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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范文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1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范文

        第一條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安排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用于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服務體系,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六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由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七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

        第八條國家引導、推廣農產品標準化生產,鼓勵和支持生產優質農產品,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第九條國家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行科學的質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廣先進安全的生產技術。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引導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

        第二章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是強制性的技術規范。

        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和,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充分考慮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聽取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的意見,保障消費安全。

        第十三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水平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需要,及時修訂。

        第十四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章農產品產地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和生產區域大氣、土壤、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因素,認為不適宜特定農產品生產的,提出禁止生產的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調整,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產品基地建設,改善農產品的生產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進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標準化生產綜合示范區、示范農場、養殖小區和無規定動植物疫病區的建設。

        第十七條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區域生產、捕撈、采集食用農產品和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

        第十八條禁止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農業生產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體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九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獸藥、農用薄膜等化工產品,防止對農產品產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農產品生產

        第二十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h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的指導。

        第二十一條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獸醫器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許可制度。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條農業科研教育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者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四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收獲、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

        國家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

        第二十五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防止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

        禁止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第二十六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檢測機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第二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對其成員應當及時提供生產技術服務,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加強自律管理。

        第五章農產品包裝和標識

        第二十八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按照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

        第三十條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

        第三十一條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附具檢疫合格標志、檢疫合格證明。

        第三十二條銷售的農產品必須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農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優質農產品標準的,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相應的農產品質量標志。

        禁止冒用前款規定的農產品質量標志。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三十四條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結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予以公布。

        監督抽查檢測應當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抽取的樣品不得超過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數量。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的農產品,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第三十五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

        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計量認證合格。

        第三十六條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監督抽查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五日內,向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檢。

        采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因檢測結果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農產品銷售企業對其銷售的農產品,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經查驗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不得銷售。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揭發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

        第四十條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向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有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十二條進口的農產品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進行檢驗;尚未制定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依法及時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參照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測資格;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檢測結果不實,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害的,并撤銷其檢測資格。

        第四十五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使用農業投入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責令停止銷售,對被污染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農產品銷售企業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處罰。

        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對農產品銷售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

        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處理、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對行政處罰及處罰機關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生產、銷售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列農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消費者可以向農產品批發市場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銷售者責任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有權追償。消費者也可以直接向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要求賠償。

        第八章附則

        第2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范文

        關鍵詞: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9052(2015)0012-000129-01

        一、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農產品產地環境污染嚴重

        農產品的生長離不開環境,而壞境的污染對于農產品的質量有著最為直接的關系。近年來,伴隨著我國工農業的集約化發展,農田土壤因重金屬等污染、灌溉水源污染、大氣環境日益惡化等情況出現,造成農產品的產地環境污染日趨嚴峻,進而造成農產品受到污染,污染物通過食物鏈的傳遞危及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健康,也威脅到我國農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有毒有害添加劑的使用

        為尋求更大的經濟利益,農產品的生產加工者在農產品中添加不同種類的有毒有害食物添加劑,如非法使用瘦肉精、工業鹽、化學原料等。在生產過程中使用這些添加劑,對農產品的質量造成嚴重威脅,一旦食用這些含有有毒物質的農產品,對人體生命健康造成了極大的傷害,甚至危及生命。

        (三)化肥、農藥等殘留污染問題

        為加快農產品的生長周期,同時增加其產量,種植者在農產品的生長期中,大量違規使用化肥、農藥等。而化肥、農藥等化學品的殘留所造成的污染等問題極其嚴重。殘留性強的化學品將通過農產品的使用進入人體,威脅生命安全健康。同時,也會造成環境污染等一系列的嚴峻問題。

        二、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存在問題的法律成因

        (一)相關法律制度尚未健全

        我國于2006年頒布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而在該法實施將近十年的進程中,隨著農業經濟生產發展方式的轉變,農業經濟得到迅猛發展,但該法卻未能緊跟經濟發展步伐,出現了滯后和缺失的現象。同時從實施效果上來看,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中,仍然存在許多質量安全問題,并未能發揮出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體系應有的作用。

        (二)管理體制和監督執法體系不完善

        目前我國農產品生產經營的管理體制仍然是農、工、商分離,各部門機構對于農產品的管理和監督分工不明,整個內部體制運轉不暢。一旦在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等環節出現任何問題,各職能部門相互推脫導致局面混亂。同時由于體系尚未完善,各相關部門以不同渠道參與其管理監督,導致各自為政,,交叉混亂。

        (三)法律責任制度不合理

        目前,在我國法律有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責任規定不具體,也不清晰。其中對于農產品安全中有關法律責任的責任性質、賠償的范圍、免責事由等仍然未能做出較為詳細的規定,因此當消費者因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造成身體損害或經濟損失等情況無法及時獲得較為合理的賠償。

        三、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對策

        (一)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已經存在滯后和缺失的現象。而作為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基本法,支撐著相關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的建設與發展,應以其為中心,同時完善其配套法律法規的建設,從而形成多層次、完整嚴密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體系。用完善的法律制度首先保障我國農產品的質量安全,促進經濟健康平穩發展。

        (二)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體制建設

        首先,建立統一的專職機構,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工作,同時組織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工作,使其分工明確。再次,從農產品生產的源頭開始監管,確立全程監管的制度,確保各環節都能進行有效及時的監督管理。最后,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的執法能力,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廉潔執法,公正執法。

        (三)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責任制度

        制定一部獨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法》,將相關的法律責任細化完善。同時,擴大農產品法律責任的賠償主體和范圍,加重農產品責任,保護農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此外,還可以建立農產品責任保險制度,以便因生產或銷售者的免責等特殊情況下,致使受到權益損失的受害者得到相應補償。在我國經濟發展的建設過程之中,三農問題一直是經濟建設的重點工作?,F今,伴隨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改革進入深水區、經濟發展進入新階段,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仍將出現新的問題,面臨挑戰。我們應當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體系,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提高執法水平能力,從而確保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促進我國經濟穩定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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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王學軍,龍文靜.我國農產品產地環境安全法規和政策的現狀與展望[J].農業環境科學學報,2014,33(4):617-622.

        [5]王小杰.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研究[D].濟南:山東師范大學,2014:17-29.

        第3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范文

        關鍵詞: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問題;對策

        1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存在的為題

        1.1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不健全

        目前,我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實行多部門聯合監管,但是卻未能體現出多部門監管的的優點。反而大大影響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效率。同時由于部分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機構較為落后,導致了農產品質量監管工作實施較為困難。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管是一個系統的工作,但是在農業部門中各個科室都各自為政,導致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十分混亂,不能夠正常進行,致使農產品安全質量得不到保證。

        1.2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體系不完善

        完善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是保障農產品質量的重要手段。隨著我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越來越重視,各級政府都設立了相應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以此對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進行檢測,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但是由于省、市級的檢測機構未對農產品生產源產生直接的作用,基本上是由縣級及以下檢測機構進行質量檢測。我國目前的縣級及以下檢測機構的檢測水平普遍較低,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不能有效的保證。

        1.3 經營分散,農產品的生產環節監管難度大

        標準化的農產品生產方式是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標準化的農產品生產需要在農產品生產的各個環節采用統一的標準來進行。目前,我國的農產品普遍還是以農戶獨立分散經營的方式為主,缺乏統一的組織管理和種植大戶的帶動,難以實現大范圍的統一生產標準及管理。分散經營的方式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同時,由于部分農戶的生產技術水平低、安全意識差,在進行農業生產時,他們為了追求利益,常常使用國家命令禁用的一些農藥,并且提前采收,致使農藥殘留過量,也對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管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1.4 農產品質量安全社會監督不足

        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剛剛開始施行,農產品生產者的質量安全意識明顯不足,社會監督能力明顯較弱。在農產品生產環節,由于生產者受到傳統生產觀念的影響,其社會監督及自我約束能力普遍較低,盲目的追求利益,忽視產品質量安全。部分農戶為了提高農產品的病蟲害的防治效果,盲目的施用大量的農藥,這不僅浪費了資源,還影響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在農產品的運輸銷售環節,部分不法商販為了提高農產品的保存時間,使用一些國家禁止的藥劑進行保鮮,造成農產品的二次污染。在消費時,部分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不足,對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等不能進行區分。消費者及煤體機構缺乏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及有效的監督。

        2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對策

        2.1 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

        為了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多部門聯合管理較為混亂的問題,要對現在分散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智能進行有效的整合,使農產品質量形成專有的監管機構。通過建立專有的監管機構,建立質量監管隊伍,可以有效的減少資源浪費,提高監管的效率。

        2.2 建立完善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

        以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為中心,加強對縣級及以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中基礎設施、配套檢測設備的完善,加強質量安全檢測隊伍的建設,使縣級以下檢測機構能建立一套科學、完善的檢測體系,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水平,從生產源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

        2.3 建立專業的合作經濟組織,實現農業的統一生產

        面對我國目前農戶生產經營較為分散的現狀,應該在各地區建立專業的合作經濟組織,這樣能夠使農產品的品種、生產技術、管理及產品的質量更加的統一整齊,這對提高農產品的質量、產量以及生產效率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還應該大力建設農業龍頭企業,以此來帶動地區的農業生產,提高弄明的自主經營能力,從源頭上提高農產品的質量安全。

        2.4 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制管理

        通過建立農業行政執法隊伍,形成規范的執法,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治管理,這是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切實開展的主要措施。針對目前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中執法不明的問題,應當將各個機構的職能進行整合,統一進行行政處罰,加大農業行政的綜合執法能力。加強對執法隊伍的管理,提高隊伍的執法水平,促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水平的提高。

        3 結語

        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問題是一個社會問題,農產品是社會生活的基礎。目前,我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還存在很多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政府和相關機構必須要加強對農產品生產過程的政策和財政支持,加強對不法商販的打擊力度,同時,提高民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使社會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統一的監管,使農產品質量安全得到真正的保證。這對提高人們生活質量,推動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第4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范文

        一、主要做法:

        1、加強組織領導,細化整治方案。為了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我局成立了由韓林麟副局長任組長、局有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暨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年活動工作小組,確定了責任人和承辦單位。同時各區縣農業局按照本方案細化工作任務和工作要求,明確工作進度和時間安排,做到有階段安排、有重點活動、有檢查指導、有責任追究、有總結提高,確保各項工作目標和任務落到實處。各成員小組分別制定了《種植業(果品)產品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生鮮乳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飼料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獸藥及獸藥殘留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農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確保此項工作落到了實處.

        2、突出工作重點,抓好自查。從3月10全面開展了自查工作,截止4月25日,全市聯合執法檢查15次,先后檢查農資銷售,農產品產、銷企業及農民本文專業合作經濟組織411個,自查率100,自查有問題59個企業,自查階段各項任務圓滿完成。經過對自查階段工作梳理、分析,發現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一是農產品種植企業超劑量使用農藥問題較為突出;二是農藥銷售企業以肥充藥、過期產品銷售、產品以次充好、進貨臺帳不全亟待治理;三是“三品”生產企業存在產品包裝不規范、品牌意識不強、管理制度不健全、標準化生產意識不強等問題;四是一些養殖企業濫用抗生素、未按合理休藥期組織生產;五是農產品檢測資金投入不足,檢測機構存在設備老化、檢測設施配備低下,例行監測頻次較少等問題。

        3、強化輿論宣傳,加強指導服務。自活動開展以來,我市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專項整治內容和農產品安全消費等相關知識,及時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強大宣傳聲勢,營造良好了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我局把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暨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年活動與春季農業生產緊密結合起來,緊緊抓住春耕生產的大好時機,通過流動宣傳車,深入城市街道社區、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連鎖超市,開展了聲勢浩大的宣傳活動,共出動流動車40臺(次)、制作光盤10盤、發放宣傳資料1萬多份,收到了較好的宣傳效果。系統技術人員充分發揮發揮技術優勢,指導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民按標準化組織生產。各小組成員單位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專項整治內容和農產品安全消費等相關知識,及時曝光典型案例,發放《簡報》共20__份,利用《簡報》宣傳動物防疫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管理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向農民普及農業生產知識和法律法規,形成了強大宣傳聲勢,為下一步工作順利開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存在問題:

        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暨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年活動工作開展主要問題:一是存在認識不足、體制不順、力度不大、手段不強等問題,影響了整治工作及時、全面地開展,導致整治工作不到位。二是工作開展不平衡。部分區(縣)的個別部門啟動速度較慢,行動相對滯后,直接影響到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活動的整體進展。三是一些成員單位向基層延伸不夠,存在上熱下冷、上緊下松的問題。四是信息報送不及時。

        三、下一步工作重點:

        自查階段各項任務已全面完成,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暨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年活動將進入集中整治階段,為了確保工作質量,我們將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推進綜合執法、開展檢查監測。全面加強農業執法,重點推進區縣級農業綜合執法,加大動物防疫監督、植物檢疫執法力度,強化執法能力建設,提高執法水平。加大對禁限用農藥、獸藥和禁用化學品清理檢查力度,加強對農產品違規生產行為的檢查,對質量安全問題突出地區的檢查。全面加大監測力度,擴大監測品種,增加監測頻次,制定并組織實施農業投入品和主要農產品殘留監控計劃,重點開展對主要生產基地、規模養殖場、飼料加工廠、農產品批發市場以及農業投入品的監測和監督抽查。

        第5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范文

        一、指導思想

        以“*”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保障城鄉居民消費安全和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為目標,進一步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體系,全面提高農產品質量衛生安全水平,努力實現農產品無公害生產。

        二、工作目標

        從現在起,用3年左右的時間,建立健全農業標準體系、農業示范推廣體系、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農產品質量認證體系,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實施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監管。到*年底,大宗農產品基本實現無公害生產,其中,蔬菜、水果、茶葉、禽畜、水產品等重點鮮活“菜籃子”產品質量安全水平達到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市城區市場農產品抽檢合作率達85%以上,鄉鎮市場抽檢合格率達80%以上,農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殘留超標的現象得到有效控制,打造出一批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農產品品牌,提高我市農產品的競爭力,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三、實施步驟

        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實施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年底前,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規章和政策、措施,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在市城區和四會市、高要市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試點工作,建立“*市農產品質量信息網”。

        第二階段:*年底前,建立市和縣(市)區兩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機構,進一步完善全市農產品質量信息網絡建設,在全市范圍內逐步推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制度。

        第三階段:*年底前,在市城區和各縣(市)區大型農產品市場全面推行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全市建立起完善的農業標準體系、農業示范推廣體系、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農產品質量認證體系,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現規范化、制度化。

        四、重點工作

        (一)抓好生產過程管理,從源頭上把好農產品質量安全關。

        1、抓好農業標準化示范區建設。采取龍頭企業+基地+標準+農戶的模式,以農業主導產品為重點,建設市、縣(市)區、鄉鎮三級農業標準化示范區,其中有代表性的市級農業標準化示范區10個,帶動全市農產品的標準化生產。實行農業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制度,引導農產品生產單位和個人正確、合理使用農藥、獸藥、生物激素,推廣環保生產技術;建立源頭生產檔案,推行產品包裝、標識制度,豬、牛、羊實行耳標管理,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可追溯;建立農產品產地質量快速檢測站(點),農產品上市前實行自檢,從源頭上建立有效的質量監督機制。

        2、加快無疫病示范區建設。各地要加快在重點禽畜產區建立完善的動物疫病控制體系、動物防疫監督體系、動物疫情檢測報告體系、動物防疫屏障體系,做到防、治、控一齊抓,控制動物疫病的發生和傳播,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衛生。

        3、加強對農業投入品的監管工作。嚴格種子(種苗)、農藥、獸藥、漁藥、化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物激素等農業投入品的生產和經營準入條件,積極推行農業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制度,繼續開展“瘦肉精”和“毒鼠強”等違禁藥物的專項整治,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經營、使用農業投入品的行為。

        4、加大農業生產環境污染整治力度。加強農產品產地環境污染監控工作,治理工業、城市廢棄物和畜禽水產養殖等造成的污染,堅決查處農業環境污染事件,營造良好的農業生態環境。

        上述4項工作由農業部門牽頭,會同質監、衛生、環保等部門組織實施。

        (二)抓好農產品加工環節管理,防止農產品二次污染。

        加強農產品加工環境的衛生整治,嚴禁在農產品加工過程中違規添加有毒、有害物質,嚴厲查處和打擊出售注水肉、病害肉的違法行為,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行業自律機制。大力推廣農產品加工、保鮮等先進技術,確保保鮮、加工、貯運等各個環節符合安全衛生標準要求。農產品加工企業要建立質量檢測站,配置速測儀器,對加工的農產品進行質量檢測,防止農產品二次污染。

        此項工作由經貿部門牽頭,會同工商、質監、衛生部門組織實施。

        (三)完善農產品市場準入各項管理制度。

        嚴格農產品經營主體的準入條件,堅決取締無證和違規經營。進入市場經營農產品的攤檔、店鋪,要查驗農產品產地,逐步建立進銷貨臺賬、商品銷售質量承諾等制度。農產品市場、超市經營者要建立農產品農藥殘留快速檢測站(點),配備快速檢測儀器,對上市的農產品進行售前自檢,并在市場或超市的顯著位置設置檢測結果公示牌,每天向消費者公布蔬菜農藥殘留檢測結果。嚴厲打擊銷售假、冒、偽、劣農產品的行為。對經檢測證明有毒、有害物質殘留超標的農產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嚴重超標的,要作沒收銷毀處理,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經營者進行處罰。同時追溯農產品來源產地,對生產者給予行政處罰。對守法經營、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記錄長期良好的攤檔、店鋪,授予“放心食品經營店”牌匾,以建立重質量、講信譽、誠實經營、公平競爭的良好市場經營秩序,確保上市農產品的質量安全。

        此項工作由工商部門牽頭,會同衛生、農業、經貿等部門組織實施。

        (四)建立和完善市、縣(市)區兩級檢測體系,加強農產品質量監督檢測工作。

        認真貫徹落實省府辦公廳《轉發省農業廳關于切實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體系建設的意見》(粵府辦[*]98號)精神,到*年底前,建立起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測試中心、8個縣(市)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站和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檢測點、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檢測點等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網絡。各地要按粵府辦[*]98號文要求,落實檢測機構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配備檢測設備,建立和完善檢測工作制度,對本轄區范圍內的農產品生產基地和在市場銷售的鮮活農產品實施監督抽樣檢測。檢測工作以快速檢測為主,并實行統一儀器、統一檢測方法、統一判定標準,以提高檢測結果的科學性和可比性。市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中心要加強對縣(市)區、市場(超市)、基地檢測站(點)的技術指導,并對各地快速檢測超標的農產品進行定量檢測驗證,為行政執法提供可靠依據。同時,各地要建立監督檢測信息通報制度。市縣(市)區檢測機構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檢測結果,并視實際情況在新聞媒體公布。

        此項工作由農業部門牽頭,會同質監部門組織實施。

        (五)實施名牌帶動戰略,全面開展農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目前,我國的農產品質量認證實行無公害、綠色食品、有機食品“三位一體、整體推進”的制度。各地要以特色和主導產品為對象,引導農產品生產單位和個人開展產品認證工作,規范農產品從農田到餐桌的質量管理工作,樹立我市農產品安全、優質的良好形象?!笆濉逼谀?,全市農業主導產品均要通過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在抓好產品認證的同時,要引導農業企業開展GMP(良好操作規范)、HACCP(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ISO9000(質量管理與質量保證)、ISO14000(環境管理與環境保證)等體系建設和認證,完善農業企業質量控制體系,建立農業企業產品標識、質量檢測、質量追溯、責任追究等制度,營造以質量管理為核心的企業管理機制,推進企業的產業化經營和標準化管理,創出一批省級、國家級名牌農產品,全面提高我市農業的綜合競爭力。

        此項工作由農業部門牽頭,會同質監部門組織實施。

        (六)加強標準化技術研究工作,提高農產品質量管理工作水平。

        標準化技術研究是開展農產品質量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要密切關注國際、國內農業標準化技術發展的新動向,加強對技術貿易壁壘的研究,及時了解、收集發達國家的技術法規、標準,密切跟蹤貿易國的技術措施,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在現有國家、行業標準的基礎上,以我市大宗名優產品為重點,建立起與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接軌的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標準體系,為實現農產品從農田到餐桌全程標準化管理打下堅實基礎,切實提高我市農產品質量管理工作的水平。

        此項工作由質監部門牽頭,會同農業部門組織實施。

        五、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

        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是保障城鄉居民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確保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保持農村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從實踐“*”重要思想、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高度出發,重視和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為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成立“*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區要相應成立領導機構,加強組織領導。市經貿、農業、衛生、環保、質監、工商等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和分工要求,互相配合,協調聯動,共同推進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多渠道加大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投入。

        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此,各級政府責無旁貸,要加大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專項經費的投入,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同時要進一步拓寬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經費的籌集渠道,多方籌集資金,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所需的軟、硬件建設和日常工作經費落實到位。

        (三)廣泛宣傳,營造人人關心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社會氛圍。

        要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人民群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提高人民群眾的科學水平。要大力宣傳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績,樹立正面典型,使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樹立文明守法經營的觀念,自覺執行規范化的生產、經營方式和要求。同時,要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農產品的行業進行曝光,讓消費者了解和識別安全、衛生、環保的農產品,提高自我保護和自我防范的能力,從而形成人人關心、重視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6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范文

        >> 農產品質量安全治理研究 從源頭治理農產品質量 保障農產品安全生產 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研究 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研究 河北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體系研究 河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完善研究 建立健全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研究 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制度缺陷與治理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形成與治理 論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方法 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擔當 探討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 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思考 黑龍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制度安排 永勝縣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心的發展思路 農產品質量安全“安丘模式”的創立與發展 縣域農產品質量安全存在的問題及發展對策 農產品質量安全與檢測技術的發展及應用 淺談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現狀與發展策略 桓仁縣農產品質量安全存在的問題與發展對策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2012-09-1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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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江蘇省農委.江蘇農產品質量監管基層發力[J].農村工作通訊.2013年16期.

        [3]張永波.江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現狀與發展研究[D].2009.

        第7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范文

        問:為什么要修改《條例》?

        答:農藥是重要的農業投入品,農藥的使用直接關系到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因此,加強農藥管理十分必要?,F行《條例》是1997年公布施行的,已經不適應新形勢下農藥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須修改完善:一是臨時登記門檻低,導致低水平、同質化農藥供給多,安全、經濟、高效農藥供給少,需要依法促進農藥產業轉型升級,提高農藥質量水平。二是農藥生產管理存在重復審批、管理分散等問題,需要調整管理職責,優化監管方式。三是農藥經營主體規模小、布局散、秩序亂,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銷售禁用農藥,需要依法推動轉變經營管理方式,完善經營管理制度。四是農藥使用中存在擅自加大劑量、超范圍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間隔期采收農產品的現象,需要依法加強農藥使用監管,促進科學使用農藥。五是現行《條例》的法律責任處罰力度不夠,需要綜合運用民事、行政等多種措施,對違法生產經營者實行嚴厲處罰,提高違法成本。

        為了切實解決上述問題,加強農藥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有必要修訂《條例》。

        問:《條例》在農藥登記方面做了哪些修改?

        答:《條例》對農藥登記制度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臨時登記,明確在我國生產和向我國出口的農藥需申請登記,經登記試驗、登記評審,符合條件的,由農業部核發農藥登記證并公告。二是規定農業部組織成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負責農藥登記評審,并明確了登記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三是規定申請農藥登記,首先要進行登記試驗,登記試驗報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備案,新農藥的登記試驗須經農業部批準。四是規定登記試驗由農業部認定的登記試驗單位按照規定進行,登記試驗單位對登記試驗報告的真實性負責。五是規定了登記試驗結束后,申請人應當提交的資料以及農藥登記機關的審批時限等。六是規定了農藥登記證應當載明的內容和有效期,以及農藥登記證的延續、變更程序。

        問:《條例》在農藥生產管理制度方面做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針對農藥生產管理存在的重復審批、管理分散等問題,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精神,《條例》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實行農藥生產許可制度,明確農藥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并規定由省級農業部門核發農藥生產許可證。二是規定委托加工、分裝農藥的,委托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受托人應當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并明確委托人應當對委托加工、分裝的農藥質量負責。三是要求生產企業建立原材料進貨記錄制度,采購原材料要查驗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和有關許可證明文件并如記錄。四是規定農藥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標準進行生產,農藥出廠銷售應當經質量檢驗合格、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并建立出廠銷售記錄制度。五是規定農藥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印制或者貼有標簽,并明確了標簽應當標注的具體內容,特別要求用于食用農產品的農藥的標簽標注安全間隔期。

        問:《條例》在農藥經營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答:針對農藥經營主體規模小、布局散、秩序亂,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銷售禁用農藥等問題,《條例》做了以下規定:一是取消農藥經營主體僅限于供銷社、農技推廣站等主體的規定,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對高毒等限制使用農藥實行定點經營制度,明確了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經營場所應當與飲用水水源和生活區域有效隔離等條件,以及申請農藥經營許可的程序。二是要求農藥經營者建立采購臺賬,采購農藥時查驗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文件,并如實記錄,不得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三是要求農藥經營者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企業、購買人、銷售日期等內容,并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四是規定農藥經營者不得加工、分裝農藥,不得在農藥中添加物質,不得采購、銷售包裝和標簽不符合規定,以及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農藥。

        問:農藥的使用直接影響到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在農藥使用管理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答:針對農藥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劑量、超范圍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間隔期采收農產品等問題,《條例》主要做了以下規定:一是要求各級農業部門加強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工作,組織推廣農藥科學使用技術,提供免費技術培訓,提高農藥安全、合理使用水平。二是通過推廣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進施藥器械等措施,逐步減少農藥使用量,要求縣級政府制定并組織實施農藥減量計劃,對實施農藥減量計劃、自愿減少農藥使用量的給予鼓勵和扶持。三是要求農藥使用者遵守農藥使用規定,妥善保管農藥,并在配藥、用藥過程中采取防護措施,避免發生農藥使用事故。四是要求農藥使用者嚴格按照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等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標簽標注安全間隔期的農藥,在農產品收獲前應當按照安全間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五是要求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建立農藥使用記錄,如實記錄使用農藥的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藥名稱、用量、生產企業等。

        第8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范文

        為切實做好本街道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保障城鄉居民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強化源頭監管,經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研究,建立村級農產品質量安全協管員制度,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現行農業行政管理體制為基本框架,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有效實施為基本目標,轉變工作職能,強化資源整合,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和能力建設,促進農業發展方式的轉變,實現數量與質量、安全與效益的有機統一和整體提升。

        (二)主要目標: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及有關文件規定,進一步明確監管責任,建立從田頭到市場的過程監管制度,確?;厥卟瞬缓细竦牟怀龃?、不出街道,重點農產品市場農產品抽檢合格率達98%以上,農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殘留超標的現象得到有效控制,確保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社會穩定。

        二、全面落實村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目標

        (一)強化源頭農業投入品動態監管

        各村(社區)農產品質量安全協管員(見附件一)要在市執法大隊和街道農資協管員的支持下,對轄區農資供應企業進行監管,定期、不定期進行抽查,堅決杜絕劇毒、高毒等農藥在蔬菜等農產品上施用。發現違法違規經營現象積極勸阻,并及時向街道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所匯報。

        (二)強化基地生產過程動態監管

        各村(社區)農產品質量安全協管員對轄區重點農產品基地情況要熟悉,要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要協助街道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所對基地的生產臺帳進行查驗,要強化無公害、綠色、有機農產品生產,推進產品標識上市。對不符合上市要求的農產品堅決不允許上市。

        (三)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

        各村(社區)農產品質量安全協管員對轄區農產品質量安全負總責,要按照街道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所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對基地農產品進行送檢。經檢測,符合上市要求的農產品,放行上市;不符合上市要求的農產品,不予上市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四)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協管員保障

        按照《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農業法》的相關規定,村級農產品質量安全協管員實施崗位補貼,其補貼資金納入街道財政年度預算。補貼標準原則上每人每月100元,具體補貼數額根據考核等次百分比確定。

        第9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范文

        關鍵詞農產品質量安全;現狀;問題;對策;山東鄒城

        中圖分類號 F32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007-5739(2010)09-0354-01

        近年來,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日益突出,越來越受到各級政府和廣大消費者的高度重視。切實解決好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對保障城鄉居民消費安全,增強農產品市場競爭力,增加農民收入,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1]。因此,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既是現代農業發展的內在需求,也是鄒城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

        1現狀

        (1)積極開展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大力發展基地標準化生產。鄒城市總面積1 613 km2,總人口114萬人,轄16個鎮街、2個省級經濟開發區、892個行政村(居)。近年來,鄒城市以加快推進農業標準化進程、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為主線,積極推進無公害標準化生產,重點推廣了測土配方施肥、頻振式殺蟲燈、秸稈生物反應堆等農業標準化生產技術。

        2009年有3家企業5個產品獲得綠色食品認證,2家企業2個產品獲有機食品認證,2家企業7個產品獲無公害農產品認證,13家企業45個產品完成無公害農產品復查換證,“三品”認證總量達67個;另有2家企業獲得自營出口權,3個產品獲得山東省名牌農產品稱號;新建省級農業標準化基地1處、濟寧市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8處,香城長紅棗完成國家農產品地理標志申報。2010年1月5日,鄒城市被列入農業部公布的2010年26個全國無公害農產品標志推廣與監管示范縣(市)名單。目前,全市通過無公害產地認定48個、面積1.61萬hm2,其中平陽寺鎮食用菌、看莊鎮分別被認定為山東省農業標準化基地,平陽寺鎮生態漁業養殖基地被省海洋與漁業廳命名為“山東省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區”;獲無公害農產品認證86個,綠色食品認證14個,有機食品認證19個;華源食品公司的“孟子”牌雙孢菇、蘭谷園藝公司的“孔孟”牌黃金梨被省政府確定為山東省名牌農產品。

        (2)加強監管,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明顯提高。近年來,鄒城市農業局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及有關農業法律法規賦予農業部門的職責,認真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能。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執法力度,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2年來,全市共出動執法人員800人次,發放宣傳資料2萬余份,接受咨詢1 800人次,培訓農資經營戶、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300多人次,對300家(累計)農資網點和農業投入品經營單位、農貿市場、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基地)進行了監督檢查,完成農藥、種子、化肥等農資抽檢樣品127份。立案查收農業違法違規案件26起,結案26起。組建了鄒城市農產品質量檢測中心,負責對全市農產品質量及農業環境的檢驗檢測,初步形成了以市農產品檢測中心為龍頭,重點基地、重點市場、加工企業自律性檢測為基礎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網絡體系。同時,針對種植業千家萬戶分散種植,產品質量難控制的突出問題,積極推行農產品全程質量控制。通過健全組織、明確責任、完善制度等措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有了明顯提高。

        2存在的問題

        (1)受傳統生產觀念的影響,生產者質量安全意識低。鄒城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起步較晚,生產者的質量安全意識還沒有跟上。目前,農產品價格偏低,農資價格偏高,產出與投入比例失調,使小規模生產的農民不愿花錢購買價格高、見效慢的生物型農藥、肥料等投入品。

        (2)組織化程度低,產銷脫節嚴重。當前農業生產經營分散,生產的專業化程度很低,生產操作管理難以統一規范。大部分農戶生產的農產品以原始、初級產品的形式進入市場,產銷之間沒有形成固定的供銷合作關系,造成產銷脫節,質量得不到保證,責任無法追溯,不能滿足不同層次的消費者對農產品質量的需求。相對分散的生產經營方式難以滿足標準化生產的要求,制約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提升。

        (3)宣傳引導力度不夠。近年來,在宣傳國家產業政策、市場經濟和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及國際國內市場對農產品質量要求等方面缺乏力度,沒有真正把政策、制度、要求完全灌輸到生產者中去,生產者沒有把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變成自身生產的自覺行動。

        (4)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檢測設施薄弱。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層次性差,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制定雷同,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可操作性不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不夠健全。經費不足,技術手段落后,檢測能力不能適應新的檢測項目和參數要求;優質安全生產技術推廣轉化不快。

        (5)監督管理體制不完善。目前,鄒城市還沒有建立完善的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農業投入品強制認證和準入制度、農產品質量安全政府監督抽查制度,因此對農產品質量監控缺乏有效的強制性約束手段。對單個農戶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對初級農產品實施市場準入的監管等還難以有效到位。

        3對策

        堅持以人為本,以全面實施“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為平臺,以提高鄒城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和市場競爭力為

        核心,以完善體系、建立制度、強化監管和加強宣傳為重點,全面建成“產地準出,市場準入,標志溯源,實時監控,消費安全”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新模式,真正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從“基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和質量溯源,從而構筑山東省一流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

        (1)加強技術培訓,規范生產經營行為。要結合科技入戶、測土配方施肥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等項目,加大對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生產技術培訓,普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基礎知識,提高廣大農產品生產者的科技素質和生產技能,準確掌握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的生產技術和操作規范[2]。加強法制法規、公民道德教育,提高農產品生產者的整體素質。引導農產品生產者以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生產為目標,提高生產水平和產品質量。

        (2)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業生產組織化程度。積極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培育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壯大經濟人隊伍。通過“公司+農戶”、“合作組織+農戶”“公司+臺作組織+農戶”等形式,實行產加銷一條龍,貿工農一體化經營[3]。促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帶動農產品生產者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提高農業生產規模和組織化程度。根據不同區域的資源優勢,優化農產品區域布局。積極引導農民聯戶生產,統一品種,統一標準,努力打造優勢品牌。

        (3)著力抓好農產品標準化生產示范基地建設。結合鄒城市優勢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大力推行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通過向種植戶發放生產記錄檔案,對生產過程實行全程記錄和質量監控,做到從源頭上提高農產品質量。進一步加大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力度。在全市打造更多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品牌,全面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4]。

        (4)深入宣傳,強化組織培訓。廣泛深入宣傳,加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學習宣傳力度,同時結合鄒城市農村勞動力培訓工程,廣泛開展農村勞動力培訓,不斷提高全民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

        (5)進一步優化全市農產品質量監督檢測資源的配置。一是認真規劃農產品質量檢測體系的建設,明確職責,合理分工,為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提供強有力的保障;二是加強檢測檢驗網絡的建設,特別是要加強鄉鎮檢測快速檢測站和產地速測點的建設,明確各自分工,形成高效運行、完善配套的監測網絡。

        (6)進一步貫徹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頒布實施賦予了農業行政部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能。逐步實現從以生產領域監管為主,向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的轉變;實現從行政推動為主,向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并重的轉變。依法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健全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行政管理、行政監督和行政執法。加大執法力度,對生產、經營、加工、流通環節國家規定的禁用、限用農藥、肥料進行檢查,確保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消費各個環節安全。

        4參考文獻

        [1] 馬世民,胡傳峰.信陽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存在問題及對策初探[J].河南農業,2001(2):34.

        [2] 楊小明.都勻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及對策[J].植物醫生,2010(1):42-44.

        [3] 王月勇,王濤.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實踐與探索[J].河南農業,2010(3):36-37.

        [4] 趙輝.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探討[J].農業環境與發展,2010,27(1):49-54.

        2存在的問題

        (1)受傳統生產觀念的影響,生產者質量安全意識低。鄒城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起步較晚,生產者的質量安全意識還沒有跟上。目前,農產品價格偏低,農資價格偏高,產出與投入比例失調,使小規模生產的農民不愿花錢購買價格高、見效慢的生物型農藥、肥料等投入品。

        (2)組織化程度低,產銷脫節嚴重。當前農業生產經營分散,生產的專業化程度很低,生產操作管理難以統一規范。大部分農戶生產的農產品以原始、初級產品的形式進入市場,產銷之間沒有形成固定的供銷合作關系,造成產銷脫節,質量得不到保證,責任無法追溯,不能滿足不同層次的消費者對農產品質量的需求。相對分散的生產經營方式難以滿足標準化生產的要求,制約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提升。

        (3)宣傳引導力度不夠。近年來,在宣傳國家產業政策、市場經濟和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及國際國內市場對農產品質量要求等方面缺乏力度,沒有真正把政策、制度、要求完全灌輸到生產者中去,生產者沒有把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變成自身生產的自覺行動。

        (4)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檢測設施薄弱。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層次性差,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制定雷同,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可操作性不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不夠健全。經費不足,技術手段落后,檢測能力不能適應新的檢測項目和參數要求;優質安全生產技術推廣轉化不快。

        (5)監督管理體制不完善。目前,鄒城市還沒有建立完善的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農業投入品強制認證和準入制度、農產品質量安全政府監督抽查制度,因此對農產品質量監控缺乏有效的強制性約束手段。對單個農戶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對初級農產品實施市場準入的監管等還難以有效到位。

        3對策

        堅持以人為本,以全面實施“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為平臺,以提高鄒城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和市場競爭力為

        核心,以完善體系、建立制度、強化監管和加強宣傳為重點,全面建成“產地準出,市場準入,標志溯源,實時監控,消費安全”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新模式,真正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從“基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和質量溯源,從而構筑山東省一流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

        (1)加強技術培訓,規范生產經營行為。要結合科技入戶、測土配方施肥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等項目,加大對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生產技術培訓,普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基礎知識,提高廣大農產品生產者的科技素質和生產技能,準確掌握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的生產技術和操作規范[2]。加強法制法規、公民道德教育,提高農產品生產者的整體素質。引導農產品生產者以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生產為目標,提高生產水平和產品質量。

        (2)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業生產組織化程度。積極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培育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壯大經濟人隊伍。通過“公司+農戶”、“合作組織+農戶”“公司+臺作組織+農戶”等形式,實行產加銷一條龍,貿工農一體化經營[3]。促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帶動農產品生產者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提高農業生產規模和組織化程度。根據不同區域的資源優勢,優化農產品區域布局。積極引導農民聯戶生產,統一品種,統一標準,努力打造優勢品牌。

        (3)著力抓好農產品標準化生產示范基地建設。結合鄒城市優勢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大力推行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通過向種植戶發放生產記錄檔案,對生產過程實行全程記錄和質量監控,做到從源頭上提高農產品質量。進一步加大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力度。在全市打造更多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品牌,全面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4]。

        (4)深入宣傳,強化組織培訓。廣泛深入宣傳,加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學習宣傳力度,同時結合鄒城市農村勞動力培訓工程,廣泛開展農村勞動力培訓,不斷提高全民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

        (5)進一步優化全市農產品質量監督檢測資源的配置。一是認真規劃農產品質量檢測體系的建設,明確職責,合理分工,為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提供強有力的保障;二是加強檢測檢驗網絡的建設,特別是要加強鄉鎮檢測快速檢測站和產地速測點的建設,明確各自分工,形成高效運行、完善配套的監測網絡。

        (6)進一步貫徹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組織實施?!掇r產品質量安全法》的頒布實施賦予了農業行政部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能。逐步實現從以生產領域監管為主,向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的轉變;實現從行政推動為主,向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并重的轉變。依法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健全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行政管理、行政監督和行政執法。加大執法力度,對生產、經營、加工、流通環節國家規定的禁用、限用農藥、肥料進行檢查,確保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消費各個環節安全。

        4參考文獻

        [1] 馬世民,胡傳峰.信陽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存在問題及對策初探[J].河南農業,2001(2):34.

        [2] 楊小明.都勻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及對策[J].植物醫生,2010(1):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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