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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烏鎮的居家智慧養老新體系正在改變著這里約1.5萬名60歲以上老人的生活方式。
67歲的馮培祥在烏鎮生活了大半輩子,沒想到晚年生活竟與“互聯網+”緊緊聯系在了一起。前些天,馮培祥突然覺得身體有些不適,趕快叫老伴拿出一臺名為“按護寶”的儀器,測量血壓和血糖。測得的數據實時共享給幾公里外的養老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馬上提出建議:“平臺上顯示的健康數據有點異常,您應該過來檢查一下。”
當天下午,在養老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通過網絡視頻連線了浙江大學邵逸夫醫院神經科專家,為馮培祥及時進行了診治。
當養老成為全社會需共同面對的課題時,率先在烏鎮試運營的“互聯網+養老”體系進入全國視野。這一體系集納了線上線下系統,通過信息平臺、物聯網、移動互聯網App等,實現對老人的全方位監護。
烏鎮“智慧養老”的線上平臺主要指為老人在家中安裝“智能居家照護設備”“遠程健康照護設備”“SOS呼叫跌倒與報警定位”,并利用阿里云服務器、微信、相關App等進行遠程管理。負責運營烏鎮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的椿熙堂副總經理戴勇介紹,烏鎮開啟了“智慧養老2+2新模式”。該模式在烏鎮原有智慧養老服務平臺的基礎上,把線上平臺和線下衛生服務結合起來,實現了居家和社區養老、醫療服務的全覆蓋。烏鎮給每位老人都建立了電子健康檔案,利用自動檢測終端、健康管理App,持續跟蹤老年人健康狀況,提供個性化養老、醫療服務。
“烏鎮模式”是我國養老領域探索發展的一個縮影。當前,我國人口老齡化正在加劇,民政部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底,60歲以上老年人口已經達到2.22億,占總人口的16.1%。 一位居民在烏鎮椿熙堂智慧養老綜合服務平臺的衛生服務站接受心血管功能測試(黃宗治攝)
解決我國養老問題的路徑是什么?專家表示,我國的養老方式應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托,機構養老為支撐。2015年,國務院印發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促進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的目標任務。此后,居家養老與智慧養老進一步結合,成為養老a業的重要選擇。
與機構養老相比,居家智慧養老投入產出效益更高。有研究表明,投資建設實體養老機構,每張床位需投入10萬元到25萬元,這意味著1000萬元的投資最多只能滿足100多位老年人的養老需求,將同樣的資金投入居家智慧養老服務,可以覆蓋6000多位老年人,滿足他們常態化的養老服務需求。
因此,不少地方開始探索居家智慧養老模式。如蘇州市姑蘇區的“虛擬養老院”通過話務中心與家庭走訪的結合,為老人提供物業維修、人文關懷、應急救助等六大類53項服務。青島市南山區政府為1050位老人發放了養老服務智能手環,這種手環具備緊急呼叫、自動報警、心率測量、健康管理等功能,兒女可通過客戶端軟件了解老人的活動軌跡,實時掌握老人的狀況。
專家表示,智慧養老不僅是技術革新,還是產業和社會革新。北京城市系統工程研究中心城市社區研究部主任劉建兵認為,在養老領域推進“互聯網+”不僅需要搭建信息開放平臺、開發適宜老年人的可穿戴設備,還需對傳統業態養老服務進行改造升級,提供有針對性的養老服務產品。
“僅僅依托線上不可能實現智慧養老。”戴勇表示,線上、線下必須更好地融合。在烏鎮,智慧養老的線下平臺是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該中心使用面積達2000平方米,根據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心理與情緒狀況、家庭生活狀態、社會交往情況等,把服務分為7個等級,根據老人的實際情況提供服務套餐,滿足個性化的生活照護需求。
智慧養老是解決我國養老問題的一劑良方,但我國智慧養老產業目前處于起步階段,仍存在一系列發展瓶頸,亟待對癥下藥。有專家指出,預計5年至10年內一個更加智慧的養老服務體系將成形。
首先,要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規劃。目前,在養老領域,政策缺位、政策落實不到位的情況還比較突出,頂層設計和統籌規劃力度仍顯不夠。“缺乏頂層設計,且政出多門、標準不一,嚴重束縛了養老企業的技術合作和市場拓展。”華齡智能養老產業發展中心理事長朱勇舉例說,有一家企業投入了近千萬元對某醫院使用的醫療信息系統進行改造,可由于標準不對接,該系統無法在不同項目間有效應用。
其次,數據匯聚集中有待加強。南京大學工程管理學院博士白玫指出,智慧養老平臺建設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平臺業務內容豐富,涉及多個職能部門,往往面臨數據導入平臺不暢的問題,且不同部門導入的數據存在量大、異構、冗余、相斥等問題。
事實上,我國養老的產業化雖然早在10年前就已經被提出,但卻并沒有得到實際意義上的發展。隨著我國人口結構的發展以及養老問題的日益突出,通過產業及市場解決社會問題,逐漸重新得到了重視。
近年來,我國正在扶持智慧養老產業。并連續多年在政策上獲得支持。2015年是智慧養老產業相關的政策、意見出臺的爆發期,這一年多次出_了多個部門聯合的指導性意見。一連串的政策的提出表明:智慧養老是一項需要匯集多方資源,多部門合力統籌發展的產業;同時,智慧養老產業涉及行業眾多,且市場潛力巨大。更加值得一提的是,政策導向的明確將引導產業正常發展。可穿戴設備、智慧醫療、安防監控、智能家居等多個產業將納入到智慧健康養老產業體系中,并得到資源的充分融合和發揮。
在各地,已有不少值得推介的養老模式。寧波2015年已經逐步建成了適合江東區情和老年人需求的“家院互融”社會化養老服務體系,推動“傳統養老”向“智慧養老”的轉變。創新的“家院互融”服務體系被民政部評委優質服務品牌。目前,寧波江東區享受“家院互融”服務的老人共計6600余人,占比全區老年人總數超過12%。
2016年10月,“上海市綜合為老服務平臺()”上線,標志著上海智慧養老建設工作取得了重要進展。根據上海市民政局、市老齡辦有關負責人的介紹,自2014年開始推進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以來,上海一直著力推進“五位一體”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養老機構、長者照護之家、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助餐點等各類養老服務設施已達7000多家,機構式、社區式、居家式等多種養老服務業態日益豐富,但服務資源相對分散、信息不對稱。綜合為老服務平臺建立后,作為各類服務需求與服務供給之間的橋梁,可望有效地消除服務獲取的障礙。
在政府與企業合作的智慧養老項目中,北京朝陽區團結湖智慧社區采取團結湖街道發起,多種力量參與的方式,匯集醫療、技術、社會資源。首都信息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幫助街道建立了智慧養老助殘中心,并在轄區范圍內大力推廣智能設備的普及和使用。
關鍵詞:養老;互聯網+;Zigbee
中圖分類號:TP3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3044(2017)17-0264-02
當今的中國社會,老齡化問題日益突出,按照國家相關標準,據統計,2020年預計將有4億人進入老齡群體。面對這一龐大的群體,目前整個社會對如何更好地進行老年群體的養老并沒有形成一個很好的發展規劃,各種理念層出不窮。本文試圖將互聯網+中相關Zigbee技術引入到養老產業中,并通過與智慧家居的相互配合,提出一種適合互聯網+時代下智慧養老的技術框架。
1傳統養老模式的特點
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中,養子防老的觀念依舊根深蒂固,居家養老仍是養老的主流方式。在傳統中國社會中,老年人在家中發揮余熱,在照顧孫輩人的同時,接受家庭成員的照顧。長久以來,這一傳統養老形式一直占據著主流地位,但是從現在的角度來看,這一傳統形式和現在社會的業態存在越來越多的沖突。當今的中國社會,社會節奏日益加快,工作壓力急劇增加,人們留在家中的時間也越來越少,無論從時間上還是精力上,家庭生活的投入越來越少,因此,居家養老的難度越來越大。在這一問題日益突出的同時,各種新型養老模式也就與此同時提出來了,比如社區養老,集中養老等。新的養老形式在便利養老的同時,也存在對老年人情感訴求等方面往往有所欠缺,同時也需要家庭的大額資金投入等缺點。綜合來說,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服務環境不一致。以社區養老為例,部分新建小區的醫療等設備和人員較為科學和完備,通過物業或者先進的聯系方式,當老年人產生醫療,家庭保潔等需要時,可以在第一時間獲得幫助。但是在廣大的老舊社區里,尤其是城市里的老廠礦等家屬院,小區設備非常破舊,衛生條件差,健身器材破損嚴重,物業服務不規范,在安全和衛生方面都有嚴重的缺失,因此社區養老在這樣的小區中并不能有效地開展,其服務質量也會大打折扣。
2)資源投入不一致。這一點和老年人的數量緊密相關,對于老年人數量多的小區,社區養老或者住家養老可以方便地開展,便于重點資源的集中,避免了資源的過于分散。并且可以開展老年人之間的互幫互助,促進養老服務的有效開展和質量的提高。
3)服務能力不一致。現階段國家對于養老相關的法律還不健全,相關資質還不完善。因此從業人員培訓的標準和獲取培訓的機會都存在較大地隨機性,其業務能力并不一致,對于養老過程中突況的處理以及潛在風險的預測判斷等都存在較大的個體差異性,對于養老服務過程中老年人信息的反饋不一定及時,所能提供的養老服務質量也不一致,因此從業人員在服務能力上存在較大的不一致性。
因此,目前養老服務存在較多的問題,按照目前的發展的情況,解決上述問題需要從法律制定,標準制定,服務環境更新等方面進行推進,才有可能傳統養老服務的質量。
2互聯網+介紹
在互聯網+時代下,各種互聯網技術蓬勃發展,在短短的幾年中,各種先進的大數據技術,云計算技術落地,與傳統行業進行結合,產生了眾多足以改變人們生活的產品,比如:互聯網+打車,產生了滴滴打車,大大緩解了打車難的問題;互聯網+網上醫院預約,產生了眾多掛號APP,有效緩解了掛號難的問題;互聯網+騎車,產生了摩拜等共享單車服務,有效緩解了城市交通堵塞問題和“最后一公里”問題。那么,互聯網技術運用到養老行業中,同樣在找準契合點的同時,也能在服務內容、信息反饋以及服務質量標準提高等方面,有效幫助養老產業的發展。
從技術角度上考慮,目前流行的物聯網技術中的Zigbee技g可有效運用在養老服務中,Zigbee技術作為互聯網中發展而來的物聯網基礎技術之一,越來越多的運用到物聯網產業以及工業基礎設施的各個方面。
3系統框架
ZigBee是互聯網技術中非常重要的一種技術,廣泛應用到物聯網的方方面面。ZigBee在無線頻率上有嚴格的要求,不同地區的頻率要求并不相同,比如歐洲的頻率要求為868MHz、而北美的頻率要求為915MHz。ZigBee的特點如下:
1)功耗較低:由于ZigBee技術的傳輸速率較低,并且在不工作的時候能自動進入休眠模式,因此采用ZigBee技術的設備可以依靠很少的電量維持較長時間,也較為適合作為養老設備的開發使用;
2)成本低廉:經過長時間的技術開發和ZigBee模塊組的持續改進,ZigBee模塊的價格已經可以大范圍適用。最重要的一點是:ZigBee是免專利費的,因此就避免了高額的專利費用。
3)容量大:一個Zigbee網絡中,最高可以使用一個主設備和254個子設備。
4)安全性:ZigBee技術提供CRC循環冗余校驗,支持鑒權、認證等功能,對于網絡攻擊和入侵擁有一定的驗證和防御能力。
5)傳輸距離:ZigBee技術的傳輸距離可達10―75米,對于養老服務來說,無論是居家養老還是集中養老,ZigBee有效作用半徑都能覆蓋養老服務所需的范圍。圖1是ZigBee技術與目前主流的短距離通信技術的傳輸距離之間的比較。通過圖1可以看出,ZigBee技術的傳輸距離要大于BlueTooth技術,小于技術難度更高、功率更大的802.11來說。
根據ZigBee技術使用場景――養老服務,將基于ZigBee技術的養老設備系統從功能上劃分成三個模塊:傳感器模塊、協調器模塊和通信模塊-引。其中通信模塊負責業務數據的傳輸;傳感器模塊負責終端數據的輸入,如溫度、濕度以及紅外等;協調器模塊作為系統中最重要的模塊,負責傳感器模塊與通信模塊之間的協調控制和復雜數據的處理。系統劃分如圖2所示。
使用ZigBee技術實現養老服務中的房間溫度監測設備,濕度監測設備,以及緊急呼叫設備,這三個設備是養老服務中最基本的養老設備,可以對房間中的溫度、濕度環境參數等監測,為老年人的健康護理工作提供重要支持;緊急呼叫設備則是老年人在緊急情況下使用的一種設備。傳統的緊急呼叫設備多是采用無線電話等設備,存在在極緊急情況下處理不及時等缺點,而ZigBee技術設備可以利用RS232接口的傳感設備,對聲音或者圖像進行實時監測和分析,判斷房間內老年人的狀態是否達到緊急臨界值。當傳感器采取出的值經過協調器判斷,達到了緊急臨界值的話,則緊急呼叫設備自動響應,通知通信模塊所連接的醫療資源,對老年人進行救護。在這一過程中,需要注意閾值的選取,如果閾值選取不恰當,會造成緊急情況的誤判,反而影響工作效率,影響養老服務的開展。
1.1、農村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的重要內容
綜合上述各國對社會保障的界定,可以看出養老保險是其重要的內容。所謂社會保障制度,就是法律規定了的,按照某種確定的規則實施的社會保障措施或政策體系。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定義是:社會通過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來為其成員提供保護,以便與由于疾病、生育、工傷、失業、殘疾、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減少工資而起的經濟和社會貧困進行斗爭,并提供醫療和對有子女的家庭實行補貼的制度。
1.2農村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
莫尼漢(Moynihan)曾指出:“一個民族的文明質量可以從這個民族照顧其老人的態度和方法中得到反映。”而社會保障作為近現代的社會文明和重要社會標志,自19世紀80年代在德國首先創立社會保障制度后,現今已風靡全世界并引發起多次改革。從某種意義上講,一個國家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如同建立完整的法律體系一樣,缺乏法律體系的國家必然導致善惡不分,民不聊生;而缺乏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只能是富人的天堂,窮人的地獄。伴隨著我國近年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提上了日程,在經歷了20余年的高速經濟發展之后,社會保障作為兼顧效益和公平并促進穩定發展的重要問題也逐漸得到了重視。這其中農村群體和老年群體也越來越受到重視,由此可見,農村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的重要內容。
1.3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
社會保障的最基本目的是為了保證生產力的持續發展。改革開放特別是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以后,城市逐步建立了全面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針對貧困人口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由于長期以來歷史的原因和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使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嚴重滯后,農民作為一個整體基本上是在社會中處于弱勢地位。黨的十六大指出:“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洲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社會保降的標準和水平,發展城鄉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事業。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我國農村還是主要依靠家庭養老,但隨著農村社會和農民家庭經濟條件的變化,家庭養老作為農村養老的主要方式開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沖擊。1992年1月民政部推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在經過十多年的調整、整頓后,農村社會養老保降不但沒有得以普及,參保率反而呈下降趨勢,這不得不使我們重新思考農村養老保險的模式問題,究竟應該運用何種模式來解決我國農民的養老難題,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踐為何會遭受重大挫折,究竟是社會養老保險模式本身在制度設計上不合理,還是我國目前根本就不具備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促進改革、發展、穩定的一項重要政策,也是保障農民利益,解除農民后顧之憂的重要措施,其重要意義具體體現在:在農村普及養老保險,有利于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順利實施。
我國推行計劃生育國策的重點是農村,但在農村推行計劃生育政策的阻力卻非常大,究其原因,除傳統的“養兒防老”等舊觀念的影響外,還與計劃生育政策所產生的對家庭結構的影響有重要關系。計劃生育形成的“4-2-1”式的家庭結構使育齡農民對未來養老的預期風險加大,必將對計劃生育政策產生抵觸情緒。如果在農村普及了養老保險,農民的老年生活由社會養老保險金保障,不必再依靠兒女養老,無疑會促進計劃生育工作的推進。在農村發展社會養老保險,可有效解決農民年青時手中剩余資金投資無門與老年后養老問題得不到保障的矛盾,體現了社會主義社會公平原則。我國大多數農村由于受環境影響,信息比較閉塞,農民的思想比較保守,市場意識、投資意識比較差,加上農民手中剩余資金一般數量不大。所以,這部分錢除儲蓄外,難以找到其它的投資途徑。由于近年來低利率及通貨膨脹等預期因素的存在,使農民準備養老的資金缺乏保值增值能力而不能得到應有的保障。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通過國家給予農村養老保險在財力、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并承擔起農村養老金保值增值的義務,不僅可以解決上述問題,而且使農民也可以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從而消除城鄉在養老保險待遇上存在的本質的不同,體現了社會主義公平原則。地位的鞏固和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同時,隨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農村和城鎮的兩種保險制度必將向統一的方向發展,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趨于一致,有利于縮小城鄉差距,加快我國城市化進程。也要看到農民是我國最大的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也是最大的保障對象群體。研究解決好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既是保障農民基本權利的客觀需要,也是關系到農村政治、經濟、社會能否穩定、持續發展的問題。所以,在對農村現實社會經濟條件進行剖析的基礎上,明確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并借鑒國外成功經驗,探索設計出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解除農民養老的后顧之憂,緩和計劃生育政策與農民生育觀念的沖突,促進農村生產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義所存在。
2.國內外研究動態綜述
2.1國內研究現狀
中國農村的養老保障制度已有40多年的歷史,隨著當前人口老齡化的加快,怎樣解決農村養老問題已顯得比過去任何時代都更為重要。據國家統計局人口的抽樣調查資料,1998年我國老年系數就達到了7.43%,正式步入老齡化國家陣營。而農村老年人口約占全國老年人口的75%左右,這個龐大的老年群體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生活缺乏基本的社會保障。在人們的觀念中,子女承擔父母的養老是天經地義的,但隨著計劃生育的推行使“養兒防老”已不太可能。而這又關系到廣大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權益,關系到農村的繁榮和穩定,關系到國家的長治久安,對推動我國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按照國際通行的標準,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社會總人口10%以上或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社會總人口的70%以上的社會即為老齡化社會。據有關部門科學預測到2030年前后,我國將進入人口老齡化的高峰期和高齡人口社會,全國老年人口占全社會總人口的比重將達到20%以上。根據世界各國發展養老保險的經驗,老齡化高峰到來之前的二三十年,是建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最佳時機,因為養老保險需要一定的時間進行基金積累,時間越短越被動。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一種新生事物,它既不同于國外傳統的,也不同于中國城市職工的社會養老模式。它是基于中國的具體國情自行摸索出的一條保障之路。農村養老保險的探索早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己經開始了,然而這些探索僅限于局部地區,真正面向全國廣大農村地區的社會養老保險探索是進入上世紀90年代以后的事。1991年6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推出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并在部分省份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試點。1992年1月,民政部總結試點經驗,在討論修改的基礎上,正式下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并部署在各省市逐步推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實踐證明基本方案的實施不僅為農民提供了一種新的養老制度安排,而且連帶產生了一些積極的社會效應。截止2003年底,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累計參保人數己接近6000萬人,基金積累額260億元,共有140多萬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但是,由于其尚處于初始階段,實踐中仍有許多方面函待改進和完善。如覆蓋面小、保障水平低、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基金保值增值壓力大、政府支持力度不夠及立法滯后等,還不能很好的滿足廣大農民養老保障的需求。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利于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的穩定,并有助于縮小城鄉差距,加快城市化進程。在農村普及社會養老保險,使農村老齡人口享有與其消費水平基本相適應的養老保障,解除了農民的后顧之憂,穩定了“農心”,有利于農業基礎目前,我國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研究和爭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是否成熟。一種觀點是條件已經具備。農村能否順利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有可靠而穩定的資金來源作保障;二是農民有較為強烈和廣泛的參與意識。前者是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硬件,是物質基礎,后者則是軟件,是順利實施社會養老保險必須具備的一種社會氛圍。目前我國已基本上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因此,中國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該從現在做起,切實推進并逐步完善,以便為我國正在進行的工業化、城市化營造一個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第二種觀點是我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尚未成熟。這種觀點認為一個國家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農民應是處在該國工業化、市場化、農業生產集約化、農產品商品化程度較高,工業化由中期轉向成熟期的過渡階段,即工業化靠自身積累且其剩余能反哺農業時期。而目前,中國農村多數地區仍處于小農經濟階段,且地區之間發展水平差距過大,因此,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政府、集體和農民在制度建立和運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過程中,政府、集體和農民三者應如何分工?有學者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但是有些學者認為這種籌資模式下,國家和集體所體現的社會責任過小,降低保障水平,這樣會影響農民參與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此外,如何體現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的責任,如何糾正長期存在的重城市、輕農村的做法,也需進一步探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模式選擇。關于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模式的選擇,目前有很多種觀點,有學者認為應該繼續按照《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模式,做到突出重點、區別對待、分類指導、有序發展;還有學者建議要發揮家庭養老、土地養老和社會養老相結合;另外,有些學者在借鑒歐洲及東南亞國家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實物換保障”的理論;還有學者提出“土地換保障”、“住房換保障”等理論,這些理論在實踐中應如何運用,孰優孰劣,尚無定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金管理方式。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上一直是由一個部門(1998年前是民政部,后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獨立管理。權力的監督機制不健全,基金安全難以保障,所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必須進行改革。但是如何改革,怎樣體現權力的監督與制衡,這些是目前已有的研究中涉及較少的問題。
另外,通過哪些渠道籌集基金?怎樣提高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回報率?對于這些問題,也需進一步研究。失地農民與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問題。由于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二元社會結構的存在,失地農民問題和農民工問題正引起整個社會的廣泛關注,包括他們的養老問題。失地農民和農民工在市場經濟中面臨著更大的市場風險,他們對社會保障制度的需求更為強烈。對于失地農民和進城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是根據其現實存在的特殊性,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養老社會保險體系,還是直接融入城鎮的養老社會保險體系之中,享有城鎮職工的養老社會保險基本權利?這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如何實現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統籌發展。現在我國城鎮與農村實行的是并行的、封閉的兩套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城鎮化步伐的加快,更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將流向城鎮,這種分隔式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然會成為農村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但是目前關于如何實現二者之間統籌發展,還未形成行之有效的方案。
2.2國外研究現狀
西方國家社會養老保險理論的研究主要包括兩個流派:政治經濟學派和新古典學派。政治經濟學派著重研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遷,強調非經濟的因素,尤其是政治因素在變遷過程中的作用:在方法上以經驗描述為主。而新古典學派基本上是在新古典主義的理論框架內,運用嚴格的新古典主義方法,對各種養老金制度安排的經濟績效進行研究;把研究的著重點放在不同的養老金制度對于其他經濟變量的影響上。20世紀50年代以前是政治經濟學派主導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的時代,從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新古典學派開始占據主導地位。近幾年來,新古典學派吸收了政治經濟學派的某些觀點;政治經濟學派也大量吸收了新古典學派的理論精華,兩派理論相互融合、互相補充的趨勢已極為明顯。目前,國外學者對誰應該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務—家庭責任還是公共責任—給予了特別的關注。研究表明,家庭成員仍然是老年人照料的主要提供者。而且,隨著老年人壽命的延長,子女對父母的照料越來越普遍。另外,從女權主義的視角,對在照料提供者占比例最大的女性所承受的壓力和負擔問題進行研究的也很多。眾多的研究都指出,由于家庭規模的小型化、婦女勞動參與等原因導致了以婦女為主的照料提供者的負擔加重、家庭支持系統弱化等問題。因此,有學者通過對歐盟國家的研究,提出了“國家和家庭共同負擔長期照料”的對策性建議。也有學者認為,在家庭結構不再勝任老年照料任務時,社區應成為提供支持和保障的可靠去處。
老年福利政策是國外學界關注的另一個重點,尤其是現行福利政策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的方法方面。以歐洲為例,福利國家已經或正在改變其原有的老年福利政策,如嚴格規定用于照料的財政限額、減少公共機構照料、向社區照料轉移、鼓勵家庭和非正式服務網絡的發展等措施。AllenWalker通過對歐盟各國的研究提出:首先,應明確從公共部分轉移給營利或非營利照料服務提供者的比例有多大。其次,要考慮到家庭幾乎已在滿負荷地提供照料,無法繼續接納轉移來的照料服務份額了。再次,應根據使用者及其家庭照料者的需要,決定提供何種種類和水平的服務,即應該建立服務使用者導向的居家照料服務體系。總的來說,國外對老年保障的研究有四個特征:一是研究呈現多視野、多學科的特色;二是在經濟保障得以實現的前提下,西方國家對老年保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老年的照顧和料理方面;三是目前西方正逐漸認識到家庭在老年人保障中的重要性,開始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勵家庭對老年人承擔與實施一定的義務與責任;四是經濟社會的轉變給農村老年人尤其貧困老年的生活保障帶來的沖擊引起眾多學者的關注。
3.當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理論基礎
3.1有關養老保險的基本概念
保險(Insurance)是在社會經濟互助原則下建立起來的一種經濟補償制度。其主要經濟職能在于當危險事故發生引起經濟損失時,能通過所積累的資金給予補償,保障經濟生活的安定。每個人在年老失去勞動能力后,都有可能面臨生活來源不確定或不持續的危險,這種生存危險用保險的方式予以分散承擔即稱之為養老保險,按照經濟補償方式的不同,養老保險可分為社會保障項目中的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養老保險兩種。社會養老保險(SocialPensionInsurance)是指勞動者為預防年老不能再從事勞動由養老需要時的生活有保障,在法律規定的勞動時間內繳納部分保險金,在他們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離開工作崗位后有權向國家或有關保險機構申請領取養老金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險制度中被保險人最穩定、享受保險時間最長、費用開支最大的項目。社會養老保險既是一種社會政策,又是法定范圍內的勞動者享有的一種權利,它由政府組織,國家給予稅收等優惠,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出資,保險基金的增值部分主要用于保險對象。社會養老保險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生而出現的,社會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商業養老保險(CommercialEndowmentInsurance)是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采取自愿簽訂合同的形式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以生存或死亡為保險事故,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給付約定金額的一種人身保險。
3.2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內容
目前,我國農民養老保險的負擔方式主要有家庭養老、土地保障、集體養老、社會救濟、個人商業保險養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形式。一、家庭養老家庭養老的實質是建立在血緣關系基礎上的養老資源在家庭范圍內的互助和代際交換。家庭養老的生命之源是它不僅是一種利益機制,還是一種文化機制。家庭養老的主要承擔者是兒子,其次分別為配偶、女兒、孫子輩子女、兒媳女婿等。尊老、愛老、敬老是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傳統美德,家庭養老一直是我國農村最主要的養老形式,并且可以預見,其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都將是我國農村重要的保障方式之一。但是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家庭養老方式正在出現弱化的趨勢。首先,是市場經濟的發展動搖了家庭養老的思想和道德基礎;其次,家庭的小型化使得家庭養老能力退化,“特別是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4-2-1’的家庭結構打破了傳統的養兒防老機制”,即一對夫婦在撫養一個孩子的同時要贍養四位老人。在這種背景下,如果農村中60歲及以的老人養老仍依賴于家庭,對核心家庭來說無論是經濟供養還是生活照料服務都將是難以承受的,最終也將影響農村經濟和社會的正常發展;最后非農化和農村勞動力轉移降低了家庭的凝聚力,削弱了家庭成員的互助功能。二、土地保障土地保障目前仍然是我國農村家庭的主要經濟基礎,但是我國的特殊國情使得土地養老保的功能嚴重不足。一是我國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積只有1.52畝,全國共有666個縣人均耕地在國際警戒線0.8畝以下;二是隨著城鎮化和工業化的加速發展,已經有而且還將有大片土地被征用;三是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農民不能變賣土地養老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缺陷三、集體養老在時期,以集體經濟為依托的低水平的平均主義的養老保險,是典型的農村社區養老。但是,隨著土地承包制度的實施,這種農村社區養老已經基本解體。改革方法以來,農村社區養老只在少部分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的南方地區繼續存在,覆蓋范圍極其有限。四、“五保”制度和社會救濟制度“五保”老人的供養主要靠鄉統籌和村提留,大多數地區只能維持老人的基本生存。社會救濟則面窄量少,不可能解決多數農民的養老問題。五、個人商業養老保險面臨中國日趨嚴重的人口老齡化趨勢,單純依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已經無法滿足中國老百姓的養老需求。從很多西方國家建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的經驗來看,個人商業養老保險作為緩解財政壓力、完善老年保障體系和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手段,應該存在較大的發展空間。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農民的養老等保障方式將發生較大變化,從過去主要依靠“養兒防老”轉向主要依靠社會保障和商業保險。但是這也僅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由于農民收入普遍偏低,缺乏基本保障,也不能夠很好解決農民養老問題。六、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僅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實行,如浙江、廣東等地區。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后,許多地區開始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如福建省就已經基本建立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主要是生活陷入絕對貧困的社會群體,而且保障水平一般比較低,難以滿足絕大多數社會群體的需求。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農保”)到目前為止,“農保”依然是曾經試圖覆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但是由于種種原因,目前推行困難重重。“農保”的法律基礎是1992年民政部制定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該方案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大膽的改革試點,取得了一定的積極效果。
3.3建立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
3.3.1傳統的農村家庭養老方式面臨諸多挑戰,需建立新的養老方式
在現階段我國農村養老的任務絕大部分是由家庭來承擔,農村老人的主要生活來源是家庭贍養和土地收入,然而隨著農村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這兩種養老經濟來源不論是在保障能力還是在保障的可靠性上都發生了一些變化,使得傳統的家庭養老方式面臨諸多困難與挑戰,很難再維系農村未來的養老需要。其中體現在:
3.3.1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
有學者指出,農村改革這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發生,客觀上表現了一種交易的結果。國家在允許社區占有所有權、允許農民以大包干名義占有土地使用權的時候,向農民讓渡的是什么呢,讓渡的是農民承包的那塊土地必須承擔農民的社會保障。土地在中國歷史上長期以來一直為農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對那些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年人來說是帶來收入的重要財富,所以均分土地充當了有效的退休保障。可是,農民擁有的土地產權是不完整的,這直接影響了土地保障功能的發揮。按照現行土地政策規定,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我國農民所擁有的僅僅是土地的使用權,而無權對上地進行自由買賣,因此農民在生病或年老最需要錢的時候不能靠變賣土地以供所需。對于農民來說,他們從土地上得到的利益主要是土地收成。農民的收入主要是來自農業經營收入,土地承擔包括養老在內的社會保障負擔,顯然要通過從事土地經營所獲得的收益,而農民經營土地的收益狀況又如何呢?研究表明,農業經營的絕對收益越來越低,在有些地方,農業經營甚至是絕對虧本。目前,大多數農產品提價的空間小,降價的壓力大。但與此同時,在以小規模分散經營為主的農業組織結構之下,農產品成本增加的勢頭,卻一直比較強勁,由此導致主要農產品的生產成本占出售價格的比重過大。在價格、成本雙重因素的夾擊下,我國農業經營的絕對收益,已經越來越低。以浙江省農村固定觀察點的10村資料為例,1995年畝均凈收益為680.04元,到1999年己經下降到505.71元,4年間減幅達26.69%;如扣除人工和物質費用因素,則農地經營的畝均純收益,1995年34.51元,到1999年已經下降到-174.72元;農地經營處于絕對虧本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越來越多的農民感到承包地,食之無味,棄之可惜,只好對土地進行粗放經營,甚至將土地撂荒。其實,導致農業經營效益低下的一個重要原因還在于土地承載負擔重,土地首先是生產資料,只有先具備生產資料的功能,才能發揮其保障功能,但現在承包土地承載的農業稅以及其他社會負擔很重,農村稅費改革后農民負擔也主要分攤到田畝之中,農民增產不增收現象相當突出。在這種情況下,土地很難起到保障功能。
3.3.2家庭養老功能衰退
家庭養老是家庭范圍內的代際交換,它建立在道德約束力基礎之上,是由子女信用作保證的。歷史上,我國的老年贍養是以孝為核心在家庭內部進行的,孝道思想在中國有著長久的發展歷史和深刻的社會影響。儒家認為:“孝為百行之冠、眾善之始,是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德之本也。”所以儒家立教以孝為起點,“孝字上半部為老,下半部為子,有老人扶子之義。”因此,孝的道德觀最初是調解長者與小輩之間關系的行為準則。該模式曾在中華民族幾千年歷史上運行良好,按教授的解釋:中國家庭的養老模式,實際上是一種“反饋模式”,即“甲代撫育乙代,乙代贍養甲代,乙代撫育丙代,丙代又贍養乙,下一代對上一代都要反饋的模式。”主要是“孝”文化為家庭養老提供了內在驅動力。但到20世紀末其依賴的社會經濟基礎卻出現動搖。認為:“隨著人類由農業社會進入工業社會和后工業化社會,家庭贍養功能就慢慢脫離家庭而社會化。”米特羅在《歐洲家庭史》中進一步描述道:“農民經濟是一種無貨幣經濟,以致于贍養老人只在家內是可行的,提供實物在超出一定距離時就會是不可能的,因為這需要用現金支付并用此錢購買食物,而在前工業時代,在農業地區中,這兩個都是不存在的。”出現這種情況的根本原因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經歷了經濟制度的巨大變遷。生產力得到飛速發展,不僅解決了絕大部分中國人的溫飽問題,而且農村生產生活型態也在現代化過程中發生巨大變化。自給自足的經濟條件不復存在,年齡在生產中的優勢己不如從前,多樣化的社會化分工已使等級式父子關系出現松動。1990年我國農村家庭戶平均人口為4.18人,1998年降低到3.63人,2000年降為3.44人,家庭規模小型化、核心化趨勢日漸明顯,這使得農村家庭養老方式越來越缺乏充分的照料源。其次,非農化和農村勞動力的遷移對農村家庭養老產生了消極影響,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農村剩余勞動力尤其是青壯年人口跨地區或城鄉遷移的速度和規模不斷上漲,這種轉移使農村家庭養老應有的凝聚力逐漸降低,同時這種生活上的長期分離使得父母與子女間的感情紐帶逐漸變得松弛,由此帶來的子女尊老、敬老傳統的弱化。第三,農村家庭養老的思想基礎發生了轉變,受商品貨幣等因素的影響,傳統的家庭觀和老年價值觀受到強烈沖擊,許多農民己不再認為多子多福,開始走出養兒防老的思想怪圈,迫切要求與城鎮居民享受同樣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這在很大程度上動搖了家庭養老保障模式。
3.3.3建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是農民享有國民待遇的具體體現
社會保險權是我國《憲法》和《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它是指公民在失去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或遇到其他災害和困難時,為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而享有的從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獲得幫助的權利。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仍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農民作為勞動者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為社會提供勞動、為社會生產財富的同時,他們同樣會遭遇到自然風險以及失業、年老、傷殘、疾病等經濟風險,為了防范這些風險的發生,理應合法享有與城鎮職工同等的社會保險權利,這是農民享有國民待遇的具體體現。況且,農民一直為國家經濟建設做出巨大貢獻,享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農民與城市居民應具有平等的權利,長期以來,據有非農戶口的城市居民始終優越于農村居民,中國的戶籍制度將全中國人口劃分為兩種等級,即“農村人”與“城里人”,這絕對不是簡單的文字游戲,它包含著兩類人的實質性區別。其中,最為顯著的區別就是城市人口的生、老、病、死、傷、殘都是有保障的,而在廣大農村地區,除極少數“五保”老人政府給予一定的照顧外,對其他人群的社會保障則幾乎沒有。改革開放以后,政府對城鎮職工的下崗(失業)、貧困也給予了特別關照,全面推行了失業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此同時,中國農民始終默默無聞地為中國工業化建設貢獻著他們的力量。有關研究表明,建國以來,農民通過工農業產品剪刀差、農業稅、儲畜方式等途徑,上繳給國家1.3萬億元,養活了十幾億中國人,而且通過工農業產品剪刀差等形式為國家的工業化積累了大量資本改革。開放以來,農民貢獻出1億畝耕地,地價差額達上萬億元,農業資金轉移嚴重,為此農民蒙受了巨大損失,而國家不僅沒有為農民提供任何社會保障,還讓農民在自身生活水平較低的情況下,為五保戶、軍烈屬提供生活被助和救濟,顯然這是不公平的。
3.3.4建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是提高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條件
農村經濟需發展有兩個基本前提,一是要有穩定資金投放,二是要有一定技術的勞動力。如果沒有可靠的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幫助他們抵御年老的風險,免除他們的后顧之憂,農民就會將其收入儲蓄起來,用來養老防老,不愿意投入到生產進程中,這就使得農業發展后勁不足,根據有關資料表明,農村居民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支出占家庭總支出的比重很低。同時,城鄉社會保障巨大差異使得一部分有一技之長、有一定文化素質的農村勞動力不斷流向城市,而城鎮中的人才因為農村缺乏必要的勞動保障不愿到農村工作,所以城鄉保障的差異阻礙了人才的合理流動,使得農村經濟在吸引人才方面處于不利地位。因此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助于提高農村經濟發展水平。
4.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特點
在明確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容后,對于其內容和特點進行歸納總結,可以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以“自我保障為主、集體保障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為籌資原則
即養老金的主要部分來自農民。在此基礎上,集體可以根據自身經濟狀況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比例不做統一規定,隨集體經濟狀況的好壞而定。在集體經濟狀況較好多地方或時期,助標準應相對提高;反之,補助比例可以下調,甚至不設底線。國家政策扶持,主要體現在對鄉鎮企業給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集體補助,可以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予以稅前列支,具體做法也有地方政府根據具體情況而定。這種籌資原則充分考慮到國家財力有限及農村集體經濟薄弱的現實,但是在實踐中卻暴露出強制性不足的缺陷,尤其是對集體補助比例缺乏具體、詳細的規定;有的地方政府為了減少本地企業的經濟負擔,盡量縮小這一比例,甚至縮為零。隨著這一部分補助的減少,國家對農村養老費的“政策扶持”也失去現實作用。農村養老費籌資原則也有所規定的“個人繳費”為主變為實際上的“全部個人繳費”。如山東省《平陽農村社會保險斬行辦法》中就明文規定:“保險費集體確無力補助,由個人全部繳納”。這樣,農村養老保險由原本設計上的國家、集體、個人三方共同承擔變為由個人完全承擔。
二、實行“多檔次”的繳費方式
實行“多檔次”的繳費方式主要是針對我國農村各地區發展極不平衡的現實。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規定,我國農村養老保險金每月繳費方式采取多檔次的方式,即從2元到20元,每2元設置一個檔次。這主要是基于我國各地農村經濟發展的差距而制定的,經濟條件好的地區,繳費可以多一點,較為貧困的地區,則可以相對低一點。但是,這種繳費方式在設計時忽略了農村的另一現實,即相當部分農民養老觀念落后,把自己未來養老寄予子女后代身上,他們對養老保險制度缺乏認同感,存在心理疑慮。因此,在實踐中,大多數農民都傾向于轉向低檔次的繳費標準。而以如此之低的投保水平,是根本無法滿足農村老年人口的未來養老需要的。
三、在籌資方式上實行“完全積累制”
“完全積累制”,也稱個人賬戶儲蓄積累制,是指受保者在其勞動年齡(一般是指60歲之前)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作為長期積累的基金,待受保者達到法定的領取養老金年齡時,按照個人賬戶積累總額(包括保險金年金和利息)以年金的方式逐月發給個人。這種方式的特點是以收定支,籌資規模和保險金比較穩定,不會引起養老金的代際轉嫁矛盾,當然也存在著基金保值增值的問題。
四、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上,主要實行縣級統籌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的重點。我國現行的辦法是在縣(市、區)建立養老保險的專業機構,負責收取和發放養老金的工作,以縣為單位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這無疑是考慮到目前我國農村情況千差萬別,建立統一的收費標準、統一的養老金收發機制尚不可能;但是由于基層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手段相對落后,因此在資金的管理和運營中出現了諸多管理不規范的現象。
5.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5.1保障水平過低
《縣級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提出了“堅持資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則,出發點是以政策扶持進行激勵,但不增加財政負擔,政府不進行財政補貼和兜底。這在實際上是行不通的,社會養老保險不同于商業養老保險,政府的財政支持是必須的,因為僅僅通過農民自身籌集到的養老基金根本難以應對老年時的基本生活要求。而且,在養老金支出高峰期出現支付困難時,政府都必須以財政兜底的方式保證養老金的發放,否則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溫克勒(winkler)在總結歐洲國家農民養老金的財政狀況時說“沒有一個社會保障機構能只依賴所繳費用來承擔農民養老金的支出,他們都需要依賴政府補助和其他方式來補貼”。通過財政補貼,調動農民參加保險的積極性。1992年以來,在財政不補貼不兜底的情況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雖然有所推動,但這種推動屬于半強制性的,農民越來越沒有積極性。現在許多地方不再堅持《縣級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原則,紛紛采取了政策扶持加財政支持的雙重做法,也正說明了這一問題。對于農民自身而言,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足夠的信心等原因,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也普遍不高。《基本方案》規定,農民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繳納保險費,從2元-20元,每兩元一個檔次進行繳費。多數地區農民在投保時都選擇了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后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20年后每月可以領取9.9元,這個數額是很難起到養老的作用。若考慮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等經濟因素,最終拿到的養老金更少。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計,2006年全年共有355萬農民領取了養老金,共支付養老金30億元,人均僅845元;年末全國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人數為5374萬人,年末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354億元,按投保人數計算人均僅659元。由此可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實際上根本起不到多大的養老保險作用。
5.2制度缺乏穩定性和連續性
西方發達國家的農村養老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形式實行的一種強制性社會保險,具有法律強制性、保障基本性和國家保證性特點。例如德國在19世紀80年代就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保障法,并在1957年把范圍擴大到全體農民。日本在1971年,丹麥、芬蘭在1977年,美國在1990年也都先后建立了農民社會保險制度,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確定。與之相比,由于我國城鄉之間在生產力水平、就業結構、收入水平和消費方式等方面存在較大差別,農村經濟現代化、社會化程度還較低,尚不具備建立國家統一立法、強制實行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所以,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作是本著自愿、量力的原則。雖然它由政府部門組織,但不具法律上的強制性,國家沒有統一的法律條文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對政府和農民都缺乏普遍的強制性和規范性。因而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對農民投保的信心缺乏足夠的支持。
5.3、“保富不保貧”的傾向嚴重
我國當前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保富不保貧”的傾向嚴重,目標人群的養老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主要表現在:首先,在農村采取的是完全積累型的養老保險模式,帶來的突出問題是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大部分是收入較高的居民,他們即使不參加養老保險,今后的養老問題也比較容易解決。甚至“出現富裕戶不想保、年輕人不愿保、中年人不肯保、貧困戶不能保和疑慮戶不敢保的局面。”即最需要養老保險的低收入和貧困農民則不能從養老保險中受惠。而社會保險的目標之一是減少貧困,減少收入不平等和地位不平等,顯然這種保富不保貧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這一目標是相違背的,不符合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初衷;另一方面,于我國采取自愿原則參保,也直接導致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上都是比較富裕的農民,而真正面臨養老困難的貧困農民卻無力參保,這種“保富不保貧”的養老保險制度,并為真正解決未來農村養老的難題。并且從覆蓋范圍上看,我國東部經濟發達的省市農民投保金額明顯高于中、西部欠發達地區。
5.4對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的監管不力
一方面,按《基本方案》的規定,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辦法,主要是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不能用于投資,但是一些地方將農保基金違規進行直接或間接投資,在這部分投資中,大部分沒有投資收益,而且連本金也無法收回;另一方面,我國農村養老縣級農保機構基本上包攬了從政策制定、實施到養老保險資金的收、發、管、放以及行政監督等各環節、全方位的工作。這種管理方式,既缺乏部門之間的橫向監督,也沒有上下級之間的縱向制約,其結果極其容易造成農保基金被挪用和擠占。綜合本章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目前的農村養老保險,從基本內容、主要特點到存在問題都說明我國尚未建立真正意義上的、覆蓋各地區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為適應現實需要,必區分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并借鑒其他國家的有益經驗,建立真正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行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三:一是準法律依據。主要有1992年1月頒布實施的《縣級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和1995年10月19日頒布實施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的《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此外還有一些相關法律中關于應該重視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原則性條款;二是相關文件內容。如十七大報告中“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十六大報告中的“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三是有關領導關于重視三農問題和農保問題的講話。總體而言,1992年頒布實施的《縣級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許多地方在實踐中行不通;各種文件和領導講話的內容則過于籠統和原則,難以用來指導實際工作。因此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困惑和矛盾,而地方政府又無法找到比較有力的立法依據。因此,各地對農村養老保險法規的出臺、變更和撤消,基金的籌集、運用以及發放等都只能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官員的個人意愿執行的,而并沒有與農民形成一種規范性、持久性的契約形式。這些都大大降低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規范性、長期性和穩定性。
5.5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差
目前,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工作普遍以縣級為單位來管理。全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分散在全國1900多個縣市。1998年以后,雖然大多數省已將農村社保的管理劃歸社會保障部門,但是很多地縣和鄉一級未能實現順利交接,造成不少地區社保管理秩序混亂,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管理體制未理順問題嚴重。由于制度變動頻繁、管理體制不順等問題,社保基金的違法違規時有發生,基金管理秩序混亂。2005年發生的中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高山案中,有1.7億元農保資金損失。2006年云南紅河州也曾發生挪用4280萬農保基金建豪華辦公樓案。而此前的信托、證券公司整頓也波及到農保基金。2004年德隆崩盤殃及的恒信證券案,就涉及青島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直接威脅到3000萬元農保基金的安全。《基本方案》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不直接用于投資。基金使用,必須兼顧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國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同時要建立監督保障機制。”我國社保基金的收益率偏低從2002年以來我國社保基金的投資收益率可以看出我國2002年一2005年社保基金收益率一直都維持在5%以下,扣除當年的通貨膨脹率水平,社保基金的收益率就更低了,甚至2004年僅有2.43%,低于當年的通貨膨脹率3.3%。雖然2006年、2007年的收益率上升很快,但伴隨著出現的是通貨膨脹率的上漲以及銀行存款利率的不斷上調,因此,社保基金的實際收益率也沒有明顯的提高。但實際上,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除了依法存銀行、買國債的部分以外,還有不少農保基金主要用于直接放貸、抵押擔保、機構經費占用以及存入當地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劃入地方財政專戶。據統計,至2001年底,全國216.07億元農保基金總額中,存入銀行、購買國債和交財政管理的占87%,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購買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委托貸款、購買股票、直接投資和拆借挪用等占13%。2000年,可正常收回本息的占基金總額的92.93%;收回本息有因難的占基金總額的6.39%;己確定不能收回的基金占基金總額的0.68%。此外,基金管理運營層次低。目前絕大部分基金在縣級管理,管理手段缺乏,易于受到當地行政干涉,難以防止基金挪用等弊端,基金管理運營效率普遍偏低。
6.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具體措施
一、政府要在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建立中擔負重要的職責
雖然,“經濟發展是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大小的主要決定因素,但是政府政策的制定同樣重要。”首先,要從政策上提供條件,支持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開展,積極建立社會保障信息網絡和社會保險救濟網絡,為促進農民養老保險向社會轉化提供必要服務;其次,創新農村養老險模式和體制,要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加大政府的財政支持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分擔農村養老的風險;再次,努力加快社區建設,要大力發展農村社會事業,優化社區養老機制,使農村老人的生活服務,由家庭“獨攬”變為家庭與社區共同承擔;最后,重視農村養老保險工作,提高這個方面工作的宣傳力度,要在社會開展對農民養老工作的宣傳,使各方面都來關心和支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
二、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事分開
正如新公共管理理論所主張的,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應該是制定政策而不是執行政策,政府只是起掌舵的作用而不是劃槳的作用。因為“如果一個組織最佳的精力和智慧都用于劃槳掌舵將會很困難。”就養老保險方面看,國務院在1995年就明確提出“實行社會保險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分設”的目標要求,但是在實際運作中,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始終未能分開,監督體系也終未形成。要改變這一局面,真正形成決策、執行、監督三功能相互結合、互相制約的高效、透明、公正的運作機制,就要轉變政府職能,使之由直接經營轉變為間接調控,政府主要是通過政策制定和推動國家立法的途徑,明確自身作的指導和監督職責。
三、促進法制和制度建設,加快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工作
在亨廷頓看來,“制度就是穩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發生的行為模式”,“組織和程序與其制度化水平成正比例”。促進法制和制度建設并加強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工作對于完善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同城鎮一樣,農村養老社會保險也要依法行事。”改革與完善農村養老保險與法制建設有機結合起來,使養老保險改革決策與法制建設相統一,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健康發展。同時,要重視農村養老社會保險的法制體系建設,包括地方法規和國家法律,使養老保險逐步走上完善的法制化軌道,并通過依法治理養老保險來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政府要盡快制定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立法體系,通過制訂法律來保證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和政策的穩定性與持續性,提高廣大農民對政府推行社會保障政策的信心。
四、多渠道籌集并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運營
首先,在目前農民生活還不很富裕的情況下,除建立個人繳費為主,集體相輔,政府適當支持的三方負責的保險金繳費制度外,還需探索多渠道的農村保費供應。“現代社會保障事業是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事業,國家應鼓勵本國社會成員主動參與社會保障,包括參與分擔繳費、參與經辦保障事務、參與管理和監督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等,社會保障不再單純是政府的責任,這種做法使社會保障事業具備更為堅實的社會、經濟基礎”。其次,政府應高度重視農村養老保險金的管理與保值增值工作,通過建立專門機構負責基金管理和運營的職責;同時要建立健全相應的財務核算、審計監督等項制度,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通過購買國債或金融債券等方式實現資金的增值;最后,還要要加強養老保險基金運營過程中的監管工作,嚴禁基層組織和政府其它機構挪用基金,嚴禁任何人打著養老保險的幌子向農民亂集資、亂收費。為了提高農民的認識和支持程度,必須要加強政策宣傳力度,重點應放在示范、推廣和操作的規范性、科學性和保險金發放的及時性上。做好示范、推廣工作,使農民都能明白參加養老保險是為了自己,這樣養老保險的工作也就能順利開展。
五、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
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就目前我國廣大農村的具體實際來看,應堅持政府引導和農民自愿,發展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險,即加大發展集體企業和補助養老保險以及發展儲畜養老保險,并給予政策支持。堅持城鄉有別和與家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扶持相結合的多層次的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此外,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村社會保障水平還比較低,可以采取強制性原則。但考慮到我國地區經水平的不同,在東部沿海經濟較發達的地區,亦可以推行地方性的自愿性保險。地方自愿性保險既可以由地方政府主導,也可以允許民間團體主導,作為全國性農村社會保險體系的一個重要補充。商業保險能否進入農村領域,取決于是否有錢可賺。政府應當消除一些限制保險市場的法規,同時出臺一些優惠政策,以吸引保險公司進入農村。
7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
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需要廣大理論和實際工作者付出艱苦的勞動。在對我國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社會條件進行分析研究、總結我國十幾年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經驗教訓、并借鑒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益成果的基礎上,本人對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進行了初步探索。具體內容如下:
7.1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專門制度
前面已經提到,由于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影響,我國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差距顯著,農村和城市之間在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問題上沒有共同基礎,不具備建立統一型和統分結合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物質條件。因此,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是針對農民的專門制度,而不能與城市養同運用一套社保制度。目前我國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還不能建立像西方發達國家那樣成熟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險;同時由于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等原因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保費征繳和養老金給付上也不具備實行統一標準的條件。因此,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須在尊重我國國情特殊性的基礎上,在遵循上述原則的前提下,總結此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以及取得的經驗,根據各地的實際經濟承受能力,初步達到在農村普及社會養老保險的目的。
7.2邊試邊行,逐步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所面臨的背景極具特殊。其他國家建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所需要應對的只是前述背景中的某一兩個方面,而我國則必須綜合考慮上述所有的問題,這在世界上尚屬首例。因此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沒有先例可循,需要再次發揮“摸著石頭過河”的精神,邊試邊行。首先在實踐中總結經驗,然后再從經驗中發現規律,最后用這些規律、理論來指導我們的實踐。因此,在目前的條件下,各地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一系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青島、蘇州、馬鞍山等已經開始在積極探索,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最后,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國家可以根據前一階段探索的經驗和教訓,出臺一系列的指導方針和具有指南性質的文件,比如國家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的角色定位,地方各級政府責任范圍等等。
7.3推進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同時,繼續發揮家庭養老的作用
社會保險的特點是國家從勞動者和企業所得的國民收入份額中扣除一部分,加上政府的財政支持,集中形成專門基金,在勞動人口和退休人口之間進行統一調劑,旨在創造一種穩定的經濟秩序和生活環境,有利于勞動者的生存、發展和延續。但是由于目前我國農村的經濟水平還不具備,無法建立健全的覆蓋所有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機制。因此,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既要強調社會養老,同時也不能忽視了家庭養老的重要作用。中國是受儒家思想影響的國家,有著悠久的儒家文化。“中國尤其是農村家庭觀敬老的優良傳統,家庭養老有著深厚的根基;而且在家庭養老的過程卑廠有利于家庭成員之間的親情交流,有助于形成和諧的家庭環境。中國的家庭養老模式受到聯合國的高度稱贊,聯合國認為以中國為代表的亞洲家庭養老模式是全世界的榜樣。家庭養老所具有的優越性是任何其他養老方式都無法比擬和替代的。因此,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必須繼承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愛老敬老,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的功能。方面可以借鑒韓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經驗。韓國是以家庭為中心的儒教傳統國家,家庭以家長為中心,政府鼓勵孝敬父母、穩定家庭。另外,韓國國民普通信奉佛教、儒教,這成為修心祟善的人文基礎,政府提倡善德的傳統信仰,獎勵孝敬父母的家庭,鼓勵社會辦慈善事業,從而穩定了家庭和社會,使家庭和慈善事業成了韓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7.4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推進的原則
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實使我國在近期內還不能建立起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我認為,我們可以仿效日本由部分到整體、由差別到統一的發展思路,分對象、分階段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因此在我國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必須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則,按照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建立不同層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制,避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刀切”。對經濟發展水平高的東部經濟,應立即著手建立以社會養老為主、家庭養老為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制;在經濟狀況和群眾保險意識允許的條件下,甚至可以選擇性地進行強制性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同時鼓勵農民進行自愿儲蓄為補充,為今后城鄉統籌發展積累經驗。在中西部經濟發展程度不高的地方,仍然實行以家庭為主的傳統養老模式,同時政府加大宣傳力度,鼓勵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各地必須在認真研究本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可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制定出適合本地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制度,逐步發展,不冒進也不滯后。針對農村中不同產業的從業人員要進行區別對待,這既是國外實踐的經驗,也是我國農村勞動力從業范圍多樣化的需要。對于以農業為主的從業人員應該納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范圍內。對于進城務工的農民工以及在鄉鎮企業有穩定收入的農民,必須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參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失地農民,失去了土地這種基本的生產資料,實際上己經不再屬于“農民”這個范疇,也應該參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但是對于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政府應該在政策上和財政上予以傾斜。
7.5土地政策與養老保險制度相結合
土地政策是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中的一個重要因素。成功建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尤其是小農占多數的國家,很多都把土地政策與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相結合。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是一種集體所有、農民以戶為單位獨立經營的土地制度。這種制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使農村的生產力水平得到提高,但也出現了土地經營規模過小使土地效益下降的現象。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采用與日本、德國和法國相類似的“土地換社保”的制度,促進土地經營權的流轉,解決現有的土地細化與規模化經營的矛盾;同時也促進土地向經營能手集中,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我國土地政策的施行,必須考慮兩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農民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年齡設定,另一方面是農民放棄經營權之后養老保險的優惠政策如何設計。針對前一個向題,可以參照我國職工的一般退休年齡,男性為60歲,女性為55歲。但是考慮到我國目前農村老齡化嚴重的情況,為防止出現土地被出讓后沒有得到有效利用的現象,可以適當的將退休年齡推后一至兩年。針對后一個問題,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一種比較簡單,直接增加農民領取養老金的數額;另一種施行起來比較復雜,但是更受農民的青睞,那就是參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辦法進行管理。各地可以根據經濟水平設定適合的退休年齡和養老金優惠方案。因此,在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強調土地政策的作用,既可以提高老年農民的保障水平,又可以提高農村土地的現實保障能力。
7.6國家、地方、農民三方籌資
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上,西方各國政府都通過立法,除規定投保者個人繳費外,還輔之以國家的財政支持或其他補助,以確保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與其他從業者的實質平等。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要堅持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地方政府財政支持和農民個人三方共同承擔的原則進行養老基金的籌集,同時還要開辟其他籌資渠道。1994年我國開始實施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分稅制后,稅種和各稅種形成的稅收收入分別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權,形成了中央稅和地方稅(中央和地方共享稅)。稅款收入按照管理體制分別入庫,分別支配,分別管理。中央稅歸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稅歸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分稅制改革,對于理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調動中央、地方兩個積極性,加強稅收征管,保證財政收入和增強宏觀調控能力,都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分稅制改革也為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別承擔一定的養老責任提供了物質基礎。政府、地方和個人具體繳費標準的確定可以參照《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有關標準進行操作。首先是繳費基數的確定。由于農民沒有工資的概念,無法確定“平均工資水平”,因此可以根據當地農民的實際平均收入來確定繳費基數。由于城鄉收入的差距,可以將上年度當地城鎮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確定為繳費基數的上限,防止在基數上就出現貧富差距懸殊的情形。最低的繳費基數則按照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水平。其次是各方繳費總額的確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可繼續沿用8%一10%這個比例,具體選擇多少要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鄉差距來確定,以對家庭養老可以起到一定的補充作用為基本原則。最后是三方各自承擔的比例問題。這個比例要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來確定。一般情況下,個人所占的比例至少應該在繳費總額的一半左右,最低不得低于1/3,最高不能超2/3;中央政府的轉移支出和地方財政應該根據各地的財政收支情況來確定剩余比例承擔份額,總體原則是國家的轉移支付向中西部地區傾斜。
――22件民生實事推進一年來,各市級部門、各區縣在抓好具體民生項目的同時,也探索建立了一系列務實管用的長效機制,把辦好22件民生實事納入制度化軌道
資金
保障機制
――全市形成了調整公共財政支出結構、整合利用相關專項資金、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等一系列資金保障機制,確保22件民生實事得以順利實施
2013年8月的一天,渝北區回興街道,陳澤懿老人家。
一場家庭會議正在召開。
“那個敬老院,遠不說,還進不去!”陳澤懿一臉無奈。
“條件也不好,我們也不放心。”作為女兒,周頤否決了父母去敬老院的想法。
“要是有個近點的養老中心,白天去耍,晚上回家住,就好了。”陳澤懿說。
“受傳統文化影響,大部分老人仍愿意選擇居家養老。”市民政局局長劉濤說。
很快,“陳澤懿們”的需求有了回應。
2013年8月下旬,市委、市政府推出辦好22件民生實事,其中一件就是“2013年到2017年,建設1000個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如何確保目標完成?市民政局打起了“制度”的主意。
養老瓶頸
2013年7月中旬,驕陽似火。
在等待半年后,72歲的江衛國得到一個失望的消息――他想到市第一社會福利院頤養天年的愿望,暫時擱淺。
“在我前面,排隊登記的還有286人……”江衛國一臉失望。
家住江北區華新街的江衛國是一位空巢老人,身體一向不太好,老伴去世得早,女兒又遠在湖北。
“真不知道去哪里養老?”江衛國直搖頭。
截至2012年年底,重慶60歲以上老年人口584.41萬,占全市總人口的17.47%。重慶老齡化率西部第一、全國第五。
與陳澤懿和江衛國一樣,“待在家里‘空巢’,去敬老院‘空心’”是很多老人的糾結。
養老為何這么難?
“供需不平衡,重慶養老服務產業發展滯后,社區養老又跟不上。”
社區養老為何跟不上?
“最大的瓶頸是資金問題!”
為何不調動社會力量?
“重慶相關制度建設滯后,政策支持力度不夠,很難吸引民間資本投入到養老行業。”
一連串追問后,市民政局的思路清晰起來。
“探索制度建設,撬動社會資本,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劉濤給出答案。
2014年4月21日,重慶出臺《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
“《意見》再次提到要大力發展社會化養老服務,支持社會力量進入養老服務領域。”劉濤說。
而此前,重慶社會化養老制度建設已經探索了很多年。
2008年,市政府印發了《關于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通知》。
2009年,開展扶持社會辦養老機構建設試點工作,明確了八個方面的政策。
2012年,市政府出臺了《關于扶持發展社會辦養老機構的意見》。
…………
制度的完善,掀起了社會力量投入養老業的熱潮。
多元投資
2013年10月23日,空巢老人梁隆學家。
“這是下個月300張免費服務券,您收好!”幫梁隆學把米和油提回家后,街道服務人員如此交代。
梁隆學在江北區寸灘街道蘭溪社區居住。老伴去世后,只有孫女偶爾來看望她,每次買米買油很困難,她都會用上一張服務券。
“服務券是街道購買的養老服務項目。”街道養老服務中心負責人李明友說。
寸灘街道人口老齡化嚴重,其中90歲以上的老人就有76人。因此,針對低保、特困和空巢老人,街道每月都會發放300張服務券,以便他們可以享受各項服務。
而街道購買的服務,來自于一家企業――重慶新潔凈?新家道家政服務有限公司。
為提供專業養老服務,寸灘街道以“政府購買+企業自主經營”的方式,建立了社區“日間照料中心”。
2013年9月,蘭溪社區引進了這家公司。
“街道提供場地、基本設施和優惠政策來吸引他們。”李明友說,“企業自主經營,街道對運營進行監管。”
“政府出臺的制度,帶來了資金、稅費、融資等方面實實在在的優惠。”新家道負責人說,他們為社區養老帶來了活力。
和在外工作的兒女視頻通話,進行智能體感運動游戲健身,享受專業的按摩推拿理療……
蘭溪社區“日間照料中心”一啟動,便受到老年人的歡迎。
“引進專業公司管理,對社區養老進行社會化運營,更能貼近老人的需求。”李明友說。
多元投資,減輕了街道的負擔,更多的社區養老中心建立了起來――2014年2月,寸灘街道麗苑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掛牌。
與江北一江之隔的渝中區,也從2013年7月開始引入了養老服務的社會化運營。
“對這些提供家政、養生保健等養老服務的企業、機構,渝中區不設前置性門檻,只擇優選用。”渝中區民政局副局長張全輝說。
有了社會力量的參與,社區養老服務更加專業。
安享晚年
2014年6月初,檢測儀顯示屏上,王阿姨的檢測圖像清晰可見。
“血脂有點高……”醫護人員告訴王阿姨。
“那我該啷個辦?”王阿姨問。
“這個容易導致疲憊、頭暈,平時要注意飲食,不要吃太油膩……”
聽完工作人員的囑咐,王阿姨安心地離開了。
與此同時,她檢測的相關數據也傳到子女手機上。
這里是南岸區龍門浩街道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的健康檢測室。平時,這是當地老人最集中的地方。
“社區通過專業公司運營,引進了先進的物聯網技術。”街道黨委書記尹友均說。
而一些行動不便的老人,在家里也可以檢測,“只要有一套相關設備就可以”。
“老人通過呼入電話呼叫中心,中心電腦上立即顯示這位老人的病情記錄、子女聯系方式、所住地址等個人信息,10分鐘內中心便可提供上門服務。”中心負責人李靖說。
王正模老人家里就安裝了這樣一套系統。
2013年,王正模剛做完一個手術,但是子女住得比較遠。“很擔心她一個人在家!”家人說。
于是,得知社區養老中心可以提供專業養老服務后,子女就買了一整套設備。
“我要是有突況,比如摔倒,一按呼叫鈕他們就會過來急救!”王正模說。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我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農村公民老有所養問題,推動農村社會福利保障事業全面發展,促進計劃生育工作深入開展,適應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保障60周歲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為宗旨,遵循以農民自我保障為主的方針,貫徹自助與互濟相結合、社會保險和個人儲備及家庭養老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戶口在本市或戶口新遷入本市非商品糧的農村公民,包括務工、務農、經商等其他勞動者。
本市農村戶口在市屬以上企事業單位工作的農民合同工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機構設置及其職責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處,為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行政管理和業務辦事機構,隸屬市民政部門領導。其職能是:負責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宏觀規劃、組織協調、綜合研究和監督管理,具體承辦全市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收付、運用、建檔等業務,指導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開展工作。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為所在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辦事機構,隸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處,負責承辦和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各項日常業務工作。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企事業單位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代辦員,由所在村或單位的會計和出納員兼任,負責本村或本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的收取和發放,協助市和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拓展業務,開展工作。
第三章養老保險基金的交納
第七條農村公民凡符合辦法第三條規定年滿二十周歲的,均應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并從滿二十周歲的首月起交納養老保險基金,直至滿六十周歲為止。
第八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投保者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投保者個人交納的保金和集體補助,分別記在投保者個人名下。
第九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月交納標準設2元、4元、6元、8元、10元、12元、14元、16元、18元、20元十個不同檔次。
第十條投保者養老保險基金的交納標準可根據個人和所在單位的經濟狀況,由所在單位和投保者個人共同協商選擇交納保金的檔次,確定個人交納和集體補助的比例,然后按時、足額交納。
第十一條投保者屬獨生子女戶的,夫婦及其子或女交納的保金中的集體補助部分,可高于非獨生子女戶投保者集體補助部分。
第十二條投保者交納養老保險基金按以下方法進行:
(一)個人勞動報酬按月分配的單位,投保者應于當月月底前將養老保險基金付清;
(二)個人勞動報酬按年度結算的單位,投保者應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將養老保險基金付清;
(三)行政村對投保者養老保險基金的集體補助,按年度于年終一次性繳納;
(四)鄉鎮企業事業單位對投保者養老保險基金的集體補助,按月逐月繳納;
(五)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人員要按時交納養老保險基金(包括集體補助部分),在限定期內未經批準不繳納者,按日繳納總額5‰的滯納金。
第十三條鄉鎮企業投保者的養老保險基金,按企業投保職工工資總額的20%稅前列支,主要用于對投保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集體補助部分。補助后的結余部分,作為鄉鎮統籌補助基金,用于解決其他農村人口、特殊困難者的集體補助。
第十四條本辦法施行后,在個人自愿的前提下,投保者可一次性補交其所處年齡周歲減去二十周歲所得之差年歲期間的養老保險基金,但補交的總年限不得超過四十年。
投保者個人補交養老保險基金,按農村養老保險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因遇到各種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個人或集體無力交納養老保險基金的,應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在規定的期限內可暫時停交。當其情況改變恢復交納時,可比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補齊停交期間的保金及其利息,連續計算交納年數。
第十六條投保者如因觸犯刑律而服刑暫停交納保金的,刑滿回原籍后,原養老保險關系可以恢復,可以比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補交服刑期間的保金及其利息,繼續投保,連續計算交納年數。
第四章養老基金的支付
第十七條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男女公民,從滿六十周歲的首月起按月領取養老保險,身亡為止。投保者在投保期間或在領取保金期間身亡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投保者在六十周歲以前身亡的,其個人交納養老保險基金的全部本息,可由身亡投保者的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支清,終止投保。
(二)投保者在六十周歲以后身亡的,其每月領取的標準養老保險金,可由身亡投保者的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代領到身亡投保者滿七十周歲的首月為止。如一次性支付,則要扣除身亡投保者從死亡之月至滿七十周歲之月所剩養老保險金的全部利息。
(三)投保者在投保期間或領取保金未滿十周年后身亡和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處按有關規定從其交納的保金中支付喪葬費用,保金的余額由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處來負責集中管理,統一調劑使用。
(四)投保者領取養老保險金十周年身亡的,不再補發養老保險金。
第十八條投保者在本市范圍內戶口性質未變但戶口關系發生轉移時,其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戶口一并轉移,其所在轉出和接收單位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投保者從本市農村遷往外地農村的,因招工、提干、考學等原因戶口由農業轉為非農業的,由臨時工轉為農民合同工的,其個人交納的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本息可一次性退發給本人。
第二十條養老保險金支付權不得轉讓、抵押,不得用于償還欠貸。
第二十一條投保者領取的養老保險金免征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五章保險基金的管理及運用
第二十二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集中管理,分級負責:
(一)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處設立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總帳,統一收儲保金,統一運營基金,統一調劑余缺,統一制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專用卡及其他有關證件。
(二)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設立本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分帳,負責收取上繳保金和領取分發保金。
(三)行政村和鄉鎮辦企事業單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代辦員設立本村或本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明細帳,按規定時間具體負責本村或本單位投保對象養老保險金的收取和發放。
第二十三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處統一在銀行開設專用帳戶,集中儲存。
第二十四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采取購買國家財政債券、金融債券、參加銀行儲蓄等方法,取得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所需經費從管理費中開支。管理費從養老保險金中提取,提取的比例暫按全市每年所收保金總額的3%提取。
第二十六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占。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化
一、引言
農民工是從農民中率先分化出來,與土地保持著一定經濟聯系、從事非農業生產和經營、以工資收入為基本生活來源,并具有非城鎮居民身份的非農化從業人員,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形成的特殊社會群體。從人員構成來看,目前我國的農民工主要包括進城農民工和鄉鎮企業職工。其中,進城農民工約8600萬人,鄉鎮企業職工約12800萬人。
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目的在于通過提供一個有別于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制度安排,逐步將農民工平穩地納入社會保險制度體系,為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提高城鎮化水平,轉移農村人口,優化城鄉結構,促進國民經濟良性循環和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制度保證,是推進城鄉先進生產力發展的重大舉措。以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代替傳統的土地保障,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助于城鄉精神文明建設和城鄉社會穩定,是先進文化發展的必然方向。根據農民工亦工亦農、工作流動性大、收入不穩定且偏低等特點,創造性的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險制度,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是最大限度的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滿足農民工利益要求的具體體現。與此同時,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的內在要求。
(二)推進城鎮化的需要
在城鎮化進程中,農民工開始放棄農業生產活動,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備從事農業勞動的意識和技能。
據王奮宇等人對北京、珠海、無錫三個城市農村流動人口即農民工的典型調查顯示:已經有19%的農民工沒有土地,完全放棄了對土地的依存;有46.8%的農民工即使沒有失去土地承包權也會繼續在外務工,也準備放棄對土地的依存;16.5%的農民工處于不確定狀態,只有17.7%的農民工會選擇回家務農。這就說明,有近70%的農民工已經做出了城鎮化選擇,若為其提供社會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做出城鎮化選擇的比例還會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農民工沒有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在面臨失業、工傷、疾病、年老喪失勞工能力等問題時,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農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從事農業生產,加重農村失業和其他社會問題,并延緩城鎮化進程。因此,將土地保障作為農民工的最后避難所,已面臨各方面挑戰,而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則是推進城鎮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證,也是順應城鎮化發展趨勢的戰略舉措。
(三)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的需要
從土地的承載能力及農村各項事業的發展角度而言,我國現有農村土地難以為包括現有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農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無法保障全體農村人口的溫飽問題。實施城鎮化戰略,減少農民,使大批農村勞動力主動放棄土地這一根本依托而走進城鎮、走進工廠,通過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農民工率先完成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現代社會保障的過度,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利于加快城鎮化和農村現代化進程,為有效解決“三農問題”創造寬松的環境。
(四)經濟條件基本成熟
農民工一般有相對穩定和高于農業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備了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可能性。而且,進城農民工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企事業單位一般都已經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對社會保險有較高的認識。
從鄉鎮企業看,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鄉鎮企業已經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許多鄉鎮企業在具備了一定實力后,也已著手考慮職工福利與保障問題,根據本地、本企業的實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保障措施,如對本企業職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學等給予了一定數額的補助;對于在本企業工作達到一定年限,進入退休年齡的職工一次性或分月發放一定數額的退休金,或由企業出資為職工購買一定標準的商業養老保險,等等。這些措施對于保障本企業職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業的范圍內,因而只能稱為企業福利,而非社會保險。但這些現象說明,許多鄉鎮企業已經具備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條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會保險的制度安排,而將鄉鎮企業職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將給鄉鎮企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提供一個歷史性的機遇,也可以為其實施產權制度等改革創造寬松的環境。
(五)政府的基本職責
目前,我國政府的工作重點已經開始由經濟建設轉向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核心的制度建設。制度建設,特別是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引起社會各個層面的密切關注,僅財政投入每年就達到數百億元(2001年為508億元)。但這是政府沒有及時承擔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責任而不得不承擔財政責任的必然結果。農民工處于城鎮化的最前沿,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農民工成為我國城鎮人口主體再建立社會保險(2012年農民工可能達到1.6億人),其社會保險制度成本將更高。
三、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安排
(一)出臺有關強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把農民工真正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須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同時,還應出臺相關限制或取消農民工退保的政策。當農民工離開參保地返鄉時,本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人賬戶,保留其保險關系,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戶籍所在地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賬戶余額及對應的基礎性養老金權益和基金轉移至本人戶籍所在地。到時仍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二)改革戶籍制度,放松對戶口的管制
長期以來我國的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按照戶籍來劃分人與人之間界限,造成了進城務工人員在城市里務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鎮職工一樣的養老保險制度。這不利于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長期的戶籍制度不利于勞動力的流動,不能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阻礙經濟發展。要實現由“農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轉變,進入城市的門檻應該降低,只要進城務工人員在所在城市具備一定的物業等資產,就可以申請加入所在城區。
(三)實施土地換保障,適當扶持農民工就業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養老保險,并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5年以上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養老保險的平穩過渡。對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土地換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賬戶,既可增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積累,又可促進農村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加快城鎮化進程。
(四)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
城市農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傷。看病貴、住院貴、工傷沒有醫療保障是困擾城市農民工的大問題。因此,目前城市農民工最需要的是醫療和工傷保險。
建立和完善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應立足現實需要,分清輕重緩急,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要結合城市農民工特點,綜合考慮需要和可能,適當調整現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實際的大而全,要減輕繳費負擔,簡化辦理手續,適當降低醫保起付線標準。
日前通過的《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就受到了城市農民工和用人單位的普遍歡迎。該《辦法》規定,勞務工只要每月繳納4元錢,就可既保門診費用,又保住院費用。這種“低交費,廣覆蓋,保基本”的“深圳模式”無疑值得各地借鑒。
(五)逐步推進,將社會養老保險費改為社會養老保險稅
開征養老保險稅替代現行的繳費制度,把養老保險費以法定稅賦形式固定下來。征稅的籌集方式是養老保險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現,現行的征繳社會養老保險費的辦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體現,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稅的方式籌資,更具有強制性和規范性,可以減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為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打下基礎;另一方面社會養老保險費以國稅形式征收,便于全國統一管理,有利于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同時能夠保證企業主組織廣大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按企業規模和招收農民工數量征收養老保險稅,能促使企業主無條件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并且做到企業公平負擔,有利于公平競爭,有利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四、結論
農民工是一個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只有給農民工以穩定的、可預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中的核心內容和生命工程,21世紀我國社會保障的重點就是要解決養老問題。轉型期分析構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途徑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如何具體又徹底解決廣大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來說還是一個未解的重大課題,還需要繼續進行研究、探索和指導。還需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努力,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發揮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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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經濟類型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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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
技術等級(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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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參加工作時間
身份證號
現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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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簡歷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何地何單位
職務(工種)
備注
家庭主要成員
姓名
關系
年齡
工作單位
職業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勞動保障法規,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為____年____個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_____個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之日止。其中試用期_____個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止。
(注:上述兩種合同期限,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其中的一種填寫。)
二、工作內容
1、甲方分配(聘任)乙方在_______崗位擔任_______職務(工種)
2、在正常情況下乙方必須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具體指標為:_________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勞動安全、職業衛生規定的作業場所。寧夏回族自治區勞動合同范文節選!
2、乙方經技術培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3、乙方如系女職工、未成年工,其勞動保護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實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制。
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工作制,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在保證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下,休息、休假由雙方協商安排。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實行。
2、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并按規定標準給予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日加班不超過3小時,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 3、乙方每周休息兩天,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及探親假、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五、勞動報酬
1、 甲方的工資制度和分配形式:
2、乙方的工資水平,根據其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勞動貢獻確定,實行同工同酬。甲方每月定期以貨幣形式給乙方發放工資。
3、甲方根據經濟效益和乙方貢獻調整工資和發放獎金,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乙方發放津貼。
4、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應支付給乙方不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甲方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向乙方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六、保險福利待遇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部分由甲方代扣代激。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時,甲方根據乙方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內由甲方發給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自治區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費由甲方或社會保險機構負擔,醫療期間應按有關規定發工傷津貼。
乙方因工致殘的傷殘補助金、撫恤金、護理費等待遇,按國家和自治區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費、撫恤費、救濟費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由甲方或社會保險機構支付。
七、勞動紀律
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情況制訂的各項
規章制度為本合同附件,對乙方進行教育和管理。
2、乙方應端正勞動態度,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勞動紀律,執行各種生產、安全技術、衛生規程和保密要求,遵守職業道德,服從管理、聽從指揮,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3、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萬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執行,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2、下列情況,本合同可以終止:
(1)合同期限已滿;
(2)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3)甲方破產;
(4)乙方退休或者死亡;
(5)勞動仲裁裁決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本合同應予終止。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1)由于情況發生變化,經雙方協商同意的;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修改。
4、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乙方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經教育和一般行政處分仍無效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
6、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本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合同不能達成協議的;
(4)甲方瀕臨破產法定整頓期間,或者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7、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以本條6款情況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8、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9、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出資培訓(包括送大中專、技工學校學習),培訓后為甲方服務未滿___年的;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終止、續訂、變更、解除本合同,由甲方辦理手續和給乙方出具相關證明。
九、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1、按照本合同第八條6款(1)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放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乙方患重病或絕癥的,甲方還應加發醫療補助費:乙方患重病的,加發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乙方患絕癥的,加發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2、按照本合同第八條4款和6款(2)項規定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資。
3、按照本合同第八條6款(3),(4)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和賠償 1、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以及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工資報酬外,甲方需給乙方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補足低于標準部分外,甲方需支付給乙方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3、甲方未按規定為乙方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應及時補繳并承擔加收的滯納金。
4、一方違反規定或合同約定解除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或損害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相關損失。
5、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支付甲方賠償費用。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均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訟。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有抵觸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十四、本合同簽訂后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鑒證,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寧夏回族自治區勞動合同范文節選!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單位負責人)(簽章)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鑒證機關(章)______________
鑒證人(簽章)______________
【關鍵詞】社會 養老保險 體制。
1、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現狀。
我國養老保險體制創建于上世紀五十年代,經過了近三十年的發展我國養老保險體制邁入了改革進程,并頒布了一系列改革文件,創立了社會保障體系。九十年代初期我國確立了基本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框架,即以社會保障為主體、輔助實施個人保障,運行模式則是社會統籌及個人賬戶的有機結合。可以說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實現了質上的飛躍,然而由于始終處于創立階段,其內含的城市與農村兩類體系仍存在較多矛盾,需要我們繼續深入探討并制定完善措施。
2、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問題。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存在多層次不足問題,基本養老保險為其基礎層次,然而我國基本養老金仍具有較高的替代率,距離既定目標包含一定差距。同時用于基本養老金投資的工具較為有限,僅包括銀行存款與政府債券,體現了我國對運營投資環節的重視不足。養老保險體系第二層為企業年金,其呈現出質弱量少及緩慢發展問題。主體原因在于相關配套政策的不全面、各類優惠政策落實不到位、社會企業缺乏自主積極性。我國養老保險第三層次為個人儲蓄保險,面對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個人養老問題日益凸顯,令我國儲蓄性個人養老保險實現了迅猛發展,然而該發展進程始終較發達國家落后許多,主體原因在于我國居民整體收入水平較低、針對保險資金的投資空間有限、渠道狹窄,保險公司銷售制度滯后、管理經營水平不高等。另外我國養老保險存在基金管理模式缺陷,現行養老保險體制中主要實施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的結合模式,相關保險實務整體由政府部門經營統管,實行屬地所有、屬地負責體制,是基于保障支付養老金、基金安全與長期建設資金籌集的措施。然而實踐進程中卻出現了較多問題,具體體現在運用養老保險基金方式限制過嚴、銀行存款利率較低、通貨膨脹現象長生了對債券的不良影響、難以令基金保值、增值等。同時還存在不良擠占或挪用基金等現象。另外經濟形勢的更新與經濟結構的轉變對我國現行管理養老保險基金的模式提出全新要求,因此如何解決日益凸顯的個人賬戶空帳現象、管理效率不高、人口老齡化系列問題成為當前完善社會養老保險體制的重中之重。
3、有效完善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
3 . 1 構建互動式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險體制。
為合理解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多層次不足問題,我們應科學實施籌集基本養老基金的費改稅體制,利用征稅手段內含的強制法律約束力,合理改變當前存在的征繳不足問題。同時我們可將基本養老保險合理納入財政預算之中,進而嚴格杜絕、抑制經辦機構不良擠占、挪用現象。征稅是站在擴大稅基角度的依據統一標準面向社會全員的征收體制,因而將有效擴充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及實施空間。再者由稅務部門實施對基金的征收并通過財政預算方式進行支付將有效簡化中間環節步驟,進而控制管理成本,實現效率與效益的雙重提升。在個人賬戶層面我們應做到實處,首先應在健全體制方面下功夫,實施規范化管理。個人賬戶應詳細記載職工個人各項繳費情況,進而令其做到心中有數,實現鼓勵正常繳費目標。完善個人賬戶建立后,應明確余額部分歸職工個人所有,任何部門均不應隨意對其進行調劑轉化為他類統籌基金。另外我們應通過渠道拓寬合理籌措資金,例如有效提升政府財政投入力度,人性化承擔基于舊體制過度到新體制進程中引發的職工養老金缺口,進而合理擴充養老保險整體覆蓋面,囊括非公有制與靈活就業員工于養老保險體系范疇中。我國現行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體投入手段為購買國債與銀行存款,該類以安全為原則、收益第二位的單一化、保守投資模式很難充分滿足基金固有的增值保值要求,因此我們需要在安全性基金與收益、流動性基金之間適應性尋求一種全新的平衡點,可將養老保險基金合理投入資本市場中,進而有效提升養老基金安全性、盈利性與流動性,適度降低、抑制投資風險。
3 . 2 積極引入私營模式于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
縱觀世界范圍內各國成功實踐的管理養老基金模式,我們應基于現有公營模式之上合理、積極、有效的引入私營管理模式,令競爭機制逐步建立。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各項事務全部由政府部門經營統籌管理,該類方式令養老基金無法真正實現增值、保值目標,進一步造成了我國企業的過重負擔現象,抑制了其競爭力提升。因此我們應合理引入市場機制于社會養老保險領域,科學建立專項管理養老保險基金部門、企業,令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隨著實踐進程的不斷深入待其積累了豐富的管理經驗后我們可逐步提升管理基金公司數量,逐步引入私營化管理單位,進而實現最大化收益與私營化管理目標。同時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應合理實施以市場化管理為主導、國家行政管理輔助建設的科學模式。基于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環境,養老保險主體投資者為企業、國家與個人的結合,其保值、增值環節是各國共同面臨的嚴峻挑戰,許多國家在實行了養老保險基金市場化運作后便實現了增值保值目標,且促進了養老保障理念、行為的全社會普及。由此可見市場化管理對社會保障基金具有正面優勢影響作用,我們應科學采用私營競爭養老基金管理模式,促進其走多元投資、組合優化道路,實現持續的發展與更新,才能確保整體資金系統的良性、高效、穩定運轉。另外基于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長期負債資產屬性,因此我們應將安全管理作為首要目標,通過多樣化投資建設鞏固安全發展,進而合理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與增值目標。
4、結語。
總之,基于我國現行社會養老保險體制存在的問題我們只有本著全面更新、安全有序、創新實踐、多元化發展原則構建互動式多層次保險體制、引入私營模式實施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才能擴充發展渠道、健全體系,實現保值增值目標,創建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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