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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
乙方(職工):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甲方的需要,需聘請乙方從事勞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勞務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協議期限為_______個月。
本協議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終止。
第二條:乙方承擔的勞務內容、要求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乙方提供勞務的方式為:彈性工作時間制度,不必遵守甲方的上班打卡制度。
第四條:乙方認為,根據已方目前的健康狀況,能依據本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約定的勞務內容、要求、方式為甲方提供勞務,乙方也愿意承擔所約定的勞務。
第五條: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六條:甲方支付乙方勞務報酬的標準______________、方式______________、時間:每月________元,當月_______日通過銀行發放勞務費。
勞務報酬按照甲方對乙方的考勤每天________元人民幣。
第七條:乙方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甲方依法代為扣繳。
第八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協議終止:
一、本協議期限屆滿;
二、雙方就解除本協議協商一致的;
三、乙方本人認為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協議義務的
第九條甲乙雙方如果單方面解除本協議,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個即可。
第十條本協議終止、解除后,乙方應在一周內將有關勞務成果、勞務進展狀況,管理的甲方資產向甲方移交完畢,并附書面說明,如有損失,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甲方為乙方購買萬元保險金的意外傷害保險。該意外傷害保障受益方為甲方。乙方在履行本協議義務過程中發生應由甲方承擔責任的意外責任時,保險公司的賠款首先用來充抵甲方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若乙方不幸發生意外傷害,且甲方依法不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時,甲方將保險公司的賠償款贈送給乙方。
第十二條乙方在履行本協議義務時發生應該由甲方承擔責任的意外事故涉及其他責任方時,甲方依法向乙方承擔了經濟賠償責任后,乙方應將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甲方,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并協助甲方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三條甲方不負擔乙方的醫療費用。醫療期內甲方也不支付勞務費。
第十四條乙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甲方的直接經濟損失。
依據本協議第九條、第十條約定終止或解除本協議,雙方互相不支付違約金,甲方也不給乙方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互不承擔本協議未書面明示的義務,也不享有書面未明示的權利。
第十六條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約定由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本合同首部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為雙方聯系的唯一固定通訊地址,若在履行本協議中雙方有任何爭議,該地址為雙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造成雙方聯系障礙,由有過錯的一方負責。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公司和個人勞務合同范文1甲方: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乙方自愿加入甲方登記性靈活就業員工隊伍成為甲方合同制員工,同意由甲方派遣至_公司(以下簡稱服務單位)工作等事宜,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試用期為_____個日。
第二條 工作崗位
乙方的工作崗位、地點由服務單位確定。服務單位因工作需要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地點時,乙方應當服從安排。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勞動保護
1.乙方的工作時間服從服務單位的安排,工作制度按服務單位的規定執行。
2.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服務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
3.乙方發現服務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時,應及時向甲方反映,甲乙雙方共同督促服務單位予以糾正。
第四條 勞動報酬
乙方的工資由服務單位交給甲方代為給付。乙方在法定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試用期月工資為_______元,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為 _______元。甲方根據服務單位提供的乙方工資清單及金額,在次月日前支付給乙方。
第五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期為乙方辦理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手續。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服務單位支付,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2.乙方享有法定節假日、婚假與產假。服務單位未能按照國家規定落實乙方法定節假日、婚假與產假時,乙方應及時向甲方反映,甲乙雙方共同督促服務單位予以補假。
第六條 勞動紀律
1.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服務單位的要求保質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務。
2.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甲方或服務單位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維護甲方和服務單位的聲譽和利益,接受甲方或服務單位的考核。
3.乙方不得在外兼職或從事任何與服務單位經營業務相關的活動,保守甲方及服務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協商解除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征得服務單位的同意,本合同可以除。
2.乙方被服務單位無正當理由退回,或服務單位基于下列情形l之一而違約退回乙方的,過錯在于服務單位,乙方同意與甲方解除合同。乙方應配合甲方共同向服務單位追償損失。
(1)患職業病或因工風傳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不論任何原因,只要乙方決定不在服務單位工作的,甲乙雙方即同意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向過錯方追償損失。
(二)甲方解除合同
1.乙方基于下列情形之一,或基于下列情形之一而被服務單位退回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乙方應對其過錯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或服務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泄露商業秘密,對服務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5)有侵占財產、盜竊、賭博、打架斗毆等行為之一的。
2.乙方基于下列情形之一,或基于下列情形之一而被服務單位退回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服務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服務單位安排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及服務單位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新合同的。
(三)乙方解除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決定不在服務單位工作時,應提前_______天書面告知甲方及服務單位,并與甲方解除本合同。
2.乙方基于服務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勞動條件而不愿在服務單位工作時,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甲方與服
3.服務單位一旦沒有按照相關合同約定及時向甲方給付乙方工資、社會保險費等各種費用時,甲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的日起,有權選擇不在服務單位工作并與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繼續履行本合同留在服務單位工作。乙方逾期不作選擇的,則視為愿繼續履行本合同留在服務單位工作。因乙方愿繼續履行本合同留在服務單位工作而造成的進一步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甲乙雙方共同向服務單位追償損失。
4.乙方因上述列舉事由外的原因決定不在服務單位工作并提出與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事先征得服務單位的書面同意。否則,服務單位因此向甲方主張賠償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離職手續
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應與甲方和服務單位及時辦妥離職手續,交還從甲方或服務單位領用的工具、勞保用品等,理清與甲方及服務單位的債權、債務。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約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2.任何一方違約解除本合同的,均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每少履行一年合同期,向對方支付相當于乙方2個月工資的標準計付。
3.乙方參加甲方或服務單位組織的培訓,并取得結業證、職業資格證等,卻拒不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乙方應賠償全部的培訓費用。
第十條 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第十一條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乙方在工作期限內發生工傷、事故,除由保險機構承擔部分的保險待遇外,其余應由甲方向乙方給付,因第三人承擔的工傷、事故保險待遇而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或服務單位承擔;乙方在工作期限內發生損害服務單位的利益或其他糾紛,如果是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 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送鑒證部門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和個人勞務合同范文2甲 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注冊地址: 居住地址:
聯系地址: 戶籍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的類型為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派遣到 工作,工作崗位為 。
二、試用期
第二條 本合同的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錄用條件為:乙方在勝任實際用工單位崗位的前提下,必須如實向甲方提供本人的真實信息,如有虛假或欺騙行為,甲方即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勞動報酬,并追究乙方相關責任(追回多支付的相關報酬)。乙方在簽訂合同日起提供崗前體檢合格報告。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的工作內容為: 。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下屬工作場所。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實際用工單位的綜合工時制,具體由用工單位實際安排。
第七條 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休息休假的規定,具體由實際用工單位處理。
五、勞動報酬
第八條 本合同的工資計發放形式為:綜合計時計件制工資,乙方的月基本工資為 元,其它 ,綜合基礎工資按工作單位具體標準執行,獎金提成另計,每年基礎工資調整按照上海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 甲方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
第十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用工方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
第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六、社會保險
第十二條 甲方應按照派遣單位要求繳納人員社會保險,具體標準按雙方約定。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按照國家和具體投保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具體投保標準執行。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必須告知乙方實際用工單位的工作環境、安全生產狀況,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
第十六條 甲方所輸出用工單位,用工方應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勞防用品和防暑降溫用品。
第十七條 甲方應根據用工單位的特點有計劃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按照約定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勞動條件和工作崗位,并按時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乙方應認真履行自己的勞動職責,并親自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 乙方因實際用工單位退回,甲方一次安排再輸出其它用工單位上崗。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勞動報酬也相應調整,乙方自愿服從甲方為乙方再安排輸出用工的單位。乙方在接到甲方另行安排工作通知后必須三日內至甲方公司辦理相關轉崗手續,逾期乙方不來辦理視為自動離職并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或在試用期內提前七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方或乙方違反法律法規的,損害對方權益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 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使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甲方或實際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四) 給甲方或實際用工單位造成經濟或名譽損失的;
(五) 因家庭或社會人事關系而嚴重影響甲方或實際用工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的;
(六) 在應聘時或在合同期間內提供虛假身份證、學歷證、健康證、體檢單等證件、證明的;
(七) 乙方曠工三日及三日以上;
(八) 因違反甲方或者實際用工單位宿舍管理條例,嚴重影響他人休息的;
(九) 違反計劃生育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或用工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郵寄地址為身份證戶籍地址或居住地址)或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按合同基本工資結算)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或輸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 甲方和用工單位勞務協議變更、解除或終止的。
第二十五條 乙方因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十、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 本合同期滿的;
(二) 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 甲方或者實際用工單位依法宣告破產、停業、關閉、撤消、或者決定提前解散的;
(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滿,有第二十五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或終止的,工傷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十一、經濟補償
第二十八條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標準按合同的基本工資結算)。
第二十九條 乙方(外省籍)在二十五日至三十一日突然離職的,當月的保險費由乙方承擔。
十二、勞動紀律
(一) 乙方應嚴格執行甲方的規章制度及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
(二) 乙方應服從實際用工單位的管理,自覺執行實際用工單位的規則制度。
(三) 乙方如違反甲方和實際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依據規章制度的規定處理。
十三、違反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條 甲、乙雙方如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各自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乙方自愿參加甲方的工會組織,積極參加工會活動。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乙方已閱甲方(用工單位)《員工手冊》 《宿舍管理條例》
在簽訂本合同之前,乙方已參加甲方和實際用工單位的安全教育培訓。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和個人勞務合同范文3甲方: 聯系電話:
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第一條、 協議期限
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乙方試用期為______天。
第二條、 工作內容
乙方在協議期內由甲方派往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崗位由所派往的單位負責安排與調整,乙方愿意服從。
第三條、 勞務報酬
乙方的勞務報酬由所派往的單位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確定具體標準,該標準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由所派往單位直接支付乙方,或先支付甲方,再由甲方每月6日支付乙方。
第四條、 甲方的責任、權利
1.負責要求所派往的單位為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擔工作必需的工作條件;
2.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所派往單位的工作規定;
3.負責對乙方違反甲方和所派往單位工作規定的行為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條、 乙方的責任、權利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甲方和所派往單位的各項工作規定;
2.維護甲方及所派往單位的聲譽及正當利益,如造成損害或經濟損失,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及醫療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由所派往的單位承擔;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待遇由乙方商原企業承擔。
第六條、 協議的解除、終止與續延
1.試用期內甲、乙雙方均可隨時通知對方解除本協議;
2.協議期間,雙方均可解除本協議,但應提前7日通知對方。未提前通知的,每延遲一日,須向對方支付一日的違約金,標準為乙方的日工資;
3.協議期滿,雙方均可終止本協議;若均無提出異議,本協議自動逐月續延。
第七條、 協議的變更
1.協議有效期內,任何一方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協議時,應書面送達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2.雙方協商一致,方可變更協議有關內容,變更后的協議或協議附件由雙方簽字有效。
3.雙方協商不一致,本協議即行解除。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勞務協議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按乙方受損情況賠償;
2、乙方在協議期內擅自離職的,應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第九條、 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勞務公司用工合同范文1甲方:某公司
住所:
郵編:
聯系電話:
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
住址:
郵編:
聯系電話:
第一條、 協議期限
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乙方試用期為______天。
第二條、 工作內容
乙方在協議期內由甲方派往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崗位由所派往的單位負責安排與調整,乙方愿意服從。
第三條、 勞務報酬
乙方的勞務報酬由所派往的單位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確定具體標準,該標準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由所派往單位直接支付乙方,或先支付甲方,再由甲方每月6日支付乙方。
第四條、 甲方的責、權、利
1.負責要求所派往的單位為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擔工作必需的工作條件;
2.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所派往單位的工作規定;
3.負責對乙方違反甲方和所派往單位工作規定的行為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條、 乙方的責、權、利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甲方和所派往單位的各項工作規定;
2.維護甲方及所派往單位的聲譽及正當利益,如造成損害或經濟損失,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及醫療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由所派往的單位承擔;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待遇由乙方商原企業承擔。
第六條、 協議的解除、終止與續延
1.試用期內甲、乙雙方均可隨時通知對方解除本協議;
2.協議期間,雙方均可解除本協議,但應提前7日通知對方。未提前通知的,每延遲一日,須向對方支付一日的違約金,標準為乙方的日工資;
3.協議期滿,雙方均可終止本協議;若均無提出異議,本協議自動逐月續延。
第七條、 協議的變更
1.協議有效期內,任何一方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協議時,應書面送達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2.雙方協商一致,方可變更協議有關內容,變更后的協議或協議附件由雙方簽字有效。
3.雙方協商不一致,本協議即行解除。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勞務協議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按乙方受損情況賠償;
2、乙方在協議期內擅自離職的,應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第九條、 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務公司用工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勞務派遣企業)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派遣勞務人員有關事宜,協商如下,雙方遵照執行。
一、甲方、乙方及勞務人員三方關系
甲乙雙方為經濟合同關系,乙方與勞務人員為勞動關系。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供勞務,并承擔對勞務人員的勞動關系責任和日常管理職責。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一般不超過一年)
三、勞務人員的條件及數量
1、年齡為18~40周歲(有特殊技能者可適當放寬),男性,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身體健康(入場前提供縣級以上醫院體驗證明),品行端正,無違法犯罪史。
3、操作技能符合甲方的工作崗位要求,從事技術工種的人員須持有《職業資格證書》或《上崗證》;從事特種作業人員(起重機械作業、電工作業、金屬焊接與切割作業、登高架設作業、機動車輛駕駛作業等)須持有勞動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4、乙方向甲方提供勞務人員的數量為 人。乙方人員必須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到達施工地點,因乙方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到達施工地點,造成甲方工期延誤的損失均由乙方承擔,甲方還要按每遲到一人罰款 元進行處罰。
5、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乙方與勞務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及勞務人員花名冊。
6、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勞務人員在合同期內應保持穩定,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調離、調換。乙方私自調離勞務人員,甲方按每調換一人罰款 元進行處罰。
四、勞務人員作業項目及要求
1、勞務人員作業項目: 。
2、乙方勞務人員要按照甲方對施工生產任務和責任制的要求,完成規定的工程數量、質量指標或工作目標,必須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要求。
3、乙方應對勞務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和敬業愛崗教育,使勞務人員遵章守紀,愛護甲方財產,維護甲方聲譽。
4、由于乙方管理不善發生勞務人員在甲方場所滋事,影響甲方人員正常生產、生活的,甲方可對乙方處以1000~20xx0元的罰款。
五、勞務費用的結算
1、乙方提供勞務人員完成了甲方規定的生產任務后,甲方根據經甲方簽字確認的乙方考勤,按月向乙方支付勞務費用。勞務費用包括勞務人員工資及乙方管理費用。其中:勞務人員工資按工種支付,具體如下: 。 管理費:甲方按乙方勞務人員工資總額的 %支付乙方的管理費(含勞務人員的其他費用及社會保險費用)。
2、乙方應按月及時支付勞務人員工資。發放后應將發放單據交甲方一份,作為甲方監督的依據,對無正常原因,乙方不發放或不及時發放勞務人員工資的行為應予以處罰。
3、勞務人員的一切稅費均由乙方承擔。
4、甲方每月從管理費中扣留10%作為乙方管理保證金,如乙方管理達到甲方要求,次月返還一半,其余在工程竣工后一次性返還,由于乙方管理不善給甲方帶來損失,扣除罰款后返還剩余金額。
六、勞務人員的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待遇。
1、乙方在向甲方提供勞務前,必須對勞務人員進行勞動安全、職業技能培訓,達到上崗的要求。必要時乙方可書面委托甲方培訓、取證,乙方應承擔相關費用。
2、甲方按照崗位(工種)要求,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由乙方向勞務人員發放,甲方進行監控。
3、乙方的作息時間、作業方式與甲方同步。
4、乙方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費由乙方自理。
5、乙方人員因工負傷或死亡,由乙方負責,并承擔費用。
七、勞務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務合同。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勞務合同終止:
①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務合同的;
②勞務合同期限屆滿的。
3、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勞務合同:①甲方施工任務提前完成或發生變化,在向乙方說明情況后有權提前解除合同;②乙方勞務人員不能勝工作,不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或嚴重違紀,身體狀況不能滿足施工要求,甲方有權退回乙方或提前解除勞務用工合同。
4、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勞務合同:①甲方未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致使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務人員身體健康,并得到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的;②甲方連續3個月拖欠勞務費。
5、甲乙雙方要求解除勞務合同時,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對方。
八、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勞務合同,如有違反應承擔違約責任。
2、違約方應按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九、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調解或和解、調解不成的,向西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甲、乙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務公司用工合同范文3甲方(公司蓋章):
乙方(姓 名): 住址: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雙方合同期為___年。從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 ___日止。其中,從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 ___日為試用期。試用期為___個月。合同期滿,聘用關系即行終止。
第二條: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第三條:本合同期滿后,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二、 工作內容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 ____擔任_____ _ ___工作。
第五條:根據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實際能力,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根據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和要求,按質、按量、按時地完成任務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三、 勞動條件及報酬
第六條:甲方實行必須執行公司的上班制度。在保證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乙方每周調整休假一天。
第七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的人身安全在不受危害的環境下工作。
第八條:甲方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專業知識培訓,甲方有權與乙方簽訂服務期合同,服務期合同另行簽訂。
第九條:乙方一旦受聘,甲方有權使用乙方圖片及視頻作為永久宣傳使用。
第十條:甲方實行底薪+績效薪制,乙方正式錄用后每月底薪為_______元,乙方確保甲方每月發放工資日為每月的______日發放上一個月底薪。
四、工作紀律、獎勵和懲處
第十一條: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十二條: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
第十三條: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五、 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全心服務;在聘用期間,乙方不得在同行業兼職,不可私自泄漏甲方企業信息,不可以甲方名義在外私自從事有損甲方企業利益的行為。乙方如違反條款,甲方有權給予處罰,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條: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在合同期內專業技能得不到有效提高,永不進步的;
4、故意不完成任務,給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
5、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6、工作懈怠,對會員接待服務不周,經教育不改的;
7、品行不良,侮辱他人,影響惡劣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的,甲方可提前向職工說明情況: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經營情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型、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因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未能續租的或市政動遷的等;
5、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6、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
2、勞動者貪污受賄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關閉的;
6、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7、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六、 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和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
第二十一條: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見習期),甲方應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發放當月工資;
第二十二條: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扣除相當于半個月的工資作為乙方給甲方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三條: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雙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乙雙方互不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聘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 凡由培訓中心出資進行培訓的費用,乙方應按規定賠償培訓費;
第二十五條:聘用合同履行期間,合同雙方的任何一方擅自違反規定解除合同的,必須負違約責任。即給對方補償一個月當月的工資;
第二十六條:乙方因“用人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支付工作報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結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時支付欠發的工作報酬。
七、 其他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雙方必須嚴格執行,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改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本合同壹式貳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乙方______性別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年_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
戶口所在地___省(市)____區(縣)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
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
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甲方每月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
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于1988年秋與濟南市天橋區某村委會洽談舊村改造事宜,并于1991年4月與該村委會簽定了聯合開發居民住宅樓合同。1993年1月,所建6棟樓房主體工程基本建成后,某經濟開發中心沒有辦理出售商品住宅樓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即與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于1993年1月11日簽定了商品住宅樓購銷合同。合同載明:某經濟技術開發中心把5棟商品住宅樓出售給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建筑面積17919.82平方米,每平方米850元,總價為1523.1847萬元;付款方式:合同簽定后付總款數的30%,3月底付總款數的50%,余款待房屋驗收后10日內付清;交房時間為1993年6月1日。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負責辦理一切房產所有權手續,如購房方在交房前售出該房,則由某經濟開發中心為某實業總公司和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指定的客戶辦理房產所有權手續。某經濟開發中心為某實業總公司和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辦理房產證明后,購房方應按合同規定及時付清款項,每延期一天按總房款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樓房竣工驗收后2個月,如售房方不能順利為購房方辦理房產權手續,應退還購房方所付房款并賠償銀行利息的損失,另按總房款的20%支付罰金。
合同簽定后,某實業總公司于1993年1月12日至6月1日先后6次付給某經濟開發中心人民幣共計1204萬元。某實業總公司征得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同意,又于1993年4月23日,與山東省某綜合公司簽定了購銷所買之商品住宅樓合同,每平方米售價930元,共計16665430.60元。交房時間為1993年6月30日。違約責任與前引合同相同。合同簽定后,某綜合公司于1993年4月23日至6月5日先后6次共付給某實業總公司1316萬元。某綜合公司因計劃變動,在工商部門辦理了出售該商品住宅樓許可證后,又于1993年5月15日與山東省某勞動服務公司簽定了出售所購商品住宅樓的購銷合同,房價為每平方米990元,共計17740621.80元。交房時間為1993年6月30日。違約責任與前引合同相同。合同簽定后,某勞動服務公司以月息5%貸款700萬元,月息2.7%貸款100萬元,分別于1993年5月19日至6月30日3次共付給某商業綜合公司900萬元。后因某勞動服務公司只見到復印的樓房圖紙,故再未付款。某經濟開發中心至今未將5棟樓房竣工,致使原被告及第三人某實業總公司共造成經濟損失448萬余元,為此,原、被告及第三人因合同履行及賠償經濟損失發生訴爭。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據原告之申請,于1993年12月3日裁定,將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在本市某住宅小區所建的第一、三、四、五。六號樓查封。查封期間,為避免更大經濟損失,法院準許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繼續施工,并督促其辦理有關的商品住宅樓土地使用權手續。但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堅持不予辦理。
審判結果: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認為:
1、基于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未辦理出售商品住宅樓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即與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簽定了商品住宅樓購銷合同,違反了國家有關房地產開發和土地使用的法律規定。法院受理此案后,在較長的時間內督促其辦理該商品住宅樓土地使用權手續,但第三人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至今不予辦理,故應認定雙方所簽定的合同無效。
2.由于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與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簽定的商品住宅樓合同無效,致使后來原被告及第三人以同一標的物所簽定的兩個商品住宅樓合同無法履行,給原被告及第三人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
3.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不注意審查法定手續,盲目簽定購房合同亦應負一定責任,應承擔部分經濟損失。
4.山東省某勞動服務公司高息貸款之利息,在法律允許之范圍內予以保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在查明事實、核實證據的基礎上,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返還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購房款1204萬元,賠償經濟損失4223150元;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返還山東省某綜合公司購房款4334200元;山東省某綜合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返還山東省某勞動服務公司購房款900萬元,賠償經濟損失3134250元。
2.案件受理費58200元,由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承擔228400元,山東省某實業公司承擔7500元,山東省某綜合公司承擔14300元,山東省某勞動服務公司承擔8000元。訴訟保全費7769元,由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承擔7000元,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承擔769元。
宣判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上訴。
[案例評釋]
本案是一起案情頗為復雜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方面,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于多次的轉售行為錯綜迷離;另一方面,該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既有物權法上的物權變動問題,又有合同法上的合同效力問題、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具體適用問題以及違約責任的承擔問題。要想合理地解決本案,必須把握合同的效力認定以及合同的相對性原則這兩個核心,層層遞進,才能理順各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以準確地適用法律,公平地解決糾紛。
一、合同的效力問題
解決本案,首先面臨的一個問題,即是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與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所簽商品住宅樓購銷合同的效力問題。對此,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態度是非常明確的:即在受理此案后,在較長的時期內督促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辦理該商品住宅摟土地使用權手續未果的情況下,認定:該合同違反了國家有關房地產開發和土地使用的法律規定,而且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遲遲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因而應是無效合同。從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態度看,其受理后很長一段時間的做法與其最后的裁判未盡一致:裁判做出前,該院是督促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辦理相關手續,也就是說,督促其履行合同,而履行合同是以該合同有效為前提的;但嗣后的裁決卻是認定合同無效。
那么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在未辦理出售商品住宅樓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的情況下,與其他當事人所簽定的出售商品住宅樓合同,是否屬無效合同?答案應是否定的。理由在于:
由于我國對于物權變動,在法律未設特別規定或當事人之間未有特別約定時,采債權形式主義模式。因而合同法上,作為買賣合同的出賣方,無須在簽定合同時,既已取得其所欲出售的物品的所有權或處分權,而只須在合同簽定時,有可能取得合同標的物的處分權即可。故合同生效的要件,就標的而言,是要求其在合同訂立時“確定、可能”。[2]所謂“確定”,系指合同的標的在合同成立時必須確定,或者必須處于將來履行時可以確定的狀態;所謂“可能”,是指合同的標的在客觀上有實現的可能性。以客觀上不可能實現的事項作為合同標的,理論上稱為標的不能。民法理論上關于標的不能的情形,可分為下列幾種:1.事實不能與法律不能。事實不能又稱自然不能或物理不能,如約定購買根本上不存在的自然物質等;法律不能是指由于法律有禁止性規定而不能,法律不能的情形,構成違法行為,本質上屬于合同違法。2.自始不能與嗣后不能。自始不能又稱原始不能,指合同成立之時,其標的已不可能實現;嗣后不能又稱后發不能,指合同成立時尚屬可能,但于合同成立后因故而不能。3.全部不能與一部不能。全部不能指合同標的全部不具備實現的可能性。一部不能指合同標的僅一部分不具備實現的可能性。4.客觀不能與主觀不能??陀^不能指標的非因當事人本身的原因而歸于不能,主觀不能指僅因當事人本身的原因而不能。5.永久不能與一時不能。永久不能指標的不能的情況永久持續下去,無消除的可能。一時不能指開始時標的雖屬不能,但其不能之情形,于嗣后可以消除。[3]
在這幾種標的不能的情形中,只有自始客觀永久不能和法律不能方致使合同無效,本案中,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雖在訂立合同時尚未取得所售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但它完全可以在合同訂立后通過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手續,從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與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所簽的商品住宅樓購銷合同屬自始主觀不能,而非屬自始客觀永久不能,再者這一合同也無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之處,因而也不存在法律不能的問題,所以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與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所簽的商品住宅樓購銷合同并不屬于無效合同,而是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4]
二、合同解除及其法律效果
既然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否意味著在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確定地成為生效合同之前,合同對于當事人并無法律的約束力?答案是否定的。無權處分情形下,合同效力待定,所待定的,是合同的部分效力,即關于受讓人取得相應的財產權利的合同條款的效力,至于合同的其他條款,只要符合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自合同成立時起,即當然地發生法律效力。新頒行的《合同法》第44條第1款已確認了這一點,明確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本案中,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一方面遲遲不能完工房屋的建造,另一方面又遲遲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從而影響了其他當事人的利益。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的上述行為,對于已經生效的合同條款,業已構成違約。在這種情況下,其他當事人如欲從這一交易關系中脫身出來,途徑之一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確認合同無效或行使撤銷權撤銷合同;途徑之二是解除合同。從前述的理由可以看出,第一條路是走不通的,此時,只有一種選擇,即解除合同。
所謂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的協議,使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分為協議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5]所謂法定解除,也稱法律上的解除,它的解除條件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當這種條件具備時,當事人可以將合同解除。對于法定解除,我國的合同立法一向都設有具體規定。如《經濟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除此以外,我國法律還規定了適用于特殊合同解除的條件,稱為特別的法定解除條件。如《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涉外經濟合同解除的條件:1.另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了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2.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推遲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3.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技術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技術合同解除的條件:1.另一方違反合同致使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2.作為技術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由他人公開使履行成為不必要?!督洕贤ā返谒氖臈l、四十五條、四十六條及各種合同條例、實施細則還規定了財產租賃、借貸、財產保險等合同的特別的法定解除條件。新頒行的《合同法》在總結以往合同立法關于合同法定解除規定的基礎上,就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也作了詳盡的規定。[6]
在本案中,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對于其與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可所簽的商品住宅樓購銷合同,在約定的合同履行時間1993年6月1日到來后,未能依約履行合同,構成了履行遲延,嗣后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該經濟技術開發中心又拒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這就表明其違約形態已從履行遲延轉化為履行拒絕,在這種情況下,合同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利益,根本就無法實現,人民法院應確認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合同解除發生的法律效果,一般是使基于合同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消滅。但是這種消滅是否溯及既往,各國立法的規定不同。大體來說,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使合同關系消滅,當事人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另一種是使合同關系自合同解除時消滅,即:使合同發生終止的效力,解除以前的合同關系依然存在。
在我國,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頒行以前的法律尚無直接規定,理論解釋基本認為是無溯及力的,即僅對將來有效。我們認為,對于這個問題,固然不能忽視合同解除的本來性質,也不能不考慮實際情況。在現實生活當中,確實有一些合同,在解除時必須使其發生溯及的效力。但也有一些合同,在解除時無須發生溯及的效力。其中,對于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所謂非繼續性合同,是指履行為一次性行為的合同。就非繼續性合同的性質而言,當它被解除時能夠恢復原狀,即已經進行的給付能夠返還給給付人。因此非繼續性合同作為解除的標的,為解除有溯及力提供了可能。對于繼續性合同,其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所謂繼續性合同,是履行必須在一定繼續的時間完成,而不是一時或一次完成的合同,[7]租賃合同、供用電合同、倉儲保管合同等均屬此類。[8]本案中,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與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和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所簽定的商品住宅樓購銷合同,屬非繼續性合同,對這一合同行使解除權,可使其自合同訂立時起歸于消滅。我國新頒行的《合同法》第97條即明確認可了這一點。
通過當事人行使合同的解除權,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了,當事人各方都可從此項交易中脫出身來,但當事人之間并非從此就了無瓜葛。在本案中,由于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未能依約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從而給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和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同時由于該實業總公司和經濟技術發展公司又未能按期履行它們與山東省某綜合公司所簽定的購銷商品住宅樓合同,因而要承擔違約責任,這種違約責任的承擔,不僅要補救該綜合公司因合同未能履行所遭受的損失,還要在其可預見的范圍內,對該綜合公司因違約而對山東省某勞動服務公司所承擔的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負擔責任,諸此種種,都給該實業總公司和經濟技術發展公司造成了數額較大的經濟損失。對于這些損失,在合同已被解除的情況下,如何處理?這就引出了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的關系問題。
對于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的關系,各國態度不一。
德國民法認為,合同解除是使合同恢復到與未訂立合同時同樣的狀態,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而損害賠償要以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才能成立。因此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不能同時并存,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一而請求。
法國民法認為,在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損害賠償已經成立,非違約方將合同解除時,該損害賠償不能因此而化為烏有。因此合同解除不排斥損害賠償。不過,為了維持損害賠償的成立要以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這種觀點,便在損害賠償成立與存在的范圍內擬制合同關系沒有消滅。
瑞士債務關系法一方面追隨德國民法關于合同解除排斥損害賠償的立場,另一方面又允許非違約方請求因合同解除所致損害的賠償,即所謂對信賴利益的賠償。
我國《民法通則》第115條明確規定,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新頒行的《合同法》堅持了這一原則。這顯然不同于德國民法的規定,與法國民法和瑞士債務關系法的規定也不同,因為法國民法只承認合同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對因返還給付所支付的費用等損失不予賠償。這對非違約方來說過于苛刻。瑞士債務關系法承認的是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對因合同不履行的損害賠償置之不顧,也放縱了違約方,仍不足取。因而,我國的做法克服了以上弊端,較具有合理性。
結合本案,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以及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一方面可以要求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返還他們支付的房屋價款,另一方對自身國對方違約及合同被解除而遭受的損失,可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三、合同的相對性及其適用
此外,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理由認為,由于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與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簽定的商品住宅樓購銷合同無效,致使后來原被告及第三人以同一標的物所簽定的兩個商品住宅樓無法履行,給原、被告及第三人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對此,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應負主要責任。根據這一判決理由,我們能否據此得出結論:山東省某勞動服務公司,或者山東省某綜合公司可直接向給其造成損失的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主張損害賠償責任?答案是否定的。這是因為合同法上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即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所謂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在大陸法中通常被稱為債的相對性,它主要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也不應承擔合同的義務或責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包含了極為復雜和豐富的內容,且廣泛體現在合同法的各項制度之中,但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主體的相對性。所謂主體的相對性,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具體來說,首先,由于合同關系僅是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因此,只有合同關系當事人彼此之間才能相互提出請求,與合同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其次,合同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和提起訴訟,而不能向無合同上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
2.內容的相對性。所謂內容的相對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某個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并承擔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在雙務合同中,合同內容的相對性還表現為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當事人的義務,權利與義務是相互對應的。
3.責任的相對性。所謂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即有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責任的相對性包括三方面的內容:其一,違約的當事人應當對因自己的過錯所造成的違約后果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其二,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在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以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債務人為第三人的行為負責,既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體現,又是保護債權人利益所必須。當然,如果第三人的行為已直接侵害了債權人的債權,那么,該第三人就應依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向債權人負責。我國民法也確認了債務人應就第三人的行為向債權人負責的原則,《民法通則》第11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由于上級機關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所受的損失負責處理?!敝档米⒁獾氖?,修改前的《經濟合同法》第33條曾規定:“由于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級領導機關和企業主管機關應承擔違約責任。”這一規定要求作為第三人的上級領導機關和主管機關承擔違約責任,雖有利于減少行政機關對合同關系的不正當干預,保障并落實企業的經營權,但由于該條要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明顯違背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故《民法通則》對該條款所做出的修正顯然是十分必要的。我國新頒行的《合同法》堅持了《民法通則》所確立的原則,該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其三,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同的當事人。如果因為違約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損害的,債務人應承擔違約責任以外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9]
結合本案,正是因為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尤其是因為責任的相對性使然,山東省某勞動服務公司以及山東省某綜合公司不得直接向第三人求償。
應注意的是,出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在與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所簽定的合同中曾約定:由甲方負責辦一切房產所有權手續,如乙方在交房前售出該房,則由甲方負責為方指定的客戶辦理房產所有權手續。這一約定是否意味著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對乙方未來可能的買受人承擔了合同義務,從而使該合同成為第三人利益合同?答案是否定的。所謂的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訂約的當事人并非為自己設定權利,而是為第三人的利益訂立合同,合同將對第三人發生效力。此種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使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第三人因此取得直接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10]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與山東省某實業總公司和海南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所簽定的合同之所以不能認定為為第三人利益合同,原因在于:該合同中,某經濟開發中心所對應的權利人是某實業總公司和某經濟技術發展公司,其所做的為買受人未來的客戶辦理房產所有權手續的承諾,是向合同權利人做出的,而不是向第三人做出的,該項義務仍是向合同對方當事人履行的義務,并非向第三人履行的義務;另從該實業總公司和經濟技術發展公司隨后與某綜合公司所簽定的合同看,某綜合公司所對應的義務人是與其訂立合同的該實業總公司和經濟技術發展公司,并非某經濟開發中心。因而,就為其買受人未來的客戶辦理房產所有權手續而言,某經濟開發中心所承擔的角色,只是其所對應的買受人的債務履行輔助人,合同義務仍應由買受人負擔。買受人的客戶不能直接請求某經濟開發中心履行合同義務,某經濟開發中心也只是在接到買受人的指令后,方協助履行義務。
四、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
我們說山東省某勞動服務公司以及山東省某綜合公司不得直接向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主張損害賠償,并不意味著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就不對他們的損失承擔責任。那么,山東省某經濟開發中心在何種情況下對山東省某勞動服務公司以及山東省某綜合公司的損失承擔責任?這就引出了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問題,即非違約方間接損失,違約方應否賠償,如果賠償的話,是否應有所限制?
【關鍵詞】勞動合同、勞務合同、雇傭合同、承攬合同
一、的提出
案例1: 張某是一名駕駛員,2000年5月通過勞動力市場應聘到某勞務公司,該勞務公司主要經營項目是向其他輸出勞務。張某與該勞務公司簽訂了三年勞動合同。2000年7月,某運輸公司需駕駛員一名,勞務公司遂與運輸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務輸出協議,協議約定運輸公司每月向勞務公司支付一定費用,勞務公司扣除管理費后,余額為張某發放工資、繳納保險,勞務輸出期限為一年。張某于是到運輸公司從事駕駛員工作。2001年3月,張某患急性闌尾炎住兩周,其到醫保部門報銷醫療費時,被告知單位欠繳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無法納入統籌。張某認為此期間其一直為某運輸公司提供勞動,該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遂以運輸公司為被訴人提出仲裁申請。
案例2: 龍紅梅系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區梅城運輸隊的經營者,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1999年11月,龍紅梅從三明市電力工程物資公司處承接了運輸水泥電線桿至尤溪縣的業務。11月12日,龍紅梅雇傭長期為運輸隊裝卸的林木德、張毓鳴卸水泥電線桿。次日晚,林木德與龍紅梅通過電話后,邀請了與龍紅梅素不相識的鄰居鐘金貴一起參加。1999年11月19日下午,林木德、張毓鳴、鐘金貴在尤溪縣湯川鄉卸車過程中,鐘金貴被水泥電線桿壓死。2000年1月9日,鐘金貴家屬向尤溪縣勞動局申請,要求對鐘金貴死亡做出工傷事故認定。1月18日,尤溪縣勞動局做出“鐘金貴為因公死亡,其事故單位是梅列區個體運輸戶龍紅梅”的認定。龍紅梅不服,于2000年2月14日向三明市勞動局申請復議,被復議機關維持后遂提起行政訴訟。
上述案例提出這樣的問題:類似的糾紛到底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二者有何不同?地成為理論界、實務界探討、爭議的焦點,這些問題也并成為司法實務領域的疑難問題。故,本文試圖對這一問題進行探究。
二、勞動合同及其特征
勞動合同是在社會生產中產生的一種制度。它源于傳統民法中的雇傭合同,“由雇傭契約到勞動契約,乃是一種社會化的進程1”。自從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出現以后,勞動合同就成為各國立法的一項重要。先是少數化國家在民法中承認了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之后,1900年自比利時頒布勞動契約法開始,許多資本主義國家相繼頒布了勞動契約法2,并在勞動法中規定了專門的勞動合同法或在勞動法典中列有勞動合同的專章,具體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以及訂立、變更和解除的條件和程序?,F在,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已有了勞動合同的立法,把勞動合同作為調整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關系的一種法律制度確定了下來3。我國自1986年開始,按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開始實行勞動合同制。
那么,什么是勞動合同呢?,對勞動合同的定義已基本取得共識。根據《布萊克法律辭典》對勞動合同的法律定義:“勞動合同是雇主與雇員之間就勞動管理、工作條件、工資、津貼和獎懲做出的約定4”。我國有學者認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5”。有稱“勞動合同為勞動契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依法協商達成的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6”。也有稱“勞動合同為勞動契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的權利義務方面達成的協議7”。我國《勞動法》第16條將勞動合同定義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因此,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法律形式,是組織社會勞動、合理配制勞動力資源、穩定勞動關系,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手段。根據這一協議,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有義務完成用人單位的生產任務、工作任務,并有義務遵守勞動紀律和內部規章制度;而用人單位則有義務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及保險、福利等待遇8。
可見,勞動合同有其明顯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9。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這主要是指:企業、個體組織,同時也包括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10。主體的另一方須是勞動者本人,即必須是16周歲以上,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包括本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11。
2、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職責上的從屬關系12。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即被招收為用人單位的成員,產生人身從屬關系,對內享受本單位職工的權利并承擔本單位職工的義務,對外以單位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的管理活動。
3、勞動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13。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支付報酬,故為雙務有償合同。
4、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具有法定性14。為了穩定社會秩序,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各國對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如勞動時間、勞動保護條件、最低工資、休假都做出了規定,當事人必須遵照執行。
5、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15。這一特征是由勞動力本身再生產的特點決定的。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僅限于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而且還要涉及勞動者親屬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的物質幫助權:如子女就業、住房、生育及工傷、死亡時的物質幫助等16。
三、勞務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實踐中,人們通常將提供活勞動服務的過程稱之為勞務。與勞務有關的合同很多,除了雇傭之外,尚有承攬、出版、運送、委托、行紀、居間、寄存、倉儲等17。勞務合同的概念很寬泛,目前尚沒有明確統一的法律定義。筆者認為:勞務合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勞務合同是指一切與提供活勞動服務(即勞務)有關的協議。它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該合同標的是勞務。有學者將勞務合同定義為:“勞務合同是指法人之間、公民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關于提供勞動服務而訂立的協議?!惫P者認為,勞務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就一方提供活勞動給另一方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18”。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雇傭合同,即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確定或不確定期間內,一方向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19。
廣義的勞務合同涵蓋的內容很多,只要是標的為勞務的合同,均可納入該類合同。按照一方提供給另一方勞務(活勞動服務)側重的不同,可以把廣義的勞務合同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合同的標的是勞務,但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的合同。有學者將該類勞務合同內容概括為以下諸多方面:委托、行紀、居間、保管、倉儲、運送(輸)、、演出、雇傭、銀行轉帳結算合同以及勞動合同20。另一類是合同的標的是勞務,但側重于勞務行為結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該類合同的內容主要是承攬合同,以及承攬合同的特殊形式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1。廣義的勞務合同主要遵循傳統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調整,且大部分合同都已成為有名合同,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在合同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如行紀、居間、保管、運輸、承攬、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
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一般的雇傭合同,在大多數國家它仍由民法來調整;對于雇傭合同中的另一種特例——勞動合同,由于它“以個人思想為背景的法律結構,在近代社會越來越不適應規范勞務契約之現實22”,尤其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來,遂進入具有社會進程的勞動契約,“合同的自由協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體現了政府干預,其只在消除現實社會中難以實現的非實質性的平等,使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受雇者或勞動者)得到較多的保護,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夠得到真正的實現23”?!耙虼四水a生具有社會意義之勞動契約法24”。這樣,發展到今天的勞動合同已不再由民法來調整,而是由勞動法來調整25。
綜上所述,可以對勞務合同的法律特征作下概括: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或側重于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于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于家庭生活26。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愿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不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四、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承攬合同的關系
1、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承攬合同的聯系
綜上,可以看出,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承攬合同存在如下聯系:
勞動合同(勞動法調整) —————————————————— 特殊的雇傭合同
雇傭合同
狹義的勞務合同 (1)一般的雇傭合同
(1)給付勞務合同 (2)委托合同
勞務合同 (合同的標的是 (3)居間合同
(民法調整) 勞務,但側重于 (4)保管合同
行為過 程本身, (5)倉儲合同
即提供勞務的過 (6)行紀合同
廣義的勞務合同 程) (7)運送(輸)合同
(8)旅游合同
(9)銀行轉帳結算合同
a加工合同
b定做合同
(2) 提供勞務完成工 c修理合同
作成果的合同 承攬合同 d印刷復印合同
(合同的標的 e外文資料翻譯合同
是勞務,但側 f工作成果鑒定合同
重于行為的結 g工程設計合同
果,即提供勞 a勘察合同
務所完成的勞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b設計合同
動成果) (特殊的承攬合同) c建筑合同
d安裝合同
2、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5)雇主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由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等。但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情況下自由協商,任意性很強。
(7)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法中的勞動法來規范調整。
(8)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如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及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9)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限期用人單位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10)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3、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從雇傭合同而來,本質上沒有多大區別,極為相近。勞動關系是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規范的對象都是勞務的提出與勞務之受領27。但在我國現實人口眾多,不能完全實現就業情況下,兩者的規范、調整及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合同。主要區別是28:
(1)二者的不同。雇傭合同的歷史久遠,自從奴隸社會剝削的存在,人類的勞動關系中就開始有了雇傭關系,隨著勞動交換的需要而逐漸產生了雇傭合同。勞動合同是在資本主義商品經濟較為發達的十七世紀的雇傭合同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2)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3)目的不同。雇傭合同以供給勞務為目的,系以雇傭人對勞務人之“所有”及對勞動者之“支配”為中心,而勞動合同則是以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其“人”為中心29,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4)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雙方的合意,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而勞動合同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主要側重于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5)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屬于法人或社會團體,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受雇人與雇用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系”,受雇人的勞動須“在于高度服從雇方之情形下行之30”。而雇傭合同既可以一方為公民,另一方為單位,也可以雙方均為公民,且雇員不成為雇主的成員。受雇提供的勞務十分廣泛,凡法律調整的服務均可以適用于雇傭合同。
(6)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我國合同法尚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適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規制。
(7)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
4、勞動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31。
勞動合同與承攬合同二者都是以提供勞務為目的的合同,但有本質的區別32:
(1)勞動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勞務,其標的在于勞動本身;承攬合同則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雖然涉及到勞務,但它的目的不在于勞動本身,而在于勞動成果,勞動本身僅為獲得其成果手段而已。
(2)勞動合同中,無論勞動有無成果,均能獲得報酬;而承攬合同如無成果時,則不能獲得報酬。
(3)勞動合同中,勞動者提供勞務,需服從相對方的安排,其工作具有某種從屬性;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具有獨立性。
(4)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因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時,其責任通常是先由單位先行承擔,如勞動者有過錯,其后按照其過錯大小承擔責任;而承攬人在承攬過程中的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通常由直接承攬人承擔。
(5)動合同反映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以勞動報酬、勞動福利等為核心而發生的合同關系;而承攬合同,反映的是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一方為另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發生的合同關系。
5、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
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均以勞務為給付標的之契約33。但二者有很明顯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給付勞務側重不同。雇傭合同中,受雇人僅為一定的目的而勞動,即在一定時間內服勞務而已,側重勞務給付的過程;承攬合同則是承攬人需為一定勞務給付,并且服勞務的結果即工作成果所有權之轉移為合同主要內容,勞務給付與工作成果之間有不可分之關系,側重勞務給付的結果。
(2)簽訂合同時雙方的出發點不同。雇傭合同中,雇主一般選任雇員時,是以雇員的勞動技能是否適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員則從勞動報酬是否達到自己的要求,而締結雇傭合同的;而承攬合同中,定作方選任承攬方是以承攬方的技能、生產設備或生產規模、信譽等能否勝任工作為條件的,而承攬方則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現有的條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獲得利益來締結合同的。
(3)雇傭合同中,受雇人之勞務給付系一種“從屬性勞動”,包括經濟上和人格上的從屬性,雇員對于工作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雇主可以隨時干預雇員的工作;承攬人之勞務給付系“獨立勞動”,定作人與承攬人自始至終地位平等,承攬人對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決定權,定作方無權進行干預。
(4)報酬確定與給付不同。雇傭關系中,報酬的確定是根據市場勞動力的價格結合相應的行業標準確定的。報酬一經確定后,雇員一般能在長時間內取得穩定的報酬數額,不存有虧損的風險;而承攬合同的勞動報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產規模,原材料的價格等確定的,而且,承攬方還要承擔潛在虧損的風險。同時,一般而言,雇傭合同的受雇人之工資系計時工資,承攬人之報酬系計件報酬。雇傭合同以一定期間之存續為原則,承攬合同則以一次性給付為準。
(5)合同義務可否轉移不同。雇傭合同原則之負債標的為種類合同;雇傭合同的雇員可以將自己應負的勞務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承攬合同則為特定勞務,承攬方不可以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
(6)風險負擔不同。雇傭合同中雇員在完成工作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如雇員受到傷害,致他人損害、工作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損失,均由雇傭人負危險責任;在承攬合同中則由承攬人負危險責任,除非是雇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而不涉及定作人。
(7)能否享有處分權不同。雇傭合同的雇主對雇員的工作失誤,雖然自己承擔損失風險,但對雇員享有一定的處分權,如扣罰一定的獎金、工資、警告、訓誡等,雇員受處分時,一般不能通過司法程序救濟;而承攬合同的定作方對承攬方則不具處分權,如出現質量不合格。延期交貨等,定作方只能根據合同的規定追究承攬方的違約責任,達不成協議時,可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 五、結 語
通過對勞務合同、勞動合同本質特征的,基本上對二者有了較為全面的認識,尤其是通過對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雇傭合同、承攬合同的比較,更加清楚地區分了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不同,這對于司法中處理糾紛時能正確的適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實踐意義。
著作:
1、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133頁。
2、 《法律辭典》:中國社會院法學所編,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840頁。
3、 湯樹勞、司龍生主編:《勞動法實務全書》,中國工人出版社 ,1994年版,第343頁。
4、 見《BLACK’SLAWDICTIONARY》,1979年版,第786頁。
5、 郭捷等著:《勞動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4頁。
6、 李景森,賈俊玲:《勞動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68頁。
7、 湯樹勞、司龍生主編:《勞動法實務全書》,中國工人出版社,1994年版,第342頁。
8、 郭捷等著:《勞動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4頁。
9、 寇志新著:《民法學》,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43頁。
10、 郭捷等著:《勞動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5頁。
11、 郭捷等著:《勞動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5頁。
12、 郭捷等著:《勞動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5頁。
13、 寇志新著:《民法學》,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77-778頁。
14、 寇志新著:《民法學》,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77-778頁。
15、 湯樹勞、司龍生主編:《勞動法實務全書》,中國工人出版社,1994年版,第344頁。
16、 郭捷等著《勞動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5頁。
17、 彭萬林:《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7月版,第13頁。
18、 《法律辭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編,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847頁
19、 張俊浩:《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3月版,第753頁。
20、 寇志新著:《民法學》,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91-844頁。
21、 寇志新著:《民法學》,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91-844頁。
22、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86頁。
23、 張俊浩:《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3月版,第753頁。
24、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133頁。
25、 史尚寬:《債法各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94頁。
26、 《法律辭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編,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847頁。
27、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33頁。
28、 寇志新著:《民法學》,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33頁。
29、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33頁。
30、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133頁。
31、 李國光:《合同法解釋與適用》(下冊),新華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5頁。
原告:姜國祥,男,1961年8月24日生,漢族,如皋市人,農民。
原告:陳繼銀,男,1964年5月18日生,漢族,通州市人,農民。
被告:江蘇省如皋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張武林,局長。
第三人:如皋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昌榮,局長。
1996年3月,南通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以下簡稱中方)與美國太平洋華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方)就中方向外方派遣勞務人員達成協議并簽訂了《建筑勞務合同》。合同約定,中方選派60名符合外方要求的人員出國從事建筑勞務。合同期為一年六個月。外方定期按標準向中方支付管理費等費用。中方負責向外方支付派出人員的違約擔保金。在國外,勞工人員的收入按個人勞務合同規定實行記帳、分期支付、回國時結清的管理辦法。中方外派人員如通過不當途徑從外方獲取利益所造成外方直接損失的,外方將從中方違約擔保金和管理費中扣除。中方根據外方提供的情報負責在中國境內追回。合同還約定,中方外派人員如不聽指揮,給外方造成不良影響或向當地政府告狀等被遣送回國的,其額外非法索取的錢暫由外方墊付,外方有權從中方管理費中扣除。同年4月,南通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又與第三人簽約,委托第三人挑選60名外派人員,并將其與美國太平洋華海有限公司簽約中的有關約定載入合同之中。當月,原告姜國祥、陳繼銀又與第三人簽訂了《個人勞務合同》,出具了保證書,繳納了保證金和履行了其他義務后成為60名外派人員之一。同年7月,原告隨隊至美國關島在太平洋華海有限公司從事建筑工程勞務。一年后的1997年6月10日,原告私自離開住所至關島勞工局,反映太平洋華海有限公司不按時發放工資和不及時給工人看病等情況,并表示不愿意回公司。后兩原告被帶至當地移民局。移民局通知太平洋華海有限公司和中方管理人員去處理該事。在調處中,該公司負責人同意支付每人9200美元,并出具字據一張:工資已結清,無任何欺詐行為。6月11日原告被當地政府遣送回國。當日,第三人收到太平洋華海有限公司發來的有關兩原告損害該公司利益,并聲明支付給兩原告的合同外收入屬違法所得,要求國內根據合同協助處理的電傳。第三人接電傳后,以“姜、陳在國外敲詐外商錢財”為由,書面向如皋市公安局報案。6月12日,如皋市公安局根據外方提供的兩原告到達上海虹橋機場的時間,在上海虹橋將兩原告的護照和攜帶的美元扣押。后兩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無著。被告偵查無果,遂將13100美元交第三人處理。1998年9月17日姜國祥、陳繼銀向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原告在美國勞務輸出所掙的錢是合法收入,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被告在沒有履行任何程序、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在機場強行扣押我們身上的全部收入,嚴重違反執法程序;被告運用國家賦予的權力,在原告沒有任何違法犯罪的情況下,將公民的合法財產予以扣押,明顯濫用職權。請求法院在確認被告行為違法的前提下,判令被告返還所扣財產和賠償損失。
被告辯稱:原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到美國關島勞工局以虛構事實控告公司老板的方式來威脅、脅迫美方老板,從而強索到財物。原告的行為涉嫌敲詐勒索,本局對原告立案偵查是合法有據的;原告涉嫌敲詐勒索,根據我國刑訴法關于在勘驗、搜查中發現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的規定,本局扣押兩原告非法獲取的財產是合法的;又根據刑訴法關于“對被害人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的規定,本案的受害者是如皋市建工局。因此,將扣押的財產及時返還給第三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本局在行使刑事偵查行為過程中,先盤查,盤查中發現有犯罪事實便立案偵查,其程序也是合法的。綜上,被告的行為是依法實施的刑事偵查行為,不屬具體行政行為。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三人述稱:兩原告受第三人委派去美國從事勞務,在履行勞務過程中,違反外事紀律和合同規定,向外方公司索取合同外利益。該合同外利益,外方已向我方索賠,并由我方給付。被告將13100美元發還第三人并無不當。請求法院支持被告的行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我市對外勞務輸出工作的正常秩序。
「審判
如皋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辯稱自己對原告所采取的行為屬刑事偵查行為,從形式看手續是完備的,但認定敲詐勒索的主要事實依據不足,兩原告多索要美元屬違反勞務合同的行為,故被告以偵查手段處理平等主體間的勞務合同糾紛,尚缺乏法律依據;兩原告私自去當地政府部門反映情況已違反外事紀律和合同的約定,被遣送回國其責任應自負。原告所獲取超出勞動報酬額以外的收入,無合同和法律上的依據,也非外方公司的真實意思,故要求返還美元及賠償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兩原告取得的超出勞動報酬以外的13100美元已由第三人按“勞務合同”向外方償還,被告應第三人的申請,將所扣押的13100美元發還第三人,符合有關勞務合同的規定,予以采納。如皋市人民法院遂于1998年12月9日作出判決:
(一)確認被告如皋市公安局1997年6月12日扣押原告姜國祥、陳繼銀所攜帶的13100美元的行為違法;
(二)駁回原告姜國祥、陳繼銀要求返還13100美元及賠償利息的訴訟請求;
(三)被告如皋市公安局發還第三人如皋市建筑工程管理局13100美元(已履行)。
一審宣判后,姜國祥、陳繼銀不服,以原審判決第二、第三項不當為由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依法據實判決。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兩上訴人與美國太平洋華海有限公司發生勞務糾紛,經美方有關機構處理后被遣返回國,第三人沒有按照勞務合同去處理其與上訴人間的糾紛,而是以“兩上訴人敲詐外商錢財”為由向公安機關控告,試圖通過警力迫上訴人就范。被上訴人偏聽一方指控,即采取刑事偵查手段對上訴人留置盤問、扣押護照和財產,而扣押財、物又不是及時、準確地查明案情,而是急于返還第三人。被上訴人這種行為具有明顯的刑事偵查為名插手涉外勞務合同糾紛的法律特征。原審法院以該行為作為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并確認該行為違法是正確的;美國太平洋華海有限公司與南通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南通公司與第三人間的勞務合同關系,都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因兩上訴人提前解除勞務而引起的第三人要求兩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的爭議屬民事權益爭議。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發還第三人美元顯然混淆了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的界線限,在行政判決中追究倆上訴人的民事違約責任,超越了行政審判的權限;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賠償利息,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該院于1999年3月25日作出判決如下:
(一)維持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1998)皋行初字第64號行政判決中的第一項、第二項的第二部分;
(二)撤銷該判決的第三項、第二項的第一部分;
(三)如皋市公安局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30日內返還姜國祥、陳繼銀13100美元。
「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涉外勞務糾紛引起的訴訟案件。由于公安機關以刑事偵查手段插手該起糾紛,建筑工程管理局又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請參加訴訟,使一起本來比較簡單的勞務合同糾紛,釀成一起集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一體的疑難、復雜案件。通過對該起案件的審理和評析,對提高我們理順法律關系能力,駕馭行政審判的能力,無疑是有裨益的。
一、公安機關的行為屬刑事偵查行為不能成立,排除本案中存在刑事法律關系
從形式要件上去分析,公安機關以兩原告涉嫌敲詐勒索,辦理了刑事偵查立案審批手續。作為刑事偵查行為的形式要件似乎已經具備了。如皋市人民法院如果審查僅到此結束,那么,公安機關的抗辯意見就能成立,本案的結論也只有一個:以不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一份刑事偵查案審批表的制作對于公安機關來講是舉手之勞,如果僅憑這份手續,卻能將公安機關的真實意圖、實施行為的本質屬性包裝起來,讓其在行政訴訟的鼻子底下溜過去,似乎還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的宗旨,還不符合中央對行政訴訟的一貫要求。無可置疑,判斷公安機關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屬刑事偵查行為,從形式要件上去審查固然是審查的一個方面,但還存在進行實質審查的另一個方面。兩者相比較,實質審查更為重要。只要我們稍稍涉足一些具體內容,公安機關的行為屬性就不辯自明了。太平洋華海有限公司在兩原告被遣返回國后,即向第三人發來電傳,電傳稱:兩原告損害該公司的利益,公司支付給兩原告的合同外收入屬違法所得,要求國內根據合同處理。后經第三人一炒就變成敲詐了。第三人想借助警力迫原告就范,公安機關也是一拍即合,扮演了一場扣押美元的“雙簧”。相比之下,外方公司倒比這兩家國家機關懂法。兩原告的行為充其量違反勞務合同規定,只要根據合同的規定處理足矣。再從如皋市公安局刑事立案表中“案情”欄所概述的案情也能證明這一點。案情稱:如皋市建工局組織去美國關島勞務輸出人員姜國祥、陳繼銀在美勞務期間,違反合同規定,于6月10日私自前往關島勞工部,以美國工人待遇要求,脅迫老板與其結帳,二人共敲詐勞動報酬以外一萬余美元。這里所說的也是違反合同規定。除此,我們還發現:①姜、陳解決糾紛的途徑是正當的,是向美國關島勞工部反映情況;②姜、陳主張的理由也是正當的,是想與美國工人享有同等待遇。這里聽不到原告敲詐、脅迫外方老板的聲音,倒看到了中國新一代勞工主張權利、追求平等不屈的脊梁。
行為的目的是界定行為性質的重要環節。刑事偵查中扣押財、物是為了查明案情證實犯罪。構成犯罪的,將扣押的財、物上交國庫,或返還被害人;不構成犯罪的,將財、物返還原主。如皋市公安局將原告的財產扣押后,并沒有積極地展開偵查,而是草草地將所扣美元交給了第三人。第三人既不是財、物的原主,也沒有證據證明是被害人。被告將所扣美元交給第三人,其目的不是十分清楚嗎?去偽存真,公安機關實施刑事偵查是假,以刑事偵查為名,行保護一方利益是實。被告不能提供證明自己的行為屬刑事強制措施的事實根據,提供的法律依據也明顯被曲解原意和帶有為我所用的痕跡。原審以該行為屬行政強制措施行為列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并確認為違法都是正確的。
二、建筑工程管理局不是行政訴訟的第三人,刪去本案中新增的民事法律關系
物業保潔員勞務合同范文一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勞動部門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工作情況,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合法公平的原則,簽訂本協議,并承諾共同遵守。
一、 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時間
1,工作內容及地點:甲方安排乙方在
2,工作時間:乙方崗位實行工時工作制,每天工作時間為八小時。
3,乙方應當提高職業技能,按相關標準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工作規章制度及約定履行勞務協議中的各項義務。
二、服務期限:自 20xx 年 月 日至 20xx 年 月 日。合同期內如遇項目保潔合同中止(或終止),乙方應無條件服從甲方安排到其他項目從事保潔服務工作,如不服從,視為乙方單方面提出中止本合同。
三、服務報酬:保潔員報酬每月工資 元,每月18—20日以現金發放。
四、 在工作期間乙方應注意安全。乙方應遵循文明保潔的有關規定,在保潔過程中采取嚴格安全措施,如發生人身安全事故,責任與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五、 工作要求和監督檢查:
1、乙方應遵守甲方現場制定的工作時間,不得遲到早退,隨意調班,因個人原因造成項目罰款的將視情況追究責任。
2、保潔員如請事假、病假,由其本人另請人員替班,若超過三日視為放棄本工作,休假期間不享受勞動報酬。
3、保潔員必須服從甲方工作人員的管理,甲方經常組織人員不定期進行檢查,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有權對乙方進行考核,有權對乙方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乙方應積極采納甲方在保潔方面的合理化建議。若乙方服務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六、 甲方提供所需用具及工作服,所用工具由乙方妥善保管,因使用和管理不當,而損壞或丟失,一律按價賠償,正常損耗交由甲方備查,以舊換新。
七,乙方職責
1、乙方必須是無偷竊前科、無傳染疾病的健康公民;乙方必須遵守超市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2、工作中拾到顧客的財物,應及時上繳服務臺或防損主管,并登記備案,甲方給予適當獎勵。
3、乙方應愛護公物做到正確使用機械設備、工具、材料、不損壞不浪費。
4、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拿取超市的任何商品或贈品,包括其它物品,一經發現,立即開除,并由乙方承擔超市方的賠償及接受甲方和超市方的處罰,視情節輕重交相關部門處罰;
5、有主人翁意識,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愛崗敬業,團結互助,關心同事,文明用語,微笑服務,思想品德高尚,工作中積極主動,有吃苦耐勞的精神,禁止不服從安排和與人爭吵、頂撞,養成良好的團隊精神。
七、其他約定
l、由于乙方無法提供由社保部門所要求的相關有效資料,以及考慮到雙方簽訂的勞務協議和個人其他情況。故決定不需要甲方辦理社保。
2、乙方如需終止本勞務協議須提前15天遞交書面辭職申請,甲方同意后,根據乙方實際工作日發放乙方辭職前的所有勞務報酬。
3、乙方如違反甲方單位規章制度以及超市方單位制度,甲方可根據乙方違反規章制度的具體行為采取書面警告、通報批評、賠償經濟損失、解除雙方勞務協議等方式進行處罰。
4、為了便于管理收取乙方工作服管理費 100元,雙方協議終止時,乙方退還工作服,甲方退還乙方的服裝管理費。
5、已方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健康證明復印件一份供甲方存檔,如乙方刻意隱瞞自身特殊疾病(如高血壓,心臟病等),在工作中因身體健康問題發生意外與甲方無關,甲方不承擔任何賠償。
6、乙方如有損害業主利益的行為,甲方有權立即辭退乙方,并根據業主要求進行賠償,在乙方未支付賠償金前,甲方有權暫扣乙方的勞務報酬,乙方不持任何異議.
7、乙方如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的行為,甲方可視情況輕重,進行相應經濟處罰,直至解除勞務合同.
八、本勞務協議終止,甲乙雙方之間互不存在任何經濟補償。
九、甲方單位的工作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以及超市方單位制度作為本勞務協議附件,一并遵守執行。乙方承諾已看過并知曉上述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
十、乙方己閱甲方<<規章制度>>、<<違紀處罰條例>>、<<安全生產條例>>.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生效。
甲 方: 乙 方:
授權代表: 身份證號:
物業保潔員勞務合同范文二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
注 冊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政 編 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 庭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 口 所 在 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甲方業務需要,雇傭乙方為甲方提供勞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勞務合同書,共同遵守所列條款。
第一條 勞務合同期限
本勞務合同期限為一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_日止。甲方視業務需要及乙方工作表現等可提前與乙方解除勞務關系或征得乙方同意與乙方續簽勞務合同。
第二條 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承諾,根據乙方目前的健康狀況,能夠按照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
2、甲方根據業務需要,委托乙方承擔辦公區域保潔工作。具體工作為:負
3、乙方工作時間為 _____小時,每周______小時。
4、乙方提供勞務應達到甲方的各項要求和標準,并接受甲方的監督。
5、乙方在為甲方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不得提供和泄
6、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勞務,向乙方支付報酬。
第三條 勞務報酬支付
乙方的勞務報酬為______元/月,甲方每月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一個月的勞務報酬。
第四條 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1、本合同期滿如雙方未續簽,則合同自行終止。雙方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2、甲方有權視業務需要及乙方業績情況等隨時解除本合同。除應當支付的
3、乙方需要提前解除本合同,應提前10日通知甲方。
4、乙方解除合同離開公司前,應辦理好工作用品交接。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的,每拖欠一日按照所
2、乙方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按照損失的
第五條 文本及生效
1、本合同文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本合同于甲方蓋章、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物業保潔員勞務合同范文篇三甲方:
乙方:
根據我公司實際情況,現聘請一名保潔員,為確保完成保潔工作任務,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特制訂以下合同。
一、 保潔的形式、時間和范圍
1、保潔形式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即為日常保潔。保潔時間:周二至周日。
2、保潔范圍為甲方指定區域。
3、保潔標準,按甲方具體要求執行。
二、服務期限:服務期限為 。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之前乙方的工作年限與次數均與甲方無關。
三、服務報酬:保潔員報酬每月工資 元。甲方視乙方工作量的增加及工作表現優異,可適當給予一定的補貼。
四、 在工作期間乙方應注意安全。乙方應遵循文明保潔的有關規定,在衛生保潔過程中采取嚴格安全措施,如發生人身安全事故,責任與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五、 工作要求和監督檢查:
1、乙方應于每日上午9:00前將甲方指定區域清掃整潔。
2、保潔員如請事假、病假,由其本人另請人員替班,若超過三日視為放棄本工作。
3、保潔員必須服從甲方工作人員的管理,甲方經常組織人員不定期進行檢查,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有權對乙方進行考核,有權對乙方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乙方應積極采納甲方在保潔方面的合理化建議。若乙方服務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六、 甲方提供所需用具,所用工具由乙方妥善保管,因使用和管理不當,而損壞或丟失,一律按價賠償,正常損耗交由甲方備查,以舊換新。
七、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勞動衛生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甲方有權進行處罰并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損失,或損害他人利益及人身損害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八、乙方應于合同簽訂時攜帶本人和配偶身份證原件、結婚證原件、戶口簿原件以及本人暫住證原件(乙方同時提交上述證件的復印件一份)。
九、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雙方簽章后生效。
企業員工勞務合同范文1甲方,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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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勞務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類型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為_____期限勞務合同,
(二)其中試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
(三)乙方應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開始就位。
本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至,雙方協商一致,協商續簽勞務合同,如雙方均無條款上的異議,本合同自動延續。合同期屆滿而雙方不再延續的,合同履行完畢后終止,如乙方所受托完成的工作、業務尚未完成,或者涉及到訴訟事宜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與責任,甲方亦需繼續支付勞務報酬,直至上述事宜完成為止。
第二條 勞務工作內容和勞務工作地點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提供_____崗位工作勞務, 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提供工作勞務的地點。
(二)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勞務數量,達到規定的工作勞務質量標準。
第三條 勞務工作要求及勞務工作時間
(一)乙方勞務工作應達到甲方規定的本勞務工作崗位職責要求其其他有關考核勞務業績的規定。
(二)乙方提供勞務工作的時間應不少于每周40小時,乙方提供勞務工作應當符合甲方規定的工作目標及任務。
甲方因任務需要乙方超時提供勞務工作時間的,乙方應當接受,事后由甲方安排補休。
(三)乙方的勞務工作接受甲方的勞務業績考核,不斷提高勞務工作能力及工作質量。
(四)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越本勞務工作崗位所涉及的工作范圍,不進行相互惡意競爭,不參與其他單位同類產品的銷售工作。
(五)根據本行業規范,乙方在合同期間應確保身體健康并適于本勞務工作,應定期(每年度)向甲方提供合格、有效的法定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
(六)乙方在進行勞務工作期間應當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及工作紀律。甲方對乙方下達的相關文件、計劃、勞務工作指令或者勞務工作安排等,除違法或違背本合同的基本原則的外,自然成為本合同的附加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條 勞務工作基本范圍及勞務工作方式
(一)乙方提供勞務工作的基本職責范圍為:
1、 根據公司營銷計劃,制定客戶開發計劃并落實執行,
2、 對市場開發及客戶回款負責,建立良好的客戶關系,
3、 傳播公司品牌及產品知識,拓寬業務渠道,不斷擴大公司商品的市場占有率;
4、 及時處理好客戶投訴,保證客戶滿意,提高企業信譽;
5、 做好市場/客戶的信息收集工作
6、 其他。
(二)乙方提供勞務的方式為:
1、 甲方根據公司有關配發辦公用品的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及用品,除已消耗的耗材外,其余用品在合同履行完畢后歸還甲方;
2、 乙方自備手機及電動車、摩托車等交通、通訊工具;
3、 交通、通訊補貼以及出差等其他公務費用,按照公司財務規定核報核銷。
第五條 勞務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為六個月,期間的勞務報酬為_____元/月,試用期間減半享受績效提成。
(二)乙方試用期滿后,乙方提供勞務工作的態度、能力和水平符合甲方的考核要求,確定對乙方實行的勞務報酬形式為:
乙方的勞務報酬由底薪和績效提成組成。底薪為_____元/月,績效提成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
乙方的上述勞務報酬(包括底薪及績效提成)均含稅,并已包含乙方的養老、工傷、生育、醫療等保險金及福利津貼。上述保險金等由乙方自行向相關社會保險機構及地方稅務機關辦理交納手續及自行繳納。
如乙方需甲方為其辦理社保手續,則應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并按每月應實發勞務報酬總額的30%由甲方代扣后,由甲方代為辦理乙方的社保申請及社保費用繳納手續。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單位)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勞務報酬,發放日為每月_____日。
(四)甲方在以下情況下有權扣減乙方相應額度的勞務報酬:
1. 因乙方的過失給甲方造成的非正常經濟損失的;
2. 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甲方關于勞務工作的指示、工作安排、指導、命令的;
3. 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履行合同勞務工作條件的;或者在合同履行期間,發現乙方提供虛假身份、資格或其他法定材料的。
2.嚴重違反本合同規定,或者嚴重違反甲方相關規定、文件、指令、勞務安排的以及較長時間業績低下,無能力完成應履行的勞務工作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與本合同相類似的勞務、雇傭關系, 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 的;
5.法律、法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規范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務報酬的;
2.甲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主要義務的;
(四) 勞務合同期限未滿,除法律規定的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外,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五)甲、乙雙方若依照本合同規定的條件單方面解除本協議,需提前十天通知另一方。
(六)本合同依法或者依約定解除的,除本合同已做規定的外,雙方無需向對方支付其他補償。
第七條、特別約定條款
(一)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供真實的個人身份、學歷、履歷、資格、健康、有否受過刑事或行政處罰等必要的個人信息及相關證明,如實填寫《勞務人員登記表》,如發現乙方提供虛假證明或有其他嚴重虛假陳述行為,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二) 甲方可以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根據需要對乙方的勞務工作崗位和工作范圍進行必要的調整。如屬于因乙方工作能力突出或不足而被升級或降級的,同時相應對勞務報酬等相關事項進行升級或降級調整,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上述安排。
(三)甲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乙方完成的勞務工作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如乙方完成勞務工作情況成績顯著,甲方予以獎勵或升級。如發現乙方在履行本勞務工作未能達標者,甲方有權降級并調整乙方的勞務報酬,直至解除本合同。
(四)本合同因履行期限屆滿、依法或依合同規定解除等情形出現,且雙方未延續訂立勞務合同的,乙方應辦理相關移交手續,乙方應在一周內將有關工作向甲方移交完畢,并附書面說明。
第八條、其他規定
(一)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條款與附件內容有任何沖突或不一致之處,則以附件中的內容為準。對于新舊附件規定不一致的,從新原則。
(二)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三)雙方簽訂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再受聘其他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沖突的業務。
(四)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情報、信息、知識產權等商業秘密進行保密,不得將其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員)。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被視為嚴重違反本合同,并認為有足夠的理由被解除合同。此種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或期滿后的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束力。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
(六)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七) 本合同一式 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八) 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條款: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企業員工勞務合同范文2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注冊地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乙方:姓 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 市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鑒于乙方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具備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勞務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協議期限為 年。
本協議于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終止。
第二條 乙方承擔的勞務內容、要求為:
第三條 乙方提供勞務的方式為:
第四條 乙方認為,根據乙方目前的健康狀況,能依據本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約定的勞務內容、要求、方式為甲方提供勞務,乙方也愿意承擔所約定勞務。
第五條 乙方負責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乙方負有保護義務的商業秘密主要包括:
第六條 雙方同意甲方支付乙方勞務報酬的標準、方式、時間
第七條 乙方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甲方依法代為扣繳。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本協議終止:
一、本協議期滿的;
二、雙方就解除本協議協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協議義務的。
第九條 甲、乙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協議,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條 本協議終止、解除后,乙方應在一周內將有關工作向甲方移交完畢,并附書面說明,如給甲方造成損失、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為乙方購買兩張中國人壽“人身意外綜合保險”卡,用于乙方在為甲方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的補償。保險期間與本協議期限相同。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醫療費用自理,醫療期內甲方不支付勞務費。
第十三條 依據本協議第九條、第十條約定終止或解除本協議,雙方互不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沙河市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為雙方聯系的唯一固定通訊地址,若在履行本協議中雙方有任何爭議的,甚至涉及仲裁時,該地址為雙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造成雙方 聯系障礙,由有過錯的一方負責。
第十六條 以下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1、 河北金匯通企業集團考勤管理制度
2、 金匯通企業集團通訊補助管理辦法
3、 河北金匯通企業集團加班管理制度
4、 河北金匯通企業集團休假管理制度
5、 河北金匯通企業集團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6、 河北金匯通企業集團招聘管理制度與流程
7、 河北金匯通企業集團違紀處罰管理制度
8、 河北金匯通企業集團離職管理制度
9、 河北金匯通企業集團培訓經費管理制度與培訓流程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企業員工勞務合同范文3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民族: 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甲方因業務擴展需要,招(雇)乙方為本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和有關勞動法規,甲乙雙方在自愿基礎上,經平等協商,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
第二條 工作任務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 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崗位,承擔 任務,擔任 工種。乙方應完成崗位所規定的數量指標和質量指標。
第三條 工作安全、衛生條件
甲方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法規標準,采取勞動保護措施,改善勞動條件,建立安全工作規章制度,保證工作安全和職工健康。
第四條 勞動管理
1.甲方必須嚴格執行勞動政策和有關勞動管理的法律規定,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制度及各項規章。
2. 甲方有監督乙方遵章守紀、安全工作、職業道德及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權利。
3. 乙方應嚴格遵守公司紀律和規章制度,不得把公司的各種機密和與公司利益有關的文件泄露給他人,若發現并對本公司已造成客戶流失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后果及責任大小給予賠償。
4.工作中應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完成所從事的工作。
第五條 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1.甲方應實行每日8小時工作制,每月有薪假為2天,因工作需要,需延長工作時間的,經雙方協調而定。
2. 甲方應當每月按期給乙方發放工資;每月 號為發薪日。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 甲方因轉產、調整經營項目,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
2. 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 乙方經發現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又無法安排其他工作的;
(3) 參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乙方屬于應予辭退的;
(4) 甲方歇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3. 在下列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 甲方違反國家規定,無安全防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2) 甲方無力或不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4. 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執行。由于經營、工作需要,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第七條 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后果及責任大小給予賠償(賠償金額5000—10000000元人民幣不等)。
第八條 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后,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在法定申訴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訂后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