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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房屋抵押合同范文

        房屋抵押合同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房屋抵押合同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房屋抵押合同

        第1篇:房屋抵押合同范文

        房屋抵押買賣合同范文一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一、房屋基本情況

        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

        在房產,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積為 平方米。房屋產權證號 、土地使用證號 。

        二、買賣條件

        1、房屋價格:甲方同意將其已購買的上述房屋以總價人民幣

        元整(大寫金額 元整)出售給乙方。該房產辦理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一切費用(包括稅費及必要的公證費等)均由

        方承擔。

        2、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權屬資料真實、合法、有效。如甲方房屋有共有、租賃等行為應告知乙方,并自行約定解決。如因上述原因導致本合同項下房屋交易如發生產權糾紛、債權糾紛或租賃糾紛時,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3、乙方已對甲方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產。

        三、房屋貸款抵押的注銷

        1、甲方應于合同簽訂后的 天內至銀行辦理提前還貸手續,同時提交辦理該房屋所屬權證、土地證所需的各類材料。

        2、甲方應在從銀行取得的上述房地產已結清貸款、注銷抵押的證明文件,取得房屋產權證后的 天內將相關文件交給乙方保管、留置。

        四、乙方付款

        1、乙方在簽訂合同當日支付首期房款 元(大寫: 元,含定金 萬元)給甲方。甲方同意

        在首期房款支付 日內,將房產交付乙方使用,但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受理上述房屋的過戶申請前,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內外的構造及設施,如任何一方未能按約履行,則另一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按違約責任處理。

        2、乙方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受理上述房屋的過戶申請當日支付尾款 元(大寫: 元)整。

        五、其他約定

        1、維修基金、有線電視開通費送于乙方。

        2、甲方所留屋內家俱、電器均送于乙方。

        六、違約責任

        乙方中途悔約,則不得向甲方索還定金。

        甲方中途悔約,則應在悔約之日起 日內將定金退還給乙方,另給付乙方相當于定金數額的違約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采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含附加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生效,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十、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雙方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賣方及配偶): 乙方(買方):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房屋抵押買賣合同范文二

        合同編號: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郵編: 電話:

        法定代表:

        身份證號碼: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郵編: 電話:

        法定代表:

        身份證號碼:

        為確保 年 月 日乙方與債務人 簽訂的《 合同》

        (以下稱主合同,編號: )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房地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產抵押。甲方、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

        合同,以茲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甲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用作抵押的房產的地址:佛山市禪城區 路 街(巷、里) 座 號房;建筑面積: 平方米;用地面積: 平方米;房地產權證號: 。甲方將房地產抵押給乙方時,該房產所占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給乙方

        第二條:甲乙雙方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共作價為: 人民幣 元(大寫),甲方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標的金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履行債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抵押率 ﹪。

        第三條:本合同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

        抵押權的費用。

        第四條:當事人保證:

        1、甲方保證對其抵押房地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抵押物無被查封、扣押及無重復抵押等情況。

        2、在抵押期間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房地產,并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房地產的完好無損。乙方如需對抵押房地產的狀況進行了解,甲方應給予合作。

        3、抵押人保證辦理本次抵押事宜已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第五條:抵押期間內,甲方占用與管理的房地產發生損毀、滅失的,抵押人應當及時將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抵押的房地產因甲方的行為造成損失使抵押房地產價值不足以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者增加以彌補不足。

        第六條:抵押期間,未經乙方的書面同意,甲方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換、贈與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的,其行為無效;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甲方予與賠償。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出租抵押物所得的款項應優先用于向乙方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七條:甲方隱瞞抵押的房地產存在共有、產權爭議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況,給乙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物:

        (一)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未能清償債務的;

        (二)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甲方的合法繼承人、受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甲方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擅自處分抵押物的;處理抵押財產所得款,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上述所得價款償還債務有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機關主管機關頒發他項權證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交抵押登記主管機關存案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人) (或授權人)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時間:

        房屋抵押買賣合同范文三

        抵押權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借款人:

        第一條:乙方自愿以本人有權處分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財產抵押。雙方為明確各自的權力、義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抵押擔保保險金額為人民幣(大寫)¥:整(小寫)¥: 元整,抵押地址沈陽市 區 街(路)號 幢號值 。抵押期限為 ,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甲乙雙方同意簽字后共同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并辦理他項權利證。

        第四條: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及執行合同所需各項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五條:在房地產抵押借款之前,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供房地產現狀的證明(如有無訴訟、查封、出租、抵押等)。并保證該抵押房地產產權明確,權屬清晰,沒有任何權屬糾紛。

        第六條:抵押房地產在甲方處封存,在乙方未償還清借款前,乙方負責抵押房地產的維修、管理,并不得轉讓、贈與、出售、重復抵押、拆動或損壞、保證抵押房地產的完好無損。如發現乙方有上述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抵押房地產的保險,在抵押期內由乙方到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保險費用由借款方承擔。甲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抵押借款及相關費用。 如未辦理保險,發生抵押物的損毀、滅失情況,導致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乙方應當及時通知甲方并于5日內增補同等價值的財產作抵押,否則甲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并享有對乙方債務的最終索取。

        第八條:如乙方因為重大疾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等可能導致無法按時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甲方有權提前催收欠款并通過法院強制執行,并將此抵押的房地產更名、變賣、拍賣,實現抵押權。

        第九條:本合同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履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后生效。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一份。

        第十一條: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在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訴。

        抵押權人(甲方)簽字:

        第2篇:房屋抵押合同范文

        代 表 人:

        抵押權人(乙方)

        代 表 人:為確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____________(以下稱本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房產作抵押。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經實地勘驗,在充分了解其權屬狀況及使用與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產抵押。

        甲方將房屋抵押給乙方時,該房屋所占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給乙方。

        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同意就下列房產抵押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產坐落于________區________街(路、小區)_____號_____棟_____單元_____層_____戶號,其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證號: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根據本合同,甲乙雙方確認:債務人為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為______ ,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止。

        第三條 利息(年息)______,甲方應于每月______日給付乙方,不得拖欠。

        第四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房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五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需延長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合同其它條款,應經乙方同意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財產:

        1、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債務人未依約歸還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

        2、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

        第七條 抵押權的撤銷:本合同債務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

        2、甲方違反第四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本息總額萬分之_______的違約金。

        3、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八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萬分之_______的違約金。

        5、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第3篇:房屋抵押合同范文

        如果買受人認為出賣人未告知存在抵押,有顯失公平、重大誤解、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的,買受人可以主張撤銷合同。

        依據合同自由和誠信原則,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出賣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屋的,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據】

        第4篇:房屋抵押合同范文

        債務人(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急需一筆資金做油漆玻璃投資,需向甲方借款。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產證(以下簡稱乙方抵押物),作為借款抵押物抵押給甲方的條件下,由甲方提供雙方商定的借款額給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內容

        1、借款總金額:十萬元整。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油漆玻璃投資的需要,不作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時間為一年,即自__起,至__止。

        4、借款利息:月息為2分,一年利息為二萬四千元整。

        乙方保證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

        第二條 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房屋產權證(證號: )

        2、抵押物價值:乙方房產證經雙方議定估價為__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還清甲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借款本息為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義務

        (一)甲方的義務:

        1、對乙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乙方到期還清借款后,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還乙方。

        (二) 乙方的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乙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甲方發現乙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甲方通知乙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償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借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超過六個月,甲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于抵償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甲方仍有權向乙方追償。直至乙方還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為止。

        第五條 其他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停止合同并收回相應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況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乙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無力向甲方償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3、甲乙雙方提供的借款憑證,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國的法律、法規,若發生爭議:

        1、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請有關部門調解。

        3、調解不成,向當地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__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

        第5篇:房屋抵押合同范文

        施行于1995年10月1日的《擔保法》第49條第1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擔保法》這一規定意在注重和發揮抵押物的利用價值,同時也充分保護抵押權人及受讓人的權益。然而,如果因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設定抵押從而認定轉讓行為無效,是否真的能達到這樣的立法目的,其實不然。在實踐中,不少開發商為解決資金短缺問題,將自己尚在開發建設中的房地產抵押給銀行以獲得現金投入房地產開發,然后將已設定抵押的房產以優惠的付款條件售與他人,在轉讓過程中既不通知抵押權人也不告知受讓人。按照《擔保法》的規定,這類轉讓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而開發商卻逃避了合同約定的高額違約金,其代價甚小。更有甚者,有的房產商重復抵押、重復登記并出售,法律的規定并未能保護買受人和抵押權人,反倒使抵押人以房產作抵押得以鉆法律的漏洞。

        二、司法解釋擬謀求解決問題的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后,關于合同的效力有了嚴格的界定,區分了合同效力的待定、可撤銷、可變更及無效等幾種情況。據此,對抵押權人隱瞞抵押事實,將抵押物出售的行為是否必然確定為無效提出了質疑。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9日通過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的相關規定對于這個問題有了進一步區分和闡述。該《解釋》第67條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解釋》雖未明確提出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必然無效,但從區分抵押物登記和未登記兩種情況,賦予了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追及權以及第三人對追及權的滌除權,也就是說,在這兩種情況下,不能一律認定無效。《擔保法》中只規定了抵押權人的物上代位權,解釋進一步確定了抵押權人的追及權,同時,由于抵押權人的追及權使得買受人對抵押物的所有權處于不確定狀態,因而,法律又規定了第三人的滌除權,即取得抵押物的第三人可以向抵押權人支付或者提存抵押物的適當金額從而消滅抵押權。滌除權維護了抵押物買受人的利益。

        實踐中如何理解運用《解釋》第67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1]中明確提出,“轉讓行為無效并非當然無效,只有在抵押權人或者受讓人主張無效時,法院才可以確認無效。主張轉讓行為無效的當事人應對抵押人未通知或告知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筆者認為在實踐中對以下問題有待進一步探討:即抵押人在轉讓抵押物時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時,該轉讓行為是否必然無效?

        三、先抵后售的轉讓合同的性質究竟是無效合同還是可撤銷合同

        要弄清這一問題,首先有必要分析無效行為與可撤銷行為的區別。盡管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有相同之處,如合同都會因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的主要區別是:1.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意思不真實的合同,而無效合同主要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2.可撤銷合同在沒有被撤銷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無效合同自始都沒有效力;3.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合同成立時起一年內具有撤銷權,同時,撤銷權人有選擇的權利,他可以申請撤銷合同,也可以讓合同繼續有效。而無效合同是當然的無效,當事人無權進行選擇。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解釋》實際上已通過賦予抵押權人物上追及權和受讓人滌除權,使得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行為不因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必然導致合同無效,而是將解決問題的關鍵放在了確保抵押權人擔保權益的實現,因為對抵押權人而言,重要的是獲得抵押物的交換價值以擔保債務的履行而非抵押物本身。很顯然,如果轉讓行為無效,那么無效行為的法律后果是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受讓人應將房屋返還抵押人,抵押權人的物上追及權和受讓人的滌除權也就無從談起;如果的合同有效與否是由當事人的選擇來確定的,則與上述無效合同的特征不符。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對《擔保法》及其解釋的理解適用須綜合把握,并與《合同法》中的有關規定保持一致,應將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合同界定為屬欺詐行為因而是可撤銷合同,并且撤銷權應由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即買受人而非抵押合同一方當事人抵押權人來行使。

        對于此問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5日頒布的《關于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滬高法民[2000]44號)》(以下簡稱《意見》)中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所開發的房地產抵押后進行出售,未告知買受人的,應如何認定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效力”中認為,根據《合同法》第54條第2款之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未將系爭房地產已抵押他人的情況告知當事人再行出售該房地產的,屬欺詐行為,買受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房地產買賣合同,買受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買賣合同有效。筆者認為,《意見》中將此類合同確定為可撤銷合同更利于保護受讓人的權益,使合同得以繼續履行,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以有效地遏制先押后售逃避違約責任的行為。

        四、先抵后售與非法融資的區別

        第6篇:房屋抵押合同范文

        邢臺市是住建部委托探索建立房屋抵押合同網簽制度的試點城市,目前已在全國率先啟動此項業務,也是唯一一個啟動的城市。截至目前,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13家金融機構、64個金融網點與邢臺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抵押業務系統實現了互聯互通,抵押信息實時傳遞。

        6月1日起,邢臺市在全國率先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網上簽約,市民辦理房屋抵押備案和抵押登記時不再使用紙質合同,而是改為使用統一的網簽制式“電子合同”。通過邢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邢臺市房屋抵押網簽備案系統”,在系統終端與抵押人簽訂“主債權及房屋抵押合同”,同時采集抵押人的影像、身份證、抵押房產的房產證等要件電子信息,將系統中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電子版,一并傳至邢臺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抵押管理窗口。經抵押管理窗口審核無誤后,將電子版抵押貸款合同進行網上確認備案,由金融機構代辦人領取《邢臺市房屋交易確認書(抵押)》,并憑其到中心登記窗口直接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窗口工作人員直接調取金融機構已上傳的要件信息即可辦理。抵押人只需要和金融機構簽訂“電子抵押合同”時,約定委托條款,剩下手續就不用抵押人再跟著去辦理,化繁為簡。

        房屋抵押合同網簽制度建立后,對于金融部門已采集的信息,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抵押管理窗口工作人員可直接調取利用,其他后續生成的信息,可及時采集,陸續補齊。避免了重復掃描身份證、抵押貸款合同、當事人影像及其他相關證件信息的環節,既減輕了工作人員的工作量,也提高了辦事效率,實現了抵押登記10分鐘內立等可取辦結。同時,貸款群眾無需再親自到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排隊等候、采集信息、辦理交易登記手續,只需一次性在金融部門提交全部資料,就可通過合同約定委托條款,委托金融部門全程辦理后面的手續。

        該項業務的成功啟動,實現了從金融部門抵押網簽到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抵押登記跨部門、一條龍、無重復勞動的高效精簡辦事程序。自6月1日正式啟動以來,邢臺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共計辦理房屋抵押合同網簽595宗,其中由金融機構辦理的抵押合同網簽542宗,效率大幅提升。

        第7篇:房屋抵押合同范文

        房屋擔保合同范文一借款人(甲方):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 機構代碼證號: 貸款人(乙方):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 機構代碼證號:

        第一條 為確保甲方與______(以下稱借款人)簽訂的____年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稱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位于____市(縣)____區(鎮)______路(街)____號____房間之房產(地產)的全部權益(以下稱該抵押物,具體財產情況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給甲方,以作為償還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的擔保。

        第二條 本抵押合同擔保范圍為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或逾期還款所計收的復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和訴訟費)。

        第三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被擔保的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抵押合同的登記

        第五條 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后執本合同、借款合同、購房合同及全套有關該抵押物的證明文件到有關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的登記備案手續。

        第六條 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在獲得該抵押物的正式產權證明后,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到有關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該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記手續,并將該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證明交存于甲方。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第七條 乙方須保證該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險條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條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對該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因乙方違反本合同所作的改變而使該抵押物產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動轉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條 抵押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形式處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十條 乙方對該抵押物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對該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損壞,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負責繳付涉及該抵押物的一切稅費。乙方因不履行該項義務而對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抵押物的保險

        第十二條 乙方須在取得該抵押物____日內,到甲方指定的保險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險種類為該抵押物購買保險。保險的賠償范圍應包括該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損毀;投保金額不得少于重新購買該抵押物的全部金額;保險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還款的義務,抵押人應繼續購買保險,直至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

        第十三條 乙方需在保險手續辦理完畢十日內,將保險單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須為甲方,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損害或影響甲方權益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的條款(除非甲方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為其上述保險事項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險賠償金,將保險金用于修繕該抵押房屋的損毀部分或清還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項,此授權非經甲方同意不可撤銷。

        第十五條 抵押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上述保險。否則,乙方須無條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損失。

        第十六條 乙方如違反上述保險條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險條款的規定,代為購買保險,所有費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條 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乙方應就受損部分及時提供新的擔保,并辦理相應手續。

        抵押物的處分

        第十八條 發生以下情況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

        (一)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三)當有任何糾紛、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抵押物有不利影響的。

        第十九條 乙方保證,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約定條款時,甲方有權依法就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條 處分本抵押合同項下之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一)用于繳付因處理該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

        (二)用于扣繳所欠的一切稅款及乙方應付的一切費用;

        (三)扣還根據本合同乙方應償還甲方的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項。

        第二十一條 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甲方應退還乙方。 抵押人聲明及保證

        第二十二條 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二)準許甲方或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依法進入該抵押房產,以便檢查;

        (三)乙方在工作單位、聯絡方式等發生變化時,須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在占有該抵押物期間,應遵守管理規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管理費用,并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如不履行上述責任,須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五)當有任何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該抵押物有不利影響時,乙方保證在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余額的____%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四條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任何糾紛,雙方應盡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該抵押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二)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

        第二十五條 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其 他

        第二十六條 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約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費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責任后,本合同即告終止。甲方將協助乙方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并將抵押房產的所有權權屬證明文件和收據退還乙方。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由____方各執一份,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借款人(甲方): 貸款人(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擔保合同范文二抵押權人名稱(以下稱甲方): 身份證號:

        抵押人名稱(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為確保 與 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房屋作抵押擔保。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的房屋抵押擔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自愿將其享有處分權的位于沈陽市 建筑面積 平方米的房屋抵押給甲方,作為償還主合同之借款的擔保,并保證承擔法律責任。抵押物詳細情況見本合同所附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條、本合同項下抵押房屋共作價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抵押率為百分之 百 ,實際抵押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元整。

        第三條、抵押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各項費用。

        第四條、抵押期間從抵押登記之日起至主債務履行完畢止。設定抵押物需要到相關主管部門進行抵押登記,乙方應與甲方或借款人合作。乙方在本合同抵押設定并登記完畢之日,將該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或抵押登記證明交存于甲方保管。

        第五條、乙方在抵押期間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抵押物抵押期間由于乙方的過錯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應由乙方承擔責任,乙方應在十天內或甲方規定的期限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乙方不能提供價值相當的擔保的,甲方可以選擇提前處分抵押物以行使抵押權。

        第七條、抵押物抵押期間,乙方出租抵押物的,須通知甲方;乙方以變賣、抵償債務、贈與等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所有權的,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處分抵押物引起甲方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八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房屋:

        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歸還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 處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違約金和費用的:

        第九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條、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甲方可以視情況提前收回已發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或行使抵押權。

        2.乙方違反第七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屋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視請況要求乙方恢復抵押房屋原狀,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借款總額的20%的違約金。

        3.乙方因隱瞞抵押房屋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4.應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訴至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保險、鑒定、登記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抵押手續辦妥或抵押登記之日生效。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借款人各執一份,房管局報抵押存檔二份。

        抵押權人名稱(甲方):

        抵押人名稱(乙方): 擔保人名稱:

        年 月 日

        房屋擔保合同范文三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 地址: 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 地址: 電話: 擔保人(以下簡稱丙方): 身份證: 地址: 電話: 擔保人(以下簡稱丁方): 身份證: 地址: 電話: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原則,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供銷新村小產權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小產權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于 ,房屋為獨幢別墅,空置、無門窗及任何裝修,建筑面積 420 平方米(詳見原房屋買賣合同),土地面積 243.1 平方米(土地證號為 )。

        第二條 出售價格:

        雙方約定上述房屋及土地總售價為人民幣 萬元整(¥: )。

        第三條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120萬元整,余款 萬元在20xx年 10 月 31 日前付清。

        第四條 房屋交付:

        1、甲方保證對上述房屋及土地具有所有權,并沒有任何出租,也沒有其他的共有權人,對于該房屋及土地的出售,沒有任何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該房屋及土地沒有任何諸如抵押等他項權利,該房屋也不存在任何諸如法院查封等權利處分受到限制的情況,否則,甲方將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2、乙方給付首付款時,甲方需將房屋土地證交給乙方保管。乙方付清全部余款之日,即該房屋及土地的正式交付之日,甲方需將該房屋、土地、原購房合同及原購房發票交付乙方。交付之后該房屋及土地之上的一切權利都有乙方享有。

        第五條 關于房屋及土地過戶的約定:

        本合同簽定時,該房屋為小產權房,不具備過戶條件,今后國家政策允許過戶時,甲方應無償協助乙方辦理房屋及土地的過戶手續,過戶時發生的稅費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關于房屋拆遷的約定:

        本合同簽訂后,若該房屋遇到政府拆遷,甲方同意由乙方全權辦理該房屋及土地的拆遷手續,拆遷補償款、安置房等全部收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拆遷過程中若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需無償配合。

        第七條 關于房屋再次買賣的約定:

        1、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有權將該房屋轉售給其他人,所售金額全部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2、本合同中乙方擁有的權益,新的買受人同樣擁有,甲方需要積極配合。

        第八條 關于房屋收回的約定:

        由于該房屋屬于小產權房,甲方有權隨時收回該房屋,但在收回房屋之前需向乙方支付補償金,補償金按要求收回時該房屋市場評估價的叁倍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因甲方隱瞞事實或者無權處置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甲方除了退還全部已收房款外,還需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20%的違約金。

        2、乙方付清全部價款后,甲方不同時交付房屋及資料,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計已付款的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甲方除了退還全部已收房款外,還需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20%的違約金。

        3、甲方未按約定協助和配合乙方辦理過戶手續,甲方按照已付總房價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并繼續按照約定辦理過戶手續。

        4、甲方不同意授權乙方全權辦理拆遷手續或者不同意無償配合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拆遷時房屋評估價格的50%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 擔保人責任:

        丙方和丁方充分了解甲方及所售房屋的基本情況,同時也充分了解上述合同,并自愿為甲方向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且本擔保不可撤銷。

        丙方和丁方的擔保范圍是因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違反合同約定產生的全部債務,包括退款、違約金、補償金、利息、綜合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2、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3、本合同的附件共印件、結婚證、交易時房屋現狀的照片。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及共有人(簽章) :

        乙方(簽章) :

        第8篇:房屋抵押合同范文

        有觀點認為,只要申請人提交了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及其他必需材料,登記機構就應當辦理轉讓抵押房屋申請的轉移登記,理由: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191條第1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據此可知,抵押人以轉讓抵押房屋所得價款清償債務或為清償債務提存,是抵押人的法定義務,且通常情況下,抵押權人在債務清償有了保障的前提下,才為抵押人出具同意轉讓抵押房屋的書面文件。換言之,抵押權人一旦出具了同意轉讓抵押房屋的證明,就表明其債權清償有了保障,抵押權的優先受償目的實現也有了保證,相應的利益不會受到侵害。二是抵押權人既然出具了同意轉讓抵押房屋的書面文件,表明抵押權人知曉,抵押房屋轉讓后,可能出現抵押權實現不能的不利后果,而抵押權人自愿承受該不利后果,即視為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筆者不支持此觀點。

        一、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屋,不等于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該法第41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據此可知,房屋轉讓,系由出讓方與受讓方有意為之的法律行為,所謂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房屋轉讓法律行為的主要目的是使出讓方消滅原本屬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權,以便于受讓方在此基礎上設立屬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權。該法律行為的實施,以出讓方和受讓方簽訂書面的房屋轉讓合同為具體體現形式。但房屋轉讓合同只是把與房屋轉讓相關的法律關系固定下來,并不表明出讓方據此消滅了房屋所有權和受讓方取得了房屋所有權。《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于登記簿上時生效。因此,出讓方和受讓方欲通過房屋轉讓消滅和設立房屋所有權,在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后,須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自申請消滅和設立的事項記載于登記簿上時起生效。在房屋登記實務中,《房屋登記辦法》第32條規定,房屋買賣、贈與等房屋轉讓行為屬于申請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情形之一。換言之,房屋轉讓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原因之一,即房屋轉讓是房屋所有權消滅和設立的原因之一,而非房屋所有權消滅或設立的結果。

        如前所述,抵押權人可能基于抵押人以轉讓房屋價款履行債務等原因而同意其轉讓抵押房屋,但只是同意抵押人(房屋所有權人)實施消滅和設立房屋所有權的原因行為,與自己放棄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房屋抵押權無直接的因果關系。換言之,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屋的證明,沒有抵押權人明確放棄抵押權的意思表示,不是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的直接證明。相反,抵押權人只同意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而不放棄抵押權,對促使抵押人以轉讓抵押房屋價款履行債務有積極作用。故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屋,不等于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二、抵押權人放棄房屋抵押權須經登記方才生效

        《物權法》第177條規定,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是擔保物權消滅的情形之一。該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于登記簿上時生效。據此可知,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是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情形之一,抵押權人放棄房屋抵押權的,自放棄事項記載于登記簿上時起生效,即自放棄事項記載于登記簿上時起,原本記載于登記簿上的房屋抵押權才因權利人的放棄而消滅。

        在房屋登記實務中,抵押權注銷登記是《房屋登記辦法》專門為房屋抵押的消滅規定的登記類型。《房屋登記辦法》第48條規定,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屬于權利人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情形之一。該辦法第49條規定,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是權利人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時必須提交的材料之一。據此可知,抵押權人放棄房屋抵押權時,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時,抵押權人明確放棄抵押權意思表示的書面證明是申請人必須向登記機構提交的材料,如放棄抵押權的承諾、聲明等。申言之,如前所述,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屋的書面文件,沒有明確的放棄抵押權的意思表示,不是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的證明,不能用作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時證明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從法律規范和房屋登記實務上看,抵押權人放棄作為不動產物權的房屋抵押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即使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抵押權人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并提交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的書面材料,且自注銷事項記載于登記簿時起生效,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證明,不是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的合法、有效的證明。

        三、轉讓有抵押權存在的房屋申請的轉移登記不能辦理

        《物權法》第191條規定,抵押期間,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否則,不得轉讓。該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概言之,抵押權是在所有權之上設立的,限制權利人行使所有權中的處分權能的擔保物權,旨在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并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只是同意抵押人實施消滅和設立房屋所有權的行為,因該行為產生的房屋轉讓合同有效,但沒有申請登記并被記載于登記簿上之前,因轉讓產生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和設立無效。簡言之,房屋轉讓行為有效,但房屋所有權不轉移。欲使因轉讓產生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和設立有效,須向登記機構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在房屋登記實務中,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那么,轉讓有抵押權存在的房屋申請的轉移登記,登記機構能直接辦理嗎?

        第9篇:房屋抵押合同范文

         

        2008年9月8日下午我院組織了河北理工大學、華北煤炭醫學院、唐山學院、唐山師范學院的崔玉明教授、李國慶教授、金貴賓副教授、呂哲副教授和陳慧娟、唐福齊、趙樹文、董曉楠講師等法律專家,對我院提供的以商業銀行華巖支行訴何繼紅、那博宇一般借款合同糾紛再審一案改編的案例進行了研討。各位專家在聽取了該案的案情及相關證據后都發表了個人意見。

        金貴賓(唐山師范學院副教授):認為本案抵押合同有效。理由是:1、我國《民法通則》、《擔保法》及司法解釋、《物權法》明確規定,違法的標的物不能抵押。本案抵押人對抵押物---房屋擁有所有權,因此,抵押標的物是合法的;2、房地應該一體,即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主體一致。但我國又實行的是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且房屋與土地使用權分別登記制度,這就說明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是可以分離的;3、抵押權是實現抵押物的價值權,一物上可以設定多重抵押。綜上,本案的抵押合同有效。至于本案是否構成公益事業,我個人認為,從本案的證據看,其不屬于《擔保法》中所說的公益事業。

        呂哲(華北煤炭醫學院副教授):我同意金教授的意見。抵押合同有效。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民辦教育有嚴格的規定,不應僅以建設用途來認定其為公益事業。嚴格意義上講應當有相關行政部門的批準和登記。即使因此造成抵押合同無效,也應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趙樹文(唐山學院講師):抵押合同有效。《擔保法》的第36條的規定的同時抵押,立法本意是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為避免在實現抵押權時產生糾紛,為抵押人設定的義務。這一點從新施行的《物權法》就可以理解到其本意。

        洪潤潔(華北煤炭醫學院助教):1、房屋抵押有效。土地沒有進行抵押登記,可以通過補辦相關手續健全抵押合同,且本案土地使用權系劃撥,抵押人沒有處分權。2、本案不能認定公益事業,理由很簡單,其是否開辦了幼兒園沒有證據。

        崔玉明(華北煤炭醫學院教授):抵押合同有效。不能僅以房屋和土地使用權沒有同時進行登記就導致抵押合同無效,理由是,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可以分離,抵押權也同樣可以分離,一物上可以設定多重抵押。另外,該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不屬于抵押人,即其無處分權。

        陳慧娟(唐山師范學院講師):抵押合同有效;幼兒園到底開辦沒有沒有證據,且其也不屬于公益事業。

        李慶國(河北理工大學法律系主任、副教授):抵押合同有效。1、本案開辦幼兒園證據不足;2、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合同才屬無效,本案抵押人對房屋擁有所有權,因此抵押有效;3、土地抵押無效。因本案土地是劃撥地,抵押人沒有支配權,且沒有按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導致土地抵押的無效,銀行應承擔主要的責任。因為,銀行使用的格式合同,其有嚴格的審查義務。

        綜合以上,大多數專家的意見是:1、本案抵押合同有效。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可以分別抵押(分離)。2、本案所謂的“幼兒園”不能構成公益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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