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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市場不斷發展,各種金融結構競爭日益激烈,這種市場情況的產生就導致了將會有一部分較弱的金融機構面臨倒閉風險。這種情況的發生就不得不讓金融機構開始考慮如何維護自身與存款者的雙重利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金融機構的完善。因此在現實條件與客觀條件下都應當快速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我國目前實行的是隱性的保險制度,在這之中國家承擔了對銀行的保險責任。對金融機構實施退出市場的過程中,國家銀行與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著金融退出機構的債戶償還:將個人債務全額賠償后,機構的債務人只能參與退出機構并進行剩余財產清盤。這種做法在極大的層面上保護了廣大居民存款人的利益,同時也維護了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秩序。但是隱性存款保險則會造成銀行與人為的雙重扭曲,在這種環境下容易造成社會資源的低效配置,最終導致金融市場的惡性循環。隱性存款保險主要追求的是一種透支狀態投資組合,這種組合會使存款人產生相對嚴重的心理依賴,降低了存款人對銀行的監管力度,助長了高風險投資的發展。近些年根據我國的整體情況來看,金融機構所有倒閉的原因基本一致,都是由于資金不足無法償還債務。國家為維護社會穩定,國家財政部出資或國家銀行再貸款來進行對他人的全額補償。這種做法是很多金融機構進行惡意經營,有些金融機構利用資金進行不正當交易后造成大量虧損,這時就采用非法手段進行惡意吸納資金;更有甚者有意將機構掏空將資產轉移,將公有資金轉化為私有資金。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規范我國的金融機構市場的退出機制。現今我國金融機構市場的退出機制主要是由政府進行強制關閉。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整導致金融機構的關閉過程較為繁瑣漫長,這種狀況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社會穩定。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使出現狀況的金融機構采取更多的方式進行市場退出,這樣就可以將金融體系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使大中小型存款人的利益有效增加,存款是儲戶收入的一部分,如沒有完備的存款保險制度,一旦銀行等相關金融機構破產,就使存款人的利益遭到極大損害。如果建立了完備的存款保險制度,在金融機構的流動資金不足或破產倒閉時,存款人就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索要賠償。只有將存款人的利益放到首位,有效維護儲戶的資金安全才能夠提高全民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任。
二、建立存款保險的實際困難
由于我國的特殊國情,金融機構的市場機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這種情況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最大的阻力就是我國金融行業特有機制。我國金融行業具有過強的壟斷性,既是四大國有銀行不進行建立存款保險體系,別家金融機構仍然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無論那一家金融機構破產都會造成社會秩序與金融秩序的極大紊亂。存款保險公司不可能對路徑不明的資金進行完全賠償,也無法將大規模的金融機構進行合并,這種情況只能進行資金援助。所以這種金融機構破產的可能性幾乎為零。這類的金融機構繳入到存款保險制度中,應當按時進行繳納高額保費,保費將用于提高存款保險公司的信譽度,在一定程度上扶持了一些中小銀行的發展,由于這種方法與公平原則相違背,若進行實施將會招致很多大型金融機構對此不滿。當金融機構經營慘淡是,由于歷史的緣故,一些遺留下的舊的金融體制將會給金融機構留下許多難以解決的金融問題。各界的金融機構中普遍存在著一些呆賬與壞賬,銀行內部控制機制較為松散,造成一定的經營成本與管理成本的控制不利導致一些金融機構局部或全部虧損,這種現象的發生十分普遍。我國目前的很多金融機構都需要大力發展與改造,這種情況下就使這些金融機構不得不按照相應的存款比例進行認繳。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后,中央銀行與存款保險機構的關系十分復雜,難以進行處理。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管理體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對整體銀行業進行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國現在正與國際結果,努力按照國際慣例建立一系列相關法規政策。這樣不僅可以將存款保險機構與中央銀行的關系進行劃分又可以避免政策重復、職能交叉,更有效的貫徹我國的分管管理業務原則。若二者相對獨立,既是國家法律法規對中央銀行與存款保險機構進行了相應的職能劃分,也難免會產生職能交叉的問題,這就容易造成政策與實際操作發生沖突。如果存款保險機構服從中央銀行管理與監督,那么存款保險機構的建設就將毫無意義,同時中央銀行也有可能在這個過程中為存款保險機構放棄相應的貨幣政策。目前國際上的實行的基本是統一費率制,差別費率只是一種未來的發展方向與前景。建立一種以風險程度為基礎的差額存款保險費率,有助于提高存款保險制度的整體水平與效率。但是想實現差別費率則有兩點問題需要進行考慮:第一,實施差別費率后無法對各個金融機構的風險程度進行評估,中國市場尚未發展成熟,無法對預期的風險進行一定的較為準確的評估;第二,根據銀行的風險實施差別費率后,一旦將差別費率公開后,將會在公眾輿論、心理上造成一定恐慌,這種情況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眾對金融市場的信心下降,使公眾不再相信存款保險制度等一系列影響。針對這種情況,我國決定在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時應當進一步考慮是否采用統一費率與差別費率的利弊。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國際上很多國家實施存款保險制度后,根據經驗顯示在經濟危機或經濟貶值時不應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舉例說明:在東南亞金融危機時,若在此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是不明智之舉,這樣一來效果會適得其反,容易加劇系統性金融危機。這種情況下較好的解決方法就是,在國內經濟較為景氣之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我國目前的經濟狀況處于穩步上升階段,這種大環境下十分有利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近些年銀行業的不斷改革已經取得了一些成果,2008年時我國的國有銀行進行了新一輪的改革。這些國有銀行建立了科學的管理模式,擁有獨立董事會,將公司內部的決策與風控部門進行了一次較大的改動。到目前為止,國有銀行的改革成效顯著,銀行的財務狀況明顯好轉,不良信貸率明顯下降,資本相對更加充足。同時銀監會的成立起到了很大的監管作用,我國金融法律不斷完善,信息更加透明化,銀行會計準則不斷與國際接軌。
四、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建議
我國在實施存款保險政策之前,應當先進行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定。存款保險制度對金融行業有著較大的影響,這種情況下應當先進行立法再組建機構等相關程序。屆時可以通過法律法規進行機構內部工作的落實與安排,以此保障制度的創新與實施。存款保險公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存款保險公司的運作程序、存款保險公司的基本組成、存款公司的的重要職能部門與檢查權利范圍、存款保險費率、相關工作問題的起草與解決。這部法律的出臺將會為相關部門組建存款保險機構提供了切實可行的相關法律依據,同時也在金融體系中確定了存款保險機構、銀行、存款人的固定法律責任與權利。一旦在這個運作過程中發生問題,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增強社會公眾對金融體系的整體信心,但是這種機構對存款者的心理支持相對有限,如果將儲戶的信心完全建立在存款保障的基礎上是萬萬不可的,銀行的信用程度應當建立在穩定經營與安全運作,參與存款保險在一定程度上為公眾提供了一定的心理慰藉,但這不意味著金融機構可以放松管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廣大用戶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而非絕對的安全,使儲戶對存款毫無擔憂這將會使儲戶的銀行的監管相對減弱。金融機構應當對儲戶進行普及教育,時儲戶樹立安全存款意識,選擇穩定發展的金融和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公司并不是是援助所有出現嚴重問題的金融機構,組建的存款保險機構不是問題銀行的救命稻草,參與投保的銀行必須經過相關的信息核實與調查,在必要時也將對一些投保銀行取消參保資格。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后是使繁多的職能綜合化,存款保險公司不僅僅是以一種社會金融保障機構的形式存在,它更是通過保護參與投保的銀行的存款者的利益來進行鞏固自身誠信度。現今世界上的存款保險機構設置通常是政府獨資建設和政府與金融機構合資建設或政府督導民間建設這三種類型。中央經濟能力有限的情況下,政府選擇實施獨資建設將會加重社會經濟負擔。由民間進行建設有助于減輕國家經濟壓力,但缺點是不利于提高存款保險機構的賠償負擔。這種情況下應當實行全國統一的信用評價標準。
五、存在問題的存款機構如何處理
一、早期存款保險的缺陷
20世紀80年代后,美國的銀行和儲貸機構危機加深。自1980年至1983年,美國有118家儲貸機構破產,損失資產430億美元。同時,1980年至1994年間,投保于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的商業銀行和儲蓄銀行中有1617家被關閉或得到FDIC的財務支持,這使FDIC在1988年第一次遭受損失。加拿大自1982年至1992年,也有25個投保存款類機構破產,加拿大存款保險公司(CDIC)(以下簡稱CDIC)為此遭受了巨大損失。
分析兩國金融危機的原因,除了宏觀因素如國家整體的政治、經濟、金融和立法狀況外,金融監管的乏力也是一個主要原因。而監管當局如美國家庭信貸聯邦委員會(FHLBB)在監管措施、人員配備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其監管力量不足且缺乏培訓,對所屬FSLIC在職責和資源方面也沒有充分授權,缺乏必要措施和進行及時調整,出現監管空隙和監管不足,從而引發道德風險。另外,從1980年到1984年間,美國聯邦和州銀行監管機構中的檢查人員總數不斷減少,檢查次數和頻率在下降(見圖1和圖2),而盈利銀行承擔過度風險的情況并沒有得到有效控制,這進一步鼓勵很多儲蓄機構更加大膽地投放高風險貸款業務,并最終導致了危機的暴發。
圖1美國聯邦銀行監管機構中檢查人員數量變化圖
注:資料來源:FDIC在FRB,OCC和州銀行監管會議信息的基礎上收集而成。FRB:聯邦儲備銀行,OCC:貨幣監理署
二、金融監管在存款保險制度中的引入和強化
圖2對不同評級的金融機構平均檢查間隔
注:資料來源:FDIC,FRB和OCC
對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美國和加拿大銀行業危機的調查分析表明,銀行監管體系并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存款保險制度作為純粹的“付款箱”對金融穩定所發揮的作用不盡如人意。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只存在一個監管者時,由于缺少制約和相互監督,監管機構會為維護監管名譽延遲關閉本該關閉的金融機構,出現監管寬容;二是由于有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受保險機構傾向于從事高風險經營。
1987年,加拿大對CDIC立法進行了重新修訂。擴大了CDIC的法定權力,增加了一定的監管職權,并為控制風險制定了早期干預措施。存款保險的目的也進一步明確為:為保護存款人利益而提供保險并可采取措施將損失暴露最小化;促進和致力于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在促進成員機構穩健經營和財務操作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這標志著在存款保險制度中首次強調了主動性干預并增加了監管職責。1991年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FDICIA)(以下簡稱FDICIA)的出臺,意味著存款保險體制開始引入并強化對資本不足的存款類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和干預的措施,同時在監管體系上也進行了創新。該法在強化FDIC監管職權方面主要規定:(1)FDIC在處置問題金融機構時遵循“成本最小化”原則,即處置成本給存款保險基金帶來的損失最小;(2)立即糾正機制,對“資本嚴重不足”的銀行,可采取從限制某項業務到關閉該機構等的嚴厲措施。
從美加兩國所采取的措施來看,主要是從成本最低和風險最小化的角度來考慮。在處置破產和關閉銀行過程中要做到成本最低,存款保險公司應該在銀行破產或被關閉之前參與并全面了解有關銀行的信息,以便在銀行監管機構最終決定關閉某銀行后,能夠盡力設計出使銀行資產價值最大化和負債最小化的方案,并有權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處置其資產和負債。而風險最小化也可以說是損失最小化則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能夠對它所承保銀行面臨的風險進行評價和監測,如有必要,還可以在銀行實際破產前采取行動,或關閉該銀行,或對其進行接管。實行風險最小化管理體制的存款保險機構擁有較大的權力,它可以與銀行監管機構一起決定銀行業和存款保險體系的準入和退出,制定和修改存款保險條款,按照一定的風險標準計算存款保險的保費以及當銀行的有關風險指標出現問題時,可以對其采取行動,即所謂的早期干預措施。
三、存款保險機構監管職權的特點
(一)從維護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實施監管職權
由于存款保險機構要獨自承擔因銀行倒閉所造成基金支付的損失,這就使它更有積極性去監管甚至關閉有問題的銀行,并且能激發其監管的主動性和責任心以及避免監管寬容。而銀行監管機構,因銀行倒閉的賠付最終不是由其擔負,因此對倒閉時機的選擇以及倒閉后責任的考慮有可能增大銀行倒閉賠付的成本。
(二)降低道德風險,增強金融的安全與穩定
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對存款類金融機構而言,會使其免遭擠兌浪潮的沖擊,于是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有些機構會在資產組合方面為實現高收益鋌而走險,選擇風險更高、回報更豐厚的投資,從而加大其破產的可能性,這將不利于金融穩定。存款保險對儲戶的保護則使其較少關注銀行經營活動的安全與否,降低了其將資金轉移到安全機構的警惕性,弱化了市場對金融機構的約束力。因此,適當的監管是存款保險制度有效運作的必然要求。
(三)僅對問題銀行進行監管,不涉及銀行監管機構的常規業務
銀行監管機構監管的目的是實現公共政策目標、政府的優先發展戰略和其他參與者利益的普遍保護以及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而存款保險機構監管的目標則是通過監管可以降低存款類金融機構倒閉的可能性,及早發現問題避免危機的傳播,同時提高存款保險的有效性和高效性,使損失暴露最小化。因此,銀行監管機構主要負責日常的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控,保持整個銀行業穩健運行。當發現某銀行經營中出現問題時,存款保險機構開始介入并進行全程風險監控。
(四)積極采取早期糾正措施,減少銀行監管機構在關閉問題銀行過程中的寬容
銀行監管機構對問題銀行更多的是實施挽救措施。但由于銀行監管機構缺乏行動的決心,他們在救助問題金融機構過程中經常猶豫不決,希望盡量寬限時間,能夠通過更強有力的監管措施就可以讓問題銀行恢復健康運營,不愿意看到因銀行倒閉導致風險擴散并暴露監管的不足和缺陷,結果正是由于這種監管寬容最終導致危機暴發。而存款保險機構采取早期糾正措施的核心是及早發現和解決受保存款類金融機構出現的經營問題,在有問題銀行尚有能力吸納自己的虧損時,通過早期糾正措施來保護存款保險體系與納稅人,從而降低存款保險基金的長期虧損風險。由于存款保險機構關閉問題銀行的決心,迫使銀行監管機構考慮接受和正視所監管機構必須倒閉的事實,加速了問題銀行的市場退出,減少了損失。
存款保險機構采取早期糾正措施是一種激勵相容的監管策略,同時它也優化了整個金融監管激勵相容的環境,符合成本最小或損失暴露最小的原則。它不但給問題銀行選擇倒閉的自由,同時,也讓問題銀行在倒閉之前能有一個回旋的余地,使其更有一種激勵去選擇最佳的處置結果。
(五)對問題存款類金融機構處置過程全面監控
在對問題存款類金融機構處置過程中,存款保險機構一般采取收購與承接(P&A)、存款償付以及向瀕臨倒閉的銀行提供貸款、資助、資產收購或承擔債務等多種形式的資金支持(OBA)。無論采取什么方式,存款保險機構都會從維護基金安全的角度對整個處置過程精心安排、全面監控,確保資金的有效使用。
四、存款保險機構參與監管所可能產生的問題
在全方位、多元化的銀行監管體制下,如果各監管主體定位不準確,協調不一致,缺乏信息交流與溝通和作風官僚化則容易導致政出多門、重復監管以及監管資源的浪費。同時,各機構間的監管競爭也容易導致對被監管機構的寬容,從而可能產生監管不足,使監管流于形式。
然而實踐證明,幾個監管機構并存并不一定是監管資源的浪費或監管重復,關鍵是能否做好信息共享和監管協調。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有多個監管機構,它們的效率都很高,并長期維護著金融市場的安全與穩定(見表1)。
監管機構間監管信息是否能共享,直接影響著監管協調、監管效率和監管競爭。CharlesMKahn和JoacACSantos通過研究證明當存在多個監管者時,監管者可能會傾向于不愿意共享信息。為避免這一問題,監管者應根據各自的信息優勢來安排監管范圍和監管職責。同時,還應當建立專門的制度和設立專門的機構來解決信息共享問題。美國對商業銀行和儲貸機構監管的部門較多,為了避免發生上述問題,他們于1970年建立了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官協會(FFIEC),由FRB、OCC(貨幣監理署)、OTS(儲貸機構監管辦公室)、FDIC輪流出任協會主席。該協會是一個非監管權力機構,負責協調監管行業組織職責、制定統一的銀行業監管指標、報表體系和分析方法等,溝通各機構間監管信息,保證監管的一致和協調。幾十年來該機構運作的效果很好,確保了各監管機構間的協調,減少了監管中不必要的重復,提高了監管的一致性和效率。
表1世界主要國家銀行業多元化的監管主體
注:資料來源:1.周林等:《世界銀行業監管》,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年10月
2、張荔等:《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比較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年4月。
當然,在多個監管機構存在的情況下,監管競爭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存款保險機構在監管過程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以及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將會減少因監管競爭所導致的監管寬容。同時,由于與銀行監管機構共同對受保機構進行監管,在雙方競爭的相互制約下可使銀行業免受監管過度的影響。另一方面,存款保險機構參與監管,由于相互制約和監督,使銀行監管機構減少了因監管壟斷而向被監管機構尋租的機會,降低了監管的道德風險。
五、我國應建立具有監管職權的存款保險機構
(一)我國存款類金融機構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2003年我國銀行業監管職能從央行分離出來,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專門行使對銀行業的監管職能。目前銀行監管已逐步從合規性監管向風險監管與合規監管并重轉變。在全面推行五級分類制度的基礎上,銀監會引入國際先進的CAMELs等一系列審慎監管制度,對銀行業的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大。
然而,盡管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與十幾年前相比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但由于受銀行業整體發展水平和監管體系管理問題的影響與國際監管水平相比還有很大差距。
1.由于缺乏規范的市場退出機制,在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監管過程中表現出的拖延和容忍,給國家造成了很大損失。監管當局更多地是關心機構的生存問題,存在監管容忍及延遲關閉現象,沒有及早采取糾正措施,導致一些高風險機構資產狀況持續惡化,最終增大處置成本。如中農信和海發行的問題就是最明顯的案例。
在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方面,國有商業銀行股改后,仍有30%的存款類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很低。對于這些資本不足的機構,目前很難及早采取市場退出的有效措施,這既暴露了我們監管手段的軟弱無力,同時也無法對經營管理者形成有效的威懾。
2.金融創新產品、新市場和新的金融運作形式大量涌現以及中小企業信貸、小額信貸等方面業務的不斷增長,使舊有的監管規章難以適應新的發展形勢,如建設銀行吉林分行3.2億元金融詐騙案等暴露了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薄弱和不足。另外,由于配套的行業規范如會計準則、外部審計等不完善,造成金融業務操作上的風險,使我國金融業大案、要案頻發且不斷升級。
3.監管人員的嚴重缺乏和監管理念滯后制約了監管水平的提高,難以滿足銀行業發展的要求。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隊伍的金融業務水平,特別是對金融衍生工具、會計業務操作和財務分析方面,與金融監管的要求還存在很大距離。雖然銀監會在對監管人員的培訓方面投入了很大力量,但是與日益增長的監管業務量要求還是相去甚遠。監管理念的更新和風險防范的操作,需要有一大批既精業務經營、財務狀況和內控制度,又熟悉經營政策、行業運行和市場變化的監管人員來實現。只有這樣的監管人員,才能比較準確地掌握金融機構風險狀況,真正發揮風險預警、識別和控制的監管作用。
(二)我國建立有檢查職權存款保險制度應注意的問題
根據我國多種形式的銀行體系(國有、股份制和信用合作社等)、銀行業監管的現狀和銀行經營中的風險暴露以及問題金融機構救助資金來源的不確定性,存款保險機構的設計不應該僅僅具有“付款箱”功能,要使有限的資金得到合理的運用,使存款保險基金的損失最小,增大監管的激勵相容和有效性,彌補監管工作的不足,就應該賦予存款保險機構一定的檢查職權,將責、權、利有機地結合起來,從而達到既保護了部分存款人的利益又保護了廣大納稅人的利益。
設計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的檢查職權和范圍應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與現有的監管機構形成有效的分工與合作:
1.存款保險機構可大力發展非現場檢查系統。主要通過建立一些統計模型,對金融機構按期提交的各項報表和監管機構的檢查報告,同時與一些機構評級一道加以深入分析,了解銀行的經營狀況。
2.注重對小型受保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對資產規模較小、資本充足率低于巴塞爾協議的基本要求、法人治理結構不夠完善、管理和風險控制能力較差、交易行為不規范的中小金融機構如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它們問題較多,面臨著較為嚴峻的生存壓力。這一類機構倒閉的概率相對較大。為提高監管效率,對這類機構應更多地由存款保險機構與實施主監管職責的銀行監管機構密切保持溝通并進行協同檢查。
3.對問題存款類金融機構,存款保險機構在與主監管機構達成一致意見后,有權實施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糾正措施。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可行性構建
一、我國存款保險由隱性存款制度向顯性存款制度的轉變
存款保險制度有顯性(explicit)和隱性(implicit)之分,前者是-指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說明或正式建立了存款保險機構的存款保險制度,后者則多見于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占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沒有法律說明或者正式的保險機構提供保險,但往往在事后由政府或者中央銀行提供兜底。
近年來,顯性的存款保險在全球獲得了較快發展。據一項較新的調查顯示(DemirgucKunt、Kane和Laeven,2004),全球共有78個經濟體建立了各種形式的存款保險制度,盡管其建立的時間各不相同,但在法律上或者監管中對存款保護進行了明確規定的已有74個經濟體(即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有人甚至將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看作是真正意義上的現代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事實上,在過去的30年里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數量增長了6倍多,由1974年的12個增加到2003年的74個。建立一個顯性的存款保險體系已經成為專家們給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提出的金融結構改革建議的一個主要特點(加西亞。2003)。這種迅速的發展得益于兩股力量的推動:
一是1994年歐盟將存款保險制度作為新創立的單一市場的一個基本要求,歐盟的《歐盟存款保險制度管理條例》在歐洲地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該條例明確要求成員國必須全部建立國家層面的存款保險制度。歐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因此由1995年的11個上升到2000年的32個。
二是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選擇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1990年以來,建立了顯性的存款保險體系的國家集中在經濟轉型國家、加入或擬加入歐盟的中東歐國家和一些非洲國家。需要注意的是,其中很多國家是在危機期間建立或者修訂本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的,例如,泰國、馬來西亞和韓國的存款保險體系是在1996~1998年間創建的。從目前發展的趨勢來看,會有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通過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來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
實際上我國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已存在很長時間。長期以來,以四大國有銀行為主的銀行體系其實是由國家信用做隱性擔保的。正因為這個原因,儲戶才愿意把錢存在當時不良貸款巨大、資本充足率嚴重不足的四大國有銀行。雖然目前還沒有出現過大面積的銀行系統性支付危機,但并不能說明我國不存在銀行破產的可能性。我國一直對“問題”金融機構采取行政處置的辦法,并以國家信用向國有銀行提供隱性擔保,這本質上就是“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例如:1998年海南發展銀行因為兌付危機被關閉;2001浙江臺州泰隆城市信用社引發擠兌風潮;2004年6月,由于出現嚴重支付危機,青海省格爾木市的昆侖等8家農村信用社被撤銷。由于沒有存款保險制度,為了保護儲戶的利益,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這些金融機構關閉最后埋單人都是央行。僅在青海格爾木市8家農信社事件中,國家就提供兌付個人儲蓄存款本息的資金超過5000萬元。這些金融事件使隱形存款保險的弊端顯現無遺,已經成為我國金融改革深化的障礙。
首先,在風險處置中,國家對個人債權多實行全額兌付,雖然維護了社會穩定,但也帶來了道德風險。金融機構關閉往往以央行再貸款的形式墊付。再貸款屬于變相的向社會發放基礎貨幣,可能引發通貨膨脹。對于執掌貨幣政策的央行來說,一再發放再貸款,扮演“救火隊”的角色很是尷尬,外界對央行的此種做法多有非議,不利于提高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
其次,隨著國有銀行的股權多元化,必將引入更多的外部投資者;轉型后國有銀行已轉變成股份制銀行,通過市場化方式經營。如果發生問題后依然全盤埋單,必將受到是否合理的質疑。
最后,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也給銀行業開放埋下了隱患。依照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2006年銀行業就將全面放開地域限制,如果那時還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一旦外資銀行無力支付或倒閉,是否還要國家埋單?如果不埋單是否會有違反國民待遇原則的嫌疑?
筆者認為我國應該順應時代的發展廢棄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盡早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從長遠看,政府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轉變為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是維護我國金融體系長期穩定的必然選擇。二、中國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從銀行之間的公平競爭的角度來看,需要存款保險制度。國有銀行是由國家投資主辦的,由于沒有明確地建立對經營不善的銀行投入國家資金的最后援助等制度,所以國家扶持的對象傾向于國有銀行,這種情況增加了存款人對國有銀行的信心。國有銀行依靠國家力量,這種體制可以導致存款人寧愿從其他商業銀行里提款而增加國有銀行存款額的現象。這樣一來民間商業銀行和國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國有銀行之間的競爭就顯得缺乏平等的地位。根據中國入世時的承諾,金融業方面也必須對外資銀行開放。但是筆者認為,現在中國采用的制度對外資銀行來說透明度不高并且平等競爭的地位也沒有保障。隨著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和外資銀行的增加,中國沒有制定存款保險制度而由國家來扶持銀行尤其是國有銀行的金融安全網體系是缺乏公平競爭因素的,會受到國際上的批評。
2、當銀行倒閉時,中國目前實行的政府實施相關措施而補救金融機構的方法,因其政策的任意性可能增加道德風險。銀行經營不善時,監管機構和銀行尤其是國有銀行之間的特別密切關系是行政部門腐敗的一個原因。國有銀行一直依靠跟政府部門的特別關系來解決問題,那么,這些銀行的內部管理、信用管理等也不會改善,國際競爭力不會提高。導致這些情況的原因之一是沒有明確規定對銀行補救方法而用很模糊的標準來實施措施。為了改善中國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現在我們需要的是具有透明度的銀行安全網,即存款保險制度、P&A和早期處理制度等銀行破產法制度,除了系統性金融機構危機發生的可能性存在以外,應盡量避免任意性的政府相關措施。
3、政府或中國人民銀行安排托管銀行的辦法,由于政府承擔保全債權人利益,需要大量的國家資金。該辦法使原來已過重的財政負擔更加緊張。如1995年中銀信托投資公司,1997年中
國農村發展信托投資公司,1998年海南發展銀行和中國新技術創業發展公司分別被托管,其全部債權債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安排托管銀行,實際上是政府承擔了損失。從美國、日本的經驗來看,政府可以通過制定其他辦法來構筑公共安全網以解決財政負擔過重問題。
最后,據其他國家的經驗來分析,存款保險制度的如“道德風險”等負面影響相對于金融市場的穩定等優點,比較起來利大于弊。因為一旦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的話,對于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帶來非常嚴重致命的問題。如果中國經濟增長減慢,同時政府未能采取適當措施的話,銀行的較高不良債權比率和大量的不良債權可能造成一些銀行的經營危機,還有可能造成系統性金融危機。綜合上述四點理由,在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隨著我國經濟及金融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現階段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具有現實的可行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要商業銀行的競爭力增強、經營水平提升,為籌集存款保險基金提供資金支持。占據70%儲蓄存款份額的4家國有商業銀行,以及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在近年來的經營中不斷得到各方支持,競爭力水平提升,經營能力提高,不良貸款率和不良貸款余額呈下降趨勢,資本充足率上升,如中行資本充足率達到11%,不良貸款比率下降至6%。特別是,2002年人民銀行制定實施了《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后,各家商業銀行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逐年遞增,對于不良貸款的覆蓋率提高。按照《關于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的規定,2005年底中行不良資產撥備覆蓋率達到60%,建行達到80%;2007年繼續增長。這表明,以四大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為主的商業銀行利息差收入足以彌補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損失,從而使商業銀行籌措資金交納存款保險費提供可能。
2.銀行監管從人民銀行職能的分離使存款保險制度具備了組織框架保證。2003年12月2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確立了銀行業監管從人民銀行職能中分離的新金融監管體制。從而保證了人民銀行專司金融宏觀調控職能,做好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工作,銀監會專司銀行業監督管理,提高監管水平,構建完整的銀行審慎監管體系核心。存款保險制度與銀行業審慎監管密切相關,互相制約。存款保險組織不能成為銀監會的內設機構,否則,兩種金融風險防范往往無法起到相互制約、相互補充的作用。存款保險制度與人民銀行最后貸款人制度也是密切聯系,相互補充。在最后貸款人之前需要設置存款保險制度為其前置防線。存款保險組織同樣需要獨立于人民銀行,否則,人民銀行一旦濫用權力,無法確保存款保險基金的使用不與最后貸款相混同。
由此看來,銀監會獨立于人民銀行成立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構建了組織框架上的保證。
(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降低金融風險……………2
(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保護存款人的利益…………2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多元化的金融競爭…………3
二、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立法建議……………………………3
(一)建立集中的存款保險體制………………………………3
(二)選擇混合型存款保險機構組織模式……………………3
(三)賦予存款保險機構多重職能……………………………4
(四)確立強制的參保方式和有限的保險范圍………………4
(五)實行有差別的保險費率………………………………5
(六)確立科學合理的理賠標準………………………………6
參考文獻………………………………………………………………6
內容摘要
銀行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存款保險制度作為銀行“安全網”的一個組成部分,在降低金融風險,防止擠兌發生及危機擴散;保護小額存款人的利益;促進多元化的金融競爭;減輕政府負擔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我國應盡快創建存款保險制度。本文將從存款保險體制、存款保險機構的設置、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存款保險的參保方式和保險范圍、存款保險費率、理賠標準等多方面為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提出立法建議。
關鍵字:存款保險;銀行;金融風險
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入,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也逐步激烈,優勝劣汰在所難免。銀行金融機構作為獨立核算的法人一旦破產倒閉,誰來為存款人的利益提供保障?若央行獨家承擔最后貸款人和救援者的責任,這等于把全國的信用風險都壓在央行一家身上,給央行造成極大的負擔。因此,我國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盡早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給金融機構建造一道“安全網”,從而更好地促進我國金融改革與發展。
一、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存款保險制度又稱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險機構繳納一定的保險金,當投保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破產倒閉或者其他經營危機時,由特定的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賠償保險金等方式,保證其清償能力。存款保險制度既是為金融體系提供一張安全網,防止個別銀行的危機擴散到其他銀行而引起銀行恐慌和金融危機;還有助于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
存款保險制度系美國首創,1929-1933年世界性的經濟危機給美國帶來了沉重打擊。到1933年夏,整個國家有一半的銀行倒閉(主要是小銀行)。為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社會公眾對銀行的信心,美國國會在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Glass-steagallAct》),設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挽救了在經濟危機沖擊下瀕臨崩潰的美國銀行體系。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67個國家建立了顯性存款保險制度,55個國家建立了隱性存款保險制度①。
存款保險制度通常是一國通過立法明確地設立的,我國目前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而實際上政府長期為金融機構提供隱性存款保險,即政府為了穩定金融體系,避免危機擴散而對被關閉的金融機構吸收的存款在一定程度上給予保險②。在我國,人們已形成了一個固定觀念,認為銀行都是國家開辦的,把錢存入銀行即安全又保險,因而銀行儲蓄一直是人們安放閑置資金的首選渠道,這一觀念在市場經濟體制時代顯得相當危險。儲戶沒有風險意識,政府卻要背上要為銀行償債的“心理預期”負擔和財政負擔,這極不利于銀行的市場化運行。目前,金融改革的深入打破了國家銀行大一統的局面,出現了形態多樣、獨立核算的各級各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許多新涌現的金融機構并非是由國家作為其最后的保證人,但普通老百姓卻往往對此沒有清醒的認識③。并且長期以來四大國有銀行其實是由國家信用做隱性擔保的,所以儲戶寧愿承受低利息,也愿意把錢存在國有銀行。“但目前,轉型后國有銀行已變成股份制銀行,通過市場化方式經營的,國家不可能承擔那么多風險;另一方面,即使這種名義上付錢給儲戶,但國家補償還是會用國庫來補償的,流通中的貨幣過多造成通貨膨脹,說到底還是個人損失”④。
鑒于我國現行的隱性存款保險的諸多局限性,各界要求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呼聲也越來越高。2004年年初,央行行長周小川在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外匯注資與銀行不良貸款處置”的演講中提出,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已是必然趨勢。筆者認為盡早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從以下多角度發揮其保護金融安全的作用。
(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降低金融風險,防止擠兌發生及危機擴散。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金融體系建造一道安全網,當個別銀行出現流動性風險時,存款人因為有了相關的法律制度作保證,不再產生巨大的恐懼心理,避免該銀行發生擠兌風潮、傳染其它與之有業務聯系的金融機構,同時還給其解決問題帶來時間上的緩沖。因此,存款保險這種事后補償措施起到了事前監督的作用,有效消除發生大面積擠提的系統性風險。
(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保護存款人的利益。金融機構存在較高風險,金融風險需要相應的保險措施。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有專門的保險機構集中管理并有效運營保險基金,行使法律所賦予它的權利。在投保銀行面臨支付危機時提供救助,在投保銀行破產倒閉時依法清償存款人的存款,從而保護了存款人(尤其是小額存款人)的利益。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多元化的金融競爭。目前,我國眾多的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市場競爭已日益激烈,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國內金融業還要接受國際競爭的挑戰,優勝劣汰在所難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是在金融體系中建立一個競爭機制和破產機制,使得個別銀行在經營不利時可順利退出,又不會損害到廣大儲戶利益,為激烈的金融競爭提供了安全保護。
二、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立法建議
綜合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我國應盡早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并且該制度應以立法形式確定,以保證其權威性和穩定性,立法時既要吸取國外的先進經驗,又要緊密聯系我國實際,力求作到趨利避害。本文對立法主要框架提出以下建議:
(一)建立集中的存款保險體制
存款保險基本上存在兩種體制,一種是集中體制,即全國只設單一的、高度集中的、面向所有金融機構的存款保險機構,目前大多數國家采取這種體制;一種是分散體制,即針對金融機構的不同類型,提供不同的保險安排。
本人認為我國應采取集中體制,即建立全國統一的存款保險機構,使存款保險權集中于中央,范圍覆蓋全國,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制度、統一組織、統一運作。因為集中體制有利于保險力量的集中,使保險機構保持強大的實力去應對金融風險,穩固社會對金融機構的信心。
(二)選擇混合型存款保險機構組織模式
根據出資方式的不同,各國存款保險機構的組織形式可分為三種:一是由政府出資設立公營的存款保險機構,稱官方模式,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屬于該種模式;二是由政府和金融機構共同出資設立公私合營的混合型存款保險機構,屬于官銀模式,如日本存款保險公司由政府、日本銀行和銀行業聯合出資;三是由金融同業出資設立行業性的民營存款保險機構,即非官方模式,法國、德國、意大利等國采取這一模式⑤。
本人認為,就我國而言,如果完全由金融同業出資設立民營存款保險機構,由于缺乏強制性,會影響對危困金融機構的迅速及時處理;我國財政資金緊張,完全由政府獨立出資建立也有困難。因此,較好的選擇是由政府和銀行業共同出資創辦為宜。政府以財政撥款的方式一次性注入相當規模的資金,除政府出資外,中國人民銀行及投保銀行也應認購一定股份,共同組建存款保險公司。這種制度設計既能增強存款保險機構資金勢力,又有利于其更好的防范風險,穩健經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道德風險。
(三)賦予存款保險機構多重職能
就世界各國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看,有單一和綜合之分。單一職能只限于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投保金融機構破產時對存款人進行賠付,即最基本的保險職能;綜合職能則不僅包括保險職能,還包括對投保金融機構的各種援助職能和一定的監管職能。
本人認為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定位也應綜合化,立法應賦予存款保險機構多重職能。主要包括:一是存款保險職能,即聚集保險資金,補償存款損失;二是監管職能,即對投保金融機構進行的實力、清償能力、信貸質量、盈余狀況及風險規避能力等方面進行監管。三是危機救助職能,即對處于困境但還未喪失清償能力的金融機構進行拯救,當投保機構出現支付危機或陷入破產境地時,存款保險機構可通過贈款、貸款、購買其資產等,幫助其渡過難關;四是破產處置職能,即對救助無望的投保機構,經法律程序宣告破產后,存款保險機構一方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存款賠付,另一方面還要作為問題銀行的清算人,積極介入問題銀行的清算、重組、破產等具體運作,從而最大限度的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減少存款保險基金的損失。
(四)確立強制的參保方式和有限的保險范圍
存款保險的參保方式主要有強制和自愿兩種。從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經驗看,自愿參保易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即那些偏好風險因而風險更大的金融機構更愿意參保,而風險較低的大金融機構則往往不會參保,最后使存款保險制度保障的是一些風險最大的金融機構,而這些機構在參保后,認為風險可以轉嫁總是有動力增大資產風險,從而影響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同時,自愿參保還會導致存款在金融體系內周期性的大規模轉移——在經濟良好的情況下向未被保金融機構轉移,而當個別金融機構發生問題時,存款會反向移動,容易發生擠兌風潮。要避免發生銀行擠兌和系統性危機,存款保險就必須是強制性的。因此,我國應在立法上確立強制的參保方式。
在保險范圍方面,本人建議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初期,可以把存款保險范圍主要限定為居民儲蓄存款,因為這部分存款主要代表著大多數存款人的利益,也是銀行主要的負債業務,對其進行有效保護,就能維護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對于銀行的同業存款、非居民存款、作為擔保和抵押的存款可暫時不列入存款保險范圍。今后隨著存款保險公司的理賠能力的增強,可以將他們逐步歸入保險范圍。
(五)實行有差別的保險費率
存款保險費率一般分為單一費率和差別費率兩中。從理論和實踐的角度考察,差別費率較有利于形成銀行間公平競爭,促使銀行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避免不恰當的冒險經營。以美國為例:1993年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決定根據風險程度調整保險費率,具體內容是:對倒閉風險最小的存款機構對其國內存款每100美元征收0.25美元的保險費,而對實力最弱的機構征收的保險費為0.31美元,這一差距將隨著時間而拉大,如果這些實力最弱的機構未能改變其風險狀況的話,其保險費每半年將提高一次,直到該機構風險狀況得到改善。這樣,一方面可以避免采用單一費率可能引發的“道德風險”問題,另一方面它也能對投保銀行的經營產生較大的制約作用,特別是對經營狀況差、信用等級低的銀行征收較高保費,就會加大這些銀行的經營支出,由此迫使其改善經營,提高資產質量,以爭取降低保費,增強市場競爭力。截至1999年,世界上已有21個國家和地區采取差別費率的方式⑥。
我國應借鑒國際經驗,由我國權威機構對我國投保的金融機構進行評級,按照“差別對待”原則視投保機構的風險等級實行差別費率。立法在確定存款保險費率水平時,要注意基礎費率的確定要科學,各等級間的差別要合理。要避免為減輕銀行負擔而導致保險費率過低,從而收不到存款保險的真正效果;但也不宜過高,因為我國銀行的收益水平普遍不高,過高的保險費率會加重銀行的負擔,而導致這一制度的流產。
(六)確立科學合理的理賠標準
存款保險制度的一個基本目標是保護居于多數的小額存款人的利益,因而決大多數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都對投保的存款規定了最高限額,對限額的存款給予賠償,而對超過限額的那部分存款拒絕提供賠償。國際上對保險限額的確定有兩種方法:一種是以本國人均GDP的一定比例為參考設計,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做法,將保險限額定為本國人均GDP的兩倍;另一種方法是把保險限額定為能夠使90%的存款人都能得到全額賠償。我國在確定保險限額時可綜合考慮這兩種方法。筆者認為可將存款保險最高額確定為10萬元人民幣,存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下可全額給予補償,五萬到十萬元按比例賠償,存款數額越高,賠償比例越低。這樣設計可避免存款保險機構的巨額賠償風險,保護廣大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同時強化存款人特別是大額存款人對存款銀行的選擇和制約,從外部促使銀行加強經營管理,降低風險。
參考文獻
1、范南:《世界各國存款保險模式及其對我國的借鑒》,《國際金融研究》2001年第3期。
2、張麗華王建敏:《關于我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立法建議》,《政法論叢》2004年第5期。
3、繆劍文羅培新:《WTO與國際金融法律實務》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版。
4、北京大學的曹鳳岐教授在論及當前在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問題時作出的分析。(見2005年01月30日11:16《證券市場周刊》)
論文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金融;風險
論文提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速發展,我國金融市場也不斷開放。在這種背景下,我國長期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越來越顯示出局限性。如何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盡快建立符合市場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險制度,已是我國金融業亟待解決的問題。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擴大,外資商業銀行的涌入將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更加激烈,缺乏競爭能力的中小金融機構將面臨退出市場的危險。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目前,美國的金融風暴使全球主要資本市場波動加劇,國際金融運行的不確定性增加,我國面臨的金融風險因素也逐漸增多。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維護以銀行業為軸心的金融信用體系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和功能。2008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這意味著,作為一個國家金融安全網重要組成部分的存款保險制度,將全新登場。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有效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穩定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通俗點講,為防止和應對金融機構倒閉破產等風險,銀行繳納保費,參加存款保險。當危機發生時,存款保險機構及時向存款人予以賠付,依法參與或者組織對這家銀行的清算。
存款保險制度有著十分悠久的歷史,早在1829年,美國即從紐約州開始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形成世界上最早的存款保險體系。直到六十年代,世界上才有9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而從八十年代開始,存款保險制度進入高速發展期:一是因為1994年歐盟將存款保險制度作為新創立的單一市場的一個基本要求;二是因為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選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截至2003年,全球已經有88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這個數字大約是1984年的四倍。其中,30個屬于高收入國家,17個屬于中高收入國家,30個屬于中低收入國家,10個屬于低收入國家。而且,存款保險制度與一個國家收入水平高低有很大關系,只有16.39%的低收入國家采用這一制度,而60.71%的中高收入國家和75%的高收入國家也采用了這一制度。無論怎樣,存款保險制度已經成為當今各國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近幾年,金融業發展迅速,大小銀行如雨后春筍般紛紛成立,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穩定金融體系、保證儲戶利益、加強銀行監管正成為政府十分迫切的需要。
(一)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資金周轉不靈或破產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投保銀行可從存款保險機構那里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后補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卻在事前也有體現,當公眾知道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那種極富傳染性的恐慌感,進而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兌。
(二)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這不僅嚴重影響了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還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沖擊。要防范風險,穩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范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向參加保險的金融機構收取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可以集中一筆巨額的保險基金,從而為保護金融業的穩定與發展架起了一道金融安全網。同時,由于這一制度對公眾心理所產生的積極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銀行擠兌風潮的發生和蔓延,從而促進了金融體系的穩定。
(三)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險公司成為銀行的專業監管機構,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能不僅在于事后及時補救,更著重于事前防范,因此可作為一國中央銀行進行金融監管的補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來源,從而有助于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
三、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路徑選擇
從已經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國家的發展歷史和現狀來看,存款保險制度確實在化解金融危機,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使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能更好地發揮其積極作用,有效地避免其弊端,我們有必要借鑒各國的經驗,吸取教訓,使得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更加符合中國的國情。
(一)立法先行。鑒于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和近年來國內部分中小金融機構不斷暴露的經營風險。有必要在法律基礎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防范銀行擠兌與系統性金融危機。具體建議:一是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和實施的同時,初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框架,使存款保險制度的運行有法可依;二是在法律框架下明確強制保險的基本原則;三是建立健全銀行業產權法、破產法、最后貸款人規則等必要的金融法規,從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基礎環境。(二)加強監督管理。我國監管體制仍處于不斷改革與完善中,在這種情況下,存款保險制度不應成為一種簡單的付款箱制度,應在《存款保險條例》中明確賦予存款保險機構適度的監管權與資產處置權,以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同時,由于監管效果決定了存款保險制度的最終運行效果和基金運作的財務目標,所以存款保險機構有內在動力來執行這種監管與資產處置職能,能與其他監管機構形成信息共享,增強我國金融安全網的功能。
(三)存款保險的方式。在構建的模式上,鑒于我國的銀行市場主體主要體現為四大國有銀行與非國有銀行性的其他股份制銀行及信用合作機構三大類,是選擇強制加入或是金融機構自愿加入,又或是強制與自愿加入相結合的方式。筆者認為,在存款保險制度構建的模式上有兩種模式可供選擇。
第一種模式是自愿式的存款保險模式。其設想如下:我國可以考慮在各銀行集團內部設立一種由相應成員機構出資所構成的存款保險體系,即國有商業銀行的保險體系由國有銀行出資,非國有的新興股份銀行亦出資組成自己的保險體系,信用合作社組建自己的保障體系。
第二種模式是政府強制性存款保險制度。這樣的模式從建立時起即要求將國有銀行、非國有銀行性股份性銀行及具有銀行性的信用合作體系一并納入其中。客觀而言,要在近期內達到該目的是有相當大的難度,因為各銀行體系所面臨的金融風險不一。再者,我國銀行內部的控制制度還很脆弱,現有的監管水平還存在事后性監管的特點。
鑒于上述的種種原因,筆者認為在已有的法律基礎及金融發展層次的情形下,我國目前還不宜采取統一的、垂直式的、強制保險模式。相反,我國應采用具有行業自律色彩的存款保險體系,即自愿式存款保險模式。
關鍵詞:次貸危機;存款保險;退出機制
中圖分類號:F840.65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18-0067-02
一、問題的提出
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迄今,美國次貸危機對美國及全球金融市場的負面影響仍在擴散和深化,銀行金融機構的倒閉事件不斷涌現。美國次貸危機提醒我們,監管當局需從中吸取教訓,應加快建設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以維護中國的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
二、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中國金融經濟環境的需求
1.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資金周轉不靈或破產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投保銀行可從存款保險機構那里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后補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卻在事前也有體現,當公眾知道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那種極富傳染性的恐慌感,進而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兌[1]。在美國的次貸危機中,正因為有存款保險制度,所以美國銀行并沒有出現擠兌的現象。
2.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機,1995年的英國巴林銀行倒閉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銀行倒閉事件,1997年席卷東南亞和日韓的亞洲金融風暴,2007年的美國的次貸危機等,不僅嚴重影響了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還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沖擊。這些國家為解決這些金融問題都付出了慘重的代價。中國目前雖然沒有發生大規模系統性的金融風波,但隨著金融市場化、國際化進程的加快,金融創新產品逐漸增多,中小型商業銀行的紛紛成立,在商業銀行內控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銀行自身風險在逐漸增加。要防范風險,穩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范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2]。比如“美國此輪危機導致了19家銀行的倒閉,但健全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力地防范了風險的擴大,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融恐慌和社會不穩定。
3.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為公眾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大銀行由于其規模和實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處于優勢,而中小銀行則處于劣勢地位,這就容易形成大銀行壟斷經營的局面。而壟斷是不利于消費者利益的,社會公眾獲得的利益就會小于完全競爭狀態下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中小銀行,促進公平競爭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種共識,將存款無論存入大銀行還是小銀行,該制度對其保護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務的優劣,將成為客戶選擇存款銀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險制度有利用穩定貨幣制度。存款保險基金是一筆事先提取、長期積累的防范風險補償損失的專用基金,因此一旦發生信用危機,不會導致中央銀行為了承擔最后貸款人救助者的責任而采取增發基礎貨幣措施, 從而影響幣值的穩定。存款保險制度使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的壓力得到緩解,從而有利于貨幣政策實施的獨立性、有效性。
(二)金融機構破產和退出機制的需要
中國的商業銀行改革就是市場化改革,而市場化的銀行業必須要有競爭退出機制。沒有存款保險制度,政府為了金融穩定,難以讓該破產的金融機構盡快破產,易造成更加嚴重的后果。而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機構對有問題金融機構的盡早介入,可以有效控制問題銀行的風險,降低處置成本。在銀行破產時,對存款人進行賠付,穩定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同時對破產銀行進行專業化的清算,建立起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從而建立完整的金融制度,優化金融資源配置。
(三)高速增長的居民儲蓄的需要
中國居民對未來的判斷多是負面的,把錢存在銀行一直是大多數人防病、養老、子女教育等的首選方式,到2008年10月,全國居民儲蓄存款已達到20萬億元,而且上漲勢頭不減[3]。儲蓄存款是中國信貸資金的主要來源,也是銀行對億萬儲戶的硬負債,到期必須足額還本付息。存款人一般并不知道在銀行在從事什么經營活動、風險是大還是小,這種信息不對稱使存款人的利益有可能得不到保護。存款保險制度就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特別是中小儲戶的利益,中國估計對于存款保險的限額賠償規定在20萬元,將有98%的儲戶利益得到保障。這樣,在遇到某個銀行機構發生經營困難時,存款人就不會輕易大量提款,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才能比較穩定,銀行業務活動才能不間斷的開展。
存款保險制度在我已經醞釀長達十年之久,從當前環境來看,危機下需要建立對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以及改制金融機構的存款保證制度來提振信心,保護存款人利益。此外,國外經驗也表明,在金融危機不斷深化升級情況下,美國存款保險制度起到了積極作用。目前國內推出存款保險制度的環境已基本成熟。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加快存款保險制度的建設步伐
由于大量具有高風險的中小金融機構及與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等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等原因,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研究了十年卻仍遲遲無法出臺,致使中國的金融安全網仍存在著嚴重缺陷。當前,我們應當利用流動性過剩、中央財力相對充裕、金融機構運行平穩等歷史上難得的有利條件與時機,加快推進中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設進程[4]。另外,鑒于當前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尚不樂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將有助于減少不確定性因素對當前經濟的影響,增強經濟決策者的信心,有利于增強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有利于盡快處置現有的和即將產生的金融風險,并對經濟下行時所帶來的金融風險及早做好應對準備。
(二)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強透明度
在存款保險制度下,準確、及時、充分地披露銀行的信息,擴大銀行經營的透明度,一方面為存款人的選擇銀行提供依據,另一方面為銀行的經營制造壓力,鼓勵其穩健經營。首先中國的信息披露要真實,可由存款保險公司負責檢查其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并將視弄虛作假的程度給予相應的懲罰。其次,應該由監管部門明文規定必須披露的信息范圍,如銀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銀行經營中諸如合并、收購等的重大事件。此外,要明確信息披露的時限,對于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所披露的常規信息要規定嚴格的時間范圍,同時規定重大事件須及時披露的時限,逾期給予懲罰。這就要求必須加快中國金融業會計標準的國際化,使會計信息能夠全面準確地反映金融企業的資產負債、流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5]。
(三)存款保險體系的設計應兼顧地方利益
由美國次貸危機顯示,不僅金融體系存在著脆弱性,同樣市場投資者也是相當脆弱的。正因為如此,金融市場的流動性可以瞬間逆轉,并迅速在信貸市場、債券市場以及各國市場間傳導,因此要充分估量制度變化所帶來的風險。
(四)存款保險制度設計要有前瞻性
在存款保險體系的設計上,我們應充分考慮中國國情、金融體系現狀及其未來改革需要,如在存款保險機構架構設計上,既要考慮存款保險機構市場融資等市場化運作的需要,也要兼顧存款保險管理職責的發揮而應具備的行政資源[6]。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即意味著對各類存款實施了顯性的有限度的存款保護。雖然現在建立存款保險的環境已基本成熟,但如果處理不當,將有可能造成高風險、低信譽的中小金融機構存款向穩健的國有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轉移,從而會加劇現存的金融風險。
所以,在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初期,要像實施外匯體制改革那樣進行風險預警監測,以便盡早識別銀行財務狀況的惡化和有問題的銀行,維持金融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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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 地方法人銀行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為存款類金融機構建立專門的保險機構,投保成員機構定期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險費,當投保成員機構面臨危機或破產倒閉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按規定標準及時向存款人予以賠付的一種制度安排。在我國,大型商業銀行資本雄厚、內控嚴密、風控能力較強,而中小法人金融機構則資本少、規模小、風控能力相對較弱,抗沖擊能力差,存保制度的建立對中小存款性銀行的影響大于大型商業銀行。筆者通過分析地方中小法人金融機構客觀現實,以及存保制度實行的潛在影響基礎上,提出一些針對性建議,供決策參考。
一、構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體系及社會的穩定
存款是銀行最主要的資金來源,在企業、居民全部金融資產總額中,絕大部分為各種類型的存款。湖北省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多數為中小金融機構,規模難以與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相比,風險性較高,一旦流動性出現問題,很容易出現清償困難。銀行倒閉必然使存款人遭到損失,降低存款人對銀行體系的信心,極易引起存款人的心理恐慌,并進而擠兌銀行危及區域金融穩定,甚至引發社會穩定。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穩定其心理預期,平滑金融危機成本。
(二)有助于維護金融業公平競爭的環境,進而促進中小銀行的發展和壯大
在市場競爭中,大銀行憑借其實力雄厚、網點多以及“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il)等因素,往往處于競爭的優勢地位。出于存款安全的考慮,在沒有存款保險制度的情況下,存款者更傾向于選擇大銀行。存款保險制度消除了存款者對中小銀行的歧視,無論存款者把錢放在大銀行還是中小銀行,都可以得到相同程度的保護,有助于提升中小銀行的競爭地位,優化銀行間公平競爭的環境,促進中小銀行不斷發展壯大。
(三)有助于減少金融監管部門處置銀行危機的資金成本和社會成本
我國對問題金融機構采取的是行政處置的辦法,在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破產清算中,采取了地方政府向中央銀行借款用于清償自然人債權的模式。這種處理方式是政府部門動用公共資金處理自然人債權問題,避免了社會動蕩和系統性風險擴散,但這種模式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中央銀行接管和指定接受方式成本高,國家財政和中央銀行投入大量資金,加大了財政支出和貨幣發行的壓力;另一方面,由于我國政府承擔了存款人和經營者所應承擔的責任,容易滋生“道德風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當投保機構出現經營危機,尤其是被擠兌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及時地提供流動性支持,防止投保機構因遭擠兌而破產。即使投保機構被宣布關閉或破產,也可由存款保險機構按規定直接向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維護存款者對金融體系的信心,避免出現社會秩序的紊亂。
二、存保制度實施對地方法人銀行的影響分析
存款保險制度包含了出資方式、參保機構、投保對象、投保方式、保費收取方式、理賠方式以及存款保險機構職能等多項內容,每項內容不同方式的選擇都會對地方法人銀行產生一定的影響。本文在對27家地方中小法人銀行機構的調查問卷的基礎上,著重從存款保險覆蓋范圍、投保形式、保障比率和保護限額以及保險費率等四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存款保險覆蓋范圍
存款保險制度設立的宗旨是保護金融機構存款人的利益和維系金融機構正常秩序,在我國,居民存款和企業存款在銀行存款中占絕大多數,理應納入存款保險的主要范圍。通過對湖北省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結構變化分析,居民儲蓄存款和企業存款為主要存款類型,政府存款、同業存款等其他類型存款占比很小,平均不到18%。而在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中,居民儲蓄存款和企業存款占比更高,達到85%至90%。這意味著,對居民儲蓄和企業存款提供了保險,就是從較大程度上保證了存款保險的范圍。
同時,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居民儲蓄與企業存款帳戶數量多且平均金額少,政府存款等其他類型存款帳戶數量少而平均金額大,呈現出前者金額比較分散,后者相對集中的特點。以湖北省宜昌市為例,截至2009年6月末,居民儲蓄與企業存款帳戶平均余額為0.75萬元,而政府存款等其他類型帳戶平均余額達到了113萬元。如果將政府存款、同業存款等其他類型存款納入到存款保險范圍,從保險覆蓋賬戶數量上來說,變化不大,但參保金額卻增加不少,保費繳納也會上升,增加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營運成本。
(二)投保形式的選擇及影響
投保形式一般有三種:強制性保險、自愿性保險、自愿與強制相結合的保險形式。全世界有40個國家和地區實行強制保險,8個實行自愿參加保險,但都在積極考慮向強制保險轉變。如果我國實行自愿存款保險,憑借國家所有的產權性質和“大而不倒”特征,國有商業銀行自然不愿參加。那么失去國有商業銀行的參與,存款保險基金就缺乏基本保障,可能因為保險基金的薄弱而名存實亡,起不到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保護作用。根據調查統計,有一半地方法人金融機構認為應該強制,而另一半認為應該自愿,地方法人對于投保形式的認定還沒有形成一致的意見。
(三)存款保險的保障比率和保護限額
世界許多國家都對投保的存款規定了最高限額,對超過限額的部分則不提供保險或只提供部分保險。在被調查的27家機構中,有20家機構認為應該采取階梯式保障比率。我國大多數存款者存款數額不多,而少數存款者手中聚集了大量存款,為保障大多數存款者的利益,可以采用階梯式保障比率。
保護限額的確定在國際上有兩種標準,一種標準是按照人均GDP的3倍金額進行賠付,另外一種是使90%的存款人得到全額賠償的標準賠付。按照2008年人均GDP3倍的標準,大約每位存款人的獲賠上限為6-7萬元,這樣的賠付金額顯然過低,保險賠付的覆蓋面太窄。如果太高,則會引起銀行道德風險。調查顯示, 27家被調查機構中,有37%傾向于10萬元的保障上限,22%傾向于20萬元,19%家傾向于20萬元以上,11%傾向于15萬元,還有11%認為10萬元以下較合適,該調查選擇傾向性與當地經濟發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密切相關。
(四)存款保險費率
存款保險保費收取方式有固定費率和差別費率兩種方式。在被調查的27家機構中,有59%傾向于差別費率方式。固定費率會助長經營較差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但在制度建立之初更易推廣操作和接受。差別費率方式可以促進銀行加強自身業務和風險控制,但需要一整套完善的銀行風險評級制度,且地方法人銀行機構規模小、風險較高,保費費率肯定比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等大型金融機構要高,勢必增加其營運成本,這也正是多數地方法人銀行機構所擔心的。
三、加快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次貸危機過程中,西方國家由于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以及在在危機過程中隨著形勢的發展不斷調整存款保險限額,對于銀行體系在對抗危機、渡過難關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存保制度的存在不但完善了國家金融安全網,同時也提高了廣大儲戶對與銀行抵抗風險沖擊的預期。由于我國目前存款保險制度的缺失,一旦出現類似的銀行危機,就會給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帶來致命傷害。因此,應該加快存款保險制度的建設,切實維護我國金融穩定與安全。
(一)確定存款保險制度框架
1.保險保障范圍限定為儲蓄存款和企業存款。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存款保險制度目前以居民儲蓄和企業存款為保障范圍較合適,有利于保護大多數儲戶的利益,同時促使有能力承擔部分損失的存款人對銀行實施市場約束。
2.實行強制投保形式。目前我國中小法人銀行機構規模較小,實力相對較弱,應將大中型商業銀行納入存款保險范圍,充實存保基金,同時也避免引起公眾歧視,影響中小法人銀行機構運營。
3.以10萬元為保護限額,實行階梯式保障比率。按照當前湖北省經濟發展水平,制定10萬元的保護限額較合適,同時實行階梯式保障比率,既可以保障九成存款者利益又可以促使存款者對銀行實施監督。
4.實行差別費率。我國存款類銀行機構的資產質量參差不齊,不同銀行機構的抗風險能力相差較大,在制度實施之初,可以按照資產規模將銀行劃分不同的存款保險基準費率,再根據保險機構和中介機構對投保銀行的風險判斷調整費率。
(二)完善存款保險法律制度基礎
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首先必須有其存在的法制基礎,因此應盡快出臺《存款保險法》,確立存款保險機構的法律地位,以增強存款保險制度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在法律框架下明確強制保險的基本原則,同時建立健全銀行業產權法、破產法、最后貸款人規則等必要的金融法規,從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基礎環境。還要加強存款保險制度的宣傳工作,使銀行和公眾充分了解存款保險制度的宗旨是為了保護中小儲戶利益,以免引起“存款大搬家”現象,引發金融系統的不穩定。
(三)加強信息披露制度和協調好職能部門的監管
強化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完善披露內容,逐漸提高信息披露標準,使銀行直接面對市場的監督和壓力。完善銀行現有的內控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對銀行管理層的監督和制約,建立健全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的內部稽核審計機制,通過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使其真正成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保證,著力防范投保銀行的道德風險,降低存款保險制度的負面效應。同時,進一步明確存款保險公司與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等監管部門的職能分工與協作,避免給銀行增加負擔,使得金融監管體系運行更加高效、流暢。
(四)注重中小法人銀行機構可持續發展
由于歷史原因,我國的農信社還處在改革階段,歷史包袱較重,蘊藏的風險較大。而村鎮銀行剛剛處于起步階段,一旦按照風險級別收取保費,必將影響村鎮銀行的發展。因此,在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時,還應出臺相應的鼓勵支持“三農”金融服務政策,如稅收優惠政策、財政補貼政策、支農再貸款政策和信貸擔保體系等。甚至可以考慮取消利息稅,對于一筆存款,如果同時征收利息稅與保險費會加大銀行負擔,而這些稅費最終由儲戶承擔,因此取消存款利息所得稅有利于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降低銀行經營成本,有利于中小銀行機構的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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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強制性保險,即所有存款性機構都必須為其吸收的存款投保;
2.自愿性保險,即存款機構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參加存款保險;
3.自愿與強制相結合的保險形式,即部分存款機構必須參加存款保險,其他機構則可自行決定。
4.階梯式保障比率,即存款總額在一定限額內的全額保險,超過該限額部分以遞減的比例保險,突破最大限額的部分則不予保險。
5.固定費率是指存款保險機構向參保銀行按統一的費率進行收取。
【論文摘要】發展民營銀行是完善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結合我國民營銀行發展的現狀,闡述阻礙我國民營銀行發展的現存制度約束,并提出相應的外部制度支持
2004年8月18日浙商銀行在浙江杭州正式開業,引起中國銀行界的廣泛關注。浙商銀行是在浙江商業銀行的基礎上經過重組改制而成的,從而被冠之予中國內地肖家“真正意義”上的商業銀行。
浙商銀行由已有金融機構改組而成而不是全新設立,這與中國民營銀行的積極倡導者之一原長城金融研究所所長、加拿大酉女大略大學終身教授徐滇慶原先所主張的增量設立并不相同。通過吸收民間資本對現有金融機構進行改造而不是新建民營銀行,可以說是采取了一種漸進式的發展方式,避免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這是現實條件下的合理選擇。
可以說我國的民營銀行是在激烈的爭論中誕生,而其產生之后又能否在激烈的競爭中生存、它的主要盈利模式、投資回報率等都將受到公眾的高度關注,也將影響決策層對其他申請設立的民營銀行的態度。民營銀行的進一步發展除了要建立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自身服務對象定位、市場定位、規模定位外,一個很重要的因索就是外部制度的配合。然而,目前我國民營銀行的發展仍然受許多外部制度因索的制約。
一、我國民營銀行發展的制度約束
(一)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尚待健全、銀行業即是高利潤行業同時也是高風險行業,在進入和退出上必須建立起全套規范制度。民營銀行的準入制度是保證準入過程當中的公平性同時維護銀行業的合理適度競爭;而退出制度則是保證金融體系持續穩定運轉、)缺乏制度保障必然導致民營銀行發展的先天不足,在這方而我國上世紀90年代前期的城市信用社曾經留給我們特別深刻的教訓。
(二)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尚未建立國有銀行有國家信用進行保證,即使不良資產已經達到25%甚至史高,其經營仍然可以不受影響、但是民營銀行不可能擁有國家信用,公眾對民營銀行的信心需要其他相應的制度作保證。缺乏存款保險制度即不利于民營銀行的整體形象,一發生銀行風險也不利于風險的分散,因此必須借鑒國際經驗,建立適當的金融機構保障制度、從世界范圍看目前已經有70多個國家建立了明確的存款保險體系,而我國尚沒有建立自己的存款保險制度。
(三)金融監答水平尚待提高、民營銀行要而對公眾信任、行業競爭、信貸對象資信低、網點少吸收存款不足等多種風險,而且自身規模小、抗風險的能力弱,因此加強對民營銀行的監答具有更重要的意義。長期以來,由于決策部門認為民營銀行的風險大、可控性差,對民營銀行一自采取高度嚴厲的答制政策,造成適應民營銀行發展的金融監答制度和措施都處于空自狀態,相關監答政策亟待完善。
(四)不良資產的處置有待明確、、為了解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我國已經成立四家國有資產答理公司并從國有商業銀行剝離出1.4萬億的不良資產。民營銀行在以后的經營中顯然也會產生不良資產,但是如何處置民營銀行的不良資產尚無具體的措施,這將影響到民營銀行的生存和發展、
(五)利率尚未市場化、1994年以來我國開始實行利率市場化改蘋,雖然同業拆借和債鄭券回購市場的利率已經放開,貸款利率也允許在一定范圍的浮動,但是最主要的存款利率則是固定。利率答制使得民營銀行無法通過價格競爭擴大市場,阻礙了民營銀行發展。
此外,我國缺乏民營銀行兼并重組制度以及沒有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也限制了民營銀行的發展。
二、中國民營銀行發展的制度支持
為了使我國民營銀行獲得良好的外部環境,加快我國民營銀行的發展,促進民間金融的繁榮,我們必須加強相關的外部制度的建設、
(一)規范民營銀行市場準入條件、首先,在我國應當明確必須實行嚴格的民營銀行市場準入制度。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是保證民營銀行體系安全有效的前提條件、要通過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將那此不符合規定的,容易出現風險和損失的民營銀行排除在市場之外,維護市場主體的高質量。第一,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不等于人為的制造障礙也不是高不可攀,這種市場準入制度不應該限制發展新的民營銀行。在現有條件下,我國部分發達地區依據這一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設立民營銀行應當成為可能。第三,這一市場準入制度應當是有充分的透明性,準入原則和審查條件必須明確。除非采取拍賣的方式,否則對于經營牌照的發放,審批部門當然擁有絕對的決定權。但是,牌照發放對象的要求及標準必須是公開透明的,要防止“尋租”行為的出現
(二)建立民營銀行市場退出機制、建立規范有序的市場退出機制,目標是提高金融穩定性,保證整個民營銀行體系健康,防止出現所謂的“爛蘋果效應”:一個爛蘋果不清除,導致一筐蘋果壞掉;一家民營銀行破產,引發民營銀行的全而危機。民營銀行本質上是企業,企業由于經營不善而退出市場是正常的,不可能存在只有進入沒有退出的情況,“退出”是一種可能的而又合理的市場行為。
在具體的退出方式上,可以由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或其它經營良好的民營銀行接答中兼并經營不善的民營銀行;也可以進行破產清算,即在民營銀行出現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退出市場。
(三)制定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應當明確存款保險制度的肖要目標是保護存款者的利益,而不是讓有問題銀行逃脫責任。存款保險將避免在銀行出現問題時過度提取資金,防止擠兌,有助于保護正常支付體系,穩定金融體制。此外,存款保護還將有助于新設立的較小規模的銀行同設施已經很完備的大銀行機構進行競爭。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存款保險制度可以阻止銀行業過度集中。在我國,采取自愿性還是強制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受保對象、保險額度、受保存款范圍、保險資金籌集應當有明確的規定 轉貼于
(四)完善對民營銀行的監答制度、監答當局要督促和推動民營銀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能,引進先進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模式,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積極督促民營銀行加強內部控制,強化內部答理,防止各類金融案件的發生;督促民營銀行提高資木充足比例,降低不良貸款率。同時,要進一步嚴格民營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查,加強對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管,對從事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商業銀行負責人要嚴格依法懲處,取消其金融從業資格。
(五)設計可行的民營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處置民營銀行不良資產的可行方式有兩種。一是成立全行業的資產管理.公司。全行業資產管理.公司是整個銀行業或某類銀行發生全行業的不良資產危機時所采用的一種方式。全行業資產管理.公司將危機銀行的不良資產歸集到一個資產管理.公司,由其統一進行答理。比如,美國在解決其儲蓄貸款協會的不良資產問題時,由“債權重組信托公司”(RIC)來負責400家以上的有問題銀行的不良資產的管理和清算。日本為解決其銀行系統的不良資產問題也成立了日本式的全行業資產管理公司。一是通過我國已有的四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民營銀行不良資產。在操作上由國家賦r四家國有資產答理公司民營銀行清理不良資產的資格,準許民營銀行委托已成立的四家國有資產答理公司其清理本行的不良資產;或者按照市場運作的方式,由民營銀行把不良資產折價出售給四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
(六)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利率市場化有助于民營銀行更加有效地實施資產負債比例答理;而在存貸款利率決定上擁有較大的自主權,可以促使民營銀行提高金融創新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積極參與信貸業務的市場競爭。目前,我國利率市場化已經具備金融基礎條件,應當逐步提高存款利率的浮動范圍,使之更加能夠反映資金的實際供求狀況。
(七)設計民營銀行兼并重組制度、在民營銀行設立后一段較長的時間內,民營銀行不可能通過大規模開設分支行實現規模擴張,如果能充分利用兼并手段則可有效突破地域限制。為了使民營銀行得到充分發展,應當制定相關政策,允許民營銀行通過兼并重量組的方式迅速實現地域擴張與業務拓展。
(八)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民營銀行的發展還需要一個有效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需要解決兩個問題:擔保模式和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在擔保模式上可供選擇的模式有四種:社會化組建,市場化運作;政府組建,政策性運作;政府組建,市場化運作;混合組建,市場化運作。在資金來源可能的途徑有:政府出資;商業銀行資助;受擔保企業交納風險保證金;國際機構贊助;各種準備金、留存盈余等等。通過建立完善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即可以解決中小企業資信低融資難的問題也有助于民營銀行的穩健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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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基金;農村養老體系
河南是全國第一農業大省.河南省的農業人口位居全國第一。隨著河南省經濟的發展、農村人口老齡化的到來.以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為主的農村養老制度已不能滿足農村居民養老的需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迫在眉睫。妥善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對于完善河南省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三農”問題.統籌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實現和諧社會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一、河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新農保(以下簡稱新農保)制度雖然優于老農保,但也面臨一系列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相關部門對于新農保的宣傳力度不夠
在調查過程中,我們發現有些試點縣對新農保的宣傳力度不夠。雖然在縣級電視臺或者廣播中對新農保有專門的介紹,但縣級電臺的收視率極低,縣級廣播收聽率更低。通過縣級報紙宣傳效果更不好,因為很少會有農村居民花錢去購買這類報紙。在鄉村一級。更多的宣傳方式是發放宣傳冊或者通過村廣播。村廣播雖然可以使村中每個人都聽到,但僅僅依靠廣播,村民并不能對新農保有更深的理解。最終.真正起作用的是發放到每個家庭的宣傳冊。宣傳冊上講的很詳細,但是對于普通農村居民來講,能夠真正理解這些條款的人寥寥無幾。宣傳方式不當,宣傳工作不深入、不細致是造成新農保參保率低的原因之一。
(二)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非強制性引發的問題
對于養老保險,如果是非強制的,就會出現年齡大的人積極投保而年輕人不愿投保的逆選擇現象。目前河南省新農保試點地區年長者積極投保而年輕人不愿投保的現象很普遍,這就會提高整個養老保險的風險水平,增加國家對保險金的支付負擔。而在保險合同成立后.被保險方容易引發諸如騙保等道德風險。在調查過程中,我們發現存在如下道德風險:一是由于農村戶籍管理不規范.出現年齡虛報謊報現象。如果是虛報年齡此時恰好到了六十歲,就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二是有的家庭為了騙取養老保險金,對于已經過世的老人不進行戶口注銷,這樣就可以繼續領取保險金;三是有些人分別擁有城鎮和農村兩種戶口.出現重復投保重復領取保險金現象。
(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籌集不足
《實施意見》規定: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首先,雖然新農保中政府籌資比例提高了不少,但相對于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籌資高達40%的比例來講。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籌資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太低。其次,集體補助部分,除了少數經濟發展水平高的村莊外。比如小康村、城中村或者城市近郊農村等,大部分村集體沒有什么收入。至于社會資助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實施意見》中的集體補助部分形同虛設。再者,個人繳費部分,由于種種原因,大多數農村居民選擇了最低檔次的100元繳費。政府補貼力度小,集體補助無望,個人繳費水平低下.無疑會大大降低農村養老保險費的籌資規模.從而降低了其保障水平。
(四)新農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
首先,養老保險基金儲存面臨很大風險。目前,新農保個人賬戶資金是按照一年期儲蓄存款的利率來計息,這雖然高于活期存款利率,但長期來看無法跑贏cpi,難以達到資金增值保值的目的。其次,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渠道單一。目前,養老保險基金只能用于銀行存款或購買國債.不得進行其它的直接投資。單一的投資渠道很難實現新農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最后,新農保基金實行縣級管理,而縣級管理機構的投資能力有限,很難對新農保基金進行有效管理,從而達到保值增值目的。統籌層次過低.也是新農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制度性障礙。至于統籌層次將來提高到哪個級別,《實施意見》并沒有加以明確。
(五)新農保支付水平低,無法保證老年人基本生活
根據《實施意見》中對新農保的養老金待遇的規定。做一下計算,假設某年齡為45周歲的投保人,個人年繳費100元,加上政府補貼繳費的30元,繳費15年.按3%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此人60歲后每月可以得到77元養老金。如果此人年繳費500元,每月可以得到131元養老金。調查顯示:農村低收入戶老人的月均生活消費支出約為141元,而低收入戶一般會選擇100元的繳費檔次.相應的養老金為每月77元,占每月必要支出的約53%,其余的部分還要通過家庭養老或者其它途徑解決。高收入戶老人的月均生活消費支出約為336元。一般會選擇500元的繳費檔次。相應的養老金為每月i3i元,占每月必要支出的約39%.其余部分也需要通過其它途徑解決。支付水平低,特別是隨著繳費檔次的提高,養老金支付占整個生活消費支出的比例越小。不能完全滿足農村老年人生活消費支出,這也是新農保吸引力不足的一個原因。
(六)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與其他社保的銜接問題
首先。新農保與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接軌問題。新農保盡管確定了與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體制轉軌,但并未形成合理的轉軌成本籌集與分擔機制,能否實現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平穩過渡,把鄉鎮企業職工納入城鎮職工的養老體系,試點結果是否具有推廣性尚待觀察。其次,由于目前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過于復雜。面臨諸多技術性的難題,包括新老銜接、城鄉銜接、地區銜接,特別是農民工就業不穩定,身份可能隨時轉換.相應的養老制度安排也會不同,如何銜接目前還沒有很好解決。
(七)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相關法律建設滯后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是以縣為單位,缺少全國性的統一標準。雖然一些地方探索開展新農保制度。制定了相應的實施辦法,但在繳費標準、政府補助、保障方式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做法不一,差別較大。同時,由于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在農村同時存在,操作方法各不相同,使得二者混為一體,打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由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法定性,導致農民居民對養老保險缺乏信任;由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統一性,保險關系在地區之間不能轉移,影響人口的正常流動;由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權威性,影響農民參保的積極性。
二、對完善河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消除農村居民對新農保的懷疑態度
加大宣傳力度,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工作。消除農民對新農保的種種顧慮。首先,除了上述宣傳方式外,應當在農村集鎮、廟會時,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小品、戲劇、說唱等方式宣傳新農保。其次,增派相關專業人員下鄉包干挨家挨戶宣傳新農保,深入淺出地向農村居民講解新農保.以及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使他們真正理解新農保的原理、運作過程等。再次,充分發揮農村中黨員干部的帶頭作用,使其以身作則,先行加入新農保。通過他們的示范作用,帶動其他村民投保。最后,先行對60歲以上老人無需繳費發放養老金,讓這部分人嘗到甜頭,讓他們相信政府在確確實實為農民辦好事,其他農民也就會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對新農保的顧慮。
(二)防范和化解新農保中存在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
為防范新農保中存在的逆選擇.可以規定60周歲以上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領取養老金必須要求其符合新農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強制性參保。這樣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逆選擇。此外,可以規定參保人在繳費期間原則上不允許退保。當然,解決逆選擇的根本辦法還是盡快實現新農合社會保險的強制性。對于新農保中出現的道德風險,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對參保到齡人員的身份證、戶口簿、相片三對照,確保準確無誤后發放領取證和銀聯卡。二是以村為單位,對參保人員和到齡人員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三是認真查處虛報冒領責任人,對冒領者進行罰款,并視其情節輕重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四是每年定期審查,年審工作實行到村串戶服務,認真普查領取人的生存和身體狀況。建立電子檔案,跟蹤調查服務。
(三)進一步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保障集體補助部分.相應增加高繳費檔次
首先.為保證新農保制度的正常運轉,地方財政應將新農保補貼納入預算,而且要隨經濟的發展同步增長。但從長期發展來看,新農保制度建設要逐步體現中央財政和省、市一級財政的責任。這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其次。要保證集體補助部分。盡管目前集體經濟地位在降低.但是,在河南省很多農村.特別是私營企業比較多的農村或者城市近郊農村,村集體的收入還是相當可觀的,對于這些村集體。應當提高其對新農保的補貼比例。最后,對于個人繳費,應適當增設繳費檔次,提高整體繳費水平。建立動態繳費增長機制。繳費標準隨著預期領取的養老金標準的變化而調整,實行動態繳費。通過上述措施,充分保證新農保資金的來源,進而保證其支付水平。
(四)提高統籌層次,拓寬投資渠道,確保新農保資金的保值增值
首先,逐步提高新農保基金統籌層次。由縣級到市級統籌進而實現省級統籌,使基金能產生規模效應。其次,拓寬新農保資金投資渠道。可以適當進入國家重點項目建設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投資領域,也可購買績優企業發行的債券和股票,不斷拓寬農村養老基金增值的新領域。最后,完善新農保基金監督機制,建立專門的監督委員會,同時要發揮參保農民的監督作用。
(五)妥善解決與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續轉移問題
一是要預留制度接口。制定與其它社保政策轉換的詳細辦法。在省級范圍內制定統一、規范和切實可行的操作流程,規范轉換、接續的操作辦法,解決不同社保政策間、不同地區間的基金結算問題。二是改進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將農村居民在各個不同時期形成的養老保障權益予以歸集。在參保人員達到可以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時,對養老保險權益進行分段累積計算,并在養老金待遇中予以體現。三是加快全國社會保險信息化聯網建設.為省際間農保與其他社保政策間的接續轉移提供技術支持,出臺“社會保障全國一卡通”相關政策。
(六)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險體系
首先,繼續發揮家庭養老在農村的主導作用.特別是發揮其對老年人精神慰藉方面的不可替代作用;其次,發揮商業壽險的作用,作為對新農保的有益補充。農村高收人群體可以投保商業壽險.提高年老之后的保障水平;再次,發揮土地養老的作用。根據實際情況,農村老人在70歲之前.如果身體沒有大礙,在機械化水平較高的今天,還是可以下地進行耕作的.種地收入也是其進人老年后收入的一部分。因此.要充分發揮新農保、家庭養老、商業保險和土地養老的不同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農村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