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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可編程序控制系統控制室照明線路設計敷設
1.引言
為了滿足對生產工藝的過程控制、參數檢測和優化生產等工廠管理、控制現代化的需要,以提高產品質量、節約能源、降低成本、改善勞動條件以及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行為目標,某化纖廠后處理工段主流程選用了先進的西門子公司過程控制系統SIMATIC.Process,Control-System,簡稱SI-MATICPCS7。經過一年多的運行實踐,系統運行穩定、控制方便,并且能根據國際市場和國內需求,在不改變硬件設施階情況下,只需通過軟件改變運行參數,就可及時調整生產品種,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十分明顯。
SIMATICPCS7可編程序控制系統是西門子的新一代控制系統。它分為中央控制及遠程控制兩大部分,中央控制部分放置在后處理控制室MCC的主控制盤內;遠程控制部分分布在現場控制點附近,通過現場控制盤用于卷曲、切斷及打包進行信號聯系。主控制盤采用PLC方式。為了使現場部分的可編程序控制器設備和MCC電動機控制中心更接近,采用遠程模塊化的I/O站和現場總線的控制方式,這樣就有利于I/O配線和對外電纜敷設。
2.中央控制室或分操作臺的控制室設計
2.1照明
在中央控制室或者有分操作臺的控制室中,常常通過計算機屏幕進行管理和控制,值班人員的視力既要持續又要緊張地工作,為了既能看清彩屏的畫面,又要維持房間內的照明,一般照度以200~300Lx為宜;同時,在同一房間內照度要均勻,且在垂直面上有足夠的照度。照明設計時應提倡綠色照明以利節能。照明光源建議采用TLD-36W/840光源為好。該光源光效更高,顯色性更好,便于布置和改善視覺條件。在燈具布置應無直射眩光和反射眩光對準屏幕,燈具宜選用嵌入式隔柵燈或發光天棚。另外一個要點是照明和維護電源,絕對不允許與可編程序控制器的控制/信號電源共用同一路供電。照明及備用電源線的敷設,要盡可能避開控制/信號電纜。由于照明和維護電源使用條件中偶發因素很多,應避免照明和維護電源在突然集中用電時對控制/信號電纜造成干擾,例如,使用維護電源接電焊機,可能會引起意想不到的干擾。
2.2電話
在控制室和操作間,配置電話是必要的,而且為了流動人員工作方便,中央控制室配有無線移動電話。但這種高頻高功率發射電話機有時會對可編程序控制器的工作產生干擾。選擇哪種電話,決定因素很多,但不宜在可編程序控制器和計算機屏幕十分靠近的地方放置這種電話。
2.3空氣環境
室內工作環境溫度推薦在25℃±5℃,濕度40%—80%RH,不結霜;要消除空氣中硫化氫H2S、二氧化硫(S02)、氯氣等腐蝕性氣體,以及鐵粉、碳粉等可導電性塵埃。一般環境應少有腐蝕性氣體。對于有腐蝕性氣體、有可編程序控制器控制系統的的場所需要采用凈化或隔離等防腐措施。
3.接地設計與施工
在以可編程序控制器為核心的控制系統中,有多種接地方法,每種接地線匯流于一個理論的“點”,這是信息零電位基礎。為了安全使用可編程序控制器,應區分下列幾種接地方法:
數字地:也稱為邏輯地,是各種開關信號、數字信號的零電位。
模擬地:是模擬信號的零電位,它也是模擬信號精密電源的零電位,它的“零”是十分嚴格的電平。
信號地:通常是指一般傳感器的地。
交流地:交流供電電源的N線,它通常又是產生噪聲的主要地方。
直流地:它是直流電源標準電壓起點,在非浮空的直流電源,就把它作為地線,而且就是接地的連接點,因為“地”是無法分開的。
屏蔽地:一般為防止靜電、磁場感應而設置的外殼或金屬絲網的接地。為了消除外殼或絲網上積聚的電能,專門使用銅導線將外殼或金屬絲網連接到地殼中去。
保護地:一般指機器、設備外殼或裝在機械與設備內的獨立器件的外殼,外殼要與其內部絕緣,外殼接地用以保護人身安全和防止設備電能的漏失,保護地的接地必須是良好的。
電源及接地噪聲對可編程序控制器及其I/O會有很大的影響。在許多著作別強調機器設備、電纜的護套、信號線的屏蔽層、柜機箱的外殼接地有一定要求。例如電纜護套、信號線屏蔽,僅用一端接地,另一端浮空;信號線在信號源處實行屏蔽接地,引入I/O端口側浮空。在設備運行中電源和地線的噪聲是難以克服的。但是良好的制造工藝,優良的施工質量,可以大大減少其危害。
關于可編程序控制系統和用電系統單獨接地還是分開接地的問題,是涉及到可編程序控制器技術發展的水平問題。地球僅有一個,地是無法分開的。理想的情況是一個生產過程系統的所有接地點與大地之間阻抗為零,實際上是很難做到的。但在接地設計中要求電路中PE線和整個鋼鐵結構、機械設備外殼、電纜橋架、大型電氣設備、敷設電纜的支架,各種工藝的金屬管道都能與大地是同一零電位,即等電位接地聯結,一般要做到接地電阻不大于1。這是目前統一接地的要求。
在工程安裝階段,就要很好地連接上述各種接地線,在安裝電源和配置好地線之后,可編程序控制器才能進人通電與調試,它一般遵守下列幾個原則:
將屏蔽地、保護地各自獨立地接到等電位接地銅排上,不應當將其和電源地、信號地在其他任意地方扭在一起。在控制系統中,為了減少信號的電容鍋合噪聲,要采用多種屏蔽措施,屏蔽結構最終有統一接地點。為解決電場屏蔽分布電容問題,屏蔽地應接人大地。為解決雷達、電臺這類高頻輻射干擾,可以用金屬絲網作電磁場屏蔽。它由電阻低的金屬網,及外殼等套在關鍵部位,例如使用無線操作的手動控制盒的金屬網屏蔽匯流后再接人大地。對于純防磁的現場,例如防止強磁鐵、變壓器、大電機的磁場耦合,采用高導磁材料做屏蔽罩,使磁回路閉合,再將外罩接人大地。保護地常用一點接地,但保護地的外殼,例如機柜的門或窗,活動部分等,它們都要與固定外殼用地線連接在一起,在每個連接點要把金屬表層的防護油漆、金屬銹蝕斑痕刮磨干凈,再利用壓花墊圈和鎖緊螺栓、螺母連接牢固。
在模擬信號地和屏蔽地中,模擬地的接法十分重要,每個制造商在提供可編程序控制器的產品時,都有許多嚴格的連接方法及規則。包括信號配線、外殼屏蔽、浮地、傳輸電纜使用的型號、芯截面積、電源供應等,這是一項專門的技術。因此,對它們的使用、接地方式等要嚴格地按操作手冊進行。當可編程序控制系統用于地域廣大的范圍時,不要將模擬量信號做長距離的傳輸,在需要使用較多的模擬量模板時,應力爭把模板布置到距離現場最近的擴展機箱中去。
4.電纜設計和敷設
工業生產環境中電磁干擾是難以克服的。在使用可編程序控制器組成的控制系統中,要連接生產現場的大小設備,要連接多種通信線路,合理設計一個電纜走向和施工敷設是很重要的。這種工作不同于軟件調試,一旦做完很難修改。特別要注意干擾源。生產現場有如下幾種關鍵的干擾源:動力電纜、大型機械、高功率的設備在電力傳輸中會在電纜周圍和設備附近產生電磁鍋合;電焊機、火焰切割機本身就是生產線工作設備,有時又是可編程序控制器控制的設備,在它們反復動作時產生高頻火花、金屬熔渣等都會損壞其他設備或電纜;高頻率的電子開關,在反復接通與關斷時,產生高次諧波,從而反饋到接口電路,形成高頻干擾;為了消除上述因素對整個生產過程控制系統的影響,合理設計電纜走向、選用電纜,合理施工敷設能保證一個可編程序控制器的控制系統正常運行。
工廠生產現場中,需要敷設下列各種電纜:電源電纜、I/O信號的電纜、本地通信或者遠程I/O掃描的通信電纜、可編程序控制器和計算機組網的通信電纜,另外還有電話與廣播電話電纜,工業電視電纜,它們都可能要與可編程序控制器聯系的。計算機及它們的顯示器,并不一定完全具有工業級的標準,尤其在中央控制室主控臺上,有可編程序控制器的設備,有工業電視設備、調度電話,尤其是近年來的無線電話,在控制室電纜敷設時應注意高頻磁場輻射對他們的干擾。
4.1對于電纜的一般要求
要求電纜線本身要有良好的可撓曲性;在使用端子與導線連接時,要選用經久不變形的壓接端子與導線做成柔性的連接。在有大功率電能傳輸的連接點處要用鋼排和有壓花墊圈的螺栓與螺母壓接端子連接,不能有連接間隙;長年使用,由于電火花的銹蝕,常常引起不容易被發現的連接故障,接點處電阻變得很大,所以,為了防微杜漸,一定要精心施工,不能使用電纜端頭扭接或普通的方式連接。強動力電纜和信號電纜在敷設過程中,在有條件的地方,間隔均要在500~600mm以上,無條件時應采取隔離措施,防止動力電源對信號的干擾。
4.2不同用途要選用不同的電纜
可編程序控制器最多的是I/O信號電纜,它傳送“0”和“1”兩種極性完全相反的信號,長距離傳送這種信號時,最好選用屏蔽電纜;同一臺設備、同一電平等級、同樣信號功能地理位置十分接近的,可共同使用同一根電纜,以減少電纜數量。電纜芯截面不要選得太細,通常交流信號纜的每芯截面積為1.5mm2,環境特別窄小的地方用O.75mm2或1.0mm2。直流信號長距離傳輸時,要考慮線阻小、截面積大的導線,爭取使用多芯、銅質導線,還要考慮纜線上可能受到的干擾,避免信號的失真。
模擬量信號電纜的選型,常常要考慮和模擬量相關的設備、可編程序控制器使用的模板等使用條件,這時要區別模擬量是電壓型還是電流型傳輸信號、信號的線性測量范圍、輸人阻抗、誤差精度、溫漂、隔離措施、每路信號傳輸耗電功率、電流量等條件,另外還要考慮是使用內部電源還是使用外部電源,一般還要同時考慮其電源怎樣同時供電。許多商家有專用的模擬量一次產品,它包括測量、執行、信號放大、遠程傳送等環節的配套設備,有的還需要使用專用屏蔽電纜,因此,使用模擬量信息時,常常要做到配套處理。高速脈沖是調速控制系統的特有信號,例如高速脈沖計數器,脈沖編碼器等設備,當工作頻率高于100Hz應選擇專用的屏蔽電纜。對于開關信號,因頻率低不作為脈沖信號,可以用普通電纜來傳輸。在高速計數脈沖電纜的敷設時,還要測試和防止高頻信號對低頻信號和普通信號的干擾。
通信信號電纜是高頻信號電纜,有同軸電纜、雙絞線、雙芯屏蔽線以及光纖纜等多種可編程序控制器通信電纜,它們有特定的要求,一般選用可編程序控制器商家供應的或采購同類型性能的電纜,不能隨意改變。信號纜在長距離傳輸或可能穿越一些特殊的現場時,如強磁場或電場,單獨穿過一些有移動物體運行的空間等,應采用穿保護套管敷設。
有些特殊信號電纜是由可編程序控制器模板、外部設備的用途共同確定的,最好選用商家配套供應的產品。
4.3不同的環境采用不同的電纜敷設方法
可編程序控制器控制系統中,大部分被控制設備遠離控制室,分布在現場。此時要架設專用的電纜橋架。電纜橋架設計有個一般劃分約束可供參考:一是分層,二是強動力與弱信號電纜不能混合使用同一層。可編程序控制器及MCC動力控制的執行信號電壓為380VAC或220VAC,電機的動力電纜和可編程序控制器的控制電纜橋架一般是絕對分開的,即最上面一層敷設220VAC、380VAC動力或動力操作信號電纜;下面一層可以敷設工廠之間電話、工業電視等的電纜;再下面一層用來敷設可編程序控制器的DI、DO、AI和AO的電纜;有條件的地方24VDC和220VAC的信號也可以分層。為防止電流量在10A以上的動力電纜對信號電纜造成的電磁干擾,盡可能在敷設電纜時要有凈余間隔500mm左右;但是許多現場常常沒有這個凈余的空間。可在電纜敷設完成后加護蓋,電纜橋架金屬結構之間全部采用連接銅線跨接,接地線就近連入接地線網,使得電纜橋架和電纜盒形成一個良好的接地環境。
室外電纜還有一種埋地敷設,這種方法盡可能少用,但在穿過火車鐵軌、建筑物本身有電纜溝或有地下隧道時可以使用這種敷設,而進入地下隧道后,電纜橋架又應該沿墻壁敷設。
室內電纜敷設時,由于室內空間較小,各種電纜的來由去向不一致,因此最好有統一的走向規劃。電纜在進入可編程序控制器的機柜前要盡量減少動力電纜和信號電纜平行排放的距離。在電纜進入可編程序控制器機柜時,動力電纜和信號電纜在機柜底面上看,最好分別排放在兩個對角線方向,即從間隔最大的方向進入機柜。
4.4可編程序控制器系統的現場開關與設備連接
可編程序控制器多數為數字量信號直接采自現場。它們有位置、速度、距離、溫度、壓力、物流量、電流量、電壓、功率等。基本上有物理形式或電形式、光電形式。按照功能劃分就可能叫出各式各樣的名字。可編程序控制器使用的開關有幾種意義,一種本身就是電路的按鍵式開關,可以帶鎖緊,或不帶鎖緊,總之能完成一個線路的接通或斷開。當這個線路的接通或斷開被賦予不同的含義時,這個開關的命名就有實際的意義。一般來說這種開關有一條線接入到I/O端口,它的“0”與“1”就是數字量輸入,另一條線就是公共線,或者叫作公共信號地或者公共電源。但是許多傳感器生產廠家,為生成這個信號要使用3條或4條線,即采用另外的引線是為使傳感器的端頭產生測試功能的電、磁、光等效應,因此在遇到選用由3條線或4條線連接的傳感器時,包括現場電纜敷設、選型都要詳細閱讀有關的說明才能做出正確的設計。
參考文獻
「關鍵詞行政程序立法
一、引言
行政程序法同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一樣,主要不是作為分散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的總稱,而是作為一部集中系統的大型法律文件的名稱。一個國家如果只有分散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而沒有一部以“行政程序法”命名的集中系統的法典性的大型法律文件,通常不被認為已經制定了行政程序法。
制定行政程序法,是上世紀初以來世界許多國家越來越普遍的立法現象。20世紀初,西歐一些國家首先制定行政程序法;20世紀中期,美國制定了聯邦行政程序法,對其他國家行政程序法的發展產生了很大影響;特別是20世紀后期,更多的國家制定了行政程序法。[①]
行政程序法的興起和發展在人類政治文明、制度文明進步史上的意義非同尋常。從對國家權力進行約束的意義上講,人類政治文明、制度文明的進步表現為三次“浪潮”。第一次浪潮是法律的出現。在這次浪潮中,法律并不對國家權力的來源進行約束,而且法律本身充滿著不平等,但法律的出現畢竟意味著國家權力運行方式的確定化、有序化,對國家權力有了源自它本身的適當約束。第二次浪潮是現代憲法的出現。在這次浪潮中,法律實現了對國家權力來源的約束,一切不合法的國家權力不被法律所承認,為建立平等公正的法治掃除了政治障礙,奠定了制度基礎,對國家權力有了根本性的約束。第三次浪潮就是行政程序法的出現。這一次浪潮不滿足于對國家權力的總體約束,而是進一步對國家權力的行使過程(主要是行政過程)進行具體的約束。毫無疑問,第三次浪潮要以第二次浪潮為前提,否則就不可能出現第三次浪潮,但它并不從屬于第二次浪潮,而是有其獨立的不容忽視的歷史地位。行政程序法所構建的是國家權力行使過程中全方位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因而它是適應當代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必然的法律現象,這已為相關的學界所公認。[②]
早在上世紀80年代后期我國起草行政訴訟法的過程中,就有過起草我國行政程序法的設想和建議。最近十幾年,對于我國是否應當盡早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問題進行了許多討論。有的專家學者主張先分散地制定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法,待條件成熟后再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也有的主張盡快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現在,人們更加普遍認識到,我國的民主和法制建設已經為制定行政程序法提供了充分的條件,我國政治文明的發展向行政程序法提出了迫切要求,社會生活中發生的許多問題都需要通過完善行政程序的法制化來解決。今天,擺在我們面前的任務,已經不是探索“要不要”制定、“什么時候”制定行政程序法,而是“怎樣”制定行政程序法。
制定行政程序法涉及幾個基本問題,一是對我國行政程序法的各個立法目的之間的關系要有一個明確的界定,處理好保障公民程序性權利與提高行政效率之間的關系;二是對我國行政程序法的結構要有一個基本的考慮,處理好行政程序法與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性規定之間的關系;三是對行政程序法律關系主體的規定要有一個適當的原則,處理好行政程序法與行政組織法的關系,既要避免把行政組織法的內容規定到行政程序法中來,也要避免以內部程序為理由妨礙公民程序性權利的實現;四是對行政程序法中的實體性規定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使實體法與程序法互相依托、融為一體;五是對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之間的關系要有一個合理的把握,使三種程序法形成有機的銜接。這幾個基本問題對于制定行政程序法是不可回避的。本文旨在對這些基本問題談一些初步的看法。
二、保障權利與提高效率并重及其體現方式
法律的立法目的常常不是單一的,許多法律都有兩個甚至多個立法目的。如果各個立法目的之間存在抵觸的可能性,就需要明確界定它們之間的關系,這被稱為法律的“目標模式”。確定法律的目標模式非常重要,它決定著一部法律的主要制度安排,并且影響著這部法律每一項具體的制度安排。所以,把目標模式稱為某部法律的“靈魂”,并不過分。
行政程序法主要有兩個立法目的,一是保障公民程序性權利;二是提高行政效率。[③]這兩個立法目的存在著互相抵觸的可能性,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權利,可能影響行政效率,為了提高行政效率,公民的程序性權利就要在一定情況下和一定程度上加以“克制”;提高行政效率也會影響對公民程序性權利,為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權利,行政效率也要作一定的“犧牲”。“克制”也好,“犧牲”也好,都不能沒有限制,要有一定的度,因此,對行政程序法的兩個立法目的之間的關系需要加以明確,確定行政程序法的“目標模式”。根據對各國行政程序法的研究,行政程序法主要有兩種立法模式,一種是“權利模式”,側重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權利;另一種是“效率模式”,側重提高行政效率。
近幾年,我國行政法學界對我國行政程序法的目標模式作了很多研究,得到比較廣泛認同的主張是,我國行政程序法既不應采取側重保障公民程序性權利的“權利模式”,也不應采取側重提高行政效率的“效率模式”,應當采取“權利效率并重模式”。即在設計各種程序制度時做到兩種立法目的兼顧,既要有利于保障公民程序性權利,又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④]
這里要討論的問題是,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怎樣體現這個模式,這個問題至今還未有深入研究。
一般地分析,在立法時體現法律的目標模式可以有三種辦法,第一個辦法,把目標模式同立法目的寫在同一個條文中,用以表明各個立法目的之間的關系;第二個辦法,把目標模式作為一項基本原則,與法律的其他基本原則規定在一起,用以指導這部法律的實施;第三個辦法,在規定每一項程序制度時都充分考慮如何體現法律的目標模式。
用前兩個辦法來體現行政程序法的目標模式都不可取。首先,目標模式在性質上不是立法目的,而是對各個立法目的之間關系的確定,因而不宜作為立法目的的組成部分來規定。其次,目標模式在性質上也不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因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是關于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在行政活動中的程序性權利義務的原則性規定,而不是關于立法目的之間關系的原則性規定,因而目標模式也不能當作基本原則來規定。再者,采用前兩個辦法還可能引起實施過程中的問題。設想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或基本原則中列條規定“保障公民權利與提高行政效率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如果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中不對權利與效率的沖突作出具體的規定,就等于把這種沖突交給法律的實施者去解決,成為立法的“遺留問題”;如果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中對權利與效率的沖突作出具體規定,又會因為同時存在著原則性規定而給法律實施者提供用原則性規定否定具體規定的可能性,反而給法律的實施造成不必要的混亂。
所以,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應當采用第三個辦法,就是把“權利與效率并重”作為立法者的指導思想,在設計具體制度時逐個地解決權利與效率之間可能發生的沖突,這樣才能使“權利效率并重模式”落到實處。也就是說,目標模式應當是立法者經過深入研究形成的立法精神,它不是立法目的,而是立法者對立法目的之間關系的處理原則;它也不是法律的基本原則,而是立法者處理各項原則之間關系的基本思路。因此,目標模式應當體現在每一項制度設計中,而不是把它直接以條文方式寫出來。
至此,我們還應當作進一步思考:在設計行政程序法的每一項制度時,應當怎樣具體地體現“權利效率并重模式”?具體的說,可通過以下方式:
第一,通過程序制度的“多樣化”體現“權利效率并重模式”。所謂“多樣化”,就是為同一個程序行為設計兩個甚至多個程序制度。比如聽證,可以設計正式聽證和非正式聽證兩種聽證程序制度,這樣,可以用正式聽證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權利,也可以用非正式聽證提高行政效率。再比如送達,可以設計直接送達、郵遞送達和公告送達;可以設計由相對人簽字的送達和無須相對人簽字的公證送達。總的來說,各種程序制度都可以設計正式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形式,既為保障公民權利提供途徑,也為提高行政效率創造條件。
第二,通過程序制度的“具體化”體現“權利效率并重模式”。所謂具體化,一是指各種程序制度本身的規定要具體,二是指關于程序制度適用的規定也要具體。特別是,如果關于程序制度適用的規定不具體,那么程序制度的多樣化就會形同虛設。在正式程序和簡易程序并存的情況下,要具體規定在何種情況下適用正式程序,何種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這樣有利于避免行政機關不適當地選擇簡易程序,以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權利;同時也有利于避免公民不適當地要求行政機關適用正式程序,以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通過程序制度的“遞進化”體現“權利效率并重模式”。所謂遞進化,就是使程序制度層層遞進、環環相扣,前一個程序制度為后一個程序制度創造條件、奠定基礎,后一個程序制度使前一個程序制度實際有效、決不落空。這樣就可根據行政活動的具體情況,在前一個階段、環節上側重提高行政效率,而在后一個階段、環節上側重保障公民程序性權利;或者倒過來,在前一個階段、環節上側重保障公民程序性權利,而在后一個階段、環節上側重提高行政效率,從而使行政程序在整體上實現權利與效率并重。
可以相信,用以上三種主要方式來體現“權利效率并重模式”,可以使保障公民權利與提高行政效率兩個立法目的都得到比較充分的實現。
三、行政行為的多樣性與行政程序法的總分式結構
行政程序法與訴訟法一樣,都是程序性法律。程序具有“時間性”這一基本特征,它對程序性法律的結構產生重要影響,使程序性法律在結構上基本按照“時間流程”安排各項程序制度,形成以時間為主線的“線性結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都是這樣。行政程序法作為程序性法律,在結構上也應當考慮到程序的時間性,也應當采用這種“線性結構”。但是,行政程序法與訴訟法又有不同之處。訴訟法通常只規定某一種訴訟行為的程序,比如刑事訴訟法只規定刑事訴訟行為的程序,民事訴訟法只規定民事訴訟行為的程序,而不把各種訴訟程序規定在同一部訴訟法中。這樣,訴訟法在結構上不需要考慮兩種以上訴訟行為程序之間的關系。行政程序法則不同,它把各種行政行為的程序規定在同一部法律中,包括行政規范、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各種行政行為的程序制度。這樣,行政程序法在結構上就不能只考慮程序的時間性,還要考慮各種行政行為之間的關系。這是制定我國行政程序法在結構上必然要遇到的一個重要問題。
據上所述,行政程序法的結構大致有三種選擇:第一,并列式-按照行政行為的類別確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結構。整個行政程序法分為若干部分,每一部分為一種行政行為的程序,各個部分內部采用線性結構,但整個行政程序法不是線性結構,而是并列結構。這種結構的特征是以行政行為的類別為結構基礎,程序的時間性從屬于行政行為的類別。第二,總括式-打破行政行為的類別界線,按照行政程序的時間性確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結構。這種結構與訴訟法的結構十分相似,其特征是以程序的時間性為結構基礎,行政行為的類別從屬于行政程序的時間流程。第三,總分式-行政程序法分成兩大部分,上半部分采取總括式,下半部分采取并列式。這種結構的特征是兼采上述兩種方式,既作通則性規定,也作分則性規定,能統則統,不能統則分。我國行政程序法應當采用哪一種結構方式,下面作一些更為深入的分析。
第一,并列式結構不可取。這種結構使行政程序法像一部各類行政行為程序法的“匯編”,由于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有許多共性,因而這種結構使許多程序制度在同一部法律中大量重復,整個法律冗長、拖沓。表面上看,這種結構似乎有一個優點,就是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自成一體,方便法律的實施。但這個優點完全可能被法律的冗長、拖沓抵銷掉。所以,世界各國行政程序法基本上都不采取這種結構方式。
第二,總括式結構也有不足。這種結構對各類行政行為共有的程序制度進行歸納重組,顯然能夠克服并列式結構冗長、重復的缺陷,使行政程序法結構簡潔、條理清晰。但它不能兼顧各類行政行為特有的程序制度,為此,各類行政行為還需要另行制定程序性法律,使行政程序法仍然不能充分發揮作為行政程序法典的作用。
第三,總分式結構是較好的選擇。其一,總分式結構能夠充分體現制定集中系統的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行政活動復雜、多樣,為了實現行政法制的統一,應當力求使行政行為統一起來。由于在實體上實現行政行為的統一十分困難,各國主要謀求在程序上實現行政行為的統一。行政程序法擔負著這個重要使命,它要在程序上實現行政行為的統一性。采用總分式結構,以通則性程序制度為主體,就能使行政程序法不負這一使命。其二,總分式結構能夠較好地處理行政程序法與各類行政行為法的關系。行政程序法并不能取代各類行政行為法,因為各類行政行為法還需要規定各自的實體規范以及特有程序規范。如果行政程序法不能與各類行政行為法有機地銜接起來,整個行政法體系依然是松散的。總分式結構通過適當的分則性規定可以起到與各類行政行為法銜接的作用,使行政法體系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其三,從根本上講,總分式結構是行政法體系對行政程序法的必然要求。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體系中處于基本法律的地位,它與各類行政行為法形成“扇形”結構關系。體系的結構關系必然影響法律內部的結構,處于基本法律地位的行政程序法因此而有必要采取總分式結構。所以,總分式結構被大多數國家的行政程序法所采用。
總體上認識總分式結構的合理性并不困難,但是,如何具體地構建總分式結構,還需要作進一步研究。主要研究兩個問題:
第一,如何設計通則性規定。從理論上講,通則性規定應當“跳出”各類行政行為,另行設計適用于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制度。但是,在具體立法中,許多國家和地區的行政程序法卻以行政決定程序為主線設計通則性規定,這應當引起我們的注意和思考。在各類行政行為程序中,行政決定程序最具代表性。一是它最具完整性,行政決定基本上涉及行政活動的全過程;二是它具有終極性,行政決定能夠窮盡行政活動所能做的行為;三是它具有具體性,行政決定能夠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具體的影響。所以,以行政決定程序作為通則性規定并不妨礙制定通則性規定的目的。而且,以行政決定程序作為通則性規定還可以避免在分則性規定中對行政決定程序再行規定,避免條文的重復。因此,以行政決定程序作為通則性規定是設計通則性規定應當考慮的一個重要方案。當然,這種通則性規定只能是各類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決定時都應遵循的最基本的程序制度。或者是各類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決定時的最低程序要求。簡單說,這也就是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任何行政決定都不得違反正當程序要求。
第二,如何把握分則性規定的限度。行政程序法要包含行政規范、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制度,作為行政程序法的分則性規定。但是,這些行政行為有的已經制定相關的專門法律,有的將來可能制定專門的法律,行政程序法對這些行政行為的程序不能不規定,但又不能規定得過多,否則就會與專門的法律重復,這就需要把握一定的限度。從各國行政程序法的經驗和我國其他法律處理類似問題的做法來看,可以以三種規定為限。一是原則性規定,即在行政程序法中規定可作為專門法律的基本原則的規定;二是接口性規定,即在行政程序法中規定引據性條款,作為與專門法律的銜接;三是補缺性規定,即在行政程序法中只對一些需要法律作出規定,但又不可能制定單行法的重大的基本程序制度作出規定,其他程序制度則由專門法律規定。
四、內部程序的外化與外部程序的內化
從是否涉及相對人程序性權利義務的角度,行政程序分為內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內部程序不涉及相對人程序性權利義務,僅對行政機關適用;外部程序涉及相對人程序性權利義務的規范,適用于行政主體與相對人雙方。行政程序法除了規定外部程序以外,要不要規定內部程序?目前,不少學者認為行政程序法應當規定內部程序,[⑤]而且迄今沒有看到與此相反的意見。
分析其他國家和地區行政程序法是否規定內部程序的做法,可概括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外部程序型”,只規定外部程序不規定內部程序。采用這種類型的國家比較少,主要是美國、日本和瑞士。另一種是“外部與內部并存型”,既規定外部程序,也規定內部程序。采用這種類型的國家有德國、奧地利、西班牙、葡萄牙、我國澳門地區和臺灣地區等。[⑥]由此看來,在行政程序法中規定內部程序的做法占多數。
應該說,行政程序法規定內部程序是必要的。其一,從總體上講,內部程序是外部程序的前提或基礎,不規定內部程序,外部程序無法展開。比如,行政程序的啟動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行政主體依相對人的申請啟動,一種是行政主體依自己的職權啟動。無論哪一種方式,都要以行政主體的存在為前提或基礎。而很多行政主體是通過內部程序建立的,沒有關于行政主體成立的內部程序,外部程序便沒有前提或基礎。所以,正如民法要對民事主體作出規定一樣,行政程序法也要對行政主體作出規定。其二,內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并無嚴格的界限,它們常常隨著具體情況發生轉化或滲透,內部程序可能轉化外部程序,外部程序可能滲透到內部程序中去。比如行政機關內部的會議紀要,從理論上似應屬于內部程序,但在有關行政信息公開的程序制度中,或者在有關制定行政規范的程序中,很可能屬于涉及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外部”程序。又如調查,一般來說屬于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外部程序,但它顯然會滲透到行政主體內部,比如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時的人數作出規定。其三,許多內部程序都存在著間接涉及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可能性。比如,行政機關之間的相互關系對相對人權利義務就有影響,如果行政機關之間不能很好地協調,互相推諉或者互相爭搶管轄權,就可能對相對人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在行政程序法中應當對內部行政程序加以規定。
但是,行政程序法對內部程序應當規定到什么程度?是不是要把行政組織法的內容都規定到行政程序法中來?這個問題應當進一步研究。對此,似應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
第一,注意外部程序的內化。這是行政程序法需要規定內部程序的第一種情況,為了外部程序的有效進行而規定內部程序。前面已經提到,外部程序在許多情況下需要以內部程序作為前提或基礎,。行政程序法關于行政主體的規定基本上屬于這種情況,主要包括行政機關的設置、合議機關的合議制度、行政機關相互間的關系、行政機關的管轄權、行政授權、行政委托等。行政程序法對這些內容加以規定以后,這些內容在性質上并不改變,依然屬于內部程序,它們只是因為外部程序的需要而在行政程序法中加以規定,是外部程序向內部程序提出的規范要求。有些內容純屬行政組織法的范疇,不應當在政程序法中規定,比如行政機關的編制等級和編制員額、內部機構的設置、內部呈批程序、公務員制度等。這些內容要不要規定到行政程序法中來,在立法時比較容易把握,較難把握的主要是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實際上,行政程序法不應當規定具體行政機關的職權,它只應當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超越職權進行管轄,為了防止行政機關超越職權,可以進一步規定相對人有權合理懷疑行政機關超越職權,有權通過一定的程序實現對行政機關是否超越職權的監督。
第二,注意內部程序的外化。即當內部程序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時,行政程序法應當對這種內部程序加以規定。比如,行政機關派出執行調查的人數,看起來是一個內部程序,但是由于這種內部程序涉及相對人權利義務,便應當在行政程序法加以規定。再比如,聽證主持人的確定,看起來也是一個內部程序,但它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影響很大,因而各國行政程序法都對此予以規定。在規定外部程序制度時,會在許多環節上涉及到內部程序,由于外部程序的需要,有關的內部程序便外化為外部程序。這些內容在行政程序法中規定之后,其性質發生了變化,從內部程序轉化為外部程序。發生轉化的原因是因為它們影響到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顯然應當時時注意這個問題。實踐中,內部程序外化最嚴重的情況發生在我國的審批程序中。行政機關內部各處室的分工,常常轉化為對外的獨立審批權,要相對人自己逐個蓋章;一級政府內的各個職能部門,更是各爭自己的審批權。內部程序外部化的結果,就使一項許可經常要蓋幾十以至幾百個章,嚴重影響公民權利,也影響行政效率。不過這要通過行政許可法解決。
五、實體規范與程序規范的互相依托
行政程序法除了規定程序規范外,要不要規定實體規范?這也是制定行政程序法應當研究的基本問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行政程序法在這個問題上做法不一,大致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程序型”,行政程序法只規定程序規范,不規定實體規范。屬于這種類型的國家主要有美國、瑞士、日本、韓國等。另一類是“程序與實體并存型”,行政程序法不僅規定程序規范,還規定實體規范。屬于這種類型的以聯邦德國為代表,包括奧地利、西班牙、荷蘭、葡萄牙、我國澳門地區和我國臺灣地區等國家和地區。[⑦]
有的學者闡述了行政程序法應當規定實體規范的理由。一是認為,程序法中規定實體規范的做法在我國立法實踐已有先例,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屬于程序法,但其中也不乏實體規范。二是認為,實體規范作為程序法的補充,不但不會改變程序法的根本屬性,反而更有利于程序法價值的實現。三是認為,行政實體法有很多重要原則和內容來不及立法,這些原則和內容是行政程序法起碼的前置內容或先決條件,若不在行政程序法中作出規定,行政程序法就得不到應有的支撐。由此得出結論,行政程序法主要規定程序規范,但同時還要規定一些必要的實體規范。[⑧]
我同意行政程序法應當規定實體規范的主張,但上述有些理由不盡妥當。我認為,在行政程序法中規定實體規范,并不是作為程序法的補充,也不是作為權宜之計,而是作為行政程序法應有的組成部分;行政程序法中的實體規范具有特定的性質和一定的范圍,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要認真把握。
首先,要正確區分程序規范和實體規范,不要誤將程序規范當作實體規范。一些論說中把關于行政行為、行政合同效力的規定稱為實體規范,這就擴大了實體規范的范圍,誤將一部分程序規范當成了實體規范。比如說,在行政程序法中很可能規定這樣兩個條文:一是“行政決定自行政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效力”;另一個是“行政決定的履行構成犯罪的,行政決定無效”。這兩條規定都是關于行政行為效力的,但并非都屬于實體規范,只有后一條才是實體規范,而前一條應當屬于程序規范。區分程序規范與實體規范的標準在一般情況下比較容易掌握,程序規范是關于行政主體和相對人在行政活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實體規范是關于行政主體和相對人在行政活動發生前或完成后的權利義務的規定。但是,當一條規范所規定的內容在時間上剛好處在行政活動過程的開始或結束處,就比較難以認定它是程序規范還是實體規范。這時,我們應當慎重對待,仔細鑒別。
其次,行政程序法中的實體規范與其他行政管理法律中的實體規范在性質上有重大區別,不能混為一談。在治安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森林管理法、交通管理法等各類行政管理法律中有許多實體規范,這些實體規范所針對的對象是相對人的行為,所規范的內容是相對人應受管理行為的構成要件。即使在行政處罰法這樣的在很大程度上也對行政行為本身進行規范的法律中,針對相對人行為、對相對人行為的構成要件作出規定的實體規范也占很大比例。而行政程序法則不同,它完全不規定針對相對人行為的實體規范,只規定關于行政行為本身構成要件的實體規范。這樣的實體規范如果另行制定法律加以規定,既沒有必要,也不符合邏輯,它們完全應該是行政程序法的組成部分。
再次,程序規范與實體規范有時十分緊密地聯系在一起,這時,如果在立法上人為地把它們割裂開來,反而有害。比如,行政程序法很可能作這樣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決定無效:(一)行政機關無權作出該行政決定的;(二)行政決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三)行政決定的內容不可能實現的;(四)行政決定的履行構成犯罪的;(五)行政決定的內容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其中前兩項是程序性的,后三項是實體性的,它們十分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如果把它們分開,硬把后三項規定到其他法律中去,其結果之荒唐可想而知。
以上分析表明,在一定范圍內的特定性質的實體規范是行政程序法的必要組成部分,制定行政程序法時必須將之置于我們的視野之內。
六、行政程序與復審程序的有機銜接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是相對人在對行政行為不服時尋求救濟所遵循的程序,可以將其統稱為“行政復審”。絕大多數有關行政行為的法律都要考慮行政行為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關系,行政程序法作為規范行政行為程序的基本法律,更應當處理好行政程序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關系。
各國行政程序法處理行政程序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關系有兩種做法,一是把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程序制度直接規定在行政程序法中,不再另行制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二是另行制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只規定行政程序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相銜接的條款。采取第一種做法的主要是美國行政程序法,其他大多數國家的行政程序法都采取第二種做法。我國行政程序法不宜采用第一種做法,而應借鑒第二種做法,主要理由是:第一,我國已經制定了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沒有必要因為制定行政程序法而廢止這兩部行之有效的法律;第二,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分開,更符合我國的情況。我國法律體系的建構與大陸法系相似,比較注重對法律關系的分析,根據法律關系的不同而制定不同的法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同行政程序在法律關系上有明顯不同,不宜規定在同一部法律中。這樣,銜接好行政程序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關系便成為我國制定行政程序法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
行政程序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銜接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程序起止上的銜接。行政程序法的有關規定可以成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開始的條件,比如行政復議機關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啟動復議程序,法院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受理行政案件,需要依據行政程序法的有關規定。關于這種條件的規定就成為行政程序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銜接處。第二,判定依據上的銜接。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成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判定的依據,比如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判定一個行政行為有效還是無效,需要依據行政程序法的有關規定。這樣,行政程序法中影響到行政行為有效性的各種規定實際上都有可能影響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這些規定實際上也就成為行政程序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寬泛”的接口。
根據以上分析,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一定要從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角度對有關規定進行審視,考察行政程序法的有關規定是否有利于行政程序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銜接,既要避免從行政程序進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時出現不應有的障礙,影響對相對人權利的保護;也要避免過早從行政程序進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影響行政主體充分行使行政職權;還要避免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缺乏行政程序法應當提供的判案標準。總之,要加強法律之間的協調性,使行政法制形成一個“統一場”。
七、結語
制定行政程序法需要考慮的問題很多,除了上面探討的這些問題以外,還有許多重要問題有待研討,比如聽證制度、行政程序法律責任制度、各類行政行為的主要程序制度等。但是上述探討的幾個問題是影響這一立法活動全局的、首要的基本問題。考慮這些問題,一要借鑒外國有益的做法;二要以我國的情況為基礎;三要注意理論創新。各國現有的行政程序法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以美國為代表,一類以德國為代表。這兩類行政程序法有共性,有許多共同的原則和制度,但是兩者的區別也比較大。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在總體上不宜仿照美國行政程序法,因為從我國國情看,沒有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傳統、制度環境和社會心理環境。我們總體上適宜借鑒大陸法系國家的行政程序法,但同時也要博采眾長,借鑒美國行政程序法對我國有益的制度,比如聽證制度。制定行政程序法是推進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的重大立法活動,在這一立法活動中,行政程序法理論一定會同時得到深入發展。
參考文獻:
[①]例如,1925年,奧地利國會通過《普通行政程序法》,對歐洲大陸生產了重大影響。1928年捷克公布有關行政程序的行政命令,波蘭制定行政程序法。1930年,南斯拉夫制定行政程序法。德國當時雖然沒有制定行政程序法,但各邦掀起了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熱潮。見應松年主編:《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29頁。
[②]根據我國學者現有的研究,行政程序法的興起和發展有三次:第一次是20世紀20年代至二戰;第二次是二戰至20世紀90年代;第三次是20世紀90年代至今。參見同上,第203頁。
[③]學者提及的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通常有三個,一是保障公民權利,二是提高行政效率,三是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其中第三個目的在邏輯上和實踐中均可以被前兩個目的吸收,因而提兩個目的就足矣。所以,學者們在進一步討論立法目的之間的關系時,通常把第三個目的放在一邊,只討論前兩個目的之間的關系。參見同上,第156—176頁。
[④]姜明安:《我國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選擇》,載《中國法學》(京)1996第5期。
[⑤]邢鴻飛:《行政程序立法中的三組關系》,載《法學》(滬)2002第9期。
[⑥]王萬華著:《行政程序法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147頁。
毛筆繪畫機器人控制程序方法繪畫機器人右臂有三個自由度,機械手末端持毛筆。本設計采用描點法進行筆畫控制,連續的點構成一系列軌跡。設機械臂頂端左右移動的舵機轉軸處為原點,第一個舵機轉軸到第二個舵機轉軸長度為L1,第二個舵機轉軸到握筆處長度為L2。設機器人在靜止的情況下毛筆在可運動的范圍內任意一點到原點的距離為L,該點的坐標為(x,y),L等于x和y平方和的平方根。設L1和L的夾角為α,x軸與L的夾角為β,L1和L2的夾角為γ,根據余弦定理和相關數學公式可求得α、β、γ。將這三個角度轉化成舵機角度的代碼如圖2所示。將所畫圖形用分段函數表示出來,分段描畫軌跡。
將x增加一個微小的量求得相應的y值,舵機運動到下一個點,通過這種描點法畫出圖形。所畫圖形超出毛筆運動的范圍則機器人啟動輪子前進后退或轉動。無線網絡控制系統網絡程序的實現有多種方式,本文采用比較簡單的WindowsSocket,網絡應用程序通過socket進行數據的發送與接收。在TCP/IP網絡應用中,采用客戶機/服務器模式,上位機作為服務器,機器人系統作為客戶端。上位機采用面向對象開發與實現技術,選擇VS2010和MFC開發環境。
作為服務器,可以發送指令控制毛筆繪畫機器人繪制不同的圖形。機器人采用NorthSTAR編寫機器人控制程序,NorthSTAR是一個圖形化交互式機器人控制程序開發工具。由于現有功能模塊有限所以選擇手寫代碼開發,編程語言采用Linux下C語言編程。MultiFLEXTM2-PXA270控制器上使用型號為VNT6656G6A40的無線網卡,VNT6656G6A40是專門為實現嵌入式系統的無線局域網通信應用而設計的一款USB接口的WIFI模塊。
使用該模塊能夠使用戶通過嵌入式硬件的USBhost接口高效快捷地擴展出無線局域網的通信功能,完全實現IEEE802.11b/g標準,最高通信速率可達54Mbps。機器人系統作為客戶端接收服務器發送的指令,并且把自己執行任務的情況發送給服務器。
(1)誤差方程式的組成
控制網中的觀測值一般有邊長、方向(角度觀測值因定權問題一般采用方向值進行平差)、方位角,可以發現,這些觀測值的誤差方程式的非零項一般最多為4個,即在兩個點均為待定點的情況下。消除定向角后的“和誤差方程”的非零系數為2n+2個(n為測站方向觀測個數)。若按照誤差方程的格式,其系數矩陣為n行和2*dd列(dd為網中未知點個數),這樣,系數矩陣將會有很多零元素存在,浪費了大量的存儲空間并影響計算效率,所以,誤差方程系數矩陣應采用壓縮格式進行存儲[3]。可采用以下方法:A(m,n)-A(m,9)其中,m為觀測值個數,n為未知點個數的兩倍。改進后的A陣格式為:AI=(編號1,系數1,編號2,系數2,…,編號4,系數4,常數項)共9列。這樣,就得到了改進后的誤差方程系數和權陣。
(2)平差值計算與精度評定
該程序是平面控制網平差計算的主程序,通過迭代計算,達到獲得精確平差結果的目的。該程序調用了誤差方程與法方程的組成、求逆、坐標改正數計算、觀測值平差值計算以及精度評定等函數3]。
(3)點位誤差橢圓和相對點位誤差橢圓
誤差橢圓表示了網中點或選點之間的分布情況。在測量工作中,常用誤差橢圓對布網方案作精度分析。繪制誤差橢圓只需三個數據:橢圓的長半軸a、短半軸b和主軸方向。
2平面控制網近似坐標推算
討論平面控制網平差計算過程中重要的一環———近似坐標的推算,介紹算法及簡單介紹一下整個近似坐標計算的程序框架。
(1)計算參數近似值的必要性
對間接平差(又稱參數平差)而言,一般都需要計算參數的近似值。但并不是說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計算參數的近似值,倘若觀測值與所設參數之間建立的是一種線形的函數關系,則不給出參數近似值也可平差,只是給出參數近似值后,在列誤差方程或是解算法方程的過程中會使得計算變得更加簡便和方便[4]。當觀測值和參數之間建立的關系為線形函數時,平差前可以不給參數的近似值。但對于測角網、邊角網和側邊網等平面控制網,觀測的是方向值、角度值或是邊長,選取的參數又通常為待定點的坐標,觀測值與參數之間的建立的關系均為非線性函數,如果不給出近似坐標,誤差方程就無法列出,因為誤差方程的系數均由近似坐標求得,故計算近似坐標對平面控制網而言是十分重要的一步。由于實際觀測數據的個數多于必要觀測的個數,近似值中還含有誤差,因此還需近一步對觀測值進行平差,以對近似值加以改正,得到最或然坐標值[5]。
(2)計算近似坐標程序的總體框架及具體算法
根據計算待定點坐標常用的方法,編寫了相應的近似坐標推算程序。該程序的目的就是讓用戶盡量不提供不需提供的信息,盡可能自動完成所有待定點近似坐標的計算。本節先從總體上介紹整個程序的思路,然后針對幾種常見的觀測條件介紹極坐標的計算方法,并詳細說明該方法在程序中實現的思路。程序的總體框架如圖1所示,框架中用到的變量和函數說明如下:Xyknow———已知點點號數組;xyun-know———未知點點號數組;Point———總點號數組;ed———已知點個數;Dd———未知點個數;length———MATLAB內部函數,對數組求長度。該程序總體上采用循環結構,直到所有未知點的近似坐標計算完畢,程序終止循環。如果所有方法都采用過,但仍有部分點的近似坐標無法計算出,程序亦會自動中止,退出程序,以避免死循環的產生,程序中考慮的方法是極坐標法。基本思路是:最外層采用while循環,當未知點點號數組長度大于零,即還存在未知點未解算出來時循環運行,里層在采用FOR循環逐一對每一個未知點進行搜索,搜索到某一個未知點滿足某一種條件后即時解算出來,接著馬上退出for循環并對已知點點號數組和未知點點號數組進行更新,再由while判斷未知點點號數組的長度,進入對未知點點號數組的下一輪for循環,如此反復,直到未知點點號數組為空。
(3)極坐標計算
這是所有方法中最簡單的一種,適合于求附和導線、閉合導線、支導線及邊角網。它要求具備兩個已知點或是一個點的坐標和一個已知方位角且改點是方位角的起點。本程序采用的是極坐標的方法進行編寫,其基本思路是:如果存在已知方位角,首先判斷該方位角的起點是否是已知點A,重點是否是所求的待定點P,如果是,搜索邊長AP即可按極坐標公式計算坐標;若沒有一直方位角或其終點不是P,則搜索與P有方向觀測的已知點A,再由A搜索到另一個已知點B,且A和B有方向觀測值,于是可求出AP的方位角,再搜索AP的邊長觀測值,由極坐標公式即可計算P的坐標。點的坐標按此方法求出后,設置way的值為1,P點就變成了已知點。其他待定點只要滿足此類條件,便可由這種方法求出。其程序框圖見圖2。
3水準網平差程序設計
水準網平差程序設計一共有三種方法,一維壓縮存儲法方程平差程序、上三角存儲法方程平差程序、利用MATLAB矩陣運算平差程序以及利用平差結果的相互轉換變換基準的程序[6]。(1)觀測數據的組織與近似高程計算數據文件的組織下面給出一個水準網輸入數據文件的例子:336(已知點個數、未知點個數、觀測值個數)101102103104105106(點號)34.78835.25937.825(已知點高程)1041011.6524.5(起點點號、終點點號、高差觀測值、距離觀測值)其中編號數組未知點在前,已知點在后。(2)數據讀入與近似高程計算程序程序中包含了近似高程計算,即進行循環,程序中設置了一個變量ie,每計算出一個點的高程,其值加1,當其值等于未知點的個數時停止循環。
4結論(程序界面)
一、設置簡易程序的意義
(一)設置簡易程序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般趨勢
由于糾紛在本質上是主體行為與社會既定秩序和制度以及主流道德的不協調或對之的反叛,糾紛隱喻著對現存秩序的破壞。①因此,西方國家自20世紀以來,面對隨著經濟的增長,利益沖突增多,各種矛盾糾紛總量急劇增長的情勢,紛紛探索解決之道。從世界各國的探索來看,各國把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在兩個方面:一是引進東方經驗——逐步建立和完善訴訟前的調解制度,使一些糾紛經由調解處理而不再進入訴訟程序。一是從改善訴訟制度的角度,在訴訟制度中創立或進一步完善簡易程序,試圖通過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以提高訴訟效率來減輕這一壓力。總體上看,由于很多西方國家的法官人數固定,根本不存在靠增加法官人數以減輕案件壓力的可能性,在訴訟制度中創立、完善簡易程序并擴大其適用范圍便成為必然的選擇。到目前為止,西方國家幾乎都在訴訟體系中設立了簡易程序,而不論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綜觀各國設立簡易程序的目的無不是為了解決案件積壓、提高訴訟效率。
在我國,情況略有不同。法官人數不固定,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以增加法官人數來減輕案件壓力的空間。但近年來,法官人數膨脹,這種空間已風光不再。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案件積壓、提高訴訟效率問題,必須再一次向西方學習,在簡易程序上尋找突破口。創立、完善簡易程序,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在某種程度上就應當成為當今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方面,這也是提高訴訟效率的根本之途。創立簡易程序主要是針對刑事訴訟而言。①就民事訴訟而言,由于早已確立了簡易程序制度,現在的問題就是完善簡易程序,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
總之,在民商糾紛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面臨巨大壓力的情況下,在“公正與效率”的世紀主題下,提高訴訟效率,減輕當事人的訴累,節約訴訟成本,明確和擴大民商案件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勢在必行。
(二)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提高訴訟效率、推進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首先,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有利于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辦案效率。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常常使一些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沒有足夠的時間和審判力量去進行認真的審理。而使那些簡單的案件淪為陪襯,庭審走過場,既浪費時間,又浪費人力、物力、財力資源。適用簡易程序,則可以縮短審判時限,全面提高工作水平。
其次,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權利。統一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常常造成訴訟拖延,甚至使一些企業在訴訟中被拖跨,或者即使勝訴也喪失時機而變得沒有任何意義,嚴重地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適用簡易程序有望避免這些弊端。
再次,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有利于增強法官工作積極性和責任心,有利于提高法官業務素質。簡易程序由法官獨任審判,因此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案件,法官既受時間的限制,又要承擔可能導致錯案的風險。權責統一,則法官勢必增強責任心,充分發揮能動作用,嚴把質量關。現在基層法院法官普遍抱怨,案子太多,整天忙于辦案,根本沒有時間去學習提高。適用簡易程序則可以為基層法官提供更多的時間去學習,提高業務素質。
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易程序適用范圍
(一)現行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對簡易程序的規定及特點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即哪些法院審理的哪些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按照我國民訴法的規定,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第一審案件。除此之外,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均不得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而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作了如下解釋:“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法院調查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另外,該意見還列舉了三種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發回重審和再審案件。
從這些規定看,我國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特點如下:
1、簡易程序只適用于基層法院。
2、簡易程序只能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
3、簡易案件只能對初審案件。
在審判實踐中,法院何時適用簡易程序,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如果認為是簡單的民事案件,經庭長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對已按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問題復雜,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可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①
從上述情況看,我國法律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規定得較為明確,但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的界定并不清晰,而且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
(二)目前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在適用范圍上存在的問題
根據我國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以及司法實踐,我國民事訴訟中關于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僅限于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
把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確定為基層人民法院,主要是為了方便當事人參加訴訟。然而,對于普通百姓來說,基層法院、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并沒有什么區別,只要是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都要大費周折。因此,要想讓當事人能夠真正參加到訴訟中來,就必須使當事人更接近訴訟制度,即美國所說的“access"——接近裁判、接近正義。正因如此,有些國家的立法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庭規定得十分靈活,例如美國加州的司法制度就規定有小額法庭,并為不常涉訴的市民設有特別服務處,而且還設有夜間小額法庭,以便利日間因工作關系無法到庭的當事人;在日本有專門處理小額案件的簡易裁定所。而我國法律對于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規定得過于死板,并沒有真正起到方便群眾的作用。
2、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范圍太窄
我們先看一些設置簡易程序的外國民事訴訟制度,一般都以爭議標的的數額作為依據來劃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如美國加州的小額法庭僅負責審理請求金額不超過2000美元的民事案件;韓國的《小額審判法》其適用范圍系以訴訟標的的價額不超過韓幣100萬元為界,日本的簡易裁定所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超過日幣90萬元。①與上述國家相比,我國立法對簡易程序適用范圍的規定較為復雜,它將“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爭議不大”三者結合起來作為界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標準,對此,我國一些訴訟法學者予以肯定,理由是“有的案件事件事實清楚,情節簡單,但是雙方當事人對權利義務關系爭執得不可開交,處理起來十分棘手,也不能認為是簡單的民事案件;有的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很大,但事實清楚,情節簡單,雙方爭執不大也可適用簡易程序。因此,訴訟標的大小和案件的簡單還是復雜不完全一致”。然而,對此持肯定態度的學者在評價這兩種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范圍時,似乎忽略了確定適用該程序范圍的目的性和標準本身的確定性問題。確定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的目的就是為了使當事人和法院很容易地知道哪些案件應該適用簡易程序,哪此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為此,劃分適用簡易程序范圍的標準必須相當確定。其實對標準來說,確定性無疑是頭等重要的,任何標準,無論它多么合理,多么周密,如果本身不夠確定,都不具備作為標準的資格。①正因如此,民訴法頒布以來仍有許多省市提出哪此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哪此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問題,由于缺乏必要的立法理論指導,各地的“簡易程序”中事實上處于一種各行其是的無序狀態,這種狀況對我國的法治化建設是不利的。
3、適用簡易程序的決定權屬于法院,當事人無從選擇
具體地說,就是在適用簡易程序時,是由法院還是由當事人決定,有些國家明確規定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有選擇權。如在日本,要不要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當事人有選擇權,或者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選擇權人包括原告、被告以及法院。在我國,法律將適用簡易程序的決定權賦予了法官,當事人沒有選擇權,這不能不說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一種忽視。
三、擴大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范圍的構想
(一)在民事訴訟中引入“糾紛的類型化解決”思路
為了提高民事訴訟制度解決糾紛的能力,以便糾紛解決在數量上和質量上均達到令人滿意的程度,真正地體現“訴訟效率”,應當在民事訴訟中引入“糾紛的類型化解決”的思路。為什么要采用簡易程序?哪些案件可以采用簡易程序?均可歸結為一個問題——簡易案件的類型化問題,之所以要采用簡易程序,是因為某些類型的案件適宜以簡易方式解決,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應當限于這類適宜以簡易方式解決的案件。
我們的國家正在從農業社會走向工業社會,從人治國家走向法治國家的進程中,訴訟的大量增加是不可避免的,制度的設計者應該做的不是壓制訴訟,而是對可能演化成訴訟的糾紛進行一定的“疏導”——比如創建多元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發揮某些傳統糾紛解決方式的作用等等,只有人們發現了更簡便,易行的糾紛解決辦法,訴訟案件急速增長的趨勢才有可能得到遏制而我國民訴法的規定又過于籠統,原則、抽象,只有通過制度的重新設計來提高司法制度解決糾紛的能力是司法界和法學界所共同祁盼的。現代社會的高度復雜化對糾紛解決機制的專業化提出了新的挑戰,它要求我們在民商案件中做進一步的劃分,按照其中各類案件的特點和需要,設置專門的訴訟制度加以處理,以擴大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范圍。
1、簡易、小額案件的類型化特征
一般而言,適宜以簡易方式審理的案件至少應具有以下三種特點之一:
(1)案情簡單,用簡易程序足以處理的案件。雖然這個社會正面臨著越來越多的訴訟,甚至有人已經發出了訴訟爆炸的驚呼,但事實上,并非每一個案件都復雜到了必須用正規的普通程序來審理的程度。比如某些債務糾紛,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關系并無任何分歧,原告也能舉出確鑿有力的證據;某些離婚案件,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只是在財產分割上存在爭議等,類似的案件在司法實務中有很多,對這些案件,法官用簡單的“三段論”邏輯便足以作出判決,完全沒有必要花費更多的時間,走完一個又一個冗長的訴訟環節。確有某些案件可以用簡單的程序妥善地處理,這是簡易、小額訴訟程序得以存在的基本依據。
另外,這種程序蘊涵了“公正和效率”的價值。貝勒斯指出,爭執的解決有兩個層次的含義,一種是行動上的解決,一種是心理意義上的解決。法院的判決常常是僅僅從行動上解決了爭執。①雖然這么說,但一種訴訟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從心理上解決糾紛——讓即便是敗訴的當事人也心悅誠服地接受判決,這是評價其優劣的一個標準。能否做到這一點,與一種程序的公正性有關。而現代訴訟制度的同度煩瑣,其基本的理由便是為了使訴訟更公正,以使當事人在一般情況下能夠接受判決,惟有如此,法院作為官方的糾紛處理機構,才能長久地維持其權威地位。這種公正不僅是實體上的,同時也是程序上的——而且兩者是相輔相成、不可分離的;從實體上看,只有經過了謹慎的庭前準備,證據調查,庭審辯論,案情才可能弄清楚,從程序上看,由于經過了一個又一個體現著人類理性和當事人程序主體性的程序環節,當事人即便對最后的判決并不認同,通常也無可奈何而只能甘心接受判決,但是,這兩個方面的要求,都有一個共同的前提,那就是案情足夠復雜。對簡單的案件,既沒有必要用復雜的程序去查明事實——因為案情本身是簡單的,敗訴當事人一般也不會因為程序過于簡易而覺得自己的程序保障權受到了侵害——因為是非很清楚,“沒什么好說的”,如果從“妥當地解決糾紛”這樣一個功利化的角度出發,可以說程序公正發揮作用的領域更多地集中在事實很難弄清,僅憑事實說話難以服人的場合,而簡單案件不在其中。
(2)雖然情節未必簡單,但對簡捷、迅速審理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國家設置司法制度,是為了滿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主體化解糾紛,保護自身權利的需要。因此,無論從哪個角度,最大限度地滿足當事人要求都應成為程序設置的一個基本理念。而當事人的要求是多樣的。雖然普通程序因其程序保障的完備性而成為現代民事訴訟程序的典范,但并非所有案件的當事人都愿意忍受這種程序高昂的訴訟費用和漫長的訴訟周期。事實上,還有某些案件,由于其案件類型的特殊性,過于冗長的訴訟周期成為妥善處理糾紛的大忌。例如,在破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涉及破產財產歸屬的經濟糾紛案件中,如果按普通程序處理,可能大大延誤破產案件處理的進程;在共同海損案件中,如果不盡快就海損造成的權利義務糾紛作一了斷,雙方的利益都可能受到損害;在請求撫養費用的案件中,如不盡快審理,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可能得不到保障,其他如本票價款追索案件,確定股票價格案件等等,都對簡單、快速的審判有著超乎尋常的要求,①除了這些典型案件外,復雜的社會生活肯定還造就了許多其他要求簡速裁判的案件,比如在現實中,當事人涉訟的利益可能是有期限的——即只有在一定的時期內實現才對其具有實質性的意義,對這種案件,如果全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就未必利于當事人權益的保護。
(3)訴訟金額較小,“不值得”使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以訴訟標的金額為主要標準來界定簡易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是國外立法的通例,對此可能提出的挑戰是一個訴訟金額對不同的當事人有著不同的含義,即“小額”的具體標準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界定,這種界定標準對窮人有失公平。但正如臺灣學者邱聯恭所說的,在訴訟上追求權利與在社會上通過交易行使權利是不同的,因為除本案原、被告外,還有成千上萬的人正在或即將利用法院,所以不能為了某一個案件的審理花費過多的勞力、時間和金錢,從而阻礙了其他案件進入訴訟程序。①為此,各國民事訴訟制度中均采納了所謂的“費用相當性原則”,即根據案件金額對糾紛作出分類,分別適用繁簡不同的程序,以保持案件重要性與訴訟耗費的基本相當。②根據這一原則,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不能將五萬元的債務分成數次,不能越過法律規定的小額訴訟程序而選擇適用普通程序等。所以,無論是就司法效益的維護,還是就社會整體公正的維持,都沒有理由在數額很小的案件中使用耗費很高的普通程序。
2、關于簡易、小額糾紛案件的類型化處理
以上重點分析了要求審理以簡易、迅速的方式進行的三類案件的特征,但每類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理論依據并不相同,我們說,對案件進行類型化處理,是因為案件本身有應該適用簡易程序的正當化理由,既然這些理由不同,在程序的設計方式上自然也應體現出某些差別。
對于第一類案件,即案情簡單的案件,應適用法官職權裁量的法理,由法官決定是否使用簡易程序。案情是否簡單,這必然涉及對一個案件的主觀判斷問題,為使這個判斷標準確定化,使法官的裁量有章可循,可由立法列舉若干類型的簡單案件讓法官參考。同時,當事人作為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對案情簡單與否有著最真實的了解,因此,應賦予其提出異議的權利。即對法官認為案件應適用簡易程序的判斷,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反對意見,并經法院審查,合理的應裁定對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反之,仍適用簡易程序。
對于因案件涉及金額較小而不值得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由法律規定強制適用簡易程序,因為對這類案件而言,采用簡易程序是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維護大多數當事人利益的要求,這種要求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應優于當事人的個別程序權利。因此,這已經超出了當事人選擇的范圍。當事人只能對自己的實體和程序利益做出處分,而無權就國家司法資源的整體配置做出處分。
除了在程序提起方面的差別外,在程序規程上,三類案件也應有所區別。除了在小額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具有絕對的正當性外,對其他兩類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都只具有相對的合理性,因此可考慮對這三類案件安排簡易程度不同的程序來處理。從節省訴訟資源這個主要的制度目標出發,小額案件的審理程序應是最簡單的,而對案情簡單的案件和強烈要求簡速審理的案件,則可安排相對正規程序,只是在各個程序環節之間的間隔應盡量縮短。立法可對后兩種類型的種類作出明確的規定。
(三)明確規定當事人對簡易程序的選擇權及其適用范圍
對于案情不一定復雜,但卻強烈要求簡速審理的案件,應做進一步的具體分析。一個民事案件可能涉及三種利益,即原告利益,被告利益和公共利益,相應地,要求案件快速審理的主體也就有三種可能。在共同海損案件中,可能是原、被告雙方均要求快速審理,對此類案件,法律無須專門規定,只要賦予當事人合意選擇程序的權利即可。只要雙方當事人一致要求適用簡易程序,法院無須審查,即可適用,這里體現了當事人的處分原則。另外一些案件,可能是出于公益的考慮,必須運用簡單、快捷的方式加以處理,比如關于破產財產和股票價格確認糾紛等等,為保護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轉,可考慮在一定條件下對其中的某些案件強制適用簡易程序。還有一類案件是原告要求快速審理,而被告并沒有這種要求,比如要求給付撫養費用的案件、涉及原告期限利益的案件,利益的衡平主要發生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因此,在制度設計上應給對方選擇程序的機會,同時輔以相應的措施,對故意利用普通程序拖延時間的被告施以懲罰。比如,可規定在這類案件中,原告可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請求,對此請求,如被告無異議則適用簡易程序。被告如提出異議,則適用普通程序;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后被告如果敗訴,則要承擔原告因此付出的額外損失——比如期限利益過期帶來的損失等,在某種意義上,這可以看作是對被告濫用程序選擇權的一種懲罰。
法律應當明確規定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可以進行選擇的范圍。筆者認為,對于那些案情簡單、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但數額較大的案件,只要雙方當事人都同意,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四)擴大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權力和范圍
這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擴大法院的權力,即賦予法院在一些案件是否適用簡易程序的決定權,這主要是指除當事人可以經雙方同意選擇適用簡易程序之外,即使不能由當事人選擇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決定。法院的決定權必須由法律加以明確規定,其決定程序也須規范化。一是指明確規定我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內的各級法院都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這也必需由法律明確規定各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性質、范圍。
①何兵:《現代社會的糾紛解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頁。
①已經有學者就創立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作了專門研究,并提出了若干有價值的意見。可參見李文健:《刑事訴訟效率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四章(三)部分內容。
①江偉:《中國民事訴訟法教程》
①史錫因:《民事訴訟法之研討》
①李浩:《民事訴訟級別管轄豐承的問題及其改進》,第48-51頁。
①[美]邁克爾.貝勒期:《法院的原則》,張文顯譯第21-22頁。
①幾種類型案件可參見[臺]邱聯滎:《程序制度機能論》,第83-87頁。
本報訊 昨天一早,涉嫌非法出版的《創新教育》雜志社(詳見昨日本報A14版),被稽查人員一舉端掉。檢查中,稽查人員查獲大量的論文證書,以及專為評職稱所用的課題實驗成果證明等物。
昨天上午9時,鄭州市金水區新聞出版局稽查大隊執法人員趕到省政府4號樓下。就在隊員上樓查看時,一名戴眼鏡的中年男子手提兩個紙袋,正低著頭快步下樓。此時,206室的房門緊閉,多次敲門無人應答。“會不會是那個人?”隊員返身追到樓下。經門衛證實后,稽查隊員快步上前,已騎車遠去的賀某被攔了下來。
隨后,稽查人員和前來配合執法的民警將賀某帶回206室。在其手提的紙袋里,稽查人員發現了大量職稱評定的“必備物”:在數十張證書上面,已經打印好了作者名字、單位等信息;多份課題實驗成果證書上,作者一欄還是空白。其中一份證書上說,在全國教育科學“十一五”規劃重點課題《中小學教育信息化的理論和實踐研究》課題實驗中,某某老師參與了研究工作,其實驗成果(論文、研究報告)獲__等獎。證書的右下側,甚至還有該課題組以及中國教育學會中小學計算機教育專業委員會的假冒印章。稽查人員稱,這么多的假證書,足以影響一個縣的教師職稱評審工作。
就在執法人員檢查時,“雜志社”的王老師也趕到了206室。他看到民警后,隨即轉身離開,被稽查人員發現并追上。
昨天,執法人員在206室內共查獲700余本《創新教育》、《科學通報·科技信息》等非法出版物,以及賀某等人為教師出具的大量收據、發票。賀某的電腦中,還有大量未及發表,但已經交過費的教師論文。賀某稱,他剛接手《創新教育》兩個月,很多事情并不清楚。當稽查人員拿出2009年第五期雜志時,賀某立刻沉默不語。隨后,執法人員依法將賀某的電腦主機、圖書等物暫扣。
昨天下午,記者從金水區新聞出版局稽查大隊獲悉,他們正在加緊調查該案。“待事實查清后,夠上取締的一定要取締。”稽查隊員說。
關鍵詞:現收現付制;基金積累制;統賬結合制;儲蓄;養老保險
現收現付制和基金積累制是養老保險籌資的兩種基本模式。現收現付制的理論依據是代際轉移理論,該理論認為:一代人的社會保障待遇(主要指養老金)可以由同時期正在工作的下一代人繳費支付,即用在職勞動者的供款以支付退休人員在老年期的待遇,社會保障可以實現橫向平衡。這種制度在實行初期因支出規模小而負擔較輕,但隨后通常會因人口老齡化和人均壽命延長而負擔較重。完全基金積累制的理論依據是個人收入縱向平衡理論,該理論認為:勞動者退休后享受社會保障待遇所需費用總和可與其工作時投保形成的基金積累總和保持平衡。在操作上,通過設立個人賬戶,記錄其繳費及基金收益,勞動者必須按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時向自己的個人賬戶存錢并獲取基金收益,實質上是一種強制儲蓄。如果不考慮政府補助,與個人儲蓄沒有差別,其特點是強調長期平衡,不受人口年齡結構變化影響,能形成基金積累。智利是率先實行這種制度的國家并取得了較好的成效。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養老保險籌資模式與人口老齡化的關系成為經濟學界研究的熱點問題。國內外比較流行的觀點是:現收現付制度容易受人口年齡結構變化的影響,在一個趨于老齡化的社會里,現收現付制會出現支付危機,而基金制則不存在這樣的問題。[1]根據國際慣例,65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例在7%以上的社會被稱為老齡社會或老年型人口國家。中國2000年第5次人口普查顯示,65歲及以上人口為0.88億,已達到總人口比例的7%。[2]根據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研究預測,2000年至2028年我國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將從不足1億增加到超過2億。2028年至2038年將迎來人口老齡化的高峰期,在這10年間,65歲及以上人口將由2億增加到超過3億。[3]人口老齡化的快速到來,以及未富先老的現實,使得我國“先天積累不足”的養老支付系統面臨危機,在這一背景下,許多經濟學家主張放棄現收現付制而轉向基金積累制。在國際養老金制度改革的浪潮中,1997年我國確定的養老保險模式為“統賬結合”的混合模式,該模式規定城鎮企業和職工共同的養老金繳納應占職工工資總額的28%,其中的11%進入個人賬戶,用于在職職工養老金的積累;17%進行代際轉移,用于退休職工的養老金的統籌支付,該體制實質上就是部分基金積累制。[4]
在中國養老金制度改革的研究上,學者多集中于養老金制度及政策研究,對養老金的經濟影響的定量研究屈指可數,具體到社會保障對居民儲蓄影響的實證分析更是鳳毛麟角。[5]。
一、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歷程
從1984年開始,廣東、江蘇、遼寧、四川等省的部分市縣開始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突破了“單位保險”的圍欄,養老保險的社會性得以恢復。1986年勞動合同制工人按本人標準工資的3%繳納養老保險費,這是中國社會保險史上第一次建立個人繳費制度,由此改變了養老保險完全由企業和國家負擔的慣例。1991年,國務院頒布《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作出了較為原則性的規定,明確了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費用由國家、企業和職工三方負擔的原則,職工個人繳費確定為本人工資的3%。1995年,國務院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這是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并構建新的養老保險制度框架的標志,明確提出了個人賬戶與社會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1997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統一了全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這個“決定”,職工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由職工工資的11%構成,其中8%由職工個人繳費(4%起步,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逐步到位),3%由企業繳費劃入。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基礎養老金由統籌賬戶支付,相當于職工退休時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20%,以后繳費每滿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礎養老金,總體水平控制在30%左右,個人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積累額除以退休職工平均余命月數(120)。此外,養老金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職工工資的增長進行調節。在制度設計上,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賬戶是彼此獨立的,分別支付不同的養老金。然而,實際的運行卻并非如此,在基金緊張的情況下,統籌基金可以向個人賬戶透支,由此造成了個人賬戶“空賬”運行,職工的利益難以得到保證。針對這種情況,從2001年開始在遼寧進行試點,推行分賬運行。2005年12月頒布《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與1997年的《決定》比較,便可發現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有了實質的變化,即由原來的固定除數120變為了可變的“計發月數”。這意味著提前退休必然導致月養老金的減少。[5]
二、兩種制度對儲蓄影響的文獻回顧
(一)現收現付制對個人儲蓄的影響
在某些條件下,現收現付制這種社會保障制度有可能減少個人儲蓄,這稱為社會保險對個人儲蓄的“擠出效應”。最先明確提出這一點的是費爾德斯坦通過假定整個工作期內的儲蓄都是為了退休期間的消費為目的,費爾德斯坦應用一個排除私人自愿的代際轉移(即預防性儲蓄)的“擴展的生命周期模型”證明:社會保障通過兩個相反的力量影響個人儲蓄。一個力量是,人們既然可以從公共養老金計劃中獲得養老金收益,就可以減少為了退休期的消費而在工作時積累財富的需要,這叫做“資產替代效應”;另一個力量是,因為與財富審查有關的社會保險可以增加儲蓄,因而可能誘使人們提前退休。提前退休意味著工作期的縮短和退休期的延長。這反過來又要求人們有一個比較高的儲蓄率,這叫做“退休效應”。個人儲蓄的凈效應取決于這兩個方向相反的效應的力量對比。如果資產替代效應大于退休效應,個人儲蓄將減少;如果退休效應強于資產替代效應,則個人儲蓄可能增加。費爾德斯坦應用1929-1971年(除1941-1946年)期間美國的總指標進行參數估計的結果支持社會保障大大地減少私人儲蓄的結論。幾乎所有的估計值意味著在沒有社會保障的條件下,私人儲蓄將至少比現在高50%甚至到100%。[6]
巴羅根據“中性理論”指出,社會保障有可能為個人的代際轉移支付所補償,這可能會抵消一部分擠出效應;進一步地,假設不同的人都具有相同的偏好、工作能力、稟賦、稅負以及社會保障繳費率,那么退休年齡就不會因為社會保障制度的引入而受到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存在遺產動機,社會保障對于個人儲蓄的擠出效應應該是零。[7]
在另外一些主要的論著中,達拜認為生命周期儲蓄對于私人儲蓄行為僅僅提供部分的解釋,通過引入費爾德斯坦的社會保障財富變量,他擴展了他早期應用的持久收入消費函數,他認為實際的效用應比費爾德斯坦所估計的要小。[8]
雷默爾和萊斯諾伊指出費爾德斯坦模型構建的一個主要缺陷是他對那些將有資格成為各種不同社會保障收益享有者人數的估計,特別是他的模型的計算程序存在著眾多缺陷:(1)給定制度內人口的就業現狀,模型沒有隨著確定收益的條件概率的變化而作出調整;(2)忽視了女性參加工作的比例的重大變化;(3)沒有包括當前領取福利金的女性。[9]
但費爾德斯坦隨后又反駁,認為即使修改了那個計算程序上的錯誤,在1972年以前,美國社會保障對于個人儲蓄的負面影響也要在44%左右,對私人儲蓄的影響占了34%左右。[10]并且,費爾德斯坦于1995年用新的時間序列方法估計1974年那篇著名文章的結論,他在1974年文章的基礎上再加上21年的數據,并修正了最初的社會保障財富變量,得出的最終結論是每1美元社會保障財富減少2-3美分私人儲蓄,總的來說,參數值意味著社會保障計劃現在總共減少私人儲蓄60%。[11]
擠出效應的實質在于,一個公共養老金計劃向個人提供了在退休之后有一定養老金收入索取權的制度化保證,這就使得個人有條件減少他在工作期間為了退休之后的生活而積累的一部分個人儲蓄。意味著個人儲蓄的目的只是在于把工作時的收入轉移到退休之后消費之用。(二)基金制養老金制度對個人儲蓄的影響
基金制融資方式的社會保險制度對個人儲蓄行為的影響比現收現付制要復雜。戴維斯(Davis,1995)[12]利用生命周期理論討論過養老基金對于個人生命期儲蓄的影響。首先,由于養老金承諾的非流動性和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尤其是在通貨膨脹的壓力下,個人儲蓄不會隨著養老金收益的增加而一對一的增加;其次,流動性約束的存在限制了個人自由借債的能力,意味著個人在其一生中需要較高借入的那些時間內,并不能按照其整個生命期的消費計劃進行消費,這樣,強制儲蓄(如養老金基金的繳費)既不會因為借債也不會因為減少個人自愿儲蓄而減少;第三,在一個增長的經濟中,工人可能希望提前退休,這也會使他增加工作期的儲蓄;第四,如果從當前消費轉向未來消費的替代效應超過了可以減少儲蓄的收入效應,那么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也會為提高個人的總儲蓄而提供激勵。假定一個供款基準制的基金制養老金計劃,作為一個對個人的部分收入進行延遲支付的機制,它強制工作期的個人進行儲蓄。假定個人的生命期收入和生命期的消費傾向一定,則這種強制儲蓄也可能減少個人的自愿儲蓄。因為強制性儲蓄和自愿儲蓄之間同樣具有替代效應,所以,它對總的個人生命期儲蓄會有什么影響,首先也就取決于強制性儲蓄和自愿儲蓄之間邊際替代率的大小。如果邊際替代率是1,則強制儲蓄對個人的生命期儲蓄就不會有所影響,但如果邊際替代率不等于1,則強制儲蓄也要減少個人自愿儲蓄。戴維斯(Davis)在分析了12個OECD(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簡稱OECD)國家、智利和新加坡的養老金基金以后,并沒有發現養老金基金對于個人儲蓄的規律性影響,因此,他的結論是,基金制養老金計劃對個人儲蓄的影響要依各個經濟的具體狀況而定。[13]
世界銀行通過美國職業年金方案、澳大利亞的職業年金方案和智利、新加坡的例證,認為積累制有增加居民儲蓄,促成資本形成的潛力,而現收現付制計劃則沒有這種潛力。[14]
到目前為止,現收現付制與基金積累制對個人儲蓄的影響由于研究方法的不用,選用指標的不同,各國經濟狀況的不同還沒有一個明確的結論。
三、中國統賬結合制對城鎮居民儲蓄的影響
本文假設每個人生存兩期——青年期和老年期,個人的目標是追求效用最大化,企業追求的目標是利潤最大化,政府保證養老金收支平衡。在此假設的基礎上建立一個關于中國現收現付制與統賬結合養老保險制的一般均衡模型,比較兩種體制對中國城鎮居民儲蓄的影響。
(一)現收現付制下的一般均衡模型
1.企業:利潤最大化。假設企業的生產函數為柯布-道格拉斯函數:
3.政府:財政收支平衡。在模型中,我們只考慮與養老保險制度有關的各項政府收入與支出,至于政府的其他收入與支出,假設它們相互平衡,收支相等,在模型中不予以考慮。在現收現付制養老保險經濟中,政府的職能主要有兩點:一是按規定向處于工作期的勞動者收取相當于繳費工資一定比例的養老保險費;二是將收取的養老保險費按規定以養老金的形式向老年人進行分配。由于現收現付制“以支定收”的代際轉移經濟可以實現橫向平衡,當期收取的養老保險費全部用作當期的養老金,在理論上對政府的財政平衡沒有影響,所以,在現收現付制經濟的模型中不考慮政府部門。
根據上面的假設,解出現收現付制下t期勞動者的儲蓄及每單位有效勞動的資本量:
(二)統賬結合制經濟的一般均衡分析
目前,中國正在推行一種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在此制度下,處于工作期的勞動者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用于支付當期老年人的養老金;另一部分用于個人賬戶積累。勞動者退休后可以領取的養老保險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社會統籌養老金,來源于同期處于工作期的勞動者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另一部分是個人賬戶養老金,來源于個人賬戶的繳費積累。養老保障體制的轉軌,使原來現收現付體制的隱性債務顯性化,顯性化的部分稱為轉軌成本,政府要履行在現收現付體制下已經向社會成員所做出的養老金承諾,也就是說,要負責解決轉軌成本的融資問題。
在模型中,假設從現收現付制向統賬結合制轉變的轉軌成本為Xt,在保證政府養老金收支平衡的條件下,它等于轉軌期在現收現付體制下預期要支付的養老金減去統賬結合制中社會統籌的部分:
從以上的分析與數據可以看出,在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由現收現付制向統賬結合制轉變的過程中,由于養老金繳費方式的不同,由于轉軌成本的存在,會導致城鎮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減少11.77%,可支配收入的減少導致消費減少6.02%,儲蓄減少25%。本文采用提高繳費率與政府發行國債兩種方式來彌補轉軌成本,彌補的比例各占50%
四、結論
本文針對中國目前正在進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了一個兩期的動態生命周期模擬模型,通過勞動者效用最大化對消費的影響,消費對儲蓄的影響,對中國養老保險體制變革過程對城鎮居民儲蓄的影響進行了模擬量化分析。最后得出結論:制度變遷使城鎮居民的儲蓄有25%的減少。
現收現付制養老保險制度因其具有再分配效應和較低的風險性,成為傳統社會保障制度的主導模式,因不能應對人口老齡化所產生的支付威脅而倍受責難;而基金積累制養老保險制度卻因智利等國家養老金私有化改革取得的成績倍受青睞。但是,當具體分析這種制度對我國儲蓄的影響時,卻發現在我國養老保險體制變遷過程中,采用的統賬結合制(部分基金積累制)會對城鎮居民儲蓄產生負作用。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國正處于養老保險制度的轉軌時期,轉軌成本的存在使養老金的收支難以平衡,不管是提高繳費率還是發行政府債券都會使城鎮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減少,在保證個人效用最大化的最優消費條件下,可支配收入的減少會導致消費的減少也會導致儲蓄的減少,但對儲蓄的影響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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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學校的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寫作的要求是比較嚴格的,主要體現在:
1、嚴格確定一個指導教師所能夠指導的畢業生的數量,是1比20,也就是說一個老師最多只能夠指導20各學生的畢業論文。
2、加強了在選題、開題、中期檢查、評閱、答辯以及成績評定等環節的監督和管理。
具體來說,法學本科論文寫作的程序一般要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1)確定指導教師。選擇指導教師和選擇題目一樣重要,有時僅僅從名氣和一些外在的東西作為選擇的標準不見得是明智之舉,應當以是否嚴格作為標準,因為這樣的教授,因為他們更有效率,而且更看重你的研究。
(2)確定題目,進行開題。主要的內容就是要向指導教師或者開題委員會報告你選擇的題目的意義以及研究現狀,你所要研究的主要內容、研究的方法和思路,你做了哪些準備,比如已經發表或撰寫的文章,搜集到的文獻資料,以及你對自己論文寫作的總體安排和進度。指導教師或者開題委員會回你就所擬寫的題目提出各種意見,支持的意見,反對的意見,改進的意見等等。
按照現在不少老師的要求,在正式寫作之前,是先要搜集資料和撰寫提綱的,因為對于指導老師來說,判定一個學生的論文到底能夠寫道什么水平,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看你搜集到了什么樣的文獻資料,沒有好的米是一定做不出味道好的米飯的,另一個就是要看你的論文的提綱如何安排布局,這個論文提綱包含了你的論文的結構和主題,一定程度上也決定了你的寫作思路,所以至關重要。
(3)初稿寫作階段。在完成了以上準備工作之后就可以進入初稿寫作階段了;在初稿寫作之中,可以就遇到的問題同指導教師交換意見,也可以向同學或者其他的先進們尋求幫助。
論文關鍵詞:XBRL,系統集成,會計信息系統集成
一、XBRL概述
1、XBRL的定義
XBRL(eXtensible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其實質是一種數據描述語言,通過它可以使各種商業信息在不同軟件、平臺、技術間(包括Internet)實現數據的可靠提取和順暢交換。它是以XML(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可擴展標記語言)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是目前應用于非結構化信息處理尤其是財務報表信息處理的最新技術,XBRL的出現和迅速發展為會計信息提供模式的革新引入了嶄新的思路。美國注冊會計師查爾斯·霍夫曼(Charles Hoffman)于1998年4月最早提出了XBRL的構想。
XBRL國際組織網站(xbrl.org)對XBRL給出了如下定義,“XBRL是商業和財務數據電子化交流的一種語言,是用來改革全世界商業報告的語言。它有助于商業信息的編制、分析和交流,為提供和使用財務數據的所有人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務以及可靠而準確的商業信息”。
2、XBRL的組成
XBRL的技術框架主要包括四個部分,即XBRL技術規范(Specification)、XBRL分類標準(Taxonomy)、XBRL實例文檔(Instance Documents)和樣式表(StyleSheets)。XBRL技術規范提供了描述XBRL如何運作的基本技術細節,規定了XBRL分類標準和XBRL實例文檔所應遵循的各種規則;XBRL分類標準是XBRL技術的核心部分,定義了各項目的屬性及其之間的關系等,它是在XBRL技術規范的基礎上,結合各個國家、行業、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的;XBRL
實例文檔是根據XBRL技術規范,依據某些XBRL分類標準制作的財務事實數據文件,一個XBRL實例文檔就對應著一個企業財務報告的實例文件;樣式表用于定義財務報告時的顯示項目和格式職稱論文,將實例文檔以用戶可讀的方式顯示出來。
二、XBRL的技術優勢
1.利用XBRL可以快速、精確地檢索信息,并且有利于財務報告數據間的比較。以往的網絡財務報告主要采用HTML技術和PDF技術。由于HTML只是一種簡單的表示性語言,無法表達和區分數據的具體內涵,檢索信息有如大海撈針;而PDF格式文件無法通過程序自動從中讀取數據,需要對信息進行二次加工,造成數據處理的差錯率提高。在XBRL中,數據間建立了一些關聯,在檢索數據時可以根據其所在的背景進行查詢,從而加快了檢索速度。此外, XBRL提供了豐富的語意,計算機可以方便的進行數據分析比較等深加工工作。
2.XBRL技術為財務信息的使用者提供便利。XBRL具有良好的動態分析功能,并且在不同的信息之間建立鏈接,跟蹤相關的信息線索,對于XBRL標記的財務報告,信息使用者通過運用恰當的搜索工具,使用XBRL的“下鉆”(Drill-Down)功能,就可以自上向下考察數據源頭直到底層的數據,增強了會計信息的可驗證性,有利于數據的獲取并且進行挖掘分析。
3.利用XBRL提高了財務信息的可靠性、相關性、及時性。以XBRL為基礎編寫及財務報告,有利于各方監督驗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而且因其具有良好的信息開放性,數據可定制、可擴展,使用者可以根據各自的需求獲得個性化信息,從而增強了信息的有用性和相關性;XBRL財務信息系統能夠隨時生成“實時會計報告”,從而使企業內外部人員可以動態地、及時地得到企業的財務與非財務信息,實現了財務信息的實時性。
4. XBRL具有較好的通用性和兼容性,可以跨平臺使用。XBRL是基于XML的,由于XML是跨平臺的語言,因此XBRL也是跨平臺的,通過XBRL信息可以在不同的操作系統、數據庫和應用軟件之間進行傳輸和交換,消除了個別軟件不兼容的問題。此外,XBRL具有自定義標簽以及支持多國語言的特性,從而消除企業報告中的語言障礙,有利于國際間的經濟合作。
5.使用XBRL可以避免數據重復錄入的問題。傳統的財務報告由于非結構化信息導致了信息不可重用,需要人工進行重復錄入,而采用XBRL后職稱論文,因其顯示格式放在單獨的“樣式表”中,財務數據只需錄入一次,就可呈現為各種格式的財務報告,從而降低了數據錄入錯誤的風險,提高了信息的準確度,有效降低了公司編制與財務報告的成本。
三、基于XBRL的會計信息系統集成
1.會計信息系統集成的含義
所謂系統集成(SI,System Integration),就是通過結構化的綜合布線系統和計算機網絡技術,將各個分離的設備(如個人電腦)、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關聯的、統一和協調的系統之中,使資源達到充分共享,實現集中、高效、便利的管理。系統集成應采用功能集成、網絡集成、軟件界面集成等多種集成技術。系統集成實現的關鍵在于解決系統之間的互連和互操作性問題,它是一個多廠商、多協議和面向各種應用的體系結構。
系統集成作為一種新興的服務方式,是近年來國際信息服務業中發展勢頭最猛的一個行業。系統集成的本質就是最優化的綜合統籌設計,一個大型的綜合計算機網絡系統,系統集成包括計算機軟件、硬件、操作系統技術、數據庫技術、網絡通訊技術等的集成,系統集成所要達到的目標是整體性能最優,即所有部件和成分合在一起后不但能工作,而且全系統是低成本的、高效率的、性能勻稱的、可擴充的和可維護的系統。系統集成既是一種商業行為,也是一種管理行為,但其本質是一種技術行為。
會計信息系統集成通過將銷售、生產、采購、庫存、以及市場信息、政府政策等相關信息采集部門對應的業務模塊封裝為Web服務,經過企業服務總線標準化接口,實現與會計信息系統集成應用平臺的交互(其中會計信息系統集成平臺又是通過對各個財務功能模塊的整合實現的,包括賬務處理、財務管理、財務分析、非財務信息交互等等),用戶根據應用需求可通過互聯網絡或移動網絡在會計信息系統集成平臺上對企業會計信息進行實時訪問與處理,如在外出差人員可以及時進行相關經濟業務數據輸入,而不用等到出差結束回來再對相應業務進行處理,提高了會計信息實時反映效率。會計信息系統集成可實現對業務信息模塊數據的直接讀取,但是在此之前業務信息模塊并不需要通過事先的數據庫集成等集成化處理,只是在應用需求產生時才通過調用相應的服務,實現相應的操作,從而達到企業會計信息應用目的。會計信息集成系統要求對每個業務單元制定相應的信息采集標準,這個標準是基于全企業角度考慮的,而不是局限于業務部門需要或管理者意愿而隨意采集的。
2.基于XBRL的會計信息系統集成的必要性
將系統集成運用于會計領域,是實現優化會計信息系統的運行、提高運行效率、降低運行成本的手段,是企業信息系統運行成敗的關鍵職稱論文,是進一步發揮信息系統優勢的必由之路。會計信息系統集成與會計信息化相輔相成,其實質是通過對會計電算化過程中形成的信息系統進行重構、優化,以及與企業管理信息系統融合,實現會計信息化。
在管理與信息系統集成理念的指導下,對企業業務流程集成和再造是會計信息系統集成的基礎,而XBRL為會計業務流程再造注入了生機和活力,XBRL與會計業務流程再造具有較好的內在一致性,能為會計業務流程再造中會計報告輸出提供更好的技術支持,實現財務、業務一體化,向內、外部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豐富多樣的財務會計信息和管理會計信息。基于XBRL的財務報告具有檢索快速精確、為信息使用者提供便利等優勢,而且提高了財務信息的質量,因此,會計信息使用者可以利用基于當前會計業務流程所產生的XBRL會計報告去匹配決策者的會計信息需求,從而達到互相促進的目的,為實現會計信息系統集成奠定了基礎。
系統的集成并不是簡單的物理集成和數據共享,而是在邏輯和概念上的集成,從根本上打破目前的會計信息系統構造,有效發揮會計信息的作用。以往的會計信息系統,由于會計信息化建設的不均衡,形成了多種基于不同平臺、不同語言、功能和數據彼此獨立的財務管理信息系統并存的局面,部門壁壘、信息孤島等問題隨處可見,從而削弱了信息對決策的支持程度,降低了系統整體運行效率以及數據存儲、傳輸的安全性。基于XBRL的會計信息系統集成,利用XBRL技術可以跨系統、跨平臺使用,而且通過軟件能夠方便地實現企業財務報告的多語種輸出,以及避免數據的重復錄入等技術優勢,結合會計信息系統集成的開放性、可擴展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原則,彌補了以往會計信息系統的缺陷,能夠將孤立、分散的財務管理信息系統集成起來,通過加強系統整合實現資源共享、實時控制,以提高會計信息化水平,促進企業價值最大化。
四、總結
XBRL是集優點與挑戰于一身的商業報告語言,作為一種新興的技術,在其應用過程中必然存在著一些問題,例如XBRL分類標準不完善職稱論文,導致XBRL相關軟件不成熟;財務信息安全以及網絡安全得不到充分保障;企業應用XBRL的制度不完備,缺少相關法律法規的制約等。因此,我們需要盡快制定和完善XBRL分類標準,加快XBRL相關軟件的開發,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完善應用XBRL的制度,建立健全的法律規范體系。隨著XBRL的逐步完善,未來XBRL的應用領域和商業價值將無可估量,從而促進會計信息化在更高層次上發展與升華。
基于XBRL的會計信息系統集成是一項巨大的工程,它并不是簡單的網絡互通和信息共享,而是根據應用需求,運用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數據庫技術以及信息系統集成與融合技術等,將可利用的資源有效地組織到一起,充分發揮各項資源的優勢,實現會計信息系統的再造以及系統的高效運行,會計信息系統和企業的信息化系統融為一體,共同支持企業的決策活動,從而真正地實現會計信息的優化和會計信息系統的集成。當然,這一工程的實現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需要理論界和實務界不斷地進行探索和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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