養老保費按政策規定一年最低繳納100元就可以參入,但部分農戶仍然感到交費困難。
3 年輕人參保積極性不高。按照政策,年滿16-59周歲,均由本人在戶籍所在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得低于15年。許多年輕人認為自己還年輕,早參保晚參保一個樣,等到年歲大了再參保也不遲;有的人甚至認為,自己即使不參保,到了60周歲,國家發給的基礎養老金也少不了;有的年輕小姑娘認為,自己將來到了婆家所在地再參加,現在參保了將來轉接手續麻煩。
4 部分人員持觀望態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一項新型的惠農政策,政府雖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就有關政策和養老保險業務知識進行了廣泛深入的宣傳,但依然有部分人對政策持懷疑態度,認為將來政策變了,不僅享受不到國家發給的基礎養老待遇,甚至連自己的“老本”也會“石沉大海”,導致他們參保積極性差。
5 村干部工作精力不足和綜合素質低。村干部是處于基層的行政管理末梢。近年來,隨著農村綜合配套改革的深入推進,村干部人數在逐步精簡,相反隨著國家強農惠農政策的不斷出臺,工作頭緒越來越多,工作任務有增無減,造成村干部精力多方分散,往往是顧此失彼。另外,個別村干部素質低,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少數農戶因此對村干部產生抵觸情緒而不愿參保。
6 部分政策規定有待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定政府組織引導,鼓勵農戶積極自愿參保,繳費年限不低于15年,同時也可以補繳等一系列政策,這樣就有人鉆國家政策空子,影響了參保率。政策還規定,只能補繳,不得提前繳費,有的人因工作忙或遠在外地,為了方便自己想一次足15年,而根據政策規定不得提前繳納,只能補繳,這樣也導致部分人認為政策制定得過于機械,影響了參保積極性。
二、在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過程中措施
1 以至少能夠滿足參保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為目標,加快完善各項政策制度。妥善做好各項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銜接,極大地調動農村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就成都而言,建議通過制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轉接辦法,來打消部分城鄉居民為等待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而不愿意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想法。
2 努力提升政策的吸引力。在財力允許的情況下適當提高養老保險待遇補貼標準,以滿足參保人員基本生活需求。
3 強化政策宣傳。鑒于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工作平臺是廣大城鄉居民,尤其是農村居民獲取社會保障政策信息的最主要渠道,也是解決就業社保矛盾和問題的前沿。要順直基層工作模式,充分發揮一線基層干部在政策宣傳工作中的突出作用,重點把握好城鄉居民年終手中相對寬裕、“閑”錢多和春節外出務工人員返鄉的關鍵時間點,不斷豐富宣傳渠道,讓廣大城鄉居民深入了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
4 不斷提升社保經辦服務水平。一是結合參保群眾的意愿積極改進服務方式,可借鑒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方式,開展上門服務,“服務到家”。二是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交流溝通,尤其是代收養老保險費的金融機構。同時,根據服務對象的訴求,不斷優化經辦工作流程,改善服務態度,做到繳費、領取待遇方便、及時,讓群眾得到高效、便捷的服務
總之,城多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一方面完善了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的缺失;另一方面,實現了我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全覆蓋。不僅可以有力地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還可以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對于維護社會安定團結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進程中要切實關注其存在的問題,及早解決,這樣才能使黨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參考文獻
[l]譚中和,盡快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J]中國組織人事報,2011(2)
[2]尹蔚民,統籌城鄉完善制度努力實現中國社會保障的科學發展[J],中國人才,2008(12)
關鍵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發展狀況;完善
一、發展狀況綜述
(一)發展歷程。
楊婭(2018)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歷史大致分為五個階段:第一階段(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一些經濟較發達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第二階段(1992~1998年)為推廣階段,全國有8,200萬人參保;第三階段(1998~2002年)為衰退階段,受多種因素影響,老農保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1999年7月對老農保進行清理整頓;第四階段(2003~2009年)為新農保試點階段,從2003年開始,全國25個省區300多個縣自行開展了有政府補貼的新農保;第五階段(2009~2014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全國實現制度全覆蓋。蔣軍成(2017)將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演進總結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小農經濟下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制度(1949~1955年);第二個階段是集體經濟下農村集體養老保障制度(1956~1981年);第三階段是統分結合下農村家庭和集體養老保障制度(1982~2009年);第四階段是社會化大生產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探索(2009年至今)。沈毅(2016)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發展方面以遼寧省為重點進行了分析,指出遼寧省在2009年啟動了新農保試點,選擇了不包括大連市的8個貧困縣。2010年大連市出臺相關辦法,比全國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提早1年實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模式;2011年,自籌資金,開展新農保,同年7月,將城鎮無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制度過渡為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13年將新農保、城居保整合為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比全國提前7個多月實施,積累了先行先試的經驗,并提高了基礎養老金標準。沈毅認為,從總體看,大連市已經建立并逐步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體系,為進一步做好城鄉統籌打下了堅實的制度基礎。邊恕(2017)簡單總結了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表明我國在2009年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工作,2010年開始推進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并于2014年實現兩項制度的整合,形成了城鄉居民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及政府補貼的相關情況進行了數據收集:2015年以來,制度規定的全國基礎養老金標準已經由實施初期的55元/人/月,提高到70元/人/月;從政策執行情況看,基礎養老金實際水平遠高于制度規定的標準,2015年達到約119元/人/月,城鄉居民參保人數為50,472萬人,比2014年末增加了365萬人。各地區地方政府加大了對個人賬戶繳費的補貼力度,針對個人繳費檔次提供累進式財政補貼,使補貼水平普遍高于制度規定的30元/人/年的標準。李春根、廖彥、夏珺(2016)通過對江西省等欠發達地區的研究發現,欠發達地區基本養老保險與全國養老保險改革進程基本同步。
(二)現行狀況。
于建華、薛興利、畢紅霞(2016)對各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進行差異性分析,發現一類地區多數屬于經濟發達地區,實施細則各有不同:北京市最低和最高繳費額度均屬全國最高,最低和最高繳費額度之間沒有標準設定,參保者可自由選擇繳費數額,并且沒有規定長繳多得的補貼政策;天津市最低和最高繳費檔次都異于其他地區,且是全國唯一設定10個繳費檔次的地區,每個檔次分別對應不同數額的繳費補貼,超年限增發4元也與其他地區不同;上海市不僅針對各繳費檔次分別給予的繳費補貼較高,且超年限增發額在全國也屬最高;廣東省最低繳費標準與最高繳費均異于其他地區,且僅規定了繳費補貼不低于最低要求;江蘇省設定了全國唯一的最高繳費標準,按照基礎養老金1%規定超年限增發的做法,屬全國僅有的兩個省份之一;黑龍江省最高繳費標準全國最低,其最高補貼標準為全國唯一,且沒有具體規定長繳多得的政策。二類地區包括山東、河南兩地,其最大特點是最高繳費標準遠超上海、廣東等經濟發達地區。三類地區包括河北、四川等8個省份,該類地區規定的繳費檔次在12~14個(以13個居多),且最高繳費檔次相同,均規定了超年限增發的具體措施。四類地區包括山西、甘肅等10個省份,該類地區最低和最高繳費標準相同,繳費檔次均為12個(其中福建為20個)。五類地區包括吉林、重慶等5個省份,該類地區均設定了12個繳費檔次。許莉、萬春(2018)以江西省為樣本,劃分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子系統、農村子系統,發現兩個子系統存在顯著的差異性,城鎮具有明顯的現收現付制特點,而農村地區則高度依賴財政支持的普惠特征。人口數、一般公共預算支出中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的增長率越高,農村待遇低、依附財政支持的特征越明顯,趨向城鎮化的概率越低;而人均地區生產總值的增長率越高,即經濟條件越好,城鎮高繳費高給付的要求越能體現,趨向鎮化概率越高。
(三)制度成效。
王美桃(2014)認為,我國合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打破了公共服務城鄉二元制,減少了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流動的阻力,有利于完善勞動力市場、增強公眾信心,提高了社會穩定性,有助于我國應對老齡化社會的挑戰,順利渡過人口老齡化高峰期。此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合并后,經辦服務機構和信息系統并軌運行,由同一班經辦人員統一管理兩項制度,提高了制度運行效率,精簡了制度運行經費,進而增強了制度的財務可持續性。薛慧元、鄧大松(2015)表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方面取得了如基本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逐年增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規模及基金積累數額不斷增大,穩步推進個人賬戶試點,全面實現省級統籌等成就。王曉東(2017)提出,經過30多年來的改革與發展,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已基本實現了制度安排的“從無到有”和“從點到面”,目前正在走向成熟、定型和一體化發展的新階段。楊婭(2018)表明,現行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最重要的變化就是體現了政府的主導作用,明確了各級政府的責任,有力推動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的順利實施。
二、問題綜述
(一)待遇水平問題。
張怡、薛慧元(2017)發現當前保障水平過低是城鄉居保制度存在的重要問題之一。其中,繳費標準不合理是導致城鄉居保制度保障水平過低的重要原因。王雯(2017)從財政補貼機制的角度,指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定位不清,“強福利”和“弱保險”的嫁接模糊了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的制度邊界,產生了福利化的傾向。巴曙松、李羽翔(2017)從待遇水平的角度入手,對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兩種養老保險制度待遇水平進行了對比測算,發現城鄉居民養老制度中,農村參保居民待遇水平高于城鎮參保居民,而城鎮職工養老制度的待遇水平遠高于城鄉居民,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繳費和計發辦法的不同,最終領取的養老金待遇差距很大,這是非常不公平的,會導致公眾對政府公信力的質疑。
(二)養老基金統籌管理問題。
鄧大松、仙蜜花(2015)提出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直接關系到參保人的切身利益,由于統籌層次較低,大部分地區的城鄉居保基金仍是縣級管理。在由縣級管理向省級管理的過渡過程中,存在影響基金安全性的因素。同時,國內眾多縣級城鄉居保管理機構導致管理成本的增加,加重地方政府支出負擔。并且由于沒有出臺具體的投資運營細則,為保證基金的安全性,城鄉居保基金目前的投資渠道主要是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收益率較低。王敏(2017)以河南省為例,指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級管理為主,過低的基金統籌層次,使基金分散、難以形成規模效益,影響基金的保值增值,容易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預,產生基金被挪用、漏損等方面的安全隱患。對于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疲軟”態勢,劉冰(2017)認為主要原因有相關法律體系不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缺乏硬性的法律效應;基金收支、給付機制不完善,基金補貼缺少固定的方式與比重要求,不同地區基礎養老金差距過大;基金運營機制缺陷,養老基金缺乏穩定的籌資渠道和專業高效的投資、發展方向,國家單一的投資控制。最終導致當前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呈現出投資方向單一、責任分配不合理、參保人資金權益不能保障等多方面問題。
(三)繳費激勵機制與補貼問題。
李文軍(2017)提出在個人繳費方面,各省份依據本省經濟情況制定檔次的情況較少,大多數都與國家標準相一致;在政府“入口”補助方面,除了上海以及西部的民族地區新疆、青海等地,多數省份都相對較低,財政資金的繳費補貼與城鄉居民繳費水平的比例不斷下降,對居民的激勵效果較小;在政府“出口”補助(超年限增發額)方面,全國只有17個省份明確規定增發額度,其他地區則僅明確“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不僅增發額度較小,對居民起不到激勵作用,而且對下一級地方政府也缺乏引導作用,難以保證制度的規范性;對喪葬補助規定的省份少,有的按照基礎養老金的月數給,有的按照具體金額給,且金額較低。劉海寧(2018)認為,現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方案由于選擇低繳費檔次帶來的貢獻與收益比遠遠大于選擇高繳費檔次,貢獻與收益比差距過大易造成參保者集中選擇較低繳費檔次而不按繳費能力選擇繳費檔次。趙靜(2016)將造成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低、個人賬戶積累功能弱的原因總結為以下幾點:(1)未就業人員(尤其是農村居民)大多沒有穩定收入,繳費能力較差;(2)繳費檔次的高低,只與個人賬戶養老金有關,并不影響基礎養老金。同時,個人賬戶的回報率較低,并非“多繳多得”,導致人們有激勵選擇較低檔次繳費;(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較晚,人們對制度究竟能否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缺乏信心,在求穩怕變的心理下,會選擇較低繳費檔次來“試一試”。王敏(2017)以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財政補貼政策為基礎,梳理了中央及全國各級財政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補貼的基本情況,分析了該政策面臨的不公平、激勵性不足、補貼水平低和責任分擔失衡四大困境。
三、健全與完善綜述
對于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城鄉分離、階層分化和地區分割的失衡局面,王曉東(2017)認為應當由政府主導,形成一種自上而下的統籌治理戰略思維和自下而上的利益導向改革機制,建設城鄉社會養老保險一體化發展的制度結構和服務模式。通過建立城鄉均衡的公共財政投入機制、增強養老保險多元化主體的合作治理能力、創新一站式和流動服務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服務模式等具體策略,完善城鄉統籌覆蓋的社會養老保險服務體系,促進養老保險服務升級與制度整合的聯動互促發展,最終實現欠發達地區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一體化。李瓊、李湘玲(2018)針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發展中的保障水平較低、待遇確定和正常調整機制尚未健全、繳費激勵約束機制不強等問題,提出釋放增長潛力、保持經濟穩定增長;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流轉改革進程;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改變統一比例的財政補貼分擔方式等完善措施。學者郭光芝、曾益(2018)從參保居民需求角度出發,認為城鎮與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合并后,短期內應因地制宜地選擇是否采用城鄉統一的基礎養老金發放標準;城鄉居保制度今后可參照現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進入統籌賬戶的繳費部分占所有個人和企業繳費的比例,安排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在居民養老金中所占份額,即為70%,個人賬戶養老金占30%;基礎養老金應能滿足老年居民對食品的基本需求,其增長應不低于基本需求的增加速度;積極探索如增加對長繳、多繳參保者獎勵的政策鼓勵更多符合條件的年輕人繳費參保,有利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長遠發展。劉曉玲、屠堃泰(2017)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效率進行評價時指出:逐漸改善相關資源分配不充分的問題;養老保險“捆綁制度”會增加地區參保率,因此其他地區也可以通過提高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基金效率;對于部分地區基金累計結余較多造成投入冗余,相關部門可以通過資本市場運作等途徑加強基金的保值增值;技術創新的退步對提高我國養老保險績效水平有較大阻礙。張怡、薛慧元(2017)針對目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情況,提出以下建議:參照經過計算的有效繳費標準區間和居民繳費能力來設定繳費檔次;根據收入增長情況逐年提高繳費標準,適時改為比例費率制;提高最低繳費年限,由目前的15年提高至28年;完善繳費激勵政策,鼓勵居民長繳、多繳,一是對長期繳費人員所加發的基礎養老金部分,采用超額累計制、階梯式補貼的辦法;二是采取繳費年限越長,城鄉居保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越高的做法,還可以采用比例制的辦法來進行補貼;適時改為強制繳費;努力增加居民收入,重視城鄉居保的可持續發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財政職責方面,文太林與胡尹燕(2016)提到可以通過提高財政補助水平,調整不同層級政府的補貼責任以及個人賬戶的市場化投資等手段加以完善。
四、評述
(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即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養老待遇與待遇調整機制的銜接;跨地區轉移銜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職工社會養老保險之間的銜接。
(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可行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趨于一體化是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必然要求,而城鄉融合是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的基礎。然而,沒有合理的社會保障制度,城鄉的結合更是難以進行。由于分開的城鎮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使得一些自由勞動力的流動受阻,從而制約了社會的經濟發展,這就顯示出構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只有構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加強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建設,避免人員自由流動過程中養老保險缺失問題,才是增加城鄉勞動力的關鍵。
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政策宣傳力度不夠通過了解調查發現,一部分城鄉居民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知曉程度有限,一些人自身滿足參保條件卻不知去什么地方辦理,甚至有一些居民參加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卻不知道自己以后會享受何種保險待遇。這就反映出一個重要問題:當地基層組織沒有做好此項政策的宣傳力度,僅僅把政策當成是一種行政任務強制執行,沒有達到很好的宣傳效果。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體系還不成熟,仍處在不斷完善和調整的階段,需要各地基層組織根據當地制度基礎做好宣傳和反饋工作,以便盡快完善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
(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困難問題首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的時間不同,這就造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不能做到完全吻合。其次,社會制度的建立不完善,部分地區由于城鄉制度等諸多因素使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未曾建立,這就造成跨地區保險轉移不能順利實施,因此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也不能順利進行。再次,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繳費水平偏低,養老保險金的繳額及調動機制有待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轉化比較困難。
(三)養老保障水平偏低綜合各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來看,城鄉養老保障的水平普遍偏低,甚至不能滿足居民的正常生活需要,這就需要國家適當調整相應的政策法規來提升城鄉的養老保障水平。還有一點,城鄉中普遍存在年輕人不積極參保問題,他們覺得自己年輕,沒有必要過早為以后養老保障做打算,就算一部分年輕人參保也只是選擇一些層次較低或繳費較少的保障來進行參保,甚至有一部分年輕人只想觀望,想等到自己四十歲以后在參加此類的養老保障制度。
三、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各地加強政策宣傳力度在國家大的政策制度下,針對一部分城鄉居民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知曉程度有限問題,當地政府機構應加大對國家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運用媒體、網絡、廣播等各種宣傳工具讓城鄉居民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更深層次的了解。當地政府不能盲目的強制執行,而是真正讓城鄉居民了解政策制度并了解此項政策法規對自己產生的受益程度,使越來越多的城鄉居民轉變以往的保障意識,實現逐漸向新時代的城鄉居民保障制度的意識轉變。
(二)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其他養老制度之間的銜接問題現今,隨著國家對城鎮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逐漸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一體化已是必然趨勢,越來越多的人將會加入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這就需要國家積極制定相關的政策法規來完善制度的實施,各地政府應積極迎合國家制度的出臺并積極配合國家制度的實施,及時最好反饋協調工作,使國家政策真正用于人民、宜于人民。
(三)完善國家政策,提高保障水平國家應積極調整相應的財政政策,加大財政補貼力度,全面構建覆蓋城鎮鄉村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各地政府做好宣傳,提高居民對繳納養老保險的積極性,逐漸形成以社會養老和家庭養老為基礎的社會保障體系,造福人民。
四、結語
調研選取河北省10個市37個縣級市、縣、區的650位農民發放調查問卷,問卷中涉及性別、年齡、家庭總人口數、受教育程度、上年現金總收入、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了解程度、繳費檔次、養老金待遇水平滿意度、對經辦人員態度滿意度以及養老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等。
1.1農民對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整體評價較高
絕大多數受訪者認為非常有必要開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絕大部分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持肯定和歡迎態度,這主要是因為農民充分認識到該制度的本質是為了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個人繳費部分相當于是為自身養老進行的儲蓄,遲早是自己的,因此農民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越來越認可。認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不夠好的原因主要集中在養老金水平低、管理服務不到位等方面。這說明一方面部分農民并不認可“廣覆蓋、低保障”的原則,使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對其缺乏吸引力;另一方面,工作人員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際工作中存在不足,亟待改進和完善。
1.2參加新農保給農民帶來一定的影響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給農民生活帶來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減少了對養老的擔心、減少了對子女的依賴、增加了收入和改善了生活狀況等積極方面,僅有少數受訪者表示參保繳費使其家庭經濟負擔更重、更拮據,影響了當前的正常生活。綜上分析,河北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宣傳工作比較到位,農民對制度的整體認知情況較為樂觀,但農民對新農保的認知還不夠全面深刻。絕大部分農戶在2010年初制度剛開始實施時就參加了新農保,參保積極性比較高,但是繳費檔次的選擇普遍較低,這主要是受家庭經濟條件和制度設計等多方面的影響,同時對較低的養老金水平設計和參保繳費工作的管理和服務表達了不滿。
2推進河北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發展的對策
2.1厘定中央與地方政府責任界限
在制度設計、立法責任、組織責任、協調責任方面要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承擔的責任,在監管、財政責任等方面要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擔的責任,中央與地方政府應劃定合理的分配原則。另外,要建立合理的運行機制,約束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切實履行職責。建立事先約束機制,把中央和地方的政府責任以法律規范的形式進行明確的規定;建立事中監督機制,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設置合理的監督機制,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是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自己的職責;建立事后評價機制,用于評價和考核各級政府責任的履行情況,用事實驗證責任劃分體系是否合理,如果現行劃分辦法存在不合理之處要及時調整、改進。推動轉變政府職能,促進服務型政府的建設,在此基礎上,逐步縮小城鄉差別,為建設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制度創造重要的條件。
2.2完善服務,提高服務水平要完善政府服務,政府首先要提供必要的
基礎設施,完善信息服務系統,方便人們參保、繳費等;其次是構建并維持公平、合理的市場及法制環境;再次,對社保經辦機構的服務人員展開系統的、分層次的、有針對性的培訓工作,并進行考核,不斷提高服務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辦理和核定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較高的技術要求,特別在農村地區,工作人員要具有較高的協調和引導能力。最后,采取社保干部登門入戶宣傳政策、進村入院辦理業務等措施,主動為群眾提供各類便捷服務,方便群眾參保。另外,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業務操作規程,明確經辦機構工作職責和工作時限,規范辦事程序,實現參保人數、繳費金額、系統數據賬實相符、賬賬相符,確保個人社保賬戶的完整和基金的安全。
2.3完善養老金指數調整機制,確保受益
關鍵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保基本”;籌資增長
[中圖分類號]F812.4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0461(2016)02-0080-07
一、研究背景
2014年2月,國務院決定合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合并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籌資機制仍沿用了原“新農保”和“城居保”的籌資方式,即采用了個人、集體、政府三方繳費的籌資機制。其中居民個人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籌資機制的主體,目前繳費方式為個人定額繳費,即個人可以從多個繳費檔次中自主選擇,多繳多得。通過對合并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情況進行調研發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目前的籌資機制仍存在問題,籌資標準過低,缺少必要的籌資增長機制,待遇保障水平不高,在一定程度上無法滿足城鄉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如果照此下去,若干年后領取待遇2元養老金的情形可能重演。2014年初的數據顯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平均水平為每人每月81元。2014年7月1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上調15元,據專家測算,預計使居民養老待遇達到月均100元左右,即便如此,居民養老待遇甚至無法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比擬,無法保障基本生活所需。顯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應以“保基本”為待遇目標,現行個人定額的繳費辦法難以達到“保基本”目標,而要實現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就需要建立隨收入增長的適度水平的籌資機制。因此,深入研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籌資機制,對于保障城鄉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制度的可持續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籌資機制研究綜述
從國外的經驗看,大多數發達國家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的建立都普遍早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這與我國的情況是不同的。國外對于社會養老保險的研究比較豐富。約翰•邁爾斯、保羅•皮爾森(2004)從新古典角度分析了公共養老金的改革路徑。認為不斷增長的養老金以及籌資分配養老的方法,都與推動養老金改革問題息息相關[1]。埃斯特•詹姆斯(2004)深入研究了養老保險覆蓋率的影響因素,認為在影響養老保險覆蓋率的多種因素中,政府制定的繳費檔次、養老金待遇標準的設計非常重要[2]。JohnGiles和DewenWang認為擴大覆蓋面是當前中國社會保險政策的首要目標,應當把社會保險擴展到城市個體戶和小型企業的雇員[3]。LinHung-Yang(2011)認為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和新加坡、中國香港、臺灣地區的養老保險制度一樣,在消除老年貧困方面的作用還較弱[4]。國內關于籌資機制或籌資模式的研究文獻多集中于“新農保”和“城居保”,對于合并后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籌資機制研究較少。針對“新農保”的籌資機制研究,王翠琴,薛惠元(2010)根據通過構建新農保替代率精算模型對新農保替代率進行實證分析。在個人繳費方面提出:以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一定比例作為繳費的標準;參保時間要早,參保年限要長;引導農民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較高標準的繳費檔次[5]。黃錦英,羅倩倩(2011)運用精算模型,對“新農保”替代率進行計算,得出在現行制度下新農保替代率水平較低的結論,新農保替代率的高低與個人繳費檔次、繳費時間成正比例,提出應該提高現行繳費標準,實行比例繳費制[6]。戚曉明,周應恒(2013)基于山西省的試點調查數據,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籌資機制進行分析,結果發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籌資機制存在著個人繳費方式、集體籌資模式、政府激勵性政策安排等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采取費率制繳費方式、發揮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籌資功能以及改進制度中的激勵性政策等措施來對籌資機制進行進一步完善[7]。針對城鎮(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籌資機制研究,黃晗(2012)運用各省最低工資標準來衡量城鎮居民的基本生活標準,并對個人及財政的供款能力作了分析和測算,結論發現我國目前個人繳費標準和財政補貼標準都較低,在一定程度上無法滿足城鎮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提出應逐步提高養老保險的替代率[8]。針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籌資機制研究,盧昱昕,萬磊,石玉建以西南某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覆蓋人群為樣本,通過精算方式分析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養老金水平應該達到的合理替代率水平和財政對養老金水平的支撐能力,提出要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養老金調整機制、調查財政支出、增加個人賬戶在養老金待遇計發中的作用等政策建議[9];溫海紅,師山霞,李瑤(2014)基于陜西省三市的調查數據,采用多元回歸法和和方差分析法,分析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水平的影響因素,研究結果表明養老金待遇水平、政策宣傳情況、政策滿意度對繳費水平具有顯著性的影響;提出了提高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建立養老金待遇調整機制等建議[10]。從目前學者的研究中發現,對于“新農保”和“城居保”的籌資機制,多數研究的結論表明籌資機制普遍存在繳費水平較低、繳費模式需要完善,而對于合并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籌資機制的研究較少。
三、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障籌資機制現狀
合并后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籌資模式仍沿用了“新農保”和“城居保”的籌資模式,并在其基礎上進行了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和集體補助的三方籌資機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具體的制度設計如表1所示。
四、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籌資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時間并不長,合并后,政府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檔次進行了完善,提高了繳費水平,將原來設定的“新農保”的5檔和“城居保”的10檔,統一歸并為12個檔次,同時把繳費檔次的增設權交給各地區人民政府,滿足了經濟發展程度不同的地區參保人自由選擇檔次繳費的需求,大大增加了繳費檔次設定的靈活性,因此,合并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有著更加深遠的公平意義。但是,由于合并后的制度籌資機制及待遇計算方式從根源上來說仍沿用了“新農保”和“城居保”的方式,所以其籌資機制及待遇水平仍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一)個人定額繳費方式易產生對低檔次繳費的傾向性
目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采用的是個人定額繳費的方式。定額繳費方式的優點是繳費數額為整數,便于居民理解和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操作簡單,比較直觀;缺點就是繳費調整缺乏靈活性,無法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籌資增長機制。有研究表明,一方面,由于居民,特別是農民的收入水平相對較低,其繳費水平也一直維持在較低水平;另一方面,由于居民對現行政策未來走向不了解或者不信任,即使有一定的繳費能力,也會傾向于選擇較低檔次進行繳費。戚曉明(2013)在對山西省6個試點區縣進行調查后發現,在參保農民中,約有44.8%的農民選擇了200元的繳費檔次,約有36.5%的農民選擇了100元的繳費檔次,600~1000元沒有農民選擇。可見,農民還是主要選擇較低的檔次進行參保。
(二)個人定額繳費換算后的實際繳費率較低
按照現行政策,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可增設繳費檔次。如果利用低繳費檔次(如100~500元)和2013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進行比較,可得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率是很低的。此處選擇首都北京、中部省份河南、南部省份廣東、西部省份甘肅和北部省份遼寧五省份進行舉例說明。由表2可知,對于1~5檔的繳費檔次(北京為3000元以下)占到這些地區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均低于8%以下(此處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費率8%相比),遼寧的第5檔500元僅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廣東省的第5檔600元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6%。雖然部分地區較高檔次的繳費率較高,但據相關調查資料顯示,由于種種原因,目前約40%以上的居民選擇100~500元檔次繳費,較低的繳費水平必將導致將來的保障能力有限。
(三)低繳費水平將導致該項保險制度保障能力受限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的高低直接與個人繳費水平相掛鉤,長繳多得,多繳多得。根據制度規定,參保人群的繳費標準分為幾檔,而對于大部分居民,特別是農村居民都選擇了低檔次的繳費水平,個人繳費少則政府補貼少,導致個人賬戶養老金積累不足,難以負擔居民老年生活。根據現行規定,將個人繳費從100元到2000元設為12個不同的檔次,按年繳費。倘若一個45周歲的參保人,每年繳費200元,加上政府每年30元的補貼,60歲之后個人賬戶養老金領取額為(200+30)*15/139=24.8元(國家規定60歲退休養老金計發系數為139),若每月國家的基礎養老金為75元,則每人每月可領取75+24.8=99.8元的養老金(此處忽略利息和逐年復利);如果以每人每年繳費500元,政府補貼若提至60元,則60歲之后每月可領取135.4元養老金。另外,據人社部的數據顯示,目前中國城鄉居民養老金月人均81元。而民政部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全國平均城市、農村低保標準分別為每人每月373元、203元。城鄉居民養老金水平顯然比城鄉低保水平還要低不少。不考慮物價上漲因素,參保老年人每月領取的養老金很難保障其生活所需,無法調動其參保的積極性。而長時期國家沒有調整最低基礎養老金,養老金調整機制難以建立,都將使該項制度的吸引力減弱。另外,個人定額繳費的方式使得今后各繳費檔次的調整工作比較麻煩,難以進行計算和預測,由于全國各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長速度不同,調查過程中會出現多種標準,不利于全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
(四)由于各地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使得個人
定額繳費制不具有普適性在國發[2014]8號文印發之前,我國已有廣東、福建、江蘇等15個省份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自國發[2014]8號文印發至今,各地也陸續開始進行“城居保”和“新農保”的合并工作,之前已經建立統一制度的省份有的也進行了微調。各地合并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參保對象、籌資方式、個人繳費方式設置以及養老金給付條件等方面都實現統一。如參保對象都不再進行城鄉戶籍的區分;個人繳費都是按年繳費,同時政府對參保人進行繳費補貼,多繳多補,通過激勵機制調動參保人積極性;養老金給付條件也較統一,與“新農保”和“城居保”原國家政策保持一致。但是,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如果采取一樣的繳費檔次,將導致養老保險的繳費率和待遇水平產生巨大差異性。例如,在表2中,我們可以看出,在個人繳費方面,除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北京市外,河南、廣東、甘肅和遼寧四省份所設置的繳費檔次基本相同,而四省份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盡相同,倘若在四省份均選擇檔次為100元的最低檔進行繳費,四省份的每月基礎養老金確實也有差距,但差距不過幾十元,因為個人賬戶養老金領取額計算方式相同,因此,在上述四省份最后每月領取的養老金數額所差不大,但是各省份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實相差較大,這樣將會導致不同地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保障能力存在著較大差距,這說明個人定額繳費制在全國并不具有普適性。
(五)政府補貼的激勵性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
關于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的補貼,根據現行規定,對選擇最低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政府對繳費人員的補貼標準不高,不同繳費檔次的補貼差距并不大,不能有效吸引參保人員多繳費,長繳費。根據相關調查,參保居民主要還是選擇較低的檔次進行參保。在政府補貼方面,繳100元補30元,繳200元補35元,繳500元及其以上一律補50元,這種梯度式的相差甚小的補貼方式顯然在農民選擇支付檔次方面起不了多大的作用,幾十元的政府補貼差距,相對差距幾百元的個人繳費額而言,顯得微不足道,而且超過一定的繳費檔次后,政府補貼數額也不會相應增加,這樣就會使得部分居民不會選擇較高檔次進行繳費,因此,反而帶來的間接結果就是非公平性。越是富有的人獲益越大,越是貧窮的人獲益越小。
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測算過程
(一)首先,應明確“保基本”的待遇目標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待遇目標應是“保基本”,即保障待遇領取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目前,在專家學者進行的各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測算的研究中,對于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標準,比較常見的有三類:①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居民基本生活所需;②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簡稱“低保”)作為居民基本生活所需;③利用恩格爾系數確定食品總支出占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以此作為居民基本生活所需。對于這三類“基本”標準線而言,低保標準線相對較低,個人建議以低保水平作為“保基本”的待遇目標較易實現。
(二)其次,應變個人定額繳費制為個人按比
例繳費制,并確定繳費基數鑒于目前個人定額繳費制的種種問題,建議改進為個人按比例繳費制。據2014年《中國統計年鑒》顯示,國家統計部門開始首次開展城鄉一體化居民收支與生活狀況調查,人均可支配收入首次不分城鎮和農村,而采用了“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指標,因此,可以以每年統計部門出臺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數據”作為繳費基數,以保證將來領取的待遇標準不低于低保標準為原則,經過測算來確定最低繳費比例,繳費比例可以分不同檔次,最高檔次的確定需要對居民個人籌資能力進行測算。這樣,每年的繳費標準可以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長進行調整,同時低檔次比例繳費也可以保證最基本生活水平,高檔次比例繳費可以在“保基本”的基礎上,提高居民老年的生活水平。
(三)最后,確定個人按比例繳費的合適比例
“保基本”的待遇目標和個人的繳費基數一旦確定后,最關鍵的問題是如何確定個人按比例繳費的比例。測算過程如下:1.假設參保人2014年為30周歲,并開始參保,繳費年限為30年。即30年后,即2043年開始領取養老金。2.繳費基數確定通過對2000~2013年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數據③(農村居民純收入數據)做回歸分析,選擇擬合度最高的回歸方程,預測30年后的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數據(農村居民純收入數據)。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并沒有按照城鄉一體化統計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因此,這里將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數據和農村居民純收入數據取平均值,為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預測結果如表3:3.基礎養老金的正常增長機制的問題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于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5號)中提到,自2014年7月1日,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由2009年的55元提高至70元,提高幅度27.3%,這里假設國家提供的基礎養老金每5年增長27.3%的調整機制進行增長,則30年后預測的基礎養老金為233.94元。4.待遇領取目標設定由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采用了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這里的待遇目標設定為30年后個人賬戶養老金累積額除以計發月數后,加上基礎養老金,使每月的養老金待遇達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據2000~2012年全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標準數據④預測30年后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標準,根據2006~2012年全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標準④預測30年后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標準。預測結果見表4:5.個人賬戶累積額的測算對于個人賬戶累積額的測算,可以將繳費比例作為一個浮動值,這里有兩個假設:①假設政府補貼為60元/年,不考慮政府補貼的浮動和集體補助;②假設每年定期利率為3%;在此前提下,經過測算,如果將個人繳費比例定為15%,則2043年,個人賬戶累積額為460285.53元,除以計發月數139,并加上基礎養老金,2043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3545.35元/月,此待遇與上述預測的2043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標準(3560.53元/月)基本持平,并可以高于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標準(3391.1元/月)。關于個人賬戶累積額及養老保險待遇水平預測表見表5:
(四)結論
經過以上測算可知,如果參保人從30歲(2014年)開始參保,繳費滿30年后,于2043年開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每年個人繳費以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為繳費基數,當繳費比例達到14%~16%時,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將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標準基本持平,并可以高于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標準,從而實現“保基本”的待遇目標。目前,全國各地由個人定額繳費換算后的實際繳費率大多低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0%,有些甚至不足2%,自然無法保證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水平。如果將繳費比例作為自變量,將預測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作為因變量,兩者的關系見圖1: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養老金待遇是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繳費基數)和個人繳費比例相關聯的。養老金水平調整應適應經濟發展水平,根據經濟的增長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建立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參保繳費的正常調整機制,使居民基本的養老水平不降低,這樣養老金才具有穩定的保障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的能力。
六、其他政策建議
(一)提高政府補貼水平
由上述測算得出,要想保證居民養老金標準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持平,個人的繳費比例需要高達15%左右,該比例就目前的繳費水平來看相對較高,對于參保人來說無疑會增加經濟壓力,當然測算過程中假設政府補貼水平不變,如果政府每年能夠相應增加補貼水平,必然會降低參保人的繳費比例。因此,要保障基本待遇水平,還應隨著國家財政收入水平的提高,相應增加補貼。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對于其他形式的養老保險制度而言,參保人數有限,且均為城鄉非從業居民,收入來源較少,繳費能力較低,政府提高財政補貼標準,并不會給財政造成過多的支出。
(二)明確集體補助細則
關于集體籌資,雖然中央已給出了明確的發展方向,如《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以下簡稱《意見》)規定:“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但在“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并軌過程中,還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而對于如何理解“有條件”并沒有給出詳細規定,這樣會導致有經濟實力的地方政府或村集體能補而不補的現象。因此,應及時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對于《意見》中無法明確的內容進一步細化。
(三)建立合理基金投資運營渠道
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不同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完全是實賬運行的,因此,個人賬戶資金的保值和升值非常重要。目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是參考每年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的,并無其他投資增值渠道,因此,應當積極探索建立合理的基金投資運營渠道,盡快出臺個人賬戶基金投資運營辦法,做好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工作;同時,也要做好社會統籌部分基金的投資運營,提高資金的收益率。
[參考文獻]
[1]約翰•邁爾斯,保羅•皮爾森.改革公共養老金[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05-01.[2]埃斯特•詹姆斯.老年保障的覆蓋面及對未參保人群的保護[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07-01.
[3]JohnGiles,DewenWang.SocialInsuranceCoverageinUrbanChi鄄na[EB/OL].(2012-05-28)
[4]LinHung-Yang.BenchmarkingOutputsofPensionProvisionsinChina,HongKong,SingaporeandTaiwan:ASmogApproach[J].AsianJournalofSocialScience,2011,39(3).
[5]王翠琴,薛惠元.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替代率的實證研究[J].西北人口,2010(5).
[6]黃錦英,羅倩倩.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替代率精算分析[J].屮州大學學報,2011(5).
[7]戚曉明,周應恒.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籌資機制研究———基于山西省的試點調查[J].江蘇社會科學,2013(4).
[8]黃晗.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籌資標準的測算與分析[J].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12(4).
[9]盧昱昕,萬磊,石玉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調整的精算分析[J].中國社會保障,2013(4).
1、參保人員只需持本人戶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相片等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參保登記表,確定繳費檔次,簽字確認即可。
2、如果你有長輩已經年滿60歲,沒有退休費,就可以享受城鄉居民養老退休。到戶籍所在村(居)委會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就可以按月領取居民養老金了。
3、領取標準;月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目前是70元)+個人賬戶總額÷139.
4、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后,從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在死亡一個月內申報的,一次性發放喪葬補助費,其標準按本人生前領取基礎養老金標準12個月計算。
(來源:文章屋網 )
保險對農村養老的意義就新農保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比較而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其明顯的優越性和先進性,特別是對我國農村的養老問題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一)我國農村養老的現狀
我國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國家之一,我國的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半數以上,這就意味著我國有很大一部分老年人生活在農村中。我國從20世紀末就逐步踏入人口老齡社會,根據全國第六次人口普查,60歲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上升2.93個百分點,其中65歲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個百分點。其中60歲以上的農村老年人口有99283174人,占全國人口14.98%,占全國老年人口(60歲以上)的比例是:55.92%。“同時,根據調查,城市老年人口領取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費的比例接近60%,依靠家庭養老的比例不到40%,而農村老年人口領取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費的比例只有10%,依靠家庭養老的比例超過85%,并且只有極少數農村老年人口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可見,我國農村老年人口的養老存在很多問題,導致了農村老年人口很難實現“老有所養”的基本保障目標。目前,困擾我國農村老年人口的養老問題主要突出體現在一下兩個方面:
1、收入方面
根據我國農村的具體情況,我國農村老年人口的主要經濟來源為自己勞動、家庭供養、養老保險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在這四種主要的經濟來源中,所占比率為“自己勞動占41.2%,家庭供養占47.7%,領取養老保險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分別占4.5%和4.6%。”以養老保險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作為基本生活的經濟來源較為可靠和穩定,但這一部分在我國農村老年人口的主要經濟來源中所占比率較低,且領取時有一些相關的規定和限制條件。而依靠自己勞動和家庭供養所得到的經濟收入穩定性和可靠性較低,有很多不確定的因素會干預到農村老年人口的經濟來源,但這一部分所占比率接近90%,是最主要的經濟來源,直接影響著農村老年人口的養老保障問題。
2、支出方面
我國農村老年人口面臨的養老支出主要包括這三個方面:正常的生活開支費用、看病費用、購買生產資料的費用。正常的生活開支費用和購買生產資料的費用對于農村老年人而言所占比率相應較低。盡管有新型農村醫療保險,但農村老年人口的看病費用所占比率較大,農村老年人由于受教育水平的限制,對于疾病的認識較為滯后,又加之農村醫療條件和醫療設置相對薄弱和匱乏,農村老年人一般要等到病得特別嚴重的時候才會選擇就醫,這樣一來,造成醫療費用的成倍增加,甚至花費了巨額醫療費用也不能挽救生命,可見,農村老年對于看病費用的支出是相當巨大的。
(二)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對農村養老的積極意義
正因為我國農村老年人口的養老問題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我國政府在推行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后,先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2011年),在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但新農保的實施過程中對農村養老問題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作用受到了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制約,不能從根本上消除城鄉二元固有矛盾。在此背景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孕育而生,解決了新農保的弊端。因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農村養老問題有著重要意義,具體體現為:
1、社會公平得到了突顯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將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統一覆蓋到一個保障范圍之內,且所有的參保規定、待遇規定、領取條件等一系列的養老保險保險制度都將城鎮和農村統一到一個框架下來。這樣彰顯了政府對社會各階層的保障的公平理念。與此同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待遇領取時,廢除了“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的規定,使農村居民在享受養老保險時更加的公平。
2、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明顯縮小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將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參保金額統一起來,原來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從繳費到領取待遇都明顯高于農村居民的標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打破了城鄉的經濟收入差距,將養老保險的繳費和待遇領取相統一起來,劃定同一個標準。對于經濟條件較好的農村居民而言,可以選擇更好檔次的的繳費標準,相應的國家也可以增加補貼金額,最終農村老年人口所領取的養老保險金也會有所提高。
3、社會資源得到了優化配置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將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統一到一個制度框架下,有利于社會資源得到優化配置。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將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繳納的養老保險金統一籌集起來,進行統一的管理、投資、監管和給付,這樣在一定程度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金,也有利于集中力量辦社會保障的大事。除此之外,城鄉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也得到了整合和規范,農村原先的養老保險機構進行精簡并購,更有效率。
4、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得到了促進
農村養老的主要經濟來源是自己勞動和家庭養老,無論是自己養老還是家庭養老都要求農村人口在年輕時實現勞動力產出的最大化,為家庭提供更多的經濟收入。因此,很大一部分農村人口會涌入城鎮工作,為今后的養老做相應的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打破了農村居民只能在農村繳納養老保險的制度,實現了農村富余勞動力能自由選擇在城鎮和農村繳納養老保險,這樣解除了農村富余勞動力的對繳納養老保險地域限制的后顧之憂。
5、家庭養老重擔得到了緩解
“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國家推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就是為了讓城鎮和農村的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養”。特別是農村居民在年輕時,經濟收入較好的時候選擇參加較高檔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繳費時就可以得到國家相應的補貼,在年老后領取養老保險時也可以享受國家給予的保障,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家庭養老保險的負擔。
6、農村老年人生活質量得到了顯著提高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繳費金額不變的情況下,提高了養老的待遇水平,集中了城鎮和農村社會的力量來應對老年人的養老問題,特別是對農村老年人,在原有的基礎上國家新增了7個檔次,滿足了不同需求的農村老年人對于養老保障要求。有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解除了農村老年人養老的后顧之憂,使的老年人有固定的經濟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使農村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得到了提高。
二、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