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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就有家長七嘴八舌在群里開始回答,有的說有,有的說沒有,還有的問不是純白色的,可不可以?更有的的直接在群里發圖片,問真樣式的行不行?最后老師特別無奈,改了主意,讓男生女生都穿著白色的短袖就行了,再不提白色裙子的事。
其實那一刻自己特別,理解老師的心情,畢竟三年的時光就這樣過去了,轉眼間就到了,畢業的時候,老師也想著孩子們能夠漂漂亮亮的拍個畢業照,在以后的人生路上,回憶起來都是美好的。
而對于女孩們來說,穿白色的裙子拍照可定比穿白色的半袖拍下好看,可是老師當時發的是征求的意見,而不是直接的通知,所以最后就是家長們七嘴八舌的情況下,只能改變主意!
其實現在想一想,老師也許當時就不應該發征求的意見,就應該直接讓孩子們穿上白色的裙子,這樣的話,即使有的,學生沒有白色的裙子,那么也會借一個或者買一個,畢竟現在到了換季節的時候,裙子什么的都不是特別的貴,更何況買了以后平常也可以穿,又或者買的稍微大一點,明年夏天都可以繼續接著穿!
現在的家長們都給孩子,一夏天買好幾身衣服,所以一件白裙子的事還是可以解決的!
可是老師一開始就用征求的語氣,問大家有木有?這樣的話,家長們就會順其自然,有的也就有了,沒有的,也就不再去想辦法!
縣檢察院在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中,本著“心要誠、面要廣”的原則和“不怕露丑,歡迎揭短”的精神,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每名干警進行了深刻的自查。堅持做到了“三個結合”、“三個談”、“三個用好”。
“三個結合”,即堅持做到向內與向外征求意見相結合,通過召開全院干警座談會,上門走訪縣內各機關、單位、部門,發放征求意見表、開通熱線電話,設立征求意見箱等廣泛征求對黨組和干警的意見和合理化建議;縱向與橫向相結合,主動征求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縣政法委和與檢察工作密切相關的縣人民法院和縣公安局的意見和建議;面對面與背靠背相結合,黨員干警之間面對面的征求意見,開誠布公,直言相諫,黨組成員與干警之間采用征求意見表的形式,背靠背的征求意見,解決了干警為領導當面提意見難的問題。發放征求意見表100多份,95%以上群眾對我院檢察干警給予了較高的評價。
“三個談”,即把談心活動作為進一步征求意見、溝通思想和找準問題的重要渠道,堅持做到在工作中談,結合各自的工作,深入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指出缺點與不足;在學習討論中談,通過交流學習心得、體會文章,充分發表自己對先進性教育的理解和認識,起到了互通有無,取長補短的效果;在到其它單位走訪過程中談,與走訪單位的黨員和群眾交流思想,主動談心,進一步征求意見。
“三個用好”,即干警在自查中,堅持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五個方面作為尺子來檢查自己在理想信念、宗旨觀念、組織紀律、廉潔自律和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著力提高維護社會穩定,打擊預防犯罪,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服務經濟建設、促進改革發展的能力;用好鏡子,把全區“十佳檢察官”劉秀香,全區“優秀公訴人”張志鋼等先進人物事跡當作鏡子來照自己,找出差距。堅持用身邊的人、身邊的事教育干警,對照先進比較學,查找差距促提高。用好秤,稱一稱,就是把群眾的意見和建議作為秤子來衡量自己,確定自己執法理念的努力方向。
在修訂征求意見稿中,IASB和FASB根據原征求意見稿收到的反饋意見,進行了重新審議討論,并其中針對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以下五個方面征詢意見:(1)其他綜合收益(OCI)的使用;(2)要求主體持有基準項目并規定與基準項目回報掛鉤的合同;(3)保險合同收入和費用的列報;(4)解鎖合同服務邊際;(5)生效日及過渡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的核心觀點是“根據合同類型,保險合同按各種不同比例將財務要素和服務要素融合在一起”。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主體對要素產生的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的組合的當前評估對保險合同進行計量,并假設主體會在到期時向保單持有人給付和賠付來履行負債義務。本文主要從保險合同的適用范圍、分拆、確認、計量、列報和披露等方面,簡要介紹修訂征求意見稿的主要框架內容。
一、保險合同的適用范圍
修訂征求意見稿將適用于主體簽發的所有保險合同(包括再保險合同)、持有的所有再保險合同以及主體簽發的含分紅特征的投資合同(前提是簽發該合同的主體也簽發保險合同)。這與原征求意見稿基本保持一致。針對以提供服務為主的固定收費合同,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將不適用保險合同準則:(1)合同定價不是基于對單個客戶的風險評估;(2)合同是通過提供服務以補償客戶;(3)合同轉移的保險風險主要由與交易對手使用服務引發。另外,按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財務擔保合同暫時保持現行IFRS 4和IFRS 9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保險合同的分拆
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合同嵌入衍生工具是否分拆按照是否“緊密相關”的原則進行。保險合同如果存在“顯著”的投資組成部分,應將其分拆出來并按照相關的準則進行會計處理。在考慮到是否分拆保險合同中非保險性質的產品和服務組成部分時,修訂征求意見稿按與收入準則項目中識別單獨履行義務一致的原則。在各組成部分之間確定現金流的歸屬時,應將投資組成部分和嵌入衍生工具視作單獨的合同,再按收入準則項目關于交易價格在各履約義務之間分攤的原則,將現金流量分配至各保險組成部分和非保險性質的產品或服務部分。此外,現金流出也應當按照合理一致的基礎分配至各組成部分。
三、保險合同的確認
修訂征求意見稿在原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對保險合同的確認進行了修訂,會計處理更為明確和規范。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主體應當在以下兩者較早時將其簽發的合同確認為保險合同:保險期間開始日;保單持有人首次付款的到期支付日。同時,修訂征求意見稿考慮合同虧損問題,如果保險合同發生虧損,則保險合同將歸屬于保險合同組合變成虧損性的那一天。關于保險合同是否發生虧損,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當主體受合同條款約束后,履約合同現金流和保障期前的現金流之和大于零的話,則這個保險合同是虧損的;現金流超出零的部分應作為支出立刻在損益中反映。根據修訂征求意見稿,主體不應當將合同邊界之外的保費相關的任何金額確認為資產或負債,這些金額屬于未來保險合同。
四、保險合同的計量
保險合同的計量是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核心內容,也是保險合同會計處理的關鍵所在。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除以下合同外主體應當對所有的保險合同采用統一的計量模型:(1)主體持有基準項目并規定向保單持有人支付款項與基準項目匯報掛鉤的保險合同;(2)未到期的保險合同。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主體應當在初始確認時按照以下兩者之和計量保險合同:履約現金流金額;合同服務邊際(征求意見稿初稿稱為“剩余邊際”)。與原征求意見稿一致,修訂征求意見稿采用“要素法”(也可稱為“模塊法”)計量模型,但是對相關的細節內容進行了修訂。保險合同計量的四個要素:未來現金流量、貨幣時間價值、風險調整和合同服務邊際。修訂征求意見稿允許采用“保費分配法”模型,前提是其計量結果能合理地接近于“要素法”模型下的計量結果或者保險期間小于或等于一年。
1.未來現金流量。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合同組合的現金流量的估計應當包括履行該組保險合同所有直接相關的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主體在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時,應當基于主體自身情況,以無偏差的方式,整體考慮與主體履行保險合同而產生的所有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相關的所有可獲得的信息;這些信息應當反映當前情況且是顯性的;它的范圍僅包括組合中的每一個合同的邊界范圍以內產生的現金流。當主體可以要求保單持有人支付保費或者有實質性的義務向保單持有人提供保障和其他服務時,則相關的現金流量處于合同邊界以內。與原征求意見稿一致,主體對現金流量的估計與計量日當前情況保持一致。
2.貨幣時間價值。保險合同的特點之一就是期限比較長,因此,主體應當使用能反映保險合同負債特征的折現率來調整未來現金流量以反映貨幣的時間價值,從而計算履約現金流。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折現率應當與以下工具的可觀察當前市場價格一致,該工具的現金流特征反映了保險合同負債的現金流量特征(比如時間、貨幣種類和流動性方面);剔除與保險合同負債無關的,但影響所有可觀察價格的所有因素。同時,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對折現率的估計應該與其他用于計量保險合同的估計一致,避免重復計算或遺漏。
針對非分紅保險合同折現率的確定,修訂征求意見稿提出了兩種方法。一種是無風險利率加流動性調整的思路,可被稱為“自下而上”的方法,這種方法在原征求意見稿中就已經提及。另一種方法是修訂征求意見稿新提出的思路,可稱為“自上而下”的方法,是指以某個參照資產組合或實際資產組合的收益率曲線為起點,經過必要的調整后達到只反映保險合同負債現金流特征的一個適當的折現率。資產組合收益率曲線必須基于當前市場信息。如果收益率曲線部分區域沒有可觀察到的市場價格,那么就參照公允價值準則的相關指引,尤其是第三層級的公允價值計量。
3.風險調整。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主體在計算履約現金流時,應對其使用的預期現金流折現值運用一個風險調整。風險調整的目標是主體應承擔履約現金流不確定性風險而獲得的補償,因此原征求意見稿目標中的“理性的主體為了不再承擔風險而愿意支付的金額”和“最大金額的概念”被取消。風險調整應當反映所有與保險合同相關的風險,不應當反映與保險合同無關的風險,例如主體持有的資產的投資風險、資產負債不配比風險以及與未來交易相關的操作風險等。關于計量風險調整的方法,原征求意見稿只允許主體采用置信區間法(ConfidenceLevel)、尾部條件期望(Conditional TailExpectation)和資本成本法(Cost ofCapital)三種方法,以避免允許多種方法所帶來的實務多樣化、降低計量相關性等問題;修訂征求意見稿不再限定風險調整的計算方法,原征求意見稿中三種方法仍作為示例予以保留。同時,修訂征求意見稿不再對計量單元做出具體規定。
4.合同服務邊際(Contractual servicemargin)。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與未來服務相關的現金流變動應對合同服務邊際的財務狀況表金額的調整,而不是原征求意見稿所提議的計入當期損益。在保險合同初始確認不為負的情況下,主體應當根據保險合同在初始確認的履約現金流金額和保險保障期前的現金流之和來計算合同服務邊際。在后續計量時,主體應當將未來現金流量的任何變動計入損益,該變動不會導致合同服務邊際的調整;并且應當按最能反映根據合同所提供服務按照系統方法的剩余轉讓,在承保期內將剩余合同服務邊際計入損益。
五、要求主體持有基準項目并規定與基準項目回報掛鉤的合同
由于有些保險合同約定了支付給投保人的款項與要求主體持有的基準項目的回報相掛鉤(如分紅、利潤共享以及投資連結合同)。針對這類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主體應將合同現金流分解為會直接隨基準項目回報而變動的現金流,以及非隨基準項目回報而變動的現金流。直接隨基準項目回報而變動的現金流所對應的負債,在列示和計量時,均采用映射基準項目賬面價值的方法(稱為“鏡像法”)。其他現金流,如固定付款、期權和擔保,則根據要素法計量。
六、對未到期保險合同負債的簡化計量
修訂征求意見稿建議,如果滿足以下條件,主體可以采用“保費分配法”簡化計量未到期保險合同負債:(1)采用“保費分配法”計量的結果能夠合理近視于采用“要素法”計量的結果;(2)保險期間為一年或更短的保險合同。根據“保費分配法”,主體在初始確認時,未到期保險合同的負債可能包括:初始確認時收取的費用;獲取保單成本相關的支付;承保前現金流量;虧損性合同的額外負債。在后續計量時,未到期保險合同負債的賬面價值包括:期初賬面價值;會計期間收到的保費;已履行義務而收到的保險合同收入;確認的虧損合同負債;虧損合同估計變更的影響;貨幣時間價值調整的影響。另外,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對具有重大融資成份的合同,在計量其扣除賠款前負債時應予以折現和計息以反映貨幣的時間價值。
七、持有的再保險合同
修訂征求意見稿指出,判斷再保險合同是否轉移重大保險風險時,可以站在再保險分出人的立場進行判斷。如果保險合同的分出部分所對應的所有保險風險實質上已轉由再保險人承擔,則可以認定分出人已轉移了重大保險風險。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持有再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支付保費并在支付原保險合同產生的合理索賠時獲得補償,而不是收取保費且向保單持有人支付合理索賠。因此,要求按“要素法”予以修訂以反映再保險合同的特點。
八、保險合同的列報
為了回應對于業務信息量的要求,力求使收入列示與其他行業看齊;修訂征求意見稿放棄了原征求意見稿提議的“匯總邊際法”列報綜合收益表,并決定采用“已賺保費法”列示綜合收益表。根據這種新的列報方式,主體在綜合收益表上應當列示:初始確認保險合同的損失(如有);風險調整的變動;反映期間內服務轉移的合同服務邊際的變化;不影響合同服務邊際的未來現金流量估計的變動;實際現金流量與前期對現金流量估計的差異;虧損合同的賬面價值的變動;所持有再保險合同的簽發者信用狀況發生變動所帶來的影響;合同初始確認時確定的折現率來確定保險合同負債的利息費用;其他沒有在其他綜合收益表中確認的損失或利得。
同時,修訂征求意見稿在列報處理引入了其他綜合收益(OCI)。原征求意見稿要求將因折現率變動所產生的所有影響計入損益。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對于不依賴于標的資產回報的現金流,采用當前市場利率進行折現與采用初始確認時的折現率進行折現之間的差異計OCI。對保險公司而言,對OCI的使用將減少一部分損益的波動性。但是,當資產以公允價值且其變動計入損益時,將增加波動性。
九、保險合同的披露
制定信息披露相關規定的目的在于幫助財務報表使用者理解在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所涉范圍內的保險合同未來現金流量的性質、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等信息。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主體應當披露以下項目的定性和定量的信息: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與保險合同相關的金額;針對保險合同作出的重大判斷及判斷的變化;源于保險合同的風險的性質和程度。披露的內容與原征求意見稿基本一致。
十、過渡
一、意見稿與現行租賃會計準則的比較
(一)會計模型的不同
現行租賃會計準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3號—租賃》及《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均采用了“所有權模型”,該模型根據與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在承租人一方還是出租人一方來進行會計處理。相應地,若一項租賃在實質上轉移了與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承租人應確認與該項租賃有關的資產和負債,出租人應將該項租賃視為自身的一種銷售或融資;反之,承租人應將該項租賃劃分為經營租賃。在經營租賃分類下,承租人并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與租賃有關的任何要素,而僅確認相應的租賃費用。盡管現行的這兩個準則經過多次修訂,但其仍然保留了“所有權模型”下的會計處理方法,尤其體現在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劃分方面。
對現存所有權模型的主要批評在于,依據該模型的會計處理使承租人能夠不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租賃權利與義務,造成表外融資。同時,經營租賃與融資租賃本質上都是轉移資產使用權的交易,但在該模型下兩種計量模式共存,使這兩種原本經濟意義相同的交易可能的結果不一樣,降低了報表可比性。其次,該模型在實務中易被管理者的意圖所操縱,整體效果不太理想。
對此,意見稿提出了一個新的會計模型,即“使用權模型”,承租人和出租人依據租賃合同均確認相應的資產和負債。在該模型下:承租人確認一項使用權資產和一項租金支付義務負債,并在預期租賃期和租賃資產使用壽命二者中選用較短的期間攤銷該項資產;出租人根據是否保留與租賃資產相關的重大風險或收益,對租賃引起的資產和負債采用履約義務法或終止確認法進行會計處理。終止確認法要求出租人將全部或部分租賃資產轉移出資產負債表,同時在表中確認一項租金支付收取權;履約義務法要求出租人將租賃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上,并在表中確認一項資產—收取租金的權利和一項負債—履行租賃的義務。從實質上講,終止確認法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所有權模型,履約義務法與應用于承租人的使用權模型相一致。
(二)定義及適用范圍不同
意見稿提出了租賃特征的具體會計要求,對現行租賃的定義進行了完善,特別地,將租賃定義為“在議定期間內,讓渡特定資產的使用權以獲取對價的合同”,以此將租賃區別于實質上代表購買/銷售的合同(包括出售和售后租回)及服務合同。新的定義明確了租賃合同的對象是特定的資產使用權,從而將租賃與服務合同區分開來。同時,為了將租賃區別于購買或銷售,意見稿的應用指南強調了兩者的區分標準,即租賃期屆滿時資產所有權是否轉移以及是否包含購買選擇權。
意見稿的適用范圍在現行準則適用范圍的基礎上,提出了更加具體明確的范圍說明。意見稿中指出,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對所有租賃采用租賃準則,包括轉租賃中的使用權資產租賃、被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以及租賃下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同時明確排除了無形資產的租賃、生物資產的租賃、開發或使用礦產、石油、天然氣及類似非再生資源的租賃、租賃開始日和租賃期結束日之間滿足負有法律義務合同定義的租賃、包含服務成分和租賃成分合同中的單獨服務成分、代表銷售/購買標的資產合同下轉移控制權及已行使購買權的租賃。這種具體的適用范圍在實踐中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能夠降低會計處理上的人為主觀性。但是這種明確的范圍排除也產生了管理者可以利用的漏洞,使之能夠獲得預期的會計處理結果。
2011年3月27日,FASB/IASB肯定了意見稿中的適用范圍及定義,并強調了從服務合同中區分出租賃及對合同中租賃成分和非租賃成分區分的必要,同時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非融資租賃兩大類,而不是現行準則劃分的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三)對可變要素的處理不同
租賃合同中可能包括一些可變要素。這些可變要素一般包括續租或終止租賃選擇權、或有租金、擔保余值等。由于這些可變要素預期能夠更好地反映租賃活動的經濟實質,因此意見稿中提出,應當以這些可變要素為基礎對租賃引起的資產和負債進行計量。
根據意見稿,“若選擇期間不包括在內,則相關的使用權資產及租金支付收取權可能被低估,或者產生結構化機會(structuring opportunities)”。承租人和出租人應根據“極有可能發生的最長可能租賃期”,包括延長或終止選擇權,來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我國現行租賃準則規定,“承租人有權選擇續租該資產,并且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不論是否再支付租金,續租期也包括在租賃期之內”。可見,對于續租選擇權的處理,我國現行準則與意見稿基本一致。但將所有可能的租賃延期都包括在內也有缺陷,這會高估承租人所承擔的義務,因為根據FASB/IASB對負債的定義,與資產/負債的計量相關的這類延期并不屬于一項負債。
對于或有租金,我國現行租賃準則要求在確定租賃產生的資產或負債時不予考慮,而是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對于擔保余值,現行準則規定,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及獨立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均屬于租金支付的范疇。但為了充分反映租賃的經濟實質,明確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意見稿特別指出,租金支付應包括能可靠計量的或有租金及擔保余值,但由獨立第三方提供的擔保余值不屬于租金支付的范疇。
租賃合同中還可能包括一項購買選擇權。我國現行租賃準則規定,“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選擇權,……購買價款應當計入最低租賃付款額”。但意見稿中提出,“購買選擇權的行權價格不屬于租金支付,在確定租金支付應收款的現值時不包括購買選擇權”。
藥品注冊檢驗的規定,進一步規范藥品注冊檢驗工作程序,明確注冊檢驗技術要求,制定本規范。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某省關于藥品注冊檢驗規范(征求意見稿)范文資料,歡迎大家閱讀。
一、 目的
為落實《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有關藥品注冊檢驗的規定,進一步規范藥品注冊檢驗工作程序,明確注冊檢驗技術要求,制定本規范。
二、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藥品檢驗機構開展的、支撐藥品注冊申請審評的藥品注冊檢驗,包括在藥品注冊申請受理前、受理時、審評中、再注冊和上市后變更階段的注冊檢驗及有因檢查的抽樣檢驗,涵蓋中藥、化學藥、生物制品、藥用輔料和藥包材以及按藥品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
三、 藥品注冊檢驗申請人和藥品檢驗機構
(一) 藥品注冊檢驗申請人
1.【申請人界定】藥品注冊檢驗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為支撐藥品注冊申請審評而提出注冊檢驗的企業或藥品研制機構。境外申請人應當指定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辦理相關藥品注冊檢驗事項。
2.【申報質量標準要求】
申報注冊檢驗的藥品質量標準應當符合《中國藥典》通用格式及技術要求,不得低于《中國藥典》的規定。申報品種的注冊檢驗項目或指標不適用《中國藥典》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充分的支持性數據。
3.【抽取樣品】申請人應積極配合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或其授權的監管部門抽取或按要求自行抽取樣品,按樣品儲運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將樣品、資料、標準物質等送至相應藥品檢驗機構。
4.【溝通交流】申請人在提出藥品注冊檢驗申請前,應當與相應藥品檢驗機構進行充分溝通,詳細了解注冊檢驗品種所需樣品和資料具體要求。在藥品注冊檢驗過程中,積極配合藥品檢驗機構探討解決注冊檢驗的技術問題。
5.【補充資料】需要補充資料的,申請人應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性提交藥品檢驗機構。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限補充完整的,申請人應提前與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溝通,并重新約定補充資料時限。逾期未補充的,檢驗機構可視為注冊檢驗申請撤回。
6.【禁止情形】申請人原則上只能提出一次前置注冊檢驗申請。申請人不得同時在多個藥品檢驗機構開展前置注冊檢驗。申請人提交的藥品注冊檢驗資料應當與藥品注冊申報資料的相應內容保持一致,不得在藥品注冊檢驗過程中自行變更藥品檢驗機構,自行補充、變更樣品和資料。
(二) 藥品檢驗機構
1.【資質要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指定的國家級、省級和口岸藥品檢驗機構承擔藥品注冊檢驗工作。
2.【工作原則】藥品檢驗機構應當遵守藥品注冊檢驗工作時限要求,建立并實施優先注冊檢驗工作程序。藥品檢驗機構按申報或核定的質量標準進行樣品檢驗,出具檢驗報告。藥品檢驗機構按標準復核技術要求對申報的藥品質量標準提出復核意見,不修改標準內容。
3.【信息公開】藥品檢驗機構應在本機構網站或者申請受理場所公開藥品注冊檢驗工作程序、提交的樣品和資料的要求、申請示范文本及注冊檢驗時限規定等信息。同時向申請人公開所申報注冊檢驗產品的檢驗進度信息。
4.【變更報告】藥品檢驗機構原則上不接受申請人更改檢驗報告申請,屬于申請人信息填報或檢驗機構出具報告內容原因需要更改的除外。
5.【專家論證】藥品檢驗機構應組織專家,研究藥品注冊檢驗過程中遇到的重要技術問題,論證解決注冊檢驗結果爭議。
6.【保密要求】藥品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對申請人提交的注冊檢驗用資料、樣品和產生的實驗室數據的保密義務。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四、 藥品注冊檢驗分類
根據藥品注冊檢驗的啟動主體和藥品注冊階段不同,將藥品注冊檢驗劃分為六種情形:
(一) 前置注冊檢驗,是指藥品注冊申請受理前,申請人提出的藥品注冊檢驗。申請人應當在完成支持藥品上市的藥學相關研究,確定質量標準,完成商業規模生產工藝驗證后,向中檢院或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藥品注冊檢驗申請。
(二) 臨床試驗許可后注冊檢驗,是指預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中藥注射液等高風險品種,臨床試驗申請獲得許可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以下簡稱藥品審評中心)啟動的臨床試驗用樣品的注冊檢驗。
(三) 上市申請受理時注冊檢驗,是指申請人未提出前置注冊檢驗的創新藥、改良型新藥和境外生產藥品,或根據審評需要的其他品種,在上市許可申請受理后40個工作日內由藥品審評中心啟動的藥品注冊檢驗。
(四) 上市申請審評中注冊檢驗,主要是指上市申請審評過程中,藥品審評中心基于風險啟動的質量標準部分項目的復核。如藥品審評中心同時啟動生產現場檢查的抽樣檢驗,可通知藥品檢驗機構合并開展。
上市申請審評中注冊檢驗還包括因申報資料真實性存疑或投訴舉報,而由藥品審評中心啟動的有因抽樣檢驗。
(五) 再注冊所需注冊檢驗,是指境內生產藥品,省級藥品監管管理部門在再注冊審查過程中根據需要提出的注冊檢驗;境外生產藥品,藥品審評中心在再注冊審評過程中根據需要提出的注冊檢驗。
(六) 上市批準后變更注冊檢驗,是指在上市后變更申請審評過程中,藥品審評中心于40個工作日內基于審評需要提出的注冊檢驗。
五、 藥品注冊檢驗分工
1. 【承擔主體】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以下簡稱中檢院),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藥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省級藥品檢驗機構)和口岸藥品檢驗機構依職責分工承擔藥品注冊檢驗工作。
2. 【中檢院職責】中檢院承擔創新藥、改良型新藥(中藥除外)、生物制品、按照藥品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的注冊檢驗工作;負責組織口岸藥品檢驗機構開展需由其承擔的境外生產的中藥、化學藥、藥用輔料和藥包材的注冊檢驗工作。
中檢院或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承擔放射藥品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藥品的注冊檢驗工作。
3. 【省級藥品檢驗機構職責】省級藥品檢驗機構,承擔轄區其他藥品的注冊檢驗工作。
4. 【口岸藥品檢驗機構職責】口岸藥品檢驗機構,按要求參加中檢院組織的境外生產的中藥、化學藥、藥用輔料和藥包材的注冊檢驗工作。
六、 藥品注冊檢驗程序
(一) 境內生產藥品
1. 準備申請
1.1. 溝通交流
需要進行藥品注冊檢驗的,申請人在提出注冊檢驗申請前或提出藥品注冊申請前,應根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本規范的有關要求,做好藥品注冊檢驗相關資料和樣品準備工作。
申請人應就本規范未能涵蓋的有關注冊檢驗用樣品、標準物質、特殊實驗材料和技術資料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有關樣品檢驗和標準復核的技術問題,提前與相應藥品檢驗機構通過電話、會議或文書往來等方式進行充分溝通。
1.2. 準備樣品和資料
1.2.1. 前置注冊檢驗、臨床試驗許可后注冊檢驗和上市申請受理時注冊檢驗,執行附件1“藥品注冊檢驗用資料、樣品、標準物質和特殊實驗材料要求”。
1.2.2. 上市申請審評中注冊檢驗,執行附件1中的部分內容。對于藥品審評中心提出的申報標準或核定標準以外的有因抽樣檢驗,需要提供提前商定的檢驗或研究方案。
1.2.3. 上市批準后變更或再注冊所需注冊檢驗,應結合藥品審評中心和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注冊檢驗的要求,執行附件1中的部分內容。
2. 提出申請
2.1. 前置注冊檢驗申請,申請人向申請人或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抽取樣品申請。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要求組織抽取3批樣品并封簽,每批樣品量為質量標準全項檢驗所需量的3倍,同時出具抽樣記錄憑證。申請人根據藥品注冊檢驗工作分工,將封簽樣品在規定條件下送至相應藥品檢驗機構,同時將抽樣記錄憑證、注冊檢驗所需資料及標準物質等一并送達。
2.2. 臨床試驗許可后注冊檢驗申請,申請人在接到藥品審評中心出具的臨床試驗通知書,按通知書注明的時限,將抽取的封簽樣品在規定條件下送至相應檢驗機構,同時將抽樣記錄憑證、注冊檢驗所需資料及標準物質等一并送達。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時送達的,由申請人向審評中心重新申請開具通知書。
2.3. 上市申請受理時注冊檢驗申請,申請人按照藥品注冊檢驗分工要求,憑藥品審評中心出具的注冊檢驗通知書,按通知書注明的時限,向中檢院或相關省級藥品檢驗機構提出注冊檢驗申請,提交樣品、注冊檢驗所需資料及標準物質等。樣品來源和送達要求同“2.2臨床試驗許可后注冊檢驗”的相應內容。
2.4. 上市申請審評過程中注冊檢驗申請,申請人憑藥品審評中心出具的藥品注冊檢驗通知和補充資料通知單(如有),根據藥品注冊檢驗分工,向相應藥品檢驗機構提出藥品注冊檢驗申請。樣品來源和送達要求同“2.2臨床試驗許可后注冊檢驗”的相應內容。
對于尚無確定檢驗標準的特殊檢驗項目,需要藥品審評中心按前期與藥品檢驗機構確定實驗方案要求,下達注冊檢驗通知。
對于有因抽樣檢驗,藥品審評中心直接向相應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藥品注冊檢驗通知,提出注冊檢驗要求,提供檢驗所需相關材料。檢驗所需樣品由藥品審評中心組織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核查驗中心(以下簡稱藥品核查中心)或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抽取并封簽,并在規定條件下送至相應藥品檢驗機構。樣品批次和每批數量由藥品審評中心與藥品檢驗機構商定。
2.5. 上市批準后變更注冊檢驗申請,申請人憑藥品審評中心出具的藥品注冊檢驗通知向相應藥品檢驗機構提出注冊檢驗申請,提交注冊用樣品、注冊檢驗所需資料及標準物質等。樣品來源和送達要求同“2.2臨床試驗許可后注冊檢驗”的相應內容。
2.6. 再注冊所需注冊檢驗申請,申請人憑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藥品注冊檢驗通知向相應藥品檢驗機構提出注冊檢驗申請,提交注冊用樣品、注冊檢驗所需資料及標準物質等。樣品來源和送達要求同“2.2臨床試驗許可后注冊檢驗”的相應內容。
2.7. 放射性藥品,申請人需要與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藥品檢驗機構協商抽樣和送樣事宜。如能送樣檢驗的,申請人在向檢驗機構送樣前,需要辦理完成放射性物質轉讓審批,并在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將樣品送至藥品檢驗機構。如因有效期短等原因不能送樣檢驗的,申請人需要與藥品檢驗機構協商檢驗場所。其它要求同非放射性藥品。
3. 接收審核
申請人按照相應類別的“注冊檢驗用資料、樣品、標準物質和特殊實驗材料要求”(附件1),先一次性提交注冊檢驗所需資料,待資料審核通過后,再一次性提交注冊檢驗用樣品、標準物質和特殊實驗材料等材料。
藥品檢驗機構在4個工作日內完成注冊檢驗用資料審核,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注冊檢驗用樣品、標準物質和特殊實驗材料等材料的檢查,一并作出是否接收注冊檢驗申請的結論。
放射性藥品,藥品檢驗機構在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抽取樣品時完成接收審核。
3.1. 資料審核。核對資料完整性,對資料能否滿足注冊檢驗要求進行初步審核。
3.2. 樣品檢查。檢查樣品外觀、封簽、儲存溫度、批數、數量、剩余有效期等,與申請人簽字確認檢查結果。
3.3. 出具結論。綜合資料審核和樣品檢查結果,給出如下結論。
(1) 資料和樣品均符合要求的,或資料中存在可由申請人現場更正的錯誤的,藥品檢驗機構向申請人出具《藥品注冊檢驗接收通知書》。
(2) 資料不符合要求且不能現場補充改正的,經與申請人溝通協商后,藥品檢驗機構向申請人出具《藥品注冊檢驗補充資料通知書》,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及補正時限。補正后再提交樣品進行檢查。逾期未補充資料且未提前告知的,視為申請人撤回注冊檢驗申請。
(3) 資料審核未通過且不能補正的或樣品不符合要求的,藥品檢驗機構向申請人出具《藥品注冊檢驗不予接收通知書》并說明理由。所提交的注冊檢驗用資料、樣品、標準物質和特殊實驗材料由申請人取回。
4. 注冊檢驗
4.1. 樣品檢驗和標準復核。樣品檢驗和標準復核的技術要求見“七、藥品注冊檢驗基本技術要求”。
4.2. 注冊檢驗結果
藥品注冊檢驗結果包括樣品檢驗報告和/或標準復核意見、藥品注冊檢驗報告表。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的紙質注冊檢驗報告和電子注冊檢驗報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對申請人申報的質量標準有意見,藥品檢驗機構應從質量標準設定項目的科學性、檢驗方法的可行性、質控指標的合理性三個方面提出意見。
4.3. 注冊檢驗中的其它情形
(1) 需要補充資料、標準物質、特殊試驗材料的,藥品檢驗機構在與申請人或藥品審評中心充分溝通協商后,一次性提出,并出具《藥品注冊檢驗補充資料通知書》,告知補正內容及補正時限,要求申請人一次性補正。
逾期未補正且未提前告知新補正時限的,藥品檢驗機構可在繼續完成其它檢驗項目后,出具部分結果的檢驗報告,將無法完成原因寫入標準復核意見。
(2) 對于化學藥,如涉及未通過關聯審評的原料藥或因制劑檢驗需要,申請人應同步提交制劑生產所用原料藥。
(3) 對中藥及天然藥物制劑,如處方中包括尚未取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藥味或提取物,需對相關藥味或提取物樣品進行檢驗的,應由申請部門提出,檢驗機構根據申請部門要求檢驗。
(4) 對于藥用輔料的注冊檢驗,對于《中國藥典》沒有收錄的藥用輔料,應參考其在藥品審評中心關聯、登記、審核的標準及分析方法的驗證資料,并報送企業自檢報告書,同時提供相關說明材料。
5. 結果發送
5.1. 【發送內容】藥品注冊檢驗完成后,藥品檢驗機構應將注冊檢驗結果(包括樣品檢驗報告和/或標準復核意見、藥品注冊檢驗報告表)發送給有關對象。
5.2. 【發送對象】藥品檢驗機構根據藥品注冊檢驗的分類確定主送和抄送對象。
前置注冊檢驗,將藥品注冊檢驗結果主送申請人,抄送藥品審評中心。
臨床試驗許可后注冊檢驗、上市申請受理時注冊檢驗、上市申請審評中注冊檢驗、上市批準后變更注冊檢驗,將藥品注冊檢驗結果主送藥品審評中心,抄送申請人。
藥品再注冊所需注冊檢驗,境內生產藥品,將藥品注冊檢驗結果主送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抄送申請人;境外生產藥品,將藥品注冊檢驗結果主送藥品審評中心,抄送申請人。
有因抽樣檢驗,按藥品審評中心要求發送藥品注冊檢驗結果。
5.3. 【發送方式】藥品檢驗機構采取適當發送方式,確保有準確記錄且可追溯的發出和送達時間。
5.4. 【補形】
(1) 報告內容變更后補發。屬于申請人信息填報原因造成的,由申請人向檢驗機構提供書面說明、相關資料和已收到的檢驗報告,藥品檢驗機構按照質量體系要求完成報告內容變更,重新發送變更后的報告。
屬于藥品檢驗機構原因造成的已發報告內容原因,由檢驗機構按質量體系要求完成報告內容變更,并重新發送更正后的報告。
(2) 報告丟失后補發。由申請人向藥品檢驗機構提供書面說明,經審核后補發。補發報告為檢驗機構調取歸檔報告復印后加蓋檢驗報告章。
(二) 境外生產藥品
1. 準備申請
同“(一)境內生產藥品”項下“1.準備申請”的內容。
2. 提出申請
2.1. 前置注冊檢驗。申請人按要求抽取3批樣品并封簽,每批樣品量為質量標準全項檢驗所需量的3倍。申請人在中檢院網站境外生產藥品注冊檢驗相關模塊在線提交注冊檢驗相關信息。
境外生產的中藥、化學藥、藥用輔料和藥包材注冊檢驗,由中檢院組織的口岸藥品檢驗機構開展的,經中檢院審核通過后,申請人將2倍質量標準全項檢驗所需量的樣品、注冊檢驗用資料和標準物質等在規定條件下送至承擔注冊檢驗任務的口岸藥品檢驗機構,同時將剩余樣品在規定條件下送至中檢院。由中檢院進行注冊檢驗的,申請人將3倍質量標準全項檢驗所需量的樣品、注冊檢驗用資料和標準物質等在規定條件下送至中檢院。
2.2. 臨床試驗許可后注冊檢驗,申請人在收到藥品審評中心出具的臨床試驗通知后,按通知書注明的時限,將抽取的封簽樣品在規定條件下送至中檢院,申請注冊檢驗。樣品來源、批次、數量和提交同“(二)境外生產藥品”項下“2.1 前置注冊檢驗”的相應內容。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時送達的,由申請人向藥品審評中心重新申請開具通知書。
2.3. 上市申請受理時注冊檢驗,申請人在收到藥品審評中心出具的藥品注冊檢驗通知后,將抽取的封簽樣品在規定條件下送至中檢院,申請注冊檢驗,時限要求同“(二)境外生產藥品”項下“2.2 臨床試驗許可后注冊檢驗”。樣品來源、批次、數量和提交同“(二)境外生產藥品”項下“2.1 前置注冊檢驗”的相應內容。
2.4. 上市申請審評中注冊檢驗,申請人在接到藥品審評中心出具的藥品注冊檢驗通知后和補充資料通知(如有),向中檢院提出注冊檢驗申請,時限要求同“(二)境外生產藥品”項下“2.2 臨床試驗許可后注冊檢驗”。樣品來源、批次、數量和提交同“(二)境外生產藥品”項下“2.1 前置注冊檢驗”的相應內容。
2.5. 上市批準后變更注冊檢驗和再注冊所需注冊檢驗,同“(二)境外生產藥品”項下“2.3 上市申請受理時注冊檢驗”。
2.6. 放射性藥品,同“(一)境內生產藥品”項下“2.7放射性藥品”的要求。
3. 接收審核及任務分配
中檢院負責組織境外生產藥品的注冊檢驗用樣品和資料等審核工作。
3.1. 接收審核。中檢院接收境外生產的化學藥、中藥和輔料包材的注冊檢驗申請,經與口岸藥品檢驗機構共同審核后,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是否接收注冊檢驗申請的結論,具體同“(一)境內生產藥品”項下“3.接收審核”。
3.2. 任務分配。境外生產的化學藥、中藥和輔料包材的注冊檢驗,由中檢院組織口岸藥品檢驗機構開展的,在接收后2個工作日內,向承擔注冊檢驗的口岸藥品檢驗機構下達注冊檢驗任務,發送《境外生產藥品注冊檢驗通知件》,同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將2倍質量標準全項檢驗所需量的樣品、注冊檢驗用資料和標準物質等在規定條件下送至承擔注冊檢驗任務的口岸藥品檢驗機構,同時將剩余1倍量樣品在規定條件下送至中檢院。口岸藥品檢驗機構按照質量體系要求,做好樣品和相關材料的接收和任務確認工作。
境外生產的創新藥、改良型新藥(中藥除外)、生物制品、按藥品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由中檢院進行注冊檢驗。申請人將3倍質量標準全項檢驗所需量的樣品、注冊檢驗用資料和標準物質等在規定條件下送至中檢院。
4. 注冊檢驗
4.1. 樣品檢驗、標準復核、出具結果和注冊檢驗中的其它情形同“(一)境內生產藥品”項下“4.注冊檢驗”。
4.2. 標準復核意見審查。境外生產的化學藥、中藥和輔料包材,由中檢院完成對口岸藥品檢驗機構報送的標準復核意見的審查,形成最終標準復核意見。
境外生產的創新藥、改良型新藥(中藥除外)、生物制品、按藥品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由中檢院完成注冊檢驗,形成標準復核意見。
6. 結果發送
6.1. 【發送內容】中檢院負責發送境外生產藥品的注冊檢驗結果(包括樣品檢驗報告、經審查后的標準復核意見和藥品注冊檢驗報告表)。
口岸藥品檢驗機構承擔的注冊檢驗,將樣品檢驗報告、標準復核意見發至中檢驗。
6.2. 其它同“(一)境內生產藥品”項下“5.結果發送”。
(三) 樣品抽取
1. 【抽樣主體】 境內生產藥品的注冊檢驗用樣品的抽樣由申請人或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境外生產藥品的注冊檢驗用樣品的抽樣由申請人負責。有因抽樣檢驗用樣品的抽樣由藥品審評中心組織藥品核查中心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2. 【抽樣要求】 除抽樣量外,抽樣工作應符合《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管理辦法》(國藥監藥管〔2019〕34號)和其附件《藥品抽樣原則及程序》的有關要求。藥包材檢驗中的計數檢驗項目應按照《計數抽樣檢驗程序》(GB/T 2828)規定的檢驗量進行抽樣。
3. 【抽樣批次和數量】藥品注冊檢驗所需樣品抽樣批次為3批(治療罕見病的藥品除外),每批樣品量為質量標準全項檢驗所需量的3倍。全項檢驗量通常按所有檢驗項目分別單獨檢驗時所需樣品最小包裝(如:瓶/支)數的總和計算。樣品剩余有效期時間應不少于2個藥品注冊檢驗周期,如同時進行樣品檢驗和標準復核的,為180個工作日;如進行樣品檢驗的,為120個工作日。
化學藥應視原料藥關聯審評登記狀態或制劑檢驗需要,同時抽取該品種的原料藥。生物制品應同時抽取該品種的原液。化學原料藥和生物制品原液的抽樣批次、每批樣品量和剩余有效期的規定參照制劑相關規定執行。
(四) 工作時限
1. 【時限計時起止點】 注冊檢驗時限計時起點為藥品檢驗機構完成接收審核并出具《藥品注冊檢驗接收通知書》的日期,計時終點為藥品檢驗機構發出注冊檢驗結果的日期。
2. 【具體時限要求】 注冊檢驗用樣品和資料接收審核5個工作日。樣品檢驗60個工作日,樣品檢驗和標準復核90個工作日。藥品注冊檢驗過程中補充資料時限30個工作日。對于納入加快上市注冊程序的境外生產藥品注冊檢驗,最遲應在上市后首次進口前完成注冊檢驗。
3. 【不計入時限情形】 藥品檢驗機構因等待申請人準備檢驗用樣品、補充資料、特殊實驗材料,或因調查取證等無法開展或繼續進行注冊檢驗的耗時不計入注冊檢驗時限。對于有因抽樣檢驗,如實驗方案需要與藥品審評中心研究商定的,其所耗時間不計入注冊檢驗時限。
4. 【時限延長】因品種特殊性及檢驗工作中遇到特殊情況,藥品檢驗機構需要延長檢驗時限的,在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后,書面告知申請人。如由藥品審評中心啟動的藥品注冊檢驗,藥品檢驗機構還應告知藥品審評中心。延長時限不得超過原時限的1/2。
(五) 特殊情形
1. 【優先檢驗】對于納入突破性治療藥物程序、附條件批準程序、優先審評審批程序和特別審批程序的藥品注冊檢驗申請,藥品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統一要求,優先調配檢驗資源,優先開展并加快完成注冊檢驗。
2. 【暫停和重啟】在注冊檢驗過程中,藥品檢驗機構根據實驗情況需要申請人補充資料,提供特殊試劑等的,經與申請人充分溝通后做出暫停注冊檢驗決定,并在做出決定后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藥品注冊檢驗補充資料通知書》,要求按時限要求一次性補充和提供。補充完整后重啟注冊檢驗。
藥品檢驗機構暫停和重啟間隔耗時不計入注冊檢驗時限。對于藥品審評中心啟動的藥品注冊檢驗,應將暫停和重啟的信息告知藥品審評中心。
3. 【退檢】 在注冊檢驗受理后,藥品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且不能通過資料補正解決的,經與申請人進行充分溝通后,向申請人發出《藥品注冊檢驗退檢通知書》。申請人在接到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攜帶受理接收通知書、單位介紹信和經辦人身份證至檢驗機構辦理退檢手續。藥品檢驗機構應將退檢信息告知藥品審評中心。
4. 【撤檢】在藥品注冊檢驗受理后,對于前置注冊檢驗,申請人由于自身原因決定不再繼續進行藥品注冊檢驗的,可以申請撤檢。
對于藥品審評中心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啟動的注冊檢驗,根據審評和審查進展情況,決定不再需要繼續進行藥品注冊檢驗的,可向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終止注冊檢驗通知,由申請人辦理撤檢。
藥品檢驗機構已作出不合格判定的,或發現有提供虛假信息的,不得同意申請人的撤檢申請,并出具已完成的注冊檢驗結果報告。
5. 【爭議解決】 申請人或藥品審評中心對藥品檢驗機構的注冊檢驗結果有不同意見的,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藥品檢驗機構提出異議。藥品檢驗機構在20個工作日內對異議進行專家論證,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進行留樣檢驗,檢驗時間不計入20個工作日。
申請人提出異議、專家論證和留樣檢驗的時間不計入注冊檢驗時限。
(六) 與藥品審評中心的信息溝通
1. 【起點溝通】 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注冊檢驗用樣品和資料時,藥品檢驗機構通過藥品監管信息平臺將接收信息推送至藥品審評中心。
2. 【終點溝通】 藥品審評中心啟動的注冊檢驗,由于申請人補正資料等影響注冊檢驗正常進行,導致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注冊檢驗的,藥品檢驗機構在向藥品審評中心發送注冊檢驗結果時,在藥品注冊檢驗報告表中注明。
3. 【加快上市品種】 對于納入加快上市注冊程序品種的注冊檢驗,藥品檢驗機構應通過藥品監管信息平臺向藥品審評中心反饋注冊檢驗申請接收和完成情況等信息。
4. 【特殊情形處理】
藥品檢驗機構與藥品審評中心按照《藥品注冊核查檢驗啟動原則和程序管理規定(試行)》的要求,通過審評與檢驗的工作銜接機制和定期交流機制,共同研究解決藥品注冊檢驗中的特殊情形。
七、 藥品注冊檢驗基本技術要求
(一) 資料審核
藥品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前置注冊檢驗需求或藥品審評中心出具的臨床試驗通知書、藥品注冊檢驗通知書、補充資料通知書等的要求,對申請人申報的與藥品質量標準制定相關的藥學研究資料進行全面審核,包括:藥品質量標準及其起草說明、方法學驗證資料(包括無菌及微生物限度檢查的驗證資料)、產品放行檢驗報告、生產工藝、質量控制、穩定性研究、標準物質等資料進行審核,確定方法學確認、轉移或驗證(以下簡稱驗證)的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及標準復核關鍵點。
(二) 樣品檢驗和標準復核
1. 樣品檢驗。藥品檢驗機構對接收的樣品,對照申請人申報或藥品審評中心核定的藥品質量標準,按照檢驗機構質量體系的要求,進行實驗室檢驗,給出樣品是否符合質量標準的判斷。
2. 標準復核。藥品檢驗機構參照《中國藥典》、《國家藥包材標準》、《藥品質量標準分析方法驗證指導原則》(《中國藥典》通則9101)等國內藥品標準,WHO等國際組織的有關技術要求和原則,以及ICH有關技術指南等,結合藥學研究數據及樣品檢驗結果,對申請人申報的藥品質量標準中檢驗項目及其標準設置的科學性及合理性、檢驗方法的適用性和可行性進行評估,如有必要,可對檢驗方法進行方法學驗證。
2.1. 定量分析方法驗證。主成分的分析方法,至少應當確認方法的系統適用性、準確度和精密度。雜質的分析方法,至少應當確認方法的系統適用性、定量限、準確度和精密度。
2.2. 限量分析方法驗證。應明確雜質限度是否合理,殘留溶劑應當按照《中國藥典》現行版進行控制。雜質的分析方法應當確認檢測限,純度分析方法應當確認其專屬性和精密度。其他限量分析方法至少應當確認其專屬性和檢測限。
2.3. 定性分析方法驗證。至少應當確認其專屬性。
2.4. 標準復核意見撰寫要求。詳見附件2。
(三) 注冊檢驗用標準物質
1.在申請藥品注冊檢驗時,申請人應聲明質量標準研究所使用的標準物質來源。如有國家標準物質且適用的,藥品檢驗機構應當使用國家藥品標準物質進行注冊檢驗。如使用非國家藥品標準物質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注冊檢驗時提供相應標準物質及研究資料,所提供的標準物質的數量應能滿足檢驗需求(要求詳見附件1)。
2. 對于使用非國家藥品標準物質進行質量研究的,申請人應在上市申請批準前向中檢院報備該標準物質的原料及有關研究資料。對于使用其他國家官方標準物質的,可不報備同名標準物質原料,但應提交相關信息(要求詳見附件3)。
八、 名詞解釋
1.藥品注冊檢驗:藥品注冊檢驗,包括標準復核和樣品檢驗。標準復核,是指對藥品注冊申請人申報藥品標準中設定項目的科學性、檢驗方法的可行性、質控指標的合理性等進行的實驗室評估。樣品檢驗,是指按照申請人申報或者藥品審評中心核定的藥品質量標準對藥品進行的實驗室檢驗以及有因檢查所涉及的抽樣檢驗。
2.注冊檢驗用標準物質:注冊檢驗用標準物質包含國家藥品標準物質和非國家藥品標準物質。國家藥品標準物質系指由中檢院依法研制、標定和供應的藥品標準物質。非國家藥品標準系指中檢院未供應的藥品標準物質。
3.藥品注冊檢驗時限:是指從注冊檢驗用樣品和資料受理至注冊檢驗結果發出過程,藥品檢驗機構所用時的規定。
4.退檢:是指在藥品注冊檢驗申請受理后,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且不能通過資料補正解決,經與申請人充分溝通后做出提前終止注冊檢驗決定的情形。
5.撤檢:是指在藥品注冊檢驗申請受理后,由于申請人自身原因不再進行注冊檢驗的,或藥品審評中心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不再進行注冊檢驗的情形。藥品檢驗機構已作出不合格決定的或發現有提供虛假信息的,不受理撤檢申請。
6.有因抽樣檢驗。對于審評過程中發現申報資料真實性存疑或者有明確線索舉報,或認為有必要進行樣品檢驗的,由藥品審評中心向相應藥品檢驗機構提出的樣品檢驗。
九、 附件
1. 藥品注冊檢驗用資料、樣品、標準物質和特殊實驗材料要求
1.1. 中藥
1.2. 化學藥
1.3. 生物制品
1.4. 按藥品管理體外診斷試劑
1.5.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
2. 標準復核意見撰寫要求
3. 藥品標準物質原料申報備案細則
4. 藥品注冊檢驗相關表單
4.1. 藥品注冊檢驗申請表
4.2. 藥品注冊檢驗接收通知書
4.3. 藥品注冊檢驗補充資料通知
4.4. 藥品注冊檢驗不予接收通知書
4.5. 境外生產藥品注冊檢驗通知件
4.6. 藥品注冊檢驗報告格式
4.7. 標準復核意見表格式
4.8. 藥品注冊檢驗報告表
4.9. 藥品注冊檢驗退檢通知書
【關鍵詞】 新《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 比較; 趨同
隨著我國醫療衛生、教育體制以及事業單位改革的不斷深化,1998年前后形成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體系在諸多方面難以滿足新形勢下事業單位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迫切需要推進會計改革。財政部近日了《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的征求意見稿,仔細研讀準則,從準則的意義、新舊準則的比較、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趨同和征求意見稿的局限性方面做一解讀。
一、新準則的意義
(一)應時之需
2009年8月,中編辦正式出臺《關于事業單位分類試點的意見》,將事業單位劃分為三類:行政職能類事業單位、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按照指導意見,完全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根據具體情況,轉為行政機構或進行其他調整;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下一步的改革方向是逐步轉為企業,進行企業注冊,并注銷事業單位,核銷事業編制。這兩類事業單位的改革將在2015年基本完成。
其中的公益性事業單位細分為三類,一類以義務教育機構、公共衛生機構為代表的從事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衛生等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不開展經營活動,不收取服務費用;一類是以普通高等教育機構、非營利醫療機構為代表的事業單位,這類單位所需經費由財政給予不同程度投入,同時鼓勵社會力量投入;最后一類所提供的服務具有一定公益屬性,可基本實現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這類單位實行經費自理,自主開展公益服務活動和相關經營活動。
目前,全國事業單位共126萬個,擁有工作人員3 089萬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約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總數的67%,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總量的44%。如果加上離退休人員,這項改革的實際涉及人群將達到4 000萬。全國各地區正在推進這項工作,事業單位改革是非常艱巨的任務,應時事業單位會計準則,指導和規范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可以對事業單位改革起到一定的推進作用。
(二)建立統一會計標準體系的需要
1997年5月、自1998年1月1日實施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欠缺對事業單位財務報告目標、會計要素的確認條件等重大概念問題的闡述。現行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僅作為現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制定基礎,并未對醫院、高校等行業會計制度的制定起到統馭作用。因此,統馭我國各類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制定、為事業單位會計標準體系提供統一的概念基礎和制定依據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尚未建立。
我國現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各項行業會計制度在會計要素種類及其確認、計量、記錄、報告等方面差異較大,既影響了事業單位之間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也給事業單位的報表匯總,以及未來建立科學的合并報表制度帶來難度。建立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作為各項制度制定的基礎和依據,有利于提高事業單位會計標準體系的內在一致性,進而增強事業單位之間會計信息的可比。
(三)提高信息質量的需要
現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中有關資產等要素的定義沒有真正反映各要素的經濟特征,沒能真正體現會計信息可靠性的要求。在建立事業單位統一的概念框架中,按照各要素的經濟特征重新界定其定義,并明確其確認條件,有利于提高事業單位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四)提供分析框架的需要
在事業單位會計實務中,由于業務的不斷發展、創新,一些新的業務或事項在具體會計制度中缺乏規范但又急需處理。如新《醫院會計制度》在修訂前,因原制度缺乏對科研、教學項目收支核算的規范,從而導致醫院會計實務存在科教項目收支核算混亂的突出問題。建立事業單位統一的概念框架,有利于為會計實務中出現的、具體會計制度尚未做出規范的新問題提供會計處理依據,提高事業單位會計處理的規范性和統一性。
(五)為未來發展奠定基礎
國際及其他國家會計準則制定經驗表明,會計準則體系建設通常都制定有“會計概念框架”,作為具體準則制定的概念基礎和應當遵循的基本法則。我國政府會計改革的最終目標是要建立一套既借鑒國際慣例又符合中國國情特點的政府會計準則體系,這套體系必將包括基本準則和若干具體準則。先行建立事業單位統一的概念框架,有利于為建立政府會計基本準則,進而以基本準則為統馭建立政府會計具體準則體系積累經驗并奠定基礎。
二、新舊準則的比較
新的準則共九章五十三條,舊準則也是九章,是五十四條,從整體上看,新舊準則的條款數量沒有大的改變,但實質內容發生了重大變化。
(一)關于準則的定位
現行準則僅統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制定,征求意見稿將統馭范圍擴大到了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體系。為適應這一定位變化,征求意見稿較現行準則的規定更為原則,現行準則中的一些具體確認計量原則將在新修訂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予以體現。
(二)關于適用對象
現行準則適用對象是各級各類國有事業單位,征求意見稿為境內設置的各類事業單位,去掉了國有。現行準則把事業單位會計看作是預算會計的一個組成部分,新準則明確了事業單位會計標準,即概念框架,包括準則、制度和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關鍵詞:醫院;醫療改革;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
中圖分類號:R197.322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6-0143-03
現行《醫院會計制度》于1998年,迄今已經執行十余個年頭。今天看來,十多年前的《醫院會計制度》已經明顯呈現不適應性,難以滿足新醫改背景下推進的公立醫院改革、加強公立醫院財務和績效管理的需要。即使在財政資金投入不斷增加的情況下,醫院也面臨著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使其發揮更大社會效益的迫切要求。而要實現這些要求就需要對現行《醫院會計制度》一些過時的規定進行改革。大的經濟環境發生了很多變化,諸多現實矛盾催生《醫院會計制度》的改革,筆者認為這是此次改革的根本性原因。筆者結合工作實踐,就有關方面談一些粗淺看法。
與現行制度相比,征求意見稿的主要變化包括如下幾個方面:一是新增了與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類、部門預算、工資補貼、國有資產管理等財政改革相關的會計核算內容;二是為了真是反映資產價值、合理確定醫療成本,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折舊額分期計入相關成本費用;三是為了增強會計信息的完整性,規定將基建會計納入“大賬”;四是為了解決現行制度下醫院醫療和藥品收支不配比、成本核算體系不健全、科研教學經費核算混亂等問題,借鑒國際慣例,合并了醫療、藥品收支核算,規定管理費用不再分攤,完善了自制藥品和材料的成本核算,明確了科教收支的會計處理;五是為了兼顧預算管理需要,規定通過專設預算會計科目或采用備查簿方式提供預算會計信息;六是將原來的“收入支出總表”改為“收入費用表”,增加了現金流量表、預算收支表、基建投資表及報表附注,進一步完善了報表體系。
一、建立與公共財政相適應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
首先,為配合財政改革,建立與公共財政相適應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同時也為加強財政性資金的管理與監督,提高資金運行效率和使用效益,筆者單位作為省政府工作部門二級預算單位于,2007年6月正式被納入省級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范疇。這也就意味著所有財政性資金(財政預算內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政府性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其他財政性資金)均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存儲、支付和清算。根據《山東省省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預算單位應當按規定編制并匯總報送分月用款計劃,按照省級財政部門批復的分月用款計劃使用財政性資金,并通過單位零余額賬戶清算財政授權支付款項。現行會計制度難以滿足此次國庫管理制度改革,也無法通過現有會計科目清晰明了反映此類業務。例如,當授權支付業務發生時只能根據“授權支付到賬通知書”所列金額,
借:銀行存款
貸:財政補助收入
對于通過零余額賬戶提取現金等其他業務也進行類似賬務處理,這就導致了現有制度與實際業務的脫節,無法真實反映財務活動。而“征求意見稿”則增加了“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和“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前者用于核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醫院根據財政部門批復的用款計劃收到的、尚未動用的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后者用于核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醫院年終應收財政下年度返還的資金額度。舉例說明:
1.從零余額賬戶提現時,
借:庫存現金
貸: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2.在財政授權支付方式下,收到銀行蓋章的“授權支付到賬通知書”時,
借: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貸:財政補助收入
3.年度終了,醫院根據本年度財政直接支付預算指標數與當年財政直接支付實際支出數的差額,
借:財政應返還額度
貸:財政補助收入
下年度財政直接支付上年未支付的預算指標數時,借記相關科目,貸記“財政應返還額度”。
二、將藥品收入并入醫療收入
其次,征求意見稿最大的亮點就是把藥品收入并入了醫療收入。目前,我國醫院的收入分為三大塊,醫療收入、藥品收入和其他收入。而根據國際慣例,醫療收入包括檢查費、治療費、藥品費等。醫院的藥品支出是和衛生耗材一樣的醫療行為,因此,應該并入醫療收入而非單列。現行的醫院會計制度,對藥品收支反映得不夠真實,虛增了藥品收支的結余項。
據世界銀行一份報告顯示,2003年,我國藥品費用占全部衛生支出的52%,這一比例在大多數國家僅有15%~40%。由于大處方,我國衛生費用的12%~37%都被浪費掉了。在2000年世界衛生組織對191個成員國衛生總體績效評估排序中,中國僅列144位;在衛生籌資與分配公平性的評估排序中,中國列188位。
據世界銀行一份報告顯示:2003年,我國藥品費用占全部衛生支出的52%,這一比例在大多數國家僅有15%~40%;由于大處方,我國衛生費用的12%~37%都被浪費掉了。我國某醫院2000年調查顯示,該院住院患者中使用抗生素的占80.2%,其中使用廣譜或聯合使用兩種以上抗生素的占58%。1990年至2002年,我國門診和住院病人的醫療費中,檢查治療費用所占比例從28%上升到36.7%。
由于我國居民醫療衛生總體水平偏低,醫療衛生總費用的增長是合理的;但是,這種增長主要由居民個人承擔,特別是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條件下。多年來,我國的財政收入一直在快速穩步增長;但是,醫療衛生領域的財政投入卻沒能體現這種增長。1978年全國衛生總費用中來自政府預算的比例為32.16%,到1996年卻下降為17.04%,1997年后這一比例進一步降低,直到2004年才重新達到17.04%的水平。2003年,全國衛生總費用為6 598億元,占GDP的5.6%,達到發展中國家的較高水平。但其中政府投入僅占17%,企業、社會單位負擔占27%,其余56%由居民個人支付。在歐洲國家如德國,至少有80%左右的公共衛生支出由國家負擔,即使是美國,政府也承擔45%左右的支出。
隨著醫改的呼聲越來越高,“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已經被我國政府提到亟待解決的議事日程上來。2010年2月23日,備受關注的《公立醫院改革試點指導意見》正式,其中的第一條便是“堅持公立醫院的公益性質”,將改革公立醫院補償機制,逐步取消藥品加成政策。這將推動“以藥養醫”機制的轉變,對降低患者醫療負擔也將起到一定作用。
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征求意見稿提出,醫院應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且折舊額應分期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眾所周知,固定資產是醫院資產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其核算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系到醫院會計信息的真實、準確與公允。
(一)現行醫院財會制度對固定資產核算的規定
現行制度下對固定資產有如下規定:“1.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或調撥價、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購置車輛按規定支付的車輛購置附加費計入購價之內。2.自制的固定資產,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記賬。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應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沖減改建、擴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扣除固定資產拆除部分的原值,記入固定資產原值。4.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5.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憑據記賬。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入賬。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這表明固定資產計量按歷史成本反映,除非存在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或融資租賃資產,固定基金必須與固定資產一致,并按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提取修購基金用于固定資產的更新和大型修繕,這種方式存在很大問題,導致固定資產損耗無法真實反映,凈資產不實,財務報表無法真實體現資產狀況。現行制度對固定資產的標準、分類、計價及核算方法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雖未明確提出“折舊”的概念,但規定按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的一定比率提取修購基金記入支出,即對固定資產不提取折舊,只提取修購基金,并通過“專用基金――一般修購基金”進行核算,這實際上是按固定資產完全折舊的辦法來計算提取修購基金。同時,現行制度也未對月中購置或報廢的固定資產明確規定提取修購基金的起止月份。明知固定資產是使用過程中已經損耗,出現減值,但會計處理結果未減少凈資產,因而造成虛增凈資產,不能對應反映某項固定資產一般修購費的累計提取情況,不利于管理者和有關部門對固定資產修購費的累計提取數進行監督。而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存在對某項固定資產的一般修購費累計多提或者少提,致使其不能正確反映醫院的醫療收支和藥品收支結余的實際問題,也無法真實反映固定資產的實際價值及提供固定資產增值、減值的客觀評價依據,更無法為固定資產殘值和轉讓價值提供定價參考,不利于固定資產的管理,不能真實反映醫院財務狀況。例如幾年前,醫院花費300萬元購置了一臺大型設備儀器,現在,設備已經報廢但還未辦理報廢手續,按照現行制度,該項固定資產卻要在報表中仍按300萬元的賬面價值進行反映,這明顯虛增資產,不能夠反映資產的真實情況。由于法規制度上的空缺,醫院管理者沒有壓力去關注醫院資產質量,無視醫院資產減值損失風險。
現在的《醫院會計制度》《醫院財務制度》均未對其確認、計量、會計處理、信息披露進行全面的規定,僅在《醫院會計制度》中對應收款項減值作了簡單規定,即“應收在院病人醫藥費”、“應收醫療款”、“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按年末余額的3%~5%計提壞賬準備,發生的壞賬損失記入“管理費用”。
(二)醫院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理論依據
目前國際通用的資產定義為:“資產是企業過去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預期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預付賬款、應收賬款、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必須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如果資產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或低于賬面價值,那么該資產就不能再予確認,或不能再以原賬面價值確認,否則將不符合資產的定義,也無法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
在歷史成本計價模式下,當醫院所購進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陳舊或使用年限過長等其他原因,會出現資產可收回金額低于其歷史成本,發生減值。這種客觀存在如果不在會計核算中加以確認,必然會虛增醫院的資產和收益,違背會計計量的謹慎性原則,宏觀上使國家難以準確把握醫院資產的整體狀況,微觀上影響管理層決策。
四、基建會計納入“大賬”
過去,醫院基建項目的會計核算游離于整個單位的會計核算體系之外,使得醫院會計報表反應的信息不完整,既不利于醫院對基建項目的財務管理和監督,也不符合我國預算體制改革的要求。因此,將基建會計納入總賬,同時將與基建相關的核算內容補充進去,并設計相應的基建報表,不僅可以滿足內部和主管部門的管理需要,也加強了會計信息的完整性。
另外,考慮到會計是組織經濟交易行為的反映,所以,可以說公立醫院的定位分析是制定會計制度的基礎。從未來的發展分析,公立醫院仍然應確定為具有相對獨立運營權的經濟實體,國家不可能參與醫院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只可通過政策法規規范醫院的行為,如在藥品和設備的集中采購、藥品的售價、單病種價格限制等方面參與醫院的本身管理,只可能導致效率低下,成本猛增。所以,對于征求意見稿筆者還有以下幾點思考:
(一)會計科目的設置是否意味限制公立醫院的經濟行為
1.會計科目未設立“短期投資”,是否意味醫院不可以利用閑置資金進行投資風險低流動性高的金融產品,如購買國債。實際情況是,許多大型公立醫院有非常高的貨幣資金,如果公立醫院進行此類活動,該如何核算?
2.會計科目未設立“應付票據”,是否意味醫院不可以利用票據進行經營活動。現實的情況是,擴張的大型醫院存在通過開具銀行或商業票據以緩解資金壓力,增加資金浮游量的情況。
(二)部分科目核算方法或定義的不合理
1.長期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
首先,疑問是醫院是否可以對外進行股權投資。從未來的發展方向分析,筆者認為,醫院可以投資成立與自身業務緊密聯系的公司,但應禁止投資辦理其他業務,如許多醫院存在投資辦理后勤服務公司、衛生服務部等。對該服務類公司從管理的角度,采用權益法核算更加合理,采用成本法核算可能導致投資損失而不知道等情況。另外,應禁止長期投資債權行為。
2.固定資產以2 000元標準定義不妥
新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中定義:“固定資產是指醫院持有的預計使用年限超過1年、單位價值在2 000元以上、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有形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質,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對于固定資產不限定其價值或者限定較低價值,就本人所在醫院的資產管理情況分析,發現大部分醫院對低于標準但使用超過一年的設備未進行有效管理,如冰箱、微波爐、飲水機等,建議使用《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定義,更加合理和利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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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市發改委有關負責人透露,到4月8日,市發改委網站的點擊率達到了3.6萬次,共收到意見和建議824條,其中業主的意見為696條,占到了84.4%,物業公司的意見為73條,占到了8.9%,其他人員為55條占到了6.7%.熱線電話則平均每天多達100個左右。
該負責人介紹說,所提的意見涉及到有關物管收費的各個方面,但是諸如維修基金、重復收費等則屬于重點關注條款。
該負責人表示,在4月15日征求意見結束后,與市小區辦、國土資源與房屋管理局物業處,以及房改辦等有關部門對征求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分析總結,然后根據意見和建議對《征求意見稿》進行局部調整,最后則把調整后的物業收費標準進行聽證。
通過前一階段的檢查和了解,我們認為市人事勞動局是高度重視解放思想大討論活動的,能夠按照規定動作要求安排和開展的活動,工作很到位。今天又在這里舉行查擺階段征求意見大型座談會,感謝各位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與會領導對這次活動的支持。
座談會是查擺問題征求意見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助于各單位,各單位領導班子以及班子成員及時掌握情況、矛盾和問題,改進本部門的工作,完成高質量的查擺報告。
市人事勞動局是市政府的行政職能部門,是重要的民生保障單位,同時也是市委市政府的窗口單位。因此,人事勞動局的工作好壞事關市委和市政府的形象。良藥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勞人局及時聽取群眾意見,人民群眾及時批評人事勞動局,反應和反饋有關情況,有利于職能部門及時發現和糾正工作偏差,改進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風,改善服務形象,提高服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