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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治進程;立法局限;執法滯后
中圖分類號:D648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10-0-01
黨的十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并提出了108項重大舉措,涵蓋了依法治國的各個方面。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這既是依法治國的性質和方向,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點和抓手。過去的普法活動,我們也取得了很大成績,但也應該看到,城市的普法形式重于內容,農村的普法落實尚未到位,行政機關干部的法律學習也都是應付性的,為完成任務而學習,法治的意識還很難深入人心。
一、我國法治實踐進程緩慢的原因
1.法律至上地位并未真正確立
過去的歷史中,人治占有絕對地位,權力占有絕對地位,法是掌權人維護統治的意志的體現,并被任意塑造和踐踏,法的唯一的作用就是強化權力的權威。①凡是不利于穩固政權,不利于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這樣的法律注定要被廢除。處在這樣的社會,法律自身根本不存在至上的地位,人們不可能依賴法律解決存在的問題,依賴權力的效果遠遠好于依賴法律的效果,官本位的價值取向和崇尚權利的觀念的出現也就顯得不足為怪了。
2.立法范圍的局限性
推進依法治國的工作布局,涵蓋的范圍涉及方方面面,現行的法律體系和法律規則,尚有很多空白和漏洞,人們的行為目前還不能完全依靠法律去進行規范。盡管我國現有的立法數量上已經很多,但還有一部分急需的法律規范沒有制定和出臺。同時也不能否認的是,已經出臺頒布的法律相當一部分具有原則性和指導性,缺乏操作性和實用性,在具體的運用方面遠遠無法滿足。尤為嚴重的是現在法律往往由行政、司法部門起草,涉及這些部門利益時極力擴充自己的職權。
3.執法滯后,使得大量判決得不到執行
大量的判決得不到執行是我國執法不嚴的表現之一。當事人即使勝訴,也僅僅是得到一張判決書。執行判決的目的之一就在于,通過強制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來保障權利人權利的實現,從而維護人與人之間正常的社會關系保障正常的社會秩序。僅僅證明勝訴,但當事人合法權益無法保障,訴諸法律意義何在?執行不力的根源在于有法不依,現有的執行包括強制執行措施由于種種原因被空置起來了??己藱C關業績時,往往只看調解率,結案率,而不看執行率。透過社會上大量的三角債,債務鏈,可以看到執行不力的直接后果。
4.守法意識
守法意識差體現在包括執法者在內的每一個公民身上,權力與法律發生沖突往往權力勝出,有些時候甚至風俗習慣也替代了法律。對法律的這種弱化現象和不認同,一方面由于長期以來的人治文化,另一方面由于執法不公或者手法成本低導致的負面影響,加深了對法律的否定評價。
二、推動法治實踐進程的方式
1.建設法治型政府
建設法治型政府,是建設法治社會的重要內容。推進政府管理體制、行政審批制度和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特別注意加強應對各種突發事件、保障困難群體權益、完善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努力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深化完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避免多頭執法、重復執法、交叉執法。健全完善監督機制,把外部監督和行政內部監督有效結合,形成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監督機制。
2.完善立法,夯實法制建設基礎
緊緊圍繞“兩個率先”和建設法治社會的奮斗目標,堅持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配套,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體現自主性、創新性、特色性,注重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探索完善立法機制,提高立法質量,大力推行開放立法,多渠道聽取社會各界意見,集中民意與民智。特別是那些涉及面廣、關系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或涉及到貧困人口、殘障人口、城市低保等弱勢群體權益保護的立法事項,應多方征求意見,條件成熟也可以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提高立法決策的民主程度,最大程度體現公平正義。
3.重點提高執法水平,促進立法,執法和守法之間的協調發展
執法水平的高低能夠體現法治水平的高低。加強執法的核心就是保證行政執法機關及時準確的運用法律。首先要加強對執法規律的理論研究,為執法提供科學指導,以能夠將抽象的,普遍的行為規范運用到特定的人和具體事中為目的。其次要加強對執法監督的實例研究,提高公正執法水平,完善制度監督機制。因為執法者在面對一個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時,有權決定批準或不批準,處罰或不處罰,選擇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這些對具體當事人來說都是關系到切身利益的大事,因此執法監督機制是執法的制度保證。
4.強化法制宣傳教育,培育良好的法治文化
公民法律素質的高低、法治文化程度如何,直接決定著全民法制宣傳教育的手段和途徑。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委領導、政府實施、人大監督、社會參與”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機制,將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與課堂教育相結合,在青少年中開展各類法治實踐,不斷增強年青一代法治意識。要在普法宣傳活動中努力向農村人口灌輸法治觀念,促進養成守法習慣。要在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開展各類學法用法活動,努力培養既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法律素養,又具有高尚思想道德情操的公仆和執法人員,推進法治文化在新一代中國人中落地生根。
注釋:
無獨有偶。11月2日,陜西安康市漢濱區委、區政府召開公開處理大會,宣布拘留17名“阻撓重點工程建設”的村民。這17名村民被民警反剪雙手站在主席臺下,身穿橙色或綠色馬甲,胸前掛著塊牌子,上面寫著涉嫌的罪名或違法行為和各人名字。此舉隨即遭到廣泛質疑。對此,陜西安康市漢濱區區委宣傳部的“情況通報”稱:“在非常時期采取非常措施,社會效果明顯,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宣傳作用。”
示眾,目的在于“殺雞儆猴”,在于告誡公民服從。也正是這種在某些人看來屢試不爽的做法,公然踐踏著公民個體的人格尊嚴。估計上述“辟謠”聲明的起草者自己也不會相信,示眾是為了所謂的執法公開。真正的執法公開是將執法決策程序與執行程序全程置于社會監督之下,而不是讓公眾產生恐懼感。哪怕是經由法院判決有罪的公民,也沒有被剝奪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何況只是輕微的行政處罰。其實完全不必避諱,示眾以及對公民的行政處罰本身,都是當地政府炫耀自身權力的手段,是對公民損害所謂地方形象的公然報復。
以示眾作為儀式來達到羞辱公民的目的,凸顯著一種逼仄的氣氛:一方面是早被明言禁止的權力惡行,卻有不少地方政府陽奉陰違;另一方面是在權力的蠻橫運作過程中得不到尊重的公民。原本應該實現基本制衡的司法與行政,在這樣的場合卻往往達成共謀,作為共同體直面公民的無助,任憑權利受損而毫無愧色。這種傲慢與無知令人憤怒,民眾對權力的認知也在這樣的拉鋸中一點點消解,一次次重塑。
一、法官的地位因法治而優越
早有耳聞,美國社會中法官地位突出而優越。在訪問的諸多法院中,無論聯邦最高法院、聯邦地區法院還是州最高法院、州地區法院,每個法院的法官數量平均六到七人,最多的要數聯邦最高法院,但也只有九人。我的問題是:“美國法官數量為何如此之少?”一個機械的回答是美國人口基數小,所以法官與人口的比例也保持一致。但這只是問題的一個側面,遠非全部;在我看來,造成此現象的原因應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植根于私有制基礎上的法治理念。法律規則能成為社會中各個自然人、各個團體甚至各方“諸侯”的行事首要規則,私有制是基礎,只有在較廣的范圍內排除可以替代法律發揮規范人的行為作用的規則,比如人身或者財產上的依附關系,而讓法律規則取而代之,法治才能在較廣的范圍內實現。當然,此觀點純屬法治技術分析,有待加入具體國情等其他不可或缺的因素進一步進行實證論證。而當法治在較廣范圍內實現,法院連同法官的地位自然也“水漲船高”。法院或者法官與法治有著天然的聯系,因為他們是法治環境中處理人與人之間爭執甚至斗爭的最終裁決者。
二是美國法院的“官僚化”設置。美國法官秉承英國司法傳統,有明顯的貴族氣息。在政治格局頂層,最高法院是“三權分立”中權力制衡的一極,參與規則之治。而在針對個案的糾紛解決程序中,與發達的財產私有制相呼應的當事人主義大行其道,法官被預設為嚴格中立裁決的裁判者,不會輕易采取當事人提出的諸如“調查取證”等使天平傾斜的動作。替代地,律師在其中的作用則非常明顯,因為律師可以調查取證。在社會誠信、民眾畏懼法律,當事人基本配合的大環境下,律師也有其尊榮地位,基本不做“睜眼說瞎話”的事情,這也使得當事人的自力取證更有效率且可信。實在遇到障礙,則由法官出具“調查令”,當事人無不乖乖地交出證據材料。復雜的訴訟規則、技巧和廣泛存在的社會分工,使得打官司找律師不僅成為習慣,而且成為與當事人有切身關聯的事情。律師的作用是有效的,律師的法律服務同時也是昂貴的,每一個訴訟環節都意味著費用付出,而且隨著進程推進,費用還會遞增。法官也會在某個進程先予“釋明”甚至作先行判決,勝負結果實際上已昭然若揭。在崇尚法律的社會,法院的判決具有說一不二的執行力,如此種種,倒逼當事人在某個進程中見好就收,該和解的就會和解。大量的糾紛遂如此被了結,所以真正需要法官動手裁判的案件寥寥無幾,據介紹只有不超過五分之一的糾紛會進入實體裁判。在這個層面上,才能理解“法官是法律帝國里的皇帝”這句法諺的意義。在法律帝國里,法官甚至可以決定對具體某案是否給予上訴權,遑論科以哪方承擔訴訟費用了。在這種權威之下,由于在判決書里對濫用管轄異議權多說了幾句批評之話就招來冷嘲熱諷,實在不可想象。
訪問聯邦最高法院時,最高法院法官的地位之高也出乎我們的意料。最高法院法官每年七八月份都要休假,我們到訪時遇上幾大長老休假,接待我們的是法官的助理和實習生。按照介紹人的說法,法官在選擇是否受理案件時會把工作量作為考慮因素,預計來年休假季前不能審結的,他們能不收就不收。不過在州地方法院考察時,我們發現州地方法院的法官很羨慕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因為他們沒有如此灑脫。聯邦最高法院有一個肅穆且堂皇程度不亞于中國故宮的圖書館。據引導者介紹,盡管世界已進入數碼時代,法官們也已認識到這一點,但是他們堅持認為記載于書籍上的文獻更權威。事實上有些文獻或者案例目前也確實僅存在于書籍上。在一次與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法官的午餐會晤中,Evan J.Wallach法官向我們介紹了他之前作為國防法方面法官承辦的一個案件,是關于如何對待關塔那摩監獄中虐待俘虜的事件,按照遵循前例的法統,他必須查閱二戰期間遠東戰爭法庭是如何處理虐待俘虜的日本戰犯的相關資料,顯然這些案例還無法從電腦文庫或者計算機云端獲取。
引導者還說,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無須親自來圖書館查閱文獻。如果法官需要某某案例或文獻,只要寫在一張紙條上,交給助理就可以了。助理也不必躬親而為,而是交給該圖書館里專事查找文獻的職員去查閱。法官一般上午交出去紙條,上午下班前或者下午就可以拿到文獻了。訪問之時,剛好有一位職員推著一架書車經過,引導者說,他們就是圖書館職員,他們以在此工作為榮。事實上,這么多處訪問機構,只有聯邦最高法院的電梯里還保留著電梯按鍵服務員,電梯被裝飾為宮殿走廊的模樣,偌大一個電梯間,一次卻不得超過4人進入。
雖為非成文法國家,但聯邦最高法院圖書館里法律相關的書籍還是汗牛充棟,聯邦法律判例和各州法律判例以不同顏色的裝幀被分類擺放在書架上。聯邦最高法院只有一個法庭,法庭四周有羅馬柱,襯托出一派莊嚴、權威的氛圍,羅馬柱之上是人物浮雕。引導者說,這些人物都是世界文明史上對法治有重大影響的人,其中只有一位是美國人。孔子也位列其中,美國人認為孔子倡導的“禮”作為古代中國社會的民事行為規則,有其突出貢獻。由此可以看出,美國人的心態相當包容。
在內華達州里諾的一個聯邦地區法院,Valeria P. Cooke法官的辦公室里,也有一個小型圖書館,那里擺放著州、聯邦的法律判例書籍,還配有可挪動的木梯,以方便取上層書籍。Cooke法官是一位女法官,她是該聯邦地區法院的首席法官。她使用的法庭,莊重而現代化,有法官席、律師席、陪審團席、書記員席、證人席、旁聽席,在法官席左側通道旁還有一個折疊屏風,她介紹說這是為了方便開庭之時與律師私下交流。開庭過程中,法官要對律師進行引導,又不便讓當事人或者陪審員聽到,所以可將其叫至屏風后“面授機宜”。然而,雖然當事人和陪審員聽不到,但屏風上方的麥克風還是會忠實地把對話錄入庭審內容之中。我們旁聽的此次庭審為利用電話系統對一起在押犯訴監所侵權案的聽證,作為原告的在押犯和作為被告的監所都通過遠程電話系統參與,秩序井然,對話清晰,與現場聆訊無異。
這種處于崇高地位的法官,有點“不吃人間煙火”的味道,他們不可以參加有酬演講或者授課。他們雖然出生于律師,但對于普通律師來說已有點“脫離群眾”。一個律師加入知識產權律師協會,可能在協會的平臺上與專利人協會、商會等有不少的研討和交流,但鮮有機會能與法官坐下來研討某個法律問題。法官就是如此高高在上,此點與警察截然不同。行程中我們還訪問了一家知識產權侵權調查公司,俗稱私人偵探公司。該公司的出資人是一對夫婦,夫婦兩人及其女兒都在該公司上班,典型的夫妻檔、家族企業。男掌柜是退役的警察,鑒于此,該公司與當地警察局保持著良好的私人關系及業務關系,和警察局聯手辦了多起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幫助警察局完成偵破、取證工作。令我們不解的是,在訪問中,當地警察局的現役警察也就是男掌柜的舊同事毫不忌諱地為其擔任業務講解,PPT中還有警察的“萌化”頭像,十分有趣。我的疑問是,鑒于我們訪問團的接待工作是美國國務院通過官方號召各地機構自愿參與的,那么究竟是訪問項目的安排使警察和私人機構走得如此近,還是他們本來就這樣親密、毫無忌諱地共同開展工作?即使是前者,將警察頭像嵌入公司PPT的行為本身也表明兩者關系不同一般。經了解,原因居然是后者,他們的工作關系本來就如此親密無間。沒錯,業務上他們確實互相需要,但畢竟身份不同呀。這要換成法官與律師,簡直不可想象。
二、法官的角色因擔當而顯要
Cooke法官向我們講述了她經辦的一個真實案例,講完后,她說她很難受,好像有再次心碎的感覺。一個患有自殘癥的弱智女孩,家境貧窮,父母都是“爛仔”,成年后的她走向社會,因小偷小摸被判入獄,在獄中經常遭受,監獄方為了保護她為其設立獨間,但獨間在保護她的同時也將其與外界進一步隔離,其自殘行為愈發嚴重,經常自己將手臂皮膚抓破以致感染。出獄后,女孩也存在繼續犯罪的可能,面臨無人照看和自殘的危險。Cooke法官作為該案件的經辦人,獲悉此情況后,聯系多方力量為女孩提供幫助,包括定期安排體檢、幫助聯系收容機構、聯系自愿者提供幫助等等。但是,最終因無人周密幫扶,她還是因一次自殘而感染得病離世。Cooke法官還通過類似方法幫助過諸多被告人,這些工作是她的分外之事。她向我們展示了一張合影,上面有接受過其幫扶走上正道的罪犯,大約二十余人,都是拖家帶口地來向她表示感謝。
在西雅圖的一個州地區法院,我們也有同樣的感受。這是一個針對社區的最“基層”的法院――西雅圖地區法院,用介紹者的話說,“我在上班走向法院的路上經常遇到我們法院審理的案件的被告人,也許某一天我醉駕了也可能成為這里的案件被告人”。該法院所受理案件中有相當大一部分是不服交通處罰而提起的訴訟,這類案在中國可理解為行政復議以及之后的行政訴訟。進入法院的安檢程序與不遠處的聯邦地方法院,有著不可同日而語的方便。一進大門看見的就是類似于中國各地“政務服務中心”的交通罰款繳費窗口。不服處罰引致的訴訟太多,以至于庭審都非常簡易,類似于在領事館簽證,在自助取號機取號,接著靜等傳喚入庭。這種法庭小得不能再小,一天可以辦理上百案件。該法院還設置有地方圖書館員工作室、心理咨詢人員工作室等工作場所,方便這些人員為被告人開展扶助工作。這是一派與中國完全不同的景象。中國的交通處罰以及由此引致的行政復議,屬于公安交警管轄范圍,行政訴訟才進入法院管轄;社區矯正功能則由居委會及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司法所來承擔。在美國,由于“法治(規則之治)”理念的彰顯,法院地位較突出,所以這些功能被集中在基層法院里實現。
一、法治的基礎地位,德治的從屬地位(從法治與德治的內涵上分析)
(一)法治在一個國家治國方略中居于基礎地位,成為最普遍的政治主張,而德治則處于從屬地位,所以,只有先建立必要的穩定的社會秩序,德治才能真正作為一種社會治理方式的作用得以發揮。根據的觀點,用于德治的德即和用于法治的法即法律都是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意識形態。都是由一定的社會物質條件決定的,同時又對社會物質條件的發展起著巨大的反作用。在同一的時期有共同的社會生產關系,即共同的經濟基礎。同時也都是對人的行為的規范。
(二)法治屬于政治文明建設,在治理手段上,法治還帶有權威性和強制性,以此主要是來保證社會生活有序運行并且是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德治是思想、精神文明建設,它主要的依靠社會輿論、價值評判、人們的信念、習慣、說服和勸導來加以對人們行為的規范。尤其在社會主義國家中法治的基礎地位和德治的從屬的作用更加突出,大多數情況下它們都是交叉的。例如,我國憲法中對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權的尊重,對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精神的規定;還有我國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平等互利原則的認可。
二、法治以德治為精神基礎
(一)德治是立法的思想基礎。良好的道德規范能為法律確定基本的價值,同時是評價法律規范的一項重要準繩,道德水平的高低決定了守法和自覺性的強弱。所以說多數人對法律的認可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必然基礎。外在的法律規范必須轉化為大多數人的內心自覺,才能對社會的穩定和發展發生作用。
(二)從法律的價值考察,法律是以道德為基礎的。一方面,道德貫穿于整個法律過程之中,另一方面,對實現道德理想起著制約、引導和規范的作用。法學家富勒指出,法律不應僅僅建立在法律之上,法律在內容上必須體現普遍意義的道德觀念即法律的外在道德,同時還必須具有法律的內在道德。
(三)法治之法有道德性。人類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應該與道德相抵觸。一旦法律變成最缺德的東西,法治也會成為桎梏人類理想的精神枷鎖,歷史表明,缺德的法律即使在強權保護之下,也只能行用一時,最終不免背上“惡法”的罵名;而那些具有深厚道德基礎的法律都具有悠久的歷史。例如,民法中關于善良風俗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刑事法中制止邪惡、保護善良的各項規范;憲法中關于尊重人格的規范;社會立法中體現人道和仁愛的福利法等,都是符合人類道德要求的良法,因而有堅韌的生命力。
(四)從力量來看,依法治國,其所依據的力量是法律,而法律僅僅是人們最基本的道德準則上升為國家意識,使其具有國家的強制力。而不是全部的道德準則,那種企圖把一切都納入到法律的規范范疇的理想主義化的法治是不現實的。對法律所沒有進行規范的行為,就需要通過道德來進行規范和調控。
三、道德法律化
法律應具有道德性,并不是說道德可以直接轉化為治國的依據,來將德治與法治在治國層面上相提并論。西方國家設置立法、司法、行政每一部分都是復雜的系統。這些系統自身稍有紊亂和沖突便使國家陷入混亂之中,所以它們之間要保持有序才能運轉,從而確保國家和社會正常發展,這樣的危險靠道德是很危險的也是很困難的。
(一)首先,道德是有爭議的。一個社會中同時存在著不同的道德,即便是同一個人在不同時間、不同場合、對同樣的人和不同的事甚至同樣的事或不同的人,都有可能出現道德評判上的不同,其次,道德還是不確定的。道德沒有明確成形的表現形式,它有的部分表現為以信仰、意識、心理和習慣的方式存在,,從而呈現出不確定性。再次,道德的效力受到限制。這是因為國家必須有依據才能治國,國家的行為規范才能達到某種程度的統一、確定、連續和有效有了這些人們才可能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和計劃。
(二)法律中的道德性即是道德的法律化。道德一方面可以轉化為制度,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對人的塑造而參與治國。道德的非制度性并不意味著它未參與治國,雖然就制度而言,道德確實無法成為法律這樣的治國之具,人類歷史上相當多的法律是這種情形,傳統的中國在這方面最為典型。法律化的道德雖然在形式上完全不同于道德,但我們絕不能果斷地說道德沒有參與治國,當然我們也不能認為這就是德治。
(三)道德法律化既指部分道德也是指部分法律。道德是對人的上位要求,建立在人一定的品質之上并以培養高尚的人為目標的,而且道德特別是在特定社會中的主流道德與法律,在物質基礎、指導思想、社會任務和終極目標上都相一致或相近的,并不是所有的道德可以上升為法律,而法律更不能完全道德化,它們的內容和功能就有了交叉和重疊,這恰好構成道德向法律轉化的基礎。脫離這個基礎將道德強行上升為法律,不只混淆了兩者之間的界限,造成功能上的錯位,最終也將犧牲雙方,而法律是對人的下位也就是最起碼的要求,是對現實中人的理性認識。
論文摘要:現代法治理念的型塑、體系的建構及其在社會中的傳播,其首要的前提與基礎是現代市民社會的形成與發展。從發生學的視角來審視,現代法治是在近代以來市民社會充分發展的基礎上萌芽和發展起來的;從事實判斷的視角來審視,現代法治的整個理論體系是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邏輯互動的基礎上建構起來的;從價值判斷的視角來審視,現代市民社會的積極成長使現代法治真正實現了對傳統人治或禮治的超越,并為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現代法治理念的型塑、體系的建構及其在社會中的傳播,其首要的前提與基礎是現代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的形成與發展。在某種程度上,沒有一個擁有公民自決權的私人活動領域和非官方公共領域,沒有一個制約政治國家的社會權利以及多元化的利益表達,現代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形成,更不用說實現其社會化,可以這樣說,市民社會的形成和發展是現代法治產生并實現其社會化以獲取合法性資源的邏輯起點。當前,我國正處在改革攻堅、社會加速轉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以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歷史性關鍵時期,理性地分析市民社會與現代法治理念之間的理論關聯并為當前法制現代化建設、政治文明建設提供良好的政策建議,無疑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和深遠的現實意義。
一、從發生學的視角來審視,現代法治是在近代以來市民社會充分發展的基礎上萌芽和發展起來的
現代法治是在近代以來市民社會充分發展的基礎上萌芽與發展起來的。市民社會的現代轉型與整體發展不僅為現代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是現代法治的原動力;而且市民社會的理性規制、自治法則本身就內蘊著濃厚的現代法治理念,尤其是市民社會因自身缺陷需要現代法治的彌補則更為現代法治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發展契機,因此可以說,近代以來市民社會充分發展是現代法治得以形成的邏輯起點或充分必要條件。
(一)市民社會為現代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是現代法治主體生成、法治理念萌芽并不斷實現發展的原動力
作為政治上層建筑,現代法治最終是由經濟基礎所決定的,認為,市民社會“始終標志著直接從生產和交往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這種社會組織在一切時代都構成國家的基礎以及任何其他的觀念的上層建筑的基礎?!盵1] 441,“在過去一切歷史階段上受生產力制約同時又制約生產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會。”[2]40在馬克思看來,家庭和市民社會并非像黑格爾所說的是由抽象的理念產生的,而恰恰是相反,“家庭和市民社會是國家的真正構成部分,是意志所具有的現實的精神實在性,它們是國家存在的方式。家庭和市民社會本身把自己變成國家。它們才是原動力?!盵1]441這不僅僅是因為市民社會為現代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更為重要的是,伴隨市場經濟而不斷壯大起來的市民階級,逐步擺脫了封建主義的人身依附而獲得個體自由,打破了傳統法制的國家本位或社會本位取向,事實上構成了“個體本位”取向為表征的現代法治的主體基礎?,F代法治理念的萌芽及其后來的發展,就是作為現代法治主體的市民階級在政治參與、政治溝通以及政治訴求的實踐過程中的理論體現和思想結晶。因此可以說,市民社會不僅為現代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而且是現代法治主體生成、法治理念萌芽并不斷實現發展的原動力。
(二)市民社會本身就內蘊著濃厚的現代法治理念,法治社會的“良法”根植于并反映著市民社會的理性規則和自治要求
法治代表著民主價值規定的社會生活方式,是“有特定價值基礎和價值目標的法律秩序”[3]334,按照亞里士多德的定義,法治是指“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盵4]199事實上,作為市民社會經濟基礎的市場經濟本身就是一種法制經濟,它源于市場經濟的理性規制與開放性、平等性的自由競爭理念,這就要求,“無論是政治的立法還是市民的立法,君主們在任何時候都不得不服從經濟條件(市場經濟——引者注),并且從來不能向經濟條件發號施令。”[5]309從中可以看出,法治社會的法律源自于市民社會的理性規制,是市民社會各利益集團以及公民法人代表在社會資源分配中達成的協議,是以契約形式表現出來的妥協與協商的產物。如果法治社會中的法律不能反映有效運行在社會生活中的市民社會交往規則,而只是政治權威任意制定的只反映少數人的利益與要求的話,那這種法律的現代存在就缺乏合法性,就不是“法治”意義上的“良法”,以這種法律為基礎的社會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治社會。
(三)市民社會因自身的缺陷以及對現代法治的客觀需求則更為現代法治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發展契機
歷史地看,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經歷了一個由合到分的過程。在中世紀,市民社會長期湮沒在政治國家的之下,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是同一的,“市民社會的等級和政治意義上的等級是同一的,因為市民社會就是政治社會,因為市民社會的有機原則就是國家的原則。”[1]334“在這里,政治國家本身是市民的生活和意志的真正的唯一的內容?!盵1] 284-285近代以來的政治革命極大地實現了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分離,市民社會獲得了很大的獨立性和自主性,這無論如何是一個重大的歷史進步,但是,日益脫離政治國家的市民社會由于其自身的盲目性、過分理性化等缺陷,導致了市場失靈,不僅嚴重破壞了長期以來形成的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形成了生態危機與環境危機;也極大地破壞了長期以來所孕育的集體精神和“類”的意識,冰泠泠的個人利益打算導致了極為嚴重的社會道德危機和主體的意義危機。這樣,無論是在經濟領域還是在社會生活領域,市民社會的盲目性、過分理性化等缺陷極其需要政治國家“法治”的適度干預,經濟上的宏觀調控、社會生活中的政府規制就成為社會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的必要條件。因而可以說,市民社會因自身的缺陷以及對現代法治的客觀需求則更為現代法治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發展契機。
二、從事實判斷的視角來審視,現代法治的整個理論體系是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邏輯互動的基礎上建構起來的
從事實判斷的視野來考察,現代法治的整個理論體系,不管是基于現代民主理念與契約精神的現代法律體系、憲法體系,還是政治合法性、政治民主化、大眾政治參與及政治社會化等政治文明形式,都是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邏輯互動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是在“市民社會制約和決定國家”[6]245的基礎上的“國家社會化”與“社會國家化”、“社會權利”與“政治民主”、“社會認同”與“政治權威”、“社會自治”與“政府規制”等的邏輯互動,處于基礎地位的市民社會始終構成了現代法治各理論要素形成的前提與邏輯起點。
(一)現代法治的基本問題是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問題,是“國家社會化”與“社會國家化”的邏輯互動
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問題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問題,這一問題決定了整個現代法治理論體系的性質及其未來走勢。這是因為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不同關系有著不同的政治意蘊,在漫長的中世紀社會里,市民社會長期湮沒在政治國家之中,“市民社會的等級和政治意義上的等級是同一的”,這是原初意義上的“社會國家化”時期,是國家統治、支配、主導和全面干預社會生活的歷史階段,是有國家無社會、國家“吞并”社會或強國家—弱社會的狀況,在這樣的歷史發展階段上,毫無法治精神可言,是一個“君權神授”、封建君主專制式的人治時期;隨著近代以來市民社會的逐步強大,尤其是在啟蒙運動以及資產階級政治革命使“資產階級把它在封建主義統治下發展起來的生產力掌握起來。一切舊的經濟形式,一切與之相適應的市民關系以及作為舊日市民社會的正式表現的政治制度都被粉碎了?!盵7]154“政治革命也就消滅了市民社會的政治性質”[1] 441,這樣,市民社會將本來該由自己來管理的權力收了回來,尤其是在自由主義經濟政策的鼓舞下,市民社會獲得了足夠的自治權,以致政治國家的權威性與合法性都受到了強大的市民社會的威脅,在現代化、市場化、世俗化、理性化的口號下,政治國家的合法性完全建立于市民社會的基礎之上,這是現代法治形成與發展的歷史時期,是一種“國家社會化”、“強社會-弱國家”的發展狀況。歷史表明,這種建立在“不平等”基礎上的“社會國家化”與“國家社會化”的互動關系,既不利于市民社會的培育,也不利于政治國家的發展。一方面,市民社會的充分發展需要獲得足夠的社會自治權,需要將本來不屬于國家而屬于市民社會的權利還給社會,這是因為市民社會有著自身不以國家意志為轉移的規律性;另一方面,市民社會的自組織性也并不意味著市民社會可以無限遠離政治國家而獲得獨立,自由放任的市場也并非是萬能的,“資本主義經濟危機”的出現就證明了缺乏國家干預與政府規制的市場是會“失靈”的,而這為政府規制以及國家干預提供了合法性基礎,從而為現代法治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發展契機。由此可見,現代法治的根本問題是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互動關系問題,這種互動不是一方壓倒另一方,而應該是在“強社會-強國家”的基礎上,實現“社會國家化”與“國家社會化”的邏輯互動。
(二)現代法治的首要問題是建立在市民社會基礎之上的民主政治及其在市民社會中的社會化問題,是“社會權利”與“政治民主”的邏輯互動
現代法治實際上就是以法律的形式將市民社會的自治權利加以合法化,從而鞏固市民階層的利益。然而,市民社會的自治權利不是脫離政治國家而獨立存在,事實上,“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
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系,他就不能達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8]197,可以看出,市民社會盡管解放了個性的權利,但同時也加劇了個人與普遍物的沖突。“市民社會是個人私利的戰場,是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場,同樣,市民社會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務沖突的舞臺,并且是它們二者共同跟國家的最高觀點和制度沖突的舞臺。”[8]201這樣,要真正實現每一個社會個體自由權利的發揮,必須在“強社會-強國家”的基礎上,實現“社會國家化”,以政治民主的方式有效協調個體私利與特殊公共事務之間的矛盾與沖突,這事實上也是可能的,這是因為“個人的生活和福利以及他的權利的定在,都同眾人的生活、福利和權利交織在一起,它們只能建立在這種制度的基礎上,同時也只有在這種聯系中才是現實的和可靠的?!盵8]198事實上,“這種制度”就是民主政治制度,“這種聯系”就是通過這種民主政治的社會化過程而建立起來的,因而可以說,現代法治的首要問題是建立在市民社會基礎之上的民主政治及其在市民社會中的社會化問題,是“社會權利”與“政治民主”的邏輯互動。
(三)現代法治的根本問題是政治合法性或政治認同問題,是“社會認同”與“政治權威”的邏輯互動
現代法治從根本上來說屬于上層建筑,從馬克思唯物論的觀點來看,它是由市民社會這一社會基礎所決定的,其全部合法性資源完全來源于市民社會的政治認同,由此可以說,現代法治的根本問題就是政治合法性或政治認同問題。由前可知,市民社會中自治的盲目性與私利個人同公共事務之間的沖突性為政治國家、政府規制以及政治權威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基礎,現代法治就是在這一縫隙中得到發展的契機與生存空間的。既然這樣,那么現代法治要想繼續獲得更多的合法性資源,就得不斷協調私利個人與公共事務之間的矛盾與沖突,有效地實現市民社會的良性運行與協調發展,以爭得更多的政治認同,從而增強其權威性。這樣,要真正實現這一目標,我們必須在“強社會-強國家”的基礎上,實現“國家社會化”,將政治權威完全建立在市民社會的政治認同的基礎之上并受其監督,而不是依賴軍隊等暴力機構以強制的方式來獲得,當然這也并不是意味著軍隊等暴力機構的消亡,而只是說其權威獲得的方式不是依賴于它,事實上,建立在市民社會政治認同基礎上的政治權威需要強有力的國家機器為其提供堅強的后盾。由此可見,現代法治的根本問題是政治合法性或政治認同問題,也就是“社會認同”與“政治權威”的邏輯互動。
綜上所述,從事實判斷的視角來分析,現代法治是在有效克服市民社會自治的盲目性與局限性的基礎上,通過建立完備法律體系,以民主政治的方式體現出來的,市民社會始終是其形成的基礎與出發點。其實質就是體現或建立于社會存在-市民社會基礎上的上層建筑或政治意識形態,是因市民社會而存在,為市民社會而謀發展的民主政治形式。
三、從價值判斷的視角來審視,現代市民社會的積極成長使現代法治真正實現了對傳統人治或禮治的超越,并為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現代法治是相對于傳統的人治或禮治而言的,傳統的人治或禮治是一種以政治為中心、以君權至上或以統治階級制定的禮教道德規范為行為典范的統治方式。在這種統治秩序下,除統治階級以外的普通百姓毫無自由與民主權利可言,他們的人性遭致扭曲,他們的人權遭致破壞,他們完全成為統治階級的奴仆與附庸。與傳統的人治或禮治相比,現代法治具有很強的人學意蘊,是一種“善治”。善治是實現治理的手段,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過程。與統治(government)不同,治理(governance)指的是一種由共同的目標支持的管理活動,這些活動的主體未必是政府,也無需依靠國家的強制力量來實現。在治理活動中,政府只是作為治理社會的一種力量,治理的前提是公共領域的諸多力量以社會代言人身份出現,真實地表達和實現人們的利益和想法。總的來說,治理有四個特征:其一,治理不是一整套規則,也不是一種活動,而是一個過程;其二,治理過程的基礎不是控制,而是協調;其三,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門,也包括私人部門;其四,治理不是一種正式的制度,而是一種持續的互動。從上述的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到,治理一詞的基本含義是指在一個既定的范圍內運用權威維持秩序,滿足公眾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種不同的制度關系中運用權力去引導、控制和規范公民的各種活動,以最大限度地增進公共利益。
善治作為現代法治的核心理念,作為實現治理而不是統治的手段,其本質特征在于它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一種新穎關系,是兩者的最佳狀態。這是因為,治理本身就是“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合作、政府與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機構與私人機構的合作、強制與自愿的合作”[9]6。可以說,善治實質上是國家權力向社會的回歸,是一個還政于民的過程,是國家與社會或者說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良好合作。從全社會的范圍看,善治離不開政府,但更離不開公民。善治有賴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對權威的自覺認同,沒有公民的積極參與和合作,沒有一個健全和發達的市民社會,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治。從這個意義上說,市民社會是善治的現實基礎。由此可見,正是因為現代市民社會的充分發展,社會自治權利的增大,公民的個性才得以發揮,自由才得以實現,這不僅從根本上推動著傳統統治方式向現代治理方式的轉變,促進現代法治理念的形成,而且,現代市民社會的積極成長使現代法治真正實現了對傳統人治或禮治的超越,并為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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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民意識;社會;法治
中圖分類號:D6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2-056-01
一、公民意識概述
現代公民意識不僅表現為自覺地遵守國家法律,更表現為在法律制定過程中,以主人翁的姿態,主動表達自己的意見,從而使立法機關把社會普遍的情緒和公眾關心的問題提到立法議事日程上來,并且將其轉化為全民共同的行動綱領。豍
由此我們認為公民意識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體意識
公民的主體意識就是公民對國家與自身關系的正確認識,即公民作為與國家相對應的概念無論在法律上制度上,還是在現實的政治生活中,應該具有的和被充分肯定的法律人格及尊嚴。它源于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們所倡導的人民思想。豎因此,作為一個國家的公民,要意識到自己是國家政治決策者和利益相關者,是與政治生活密切相關的。
(二)參與意識
國家是由公民組成的,因此公民就有權利和義務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公民只有通過積極地參與,公民才能切身體會到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才能真正意識到自己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只有切實地參與到國家和社會事務中,才能形成公民與他人、國家以及社會在政治和法律上的互動關系,進而在這種互動中推動民主與法治的發展。
(三)權利與責任意識
公民的權利意識,就是一個人為滿足其生存和發展的需要,而應當享有的權利的意識。權力與義務是相對應而存在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因此,公民既然有權利意識,那么就應該有義務意識。在社會的發展中貢獻自己的力量,社會才會向更高的方向發展。
(四)民主與平等意識
我國長期以來公民意識缺乏的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國人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帶有一種“子民意識”、“臣民意識”的思想。豏直到今天,中國民眾的這種思想還在影響著許多人。而當今社會的公民意識是與“子民意識”、“臣民意識”格格不入的。我們要去其糟粕,培養其民主與平等意識,這樣中國的公民意識才會真正的覺醒。
二、公民意識與社會法治
法治的發展與完善,不僅需要外在的制度基礎,更需要內在的推動力量,那就是公民意識。
(一)公民意識為法治的建成提供良好的內部環境
要建成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不僅要有發達的法律制度和救濟機制的完善,更重要的是有充滿社會責任感的公民的存在。正如學者們所說,“如果一個國家的人民缺乏能夠賦予先進制度以生命力的廣泛的現代的心理基礎,如果掌握和運用先進制度的人本身在心理、思想、態度和行為上還沒有經歷一場向現代性的轉變,那么失敗和畸形發展就是不可避免的”。豐
(二)公民意識有力的促進良好法治秩序的實現
社會的法治秩序是一種內在自覺的理性秩序,依賴于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公民意識的提高。法律制度的制定屬于外在因素,公民意識則屬于內在因素。哈特曾強調:“如果一個規則體系要用暴力強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須有足夠的成員自愿接受它;沒有他們的自愿合作,這種創制的權威,法律和政府的強制權力就不能建立起來。”豑
(三)公民意識使權力制約和權利保障得到有力的貫徹
公民意識通過對國家、社會活動的積極參與和監督,使得一切國家活動都遵從社會所認可的法律體系。最終全社會形成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遵守法律的社會風氣。公民意識在相當程度上促成了現代法治國家以限制政府權力、保護公民權利為宗旨的基礎,從而使得權力制約和權利保障更為有效。豒
(四)公民意識能夠使法治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
公民意識雖然是一種內在的因素,內在的意識。它具有一般意識的功能,可以反映社會發展狀況與需求。正如馬克思所說“合法的發展不可能沒有法律的發展,而法律的發展不可能沒有對法律的批評”,法治在現代民主社會的運行和發展,必然要接受公民意識的反思、反省和確認,從而適應社會對于民主法治發展的要求。豓
三、結語
由此可見,建立法治國家,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僅有法律規范體系的重構和建立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內在因素的作用,即公民意識。否則,“法治”或者因缺乏社會基礎而形同虛設,或者因缺乏“合法性”根源而淪為苛政。豔可見,重塑公民意識,充分發揮公民意識的功能是法制進程中的關鍵環節。有些人認為中國的公民意識已完全覺醒是不合實際的,我們要加大這方面的努力?;诠褚庾R對于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作用,我國應該通過各種渠道加強對公民意識的培養,可謂任重而道遠。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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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國理論”源自于德國,大體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社會國”是“市民社會的”或是“與市民社會有關的”一種國家狀態。在這一語境中,“社會國”意味著國家對于社會管理負有相當的責任,而社會也不是封閉隔絕的自治領域。第二種觀點認為,現代國家中的個體是在社會群體中生活的,與共同體存在強烈關聯,因而“社會國”強調個人對于社會以及他人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三種觀點認為,“社會國”意味著國家應扶助弱者,致力于每個人人格尊嚴的生存保障,并根據正義原則分配經濟資源。筆者認為,很難說這三種觀點哪個更加合理,因為它們都只是從不同角度彰顯了社會管理的職責所在。第一種觀點凸顯了國家對于社會事務的管理職責,第二種觀點凸顯了公民對于社會事務的公共責任,第三種觀點則凸顯了國家對公民提供基本社會服務的法律義務。因此,“社會國理論”貢獻給常態化社會管理的基本理念就在于:公權力有義務為公民提供服務和幫助,促進其有尊嚴地生活。
自20世紀后半葉開始,“社會國”理念開始因其法治化而逐步滲透到常態化社會管理的各個層面。德國《基本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是民主的、社會的聯邦國家。”該法第28條第1款又進一步規定:“各州的憲法秩序必須符合基本法的共和、民主及社會的法治國原則。”自此,“社會國”與法治國相融合成為德國憲法中的“國家目標條款”,也逐步貫徹到公權力的各個層面,滲透到社會事務的各個領域。“社會國家原則是所有行政部門在所有層面都需遵守的。對所有行政而言,不論如何,都存在著一個社會國家的授權,依此允許行政在其權限范圍內,在法律規范之外發展和促進符合社會國家的活動。這一點尤其適用于地方自治團體,諸如增添附屬的工作,以及將例如幼兒園的收費,根據社會收入標準劃分為不同等級。”在我國,《憲法》第二章規定了教育權、休息權、勞動權等社會權利,也展示出走向“社會國”階段的歷史必然。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更是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國家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寫入憲法。這一修正更加充實了社會國家的時代色彩。而我國政府一直強調的“民生”,其實也是社會國家職能擴張的最好注腳。
二、常態化社會管理的法治需求
毫無疑問,“社會國理論”包含了比傳統的“形式主義法治國”更加強烈的法治需求。它意味著公權力行使的合法性不再滿足于形式主義的“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而且要求它必須符合實質法治精神,體現民主性和科學性。具體到社會管理而言,社會管理的目標不再是簡單的“依法管理”,而是“優質治理”。其中,“科學管理”和“民主管理”也是“優質治理”的應有之義。比如:國務院于2004年頒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在界定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和目標時明確提出:“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行政決策機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眾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時反映。”“健全行政決策機制??茖W、合理界定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的行政決策權,完善政府內部決策規則。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該規定表達了將依法行政、民主行政、科學行政進行整合的期待:行政不僅要具備形式合法性,而且需要包含民主性和科學性的實質合法性。這是在新的歷史時期公權力進行常態化社會管理合法性的實現邏輯。為了體現公權力行使的合法性,西方國家一般遵循五個基本法律原則:一是參與民主原則,二是法律優先原則,三是比例原則,四是權責統一原則,五是正當程序原則。其中,參與民主原則是確保社會管理的決策能夠被有效實施,公權力的行使具備可接受性的基本前提;法律優先原則既是社會管理行為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又是調動行政機關社會管理積極性、主動性的法律空間;比例原則是社會管理行為合法性的較高要求,是追求優質性社會管理的法律驅動;權責統一原則是社會管理主體維持長期性、有效性、常態性社會管理的社會心理基礎;正當程序原則是社會管理行為實施程序可接受性的基本保障,也是社會管理行為實質內容可接受性的重要方面。這些原則都是西方國家在常態化社會管理過程中,處理社會管理主體與公民之間這一“權力/權利”關系的基本法律原則,也是其常態化社會管理中運用法治思維的法理依據和思想源頭。
⒈參與民主原則。所謂參與民主原則,是指在社會治理領域,任何社會管理決策的形成和社會管理行為的作出,都應當允許利害關系人參與其中并充分表達意見、闡述訴求和主張權利,以提高社會管理決策的效率和行為的民主性,使得這些決定和行為更容易被社會管理的相對方所接受。“參與民主”是相對“代議民主”而言的,是20世紀民主理論的新發展。在傳統的“代議民主”制中,通過間接選舉產生的代表制定法律,可能導致法律中所包含的民主性并不充足,這是“代議民主”的天然局限。而且,在傳統的“依據法律進行社會管理”的法治模式中,社會管理主體的合法性來源于其所執行的“法律”。但這種“合法性”在輸入的過程中很可能由于法律適用者的理解導致法律本身包含的“民主性”進一步被丟失。因此,在這種“合法性”危機的形式下,“參與民主”應運而生,即通過社會管理過程中的參與來補充管理決策和措施的“合法性不足”。參與民主的制度功能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具有教育功能。即對于社會管理的相對人和一般公眾都有法制教育、政策輔導和公共責任培育的作用。二是具有整合功能。即使得社會管理主體和社會管理相對人對于社會管理的決策形成共識,有助于他們接受這樣的集體決策,形成社會治理的整合性力量。三是具有理。即在社會管理過程中,通過與利益團體、行業組織和專業人士的協商和溝通,形成“最大公約數”的治理共識,從而包含了最大程度的“公共理性”。公眾參與之所以有如此功用,在于社會管理本來就是一種“公共事業”,理所當然應由“公眾決定”。此時,對于社會管理者而言,最為重要的一種法治思維是:決策的開放性思維。
⒉法律優先原則。法律優先原則強調,當社會管理中出現法律缺位的情形時,應當鼓勵社會管理主體積極采取行動予以治理,即“法無禁止即可為”。法律優先原則的關鍵點在于,其產生的背景為社會國家,這意味著公權力主體承擔了對于公民的“生存照顧”等社會服務的法律義務。既然行使公權力的目的是“服務”,那么社會管理主體與相對方之間自然應當構建一種“服務———合作”的公法關系,而非傳統的“命令———服從”的公法關系。鑒于此,我們可以從中直接推導出常態化社會管理的一種法治思維:執法的合作性思維。
⒊比例原則。所謂比例原則,是指在社會管理過程中,社會管理主體實施管理行為應當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和保護相對人的權益。如果社會管理行為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某種不利影響,就應該使這種不利影響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內,保持二者適度的比例。該原則的要旨在于防止社會管理主體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具體包括必要性、適當性和狹義的比例性三個子原則。其中,“必要性”強調“目的/手段”之間的考量,要求采取的社會管理手段必須能夠實現社會管理的預定目的;“適當性”強調“手段/手段”之間的考量,要求在可供選擇的多種同等有效的管理手段中,應當選擇成本更低廉的手段;狹義的“比例性”則強調“手段/結果”之間的考量,如果社會管理手段的成本大于實施該行為的結果,則這一管理手段不可取。因此,德國學者將該原則形象地比喻為“不得以大炮轟蚊子”。比例原則的關注點在于,社會管理主體是否“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而這種“合理”與否的判斷標準需要進行目的、手段和結果之間的多重權衡和考量。從中我們可以直接看到常態化社會管理中應當遵循的一種法治思維:執法的合理性思維。
⒋權責統一原則。所謂權責統一原則,是指公權力具有權力與責任的雙重屬性,公權力的行使者必須為其公權力行使所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得逃避責任、豁免責任或者由其他主體替代承擔責任。具體包含兩個層次的要求:其一,權責主體相一致,即有權力就有責任;其二,權責程度相適應,即行使了多大權力就承擔多大責任。其最核心的理念是:國家自己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即“國家自己責任”。西方法治國家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其他社會公權力主體一般都可以作為違憲審查、司法審查的對象,也都可能成為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而且其公法責任制度全面、細致地貫徹法律懲戒與違法行為相當的基本理念。權責統一原則的要義在于,在現代法治國家,責任是權力的生命。如果無責任,則權力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這就意味著權力主體不得逃避責任,也不容替代責任。因為“逃避”、“替代”都是對于公眾的“欺騙”,有損于公權力主體的公信度。而且,權力的責任可能來自于公權力行為本身的“違法”或者“不當”,也可能來自于公權力行使中的“尋租”或者“逐利”。因此,除了執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思維之外,權責統一原則還衍生出兩種對我國當今社會管理非常重要的法治思維:執法的誠信度思維和執法的廉潔性思維。
⒌正當程序原則。所謂正當程序原則,是指在公權力行使的過程中,沒有法定的事由并經正當的法律程序不得剝奪和限制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等權利,這一原則又被稱為“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這是英美法系非常重要的公法原則,包括“任何人不得做自己行為的法官”和“在作出任何不利處分之前必須聽取相對人的意見”兩個子原則。正當程序原則的落腳點在于,常態化社會管理行為的實施程序是否“正當”。而由于“正當”的判斷標準多樣化,就使得社會管理主體會傾向于不論何種情形都設置一種盡可能繁雜充分的程序,即“程序的過度化”。其實這同樣是一種公共資源的浪費。因此,從個案正義的角度出發,不同重要性的案件應當適用不同標準的程序,程序的復雜性應當與事項的重要性、影響權益的關聯性相適應。在西方,刑事拘捕程序明顯嚴于行政強制程序,行政強制程序一般嚴于行政處罰程序,行政處罰程序一般嚴于行政命令程序,行政命令程序一般嚴于行政許可程序,行政許可程序一般嚴于行政幫助程序,其理據就在于前者往往比后者更加直接地、重大地而且不可恢復地影響到公民的基本權利。此時,社會管理主體應當遵循的一種法治思維就是:程序的適當性思維。
三、常態化社會管理的法治思維
承上所論,筆者認為,我國常態化社會管理應當遵循如下六種法治思維:即決策的開放性思維、執法的合作性思維、執法的合理性思維、執法的誠信度思維、執法的廉潔性思維和程序的適當性思維。
⒈決策的開放性思維。所謂決策的開放性思維,是指在常態化社會管理決策過程中,社會管理主體應當采取一種對社會各方(包括但不限于社會管理相對方)意見開放性吸收和采納的決策機制,使得社會管理決策本身具有較高的民主性、科學性、實踐性和可接受性。這一思維的法治基礎是參與民主原則,它既適用于抽象的社會管理方案的決策,又適用于具體的社會管理行為的決策,是保障各類社會管理行為合法性的前提。它不僅適用于行政機關的行政決策,也適用于社會組織的社會決策。具體來說,這一思維主要有三個要求:一是對于社會管理決策的利害關系人開放。但凡其合法權益可能受某一決策影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應該有權參與決策過程,充分表達其意見和主張。二是對于與社會管理決策相關的專業人士開放。但凡與該決策事項相關的專業人士表達的意見和觀點,決策主體都要認真考慮、仔細斟酌,反復驗證其合理性,在決策中予以吸收消化。三是對與社會管理決策的實施執行相關聯的部門機構開放。但凡與該決策事項的實施和執行相關的職能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都有權表達其意見和觀點,決策主體要認真考慮、多方協調、消弭障礙,增強社會管理決策的可操作性。第一個要求在于提高決策的民主性,第二個要求在于提高決策的科學性,第三個要求在于提高決策的實踐性,它們共同提高了決策質量,保障了決策在執行過程中的可接受性。在我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已經非常鮮明地體現了“立法的開放性思維”,而且已經成為一種普遍性的做法。但是,在我國常態化的社會管理中,“決策的開放性思維”還沒有非常鮮明的立法體現,實踐中也還處于一種探索前進的階段。
⒉執法的合作性思維。所謂執法的合作性思維,是指在常態化社會管理執法過程中,社會管理主體應當遵循與社會管理相對方合作的思維,既要避免采取“控制———服從”的剛性措施,更要避免陷入“命令———反抗”的對峙困局,應該促成兩者之間形成一種“服務———合作”的和諧關系,更好地實現社會管理的預定目標,保障和促進公民的合法權益。這一思維的法治基礎是法律優先原則,它主要適用于具體的社會管理執法行為,是充分調動各類社會管理主體積極性、主動性的法治驅動力。在我國,盡管尚無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這一法治思維,但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行政強制法》規定的“強制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以及其他一些行政法律、法規中所規定的“執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都在一定意義上暗含著執法的合作性思維。在實踐中,最為典型地體現合作性思維的社會管理方式應屬“社區矯正”工作。對于觸犯刑事法律的責任人采取“不拋棄、不放棄”的態度,通過給予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方式進行幫助,讓他們盡快地回歸到社會之中。這相對于傳統的徒刑等包含“敵對性思維”的刑罰無疑是一種巨大的進步。當然,我國文明執法方式的實踐探索過程也開始展示出一些執法的合作性思維。
⒊執法的合理性思維。所謂執法的合理性思維,是指在常態化社會管理執法過程中,社會管理主體不僅應當采取一種合法化的方式,符合形式合法性的要求;而且要對社會管理行為進行利益分析、權利排序和價值平衡,謀求最佳合理性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以達到實質合法性的要求。這一思維的法治基礎是比例原則,它主要適用于存在較大裁量空間的社會管理執法行為,是促使社會管理主體努力追求“優質化管理”、而非僅僅“合法化管理”的法治引導力。這一法治思維包括三種具體思維:一是“成本———收益”分析思維;二是“權利位階”思維;三是“價值平衡”思維。其中,第一種具體思維是對社會管理行為進行經濟利益上的投入產出分析,如果社會管理行為效益低于成本,則沒有社會管理的必要;第二種具體思維是對社會管理行為所保障的公民權利和可能侵犯的公民權利進行位階排序,如果為了保護非基本權利而侵犯了基本權利甚至是憲法權利,則沒有社會管理的必要;第三種具體思維是對社會管理行為導致的社會價值的沖突進行分析,在社會可接受的范圍內進行適度的平衡,形成具體的解決方案。我國有些法律明確規定了“成本———收益”分析的要求,但沒有明確規定“權利位階”和“價值平衡”。盡管如此,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權利的位階性也比較清晰,包含了一些“價值平衡”的法治理念。比如《立法法》規定了“基本法律”、“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層級區分,再加上處于最高位置的憲法,形成了一定的位階性。再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中也要求在特定情形下司法審判應當進行一定的“價值平衡”。
⒋執法的誠信度思維。所謂執法的誠信度思維,是指在常態化社會管理執法過程中,社會管理主體不得“隱瞞真實身份”執法,不得“采取欺騙的方式”執法,不得“以反復無常的方式”執法,不得“以逃避法律責任的方式”違法,不得違背社會誠信義務實施社會管理。這一思維的法治基礎是權責統一原則,它適用于所有社會管理執法行為,是提高社會管理主體的公信力、權威性和有效性的根源,是社會管理相對人對社會管理主體信賴、合作和服從的心理基礎。這一思維包括四個基本要求:一是表明身份執法,二是不使用詐術執法,三是禁止反言,四是承擔相應責任。在我國,誠信思維是一種源遠流長的文化傳統,它被視為權力行使是否公正的“源頭”。但直到200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才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了許可權行使主體的誠信義務。當然,在其他的一些法律中也規定了社會管理主體“表明身份”的義務,其實也是在貫徹執法的誠信度思維。相對而言,盡管各部法律、法規都規定了社會管理主體的法律責任,但在實踐中這些法律責任往往被“虛置”,執法的誠信度思維貫徹得仍然不夠徹底。
⒌執法的廉潔性思維。所謂執法的廉潔性思維,是指在常態化社會管理執法過程中,社會管理主體行使權力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特別是不得與社會管理的相對人有利益的關聯。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社會管理主體以其職權本應執行的事項作為討價還價的對象。也就是說,禁止社會管理主體利用其優勢地位,將職權行使作商業化的使用。這一思維的法治基礎也是權責統一原則。因為不廉潔的執法主體必定是不負責任的法律主體,必定會逃避其違法行為所引發的法律責任。這一思維主要包括兩個基本要求:一是回避制度,二是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在我國,執法的廉潔性思維已經有了非常具體的立法體現。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63條非常具體地規定了公務員的任職回避和地域回避,就是避免其職權行為與其一般的社會關系產生不當的關聯性;第102條則進一步規定公務員不得在商業性部門兼職,避免其將職權作商業化運用。而2011年頒布的《行政強制法》第7條則在總則中將“強制的廉潔性”規定為該法的一個基本原則。該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這是執法的廉潔性思維最清晰、最簡潔、最核心的體現。
⒍程序的適當性思維。所謂程序的適當性思維,是指常態化社會管理的程序應當符合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而且具體的社會管理程序要與管理事項的重要性、管理決定所影響權益的位階性、管理決定所作用群體的廣泛性相適應,既要避免程序正義不充分,又要防止程序過度,造成公共資源的浪費。這一思維的法治基礎是正當程序原則,它包含兩個層次的要求:一是社會管理的程序要“充分”,必須滿足正當程序原則的基本步驟和要求。比如回避、表明身份、聽取意見、說明理由等。二是社會管理的程序要“適度”,程序的繁雜度和參與度應當與管理的事項、決定的性質和影響的范圍基本“相當”。比如涉及權益較小管理事項的可以采取簡易聽證方式,涉及權益較大的管理事項則必須采取正式聽證方式。
四、總結
【關鍵詞】城市自治運動;社會結構;商業化
現代法治起源于西方。作為還處于轉型時期的國家,要深刻認識現代法治社會生成規律就必須追溯現代法治生成的源頭,來挖掘其中具有規律性的共性。本文希望通過對西方法治社會生成的歷史梳理來進一步挖掘其中的規律,為中國現代法制轉型提供借鑒。
一、中世紀商業復興到城市自治運動的出現
西歐地區的封建社會是一個多元權力景觀,威權粉碎為其政治特征的。從封建社會到西歐資本主義法治社會的全面發展,中間經歷幾個重要階段。
首先,從公元六世紀到十世紀,西歐進入到中世紀。七世紀開始,地中海商業受到阿拉伯帝國擴張,迅速衰落,到八世紀末以后,西歐已退回到一種純粹的農業狀態。[1]到了九世紀西歐封建制得到確立。這時,西歐出現了獨特地多元權力景觀:西羅馬帝國的滅亡,使西羅馬帝國的基督教會有了自主發展的機會,教權與皇權分離了。新建的蠻族王國王權式微,文化低下,急需教會的支持和正名,而基督教的普世性和教會影響力覆蓋原羅馬帝國版圖,因此可以跨越多蠻族王國,建立起龐大的教會體系,成為宗教,經濟、政治、軍事的混合體,[2]更是因文化的優勢,教會壟斷了西歐的精神生產。王權和教權并存分立,有時甚至凌駕王權之上,是獨特的歷史現象。
西歐的封建制的確立,由于層層封建,威權粉碎,公共權威衰微,形成一批有勢力的貴族集團,貴族本人成為行使公共權威的真正領主。這樣“王座只保留了一個空洞的宗主地位,只是一個名義上的權力,而國王被縮成一個陰影而已?!盵3]領主與附庸的關系以相互義務的契約為基礎。這樣,王權、教權之外又出現了一個貴族權。
這是一個多元權力景觀。每一種權力都可以擁有一定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權力。每一種權力都有著一定競爭性。
在這個權力架構背景下,西歐確立了封建農莊經濟,商業呈現出青黃不接的狀態。商業組織、技術和規則的可能因此而停滯。萬幸的是在這種時代,威尼斯起到了承前啟后的作用。威尼斯是意大利的較獨立的城市共和國。它是由被蠻族驅趕出家園的難民在海沼之中建立的城市。該城無土可耕,唯有以漁鹽之利,發展貿易,且缺乏政治、宗教、社會上的限制,經商遂成這一城市的生產方式,資本因而愈做愈大。
從9世紀來,威尼斯與非洲和敘利亞建立起的商業關系,即使教皇禁止的鐵器、木材也被輸入到伊斯蘭教區,販奴貿易也照干不誤。[4]該城市市民的社會差別完全由財產決定,形成了商人階級。[5]這的確是中世紀歐洲的少有亮點。威尼斯雖不是各種商業技術的創始人,但卻是綜合吸收各項商業技術并予以改進的人。“股券”和“復式簿記”都為其吸收。[6]威尼斯的商業承上啟下,對中世紀的商業復興起了很大作用,這是無可置疑的。也正因此西歐商業技術能得以持續增進、商業規則能持續發展。
如果說威尼斯只是僻處海疆一隅,影響力有限。緊接著一個關鍵性環節出現。十世紀下半葉,翻山越嶺的商人為安全之計,尋求城堡的保護,并在舊城堡日益擁擠的情況下,又在附近建造新城堡。這種城堡最初均為商人,隨后工匠們也住進來了。新城堡使舊城堡失色,這樣原指舊城堡的人的“市民”一詞被引伸至新城堡的居民――“商埠人”。[7]他們形成了一個基本脫撤離土地的階級。鄉村工業轉入城市工業,使工業獲得了日益發展。這樣,在分裂的,多元權力景觀、背景的西歐大陸,市民階級開始形成。
新的生產關系必須獲得一個發展空間,能夠足夠成長,創制符合他們的法制和精神。最遲在十一世紀初,萌芽商法產生了。這是商業活動的一些慣例,但卻在當時法院中無法接受,商人們為此成立了商人法庭。注意:能允許商人自己成規模的創制自己的法制,這是商人獲得發展空間的關鍵。現代法治,簡而言之,就是平等主體之間進行規則的制定和執行。而商業的本質也就是平等主體的交換關系。以這種交換關系為基礎的反映就是現代法治的體現。商品經濟究其本質而言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發生的社會化大生產,是資本的持續增進。創制符合自己實情并能讓自己利益得以維護、獲得長期發展,這乃是一種富有效率的生產關系得以發展的必要條件。而這個關系最佳的表現就是中立司法和商人自己創制。借助這一平臺,西方法律形式主義才得以發展。商人把注意力逐漸集中到規則的制定和執行上來。
城市自治運動逐漸展開。城市市民階級以其在城市中舉足輕重地地位取得了司法自治和行政自治權。世俗的諸侯對城市采取了一種親善的態度,因為這能增加他們的收入,而教會則竭立反對城市運動。城市自治繼續發展,它們相繼獲得特許狀,制訂自己特有城市的法律,自我管理,并在特許狀和在此基礎上的集體宣誓的方式構成民主管理景觀。自治中的城市就仿佛是自由市民的契約社會。據1151年的《圣康坦建城章程》的記載,市民以宣誓方式宣稱:“遵守共同的準則、服從共同的權力、維護共同的防務?!盵8]以后的社會契約論在啟蒙時期被一再宣揚,只不過是這種商業發展的必然結果而已。
在這一城市自治運動中,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1.城市自治使法律成為市民共同意志的產物,促使市民自覺遵守自己參與制造的法律,依靠法律程序解決糾紛,而不是依靠與權力遠近關系或者自上而下的權力意志來解決糾紛,這為法治社會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和行為習慣基礎,并促使人們進一步關注規則的制定,而不是執政集團的更替,從而擺脫人治的狀態。
2.城市法律的立憲性特征為運動的到來進行了預演實踐,而立憲主義、契約社會的思想也在其中醞釀著。
3.中世紀城市法確立的理性、社團資格權利平等、參與立法、客觀司法程序等原則與理念,都與近代西方法律形式化運動的的一些結構特征發生著這樣或那樣的聯系,是近代法律形式化運動的源頭之一。
4.城市自治為市民階級進一步壯大提供了良好的空間,為城市市民階極向近代市民階級的轉化埋下了伏筆。
二、從近代市民社會形成到近代法律秩序的形成和近代法律形式主義運動
作為城市自治運動的結果,西歐封建社會出現了一個新的力量:城市市民階級。在貴族、教權、王權之外又新添了一個力量。城市市民階級隨著商業的增長,越來越不滿足自身城市的狹隘,希望清除市場壁壘,建立統一規劃,維護社會安全,保護貿易自由等等之類。這一切既非孤立的城市市民階級獨立能完成的,又非貴族和教會能辦到,王權就成了唯一選擇?!皣跖c市民階層―在英國、法蘭西及其他國家―這種結合,井然有序地促進了貿易,而雙方互利。”[9]歷史表明,歐洲王權的增長,極大程度上是新興市民階級支持的結果。這樣,王權迅速增長并朝民族君主國發展。城市商業經濟的發展,動搖了莊園經濟,使貴族出現了分化,許多貴族本身就成市民的一員。這更有利于王權的集中并戰勝封建割劇勢力。
這樣,民族君主國開始出現,王權成了國家公共權力。而城市市民階級則成為了國家資產階級,近代市民社會走向成熟。
在這一漫長過程中,法律形式主義運動也得到持續發展 。11、12世紀西歐商業資本主義不斷擴展,零星地商業慣例已無法滿足商業活動,出于利益計算,商人集團特別關注經濟活動的安全性、可計算性,關注商業活動的安全保障,而法律的功能使法律受到商人集團的青睞,韋伯正確指出,城市市民就是用市民的法律意識來謀求他們的軍事和稅收利益的。[10]通過法律保護個人權利,成為商人們的共同心聲。實際上,在西歐多元權力和城市自治的背景下,那種企圖賄買行政權力的、共同漁利的方法根本行不通。只有法律才能為形式平等的商人接受。但是,商人集團需要的是適宜自身情況的商法。泰格和利維在其專著《法律與資本義的興起》一書中指出,十一世紀專業法律人員和適應商人需要的法律進入意大利,傳播到地中海沿岸,又循商路傳向北歐。而作為最具有商業精神的羅馬法最初也是沿著貿易路線產生。哈羅德?丁?伯爾曼也認為西方近代的商法和航海法雖說可以追溯至羅馬法,但其中大多數條文是經過意大利各地市的實際運用,于11、12和13世紀之后成為各地習慣法,又透過法國才被北歐各國接受。伯爾曼甚至肯定地認為商法最初主要是由商人自身完成的。[11]在這種條件下“經商成為一種有結構、能協定的活動”。 [12]威尼斯作為“科學統計之出生地”,政府對稍重要商人的資本都加以調查,并記錄。商事爭議也可由商業法庭依法而斷,律師則提供各項法律服務?!翱捎嬎愕姆ㄖ蜗到y”在威尼斯已然成形。[13]可見形式理性的法律和文化是西歐商業文明長期累積的結果。商法硬是由商人集團主要憑自身努力醞釀而出了。這種在商人集團內部逐步發展起來的商事規則慣例匯集而成的法律體系具有:規范的客觀性、準確性和專門性,適用的普遍性、統一性所顯示的跨國特征以及對權利的互惠性原則的注重。[14]總之;新的商法作為商業活動精神和要求的體現,只是再次表明商業運動的歷史力量。
與此同時,羅馬法獲得復興。當然教會作為中世紀知識壟斷者對羅馬法的系統整理以及教會法體系向羅馬法靠近,強調理性和良心,使得法律也導向理性形式主義,形成了一種新的較合理的也較復雜的書面訴訟程序,在歐洲大陸引起司法組織深刻而有決定性變革,也為社會受法律支配觀念的確立和法治增添了積極力量。
此外,各城市大學將法律作為一門科學進行研究,法律形式主義運動提供了法理養分。同樣重要地是,法學家階層和職業法律階層在研究和實踐需求的雙重作用下開始形成。律師受商人階層托請,去營造新訴訟程序,策動法律合理化發展,[15]在法律合理化之時也對法律形式主義運動進一步體現市場經濟的平等、契約自由、私權神圣等精神提供了幫助。我們知道如果不是商業力量,教會主導的法律形式主義完全可能體現另一種精神。
另一方面,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為新生的市民階級營造了適宜他們的精神世界,它們與羅馬法復興運動相匯集,不僅加速了羅馬法的傳播和接受,也強化了羅馬法中的私法精神,并為市民階級的法律意識和觀念中注入了人文精神和理性因素。
這一切合力作用加速了西方近代法律形式主義發展,并為市民社會改造國家奠定了基礎。
王權曾經因與市民階級的結盟而獲得張揚,現在市民階級在民族君主國扶養下已成長為資產階級,已不能容忍王權的恣意了,公權力為誰服務以及權力和權利的分野問題被提出。社會契約論作為解決這一問題的核心方案被啟蒙者一再宣揚。要在國家范圍內徹底實行法律形式主義,使法律成為社會的最高權威,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重要任務。這一任務最后通過資產階級革命予以完成,但這不過是一連串演化的結果而已。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形式主義運動在英國和歐洲大陸的表現形式有所不同。在英國普通法的繁鎖和形式主義成為英國人抵制專制權力肆虐的武器。1600年以后普通法律師與商人結盟開展了限制王權的司法改革斗爭,“確立大陪審團、重申小陪審團的獨立性、嚴格尊重與證人對質的權利” [16]等新的合理化訴訟程序為市社會權利平等保護,限制公權力恣意提供了必要和可能。
在大陸國家,法律形式主義與羅馬法復興結合在一起。古羅馬法的私法精神、嚴謹的法律體系和邏輯分析以及對商品活動的高度法律抽象成為大陸國家商人集團的最佳選擇。
綜上所述,社會的商業化產生了市民階級,而商業交易的本質使市民階級選擇了法律,而且是形式理性的法律,以保證行為的可計算性?!罢欠傻钠毡樾源_立了公民在形式上的平等,從而保護他們使其免受政府的任意監護之害。為了確保普遍性,行政必須與立法相分離;而為了確保一致性,審判必然與行政相分離。實際上,這兩個分離恰恰是法治理想的核心。由于他們,法律制度應該成為社會組織的平衡器。[17]”
從這一過程看,社會結構的商業化發展需要一個足夠發展空間和時間。社會商業化是法制現代化的歷史前提,而法制現代化則為社會商業化持續增進,最終使社會由封建體制轉型為現代資本主義商業體制提供了必要保證。而工業革命則是生產力在適宜的生產關系中得以飛躍的結果。西方現代社會的形成離不開商業化和法制現代化的關聯關系。正是在社會商業化和法制現代化關聯互動的基礎上產生了現代社會。這是西方現代化合理的歷史結論。
由此可見,一個國家的社會結構的商業化程度對現代法制轉型起了決定性作用。而現代法制又是保證社會商業代突破傳統體制的必要條件。傳統社會結構在多大程度上適宜商業化,是決定該國法制現代化的根本因素。如果沒有社會結構的商業轉型,法制現代化則很難做到名實相符。而如果抽去了現代法制的市場精神、商業內容,那么這樣的法制還能被認為屬于“現代”的嗎?因此法制現代化的成敗關鍵在于現代法治的本土根基的構筑。社會結構的商業轉型、支撐現代法治的民眾力量則是現代法制的本土根基。
三、結語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現代化是一個多層面的變革概念,是生產方式、生活狀態和精神狀態發生史無前例地飛躍的變革過程。社會結構的商業化是生產關系層面的現代化,法制現代化是的現代化,而工業化則是就生產力層面現而言的,三者互有關聯。一個社會的傳統社會結構是否適于商業轉型,是決定該社會現代化難度的關鍵因素;法制現代化不是孤立的社會現象。它是伴隨著特定國家或地區發生的,以社會商業化、工業化為基本內容的現代化進程,從而固有的法制系統向以形式合理性為精神向導,體現市場經濟價值追求的法制系統的轉換過程。其基本功能在于保證社會商業化、工業化過程的順利進行。一般說來,一國的法制是以法的形式對該國政治、經濟、文化等諸秩序的總的確認。離開了該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實際秩序,侈談法制是一種荒謬和妄想。法制現代化也是如此。它的最終目標也就是建立起一套與市場經濟、工業社會相適應的法制系統。因此,對于象中國這樣外源型國家,在法制現代化過程,應更加注重現代法治本土根基的構筑以免使法制現代化浮于表面,名不副實。其次,現代化是一個民族性與世界性的矛盾運動過程?,F代化是世界的,因為自工業革命以來,越來越多地國家,不管愿不愿意都被納入這一進程;以貨幣為紐帶的全球商業化挾大工業、高科技之勢令非現代國家無法抗拒。現代工商文明已突破地域界限, 不再象古文明深受地域限制從而只能是地域性文明。工商文明可以在世界各地安家落戶,雖然最終的表現形式不同。各國或地區的現代化起點即內、外部條件不同,必然形成不同的民族特色。這種條件,不僅指特定國家或地區的文化背景,更是指傳統社會結構對于工商文明的容納度。這決定了該社會轉型的模式和難易、快慢程度。法制現代化作為現代化的一部分,也不例外。
參考文獻:
[1] [比]亨利?皮朗《中世紀歐洲經濟社會史》樂文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1頁。
[2] [美]威爾?杜蘭:《世界文明史――信仰的時代》(中)幼獅文化公司譯東方出版社1999年版,第788頁。
[3] [美]詹斯?W?湯普遜:《中世紀經濟社會史》(上)耽淡如,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302頁。
[4] [5] 參見[比]亨利?皮朗《中世紀歐洲經濟社會史》第16頁。
[6] 參見黃仁宇:《資本主義與二十一世紀》三聯書店1997年5月第1版第81頁。
[7][8]分別參見[比]亨利?皮朗《中世紀歐洲經濟社會史》第一章、第39、48頁。
[9] [英]泰格、利維:《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紀混譯學林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第135頁。
[10] 轉引自公丕祥:《法制現代化的理論邏輯》第175頁。
[11] [13]參見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革命》第十一章。
[12] [14]黃仁宇:《資本主義與二十一世紀》第83、84頁
[15] 參見[英]泰格、利維:《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第119和155頁
[16][英]泰格、利維:《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第256~257頁
[17][美]昂格爾:《現代社會中的法律》,吳玉章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47頁。
法制報道就是社會生活各方面新近發生的與法制相關的、有新聞價值的事實的報道。所謂法制,概括地講就是國家的法律和制度。現在,法制報道的對象范圍早已超出了政法部門,包括了社會生活各個方面與法制有關的一切內容。因為從我國現實情況看,能與國家法律、制度相聯系的事物,其范圍決不只限于國家立法、司法、法律監督這些專業部門的活動,而是涉及億萬人民生活的各個方面。它大到包括國家和社會主義民主建設領域,市場經濟法制領域,小到家庭婚姻以及衣、食、住、行,娛樂等方面的法制問題。
另一方面,法制新聞報道是我國民主建設過程中一項重要任務,也是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途徑。法制報道擔負著向人民群眾宣傳、普及法律知識的任務,為增強全民的法律素質而提供服務。因此,不斷增強法制報道對社會、廣大群眾的法律服務,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那么如何寫好法制報道呢?根據多年的報道實踐,下面談談自己的體會。
1 以法律為依據面向整個社會
法制報道已經形成了獨具新聞規模的報道類別,逐步總結形成了“立足政法口,面向全社會”的報道原則。這一原則也同時體現了報道的范圍,它要求,要以政法口為法制報道的依托,有所重點的反映政法戰線的新形勢、新精神、新成就;國家依法治國的新特點、新動向、新經驗,還有政法戰線各種人物的新風貌,以及人民群眾對政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同時又要開拓新領域,面向整個社會,深入社會生活各個方面。
目前,新聞媒體的競爭也日趨激烈,受眾的求知欲日益擴大,文化水平日益提高,能否最大程度的滿足受眾的需求和興趣,已經成為新聞媒體生存與發展的關鍵因素。而法制報道以其本身新奇有趣,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特點,必然會成為人們所喜聞樂見的題材。因此,作為一位新聞工作者要把法制報道,作為一項長期基本任務緊抓不放,列為報道工作的重點之一。
我國的法律從原則到具體程序,都是為了保護人民,懲罰罪犯,防止濫用權力和避免錯誤,使人民受到教育,并使法律知識得到普及。因此,采寫法制報道必須有法律根據,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力求避免發生黨政權限不分,“以黨代政”、“以政代法”等情況出現。
2 以事實為依據措辭要嚴謹
為保障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作為一位新聞工作者要運用輿論力量,造成一種氣氛和耳濡目染的環境,使廣大干部群眾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因此,采寫法制報道要準確掌握事實,報道的事實必須同整個法律活動對事實的調查和認定過程保持一致,既不能先入為主,更不能憑情感寫新聞。因為法制報道的事實,涉及到國家機關和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甚至關系到無辜公民的人身安全。所以法制報道,在一般情況下都要在事先經過司法機關分析、鑒別和認定之后才能發出,以保證其實性和準確性。當然,也有另外一種情況,如一罪兇的罪行昭彰,人民深受其害,并且很多事實已經非常清楚明了,除一些仍需在法庭審理中繼續調查的問題之外,也是可以對其罪行在報紙、電視報道的。
采訪的事實準確了,寫報道時還要依據法律而寫。報道的語言表述,要做到準確、通俗、生動、健康。從行文提法到遣詞用字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對讀者不懂的法律專有名詞,在新聞中進行解釋時一定要準確恰當,切不可以“似是而非”或含糊其詞的語言出現。否則一字之差,謬之千里,就會產生不良的后果。
法制報道面對的是一個特殊的對象,同其它行業相比,法制機構的工作內容和形式總是受制于某種強制性的規范,處處表現在嚴謹性,需要接近它的人熟悉并遵循它。另一方面,又常常是一些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的匯集點,有著豐富的新聞源。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程,我國法制建設不斷發展,各種法律條款越來越完善,法制報道的領域越來越廣闊,重要性越來越明顯。通過法制宣傳,不僅使廣大人民群眾知法、懂法、守法,而且能夠掌握法律這一利器,維護社會秩序,同一切違法行為進行斗爭。
3 注意保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