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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水利(水務)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水行政裁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各地區、各部門實踐情況,我廳制定了《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水利廳
2021年6月7日
附件1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涉水行政裁決行為,促進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裁決職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行政裁決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裁決,是指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根據當事人申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同級人民政府具體辦理,同級人民政府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裁決的行為。
第三條 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行政裁決:
(一)水事糾紛;
1、因取水排水發生的水事糾紛,
2、因抗旱發生的水事糾紛,
3、因防汛抗洪發生的水事糾紛。
(二)因水土流失發生的糾紛;
(三)因違反河道管理條例造成經濟損失的糾紛。
第五條 依照本規定申請行政裁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申請人。
與申請人產生特定涉水糾紛的當事人為被申請人。
與特定涉水糾紛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組織為第三人。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行政裁決。委托他人的,必須向行政裁決機關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裁決的,應當提供行政裁決申請書、相關證據材料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裁決請求、申請行政裁決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裁決,可以口頭申請,也可以書面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裁決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裁決請求、申請行政裁決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第八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行政裁決申請后,應當予以登記并在7日內進行審查,并根據不同情形作出以下處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對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需要補正或者更正的內容(補正期間不計入行政裁決審理期限);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對不符合受理條件或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人提出行政裁決申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受理。
第十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行政裁決申請后,發現申請事項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駁回行政裁決申請。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自行政裁決申請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通知其在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提交證據、依據及相關材料;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答復之日起5日內,將書面答復副本發送申請人。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到水行政主管部門查閱、復制、摘抄案卷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理行政裁決案件,應采取當面聽取當事人意見和書面審理相結合的方式,全面審查爭議事實、證據材料,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的證據規則居中裁判案件。
必要時可以依職權或者依申請調查取證。調查取證可采用現場勘驗、委托鑒定、評估等方式。并可采取聽證方式進行審理,組織雙方當事人當面陳述、相互辯論、舉證質證。組織聽證審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聽證7日前將聽證時間、地點、方式和有關權利義務等事項通知當事人。
對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決事項,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要嚴格執行聽證、合法性審核、集體討論決定制度。需要專家評審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建議、輔導、規勸等方式,也可以通過提供事實調查結果、專業鑒定或者法律意見等,按照當事人自愿原則,組織雙方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行政調解協議書,并送達當事人。調解協議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一方不愿調解或調解后仍未達成協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
調解和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裁決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裁決期限。
第十四條 行政裁決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裁決中止: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行政裁決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參加行政裁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行政裁決的;
(五)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行政裁決案件中需要對有關事項進行鑒定、評估、確認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裁決的情形。
行政裁決中止事由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審理。
行政裁決機關中止、恢復行政裁決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十五條 行政裁決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裁決案件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裁決申請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且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裁決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裁決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
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案件滿60日后,行政裁決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裁決終止。
第十六條 行政裁決期間,申請人可以撤回行政裁決申請。申請人撤回行政裁決申請的應主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說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行政裁決終止的通知告知當事人。撤回行政裁決申請后,申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裁決。
第十七條 行政裁決案件辦理過程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重新評估及其他證明行為的,爭議各方當事人應當協商并共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除外。依法需要檢驗、檢疫、檢測、公告、聽證、招標、拍賣、專家評審等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裁決辦理期限內。
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的,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九條 對行政裁決案件,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集體討論決定后,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決定。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作出裁決決定后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作行政裁決書。行政裁決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事實;
(三)認定的事實;
(四)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
(五)裁決內容和理由;
(六)救濟途徑和期限;
(七)行政裁決機關印章和裁決日期;
(八)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行政裁決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省水利廳應將辦理行政裁決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樣式等在門戶網站上公布,供申請人下載使用。并根據法律法規修改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行政裁決事項清單。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行政裁決案件辦理機構和具體承辦人員。加強具有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儲備,通過配強工作隊伍、發揮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作用、建立行政裁決專家庫、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行政裁決工作能力建設。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行政裁決事項相關法律知識宣傳力度,提高行政裁決在群眾中的認知度。
第二十五條 省水利廳應當將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裁決工作情況納入全省水利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第二十六條 行政裁決工作人員在行政裁決活動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程序關于期限的規定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之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
附件2
四川省水利廳行政裁決流程圖、法律文書參考文本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流程圖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法律文書參考文本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法律文書參考文本》包括行政裁決申請書、行政裁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行政裁決告知書、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決定書、行政裁決受理通知書、責令受理通知書、行政裁決答復通知書、第三人參加行政裁決通知書、行政裁決答復書送達通知書、行政裁決中止通知書、恢復審理通知書、行政裁決終止決定書、行政裁決聽證通知書、行政裁決決定延期通知書、行政裁決調解書、行政裁決決定書、送達回證、調查(詢問)筆錄等18份法律文書參考文本。
行政裁決申請書
申
請
人
姓名或法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號
電 話
人姓名
機構名稱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碼
電 話
被申
請人
姓名或法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號
電 話
人姓名
機構名稱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碼
電 話
行政裁決請求:
事實和理由:
請求人簽章:
年 月 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裁補〔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并提交相關材料。經初步審查,請對照下述內容對相關材料進行補正(或補充):
1. ;
2. ;
……
請你(你們,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日內補正上述材料。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或未按要求進行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裁決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裁決審理期限。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告知書
**裁告〔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經審查,該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請你(你們,你單位)到(告知明確的行政裁決機關)申請行政裁決。
特此告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決定書
**裁決〔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
經審查,本機關認為該申請事項依法不符合受理條件或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受理通知書
**裁受〔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經初步審查,該行政裁決申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機關決定予以受理。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你(你們,你單位)可以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應當提交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的授權委托書。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責令受理通知書
**裁責受〔20**〕**號
(被責令受理的機關):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你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你機關未予受理。本機關認為:該行政裁決申請符合《(裁決事項所依據法律法規名稱)》和《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四條第(*)項規定,依法應當予以受理。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九條,責令你機關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受理該行政裁決申請。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答復通知書
**裁答〔20**〕**號
(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你(你們,你單位)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現將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你(你們,你單位)。請你(你們,你單位)自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機關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相關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你方提供材料應附帶材料清單,分類編號并對名稱和內容做簡要說明,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提交日期。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1份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第三人參加行政裁決通知書
**裁參〔20**〕**號
(第三人):
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經審查,本機關認為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行政裁決的事項有利害關系。現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五條第三款之規定,你(你們,你單位)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裁決。現將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你(你們,你單位),請你(你們,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機關提交對該裁決申請書的書面意見及有關證據材料。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你(你們,你單位)可以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應當提交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的授權委托書及人身份證明。
附件: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1份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答復書送達通知書
**裁復〔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請人)就你(你們,你單位)的行政裁決申請已提出書面答復。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將(被申請人)的行政裁決答復書及相關材料送達給你(你們,你單位)。在行政裁決決定作出前,你(你們,你單位)可以就該行政裁決答復書提出相關意見。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裁決答復書副本及相關證據材料1份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中止通知書
**裁中〔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行政裁決期間,因(《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項規定情形的事實認定),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決定中止行政裁決。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恢復審理通知書
**裁恢〔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因(《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項規定情形的事實認定),本機關于20**年**月**日中止本案審理。現行政裁決中止的原因已消除,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二、三款規定,從即日起恢復該行政裁決案件的審理。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終止決定書
**裁終〔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與20**年**月**日向我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裁決期間,因(《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項規定情形的事實認定)。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決定終止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聽證通知書
**裁聽〔20**〕**號
(當事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于(時間)在(地點)舉行該案的聽證會。本次聽證會由 擔任主持人,請你(你們,你單位)屆時憑本通知書參加,若無故缺席,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申請延期舉行的,應在20**年*月*日前向本機關提出,由本機關決定是否延期。
請參加人員:1、攜帶本人身份證明;2、提交相關證據材料;3、通知有關人員出席作證;4、如委托他人參加聽證的,應提交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注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5、如申請主持人回避的,應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
聯系人:**
聯系電話:******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決定延期通知書
**裁延〔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裁決決定。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行政裁決決定延期至20**年**月**日前作出。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調解書
**裁調〔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與20**年**月**日向我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稱:(行政裁決爭議事實、理由,根據行政復議申請書歸納整理)。
被申請人答復稱:(行政裁決爭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不構成行政不作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根據行政裁決答復書歸納整理)。
(第三人稱:……。)
經審理查明:……。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本機關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如下協議:
(一)……
(二)……
…………
上述調解結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機關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行政機關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被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決定書
**裁決〔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與20**年**月**日向我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行政裁決爭議事實、理由,根據行政復議申請書歸納整理)。
被申請人答復稱:(行政裁決爭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不構成行政不作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根據行政裁決答復書歸納整理)。
(第三人稱:……。)
經審理查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決定如下:
…………
申請人、被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法定期限內以民事爭議的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以本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送達回證
案 由
文書名稱
送達機關
送 達 人
送達地址
送達方式
收件人簽章
年 月 日
被送達人簽章
年 月 日
備 注
填寫說明
1.代替被送達人收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欄內簽名或者蓋章,并在備注欄中注明與送達人的關系。
2.郵寄送達的,被送達人或人收到有關文書后,請于3日內填寫此送達回證并寄回本機關。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本局地址:
郵政編碼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調查(詢問)筆錄
案由:
時間: 年 月 日
調查(詢問)地點:
調查(詢問)人:
被調查(詢問)人: ,性別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工作單位: ,
職務 ,聯系電話 ,
住所:
記錄人: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簽章: (被調查(詢問)人手寫以下內容并簽章:我已閱讀上述調查(詢問)筆錄,與我所述一致。)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戶信用拓展市場以利于銷售公司的產品,同時又要以最小的壞帳損失代價來保證公司資金安全,防范經營風險;并盡可能的縮短應收帳款占用資金的時間,加快企業資金周轉,提高企業資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應收帳款,包括發出產品賒銷所產生的應收帳款和公司經營中發生的各類債權。具體有應收銷貨款、預付購貨款、其他應收款三個方面的內容。
第三條:應收帳款的管理部門為公司的財務部門和業務部門,財務部們負責數據傳遞和信息反饋,業務部門負責客戶的聯系和款項催收,財務部們和業務部門共同負責客戶信用額度的確定。
第二章:客戶資信管理制度
第四條:信息管理基礎工作的建立由業務部門完成,公司業務部應在收集整理的基礎上建立以下幾個方面的客戶信息檔案一式兩份,由業務經理復核簽字后一份保存于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一份保存于公司業務部,業務經理為該檔案的最終責任人,客戶信息檔案包括:
a、客戶基礎資料:即有關客戶最基本的原始資料,包括客戶的名稱、地址、電話、所有者、經營管理者、法人代表及他們的個人性格、興趣、愛好、家庭、學歷、年齡、能力、經歷背景,與本公司交往的時間,業務種類等。這些資料是客戶管理的起點和基礎,由負責市場產品銷售的業務人員對客戶的訪問收集來的;
b、客戶特征:主要包括市場區域、銷售能力、發展潛力、經營觀念、經營方向、經營政策、經營特點等;
c、業務狀況:包括客戶的銷售實績、市場份額、市場競爭力和市場地位、與競爭者的關系及于本公司的業務關系和合作情況;
d、交易現狀:主要包括客戶的銷售活動現狀、存在的問題、客戶公司的戰略、未來的展望及客戶公司的市場形象、聲譽、財務狀況、信用狀況等。
第五條:客戶的基礎信息資料由負責各區域、片的業務員負責收集,凡于本公司交易次數在兩次以上,且單次交易額達到1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均為資料收集的范圍,時間期限為達到上述交易額第二次交易后的一月內完成并交業務經理匯總建檔。
第六條:客戶的信息資料為公司的重要檔案,所有經管人員須妥慎保管,確保不得遺失,如因公司部份崗位人員的調整和離職,該資料的移交作為工作交接的主要部分,凡資料交接不清的,不予辦理離崗、離職手續。
第七條:客戶的信息資料應根據業務員與相關客戶的交往中所了解的情況,隨時匯總整理后交業務經理定期予以更新或補充。
第八條:實行對客戶資信額度的定期確定制,成立由負責各市場區域的業務主管、業務經理、財務經理、在總經理(或主管市場的副總經理)的主持下成立公司“市場管理委員會”,按季(或年)度對客戶的資信額度、信用期限進行一次確定。
第九條:“市場管理委員會”對市場客戶的資信狀況和銷售能力在業務人員跟蹤調查、記錄相關信息資料的基礎上進行分析、研究,確定每個客戶可以享有的信用額度和信用期限,建立《信用額度、期限表》,由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各備存一份。
第十條;初期信用額度的確定應遵循保守原則,根據過去與該客戶的交往情況(是否通常按期回款),及其凈資產情況(經濟實力如何),以及其有沒有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跟其它企業之間有沒有法律上的債務關系(潛在或有負債)等因素。凡初次賒銷信用的新客戶信用度通常確定在正常信用額度和信用期限的50%,如新客戶確實資信狀況良好,須提高信用額度和延長信用期限的,必須經“市場管理委員會”形成一致意見報請總經理批準后方可。
第十一條:客戶的信用額度和信用期限原則上每季度進行一次復核和調整,公司市場管理委員會應根據反饋的有關客戶的經營狀況、付款情況隨時予以跟蹤調整。
第三章:產品銷售賒銷的管理
第十二條:在市場開拓和產品銷售中,凡利用信用額度賒銷的,必須由經辦業務員先填寫賒銷的“開據發票申請單”,注明賒銷期限,由分管負責人嚴格按照預先每個客戶評定的信用限額內簽批后,財務部門方可開票,倉庫管理部門方可憑單辦理發貨手續;
第十三條:財務部門內主管應收帳款的會計每十天對照《信用額度期限表》核對一次債權性應收帳款的回款和結算情況,嚴格監督每筆帳款的回收和結算。超過信用期限10內仍未回款的,應及時告知財務經理,并及時匯總通知業務部門負責人立即聯系客戶清收。
第十四條:凡前次賒銷未在約定時間結算的,除特殊情況下客戶能提供可靠的資金擔保外,一律不再發貨和賒銷。
第十五條:業務員在簽定合同和組織發貨時,都必須參考信用等級和授信額度來決定銷售方式,所有簽發賒銷的銷售合同都必須經分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蓋章發出。
第十六條:對客戶應定期、不定期走訪;在客戶走訪中,應重新評估客戶信用等級的合理性和結合客戶的經營狀況、交易狀況及時調整信用等級。
第四章:應收賬款監控制度
第十七條:財務部門應于每月后5日前提供一份當月尚未收款的〈應收賬款帳齡明細表〉,提交給業務部門、主管市場的副總經理。由相關業務人員核對無誤后報經業務主管及主管市場的副總經理批準進行賬款回收工作。該表由業務員在出門收帳前核對其正確性,不可到客戶處才發現,不得有損公司形象;
第十八條:業務部門應嚴格對照〈信用額度表〉和財務部們報來的〈帳齡明細表〉,及時核對、跟蹤賒銷客戶的回款情況,對未按期結算回款的客戶及時聯絡和反饋信息給主管副總經理。
第十九條:業務人員在與客戶簽定合同或的協議書時,應按照《信用額度表》中對應客戶的信用額度和期限約定單次銷售金額和結算期限,并在期限內負責經手相關賬款的催收和聯絡。如超過信用期限者,按以下規定處理:
超過1-10天時,由經辦人上報部門負責人,并電話催收;
超過11-30天時,由部門經理上報主管副總經理,派員上門催收,并由業務部門對經辦人給予相應懲罰;
超過61-90天時,并經催收無效的,由業務主管報總經理批準后作個案處理(如提請公司法律顧問考慮通過法院等催收方式),并由業務部門對經辦人給予相應懲罰;
第二十條:業務員在外出收帳前要仔細核對客戶欠款的正確性,不可到客戶處才發現數據差錯,有損公司形象。外出前需預先安排好路線經業務主管同意后才可出去收款;款項收回時業務員需整理已收的帳款,并填寫應收帳款回款明細表,若有折扣時需在授權范圍內執行,并書面陳述原因,由業務經理簽字后及時向財務交納相關款項并銷帳。
第二十一條:清收帳款由業務部門統一安排路線和客戶,并確定返回時間,業務員在外清收帳款,每到一客戶,無論是否清結完畢,均需隨時向業務經理電話匯報工作進度和行程。任何人不得借機游山玩水。
第二十二條:業務員收帳時應收取票據,若收取銀行票據時應注意開票日期、票據抬頭及其金額是否正確無誤,如不符時應及時聯系退票并重新辦理。若收匯票時需客戶背面簽名,并查詢銀行確認匯票的真偽性;如為匯票背書時要注意背書是否清楚,注意一次背書時背書印章是否與匯票抬頭一致,背書印章名稱是否為發票印章名稱一致。
第二十三條:收取的匯票金額大于應收帳款時非經業務經理同意,現場不得以現金找還客戶,而應作為暫收款收回,并抵扣下次帳款;
第二十四條:收款時客戶現場反映價格、交貨期限、質量、運輸問題,在業務權限內時可立即同意,若在權限外時需立即匯報主管,并在不超過3個工作日內給客戶以答復。如屬價格調整,回公司應立即填寫價格調整表告知相關部門并在相關資料中做好記錄;
第二十五條:業務人員在銷售產品和清收帳款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經發現,一律予以開除,并限期補正或賠償,嚴重者移交司法部門。
1、收款不報或積壓收款。
2、退貨不報或積壓退貨。
3、轉售不依規定或轉售圖利。
第五章:壞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業務人員全權負責對自己經手賒銷業務的賬款回收,為此,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客戶進行訪問(電話或上門訪問,每季度不得少于兩次),訪問客戶時,如發現客戶有異常現象,應自發現問題之日起1日內填寫“問題客戶報告單”,并建議應采取的措施,或視情況填寫“壞帳申請書”呈請批準,由業務主管審查后提出處理意見,凡確定為壞帳的須報經主管市場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后按相關財務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業務人員因疏于訪問,未能及時掌握客戶的情況變化和通知公司,致公司蒙受損失時,業務人員應負責賠償該項損失%以上的金額。(注:疏于訪問意謂未依公司規定的次數,按期訪問客戶者。)
第二十八條:業務部門應全盤掌握公司全體客戶的信用狀況及來往情況,業務人員對于所有的逾期應收帳款,應由各個經辦人將未收款的理由,詳細陳述于帳齡分析表的備注欄上,以供公司參考,對大額的逾期應收帳款應特別書面說明,并提出清收建議,否則此類帳款將來因故無法收回形成呆帳時,業務人員應負責賠償---%以上的金額。
第二十九條:業務員發現發生壞帳的可能性時應爭取速報業務主管,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如客戶有其他財產可供作抵價時,征得客戶同意立即協商抵價物價值,妥為處理避免更大損失發生。但不得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再次向該客戶發貨。否則相關損失由業務員負責全額賠償。
第三十條:“壞帳申請書”填寫一式三份,有關客戶的名稱、號碼、負責人姓名、營業地址、電話號碼等,均應一一填寫清楚,并將申請理由的事實,不能收回的原因等,做簡明扼要的敘述,經主管銷售經理核準,報送總經理審批,轉送財務部以做賬務處理。
第三十一條:凡發生壞帳的,應查明原因,如屬業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造成,于當月份計算業務人員銷售成績時,應按壞賬金額的---%先予扣減業務員的業務提成。
第六章:應收賬款交接制度
第三十二條:業務人員崗位調換、離職,必須對經手的應收帳款進行交接,凡業務人員調崗,必須先辦理包括應收帳款在內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的,不得離崗,交接不清的,責任由交者負責,交接清楚后,責任由接替者負責;凡離職的,應在30日向公司提出申請,批準后辦理交接手續,未辦理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者其薪資和離職補貼不予發放,由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離職交接依最后在交接單上批示的生效日期為準,在生效日期前要交接完成,若交接不清又離職時,仍將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業務員提出離職后須把經手的應收帳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戶付款的承諾擔保,若在一個月內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戶付款承諾擔保的就不予辦理離職;
第三十四條:離職業務員經手的壞帳理賠事宜如已取得客戶的書面確認,則不影響離職手續的辦理,其追訴工作由接替人員接辦。理賠不因經手人的離職而無效。
第三十五條:“離職移交清單”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對內容無誤后雙方簽字,并監交人簽字后,保存在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公司檔案存留一份;
第三十六條:業務人員接交時,應與客戶核對帳單,遇有疑問或帳目不清時應立即向主管反映,未立即呈報,有意代為隱瞞者應與離職人員同負全部責任;
第三十七條:公司各級人員移交時,應與完成移交手續并經主管認可后,方可發放該移交人員最后任職月份的薪金,未經主管同意而自行發放由出納人員負責;
供電公司經濟平安風險管理實施方案(附管理控制模板)
按照省公司皖電審353號指導意見和市公司經濟平安風險管理實施方案,進一步深化“經濟平安工程”建設,實施風險常態化管理,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以經濟活動風險管理控制模板為載體,以經濟平安內部監督的聯動工作為推動,進一步深化和細化經濟平安風險管理工作,強化業務部門樹立風險意識,在繼續關注關鍵環節上的制度與機制的建立、制度的執行與機制的運作這兩個方面風險的同時,逐步擴大納入風險評估的要素,關注企業外部因素和內部管理,建立不相容崗位分離的監督制約機制。圍繞公司各項業務環節的管理目標,通過梳理業務流程、關鍵控制點分析開展風險識別、風險評估,制定風險應對措施加以預防和控制,保證公司經濟安全。
二、組織領導及責任分工
(一)成立風險管理委員會
組長:張小東
副組長:鄧子瑞宋亞
成員:李鳳春梅杰唐亞非劉榮海
張軍吳軍余紅姚小平
崔玉民盧山代建國
風險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監察審計部。
主任:張軍
成員:李海燕趙江河姬建富劉京王偉馮艷
(二)職責分工
經濟平安風險管理工作與公司其他管理工作緊密結合,以經濟活動風險管理控制模板為載體,全面落實風險管理“三道防線”。
第一道防線:各有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重點包括:財務部、營銷部、生產部、物資公司和陽光公司。具體(分工見附件2)工作職責:
(1)負責制定本單位(部門)具體風險管理實施計劃
(2)負責梳理主管的業務流程
(3)負責分析關鍵點
(4)負責評估風險
(5)負責制定風險控制措施
(6)負責執行控制活動
(7)負責對風險控制進行過程記錄
(8)負責向公司監察審計部報送經濟平安風險管理明細臺帳、季度報表和評估報告。
第二道防線:風險管理委員會,具體工作職責:
(1)審議風險管理策略和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2)審議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準或判斷機制,以及重大決策的風險評估報告
(3)審議監察審計部或風險管理辦公室提交的風險管理監督評價綜合報告
(4)審議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
(5)辦理公司有關全面風險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道防線:監察審計部或風險管理辦公室,定期對各業務部門風險管理工作實施情況和風險管理措施的有效性進行協調和監督,并結合審計項目對公司風險管理進行評估,提出改進建議。具體工作職責:
(1)負責制定總體計劃和實施細則
(2)負責部署各階段具體工作任務
(3)負責指導和協調、督促和檢查各責任單位工作
(4)負責信息溝通和宣傳培訓工作
三、經濟平安風險管理工作措施與計劃安排
(一)制定實施計劃與學習宣傳(8月份)
1.制定計劃和實施方案。根據省、市公司風險管理指導意見、制訂本公司的經濟平安風險管理工作計劃,明確目標任務、職責與分工、方法與步驟,制定本單位的實施辦法,并積極實施。
2.學習宣傳與培訓。公司上下深入學習宣傳《指導意見》,解讀文件精神。公司組織對風險管理工作進行研討,開展經濟平安風險管理相關知識學習培訓,進一步樹立全員風險管理意識。
(二)各單位實施風險評估步驟和方法(8-9月份)
1.梳理業務流程
(1)確定業務管理的各項目標,詳細說明該項控制要達到的目標
(2)梳理是否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3)梳理是否有清晰的管理流程
(4)梳理是否有明確的管理標準
(5)梳理是否有對應的管理責任人
2.分析關鍵控制點
(1)找出關鍵控制點或關鍵控制環節
(2)分析每個關鍵控制點可能存在的風險點
(3)收集風險管理初始信息等基礎資料,如:制度辦法、財務報表、合同、工程項目等資料。
3.對風險點進行評估(采取定量法、定性法、定量和定性相結合3種方法)
(1)定量法:按照lec法(見附件3)或內控評價體系進行定量評估。a評估風險發生的可能性,b評估風險發生的頻率(次數),c評估風險發生的危害程度。
(2)定性法:可采用問卷調查、集體討論、專家咨詢、行 業比較、政策分析等。
(3)根據評估結果得出相應的風險提示,風險級別程度為(高風險、一般風險、有風險、暫無風險)
4.制定風險管理控制措施和責任到人
詳細描述實際采用的風險管理控制措施,詳細闡述控制部門或控制人實施控制的過程和完成時間、頻率等。
(1)確定采取的風險管理策略:是控制風險、承擔風險、需要上級協調解決的風險、其他等。
(2)將風險控制的責任分解到具體的責任人。
(3)責任人按照控制措施負責對相關的風險進行控制,負責風險防范和控制。
(4)形成風險管理模板,主要包括管理目標、業務流程、關鍵控制點、風險評估結果、控制措施、風險管理記錄臺帳。
(三)經濟平安風險管理的監督與檢查(10月份)
監察審計部定期進行經濟平安風險管理專題研究和分析,審核確認各單位自查自評結論,向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公司各單位經濟平安風險管理工作實施情況,對存在的問題以管理建議書的形式進行反饋,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經濟平安風險管理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各職能部門都要把風險管理作為重要工作,樹立“抓經營業務就要抓經濟平安”的意識,按照職責分工抓好風險管理,切實提高風險防范能力,實現風險的在控與可控。
(二)積極運用公司內部控制評價體系。各單位開展風險管理自評應積極應用省公司內部控制評價體系,將其作為開展風險管理自評的重要手段,分析潛在的風險。
(三)建立臺帳。各單位應對風險管理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建立明細臺帳(附件4),定期或不定期實施風險辨識、分析、評價,以便對新的風險和原有風險的變化重新評估,并以半年為一周期向監察審計部報送。
(四)定期報告。各單位對經濟平安風險管理的實施情況,對存在的風險,要要及時從外部、內部影響因素進行分析、總結。各單位應按以半年為一周期向監察審計部報送一次《經濟平安風險管理實施情況一覽表》(附件5)及風險管理總結報告,實現風險的日常管理。
附件:
1.供電公司經濟平安風險管理控制模板
2.經濟平安風險管理評估工作任務分解表
3.經濟平安風險管理識別與評估方法表
4.供電公司風險管理明細臺帳
5.經濟平安風險管理實施情況一覽表(半年報)
附件1:
供電公司
經濟平安風險管理控制模板
一、財務部
1、貨幣資金管理
關鍵控制點:崗位設置人員分工、資金收入、資金保管、資金支付
關鍵控制點風險識別主要內容:
(1)公司內部與貨幣資金業務相關的部門是否選派合格人員從事貨幣資金的相關業務,是否建立了崗位責任制度并明確崗位職責;
(2)不相容崗位應相互是否分離(重點是錢賬分離、審核支付記帳分離、銀行帳戶印鑒管理等)、制約和監督;
(3)供電所核算員的任免、調動是否事先征得縣公司財務部門同意,并辦理交接手續。
(4)公司內部與貨幣資金業務相關的部門是否制定嚴格的發票收據管理制度并加強對發票、收據的購買、印制、領用、保管、繳銷、作廢的管理;
(5)是否設立專人管理并登記發票、收據臺帳;
(6)供電所是否以核算員為管理發票的第一責任人管理各類發票;
(7)縣公司電費收入及其他業務收入是否及時全額入賬;
(8)縣公司營業大廳收取電費的庫存現金是否當日存入銀行電費帳戶;
(9)縣公司營業大廳編制的銀行繳款單明細是否及時與財務部出納編制的電費帳戶銀行存款日記帳相核對。
(10)縣公司及供電所庫存現金是否設定最高限額,超過限額是否及時存入銀行;
(11)財務部出納人員和供電所核算員是否每日清點庫存現金并與庫存現金日記賬余額相核對;
(12)財務部是否組織專人定期或不定期對公司本部和供電所庫存現金進行清查并填寫庫存現金盤點表及清查記錄;
(13)公司本部各生產單位自有資金是否統一納入公司財務管理,各供電所自有資金是否統一納入陽光公司財務管理并在公司財務部門和陽光公司財務部分別設置“明細帳”、“備查簿”;
(14)是否制定制度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
(15)財務專用章是否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是否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供電所帳戶預留銀行印鑒章至少兩枚,核算員是否只保管其中一枚印鑒章。
(16)是否制定了庫存現金支付的相關制度,庫存現金支付范圍是否符合規定;
(17)納人員在付款和結算辦理完畢后,是否在憑證上加蓋私章。
(18)是否制定了嚴格的支付審批程序并嚴格執行,是否根據不同崗位職務設立不同級別的審批權限;
(19)大額資金的支付及對外投資等是否經預算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審議,現金支付范圍是否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管理條例》規定。
2、固定資產管理
關鍵控制點:計價與折舊、使用及維護、資產處置
關鍵控制點風險識別主要內容:
(1)是否嚴格按照《國家電網公司固定資產目錄》所列固定資產入賬,每類固定資產賬戶應附有單獨的卡片或表單,資產使用或保管人是否同時擔任資產的記賬工作。
(2)是否按公司規定計提折舊,折舊的計提范圍、計提方法是否符合省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3)資產價值管理部門、資產實物管理部門與資產使用保管部門之間管理權責是否劃分清晰。資產增減變動是否履行必要的審批手續并及時通知財務部門變更相應卡片。
(4)維修和保養費用是否全部進入當期、或者分期攤入各期的成本費用,是否資本化。
(5)是否制定固定資產定期盤點的辦法并定期盤點。盤點結果是否進行認真分析,經過規定的批準程序后進行相應處理。
(6)是否建立固定資產保險管理工作制度、機構健全,各責任部門是否按照省公司有關規定對理賠進行處理。
(7)資產處置(包括轉讓、盤虧、毀損、報廢、無償調撥等)是否按規定權限、程序履行申請、審批、處理。資產處置是否及時準確進行帳務處理。處置殘值是否及時準確入賬。
3、成本費用管理
關鍵控制點:預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
關鍵控制點風險識別主要內容:
(1)是否由各職能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歸口管理的成本費用年度預算或提出公司年度財務預算的建議。
(2)財務部是否對各部門上報的預算數據及建議進行初審、匯總和平衡后,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公司全年的預算草案。
(3)是否由預算管理委員會召開預算會議,對預算草案進行審查并下達年度成本計劃。
(4)成本責任中心是否將成本指標分解到各職能部室和生產經營單位。
(5)各責任中心是否嚴格按照下達的成本費用計劃對歸口于本部門的費用負責安排支出,并按時與財務部核對使用及節余情況。
(6)各部門的費用發票是否按審批權限由有關領導進行審批簽字,再到財務部門報銷。
(7)費用支付和記賬是否職責分離,財務部門是否設專人對費用報銷的原始票據進行審核和復核,確保原始票據真實、合法、有效,報銷費用及時準確入賬。
(8)是否嚴格按成本開支范圍正確核算,有無弄虛作假,亂擠虛列成本費用或人為調節成本現象,成本費用的歸集與分配標準是否合理準確。
(9)各責任中心是否負責對各自控制的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分析,財務部門是否負責對公司成本的分析,是否建立成本分析報告制度。
(10)是否建立成本考核制度,成本費用實績是否納入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
4、農維費管理
關鍵控制點:農維費核算、預算管理、支出管理
關鍵控制點風險識別主要內容:
(1)農維費是否在遠光系統中單獨設立賬套核算;
(2)農維費是否編制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并經預委員會審批。年度中有變更是否履行必要的審批手續;
(3)農維費及農維費差額是否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予以扣除,農維費及農維費差額是否開具普通發票;
(4)農維費的計提和分割是否由營銷部門統一計算;
(5)農維費是否按規定的標準計提,賬務處理正確;
(6)農維費支出是否規范。
5、重大決策事項管理
關鍵控制點:籌資、投資、擔保。
關鍵控制點風險識別主要內容:
(1)發生長短期借款是否在年初應編制融資預,并經公司預委員會審批通過,
(2)長短期貸款是否根據年度預算編制月度計劃,同時經董事會審批后報省公司審批,經省公司審批后方可借款。
(3)對外投資是否納入公司預算控制,并經董事會(董事會)審議通過
(4)項目投資與股權投資是否編制效益評價報告并對投資效益進行評價
(5)對外提供擔保是否提供擔保相關資料及風險評估結果,報董事會批準后報省公司審批。
(6)是否建立擔保臺賬、建立跟蹤和監控制度
二、營銷部
1、用戶申請與電價核定
關鍵控制點:電價審批、電價執行、用戶信息分類、申請手續、用電合同、變更用電
關鍵控制點風險識別主要內容:
(1)分類電價是否物價部門規定,具體用戶的電價類別是否根據核定相關信息確定并由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
(2)單位或個人需新裝用電或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時,是否按照供電營業規則規定,事先到供電企業用電營業場所提出申請,辦理手續;
(3)用戶申請新裝或增加用電時,是否向供電企業提供用電工程項目批準的文件及有關的用電資料,包括用電地點、電力用途、用電性質、用電設備清單等,并依照供電企業規定的格式如實填寫用電申請書及辦理所需手續;
(4)營業機構受理用戶申請,組織相關人員完成現場勘察,是否就供電電源點、電壓等級、供電方式、計量裝置的配置提出書面意見,和用戶協商后,提出供電方案,由營銷部組織相關部門對供電方案進行會審;
(7)用戶確認后,是否委托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
(8)竣工驗收合格后,與客戶簽訂供用電合同,明確計量方式、用電性質、電價類別及計算方式等;
(9)用戶需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更名或過戶、分戶、并戶、銷戶、改壓、改類)時,是否事先提出申請,并攜帶有關證明文件,到供電企業用電營業場所辦理手續,變更供用電合同,確定新的電價類別;
(10)每年定期開展用電檢查和營業普查,是否到用戶處核對客戶用電設備臺帳、合同執行情況、電價執行情況、安全用電情況等。
2、用戶工程與業擴工程
關鍵控制點:工程施工、施工質量、工程驗收、表計管理、客戶檔案
關鍵控制點風險識別主要內容:
(1)是否制定用戶工程與業擴工程的內部控制制度;
(2)是否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
(3)是否由用戶委托具有施工資格單位進行工程施工;
(4)是否組織對施工圖紙進行審查;
(5)施工過程中,公司組織施工質量檢查:
(6)隱蔽工程、電源點安全可靠性、雙電源客戶的閉鎖裝置,是否按照供電方案要求施工,施工質量如何;
(7)工程竣工后,是否組織相關部門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8)用戶工程和業擴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是否由計量管理中心配置表計及客戶中心或計量管理中心裝表;
(9)電費管理中心在接到計量管理中心的裝拆單和客戶服務中心的業務單及供電合同后是否進行電費建卡或變更工作以及計算機系統的電費建卡;
(10)業務單、裝拆表單以及合同等相關客戶資料是否進行審核歸檔
3、抄表及表計校驗
關鍵控制點:抄表周期、抄表方式、信息反饋、電費復核、表計校驗管理
關鍵控制點風險識別主要內容:
(1)是否制定抄表及表計校驗業務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
(2)抄表員是否按固定日期和周期到用戶處抄表,現場應仔細核對表號、互感器倍率等相關的信息;
(3)是否對集抄、遠程抄表方式應定期核對;
(4)抄表員對抄回的信息(表碼、業務變更情況、電量突增突減情況)是否進行核對并根據異常情況(包括竊電、違章、電量驟增驟減等)如實填報內部工作傳單,相關業務部門根據內部工作傳單進行現場核實處理;
(5)抄表員核實確認抄表數據后是否及時將抄表數據上傳到營銷mis系統;
(6)電費復核人員是否對抄表數據及業務變更傳單及表計輪換、退補電量及違約用電檢查事宜進行電費計算、審核;
(7)計量中心是否對用戶用電表計進行定期校驗;
(8)用電表計定期校驗臺帳是否齊全,用戶是否簽字認可,滿意度如何。
4、收費
關鍵控制點:抄表周期、抄表方式、信息反饋、電費復核
關鍵控制點風險識別主要內容:
(1)是否制定有電費收費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
(2)電費管理中心是否與銀行進行對帳、平帳;
(3)確認后的電量,電費計算結果形成電費應收數據信息是否全部通過審核;
(4)營銷部是否定期根據銀行進帳單、繳款單統計實收電費,制定電費回收情況表并欠費賬齡分析表;
(7)營銷部是否依據欠費催繳辦法對拖欠電費的用戶進行催收,并對電費回收進行考核;
(8)計劃部根據營銷部銷售電量和調度所口子的電量計算線損,是否對異常線損波動進行分析并檢查偷漏電等異常情況。
三、生產部
關鍵控制點:工程項目立項、設計、計劃、實施、工程款項支付、驗收及竣工決算。
關鍵控制點風險識別主要內容:
1、企業是否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包括“五制”(即項目法人負責制、資本金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執行情況,重點檢查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的實施,工程管理組織形式是否科學;
2、工程項目立項是否經過充分的技術論證和財務評價,預算管理委員會是否審查,防止論證不科學而造成投資上的損失和浪費;
3、工程設計委托的單位是否具備資質,是否簽訂合同;監督工程項目是否嚴格實行計劃管理,投資計劃是否報省公司審批,年度資金預算是否落實;
4、是否對施工隊伍資質進行審查、實行招投標制、簽訂施工合同等,是否實行工程監理制,隱敝工程是否由項目負責部門(或業主)兩人以上簽字認可;
5、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備料款和工程進度款,工程質保金是否按合同留足,是否嚴格控制成本費用;財務人員是否全過程參與了工程項目各個階段;
6、工程項目是否存在以預算代決算,工程造價是否突破概預算,是否按要求由相關部門組織驗收,竣工驗收資料是否齊全,并及時辦理竣工決算手續,審計部門有否進行審計,廢舊物資是否按規定辦理退庫手續,或處理的廢舊物資收入是否入賬;
7、是否制定了本單位工程項目管理辦法和工程竣工決算報告具體實施辦法,單位對竣工工程項目是否及時編制了工程竣工決算報告,單位投資項目是否實行統計制度和月度分析制度并定期上報、竣工決算報告是否經過單位內部或中介機構的審計,單位財務、計劃、基建等相關部門在工程決算報告編制中是否履行了相應的職責,是否對重大投資項目實行后評估制度。
四、物資公司
關鍵控制點:材料物資計劃、采購、合同、驗收、入庫、領用、清查。
關鍵控制點風險識別主要內容:
1、材料物資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管理職責是否劃分清楚,不相容職務是否分離;
2、材料物資計劃管理是否科學,有否根據生產部門需求申請編制;
3、材料采購是否嚴格實行招投標管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采購權根是否劃分清楚;
4、材料入庫是否組織相關部門針對材料數量、品種、規格、質量價格進行現場驗收,款項支付是否按合同和驗收無誤后的結算單據進行;
5、材料的領用手續是否完備,倉儲人員有否不按規定的手續發料,倉儲人員有否及時根據領料單登記材料臺帳,財務部門稽核人員有否去現場進行稽核;
6、材料的倉儲管理是否科學,有無因管理責任造成材料物資霉變損失或流失;各單位對“二級庫”的管理是否有明確具體的辦法措施,職責是否明確;
7、有否定期組織清查盤點,做到帳賬相符、帳實相符,對盤盈盤虧的材料物資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并按規定權限報批;
8、單位廢舊物資處理是否有明確統一的規定;
9、廢舊物資是否單獨保管,廢舊物資的處理是否及時入賬。
10、各物資需求部門是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將物資(預算范圍內)采購申請報審批部門;
11、預算外采購是否明確專門的審批權限;
12、由招投標領導小組對標書審定后,是否對外統一;
13、非招標采購的詢價人與采購人職務是否分離;
14、是否建立供應商評價機制,對詢價結果進行書面分析,供應商的確定是否符合比質比價原則;
15、招標采購與非招標采購合同的簽訂是否經過紀檢、審計、法律、財務等部門的審核及會簽。
五、陽光公司
關鍵控制點:各鄉鎮供電所經濟平安風險管理的三大模塊(貨幣資金、營銷管理、物資管理)
關鍵控制點風險識別主要內容:
1、貨幣資金管理
(1)是否建立發票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人。
(2)收取的電費現金是否當日送存電費賬戶(含供電所所在地以外的電工收取的電費),偏遠地區且在當地未開設賬戶的是否在收費人員回到電費賬戶開設地當天將電費送存電費賬戶。
(3)核算員是否根據開具的電費發票情況登記應收電費明細賬,并根據營銷報表登記電費總賬,電費總賬和明細賬每月必須核對一致。
(4)供電所在每月月末是否將當月的零星安裝工程、對外提供勞務等零星工程收入、對外提供勞務收入上交陽光公司財務部。
(5)供電所不核算其他業務收支,但是否逐筆、序時登記其他業務收支備查薄。
(6)供電所經費是否須逐筆、序時登記現金日記賬和經費收支備查簿。
(7)供電所核算員是否每日終了要清點現金,將現金實有數與現金日記賬的當天余額相核對,保證賬款相符。
(8)供電所所有銀行賬戶是否應納入縣公司財務統一管理、核算;供電所核算員是否在每月末將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在次月5日前核對完畢并編制余額調節表。
(9)供電所是否在《鄉鎮供電所財務管理辦法》規定的范圍內使用現金,是否制定嚴格的現金支付、審批、復核的程序,是否應設定現金支付的最高限額;核算員在付款和結算辦理完畢后,是否在憑證上加蓋私章。
(10)勞務費返還、績效考核獎等自有資金的二次分配是否及時登記其他業務收支備查簿并定期與陽光公司對賬。
2、電力營銷管理
(1)具體用戶的電價類別是否根據核定相關信息確定并由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
(2)表卡上規定的基礎信息資料和設備臺帳資料、供用電合同上用戶信息是否一致。是否由專職人員到用戶現場查看,核實相關用戶信息。
(3)抄表員在初次抄表時是否復核用戶用電性質及電價類別。
(4)每年是否按規定定期開展用電檢查和營業普查,查看計量方式、用電性質、用電容量及設備、電價執行情況等。
(5)用戶變更用電時,是否及時進行現場勘察、辦理變更手續并變更供用電合同和電費卡。
(6)簽訂供用電合同的人員與審核人員職務是否分離。
(7)高壓用戶施工是否報縣公司審核,施工圖設計完成后,是否由縣公司營銷部組織勘察、設計、施工。
(8)高壓客戶工程需組織施工中間檢查,是否對用戶工程從技術和安全性等方面進行驗收,鄉鎮供電所業擴工程施工收費是否符合規定并全額上繳陽光公司,施工和驗收崗位相是否分離。
(9)裝表接電后,是否檢查計量正確性,用戶驗收確認表計輪換進行審核。
(10)是否由線損管理員對裝表單或換表單填寫的內容,如原表指數、新換或新裝表指數、換表前電量、換表后倍率確認等進行認真審核。
(11)是否制定抄表及表計校驗業務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
(12)抄表員是否按固定日期和周期到用戶處抄表,現場應仔細核對表號、互感器倍率等相關的信息;
(13)對集抄、遠程抄表方式是否定期核對;
(14)抄表員對抄回的信息(表碼、業務變更情況、電量突增突減情況)是否進行核對并根據異常情況(包括竊電、違章、電量驟增驟減等)如實填報內部工作傳單,相關業務部門根據內部工作傳單進行現場核實處理;
(15)抄表員核實確認抄表數據后是否及時將抄表數據上傳到營銷mis系統;
(16)電費復核人員是否對抄表數據及業務變更傳單及表計輪換、退補電量及違約用電檢查事宜進行電費計算、審核;
(17)計量中心是否對用戶用電表計進行定期校驗;
(18)用電表計定期校驗臺帳是否齊全,用戶是否簽字認可,滿意度如何。
(19)電費發票是否根據當月抄表員實際抄回的用電量及相應的電價開具,發票上填寫的單價、用電量和總金額應當核對一致。
(20)mis系統打印電費發票前,是否對票面進行核對。
(21)微機員與抄表員職務是否分離。
(22)收費員收取的電費是否全額上繳縣公司電費專戶,是否存在截留。23、編制欠費清單交責任電工(收費員)是否單獨保管用戶的欠費發票。電費資金的繳存、記賬,抄表和收款是否職務分離。
(23)是否根據銷售電量和供電關口電量計算線損并設專人對臺區線損進行管理。
(24)線損在每月的測算值應在一定的區間內,若差異太大,檢查是否存在設備故障或偷、漏電等異常情況并及時反映。
(25)是否存在將預收性質的電費沖抵應收,是否將回收老欠電費抵當月應收或用其他資金墊付或經費沖抵,以達到通過對工作績效考核的情況。
(26)核算員是否每月記錄電費賬,核算電費明細賬,核對各臺區電費回收情況,定期與縣公司財務部核對電費往來。
(27)是否建立上門催收、電話催收或制定其他催收制度。
(28)核銷電費是否符合規定程序,收回以前年度核銷的電費賬務處理是否正確
3、物資管理
(1)領用物資是否及時入庫,領用物資與實際入庫是否一致。
(2)驗收后是否及時進行帳薄登記,能否做到字跡工整、清晰,不涂改,日清月結,并保持帳、卡、物三相符。
(3)是否制定了倉儲保管的相關規定,是否對倉儲保管員的職責做了詳細說明。
(4)倉儲物資是否堆放合理、牢固、包裝完好,擺放整齊、通道暢通、存取方便。
(5)庫容庫貌是否干凈整齊,庫存物資是否做到“四號定位、五五碼放”。
(6)是否根據需要設置安全員崗位并制定相應的職責,消防、防盜、防潮設施配備是否齊全。
(7)是否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消防、防盜設施的檢測并進行記錄。
(8)物資保管員是否能正確報警和使用消防器材,是否制定了危險品管理制度。
(9)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按照標準規定存放,是否存在混庫現象。
(10)對生產或工程結束后退回的剩余材料是否及時辦理入庫手續,以確保其成本開支的真實性。
(11)是否進行經常性和定期性的盤點,確保在庫物資數量同計算機庫存數、帳、卡、物四相符。
(12)盤點后的盈虧是否認真進行原因分析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13)是否制定了切實可行的物資領用審批程序,并得到有效執行。
(14)特殊物資(如事故備品)是否由使用部門申請后經專門人員審批并辦理領用手續后方可領用。
(15)倉管人員發料前是否對領料單中的物品名稱、規格、數量、簽字審批手續等進行認真的校對,能否做到嚴格按單發料。
(16)發料是否堅持先進先出原則,以縮短物資在庫時間,防止物資過期變質。
(17)是否存在白條抵庫的現象?物資領用后是否能夠及時、準確的記錄領用情況?
(18)工程中以料抵工的零星廢舊物資是否在決算中重復列支拆除費用,是否按照權限處置廢舊物資。
(19)是否存在隱瞞廢舊處置收入形成帳外資產的情況。
附件2:
供電公司經濟平安風險管理評估工作任務分解表
序號
主要內容
工作內容分解
分管領導
責任人
責任部門
配合部門
時間安排
1
制定工作計劃,明確具體工作內容工作措施。
1、轉發文件,組織人員學習省公司經濟平安風險管理工作指導意見
宋亞
張軍
監察審計部
公司各單位
8月份
2、制定下發經濟平安風險管理的具體實施方案通知
宋亞
張軍
監察審計部
公司有關部門
2
根據省公司工作目標、工作范圍、工作要求、工作要點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分解風險管理模板,開展風險識別、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
1、貨幣資金風險管理控制模板
張小東
吳軍
財務部
公司各單位
8月份
2、固定資產風險管理控制模板
張小東
吳軍
財務部
公司各單位
3、成本費用風險管理控制模板
張小東
吳軍
財務部
公司有關部門
4、農維費管理控制模板
張小東
李鳳春
吳軍
盧山
財務部
陽光公司
各鄉鎮供電所
5、重大決策事項管理控制模板
張小東
吳軍
財務部
6、電力營銷管理控制模板
唐亞非
余紅
營銷部
客服中心
7、工程建設管理控制模板
梅杰
姚小平
生產部
各生產單位
8、物資管理控制模板
劉榮海
崔玉民
代建國
物資公司
9、各鄉鎮供電所風險管理控制模板
李鳳春
盧山
陽光公司
各鄉鎮供電所
3
完成風險的識別、評估等
將評估結果,明細臺帳、報表、報告報送審計部和分管領導
宋亞
張軍
監察審計部
公司各單位
9月份
4
監督與監察
監察審計部組織對各單位風險管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宋亞
張軍
監察審計部
公司各單位
10月份
附件3:
經濟平安風險識評估方法——lec法
經濟平安風險評估方法參照安全生產風險評估中的lec法,用與系統風險率有關的三種因素指標值之積來評價風險程度的一種方法,公式是:d=lec。其中:l——發生風險的可能性大小;e——風險發生的頻度;c——一旦發生風險會造成的損失后果;d——危險性。
l的取值參考
e的取值參考
分數值
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分數值
風險發生的頻繁程度
10
完全可以預料(會發生)
10
每天
6
相當可能發生
6
每周一次,或偶然
3
可能發生,但不經常
3
每月一次
1
發生的可能性小,屬于意外
2
每季度一次
0.5
很不可能發生,可以沒想到
1
每年-至兩次
c的取值參考為:
分數值
發生風險產生的后果(對企業)
發生風險產生的后果(對干部個人)
100
特別重大損失(達500萬元以上)、特別重大影響(國家)
違法犯罪,情節十分嚴重,影響特別惡劣
40
重大損失(達100萬元以上)、重大影響(省)
違規違紀,情節嚴重,影響惡劣
15
嚴重損失(達10萬元以上)、嚴重影響(市、省公司)
違規違紀,情節較重,影響較嚴重
7
較大損失(達1萬元以上)、較大影響(本單位)
違規違紀,情節一般,影響較壞
3
一般損失(達1千元以上)、一般影響(所屬二級單位)
違規違紀,情節較輕,影響較小
1
引人注目,需要補救(范圍較小)
不構成違規違紀,影響輕微
d的取值參考為:
分數值
危險程度
評估結論
>160
高度危險,要立即整改
高風險
70-160
顯著危險,需要修改
中風險
20-70
一般危險,需要注意
低風險
<20
沒有風險
暫無風險
附件4:
供電公司風險管理明細臺帳
部門(單位):
年月日
控制模板
關鍵控制點(風險點)
基礎資料來源
風險識別
風險類別
風險評估(定量)
風險評估(定性)
風險等級
風險管理措施
有無內控制度等
內控制度是否完善
執行考核是否有效
發生概率(e)
發生可能(l)
發生后果(c)
風險值(d)
問卷調查
集體討論
行業比較
政策分析
風險策略
管理工具
管理責任人員
單位負責人:
填制人:
附件5:
經濟平安風險管理實施情況一覽表(半年報)
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期實施風
險評估事項
對應
模板
主要情況描述
風險屬性
風險
處理
策略
現有風險
未來風險
高
風險
一般
風險
低
風險
暫無
風險
高
風險
一般
風險
低
風險
暫無
風險
1
2
3
4
備注:1、“對應模板”項按經濟平安風險管理規定的模板名稱填列,如基層單位有改動,則按基層單位改動后的對應模板填列。
2、“主要情況描述”內容包括:風險評估實施過程的簡單描述、存在的風險及其原因(原因應從外部、內部影響因素分析,內部因素分析應從制度的健全性和執行的有效性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3、“風險屬性”項請在對應項直接劃“√”。
4、“風險處理策略”項請按照省公司“審工作19號”文規定填列,即填列“控制、承擔、其他、需上級協調解決的風險”。
5、本表按評估的事項一事一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