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行政監督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1.非法行醫未能根本遏制
非法行醫首先以無證行醫最為常見,主要是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黑診所”的診療活動,與無行醫資格的游醫、假醫,以及借助虛假宣傳招搖撞騙,或打著醫學科研、包治神效等幌子誤導和欺騙患者的診療活動;其次是醫療機構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或者出租、承包科室,超出許可登記范圍執業,利用B超非法鑒定胎兒性別,及選擇性別地進行終止妊娠手術等行為。非法行醫未能從根本上遏制,還與一些群眾就醫安全意識不強,加上科普知識缺乏,貪圖方便、省錢、省事,特意到非法行醫處就診或自愿接受其治療存在直接關系。監督機構在處罰取締中就常因為法不責眾而不了了之。統計顯示,近十年來全國各縣鄉鎮共取締無證行醫達25.1萬戶次,吊銷醫師個人行醫證照1110張,有3201戶的醫療執業許可證被吊銷。值得注意的是,基層非法行醫行列中還包括一些由于制度變革未及時規范的無證診所與行醫人員。此類診所與人員又分為兩類,一類是1994年原衛生部頒布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前已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登記許可證照者,由于《條例》未對他們如何有效銜接過渡作出明確規定,《條例》實施后又因其本身年齡大、文化程度低等原因至今仍未取得執業資格,從而導致一直處于無證行醫狀態。另一類是隨著城鎮化改革的加快,近些年來許多地方的村子改為居民區,原已取得醫療執業資格的鄉村醫生,必需按照在城鎮實行的《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申領新證,不再適用《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而這些村改居后的鄉村醫生,大多也受年齡與文化程度限制很難考領醫師資格證書,因此也無法取得執業許可證。結果,這些診所和人員都變成無證行醫。而他們實際上長期就在本地行醫為生,得到當地群眾的認可,加上當地醫療衛生服務的需要,要加以取締都比較困難,進行也有難度。事實上他們與社會上到處流竄的非法行醫者有所區別,屬于歷史遺留問題,如何處置還待進一步研究。但無論怎么說,非法行醫的泛濫,特別是那些招搖撞騙的江湖郎中到處流竄,近些年來已引起社會公憤。一是它威脅著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于大多數都沒有行醫資質,沒有專項技術設備,缺乏醫療防范意識和急救措施,以及藥品來源不明和質量低劣,導致醫療事故頻發,對就診者造成傷害,甚至給患者造成無法挽回的嚴重后果。二是它擾亂了正常的醫療市場秩序。非法行醫者常常以營利為目的,隨便設點開設診療科目。這些行醫點雖然投資少,條件差,設施簡陋,卻收益快,可以逃避衛生執法人員的檢查,迅速擠占醫療服務市場,造成衛生市場的不對稱性,擾亂醫療服務市場管理秩序。三是它增加醫療糾紛概率和影響社會穩定。非法行醫者往往無法保證醫療質量,誤診、漏診經常發生,常常延誤疾病的最佳治療時機,從而導致嚴重后果,造成醫患沖突頻頻出現,并由于缺乏有效監管,一旦發生事故糾紛,往往溜得很快,采取逃跑與躲避的方式,極易引發。
2.虛假醫療廣告監控不力
虛假醫療廣告泛濫,是長期以來公眾對有些媒體與醫療機構罔顧社會公德的一大不滿。由于受經濟利益的驅使,這一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現象幾度泛濫成災,甚至像魚鱗片一般貼滿大街小巷與居民住房的樓房門壁。后來雖然幾經懲罰打擊有所收斂,但時下仍不時有醫療單位與一些媒體唯利是圖,見利忘義,置國家法律法規和道德準則于不顧而見諸報刊電視,引誘病急亂投醫者上鉤。比如,福州市衛生監督所聯合工商部門曾對醫療廣告市場進行過一次較大規模的整治,共監督檢查醫療廣告52件,其中違規的達39件,占75%。違規廣告行為主要表現有:未經批準擅自刊登,擅自變更醫療廣告證明內容,夸大宣傳藥品或療法的功能、療效,文句中出現根本不存在或不可能做到的醫效,如“祖傳秘方”,“藥到病除”,“名醫傳授”,“治愈各種疑難雜癥”等用語,或者出現“XX博士、專家”等醫學高級專業技術職稱頭銜。時下,隨著人們經濟收入和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愛美之心趨于普遍,一些行醫者則開始做起非法醫學美容、美體服務牟取暴利的美夢而進行虛假宣傳,在一些媒體上明目張膽地自吹自擂,誤導消費,這是基層衛生行政監督值得警惕的又一個新動向。
二、監督不到位的主要原因在于體制本身還不健全
從實際情況看,基層醫療衛生行政監督中存在的上述問題,都無不與監督體制存在漏洞缺失有關。
1.相關法律法規仍有缺失
自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各領域開始全面改革開放以來,新出臺的醫療衛生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相當多,但由于新情況不斷出現,以及時間跨度大等原因,導致其中有些法規變得相對滯后,相互難以銜接,甚至出現矛盾,不能切實解決醫療衛生服務行業冒出的新問題,難以對一些違法違規行為起到規范作用。例如,《條例》是1994年頒布的,其中有些內容就與后來的實際情況不相適應。如向社會開放的部隊醫療機構監管職權的歸屬問題,醫療機構區域設置規劃與市場經濟發展的關系問題,危重病人因某種原因拒絕搶救的醫院法律責任問題等,《條例》當時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還如,《條例》的某些條款與后來新的一些相關法律規定銜接不緊,如醫療機構的犯罪行為與《刑法》的規定不太一致,《條例》規定的衛生技術人員與《執業醫師法》中關于醫師執業資格的規定存在矛盾,醫療廣告與藥品宣傳廣告的專門法規與《藥品管理法》和《廣告法》之間有的條款前后不對應等等。此外,近些年來的一些新形式的衛生醫療活動,法規上尚存在空白,無法可依。如社會上以義診、體檢、免費體檢等名目,從事醫療活動、推銷藥品及各種治療儀器械等現象,就找不到明確的法律規定。又如,《執業醫師法》到底適用不適用無醫師執業證書人員,《條例》中的“醫療機構”究竟怎么界定,以及這兩個法規在取締、打擊非法(無證)行醫行為時調整范圍怎么認定等,在執法過程中也都爭議很大。再如,在《執業醫師法》《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均未對被衛生監督機構沒收后的藥品器械的保存處置作出相應規定。因此,盡快填補或完善有關法規,也是當前加強醫療衛生行政監督的一大迫切需要。
2.機構與職能尚未理順
目前全國承擔醫療衛生監督職能的主體有兩種,一種是衛生行政部門,由衛生廳(局)的醫政部門直接進行監督管理,另一種是移交或部分委托給專門的衛生監督機構。例如對醫療市場的執法監督移交給衛生監督機構,而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校驗工作仍留在衛生行政部門。不同的省市主體不同,同一省市的縣區也不盡相同。體制的不統一,執法分散,使監督有時無法有效統一實施,監管效率變低,力度減弱,效果轉差。機構與職能沒有理順,也使得衛生監督在日常工作中與公安、工商、藥監等部門的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協調變難。在實際生活中,醫療衛生行為常常涉及房屋出租、流動人員管理,及計劃生育、醫療廣告、藥品管理、醫療糾紛等問題,甚至涉嫌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查處等,都與這些部門的履行監管職責有關。如果本系統自身都不統一,政出多門,各自為政,那與其他部門密切配合就會變得更加困難。我國目前專門從事衛生行政監督工作的人員共有以下三種身份:第一種,實行公務員管理,約占3.3%;第二種,參照公務員管理,約占16.3%;其余絕大部分屬于事業單位編制。衛生監督人員身份的多樣化,反映了衛生行政監督機構的性質和地位不統一,難以制訂統一的法律法規,也表現了衛生監督體制改革的不徹底。當然,把其中大量人員列為事業編制,從政府精簡機構的角度考慮有道理,但對于衛生行政監督而言,如果長期名份不全或沒有名份,肯定會給工作帶來不利影響。眾所周知,我們的醫院多數是公辦,如果對他們實施監督的不是行政部門及其公職人員,就有“名不正,言不順”之嫌,工作也較難開展。同時,在實施衛生監督執法過程中由于身份不明確,權威性必然受影響,乃至引起暴力抗法。
3.隊伍和人員數量素量缺保證
由于對衛生行政監督的機構和人員編制沒有統一規定,這一方面基層存在的第一個普遍問題就是執法力量不足。據筆者統計,目前全國衛生行政監督人員雖然達94000多人,但越往任務更為具體艱巨的基層人數反而越少。以福建而例,目前省衛生監督所編制80人,在編70人;南平市50人,在編42人;到了延平區這一級,編制反倒僅18人,因人手不夠,只好聘請4個兼職人員。據此可以看出,越是基層缺編越明顯。基層直接面對成千上萬個監督對象,五花八門的醫療活動,監督執法任務十分繁重,不僅要承擔縣(市、區)鄉(鎮)村(居)的醫療衛生監督工作,而且還要承擔傳染病和其它衛生監督工作。在人員嚴重不足的情況下,要使監督工作的質量有保證,就需要每名監督人員付出更大努力。實際上由于人手緊,基層很多衛生監督機構長年疲于應付,難以積極有效地對越來越多的行醫人員與頻繁的行醫活動實施嚴格監督,與政府和社會的要求也就常存差距。根據《衛生監督體系建設與發展研究報告》測算,按照履行職責的需要,基層衛生監督人員與實際需要之間普遍存在34%以上的缺口。尤其在當前需要集中力量切實整治醫療衛生服務秩序之際,人員數量不足顯得尤為突出。若不能得到及時解決,監督不力,監督覆蓋率低,監督質量不高就難以避免。基層衛監隊伍人員存在的再一個問題是素質整體不高。基層醫療衛生行政監督始于改革開放以后,起步晚,起點低。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各縣區衛生執法監督所成立以前,公共衛生監督執法由各地防疫部門承擔,醫療衛生監督執法沒有專門的執法隊伍,職責主要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醫政科承擔。此后按上級要求實行機構改革以后,各地剛成立的衛生監督所為解決工作人員問題,采取權宜之計,一部分人直接從原衛生防疫站劃轉過來,但他們以前從事的都是公共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對醫療衛生監督比較陌生。另外,則降低準入門檻,放寬錄用要求,從外單位調入或從社會錄用。由于這一歷史原因,迄今為止,基層衛生監督隊伍總體上學歷層次偏低,知識結構不合理,專業人才缺乏,能力素質普遍有待提高。不少人是改革之初涌入衛生監督執法隊伍的,甚至是無大學學歷、無職稱、無專業技術的“三無”人員。據統計,2008年時縣級衛生監督員中曾有43.3%僅是中專或高中學歷。少數學歷高知能強的年輕人由于社會地位不高、收入少而外流,呈現人才流失的“剪刀差”趨勢,使隊伍構成更不合理。加上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沒有到位,外出學習機會偏少,即使沒有流出,也是知識更新慢,觀念陳舊,工作在低水平重復。工作人員知識能力這種結構顯然很不適應新形勢下醫療衛生行政監督的需要。
4.經費投入不足
基層衛生行政監督目前存在的又一突出問題是財政投入不足。衛生行政監督屬于純公共產品,理應全部由公共財政埋單。但基層各地政府的財政投入普遍偏少,使執法監督工作連必備的交通、采證等物力配備都存在缺口,直接導致監督頻次不夠,覆蓋面不廣,監督質量得不到保證。另一方面,也使得衛生監督人員的勞動價值得不到應有體現,有的地方甚至連人員工資都沒有保障。為彌補經費困難,有的縣區只好巧立名目,靠行政收費來補充。據權威人士調查,長期以來基層政府對衛生監督的籌資職能嚴重缺位,由財政完全提供經費的僅占所調查機構總數的18.2%,有35.8%的基層政府只承擔衛生監督活動所需經費開支的50%,有0.5%的機構國家財政完全沒有投入。即使在能夠完全承擔的地方,其投入也離切實履行監督職能的需要有較大差距。有學者調查溫州市衛生監督機構財政情況后指出,目前衛生監督機構的預算外收入占到其全部收入的30.46%(審批、監測、培訓、體檢、檢驗、罰返等),地市級衛生監督機構財政撥款的87%用于人員和社保經費,縣市級則超出100%,幾乎沒有任何業務經費。經費缺乏保障,導致很多基層所站平時要用較多精力搞創收來維持業務工作開展和職工福利待遇,不能認真全面地開展監督活動,有時連正常的監督行動都顧不上。當然,不可否認,衛生監督體制還不健全也不排除其他一些社會不良因素的影響。比如,由于醫政監督工作所管理的對象絕大部分是本系統的單位和人員,關系網錯綜復雜,人情壓力重重,在監督中有的人難以突破“關系網”、“人情網”的壓力,認為走走過場、擺擺樣子就行了,不必動真格。于是,實施約束、申誡或處罰,有時表面看非常嚴厲,力度很大,處罰金額不小,但隨著工作的難度的增加,被監督者抵觸情緒趨大,“雷聲大雨聲小”、“君子動口不動手”等現象也就隨之出現。開始時是聲勢浩大,聲色俱厲,到后來則虎頭蛇尾,一切好商量,隨意性變大,個人感彩漸濃。變成執法雖嚴效果卻差,影響監督的公信度與有效性。
三、福建省南平延平區的實證分析
延平區醫療衛生行政監督雖然與全國一樣已大體走上軌道,并頗有成效,但存在問題及成因也十分明顯,較有代表性。
1.監管的體制性矛盾突出
自2010年開始到現在,南平市的10個縣(市、區)中只有1個將醫療機構行政許可和衛生監督執法全部移交衛生監督所,有4個只是將醫療衛生監督執法移交給衛生監督所,有2個只將打擊非法行醫專項整治工作移交給衛生監督所,其余的3個縣(市、區)則仍全部留在衛生局。這種不一致的情況使各縣(市、區)執法主體多元化,執法主體與執法隊伍分離,執法模式不統一,常導致衛生監督職能時有交叉,執法機構不一,執法尺度不一,工作要求不一,辦事效率不高,難以有效地集中力量統一行動,以爭取更為有效的監督效果。在延平區,由于對區內衛生機構的管理職能權限大多仍保留在區衛生局手中,如醫療機構的設置和許可審批注冊、登記等,所以,區衛生監督所為了監督的權威性,在監督中便多以其名義行使職能。這樣,監與管脫節,關系變得十分不順,監督顯得缺乏力度,無法從源頭上控制醫療衛生事故苗頭。衛生局對醫療衛生活動既管理又監督,實則是自管自監,“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監督執法也就勢必“打折扣”。如在對一些醫療衛生行為實施監督時,有的醫務人員就認為都是一個系統的,何必那么較真。還如,對監督執法人員提出的意見,有的醫務人員就不夠重視,能應付就應付。結果,都使得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在本系統醫療機構貫徹不到位,難落實。
2.監督執法主體力量薄弱
目前延平區轄區人口約50萬,屬于監督對象的醫療機構共有292個,其中醫院2家,疾病預防控制中心1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站)18家,鄉鎮衛生14家,村衛生所230家,個體診所及其它醫療機構27家。同時,全區的醫療衛生、傳染病衛生、飲用水衛生、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等也離不開相應的監管。而區衛生監督所目前在崗的18人中女性占17個,其中有醫學預防本科學歷的僅1人,護理專業專科畢業的1人,其余皆為中專以下非專業學歷人員。面對需要實施有效監督的大量機構和人員,衛監所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時常有點跟不上;加上體制不順,以及知識更新機會少,經費不足,監督手段落后,完成各項監督任務就經常顯得吃力繁重。無可否認,延平區的醫療衛生行政監督有時難以到位也存在一些客觀原因。例如,監管對象多數分散在偏僻的農村,且多路途較遠,以及鄉鎮衛生院普遍“缺醫少護”,常不得不使用一些非衛技人員,有時默認超許可診療活動,監督中出現疏漏等就在所難免。還比如,現在的一些無證診所流動性極大.一般都隱藏于城鄉結合部和鄉村及居民區的樓院內,非法執業者又多為外來流動人口,居無定所,來去無蹤。為逃避執法部門的打擊,他們往往采用“游擊戰術”,經常在住處附近變更診療場所,且診療場所與藥品存放處也不在同一地點,這也給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查處帶來一定的難度,當衛生執法人員離開現場后,他們又照舊行醫,無法加以取締。
四、加強基層醫療衛生行政監督的對策思考
為了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深化基層醫療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建立健全其相關法律法規與執法監督體系,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質量、合理用藥以及醫療廣告等實施的有效監管,顯然勢在必行,十分迫切。
1.規范監督責任,理順監督職能
實踐說明,基層醫療衛生行政監督在實際工作中存在缺位、錯位和越位現象,原因之一是執行主體不一致,上下工作不對口,信息溝通不暢。因此,首先應該進一步明確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監督機構各自的職能,統一實行管監分離,政事分開,各司其職,將衛生監督所作為衛生行政部門內的一個職能機構,或者作為單列的行政機構。今后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的一個方向,就是要把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單位轉為行政機構。這樣,既有利于切實解決執法主體不清、職能交叉等問題,也有利于衛生行政部門抓好行業管理,真正當好“裁判員”,提高行政效率。如果再繼續什么“委托執法”,顯然無益于減少行政管理重復運轉環節及消除多頭執法等弊端,也不符合事業體制改革的趨勢。理順了機構和職能的關系,監督人員目前存在的身份混亂問題,就可名正言順地加以統一,即宜于一律轉為行政編制,人員實行公務員管理。改制后由于同樣都由財政開支,不但不會增加財政負擔,還有利于整合衛生資源和轉變行政職能,提高行政監督效率。現代西方發達國家行政管理改革的一條重要經驗,就是將政府的決策與執行職能逐步分開,縮小政府組成部門及其決策人員的規模,適當擴大行政執行人員規模,進而提高行政決策科學性,加強專業監督力度。
2.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
基層的衛生監督工作也要靠人來做。建設一支能適應醫療衛生市場需要的結構合理、素質過硬、業務精湛、廉潔自律、秉公執法和辦事高效的監督執法隊伍,是搞好基層醫療衛生監督工作和保障人民健康的關健。因此,首先應該滿足監督人員數量的合理需要,參照原衛生部關于按“轄區每萬名常住人口配備1-1.5名衛生監督員的標準,測算所需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編制”的規定,配足配齊工作人員。其次要調整衛生監督隊伍結構,增加臨床醫學、法律學、公共衛生管理學等相關專業的人員,讓熟悉醫療流程、懂得醫療市場管理的專業人員從事醫療衛生監督工作,提高監督效率。為此,一要嚴格把好入口關,聘用人員時應嚴格按照原衛生部《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把“遵守法律和職業道德”、”具備衛生監督相關的專業和法律知識”、“經過衛生監督員崗位培訓并考試合格”、“新錄用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五個條件作為標準,公平競爭,擇優錄取,配齊配強隊伍,從源頭上為建立負責任、有活力的衛生監督隊伍奠定基礎,盡快適應當前形勢和任務需要。二要重視培訓輪訓。基層醫療衛生行政監督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即使接受過高學歷教育,隨著醫療知識和技術的豐富與發展也會老化。所以,為適應衛生行政監督工作的新要求,要通過各種形式,認真實施原衛生部《2005—2010年全國衛生監督員教育培訓規劃》,及時讓他們得到繼續教育,提高整體素質就顯得必不可少。培訓輪訓的內容應該重在實際工作需要,首先是加強醫療衛生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依法監督能力;其次是充實醫政管理專業知識,真正成為醫政執法監督工作的行家里手;同時重視進行“廉潔勤政、執法為民”的教育,提升職業道德境界。
3.規范執法行為,增強內部協調
與其他行政工作一樣,加強內部管理也是保證基層醫療衛生行政監督公正與效率的重要手段。為此,也應當按照原衛生部印發的《全國衛生監督機構工作規范》、《關于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規定》等一系列文件規定,建立明確的責任制,認真履行職責,做到任務明確,責任到人。主要是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完善制約機制,建立關健崗位輪換和執法回避制度;公開辦事程序和辦事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強化服務意識,保護和尊重監督對象的合法權益;大力推進監督執法考核和過錯責任追究,不斷規范衛生監督執法行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此外,由于基層醫療衛生監督在針對具體事情或問題時多涉及到多個部門,如醫療機構進行上環、取環、結扎、人流等項目時涉及到計生部門監管,藥品、醫療器械等使用時涉及到藥監部門監督,醫療廣告時涉及到工商部門監管,非法行醫罪查處時涉及到公安部門監控等,所以,要取得實效并非只靠衛生行政監督一家機構就能湊效,更需要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這就需要加強各個相關部門的聯系協作,建立信息共享,探索協調新方法。如鏟除非法行醫這顆毒瘤,衛生行政監督機構固然責無旁貸,但如無公安、藥監、工商、監察、科技等部門配合,就很難取得效果。特別在開展一些大規模或重大的打擊非法行醫行動中,不僅要成立專門的領導小組,制訂聯席會議制度,開展聯合執法;而且要加強與基層政府、派出所、村(居)委會、城管等部門的聯系,如嚴格出租屋管理,嚴禁屋主租借場地給他人從事非法行醫活動等,才能有效化解監督人員孤軍獨進的困境,提高監控效率,使非法行醫無藏身之地。
4.增加財政投入,提供必要保障
基層醫療衛生行政監督是純公共服務,需要公共財政保障其有效運作。因此基層政府都應當按照原衛生部《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提供“衛生監督機構履行衛生監督管理職責所需的一切經費,包括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和發展建設支出”,按照財政部、國家計委、原衛生部《關于衛生事業補助政策的意見》(財社12000217號),在政府預算中根據其需要加以合理安排,保證其履行職責擁有必要經費。為了使財政投入得到保障,還應該通過立法形式在法律法規上得以固定,以防止這一方面的投入出現非常規形態變化。同時,基層衛生行政監督機構也應當按時積極向同級政府匯報說明工作需要,爭取財政全額預算安排的主動權。財政保障的一個重要體現是物力保障。針對目前基層衛生監督機構普遍存在建設面積不達標,快速檢測設備數量不足,執法取證工具和辦公設備性能陳舊,信息網絡建設落后等嚴重影響監督監測質量和執法公正性權威性的現象,基層政府也有責任按照原衛生部關于《衛生監督機構建設指導意見》規定的配置標準,積極提供監督執法辦公用房、執法車輛,以及取證與快速檢驗的設備、通訊工具、防護裝備、網絡建設等基礎設施,為衛生監督和綜合執法提供物質保障,從根本上解決“收費養人”問題。
5.依靠群眾,發揮社會監督威力
建立健全行政監督體制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迫切需要。在我國,由于政治體制的改革相對滯后于經濟體制的改革,導致行政監督乏力,嚴重影響了行政監督作用的發揮,所以健全和完善現行行政監督體制是當前行政改革的重要任務。
1行政監督體制及其主要缺陷
1.1監督主體較多且缺乏有效溝通與協調我國行政監督主體不僅包括行政組織自身,還包括政黨、權力機關、社會團體、公民等等,因而有監督主體多、方式渠道多、環節也比較多的特點。雖然各類監督主體都有監督權,但都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職權,溝通協調較少,分工不明確,權責不清晰,缺乏一個程序化、統一的有效法律規定加以制約,導致出現一系列矛盾和沖突,這嚴重影響了行政監督的有效性。
1.2監督機構缺乏應有的地位和較好的獨立性監督主體的獨立性是監督所必需的條件,是行政監督的本質特征和必然要求。在我國,監督缺乏應有的地位和必要的獨立性、權威性,影響了監督的效果。專職的監督機構大都設在政府機關內部,在體制上和經濟上都受制于人,無法達到監督效果,形同虛設。例如,在黨政機關監督體系外,司法機關客觀上由于人員編制、財政預算等問題受制于同級政府機關,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在監督同級政府時會有很大顧慮。在黨政機關內部的監督體系中,類似的問題也突出地存在,結果導致行政監察機關受到其他職能部門的制約,難以獨立開展工作,從而影響行政監督效果。
1.3行政監督的標準不明確,可操作性小行政監督應該依照法律進行,這樣不僅能夠保證監督權力的正確有效行使,達到良好的監督效果,同時也是一種制度保障和行為規范,有利于建設法治政府。在我國,行政監督的法制化程度還比較低,有關行政監督的具體法律法規比較少,而在已有的立法中還存在許多不合理之處,對主體權限職責等規范缺乏精細化,標準過于籠統,不明確,沒有對個案監督作出規定,因此還需在實踐中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1.4行政缺乏透明度和公開性行政透明、政務公開是行政監督的前提。缺乏政務公開,公眾對權力的運行情況毫無概念,行政監督也就流于形式了。目前在我國,缺乏政務公開方面的立法,沒有法律明確規定要求相關部門和人員公開其行政運行過程和政務信息,也沒有公民對政務具體活動的知情權的明確法律規定,這不僅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權,而且不利于公民監督和參與,為暗箱行政的操作提供了很大的可能性,滋生了權力和其他行敗等丑惡現象。
2改革和完善我國行政監督體制的幾點對策
行政監督體制改革的實質是相關各階層利益的重新分化和組合,這個過程必然要觸及到有關人員的既得利益,會受到各方面的阻力,將會是一個艱巨的任務,因此在改革的過程中要盡量做到保持各階層力量結構的均衡,通過力量制衡來達到效果。
2.1保持行政機關的獨立和權威,保證監督的實效性行政監督機關保持獨立,才能保證監督的有效性。我國的行政機關實行雙重領導,地位不高且不獨立、權威較小,受制于人,使得監督有效性難以實現。所以在組織上應該使現行的監督部門從行政機關中獨立出來,體制經濟上都不受行政部門的制約,只受上級監察部門上的領導,對上級組織與國家負責,這樣以權力制約權力,保證權力結構的平衡和力量的均衡,相互制約,就可以避免失衡與無效,形成一股強大的監督合力,充分發揮監督體系的整體效應。
2.2加強監督立法,明確細則標準,提高可操作性法制化是行政監督的根本要求,要從制度上預防和防治腐敗。行政監督的立法需要制定基本法規和各類行政監督機關相關法律的實施細則,并應用到實踐中去,不斷地完善和補充,使之更加符合具體現狀,增強可操作性,做到有法可依,為建設法治國家提供保障。
2.2.1要建立監督立法的框架。如確立憲法監督機制,對人大的個案監督進行規范;制定各類行政監督機關的具體法律,明確其職權、程序及方式,做好溝通協調工作;把相關問題都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出來,做到程序化和法制化,如明確監督機關的監督權,人民群眾的監督權等。
2.2.2要健全制度執行方面的機制。徒法不能自行。好的制度是根本,良好的執行力才是保障,如果不能有效執行,就如形同虛設。因此在執行的過程中要通過不斷反饋、修改與完善來保證制度的可操作性,適時建立合理的利益驅動機制來保證制度的執行。
2.2.3要完善公民參與政治的制度建設,拓寬公民參與渠道。公民參與是加強行政參與、推進政風建設的有效手段,應積極營造公民社會大環境的建設,拓寬公民的參與渠道。
2.3保證行政機關的公開透明,強化外部監督在現階段,我國政府要完善監督體制,實行政務公開是十分必要的。只有把有關的行政行為的運行過程、程序等公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將政府行為置于陽光之下,主動接受監督,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推進監督民主化進程。例如,我們可以充分發揮網絡監督的作用,拓寬信息的暢通渠道,加強人民群眾的監督意識,塑造良好的政治環境和政治氛圍,讓人民群眾更主動地參與其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更好地為我們服務。此外,還要充分發揮非政府組織的外部監督作用,非政府組織作為一支重要的力量在社會生活中的影響越來越大,應積極培育非政府組織這支重要的監督力量,明確非政府組織的法律地位,利用其優勢。
2.4提高行政監督人員的素質提高行政監督人員的素質有利于更好地完成監督任務。因此要大力加強隊伍建設,建設專業化的行政組織隊伍。行政監督工作人員的素質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質、道德素質、業務技術素質等,各種素質應該全面提高。首先在最初官員選擇的時候就要在入口處嚴把關,把監督意識與理念放在首位,保證監督人員的整體素質;其次,要通過不斷地學習與鍛煉來提高監督人員的辦事能力和效率。總之,要使監督人員的自身覺悟的提高與外在法律的約束相結合。
一、現行招投標監管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現行規范招投標行政監管主體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監管主體職能分工的主要特點是分行業分散管理,現行招投標監管體制主要存在的問題有:
1、在很多情況下,采購人、主管機關、監督機關是同一主體。監管部門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各行業職能部門各自管理部門內的招標投標。例如,建設部門招標一項工程,其執法監管人也是建設部門,一些部門濫用權利,將建設工程內定給某些施工單位中標,其他單位只是陪襯:或者是投標人之間進行串標,相互約定提高或壓低投標報價,而獲取中標資格。有的權利主體在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這導致我國公共采購領域里存在大量采取串通投標、商業賄賂、“黑箱操作”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投標的問題。
2、與工程相關的貨物和服務的采購在適用法律方面往往處于兩難境地,不論依據哪部法律,都將遭遇法律障礙。同是工程建設,由于存在工程中的貨物和服務不同的采購對象。因而同一項,目也就存在多頭管理,這一方面給主管機關提出了監管的難題,另一方面也給違法者大開了方便之門。
3、前后頒布的法律對于同一種性質的行為處罰標準不一,不利于有效遏制招投標中串通投標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例如:對同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可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兩者處罰的標準相差較大,有違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如前述案例中,串通投標取得中標權的甲公司,如果按中標金額87.5萬元處罰千分之五的罰款,罰款金額只為4,375元,在串通投標取得中標權的巨大利益面前,無法對違法行為起到應有的警示作用。
4、由于按行業主管確定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管理部門較多,在我國招投標領域,許多部門了很多不同的規定,導致政策不一。政令不暢,招投標市場被分割,也造成行業、地方保護和多頭管理、重復管理,缺乏統一的指導和協調。
二、科學地確定招投標監管主體
一個健康的招投標市場應該是按照“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立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針對當前招投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建立適合招投標市場的行政監督管理執法體制,要進行改革和完善是多方面的。包括完善法規、明確職責、健全機構、強化過程監督等,其中如何重建招投標行政監督管理執法主體是改革和完善的一個重要方面,只有建立起適合招投標市場的行政監督管理執法主體,才能更好地規范招投標市場秩序,從源頭上遏制腐敗,凈化招投標市場,促進招投標市場秩序逐步走向規范化、法治化的軌道。不斷提高招投標工作的質量和水平。由于現行按行業確定招投標監管主體存在著種種弊端,因此,應該以違法行為的性質為標準來確定招投標監管主體。
招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都屬于為達到中標目的而采取的不正當競爭手段。無論工程、貨物和服務的招投標。無論哪一個部門或行業的招投標,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是一樣的,采取按違法行為的性質確定統一的招投標監督管理主體,就能避免按行業分散管理的弊端。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政府主管市場監管的行政執法機關,監管市場交易行為,依法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商業欺詐和其他經濟違法行為是其法定的職能,也是其責任所在。因此,對招投標中串通投標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招投標人和市場,以有效保護正當競爭,并依法查處招標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按違法行為的性質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招投標統一行政監管主體,除了可以克服按行業分散管理的缺陷外,還具有如下優勢:
1、有利于提高執法的專業性和權威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使市場監管的職能。有一系列市場監管的方法和手段。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權威性。同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可以突破現有的行政管理體制的束縛,有利于建立新的招投標行政執法體制,改變同一政府部門既管審批又管監管的體制,從而將招投標行業的審批、審核與檢查監督、實施處罰分開,將分行業管理的行政執法統一起來。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十幾年來,各級檢察機關認真履行職責,依法辦理了一批民事、行政抗訴案件,通過法院再審,糾正了錯誤裁判,增強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實踐證明,民事、行政檢察監督作為一種審判活動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對于保障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有效維護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相關法律規定過于籠統,現有規定不夠科學等原因,檢察機關在履行民事行政訴訟監督職責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難。主要表現為:法律關于檢察監督范圍的規定不夠完善;檢察機關缺乏發現和了解錯誤裁判的有效途徑;抗訴案件難以及時得到再審;抗訴再審案件的審級不夠明確;抗訴再審案件改判難。這些問題的存在制約了檢察監督職能的發揮。我們認為,在司法體制改革中應當完善民事行政訴訟監督制度,著重解決以下問題:
一、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可以調取審判卷宗
“調卷難”是長期困擾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問題。審判卷宗記載了訴訟活動特別是案件審理的具體情況,檢察機關要對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監督,必須通過審閱審判卷宗了解訴訟過程和審理情況。而目前不少地方的法院,卻以法無明文規定為由,拒絕檢察機關調閱其民事行政審判卷宗,而只允許檢察機關到法院查閱或復印卷宗。根據法律規定,對錯誤的生效裁判,應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如果要求上級檢察院必須派員到下級法院所在地閱卷或復印卷宗,將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而且,檢察機關在決定是否抗訴之前,必須經過一定的審查程序,其間可能需要多次閱卷,如果不調取審判卷宗,會帶來很多困難和不便。顯然,這是不利于民事行政審判監督工作有效開展的。因此,建議在修改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時,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審查法院已生效裁判,有權調閱審判卷宗,法院應當配合和提供。
二、規范檢察機關在民事行政訴訟監督中的調查取證行為
通過調查取證,了解法院審理案件的情況以及裁判的合法性,是檢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責的重要保障。實踐中,對于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違反法定程序,程序違法是否影響了判決的公正性,以及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是否有瀆職行為等等,檢察機關只有通過調查取證才有可能了解清楚,這也是檢察機關履行民事行政訴訟監督職責的必要前提。目前,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均未明確規定檢察機關的這種調查權,在實踐中,有的法院拒絕檢察機關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也有的檢察機關開展調查取證不夠規范,影響了民事行政法律監督的正常進行。因此,應根據檢察機關履行訴訟監督職責的需要,在修改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時,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為了查明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活動與民事判決、裁定是否合法,可以向有關單位和組織調取證據、詢問證人、了解判決理由以及采取其他調查措施,人民法院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從而,使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監督調查權得以規范化和程序化。
三、明確規定接受抗訴的法院應當直接審理案件并作出裁判
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抗訴監督,只有通過上下級法院之間的審級監督才能實現。實踐中,大多數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被接受抗訴的法院函轉或裁定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影響了再審的公正性。根據司法公正的基本準則,裁判權應當由公正無偏的機構和人員來行使。原審法院作為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審判主體,與再審結果具有利害關系。雖然法律規定,法院再審本院生效裁判需另行組成合議庭,但在我國的審判體制下,真正對抗訴再審行使審判權的是法院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原審法院雖然可以另行組成合議庭,卻無法另行指定他人代行院長職責,更不可能重新組成審判委員會。而院長和審判委員會委員作為法院的重要成員,與再審案件的結果存在事實上的利害關系。檢察機關的抗訴針對的是法院的錯誤裁判,由作出錯誤裁判的法院來糾正自己的錯誤,比由上級法院來糾正下級法院的錯誤要困難得多。“任何人不能當自己案件的法官”,這也是審判制度的通例。因此,完善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再審制度,必須按照公正原則的要求,明確由接受抗訴的法院直接審理并作出裁判,防止原審法院自行再審。
四、進一步明確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
審理期限是審判程序的基本要素。檢察機關抗訴的對象是已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如果抗訴案件久拖不決,不利于社會關系的穩定,也不利于保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法院審理抗訴再審案件,原生效裁判是由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審程序審理;原生效裁判是由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審程序審理。法律同時也規定了法院啟動再審后審理一、二審案件的期限。但是,該法卻對法院接到檢察機關抗訴后多長時間內啟動再審未作規定,在辦案期限中出現不應有的空當,以致實踐中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大多數案件,法院不能及時啟動再審,導致案件長期擱置不審。而法律關于啟動再審后的前述審理期限的規定,事實上也沒有得到很好執行。因此,為了提高監督效力和訴訟效率,建議法律專門規定法院審理民事行政抗訴再審案件的期限,即人民法院應當自檢察機關送達抗訴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再審判決或者裁定。
五、將民事執行納入檢察監督的范圍
(一)規范行政執法主體情況
1、我局是法律法規授權的水土保持執法部門,持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證。
2、水土保持行政執法和執法人員未出現超越法定職權,越權執法行為。
3、現行水土保持行政執法人員持有效行政執法證件,沒有臨時工執法行為。
(二)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情況
行政處罰嚴格執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做到在規定的幅度范圍內處罰。
(三)規范行政處罰行為情況
1、水土保持行政執法人員做到嚴格依法、依程序執法,在執法中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著裝執法,亮證執法,表明身份,二人以上執法。
2、水土保持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引用條、款、項、目適當,處罰種類符合法律法規。
3、水土保持行政處罰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
4、水土保持行政處罰程序合法。按照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的步驟、順序實施行政處罰。
(四)規范行政許可行為情況
1、行政許可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行政許可,做到許可不收費。
2、水土保持行政許可做到集中縣行政收費中心網上辦結,嚴格執行“兩集中,兩到位”制度。
(五)規范行政強制行為情況
1、行政強制的實施嚴格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2、沒有出現因行政強制不當被群眾投訴、舉報的情況。
3、沒有出現因行政強制不當引發。
(六)規范行政執法案卷情況
水土保持行政許可事項和水土保持行政處罰案件,依據《市行政執法案卷制作規范要求,做到一件一檔,裝訂成卷,歸檔管理。
(七)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情況
近年來我局行政執行過程中未出現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案件,未出現被告人認定違法行為。
二、存在問題
1、水土保持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資料、案卷歸檔不規范,沒有指定專人管理、及時歸檔。
2、個別案件行政處罰執行不到位。
三、整改措施和時限
一、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現行法律對民事行政訴訟監督都有相關規定,但都不夠具體,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分歧。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檢察院對法院依照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等案件提出抗訴的,法院不予受理,在司法實踐中不能體現檢察機關的監督地位和作用。
(二)檢察職能宣傳不夠,社會公眾知曉率不高。檢察機關每年都要舉行一次舉報宣傳周及其他專項檢察宣傳活動,但在宣傳內容上往往側重打擊職務犯罪和刑事訴訟監督職能,對民事行政檢察職能缺乏經常化的深入宣傳,社會公眾,特別是鄉村農民缺少對民事行政檢察職能的了解。即使對生效判決不服,也不知道可以向檢察院申訴。
(三)案件辦理程序復雜,效果不理想。基層檢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訴案件,須經上級院審查才能抗訴,再經二審法院審理,以致當事人認為到檢察院申訴意義不大,從而不愿到檢察院申訴。民事行政檢察抗訴辦理時間長、環節多,使部分當事人對民事行政監督失去信心。現行訴訟法沒有賦予基層檢察院抗訴權,只有提請抗訴權,案件經過基層院審查后,還須報上級院審查,案件要經過上級院審查才能決定是否抗訴,程序復雜、時間漫長,致使當事人失去耐心。而法院的二審程序、再審程序相對快捷,能使案件在較短的時間處理完結,兩院比較,當事人寧愿向法院上訴或申請再審,也不愿到檢察院申訴。
(四)案件在申訴過程中,檢察機關調閱案卷困難。檢察院對已審結的民事行政案件進行全面監督,調閱法院卷宗是檢察機關開展工作的法定程序,也是檢察機關獲得抗訴案件來源的一條重要途徑和行使監督權的重要形式。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只能復印卷宗,而不能調閱原始卷宗,致使檢察機關減弱了民事檢察監督力度。對于法院再審案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派員出席法庭,不能突出檢察機關的監督地位。
二、加強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對策
(一)堅持法律至上,依法采取多方式履行民事行政檢察職能,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人民檢察院采取抗訴方式對民事案件進行監督,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而非抗訴監督方式在法律大的原則方面只是抽象的概括,卻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沒有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應用,因此,完善非抗訴監督方式的立法在當前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立法機關應不斷完善和補充民事行政監督方面的相關法律規范,最高檢、最高法應增加相關的司法解釋。首先,立法機關應進一步完善民事行政監督方面的立法,使之成為檢察機關民事行政訴訟監督的法律依據,使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最高檢、最高法應該積極采取措施,盡快達成共識,在辦理案件時限上做出相應規定,這樣可以縮短案件從提請抗訴到再審的周期,確保案件效果的實效性。
(三)加強協調溝通,使具體操作規范化。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后,工作要耐心細致,使得上訪的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得到緩和,從而挽回法院工作造成的影響,減少法院審判人員對檢察機關的抵觸情緒,不斷加強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與法院相關業務庭的聯系,定期會談、互通消息。在再審案件中突出檢察機關的監督地位,樹立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一、基本情況
1、加強對《監督法》貫徹學習的監督,增強廉潔從政意識。《監督法》是人大常委會開展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的行動指南。這部法律頒布后,市人大在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學好該部法律的同時,及時向政府提出建議,將學習宣傳《監督法》和《行政監察法》同開展干部廉政勤政教育工作緊密結合,組織開展《監督法》和《行政監察法》專題培訓。并要求在教育對象上要突出一個“廣”字,在教育形式上要突出一個“新”字,在教育內容上要突出一個“實”字,編印《黨員干部警示教育手冊》、組織廉政專場文藝匯演、向全市各級領導干部及家屬發送廉政短信以及“致全市領導干部一封信”等,深入開展廉政勤政教育活動,提高了廣大干部廉潔從政意識和自覺接受人大監督的意識。
2、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備案的監督,確保政令暢通。一是圍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業強市、環境立市目標,全面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市人大常委會先后對林權制度改革、農村稅費改革、安全生產管理、資源和環境保護、救災款物和低保資金使用等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備案審查;對創建“優秀旅游城市”、礦區棚戶區改造資金使用管理等進行了專項檢查。通過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和專項工作檢查,提出合理建議,保證了政令暢通,推動了實施“四輪驅動”戰略,確保經濟總量翻番目標的實現。二是全程監督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扎實推進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建議市政府制定《新區建設、礦區棚戶區改造、土地出讓等重點領域實行全程監督的辦法》和《關于規范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的實施意見》,規范了招投標市場秩序和政府采購、土地出讓、產權交易行為,防止了公共資源收益的部門化和福利化。
3、加強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提升為民執政的公信力。市人大常委會始終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精選題目的原則,以土地征遷、教育收費、勞動保障、環境保護、醫療衛生、涉農收費等行業、部門為重點,確定議題,開展(三查)活動,確保了《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認真貫徹實施,使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得到了較好解決。如通過開展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情況的調查,對征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了監督檢查,確保了征地補償費的全額按時撥付和發放;通過開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執行檢查,對企業勞動用工情況進行監督,督促市政府查處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追回農民工工資百萬元;通過開展《環境保護法》的執法檢查,對企業違法排污問題進行了全面調查,限期治理;通過開展教育亂收費專項調查,促進了教育“一費制”收費辦法的落實;通過開展藥品質量專項檢查,規范了藥品采購和醫藥市場秩序;通過開展涉農收費專項治理檢查,規范了涉農用水、用電、建房、計生等收費行為,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
4、加強政行風建設監督,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一是結合開展(三查)活動,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勤廉情況一并監督檢查,督促監察機關開展經常性的勤政廉政巡查,強化行政效能監察。二是開展《監察法》執法專題檢查,聽取監察機關查處公務人員違紀違法和失職瀆職問題,切實維護行政紀律。二年來,督促監察機關開展各種政行風監督檢查活動,提出整改措施;有數名干部受到責任追究,幾個單位被取消評先評優資格,使軟環境有了極大改善,為招商企業搭建了良好的發展平臺。
5、加強行政效能監督,建立勤政高效法制政府。一是建議市政府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推進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市政府組織專門力量,先后三次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清理,使行政審批項目大幅減少,降低收費幾十項。二是督促政府深化政務公開。圍繞“人、權、錢”三個重點問題,擴大群眾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三是建議實行服務公開承諾制。行政部門對服務項目全面對外公開承諾,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向社會公開辦事服務承諾,社會反映良好。四是建議設立新區政務服務大廳,將行政審批項目納入政務中心統一辦理,實行“一站式辦公”、“一個窗口服務”、“一條龍審批”等便民、利民措施。通過上述工作,減少了審批環節,縮短了辦事時限,提高了辦事效率。
二、存在問題
通過開展調查研究,依法行政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是:
1、監督意識還不強。個別常委會組成人員監督意識不強,監督的主動性不夠,不善于調查研究、對問題不求甚解,研究不深,分析不透,自身業務學習不夠,監督水平不高。
2、監督魄力不足。工作中瞻前顧后,縮手縮腳,怕越權和越位。將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銷等剛性監督手段棄之不用,審議發言隔靴搔癢,不痛不癢,監督魄力不足。
3、對《監督法》的學習和宣傳不夠。個別行政執法部門對《監督法》的立法意義認識不足,學習宣傳不夠,依法主動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不強。
三、幾點建議
依法行政監督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緊緊圍繞貫徹執行《監督法》這條主線,加大行政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力度,強化監督意識,提高監督能力;努力做到依法監督、敢于監督、勤于監督、善于監督,確保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為實施“四輪驅動”戰略,促進經濟總量翻番作出應有貢獻。
一要加大法律宣傳貫徹的監督力度。把《監督法》和《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律的宣傳貫徹納入全市普法總體規劃,統一安排,統一部署,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等宣傳工具廣泛宣傳,讓社會各界都了解人大依法監督的職責,增強對人大依法監督重要性的認識,支持人大常委會開展依法行政監督工作;要增強行政機關自覺接受人大依法監督的意識,加強與檢察院、法院、審計等相關部門的聯系,形成依法監督的合力,提高依法行政效率。
二要加大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工作力度。按照《監督法》規定,健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流程,嚴把文件審核關,確保文件內容的合法性、執行的可操作性,減少制作的隨意性;要完善和規范行政監督檢查機制,做到專題檢查和經常性監督檢查相結合,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管理能力。
三要加大行政效能建設的監督力度。建議市政府要加強《行政復議法》的貫徹執行,暢通行政復議渠道,搞好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程序銜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訴權。要監督市政府認真執行重大決策規則,全面落實聽證、公示、和重大事項社會風險評估制度;督促市政府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化政務公開的內容、方式、時間和程序,加強新區政務中心建設,完善服務功能,簡化辦事環節,縮短辦事時限,方便群眾辦事,努力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
關鍵詞:行政執法;監督;分析;對策
一、行政執法監督的含義、特征及作用
(一)行政執法監督的含義
廣義的行政執法監督包括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媒體輿論等多方面的監督,狹義的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內設的負有監督職責的部門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規范進行監察與督促并對違法行為予以糾正的活動,本文研究重點在后者。
二、當前我國行政執法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我國行政執法監督的現狀仍然不樂觀,特別是在食品安全管理、價格管理、旅游市場管理、城市管理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領域的行政執法監督明顯不到位,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監督人員素質不高,制約監督效果。一些行政部門的執法監督人員理論知識水平和工作能力不高、思想素質不到位,存在“外行監督內行”現象以及失職瀆職、、監督不當等,制約了行政監督的效果。
(二)主動監督有所弱化。個別執法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從本地區、本部門利益出發開展執法活動,把執法職權作為生財的“后盾”,出現“有利亂作為,無利不作為”的狀況,內設的監督部門也不可避免地如同虛設,只有被媒體曝光后才啟動問責。
(三)責任追究力度不夠。一些執法單位的問責多數僅停留在績效考核、通報批評等內部處理上,懲處力度不大,存在以教代罰甚至以罰代刑,“烏紗帽”、“鐵飯碗”很少觸動,執法人員行政執法違法的成本低,風險小。
(四)監督主體獨立性不夠,制約監督效果。作為行政監督的重要力量,行政機關內設的行政監督部門不獨立,甚至與執法部門受同一領導分管且存在機構規格低、人員少等現象,導致監督工作監督缺乏力度。
(五)缺乏事前預防。監督工作的重點偏重于追懲性、補救性的事后監督,沒有把事前預防作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目標,造成被動的不利局面。
三、我國行政監督存在問題的對策分析
從現實情況看,解決以上行政執法監督問題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加強立法建設
國家層面要加快行政監督立法,制定統一的執法監督法律或行政法規,重點是操作性強、實踐迫切需要的《行政監督程序法》,以立法形式明確監督主體的權限、職責、地位及活動范圍、方式、程序等;同時,地方政府人大可以以地方法規形式完善《監督法實細則》等,使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的軌道,避免監督無據、監督隨意、監督不力問題。
(二)提高行政監督機關的獨立性
各級政府通過探索建立執法監督部門(或法制員)委派制或派駐制方式,將從屬于行政執法機關內部的監督主體相對獨立起來,在人事、財政上由上級政府任命和解決,由上級政府統一考核并對上一級政府負責,以解決同級監督部門不敢監督、不好監督的問題。
(三)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
將行政執法責任制作為新形勢下各級政府機關探索和完善行政權力規范運作與強化監督機制的著力點。
一是確定每個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職責權限、執法標準、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保障實施的措施,明確每個工作節點所對應的各項質量標準、時限要求、監督內容等,同時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辦理、誰負責”的原則,確立執法單位主要負責人為依法行政的第一責任人,將執法權力與責任緊密掛鉤;
二是完善執法責任考核評議機制。科學設定評議考核體系內容和考核的量化標準,如執法隊伍能力標準、行政執法投訴率、敗訴率等量化指標,通過評議考核,全面、客觀、公正評價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全過程,達到激勵先進、鞭策后進、懲處違法違紀行為、監督執法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行政、提高執法效率和執法水平。
三是落實行政執法公開明示制度。將各項行政執法活動以及違反公開明示規范的責任追究等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公開明示,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達到防止腐敗,杜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以情代法,徇私枉法等“人治”現象。
四是完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執法行為過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造成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產生社會不良的,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主管人員應明確承擔的行政責任,實現行政執法從“權力行政”到“責任行政”的提升。
(四)落實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和備案制度
通過落實事前審查和事后備案制度將監督關口前移。一方面,監督部門對執法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前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并提出意見。另一方面,落實備案制度。行政執法機關在重大行政決定作出后及時報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主動接受執法監督,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侵權和行政爭議案件的發生。
總之,只有強化監督機構自身建設,完善執法監督理論體系,落實具體實施保障制度,才能更好發揮行政執法監督在規范行政執法,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保障作用。
參考文獻:
[1]溫龍行.我國行政監督的疏漏及其對策[J],政法論壇.2003(1):04-05
[2]薛瑞漢:《完善我國行政問責制的對策建議》,云南行政學院學報,2007(2):22-25
關鍵詞:行政執法;審計監督;法治政府建設;作用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01-000-02
黨的十以來,特別是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針對依法治國提出了新的發展要求和戰略部署。新形勢下,法治政府的建設被賦予了新的內涵和意義,法治政府將與依法治國和構建和諧社會緊密聯系。
建設法治政府必須把依法行政作為政府權力配置和運行的基本原則,把提高制度建設質量、確保法律實施、嚴格各項監督、轉變政府職能作為重要舉措,并加以貫徹落實。但不可否認,受歷史、體制等因素的影響,現階段依法行政的質量、水平、標準還不高,依法行政體系建設還不完善、成熟。這些問題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法治政府的建設進程,影響法治政府的建設步伐。
為此,需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管理制度,加強行政監督,以保障行政權力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運行。與此同時,審計監督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的一項監督制度,是黨和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更是將其列為“監督”之一,在推動完善國家治理、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促進反腐倡廉、推動民主法制建設等方面發揮積極成效。審計機關作為審計監督的職能部門,依法獨立開展審計監督,能促進依法行政,維護經濟秩序,推進黨風廉政建設,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當前,審計機關應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適應引領新常態,服務深化改革發展,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轉變審計理念,創新法治思維,改進方法手段,加大審計監督力度,為推進依法行政、促進法治政府建設發揮積極作用。
一、提高政府公信,加強地方政府執法行為監督檢查
在實際工作中,不難發現一些地方、一些部門行政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現象仍然存在,已經成為影響政府執行力的突出問題。不僅影響法治政府的建設力度,還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威嚴。因此,需要加強地方政府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強化對政府權力的監督制約,提升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加強地方政府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一是要加強行政執法行為的審計監督。加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力度,嚴厲查處違法亂紀行為,切實維護公共利益和經濟社會秩序。二是要加強對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加大對重大決策部署的監督力度,促使各級地方政府和部門做到“令行禁止”,杜絕“有令不止”,提高政府執行力。三是要加強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的審計監督。加大廉政和糾風治亂等方面的監督力度,堅決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案件,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二、正確行使權力,加強執法主體履職行為審計監督
眾所周知,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開展行政執法行為過程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唷S捎諶鄙儐嚶Φ鬧圃脊娣叮導致自由裁量權力較大,裁量尺度不一,很容易出現執法不公、懲罰過重或過輕、暗箱操作等問題,因此要加強對行政機關履職行為的審計監督,促進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
加強行政執法的審計監督,就要將行政執法主體履職行為納入監督范圍,促進行政執法主體依法履職。首先行政執法主體要自覺接受人大、紀委、政府以及人民群眾的監督,嚴格落實權責清單制度,本著“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向社會公開執法依據和執法程序,增加行政執法的透明度,盡量避免行政機關不當履職產生的矛盾糾紛。其次審計機關要爭取黨委政府、司法機關、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支持,形成跨部門聯合監督機制,對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程序和執法依據等履職行為開展審計監督。再次審計機關要對行政執法主體的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理性、合規性開展審計監督,促使行政執法主體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掌握合理尺度,提高認識,自覺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和社會的監督,確保行政執法的客觀、公正。
三、促進制度建設,加強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
各級行政執法主體要提高對審計工作的認識,高度重視審計整改工作,嚴格落實審計整改第一責任人職責,認真對待審計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建議,積極推進審計整改責任追究制度,明確整改負責人和整改時間,督促審計整改落實到位。同時對審計報告中提出的針對本地本部門行政執法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要及時整理歸納,制定出相應的規章制度,促進審計意見建議更加規范化和具體化,科學、合理、務實的落實審計整改建議意見。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要追蹤溯源,要從體制機制上下功夫,要建立一套執行有力、行之有效、高效運作的行政執法體制,促進執法的制度化、規范化。同時將審計監督作為行政執法體制建設內容之一,審計整改落實情況納入績效目標考核范疇。必要時可由紀委、檢察院、審計等部門聯合成立審計整改監督小組,規范工作流程,明確究責方式,不斷加強工作間的協調與配合,提高行政執法效力。
四、提升監督能力,加強審計機關自身隊伍建設
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是實現依法治國,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就審計工作實際而言,依法行政就是依法審計。因此,審計機關要通過增強法治理念、構建制度體系,規范審計行為,著力提高審計干部依法審計能力,創新審計法治思維和方式,正確做到“三個區分”,切實提升解決問題的能力,不斷加強審計法治建設,以嚴格規范的審計執法行為,確保問題查處和審計結果經得起時間和實踐檢驗,實現依法審計的整體推進,有效發揮法治作用和維護法治權威。一是要堅持依法審計。依法審計是審計工作的基本原則,為了促使審計監督工作更加規范化和法制化,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相繼出臺審計法和相關審計條例,目的就是為審計工作開展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開展審計監督過程,涉及到的審計執法、審計管理、監督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多個環節,都先后制定了相關的法規制度,這樣在結合實際審計工作中,就能夠依法辦事,按程序、憑證據,確保審計監督工作更趨制度化、法制化和規范化。二是要強化審計能力建設。審計干部的審計能力是決定審計監督成效的基礎,要不斷加強審計干部學習培訓力度,全面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知識、審計分析和綜合判斷能力。要做好日常資料文件的收集、整理和歸納分類工作。審計監督工作離不開資料文獻的實證調查,這些事實性的證據資料是確保審計質量的關鍵所在。要創新審計方法,做到審計方式手段多樣化,提高計算機信息技術應用水平,如實地觀察、詢問、外部群眾調查、查賬取證等,確保審計監督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三是要加大審計成果運用。要切實提高審計項目質量,要著力從體制機制上提出審計意見建議,只有高質量的審計報告才能發揮審計監督在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保障作用。要高度重視審計整改工作,將審計整改落實情況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強化審計整改意見落實的監督力度,確保整改意見件件落實。加大審計成果運用力度,促進審計成果在黨風廉政、選人用人等方面的運用。四要著力打造審計鐵軍。要進一步加強審計干部隊伍建設,全民提升審計干部的政治素養和業務能力,大力培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審計人員核心價值觀,認真踐行“四個意識”,著力打造一支政治硬、業務精、作風優、紀律嚴的審計鐵軍,更好地服務法治政府建設。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