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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耕地保護;土地征收;分析思考
一、目前土地征收和耕地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對土地征收的程序雖然已經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有關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比較簡單、粗糙,在許多具體的制度設計上仍然存在漏洞,表現在:
(一)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確。“土地征收目的必須合法,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土地。”這一原則在實施過程中受到了嚴重扭曲,公共利益在程序上沒有保障,審批程序中沒有征地目的合法性的專項審查,在征地公告中也沒有征地目的合法性的專門說明。我國目前還沒有對公共利益的范圍進行明確的界定,“公共利益”作為一個高度抽象、難于界定的概念,在實踐中對有關公共利益的解釋和界定過于靈活,在巨大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常常被人為地濫用,極易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憑借這條依據無視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志,強行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損害農民利益。
(二)缺乏民主參與,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土地管理法》第48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征地補償方案確定后,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9條規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此可見,在土地審批之前,政府并沒有將征地信息告知被征地人的義務,被征地人對征地無法提出異議,只有在審批通過后的征地過程中,才有對補償、安置方案提出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權利。缺乏廣泛有效的民主參與,使得政府的征地行為缺乏最有力的監督——來自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
(三)缺少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制約。在我國,行政機關既是土地征收的決定者、亦是執行者。如在征地范圍的決定權、征地審查權、賠償方案確定權等方面都只規定由行政機關自主決定、具體實施,缺少對行政機關的必要監督,導致行政機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容易帶來行政權力的泛濫,危害社會穩定。
(四)嚴格責任追究制的弱化。盡管近年來國土資源部不斷加大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力度,但在結案的9萬余件中,只處理了相關責任人3593名,其中2名省級干部受到黨紀處分。4%的低處罰率,意味著超過96%的土地違法案件并未追究責任人,而刑事處罰率更是低到 5‰,出現權責不對稱的局面。
目前我國耕地面積約為18.26億畝,比1997年的19.49億畝減少1.23億畝,保護耕地的壓力不斷增大。2009年,國土資源部在全國開展保紅線、保發展的“雙保行動”,2011年,繼“雙保行動”后,全面升級啟動開展“雙保工程”,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在的一些地方,巧立名目占用耕地、耕地的性質被改變、以罰代法、政府的不當行政行為等時有發生,蠶食耕地的現象仍然非常嚴重。
二、進一步完善土地征收及耕地保護的建議及對策
(一)清理閑置土地,開展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城鎮用地要持續增多,耕地又必須嚴格保護,這似乎是一種兩難的選擇,如何做好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便成為了當前的一項重點工作。積極清理閑置土地,盤活存量土地,縮小地區城鄉用地差異,切實提高用地率;嚴格農村建設用地管理,促進農村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1、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審查調整各類相關規劃和用地標準。(1)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從規劃控制上保護耕地;(2)從嚴控制城市用地規模,按照循序漸進、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科學確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標和發展規模,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3)嚴格征收土地的使用標準,對超標準用地的,要核減用地面積。
2、鼓勵提高農村建設用地的利用效率。在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權益的原則下,依法盤活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按規劃穩妥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
3、堅決制止耕地閑置、拋荒。全面清理占而未用、具備耕種條件的耕地,組織鄉(鎮)、村、戶及時復耕;對閑置一年以上的土地,要依法處以罰款;對閑置兩年以上的土地依法收回。把此項工作列入干部目標管理考核責任制,對耕地拋荒嚴重的地方,堅決追究、嚴肅查處當地領導的責任。
(二)完善官員考評和晉升制度,樹立正確的耕地保護意識。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主要官員除了進行目標考核外,還應采用違法征地民主評議和“一票否決”制度,要將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工作情況,作為考核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工作的重要內容。地方政府必須加強政治思想學習,充分認識我國的國情和土地基本國策,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保護耕地的關系,強化經濟發展的全局意識、責任意識和耕地資源節約意識,嚴格依法征地,切實保護耕地。
(三)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及補償
1、合理界定“公共利益”,明確征收范圍。要嚴格區分公益性和經營性兩種不同性質的用地。要把為公益性項目而進行的征地與一般經營性項目用地嚴格分開,縮小征地范圍。
2、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土地用途管制。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城鎮社會發展規劃、土地供給能力和各項建設等對土地的客觀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等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征地年度計劃。堅決控制建設占地規模,加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把基本農田這條 “紅線”變成“高壓線”。
3、認真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積極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嚴格執行“占一補一“,確保耕地占補平衡,全面實行建設項目補充耕地與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掛鉤制度,建立和完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管理制度,以重點項目實施為導向,全面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形成補償耕地的良性循環機制。
4、改進土地征用補償方式。調整土地收入分配結構,確定補償安置最低標準,給被征地農民及時、合理的補償,并不斷探索解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長遠生計的辦法。
(四)建立科學的土地監察制度,嚴防征地權力濫用
1、保證土地監察執法隊伍的獨立性與公正性。土地監察部門應作為一個獨立于政府的機構的監察機構,而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預。
2、規范政府征地行為。除了用法律約束政府征地權行使外,還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國土地國情的,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輿論監督、社會監督和群眾監督作用的土地違法監督機制。
3、強化違法征地責任追究制。把“狠抓源頭、重心下移”作為控違的一把利劍,實行定人員、定責任、定范圍管理,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實現控違全覆蓋。
關鍵詞:二元結構;土地財政;土地流轉;建設用地市場模式;一體化
一、我國現行城鄉建設用地的二元結構
(一)我國城鄉土地所有制的二元結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可以看出,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在公有制的前提下,存在著兩個所有權主體,一個是國家,另一個是農民集體。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因此,我國城鄉的土地所有制呈現出二元結構特征。
(二)用途管制下的城鄉二元土地所有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三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由此可見,城鄉二元的土地所有制在用途管制下造成了城鄉建設用地使用制度的二元特征。建設用地的使用與土地的所有制和使用者的身份相聯系[1]。一方面城市建設用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農民集體的土地不能隨意改變用途,不能直接進入城市建設用地市場;另一方面,只有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才能取得農民集體建設用地,而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是無權使用的。這就造成了城市和農村建設用地市場的割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使用與流轉。
二、城鄉建設用地二元結構所導致的問題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城鄉一體化進程加快導致城鄉間的生產要素流動速度也不斷加快,作為生產要素之一的土地,也加入城市化與工業化的進程中。一方面,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的集體建設用地的潛在供給。我國城市化快速發展需要大量的勞動力,加上長期以來農業的低收益,使得大量農村勞動力離開了土地,從事城市勞動;許多農村戶籍的大學生,通過自身的努力,留在了城市工作,在城市定居。但是按現行的土地制度,他們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形成了集體建設用地的潛在供給。另一方面,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大量的集體建設用地的需求。隨著城市房地產價格的上漲,企業在城市生產經營的成本大大增加,此時使用農村土地的成本大大降低,因此企業都有將廠址設置在郊區或者農村的意愿。近幾年來各地不斷興建的“小產權房”就是一個例證。
我國現有的城鄉建設用地呈現出典型的二元結構,法律禁止農民將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或者轉讓用于非農建設,城市建設用地只能使用國有土地,要在空間上擴展城市建設用地,只能通過土地征收制度。這種制度安排與現實的經濟運行產生了較大的矛盾,并且產生了一些不可避免的問題。
(一)集體建設用地資產屬藏,損害了農民的權益
土地的資產屬性是指土地的物質實體能為人類所用,并且這種使用能給使用者帶來經濟利益[2]。在我國現階段,同等資本投入農業的收益大大低于工商業的收益。同樣土地用于農業生產所產生的收益大大低于用于工商業生產所產生的收益。政府將農集體建設用地征收為國有并出讓給工商業企業,農民集體土地從農用地轉化為非農建設用地過程中,土地資產產生了巨大的增值,而這部分增值的分配與被征地農民不相關。因此,城鄉建設用地二元結構的制度使得集體建設用地的資產屬性無法顯現,同時損害了農民的利益。
(二)影響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能力
我國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是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來進行的,對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和年度計劃管理制度。然而市場上存在著大量的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的需求者和供給者,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必然會發生許多私下的交易。由于這些交易在目前法律條件下是違法的,政府對這部分交易無法進行有效監管,容易造成建設用地數量超過年度計劃,造成建設用地供應總量失控。同時由于政府無法對這部分交易進行有效監管,政府也難以審查該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容易造成土地利用規劃遭到破壞。無論是建設用地數量失控,還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遭到破壞,都會削弱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能力,擾亂我國土地市場的秩序。
(三) 不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降低集體建設用地利用效率
由于我國存在著大量的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的供給者與需求者,但我國實行的城鄉建設用地二元結構的制度阻礙了市場的發展,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不能出讓、出租或者轉讓用于非農建設,不能合法進入城市土地市場。因此已在城市定居的農民只能將其宅基地閑置,還有其他一些由于村組調整、農村公共服務機構的調整而產生的大量的集體建設用地也只能閑置。這些集體建設用地的閑置,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說明城鄉建設用地二元結構是一種低效率的制度。
三、建立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制度和政策建議
(一)我國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制度框架設計
構建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關鍵在于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配置市場化,即通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流轉、入股、聯營、租賃、抵押等方式進行市場化配置。具體講:首先,構建統一的信息服務平臺、市場服務體系(如:價格評估機構及土地市場咨詢機構等)[3];其次,在上述體系建立并成熟運轉的基礎上,讓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類比城市建設用地,通過統一的土地市場機制與用地單位之間進行交易和開發,從而實現建設用地資源的有效配置。在這一過程的實現中,還應加強一些保障措施。比如:國家應采取稅收、管理、規劃及法律等措施對其進行調控,以保障該體系健康、有序、合理并合法地運行。
(二)明確入市的土地范圍和供給主體
目前的土地利用計劃是基于城鄉二元的土地制度制定的,導致土地利用規劃與城市化的要求相脫節,削弱了土地利用規劃的執行力,導致城鄉土地市場混亂。建立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需要各級政府從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實際出發,對本地區經濟發展的未來態勢作出科學合理的預測與分析,并在此基礎上編制統一的城鄉土地利用規劃,將土地利用規劃與城市規劃結合起來。將符合規劃用于建設用途的土地進行統一的造冊登記,明確可以進入建設用地市場交易的土地范圍。
同時應當明確土地所有權主體,按現行土地法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鄉鎮屬于國家政權機關,而村委會則是村民的自治組織,在法律上不能成為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主體[4]。生產小組作為村民的經濟組織,而生產小組的成員長期作為本小組土地的經營人與管理人,將生產小組明確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實至名歸。不僅要將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明確界定為生產小組所有,還要賦予生產小組完整的權利,應該至少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轉讓、入股、租賃以及符合國家土地規劃的用途轉換的權利[5]。
(三)修改與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
第一,根據《決定》的指導精神,修改現行法律法規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建議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從其所有權中分離出來。其具體措施為:為保證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穩定且其經濟利益能夠充分體現,允許建立集體建設用地“有償、有限期、可流轉”的使用權制度,將其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并修改相關的法律法規。第二,在相關法律的頒布實施上,對所有權前提下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入市流轉予以合法化認可。第三,對符合相關規劃及批準使用的建設用地,鼓勵農民以土地入股等方式來參與建設開發,并在法律層面上對其予以認可。第四,大力培育發展和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中介組織,做好城鄉建設用地市場的銜接,為形成統一、開放、高效的建設用地市場體系搞好服務,充分發揮市場對土地資源的配置作用[6]。
(四) 深化征地制度改革,逐步縮小征地范圍
第一,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疇,嚴格區分公益性用地與經營性用地。現行法律沒有對公益性用地與經營性用地進行嚴格區分,導致了一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圈占農民的土地,經營土地財政,從中獲取巨額收益。因此必須在法律上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將政府征地行為嚴格控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圍之內,縮小征地范圍和數量,逐步放開經營項目建設用地市場。第二,完善征地的賠償機制。現有的征地制度的賠償標準是依據集體土地原用途的產量的若干倍進行賠償的。農業的低收益導致了賠償標準過低,征地費用低廉,使農民喪失了大量的土地級差收益,使征地的地方政府有了獲利的空間,政府便有征地的動力。因此還必須完善征地補償機制,提高補償標準,增加地方政府的征地成本,減小地方政府的征地沖動,進一步縮小政府范圍。
(五)政府必須加強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
第一,各地方政府要依據土地利用規劃對所轄地區的土地進行摸底清查,準確掌握各個地塊的基本信息,對各類土地的入市資格進行審查并進行統一的登記造冊,嚴厲打擊將不符合建設用地規劃的耕地轉化為建設用地的違法行為。第二,政府要依據統一的稅收政策,為規范土地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其增值收益,在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構建之后,應該發揮土地稅收的杠桿作用[7],采用稅收手段來調節國家、集體與農民三者之間的利益分配。第三,政府還必須加強土地交易管理,加強土地所有權屬檔案管理,依法處理土地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各類糾紛,維護市場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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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管理條例完整版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
?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土地意識,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轉讓土地的行為,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 第四條 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市轄區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鄉(鎮)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負責相應區域 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權屬的確認和變更
? 第五條 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土地登記的具體事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辦理。
? 確認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登記發證:
? (一)中央駐皖單位、省直單位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 (二)市直單位、市轄區內其他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 (三)跨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同一上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 (四)前(一)、(二)、(三)項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依照《實施條例》 第四條的規定登記發證。
? 第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 、使用者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變更登記:
? (一)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 (二)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 (三)因征用、交換、調整土地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 (四)因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 (五)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 (六)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
? (七)依法繼承、贈與、更名引起土地使用權變更的;
? (八)依法改變土地權屬的其他情形。
? 第八條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的承包、拍賣等方案,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獲得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 土地所有者通過發包、拍賣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資金,應當用于本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和小型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 土地登記申請人采取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騙取登記的,或者因土地登記機關責任導致土地登記不當的,土地登記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土地證書持有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土地證書更改、更換或者注銷手續;土地證書持有人逾期不辦的,由土地登記機關公告原土地證書作廢。更改、更換或者注銷土地登記的費用以及因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 上級土地登記機關發現下級土地登記機關土地登記有錯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直接注銷或者更改。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 第十一條 省、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審批。
?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其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模。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范圍的,應當及時進行修訂、調整。
?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嚴格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節約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經核準后,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 未嚴格執行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或者沒有完成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的,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 第十四條 因村莊、集鎮、鄉鎮企業退建還耕易地重建的,新址應當盡量利用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占用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小于舊址面積的,其建設用地可以 不占年度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數量的,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并支付相應的耕地開墾費用,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易地開墾。
?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新增耕地儲備庫。市、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墾的超過耕地開墾計劃的新增耕地或者年度內占用耕地補償平衡有余的耕地,可以納入新增耕地儲備庫。儲備的耕地可以用于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也可以有償調劑用于其他市、縣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保證耕地開墾計劃的執行。
?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按照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合理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落實保護措施, 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
? 第十八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用地單位應當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用地單位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應當按照每平方米6至9元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占用基本農田的,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標 準應當高于上述標準的40%。
? 用地單位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參照前款規定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 開墾耕地所需資金或者繳納的耕地開墾費,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 第二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 每平方米5至10元的標準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 第二十一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土地,應當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積極進行土壤改良,防止砂化、鹽漬化、潛育化和水土流失。一次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由 開發單位或者個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下列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 (一)不超過20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 (二)超過20公頃不超過50公頃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 (三)超過50公頃不超過600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 (四)超過600公頃的,報國務院批準。
? 第二十二條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規劃,實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
? 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積,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也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委托驗收的,驗收結果須經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復核確認。
? 第二十三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的,按照被破壞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的標準繳納土地復墾費;復墾不符合要求的,參照上述標準繳納復墾費。土地復墾的具體辦法,由省 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四條 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并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專項用于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不得挪作他用。
?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可以調整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的標準。?
第五章 建設用地
?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 地審批手續。
? 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 第二十七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除依法報國務院批準的外,超過4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不超過4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 具體建設項目使用原有建設用地和已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范圍內的土地的,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 第二十八條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縣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40%留本級財政,10%繳市財政,20%繳省財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50%留本級財政,20%繳省財政。
? 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原有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20%繳省財政。
?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除依法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外,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規定可以繼續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實行有償使用。處置土地資產,涉及省屬 單位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準予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 》 第五十四條規定可以繼續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
? 第三十條 國有土地租賃,應當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租賃合同。
?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向國家定期支付租金的行為。
? 第三十一條 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入股)投入企業的行為。
? 第三十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入股)、轉讓、抵押 等,涉 及地價評估的,由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涉及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評估結果。
? 第三十三條 征用土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 (一)擬訂、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征用林地的,應當先征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 (三)辦理補償登記。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 (四)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 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詢意見期限為15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征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 征用農民承包的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承包合同變更手續。
? 國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規定核減該幅土地農業稅和有關農產品的定購任務。
? 第三十四條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
? (一)征用魚塘、藕塘、葦塘、灌叢、藥材地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二)征用果園、茶園、桑園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未曾收獲的,為其同類 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 (三)征用耕種不滿3年的開荒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耕種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補償。
? (四)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
?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 征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 第三十五條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
? (一)征用農用地的,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
? (二)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 第三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 因采礦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村莊搬遷、農民安置辦法,由省人民 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十七條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
?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
? (二)魚苗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
? (三)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徑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 至20%補償;主干平均胸徑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
(四)苗圃苗木、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
? (五)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 第三十八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的,應當參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給予補償。
?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興辦企業,使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參照征用土地補償標準的低限執行。?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土地,應當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全額支付外,其他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減半執行;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已經調劑相應的土地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可以不予補償。
? 第四十條 嚴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征用的,除依法報批外,應當按照征多少補充多少的原則,落實新的蔬菜基地,并按照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 第四十一條 收回農民耕種的國有土地,不支付土地補償費。有青苗的,支付青苗補償費;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耕種20xx年以上,收回后直接影響農民生活的,按照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支付困難補助費。?
因建設需要埋設電線桿、電線塔、電纜、管道等設施占用土地的,只補償青苗損失;占地較多的,應當依法征用土地。
?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征用完后,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其余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建設項目占用該土地時,應當按照征地辦法和標準給予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
? 第四十三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積標準:
? (一)城郊、農村集鎮和圩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 (二)淮北平原地區,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 (三)山區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 第四十四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 第四十五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 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 第四十六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參照當地征用土地補償標準,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無償劃撥的,不予補償;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
? 收回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根據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開況給予補償。除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另有約定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對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給予補償。
? ?第六章 監督檢查?
? 第四十七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 第四十八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利用情況的文件和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
? (二)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暫停辦理審批、登記等相關手續。
? 第四十九條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審批、發證、行政處罰以及土地招標、拍賣等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進行監督,對違法、不當的行為,責令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 第五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閑置土地,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本級儲備土地;符合耕種條件的,應當組織耕種。
? 第五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離任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土地、財政、監察等部門對其任期內的下列事項進行離任審查:
?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情況;
? (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
? (三)耕地保護和耕地占補平衡的情況;
? (四)土地利用審批中行使職權的情況;
? (五)耕地占用稅、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稅費收繳使用情況。
? 第五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違法案件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 第五十三條 超過批準用地面積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多占的土地;在非法多占的土地上新建房屋的,限期拆除。
? 第五十四條 依法應當實行有償使用而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其批準文件無效,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非法低價出讓或者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宣布無效,責令限期重新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五十五條 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的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第五十六條 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減、免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追繳;逾期不繳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五十八條 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數據,減少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或者調整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第五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 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 第六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非法批準占用、使用土地的;
? (二)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
? (三)違法進行檢查、采取強制措施的;
? (四)索賄受賄的;
? (五)其他的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則
?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土地管理的客觀必要性1、土地資源數量不清
2、土地資源質量不明
3、土地權屬混亂
一、確實權頒“鐵證”,促進土地流轉
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藍圖,對農用地和宅基地以戶為單位進行確權登記,并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作為土地流轉的依據。
按照“一戶一宅、面積不超”的原則,對超標宅基地每年按超標面積累進收費,促使農民退還多占的宅基地或者通過土地置換的方式向小城鎮集中,從而達到集約利用土地的目的。
細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實行承包權和經營權適當分離,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以村農民集體為單位,把土地承包權折股量化到農戶,農地股權是集體土地資產獲利分紅和領取失地補償的唯一憑證,可以轉讓、買賣、抵押。鼓勵建立農業生產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和進退自由的原則,引導農民逐步入社生產經營,農戶可結合自身情況選擇不同的形式入股,以勞動力入社獲得工資,以土地經營權入社獲得分紅。
二、轉變發展觀念,促進城鄉統籌
地方政府主導的農村建設用地盤活方式,在沒有破解“土地財政”之前,負面效應逐漸顯現:首先,盤活前后巨大的地價“剪刀差”使得盤活阻力和困難越來越大,在維穩壓倒一切的背景下,拓展新型城鎮化空間必然舉步維艱;其次,產生新的用地浪費,地方政府以土地優惠為條件招商引資,人為壓低地價,降低項目落地門檻,粗放、低效利用項目時有出現。
在盤活農村建設用地特別是宅基地時,政府必須轉變發展觀念,“確保所獲土地增值收益及時全部返還農村”。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要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執行,實現國有和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同房同價,同地同價”。引導農民主動參與土地資源優化配置,讓農民切實感受到土地轉變用途帶來的增值收益,實現“要我拆遷”向“我要拆遷”的轉變。縮小城鄉居民收入之間的差距,最終實現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目標。
三、引進社會資本,整理城鄉土地
單純依靠政府財政資金投入拓展新型城鎮化建設空間,顯然已經很難持續。然而在制造業不景氣的當下,民間大量資本,由于缺乏投資渠道和正確引導,四處游蕩,在炒完房產后,又炒農產品,沖擊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為了趨利避害,可以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城鄉土地整理。
社會資本與合作社合作,通過農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積;修建農田水利設施,提高耕地質量。為農業生產規模化創造條件,提高了合作社農業生產增產潛力;項目通過國土部門驗收合格后,新增耕地面積轉化為占補平衡指標,投資企業獲得該項指標,通過公開出讓該指標,收回投資,獲取利潤。
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增減掛鉤項目,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在扣除安置用地后,新增耕地經國土部門驗收合格后轉化為增減掛鉤指標,投資企業獲得該項指標,通過公開出讓該指標,收回投資,獲取利潤。
四、國家宏觀調控,維護農民利益
為了防止大量社會資金涌入農村,掛鉤規模要嚴格控制在國家下達的指標范圍內,并納入土地年度計劃進行管理。要堅決扭轉政府主導下的增減掛鉤試點中重建新、輕拆舊,重城鎮、輕農村單一解決城鎮建設用地供需矛盾的傾向;堅決制止在掛鉤實施過程中脫離發展實際、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防止出現為了片面追求增加城鎮建設用地指標,不顧農民實際承受能力,強迫農民住高樓。
為此開展增減掛鉤工作,必須舉行聽證、論證,充分聽取當地農村基層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整村搬遷的,必須經2/3以上村民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防止農民利益受損;個人因進城務工,申請宅基地復墾換取資金的,必須出示城鎮房產證明,經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方可進行,避免宅基地復墾后出現農民居無定所問題。要確保所獲土地增值收益及時全部返還農村,合理分配宅基地盤活中的增值收益。
五、加強項目監管,規范指標交易
國土部門根據上級下達的增減掛鉤規模以及補充耕地任務;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規劃,實地考察土地復墾整理項目現狀,對各地上報的項目進行優選;從中選擇出工程實施后綜合效益最大的項目予以立項;獲得立項審批的項目方可組織復墾整理,項目竣工后,通過上級國土部門驗收確認,并由其核發指標交易憑證。
對于劃撥的公益性項目及國家省市重點投資建設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用地計劃從各地國家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中列支,其占用耕地由建設單位從交易市場購買占補平衡指標進行補充或者按照法定標準上浮一定比例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于開墾補充耕地;上述范圍外的所有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從交易市場購買增減掛鉤指標或者繳納相當于當地建設用地復墾費用標準上限的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基金后,方可進行用地報批以及建設工作。
六、測算整理成本,設定交易時限
嚴格測算指標生產成本,指導指標市場化配置。占補平衡指標生產成本參照各地法定的耕地開墾費繳納標準執行。增減掛鉤指標生產成本,要在準確分析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城鎮基準地價、城鎮房價、可復墾的建設用地面積及其范圍內的人口規模、房屋建筑結構、容積率、附著物等數據基礎上,參照城鎮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科學合理制定出建設用地指標生產成本范圍,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向社會公開,作為指導指標交易的依據。
對沒有取得建設用地指標的競買者,可通過繳納“建設用地指標保證金”參加競買。競買成功的,其繳納的保證金轉化為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基金;競買不成的,原價退還。對于企業或其他單位、個人通過土地整治項目取得的占補平衡指標以及增減掛鉤指標,自有權部門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必須上市交易。超過一年沒有交易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生產指標項目所在地政府用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基金按照下述標準收購,轉入下一年度用地計劃:占補平衡指標按照法定耕地開墾費標準下浮一定比例收購;增減掛鉤指標按照當地建設用地復墾費用標準下限進行收購。
指標交易順利完成,對于買賣雙方都是有利的,促進了指標交易健康發展。指標競價方式,把只發生在建新地塊的市場定價形成溢價方式,部分轉移到復墾地塊上,復墾地塊所在的集體或農戶能間接分配到更多收益。指標結轉使用,使得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具備了靈活性。
參考文獻:
1.徐紹史.落實節約優先戰略加強資源節約和管理.國土資源通訊.2010.22
2.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 國土資源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整治權屬管理研究: 土地整治項目權屬調整調查及典型案例分析.地質出版社.2010
我局在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正確領導下,緊緊圍繞脫貧攻堅工作總體安排部署,認真貫徹中、省、市、縣關于脫貧攻堅工作的重要指示,大力攻克農村基礎設施薄弱等制約瓶頸,著力推進實施一批交通運輸脫貧攻堅鞏固提升工程,不斷改善貧困地區交通基礎設施條件,完善貧困地區交通路網結構,扎實推進交通脫貧攻堅工作,為實現全年交通工作目標任務打下了堅實基礎。現就本年度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農村公路建設完成的主要任務:
1、自然村通水泥路:2018年,上級下達我縣自然村通水泥路目標考核任務22公里,預計12月底完成路面建設23.046公里,提前實施合格里程30公里,共計完成53.046公里(其中貧困村項目21.572公里),完成比例為241%。
2、窄路加寬:2018年上級下達我縣農村公路窄路加寬計劃10.923公里,民生考核目標任務7公里,截今為止,已完成17.036公里(其中貧困村項目1.794公里),完成目標考核比例為243%。
3、危橋改造:完成農村公路危橋改造3座,分別是店門鎮的攔河壩橋、開云鎮的浪蕩鋪橋、東湖鎮的連心橋,共計58延米,完成總投資178萬元。
4、安保工程:2018年農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設計劃50公里,隱患里程30公里(其中貧困村項目9.2公里),計劃投資333萬元。目前已完成已全部開工建設,預計年底將全部完工。
5、農村公路養護情況:(1)繼續抓好日常養護工作,按照縣道縣養,鄉道鄉養,村道村養的原則,實行專業養護和農民承包養護相結合,全面推行日常養護承包到人的養護辦法,促進農村公路養護大提質。(2)做好養護示范鄉鎮的建設。全年示范鄉鎮為永和鄉,該鄉在路面保潔、水系整治、安保設施維護、橋涵檢查、綠化管養等日常養護工作中,及時處治公路災害,實施水毀恢復重建,開展了公路沿線環境綜合治理。全鄉示范路總里程為42.111公里,縣道6.279公里,鄉道28.341公里,村道7.491公里,很好的為全縣農村公路養護工作做出了表率作用。
二、取得的成效
1、改善了貧困地區的出行條件。通過實施多項交通扶貧工程建設,有效地改善了貧困地區的交通條件。貧困地區之所以貧困,原因之一就是地域偏僻,交通閉塞,交通運輸生產力落后,影響和制約了經濟發展,而通過道路改造工程的建設,暢通了貧困村向外的出行條件,為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
2、加快了貧困地區的資源開發。貧困地區一方面交通設施、經濟基礎薄弱,另一方面農副產品、旅游產業、自然資源又十分豐富,蘊藏著巨大的發展潛力,交通問題解決了,內在的潛力就可以迅速變成現實生產力和經濟效益。
3、加快了貧困地區商品經濟的發展。通過交通扶貧工程的建設,暢通了交通運輸通道,使貧困地區的產品優勢轉化為商品優勢,為農產品外銷創造了良好條件,進一步促進了經濟發展和農民的脫貧致富。
三、下一步計劃
1、積極爭取交通扶貧項目。根據省廳每年的交通建設計劃,結合我市貧困縣的實際情況,積極爭取上級資金支持,加大對我市交通扶貧扶持力度。
2、搞好規劃設計,保證工程質量。道路交通規劃中既要兼顧貧困地區的出行需要,又要考慮與國、省道的連接和路網結構的完善,做到規劃設計一條,建成一條,致富一條,確保工程建設效果。
3、全方位開展交通扶貧。充分利用交通扶貧法規政策,扶持貧困地區發展運力,使農民出行方便,物資流通快捷,進一步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發展。
XX縣交通運輸和旅游局
2018年X月X日
2018年交通扶貧工作總結
2018年,我局認真落實中央、自治區和市脫貧攻堅決策部署,緊緊圍繞交通扶貧的總體要求,全面推進交通工程項目實施,多措并舉改善群眾出行條件,傾力幫扶群眾增收,交通扶貧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一、交通扶貧工作完成情況
今年,全市交通重點公路項目13個770公里,即高速公路2條62公里,普通國省道改造提升5條117公里,經濟干線公路5條191公里,修建農村公路400公里,總投資88.33億元,年度計劃完成24.88億元。截至目前,實際完成投資27.79億元,完成年度計劃投資的112%。
(一)公路重點項目扎實推進。一是高速公路。即S25線涇河源至雙疙瘩梁段高速公路14公里。目前,路基、橋涵主體基本完成,正在防護、排水、隧道等工程施工,約完成總體工程量的60%;S60線西吉至老君坡段高速公路48公里。目前正在土方路基、橋涵及隧道施工,約完成總體工程量的35%。二是普通國省道改造提升。即G327溝圈至彭陽段二級公路23公里、G566線興隆至玉橋段二級公路13公里、S203線固原至張易段二級公路30公里等3個項目,分別于4月份、5月份和10月份建成通車。G309線廟灣至硝口段一級公路8公里、G341線寨科至潘家堡段二級公路43公里等2個項目。目前,正在路基、路面、橋涵等施工,分別完成總體工程量的70%和50%左右。三是旅游環線公路。3個紅色旅游公路項目:市區至六盤山景區三級公路50公里屬續建項目,因受林評影響,今年7月份復工建設,目前正在路面及排水等附屬設施施工,完成整體工程量的80%;涇源經興盛至涇河源三級公路21公里,6月初建成通車;隆德經好水至興隆二級公路34公里,目前施工圖已批復,正在招投標及土地、林評等專項報批工作。2個地方全額籌資建設的項目:劉高莊經紅河至楊坪段三級公路70公里,目前正在路基、橋涵施工,完成總體工程量50%;固原市區環線快速通道項目,包括東環路南延伸段道路工程二級公路5.3公里和S203線固原機場至上海路改擴建工程一級公路8.1公里兩部分,今年10月開工建設,目前正在征地拆遷、樹木移植及各種管線改移工作。四是銀昆高速。按照建設基本程序,G85線銀昆高速公路項目的各項前期工作也正在扎實推進,目前,項目已經自治區發改委核準建設,環評、土地、林評等大部分專項審批已基本完成,正在初步設計階段,爭取明年開工建設。
(二)農村公路建設推進順利。我們按照脫貧攻堅對交通基礎設施的要求,以“四好農村路”建設為抓手,整合資金加大投入,下大力推進農村公路建設。今年,全市新改建農村公路400公里,總投資5.38億元,其中,車購稅補助建設345公里,中央預算內資金補助建設55公里。截止11月中旬,400公里已全部完工。另外,全市各縣(區)還在年度計劃外整合其他涉農資金修建農村公路及村組巷道689公里(其中砂礫公路53公里),總投資3.98億元,目前已全部完成。積極督促各縣(區)做好“四好農村路”示范縣創建工作,2018年,在成功申報原州區為第一批全國“四好農村路”示范縣之后,又成功申報彭陽縣、隆德縣為自治區級“四好農村路”示范縣。同時,彭陽縣被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農牧廳、扶貧開發辦公室聯合推薦為第二批“四好農村路”全國示范縣。
(三)行政村通客車率穩步提升。緊緊圍繞扶貧工作行政村通客車目標,按照“具備條件的行政村通客車”要求,采取冷熱線路合理搭配、開通“周末班”、“趕集班”等方式,多措并舉提高農村客運通車率,解決群眾出行難問題。目前,全市823個行政村,通客車789個,未通客車34個(其中21個未通,13個通后停運),行政村通客車率96%。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所有行政村通客車。加大場站設施建設力度,完善班線網絡,全市農村客運招呼站586個,客運經營業戶34戶,客運車輛4934輛,開通班車客運線路681條,日運行班次1497班,基本上形成了以市區為中心,縣(區)為次中心,鄉(鎮)村為基礎的點線相連、輻射到面的道路旅客運輸網絡體系。
(四)定點扶貧工作成效明顯。持續深入推進幫扶村的脫貧工作,落實進村入戶相關制度。千方百計在產業增收上想辦法、出大力。在廣泛深入調研基礎上,與自治區農投集團一起為馬建鄉張灣村確立養牛產業幫扶,與西吉縣人民政府簽訂扶貧協作戰略框架,明確了農投集團為每戶建檔立卡每年按照2頭牛補貼8000元、市交通運輸局每年為每頭扶貧牛犢補貼100元的標準進行產業補貼,計劃三年投入扶貧資金277萬元,撬動農戶自籌400萬元、地方財政產業補貼67萬元,配套每畝飼草料種植40元補貼,扶持發展肉牛養殖產業。力爭到2020年底,在全村形成“家家種草、戶戶養殖,小規模、大群體”的產業扶貧新格局,使貧困戶通過發展特色養殖產業走上脫貧致富之路。今年,全村已通過在甘肅張掖集中采購或自發采購純種西門塔兒扶貧牛83頭,就近采購秦川牛等品種牛34頭,已累計完成產業投入資金132.5萬元、爭取補貼扶貧資金46萬余元,使58戶貧困戶直接或間接受益。積極走“金融脫貧+產業扶貧”的路子,成功引進石嘴山銀行為全村27戶貧困戶發放金融扶貧貸款135萬元。對全村積極繳納醫療保險的910名群眾進行獎勵,開展普惠性健康體檢1次,聯系公益機構發放凈水器100臺、母親郵包150件,慰問困難群眾發放面粉2.4噸、棉大衣120件。幫助貧困戶解決61件突出問題、辦理140件實事。積極開展“新時代農民講習所”活動,先后舉辦“轉作風,促脫貧”主題黨日、種植養殖技術培訓、布病傳染病健康防治等講習活動,調動和激發了群眾脫貧攻堅的積極性和內生動力。
二、主要措施
(一)抓摸底,掌握底數心中明。根據全區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和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安排部署,今年3月,我局會同各縣(區)交通運輸局對全市自然村(組)通公路情況進行了全面的摸底調查。經摸底,全市62個鄉鎮823個行政村4284個自然村(組)中,通硬化路3053個、未通硬化路1231個,分別占所有自然村的71.2%和28.8%。全市所有自然村(組)通硬化路,需建設村組巷道4168公里。通過摸底,搞清了自然村(組)通硬化路現狀,為下一步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礎。同時,各縣(區)對各自轄區內的通客車情況也進行逐一摸排,找準不通客車行政村的主要原因所在,為因地制宜解決具備條件的行政村通客車問題提供了基本依據。
(二)抓規劃,項目實施有遵循。在制定出臺《固原市交通運輸“十三五”規劃》、《固原市交通扶貧專項規劃》、《固原市推進“四好農村路”建設實施方案》等文件的基礎上,積極爭取將農村公路發展寫入《固原市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年-2022年)》,讓農村公路納入政府基礎設施建設“總盤子”。根據各縣(區)發展實際,結合《寧夏回自治區農村“組組通”硬化路五年實施方案(2018年-2022年)》總體安排,采取梯次推進計劃,讓各縣(區)每年交通扶貧項目實施思路清楚,有章可循。2020年底前,重點解決脫貧銷號村和深度貧困村所轄自然村(組)通硬化路問題,貧困村所有具備條件的自然村(組)全部通硬化路,涇源縣、隆德縣所有自然村(組)通硬化路;到2022年底,實現全市所有具備條件的自然村(組)通硬化路。
(三)抓整合,凝聚力量破難題。2016年,市交通運輸局在調研的基礎上,向市委、政府建議,整合各類道路建設方面的扶貧資金,由交通部門牽頭,統一規劃實施,其它部門做好配合。2017年,大部分縣(區)通過加大資金整合力度,凝聚力量解決偏遠住戶出行難,既杜絕了重復建設、低標準建設,又提升了農村公路質量。2018年,全市各縣(區)在年度建設農村公路400里計劃的基礎上,繼續加大資金整合力度,修建農村公路及村組巷道689公里(其中砂礫公路53公里),項目總投資3.98億元。通過大力實施通村入組的農村公路建設,全市的農村公路建設總里程迅速增加,路網結構中的“毛細血管”得到迅速擴張,部分偏遠山區出行條件得到大力改善,老百姓“最后一公里”的出行問題基本得到解決。
(四)抓短板,因地制宜促提高。按照脫貧攻堅任務對交通扶貧的要求,行政村通硬化路已實現目標,但行政村通客車還有一定差距。為縮短差距、彌足短板,我們堅持“以城帶鄉、以干帶支”的思路,通過對道路通行條件、村組人口分布、農民出行訴求、客流市場需求等情況開展調查,在此基礎上,采取“四個一批”實施“一村一策”,因地制宜保障群眾出行。即:鞏固完善一批,優化農村客運線網,通過采取冷熱線路合理搭配,對已開通的通村客車實行規范化管理,提升服務水平,對達到報廢年限或者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的通村客車進行報廢更新;延伸串聯一批,將現有部分農村客運線路向前延伸,向未通客車的村組延伸,讓一班車、一條線串聯更多村;電話預約一批,對居住人口分散、客源少的行政村,以村委會為依托建立聯絡員,采取電話、微信等方式,收集村民出行信息,做好與客運班車對接;集中開通一批,在集市日、節假日、周末學生放學等客運需求量大的時機,加大車輛投入,開通“周末班”、“趕集班”,保障群眾出行需求。2018年,全市新增通客車建制村26個,未通客車的行政村減少到34個。
(五)抓落實,夯實責任求作為。我們把扶貧工作作為第一要務,堅持主要領導重點抓、分管領導親自抓,細化任務分工,對人對表落實。組成工作組,建立一季一督查機制,先后三次到各縣(區)進行檢查調研,針對問題弱項,研究措施辦法。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局,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和質量監督責任制,對重點項目、重點工作予以監督。派駐幫扶村的第一書記能夠嚴格落實規定,堅持住村入戶,掌握底數清楚,工作作風扎實,工作亮點突出,深受群眾好評。各縣(區)交通運輸局面對繁重的建設任務和人民群眾的殷切期望,能夠顧大局、能吃苦,敢擔當、求作為,為交通扶貧工作做出了貢獻。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自然村(村)道路建設任務重。當前,各縣(區)正在實施通硬化路的自然村,居住分散,山大溝深、比較偏遠,道路過往村莊多,涉及縱坡大。各縣(區)雖然整合了一部分涉農資金,但由于國家對自然村通硬化路資金補貼政策還不明確,自然村(組)通硬化路建設資金缺口較大,部分群眾期望值高。
二是部分項目征地拆遷難度大。因農村公路涉及村莊、住戶多,征地拆遷補償資金有限,有些項目的拆遷戶宅基地報批程序繁雜,群眾阻工現象時有發生,征地拆遷協調難度大。加之大部分公路項目,既是交通走廊,也是水利、林業、天然氣、強弱電等各種桿(管)線走廊,涉及產權管理單位多,協調改移難度大,給項目順利推進造成很大影響。
三是地方砂石材料短缺影響工程進度。目前,固原境內幾乎所有砂石料廠關停,導致項目所需地方砂石材料無處可取。今年公路項目建設砂石料主要從中衛、太陽山等地運輸,運距大幅度增加導致砂石材料價格增高,施工企業積極性不高,對項目正常推進影響很大。
四是項目建設資金籌措困難。全市還有5個180公里亞行貸款項目,公路等級全是三級及以上技術標準,項目總投資10億元,由于地方財政困難,配套資金無法落實,項目推進十分困難。
五是部分行政村通客車波動大。近兩年受私家車增多、移民搬遷、人口流動和燃油補貼標準降低等因素影響,農村客運經濟效益普遍下降,經營者積極性不高,部分行政村通客車后又停運,波動較大。
四、下一步打算
(一)全面排查,做好今年工作梳理。對照市委、政府《2018年脫貧攻堅任務清單》要求,對照所列重點項目、任務分工,逐項進行認真梳理,找準工作薄弱環節,協調破解工作中的難題。督促各縣區交通部門與國土、林業、建環、水務等部門加強對接,切實做好部分項目手續審批辦理、砂石用料供給、征地拆遷等環節,確保項目順利進行。
(二)積極作為,抓好明年項目謀劃。2019年,全市計劃交通重點項目共13個830公里,即高速公路項目2條62公里,普通國省道改造提升項目5條150公里,經濟干線公路項目5條118公里,農村公路項目500公里,項目總投資81.21億元,年度計劃投資29億元。同時,全力推進G85線銀昆高速公路項目前期工作,力爭2019年年內開工建設。
(三)緊盯目標,鞏固扶貧發展成果。我們將緊盯交通扶貧通路通客車目標,在大力實施自然村通硬化路的同時,督促部分縣(區)對還未通客車的行政村進行排查分析,制定可行措施,不斷推進具備條件的行政村通客車。同時,對已經出列的貧困村實施“回頭看”,確保所有通硬化路的行政村道路暢通,力爭隆涇彭三縣摘帽通路通客車指標符合國家驗收標準。
(四)及時溝通,為交通扶貧做好服務。積極發揮好協調統籌、承上啟下作用,加強與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各縣(區)交通運輸局的溝通對接,切實把已經謀劃好的項目靠實落地,緊抓項目前期工作不放松,為來年開工建設做好充分的前期準備。堅持務實的工作作風,配強幫扶人員,盡好幫扶責任,把交通扶貧工作推向深入,為全市脫貧攻堅和社會發展提供更加堅實的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局2018年精準扶貧工作總結報告
今年以來,我局駐村工作隊認真貫徹落實市委、政府精準扶貧工作部署,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密切干群關系,在義勒力特鎮東包嘎查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實效。現將有關工作總結如下:
一、強化組織領導,明確工作任務
為切實抓好精準扶貧,我局加強組織領導,學習精準扶貧系列文件精神,將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作為主要工作來抓,學習市委、政府下發的有關文件,明確工作任務。
二、依靠基層組織,扎實開展工作
工作隊堅持工作日吃住在村,通過召開黨員大會、村民大會、入戶座談等形式宣講惠農政策。在進村入戶活動中,工作隊始終以宣傳政策、走訪民情為工作中心,逐戶走訪農戶,深入地里田間,與農民朋友同吃、同住、同勞動,宣傳惠農政策、了解民情、民意,提高貧困戶政策知曉率和群眾滿意度。
三、強化工作措施,抓好扶貧工作
1、貧困戶動態調整。在市扶貧辦統一安排下,綜合考慮衡量農戶產業、住房、因學、因病、因災等影響家庭開支的重要因素的基礎上,以數據比對、民主評議、規范程序、群眾認定為準,對我村貧困戶進行動態調整。東包嘎查原有貧困戶31戶74人,此次動態調整中穩定脫貧1戶4人,自然減少2戶6人。
2、規范貧困戶檔案。前期動態調整工作完成后,我們進行了貧困戶的明白卡、幫扶手冊更新和檔案重新整理工作。
3、貧困戶脫貧驗收。貧困人口退出以戶為單位,以該戶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3400元/人/年。重點突出“兩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和住房有保障)。經過動員部署、民主評議、村核查和鄉鎮普查,最終確定李剛鎖1戶4人為東包嘎查2018年穩定脫貧對象,并將《貧困戶脫貧名單公示》在村內公示及上報。
四、推動項目建設,實施產業扶貧
烏蘭浩特市交通局積極向上爭取資金,在盟市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東包扶貧大橋420延長米投資2700萬元已竣工通車;東包嘎查賽馬場目前一期工程已完工投入使用,項目二期工程籌備中;為壯大集體經濟,東包魚塘項目穩步推進中。
五、強化駐村紀律,改進工作作風
市交通運輸局駐村工作隊嚴格執行市委、政府關于駐村扶貧工作要求,駐村工作隊吃住在村,落實駐村扶貧責任和扶貧措施,切實做好精準扶貧各項工作。要求工作隊成員民情民意在一線掌握、黨的政策在一線落實、干部作風在一線轉變、科學發展在一線體現,切實深入農村密切聯系群眾。同時,幫扶責任人每月兩次進村入戶、調查摸底,做到“四個一口清”。
六、下一步工作建議
今年,我科(農村工作辦、征地拆遷安置辦、愛衛辦)按區委、區政府的工作部署,得到在區各部門、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正確領導及區各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得到各村(場、居)及街道相關科室、職能部門的大力協助,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求真的干勁,務實的作風,緊緊圍繞年初制定的目標計劃和上級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全體人員凝心聚力、扎實苦干,圓滿地完成了各項任務,在治污治水、城市管理、環境衛生治理、拆遷安置、規劃報建及三農工作方面都取得了顯著成效,現將我科全年的主要工作總結如下:
一、主要工作回顧
(一) 加強機關作風和廉政建設,強化管理效能,促進機關工作不斷適應發展的新要求。
(二)銳意改革、推陳出新,以“三農”工作為全年工作重點,進一步改善民生。
進一步落實工作崗位責任制和作風建設,抓重點工作,關注“三農”和民生。
1、落實崗位制,開展作風和廉政建設。根據在區下達我街重點任務中征地及拆遷工作和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10分。針對這一情況,科室上下高度重視,進行了全面工作動員和部署,為確保工作任務逐項落到實處,成立了征地拆遷組等共7個職能組,將工作職責細化到了每個組、每個崗、每個人,同時,強調分工不分家的團結宗旨,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為營造一個和諧、廉政的科室打牢了基石。
2、關注民生,為村及村民辦實事。圍繞區“惠民36條”和街2009年民生工程任務表,以整治城鄉居住環境為今年的工作重點,優化城鄉環境,提升農民生活生態質量;以解決歷史房產辦證及留用地確權歷史遺留問題入手,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以解決
(二)以“創文、創衛”活動為契機,抓好“四大工作任務”,全力推進國家文明城市和星級衛生街創建工作。
1、抓好環境衛生管理,努力創造優美整潔環境。積極承接區陸續下放的道路清掃保潔及垃圾清運、河涌保潔等事權,組織環衛中心全面做好城鄉環境衛生保潔,一是加強環衛領導班子和保潔隊伍的建設,穩妥推進改革,以舊鎮、金洲裕興花園為試點,推行了“三定一包”的責任承包制,即定路段、定人員,定責任,包保潔質量,探索出適合我街長效的環衛工作管理模式。二是進一步完善環衛設施建設,及時更換了殘舊破損的垃圾桶、人力三輪車、手推車, 僅3.5L垃圾桶今年就新增10000個。
據統計,全年共完成33條道路、21個村(場、居)居委會、3個小區共543萬平方米的保潔工作,完成23條河涌與3條外江376萬平方米的保潔工作;清運、處理垃圾10.95萬噸, 更新人力保潔車150臺、果皮箱410個,新增45L垃圾桶10000個。依托下放事權,解決本地勞動力就業達377人。
2、以創建“星級衛生街”為紐帶,嚴抓城鄉衛生治理。
(1) 積極創建“星級衛生街”。嚴格落實健康教育、市容環境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除“四害”等8個創建標準,經過半年多的努力創建,我街成功“摘得”一星,成為南沙區首個一星級街道。
(2) 開展各種形式多樣的宣傳及整治行動。牽頭組織開展了第二十一個全國愛衛月宣傳活動和第二十二個無煙日活動,清潔家園活動、婦兒健康教育宣傳活動等,聯合城管、工商和街職能部門開展了多次清潔大行動,如“靚穗迎國慶”等,使愛衛深入人心。
(3)以市場及周邊為重點,大力開展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在日常環衛保潔、環境衛生治理的基礎上,重點加強對金洲市場、舊鎮市場和塘坑市場等市場的整治,指導及監督市場衛生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提高市場內部衛生環境管理水平,市場環境衛生得到顯著改善。
(4) 抓好“四害”防除工作,預防病媒生物傳染性疾病發生。加強領導,做好分工及協調,進一步明確了除“四害”工作機制,對各單位完善詳細的除“四害”責任分工及標準,加強了“四害”監測及檢查。今年,認真組織開展了以春季滅蚊、蟑螂、夏季滅蚊蠅及秋季滅蟑統一行動為重點的除“四害”工作,全街四害密度得到有效控制。據統計,全年向群眾派發各種宣傳單張1500多份,投放滅鼠毒餌約3噸,下發各村(場)各類滅蚊、蠅、蟑螂等藥品合計約245箱。
(5)整治“六亂”出新招。在整治“六亂”問題上加強了與重要企業、單位、商鋪業主的溝通協調,提高依法經營的意識,加強與各村“兩委”以及分管領導的溝通,提升其積極管理的意識,效果明顯,使“六亂”現象得到較大程度的遏制。同時,積極配合城管執法隊伍對發現的“六亂”及“兩違”行為積極、及時處理。全年,共協助城管中隊整治亂擺賣、占道經營、亂堆放、亂拉掛、亂張貼、亂涂寫27500宗;立案查處“兩違”178宗,拆除違法建設17宗,清拆面積約5000平方米。拆除違法搭建窩棚12棟,拆除面積約2200平方米;拆除違法戶外廣告405宗,拆除面積3522平方米。
(6)加強衛生巡查、監督,及時落實整改。聯合各職能部門不定期到實地巡查衛生、“門前七包”和“六亂”情況,對巡查中發現的衛生黑點,及時牽頭組織相關責任人進行整改,前后共清理衛生死角500多處,清運垃圾、雜草等5000多噸,整治路面積水及破損200多處。對來自區整改督辦文件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反映的環境衛生問題等,牽頭及時核實,立即組織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于兩天內進行整改完畢,并及時反饋整改情況,今年共及時處理各類環境衛生交辦函30多宗。
3、抓好治水工作,切實改善群眾生活用水環境。今年列入市任務的有5條村(居)的生活污水治理、4條河涌綜合整治及第二批136家餐飲單位廢水整治。在區的大力支持下,在街的高度重視下,成立了以街主要領導牽頭、我科具體落實的治水工作專項小組,先后召開兩次治水動員大會,向各村(場、居)頒發了《南沙街2009年污水治理與河涌綜合整治任務書》,與餐飲單位簽訂了《南沙街餐飲單位廢水整治責任書》。根據治水工作進展及時召開工作部署會議和協調會,積極跟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各項目的勘察、設計、招投標及施工等各個環節,嚴抓工程質量,按工期倒排表嚴格控制工程進度,基本按質、按量完成了年度治水任務目標。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方面:開展并完成列入今年市任務的蘆灣村、九王廟村、鹿頸村、南橫村和紅嶺社區5條村(居)7個子項目的主體污水治理設施并進入驗收階段,完成其中4個子項目的綠化升級改造,現正開展幾個項目的污水管網接駁設計工作。餐飲廢水整治方面:積極開展任務書中136家餐飲單位廢水整治,通過對136家餐飲企業經營情況調查中,排除停業、立案整治等原因,實際需整治的75家已全部完成整改,現在組織檢測驗收中。河涌整治方面:積極配合區水務環保局開展河涌綜合整治各項工作,負責開展整治用地涉及征收工作。今年重點開展了金洲涌、蘆灣涌、三姓圍涌綜合整治用地收地清場,經過近一年的努力,已基本完成任務。近期,根據區事權下放要求,對新立項的大涌涌等5條河涌開展前期的現場考察和設計方案論證工作。
4、堅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竭力抓好森林防火工作。認真貫徹落實“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方針,堅持以護、防、消相結合的指導思想,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建立了護林防火安全管理責任分級制;制訂了各項護林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對護林防火安全工作實施規范化管理;加強了對轄區內林地的巡查監管,做到了每月對護林員進行崗位專業培訓,每月對消防器材進行保養,每月組織人員召開例會。全年森防工作順利開展,確保本年度轄區林地無安全事故。
(三)加強規范管理、完善工作機制,全力推進拆遷安置工作順利開展。
今年,以建設項目和金洲涌河涌綜合整治等項目為重點,積極開展各項征(收)地和拆遷安置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一是抓好全局部署、重視拆遷工作。在街領導的高度重視和支持下,定期開展工作例會協調解決征地拆遷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二是打造一支凝聚力強、作風過硬、業務過硬的專業征(收)地拆遷隊伍。多次組織開展廉政作風類及業務類培訓,提高隊伍的思想作風、業務能力及人員素質。三是堅持以人為本,想法設法利用各種有利因素深入細致的開展動遷工作。四是認真做好被征(收)地拆遷戶及安置工作,嚴格執行南沙區的拆遷安置政策,把好安置分房的各項工作環節的關口,做到拆遷一戶安置一戶,同時,細致做好了安置后的服務工作和群眾意見的疏導、排解工作。
截至11月底,我科按計劃及進度要求順利完成了12個征(收)地項目,共完成清場收地約1805畝、征地128畝,拆除臨時棚類6743平方米、拆遷補償商鋪5間;強拆房屋兩間、強制清理棚屋類3874平方米;居民拆遷補償安置35戶,拆除房屋面積5458平方米,其中新建房屋1728平方米;發放征(收)地拆遷補償款約19,582,688元。
(四)扎實推進新農村建設,開創“三農”工作新局面。
做好“三農”工作,對于促進農業穩定發展、保障農民持續增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今年,我科認真貫徹中央一號文、各級農業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和各項方針政策,立足農業、面向農村、服務農民,在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城鄉統籌與農村城市化管理、三防、畜牧、漁業生產及綠化管護等方面工作都取得了顯著成效。
1、積極協助各村做好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協助、指導、配合各村在積極發展、復蘇農村集體經濟,起到了一定的指導作用。全年村集體經濟收入約5982萬元(其中:經營收入517萬元、發包及上交收入5465萬元),其他收入 405萬元、上級補助收入 161萬元。經濟收入完成年度計劃6400萬元的 93 %。
2、周密部署,切實做好三防相關工作。貫徹落實“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防汛方針,提前謀劃、積極部署、迅速反應。(1)密切關注天氣,及時做好信息傳達工作。(2)汛前開展安全大檢查,對海堤、水閘組織開展了整治維修,協助區對四個山塘水庫進行維修了整治,及時補充三防搶險物資。(3)汛期嚴格落實24小時三防值班制度,三防辦人員時刻警惕,與各村(場、居)及三防水利設施管理人員密切聯系,做好巡查、整治工作,提前排除各項安全隱患。(4)做好應急搶險工作,遇到汛情積極處理,妥善疏散、安置受災群眾,同時做好災后清理、恢復工作。在今年的莫拉菲、巨爵等幾次強臺風中我街指揮有力、處置得當,上下齊心協力,全街安全度汛。
3、以試點為載體,積極探索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革。以試點,推行了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革,從7月份開始至12月份,試點村改革歷經了八個工作階段,審核并表決了我街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制試點改革取得了初步成功,為全面推廣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固化奠定基礎。
4、加強荔枝的品牌建設,促進優勢產業健康發展。抓住今年荔枝豐收年的好時機,積極協助舉辦第三屆荔枝旅游文化節,以荔枝文化為媒,樹立荔枝品牌,提高荔枝知名度,帶動旅游服務業。組織參加在廣州舉辦的“名優農產品展銷會”,籌備省名優農產品展銷會。今年,我街的桂味榮獲“名優農產品稱號”。
5、做好農業生產各項工作。完成2008年種糧大戶補貼和2009年種糧農資綜合直補資金及水庫移民資金的發放工作;組織并完成15條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證明書申請上報;做好農機年審及安全管理工作,共年審手扶機10臺;完成43戶農機購置補貼的審核工作等。
6、做好畜牧業生產、防疫防控工作及農產品安全生產管理。今年,街畜牧業生產發展較平穩,生豬存欄量27412頭,年出欄量29918,比去年略有下降,其他畜產品生產平穩。(1)采取生產情況統計關、強制免疫關、疫病疫情防治關、動物疫病的查源滅源關、檢疫檢驗關和生豬生產質量關的“六大關”工作措施,嚴格防疫防控。據統計,我街家禽禽流感免疫接種達100%,生豬口蹄疫免疫率達95%以上;沒有豬瘟、豬高致病性藍耳病,雞瘟等疫情發生;生豬檢疫率達85%以上,家禽檢疫率達80%以上。(2)采取飼養場產地檢驗關、屠場生豬宰前“瘦肉精”檢測關、屠場宰后檢疫檢驗關、飼料經營場及飼養場添加“違禁藥物”關“五大關”檢測措施,監控飼養場、屠宰場生豬鹽酸克倫特羅殘留,協助區不定期開展檢測,使群眾吃上放心肉,全年未發生肉禽食品安全事件。
7、做好“村村通公路”和機耕路建設,不斷完善農村基礎建設。對今年立項的“村村通公路”項目——環宇路處長線和舊橋重建組織開展招標工作,預計年底前進行施工;組織開展今年立項的3條機耕路建設,現在前期招投標階段。
8、及時開展地質災害監測及治理。及時更新2009年地質災害隱患點,制定《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協助并聯系各村、場、居的地質監測員對街轄內地質隱患點進行監測,并及時向國土局等相關職能部門上報險情,全年地質災害監測工作圓滿完成。開展國土局事權下放的3個地質災害點排險工作,組織搖珠確定了代業主單位以及設計單位。
(五)協助開展房屋報建、土地利用等相關工作。
1、積極協調處理村集體及群眾土地、房屋確權等歷史遺留問題。一是用高度的責任感積極開展原17個拆遷小區的房產證辦理工作,已完成小區共28拆遷戶的房產證辦理,目前正對16個拆遷小區之一的拆遷小區著手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二是積極開展留用地確權工作,與區積極協調解決留用地確權問題。此外,積極協調在虎門污水提升泵站項目收地工作中的土地爭議,協調處理土地已征未補的歷史問題,協調處理東部公司游艇俱樂部用地涉及砂石碼頭征地歷史問題等,均取得積極成效。
2、立足服務群眾的精神,協助群眾進行房屋建設報建。秉著一貫認真負責的態度受理我街村民、居民的每一宗私房報建案件,為報建人提供周全的服務。據統計,今年向南沙規劃分局遞送辦理私房報建工作共計100宗。
3、積極開展廉租房及危房改造申報的調查工作。(1)按照區國土分局要求,開展我街廉租房租賃補貼的申請審核報批以及發放后續工作,目前為止,經批準成功申請廉租房補貼的有223人。(2)做好房屋安全管理,指導南沙街各村、場、居及單位切實做好房屋安全工作,明確房屋安全管理專職負責人,根據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要求,向各村(場)傳達農村危房改造精神,開展危房改造申報接收工作,目前第一批共收到申請表共27份,2份符合改造要求并已公示。
4、其他。協助區規劃國土局開展村莊規劃工作,參加村莊規劃現場專家討論及村民征求意見大會,提出規劃指導意見;協助區國土分局開展第二次全國土調查,對全街的17個村(場)的歷史征地情況進行了摸查;開展第四次衛片新增120個圖斑的摸查工作,完成查處任務。
(六)招投標和工程建設管理
1、建立并完善街招投標及工程建設管理流程。建立街小型工程招投標及建設管理辦法,協助紀工委進一步完善、規范小型工程招投標、建設及支付制度。制定及完善工程管理相關專業的制度,如拆遷安置公示制度、綠化養護管理辦法、保潔制度、地質災害防治指導書等等。
2、組織開展區及街工程招投標及建設管理,嚴把關口。從今年5月成立招投標小組自今,作為小組辦公室,共完成區事權下放項目及街內小型工程招投標項目22個,跟蹤建設及驗收項目合計約18個。
3、籌建小型工程庫。根據街建設需要,籌建街常用項目的小型工程備案庫,擬于年內建成。
二、存在的問題
1、隨著各項工作任務的日益增重,尤其是征地拆遷、環境衛生整治方面,工作人員調動村“兩委”的積極能動性不夠。
2、村場環境衛生經過整治面貌有所改變,但保潔標準不高,保潔質量波動較大,長效管理機制還需完全建立起來;環衛工人交通安全意識較弱,有待進一步加強;環衛保潔經費支付滯后,影響正常運轉;單位和商鋪以及個人衛生意識差,需加大宣傳。
3、區事權陸續下放我街,屬于我科職能范圍內的工作量急劇增加,需要科室進一步理順職責、制度和規范管理,同時需與區事權下放職能部門加強溝通。
4、在地質災害防治、歷史問題解決、安置房源質量問題解決等過程中需要區相關部門協調解決,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和區的協調力度不夠,使有些工作的推進受到影響。
三、下一年重點工作計劃
1、配合區及街開展各項整治工作,包括大道等里面外觀整飾,全力鋪開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依托創文、創星、創“廣東省衛生村”等,夯實環衛保潔基礎,進一步嚴抓城鄉綜合環境整治,將城鄉環境衛生推上一個新臺階。
2、拆遷安置方面。
(1)進一步完善內部的工作流程,使我街的拆遷工作更加規范化。理順當前正在開展的征地拆遷項目,全力以赴,努力圓滿完成現有的委托工作任務。
(2)繼續推進安置進度,盡快完成首批安置房的契稅申報繳納工作,加快房產證辦理速度。同時,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注意收集群眾意見,認真細致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化解群眾的意見和矛盾。
3、進一步完善街小型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積極做好區在道路河涌保潔、治水、綠化、地質災害治理、水利設施管養、村村通公路、機耕路建設等方面下放事權的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并理順相關辦法。
4、推進歷史遺留問題解決。以16個拆遷小區房產證辦理、村留用地確權等為重點,積極協助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為村經濟發展尋求突破。
5、以鹿頸股份制改革的試點工作經驗,陸續推進其他村的股份固化工作。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抓住“轉型發展,跨越崛起”這一主線,圍繞全面建設惠及全縣人民小康的目標,妥善解決小型水庫移民困難問題,努力促進小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發展、移民增收、生態改善、社會穩定,確保廣大水庫移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二)基本原則
1、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統籌小型水庫庫區、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重點解決移民人數較多、庫容接近中型水庫的小型水庫移民村的困難,優先解決移民群眾當前生產生活中面臨的突出問題。
2、因地制宜、科學規劃。根據實際情況,針對移民村基礎設施建設、生產開發、科技推廣和移民技能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認真制定規劃,合理安排項目,保證實施效益。
3、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廣泛聽取移民的意見和建議,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切實保障移民群眾對解困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確保移民解困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4、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縣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小型水庫移民工作負總責,實行目標管理;各有關鄉(鎮)做好具體實施工作。
(三)工作目標
1、近期目標(年——2年):
加大投入,解決制約庫區村和安置區移民村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使其經濟社會發展接近或達到全縣平均水平。結合縣“十二五”規劃的總體要求,力爭到2015年,庫區和安置區移民人均純收入年均增長8%;庫區村和安置區移民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率達95%以上;農村安全飲用水工程完成率達100%,加大庫區村和安置區移民村基礎設施建設力度,通村道路建設完成率達100%;移民村通電、電話、廣播電視完成率達100%;每年完成移民參加各類培訓占移民總人數5%以上。
2、中期目標(年——年):
移民經濟增長方式得到根本轉變,發展質量明顯提高,移民收入接近或達到全縣農村平均水平,集體經濟得到進一步增強。
3、長期目標(年——年):
移民生產生活條件得到根本改善,經濟社會發展達到全縣中上水平;移民生活質量明顯提高,人均純收入達到當地城鎮居民平均水平。
二、解決范圍、期限和方式
(一)范圍。庫容1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不含)小型水庫的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村。
(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方式。統一實行項目解困方式,不采取移民人口核定登記和資金直補的辦法。重點解決人畜飲水、農田水利、基礎設施、道路交通、醫療衛生、科技推廣、技術培訓等方面的問題。
三、工作計劃和實施步驟
(一)精心組織實施,做好工作部署
1、動員準備階段(年月日前完成)
(1)召開全縣小型水庫移民解困工作會議,傳達學習《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小型水庫移民困難的若干意見》(政發〔2010〕49號)、《解決小型水庫移民困難問題規劃項目實施管理暫行辦法》和全省小型水庫移民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統一思想。
(2)及時進行業務培訓。有關鄉(鎮)要根據工作需要,挑選一批思想素質好、政策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群眾工作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組成工作組,由縣移民辦統一組織培訓,深刻領會政策精神,為我縣全面開展實施小型水庫移民解困政策提供保障。
2、實施部署階段(年月日前完成)
(1)廣泛開展小型水庫移民解困政策宣傳教育。有關鄉(鎮)要適時組織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形成全社會了解支持小型水庫移民政策開展和實施的良好局面。
(2)深入開展調查摸底,做好小型水庫容量和小型水庫移民的調查核對、登記入冊工作。嚴格按照省、市相關政策要求,開展好此項工作,不得擅自擴大調查范圍,以維護政策的嚴肅性和統一性。
(二)逐步整合完善,完成“規劃”編制
要嚴格按照移扶〔2010〕139號文件要求,切實做好“縣小型水庫移民解決困難問題的實施規劃”(以下簡稱實施規劃)和“2011——2012年度小型水庫移民解決困難問題項目實施計劃”(以下簡稱年度計劃)編制工作。“實施規劃”以2011年為規劃基準年,期限5年,由縣發改、財政、水利等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年度計劃”由縣級移民管理機構依據“實施規劃”和省下達的年度資金預算額度制訂,經縣政府或移民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執行。
四、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
(一)資金籌集。根據國家發改委《關于省從電價中提取資金解決水庫移民困難問題的批復》(發改價格〔2007〕3366號)要求,從我省省級電網扣除農業生產用電以外的銷售電量中征收每千瓦時0.5厘錢,用于解決小型水庫移民困難問題。具體由省財政廳和省移民辦共同委托省電力公司,從2007年12月1日起在收取電費時一并代征。征收資金按季上繳省財政,年終清算。資金征收期限為20年。關于我縣解決小型水庫移民生產生活困難問題的投資額度,以省財政廳、省移民辦最終下達資金額度為準。
(二)資金使用。小型水庫移民解困制度專項資金安排根據上年籌集的資金總量,綜合考慮小型水庫(含新建)原搬遷移民人數、小型水庫庫容和座數等因素確定,統籌分配落實到具體項目。
(三)資金管理。小型水庫移民解困專項資金按“收支兩條線”規定,具體按省財政廳和省移民辦制定的資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執行。
五、相關要求
各有關鄉(鎮)和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小型水庫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長期性和艱巨性,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把解決小型水庫移民困難問題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鄉(鎮)政府要對本轄區的小型水庫移民工作和社會穩定負總責,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做到責任到位,工作到位。各有關鄉(鎮)、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實施工作順利進行。為加強水庫移民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鄉(鎮)要成立水庫移民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專人具體負責水庫移民政策的組織實施。同時,要及時落實解決小型水庫移民困難問題專項工作經費,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一條為了做好*工程建設移民工作,維護移民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建設,促進*庫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工程建設移民,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工程建設,實行開發性移民方針,統籌使用移民資金,合理開發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產、生活達到或者超過原有水平,為*庫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條件。
第四條*工程建設移民工作應當與*庫區建設、沿江地區對外開放、水土保持和環境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工程建設移民,實行國家扶持、各方支援與自力更生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后期生產扶持相結合的方針,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工程淹沒區、移民安置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群眾應當顧全大局,服從國家統籌安排,正確處理移民搬遷和經濟發展的關系。
第六條*工程建設移民,實行移民任務和移民資金包干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對*工程建設移民依法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國務院*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測算、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工程建設移民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省(直轄市)負責、以縣為基礎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工程建設委員會是*工程建設移民工作的領導決策機構。國務院*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管理機構負責*工程建設移民工作。
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移民工作,并設立*工程建設移民管理機構。
*工程淹沒區和移民安置區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移民工作,并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工程建設移民管理機構。
第二章移民安置
第九條*工程建設移民安置,應當編制移民安置規劃。移民安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會同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工程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大綱》(以下簡稱《規劃大綱》),報國務院*工程建設委員會審批。
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大綱》,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編制并批準有關市、縣、區的移民安置規劃,并分別匯總編制本省、直轄市的移民安置規劃,報國務院*工程建設委員會備案。
國務院*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移民安置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
第十條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工程建設用地按照批準的規劃,一次審批,分期劃撥,并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工程建設移民遷建用地應當嚴格控制規模,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逐級上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手續。移民遷建用地不得轉讓,不得用于非移民項目。
第十二條因*工程建設和移民遷建,土地被全部征用并安置在第二產業、第三產業或者自謀職業的農村移民,經本人同意,由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
第十三條移民安置地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整土地,鼓勵移民在安置地發展優質、高效、高產農業和生態農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發展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安置移民。
第十四條*工程建設移民安置實行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移民自找門路安置相結合。移民首先在本縣、區安置;本縣、區安置不了的,由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其他市、縣、區安置;湖北省、重慶市安置不了的,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
第十五條農村移民需要安置到本縣、區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縣、區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或者負責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門簽訂協議,并按照協議安排移民的生產、生活。
第十六條移民在本縣、區安置不了,需要在湖北省、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市、縣、區安置的,由遷出地和安置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簽訂協議,辦理有關手續。
移民需要在湖北省、重慶市以外的地區安置的,分別由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與安置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簽訂協議,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工程受益地區和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市、縣、區應當接收政府組織外遷和投親靠友自主外遷的*庫區農村移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統一安排移民的生產、生活。
投親靠友自主外遷的*庫區農村移民,應當持有遷出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
第十八條農村居民點遷建應當按照移民安置規劃,依法編制新居民點建設規劃。編制新居民點建設規劃,應當因地制宜,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新建居民點的道路、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由鄉(鎮)、村統一組織施工。
房屋拆遷補償資金按照農村房屋補償標準包干到戶,由移民用于住房建設。
移民建造住房,可以分戶建造,也可以按照自愿原則統一建造。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不得強行規定建房標準。
第十九條城鎮遷建,應當按照移民安置規劃,依法編制遷建區詳細規劃,并確定需要遷建的公共建筑和各項基礎設施的具置。城鎮公共建筑和各項基礎設施遷建補償資金實行包干管理,其數額按照實際淹沒損失和適當發展的原則核定。
城鎮遷建中單位和居民搬遷的補償資金實行包干管理,其數額按照實際淹沒損失核定。
第二十條需要遷建的城鎮應當提前建設基礎設施。
對自籌資金或者使用非移民資金提前搬遷的單位和居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減少其應得的移民資金數額。
第二十一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技術改造,對需要搬遷的工礦企業進行統籌規劃和結構調整。產品質量好、有市場的企業,可以通過對口支援,與名優企業合作、合資,把企業的搬遷與企業的重組結合起來;技術落后、浪費資源、產品質量低劣、污染嚴重的企業,應當依法實行兼并、破產或者關閉。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排破產、關閉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做好再就業和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工礦企業搬遷補償資金實行包干管理,其數額按照實際淹沒損失的重置價格核定。
第二十二條因*工程蓄水被淹沒的公路、橋梁、港口、碼頭、水利工程、電力設施、電信線路、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文物古跡需要復建的,應當根據復建規劃,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預先在淹沒線以上復建。復建補償資金實行包干管理,其數額按照原規模、原標準或者為恢復原功能所需投資核定。
第二十三條城鎮遷建單位、工礦企業和居民的搬遷以及基礎設施的復建,因擴大規模和提高標準超過包干資金的部分,分別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居民自行解決。
第二十四條移民工程建設應當做好項目前期論證工作。城鎮、農村居民點、工礦企業、基礎設施的選址和遷建,應當做好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地質災害防治勘查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二十五條移民工程建設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行國務院*0年1月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確保建設工程質量。
移民工程建設施工,應當保護生態環境,防止植被破壞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條安置移民生產,嚴禁開墾25度以上的坡地;已經開墾的,應當按照規劃退耕還林還草。對已經開墾的25度以下的坡地,應當因地制宜,采取“坡改梯”措施,實行山水林田路綜合規劃治理。
第二十七條*工程淹沒區的林木,在淹沒前已經達到采伐利用標準的,經依法批準后,林木所有者可以采伐、銷售;不能采伐利用的,淹沒后按照《規劃大綱》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工程建設,應當按照“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和“重點保護、重點發掘”的原則,做好文物搶救、保護工作。
第三章淹沒區、安置區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程淹沒區基本建設的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淹沒線以下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違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工程壩區和庫區淹沒線以下區域人口增長和基本建設的通知》的規定,在1992年4月4日后建設的項目,按照違章建筑處理。
第三十條*庫區有關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淹沒區的戶籍管理,嚴格控制非淹沒區人口遷入淹沒區。1992年4月4日后,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工程壩區和庫區淹沒線以下區域人口增長和基本建設的通知》的規定允許遷入的人口,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入戶的,由國家負責搬遷安置;因其他原因擅自遷入的人口,國家不負責搬遷安置。
*庫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加強計劃生育管理,控制人口增長,保證庫區的人口出生率不超過湖北省、重慶市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允許遷入的人口,是指因出生、婚嫁、工作調動、軍人轉業退伍和高等院校、中等專業技術學校畢業分配以及刑滿釋放等遷入的人口。
第三十一條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必須搬遷的單位和移民,不得拒絕搬遷或者拖延搬遷;已經搬遷并得到補償和安置的,應當及時辦理補償銷號手續,并不得返遷或者要求再次補償。
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已經搬遷的單位和移民,其搬遷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著物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水庫消落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由*水利樞紐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可以通過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優先安排給當地農村移民使用;但是,不得影響水庫安全、防洪、發電和生態環境保護。因蓄水給使用該土地的移民造成損失的,國家不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工程移民檔案加強管理,確保檔案完整、準確和安全。
第四章移民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移民資金實行靜態控制,動態管理。除價格指數變動、國家政策調整和發生不可抗力外,不再增加移民資金。
第三十五條移民資金年度計劃應當納入國家年度投資計劃。
國務院*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管理機構根據經批準的*工程移民安置規劃,組織編制移民資金年度計劃,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或者負責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移民資金年度項目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審批。
經批準的移民資金年度項目計劃,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六條移民資金安排應當突出重點,保證移民安置進度與樞紐工程建設進度相適應。
移民資金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安排使用。
有移民安置任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移民資金投資包干方案,將移民資金撥付到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由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將移民資金具體落實到各類移民投資項目。
第三十七條移民資金應當在國務院*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專戶存儲、專帳核算。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移民資金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包干方案、移民資金年度項目計劃和進度及時撥付移民資金。
第三十八條移民資金應當用于下列項目:
(一)農村移民安置補償;
(二)城鎮遷建補償;
(三)工礦企業遷建補償;
(四)基礎設施項目復建;
(五)環境保護;
(六)國務院*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管理機構規定的與移民有關的其他項目。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移民資金。
第三十九條移民資金存儲期間的孳息,應當納入移民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城鎮遷建工程建設指揮部(管委會)不是一級財務核算單位,移民項目資金不得經其轉撥。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移民資金的管理、撥付和安排使用實行稽察制度,對管理、撥付和安排使用移民資金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的負責人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撥付和安排使用移民資金情況的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或者負責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內部審計和監察,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移民資金年度項目計劃執行情況、移民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
第四十三條有移民任務的鄉(鎮)、村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鄉(鎮)、村移民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四條各級審計機關和監察、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移民資金管理、撥付和安排使用的審計和監察、監督,依法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
審計機關和監察、財政部門進行審計和監察、監督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從*電站的電價收入中提取一定資金設立*庫區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分配給湖北省、重慶市和接收外遷移民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六條*電站投產后繳納的稅款依法留給地方的部分,分配給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用于支持*庫區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七條農村移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工程壩區和淹沒區建設占用耕地,按照應納稅額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稅;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搬遷和基礎設施復建占用耕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全部用于*庫區農村移民安置。
第四十八條*電站投產后,應當優先安排*庫區用電。
第四十九條國家將*庫區有水電資源條件的受淹縣、區列為農村水電初級電氣化縣,予以扶持。
第五十條國家將*庫區具備一定條件的受淹縣、區優先列入生態農業試點示范縣,予以扶持,并優先安排基本農田及水利專項資金,用于移民安置區農田水利建設。
五十一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排建設項目、分配資金時,對*庫區有關縣、區應當優先照顧。
第五十二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長期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采取多種形式鼓勵名優企業到*庫區投資建廠,并從教育、文化、科技、人才、管理、信息、資金、物資等方面對口支援*庫區移民。
第五十三條國家在*庫區和*工程受益地區安排的建設項目,應當優先吸收符合條件的移民就業。
第五十四條國家對專門為安置農村移民開發的土地和新辦的企業,依法減免農業稅、農業特產農業稅、企業所得稅。
第六章罰則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調整、修改移民安置規劃和移民資金年度項目計劃的,由規劃、計劃的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將移民遷建用地的使用權轉讓或者用于非移民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移民管理機構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收繳的罰款,全部納入移民資金,用于移民遷建。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淹沒線以下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移民搬遷和安置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一)拒絕搬遷或者拖延搬遷的;
(二)按照規定標準已獲得安置補償,搬遷后又擅自返遷的;
(三)按照規定標準獲得安置補償后,無理要求再次補償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審計機關、財政部門依照審計、財政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移民資金用于非移民項目、償還非移民債務和平衡地方財政預算的;
(二)利用移民資金進行融資、投資和提供擔保的;
(三)購買股票、債券和其他有價證券的;
(四)利用其他方式挪用移民資金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國務院*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之外的金融機構存儲移民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擠占、截留移民資金的,由有關審計機關、財政部門依法予以追繳,可以處擠占、截留移民資金數額1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在移民工程建設中,破壞植被和生態環境,造成水土流失的,依照環境保護法和水土保持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移民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路、林、水、田、村進行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強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土地和其他廢棄地。”而低丘崗地改造是指坡度在25度以下、具有較高地勢,相對較差的立地條件,同時缺水怕旱、沒有充分利用的區片進行科學開發與綜合利用。其實質是土地整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更是一件繁榮農村經濟、提高農民收入水平、促進全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惠民工程。
二、低丘崗地改造項目績效評價的內容
低丘崗地改造項目的績效評價就是如何運用科學、規范的績效評價理論與方法,在低丘崗地改造項目實施的整個過程中,以統一的標準和原則為手段,重點評價項目建設目標、建設過程、土地利用和經營狀況、工程使用和維護狀況及項目建設所帶來的成績和效果,通過一系列科學客觀的衡量、比較和評判,掌握低丘崗地改造項目建設取得的實際效果。
從績效評價內涵上看,低丘崗地改造項目績效評價應包括項目業務績效、項目資金管理績效和項目效益績效三個方面的內容。績效評價工作需要當地政府、財政和國土等相關職能部門重視這項工作,只有高度重視國家專項投資資金管理,才能采取更加嚴格的政策審批項目,才有利于規范管理專項資金、使專項資金的投資效率得到提高。其實,如何提高專項資金投資管理水平已是當今世界發展的必然趨勢,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已形成一整套標準評價模式來監管資金的有效使用,雖然國情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不一樣,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決心是一樣的。
三、低丘崗地改造項目績效評價的意義
迄今為止,已有很多發達國家和地區都在各個領域推行績效評價工作,其在社會上應用程度一天比一天廣泛,產生的效果也更加顯著。可以這么說,在財政預算管理中引入相關績效評價體系,不僅是滿足了公共管理環境變化的要求,更是理順國家財政預算體系的關鍵之處。
低丘崗地改造項目的專項資金來源于耕地開墾費,屬專款專用性質。土地資源作為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一種資源,怎樣實現其可持續利用是實現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自1998年起,國土資源部組建成立土地整理中心在全國開展土地整理工作。通過10多年的建設,現有很多項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在保證農業生產、促進農民增收上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通過開發整理增加耕地還保證了我國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在堅守18億畝的耕地紅線基礎上保證了國家糧食安全。土地整理中的低丘崗地項目有著更加復雜的地理環境,較一般的高產農田土地整理項目有著更高的施工要求,所以實施項目的效果更加難以達到理想要求。因此,開展低丘崗地改造績效評價工作以衡量低丘崗地改造實踐的成功度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有利于安全有效地保證低丘崗地改造專項資金的使用和提高資金管理水平
國家對低丘崗地的投資能力是有限度的,低丘崗地改造資金的有效供給總是小于社會需求的。通過開展低丘崗地改造績效評價,國家可以全面了解各地是如何開展低丘崗地改造項目建設的。并根據項目取得的實際成效及存在的問題,使相關職能部門能準確掌握低丘崗地改造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情況,優化低丘崗地改造資金在地區間的合理分配,為將來項目的立項、審批、工程管理及竣工驗收提供必要的基礎材料,更為科學編制年度低丘崗地改造計劃和低丘崗地改造專項資金使用分配指明方向。
(二)有利于促進我國低丘崗地改造績效評價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通過開展低丘崗地改造績效評價研究,可以使相關職能管理部門了解整個低丘崗地改造項目實際完成內容和擬完成內容情況、實際取得效益與預期取得效益之間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有利于促進各方采取有針對性的辦法與對策加以改進。同時,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以制度管人管事,從而有助于提高各級監督單位的監督管理水平。
(三)有利于推動我國低丘崗地改造績效評價相關理論與方法的研究
長期以來,我們一直缺乏土地整理項目績效評價研究,低丘崗地改造績效評價研究更是空白,導致低丘崗地改造績效評價的研究理論與方法往往借鑒其他事物研究成果,形成不了自身體系。在一些還沒有開展低丘崗地改造工作的省份,其績效評價研究工作更是一項空白。因此,開展土地整理特別是低丘崗地改造績效評價工作,可以進一步豐富土地整理績效評價的內涵。
四、結語
通過開展低丘崗地改造績效評價,可以科學合理地分配和使用專項資金,掌握工程建設的基本情況,為制訂低丘崗地改造年度計劃和資金分配使用指南創造先決條件和重要的參考資料,也為將來項目的立項、審批、工程管理及竣工驗收提供必要的基礎材料。而要想明確低丘崗地改造項目的建設目標和任務也需要開展績效評價工作來實現,只有這樣才能形成有效的激勵競爭機制,確保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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