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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強制結匯 政策落實 問卷調查 外貿企業
一、引言
近年來,中國外匯儲備持續、高速增長,截至2013年3月末國家外匯儲備余額為3.44萬億美元。不僅我國高額的外匯儲備收益率低、機會成本大,幣種結構相對單一,匯率風險和政治風險都比較大;而且已對經濟產生了一定的消極作用,既影響了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的自主性,又給人民幣帶來巨大的升值壓力,引發并加劇了通貨膨脹。究其原因,除了出口型戰略導向所形成的巨大貿易順差,以及外資的大量涌入造成的資本金融賬戶的順差以外,我國的外匯管理制度也是主要推動力之一。
我國自1994年起實行的強制結匯制度使外匯儲備成為“國有儲備”,政府出于對外匯儲備安全性、流動性的考慮,對外匯儲備的運用始終不夠靈活,外匯資產難以有效利用。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又阻礙了通過民間渠道消化過剩儲備的可能。面臨巨額外匯儲備的巨大壓力,我國外匯制度改革從2005年開展實施,到2008年8月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明確提出“非強制結匯”政策,2012年外匯管理局取消強制結售匯制度,至今已經歷了8年的的變革發展。“非強制結匯”政策旨在放寬居民結售匯,允許和鼓勵商業銀行、企業和居民更多地持有外匯并進入外匯市場,建立多元化外匯儲備體系,多元分擔外匯儲備的風險,實現藏匯于民。多元化外匯儲備體系建立以后,投資主體分散,不但有利于分散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還可緩解人民幣升值壓力,降低通貨膨脹壓力,最重要的是可以讓百姓更多地分享到改革開放帶來的成果。但從頒布以來,“藏匯于民”的政策并未取得明顯效果。
雖然近年來國內對“非強制結匯”政策的實施遇到的問題進行了一些較為普遍的探討,但諸學者基本上是從宏觀角度(政府角度、金融市場角度等)對外匯儲備的有效科學利用進行評價與研究,而企業作為“藏匯于民”的主體之一,他們對“非強制結匯”政策的效果的總體評價最具有發言權。本項目組首先采用調查問卷的方式,對大連、沈陽等遼寧省主要城市的外貿企業進行問卷調查,了解企業對“非強制結匯”政策的了解、利用情況,以及對外匯制度、金融制度、金融市場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在對企業進行調查的同時,了解我國外匯制度改革的總體情況和進程。在此基礎上,以調查數據為依據,挖掘和發現企業在持有利用外匯方面所存在的潛在問題,完成對政策的反饋,探索解決對策,實現宏觀調控和微觀能動的結合,促進我國外匯制度改革更好的發展。
二、主要研究思路和調查情況
本項目確立了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研究方法,首先搜集并整理了我國建國以來各個時期的外匯政策和外匯管理的條例,以日本和德國為典型案例,研究“藏匯于民”的外匯管理體制變革。根據理論基礎討論得出項目所需要調查的信息,問卷主要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針對企業現狀的調查;第二部分針對“非強制結匯”政策了解程度和對金融工具的掌握、金融市場的把握等情況。
本項目于2013年3-7月實施了相關調查,為了使數據真實有效,問卷采用匿名填寫的方式,以大連、沈陽等遼寧省主要城市的外貿企業為調查對象,根據企業規模、企業性質、企業所在行業和企業成立時間等,主要涉及物流行業、服裝行業、快消品行業、機械重工行業等200家企業。共發放調查問卷200份,其中回收178份有效問卷,回收率為89%,有效率為95.5%。
對回收的有效問卷進行匯總分析,首先從行業、規模、性質三個不同維度研究和比較企業持有和利用外匯的總體情況,在些基礎上,利用SPSS軟件對調查統計結果進行深度分析,以確定影響企業持有和利用外匯所急需解決的公因子個數和內容。在上述深度分析的基礎上,將調查的公因子的主體進行歸類,通過設計新調查問卷和現場問答開展第二次調查,不僅探尋企業持匯和用匯中存在問題,并探討問題產生的原因和解決方案。
三、企業持有和利用外匯情況的基本情況分析
調研對象中公司規模在100人以下的企業占總體調查企業的87.1%,民營企業占調研對象的75.3%。調查對象以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為主,與我國外貿企業結構相符,同時也說明小微民營企業是實施“藏匯于民”政策的主力軍。調研企業中,物流運輸業、服裝紡織業、機械設備重工的企業占總體的63.53%。此調查結果與東北的老工業基地地位,以及擁有大連港、丹東港等國際化港口的實情相符,此三類企業也是將來推廣“藏匯于民”政策的主要對象。
調研對象中,進出口業務皆有的公司占59%。其中主要往來國家有美國、歐洲、日本、東南亞。主要涉及的交易貨幣有美元(占總體的91.8%),人民幣(占總體的45.7%)。美元仍是外貿交易中的主要流通貨幣,同時,結算貨幣正趨于多元化,日元、歐元、人民幣在外匯交易中也占據一席之地,有利于“藏匯于民”政策的進一步實施。調查數據顯示,企業通過政府、文件、會等官方宣傳渠道得知“不強制結匯”政策的占了53.84%。網絡、銀行業務宣傳等其他渠道沒有被很好的利用。
了解“不強制結匯”政策的78家企業中有24家從未持有過,54家持有過。說明了解此政策的企業更傾向于持有一部分外匯。
在上述構成企業不持有外匯的原因,即超過30%企業選擇的選項中,“人民幣升值預期”、“歐洲債務危機、美國金融危機使外幣走軟”、“包括美元在內的儲備貨幣匯率波動很大”,這些因素受世界經濟影響較大,短期內難以帶到改善。而“政策導向不明朗,缺少鼓勵和優惠政策”、“缺少利用外匯投資獲利保值情況的渠道”可以通過政府微觀調控等方法得到改善。
企業持有外匯主要原因的調查中,“結算貨幣通常為外幣,方便貿易”,占66.7%,“企業結算周期短,經常使用外匯結算”,占37.0%。說明此政策的推出符合貿易需求,對貿易有促進作用。而“國內政策鼓勵”沒有企業選,說明推出單一的不強制結匯政策并不能吸引企業實施“藏匯于民”,達到政策預期效果。由企業的反饋也可以看出,企業迫切希望政府能出臺一系列的相關優惠政策,為企業的藏匯用匯提供有效保障。
在企業使用過的金融工具的調查中,使用過金融工具的企業占總數的23.53%。在金融工具的使用效果的調查中,70%的企業實現了預期目標。說明使用金融工具對企業規避因持匯產生的風險,實現保值有積極作用?;Q合同和套匯使用的效果都比較好,大多數情況下滿足了企業的預期。由此說明不同企業使用合適的金融工具,大多數情況下能取得良好的結果。對于不曾使用金融工具的原因,有17.6%的企業認為“程序繁瑣”;有39.2%的企業認為“無專業人才和成熟的技術”;選擇其他的企業中有30家企業認為是業務不需要。可見部分企業并不了解使用金融工具的所能帶來的規避風險等好處,應當加大宣傳和培訓。
四、企業持和利用外匯情況的相關性分析
通過對“企業員工規?!焙汀捌髽I對政策的知曉程度”這兩個選項的交叉分析可以看出,被調查對象中5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居多,占據被調查對象的76.5%。5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有37.7%知道不強制結匯的政策;50-100人的企業中有55.6%知道該項政策;100-500人的企業中有83.3%知道該項政策;500人以上的企業都知道該項政策。通過卡方檢驗可以驗證這一推測。
通過對“調查企業對政策的了解程度”、“調查企業是否持有過外匯”這兩個選項的交叉分析可以看出,了解該政策的78家企業中,有54家持有過外匯。通過條形圖也可以直觀的看出了解該政策的企業更多傾向于持有外匯。通過卡方檢驗可以驗證這一推測。假設HO:政策知曉程度對企業是否選擇持有外匯的沒有影響。P=0,說明拒絕原假設,即政策知曉程度對企業是否選擇持有外匯有相關性。
五、優化和推進"企業持有利用外匯"的對策
為解決本次調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據對"企業持有利用外匯"情況影響的行為主體的不同,主要歸類于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這三類主體。其中屬于政府方面的問題包括政策的完善,金融市場和金融體制的建設和完善,對企業的鼓勵和扶持;屬于金融機構方面的問題包括業務辦理對象條件的限制,業務種類不完善,程序繁瑣手續費用高。而金融機構方面的問題,并非是完全孤立于其本身而存在的問題,而是與政府政策密切相關的。因此,對于政府及政策性機構來說,除了解決自身問題以外還應該高度重視金融機構方面的問題,使其政策在落實到金融機構層面上合理化;屬于企業方面的問題包括對政府相關政策的了解的不足,缺乏人才,企業體制運營結構的不完善,企業信譽及規避風險、投資能力的不足。因此可對以下三個方面存在的問題來推進和優化"企業持有利用外匯"的進程。
(一)政府應當完善的對策
1、加強“非強制結匯政策”的宣傳推廣
(1)將政府作為措施的直接實行者
通過政府官方信息并結合網絡、電視等媒體來加大“非強制結匯政策”的宣傳力度,真實具體地說明政府制定該項政策的根本原因、適用范圍、運用方法及其預期目標等詳細內容;同時,政府還可以通過與相關企業聯系密切的外匯局,稅務局等行政機構,直接向相關企業進行該政策的宣傳說明,使其更為有效的、更具針對性的傳達給該政策的實際應用者。
(2)政府作為宏觀調控者,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措施的直接實行者
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金融政策有力執行的中間機構,是傳達政策導向的重要和有效渠道。所以,由銀行對經常使用外匯的企業詳細說明該不強制結匯政策,進而推動相關政策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2、明確政策導向,推出促進企業持匯、用匯的鼓勵和優惠政策,適當放寬政策限制
政府對企業運用外幣對外投資放寬政策限制,對于一些有經濟技術實力的企業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簡化企業持有和利用外匯所需的程序;支持國際貿易中人民幣結算的業務,不僅使外貿企業避免了由于匯率波動風險而導致的損失,還使人民幣逐步實現國際化;降低企業持有和利用外匯的審核標準,為企業提供全面寬松的政策環境,調查結果顯示,企業若想開立外匯業務賬戶需經外匯局、海關等監管部門備案批準,因此,企業持有利用外匯的實際應用與審核標準的高低有著密切聯系。
3、積極建設金融市場,完善金融體制,提供企業利用外匯保值和獲利的安全、方便且有效的渠道
積極加強金融體系的建設,充分發揮外匯局,人民銀行等相關機構的監督作用,避免部分投機者利用某些有利政策牟取不法利潤,惡意干擾金融市場;同時完善豐富外匯使用、保值以及正當獲利的安全、方便且有效的渠道,提供可操作性強的金融工具,減少手續費、簡化操作程序,使企業有多種選擇,對企業外匯的存有收益給予保障,加強企業持有外匯、運用外匯的信心。
4、鼓勵企業培養相關專業人才,政府出資培訓,幫助企業了解相關知識,積累經驗
為使政策效果達到最大化,政府除了從自身角度出發不斷完善之外,還應多給予中小企業關于合理結匯、用匯方面的指導,詳細說明持有外匯的利弊,幫助企業培養相關專業人員,為其解決由于資金能力不足而導致對員工培訓滯后的問題,進而使企業擁有降低匯率波動造成的損失的能力,合理規避風險。
(二)金融機構應當完善的對策
1、適當放寬相關業務辦理對象條件的限制
對銀行關于外匯業務相關問題的調查結果分析來看,雖然對公外匯業務的開戶和使用條件與企業規模、級別無直接聯系,但是仍需要相關部門的審核批準和備案,其業務辦理對象仍有一定局限性,因此,我們應當適當降低審核標準,放寬條件限制,真正的為企業持有利用外匯的普及提供條件。然而并非無條件的降低和放寬,而是基于一個企業運營結構和體制的合理程度、商業信譽、規避風險能力等方面科學全面的評估,使相關措施恰到好處的實施。
2、簡化辦理所需程序,降低辦理手續的費用
一是簡化辦理業務所需程序,做到一次登記,信息共享。可以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將辦理需要的信息通過掃描、拍攝、截圖等方式傳輸給其他相關機構,既可以節省時間,還可以從一定程度上避免浪費;二是降低辦理業務的手續費用,給企業降低成本,提高使用率。例如,采取按比例收取和規定上限相結合的辦法來避免費用過高,或者可以讓企業選擇包月、包年、次數套餐,讓企業根據自己年均或月均業務量選擇適合自己的套餐,鎖定降低成本。
3、豐富完善業務種類,做好相關業務知識和辦理方法的宣傳工作
銀行要豐富自己的業務類型,增加理財和保值類業務,一可以讓企業鎖定風險,二可以讓企業利用外匯進行投資進而獲得利潤而不是讓資金白白閑置。與此同時,銀行應該積極向企業宣傳、講解相關業務知識,根據企業的類型,判斷其所需要的業務,給企業合理的建議并向其說明如何辦理,辦理后可以實現的便利之處。這樣就可以解決中小微型企業由于相關人才的缺乏而長期使用固有結匯模式的問題。
(三)企業應當完善的對策
1、積極及時地了解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
企業作為持有利用外匯的主體,其本身就需要有與時俱進的精神?,F如今,網絡信息如此發達,企業可以登錄國家外匯局、中國人民銀行等官方網站,主動查詢獲取最新的政策,提取出有利信息,再調整企業本身的運營模式,企業只有不斷學習才能逐步進步。
2、吸納和培養能夠熟悉掌握外匯業務的人才
人才是一個企業的資本,企業應當主動地去挑選、吸納、培養人才,這樣才能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增加優勢。一是可以提高員工們各方面的素質,利于公司的運營管理,二是可以利用員工新學會的知識、技術來為企業注入新鮮的血液,創造出更多的利潤。企業選擇吸納和培養相關業務的人才,都是一個企業在如今這個全球一體化,競爭激烈化的大背景下生存的關鍵。
3、完善企業尤其是中小微型企業的運營結構與體制,建立合理的結算周期
企業在經營決策中,就應該優化自己的運營結構,減少不必要的資金占用,如果企業結算周期比較合理,主要進行來料加工或者轉口貿易等既需要進口有需要出口的交易,完全可以選擇短期持匯,利用金融工具鎖定匯率波動風險或者直接進行支付,不僅避免由于匯率波動或者手續費而造成的損失,也省去了辦理業務的麻煩。
4、提高企業尤其是中小微型企業的自身商業信譽,增強企業融資能力
企業融資能力是一個企業競爭力強弱判定的一個指標,若要讓企業資金狀態良好,首要的就是提高企業自身的商業信譽,通過同行業內組成商會等形式進行監督并且形成聯盟,既對企業信譽進行評級,又可以籌集一定儲備基金以解決商會成員的融資需要,提高企業的可靠度,不僅減輕企業貸款難度,同時也增強企業向銀行和其他企業的融資能力,這樣,企業就解決了資金緊張問題,也有余力選擇持有、利用外匯。
5、提高企業尤其是中小微型企業規避風險以及有效、科學投資的能力
企業不僅要做到吸納、培養相關方面的人才以提高企業能力,也要通過積極向其他有經驗的企業或者相關部門詢問業務做法與累積的心得,用心學習,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找到適合自己企業的運營模式,讓投資方式達到最優模式;同時,企業也可以借助理財機構的力量,讓他們進行資金運作,把資金利用達到最大化。這樣,企業就既可以突破固有的外匯運作模式,還不用毫無借鑒的去冒險嘗試,解決了企業的后顧之憂。
參考文獻:
[1] 王麗華,賈永肖. 日本外匯儲備管理對我國的啟示[J]. 生產力研究,2010年01期
新外匯管理條例 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記者:8月6日,國務院了最新修訂的《外匯管理條例》,請您簡單談談新條例出臺的背景情況。
李司長:《外匯管理條例》的修訂與出臺,適應了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發展的新變化和金融發展面臨的新形勢,從制度上解決了當前以及今后一段時期,外匯管理面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為加快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進程,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和強化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等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近年來,我們面臨的外匯管理環境已經發生了深刻變化。一是國際收支發生根本性變化。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 “雙順差”格局基本形成,外匯儲備保持了快速增長勢頭,國際收支平衡壓力加大,亟需加強對外匯流入特別是短期資本流入的管理。二是外匯管理市場化水平不斷提高。經常項目逐步實現從可兌換向自由兌換的轉化,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不斷加快,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進一步完善,但相關法制建設仍然相對滯后。三是全球化資本流動與國家經濟安全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國正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發展,國際資本流入我國步伐不斷加快,一些短期投機資本可能影響我國經濟穩定健康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監測體系,建立健全應急保障制度。
記者:《外匯管理條例》的修訂,主要體現了哪些原則?
李司長:在修訂《外匯管理條例》的過程中,有關部門多次深入調研、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反復研究修改完善。我們認為,新條例的修訂,主要體現以下幾個原則:
一是堅持科學的發展觀。認真總結和吸收近年來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成果,充分考慮對外經濟貿易發展和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盡可能預留改革與發展的政策空間,提高法律的長期適用性。
二是促進國際收支平衡。圍繞國家宏觀調控要求,改變了過去“寬進嚴出”的管理思路,對外匯資金流入流出實施均衡、規范管理,增強外匯流動的真實性與規范性要求,促進國際收支的均衡協調發展。
三是保證公平的競爭環境。取消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之間、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之間、機構與個人之間的差別待遇,實現按交易性質進行監管的要求。
四是實現便利化管理要求。進一步完善外匯管理內容、方式等規定,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約束,堅持依法行政,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記者:新修訂的《外匯管理條例》對外貿企業經營會產生哪些影響?對控制熱錢流動有何作用?
李司長:新條例的修訂出臺,吸收了近年來經常項目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成果,進一步簡化了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管理的內容和程序。條例規定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并進一步便利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取消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強制結匯要求,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按規定保留或者賣給金融機構;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按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金融機構購匯支付。同時,為保證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新條例也要求辦理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此進行監督檢查。這些規定的出臺,推動了經常項目由可兌換向自由兌換的轉變進程,也為外貿企業經營創造了更為寬松便利的政策條件。
此外,針對我國經濟日益國際化,國際資金流動加快的情況,新條例進一步完善了跨境資金流動監測體系,建立健全了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條例規定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對國際收支進行統計監測,定期公布國際收支狀況;金融機構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應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此外,新條例還增加對外匯資金非法流入、非法結匯、違反結匯資金流向管理等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明確了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金流入流出進行監督檢查及具體管理職權和程序。因此,外匯管理機關可以全方位對跨境資金流動進行監管,有效防范“熱錢”流動風險,保障我國經濟和金融安全,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
簡化“核查辦法” 提供更多便利
記者:近期,外匯局、商務部和海關總署聯合通知,決定從7月14日起,對出口收結匯實行聯網核查,請您談談有關政策出臺的背景情況。
李司長:近年來,我國國際收支順差規模不斷擴大,外匯儲備增長明顯加快,對國民經濟的平穩持續健康發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貿易外匯的大量流入已經構成了我國國際收支的主要來源,反映了我國外貿順差擴大和出口競爭力提高的基本狀況。但是,一段時期以來,貿易收結匯順差遠遠大于外貿順差規模的情況,也說明有部分異常外匯資金可能通過貿易渠道流入我國,謀取利差和匯差等超額利潤。
對此相關部門高度重視,進行了專題調研,并加強了數據的比對研究。經過調查研究,我們發現,一些企業采取出口提前收匯和進口延遲付匯手段規避匯率風險,但是還有些企業卻存在大量出口收匯而長期沒有實際出口等情況。這些情況說明,現行貿易外匯管理還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在考核外匯資金流動的真實貿易背景上還有一些不足,如果不妥善加以解決,不僅會干擾正常的對外貿易活動,而且還會累積對外債務風險,勢必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效果。為此,外匯局、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頒布了《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于7月14日起對出口收結匯實行聯網核查管理,并對企業貿易信貸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記者:請您談談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與以前實施的進口付匯聯網核查是否有聯系,目前工作的進展情況如何?
李司長:為遏制進口騙購匯現象,1998年以來,有關部門實施了進口付匯聯網核查制度,取得了明顯成效,也積累了成功的經驗。根據形勢發展需要,有關部門決定借鑒進口付匯聯網核查的做法,依托中國電子口岸,建立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進一步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監管,完善貨物出口與收結匯的真實性及其一致性審核。
聯網核查系統運行以來,有關部門及時組織了業務培訓,密切跟蹤政策實施情況,研究解決了一些銀行和企業關心的問題,加快調整和完善有關管理程序。從目前情況看,政策實施相對平穩,系統運行較為順利,銀行業務辦理速度明顯加快,有效加強了異常外匯資金流入的監管,企業預收貨款和出口結匯規模有所下降,對外貿企業正常進出口經營也沒有產生大的影響,得到了銀行和企業的普遍理解與支持。
記者:對于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和加強異常外匯監管的下一步工作如何考慮?
李司長:下一步,我們將配合有關部門,繼續完善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加快研究確定特殊行業和企業預收貨款比例,推動簡化出口收結匯核查與核銷制度,為守法企業經營提供更多便利。同時,我們還將繼續加強部門協作工作力度,推動建立和健全部門間信息交流和交叉核查機制,加強對服務貿易和個人等項下外匯收支管理,不斷加大異常外匯資金流動監管力度。
鏈接:所謂聯網核查,是通過外管局、商務部以及海關的協作,將企業出口收結匯情況與其海關貨物出口情況加以核對,有效甄別貨物貿易項下資金流入的實際貿易背景,以保證出口及其收結匯的真實性和一致性。
責編:趙洪偉
相關資料
《外匯管理條例》對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規定
條例總則第五條和第二章是對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主要規范。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大大簡化了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管理的內容和程序。
為完善外債統計監測與管理,防范外債支付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和《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包括企業出口預收貨款和進口延期付款。預收貨款指出口貨物合同約定收匯日期早于合同約定出口日期或實際收匯日期早于實際出口報關日期的收匯;延期付款指進口貨物貨到付款項下合同約定付匯日期晚于合同約定進口日期或實際付匯日期晚于實際進口報關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匯。
二、企業預收貨款和延期付款實行登記管理。企業應通過互聯網或前往所在地外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登陸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臺上的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網址:n),辦理預收貨款和延期付款的逐筆登記和注銷手續。
三、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業新簽約出口合同中含預收貨款條款和合同中未約定而實際發生預收貨款的,應在合同簽約之日起或實際收到預收貨款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預收貨款合同登記手續,企業合同中未約定而實際收到預收貨款的同時辦理預收貨款提款登記手續。企業按合同約定收到預收貨款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預收貨款提款登記手續。
已登記預收貨款項下貨物報關出口和貨物未出口退匯的,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或退匯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預收貨款注銷手續。超過登記預收貨款項下貨物出口時間30天(含)的,應書面說明預收貨款未注銷原因,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外匯局存檔備查。退匯手續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有關退賠外匯的規定辦理。
企業出口買方信貸的提前收匯,應辦理預收貨款登記手續。企業出口押匯、福費廷、保理等貿易融資項下的收匯,不需辦理預收貨款登記手續。
四、預收貨款可收匯額由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依據企業預收貨款登記和出口收匯情況及其所屬行業特點生成。銀行應按照貨物貿易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在相應可收匯額內為企業辦理預收貨款的收結匯手續。
五、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業新簽約進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條款和實際發生延期付款的,應在合同簽約之日起或在海關簽發進口貨物報關單后90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延期付款登記手續。已登記延期付款項下貨款對外支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企業應辦理延期付款注銷手續。
六、企業登記的延期付款的年度累計發生額,不得超過該企業上年度進口付匯總額的10%。大型成套設備進口、簽訂長期進口供貨合同等超過前述比例的延期付款需求,以及新設企業的延期付款需求,由外匯局根據企業所屬行業特點及實際情況征求商務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意見核定。銀行應根據貨物貿易進口售付匯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在額度內為企業辦理延期付款的購付匯手續。
七、外匯局對企業預收貨款和延期付款的登記和注銷登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企業未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預收貨款和延期付款登記、注銷手續的,或以虛假合同辦理登記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外債管理相關規定處罰。企業接受處罰并經核準后,應辦理預收貨款和延期付款補登記手續。未經補登記的延期付款,銀行不得為企業辦理購付匯手續。
企業超過預收貨款項下登記的貨物出口時間90天(含),仍然沒有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且不能說明合理原因,并根據外債管理規定被認定為違規對外借款的,由外匯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外債管理相關規定予以處罰,責令預收貨款原路退回,并按本通知規定辦理預收貨款注銷登記手續。
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為企業辦理預收貨款收結匯、延期付款購付匯手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外債管理相關規定處罰。
八、企業預收貨款和延期付款項下涉及外匯核銷管理和超過90天(不含)的信用證等非貨到付款項下延期付款的管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九、本通知適用于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和保稅監管區域內具有外貿經營資格從事非保稅貨物貿易的企業。
十、本通知自2008年7月14日起開始施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以往法規與本通知有關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資銀行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
第三條國家對境內外資銀行的外債實行總量控制。境內外資銀行的外債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入、境外同業存款、境外聯行和附屬機構往來(負債方)、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對外負債。
第四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銀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稱“外匯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債承受能力,以及境內外資銀行的資產負債狀況和運營資金需求等,合理確定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總量以及中長期和短期外債結構調控目標。
第五條境內外資銀行借用外債,簽約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中長期外債,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發生額;簽約期限在1年期以下的短期外債,由外匯局核定余額。
第六條每年2月底之前,境內外資銀行須分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外匯局提出關于本年度中長期外債發生額或短期外債余額的申請。其中,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分別通過商業注冊所在地的發展改革委或外匯局的分支機構逐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外匯局提出申請;外國銀行分行由在中國境內的主報告行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外匯局提出申請。沒有主報告行的,應通過商業注冊所在地的發展改革委或外匯局的分支機構逐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外匯局提出申請。
第七條境內外資銀行申請年度外債總額,需分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外匯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用中長期或短期外債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上年度的業務經營狀況、資金來源和運用情況、所申請外債額度的依據和資金用途等。
(二)境外總行或地區管理部批準的對中國境內債務人的年度授信限額文件。
(三)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應提供報送銀監會的上年度境內合并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外國銀行分行應提供報送銀監會的分行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以及境內營業性分支機構上年度合并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四)與申請人流動性需要或資金用途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外匯局根據境內外資銀行的上年度外債借用情況、其境外總行或地區管理部批準的本年度對中國境內債務人的年度授信限額、境內貸款項目需求(中長期外債)及流動性需要(短期外債),分別核定境內外資銀行本年度中長期外債發生額和短期外債余額。境內外資銀行在本年度新借入的中長期外債不得超過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的額度;本年度內任一時點的短期外債余額不得超過外匯局核定的余額。
第九條外債總額確定后,境內外資銀行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在年度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外匯局申請進行一次調整。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外匯局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批準。
第十條境內外資銀行向境內機構發放外匯貸款按照國內外匯貸款方式管理。除出口押匯外,境內外資銀行向境內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不得結匯。
第十一條境內外資銀行對外提供擔保,按對外擔保進行管理;境內機構為境內債務人向境內外資銀行提供擔保按國內擔保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境內外資銀行借用的外債資金不得結匯,還本付息不得購匯。境內外資銀行辦理其外債項下還本付息不需要外匯局核準。
經外匯局批準,境內機構可以選擇境內外資銀行開立外債項下專用賬戶。
第十三條外匯局負責對境內外資銀行外債和國內外匯貸款的統計、監測工作。境內外資銀行應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注冊地外匯局分支機構報送外債統計數據,并按照國內外匯貸款的有關規定向當地外匯局報送國內外匯貸款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外匯局對境內外資銀行借用外債情況和發放外匯貸款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現場或非現場檢查。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外匯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成都分局《關于如何界定“擅自以外匯作質押”的請示》收悉,對于所詢問題,現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境內機構擅自以外匯作質押的行為是非法使用外匯行為。
境內機構擅自以外匯作質押的行為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一、境內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對外質押。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外質押是對外擔保的一種方式,境內機構(外商投資企業①除外)對外質押時,應當獲得外匯局的批準,并于事后登記備案,外商投資企業②以其財產或者權益為自身債務對外質押,無需事前批準,但應事后登記備案,未經批準或未辦理登記手續的對外質押為無效擔保。但是,擔保人以其貿易項下3個月以內的票據對外質押的,無需外匯局批準。
注① “(外商投資企業除外)”應為“(外商獨資企業除外)”。
注② “外商投資企業”應為“境內機構”。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實施細則》中規定,境內機構以其財產或者權益為自身債務對外抵押或者質押的,無需事前批準,但應事后備案。
二、境內機構在境內以外匯質押形式提供外匯擔保,應當區分以下幾種情況,分別對待:
1.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展的出口押匯業務,是國際通用的一種貿易融資方法,不屬于外匯質押。
關鍵詞:外匯管理;外資外債;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4392(2010)02-0056-03
一、債權債務管理方式的主要特點
自2009年8月份起,我們用兩個月的時間對天津分局轄區35家外匯指定銀行進行了調查,其中:中資銀行分行16家,占45.7%;中資銀行總行3家,占8.6%;外資法人制銀行總行1家,占2.9%;外資法人制銀行分行15家,占42.8%。對調查獲得資料進行整理分析后發現,銀行對外債權債務管理方式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一)中資銀行多為總行集中管理對外債權債務
對外債權管理。購買境外債券方面,19家中資銀行全部由總行統一買賣;對外貸款和境外存款方面,中國銀行等12家中資銀行,由總行統一對外開展業務,招商銀行等6家中資銀行,為總行安排,分行具體開辦業務,國家開發銀行獨立開展業務。自2006年至今,天津分局轄區僅有5家中資銀行總、分行發生過對外債權業務,截至目前,中資銀行合計發生境外債權約14億美元。一是渤海銀行購買少量境外債券,該境外債權約占其2009年8月末外匯總資產的43%;二是天津銀行2006-2007年間,向境外金融機構拆出多筆外匯資金,該資產形式約占其年末外匯總資產的1-2%;三是天津濱海農村銀行成立后積極拓展境外業務,2009年已存放境外金融機構的外匯資產約占其2009年6月末實收資本的17%.另外,天津轄內16家中資銀行分行中,僅國家開發銀行天津市分行和深圳發展銀行天津市分行兩家銀行發生過對外債權業務。
對外債務管理。對外資金拆借方面,除中國銀行和中信銀行由總行分配指標,獨立對外拆借并使用外匯資金外,其他中資銀行均采取總行統一對外拆借并調撥外匯資金的管理方式。自2006年至今,天津分局轄內僅有2家中資銀行總行發生過境外同業拆入或借入業務,累計發生額近3億美元。貿易融資及非居民存款方面,各中資銀行分行在總行核定的指標內獨立開展遠期信用證、海外代付和非居民存款業務。截至2009年8月底天津市中資銀行總行此類業務納入短期外債指標管理的余額占天津分局對其核定短期外債余額指標總額的31%。
(二)外資銀行對外債權管理形式多樣,外債管理方式集中
對外債權管理。本次調查涉及的15家外資銀行分行對外債權管理方式較為多樣。購買境外債券方面,均由總行統一辦理。對外貸款和境外存款方面,匯豐銀行等3家由分行獨立對外貸款;恒生銀行分行在權限內自行審批及發放貸款;渣打銀行等6家由總行安排對外貸款,分行具體開辦業務;三井住友銀行、東方匯理銀行分行經總行批準后,分行獨立發放對外貸款。華一銀行等4家由總行統一對外借款。此外,韓資的中小企業銀行和新韓銀行天津分行均獨立開展代海外銀行付款的業務。自2006年至今,被調查15家外資銀行中8家銀行發生對外債權業務,累計發生363億美元。其中,花旗銀行天津分行、中小企業銀行天津分行、東京三菱日聯銀行業務發生較集中。
對外債務管理。外資銀行外債管理方式與中資銀行類似,對外資金拆借方面,15家被調查外資銀行均由總行統一對外拆借并調撥外匯資金。貿易融資及非居民存款方面,各分行在總行核定的指標內獨立開展遠期信用證、海外代付和非居民存款業務。目前,在津外資法人制銀行總行僅有一家,外債余額較小,截至2009年8月末,該銀行對外債務余額僅占該行營運資金總額的30%。
二、對外債權債務外匯管理與統計監測的現狀
(一)對外債權債務外匯管理的現行政策
目前涉及銀行對外債務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商業銀行法》側重規范銀行經營行為,規定:商業銀行在國務院銀行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經營發放貸款、買賣債券、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經批準。
《外匯管理條例》側重規范境內主體涉外經濟行為,規定:境內機構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銀行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國家對外債實行規模管理,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家相關部委近年來針對外債管理出臺了一系列政策,主要有:2003頒布的《外債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頒布的《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2009年頒發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2009年度金融機構短期外債指標核定情況的通知》。
上述政策法規就銀行對外債務的管理規范可以概括為:一是明確銀行外債含義和類型;二是對境內銀行的外債實行總量控制和登記管理制度;三是對境內銀行借用的外債資金不得結匯,還本付息不得購匯;四是銀行外債納入外債指標管理。境內銀行借用外債,簽約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中長期外債,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發生額。簽約期限在1年期以下的短期外債,由外匯局按年度核定余額。
相對于對外債務管理,我國在銀行對外債權管理方面缺乏全面、系統的管理規定。在現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中,僅在國發〔1998〕31號文件附表說明中對境外債權進行定義,在《外匯管理條例》中明確銀行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目前,由銀監會負責批準銀行對外貸款業務的市場準入。
(二)對外債權債務統計監測的現狀
《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外債統計與監測,并定期公布外債情況。一直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負責銀行借用外債統計監測。
銀行按照《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等外債規定借入、使用和償還外債,并在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端)逐筆登記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入、境外同業存款、境外聯行和附屬機構往來(負債方)等外債信息,按月分幣種、分期限匯總登記非居民存款、遠期信用證和海外代付等外債信息。
外匯局通過外債統計監測系統(外匯局端)和高頻外債系統對銀行外債資金跨境流動進行實時監測和分析預警,按季度對外公布外債數據,并根據國際收支形勢以及借用外債規模變化調整有關政策。至于銀行對外債權的統計監測,目前尚無任何部門進行專項統計監測。
三、銀行對外債權債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重債務輕債權
一直以來,我國對于境內機構借用外債管理較為嚴格,具有系統的管理政策、統計制度和監測體系。而對于境內機構的對外債權缺乏統一規范的監管機制,管理方式和手段也很單,長期形成一種“重債務輕債權”的管理模式。
目前,銀行在發改委和外匯局按年度核定的外債指標范圍內,依據有關管理規定借用和使用外債的管理現狀,使國家可以根據國際國內經濟金融形勢以及我國國際收支狀況,從規模上對金融機構外債資金流入進行控制。而現行的外債統計監測制度也基本上滿足了外債數據的實時統計,并通過負債率、償債率、短期外債比率等國際通行的外債評價指標,對銀行外債進行監測分析和預警,以達到合理、適度控制外債規模的目的。但是相對于外債管理,銀行對外債權管理卻缺乏明確的外匯管理法規和管理制度,也沒有建立相應的統計監測制度。銀行自身在對外債權管理上也存在著概念理解不夠清晰、管理方式多樣、實際操作難尋依據、數據統計口徑不一等問題。
對于銀行來講,債權債務是有機的整體,現階段從管理政策到統計監測的“重債務輕債權”的管理現狀,對及時、準確、全面掌握銀行對外債權債務規模和運營狀況,統計分析銀行外匯資產負債結構,特別是在國際經濟金融形勢動蕩的情況下,預測未來外匯資金跨境流動和國際收支形勢,研究制定前瞻性政策,造成了較大的困難。
(二)重事前輕事后
在我國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進程中,外匯管理方式也在逐步由重事前審批向重事后統計監測轉變。但是就銀行外債管理來講,目前外匯局根據國家當前總體經濟形勢,結合國際收支情況,參考銀行上年度外債使用情況,按年度為相關銀行直接核定當年的短期外債指標或核定分局轄區年度銀行短期外債總指標的管理方式,雖然對于外匯局整體把握或預測年度內可能會發生的銀行外債總規模起到一定作用,但這種帶有計劃性、指令性的管理方式過多強調了事前的行政干預,對于市場化運作的商業銀行實際的外匯資金需求以及動態管理和控制外債規模等方面均顯不足。外匯局雖能通過外債統計監測系統根據銀行登記的外債數據進行統計分析,但這種基于事前指令性核定指標控制下的統計數據難以全面、準確反映出基于市場的銀行實際需求和業務狀況。
就銀行對外債權管理而言,由于長期以來相關管理政策不完善、管理方式不明確,缺乏系統的統計監測模式,以及必要的風險評估和預判機制,使對銀行對外債權事后監管缺乏技術支持,銀行即使發生對外債權,外匯局也沒有獲知銀行對外債權相關數據或業務詳情的順暢通道,無法及時、準確掌握對外債權數量、質量和存量等信息。
隨著中國銀行市場化進程的不斷推進,進一步與國際接軌,現行對外債權債務“重事前輕事后”的管理模式將越來越難以滿足有效監管的需要。
四、實施銀行對外債權債務均衡管理的思路與措施
(一)實施均衡管理的基本思路
按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銀行經營對外債權債務業務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業務國際化、拓寬經營領域、提高盈利能力,實現外匯資產的增值。同時,銀行擁有具備一定投資管理技能的專業人員;具有嚴格的風險內控制度;受到相關部門的審慎監管,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在金融監管部門風險監控到位的前提下,應該可以進行理智的跨境資金運作。
基于以上考慮,可按照以跨境資金流動均衡管理為目標;以管理制度規范化、管理資源配置合理化、業務處理手續簡單化、數據統計準確化為原則;以較為寬松的輕事前審批、重事后統計監測為方式;以滿足“三性”原則為前提;以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為依托的基本思路,實施銀行對外債權債務的均衡管理。
(二)實現均衡管理的基本措施
1.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
借鑒目前國際通行且上位法中采用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方式,就銀行外匯資產負債規模,設定一系列的指標,如外匯存貸款比例、外匯負債總額與外匯擔保余額之和與其自有外匯資金比例、外匯流動資產負債比例、境外外匯資金運用比例(境外貸款、境外投資、存放境外等資金運用期末余額與外匯資產期末余額之比)、國際商業借款指標〔自借國際商業借款(含出口信貸)和境外發行債券(不含地方、部門委托)與資本凈額之比〕、中長期外匯貸款比例等。
在規定的各項比例范圍內,允許銀行根據自身外匯資產負債情況和資金管理需求,自行舉借外債、發放對外債權,實現債權債務的均衡管理。外匯局根據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和國際收支狀況,通過調整各項比例,調節銀行對外債權債務總體規模。
2.完善相關管理法規,建立銀行對外債權債務登記管理制度。
制定銀行對外債權管理規定,明確對外債權含義和業務類型,并對不同業務類型進行差別管理。對銀行進入國際金融市場,以保值增值為目的而進行的同業拆借、存放、購買債券等資金運用業務,明確不進行事前審批。對于銀行境外貸款行為,明確貸款資格和條件,在規定的外匯存貸款比例范圍內,銀行自行發放貸款。對基于貿易背景的對外債權債務,強調銀行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核職責,不進行規模限制,銀行自行辦理。
(上接第58頁)在完善管理政策的基礎上,制定銀行對外債權債務登記管理制度,在原有銀行外債登記管理原則的基礎上,補充完善銀行對外債權登記制度。對于境外同業拆借、境外貸款、境外存款、購買債券等,在業務行為發生后,銀行應及時向外匯局逐筆辦理登記手續。對基于貿易融資形成的對外債權,分類型、分幣別、分期限按月匯總登記。
3.有效合理控制銀行對外債權債務規模和結構。一是銀行對外債權債務發生市場、金融條件要權衡利弊,在市場條件不利的情況下,決不可貿然進入國際資本市場;二是跟蹤監測對外債權債務風險指標,密切關注境外債務人主體及銀行自身的外債依存度、償債率以及長短期外債結構變化等因素,以確保對外債權能如期收回,對外債務能如期償還;三是實行債券投資結構多元化,以及外匯資產保值增值,以減少市場波動帶來的匯率風險和利率風險,提高收益率。
4.建立全口徑銀行對外債權債務統計監測體系。加強對銀行對外債權債務的事后跟蹤監測,改進和完善對外債權債務統計、監測、預警制度,逐步建立全口徑對外債權債務統計監測體系。開發完善相應統計監測系統,通過前期登記環節采集銀行對外債權債務業務數據,對數據進行分類統計、監測分析,實現對外債權債務實時的非現場監管,掌握對外債權債務發生的動向、特點,客觀評價對外債權債務存在的合理性、安全性,以實現資本良性跨境流動,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
組長:張永春
第一條 合營雙方的名稱,注冊所在國/所在地區與法定地址(略)
第二條 合營雙方法定代表的姓名、職業及國籍(略)
第三條 合營公司的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范圍
3.1 公司的中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3.2 公司的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3.3 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3.4 公司為一有限責任公司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下的法人,公司的所有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法律、法令及條例,公司的所有合法權益及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管轄及保護。 3.5 公司成立的宗旨在于充分利用中國的豐富食品資源及物料以發展食品工業,采用乙方在此方面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及引進先進的科技和設備,以香港和國際市場為目標,產品以出口外銷為主,提高廣東食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充分利用乙方在香港和世界各地的銷售網點,已成功地實現以上的目的并為雙方的利益取得理想的經濟利潤。公司的經營范圍于初期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項: (a)充分利用中國地域食品原料豐富資源的優勢和____________公司先進的工商管理技術的優勢對食品工業的產量與品質的提高而進行技術改造,及引進國外高級物料、良種。 (b)通過公司引進香港及外國先進食品加工技術設備,以及對肉類、蔬菜、水果、醬料、調味、添加劑、飲料和冰淇淋等方面進行生產加工,產品在國內外市場銷售,并配套包裝、冷藏、運輸等方面的營運設施。 (c)設立包裝容器工廠,除供應本公司需要外并在國內外市場進行銷售。 (d)經公司主管部門批準在香港和海外設立產品銷售中心及網點。 (e)隨著公司的發展在廣東省設立信息資料、科技咨詢和技術培訓中心,以促進食品工業的發展,以利于在國內外市場競爭中取得成功。 (f)與廣東省的其他經濟實體進行補償貿易及其他類似的商業安排。 (g)在董事會(如以下之定義)認為結合上述的一項或多項業務與其有附帶關系或適合于經營的需要時,可以獨立經營或以投資于其他合營企業或經濟實體的方式,從事食品工業內的其他有關業務。
第四條 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合營雙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方式、出資額的繳付期限以及出資額欠繳與轉讓的規定 4.1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4.2 甲方的出資額為注冊資本的百分之______,數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乙方的出資額為注冊資本的百分之______,數額為______萬元。但乙方的出資應以____________繳付,按繳付當日中國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公布的外匯買賣牌價的中間價換算人民幣計算。
第五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5.1 雙方應按各自出資的比例來進行利潤的分配和虧損的分擔。惟雙方對公司的責任只限于各自對注冊資本的出資額。 5.2 公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和其他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有關法律和條例繳納所得稅后,其年度利潤應按以下的原則分配: (a)依照董事會決定的比例,預先提取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以及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b)任何一年的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數額不得多于公司百分之五的稅后利潤。
第六條 合資雙方的責任 6.1 甲方及乙方應盡力促進公司的業務活動。 6.2 在不影響____________的原則下,雙方同意各自主要負責以下各項: 甲方: (a)負責辦理公司的注冊登記手續和申請公司的營業執照; (b)負責申請公司按規定享受的減免稅收待遇; (c)負責申請設立公司的外匯存款賬戶及人民幣存款賬戶; (d)負責為日常及辦公使用的進口用品、設備及器具辦理報關手續及領取進口許可證,并為出口物品領取出口許可證; (e)負責為公司申請有關的辦事處; (f)負責推薦稱職的中國職員; (g)負責申請乙方出入人員的出入境通行證件; (h)負責提供國內食品及市場趨勢有關的信息資料; (i)負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食品工業中的其他機構建立并保持固定的聯系; (j)負責促進并協助公司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銷售; (k)負責由公司指定的其他事項。 乙方: (a)負責公司生產的產品在香港和國際市場銷售; (b)負責提供香港和世界各地區的食品及食品有關的市場信息資料; (c)負責提供市場現有的現代食品科技和市場的信息資料; (d)負責在香港和其他國家及地區辦理有關業務的注冊登記手續; (e)負責介紹國外食品專家學者到公司所屬企業及廣東省其他食品企業傳授食品生產技術; (f)負責公司業務的運轉、公司骨干職員的業務培訓和引進健全的管理經驗; (g)負責與外國食品工業中的其他機構建立并保持固定的聯系; (h)負責由公司指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董事會的組成、職責、權限 7.1 雙方于公司成立后組織成立董事會(〔董事會〕)董事會人數為______名,其中甲方______名,乙方_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擔任。董事的任期為______年,若雙方同意可以連任。若某董事因故需要更換時,由委派方另行安排接替并報審批機關備案。 7.2 董事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的雙方董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協商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
第八條 部
經理與副總經理的職責、權限和聘用辦法 8.1 公司成立一管理事務處以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事務處設一位總經理及一位副總經理??偨浝韴绦卸聲贫ǖ慕洜I管理方針和決議。在董事會休會期間,總經理應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總經理對外代表公司,對內任免下屬人員,并行使董事會所授予的其他職權。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偨浝碛谔幚碇匾獑栴}時與副總經理協商。 8.2 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用,總經理由乙方擔任,副總經理由甲方擔任。
第九條 場地使用權
9.1 公司應向負責土地的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經營場地的使用權并以其名義簽署場地使用合同。
第十條 保密協議 1.1 甲方及乙方承諾于未獲對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之前,不透露或容許泄露任何因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而獲得的有關公司業務的機密資料給未經授權可接受該資料或文件的任何人士或經濟組織。 1.2 甲方及乙方同意公司應實行一個制度以安全保管上述第______段所提及的機密資料及文件,同時公司得盡其所能地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此等資料及文件被公司職員及工作人員泄露的風險減至最低限度,但由雙方明確地準許透露的除外。 1.3 如甲方或乙方獲知任何有關侵犯公司專利權、商標、版權、其他知識產權或類似的事件時,首先發覺的一方應將其所有的有關消息通知另一方,然后雙方協商(如有必要)應采取的行動。 1.4 在甲方或乙方認為必要和恰當時,公司應采取行動和步驟以保證公司的知識產權利益。
第十一條 經營計劃
公司應按其業務范圍制訂其經營計劃,此等計劃于獲得董事會批準后應予實行,并呈交有關部門備案。公司有權決定是否于國內或向國外采購主要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配件、交通工具及辦事處用品,于購買條件相同的情形下,公司應首先考慮中國的產品。公司有權自行將產品在中國市場內銷售或委托有關機構代銷。此等產品的售價應由公司按競爭情況來決定。由公司確定產品售價應報有關部門備案。雙方認識到出口對外匯收支平衡的重要性,在保持外匯平衡的原則下,雙方同意將重點放在產品出動上。雙方進一步同意于公司成立后按公司與乙方同意條款及條件委托乙方或乙方的聯營公司為公司出口產品的國外總經銷人。那些出售給經銷人用作國外銷售的產品的售價應由公司與經銷人協商,并且考慮到該種產品于國際市場上的通行價格來決定。于這種情形下決定的出口價格應呈交董事會審批,然后呈交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外匯管理 12.1 公司的一切外匯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對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匯管理施行細則],以及其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有關法律和條例的規定辦理。 12.2 公司憑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出的營業執照在中國銀行廣東分行或其他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銀行開立外匯和人民幣存款賬戶。 12.3 公司的一切外匯收入都必須匯入外存款賬戶,一切外匯支出均需從外匯存款賬戶中支付。 12.4 公司應保持外匯收支平衡,公司于外匯收支上所產生的不平衡應由甲方以其外匯收益彌補。 12.5 為使公司能保持其外匯收支平衡,公司應獲準以其人民幣利潤在中國購買制成品或原材料,而此等原材料或其制成品或最終商品于經過生產環節處理或加工后可出口至國外以換取外幣。 12.6 乙方從公司得到的人民幣利潤可按中國外匯管理總局公布的兌換率兌成外幣,并于繳付所有需繳稅項后通過中國銀行按外匯管理條例匯往國外。 12.7 公司在國外或港澳地區的銀行開立外匯存款賬戶,應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批準,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報告外匯收支情況和提供銀行對賬單。 12.8 公司根據經營業務的需要,可按[中國銀行辦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貸款暫行辦法]向中國銀行申請外匯貸款和人民幣貸款,公司也可從國外或港澳地區的銀行借入外匯作為資金,但必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備案。 12.9 公司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職工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益,依法繳稅后,除去在中國境內使用的花費,其剩余部分可以向中國銀行申請全部匯出。
第十三條 財務、會計及稅務(略)
第十四條 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及勞動保險(略)
第十五條 保險(略)
第十六條 公司的合營期限,公司的解散與清算程序公司的合營期限為______(______)年,自公司的營業執照發出之日起計。合營期滿前一年,如雙方愿意延長合營期限,雙方各自授權代表簽署延長合營期限的申請書,并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
呈報審批機關審批,經批準延長合營期限后,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違反合同的責任 17.1 合營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或公司章程的義務,違約一方得賠償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17.2 在合營期限內,雙方都無權單方面宣布撤銷或終止本合同。
第十八條 解決合營雙爭議的辦法及程序 18.1 雙方如在解釋或履行本合同和公司章程中發生爭議,應由董事會盡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18.2 假如董事會在收到其中一方的書面要求調解的______(______)天內才能解決該爭議,可提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該仲裁的裁決應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九條 合同文本 19.1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兩種文字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自存中文和英文文本各一份。 19.2 本合同內容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必須雙方書面同意,報審批機構批準后方能生效。任何上述修改或補充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和公司章程經中國審批機關批準后即生效。
第二十一條 合同適用的法律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及由其引起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法律、法令和條例規定。
業內人士認為,從實踐可行性看,出口以人民幣結算的重要前提是海外進口商愿意接受人民幣作為結算貨幣并能靈活地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互換,這就要求有成熟的金融市場體系為之提供完善的服務,因此,需要盡快解決如下問題。
(1)加快人民幣現貨離岸市場建設。目前,國內可供實現人民幣跨境流通的物理渠道主要有三個:一是攜帶人民幣現鈔跨境流通,二是依托人民銀行支付系統經由廣州、深圳城市處理中心進行清算,三是依托銀聯網絡進行跨境結算。不考慮現鈔形式的流通,當前的人民幣跨境清算安排僅供滿足小額貨幣兌換和消費性跨境支付的需要,金額占進出口總額的比重過低,難以與更多國家和地區開展人民幣計算。
因此,結算試點尚需解除資金在跨境清算上的制度約束,需要盡快建立人民幣現貨離岸市場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提供資金保障。
(2)加快建立人民幣外匯衍生品市場。隨著國際經濟金融形勢的不斷發展變化以及人民幣匯率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人民幣匯率變動將更多地由市場化因素決定,人民幣匯率也將從單邊升值向雙邊波動發展。因此,有必要加快國內人民幣外匯衍生品市場的建設,為人民幣資產提供風險對沖機制,有利于提高外商接受和持有人民幣的意愿,促進人民幣結算順利進行。
(3)擴大參加結算試點銀行的范圍。目前,我國進出口市場遍及全球220多個國家和地區,在實施人民幣跨境結算之后,海外買家需要開具人民幣信用證,相應的結算銀行也都需要開設人民幣賬戶,并進行人民幣之間的結算。因此,對開設人民幣業務的銀行數量要求將增多,由于國內開展結算試點銀行自身業務輻射能力限制,需要有更多全球性優質的外資銀行參與。
■制度層面:三個難題
一是需要盡快明確人民幣跨境資金的屬性和監管要求。根據200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跨境流通的人民幣不屬于條例所定義的“外匯”范疇??紤]到跨境人民幣事實上履行等同外幣資產的國際清算職能,為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出入的均衡管理,需盡快在《外匯管理條例》中補充“跨境流通的人民幣視同外匯進行管理”的條款,或由人民銀行授權外管局對跨境人民幣進行監管,避免因法規滯后導致監管缺位,擾亂金融秩序。
二是需要解除人民幣資金在跨境清算上的制度約束。當前人民幣跨境清算安排僅能滿足小額貨幣兌換和消費性跨境支付的需要,人民幣跨境資金的清算渠道事實上并未打通。為保障對人民幣跨境清算的主導權,保護我國的支付清算信息安全,需從制度上確立以人民銀行支付系統為依托的人民幣貨物貿易跨境資金清算體系,以應對未來人民幣結算規模擴大的需求。
三是完善人民幣跨境資金統計監測體系。人民幣跨境收付一直是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薄弱環節,實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后,人民幣跨境流通規模將呈幾何級數增長,如何完善人民幣跨境資金統計監測體系、保證國際收支申報的完整性成為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本刊根據《金羊網》等媒體資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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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互換
貨幣互換,又名貨幣掉期,是交易雙方使用兩種不同的貨幣,約定穩定的匯率、利率計算方法,設置確定的規模和存續期而進行的資金調換。
貨幣國際化的三個層次
通常貨幣國際化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本幣在一般國際經濟交易中被廣泛地用來計價結算;第二層次是本幣在外匯市場上被廣泛用作交易貨幣;第三層次是成為各國外匯儲備中的主要貨幣之一。
關鍵詞:外匯管理;事中事后;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9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6(11)-0004-03
黨的十以來,建立現代市場監管體系,完善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中國政府來說是一場新的革命??偫?014年就強調,要“從過去習慣審批‘畫圈圈’,到不斷自我削權,進而創新事中事后監管”。2016年3月,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對創新事中事后監管方式做出了部署,可見在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提高對外開放水平,以開放促改革的大背景下,不斷完善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更為迫切。
一、外匯管理的事中與事后監管:核心與支柱
2013年新一屆政府成立以來,我國政府加快市場監管理念轉變,全面推進簡政放權,多次在各種場合、各種文件提到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但是目前,各界人士對事中事后監管仍然存在一定的認知模糊。為了促進各職能機構轉變管理理念,有效履行職責,我們有必要對此做出明確解讀。
嚴格來說,事中事后監管并非是法律術語,我國也沒有任何專門的法律l文對“事中事后”階段進行清晰規定。但是從實際要求看,“事中事后”以“事前”為參考基準,必須依托具體事項而貫徹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早在2009年就明確提出 “五個轉變”,即從重審批轉變為重監測分析,從重事前監管轉變為強調事后管理,從重行為管理轉變為更加強調主體管理,從“有罪假設”轉變到“無罪假設”,從“正面清單”轉變到“負面清單”。由此可知,在外匯管理的具體實踐中,“事前”主要指各類外匯業務的行政審批與核準。相對應地,“事中事后監管”則是指對外匯業務的監測分析、預警,以及核查處罰。
外匯管理事中事后監管的核心是合理界定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處理好“有形之手”與無形之手”的邊界,實現政府管理到治理的轉變。對于守法合規企業,政府應充分放權,發揮市場主體外匯資源配置效率,簡化手續,清理、整合各類管理法規,促進投資貿易便利。但是市場并非萬能,簡政放權并非等同于外匯管理無為而治,而是要轉換為更有張力、更有包容性的事中事后監管模式。
有效的外匯事中事后監管必須依托于兩大支柱:一是強化監測分析,創新管理方式。事中監管的重點在于風險管理,就是要構建完善的非現場監測體系,開發市場化的外匯管理工具,探索外匯管理宏觀審慎監管方法,確保市場主體依法合規開展業務。事后監管就是依托執法核查、依法懲戒,維護正常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二是以制度構建為重點,規范工作內容與流程。事中事后監管的有效開展需要依托明確的法律法規以及清晰的工作流程,需要將散落于各個業務條線、缺乏統一的管理要求進行整合與規范,提高監管精細化程度,防范檢查任性、選擇執法、人情監管等風險隱患。
二、外匯局陜西省分局事中事后監管改革探索與成效
近年來,陜西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為切入點,以深化改革為首要任務,通過敏感性訓練搭建改革工作宏微觀框架,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的改革舉措,在事中事后監管工作中取得了一定進展。
(一)正本清源,探索敏感性訓練。作為組織的基本構成細胞,“人”這一因素決定了組織履職工作的好壞與成敗。人員轉型,首要是觀念的轉型,通過學習比較,外匯局陜西省分局重點采用了管理學組織行為理論中“敏感性訓練”,以促進轄區外匯管理工作人員觀念轉型。這一訓練的基本假設前提是:人們有能力通過學習而變得成熟起來。訓練的目標是通過訓練對象(個人或團體)在共同學習環境中的相互影響,進而提高個人和團體的工作效率并滿足其需求,進一步提升組織行為的效能。
將敏感性訓練應用于轄區外匯管理事中事后監管改革工作的優化提升,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一是組織外匯管理工作人員學原文、悟原理,從宏觀角度訓練人員深刻認識事中事后監管改革重要性的敏感度。二是加強外匯管理部門間無障礙溝通,從微觀角度訓練人員熟練掌握事中事后監管改革框架的敏感度。通過組織多次無領導小組討論,大家在不斷的傾聽和交流中形成了共識:簡政放權不能簡單地理解是外匯局對銀行的授權,更不能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與便利服務二者對立起來。在此基礎上,深入開展主體監管方式研究,探索現有宏觀監管體制和框架下,分局層面推行主體監管的方式方法,探索經常項目監測和核查方式,加強重點領域的監管與核查,探索推動商業銀行依據“展業三原則”落實外匯管理制度的方式方法,確定了“設定監測指標―非現場監測與核查―確定重點監測主體名單―現場核查―確定類別―分類管理―違規移交”的事中事后監管基本流程。
(二)優化內部機構設置,實現前臺“一站式”服務和中后臺全過程監測核查。陜西省外匯局按照便利化原則規范管理,形成“一個窗口對外辦理”外匯業務“全流程”,即“一站式”外匯服務,打破原有各崗位設置界限,將外匯業務整體劃分為業務受理崗、業務復核崗、業務審批崗和信息錄入崗,實現人力與效率的均衡,加快了業務崗位人員轉型。據統計,優化后企業單筆收、付匯時間明顯縮短,業務辦理效率大幅提高。
(三)強化數據的事中動態監測分析,建立重點聯系制度。一是依托外匯管理非現場監測與現場核查機制,對涉匯主體實施“全過程”持續動態監管,通過建立重點企業重點聯系制度,對重點主體監管工作細化落實到各監測責任人,針對重點主體強化重點監測,持續、動態把握跨境資金流動情況。二是通過對全省貨物貿易名錄企業的總量篩選,結合地區管理實際,選擇確定50家企業,建立全省貨物貿易敏感樣本企業庫。在此基礎上,以綜合評價、定點聯系、動態監管、預警前置為原則,建立陜西省貨物貿易重點企業定點聯系制度,確保及時掌握全省重點企業在貨物貿易外匯業務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四)創新事后聯合監管方式,加強監管協作。一是積極探索建立與商務、海關、財政等跨部門聯合監管機制,不斷鞏固提高貨物貿易改革成效,從出口不收匯企業套取政府獎勵現象入手,提出聯合監管的政策建議,得到了時任省政府主要領導的高度重視和肯定性批示,促進了監管合力的形成。同時,陜西省外匯局與省、市多個部門聯合擬定了《關于加強進口的若干意見的實施辦法》、《關于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實施意見》等一系列文件,有力推動了陜西省外貿經濟的發展。二是從企業進出口收付匯信息互換、執法互認和監管互助等方面,促進部門監管合力的形成和發揮,推動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商務廳牽頭,省工商局、省國稅局、省口岸辦、西安海關和外匯局陜西省分局為成員單位的領導小組,建立了企業聯控監管機制和外貿企業登記評價機制,實現了監管信息交流和數據共享。
三、基層外匯局推進事中事后監管面臨的制約因素
(一)制度建設滯后,欠缺清晰準確的目標定位和方向感。事中事后監管工作主要涵蓋數據質量控制、可疑線索核查以及統計監測分析三個方面,既涉及微觀管理,也涉及宏觀形勢與政策分析,有的具體工作甚至存在一定重疊,目標如何側重、如何與其他管理工作相協調等都是轄區外匯管理人員普遍提及的問題,如何合理劃分管理邊界、有效分工、形成合力需要進一步明確,否則極易出現盲目監管和為監管而監管的工作傾向。目前,事中監管存在制度規定不統一、整體性不強、信息不對稱等突出問題,L險提示函、重點企業約談、分類監管、非現場核查等創新手段尚缺乏明確的法律授權,制約了基層外匯局的探索積極性。在事后監管方面,發現異常線索和查處違規案例是重要內容,但目前外匯監管尚未在異常和違規的認定標準方面建立負面清單,《外匯管理條例》無法完全適應當前發展形勢,部分處罰規定過于粗略,而且《外匯管理行政罰款指導意見》已超過試行期,正式的行政處罰指導意見尚未頒布,導致事后檢查處罰中自由裁量權過大,并可能帶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二)欠缺高效率的監管手段和監管模式。在手段上,現有的建立風險預警指標、事中數據篩查比對、督促銀行落實展業三原則等監管手段取得了一定的監管成效,但受結構性數據缺失、被監管主體公共信息掌握不全面、非現場監測手段單一等影響,急需加強與其他監管部門的數據共享和聯合監管。在模式上,涉外主體業務綜合化、復雜化程度的提高,需要對其業務數據進行全面立體呈現和綜合分析,但現行經常、資本、收支、檢查等部門各行其是的監管框架無法完全適應以主體管理為核心的新形勢,削弱了事中監管效率,難以形成全方位監管合力。此外,隨著大多數業務權限下放至銀行,外匯局掌握的第一手數據與材料明顯減少,系統數據對銀行依賴性強,由于銀行在經營壓力下很難兼顧維持客戶資源與數據真實性審核兩個目標,部分銀行存在人為放寬監管標準的問題,這弱化了銀行的代位監管職責,外匯管理政策傳導的有效性與事中事后監管效果均有所削弱。
(三)新型外匯管理人才匱乏,監管隊伍的能力建設亟待加強。在與轄區外匯管理工作人員的交流座談中,不難發現有一些人員表示簡政放權后與企業的“距離感”增強了,管理難度大了,擔心沒有能力應對復雜多變的外匯形勢。不少人員雖然意識到舊有的管理思維和方式方法已經很難適應新的形勢,但人員的觀念轉變、特別是能力培養又無法一蹴而就。事中事后監管對業務人員提出了轉型新要求,需要員工熟悉了解外匯管理的全口徑業務,還需要對計算機、財務、法律、稅務等知識有一定涉獵,這無疑加大了人才培養難度。
四、對深化事中事后監管制度的思考與建議
(一)加強外匯管理法規與制度的頂層設計,完善工作機制。外匯管理改革向縱深推進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需要國際視野和整體改革理念。一是應繼續加快各條線管理法規文件的清理與整合,為市場主體提供透明便捷的市場規則。二是構建符合新形勢需求的外匯管理法規。以《外匯管理條例》修訂為契機,制定事中事后監管的基本框架,對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主體、適用范圍、管理手段、監管流程等做出統一規定,強化法律保障。同時,正式出臺《外匯管理行政罰款指導意見》,確定違規情節,規范處罰程度。三是對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監管模式等進行總體設計,科學調整、配置適應主體監管需要的職能機構,打破現有的崗位設置界限,探索建立經常與資本、外匯與跨境人民幣監管部門之間聯合監管機制,提高監管效率。
(二)加強非現場監測管理與現場檢查的有機結合,提升監管合力。一是進一步完善非現場監測指標和數據庫建設,將各業務條線的數據與跨境資金流動監測協同互通,優化閾值設置及啟動機制,構建覆蓋面廣、科學精準的立體監測網絡,探索構建宏觀審慎框架下的企業外債與資本流動管理體系。二是建立健全監管信息共享協作機制,加大與商務、海關、稅務等管理部門的協調力度,同時探索建立與監管對象的溝通互動機制,確保提高非現場監測的精準度。三是有的放矢開展現場核查,嚴厲打擊地下錢莊、網絡炒匯等違法違規行為。探索將外匯違規信息納入社會征信體系中,以提高誠信經營行為。四是強化銀行的事后監督意識。建立銀行錯誤數據檢查制度,指導銀行提高風險意識與責任意識,加強數據的合規性與準確性。
(三)提高外匯管理人員的專業素養,加強內控機制建設。一是綜合利用集中學習、案例討論、知識講座、交叉培訓等多種方式,建立長效培訓機制,提高外匯管理人員在貿易、會計、財務、審計等薄弱環節的知識水平,促進人員從操作型、單一型向復合型、專家型轉型。二是發揮正向激勵作用,在職稱評定、職務晉升等方面對優秀的事中事后監管人員予以培養,提高人員工作的主動性。三是加強內控機制建設,對外匯管理人員所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整改,保證外匯管理人員依法、高效、公正、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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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flection on Mid-event and After-event Supervision
Reform of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The Analysis Based on the Development Status in Shaanxi Province
PENG Huafei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