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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中介服務市場的開放和外國稅務機構、稅務人員的涌入,外國稅務機構必將搶占我國稅務業務的市場份額。傳統、單一的稅務業務顯然已不適應市場的發展需要。本文對我國注冊會計師從事稅務業務的現狀進行了分析,指出存在的問題并給出了對策。
一、資料分析
在一次對124家地區分布涉及四川、山東、上海、陜西、山西、浙江、江蘇等省市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問卷調查時,對收回的有效問卷的統計顯示,有85家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了非審計服務,占全部樣本的68.55%。其中,微型會計師事務所27家,占微型會計師事務所有效問卷的57.45%;小型會計師事務所19家,占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有效問卷的57.58%;中型會計師事務所22家,占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有效問卷的84.62%;大型及特大型會計師事務所17家,占大型及特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有效問卷的94.44%。具體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目前我國提供非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比重并不是很大,還有近三分之一的會計師事務所仍是以提供單純的審計服務為主,這一現象在規模較小的會計師事務所中尤為突出,而在提供非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中又有多少家從事稅務業務呢?
雖然稅務業務一直以來都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傳統業務之一,但由表2可以看出,目前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稅務注:微型會計師事務所:年總業務收入200萬元以下的會計師事務所;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年總業務收入200萬~500萬元的會計師事務所;中型會計師事務所:年總業務收入500萬~1000萬元的會計師事務所;大型及特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年總業務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服務的比重相對較小,在中型會計師事務所和大型及特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的比重則更小;相反,在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比重卻相對大一些。
二、原因分析
分析造成上述現象的原因,應該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為什么從事稅務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占總體數量的比重較小;二是為什么規模相對較小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稅務業務的比重偏大,而在規模較大甚至大型及特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其比重反而較小。
1.現行稅務業務提供的層次較低,難以滿足納稅人的需求,市場需求不足。據抽樣調查測算,2005年全國委托稅務的納稅人約占9%。在項目上,納稅申報占30%,納稅審查占25%,稅務顧問占18%,稅務登記等簡單事項占13%,其他涉稅事項占14%。由此可見,提供的稅務服務主要局限于納稅申報、納稅審查、稅務登記等傳統業務,這些業務相對簡單,技術性較低,納稅人一般自己都能完成,由此造成市場需求不足。
2.國內其他中介服務行業業務兼容的出現,使稅務市場競爭加劇。根據《稅務試行辦法》規定,稅務機構為稅務師事務所和經國家批準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和稅務咨詢機構所屬的稅務部。提供稅務服務并非會計師事務所一家獨占。特別是注冊稅務師隊伍不斷壯大與迅猛發展,到2006年我國注冊稅務師已有5.6萬人。他們在不斷發展與壯大的過程中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能提供具有較高質量的服務。這些行業的介入,必然使稅務市場這塊“大蛋糕”被瓜分。
3.一直以來稅務業務都是注冊會計師從事的傳統業務,在長期的從業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形成了良好的職業傳統,因而由注冊會計師從事稅務業務,風險自然低一些。而基于審計業務的激烈競爭及其高風險的弊端和稅務業務的優點,考慮到較小規模會計師事務所的生存與發展,作為非審計業務的稅務(尤其是較低層次、較簡易的稅務業務,如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等)無疑成為較小規模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業務的首選,這對于較小規模會計師事務所的發展及壯大是極為有利的。
4.雖然較小規模的會計師事務所擁有的人力資源相對匱乏,但稅務服務市場中稅務業務的長期開展,卻為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了相對充足且業務較嫻熟的從事稅務業務的人才儲備。基于成本的考慮,較小規模的會計師事務所理所當然地會選擇從事稅務業務。
5.規模較大的會計師事務所相對于規模較小的會計師事務所而言,在人力資源、專業技術以及資本方面具有優勢,同時考慮自身的長遠發展和壯大,在同行業中更具競爭力,這使得他們不滿足于現狀,而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探求其他新型非審計業務中。相反,規模較小的會計師事務所由于自身條件所限(尤其是缺乏專業人才),對提供其他非審計服務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對策分析
1.充分肯定目前的稅務發展模式。就以上分析來看,我國稅務的發展模式選擇的是以美國為典型代表的混合型發展模式,即選擇由注冊會計師和注冊稅務師共同從事稅務業務的發展道路。
一方面,我國發展稅務業務必須依靠注冊會計師的力量。稅務是與財務、會計、審計有內在聯系的一項業務,注冊會計師從事稅務業務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而我國注冊會計師出現的時間較早,現有制度以及人員數量、素質等方面都比注冊稅務師要健全和更有優勢,從而成為開展稅務業務的主要力量。
另一方面,僅依靠注冊會計師從事稅務又遠遠不能滿足該業務的發展需求,還必須依靠專業化的稅務機構,積極發展專門的稅務中介機構如稅務師事務所等也是一種現實選擇。當前,注冊會計師與注冊稅務師并存有利于相互競爭、相互促進和共同提高。從我國目前的實際來看,混合型的發展模式是適應我國現實國情的。
2.拓展稅務業務的范圍,轉變稅務業務的服務功能。要積極拓展稅務業務的服務范圍,使事務性業務向咨詢性業務(如納稅籌劃)轉變,轉變稅務業務的服務功能。這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我國加入WTO時承諾將逐步開放中介服務市場。隨著市場準入“門檻”的降低,國外稅務機構和稅務人員將進入我國市場。盡管這些機構和人員對我國的具體國情不太了解,對我國的稅制還存在一個從陌生到熟悉的認識過程,但是由于他們長期從事中介服務從而形成了良好的制度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建立了系統的理論體系和規范的運作模式,形成了國際服務的多元化和服務網絡的一體化,因此國外稅務機構和人員的涌入,勢必分割我國涉稅服務市場份額。同時,在我國加入WTO后的開放形勢下,在華外資企業數量不斷增加,規模不斷擴大。其在長時間的市場競爭和發展中逐漸形成了良好的運作模式,積累了豐富的管理經驗,有完善的財務控制制度和詳盡的財務規劃,在激烈的競爭中有強烈的稅收成本控制意識,并通過各種先進的手段來實現自己的稅務管理目標。對于日益擴張的全球化經營,為了保證企業在世界各地經營中稅收風險的規避和稅收成本的控制,聘請本地的稅務中介和專業人士則成了企業稅務決策的主要方式,而對稅務業務的要求也轉向納稅籌劃等新型業務。
面對激烈的競爭和服務市場的巨大潛力,提升注冊會計師在國內稅務市場的份額,我們應該轉變稅務服務的職能,向咨詢性業務轉變,開展納稅籌劃業務。
納稅籌劃在國外早已普遍存在,其涵蓋了對個人的納稅籌劃、區域性的納稅籌劃和跨國投資的納稅籌劃。在歐美的稅法理論中,納稅籌劃是納稅人的一項權利,是納稅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享有的不交稅或少交稅的權利。同時,納稅籌劃具有培養企業納稅觀念,改變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為稅收杠桿發揮作用提供條件,促進國家稅收立法及政策不斷完善,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等作用。世界上著名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都把納稅籌劃作為一項重要的業務來開展。
開展納稅籌劃的目的是使納稅人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強調在實際納稅義務發生之前,納稅主體對涉稅經濟活動做出系統的事先安排,主要是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資本結構、投資方式及交易時間等以達到減輕稅負、獲得最大稅收利益的目的。這就要求相關工作人員必須具有綜合運用稅收、財會、管理、法律等專業知識的能力,而目前注冊會計師所能提供的服務與企業對納稅籌劃的需求還有很大差距。我國的納稅籌劃仍處于初級發展階段,業務量少,未形成規模效應,管理不規范,效率較低,人才缺乏。因此,會計師事務所應該將納稅籌劃作為主要業務來抓,同時利用工作分工,由高素質的注冊會計師來從事納稅籌劃業務,不斷開拓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執業空間。
企業組織形式納稅籌劃可通過企業性質的選擇與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選擇進行,企業設立為股份公司還是合伙制企業,是注冊為外商投資企業還是內資企業,是子公司還是分公司,由于企業性質、組織形式的不同,其適用的稅基、稅率及享受的優惠政策均有所不同。如:目前,外商投資企業較內資企業享受更多優惠政策。
二、企業注冊地點的稅務籌劃影響
由于國家內部發展不相均衡,為促進不同區域的經濟發展,國家不同地區的稅收政策也有較大差異,企業可選擇到符合國家規定相對低稅率的地域進行注冊,如:國家規定的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稅務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三、研究掌握稅制變化規律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必須學習、研究相關的稅收法律政策,以便在籌劃實踐中充分運用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國家出于宏觀調控政策的需要會相應地調整稅收政策。因此,企業在進行改制設立的稅務籌劃時,不僅要考慮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還應重視研究稅制變化發展規律,把握稅收優惠政策的變動趨勢。目前,從1994年開始實行的稅收制度與當前我國經濟面臨的主要矛盾及WTO的規則要求之間已出現明顯的不適應,稅制改革、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已勢在必行,新的稅改已經啟動,對此,稅務籌劃中應給予充分考
慮,以達到實現企業稅負最優化的目的。
四、選擇適當方法進行納稅籌劃
1.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的系統分攤。折舊作為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稅收擋板”的效用。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攤到各期生產成本中的固定資產成本也不同。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將影響到成本的大小,進而影響到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由于在折舊方法上存有差異,這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進行納稅籌劃時,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⑴考慮不同稅制的影響。一般來說,在比例稅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稅率不變,則宜選擇加速折舊法對企業較為有利。這主要是因為采用加速折舊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舊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則提取的折舊較少,這樣就可以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相當于企業在開始年份內取得了一筆國家無息貸款。但是,如果未來所得稅稅率越來越高,則應選擇平均年限法較為有利。由于延緩納稅收益與稅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來所得稅稅率越來越高的情況下,往往會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稅負,大于延緩納稅的收益。當然也會出現以后年度增加的稅負小于延緩納稅的利益。這主要看市場資金的折現率高低。所以,在未來稅率越來越高時,企業就需要進行比較分析,才能對企業的折舊方法做出最佳選擇。而在累進稅制下,過高的利潤額,會引起過高部分所對應的稅率偏高,從而會使企業稅負也偏高。在這種情況下,則適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業的利潤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減少企業的納稅。當然,由于企業自身的條件,稅率累進的急劇程度以及銀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會對折舊的“稅收擋板”效果產生影響。因此,在累進稅制下,企業到底采用何種折舊方法較為有利,仍需企業經過比較分析后,才能做出最終決定。
⑵考慮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擁有的資產實行按歷史成本計價原則。這樣,如果存在通貨膨脹,則企業按歷史成本所收回的資金的實際購買力將大大貶值,無法按現行的市價進行固定資產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如果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方法,既可以使企業縮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業的折舊速度加快,有利于提高前期的折舊成本,取得延緩納稅的好處,從而相對增加企業的投資收益。可見,通貨膨脹的存在對企業并非總是不利的,企業可以通過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的選擇有效地利用通貨膨脹,使企業獲得“節稅”效應。
⑶考慮折舊年限因素的影響。新的會計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只要求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這樣企業便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以此來達到節稅及企業的其他理財目的。一般情況下,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可以通過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從而獲得節稅的好處。而對一般性企業,即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⑷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從賬面上看,在固定資產價值一定的情況下,無論企業采用何種折舊方法,也無論折舊年限多長,計算提取的折舊總額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資金受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企業會因為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同,而獲得不同的資金時間價值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由于資金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時間點上的同一單位資金的價值含量是不等的。這樣一來,企業在比較各種不同的折舊方法所帶來的稅收收益時,就需要采用動態的方法來分析。先將企業在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按當時資本市場的利率進行貼現后,計算出各種折舊方法下,在規定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費用的現值總和及稅收抵減額現值總和,再比較各種折舊方法下的折舊現值總和及稅收抵減額現值總和;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稅收抵減現值的折舊方法來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2.債券溢折價的攤銷方法選擇對納稅籌劃的影響。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對長期債券投資溢折價的攤銷方法,企業可以選擇直線法或是實際利率法進行核算。由于采用直線法,每期的溢折價攤銷額和確認的投資收益是相等的;而采用實際利率法,每期按債券期初的賬面價值和實際利率的乘積來確認應計利息收入,且其金額會因溢折價的攤銷而逐期減少或增加。債券攤銷方法不同,并不影響利息費用總和,但要影響各年度的利息費用攤銷額。因此,當企業在折價購入債券的情況下,宜選擇實際利率法進行核算,前幾年的折價攤銷額少于直線法的攤銷額,前幾年的投資收益也就小于直線法的投資收益,公司前期繳納的稅款也就相應的較直線法少,從而取得延緩納稅收益。相反,當企業在溢價購入債券的情況下,應選擇直線法來攤銷,對企業更為有利。3.確定合理的債務比例,節約稅源。利用債務籌資,納稅人不僅可以獲得利益收益額,而且負債利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與不能作為費用支出只能以稅后利潤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負債籌資可以少繳所得稅,獲得節稅收益。因而在息稅前投資收益率大于負債成本率的情況下,提高負債比例,便可獲得更多的上述兩種收益水平。但也不是負債越多越好,因為隨著負債比例的提高,企業的財務風險也會增大,甚至發生債務危機。債務籌資的稅收籌劃就是要盡可能找出最適合的負債比例。
4.合理利用融資租賃進行納稅籌劃。通過融資租賃,納稅人不僅可以迅速獲得所需的資產,保存舉債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折舊作為成本費用,減少了所得稅的征稅基數,少納所得稅,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還可在所得稅前扣除,進一步減少了納稅基數。因此,融資租賃的節稅收益是非常明顯的。
5.籌資利息的處理。根據稅規定,企業籌資的利息支出,凡在籌建期發生的,計入開辦費,自企業投產營業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攤銷;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雖已經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以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而計入財務費用便可一次性全額抵減當期收益,計入開辦、或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價值,則要分期攤銷,逐步沖減以后各期收益。其區別在于計入財務費用可以盡快扣除籌資利息,減少風險,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相對節稅。因此,應盡可能加大籌資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的份額,獲得相對節稅收益。為此可縮短籌建期和資產的購建期。
案例1該案例發生在Y縣國稅局。彭某某系該縣經營香煙的個體工商戶,主管稅務機關Y縣國稅局某分局對其實行定期定額管理,1993年10月至1994年6月彭某某按定額共交納稅款3,900元。經群眾舉報并查證后,1996年7月,Y縣國稅局據實征收彭某某1993年10月至1994年6月稅款68,000元。彭某某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但彭某某以信函方式多次向上級提出退稅請求,其主要理由為:由于當初Y縣國稅局某分局在定稅時是按銷售10萬元折算為6000元銷售額定稅的(彭某某未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所以自己才擴大了經營規模,而經營規模擴大后,稅務機關又不承認分局的定稅承諾,導致自己經營損失慘重。如果一開始稅務機關就據實征稅,自己交不起稅可以選擇不做生意,從而避免損失發生。因此,造成的國家稅收損失應由稅務機關承擔而不應由納稅人承擔。在現有稅收行政法制框架下,彭某某的退稅請求由于無法律依據并不能得到有效解決,其與Y縣國稅局的執法爭議因此也從未停止過,并有愈演愈烈的趨勢。
案例2該案例發生在P縣國稅局。P縣國稅機關擬對一納稅人的違法行為實施罰款行政處罰,納稅人在聽證會上辨稱,一年前稅務機關曾對該違法行為指出過但未提出要罰款,一年后,稅務機關才決定對原違法行為實施較大數額的罰款。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不能出爾反爾,應當講求誠信,對先前的不處罰行為要負一定責任。如果先前稅務機關給予處罰的話,納稅人不至于將較輕的違法行為“累積”為較嚴重的違法而受到較重的行政處罰。
通過分析上述案件,筆者發現,這兩起執法爭議案件稅務機關后來的處理都是有法可依的,因而排除了《國家賠償法》的適用。如果納稅人的申辯有充分證據支持,那么,稅務機關的合法行為在客觀上給相對人造成了財產損失,且該損失在現有稅收行政法律架構下,得不到合法有效救濟。由此,這兩起執法爭議案件引發出一個新的法律問題,即稅務行政補償問題。
一、稅務行政補償的概念和特征
(一)稅務行政補償的概念
基于稅務行政補償和行政補償在概念上的屬種關系,準確界定稅務行政補償的概念,就得以“行政補償”的概念為切入點。對于什么是“行政補償”?可謂仁者見仁。據筆者初步查證,行政補償在有關學術文獻中的解釋有:其一,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行為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特別損失予以救濟”;其二,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合法行使行政權力致使沒有責任的特定人在物質上蒙受損失而予補償的給付行為”;其三,行政補償是指“行政主體的合法行為造成行政相對人財產上的損失,從而對其財產彌補損失的一種法律責任”;其四,行政補償是指“行政主體基于社會公共利益而非違法地實施行政行為造成相對人財產權益的損失,或者相對人為保護公共利益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由國家(行政主體)或特定的受益人對該損失予以彌補的行為”;其五,行政補償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法規、政策和習慣填補因其履行職責、執行公務的合法行為給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損失以及特定公民、組織為維護和增進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使其自身受到的損失的一種救濟行為”。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學術界對于行政補償的表述大同小異,相同之處集中于以下三點:第一,行政補償針對行政機關合法執行公務的行為;第二,合法行為給當事人造成了損失;第三,該損失應當予以救濟。不同之處在于補償的范圍是限于財產損失還是擴大到合法權益。筆者認為,行政補償不應當僅限于財產損失,應當擴大到人身權、財產權、政治權和勞動權等所有合法權益。由于稅務工作性質所限,在合法前提下,稅務行政補償的范圍只能限于財產損失。基于上述思路,稅務行政補償是指“稅務行政主體為了實現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的需要,在稅務行政管理中作出的合法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權益造成了損失,由國家基于保障財產權和公平原則予以救濟的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稅務行政補償的特征
1.稅務行政補償的主體是國家,補償義務機關是稅務行政主體。
2.能夠引起行政補償發生的,必須是稅務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執行公務的行為。稅務行政賠償所針對的損害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這是稅務行政補償與稅務行政賠償最主要的區別。
3.能夠引起稅務行政補償發生的,必須是基于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的需要,使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財產權益遭受損失。這充分表明稅務行政補償作為公權益與私權益平衡機制的本質屬性。
4.稅務行政補償的范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財產所遭受的損失。
二、實施稅務行政補償的意義
(一)保護人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
法治是與人權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法治國家的最重要特征之一是人權得到法律的切實保護。而人權最基本的內容是人的生存權,生存權最重要的體現和保障則是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在稅收征收法律關系中,稅務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權不僅可能受到稅務機關違法行為的侵犯,而且也可能受到稅務機關合法行為的損害。如果稅務機關只對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而不對其合法行為導致行政相對人的損失予以補償,那么對于人權的保障顯然是不完善的,也不符合建設法治國家的需要。
(二)是完善稅收行政立法,全面推進依法治稅的需要
人權保障是從相對人的私權益角度來講的,如果從稅務機關的角度來看,稅務行政補償制度的建立還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機關的需要。我國目前的稅收行政補償制度的特點是面窄、量少,比較原則,缺乏操作性。此外,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定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的“誠實守信”要求稅務機關必須建立健全稅務行政補償制度。
(三)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稅務機關在稅務行政管理過程中,為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有時可能會損害特定相對人的利益,例如,撤銷已經生效的稅務行政許可,違反誠實守信原則變更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等。對此,如果稅務機關事后不給予相對人以適當的補償,這等同于稅務機關強加給相對人以不平等的負擔,相對于其他市場主體而言,會置相對人于不平等的競爭地位,給其生產經營造成損失,從而妨礙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四)是促進對外開放和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
對外開放,吸引外資是發展我國經濟,推進我國現代化進程的必需。如果沒有穩定的稅務行政補償制度,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沒有合法補償的條件下隨時可能被稅務機關所侵犯,在這樣的稅收執法環境下,誰還愿意到我國來投資?由于我國已加入WTO,伴著我國全面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建立和完善稅務行政補償制度已迫在眉睫。
(五)化解征納矛盾和保障社會穩定的需要
對于稅務機關合法的行為造成相對人經濟損失,相對人通常會主動向稅務機關請求補償,如果稅務機關不予補償或者補償不公平、不適當,相對人就會不斷上訪,影響社會穩定。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行政補償方面較為統一、明確的法律規定,而涉稅補償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又未跟上,因此,在稅務行政執法領域會經常引發征納矛盾和糾紛,且從制度層面得不到合法有效解決。
三、稅務行政補償的理論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理論依據
1.特別犧牲說。該學說源于德國,19世紀末,德國學者提出了特別犧牲理論。該說認為,任何財產的行使都要受到一定內在的、社會的限制,只有當財產的征用或限制超出這些內在限制,就會產生補償問題。
2.公共負擔平等說。該學說由法國學者首先提出,認為在民主、法治社會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權利,同時人人亦應平等分擔社會負擔。如果個別或部分公民為社會承擔了特別的義務或受到了特別的損害,國家即應給予他(他們)特別的補償,以將個別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損失轉由全體公民分擔。
3.結果責任說(或無過錯責任說)。該學說在日本較為流行,認為無論行政行為合法或違法,以及行為人有無故意過失,只要行政行為導致的損害為一般社會觀念所不允許,國家就必須承擔補償責任。即有損害必有補償,相對人只要合法權益遭損害就必然要補償。至于故意與否是針對行為人而言,與相對人無關。
4.危險責任說。該學說起源于法國。主張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為了公共利益而使行政相對人權益處于某種危險狀態之中,就應當對相對人因此可能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此學說借鑒于民事賠償理論。
以上主要學說都從一定的角度對國家為什么要進行行政補償作出了解釋。在稅務行政補償問題上,筆者贊同“公共負擔平等說”的觀點。理由是:第一,我國現行法律已對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作出了是否合法的劃分,如果按“結果責任說”的觀點不考慮行政行為的合法與違法,不符合我國立法現狀;第二,“危險責任說”強調的是使納稅人的權益處于“危險狀態”,而不考慮損失是否實際發生,對于什么是“危險狀態”,稅務機關與相對人會經常扯皮,這會攪亂我國目前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影響征收效率,因而不符合我國目前的稅收行政執法現狀和水平;第三,“特強犧牲說”更多地適用于政府應緊時的行政征用或者對私人財產的限制,在稅務行政補償問題上不太可能涉及。第四,社會主義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導致相對人財產損失的合法稅務行政行為的受益者為全體公民,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當國家發生稅務行政補償時理應由全體公民負擔,從而實現公共負擔平等分擔。
(二)法律依據
1.憲法依據。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尤其是西方國家)的憲法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大多經歷了從絕對保護到相對保護的演變過程,現代國家在肯定公民基本權利的存在及價值的同時,大多同時規定了對基本權利的限制。在2004年我國憲法修改中,加入了保護人權、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權的內容,而且直接規定了對私有財產征收和征用的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可見,憲法將政府行使公權力的范圍限定在合法的私有財產權不得受到侵犯內,由此精神出發,當合法的私有財產權受到稅務機關侵犯時,稅務機關理應予以法律救濟。
2.法律依據。目前,我國單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未對稅務行政補償問題作出明文規定,但從稅收執法的法律適用和依法行政指導角度出發,稅務行政補償制度的現行法律和政策依據主要有三: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行政機關的誠信原則,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該原則表明如果行政機關因不誠信的行政許可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負補償責任。這標志著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在我國法律中得到了首次確認,有利于構建誠信政府,樹立法律的信仰;其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有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中規定:“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該條是對《行政許可法》確定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在適用范圍上的進一步拓展和延伸,將補償適用由單純的行政許可領域擴展到行政決定;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該條規定從行政救濟角度肯定了稅務行政補償糾紛的客觀存在。
四、完善我國稅務行政補償制度的立法構想
(一)立法模式的選擇
對于這個問題,目前學術界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主張修改完善目前已有的相關單行法;二是認為應制定統一的《行政補償法》,對行政補償的基本原則、標準、主體、范圍、程序等一系列問題做出全面的規定;三是制定統一的《國家責任法》,將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統一納入其中。筆者傾向于制定統一的《行政補償法》。首先,制定統一行政補償法有助于保障人權。隨著行政權介入的對象領域越來越寬泛,介入的方法越來越復雜、多樣化,從而使得國家因合法行政行為侵害人身權、財產權的概率大為增加。其次,制定統一的行政補償法有助于矯正單行法律法規定不周全、不協調的問題。統一的《國家補償法》既不妨礙單行立法依其規定對補償問題加以規范,又可以彌補單行法的不足,使缺乏單行法規范的行政執法領域,受害人也能獲得補償救濟。最后,《國家責任法》涵蓋范圍太多太廣,與其他部門的單行法律法規的銜接存在技術難度,短期內難以制定出較為完善的《國家責任法》。誠然由于一部優良法律的最終出臺是一個相對較長的歷程,通常周期為8年左右甚至更長,所以,在當前稅法對行政補償還缺乏明細規定的情況下,我們不妨暫且考慮以下思路:第一,修改《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使稅務行政補償在統一的補償法出臺前能夠在稅務實踐層面上實施,以利構建和諧征納關系;第二,也可以考慮以總局規章的形式來對稅務行政補償作出操作性規定,因為按照“合法行政”原則,規章在遵循法律優位和法律保留原則的前提下,是完全可以作為稅務行政執法依據的。此外,規章的制定周期較之法律要短得多,因而稅務行政補償可以在相關法律出臺前盡早在稅務系統實施,有利于稅務機關深入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稅。
(二)稅務行政補償的原則
稅務行政補償原則如何確立,直接關系到相對人的受損利益能否得到切實的保障。目前關于行政補償的原則學術界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完全補償原則”,二是“適當補償原則”,三是“折中補償原則”。
1.完全補償原則。完全補償原則是指對因合法具體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損失進行完全補償,包括直接利益損失和間接利益損失。
2.適當補償原則。適當補償原則是指對因合法具體行政行為而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的原則。
3.折中補償原則。折中補償原則是指對因合法具體行政行為而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失依不同的情況進行補償,對數額較小的損失給予“完全補償”,對數額較大的給予“適當補償”。
行政補償原則的確立,不僅應考慮到相對人利益的補償,而且也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有學者認為,應當采取“適當補償原則”為宜。理由是采用這一原則,一方面考慮到了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另一方面也最大限度地補償受損方的直接損失。同時,也不會增加公用事業單位和國家的財政負擔,是權衡三方利益的較好選擇。筆者認為,從前瞻性角度出發,應當采取“折中補償原則”作為過渡,最后實行“完全補償”為妥,理由是:第一,我國經濟實力已經顯著增強。據報道,我國經濟實力已經處于中等偏下水平,到2020年,我國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第二,經過這幾年的積累,我國財政實力已顯著增強,行政補償費用應當不成問題。第三,從《國家賠償法》的經驗教訓來看,由于國家賠償范圍太窄,該法的實施社會效果很不理想,社會各界的批評意見很大,因此《行政補償法》應當吸取《國家賠償法》的教訓,同時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和依法行政的前瞻性。
(三)稅務行政補償的范圍
從稅務行政實踐角度出發,稅務行政補償的范圍應當著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權利范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享有的法律權利可分為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而實體權利又包括了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政治權利及勞動權利等其他權利。行政補償只能以實體權益為限。從稅務執法的特殊性出發,稅務行政補償應當以合法財產權受損為限,對公民的人身權、政治權、勞動權等由于稅務執法性質不可能涉及,故不應納入補償范圍。
2.損失性質。損失性質可分為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兩部分。物質損失又稱財產損失,是指因侵權行為所導致的具有財產形態的價值或利益的喪失。精神損害是指侵權行為所導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創傷和痛苦,無法正常進行日常生活的非財產上的損害。筆者認為,目前應當對物質損失進行“折中補償”,而對于精神損害補償可以考慮按“適當補償”作為過渡,條件成熟后對精神損害補償進行折中補償。
3.損失程度。損失程度可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現存財產上權利和利益的數量減少和質量降低。而間接損失是指侵權行為阻卻了財產上的在正常情況下應當得到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如利息、租金、利潤、勞動報酬等。筆者認為,稅務行政補償除對直接損失進行補償外,對于與直接損失存在關聯性且相對人能舉證證明的可以予以適應補償。但是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稅務行政補償范圍要不斷擴大,最終要對間接損失納入全面補償。
(四)稅務行政補償的程序
稅務行政補償可以采取兩種程序:即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行政程序又可以分為:依申請的補償程序和依職權的補償程序。兩種行政程序都應當將稅務機關與相對人的協商程序納入其中,其理論依據是相對人對自己的財產權有處分權利,如果與相對人協商不成的,稅務機關應當單方及時作出補償決定。由此,依申請的補償可以按以下流程進行設計:與相對人達成協議的為:申請--協商--執行;與相對人未達成協議的為:申請--調查--審查--決定--執行。依職權的補償可以按以下流程進行設計:與相對人達成協議的為:啟動--協商--執行;與相對人未達成協議的為:啟動--決定--執行。需要說明的是,在決定作出前,相對人可以與稅務機關隨時進行協商。對于較大金額的稅務行政補償,可以引入聽證程序。如果相對人不服稅務機關單方面做出行政補償決定,可以啟動行政復議程序或者不經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啟動司法審查程序予以行政救濟,稅務行政補償的復議程序應當遵循《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司法程序應當遵循《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五)稅務行政補償金的來源
稅務行政補償資金應當采取“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具體為:國稅機關應當以中央財政收入支付補償費用;而地方稅務機關公務活動的主要得益者為地方的公眾,故補償費用應由地方財政支出,即在各地方范圍內實行公共負擔平等。
參考文獻:
1.姜明安《行政補償制度研究》,載法律教育網。
2.熊文釗《試論行政補償》,載法律教育網。
3.李傲、夏軍《試論我國行政補償制度》,載《法學評論》1997年第1期。
4.青鋒、張水海《大陸行政補償制度的歷史、現狀與發展趨勢》,載法律教育網。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對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在新的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中,均體現了會計原則和稅法各自相對的獨立性和相分離的原則。本文在介紹了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區別的基礎上,從成本效益出發分析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
1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
財務會計是在公認會計原則和會計制度的指導和規范下對己發生或己經完成的經濟業務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并由此形成財務信息,對企業和外部有利益關系的各方面提供報告,以滿足其經濟決策的需要為目標的會計。稅務會計是一門新興的邊緣會計學科,它是以國家現行稅收法令為準繩,以貨幣計量為基本形式,運用會計學的理論和核算方法,連續、系統、全面地對稅款的形成、計算和繳納,即稅務活動引起的資金運動進行核算和監督的一門專門會計。
近幾年,關于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問題一直是我國會計學界和稅務學界探討的一個熱門話題,筆者在分析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區別基礎上,重點從成本效益出發探討了兩者的分離情況。
2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區別
2.1根本目的不同
制定與實施企業會計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以及財務狀況變動的全貌,為政府部門、投資者、債權人、企業管理者以及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因此,財務會計的根本目的在于讓投資者或潛在的投資者了解企業資產的真實性和盈利可能性。而稅法的目的主要是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對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調節,保護納稅人的權益。
2.2主體不同
會計主體,是指會計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單位或者組織,它規范了會計工作的空間范圍。在會計主體前提下,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發生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本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為會計人員在日常的會計核算中對各項交易和事項做出準確判斷、對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序做出正確選擇提供了依據。會計主體是根據會計信息需求者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可以是一個法律主體,也可以是一個經濟主體。
納稅主體,是指依法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基本納稅單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稅法規定的獨立納稅人。原則上,規范稅制下應以法律主體作為納稅主體,當然也有為管理需要特殊規定的例外。例如,總公司和其沒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應該作為一個納稅單位自動匯總納稅,但外國公司的分公司就必須作為一個獨立納稅單位來管理。各稅種的稅法中都規定了獨立的納稅單位(人),但是,由于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種種不規范和財政體制的原因,還沒有完全做到按規范的法律主體來界定基本納稅單位。
2.3遵循的原則不同
由于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所服務目的不同,導致兩者為實現各自不同目的所遵循的原則也存在很大的差異。基本原則決定了方法的選擇,并且是進行職業判斷的依據。原則的差異導致會計和稅法對有關業務的處理方法和判斷依據產生差別。稅法也遵循一些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但基于稅法堅持的法定原則、收入均衡原則、公平原則、反避稅原則和便利行政管理原則等,在諸如穩健或謹慎性原則等許多會計基本原則的使用中又與財務會計有所背離。
2.4核算方面的不同
目前,我國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差異不僅涉及應稅收入和應抵扣費用確認的時間,還涉及價值的計量;不僅涉及企業所得稅,還涉及流轉稅類各稅種:不僅涉及利潤表項目,還涵蓋資產負債表中的幾乎所有科目。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差異不僅有時間性差異,還有永久性差異以及我國獨具特色的裁量性差異。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存在諸多差異,因此在稅務核算時往往需要在會計核算數據基礎上進行必要的調整。
3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成本效益分析
3.1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成本分析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時必然產生大于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合一時的成本,主要有:
建立分離核算體系成本,如果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要分離,稅務會計需要有自己獨立完整的涉稅會計核算體系,能明確地對稅法與會計的差異進行界定、協調與處理,企業進行納稅處理時遇到的難點基本上都有明確的核算標準,這需要花費一定的成本。
處理成本,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會增加日常處理成本,企業不僅要進行會計核算,還要進行稅務核算。
人力成本,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時,企業需要設置專職的稅務會計人員,稅務會計核算的工作量會比以前有所增加。
其他成本,根據企業具體情況,可能存在其他具體成本開支。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度越高,這些成本的開支就越大。
3.2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收益分析
如果企業是通過對外籌資建立,需要對外提供法定報告,存在公眾利益,此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程度越高,取得的收益就越大。具體表現在:首先,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分離后各司其職,企業的稅務會計信息和財務會計信息質量都將比分離前得到較大提高,而高質量的會計信息對企業領導層的決策可以起到相當大的幫助,從而提升企業的管理效率,進而增加決策效益。其次,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分離能增強企業的涉稅核算能力,有助于企業開展更多的、有成效的納稅籌劃,幫助企業避免不必要的納稅損失,并且在企業面臨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的情況下,充分利用各種稅收優惠政策。此外,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分離有利于規范企業的稅務會計核算,而規范的稅務會計核算有助于企業正確納稅與誠信納稅,樹立良好的納稅信用,提高納稅企業的信用等級。
如果企業不是通過對外籌資建立,經營者就是投資者(例如國營企業、個體企業),企業不存在對外提供法定報告的需要,沒有公眾利益問題,此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是否分離取得的收益無明顯變化。若強行將其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分離成本將遠遠大于分離收益。
3.3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成本效益分析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時收益成本分析對于需要對外籌資建立,需要提供對外法定報告,存在公眾利益的企業,隨著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程度的加大,企業收益隨之增加,成本也隨之增長,兩者之差是企業最終獲得的結果,只有它是正值才是企業希望得到的結果,也是企業得以繼續生存的前提,如果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使得企業入不敷出,則企業最終會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甚至倒閉。隨著分離程度的增大,分離成本會不斷增長,而分離收益卻會隨著分離度的增加而變得增速遲緩,所以,就存在一個"收益一成本"的最大值,這個最大值會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而有所變化,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這個最大值會在0-1之間并靠近1的位置出現。這也就是在前文所談到的向會計靠攏的企業,此類企業分離產生的收益大于成本,因此適宜采用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的關系模式。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合一(或者分離程度低)時收益成本分析
對于不需要對外籌資建立,經營者就是投資者(例如國營企業、個體企業),不存在對外提供法定報告的企業,其沒有公眾利益問題,分離前后該類企業的收益將無明顯變化,但隨著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程度的加大,所花費的成本卻在不斷增長,成本大于收益使企業得不償失。因此企業沒有必要非得增大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程度,完全可以向稅法靠攏。因而該類企業的"收益一成本"最大值會出現在0-1之間靠近0的位置。這也就是在前文所談到的向稅法靠攏的企業,所采用的是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合一的關系模式。
參考文獻
[1]于長春,《稅務會計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關鍵詞:稅務文化;和諧社會;法治觀念;以人為本
1稅務文化的內涵
德國漢堡大學比格·納瑞教授認為:“一國特定的稅收文化是與國家稅務制度和稅務執法活動聯系在一起的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總和,它歷史性地扎根于該國的文化。”美國喬治·埃塞基亞和馬修·默里教授在分析轉型國家稅收文化時采用了納瑞的定義,而且指出,稅收文化反映了一國稅務正式規則級次和正式規則在涉稅習俗中的運用程度,包括稅務法律、稅務管理和納稅遵從三個部分。
國內公認的稅務文化概念是:廣大稅務工作者在繼承和弘揚先進文化的實踐中,以共同的目標、共同的價值取向為基礎形成的管理理念、制度體系和行為準則的總和,包括:物質文化、行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四個層面的文化成果,構成一個有機的稅務文化整體。
(1)物質文化,是指稅務部門組織收入和為實現稅收職能而進行的物質建設所創造的物質成果。它處于稅務文化的最外層,表現為工作場所、辦公設施、征管裝備、社區環境等。
(2)行為文化,是指稅務人員在工作、學習和生活中產生的活動文化,主要表現形態為行為規范、行為組織和行為管理,處于稅務文化的第二層。
(3)制度文化,是指稅務部門為協調征納關系、規范稅收執法、強化行政管理等制訂的各種規章制度所反映出來的文化成果,處于稅務文化的第三層,包括規章制度、組織機構、管理機制等。
2加強稅務文化建設的重大意義
(1)加強稅務文化建設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體要求的一項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和戰略性的新舉措。
(2)加強稅務文化建設是稅務部門樹立以人為本理念,提高執政能力,促進依法治稅,贏得廣大納稅人對稅務工作認同、支持和配合的有效手段。
(3)加強稅務文化建設是稅務部門主動適應新形勢、應對新挑戰、增強新本領、開創新局面的現實需要。
(4)加強稅務文化建設是稅務部門加強自身建設、提高稅務干部隊伍綜合素質,打造一支思想作風硬、業務素質高、服務意識強的干部隊伍的需要。
3當前我國稅務文化建設存在的誤區
(1)表現形式簡單化。片面理解稅務文化的內涵,把稅務文化建設單純看成是唱歌、跳舞、打球、講座、培訓等活動,使稅務文化建設簡單化、文體化。
(2)成果反映形式化。不注重稅務文化底蘊的積淀,一味追求外在形象,本末倒置,導致稅務文化建設流于形式。
(3)具體實施表象化。認為稅務文化建設就是創造優美的環境,注重衣冠服飾的標準統一,設備擺放的整齊劃一,使稅務文化建設表象化。
(4)工作標準膚淺化。認為懸掛標語、制度上墻、成文成冊就是在搞稅務文化建設,沒有認識到稅務文化建設是一項系統性、長期性的工作,需要長期積累、總結和提煉。
(5)文化建設無用化。認為稅務文化建設是務虛,沒有認識到它是一種實用的管理方法;認為稅務文化建設高不可攀,無從下手,敬而遠之。4加強稅務文化建設的政策建議
4.1轉變觀念,是加強稅務文化建設的前提與關鍵
(1)法治觀念。我國社會文化底蘊深厚,最貧乏的就是法治觀念,突出表現在:
①治稅思想上的稅收法定主義缺失。稅法沒有統一的憲法來源,憲法僅規定公民有納稅的義務。目前僅有《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三部稅收法律。稅收立法還存在體系復雜(存在大量補充規定和修訂條款)、修訂頻繁等問題。
②反映稅法弱地位的“政策之治”。實踐中是彈性易變的稅收政策而非稅法扮演主要的規范角色。稅收政策透明度差,容易被稅務人員濫用而成為尋租的工具,滋生腐敗。
③稅法內容的義務本位取向。2001年新《征管法》強化了納稅人權利保護,但稅法義務本位的性質并沒有得到根本改變。納稅人義務一直是我國稅法規定的重點與核心。
(2)加強宣傳,培育良好的稅務文化環境,提高全社會的依法自覺納稅意識。
要改變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對稅收有抵制情緒的局面,在全社會形成誠信納稅的良好氛圍,重點在于宣傳。
①進行各種形式的稅法普及宣傳,有計劃、系統地進行稅收法律的培訓、輔導和教育,使稅法廣泛深入到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各個方面,形成“以依法納稅為榮,以偷稅漏稅為恥”的社會氛圍。
②加強社會輿論導向,在全社會深入持久地開展稅法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和表彰納稅先進單位,打擊偷逃抗稅行為,塑造自覺、誠信、依法納稅的觀念。同時,為企業、公民提供廣泛的稅收法律服務,著力提高納稅人的權利保護意識,創造公平、良好的稅收法制環境。
③加強稅法教育是基礎性和超前性的工作,在中小學到大中專院校的正規系列教育中,充實稅收基本知識,開設稅法課,從基礎上提高全民稅收法律意識。
(3)加強稅收法治建設,嚴格稅收立法,強化稅收司法,提高稅收法制化水平。
①立法盡快跟上,構建完整統一的稅法體系。堅持稅收法定主義原則,適時制定稅收基本法,把立法原則、稅權劃分、稅收管轄原則、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等以法律形式明確下來,逐步建立起以稅收基本法為主導,以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為兩翼的三位一體的、完備的稅收法律體系。
②司法盡快強化,加強稅法的剛性,稅收處罰必須有足夠的震懾力。嚴格依法治稅,杜絕對稅收違法的彈性處理。
(4)堅持以人為本,在服務細節上下功夫。
①在創新載體上,積極搭建、完善辦稅服務廳、納稅服務系統、網站三個平臺,整合服務資源,提高服務水平。進一步豐富網站服務功能,著重建設互動欄目,提供個性化服務,提高納稅人的參與積極性,滿足納稅人的納稅服務需求。
②在創新舉措上,依托信息化建設,實行稅務機構“扁平化”管理,推行“一站式”集中辦稅服務,將納稅人相關的涉稅事項集中整合在納稅服務場所辦理,形成“統一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一站式服務格局,為納稅人提供快速、規范、便捷的服務。對涉稅咨詢、投訴舉報、稅務登記、申報征收、發票領用、涉稅核準審批等事項提出統一標準和要求(服務熱線的解答與實際辦理時的要求必須一致),并通過新聞媒體公布,接受社會監督。開展“網送稅法”服務,面向全體納稅人提供及時、人性化的稅法服務。開展提醒服務,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多種形式,及時通知納稅人應辦理的相關業務,避免納稅人因疏忽或不知情導致損失。積極開展信譽等級評定,引導納稅人誠信納稅。
4.2在創新機制上
(1)建立健全溝通機制,深入了解納稅人的需求,改進服務方式。一是開展問卷調查,征詢納稅人的意見;二是通過納稅評估、稅收審計、稽查、稅源調查等,發現納稅人的服務需求,有針對性地提供納稅服務;三是檢查自身工作表現,查找存在的錯誤和紕漏,加以糾正和改善,更好地滿足納稅人的要求。
關鍵詞:審計;高效稅務;風險控制
高校稅收管理經常被高校管理部門忽視,內部審計在業務實踐過程中,經常發現一些因稅收政策解讀不全面、稅收籌劃不合理等引起的審計關注事項。總體而言,高校稅務風險主要是指高校因稅收行為未遵守國家和當地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而導致利益受損的風險。它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顯性風險,即納稅行為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法律規定,應納稅而未納稅或少納稅,從而面臨補稅、罰款、刑事處罰以及聲譽受損的風險;二是隱性風險,即對稅法及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利用度不夠,形成了不必要稅收負擔,對學校和教職員工的利益造成隱性損害。因此,高校稅務風險控制應該作為高校內部控制的一個重點來抓。
1高校稅務管理的主要風險點
高校主要涉及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房產稅、契稅、印花稅等納稅業務。個人所得稅方面,涉稅風險主要包括:年所得12萬元及兩處和兩處以上取得收入的納稅;以各種名目發放給本校教師的補貼、獎金是否按規定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發放給外聘教師勞務費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向職工發放的各項福利,以及贈送給外單位人員禮品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所得稅方面,目前《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于高校所得稅的征繳還沒有明確的、針對性的管理規定,大多數都是根據主管稅務機關的通知執行。在涉稅風險方面,主要是獨立核算的校辦企業、投資公司會計核算不合理、避稅不合規、少繳、未及時繳納所得稅等問題。增值稅方面,主要涉及科研經費“營改增”稅收政策的變化、稅收項目減免等方面。例如: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可以免征高校的技術轉讓稅、技術咨詢稅等一些增值稅。增值稅的稅收管理重點在控制隱性風險方面,如何合理利用現有優惠政策降低科研成本將成為高校增值稅管控的重點。另外,房產稅、契稅、印花稅在高校的經濟業務中也有所涉及,但業務量少、金額相對較低,風險控制相對較容易。今后隨著高校經濟業務的拓展,可能會成為高校稅務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
2高校稅務風險控制策略
2.1提升稅務風險意識
高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增強稅務風險意識,一是充分利用多媒體渠道,如門戶網站、微博、微信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向廣大教職工及時宣傳國家有關稅收政策,增強全體人員的納稅意識;二是聘請稅務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財務人員或內部審計人員對各單位、各部門面對面進行稅法政策宣講活動,詳細研讀、剖析各項稅法政策。三是對重點部門、重要課題相關人員進行定期培訓,讓一線財務人員熟悉掌握稅收法規政策。通過宣傳與培訓相結合的模式,充分改善高校的稅務風險管理環境,樹立誠信納稅、合理合法避稅的理念,有效實現對高校稅務風險的管控。
2.2加強稅收日常管理工作
高校稅收風險控制的重點在于日常業務環節,從票據管理入手,加強對會計核算、納稅申報兩個方面控制。(1)加強高校票據管理。票據管理是稅務管理的基礎,也是稅務控制的主要風險點,票據管控是否到位將直接影響高校納稅工作的最終結果。各個高校應對涉票崗位工作內容及其分工、流程、責任等做出明確規定,同時注意不相容職務控制。另外應加快財務信息化建設,推行高校票據電算化和網絡化管理,跟蹤開票、收票、存根的具體情況,不斷提高了票據管理的時效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差錯、舞弊的發生,從而防止偷稅漏稅現象的出現。(2)加強控制稅款申報和會計核算。會計核算工作是涉稅工作的核心環節,而稅款的申報與會計的核算的正確性是密不可分的,財務信息的完整是高校稅收業務內部監控的一項重要內容。具體而言,高校應當將各類收入按照應稅、免稅項目予以區分,例如,對現有的科研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等設立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兩個大類,然后對應稅業務根據稅種的不同分門別類地進行單獨明細核算,充分利用稅收政策,有效實現合理減稅的目的。(3)積極開展納稅籌劃工作。高校在確保依法納稅的同時,稅收籌劃工作也同等重要。高校稅收優惠眾多,有很大的稅收籌劃空間,稅收籌劃應定位為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合理安排以達到節稅的目的。在開展納稅籌劃工作時,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在完善制度、夯實基礎工作之后,應配備專業人員開展該項業務。稅收工作專業性強,操作不當會造成不良的后果,影響正常的教學、科研管理工作;二是應圍繞一些稅收政策,針對各高校的實際情況,有的放矢地開展納稅籌劃工作,要注重納稅籌劃成本與節約效益之間的合理性。三是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研究稅收政策變化,對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用必須有緊迫感,要注意稅收優惠政策的時效性,不則不僅無法享受相關的優惠,甚至合法也可能會變成違法。
3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高校經濟業務的日趨復雜化,稅收風險控制工作越來越嚴峻。高校應穩步的、有序地推進稅收風險管理工作,有效控制稅收風險,充分利用好稅收優惠政策,更好地促進學校各項工作健康可持續發展。
作者:鄭梅娟 單位:武漢大學審計處
參考文獻
[1]仰巍巍.基于內部控制制度的高校涉稅風險管理[J].會計之友,2012(14).
(一)企業稅務風險意識有待提高
盡管大部分企業都能夠意識到申報納稅是企業的應盡義務,但現階段很多企業往往缺乏主動納稅和防范稅務風險的意識。這就使得企業難以自發的從整體上全面了解和掌握企業適用的稅收法律法規,導致企業申報納稅不準確,費用歸集不準確等,從而既未依法納稅,又未能享受合法節稅的權利。由于稅收意識的缺乏,因此企業往往未設立專門稅收風險管理機構,也未將稅務風險與企業業務決策結合考慮,企業整個生產經營全過程缺乏統籌的稅收風險控制。實際工作中,各個業務部門之間缺乏稅務配合機制和風險控制機制,往往形成稅務風險。部分企業不清楚自身權益,缺乏享受優惠和稅收維權意識,一味迎合稅收征管部門要求,導致企業的經濟利益損失,從而產生稅務風險。
(二)國家稅收政策和征管因素影響
我國尚處于市場經濟發展期,稅收政策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宏觀調控的需要不斷變化,因此時效性相對較短,容易發生變化。結合國民經濟發展,在不同地區和不同行業稅收政策也各不相同。稅收政策的多變性和地區、行業差異性,使企業把握稅收政策帶來了難度,導致稅務風險。另外,我國稅收法律和政策體系還不完善,層次較多,內容復雜,企業難以對不同層級稅收政策充分理解和把握,導致稅收政策利用不當形成稅務風險。同時,我國稅務征收機關又分為國稅和地稅,稅種還包括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多稅種,每個稅種都有不同的征收方式、征收率和優惠政策,為企業帶來稅務風險。
(三)企業經辦涉稅事宜的人員素質不高
企業稅務人員素質對企業稅務風險有著直接影響。一般而言,企業稅務人員專業素質越高,越有利于降低企業稅務風險。現有條件下,我國企業為降低稅務成本,往往未設立專門的稅務業務部門,甚至未設立專門的稅務管理崗位,由財務部門人員兼任稅務經辦人員,這客觀上導致企業稅務相關人員專業性缺乏,對于稅收政策和稅法的理解和掌握不深刻,為企業帶來稅務風險。另外,部分企業雖然設立了專門的稅務管理崗位,但是由于企業重視程度不足,稅務管理崗位人員層級較低,對于稅務、財務和會計等專業知識和法律法規掌握情況不佳,由于業務不夠精通導致稅務風險。同樣的,由于稅務人員專業能力問題,更無從結合企業具體實際制訂有效的稅務風險防范方案與措施,引起稅務風險。
(四)外部環境和復雜交易均可導致稅務風險
企業外部經營環境可能導致企業稅務風險,例如與稅務機關之間信息不對稱,部分企業可以適用或者參考的稅收政策未對納稅人公開、稅務機關對于納稅人政策法規宣傳不夠,新出臺的稅收政策未及時傳達,甚至由于政策本身的不明確,企業難以準確執行,導致稅務風險。稅收秩序混亂也可能導致稅收風險,如在交易環節中其他企業的代開虛開發票等現象,可能為企業帶來意外的稅收風險。另外,當企業進行重組、并購等復雜交易時,由于對于交易事項未充分認識稅收復雜性等情況,均可能導致稅務風險。
二、企業稅務風險防范的措施和建議
(一)樹立稅務風險意識
根據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企業管理者應充分重視稅務風險的防范和控制,在日常企業管理中主動規避稅務風險。在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和風險評估時積極配合和應對,在稅務機關進行檢查和評估后,針對企業稅收疑點,將稅務風險意識貫穿到企業日常生產經營全過程。除企業管理者外,應強化企業全體員工尤其是財務和稅務人員稅務風險意識,使其認識到稅務風險和每位員工的日常工作息息相關,在日常工作中注意預防和控制稅收風險。
(二)建立完善有效的稅收內部控制體系
稅務內部控制體系和通常意義上的內部控制不同,它主要是從稅務的角度出發,強化稅務機構崗位設置,明確崗位權責,強化稅務風險評估和企業業務流程稅務控制,是企業風險防范和內部控制的補充,也是防范稅收風險的重要舉措。較長時間以來,企業對于稅收內部控制的建立相對不夠重視,未建立專門的涉稅管理機構,更未設立相應的稅收內部控制制度。在建立稅收內部控制體系時,應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將稅務風險作為稅務內部控制的重要目標之一,查找企業業務過程中重要稅收風險關鍵點,優化業務稅務管理流程,合理設計稅務風險控制方法,采取自動化或者人工監督的方式
(三)提升企業稅務人員素質
企業應加強稅務管理相關人員的專業培訓,一方面強化稅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稅收政策的培訓,可以采取集中培訓和知識競賽等形式,提升企業稅務人員的專業素質。另一方面,企業稅務人員應加強自我學習,除對于基本的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加以掌握外,還應積極主動了解國家最新出臺的相關稅收政策,特別是深刻了解和掌握與企業行業息息相關的稅收政策,以便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嚴格按照稅法要求進行申報納稅,防止由于專業素質不夠而導致的企業利益損失。
(四)實施稅務風險動態管理
企業應廣泛收集各方面的稅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信息,建立暢通的稅收政策溝通渠道,及時匯編與本企業相關的稅收政策并定期更新。應確保企業財務會計核算和法律法規要求相一致,按照稅法要求進行申報納稅。在風險識別方面,應強化風險的動態識別,及時發現和識別潛在稅務風險。特別是對于企業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如重要戰略規劃、資產重組、企業并購、重大投資、經營模式改變等重要事項,應充分識別其中的稅務風險,對于重要事項進行過程中的稅務風險預警,應實時監控,加強稅務風險的跟蹤監控。
(五)利用社會中介機構力量
社會中介組織如稅務師事務所不受企業和稅務機關的影響,處于相對獨立的地位,其專業性強,從業人員具備相應的從業準則和資格水平,因此,企業在進行重大交易事項時,可以聘請專業能力強、信譽較好的中介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及時識別和消除稅務風險。另外,也可聘請中介機構協助企業就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建立稅務風險預警機制,提前規避日常經營中各個環節的稅務風險。
三、結論
一、稅務行政處罰管理現狀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有七種:(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和(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規定的處罰種類。考慮到其他法律法規具體調整的需要,因此《行政處罰法》在規范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種類時在第八條特別作了一條附加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這實際上是在行政處罰的種類上開了一個口子,按此規定在《行政處罰法》頒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還可以繼續適用,而且以后出臺的法律、法規還可以補充行政處罰的種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七條第六款的規定,稅務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其中停止出口退稅權的處罰設定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的是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才予以明確為一種行政處罰,這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種類設定權限的規定。
正確劃分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利于規范稅務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因為稅務行政處罰是對管理相對人違反了稅收管理秩序后,稅務機關給相對人一定制裁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可訴訟行為,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作出,否則稅務機關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因此應當正確界定稅務行政處罰行為和“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七條第七款規定)。
然而,在新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出臺前,對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規定還不規范和完善,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及稅收征管工作規程等規章規定,確定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少,與基層稅務機關的管理實際不相適應,一些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規程規定,在管理中已經采取的有效管理措施在法律上沒有充足的依據,特別是涉及到損害到納稅人利益的措施,如果不在法律上予以明確,不利于日常稅收管理。因此,應當根據稅收征管的發展情況,將原有規章、規程規定的有效管理措施上升為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根據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應當有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停止出口退稅權、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提請吊銷營業執照、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
其中責令限期改正從實質來看,它基本近似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警告,無論是就其作用還是性質而言,幾乎與警告相同,只是名稱不同而已。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稅權是《稅務行政復議規則》中已明確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
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是在原《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已明確規定的處罰措施,《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將其作為單獨的復議情形,未作為稅務行政處罰。而全國稅務人員執法資格統一考試用書《稅收執法基礎知識》第57頁認為“其他法律法規還規定有關機關可以依法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可以采取驅逐出境、限制進境或出境、限期出境的行政處罰”。《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其出境。”從該種措施的性質和手段看,應該屬于稅務機關依法提請,而由有權機關協助執行的一種稅務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因此應當將阻止處境作為一種稅務行政處罰。
新《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后在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了“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處罰措施,這與阻止出境措施的執行主體相似,都是由稅務機關依法提請,由有權機關依法執行的一種處罰措施。吊銷營業執照是《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的一種處罰措施,阻止出境按照其性質也屬于其他法律規定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只是執行機關的特殊性。根據稅收法律規定,執行該兩項法律規定的處罰措施的原因是相對人違反稅收征管秩序,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處理后,才能提請相關機關執行,在提請之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調查取證、審理告知無效后,再由稅務機關提請相關機關執行,只是最終執行的結果由相關部門執行。這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稅務罰款的措施相似。因此該兩項措施應當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一種特殊的執行主體的稅務行政處罰。這與我國現行的執法體制有關,是由于我國稅務機關執法范圍和權限的有限性決定的。管理相對人對該處罰措施可以依法申請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也可以提請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稅務機關為被告或與具體執行機關為共同被告,而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應當全部由稅務機關負責。因此對這兩項稅務行政處罰措施的程序、法律責任應當進一步規范和明確。
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是稅務機關早已使用的一種管理措施,基層主管稅務機關針對納稅人違章情況采取了停票或繳銷發票等不同方式的管理制度,特別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體系,國家稅務總局也制定了許多具體的發票控管辦法。然而長期以來從稅收立法到稅務機關實際操作中沒有將停止供應發票作為一種處罰措施,《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只將這一措施作為一種稅務機關不作為的行政行為。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財務管理不斷的規范和稅收征管措施的日益強化,發票作為經濟往來的重要憑據,已成為經濟交往中明確經濟責任的主要的原始憑證,納稅人交易活動的重要憑證。對發票的控管成為稅務機關控稅管理的有效手段。作為發票管理的主管機關,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停止或繳銷發票后,勢必影響到納稅人的正常經營活動。納稅人正常取得和使用發票以保證其經營秩序的運行無疑是納稅人的一種權益,在稅務征管活動中稅務機關應當充分尊重納稅人的權益,然而在新修訂《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前,稅務機關對發票的停售和繳銷隨意性較大,影響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如果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發票控管措施提出訴訟。稅務機關在訴訟中法律依據不足。
新《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后在第七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從立法的角度給稅務機關的收繳發票予以認可。稅務機關收繳和停止發售發票,是對納稅人使用發票權利的制裁,符合行政處罰的性質和特點。因此稅務機關在采取收繳和停止發票處罰措施時應當按照稅務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三、規范稅務行政處罰措施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稅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因此七種稅務行政處罰措施中停止出口退稅權、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提請吊銷營業執照、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應當由縣級稅務機關作出。
1.用人單位問卷調查分析。(1)用人單位對稅務專業人才職業技能和綜合素質需求分析。分別對重慶主城稅務部門,有代表性的稅務師事務所,企業等用人單位進行問卷調查,綜合分析發現,不同用人單位對稅務專業人才職業技能和綜合素質的側重點不同。在職業技能方面,稅務部門側重稅收管理,稅務師事務所更看重稅收籌劃,企業更注重稅法;在綜合素質方面,稅務部門側重靈活應變、責任心,稅務師事務所更看重團隊合作、抗壓能力及主動性,企業更注重組織協調與工作熱情。(2)用人單位認為高校在教學中存在的不足。調查結果顯示,高校的人才培養和用人單位對人才的需求存在一定的差異,且用人單位普遍認為高校教學中理論性強,缺乏一定的實際操作能力。可見,用人單位對人才的專業能力和操作能力要求越來越高,且要求個人具備快速適應崗位和掌握信息的能力。
2.我校財稅專業學生問卷調查分析。(1)學生現狀分析:90%的學生不知道自己的核心競爭力是什么,對自己的就業特長沒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剩下10%的學生僅從大眾的角度認為核心競爭力是專業知識,實踐經驗之類的,但并不認為自己已具備這一方面的優勢。可見現階段畢業生的綜合素質與企業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2)對自己的目標定位和職業規劃問題分析:接近四分之一的同學通過各種渠道了解到一些用人單位的實際要求,對未來進行規劃,進行相應的學習,并為之做出準備,提升了自己的專業素養和綜合素質。但還有七分之一的同學受限于課堂,對所學專業,就業去向,職業規劃,用人要求等一系列都沒有進行深入了解與思考,思維視野受到局限,很可能造成就業時與用人單位實際需求相背離的情況。
二、為高校稅務專業人才培養提出建議
教育部對應用型本科院校提出了“厚基礎、寬口徑、高素質、重應用”的教學指導方針和培養模式。為適應市場經濟對人才的需求,稅務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可以定位為三個方向:(1)各級稅務機關、財政、海關等政府公務機構的工作人員。(2)中介咨詢機構,如會計、稅務師事務所。(3)企事業單位稅務管理人員。通過對重慶稅務專業人才需求現狀的分析,對用人單位對稅務人才專業技能和職業素質要求的研究,加強稅務專業學生對現狀的認識,了解用人單位對人才的要求,同時也發現了高校培養稅務專業人才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就業率及就業質量與高校人才培養方案息息相關。為了更好促進就業,加快完善高校稅務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是刻不容緩。
1.稅務專業人才培養創新模式。通過對稅務、財政部門,稅務師、會計師事務所,不同性質、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企業等用人單位的調查研究,深入了解用人單位對稅務專業人才職業技能和綜合素質的需求,進而想到稅務專業人才培養創新模式:核心競爭力-職業規劃-培養模式(職業技能、綜合素質)。(1)校企聯合培養“、訂單”培養。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完善校企合作機制。建立一種就業導向的、專門根據用人單位需要培養的稅務專業人才的“訂單式”人才培養模式,有高校具有理論專才的教師和用人單位具有豐富實戰經驗的專家共同授課,采用課堂授課和單位實踐相結合的教學方式,以實現培養學生綜合職業能力的目標。①確定校企合作單位,簽訂“訂單”培養協議。②加強校企合作管理,實施組長責任制度。(2)用人單位參與人才培養,建立產學合作評價機制。①對用人單位開展深入調研,共同制訂稅務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共同監控高校教學質量,且滾動修訂人才培養方案。實現專業教學要求與企業崗位技能要求對接,使得學校開設的專業、實訓課程等和企業培養的人才需求相接軌,以利于培養出更多優秀的社會滿意的稅務專業人才,服務地方經濟建設。②建立三方評價機制,完善人才信息化管理。積極引入第三方參與的人才質量評價機制,要針對專業特點,提煉實際工作崗位中員必備的知識、技能和態度,并根據任務分解出不同的職業能力。
2.高校為稅務專業人才培養提供條件。(1)搭建稅務專業平臺,建立仿真模擬實驗。(2)建立校外實踐基地:稅務部門、事務所、企業。(3)培養教師專業技能,創造師生互動的教學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