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put id="zdukh"></input>
  •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1. <i id="zdukh"><bdo id="zdukh"></bdo></i>

      <wbr id="zdukh"><table id="zdukh"></table></wbr>

      1. <input id="zdukh"></input>
        <wbr id="zdukh"><ins id="zdukh"></ins></wbr>
        <sub id="zdukh"></sub>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民訴法意見范文

        民訴法意見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民訴法意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民訴法意見

        第1篇:民訴法意見范文

        關鍵詞 公益訴訟 公共利益 受案范圍

        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彌補現有訴訟制度的缺陷, 目前我國的公益訴訟制度才剛剛得以確立,將經歷一個長期的適應和實施階段。

        一、民事公益訴訟受案范圍理論含義

        科學的界定受案范圍是一項訴訟制度充分發揮作用的根本,因此建立公益訴訟制度首先要界定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民事公益訴訟概念本身包含兩個基本元素即民事訴訟和公益訴訟,通過對這兩個基本概念的闡述,進而界定民事公益訴訟。民事訴訟受案范圍是法院依法受理、審判,解決民事糾紛的權限,重在劃分與其他政府機關和社會團體間解決民事糾紛的職權范圍,主要涉及民事主體間的財產和人身關系糾紛。公益訴訟是指任何公民和組織依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法律、侵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訟,由法院依法處理違法行為的司法活動。因此,民事公益訴訟受案范圍應當滿足既是民事主體間人身財產糾紛,同時又屬于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公共利益必然是公民特定私有利益的集合,民事公益訴訟強調的是民事法律關系范圍內的訴訟,區別于行政、刑事公益訴訟。

        二、評析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本條文采用的是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式界定公益訴訟受案范圍。

        (一)分析法條所列舉的兩類行為的性質

        此兩類得以明確主要是由于該類糾紛比較普遍,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近年來,我國惡性環境污染事故時有發生,對生態環境造成了極大的破壞,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中國經濟的健康發展,如2011年中海油與康菲的渤海灣“蓬萊19-3油田”連續發生兩起溢油事故,直接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財產損害。消費者權益指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或商品時依法享有的權益,其遭受侵害主要表現為出售假冒偽劣產品、提供劣質服務等,如三鹿奶粉事件,受影響人數眾多, 潛在受影響的人數難以估算。

        這兩類案件都具公害性質,即造成的損害是針對不確定范圍的人們,都是以存在損害為基礎,但顯然不能囊括目前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雖然本次立法在其后加了“等”字,但比較抽象,使得司法實踐與立法理論不和諧,立法無法得以保障。

        (二)社會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牛津高級英漢雙解詞典》中將公共利益解釋為“公眾的、與公眾有關的或為公眾的、公用的利益”。公共利益內容的不確定性使得司法實踐中訴訟案件限制在環境權益和消費者權益兩類,救濟范圍過于狹窄。

        社會公共利益是以不特定多數人為享有主體,且與私益不可分離,體現在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相包容,如楊艷輝訴南方航空公司案、民惠公司客運合同糾紛案及趙紹華訴廣深珠高速公司服務不合格案,但排除民事主體可以自主處分的人身財產權利范圍,即只涉及私益的內容。社會公共利益的核心就是滿足公民基本的生產、生活需求,內容非常廣泛,主要包括良好的自然環境和教育環境、對公共設施的無償利用、食品的安全、社會的穩定、公平的交易市場、對國家通過經營獲得的物質財富的間接利用等。結合我國社會實踐具體分析以下幾類案件,進而論證其屬于社會公共利益范疇而應納入民事公益訴訟受案范圍。

        1、導致國有資產流失行為。國有資產的性質是全民所有,國家以維護全體人民利益為出發點對國有資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據國有資產管理局的統計,目前平均每天都有近億元的國有資產因出資者、管理者、經營者主觀故意或過失而流失,許多國有資產流失案件令人觸目驚心,廣大公民的公共利益也因此大打折扣,故應當啟動公益訴訟程序以免國有資產受到損害,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2、行政壟斷、不正當競爭行為。市場競爭愈發激烈,行政壟斷侵犯公共利益的現象也隨之屢禁不止,主要表現在公用事業領域的壟斷,如供水電、電信、交通管理、重要資源等部門,利用其壟斷地位強制搭售產品等;區域化壟斷同樣存在,如河南某縣政府為保護本地化肥生產而制定的規定;不正當競爭主要表現于政府采購中,《政府采購法》沒有明確采購行為的監督主體,同時信息透明度不足,導致無法遏制采購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財政性資金被濫用,公眾利益遭受侵害,應將其納入到民事公益訴訟受案范圍。

        3、金融市場中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近年來我國的股民數量逐年遞增,但證券市場不夠規范,欺詐行為時有發生,股民大都分散在各地同時在證券市場上沒有資金、技術、信息等優勢,客觀上很難提起共同訴訟;另外,2003年《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中列出的收費項目多達3000種,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不合理收費行為,致使眾多公民的權益已無法通過現有法律制度得以救濟。為保障我國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將在此領域內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4、社會保險案件。我國參保人數越來越多,社保功能日益增強,但保險主體的違法行為卻嚴重沖擊了社會公共利益,主要特征為:違法后果的廣域性和連鎖性;損害對象的廣泛性和不特定性;利害關系沖突的公益性和集團性。社保經辦機構挪用、貪污、擠占保險基金的行為削弱了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僅關系到公眾的切身利益,而且會影響社會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行,政府信譽度降低,引發連鎖性的社會與經濟后果。基于社會保險糾紛日漸凸現的公益化傾向,適用公益訴訟制度更有利于實現我國經濟與社會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的目標。

        上述行為是我國目前較為突出的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但還有一些其他行為,比如特價機票不得退改簽、因專業取消被迫退學、火車站廁所收費違法等,由此可知我國法律對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界定確實狹窄,還需不斷探索與完善。

        三、借鑒國外經驗,對我國公益訴訟制度提出立法建議

        (一)國外公益訴訟概況

        美國是現代公益訴訟制度的創始國,其受案范圍包括1863年《反欺騙政府法》規定欺騙政府錢財的行為;1890年《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案》禁止企業間聯合競爭和壟斷、企業兼并行為;1914年《克萊頓法》禁止價格歧視行為、濫用經濟優勢等破壞競爭秩序的行為等。美國法院又從1940年的桑德斯兄弟廣播站案和1943年的紐約州工業聯合會訴伊克斯案等判例中發展出“私人檢察官”制度。1960年后美國又通過頒布多部環境保護法將環境污染問題納入公益訴訟的范圍。德國公益訴訟的受訴范圍也相當寬泛,包括侵害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案件、環境污染、禁治產、申請婚姻無效等案件。英國的“檢舉人訴訟”主要是阻止公共性不正當行為,如提出審查地方行政的合法性、要求減少公害以及議會對領取養老金的人免收車費、禁止電視公司放映被認為有違社會大眾情感的節目等。

        (二)國外公益訴訟制度的經驗

        通過比較研究,分析國外公益訴訟制度的共同性,總結經驗加以借鑒。首先,訴訟目的公益性,通過個案來實現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其次,國外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是在實踐中不斷拓寬的,逐步將更多類型的案件納入其中,由最初的不正當競爭、壟斷等與公民生活關系較為疏遠的案件,擴展到現在的涉及消費權益保護、公民人身權利等與公民生活密切相關的案件。再次,在公益訴訟制度比較完善的國家,其受案范圍主要規定在實體法中。我國是大陸法系在借鑒時還應考慮本國的發展現狀、法律環境等因素。

        (三)具體的立法建議

        新民事訴訟法作為歷史性開端,首次確立了公益訴訟制度,值得欣慰和肯定。制度構建初期必然存在一些問題,但為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不宜直接對民事訴訟法五十五條進行補充修改。筆者認為借鑒國外公益訴訟制度法治模式,將以上所分析的國有資產保護、行政壟斷、不正當競爭、金融市場侵權、社會保險等幾類行為所涉及的具體法律法規有針對性地作出司法解釋,說明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而將其納入到民事公益訴訟受案范圍,彌補新民事訴訟法概括性規定的不足。如此能夠保證公共利益包含符合社會現實需要的具體權益,從而減少公共利益的不確定性,使公共利益受損的案件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實行性,適應發展中的社會公共利益需求,而且未有損司法機關的權威。

        貴州民族大學科研基金資助項目

        注釋:

        王婷.試論環境法與公益訴訟的契合性[J].生態經濟,2010(12).

        高曉樓.淺談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2).

        梁毅,葉習勤,劉瑩.對藥事監督管理中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建立的探討[J].國際醫藥衛生導報,2004.

        參考文獻:

        [1]曾于生.關于公益訴訟的若干理論問題反思[J].華東師范大學(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6).

        [2]陳蕾.淺析我國新增公益訴訟制度存在的問題[J].法制與經濟,2012(5).

        [3]顏運秋,周曉明.公益訴訟制度比較研究――兼論我國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J].法治研究,2011 (11).

        第2篇:民訴法意見范文

        一、指導思想

        圍繞我市打造“一城、兩帶、三片區”的城市建設框架和“一心兩翼”大旅游格局,以新農村建設為平臺,按照“政府主導、統一規劃、明確標準、突出特色、市場運作、規范管理”的方針,堅持特色定片、主題定線、以線定點,把鄉村民俗旅游融入濱海生態文化旅游主線,走出一條“以旅促農、依農興旅、旅農結合、共同繁榮”的鄉村民俗旅游發展新路子。

        二、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將鄉村民俗旅游發展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旅游發展規劃、新農村建設規劃和小城鎮建設規劃結合起來,科學編制鄉村民俗旅游發展規劃,逐步建成以休閑度假景區為龍頭、綜合經營戶為骨干、單一經營戶為補充的鄉村民俗旅游產業鏈。

        (二)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充分發揮我市豐富的濱海生態旅游資源和底蘊豐厚的漁家文化,依托重點景區帶動,大力發展集觀光體驗、休閑度假、科普教育于一體的觀光農業,增強鄉村民俗旅游項目的民俗性、親和性、知識性、趣味性、參與性和多樣性。

        (三)優化環境,持續發展。堅持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并重,在利用和開發農村民俗旅游資源的同時,加強對生態環境、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民俗文化的保護,堅決避免因盲目發展、統籌不夠和低層次開發造成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

        三、工作目標

        大力實施鄉村民俗旅游“十百千”工程,即:十個鄉村民俗旅游示范點(村)、百個鄉村民俗旅游特色村、千個鄉村民俗旅游專業戶。通過三年努力,打造鎮村、林場度假村、鎮村觀光采摘、鎮天鵝攝影、街道漁家民俗、街道特色采摘園區、街道大魚島漁家風情、街道民俗村、虎山鎮好當家露華農園藝觀光園、斥山街道波通達生態園10個鄉村民俗旅游示范點,到年培植起100個鄉村民俗旅游特色村,新培植1000個鄉村民俗旅游專業戶,逐步形成各具特色、錯位發展、互為補充的民俗旅游發展新格局。

        四、規劃重點

        綜合我市自然、生態、人文、歷史、資源等因素,重點培埴漁家體驗游、采風寫生游、休閑度假游、農業觀光游4大類鄉村民俗旅游。

        (一)漁家體驗游

        充分發揮漁村臨海和漁民長期生產勞作所形成的漁耕文化以及純真古樸的漁家民俗文化優勢,大力發展以“吃漁家飯、干漁家活、住漁家炕、體驗漁家生活”為主題的漁家體驗游。通過政策引導,完善設施,規范管理,提升服務,重點培植鎮河口膠東漁村、街道民俗村、街道漁家民俗村等示范點,新增成等20個漁家民俗旅游村,新培植200個漁家體驗旅游專業戶,打造集垂釣、趕海、觀光、體驗等特色于一體的漁家民俗旅游目的地。

        (二)采風寫生游

        借助我市“中國大天鵝之鄉”、“中國黃嘴白鷺之鄉”以及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海草房三大生態品牌優勢,對現有天鵝湖、海驢島、市文博中心“漁家傲”展館、陽光文苑展館進行精心包裝,加強對鎮村、街道村、港西鎮村等特色村莊的保護,組織舉辦各類攝影書畫創作比賽活動,吸引眾多愛好者前來旅游觀光、創作寫生,新增鎮村,鎮大莊村、村,街道村、村,街道村等10個采風寫生特色村,新培植100個采風寫生旅游專業戶,打造集觀鳥、攝影、書畫創作于一體的采風寫生旅游目的地。

        (三)休閑度假游

        緊緊圍繞全國最大的自然漁村大魚島村,大力發展以漁島觀光、漁村體驗、影視題材創作為主的民俗風情文化游;林場度假村要結合資源特點,大力發展森林公園、民俗體驗、海濱娛樂、生態科普等旅游項目,新增街道趙家村、鎮大山口村、滕家鎮鮑村、虎山鎮罕山村等20個休閑度假特色村,新培植300個休閑度假旅游專業戶,打造集民俗體驗、休閑養生、度假療養于一體的休閑度假旅游目的地。

        (四)農業觀光游

        以農業為依托,以農村為空間,以農民為主體,以城市居民為客源,直接對接城市需求和現代消費,發展以采摘、觀光為主的農業觀光游。以等新農村為典范,改造建設用于鄉村民俗旅游的農民別墅、農民公園,新增10個共同富裕的新農村建設樣板示范村;以街道村為重點,輻射周邊的等10個村發展草莓種植采摘;以街道寧家村為重點,輻射周邊神道、東莊等10個村發展櫻桃種植采摘;以鎮村為重點,發展休閑采摘觀光體驗園;以虎山鎮好當家露華農園藝公司葡萄園采摘、名貴花木栽植為重點,發展高科技農業生態觀光園;以斥山街道波通達生態園為重點,發展自然生態型農業觀光園,培植夏莊、、蔭子、埠柳等鎮的20個農業觀光特色村,新培植400個農業觀光旅游專業戶,打造集農業示范、生態教育、休閑娛樂等功能于一體的觀光采摘旅游目的地。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由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任成員的鄉村民俗旅游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名單附后),負責統一組織指導和調度實施全市鄉村民俗旅游工作,同時,將鄉村民俗旅游工作列為市級重大督查事項和日常督導范圍,納入對各鎮區、街道及相關部門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各相關部門要把發展鄉村民俗旅游作為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強化服務意識,規范服務行為,不斷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要整合資源,將鄉村民俗旅游業設施的改善作為農村生態環境和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內容,優先將具有發展鄉村民俗旅游條件的村莊作為村莊整治建設對象,優先安排村莊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休閑場所、旅游項目和配套服務設施,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和基礎設施條件。各鎮(區)、街道也要成立專門的工作班子,具體抓好轄區鄉村民俗旅游工作。

        第3篇:民訴法意見范文

        關鍵詞:民事訴訟;檢察監督;監督范圍;監督措施

        近幾十年來,我國的經濟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的極大地提高。同時需要化解的社會矛盾也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在人們法制意識不斷提高的今天,民事訴訟成為了化解社會矛盾、解決民間糾紛、護衛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方式。民事訴訟的合法、公正在社會生活中受到了更多的關注與挑戰。新民訴法第14條將"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擴寬了人民檢察院的檢察監督范圍,加大了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訴訟的檢察監督力度。對民事訴訟活動的公正起到了有效的促進作用,并為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性提供了進一步的保障。

        一、新民訴法帶來的改變

        (一)擴寬了監督范圍

        新民訴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該條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的監督范圍不再只是以前的民事審判活動監督,還包括民事執行監督、期限監督以及審判人員在民事活動中的執法行為的監督等。

        (二)增加了監督方式

        新民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200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該條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不再只有抗訴一種監督方式,還可以通過提出檢察建議來實現監督。

        (三)完善了監督手段

        新民訴法第5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該條規定完善了檢察監督手段,有利于人民檢察院進一步調查核實案件事實和證據,保障實現高質量的監督效果。

        二、民事訴訟活動檢察監督的必要性

        (一)民事訴訟活動現狀

        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社會矛盾的激增。民事訴訟在社會中的影響越來越大,對民事訴訴訟活動合法性、公正性要求越來越高。現目前我國民事訴訟在合法、公正方面還存在許多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如民事執行中的瀆職違法、民事調解中的違背當事人意愿等等違法行為。

        (二)法院內部監督不力

        現目前,人民法院主要有兩種內部監督方式,一種是法院內設部門、領導的自我監督。同一法院,不同部門間的監督,由于相互制約性不大,且存在同單位相互寬容的因素,很難起到有效監督。第二種是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這種監督方式雖然具有一定的制約性,但是這種自上而下的上下級監督方式由于信息溝通的不力和監督的偶然性,很難及時發現問題,達到時時、事事都有效監督。

        (三)實現權力救濟、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民事訴訟中往往存在著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難免出現違法或者違規現象。完善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為受侵害的當事人提供救濟途徑,不僅有利于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可以對民事訴訟活動的開展起到預防警示作用,為其他救濟制度的落實提供保障。檢查監督是實現權力救濟、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三、民事訴訟活動檢察監督范圍

        (一)程序合法性

        要保障民事訴訟活動程序合法,主要要注意以下幾個程序問題:一是合議庭的組成。根據民訴法第39、4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檢察院應當監督該組成合議庭的是否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是否按要求人數組成,組成人員是否是陪審員或審判員,合議庭成員是否有中途退場 ,走過場現象,預防合議庭變為"一言堂";二是審判期限。根據民訴法第149條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注意監督,案件審理是否超過法定期限,辦理延期的,是否履行相關手續,是否具備法定延期理由;此外,對于民事活動進程中,文書是否按時依法送達,相關人員是否依法回避等。

        (二)當事人合法權利保障

        根據民訴法規定,當事人有申請回避、延期舉證等權利。監督當事人的訴求是否得到相應的回復,當事人的各種訴訟權利是否得到保障。是否有損害當事人權益的行為。

        (三)民事調解合法性

        根據民訴法第93條之規定,民事調解必須以當事人自愿為基礎。在民事調解中,主要注意雙方是否在自愿平等的原則下進行協商的,雙方調解內容是否損害他人或社會利益,調解是否有雙方認可和簽字。

        (四)民事執行合法性

        根據民訴法第224、226、228條規定,執行應當由法定執行人員以法定文書為依據,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內執行。應當注意執行是否由執行人員實施。執行人員執行時是否按照規定出示證件,履行手續。所依據的文書是否為生效的判決或裁定。執行是否拖延,是否超過法定期限。是否通知應當到場的人員到場等。

        四、檢察監督建議

        (一)建立監督反饋機制,健全監督制度

        對于民事訴訟中的違法行為,應當在及時發出檢察建議等文書的同時,注意核實相關人員對于文書的整改或處理情況。可以根據不同的違法行為建立相應的反饋機制。比如對于超期限審理、執行等問題。如果違法人員所在單位給予的是通過寫檢查來反思,這份檢查在遞交本單位后,應及時交檢察機關備案。

        (二)構建兩院信息共享平臺,防范于未然

        針對民事訴訟中常出現的問題建立專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信息共享平臺,并派專門的民事訴訟監督員對該信息平臺進行管理。人民法院將案件的相關信息輸入信息平臺,人民檢察院通過閱讀信息及時了解案件進度,監督民事訴訟活動。在發現問題時及時通知,履行監督提醒職責,防范于未然,從而保障民事訴訟依法順利進行。

        (三)加大宣傳教育,鼓勵舉報,完善監督

        無論對于什么行為,單一主體監督的方式都存在片面性,不能很好地觀察到行為的方方面面,實現全面監督效果。因此,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活動檢察監督過程中,要充分重視"第三方"的力量。要注意團結人民群眾、社會團體的力量。經常組織宣傳教育,先讓檢察監督的觀念深入人心,使他們認識到什么是檢察監督、檢察監督的意義、實現監督的方式。鼓勵社會大眾,樹立人人監督、監督光榮的理念。從而將思想外化于行為,擴寬監督信息來源,實現全民參與。

        第4篇:民訴法意見范文

        一、目前民辦高校發展存在的制約因素

        1.《民辦教育促進法》落實不到位

        2003年9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掀開了我國民辦教育史上的嶄新一頁,對進一步落實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確立我國民辦教育的法律地位,維護民辦學校、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民辦教育的辦學行為和管理行為,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歷史意義。但是,由于受傳統觀念和習慣思維的影響,這部法律的一些條款在地方上并沒有真正貫徹落實。比如,其中第五條明確規定:“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但在實際上,民辦學校在發展過程中往往很難享有與公辦學校同等的待遇,有的甚至遇到一些歧視和不公正待遇。這就制約了辦學條件的進一步完善和資金的再投入,從而影響到民辦高校整體辦學水平的提高。

        2.教育行政部門沒有民辦高校的管理機構

        盡管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條的規定,民辦教育工作由當地縣級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但是截至目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并沒有設立專門負責民辦高校相關工作的管理機構。管理上分工的不明確造成了民辦高校在遇到問題時求助無門、四處碰壁的窘境,相關部門在遇到問題時互相推諉,辦事效率低下,影響了民辦高校發展的進程。

        3.民辦高校的師資力量不穩定,職稱評定存在一些問題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而實際上, 民辦學校的教師在享有社會福利和繳納社會保險方面,與公辦學校的教師還是存在一定的區別。公辦學校教師是按照事業單位職工來繳納養老保險和工傷、醫療保險的,而民辦高校的教師則只能以企業職工的身份進行繳納。一旦他們離開原來的單位,之前繳納的養老金、醫療保險等都算作廢了,無法進行累積。另外,民辦學校教師的職稱評定也存在名額有限、門檻高等問題,這些都導致了民辦高校師資隊伍流動性大、不穩定的現狀,嚴重影響了民辦高校的發展和教育質量。

        4.民辦高校的發展環境有待進一步凈化

        總的看來,民辦高校的辦學環境整體上是好的,但在部分地區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有些地方權力部門利用種種借口向當地民辦高校吃卡拿要,卻不為學校辦實事,不幫助學校解決現實問題。另一方面,學校征地難也成了制約民辦高校進一步發展的瓶頸。有的民辦高校幾年前簽訂的征地合同,至今尚未兌現和執行。這一方面是因為征地過程中涉及到被征地農民的補償要求水漲船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當地政府對于民辦高校不重視、推諉、拖延的態度。

        5.民辦高校自身存在一些問題

        民辦高校在快速發展過程中,師資隊伍建設和教學管理方面存在著薄弱環節。大部分民辦高校定位為“教學型”,多是聘請公辦高校的退休教師,自身教師隊伍相當薄弱。為了完成工作量,大多數教師不得不把時間和精力主要放在單一的教學上面,而無暇顧及科研和創新。另外,由于學校定位的原因,針對教師的評價體系和激勵手段也不利于創新。因此,缺乏研究和創新氛圍,缺乏科學的評價體系和激勵,這是影響民辦高校創新型教師成長和教學水平提高的關鍵因素。

        二、關于促進民辦高校健康發展的建議

        1.積極貫徹《民辦教育促進法》,平等對待民辦高校

        民辦高校是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從創建到發展至今,形成了不同形式、不同培養目標、不同任務和層次的辦學實體,承擔了巨大的社會責任,為我國高等教育的大眾化和促進國民素質的提高作出了積極貢獻。在今后的發展中,民辦高校還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相關部門應該認真貫徹《民辦教育促進法》,嚴格依法行政,重視民辦高校的權利與發展,為其提供更為順暢、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使之真正享受到與公辦高校同等的地位和權利。

        2.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設立民辦教育管理處

        民辦高校在發展過程中有許多的問題需要解決和處理,僅靠協會組織總結交流經驗是遠遠不夠的。因此,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該設立相應的民辦教育管理機構,以應對不斷發展的民辦教育的管理需要,同時給民辦教育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和保障。

        3.改善民辦高校的生源質量,使民辦高校的畢業生與公辦高校的畢業生享有同等就業機會

        為扭轉對民辦高校的忽視和歧視現象,我們應該從擴大民辦高校的宣傳入手,改善民辦高校的生源質量,并在國家和省級年度高校招生計劃中,適當增加民辦高校的招生名額。在就業政策上,讓民辦高校的畢業生享有和公辦高校畢業生同等的就業機會和權利。同時,我們還應制定符合民辦高校實際的教育教學質量評估標準,使其在培養適應社會需要的實用性人才方面大有作為。

        4.加強與企業的合作,建立資源共享的實習培訓基地

        通常,企業是民辦高等教育的主要受益者。因此,理應分擔一部分高等教育的成本。就民辦高校而言,要充分認識到自身與企業合作的必要性及廣泛的合作基礎,積極與地方企業達成共識,并建立雙方資源共享的實習培訓基地。這是一個節約資源實現共贏的策略,既需要民辦高校與企業積極主動的合作,也需要政府部門的政策引導推動。

        5.依據合理的標準規定民辦高校教師的工資待遇,解除其后顧之憂

        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師資力量的強弱都是維系學校生存、提高教學質量的決定因素。因此,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民辦學校應當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并在條件不斷完善的情況下,不斷提高教職工的工資水平。就政府相關部門而言,在職稱評審方面,應從實際出發,制定相應政策,給予民辦高校教師以同等的權利和機會。只有這樣,才能解除民辦高校教師的后顧之憂,使之迸發出教學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6.政府也應該在一定程度上資助民辦高校

        民辦高校是由社會力量來創辦的,大都是采用企業資助或自身滾雪球的辦法發展起來的,很少動用國家資源。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為社會培養了大批急需的職業人才,為民族為國家作出了貢獻。因此,各級政府有責任予以扶持和鼓勵。比較有效的辦法是政府設立民辦學校獎勵基金,可按每年畢業人數,給予一次性獎勵。另外,民辦高校的學生同樣應該享受政府的貸款和助學金。民辦高校也同樣可以爭取政府的研究基金,開展相應的學術研究。

        第5篇:民訴法意見范文

        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解釋》共35個條文,主要對社會組織可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可跨行政區劃管轄、同一污染環境行為的私益訴訟可搭公益訴訟“便車”、減輕原告訴訟費用負擔四方面內容作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解釋》的同時,還與民政部、環境保護部聯合制發了《關于貫徹實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強調,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向民政部門查詢或核實社會組織的基本信息,發現社會組織存在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情形的,還應向民政部門發送司法建議,民政部門應及時反饋或通報處理結果。(周利航)

        江蘇省鎮江市劃定離任法院人員執業律師紅線

        2015年1月,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與鎮江市司法局、鎮江市律師協會聯合出臺離任法院工作人員從事律師職業參加訴訟活動的有關規定,對社會反映強烈的離任法官從事律師職業等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問題作出明確界定和限制。

        規定要求,原法院行政編制以及事業編制工作人員自辦理離職、退休手續之日起,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人或辯護人;離職、退休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人或者辯護人。

        規定要求從2015年起,鎮江全市兩級法院的審判、執行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應對當事人或被告人所委托的訴訟人或辯護人是否符合規定情況進行審查。一旦發現有違反上述情況的,應拒絕接受當事人或被告人的委托書和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公函,要求其更換訴訟人或辯護人。如鎮江離任法院工作人員違反規定,以律師身份擔任案件訴訟人或辯護人的,將視其情節,由鎮江市律師協會予以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等行業處分。若有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按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孫彩萍許家偉)

        消除當事人疑慮,為司法公正保駕護航。

        北京法院評出首屆審判業務專家

        2015年1月5日,經過歷時半年的申報評審,來自北京市三級法院的19名法官當選第一屆北京市審判業務專家。根據規定,這些法官今后可根據工作需要列席所在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

        據了解,這些審判業務專家全部由法律專業評委民主投票選出,包括來自法學科研院所、最高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等各界人士,組成專家評選委員會。

        第6篇:民訴法意見范文

        第一審普通程序

        139.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

        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

        140.當事人在訴狀中有謾罵和人身攻擊之詞,送達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實事求是地修改。堅持不改的,可以送達狀副本。

        141.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原告堅持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14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的案件,原告再次的,如果符合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43.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144.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撒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145.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146.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或協議中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權限的,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受理當事人一方的。

        147.因仲裁條款或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而受理的民事訴訟,如果被告一方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就管轄權作出裁定。

        148.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對方當事人又應訴答辯的,視為該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149.病員及其親屬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醫療事故結論沒有意見,僅要求醫療單位就醫療事故賠償經濟損失向人民法院提訟的,應予受理;

        150.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的,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的條件的限制。

        15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152.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要求增加或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新案受理。

        153.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154.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所指的商業秘密,主要是指技術秘密、商業情報及信息等,如生產工藝、配方、貿易聯系、購銷渠道等當事人不愿公開的工商業秘密。

        155、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開庭3日前用傳票傳喚當事人。對訴訟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庭。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應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

        156.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157.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人應當到庭;法定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158.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屬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如屬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缺席判決。

        159.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對該第三人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

        160.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在準許原告撤訴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

        161.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162.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

        163.一審宣判后,原審人民法院發現判決有錯誤,當事人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決有錯誤的意見,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當事人不上訴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16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165.一審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

        第7篇:民訴法意見范文

        論文關鍵詞 民事訴訟 誠實信用 基本原則 一般條款

        一、問題的提出

        2012年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改中的一個引人注目之處就是將誠實信用原則明文化、法定化。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據此,我國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誠實信用原則最直接的立法背景是司法實務中當事人惡意訴訟、拖延訴訟等濫用訴訟權利現象的頻繁發生,希冀誠實信用原則能夠有效扼制此類現象的發生。但是我國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一般規定寫入民事訴訟法,具體適用問題并未明晰,這將給法律的適用帶來困惑:一方面,其作為基本原則具有貫穿整個民事訴訟法的指導意義,另一方面,規定該原則的條文是具有裁判規范性質的一般條款。如此高度抽象的裁判規范如何適用于具體案件?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發展階段以及社會背景下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一般條款加以規定是否適當?這些都是需要慎思的問題。

        二、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我國民事訴訟法一般條款的弊端

        (一)沖擊處分原則地位

        民事訴訟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來源于私法實體法,在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無疑是其最基礎最根基的原則,圍繞這一基本原則的私權神圣、權利本位等價值是民法實體法的核心。而誠實信用原則則是作為對形式主義的糾偏而發展起來的,是對以概念法學建立起來的抽象法律體系的平衡器,是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平衡器,其作用是避免民法因形式邏輯而滑向“惡法”。由此可見,誠實信用原則并不是民法與生俱來的價值,而是處在補充地位的基本原則。強調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補充地位非常的重要,因為這樣一個具有高度的倫理道德意味的法律原則一旦濫用,就會無情地動搖法律的基礎,破壞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這就是誠實信用原則的“雙刃劍”面貌。唯牢牢把握其補充地位,掌控其平衡器作用,才不會導致其展露魔鬼的一面。

        與意思自治、私權神圣的核心原則相對應,民事訴訟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則是處分原則、辯論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盡管在社會與法治的發展下走入民事訴訟并發揮重要作用,但依然只能作為一種補充性的原則。特別是對于民事訴訟而言,程序的安定性甚至比實體法的法律穩定性更為重要。

        而我國新民訴法以一般條款形式確立的誠實信用原則則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使其對處分原則造成了極大的沖擊:

        1.誠實信用原則條文體系安排不妥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于誠實信用原則是規定在第十三條的第一款,也就是說在對處分原則的規定之前,而不是像日本規定在通則之中。這個體系的安排涉及到立法對于“誠實信用原則是否適用于法院”的曖昧態度:一方面,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在處分原則的條款中,表明民事訴訟法規定誠實信用原則主要目的是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另一方面,行文表述“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表明此應原則也適用于法院。如此安排可能出于這樣的考慮:一方面,法院是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實施主體,作為一項一般性原則規定對法院審判行為的約束缺乏時效性;另一方面,新法的修訂必須回應社會對于司法品質提升的訴求,其社會意義、政治意義大于法理依據。

        然而,無論誠實信用原則適用的主體范圍究竟如何界定,將誠實信用原則嫁接在處分原則條文至上的體系安排必然弱化了處分原則的地位,而“民事訴訟中最為重要的原則毫無疑問是處分原則”。

        2.現行民事訴訟法處分權保障尚不充分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于當事人處分權的保護尚不充分,卻增加容易泛化的一般性條款約束處分權,這是十分危險的。比如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情形之一禁反言的適用,是在法律允許的矛盾行為之外才發生效力。但是我國并沒有賦予當事人應有的正當實施矛盾行為的空間,使得一切前后矛盾的訴訟行為都有可能被扣上“違反誠信原則”的帽子。比如日本、臺灣等地區有訴的預備合并的制度,允許當事人提出可能矛盾的不同請求并以主位和副位相區分的形式提出,充分保障當事人無法預知法官對法律的理解、對證據的采納態度的情形下最大可能地主張自己的權利。我國欠缺類似制度,使得當事人請求的提出猶如走鋼絲,賭博一般的孤注一擲。再比如我國對于起訴狀答辯規定的現狀使得雙方在開庭前對對方的證據、抗辯主張等等都幾乎一無所知,難以根據已知情形制定合理地攻擊防御策略。在這樣的情況下泛泛的誠實信用原則無疑是不妥當的。

        3.我國民事訴訟尚處在強化程序正義觀念的階段

        從宏觀的角度來講,我們國家的法律文化有側重實質正義、實質平等的傾向。訴訟法發展到今天,我們還處在尚需要培植權利意識、強化程序正義觀念、講究形式平等的法治初級階段之時,在沒有完備的處分權保障、沒有嚴格的限制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范圍的舉措之前,貿然將其作為一般條款寫入民事訴訟法是危險的。

        (二)條文空洞化克服短期內無法實現

        在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后,很多學者致力于誠實信用原則空洞化克服的研究,意圖明晰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范圍、適用情形以及法官適用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自由裁量的監督與制約。然而,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存在這樣一個問題:只有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有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的空間,即必須根據具體案件情形,根據該原則精神予以適用,達到對非誠信行為的矯正和制止,這為誠信原則的適用帶來了必然存在的不確定性。

        這就需要通過法官在具體個案中運用誠實信用的基本原理或法理,形成一種個案司法解釋,并成為一種具體指引,使人們能夠透過這些個案理解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從而預測類似訴訟行為的法律后果。從大陸法系各國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實踐來看,誠實信用原則主要是通過大量的各種判例予以實現的,這些判例對審判具有指引作用,即使沒有英美判例那樣強的硬約束,也會發生軟約束的作用。同時,借助這些判例,實務又與學術界的分析、批判形成互動。

        大陸法系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一般條款寫入民事訴訟法的國家立法例并不多,典型的有日本和韓國,尤以日本較有借鑒意義。日本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義原則在明文化規定之前就有深厚的判例基礎,并于學術界理論互動,形成了關于誠實信義原則適用的較為完善的學理通說,而后才將原則明文化,這是是一個水到渠成的過程。我國顯然缺乏這樣的司法運作機制與理論界的互動機制。原因在于,日本的最高法院是法律審法院,其對具體案件的審理都只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這必然引起法學界的高度關注和探討。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按照各部法律條文的順序以判例集形式對外公布,便于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在解釋和適用上的類型化。但我國的最高法院同時兼具事實審和法律審功能,對于案件也就不容易與學理界產生充分地探討。結果是,一方面最高院出臺的指導性案例的形式缺乏體系性,另一方面學理界的探討雜亂無章沒有形成有力的通說,也不能很好地回饋到司法實踐中產生影響。

        因而可以說,我國民事訴訟法誠實信用原則空洞化問題的解決在我國是短期內難以實現的,以克服空洞化的措施來解決目前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一般條款的潛在危險遠水難解近渴。

        四、結語

        總而言之,盡管誠實信用原則的價值在民事訴訟法的理論上得到了接受和承認,但是無論是從民法實體法來考量還是從訴訟程序法程序安定性和當事人處分權必須被充分保障的需要來考量,誠實信用原則都是補充性的原則,作為一般條款的誠實信用原則只有在沒有具體法律規定的時候才能得以適用,并且要十分謹慎。

        然而,我國對于誠實信用原則適用的具體情形并不明晰,缺乏限制誠實信用原則濫用的保障,并且對當事人處分權的賦予和保障也不夠充分,一旦誠實信用原則被濫用,將對程序的安定性、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構成相當大的威脅。與此同時,誠實信用原則空洞化的克服在我國又是相當長時間內都內難以實現的課題,《民事訴訟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就有兩個可能的命運:要么,束之高閣,只具有指引、教化的意味而難以作為一條裁判規范被觸碰;要么,蔓延至民事訴訟法的各個角落縫隙,法官以追求實質正義的名義行使裁量,濫用誠實信用原則。

        第8篇:民訴法意見范文

        關鍵字: 基本原則 研究現狀 比較研究 制度重構

        一、 我國學術界對民訴法基本原則的研究概覽:

        一段時間以來,我國各法學部門法均十分注重對本學科基本原則的研究,也出現了一些頗有代表性的著作,如徐國棟教授的《民法基本原則解釋》、周佑勇教授的《行政法基本原則研究》,可以說這兩本書對于私法和公法領域的基本原則研究是很有開拓和借鑒意義的。而對我國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體系的理解,則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理論上最為混亂的問題之一。什么是民訴法的基本原則,哪些原則可以視為民訴法的基本原則,以及作為民訴法的基本原則應該具備什么樣的特征和功能,這在我國民訴理論上引起了極大的爭論。對于民訴法基本原則的認識有“18種說”、“17種說”、“13種說”、“11種說”、“10種說”、“9種說”、“4種說”、“3種說”等等。除了有關基本原則概念、含義認識上的不同外,理論界對于我國民訴法第一章有關基本原則法律規定的分類和基本原則性質的認識也存在較大分歧。有的學者把該章規定的基本原則分為“憲法和法律組織法規定的原則”與“民事訴訟特有的原則”;有的論著分為“共有原則”和“特有原則”;還有的分為“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在學界的著作論文當中,對于民訴法基本原則的論述不少,但真正做到深入、精辟的不多,尤其缺乏對民訴法基本原則的宏觀建構性的論述,也很少把基本原則與具體制度結合探討。代表性論文主要有:張衛平的《民事訴訟辯論原則重述》,(載《法學研究》1996年第6期)、《民事訴訟處分原則重述》,(載《現代法學》2001年第6期);林曉霞:《論市場經濟條件下重新評價和構建我國民訴法基本原則》,(載《法學評論》1997年第6期);占善剛的《訴訟平等原則新論》,(載《法學評論》1999年第2期);《對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初步檢討》(載《法學評論》2000年第3期);何文燕的《調解和支持起訴兩項民訴法基本原則應否定》,(載《法學》1997年第4期)、《關于民訴法基本原則的探析》,(載《長春市委黨校學報》2003年第1期);廖中洪的《我國民訴法基本原則規定的問題及其重構》(載《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2年第5、6期)、《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立法體例之比較研究》,(載《法學評論》2002年第6期);肖建國的《我國民訴法基本原則的理論反思》,載于中國民商法律網(civillaw.com.cn),其內容基本還是《司法現代化與民事訴訟機制的建構》中相關內容的網絡版。另外著作主要有陳桂明的《訴訟公正與程序保障》(中國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還有些學者倡導在我國民訴法中規定誠實信用原則,倡導者主要有劉榮軍教授、張家慧博士等。其他的著作主要是闡述一些具體的立法構想,對于基本原則的確立標準意見不一,各抒己見。

        二、 世界主要國家對于民訴法基本原則的立法狀況:

        就世界各國民訴法有關原則的立法體例來看,雖然存在多種形式,但是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是下述四種①:

        1、 德國民訴法的立法體例。德國民訴法在基本原則立法體例上的最大特點在于它不設專章和專門條文對基本原則加以規定。所謂不設專章或專門條文對基本原則加以規定,是指在立法體例上沒有關于基本原則的抽象性、概括性的專門法條規定。德國民訴法是一部具有一百多年歷史的民訴法典。從1877年制定至今,雖經過多次修改,然而其立法體例基本沒有改變。德國民訴法不設專章或專門法條對基本原則加以規定,并不等于說整個民訴法典沒有指導意義的基本原則。只不過在立法體例上,不是以明確的立法表現形式或采用專門法條加以規定,而是將其精神、原理和思想貫穿于法典具體條文的規定之中而已。

        2、日本民訴法的立法體例。日本民訴法在基本原則的立法體例上的最大特點在于民訴法典中僅設少數條文對較為特殊的基本原則加以規定。所謂較為特殊的基本原則,是指一國在一定的歷史時期根據其司法實踐的需要和訴訟制度的發展而在法律中規定具有特別意義的訴訟原則。日本的新民訴法是日本明治維新以后,根據當時國內社會政治和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仿效1877年德國民訴法制定的,1890年日本民訴法制定以來,一百多年見雖然多次修改,然而其就法典有關基本原則立法體例與德國民訴法并無二致。即均沒有關于基本原則的抽象性、概括性的專門規定。然而1996年6月6日頒布的《民事訴訟法》,歷經立法上五年反復討論之后,在有關基本原則的立法體例上作了重大修改。該法典第2條“法院與當事人的職責和義務”規定了兩個基本原則:一個是法院應公正,并迅速的進行民事訴訟的原則;另一個是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3、法國民訴法的立法體例。在1806年拿破侖主持制定的《民事訴訟法》中并未對基本原則做出規定。而在1975年新的《民事訴訟法典》在基本原則立法體例上的最大特點在于其不僅設置專章,而且使用大量的條文對基本原則詳加規定。法國《民事訴訟法典》開宗明義,在法典第一章“訴訟的指導原則中”,按照訴訟程序進行的順序,就訴訟的啟動、停止、進行;系爭的標的;法官裁判的事實范圍;證據的提供、證明;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據;兩造審理;辯護權利和法官聽取陳述的義務;法官的和解職責;公開辯論;當事人的訴訟義務和法官對訴訟控制的權力等基本問題中,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角色分配和基本權利(力)、義務關系,用24個條文依次作了詳細規定。有學者認為:新法典規定指導原則的許多條文,如果假以時日,將會像法國《權利宣言》、《法國民法典》的諸多條文一樣,成為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主義的經典表述。

        4、《蘇俄民事訴訟法典》的立法體例。其最大特點在于該法典將基本原則與其他內容不加區分,混合在一個章節中加以規定。1964年前蘇聯制定和頒布了《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的訴訟法典》,該法典第一章“基本原則”的規定中,用14個條文對基本原則以及其他問題進行了規定。例如民事訴訟立法的依據;范圍;任務;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民事案件向法院的提起;處理民事爭議的法律依據等諸多問題作了詳細而具體的規定。

        分析以上四種立法體例,我們不難發現,就基本類型而言,無外乎兩種。一種是默示的方式,即法律規定上不對基本原則作明確的規定,而是將基本原則的精神、原理和思想貫穿于具體的法律條文中,通過具體的法條規定加以體現。另一種是明示的方式。即通過設置專章和專門條文,采用具體的法律條文對基本原則明確加以規定。從我國的具體的實踐來看,我們任務應該仿效法國民訴法的做法,以具體條文的形式加以規定。主要原因是現行立法采取這樣的立法體例,通過這么多年的施行,這種模式以為廣大群眾和學者所接受。利用現有的法律資源是立新法的明智選擇,是立法資源的節約和經濟使用。應該強調的是,我們的民事訴訟法中既應該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文規定,更應注重在民事訴訟的具體制度對基本原則加以切實的體現和貫徹。

        三、 對于我國未來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完善意見:

        (一)、理論紛爭的評述:

        我國理論界之所以對基本原則的認識和分類存在如此巨大的分歧,從原因的角度上看,雖然不排除來自學者自身認識、視角和理論觀念上的差異,但是除此之外,我們認為很多程度上與我國立法上對現行民訴法基本原則的確定和規定的不科學具有直接的關系。換言之,民訴立法對基本原則的概念在內在含義、特征和功能等問題確定上的不當,是引起理論分歧的重要原因。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章的標題即為:“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其中第五條到第十七條共規定了十八個基本原則。由于民事訴訟法僅從外延上對基本原則作了界定,而未能對其下一個完整性定義,因而關于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內涵也就僅有學理上的界說了。近年來學者們對于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潛心研究,包括對基本原則的含義、內容、功能、價值等都進行了深入的研究,而且某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已經走上了學者們倡導的“超越注釋法學,走向理論法學”的道路。②但是在以下幾個基本問題上并沒有達成一致。主要是: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定義與特征(屬性、性質或識別標準);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基本原則的功能;基本原則的具體內容。

        其實以上幾個問題的根本是基本原則的識別標準問題,學者們認為的基本原則屬性、特征或識別標準不同,那么對于基本原則的具體內容、與基本制度的區分和功能的認識也就當然不同。

        陳桂明教授認為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基本屬性有三:其一,應該具有根本準則之屬性,其效力應該具有一以貫之的統率特質;其二,必須是民事訴訟法特有的,即在憲法和法院組織法中沒有加以規定的;其三,必須具有宏觀抽象的特質。

        肖建國教授認為基本原則應該包含三方面的性質:其一,基本原則的規范性,通過規范性強調基本原則的強制性的來由以及通過思念途徑實現它的強制性;其二,基本原則的強制性;其三,基本原則的包容性,即強調它的抽象性。

        占善剛老師則認為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不僅是指能夠直接彰顯當事人訴訟行為與法院審判行為之間互動關系的法律規范,而且尚應囊括昭示當事人訴訟請求與法院裁判之范圍以及當事人所主張的且經由言詞辯論之事實與法院裁判基礎之間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并據此認為在現行的民事訴訟法框架下,只有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方為真正意義上的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

        也有學者認為作為基本原則應該包含應該“三性”:即始終性、根本性和特有性。

        綜上,我們認為對于始終性和根本性,學者們基本形成了一致意見。而規范性或說強制性已為基本原則根本性和效力貫徹始終性所包含,不足以獨立成為基本屬性之一。因而分歧的關鍵便在于抽象性和特有性是否應為民訴法基本原則屬性之一。

        法理學界認為抽象與具體是法律原則和法律規范的重要區別。顯然作為一項原則,理所應當應該是抽象的,否則它就是法律規范。原則尚且如此更不用說基本原則了,所以用對于原則的一般要求作為判斷基本原則的依據,我們覺得是十分荒謬的!

        作為特有性而言,在其他部門法中,是有把它作為基本原則的0識別標準的。例如,在行政法中,周佑勇教授就把特殊(有)性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識別標準。⑤但我們必須考慮到民事訴訟法的一些特殊性質。梅利曼就指出:正如民法是大陸法系實體法的核心一樣,民事訴訟法是大陸法系程序法的核心。……大陸法系的所以訴訟制度都共同淵源于羅馬法、教會法和中世紀意大利法,各種訴訟法的形成和發展所依據的又都是民事訴訟法學家所創造的基本原則。民事訴訟法是核心和基礎,其他專門的訴訟法,甚至包括刑事訴訟法,都是以民事訴訟法的模式為基礎演變而成的。⑥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講,民事訴訟法可以說是訴訟法的“母法”。在實際層面上,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7條就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而在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中都有附帶民事訴訟,也都準用有關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所以不難看出,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都應以民事訴訟作為“藍本”,因而三大訴訟有些原則重復便是情理之中了,而其中又以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跟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更為相象。例如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辯論原則和檢察監督原則,在兩者中均有體現。嚴格意義上講只有處分原則是民事訴訟中的特有原則。若在民事訴訟法中不規定這些共有原則,將會導致三大訴訟失去歸依,也會使得整個訴訟法的結構十分混亂,也使得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十分單薄,到時候是不是應該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顯然這是十分荒唐的。綜上,我們認為民訴法中對于三大訴訟的一些共有原則不但要規定還應作很詳細的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作為三大訴訟共同的歸依。

        (二)、基本原則識別標準的重新確立:

        我們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具有如下三個基本屬性:

        1、內容的根本性

        基本原則的內容具有根本性。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對民事訴訟法最基本的問題做出的高度抽象的規定,對如何進行民事訴訟提出了基本的要求,民事訴訟法各項具體制度和有關訴訟權利義務的規定是對基本原則的落實和具體化。作為一種抽象的原則性規范,基本原則是其他訴訟法律規范產生和解釋的依據,其他訴訟規范不得與基本原則發生矛盾沖突,否則便無效。正如占善剛老師認為的那樣,民事訴訟最基本的問題便是行使訴權的雙方當事人和行使審判權法院圍繞案件事實的查明及法律的適用而交互作用的過程,所以基本原則必須反映出其中最為根本的關系:當事人訴訟行為與法院審判行為之間互動關系。

        2、效力的始終性

        正如陳桂明教授認為的那樣,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效力具有貫徹始終性,就是說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法中生效的領域是完全的,對民事訴訟法的全部規范自始至終具有法律效力。通過基本原則的規制,其他的具體制度、條款的規定才能不偏離民事訴訟目的,不偏離訴訟公正的基本價值取向。并作了兩點說明,一是效力的貫徹性并不表明民事訴訟法的任何具體規范都是某一基本原則的具體化;二是效力的一以貫之也不排除個別的例外情況。①我們認為,效力的貫徹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其效力范圍的廣泛性,即基本原則貫穿于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民事訴訟法律規范中;二是其作用的領域的廣泛性,即不但對民事訴訟法的全部規范自始至終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對具體的民事訴訟活動起著根本性指導作用。我們不難看出強制性為效力始終性的當然內涵。

        3、相對的特有性

        如前所述,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這種特有性是一種相對的特有性,是相對于實體法而言的,而不是相對于另外兩大訴訟而言的。

        在明確了基本原則的確立依據后,對于基本原則的具體內容和它于基本制度的區分便不再是問題了。唯一有疑問的便是民訴法基本原則的功能。

        關于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的功能,學者們各有見解,張衛平、徐國棟(他所指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認為有3項, 陳瑞華認為有5項。江偉教授主編的《中國民事訴訟法專論》中收入的陳桂明教授的《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研究》一文認為有2項,即立法準則的功能和行為準則的功能,但從其文中論述來看,實則包括了第3項功能-“法官造法”功能。

        對上述學說,肖建國教授總結認為,基本原則主要有三方面功能:1、立法準則的功能。基本原則是立法者思考和行動的元點、參照系。具體程序規則無非是圍繞著基本原則而設定的,是基本原則的保障和實現。2、訴訟行為準則的功能。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還是法官、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基本行為準則。不過,由基本原則的抽象性所決定,基本原則的行為準則功能并不強,遠遠不及程序規則,主要是在程序規則未對有關訴訟程序問題做出規定或是雖有規定,但程序規則規定模糊或相互矛盾的情況下表現出這一功能。3、進行創造性司法活動的功能。立法者在設定基本原則時即承認了自己不可能把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則規定無遺,對于立法者未能預料到設定的程序問題,可以通過基本原則表達價值取向上的關切,同時允許法官對法典做出合乎時代精神的解釋,授權法官完成司法立法的任務。

        其實我們分析一下不難發現,民事訴訟法學者所談的民訴法基本原則的功能都未能跳出徐國棟教授所講的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他們似乎認為民法和民事訴訟法具有私的同一性,所以基本原則的功能也基本上是一致的。我們認為,從規制糾紛雙方和法院訴訟行為的角度看,前兩項功能無疑是必要和恰當的。但是有兩個問題卻是值得我們思考的。

        第一,在民訴法領域中,基本原則的功能是不是跟其在民法中一樣有那么重大的意義?

        第二,民事訴訟法中通過基本原則授權法官進行創造性司法的空間應該是大還是小?

        一般而言,在民法中,基本原則是作為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的形式出現的,而由于民訴法是強行法,民事訴訟行為的效力由法律明定,因而民事訴訟規定應當盡量表述為明晰、確定、具體的程序規則,而不宜過多采用原則性規范的形式,“宜粗不宜細”的立法觀念至少在民訴法中是行不通的。我們主張,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功能的發揮必須與程序規則的完善結合起來。它給法官預設的自由裁量的空間無疑應該比民法中小的多,所以它在引導法官進行創造性司法意義上的功能也是很弱的。

        (三)、民訴法基本原則體系的重建:

        我們認為對于未來的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重構應該借鑒法理學中的一些概念和原理。③在民事訴訟法中,首先把民事訴訟程序的終極價值目標,可冠之以核心原則-公正和效率突出出來,作為應然的價值取向;其次是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即需要在民事訴訟法中具體加以規定的實然原則,具體包括辯論原則、處分原則和直接言詞原則;再次是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如民事審判制度(涵括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公開審判、合議制和兩審終審制等)、調解制度等;最后的是與民事訴訟法的制度或具體程序規則關聯的非民事訴訟法制度,如支持起訴原則、人民調解原則、檢察監督原則和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等。

        所以我們認為民訴法的基本原則通過兩個層次來表達,即核心原則(訴訟公正原則和訴訟效率原則)和構筑訴訟結構的基本原則(辯論原則、處分原則和直接言詞原則)。

        具體而言,體現訴訟公正的一般原則包括以下幾項:

        1、平等原則:具體包含以下含義:⑴、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訴訟地位。訴訟地位平等即訴訟權利和義務平等,就是在立法上應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進行平等分配。這不但體現在具體的訴訟制度及法律條文中,而且法院在分配訴訟權利義務時不得歧視任何一方,必須公平地對待雙方當事人。如起訴制度,當事人雙方平等地享有起訴權,都可以起訴對方。原告和被告的確定,系屬一種假定,僅起引發民事訴訟程序的作用,那種歧視被告、認為被告必定敗訴的觀念是錯誤的,原告與被告的訴訟法律地位是根本平等的,法院應對當事人一視同仁,平等對待。⑵、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訴訟地位的平等,表現為訴訟過程中的另一種形態為訴訟權利義務的對等。如原告享有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撤訴的訴訟權利;與之對應被告就享有承認、反駁訴訟請求和反訴的訴訟權利。又比如,原告具有起訴權,被告則具有答辯權和反訴權。⑶、具有不同國籍的當事人、無國籍的當事人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上訴訟地位平等,即國民待遇對等原則。

        2、法官中立原則;只有法官確保中立的狀態才能保證訴訟公正和當事人的均衡對抗,這要求法官不偏不倚,于當事人及其律師私下接觸,不得在判決前表述自己對案件的看法和傾向。法官不得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主動調查取證,不得未經當事人申請而開展有關當事人處分之訴訟活動。

        3、法律幫助原則;設立這個原則的目的是保護弱者,真正實現公平。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強者可以憑借其經濟上的巨大優勢,聘請最好的律師,利用其一切可以利用的程序浪費弱者的資源,另其望訴而卻步,最終使弱者敗訴或不訴。在消費者權益受侵害和環境污染方面等現代訴訟中,表現的尤為突出,因而給予弱者有利的程序保障,可以縮小雙方在訴訟上的差距,真正實現對抗和公平。法律幫助原則除包含《民事訴訟法》第15條支持起訴的內容外,還體現以下制度建設:完善訴訟費用減、緩、免交制度;建立完善的律師援助制度;賦予法官釋明權②。

        體現訴訟效率的一般原則包括以下幾項:

        1、訴訟經濟原則,其基本含義是節省訴訟成本,提高對訴訟資源的利用率,它要求簡化訴訟程序,縮短訴訟周期,節省訴訟費用,加強當事人對解決糾紛的選擇權,減少訴訟資源浪費,弱化法官調查取證,減少司法成本。

        2、訴訟及時原則,它要求程序設置提高及時的判決,訴訟期間安排合理,程序避免重復和可以靈活運用,并建立對當事人和法官違反原則時的約束機制。

        對構筑訴訟結構的基本原則中的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屬于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但需要改造)學者們認識基本一致。其內涵與外延的研究也基本成熟,在此便不再贅言。

        直接原則,亦即直接審理原則,是指法院以直接認知的訴訟資料作為裁判的依據。申言之,即做出裁判的法官須是直接參與當事人的辯論及調查證據,否則不得參與裁判;若由未參加言詞辯論的法官參與判決,其審判組織形式即為不合法,其做出的判決當然屬違法判決。所謂言詞原則,亦即言詞審理原則或口頭審理原則,是指當事人的辯論及訴訟資料的提供,須在法官面前以言詞(口頭)方式進行,才具有效力,否則不得作為判決的基礎。它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各方訴訟參與人應以口頭陳述、辯論的方式從事審理、攻擊、防御等各種訴訟行為,凡未以口頭形式方式實施的訴訟行為,均應視為未發生或不存在,而不具有訴訟法上的效力;二是在法庭是提出任何證據資料均應以言詞辯論的方式進行,訴訟各方對證據的調查應以口頭方式詢問證人、鑒定人,以口頭方式對實物證據發表意見,任何未經法庭上提出和調查的證據不得作為法庭裁判的依據。不難看出,直接言詞原則是對我國當前民事訴訟中很多不良現象的直接規制。例如:判而不審、審而不判、法庭辯論“話劇性”、“非約束性”等。我們認為確立直接言詞原則的基本原則地位十分必要,這既可以直接制約我國司法實踐中的混亂現象,對于我國民事訴訟結構的改良也十分有益!

        第9篇:民訴法意見范文

        先予執行是指法院對某些民事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前,為解決當事人一方生活或生產的緊迫需要,根據其申請,裁定另一方當事人給付申請人一定的財物,或者實施或停止實施某種行為,并立即執行。它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特殊的執行制度。

        二、先予執行的意義

        一般而言,執行須以生效的判決作為住所,須等到判決生效后進行,但對于有些原告來說,如等到判決生效后才執行,他們的正常的生活就難以維持,他們的生產或經營就會受到嚴重影響。有的原告的目的不是要求被告給付財物,而是請求法院禁止被告實施一定的行為,原告的請求往往具有急迫性,法院若等到判決后再采取禁止性措施,則為時已晚,被告的行為早已實施,原告將受到難以挽回的損失。

        實踐中存在的上述種種特殊情形要求法院把執行的時間前移,移至法院作出判決之前。先予執行制度正是為了保護這些特殊需要的原告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它可以解原告的燃眉之急,可以在滿足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就實現其內容。

        三、先予執行的適用范圍和條件

        先予執行只適用于某些特定類別的案件,包括:

        1、追索網關費、扶著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的案件。

        2、追索勞動報酬案件。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這是一條彈性條款,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根據《適用民訴法意見》第107條的規定,具體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2)需要立即停止某項行為的;

        (3)需要立即返還用于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貨物款的;

        (4)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新晨

        《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先予執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先予執行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明確的民事法律關系。先予執行的實質是在判決前就滿足了原告的請求,它是以原告的請求在將來的判決中也會得到滿足,判決的內容會與先予執行裁定的內容相一致或基本一致為邏輯前提的,這就需要原、被告之間存在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

        2、具有先予執行的迫切需要。即對申請人來說具有緊迫性,若不先予執行,便會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使申請人的生活無法維持,或者生產經營活動無法繼續。

        无码人妻一二三区久久免费_亚洲一区二区国产?变态?另类_国产精品一区免视频播放_日韩乱码人妻无码中文视频
      2. <input id="zdukh"></input>
      3.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1. <i id="zdukh"><bdo id="zdukh"></bdo></i>

          <wbr id="zdukh"><table id="zdukh"></table></wbr>

          1. <input id="zdukh"></input>
            <wbr id="zdukh"><ins id="zdukh"></ins></wbr>
            <sub id="zdukh"></sub>
            亚洲一区二区精品久久AV | 亚洲日本精品第一区 | 色青青久久影视 | 亚洲精品成人AV在线导航 | 亚洲看片在线看 | 日本特黄特大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