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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范文

        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第1篇: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范文

        昆山計劃生育證明模板【1】茲有我社區(村)居(村)民______,性別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屬未婚未育,無收養抱養小孩,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特此證明

        鎮級/鄉級計生部門

        經辦人:

        20___年___月___日

        昆山計劃生育證明模板【2】茲我轄區居民XXX(身份證:0000000000000)與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居民XX(身份證號:000000000000000)于20xx年2月19日登記結婚。男方初婚未育,沒抱養小孩,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此證明為女方戶籍地辦理壹孩生育證之計劃生育證明,證明自出具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經辦人:XXX

        聯系電話:0000000

        說明:如果申請人再婚,必須備注“再婚前生育一(男/女)孩,由誰撫養。

        昆山計劃生育證明模板【3】證明

        茲有我單位職工某某,男,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與配偶XXX,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未育、未抱養小孩情況屬實,無違反計劃生育。

        單位蓋章

        當地計劃生育辦公室蓋章

        年 月 日

        昆山計劃生育證明模板【4】茲證明我單位_________,(男、女),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從未登記結婚;

        離異后未再登記結婚;

        喪偶后未再登記結婚。

        我單位對所提供證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單位填寫人簽章:

        單位組織(人事、保衛科)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昆山計劃生育證明模板【5】茲有我單位***同志,女,****年**月**日出生,*族,**(農業或非農)戶口,家住****,于****年**月**日結婚,屬初婚,****年**月**日生育第一個小孩,性別*,現有一個子女,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特此證明

        第2篇: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范文

        【關鍵詞】 流動人口;避孕藥具;發放管理

        1 前言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流動人口居高不下,與日俱增的流動人口涌入社會各個角落,在促進經濟繁榮發展的同時,給避孕藥具管理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必須探索出一種符合流動人口特點的避孕藥具管理發放模式,切實把流動人口納入常住人口同宣傳、同管理、同服務范疇,才能確保流動人口使用安全、有效、便捷的藥具產品,不斷提高流動人口使用藥具的易得性和服務的滿意度,不斷推進和諧計生工作。

        2 流動人口的基本特征

        流動人口是數量大、分布廣、流動性強、人口組成復雜、年齡輕、學歷低、正值生育旺盛期,并廣泛滲入社會各行業的特征人群。流動人口群體處于傳統農業文明和現代城市文明的沖突之中,既不認同城市生活,又背棄了原來的農村生活。加之一些城市居民對流動人口的歧視,使流動人口對城市抱有一種既渴望被接受又與其敵對的矛盾心理,排斥城市現代生育文化的影響,拒絕接受流入城市的計劃生育管理。

        3 流動人口避孕藥具發放管理存在的問題

        3.1 婚育信息掌握不易 流動人口的流動性,人員構成的復雜性,就業行為的隨意性,生育行為的隱蔽性,各地文化的多樣性,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服務與管理的難度。

        3.2 職能部門聯動有待加強 公安部辦理暫住證、申報戶口登記時都取消了查驗計劃生育的相關證明,這給計生專干掌握育齡人員的婚育情況帶來很大困難。有些流出育齡婦女常年在外,地點分散,流動性大,無通訊方式給我們流動人口管理增添了很大負擔和不便。

        3.3 管理方式滯后,信息化水平低 目前,區域之間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不完善,造成不能及時查詢、溝通流入已婚育齡婦女的詳細情況和及時登記。

        4 如何有效加強流動人口避孕藥具發放管理

        4.1 細化環節 優化服務質量 基層鄉鎮(街道)應該對流入已婚育齡婦女納入本單位計劃生育管理服務范圍,定期進行孕情、環情監測,并將檢查結果及時通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

        采取多種渠道免費發放流動人口避孕藥具。一是基層藥管員每月主動送藥上門,二是育齡群眾按需在各村居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計生服務站、醫療單位婦女科門診免費領取,三是利用流動人口在服務機構進行孕情環情檢查時按需發放避孕藥具,四是城區流動人口則是通過居委會藥管員每月到社區民警處核對暫住證名單,實地走訪流入人員,查驗其是否持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流動人口避孕節育的知識知曉率和藥具使用率。在宣傳形式上,可以采取設立專用櫥窗、撰寫黑板報、張貼標語、散發資料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以轉變流動人口觀念為出發點,不斷強化宣傳教育工作的滲透力。一是以村(居)衛生服務中心為載體,統一配備藥具柜,宣傳掛圖及圖書角等;二是以企業為載體,在廠區宣傳欄張貼計劃生育藥具知識掛圖,在宿舍區放置計劃生育藥具知識宣傳小冊子,廣泛開展婚育新風與生殖健康互動式教育,設立勿忘我藥具專柜,創新項目特色活動來提高流動人口的知曉率和行為能力,真正把避孕藥具的宣傳和發放工作融入并滲透到企業文化活動中。

        4.2 因人制宜,滿足不同人群避孕節育的需求 基層流動人口中,絕大多數為非組織的自行流入人口,多數女性為生育旺盛期的育齡婦女,她們居住分散,所從事的活動類型多樣化,職業不穩定且變動頻繁,無固定住所且流動性大,根據這些特點,因采取靈活多樣的發放方法,從滿足需要、防止浪費、方便群眾、上門服務和自行領取相結合的原則發放藥具。

        4.3 提高認識,把流動人口的避孕藥具供應發放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搞好流動人口的避孕藥具供應和發放工作,必須首先提高我們計劃生育工作者和藥具管理人員的思想認識,強化國策意識,樹立服務意識,把對流動人口的藥具管理供應工作做為我們藥具管理人員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來抓。近年來,我們采取了“三管齊下”,多頭并舉的方法,對做好流動人口避孕藥具的發放服務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是堅持依托城市社區計劃生育辦公室,確定一名兼職藥具發放員,負責本轄區內的藥具管理與發放工作;二是充分發揮社區服務室的作用,確定一名避孕藥具義務發放員,負責對流動人口避孕藥具的供應發放;三是積極與工商管理部門配合,加強對外來流動人口的管理,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目標責任書,把避孕藥具服務作為一項重要內容,與其他業務工作一樣,落實責任,定期檢查,定期考核,這些行之有效的作法仍應堅持使用。

        4.4 整合資源、部門協作是做好流動人口避孕藥具發放管理工作的有效途經。流動人口避孕藥具的發放、管理、服務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到社會上各單位、各部門。我們計劃生育部門在堅持做好主渠道發放的同時,要積極協調衛生(尤其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藥品等管理部門,有效發揮各方資源優勢,形成合力,千方百計提高流動人口避孕藥具服務的易得性。

        參考文獻

        [1] 鄭克宇. 廣東深圳市東曉街道三舉措加強避孕藥具管理[J]. 人口與計劃生育, 2009,(06) .

        [2] 高洪亮,張慧. 完善避孕藥具管理和服務[J]. 人口與計劃生育, 2005,(11) .

        [3] 王秀珍. 避孕藥具管理工作之我見[J]. 今日科苑, 2009,(14) .

        第3篇: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范文

        【關鍵詞】 五項服務; 社區; 綜合干預; 宮內節育器; 不良反應; 效果

        宮內節育器(IUD)是一種相對安全、有效、簡便、經濟、可逆、深受群眾歡迎、使用人群最多的節育措施[1],而放置宮內節育器出現的不良反應也給群眾帶來了不少煩惱和痛苦,成為影響放置宮內節育器有效率、續用率的突出問題。本研究探索出一套適合社區開展的“五項服務”干預模式,為做好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和避孕節育知情選擇工作提供參考。現將效果予以初步評價分析。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 象采用流行病學問卷調查方法,隨機抽樣調查深圳市龍崗區3個街道中2008年1月1日以前放置宮內節育器一年以上的已婚育齡婦女2001例,進行宮內節育器不良反應情況及相關知識的基線調查;以實施干預服務后并在2008年1月至12月之間放置宮內節育器的已婚育齡婦女為調查對象,并隨機抽樣調查2000例進行比較。

        1.2 方 法

        1.2.1 服務與干預 2008~2009年在試點街道、社區開展宮內節育器的技術服務、技術指導,并進行相關知識的健康教育。通過多種形式宣傳,利用廣播、電視、不定期講座、發放宣傳資料、面對面的咨詢等方式,使群眾了解宮內節育器不良反應等相關知識,增加群眾的自我保健意識;通過培訓提高計生技術服務人員服務水平,使其能嚴格掌握適應癥和禁忌癥、嚴格掌握宮內節育器放置時間,使術前準備規范化、手術操作標準化,以提高技術服務質量;通過個性化對象指導服務,指導群眾了解放置宮內節育器的適應癥、禁忌癥,掌握放置的最佳時間,作好術前的準備工作,消除群眾對宮內節育器引起的不良反應產生的恐懼心理,根據“避孕方法選用的醫學標準”及受術者年齡、產次及子宮情況指導選擇適當的IUD品種,提供避孕方法知情選擇;通過系統化的隨訪服務,規范隨訪服務內容,從詢問的一般情況到B超檢查最后給出處理意見以及隨訪服務的頻度,對已婚育齡群眾宮內節育器不良反應實施監測,并規范監測模式,實行宮內節育器避孕節育不良反應及不良事件報告制度,引導群眾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自愿報告,由專業醫生填寫《可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表》。

        1.2.2 效果評估 包括定量調查和定性調查。定量調查指采取隨機整群抽樣方法,進行現場調查及回顧性調查。定性調查(在2009年底進行):①專題小組座談:每個試點街道抽一個社區,一個社區抽25個育齡婦女作為一個小組集體座談。回顧推廣社區開展不良反應“五項服務”干預模式后,群眾對宮內節育器不良反應的認知情況;②個人訪談:抽取5名計生服務中心的醫務人員、5名社區計生專干和5名群眾進行訪談。

        1.3 統計等處理調查問卷經現場核對、初審、復審、編碼、數據錄入,經過情況復核后,采用SPSSL.OLQ軟件進行統計分析。

        2 結果與分析

        2.1 一般情況調查對象年齡為20~48歲,平均30.85歲;上環年齡從18.37~42.45歲,平均為26.33歲;生育一個孩子的1718人,占調查人數的85.9%;高中及中專以上文化程度為963人,占調查人數的48.15%;深圳戶籍人口457人,外地人口1543人;調查人員中工人978為大多數,占總人數的48.9%。將本次調查人群的年齡、文化程度、職業、戶籍情況與基線調查進行比較,差異均無顯著性(P>0.05)。

        2.2 放置宮內節育器后不良反應的發生情況比較

        干預前與干預后主要的不良反應仍是月經異常、腰腹疼痛、白帶增多、環下移、帶器妊娠為主,因癥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人數由原來的300人減少到205人,取出率由干預前的14.99%減少到10.25%(P

        2.3 “五項服務”服務情況

        2.3.1 宣傳服務 在調查人員中聽說過宮內節育器不良反應的人,由原來的1784人占89.2%增加到1921人占96.05%;有關宮內節育器不良反應知識的來源主要通過計劃生育部門的宣傳及講座,由原來的1035人占51.7%增加到1683人占84.15%;能正確說出3種以上不良反應的群眾,由原來的1356人增加到1712人;群眾的知曉率由原來的67.8%增加到85.6%。

        2.3.2 隨訪服務 干預后在調查人員中,知道放置宮內節育器需隨訪服務的1980人,占總人數的99.0%;能做到按規定1、3、6、12個月以及以后每年隨訪1次的人數由原來的1378人增加到1773人。隨訪率由原來的68.9%增加到88.7%。

        2.3.3 培訓服務 在調查人員中參加宮內節育器的相關知識培訓的育齡群眾由82人增加到1425人,由原來的4.1%增加到 71.25%。在干預的街道、社區服務人員接受宮內節育器的相關知識培訓達100%。

        2.3.4 指導服務 調查人員中在上環時接受過醫務人員講解有關宮內節育器的相關知識的,由原來的1776人占88.8%增加到1935人占96.8%;知道自己上的是什么種類宮內節育器的,由原來的1806人占90.3%增加到1992人占99.6%。

        2.3.5 監測服務 實行宮內節育器避孕節育不良反應及不良事件報告制度,引導群眾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自愿報告,干預街道對出現不良反應取器的群眾100%填寫《可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表》[2],并規范數據收集和管理,及時做出相關原因的分析處理。

        3 討論

        宮內節育器(IUD)作為用于避孕(干擾受孕或阻斷妊娠過程)以達到控制生育目的的一類特殊藥具,長期地廣泛地應用于健康育齡人群,其有效性和安全性是人們始終關注的重大生殖健康問題。常見IUD失敗原因與社會人口學特征、IUD的種類、使用者的特征及服務質量有關[3]。筆者認為開展避孕節育知情選擇與改進服務質量最為關鍵。

        “五項服務”社區干預模式對IUD不良反應進行綜合防治干預,使群眾對宮內節育器不良反應知識的知曉率由干預前的67.8%提高到85.6%。通過進行廣泛、深人的健康教育,提高人群對不良反應的預防意識,使他們熟悉避孕方法知情選擇基本內容,了解宮內節育器的種類、型號、適應癥、禁忌癥、注意事項、避孕效果,消除群眾的思想顧慮,提高使用者的滿意度,有利于IUD的長期安全使用。

        “五項服務”社區干預模式對IUD不良反應進行綜合防治干預,干預前后宮內節育器主要的不良反應仍是月經異常、腰腹疼痛、白帶增多、環下移、帶器妊娠,因癥取出率由干預前的14.99%減少到10.25%。干預后月經異常、腰腹疼痛、白帶增多的不良反應發生率有了明顯的差異(P0.05,具體情況見表1),在不良反應的發生時間上也由原來的多數發生在一年以內轉變為發生在一年以上(具體情況見表1)。從上面可以看出,通過開展避孕節育知情選擇、改進服務質量能有效的減少宮內節育器不良反應的發生,但提高醫務人員技術置器水平不是一件在短時間能完成的事情,還需長期建立健全培訓和繼續教育制度,實施技術監督,規范放置宮內節育器的各種工作程序,在醫療實踐中嚴格按照計劃生育技術常規操作,減少由置器人員帶來的不良反應。

        “五項服務”社區干預模式對IUD不良反應進行綜合防治干預,實行定期隨訪服務,使隨訪率由原來的68.9%提高到88.7%%。服務人員可根據育齡群眾的個人需要和健康狀況幫助他們選擇適宜的避孕方法,并實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報告制度,規范數據收集和管理,及時發現并處理問題,利用監測結果和數據指導群眾安全使用避孕方法。

        通過本項目活動,我們得到了以下3點有益的啟示:(1)“五項服務”模式的本質是社區健康促進綜合干預,改變群眾認知水平,提高自我保健意識;(2)采用“五項服務”模式對社區進行綜合干預有良好效果,證明了該模式在社區的實行是有效的、可行的;(3)“五項服務”模式對建立以人為本,以群眾需求為導向,以技術服務為重點的計劃生育優質服務,避孕節育優質服務有重大意義,將滿足人民的需求,全面提高避孕節育生殖健康的水平,能促進宮內節育器不良反應、不良事件監測工作實實在在進入基層并指導基層工作,這項工作對于做好新時期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非常必要,而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 李瑛,李少麗.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監測與防治指南[M].北京: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2003,97-114.

        2 李瑛,李少麗.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監測與防治指南[M].北京: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2003,34-35.

        第4篇: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范文

        房屋委托協議范文1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分證號碼:

        根據法律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之基礎上,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于福永街道鳳凰工業區光明汽車修配廠綜合樓二樓物業委托乙方管理使用。

        二、乙方使用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起。

        三、該物業每月由乙方上交給深圳市鳳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每月租金人民幣11380元,物業管理費1380元,共12760元,甲方不收其它費用。

        四、上交費用形式:由甲方到深圳市鳳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銀行:深圳市農村商業銀行開戶。乙方將應交給深圳市鳳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租金、物業管理費、電費存入甲方的賬戶,由鳳凰物業公司從甲方的賬號扣取以上的費用。如鳳凰物業公司在規定的日期內末收到乙方所交費用,則產生的滯納金由乙方負責。

        五、乙方在簽定協議時向甲方一次付保證金共計人民幣正,該保證金于協議期滿及交接手續辦理后,無息退還給乙方,如乙方單方中途終止本協議或因乙方違約而導致協議解除,則甲方所收取乙方的保證金不退還,并不給予乙方任何補償。

        六、租賃期內乙方自行到有關部門申請營業執照等合法手續后方可經營,一切手續及費用由乙方自理,水電、市政府衛生、治安、房屋租賃管理費(房屋租賃稅由乙方負責支付)、物業管理費、稅費等費用由乙方支付,簽訂協議后即時到房管所辦理租賃手續。

        七、本樓房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每間房間應配備1個以上4kgABC干粉滅火器。租賃期間,如發生火災事故意,由此引起的人身傷亡事故意,甲方財產損失、每三方人損失及自身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八、乙方使用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拆改樓房結構(裝修要采用不燃材料)裝修方案必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選定的裝修公司必須是有資格、有營業執照的公司,否則甲方有權不提供水、電及采用其它手段阻止乙方裝修。乙方中途需轉讓的,應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凡私自轉讓者,轉讓無效,甲方并可收回在該物業使用權。

        九、乙方自使用之日起,乙方應向有關部門申報戶口、做居住證、辦好計劃生育證件,自己買人壽保險及財產保險,如因政府、地方或有關部門需要改、拆、建征收征用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甲方不負任何責任,本協議無條件終止,保證金無息退還給乙方,乙方亦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十、乙方必須負責本物業所有設施(包括水、電、消防設施)的裝修、安裝和日常維修保養,負責本物業建筑物的維修和保養。

        十一、協議期滿或乙方單方終止協議或因乙方違約而導致協議被解除,乙方在甲方物業中的裝修(包括水、電、消防等設施)無條件歸甲方所有,如樓房裝修遭到損壞,乙方將其維修好或負責賠償。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內仍未整改,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協議及不退還保證金,并要求乙方交清所欠費用。

        1、乙方不按交付給鳳凰物業公司的租金及管理費。

        2、乙方欠各部門費用總數(包括:水、電、市政府衛生、治安、房屋租賃管理稅費、工商、稅務費等費用)達人民幣 10000 元以上。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擅自轉租或擅自改變房屋現有結構或擅自改變樓房用途。

        4、利用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乙方在經營期間,不得影響樓下鋪位的正常經營,不得影響市容市貌,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或過道。

        6、乙方在協議生效后,二個月內未辦理好營業執照的。

        7、乙方拖欠職工工資達到兩個月以上的。

        8、沒有遵守消防條例和治安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十三、協議期滿后,乙方應于五天內無條件將物業完整地交還甲方,否則甲方有權強制收回該物業使用權。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深圳市鳳凰物業管理公司存檔一份,本協議雙方簽字后即生效。

        雙方簽章: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委托協議范文2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 號房,房屋面積 平米,并代表甲方對外出租。雙方協議事項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對外出租,代管費由乙方在收取的租金中扣除,房屋租金按 元至 元。

        二、代管費按每月租金的 % 收取。

        三、甲方委托乙方對外簽訂租房合同收取房屋押金,并代甲方收取租金;租金收到后轉入甲方提供的銀行帳號,或通過電話聯系交付租金。

        四、甲方把房屋交給乙方出租前,甲、乙方進行檢查房內所有設施設備填寫好驗收單,雙方簽字。未在本地的業主由物業服務處驗收。

        五、有線電視由甲方提供開戶,租戶交收視費;租戶退房后由甲方到有線臺辦暫停手續。

        六、房屋出租后由租住人按時繳納管理費、水電費等各項費用。 七、在租房退房時驗收所有設備,完好后交付業主。

        八、按租賃合同如業主要求提前退租,要提前一個月并需支付承租方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

        九、附房屋設備驗收單一份。

        十、本委托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附房屋交接驗收單、房屋物品清單各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委托協議范文3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甲方與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乙方為甲方提供房屋出租居間服務的有關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出租位于鄭州市區號樓______號房間,房屋建筑面積_ 平方米,租金:①、____ __ 元/㎡/日;②、___ ___ 元/月。

        房屋用途:__________,對承租人條件要求:___________ ______ 。

        第二條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______ 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計____ .

        第三條 甲方義務

        1、甲方應向乙方出示身份證、房產所有權證書或證明甲方對該房屋依法享有處置權的其他證明。

        2、甲方不是產權人的,應出具產權人的書面委托書。

        3、甲方對所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合法性負責。

        4、甲方應對乙方的居間活動提供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5、甲方不得在委托期限內及期限屆滿后____月內與乙方介紹的承租人進行私下交易。

        6、委托期內甲方不得無故終止合同,因特殊原因需要終止合同的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乙方,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 乙方義務

        1、乙方應認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項,按照房屋用途和甲方對承租人條件的要求尋找承租人,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甲方如實報告,并為承租人現場看房及甲方與承租人簽定《房屋租賃合同》提供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

        2、乙方收取必要費用、傭金的,應向甲方開具收費收據。

        第五條 傭金及其他費用

        1、傭金標準按照甲方與承租人實際成交的一個月租金計算。

        2、甲方與承租人簽定《房屋租賃合同》時,即向乙方支付傭金。

        3、委托事項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傭金。

        4、委托事項完成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如約支付傭金、必要費用或者與乙方介紹的承租人進行私下交易的,應按照上述月租金的兩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提供虛假信息、故意隱瞞事實或有惡意串通行為的,應退還已收取的傭金,并賠償甲方。

        第七條其他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力及不能預想之因素導致損毀或造成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 房屋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除或改造,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互不承擔責任。

        3、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附補充協議。

        4、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修改或取消本合同。

        5、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

        6、 本合同附房屋設備清單。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5篇: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范文

        2012年2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今后出臺有關就業、義務教育、技能培訓等政策措施,不要與戶口性質掛鉤。此前,在2012年北京“兩會”上,北京市副市長劉敬民透露,居住證政策有望今年出臺。與目前采用的暫住證不同,屆時,流動人口將可憑借居住證享受相關公共服務,相關部門也可更詳實地掌握流動人口的數量、工作等情況。

        “暫”改“居”,這已非首次被提及日程。早在2009年,北京市就曾探索實施居住證制度,但并無實質性進展,“雷聲大雨點小”概括了北京這次探索的全過程。此外,上海、廣州、成都、武漢等城市,也已先后對外來人口推行居住證制度,取代實行了幾十年的暫住證制度。“暫”與“居”一字之差的背后涉及大量流動人口的利益變遷,也顯示了城市的包容與接納。

        北京年內將開始變暫住證為居住證

        暫住證和居住證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對于北京市流動人口來說,意義或許截然不同。后者不僅是心理上的寬慰,更可能給生活帶來諸多方便。因此,北京暫住證改居住證的消息備受社會關注。

        我國的戶籍制度有著深刻的制度淵源,其誕生之初,是為了嚴格控制農業人口遷往城市,將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清晰劃分,并建立了包括常住、暫住、遷出、遷入等7項人口登記制度在內的完整管理制度。這條界線也清晰地劃分了兩個人群。然而,伴隨著近年來外來流動人口數量的不斷增長,現有戶籍政策正在受到極大挑戰。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相較于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居住地與戶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街道不一致且離開戶口登記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增加了逾1.16億人,增長逾八成。雖然流動人口為多地經濟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卻遲遲無法享受同城待遇,這一問題已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

        近年來,不乏學者呼吁:盡快制定戶籍改革的時間表。解決下一代受教育、醫療、住房等問題,對流動人口這一群體而言與其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他們不僅是城市的建設者、推動者,也應當是福利的獲得者。一些地方對暫住證改居住證也進行了積極的探索。2011年年底,安徽省銅陵市嘗試進行戶籍改革:該市不再區分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同時將配套進行教育、住房、醫療等領域12項制度變革。改革的目標是使市民和農民成為等同的稱謂。據媒體報道,銅陵市財政為每位“新居民”至少需支出10萬元。天津、遼寧、上海、浙江、江西、湖南、廣東、青海、新疆等9省(區、市)也已在全省(區、市)推行居住證。山東、廣西、河北等地也進行了一些積極的探索。

        但對北京而言,將暫住證改為居住證是需要很大魄力的,因為這里集中了諸多優質資源,居住證與社會福利掛鉤有可能吸引更多人涌入。屆時,持北京居住證者是否可以享受教育等市民待遇?城市是否能承載并消化新的壓力?

        針對暫住證改為居住證將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北京市副市長劉敬民表示,暫住證主要是面向務工人員,而居住證則普遍實行,面向整個在京流動人口。與暫住證不同,流動人口憑居住證可以享受相關的公共服務,而相關部門則可以憑居住證來掌握北京的資源、人口、工作等情況。有關戶籍專家預測,持居住證將在公共交通、勞動就業、社保、醫保等方面擁有更接近市民的待遇,但在購房購車、子女入學、高考等方面實現的難度較大。

        “暫”改“居”意義重大

        “常住北京還要辦理暫住證,真讓我哭笑不得,也總讓我覺得自己還沒有融入這座城市。”家住北京市朝陽區麥子店附近的小陳說。

        像小陳這種情況可以說不但在北京,在全國各大城市比比皆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市建設步伐日益加快,為了城市的建設與發展,大量的外來人口涌入城市,成為城市不可缺少的一股生力軍。外來人口的大量涌入既支援了城市的建設與發展,同時也加大了城市的供給與負擔,還有城市的社會治安。國家為了解決這些新的社會矛盾,在城市流動人口的管理上實行了暫住證、居住證等戶籍管理制度,但由于這些制度的缺陷,又給這些城市建設者帶來了諸多不便,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城市化發展的進程。

        北京居住證政策的出臺在全國無疑將會產生舉足輕重的影響,將給改革開放30多年來為城市建設作出巨大貢獻的外來生力軍帶來諸多實惠,解決他們很多的現實問題,消除他們工作之余的生活壓力與后顧之憂,讓他們更多地分享到改革帶來的豐碩成果。還他們一個公道,也解決了一個占城市人口三分之一這一群體的實實在在的民生問題。

        居住證問題也可以說是改革開放中的新事物,還需要不斷地創新與完善,也要經過不斷地協調與修訂,要制定相應的法規與條文,但不管怎么說,這也是我國城市化發展中的的一件可喜可賀的事情,它將加快我國城市化發展的步伐,為城市改革深入發展產生不可估量的巨大影響。我們期盼全國各地居住證政策盡快出臺,也希望國家盡快制定出居住證相應的法規,讓這些占城市三分之一的流動人口有一個安定的生活環境,愉快的工作心情,解放這部分人的生產力,最大限度地發揮他們的積極性,讓他們為中國的改革作出更大的貢獻。

        “暫”改“居”,準備好了嗎

        基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之考慮,只有個體能夠享有大體均等的公共服務,社會才可能和諧穩定且活力四射。從這個意義上講,“暫”改“居”只是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第一步。但是,僅僅是這第一步,看起來也是困難重重,因為這是一個“兩難”的選擇:“暫”改“居”的目的是,逐步讓流動人口獲得與常住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務。可如果城市因此在短期內人口膨脹,邁向均等化的公共服務,就可能變得捉襟見肘。這一矛盾,在已經集中諸多大量優質資源的“超級城市”顯得尤為突出。

        如果將流動人口也納入均等化的公共服務體系,并要維持福利水平不變的話,公共財政的支出就要相應大幅上升。北京的例子說明,福利水平越高、均等化進程越快,當地就越不堪重負,因為優質社會資源越集中的地方,其吸引人口流動的“磁鐵效應”就越強。這樣的擔憂是現實的集中反映。即便北京市將流動人口納入公共服務均等化體系的進程舉步維艱,也絲毫沒有妨礙到其集中太多優質資源而產生的“磁鐵效應”。可以想象,如果流動人口所能享受的福利水平提升,肯定會有更多的人涌入。

        不斷攀升的人口總量,會使得如北京這樣的城市,出現越來越廣泛的“城市病”。但是,應該清楚,這不是城市推行針對流動人口的公共服務均等化帶來的弊病,而是非均衡發展“惹的禍”。由于我們的社會,普遍存在按照權力等級來分配資源的問題,越是行政級別高的城市,就越能分配到更多的社會資源,并且承載著越來越多的社會功能。

        非均衡的資源分配,所帶來的必然是線性的人口“單向流動”。一個社會資源密度越高的城市,必然是一個人口密度更高的地方。這種情況下,即便流動于斯的人能夠享受到均等的公共服務,也要承受各種越來越不宜居的苦楚。

        從這個意義上講,如果不改變愈演愈烈的非均衡發展趨勢,僅由人口輸入地通過自身努力來解決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問題,其結果只可能是“剪不斷,理還亂”,在“兩難”中走向“更難辦”。

        所以,暫住證改居住證之前得準備充分。不然,大量的人口擁入某一個城市,肯定不會帶來公共服務的提升,反而會倒退許多。

        無論怎樣,暫住證改居住證的探索和嘗試體現了城市渴望承擔責任的想法。不過,成熟的制度出臺仍需時日。北京,你準備好了嗎?

        “暫”改“居”,如何實現成效最大

        北京作出改暫住證為居住證的決定,確實需要相關部門的極大決心。可以說,改革方向值得肯定,已經有許多城市早于北京進行了“暫”變“居”改革,北京作出這樣的舉動更是對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不過,鑒于長久以來形成的以城市為中心的發展策略以及人為制造出城市居民與打工者、流動人口之間的對立,因此這一改革能夠深化到什么程度,還是一個未知數。

        正如許多人所擔心的,隨著暫住證改居住證,流動人口在城市發展中面臨的現實問題能否得以緩解?手持居住證的流動人口,是否可以在購房、社保、高考、子女入學等核心問題上享受“同城待遇”?應該承認,近年來隨著外來流動人口數量的不斷增長,現有戶籍政策正在受到極大挑戰,因為流動人口為多地經濟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卻遲遲無法享受同城待遇。從根源上講,這是由資源的稀缺性與龐大的流動人口數量所共同決定的。

        比如北京市的交通問題。雖然北京市有著世界上最大規模的公交車隊,但依然無法緩解巨大的出行壓力。的確,北京市作為首都,可以集中來自全國的最優最大量的資源,但即便如此,依然面臨資源分配不均,眾多流動人口無法享受北京城市建設成果的困境。此外,一個不得不正視的問題,城市居民對流動人口或多或少都存在歧視。雖然這種歧視不像幾年前那樣嚴重,但不可否認,這種歧視并未隨著城市的進一步擴張而消散。

        如果在資源足夠分配、城市居民與流動人口有著同等地位的情況下,暫住證改居住證,讓流動人口憑借居住證享受相關公共服務,當然符合公眾的基本權益。但關鍵的問題就在于,城市的發展已經形成了一個新的既得利益群體,這個群體會主動放棄或減少自己的既得利益嗎?從人性角度考慮,這一疑問的答案是否定的。各種各樣的因素可能導致,在暫住證改居住證的過程中出現與預想的效果相悖的地方,甚至可能換湯不換藥,只是把暫住證改成了居住證,而公共服務卻不能隨著名字的改變而落實。

        真正的同城待遇、福利均等化并非“取消”或“剝離”就能簡單實現。目前,在教育、住房、醫療等公共服務領域,地方政府仍以戶籍人數作為規劃財政支出的重要依據。如果將流動人口納入服務對象,意味著地方政府將為流動人口增加一筆不小的財政支出。同時,如果北京的這一改革成行,有可能面臨城市人口短期內急劇膨脹的威脅,造成公共資源的進一步稀缺。這些問題都是改革路上的攔路虎,如何讓改革達到預想的效果,的確是一件耐人尋味的事。

        不論怎么說,這場變革本身值得肯定。至于如何確保改革的目的不變味、改革的成效最大化,必須依靠科學有效的策劃與嚴格的執行。

        暫住證改居住證之前得準備充分。不然,大量的人口擁入某一個城市,肯定不會帶來公共服務的提升,反而會倒退許多。

        專家:“暫”改“居”反應了政府的一種胸懷

        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教授郭星華

        居住證的意義就是解決子女教育問題

        “暫”改“居”是遲早的事情,是戶籍制度徹底改革的方向,在這個問題上,全國各地都在動,只是各個地方推進的速度、步驟不一樣,北京應該是最難的,因為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對外地人來說,“暫”改“居”真正意義就一點,就是孩子的入學問題。因為嚴格來講,北京戶口意義不大了。舉例說,以前外地人在北京買房、買車是不行的,但現在都可以買,而且北京已經實行了父母一方是北京戶口,孩子就可以在北京落戶,所以說戶口已經沒有多大意義。尤其現在農村已經開始實行全方位的社保,所以除了孩子的教育,其他方面已經基本一樣了,沒什么影響。

        北京大學社會學教授夏學鑾

        這里頭會包含很重要的權益變化

        “暫”改“居”是一個進步,它反應了北京市政府對外來務工人員的人文關懷。“暫”改“居”雖然只有一字之差,實際上它有很大的變化,我估計這里頭會包含很重要的權益變化,它可能涉及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教育問題,甚至戶籍問題。外來務工人員確實為北京作了很大貢獻,“暫”改“居”能讓他們看到希望,有個奔頭。北京市作為大都市,能推行這樣一個政策反應了政府的一種胸懷。政策的推出反應了政府執政理念的重要轉變,就是說不怕麻煩,考慮到百姓的需求。

        居住證這個政策的推出,可能使各地人口都往北京擠,北京資源有限,大家都要來,對城市發展可能有些不利的影響。但是根據社會學原理,問題的解決方法就包含在問題之中――總能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

        如果我們用這樣的心態來看待“暫”改“居”,對改革帶來的人口、資源問題的憂慮就不會那么嚴重了。

        戶籍研究專家、北京理工大學教授胡星斗

        “同城待遇”至少是努力的方向

        讓流動人口與戶籍居民享受相同的“同城待遇”至少是努力的方向。北京因為醫療、教育等方面集中了大量優質資源,如果居住證持有者能享受比暫住證更多的優惠待遇,可能會吸引很多人到北京來,這就需要大量的財力和人力的投入。暫住證是短暫居住的一種證明,持有者幾乎沒有什么權利,而居住證的概念不一樣,體現了責任與權利的對等,賦予了持有者與戶籍居民享有同等“同城待遇”的意義。

        但如果將暫住證改為居住證只是出于統計與管理方面的目的,而不能讓流動人口與戶籍居民在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等方面享有同等或類似待遇,如申購經濟適用房、小孩入托及接受義務教育等,就沒有太大的意義,流動人口可能也不會愿意主動辦證。如果提供這種同等或類似待遇,可能會引起北京居住人口的急速膨脹,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既能讓流動人口因為居住證所附加的服務而愿意主動辦證,又不至于引起人口急速膨脹,這種兩難狀況需要政府進行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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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地區實施情況

        上海:中國首個實行居住證制度的城市

        2002年6月起,上海在引進人才中試行居住證制度,申領居住證的外來人口限定為“引進人才”和本科以上應屆畢業生。居住證制度最實質的突破,是給予持證人相應的市民待遇。持證人被納入社會保障系統,可參加養老和醫療保險,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持證人獲得公平的就業機會,可接受上海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聘用,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持證人享有同等的公共資源,可在創辦企業、從事科技活動、落實子女就讀、辦理出入境手續、專利實施、外匯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深圳:外來人口享受的權益最多

        2009年8月1日,深圳市居住證開始發放。非深圳市戶籍人員須按照《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法》規定申請居住證,否則將面臨最高200元的罰款。居住證分為《深圳市居住證》和《深圳市臨時居住證》,有效期分別為10年和6個月。符合已就業或擁有房產等條件,辦長期證,不符合條件的辦臨時證;就業狀態終止的,長期證自動轉換為臨時證;再就業的,臨時證自動轉換為長期證。

        外來人口在居住地享受權益最多的是深圳。持有居住證后,外來人口將會在醫療、教育、勞動保險、就業、社會保險等至少5方面,逐步享受到與市民同等的待遇。

        廣東:持居住證 5年入學7年入戶

        2010年1月1日起,《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開始實施,廣州、東莞、佛山、珠海等四城市取消暫住證,全面推行居住證。《條例》規定居住證持證人在同一居住地連續居住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5年、有穩定職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應當與常住戶口學生同等對待。居住證持證人在同一居住地連續居住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7年、有固定住所、穩定職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依法納稅并無犯罪記錄的,可以申請常住戶口。常住戶口實行年度總量控制、按照條件受理、人才優先、依次輪候辦理。

        河北:流動人口將享受12項保障權益

        近日,河北省公安廳在舉行的新聞會上透露,3月1日起《河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將實施,屆時將取消暫住證,取而代之的是居住證,流動人口將享受12項保障權益。這意味著河北將終結流動人口暫住登記制度,而代之以居住證制度。此舉也被視為提高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待遇、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廣西:首次領“居住證“不收費

        作為外來務工人員的重要身份證件,在廣西實行了18年(1995年實施)的流動人口暫住證制度將退出歷史舞臺。2月21日,就新出臺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治區法制辦、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和自治區公安廳聯合舉行新聞會。將于3月1日起實施的《辦法》規定,對廣西600多萬流動人口實行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并將在3個城市試行。今后,流動人口將能逐步享受城市均等化公共服務。

        評 論

        拆除戶籍樊籬 社會更顯生機

        文/李光東

        戶籍樊籬的拆除,正在從鄉鎮走向縣、市。可以想見,在不久的將來,除了直轄市、副省級市和一些大城市,戶籍這道隱形的硬性門檻會完全消失。當代中國所呈現的,將是從城市到鄉村、從東部到中西部自由流動的景象。

        一年前,國務院辦公廳發出“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2月23日正式。從總體上看,基本取向是有序放寬。這一年里,各地紛紛出臺相應政策并予以施行。這表明,拆除這道樊籬,是人心所向,是時勢所趨。

        這道幾十年來阻隔人們流動的籬笆,終于從嚴到寬,從緊到松,不再是一種事實上的障礙。歸根到底,這是國人不屈奮進的精神活力,是改革開放釋放的經濟力量。

        曾經,多少農民背井離鄉懷揣夢想執著地走進城市,城市在一邊設障一邊又離不開他們中逐步放開戶籍的教條。而在經濟的推動下,在需要人力資源全國范圍內配置時,戶口已不再是就業的硬性條件。實踐總是孕育著創造,又總會打破條條框框的束縛。這在戶籍問題上體現得如此鮮明。

        樊籬沒了,有沒有本地戶口,獲得的待遇逐漸相同了,社會也就更顯生機與活力。因為,市場開始發揮它配置資源的效率和能力,便于“人往高處走”,更使各地域間的資金、技術、管理、文化發生流動,并由此帶動整個社會發生深刻變革。無論是今日各地農村的新氣象、新面貌,還是當代社會進入深刻轉型,都與戶籍樊籬由硬到軟再到無分不開。

        值得注意的是,在經濟力量作用下,有些戶籍拆除得甚至過猛,超越了發展階段,這同樣會對社會進步造成傷害。這種急于拆墻的背后,是經濟利益的驅動,是對農民、農民工等利益的損害。有的地方用城鎮戶口等換得農民土地,農民進城后卻無事可干。有的地方只求城鎮化率,不注重城鎮化質量。這些戶籍制度改革中的拔苗助長行為,過猶不及。

        第6篇: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范文

        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最新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體系,保障參保人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實行多層次、多形式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根據繳費及對應待遇分設一檔、二檔、三檔三種形式。

        第三條 本市所有用人單位、職工及其他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社會醫療保險。

        第四條 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應遵循廣覆蓋、保基本、可持續、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工作,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會保險機構)具體承辦社會醫療保險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社會醫療保險工作。

        第六條 市政府可根據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對繳費標準、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的分配比例、待遇支付標準等做相應調整。

        第二章 參保及繳費

        第七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共同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為其本市戶籍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為其非本市戶籍職工在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二檔、三檔中選擇一種形式參加。

        第八條 非在職人員按下列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一)本市戶籍未滿18周歲的非從業居民、本市中小學校和托幼機構在冊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并滿1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少年兒童、在本市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含民辦學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學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

        (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具有本市戶籍且年滿18周歲的非從業居民,可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或二檔;

        (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隨遷入戶本市且沒有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可申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戶籍非從業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

        (五)本市戶籍一至四級殘疾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

        (六)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

        (七)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按本辦法第十四、十五條的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或二檔;

        (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在本市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可選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或二檔。

        第九條 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以本人月工資總額8%的標準按月繳費,其中用人單位繳交6%,個人繳交2%。本人月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月工資總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

        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按月繳費,其中用人單位繳交0.5%,個人繳交0.2%。

        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三檔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5%按月繳費,其中用人單位繳交0.4%,個人繳交0.1%。

        職工個人繳交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第十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人員,由其本人或家庭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按月繳費。其中學生、幼兒由所在學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機構于每年9月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統一辦理參保手續,一次性繳納當年9月至次年8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未滿18周歲的本市戶籍非從業居民,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參保手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由其本人按下列規定按月繳費:

        (一)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在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至300%之間選擇繳費基數,其中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0周歲的,按繳費基數的8%繳費;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0周歲的,按繳費基數的11.5%繳費;

        (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繳費。

        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申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由其本人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1.5%按月繳費。

        本辦法第八條第(二)、(三)項規定的人員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申請辦理個人參保手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規定的人員,分別由民政部門、殘聯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并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的人員,由市社會保險機構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為其按月繳費,費用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和本市實際繳費年限達到以下規定的,可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二)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三)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四)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五)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六)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七)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八)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九)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十)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十一)20xx年及以后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本辦法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人員,不滿前款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由其本人繼續繳費至規定年限后,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選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按其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11.5%按月繳費;選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按月繳費。

        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年限不納入本條的實際繳費和累計繳費年限的計算;按國家規定的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辦理轉移的市外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納入本條的累計繳費年限計算。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滿20xx年的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不滿20xx年的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待遇。

        前款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不滿20xx年的,可申請由其本人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至20xx年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后,其醫療保險形式不再變更。繼續繳費人員中斷繳費期間,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八)項規定的人員,按在職人員有關規定繳費并享受待遇。其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繳費基數按其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確定;繳費基數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同時參加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0.2%按月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0.1%按月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三檔的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0.05%按月繳費。

        在職人員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其他人員按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渠道和繳費方式執行。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規定在其他地區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不得同時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不得重復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人員應當依照社會保險登記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年審、變更、注銷等手續。

        市市場監督管理、民政部門和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市社會保險機構通報用人單位成立、變更、終止情況;市公安部門應當及時向市社會保險機構通報參保人的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二十條 社會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單位或參保人的開戶銀行按月托收后,轉入市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賬戶。

        第二十一條 參保單位依本辦法為職工選擇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形式,在醫療保險年度內不得變更。

        基本醫療保險不同形式的參保年限合并計算。

        原綜合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參保年限;原住院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參保年限;原農民工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三檔的參保年限。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繳交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進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組成,統籌基金由大病統籌基金、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和調劑金組成。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繳交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進入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不設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發生的醫療費用中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范圍內的(以下簡稱基本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屬于地方補充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以下簡稱地方補充醫療費用)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支付。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第二十五條 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實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醫療保險基金因疾病暴發流行、嚴重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不敷使用或因其他原因出現支付不足時,由財政給予補貼。財政對本市符合條件的少年兒童、學生和本市戶籍非從業居民參加醫療保險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六條 醫療保險基金來源為:

        (一)醫療保險費及其利息;

        (二)醫療保險費滯納金;

        (三)醫療保險基金合法運營收益;

        (四)政府補貼;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交的醫療保險費依法在稅前列支。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個人賬戶上的結余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利息并計入個人賬戶。

        第二十九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為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主要用于支付門診醫療費用,具體比例如下:

        (一)參保人按8%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繳費基數的5%按月計入個人賬戶;其中年滿45周歲的,按繳費基數的5.6%按月計入個人賬戶;

        (二)參保人按11.5%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繳費基數的8.05%計入個人賬戶;其中一次性繳交醫療保險費的,其應劃入個人賬戶的金額按月計入個人賬戶;

        (三)參保人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劃入基數,按劃入基數的8.05%按月計入個人賬戶,費用由大病統籌基金支付。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繳費的其余部分進入大病統籌基金,用于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征收的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和三檔的醫療保險費,應當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2%計入社區門診統籌基金,1元計入調劑金,其余部分計入大病統籌基金。參保人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待遇的,劃入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和調劑金的費用,由大病統籌基金支付。

        社區門診統籌基金用于支付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和三檔參保人在選定社康中心發生的門診基本醫療費用;調劑金用于選定社康中心結算醫院之間的基本醫療費用調劑;大病統籌基金用于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等支出。

        第三十一條 除本辦法規定可在本市繼續參保的人員外,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領取地不在本市的,應將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至養老保險關系或退休關系所在地,終結本市的醫療保險關系。

        參保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參保人在廣東省內跨地區流動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依照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參保人個人賬戶無法轉移的,提供轉入地社會保險機構相關證明,可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

        參保人出境定居或喪失國籍的,可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并終結在本市的醫療保險關系。

        參保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由其繼承人申請一次性領取,并終結醫療保險關系;一次性繳交醫療保險費中尚未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轉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

        第四章 就醫與轉診

        第三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按以下規定就醫的,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一)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二)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門診在選定社康中心就醫,經結算醫院同意,可以在與選定社康中心同屬于一家結算醫院下設的其他定點社康中心門診就醫;住院及門診大病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三)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門診在選定社康中心就醫,經結算醫院同意,可以在與選定社康中心同屬于一家結算醫院下設的其他定點社康中心門診就醫;門診大病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住院在選定社康中心的結算醫院就醫;

        (四)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就醫情形。

        第三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應當選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作為門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有用人單位的,由其用人單位選定;無用人單位的,由其本人選定。

        14周歲以下的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可選擇一家社康中心或一家市內二級以下醫院作為門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

        參保人可變更所選定的社康中心或其他定點醫療機構,自變更生效次月起在變更后的社康中心或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

        第三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門診就醫轉診、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門診和住院就醫轉診的,應經原結算醫院同意。轉診應逐級轉診或轉診到市內同級有專科特長的醫療機構,轉出醫院應向接受轉診的醫院出具轉診證明。

        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在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轉往市外醫療機構就醫:

        (一)所患病種屬于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布的轉診疾病種類;

        (二)經本市市屬三級醫院或市級專科醫院檢查會診仍未能確診的疑難病癥;

        (三)屬于本市市屬三級醫院或市級專科醫院目前無設備或技術診治的危重病人。

        接受轉診的醫療機構應當是轉出醫療機構同級或以上的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第三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參保人轉往市外醫療機構就診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填寫市外轉診申請表;

        (二)收診醫院主診醫生或科主任出具意見;

        (三)醫院的醫療保險工作機構審核并加蓋醫院公章。

        轉出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同時將轉診信息報市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參保人轉往本市定點的市外醫療機構就醫的,可憑轉診申請表辦理記賬;轉往市外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第三十七條 參保人轉往市外就診后,需要再轉診的,應當由就診的市外醫療機構出具再轉診證明。

        第三十八條 本市戶籍參保人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在市外長期居住的,可在其長期居住地選定三家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其就醫的醫療機構,并向市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本市直通車企業參保人長期派駐在市外工作的,可在工作所在地選定三家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其就醫的醫療機構,并向市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本條規定的人員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的,在備案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審核報銷;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的,在備案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辦理了備案手續的參保人在備案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后需要轉診的,應當由該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條第三款規定申請審核報銷。

        第三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方式支付醫療保險待遇:

        (一)參保人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會保險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按協議約定結算;

        (二)參保人醫療費用屬于個人賬戶支付范圍的,由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從參保人的個人賬戶中劃扣;個人賬戶不足支付的,應當由參保人現金支付;

        (三)參保人醫療費用使用家庭成員個人賬戶支付的,由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從其提供的家庭成員個人賬戶中劃扣;

        (四)在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報銷,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本辦法的規定予以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支付。

        第四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就醫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憑有關單據和資料到結算醫院或指定的醫療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一)經結算醫院同意轉診到非結算醫院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

        (二)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結算醫院急診搶救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

        (三)因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電腦故障、社會保障卡損壞或補辦期間不能記賬的。

        第四十一條 參保人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或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憑有關單據和資料到就診的醫療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一)經醫院同意,住院時憑醫生處方在院外購買基本醫療保險或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的藥品;

        (二)經醫院同意,住院時在院外進行基本醫療保險或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的診療項目;

        (三)因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電腦故障或因社會保障卡損壞或補辦期間不能記賬的。

        第四十二條 參保人除本辦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情形外由本人先行支付的醫療費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憑有關單據和資料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第四十三條 參保人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應在費用發生或出院之日起十二個月內申請報銷,逾期不予報銷。

        第四十四條 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應出示本人的社會保障卡。定點醫療機構在接受參保人就醫時,應查驗參保人社會保障卡并可要求參保人提供身份證明。

        定點醫療機構確定參保人所持社會保障卡為其本人的,應對其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予以記賬;無法確定參保人所持社會保障卡為其本人的,可拒絕為其提供醫療保險服務。

        參保人就醫時不按規定出示社會保障卡或不表明參保人身份,要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和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市社會保險機構不予受理。

        第五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五條 參保人自辦理參保手續、繳交醫療保險費次月1日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每月20日前申報參保的,按當月參保處理;每月20日后申報參保的按次月參保處理。

        參保單位、參保人中斷繳交醫療保險費的,自中斷繳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但其個人賬戶余額可繼續使用。

        為本市戶籍的嬰幼兒辦理參保手續的,從申請當月開始繳費,并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在入戶之日起30天以內憑嬰幼兒出生證明和母親身份證復印件辦理參保手續的,可從其出生之月起繳費,并自出生之日起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由所在學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機構統一辦理參保手續的學生、幼兒,自當年9月至次年8月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的目錄按照國家及廣東省公布的目錄執行。

        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范圍、大型醫療設備檢查和治療項目范圍按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部門制定公布的目錄執行。

        特殊醫用材料、人工器官、單價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醫用材料的范圍及其列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記賬范圍的最高支付限額,按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布的范圍和最高支付限額執行。

        第四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個人賬戶用于支付參保人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地方補充醫療費用、在定點零售藥店憑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購買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藥品的費用,個人賬戶不足支付部分由個人自付。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連續參保滿一年,在同一醫療保險年度內個人自付的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的,超過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或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70%,參保人年滿70周歲以上的支付80%。

        享受前款規定待遇的參保人不享受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待遇。

        享受本辦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待遇的,不享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個人賬戶積累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的,超過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費用:

        (一)本人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基本醫療保險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內的非處方藥品費用;

        (二)本人及其已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自付的基本醫療費用、地方補充醫療費用;

        (三)本人及其已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的健康體檢、預防接種費用;

        (四)國家、廣東省及本市規定的其他醫療費用。

        第四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在本市定點社康中心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70%由其個人賬戶支付,30%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但以下項目費用除外:

        (一)口腔科治療費用;

        (二)康復理療費用;

        (三)大型醫療設備檢查治療費用;

        (四)市政府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做大型醫療設備檢查和治療所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地方補充醫療費用,80%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第五十一條 參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門診大病待遇:

        (一)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

        (二)列入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器官移植后門診用抗排斥藥;

        (三)惡性腫瘤門診化療、介入治療、放療或核素治療;

        (四)血友病專科門診治療;

        (五)再生障礙性貧血專科門診治療;

        (六)地中海貧血專科門診治療;

        (七)顱內良性腫瘤專科門診治療;

        (八)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參保人申請享受門診大病待遇的,應向市社會保險機構委托的醫療機構申請認定,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后,憑大病診斷證明和大病門診病歷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參保人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的,自其申請之日起享受大病門診待遇;連續參保時間未滿36個月的,自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之日起享受大病門診待遇。享受大病門診待遇的參保人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地方補充醫療費用,分別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連續參保時間未滿12個月的,支付比例為60%;

        (二)連續參保時間滿12個月未滿36個月的,支付比例為75%;

        (三)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的,支付比例為90%。

        第五十三條 參保人因病情需要發生的普通門診輸血費,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支付90%,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和三檔參保人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支付70%。

        第五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在本市選定社康中心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甲類藥品和乙類藥品的,分別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二)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目錄內單項診療項目或醫用材料的,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額不超過120元。

        參保人因病情需要經結算醫院同意轉診到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結算醫院發生的急診搶救門診醫療費用,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按前款規定支付標準的90%報銷;其他情形在非結算醫院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社區門診統籌基金不予報銷。

        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支付給每位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的門診醫療費用,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第五十五條 參保人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未超過起付線的由參保人支付;超過起付線的部分,分別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起付線按照醫院級別設定,市內一級以下醫院為100元,二級醫院為200元,三級醫院為300元;市外醫療機構已按規定辦理轉診或備案的為400元,未按規定辦理轉診或備案的為1000元。參保人轉診到不同醫院住院治療的,分別計算起付線。

        第五十六條 參保人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起付線以上部分,按以下規定支付:

        (一)參保人已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及按11.5%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支付比例為95%;

        (二)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按8%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及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未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比例為90%;

        (三)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按規定在市內一級醫院、二級醫院、三級醫院、市外醫院住院就醫的,支付比例分別為85%、80%、75%、70%。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結算醫院因急診搶救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就診醫院的住院支付標準的90%支付。

        第五十七條 參保人住院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內的特殊醫用材料及單價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醫用材料、安裝或置換人工器官,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按下列規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額不超過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布的普及型價格:

        (一)屬于國產材料的,按實際價格的90%支付;

        (二)屬于進口材料的,按實際價格的60%支付。

        第五十八條 參保人住院床位費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按實際住院床位費支付,但不得超過下列規定標準:

        (一)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二檔參保人,最高支付金額為市價格管理部門確定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普通病房A級房間雙人房床位費政府指導價格的第一檔;

        (二)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最高支付金額為市價格管理部門確定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普通病房B級房間三人房床位費政府指導價格的第一檔。

        第五十九條 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的參保人,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次月,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500元體檢補貼并按下列標準按月支付體檢補助,劃入個人賬戶:

        (一)未滿70周歲的,每月20元;

        (二)滿70周歲的,每月40元。

        第六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設定支付限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支付的基本醫療費用超過其支付限額的部分,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在其支付限額內支付。

        參保人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超出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限額的部分,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

        第六十一條 每個醫療保險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限額,根據參保人連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時間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連續參保時間不滿6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倍;

        (二)連續參保時間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

        (三)連續參保時間滿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

        (四)連續參保時間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

        (五)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不滿72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

        (六)連續參保時間滿72個月以上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倍。

        第六十二條 每個醫療保險年度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限額,根據參保人連續參加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的時間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連續參保時間不滿6個月的,為1萬元;

        (二)連續參保時間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為5萬元;

        (三)連續參保時間滿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為10萬元;

        (四)連續參保時間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的,為15萬元;

        (五)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不滿72個月的,為20萬元;

        (六)連續參保時間滿72個月以上的,為100萬元。

        第六十三條 參保人按第五十二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計算的連續參保時間是指參保人在本市實際繳納醫療保險費的連續時間。參保人在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中斷參保不超過3個月的,重新繳費后其中斷前后的連續參保時間合并計算;超過3個月的,重新計算。

        參保人一次性繳交醫療保險費的,自其繳交月的次月1日起逐月計算其連續參保時間。

        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并補繳應當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滯納金后,補繳前后的參保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參保時間。

        第六十四條 參保人按本辦法規定轉診在市外醫療機構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經參保人申請,由市社會保險機構對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核,按不高于本市醫療收費標準予以報銷,其中屬于個人賬戶支付的門診醫療費用,從其個人賬戶扣減。

        第六十五條 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的一檔參保人在市外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二檔、三檔參保人在市外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經參保人申請,由市社會保險機構對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核,按不高于本市醫療收費標準予以報銷,其中屬于個人賬戶支付的門診醫療費用,從其個人賬戶扣減。

        第六十六條 參保人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診、備案在本市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市外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分別按本辦法規定支付標準的90%、70%支付。

        參保人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診、備案,在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但屬于個人賬戶支付范圍的,在個人賬戶余額中扣減。

        第六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診手續到結算醫院外的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應支付標準的90%支付。

        第六十八條 參保人住院期間變更醫療保險形式的,其住院醫療費用按入院時醫療保險形式的待遇標準執行。

        參保人符合出院標準、應當出院而不出院的,自其應當出院之日起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其本人負擔,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十九條 參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除本辦法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規定情形外自購藥品的;

        (二)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三)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四)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五)到國外、港、澳、臺就醫的;

        (六)國家、廣東省及本市規定的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參保人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先行支付。

        第七十條 參保人應當憑醫療費用的原始憑證申請報銷,市社會保險機構對已報銷的憑證不予審核報銷。

        第六章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

        第七十一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根據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就醫、兼顧需要、總量控制、鼓勵競爭,以及與管理能力、信息系統容量相適應的原則,通過綜合考評、談判、招標的方式,從優選擇醫療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和定點服務項目。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優先選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作為定點醫療機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能滿足醫療保險服務需要的,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擇優選擇營利性醫療機構作為定點醫療機構。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遴選條件和程序應向公眾公開。

        第七十二條 醫院、門診部、社康中心申請成為定點醫療機構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醫療機構等級相應的醫療技術設備和醫護人員;

        (二)遵守國家、廣東省、本市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

        (三)嚴格執行國家、廣東省、本市關于非營利性醫療收費和藥品零售價格的各項規定,收費標準實行公示制度;

        (四)承諾嚴格遵守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政策規定,建立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醫療保險管理組織,配備滿足社會醫療保險需要的軟硬件設備。

        企事業單位內部醫療機構符合前款所列條件,且所在單位的在職員工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也可以申請成為定點醫療機構,為本單位的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

        第七十三條 零售藥店申請成為定點零售藥店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藥品經營許可資格;

        (二)遵守國家、廣東省、本市有關醫藥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

        (三)嚴格執行國家、廣東省、本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四)能及時供應醫療保險用藥;

        (五)在零售藥店營業時間內,在崗服務的藥學技術人員符合藥監部門的要求和規定;

        (六)承諾嚴格執行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規定,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滿足社會醫療保險需要的軟硬件設備。

        第七十四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選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制定并公布計劃。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申請定點資格的,應在市社會保險機構公布計劃的規定時間內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提出申請;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在60日內對其進行綜合評估,并公布評估結果,綜合評定排名靠前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選定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

        在同等條件下,規模較大、技術力量較強、等級較高、誠信較好的醫療機構可優先選擇確定為定點醫療機構。

        在同等條件下,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直營藥店、可24小時提供服務的藥店、不經營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外商品的誠信較好的零售藥店,可優先選擇確定為定點零售藥店。

        第七十五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簽訂協議,并按協議進行管理。

        市社會保險機構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履行協議的情況,每兩年進行一次信用等級評定并公布評定結果。

        市社會保險機構依據評定結果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及相關工作人員給予獎勵,獎勵經費列入市社會保險機構部門預算。

        第七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按規定收費的原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協議約定向參保人提供服務。

        第七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規范醫療行為,嚴格禁止以營利為目的的各種開單提成行為,降低參保人自付費用占醫療總費用的比例,減輕參保人的經濟負擔。

        第七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建立與醫療保險制度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醫療保險工作機構,實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

        第七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嚴格執行政府有關醫療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的規定,并予以公布。

        定點醫療機構應向參保人提供門診收費明細清單或住院每日收費明細清單等單據。

        第八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單獨留存參保人的處方、大型醫療設備檢查治療審批單及報告單、檢查治療單、醫藥費用清單等單據,留存時間不得少于兩年。

        定點零售藥店應單獨留存參保人購買藥品的處方及明細清單,留存時間不得少于兩年。

        第八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時應當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及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有關管理規定。

        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使用前款規定以外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應事先告知參保人并征得其同意。

        定點醫療機構與其他單位、個人合作或承包的診療項目不得納入醫療保險記賬范圍。

        第八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中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師可按協議規定為參保人提供醫療保險服務。

        醫師違反醫療保險有關規定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拒絕其提供醫療保險服務,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通報其所在的定點醫療機構并向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第八十三條 參保人使用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向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核查:

        (一)購買處方藥的,核查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處方,且處方記載的就診人姓名與社會保障卡一致;

        (二)購買非處方藥的,應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并核查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處方,或其個人賬戶積累額達到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

        第八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為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辦法規定和協議約定與市社會保險機構結算。

        市社會保險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的協議應約定結算方式和償付標準。

        醫療保險費用結算采取總額控制下的復合式支付制度。

        第八十五條 參保人按照本辦法規定轉往市外醫療機構就診,屬于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按不高于本市醫療收費標準予以報銷后,再與本市轉出醫院按協議約定的辦法結算。

        第八十六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與定點醫療機構約定償付標準,并按協議規定對定點醫療機構實際醫療費用低于約定償付標準的部分進行獎勵,費用從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中列支。

        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有結余的,結余部分按比例獎勵給結算醫院后,其余部分結轉下一年使用。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七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并將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八條 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使用等情況,應納入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監督范圍。市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結轉和管理情況進行定期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通報。

        第八十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公立醫院管理機構應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監督管理,將定點醫療機構執行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納入醫療機構綜合目標管理的考核內容,并納入其負責人任期目標責任制。

        第九十條 市價格管理部門應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執行國家、廣東省、本市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實行監督。

        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藥品質量等實行監督。

        第九十一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組織設立社會保險醫療專家咨詢委員會。社會保險醫療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開展下列工作:

        (一)為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訂有關政策提供醫療保險方面的專業意見;

        (二)為市社會保險機構進行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提供技術指導,對監督檢查中發生的醫療疑難問題提供專家意見;

        (三)為市社會保險機構設立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病種等提供專家意見;

        (四)對參保人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確認提供專家意見;

        (五)對參保人與定點醫療機構因出入院發生的爭議提供專家意見,對異常醫療費用進行評估;

        (六)市社會保險機構委托的其他醫療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醫療專家咨詢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列入市社會保險機構部門預算。

        第九十二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將參保人醫療保險參保情況和待遇享受情況以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方式定期免費寄送參保人。

        參保人與市社會保險機構約定,以登錄社會保險個人服務網頁、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形式獲取個人權益記錄的,市社會保險機構不再另行寄送。

        第九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控告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保單位、參保人和市社會保險機構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舉報內容核實后,市社會保險機構從獎勵經費中對署名檢舉人予以獎勵,獎勵經費納入市社會保險機構的部門預算。

        市社會保險機構對舉報的單位和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十四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保單位、參保人的醫療保險行為實行監督檢查,并可聘請機構或醫療保險監督員參與監督。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未按規定提供醫療保險有關資料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拒付相應的費用。

        市社會保險機構進行檢查時,可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繳納醫療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可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資料。

        第九十五條 參保人遺失社會保障卡的,應及時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掛失;參保人申辦新卡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在領取新卡后持新卡及病歷等相關資料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報銷、補記賬或從其個人賬戶中扣減。

        第九十六條 參保人的社會保障卡遺失造成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損失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向醫療機構或冒用人追償。參保人社會保障卡遺失而未掛失導致其社會保障卡被冒用的,造成的個人賬戶損失由其本人承擔。

        第九十七條 參保人對定點醫療機構界定的出院日期有異議的,可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裁定,市社會保險機構應安排社會保險醫療專家咨詢委員會提出專家意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確定應出院日期。

        第九十八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發現社會保障卡使用異常的,為避免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遭受損失,可暫停該社會保障卡的記賬功能,并通知參保人說明情況。社會保障卡暫停記賬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支付,經核查沒有違規情形的,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恢復該社會保障卡記賬功能并按本辦法規定報銷暫停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三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以三千元罰款。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的,職工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投訴、舉報。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補繳應當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逾期未履行的,處以與欠繳數額等額的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超過兩年未被發現和投訴舉報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第一百零一條 用人單位補繳社會醫療保險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申請補繳兩年以外醫療保險費或個人繳費人員申請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市社會保險機構不予受理。

        第一百零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社會醫療保險而未參加的,其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待遇標準支付。

        用人單位參加社會醫療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滯納金后,參保人新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支付。

        第一百零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違反與市社會保險機構所簽訂協議約定的,按協議規定處理。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違約金計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一百零四條 參保人有違反醫療保險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暫停其社會保障卡記賬功能3個月;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暫停記賬功能12個月。社會保障卡暫停記賬期間,參保人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可申請報銷,但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減半支付。

        (一)轉借社會保障卡供他人使用的;

        (二)通過以藥易藥、以藥易物或倒賣藥品套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三)采用多次就醫方式獲取統籌基金支付的藥品超出正常劑量的。

        第一百零五條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并處騙取金額五倍的罰款;屬于醫療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責令退回,并處騙取金額五倍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一百零七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不誠信行為納入本市信用評價體系。

        第一百零八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市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 醫療保險關系行政相對人對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市社會保險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條 企業可按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4%提取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用于支付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第一百一十一條 離休人員和一至六級殘廢軍人(原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障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市城市化人員以股份合作有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參加醫療保險并繳費。

        第一百一十三條 參加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駐深單位中由廣東省、北京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在退休前已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的,其基本醫療保險按在本市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規定辦理;需要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分別按月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1.5%和0.2%繳納,由原用人單位按應繳的年限一次性繳足應繳的醫療保險費。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在本市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應按市社會保險機構規定的指紋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紋,并在以后每年的相應月份內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提供一次指紋;未按時提供的,市社會保險機構自次月起停止支付醫療保險待遇;補充提供指紋后,市社會保險機構自提供次月起繼續支付醫療保險待遇。停止支付期間,參保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先行支付,補充提供指紋后按有關規定申請報銷。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妥善保存參保人的指紋資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參保人無法提供指紋的,應按市社會保險機構的要求每年提供有效的生存證明材料。

        第一百一十五條 家庭病床和老年疾病護理醫療、取消醫療保險藥品加成后新增診查費等費用支出項目,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六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訂醫療保險配套管理辦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本辦法中所指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上半年按上兩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下半年按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參保單位,是指已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

        本辦法所稱參保人,是指已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本市戶籍非從業居民,是指滿18周歲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在學校就讀且未在用人單位就業的本市戶籍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本市戶籍人員和在本市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第一百一十九條 轉業或退伍安置在本市的參保人,其在部隊服役期間的軍齡或在軍隊參加醫療保險的年限視為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

        第一百二十條 本辦法所指醫療保險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由我市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醫療保險費的退休人員和一次性繳納醫療保險費的人員,其資金渠道仍按原規定執行。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享受按月支付體檢補助的人員,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繼續支付。

        參保人在本辦法實施前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認定為門診大病的,其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的記賬比例仍分別為90%和80%。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本市生育保險制度實施之前,年滿18周歲且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二檔參保人按下列規定同時參加生育醫療保險:

        (一)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按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0.5%按月繳交生育醫療保險費;

        (二)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按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0.2%按月繳交生育醫療保險費。

        在職人員的生育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交,其他人員的繳費渠道和繳費方式分別按其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渠道和繳費方式執行。

        生育醫療保險參保人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其產前檢查、分娩住院、產后訪視、計劃生育手術的基本醫療費用(不含嬰兒費用)仍按原標準由生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其中產前檢查的基本醫療費用自提供計劃生育證明之日起由生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一百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中斷參保不超過30日的,視同參保人仍參加原醫療保險形式并享受相應待遇。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月30日制定的《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號)以及《關于印發深圳市非從業居民參加社會醫療保險補充規定的通知》(深府〔20xx〕210號)、《關于將深圳市少年兒童及大學生醫療保險納入住院醫療保險的通知》(深府〔20xx〕126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社會醫療保險的作用一、是有利于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醫療保險是社會進步、生產發展的必然結果。反過來,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會進一步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生產的發展。一方面醫療保險解除了勞動者的后顧之憂,使其安心工作,從而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保證了勞動者的身心健康,保證了勞動力正常再生產。

        二、是調節收入差別,體現社會公平性。醫療保險通過征收醫療保險費和償付醫療保險服務費用來調節收入差別,是政府一種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三、是維護社會安定的重要保障。醫療保險對患病的勞動者給予經濟上的幫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帶來的社會不安定因素,是調整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的重要社會機制。

        第7篇: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范文

        北京市著力調整完善義務教育入學政策,采取多項措施應對擇校等重點大城市共同面臨的難點問題。2014年北京市義務教育入學政策的主要變化:一是堅持免試就近入學。凡年滿6周歲(200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均須按區縣教委劃定的學校服務片參加學齡人口信息采集,免試就近入學。完成小學教育的學生,應當進入初中繼續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各區縣教委在市教委統籌指導下,根據適齡學生人數、學校分布、所在學區、學校規模、交通狀況等因素,進行單校劃片或多校劃片。二是全市使用統一的小學和初中入學服務系統,將每一個學生入學途徑和方式全程記錄,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權限進行查詢和監控。目的是預測適齡兒童入學數量和分布,做好入學服務,同時利用信息化手段規范入學流程,保障公平、公正。三是取消“共建”入學方式。四是實施計劃管理。各區縣加強入學需求前瞻預測,按照學齡人口數量、小學畢業生數量和中小學校辦學規模等制定小學、初中招生計劃并報市教委備案。各學校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招生計劃。

        近年來,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先后實施了多項措施改善中小學辦學條件、調整學校布局、補充和培訓教師,使義務教育的均衡程度得到明顯提高。但隨著人民群眾對優質教育的需求不斷增長,擇校傾向仍然明顯。北京市提出解決這一問題的基本思路是:擴大優質教育資源,以增量緩解矛盾。為此將打造北京教育新地圖,讓市民家門口就有好學校。

        一是所有區縣都把提供優質教育供給放在改革首位,采取了“增量推進,存量盤活”的方式,既做加法――新建、改擴建學校,又做減法――整合資源,改造薄弱校并入名校一體化管理。如東城區分學區以品牌校為龍頭,捆綁兩個臨近的普通小學,形成“1+2”模式的“優質教育資源帶”。采取“大年級組制”將一所優質校與一所薄弱校聯盟結對,實現軟硬件優質資源“大通道”。優質小學增設初中部和示范中學增設小學部,探索中小銜接實施路徑。西城區今年將試行學區制,以街道行政區劃為基礎,建設11個學區,計劃投入22.8億元完成4個新建校、32個改擴建工程、70多個裝修改造項目。有序擴大教育集團規模,通過新增和調整,使教育集團總數達到15個,涉及69所中小學。海淀區北部地區堅持“筑巢引鳳”思路,通過名校承辦新建教育配套設施、多址辦學方式擴大優質資源。調整學區劃分,合理配置資源。以中部、南部地區布局調整為重點,南北同步提升整體辦學水平。

        二是引導在京高校支持小學特色發展。組織中央和市屬藝術體育院校或有藝術體育專業優勢的院校,支持周邊小學提升整體辦學質量。目前,已確定20所高校和國家大劇院、北京京劇院等藝術團體支持12個區的近130所小學,培育藝術、體育辦學特色。

        三是從2012年起至今,市政府連續兩年以政府實施形式推進城鄉新區一體化學校建設。2012年重點建設了15所學校,2013年增加30所,2014年增加20所,這65所一體化學校形成優質教育資源新的增長點,促進各區縣優質教育資源覆蓋率大幅提升。

        上海:努力辦好老百姓“家門口的學校”

        上海市從1997年起就實施了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政策。在小學階段,按照戶籍為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安排學校;初中階段,或者按照戶籍,或者按照小學初中對口關系,或者按照區域內電腦派位等方式安排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確保適齡兒童少年享有相應的公辦學校學位。2014年,上海根據教育部要求,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持續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一是以課程改革為引擎,堅持“立德樹人”目標,關注學生和學習經歷,關注教師和改革自覺,關注學校和教育全過程,扎實推進義務教育學校內涵發展。二是推進委托管理、集團化辦學等體制機制創新,推進優質資源在區域內和城鄉間共享,抬高底部、整體提升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水平。

        二、以“辦好家門口的每一所學校”為目標,通過建設“新優質學校”等舉措激發學校內在活力。一大批不挑選生源、不爭搶排名、沒有特殊資源配置的老百姓“家門口的學校”,高度負責地對待每一個學生,讓家長從孩子每一天的成長進步中感受到教育帶來的改變。

        為向老百姓宣傳和推介“家門口”的好學校,2014年年初以來,上海組織國內外新聞媒體啟動“新優質學校”校長風采錄系列報道,宣傳報道一批新優質學校校長的辦學思想和辦學歷程;走進新優質學校,了解“辦好每所學校,教好每一個學生,成就每一個教師”新優質學校的辦學理念與實踐;上海市教委會同部分媒體召開“解放―教育論壇”,面向社會公開討論選擇學校問題,讓專家講解小孩的成長規律和家長選擇學校的注意事項,讓關注學生內心世界成長的家門口的新優質學校,逐步成為很多家長選擇學校的共識。

        三、規范民辦中小學招生行為。近年來,為避免民辦學校招生給中小學成長造成不必要的負擔,確保招生入學秩序的公平公正,2014年上海推出系列舉措,進一步規范民辦中小學招生行為。主要包括:民辦中小學招生實施“三個統一”(報名時間統一、面談時間統一、錄取時間統一)、“兩個限定”(沒有寄宿條件的民辦小學限定在本區域范圍內招生,有寄宿條件的民辦小學可面向全市招收寄宿學生,跨區縣招生人數由學校與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共同商定后向社會公示;每個適齡兒童限定填報2所民辦小學)、“兩個公開”(民辦中小學招生簡章要公示并通過學校網站向社會公開;民辦小學面談過程向市、區縣教育行政、督導、監察部門以及學校家委會代表等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2014年,繼續要求民辦學校不得將奧數成績、英語星級考等各類學科競賽、等級考證書與入學掛鉤,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文化測試選拔學生,不得在招生計劃之外自行招收學生或招收借讀生、旁聽生。

        武漢:努力從源頭上緩解“擇校熱”

        武漢市2014年義務教育入學招生政策主要是“六個嚴格執行”:一是嚴格執行“劃片對口、就近入學”規定,堅持政府通知入學制度。二是嚴格執行“免試入學”。禁止組織任何形式的筆試、面試擇優選拔新生;任何學校不得搶奪生源和舉辦相關培訓班,不得以各種學科類實驗班名義招生;嚴禁將社會性學科競賽成績或社會辦學機構的測試結果與新生入學掛鉤。三是嚴格執行招生入學工作程序。四是嚴格執行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政策。五是嚴格執行民辦初中學校招生辦法。報名數大于招生計劃數的民辦學校,采取電腦派位和自主招生相結合的招生方式,招生計劃比例按46安排。六是嚴格執行招生入學時間安排。6月15至18日,每一所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必須劃定服務范圍并向社會公示;7月3日以前,必須將《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發放給每一個適齡兒童少年。

        武漢市強化政策引導,進一步緩解“擇校熱”,實施擇校生不享受優質高中到校指標即不享受“分配生”資格的政策,并向社會廣泛宣傳,促使家長和學生理性對待擇校。同時,將省級示范高中學校招錄分配生比例擴大到指令性招生計劃的50%,讓對口入學的學生有更多機會享受優質教育資源。

        武漢市以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為目標,努力從源頭上緩解“擇校熱”。在進一步優化資源配置,推進學校標準化建設,深化校長、教師交流的基礎上,強化4項措施:一是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小班化教學。二是積極推進義務教育學區制管理。三是強化督學與督政雙輪驅動,將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作為教育督導工作的重點,并將評估結果作為評價各區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深入開展“群眾滿意中小學”創建和優質均衡發展示范區評估,辦好一大批群眾家門口的新優質學校。四是大力加強教育信息化建設。2012年年底,武漢成為首批國家教育云試點城市,被教育部確定為教育數字資源規模化應用試點地區。全市中小學已基本建成“三通兩平臺”,為實現優質教育資源在更大范圍內共享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廣州:建立完善系列招生考試制度

        《2014年廣州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意見》重申: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招生都實行屬地管理、免試就近入學。廣州市還出臺了《中小學校招生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明確了15項招生考試違規行為,及其違規學校、責任人所應承擔的6種責任和后果;出臺《關于嚴格貫徹教育部檢查組要求糾正“推優生”做法的通知》,2015年全面取消“推優生”制度;出臺《2014年廣州市公辦外國語學校初中招生工作方案》,公辦外國語學校初中改為面談招生;出臺《關于進一步做好優秀外來工入戶和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12個區、縣級市也制定了相關細則,較好地緩解了來穗人員隨遷子女逐年增加該市義務教育的壓力。

        圍繞落實教育部“兩個文件”精神,廣州將做到“四個進一步”:一是進一步加強領導,推進配套改革。2014年廣州將推行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列為全面深化改革要點,完善招生考試委員會制度,建立完善系列招生考試制度。二是進一步加強督查,規范招生行為。堅持義務教育“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每年組織非正常跨區域招生比例及規范教育收費專項檢查。三是采取四項措施進一步提升質量,促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第一,培養好的校長。繼續做好以卓越校長培養工程和百千萬人才培養工作為代表的優秀校長群體建設。第二,培養好的教師。以“強師工程”和教師流動機制為重點整體提升師資隊伍綜合素質。第三,培養好的學生。以成為國家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改革試驗區為契機,構建中小學教育質量陽光評價指標體系。第四,培育好的學校。結合實際采取學區管理、集團發展、抱團發展、學校聯盟等辦學模式促進基礎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四是進一步加強溝通,培育好的生態。在已有公眾咨詢委員會的基礎上,建立更加完善的涉及重大民生的教育決策事項公眾征詢制度,在更大層面達成共識,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杭州:實施招生工作“六公開”制度

        杭州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自二十世紀80年代末開始實行按學區就近招生,2012年起實行“公辦不擇校、擇校到民辦”的“零擇校”政策,按照“屬地管理”和“就近入學”的原則,逐步建立健全了公辦小學招生實行按學區招生和公辦初中按對應小學對口招生的機制、按照“住、戶”關系排序錄取學生的招生規則、民辦學校電腦派位和面談免試自主招生相結合的招生錄取方式,推進義務教育免試入學。同時,實施招生政策、學區劃分、招生計劃、招生程序和結果、民辦學校自主招生方案、申訴渠道等招生工作“六公開”制度,大力推進陽光招生。已連續兩年實現擇校亂收費的“零投訴”。

        今年,杭州市公辦學校嚴格按學區招生,民辦學校免試入學。一是民辦初中招生實施網上報名,以杜絕在招生報名過程中學校的過度勸退和變相考試現象。 二是規范義務教育公辦學校特長生招生政策。明確公辦小學不招收特長生,公辦初長生招生實施特長生類別、學校類別、學校數量、招生數量“四限”政策。三是按照“一視同仁、適當照顧”的原則,梳理規范了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政策需要適當照顧錄取的學生對象、報名辦法、錄取辦法。四是進一步明確招生紀律。明確了違反招生紀律的類行為和處罰辦法。

        天津:以學區為單位就近免試注冊入學

        天津市小學招生100%實行免試就近入學政策,適齡兒童按照劃定的學區片登記入學。全市初中招生實行免試就近入學政策,就近入學比例2013年達到88%以上。天津市堅持“公辦不擇校,擇校找民辦”原則,民辦中小學在區縣教育局統籌指導下招生。

        在優化資源方面:2008年,全面完成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清理整頓,把回歸公辦的改制學校劃入初中招生學區片,優化了資源配置。經過五年的努力,天津完成首輪義務教育學校現代化標準建設,惠及全市城鄉1 190所義務教育學校通過驗收,極大改善了辦學條件。2013年,該市又啟動了新一輪義務教育學校現代化標準建設,加快了高水平均衡發展的步伐。

        在政策導向方面:堅持公辦初中先于民辦學校招生,大批公辦初中敞開大門面向小學畢業生,以學區為單位就近免試注冊入學。這一招生方式突出了“免試”,特別是對“就近入學”給了一些彈性,小學畢業生可在學區片內選擇適合自己發展,且方便就讀的學校入學,家長接送孩子,學生中午用餐等矛盾得到化解。

        在保證公平方面:采取堅決措施,逐步把包括歷史名校、優質初中在內的所有初中學校全都劃入學區片內,實行劃片入學。天津市從2008年開始實行優質高中招生指標分配,并不斷加大比例,有效抑制初中擇校現象的蔓延。

        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初中免試就近入學實施意見》。工作目標是:鞏固中心城區初中招生制度改革成果,建立以初中免試就近入學比例為基準的均衡發展新機制;擴充優質資源,組建學校聯盟,嚴格計劃招生,多措并舉,協同推進初中招生劃片入學。到2017年,公辦初中學校95%實行劃片就近入學。

        重慶:標本兼治破解“擇校”難題

        在招生方式方面,重慶市絕大多數區縣堅持多年來老百姓普遍接受的“單校劃片、免試入學”招生辦法;北碚區等個別區縣擬采取“多校劃片、電腦派位”方式;為保持穩定,沙坪壩區、渝中區少數區縣個別學校仍將實行“推薦入學、特長錄取”方式招生。

        在推優生、特長生方面,今年作為過渡年,可沿用過去推優、保送、特長入學辦法招生,但要求區縣提前做好2015年免試劃片入學的各項準備工作。明確從2015年秋季學期起,全市公辦學校原則上停止招收推優生、保送生和特長生。

        在隨遷子女入學方面,堅持以流入地政府為主、公辦學校為主的“兩為主”政策,隨遷子女監護人出具戶籍證明、住(租)房證明、合法工作證明和流動人口居住證明等“四證”,由居住地教育部門安排入學。

        在治理擇校亂收費方面,一手抓治標,嚴禁擇校亂收費。重慶市從2013年起,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門要求,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擇校亂收費成效顯著。今年將按照教育部要求,進一步加大治理力度,防止擇校亂收費反彈;另一手抓治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開展中小學標準化建設,實行校長教師交流輪崗,推進城鄉幫扶、集團化辦學等模式,辦好“百姓身邊好學校”,將不低于70%的優質高中招生名額合理分配到區域內初中。

        沈陽:努力實現軟硬件辦學條件基本均衡

        為控制“擇校”,沈陽市在1990年進行初中招生制度改革,取消初中入學考試,小學畢業生免試就近直升初中;2012年,實施了陽光分班。目前,這項工作推進得平穩、有效,基本解決了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的入學秩序問題,促進了教育公平。

        一是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區域內做到了基本均衡。自1990年起,沈陽市在推進這項政策時,有過不穩定,家長有過上訪,問題的關鍵是學校間的差距大。為此,沈陽下大力氣推進均衡發展。通過大學區、集團化發展、教師交流、城鄉學校結對子等一系列措施,全力促進軟件的基本均衡;通過學校標準化建設,讓硬件均衡了。特別是在2013年通過義務教育學校綜合提升工程,又在軟硬件均衡建設上,進行了新一輪為期三年更大幅度的調整與改革。軟硬件辦學條件的基本均衡是義務教育學校就近免試入學的基礎。

        二是科學劃分學區。學區劃分既要考慮現在,也要考慮歷史,不能完全按照距離“一刀切”,應在充分考慮入學距離的前提下,讓廣大學生及家長都能從心里接受。沈陽做到了每所學校的學區相對穩定;集團發展的學校,以年級分校區,避免出現熱點校。同時,學區劃分的方案要經當地政府研究確定,上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并統一在全市主要媒體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這是義務教育學校就近免試入學平穩推進的關鍵。

        大連:就近入學納入政府考核項目

        大連市從1986年取消了全市統一組織的小學升初中考試,全面實行小學、初中100%劃片就近入學,城區小學畢業生按學校劃片采取“對口直升”的辦法免試就近升入初中。在保障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就近入學方面,大連市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辦好老百姓家門口學校。大連市從1996年開始推進以辦學條件標準化、教師隊伍建設制度化和學校管理規范化為主要內容的義務教育區域均衡發展,僅2008年以來,市區兩級財政已投入40多個億用于中小學辦學設施標準化建設。2010年,在全市12個地區全面實施了區際組團辦學項目,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開始由“區域均衡”向“全區域均衡”邁進。為均衡人力資源配置,做好教師交流工作,全市每年縣域內交流教師1 300多人,由城市向農村派出教師130多人支教一年,承擔教學、培訓指導農村教師等任務,同時每年從農村派出1 000多名教師到主城區學校跟班進修培訓。從去年開始,大連市開始組建特色目錄學校發展聯盟,從全市評出的首批40所優質特色品牌學校與薄弱學校建立教育發展共同體,較好地滿足了學生家長對“好教師”、“好校長”的需求,為義務教育就近入學提供了根本性保障。

        二、加強制度建設,通過政策引導學生按學區就近入學。一是按照有利于就近入學的原則做好學區劃分,城市公辦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劃定的學區做好招生工作,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跨學區招生。二是堅決取消一切以擇優為幌子的各類特長班和入學選拔考試,嚴格學籍管理,堅決控制以擇校為目的的學生非正常流動。三是均衡生源結構,實行重點高中招生指標到校政策,指標到校的比例已經由1993年的10%提高到85%,同一重點高中錄取的不同初中指標生最低分數差已經由10分拉大到35分。四是做好就近入學政策宣傳,每年都要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招生信息,設立舉報平臺,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三、積極履行政府責任,將義務教育就近入學工作納入政府考核項目。自2009年起,大連市將規范招生入學納入對縣級政府的綜合評估,市政府教育督導室每年下達區域擇校平均指標和熱點校擇校率兩個指標,年底將督導結果進行通報,并對縣級政府進行問責。經過多年努力,學生擇校率呈逐年下降態勢,僅以初一為例,城市學校學生擇校率已由2009年的8.5%下降到2.9%,公辦義務教育擇校現象得到基本遏制。

        哈爾濱:城區義務教育學校將全部實現標準化

        哈爾濱市從1986年起全面實行公辦小學就近劃學區招生,公辦初中對口入學的招生辦法,實現了就近入學要求;1995年起,開始實行“兩先、一抽、不調”的均衡分班辦法,即先將學生均衡分班、先將任課教師和班主任均衡分組,通過家長抽簽方式確定班級任課的班主任和教師組,一旦抽簽確認,任何學生、教師不得調換。在規范特長生招生方面,哈爾濱規定只有省級以上初中體育、藝術教育基點校可以在學校所在區招收特長生,其他學校一律不得跨學區招生。特長生招生數量嚴格按照教育部要求控制在學校新生總數的5%以內。此外,民辦學校不得通過文化課考試招生,不得通過文化補習學校或其他機構考試招生,不得以奧數考試成績或其他競賽成績作為錄取依據。

        哈爾濱以促進教育均衡發展為抓手,推動就近入學目標的實現。一是大力推進標準化學校建設,哈爾濱提出,今年城區義務教育學校要100%實現標準化,2015年八個城區力爭全部通過國家縣域義務教育基本均衡評估驗收。二是完善和推廣名校集團化、郊區學校聯盟、農村學校聯盟等辦法,縮小辦學差距。三是今年秋季新學期,在部分區、縣(市)推進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教師、校長輪崗交流試點。四是將繼續積極推進和完善重點高中配額生招生政策,今年將省重點高中統招生配額比例提高到60%,進一步引導學生按學區就近入學。

        濟南:“組合拳”遏制“擇校熱”

        在多年的實踐中,濟南市以均衡資源配置為基礎,全面推進“小升初”免試入學,不招特長生;以強化中考招生政策中的指標生剛性為導向,來有效遏制擇校;以禁收擇校費為支點,鏟除“擇校”的內生動力;以完善名優教師交換、集團辦學的均衡發展機制為手段,在全面提高教育質量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護絕大多數群眾的受教育權益。這一系列帶有“組合拳”性質的措施之所以能夠順利實施,關鍵是讓學生和家長意識到不擇校在家門口照樣可以享受到均衡化的教育,以此引導他們認同“對口入學”政策,而這也是“劃片免試入學”政策得以順利實行的基本原因。

        自1987年開始,濟南市堅持100%小學劃片招生,免試入學;100%初中學校采取學區內對口小學整體直升,免試入學(單位辦學、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所有學校均不招收特長生。2007年濟南市將熱點高中計劃內招生數額的80%作為指標生平均分配到各初中學校。同時規定義務教育階段擇校生中考時不享受高中學校指標生和推薦生待遇,降低家長擇校預期。

        濟南市自2010至2012年,投入17億元完成學校標準化工程,基本實現學校辦學條件的均衡化。實施教師交換戰略,自2010年至今,累計交流教師11 972人,占在職教師的28.5%,基本實現了師資條件的均衡化。實施名校帶動戰略,采取教育集團、教育聯盟、名校+新校、名校+弱校等多種形式,提升學校管理水平,基本實現了學校的均衡化發展。2012年規定,全市國辦義務教育學校停止收取擇校費,降低了招收擇校生的內驅動力。2013年,濟南城區義務教育階段接納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人數為94 275人,占城區學校在校生總數的32.13%,確保了符合入學條件的少年兒童不因學位緊張而失學;全市年投入資金3.5億元,共計57.6萬學生享受了資助政策,確保了各類符合條件的學生不因家庭困難而失學。

        在公開和監督方面,2013年全面推進校務公開,完善學區公示制度,本著“動態調整,就近從優”的原則,將市區33所熱點學校一次性擴大學區覆蓋范圍,79 580戶居民的孩子受益,保障了義務教育無縫隙覆蓋。“應保盡保”的承諾,使全市義務教育質量穩步提升,招生秩序良好。

        青島:以指標生政策引導義務教育就近入學

        青島市從1987年開始取消初中招生考試,實行就近免試入學。目前,全市公辦小學全部實行劃片免試就近入學,其中有32所公辦初中學校實行劃片免試就近電腦派位入學,其余公辦初中學校全部實行單校劃片免試對口入學。

        青島市堅持實行普通高中指標生招生政策,讓就近入學的學生享有更多接受優質普通高中教育的機會,推進就近入學政策的實施。2014年,全市優質普通高中指標生招生比例占普通高中學校普通班招生計劃的65%。青島還積極保障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就近接受免費義務教育。從2004年開始,符合青島市入學條件的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由公辦學校負責接收,實行就近入學,與本地學生享受同等的免費義務教育。

        此外,青島市積極探索通過“區域學校一體化發展”、“名校集團化辦學”、“高校輻射中小學”、“跨區域辦學”等方式,加快縮小校際差距,整體提升教育質量,讓學生在家門口就能接受優質教育,愿意就近入學。青島市政府還印發了《關于推進青島市普通中小學小班化教育的實施意見》,通過有計劃地實施小班化教育,實現更高質量的義務教育就近入學。

        西安:全面深化大學區管理制改革

        西安市除了嚴格實行公辦學校免試就近入學,切實保障公民的義務教育平等受教育權外,穩妥實施以綜合素質測評為主要內容的民辦學校初中招生制度改革,依法保障群眾對民辦教育的選擇權。今年,西安市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相關規定,在充分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對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實施區縣監督下的學校自主招生,按“小學生六年綜合素養發展過程性評價與小學生畢業綜合素質養成階段性評價相結合的素質教育綜合評價”的方式。評價過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評價結論及錄取過程向學生、家長和社會公開。未被民辦學校錄取的學生,將嚴格按照學區劃分范圍向公辦學校直接派位。

        該市全面深化大學區管理制改革,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標本兼治化解“擇校熱”。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是形成“擇校熱”的重要根源。為此,西安市在加大資金投入,全面加快義務教育標準化學校建設步伐的同時,進一步鞏固大學區管理制改革。目前已研究制定了《關于深化大學區管理制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從10個方面提出深化改革的具體任務要求,并從創建大學區制改革示范校、深化大學區教師交流、組建跨區域大學區、構建優質教育資源共享信息化平臺及加強大學區績效評估辦法等5個方面著手制定相關的配套政策,確保改革繼續邁向深入,以此著力解決全市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優質教育資源短缺、中小學整體辦學水平不高等突出問題。

        長春:義務教育學校起始年級電腦均衡分班

        自1986年起,長春市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全部由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并取消了小升初入學考試,實行劃片入學。到目前為止,已經實現了公辦中小學學區全覆蓋,真正做到了為每一名適齡兒童、少年提供一個相對就近的公辦義務教育學位。

        該市堅持中小學招生工作的五項基本原則,即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免試就近、“兩個一致”、“均衡分班”等五項基本原則。強化中小學招生宣傳,完善社會監督機制與責任追究制度,實現陽光招生。推進“學區制”入學辦法。以各縣(市)區為主體,在原有相對穩定學區的基礎上,對公辦中小學的學區進行科學、適度調整,逐步推進小學初中九年一貫對口直升。年內實現小學95%以上劃片按學區入學,初中90%以上劃片按學區入學。

        長春市實行公辦優質空余學位電腦派位和民辦初中電腦派位。自2010年起實行公辦優質空余學位電腦派位,將各公辦優質學校空余的學位面向區域內進行電腦派位。2014年將在原有基礎上改革公辦優質空余學位電腦派位報名辦法和派位結果查詢辦法,推進公辦優質教育資源公平惠及百姓。自2013年起實行民辦初中電腦派位,將民辦初中不超過30%的學位面向全市進行電腦派位。2014年將強化屬地管理職能,進一步完善民辦初中電腦派位的操作過程,推進民辦優質教育資源公平惠及百姓。該市還對中小學起始年級實行電腦均衡分班,通過繼續完善這一分班系統,所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含民辦學校)起始年級將全部實行電腦均衡分班,均衡配置教育資源。

        南京:對擇校比例不降學校實行一票否決

        近年來,南京市進一步加大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的政策保障和工作落實,標本兼治,多措并舉,從制度設計到目標推進,從底線要求到規范督查,從均衡創建到緩解擇校,做出了一些有益嘗試和積極探索,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工作平穩有序,義務教育擇校熱得到有效遏制,社會對義務教育工作滿意度不斷攀升。

        南京市明確目標,努力形成落實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的倒逼機制。該市提出,到2017年,力爭全市義務教育學校擇校比例控制在5%以下,部分區、部分學校零擇校。熱點公辦學校擇校比例不突破10%。

        為進一步規范熱點公辦學校招生行為。南京市與熱點公辦初中簽訂招生“承諾書”,落實小升初“五禁”要求。在規定動作上確保底線要求,在違規招生行為上實施零容忍,不斷鞏固良好的招生秩序,維護教育起點公平。南京市還多策并舉,不斷鞏固和擴大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的發展成果。一是進一步優化辦學條件,加大財政投入向重點領域、重點區域和重點方向的傾斜力度。二是進一步均衡資源配置,繼續鞏固城鄉、校際間校長教師輪崗交流的改革成果。三是進一步調整教育布局,加大市區、區校、校校聯辦共管推進力度,加快薄弱學校改造。四是進一步推進教育均衡,以 “全國義務教育基本均衡示范區”和 “江蘇省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示范區”兩個創建為契機,對各區、各學校義務教育擇校比例不降、違規亂收費以及提前變相擇優等行為在相關考評中實行一票否決。

        寧波:試行共同發展學區

        近年來,寧波市推出多項措施,全面推行陽光招生,確保義務教育段招生工作平穩有序進行。寧波市戶籍適齡兒童就讀小學,以適齡兒童和法定監護人戶籍登記地與實際居住地一致為依據,實行就近入學。當報名人數超過該校招生計劃時,則分別根據學齡兒童的戶籍和實際居住地等不同情況,可按一定的條件與順序先后錄取。寧波市城區初中招生以一所初中為招生單位,對口附近的若干所小學,其他縣(市)區采取學校服務區劃片就近入學。2012年以來,寧波市教育局明確提出,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將擇校率嚴格控制在5%以內,鼓勵各地實行“零擇校”政策。初中擇校生不享受省優質示范高中保送生資格。近三年數據顯示,寧波市各地基本實現零擇校。

        2014年,寧波市教育局明確提出要因地制宜,試行共同發展學區,推進優質教育資源共享。按照地理位置相對就近、辦學水平大致均衡、初中容量和小學畢業生基本相當的原則,將數所小學和對口初中組成一個共同發展學區,整體提升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學區內小學招生視生源分布情況按就近、合理、公平原則進行統籌,當相近兩個小學生源不均,班額相差過大時,如新生平均班額超過6人(含6人),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在當年生源較多學校服務區內設置兩校公共緩沖區域,對該區域內學生按學生家長意愿進行調劑,如果報名人數過多,應公開公平地進行隨機派位,使共同發展學區內各小學的班額相近。

        廈門:義務教育學校全部劃片入學

        廈門市制定了《進一步落實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工作方案》,并明確近三年的工作目標,即2014年實現100%的初中實現劃片入學,每所劃片入學初中的生源全部按片區就近派位、免試入學的方式確定;2015年實現市域內較高水平的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義務教育階段擇校問題得到有效解決;2016年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招收特長生的初中學校,所招收的特長生比例降到5%以內。

        長期以來,廈門市認真執行《義務教育法》,堅持100%小學劃片免試就近入學,并在1998年,對初中學校實行劃片電腦隨機派位免試入學,將主要城區的小學劃為23個片區,采取“群對群”(多校劃片)、“群對單”(單校劃片)的形式,對小學、初中進行適當的強弱搭配對口隨機派位入學,給一些熱點學校降溫,促進學校均衡發展。今年,廈門進一步強化初中招生就近劃片電腦派位,將該市實施初中招生電腦派位以來,暫未參與的廈門外國語學校也納入就近劃片電腦派位入學,實現全部義務教育學校免試就近劃片入學。

        為遏制義務教育擇校問題,廈門從小學入學、初中升學的關口入手,完善政策規定。一是實行“兩一致”,片區招生對象就讀片區小學要符合“兩一致”規定,即適齡兒童與父(母)戶口一致,實際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一致,防止以“空掛戶”的形式擇校;二是實行人數限制,對熱點學校進行適當的入學人數限制,要求片區同一套房產只能有1位適齡兒童在片區的小學一至六年級就學(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個的家庭除外),防止炒賣房產擇校;三是嚴格規范定向生政策,規定義務教育階段的借讀生、擇校生不能享受高中定向生政策,不具備高長招生及保送本校高中的資格。同時,逐年提高優質高中招生指標定向分配到區域內初中校的比例,從2011年定向生比例為15%,逐步提高到今年的55%,從源頭上遏制學生家長“擇校”的沖動。

        廈門還在全市設立65個小片區對包括民辦學校在內的城區義務教育學校實行小片區管理。一是實現教育資源的共建共享。各片區龍頭學校主動讓片區學校共享校本作業、教案、試卷、課題研究、教學課件、特色資源等教育教學資源,分享教育思想、辦學理念和其他管理經驗,并定期開展片區教師集體教研活動,開展教師技能崗位練兵,開展跨校教師結對子幫扶,提高片區師資水平。二是實現片區教師流動。2013年在市直屬義務教育學校推行教師交流,各區均引導教師在小片區內有序地流動,有的區還印發小片區管理教師工作手冊進行跟蹤管理,有的區還建立激勵機制,專列名額支持有片區交流經歷的教師出國出境考察,并在干部任用上給予傾斜考慮。三是實行片區捆綁評價。從2013年起,廈門市初中教育質量按小片區進行評價。各區小學的教育質量監控也按小片區進行組織,有效地增進了片區學校的教學交流,共同努力提高教育質量。

        深圳:全面推行積分入學,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深圳市從去年試行積分入學辦法以來,各區招生問題投訴率同比下降了80%。今年,各區按《深圳市教育局關于義務教育公辦學校試行積分入學辦法的指導意見》,結合本區實際,完善積分入學操作辦法及實施細則,合理設置積分項目、標準和分值。積分項目包括學位申請人家庭戶籍類型、住房性質、入戶時間、居住年限、社保年限或納稅年限、計劃生育情況等。對深圳戶籍和符合本市就讀條件的非深戶籍兒童統一納入積分入學范圍,并根據積分情況統一安排學位。實施過程中做到積分標準、積分結果、學位安排“三公開”。

        深圳市出臺《關于進一步明確規范招生管理規定的通知》,規定各學校不得采取考試或任何變相考試的方式擇優選拔新生,不得以各類競賽、獎勵證書或考級證明作為招生入學依據。并在全市各小學、初中學校實行電腦隨機均衡編班,嚴禁以各種名義變相舉辦重點班。

        隨著深圳城市迅速發展和人口數量密度的大量增加,全市義務教育學位需求量不斷增長。市政府把學位建設列入每年的重點工作和民生實事。實施基礎教育工程,計劃未來3至4年投資96億,新改擴建130所公辦中小學校,新增學位16.3萬個。今年新改擴建28所公辦中小學,9月份將建成4.1萬個學位。另外,深圳市還大力扶持民辦教育規范優質特色發展,在全國率先出臺民辦學校義務教育學位補貼、教師長期從教津貼和規范優質辦學獎勵等三項支持政策,開展公民辦幫扶工作,促進義務教育均衡優質發展。

        成都:“單校劃片”與“多校劃片”相結合

        作為部、省、市共建的“統籌城鄉教育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成都市從2011年起就嚴格實施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按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

        成都各區(市)縣教育局確定劃片范圍和入學對象時,堅持“學生的戶籍與其法定監護人的戶籍一致,居住地與戶籍地一致”的原則,按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堅持所有公辦小學均采用劃片就近入學方式;堅持公辦初中采用“單校劃片”與“多校劃片”相結合的方式,“多校劃片”采取片內隨機派位的方式,為每所初中學校確定入學對象;堅持均衡安排任課教師,按照隨機方式對學生實行均衡編班,編班過程邀請家長、社區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四方”監督。成都還規定從 2014 年起,新入學初中擇校生畢業時不得享受省二級及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指標到校政策。

        第8篇: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范文

        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2012年度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的通知》(粵人社發〔2012〕119號)精神,為做好2012年度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評審條件及有關政策

        (一)申報評審條件。

        嚴格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的有關規定執行,主要文件目錄見附件1。

        1.凡申報2012年度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人員,必須在2012年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實踐能力考試中成績合格或在2011年度考試中成績合格。申報人員原則上應按考試專業申報相應專業的專業技術資格。

        2.評委會設置及評審的學科專業參見《廣東省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學科分類表》(附件2)。

        申報臨床、中醫、口腔、預防等專業主任(副主任)醫師資格的,必須具有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證書并已登記注冊,執業范圍應與申報專業相符。

        申報婦女保健專業技術資格,醫師資格證書為臨床類的,在婦產科專業高評委會評審,公共衛生類的在預防醫學專業高評委會評審醫學全在線申報兒童保健專業技術資格,醫師資格證書為臨床類的,在兒科專業高評委會評審,公共衛生類的在預防醫學專業高評委會評審。

        執業類別為臨床類,擬申報預防保健專業主任(副主任)醫師資格的,統一歸在預防醫學專業高評委會評審。

        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也可在各臨床或預防醫學專業高評委會評審,通過評審的人員取得“衛生系列(副)主任技師”資格。

        3.根據原省人事廳、省衛生廳《關于改革和完善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方式的通知》(粵人發〔2005〕311號)要求,2012年所有申報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均須進行答辯,答辯內容由答辯委員根據申報者的申報材料確定,每人答辯時間約為15分鐘。答辯時間安排及答辯地點另行通知。

        4.職稱外語條件執行《關于調整完善我省職稱外語政策的通知》(粵人發〔2007〕120號),并根據原人事部《關于完善職稱外語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37號)和粵人發〔2007〕120號文的有關規定,2001年廣東省職稱外語考試合格成績單不作為職稱外語條件的有效依據。

        5.根據原省人事廳《關于明確當前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評審若干問題的通知》(粵人發〔2007〕197號)的規定,符合專業工作崗位條件和資格申報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同時或不同時申報兩個系列的專業技術資格,但不得同時或不同時申報同一系列或同一專業的兩個資格。

        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轉換后要申報現崗位專業技術資格的,應在現崗位工作滿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現崗位的工作業績,同時將原崗位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表作為申報現崗位專業技術資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崗位的業績申報現崗位的專業技術資格。

        (二)有關政策。

        1.事業單位的申報評審工作,要按照國家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的意見精神,嚴格執行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序,提高申報和評審質量,并逐步實現與崗位聘用的有機結合。

        2.國家公務員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已過渡為國家公務員身份的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不論其在何種崗位、從事何種工作,都應嚴格執行原人事部《〈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說明》(人職發〔1991〕17號)、人社部發〔2011〕90號文,以及原省人事廳《關于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事業單位具備國家公務員身份人員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問題的批復》(粵人函〔2005〕301號)、粵人發〔2007〕197號文有關規定,一律不予受理。

        3.從國家部委、軍隊和外省(市)通過組織調動、轉業安置或個人自主來粵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均可按我省的職稱政策申報評審高一級別專業技術資格醫學原專業技術資格需按《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省外來粵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確認的暫行辦法》(粵人發〔2010〕306號)的要求進行確認。

        4.突出貢獻人員申報評審按《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突出貢獻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的暫行辦法》(粵人社發〔2012〕38號)執行。

        5.所有申報人員在提交申報材料時,需提交在現工作單位繳交今年度連續半年以上的社保憑證原件,并由社保部門加具業務專用單,復印件一律無效。繳交社保單位與申報單位不一致或不連續的,不得申報。

        6.申報材料的填寫及審核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的有關規定執行。2012年的論著鑒定仍采用“雙盲”形成進行,提交鑒定的論文需蓋去姓名后再復印。申報材料準備及裝訂的有關要求可在省衛生廳公眾網站載。

        二、申報程序

        (一)個人提交申報材料。個人填報的表格見附件3,有關表格可在省衛生廳公眾網站下載,表格規格及填寫以表格上的要求為準。

        申報人應根據自己的專業技術崗位,對照我省的職稱政策和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要求,認真、客觀、如實申報,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報評審材料(過后不得補充和更換),送單位審核和公示。

        申報人提交的論文必須是醫學期刊公開發表的論文。根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發表的論文的期刊屬于“一號多刊”的,該論文不能作為有效期刊是否得到國家相關部門的許可,可登錄國家新聞出版署網站查詢,查詢結果隨同論文、論著材料一起上報。

        凡未如實申報和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并核實,取消當年申報(或評審通過)的資格,并從下年度起3年內不得申報,視情形在全省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

        (二)單位審核。單位組建由人事職改干部、技術主管及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審核評價小組”,對申報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職業道德、思想政治表現、專業技術工作業績成果、工作表現及申報材料的真實可靠性等提出準確客觀的評價意見,在《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和《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申報評審衛生版表三)》相關欄目加具意見。

        申報人所在單位應認真審核申報材料,重點把握如下幾個方面:

        1.審查申報材料的合法性:申報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執業類別與執業范圍的規定。同時,還要審核申報人所申報的資格與其執業類別、執業范圍是否相符,申報專業和考試專業及實際從事的專業是否相符。

        2.審查申報人材料的真實性:申報材料是否與申報人的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論文、業績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觀事實相符。

        3.審查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申報的基礎材料、業績成果、論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評審表必填欄目是否空白(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業績成果、論文和時效等),是否如實填報負面情況,是否如實填報同時或不同時申報其他系列(專業)的資格及其名稱。

        4.審查申報材料的時效性:申報人提交的所有申報材料的時效均截止到2012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業績成果、發表的論文、考取的計算機模塊合格證、職稱外語考試成績、取得的學歷(學位)證及執業資格證等,不得作為2012年評審的有效材料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材料,應注明原因,及時退回。

        申報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應及時將申報的有關材料,特別是申報人的《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申報評審衛生版表三)》和單位的投訴受理部門及電話,同時其他申報材料應放置在單位會議室等公共場所,以備查驗。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受理主要由單位人事(職稱)部門負責,接受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凡經受理查實存在弄虛作假和其它違規行為的申報材料一律不予報送,并按有關規定處理;對舉報問題一時難以核實的,應如實注明,先行報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結果應及時報送評委會日常工作部門。

        公示結束后,由單位紀檢(監察)或人事部門在《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前公示情況表》(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評審用表八)和《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申報評審衛生版表三)》上如實加具意見并加蓋公章,作為申報材料的一部分一并報送。

        (三)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核報送的材料,重點把握如下幾個方面:

        1.審核數量。當場清點申報材料的種類是否齊全,數量與送評材料目錄單的記錄是否相符。

        2.審核程序。重點審查申報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規定,委托評審是否符合規定程序,單位公示是否規范,有關證書、證明復印件是否有審核蓋章,申報時間、公示時間、單位審核時間之間是否矛盾等。

        3.審核條件。按照省的職稱政策規定和資格條件的要求,逐項審查申報人是否符合申報評審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范圍和條件。有嚴格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限制的專業,還要審查申報人所申報的資格與其執業類別是否相符,其業績是否依規取得。

        對經審核不符合申報條件、申報程序的申報材料,及時說明原因,并將材料按原報送渠道退回,同時書面告知申報人。

        三、申報材料受理時間及地點

        2012年9月6-7日為受理省直、廳直屬單位申報材料的時間,受理地點為省衛生廳辦公樓南座4樓會議室(廣州市先烈南路17號);9月16日為受理各市、汕頭大學醫學院、廣東醫學院申報材料時間,受理地點為廣州市南沙資訊科技園(廣州市南沙區環市大道南2號,聯系電話:)。逾期不再受理。

        各市各單位受理申報材料的時間由各市各單位自定。

        四、評審收費

        按原省人事廳《關于轉發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費標準的復函〉的通知》(粵人發〔2007〕35號)執行。每人收取評審費580元(含各市送審費用),論著鑒定費200元,共780元;需要參加答辯的人員另收取答辯費140元;申報人上交的費用繳交財政專戶已提交申報評審材料但因不符合要求而被退回的,一律不予退費。 省(廳)直有關單位收取的費用全部上交,各市留存的送審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其它要求

        第9篇: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范文

        勞務服務合同范文一合同編號: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著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則,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就派遣員工等相關事宜簽訂本合同。甲、乙雙方各自提供經有關部門注冊、登記或備案并能證明各自身份的合法有效的文件。

        第二條 釋義:

        (一)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服務機構(乙方)根據用人單位(甲方)的勞務派遣需求,通過招聘派遣員工、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將員工派遣到甲方工作,向甲方收取勞務費用并支付派遣員工工資、保險和福利費的一種專業化的勞務管理服務活動,也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一種新型的勞動用工形式。

        (二)派遣員工是指由乙方聘用并被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員工。派遣員工與乙方存在勞動法律關系(包括勞動合同關系、工資保險關系和勞動用工手續等);派遣員工與甲方只存在工作管理關系,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

        第二章 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第四條 對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部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期限超出本合同期限時,本合同期限延展至雙方確認的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甲方有權自行決定是否接受乙方推薦的派遣人選,或根據自身業務需要自行選定候選人員后告知乙方辦理有關錄用及派遣手續;

        (二)可與乙方派遣的所有人員另簽個人協議(包括但不限于保密承諾、禮品政策等),并送乙方備案,但該協議不得違反法律和本合同的其他條款。

        (三)甲方可根據商務情況與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四)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此規章制度須事前已向乙方派遣員工公開,且經過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通過)的派遣員工,甲方可依據規定解除與該派遣員工的派遣關系。

        (五)因法律及政府有關規定變更致使本合同相關條款與之不一致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執行該項新規定。

        (六)若甲方認為乙方有任何違反或可能違反本合同的行為,甲方有權提出書面意見要求乙方改正。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書面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其針對違反或可能違反本合同的行為采取的改進措施回復甲方。

        第六條 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甲方應遵守政府的法律,特別是勞動法及其相關法規和規章,尊重派遣員工的民族習慣和宗教信仰,嚴禁種族和性別歧視。

        (二)甲方應遵守法律及政府有關規定,按照雙方約定的勞務費標準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中規定的薪酬、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和乙方管理費等費用。

        (三)甲方應根據法律及政府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工時制度。乙方的派遣員工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甲方安排乙方的派遣員工加班的,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定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如甲方要求乙方的派遣員工實行綜合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乙方應協助甲方按規定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批準。

        (四)甲方應根據法律及政府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的派遣員工提供國家規定標準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衛生設施、衛生條件。

        第七條 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據法律、法規和本合同有關規定,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依據本合同規定保障乙方的派遣員工合法權益,若發現甲方有侵害乙方的派遣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為,乙方可以提出書面意見和要求。甲方應在收到乙方的書面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乙方。

        (二)因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法規、規章的規定變更致使本合同相關條款與之不一致時,若新規定系禁止性條款,本合同相關條款因違反禁止性規定而將面臨發生無效的可能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執行該項新規定。

        (三)乙方可根據商務情況與甲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第八條 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乙方應根據甲方對派遣人員的招聘要求,協助刊登廣告,負責簡歷的接收、整理、

        初篩,組織面試。

        (二)乙方應敦促和監督被派遣的乙方員工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政府部門相關規定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及乙方員工與甲方另行簽訂的所有協議,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三)乙方應為派遣至甲方的人員辦理合法的派遣手續并主動辦理應甲方要求出具各種有關證明、證件。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項目和標準,為派遣員工提供相應的保險及福利待遇,辦理事項涉及的工本費用另行收取。

        (四)乙方應與乙方派遣至甲方的人員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不得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五)若發生《勞動合同》項下的勞動爭議,乙方應直接與派遣員工交涉解決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乙方應采取必要且合法的措施使甲方免受由此可能引發的爭議的影響,如按勞動法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乙方承擔。

        (六)在本合同有限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可將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轉包給另外的人才服務中介機構或公司。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七)乙方同意對由于乙方派遣至甲方的員工在工作中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包括但不限于疏忽、不誠實、犯罪、欺詐或違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甲方的所有索賠、損失、損害、成本和開支,甲方參照甲方雇傭員工處理辦法,有權直接解除本合同,將派遣員工退回乙方,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向有關責任人追討有關責任。對于派遣員工工作外造成損害的,乙方協助相關部門包括甲方對派遣員工進行責任追究并給予甲方賠償。

        (八)本合同中規定的由甲方承擔的乙方派遣人員的薪資福利由甲方支付給乙方,由乙方負責辦理及支付手續。

        (九)乙方派遣到甲方的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必須通過健康體檢并合格,體檢報告方存檔。

        第四章 派遣員工的權益保障

        第九條 除本合同中約定已包括派遣員工權益外,本章約定派遣員工其它的權益。

        第十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派遣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隨時退回派遣員工或要求乙方更換派遣員工,但應當向乙方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甲方單位規章制度、業務規程或勞動紀律的,對甲方造成財產損害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有違法犯罪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員工,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和員工本人:

        (一)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二)派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派遣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五章 派遣規程

        第十二條 甲方根據業務或管理工作需要和崗位需求,以《派遣員工招聘需求表》(附表

        一)書面通知乙方。《派遣員工招聘需求表》必須詳細注明招聘數量、到崗日期、招聘崗位的基本條件、附加條件和薪酬福利待遇等。

        第十三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需增加派遣員工,應提前十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在十個工作日內,為甲方招聘并提供符合崗位資格條件的侯選人員和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乙方對外公開招聘、招聘信息時,應注明“外派員工”字樣,但招聘內容須經甲方確認后方可;招聘可由甲方協同乙方進行,以確保乙方提供符合甲方崗位要求的人選。

        第十五條 招聘錄用程序:

        (一)甲方以《派遣員工招聘需求表》提出招聘需求;

        (二)乙方受理招聘需求,招聘信息,聯系招聘場地,收集應聘資料,篩選應聘人員;

        (三)甲方面試應聘人員,確定獲得錄用資格的人員名單;

        (四)乙方組織獲得錄用資格人員進行體檢和審驗相關證件;

        (五)甲方對體檢合格的獲得錄用資格人員進行崗位技能培訓,甲方負責安排培訓場地,乙方用半日的時間對新錄用的派遣員工進行公共職業培訓;對新錄用派遣員工進行崗位技能培訓。對于培訓考核合格者,甲方決定錄用;對于培訓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退回乙方。培訓合格后,決定錄用名單。

        (六)乙方通知錄用人員入職,并辦理相關的入職手續。

        第十六條 乙方應為其派遣到甲方的人員依法辦理下列派遣手續:

        (一)乙方與甲方同意接受的派遣人員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二)乙方應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三)應甲方要求,乙方為甲方同意接受的派遣的人員出具有關證明。

        第十七條 按本合同規定,甲方將派遣員工退回乙方,應以《派遣員工退回通知書》(附表二)書面通知乙方,由乙方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離職、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等相關手續。

        第六章 費用及其結算

        第十八條 勞務費包括派遣員工的工資、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工傷、失業保險)費、管理費等費用。甲方按雙方確認的實際額度支付勞務費。

        第十九條 每年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和社會平均工資標準調整,因此需調整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及管理費的計發標準,甲方應相應提高勞務費標準,并以雙方協商簽訂后的補充合同或簽訂變更后的合同約定標準支付。

        第二十條 勞務費標準:

        1、派遣員工的工資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和甲方的相關規定執行,社會保險費根據相關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執行,如下表:

        2、加班費按《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執行。

        3、以上勞務費中基本工資,住宿補貼與崗位津貼即為派遣員工的月稅前收入,甲方將連同其他費用一并支付給乙方,并由乙方負責為員工購買社保,住房公積金及工資支付。

        第二十一條 勞務費結算流程:

        (一)每月第2個工作日前,乙方依據派遣員工的考勤考核等情況,制作《派遣員工勞務費結算表》。

        (二)甲方收到乙方《派遣員工勞務費結算表》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確認。

        (三)乙方收到甲方確認的《派遣員工勞務費結算表》后,應在1個工作日內開具勞務費發票并送達甲方。

        (四)甲方收到勞務費發票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當月12日前,以銀行轉帳方式向乙方支付勞務費。

        (五)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勞務費后,應在每月15日前按時足額地發放派遣員工工資。

        (六)乙方應及時將派遣員工的工資以《派遣員工工資單》反饋派遣員工本人。

        第二十二條 甲方停工期間、派遣員工患病、因工負傷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間以及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待遇,甲方按《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支付給乙方。

        第二十三條 派遣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福利和休假待遇,假期和休假期間的工資由甲方按照《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支付給乙方。

        第二十四條 派遣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因工傷殘、死亡的,按《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發生的傷亡事故及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害賠償責任和相關的事故處理費用,規定用人單位負擔的部分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責任;非因工發生的傷亡事故,乙方負責傷亡事故的辦理,對發生的事故處理費用和對派遣員工的經濟補償等需由單位負擔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其中甲方負擔的費用,先支付給乙方,再由乙方支付給派遣員工。

        第七章 合同變更、終止和展期

        第二十五條 甲、乙雙方有一方有正當理由要求變更本合同,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協商解決,雙方應簽署書面的變更合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約或者因一方違約而提前解除合同,則本合同終止。但合同的解除不得損害第三方的利益,雙方應為此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七條 甲乙雙方如欲終止或解除合同應期滿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及違約責任。

        第八章 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八條 任何一方違反或擅自變更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甲方無乙方認可的正當理由未按本合同約定結清費用而遲延付款的,逾期10日以上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付款1‰的比例加付滯納金;乙方無甲方認可的正當理由而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派遣員工的工資,傭金及辦理各種社會、商業保險等福利,逾期10日以上的,從逾期之日每日按應付款的2‰比例向派遣員工加付滯納金。

        第三十條 甲方連續拖欠款達三個月以上,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依法追回欠款、損失賠償和違約金。

        第三十一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的和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經協商不能解決,則應將爭議提交深圳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在仲裁期間,除必須在仲裁過程中進行解決的問題外,合同其余部分應繼續履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未經對方同意,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權利和義務轉讓給

        第三方。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中涉及的所有“通知”、“同意”、“確認”等事項均應以書面形式做出,并作為依據。

        第三十四條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之間任何與本合同相關的正式信函以及結算,均使用并且只能使用本合同中甲、乙雙方指定的地址和銀行開戶帳號。甲乙任何一方的名稱、法定地址、匯款人、收款人、開戶銀行、銀行帳號若有變更,變更方應至少提前十五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對方(該書面通知須加蓋公章并經本合同授權代表簽字確認后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內容如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包括地方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以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如需要變更或補充,則甲、乙雙方應簽訂相關變更或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系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都應通過書面形式并經雙方道標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壹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簽字(蓋章):

        公司: 公司: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勞務服務合同范文二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合同簽署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誠信合作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為甲方提供(人才)勞務派遣服務相關事宜,簽訂本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定義

        1.1 甲方:即接受派遣服務的用工單位。如甲方要求乙方為甲方關聯企業提供與本合同內容相同的服務,應當向乙方提供需要服務的關聯企業名單,甲方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權利義務適用于名單中的關聯企業。甲方了解并同意關聯企業違反本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后果由甲方承擔,相關的甲方關聯企業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1.2 乙方:即提供派遣服務的人力資源公司。甲方了解并同意如服務范圍涉及乙方所在地以外的省市,乙方有權委托其關聯企業或其授權機構提供該地區的服務項目。乙方了解并同意關聯企業或其授權機構違反本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后果由乙方承擔。

        1.3 派遣員工:系指由甲方指定,與乙方建立勞動關系并被乙方派遣到甲方為甲方提供勞務服務的人員。

        1.4 總費用:系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派遣服務,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給乙方的各項費用之總和,具體以《付款通知書》載明的項目為準,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殘疾人保障金(若有)、服務費等。

        其中:

        工資:系指由乙方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全部勞動報酬,或由乙方委托甲方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全部勞動報酬。工資總額的組成內容按照國家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確定。服務費:系指根據甲乙雙方在本合同中約定由甲方每月按所使用乙方派遣員工的人數和收費標準向乙方支付的費用。

        第二章 雙方權利義務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甲方享有的權利:

        2.1 甲方可以根據自身業務特點與派遣員工另行簽訂除《勞動合同》外的其它協議,但此協議的內容不得與派遣員工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和本合同相悖。

        2.2 甲方有權依法制定企業各項勞動管理的規章制度,并通過一定的方式向派遣員工公示。 甲方承擔的義務:

        2.3 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及時向乙方支付各項費用。

        2.4 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繳納社會保險地點、參加社會保險的險種由甲方指定,乙方根據當地政策法規向甲方提出建議,供甲方參考。若因派遣員工參加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與實際工資數額不符,或社會保險繳納地點與實際用工地點不符以及所參加社會保險的險種缺少,而產生的責任應由甲方承擔。

        2.5 派遣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作為使用派遣員工的用工單位,應承擔法律、法規或地方政府規定對派遣員工含工資以內的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高溫補貼費等)。但甲乙雙方另行約定的除外。

        2.6 甲方應要求新錄用派遣員工至少入職前十個工作日內辦理符合用工要求的各項手續。

        2.7 甲方應對所需派遣員工的姓名、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工資、派遣起始(終止)日期、試用期、實行的工時制度、社會保險基數、總費用金額、社會保險繳納地點等內容,以書面形式向乙方發出《增減變更綜合表》加以明確。在協議期內,甲方授權【 】簽署《增減變更綜合表》,若授權人有變更,甲方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增減變更綜合表》并不能代替甲方退回派遣員工的書面通知,若甲方沒有向乙方提供書面蓋章的《退回派遣員工通知書》,由此引起的一切問題由甲方承擔。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乙方享有的權利:

        3.1 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收取總費用。

        3.2 乙方有權對甲方侵害派遣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交涉并提出意見和要求。如乙方已經對甲方的違法或不合理行為提出意見,而甲方不予采納時甲方應獨立承擔其行為引起的法律責任。 乙方承擔的義務:

        3.3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與派遣員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但屬于退休人員、在校生等特殊情況不能建立勞動關系的除外。

        3.4 乙方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后,自派遣員工入職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甲方應給與相應的協助。因派遣員工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怠于簽訂勞動合同致使甲乙雙方有可能承擔法律風險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與該派遣員工的勞動關系,甲方應予配合。

        3.5 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提供各類由甲方選定的服務。

        3.6 乙方無為甲方墊付費用的義務。

        3.7 乙方無審核甲方提供的員工工資是否屬實的義務。

        3.8 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收到甲方支付的總費用后,及時足額向派遣員工支付工資和相關的費用;并按照國家規定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時間及時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3.9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解決派遣員工與甲方的勞務糾紛;對甲方提出的要求存在法律風險的,乙方可進行提示,為甲方提供合理化建議。

        第四條 雙方共同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4.1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內容及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

        4.2 甲乙雙方均有義務將本合同中直接涉及派遣員工利益的內容,向派遣員工如實告知。

        4.3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書、資料等,均可以當面交付或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訊地址履行送達義務。任何一方搬遷辦公地址或變更聯系方式,均應在七日內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損失的,由負有通知義務的一方承擔。

        第三章 派遣員工的服務

        第五條 派遣員工離職

        5.1 派遣員工有權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或通過甲方向乙方提出辭職;在試用期內,派遣員工可提前3日通知乙方或通過甲方向乙方提出辭職,并按照規定完成工作交接。

        5.2 甲方收到派遣員工辭職信后3個工作日內,應向乙方發出《退回派遣員工通知書》,并提供派遣員工的辭職信原件(甲方也可自行妥善保管原件,向乙方提供復印件)。但是若在發生勞動爭議后,不能提供辭職信原件作為證據,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由甲方承擔。

        5.3若派遣員工不遞交辭職信原件即離職,甲方仍應向乙方發出退回員工的書面通知,同時附上該員工的考勤記錄、《曠工違紀證明》、有該員工簽字簽收的《規章制度》以及曾經書面向該員工公示過相關法律風險的其他文件作為退工證據。

        5.4派遣員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甲乙雙方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第六條 派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以及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處理

        6.1 甲方應提供派遣員工在疾病、非因工負傷期間或非因工死亡、因工傷亡、患職業病的情況下享受的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各種待遇。如派遣員工發生工傷,甲方應在工傷發生之時起24小時內盡快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時辦理工傷申報事宜。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無法辦理工傷理賠,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2 派遣員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傷殘等級被評定為七至十級的,在勞動合同期滿,甲方應通過乙方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乙方可以與該派遣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七條 派遣員工的退回

        7.1 甲方退回派遣員工,應當向乙方發出書面蓋章的《退回派遣員工通知書》,列明退回理由、退回依據等。

        7.2 派遣員工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甲方可以立即退回派遣員工,并書面通知派遣員工及乙方,但甲方應提供相應證據及依據。

        7.3 除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派遣員工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以及派遣員工工作所在地相關規定的情形的,甲方不得退回派遣員工。

        7.4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派遣期滿時,派遣員工有“本合同”7.3的情形之一,甲乙雙方應依法順延本合同,同時乙方應依法與派遣員工續簽和本合同期限相同的勞動合同期限,直至“本合同”7.3的情形消失。

        7.5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員工,但應當提前三

        十五日書面通知乙方或提前五日通知乙方并向派遣員工或通過乙方向派遣員工支付相當于派遣員工一個月的工資。同時甲方應按派遣員工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向派遣員工或通過乙方向派遣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如發生依法需支付醫療補助費的情形,甲方還應依法支付醫療補助費。乙方可據此與派遣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7.6 在派遣期限內,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甲方希望退回派遣員工的,乙方可以協助甲方與派遣員工進行溝通協商,在與派遣員工達成一致后甲方方可將派遣員工退回乙方,乙方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但甲方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7.7 除本條以上規定或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外,甲方不得將派遣員工退回乙方。

        7.8 本合同中“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執行。

        7.9 派遣員工在根據本合同由乙方派遣到甲方工作以前已經在甲方工作的(包括在其他派遣公司派遣的形式),以前的工作年限所產生的經濟補償金由甲方承擔。

        第四章 本合同的終止、解除與變更

        第八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或派遣員工派遣期屆滿的處理

        8.1 甲方應提前三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繼續接受派遣員工派遣。

        8.2 甲方決定繼續接受派遣員工派遣的,應與乙方明確派遣員工派遣期限等內容。

        8.3 甲方決定不接受派遣員工派遣的:

        1) 甲方應按員工在甲方的派遣期限,向派遣員工或通過乙方向派遣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如發生依法需支付醫療補助費的情形,甲方還應依法支付醫療補助費。

        2) 除本合同第8.3第1)項規定的費用外,若派遣員工不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甲方還需一次性支付附加費,附加費標準為:(最低工資+社保+住房公積金)*(24-派遣員工已經派遣的月數)。

        3) 如果甲方在本合同到期沒有提前三十五天書面通知乙方是否繼續接受派遣員工派遣,則視為甲方同意本合同期限順延,并同意接受派遣員工相同的派遣期限。

        第九條 本合同的解除

        9.1 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必須提前兩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有本合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情形除外。

        9.2 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根據本合同第七條規定,向派遣員工或通過乙方向派遣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若派遣員工不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甲方還需根據本合同第8.3第2)項規定,支付附加費。

        9.3 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總費用應當支付至最后一個派遣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完畢。

        第十條 如派遣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的行為對甲方或相關第三方造成損失,乙方可按甲方的要求協助甲方對該派遣員工造成甲方或相關第三方的經濟損失進行追索。派遣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需要由用人單位承擔墊付醫療費、喪葬費等的,由甲方承擔先行墊付責任;派遣員工對于損害的后果有過錯的,甲方可向派遣員工追償,乙方予以協助;若派遣員工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派遣員工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費用及結算

        第十一條 費用結算原則

        11.1 服務費用從派遣員工派遣開始日開始計算,按月計費,每人每月人民幣 元。

        11.2 甲方如有增員、減員,應于當月 15 日前書面通知乙方,附件《關于社會保險申報時間表》對特殊城市有約定增、減員時間的,甲方應按《關于社會保險申報時間表》約定報增、減員,否則應承擔相應之責任。

        11.3 乙方于每月 日為甲方派遣員工工資及獎金。

        11.4 若甲方發放員工工資,甲方應在每月 日前的一個工作日提供銀行劃帳憑證及工資發放明細給乙方,并按乙方所在地稅務局的規定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11.5 如根據地方政府的規定,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在每月的月初繳納當月員工社會保險時,甲方應在員工首次服務的當月預交下月的總費用。

        11.6 甲方應在本合同生效時,向乙方交納二個月總費用作為押金,本押金至甲方最后一個派遣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后三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給甲方。

        第十二條 賬單

        乙方根據服務項目明細按月計算生成下月《付款通知單》,內容覆蓋社保等代付費用和服務費,《付款通知單》每月 20 日前發出,甲方收到《付款通知單》后 5 日內付款至乙方賬中;而工資明細由甲方按照工資發放日前提前 5 個工作日正式通知乙方,提前 2 工作日匯款到乙方賬戶,由乙方發放。

        第十三條 付款操作

        13.1 服務費屬于人力資源服務營業性收費,應開具營業性發票;而工資、社保等代付費用屬于代收代付費用,應根據當地稅務實際規定開具發票。

        13.2 乙方收到款項后應當同時開具相應發票給到甲方。如果是匯款的,乙方應于7日內郵寄發票給到甲方。

        13.3 本合同期限內每逢一個新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年度,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總費用中有關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付費標準,應按照當地政府頒布的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調整比例做相應的調整。

        13.4 如甲方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費用,應匯入以下乙方指定的賬號:

        賬戶名稱: 有限公司

        開 戶 行:

        賬 號: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因任何一方違法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給派遣員工造成損失而使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時,已經承擔賠償責任的一方有權向有過錯的另一方追償。

        第十五條甲方遲延支付總費用,乙方有權按應付款的5‰ /天收取滯納金;甲方遲延支付工資、繳納社保等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如甲方遲延支付總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社保、住房公積金、服務費等),經乙方提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的要求后甲方逾期仍未履行支付義務,乙方有權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將員工撤回,甲方應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乙方于本合同解除后依法必須為撤回派遣員工承擔的一切費用。

        第十六條 乙方在甲方按時付款的前提下遲延支付工資、繳納社保等費用的,應承擔補繳社保等費用的滯納金,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經甲方提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的要求后,乙方逾期仍

        未履行支付義務,甲方有權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由此給甲方及派遣員工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除應依據9.2條規定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為服務期限內最高月總費用的兩倍。違約金自解除合同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付清。同時甲方應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乙方于本合同解除后依法必須為撤回派遣員工承擔的一切費用。

        第十八條 如派遣員工依據本合同派遣行為而發生勞動糾紛提起仲裁、訴訟,甲乙雙方均負有舉證責任,并承擔仲裁委員會或法院判定各方應承擔的責任后果。由甲方行為導致員工提起仲裁、訴訟的,甲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此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差旅費、訴訟費等費用。若甲方提供的證據不能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或未提供相關證據,導致乙方需要支付該員工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賠償金等費用的,甲方應承擔向員工支付全部費用的責任。若由乙方行為導致員工提起仲裁、訴訟的,乙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此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差旅費、訴訟費等費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協議的生效

        本合同自20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24 個月。有效期后總費用應當支付至最后一個派遣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完畢為止。

        第二十條 不可抗力

        20.1 如發生不可抗力,諸如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或其他自然災害,爆炸、騷亂、戰爭、恐怖襲擊、行政當局的行動,或并非受影響方所能合理控制的其他無法預見到的事件,阻礙受影響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受影響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關該事件的詳盡資料,說明其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的原因。

        20.2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受影響方均無須對因其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合同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損害、費用增加或損失負責,而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不應被視為違反本合同。但受影響方應采取適當措施盡量減少或消除該事件的影響,并應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恢復履行受該事件影響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協議的變更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國家和當地政府新頒布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應以新頒布的規定為準。法律環境變化造成按本合同約定繼續履行顯失公平時,須按照公平原則就協議條款進行協商達成變更、補充協議,任何一方不得拒絕變更協議條款。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有未盡事宜或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選擇采取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如雙方在本合同中沒有明確選擇, 則表示雙方同意通過第2種的方式解決):

        (1)

        (2)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雙方聯系方式:

        雙方之間的任何通知及通訊應以書面形式,以中文及(或)英文的形式通過傳真、專人派送(包括快遞)或掛號郵件方式送達至下述地址:

        甲方: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聯系人:

        聯系方式:

        電子郵件:

        乙方: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聯系人:

        聯系方式:

        電子郵件: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附有附件 份。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勞務服務合同范文三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柳州利升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政委

        甲方因工作需要, 需求乙方輸送本單位員工赴甲方從事勞務工作,本著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則,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章 合同期限

        第一條 協議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 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甲方可對乙方派遣的員工進行篩選,如不符合甲方的用人標準或條件,甲方須及時書面通知乙方,解除與乙方之間該員工的派遣關系。

        (二)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此規章制度須事前已向乙方派遣員工公開)的派遣員工,及對失職或營私舞弊,使甲方利益蒙受重大損失的派遣員工,甲方可以解除與乙方之間該員工的派遣關系,但須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有任何違約行為,甲方有權提出書面意見要求乙方改正。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書面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改進措施回復甲方。

        (四)因乙方或其職員(乙方的派遣員工除外)、人的職務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賠償的責任。

        第三條 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甲方應尊重派遣員工的民族習慣和宗教信仰,嚴禁種族和性別歧視。

        (二)甲方應根據法律及政府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工時制度,甲方安排乙方的派遣員工加班的,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定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保證派遣員工合法的帶薪假期,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的乙方派遣員工給予醫療期的相關待遇,保障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派遣員工(女性)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的合法權益,為乙方的派遣員工提供國家規定標準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衛生設施、衛生條件等。

        (三)甲方應為乙方員工提供相應的員工宿舍。

        (四)每月按時、足額地將服務費劃入乙方指定銀行帳戶。

        第四條 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據法律、法規和本合同有關規定,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依據本合同規定保障乙方的派遣員工合法權益,若發現甲方有侵害乙方的派遣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為,乙方可以提出書面意見和要求,甲方應在收到乙方的書面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乙方。

        (二)乙方或乙方派遣員工有權拒絕甲方的違規操作要求,如因該違規操作造成乙方或乙方派遣員工損害,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三)甲方或其職員、人等的原因或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賠償的責任。

        第五條 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對派遣人員進行初步篩選、組織面試。

        (二)乙方應對派遣人員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須的培訓。

        (三)乙方應督促和監督被派遣的乙方員工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政府部門相關規定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四)乙方負責派遣員工的工傷申報及認定、鑒定、賠付等有關工傷事項的善后處理,甲方給予積極協助,非因工發生的傷亡事故,乙方負責事故的處理,對發生的事故及對派遣員工的經濟補償等需由用人單位負擔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三章 派遣員工的權益保障

        第六條 除本合同中約定已包括派遣員工權益外,本章約定派遣員工其它的權益。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退回派遣員工:

        (一)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甲方用工期間因甲方用工原因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派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的。

        (三)派遣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第八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派遣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退回派遣員工或要求乙方更換派遣員工,但應當向乙方提供相關書面證明材料: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單位規章制度、業務規程或勞動紀律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有違法犯罪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員工,但是應當提前四十日書面通知乙方和員工本人:

        (一)派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派遣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派遣員工違反其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而引致乙方與其的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

        第十條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因甲方將派遣員工退回乙方,如符合勞動法和相關法規規定的關于辭退員工規定的情形,需要進行經濟補償、補助的,甲方應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和補助金,發放金額標準按相關法律法規計算。

        第四章 工作時間

        第十一條 應甲方要求,乙方派遣員工工作時間如下:

        周一至周五 17:00至次日8:00

        周六、周日 24小時

        甲方確因工作需要延長乙方派遣員工工作時間,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勞務人員加班費或調休。

        第五章 費用及其結算

        第十二條 甲方按雙方確認的實際額度每月向乙方支付服務費,服務費標準參見附表。

        第十三條 每年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社會平均工資標準調整,因此需調整派遣員工的工資(僅在派遣員工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時才進行調整)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計發標準,甲方應相應調整勞動服務費標準。

        第十四條 服務費結算流程:

        (一)乙方每月5號前提供上月派遣員工出勤、考核與福利等信息至甲方,并根據實際用工人數計算當月服務費,以書面形式送達甲方,甲方應當在收到后3個工作日內

        完成確認工作,自確認之日起2天內乙方向甲方提供發票。甲方在收到發票后,于每月15日前將發票列示金額存入乙方賬戶。

        (二)乙方帳戶信息:帳戶名稱:

        帳戶號碼:

        開 戶 行:

        第十五條 派遣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福利和休假待遇,假期和休假期間的工資由甲方按照當地工資支付條例支付給乙方。

        第十六條 女性派遣員工享有特殊的勞動保護權益,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甲方無須另行支付服務管理費用。

        第二十條 派遣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因工傷殘、死亡的,相關賠付按乙方注冊地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事件處理由乙方負責。規定由單位負責的經濟補償由甲方負責。

        第六章 合同變更、終止和展期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的條件如對特殊情況未作規定,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及有關規定訂立補充條款,經雙方審查同意后作為本合同補充條款,雙方須共同遵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約或者因一方違約而提前解除合同,則本合同終止。但合同的解除不得損害第三方的利益,雙方應為此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如欲終止或解除合同應期滿前4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及違約責任。

        第七章 風險承擔、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四條 雙方合作期間發生風險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加班費、補辦社保、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按法律規定需要用人單位負擔的部分由甲方承擔,但因乙方原因導致風險發生的以及本合同其它條款約定由乙方承擔的除外。

        本條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員工退換機制、勞動合同管理風險、勞動糾紛處理與應訴主體、殘疾人保障金、職工權益保護(包含但不限于工傷、醫療、生育、重大疾病),因甲方費用支付時間約定原因導致乙方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事故等。

        第二十五條 任何一方違反或擅自變更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甲方無乙方認可的正當理由未按本合同約定結清費用而遲延付款的,逾期10日以上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付款5‰的比例加付滯納金,因甲方逾期付款造成勞動爭議等糾紛產生的經濟賠償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二十八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的和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經協商不能解決,則應將爭議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在仲裁期間,除必須在仲裁過程中進行解決的問題外,合同其余部分應繼續履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所有條款、條文、句子、短語或詞語或其適用于某種情況下被裁定為無效或不可能執行,并不影響本合同的其他任何部分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而且不影響該條款、句子、條文、短語或詞語適用于其他任何情況時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第三十條 無論雙方的文件是否有“保密”字樣,合同雙方需為對方的所有信息保密,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手段確保其董事、職員、股東、雇員、人和/或顧問等同樣對信息進行保密。本保密條款在本合同終止、取消或到期后三年內繼續有效。

        第三十一條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之間任何與本合同相關的正式信函以及結算,均使用并且只能使用本合同中甲、乙雙方指定的地址和銀行開戶帳號。甲乙任何一方的名稱、法定地址、匯款人、收款人、開戶銀行、銀行帳號若有變更,變更方應至少提前十五天書面通知對方(該書面通知須加蓋公章并經本合同授權代表簽字確認后生效)。

        第三十二條 乙方聲明,其在本合同下提供服務的價格不違背可適用和有效的價格管理法律和規定。

        第三十三條 乙方保證,對于乙方已知的、或確信的,在本合同下提供的服務的任何潛在危害或特殊要求,或任何與此有關的信息,應當及時地告知甲方。

        第三十四條 乙方同意,將甲方為乙方履行本合同而提供所有信息和資料作為甲方的專有知識來保護。乙方應負責對這些信息和資料進行妥善處理、保管和儲存,并且,若甲方要求,應將這些信息和資料歸還甲方。

        第三十五條 不可抗力事件應定義為:合同雙方不可預見的、且超出其合理的控制范圍之外的天災,火災,地震,意外事故,罷工,國內或國外國家政府的、地方政府的或任何政府機構的法律、法令、規章或命令,戰爭行動(宣戰或未宣戰)或因為戰爭導致的情況,或其它事件。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在發生不可抗力之后,應該立即

        以書面形式,盡可能詳細地通知對方。

        第三十六條 甲方可以提前40天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而不須對乙方承擔責任或罰款,但乙方有權就合同解除前已完成的服務得到合同約定的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并按其解釋。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中國政府新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造成本合同條款必須修訂時,均應以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由甲乙雙方協商修訂。

        第三十八條 如因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導致本協議下的服務內容無法正常進行的,則雙方皆有權提出終止本協議,并毋須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都應通過書面形式并經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表一:服務費明細表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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