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put id="zdukh"></input>
  •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1. <i id="zdukh"><bdo id="zdukh"></bdo></i>

      <wbr id="zdukh"><table id="zdukh"></table></wbr>

      1. <input id="zdukh"></input>
        <wbr id="zdukh"><ins id="zdukh"></ins></wbr>
        <sub id="zdukh"></sub>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勞動糾紛申請書范文

        勞動糾紛申請書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勞動糾紛申請書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勞動糾紛申請書

        第1篇:勞動糾紛申請書范文

        申請人:____________,女,______歲,___族,______省______市人,______民營企業經理,現住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

        請求事項:

        對于申請人與______經貿公司貨物購銷合同糾紛已向你會提起仲裁申請,并已被受理。現因申請人無法按期出庭,請求你會延期審理。

        事實和理由:……(應詳述事實與理由,此略。)為保障申請人出庭參加仲裁活動,行使權利,特向你會申請推遲本案開庭審理時間。

        此致

        ______市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省______部門出具的書面證明一份

        相關知識:仲裁的審理時限怎么規定

        國內各種仲裁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仲裁的審理時限,只對作出裁決書的期限作了規定。涉及各領域的仲裁法中沒有規定作出裁決書期限的,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或各地在制定仲裁規則中給予明確。列下分別是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勞動糾紛仲裁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結案期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2篇:勞動糾紛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即使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則。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仲裁。

        本會不受理因下列糾紛和爭議提出的仲裁申請:

        (一)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三)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第三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本會不予受理。當事人協議向本會申請仲裁的,即視為同意按照本暫行規則進行仲裁。

        第四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及其補充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本會的意思表示;

        第五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效力。

        第六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本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本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

        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應當在首次提交答辯書前提出。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本會的受理范圍。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本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人數遞交申請書副本。

        第九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裁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委托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條 本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也可以當即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本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后,認為仲裁申請書不符合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一條 本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將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本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要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本會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自受到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書面答辯。申請人未提交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自受到本會受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本會仲裁收費辦法及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

        被申請人在提出反申請的同時,應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

        當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確有困難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本會批準,可以緩交。

        當事人在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不預交仲裁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第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本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十五條 當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它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其它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本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三章 仲裁庭的組成

        第十六條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十七條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譯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席指定仲裁員。

        當事人選擇仲裁員,應當在本會提供的仲裁員名冊中選擇。

        第十八條 當事人收到受理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第十九條 仲裁庭組成后,本會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厲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的請客送禮的。

        前款(三)中“其它關系”是指:

        (一)對手承辦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

        (二)與當事人、人在同一單位工作的;

        (三)現任當事人法律顧問或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二條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本會主任決定;本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本會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本章第十七、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重新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一)因出差、出國不能承辦仲裁案件的;

        (二)因患病休息不能從事仲裁工作的;

        (三)依法應當回避的;

        (四)其它不能履行職責的情形。

        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解決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二十四條 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請客送禮,情節嚴重的,或者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本會應當將其除名。

        第四章 開庭和裁決

        第二十五條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它資料作出裁決。當事人協議不開庭,應當在首次提交答辯書期滿前提出。

        第二十六條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本會在仲裁庭開庭十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當事人;雙方當事人經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前三日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首次開庭以后的開庭日期通知,不受上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不提供證據的,仲裁庭可以根據已有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并做出裁決。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收集證據。

        第三十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三十一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須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三十二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部門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體溫。

        第三十三條 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互相質證。

        第三十四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本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三十六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它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仲裁庭不予補正時,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三十九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本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做出裁決。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緩引對方當事人或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提出過的、愿意接受過的、承認過的或否定過的任何陳述或意見,作為其答辯、反請求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做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當事人不履行先行裁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進行和仲裁庭作出最后裁決。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四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報請本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四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四十五條 裁決書經仲裁員簽名后,應當加蓋本會的印章。

        第四十六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條 對裁決書中的問題,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漏裁的,仲裁庭應當做出補充裁決。

        當事人發現裁決書中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請求仲裁庭補充裁決。

        仲裁庭作出的補正或者補充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消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本會不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消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五十條 當事人應當在仲裁裁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

        為確定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旅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五章 簡易程序

        第五十一條 凡爭議標的不大且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涉及第三人權益的仲裁案件,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由本會征得另一方面當事人同意的或本會認為可通過簡易程序仲裁的案件,適用本簡易程序。

        第五十二條 簡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

        第五十三條 本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時,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自最后一方當事人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雙方沒有就選定仲裁員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第五十四條 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的期限為七日,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也以內感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反請求提交答辯書的期限為五日。

        第五十五條 仲裁庭征得當事人同意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審理案件。可以依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及證據進行書面審理,也可以開庭審理。

        第五十六條 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應當在開庭前三日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在進行簡易程序過程中,任何一當事人未遵守本簡易程序,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五十八條 仲裁請求的變更和反請求的提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與本暫行規則第五十一條有抵觸的,是否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由本會主任決定。

        第五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仲裁的案件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書,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會主任批準,可適當延長。

        第六十條 本章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本暫行規則其它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時,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書可以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者以電報、傳真方式送達。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下,可以采用留置、公告等送達方式。

        第六十三條 直接送達的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六十四條 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間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本會或者仲裁庭決定。

        第六十六條 仲裁法施行前,當事人依法訂立的仲裁協議,選定或者依有關規定,由蘭州市范圍內原各仲裁機構仲裁但其所在地依法不能組建仲裁委員會的,可以向本會申請仲裁。

        第六十七條 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愿選擇蘭州仲裁委員會的,本會可以依法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

        第六十八條 仲裁員報酬由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員辦理仲裁案件的工作時間、難易程序、爭議大小等情況確定。

        仲裁員報酬從仲裁委員會收取的仲裁案件受理費中支付。

        第3篇:勞動糾紛申請書范文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以建立和諧勞動關系為目標,以關注民生、維護穩定為出發點,以貫徹《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為主線,切實加強基層勞動關系協調和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基礎與能力建設,建立上下聯通、齊抓共管的調解機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

        二、組織體系

        (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具體負責全區勞動關系協調、勞動爭議調處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重大勞動糾紛和勞動爭議。

        (二)各街道、鎮要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勞動保障工作的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工會、勞動保障事務所、司法所、綜治辦、婦聯等相關部門組成。調解委員會設在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所,與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所合署辦公。各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所所長任調解委員會副主任,負責日常工作。同時明確1名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員擔任調解員,具體負責勞動關系協調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三)全區各類企業都要建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25人以上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由企業代表和工會成員(或職工代表)組成,主任由工會成員或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同時明確1名調解員,具體負責勞動關系協調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對職工人數不足25人的企業,可設立行業性調解組織,具體負責勞動關系協調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各街道、鎮要按照屬地管理的要求,指導和督促轄區各類企業組建好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四)各街道、鎮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建工作,要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轄區內各類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建立工作在2012年10月底前完成,并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三、工作職責

        (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工作職責

        1、全面負責全區勞動關系協調和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督促、檢查、指導各級調解委員會的建立和運作;

        2、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對各級調解委員會工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和業務培訓;

        3、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對調解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二)街(鎮)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

        1、負責指導、督促轄區內企業調解委員會的建立工作;

        2、負責對轄區內各類用人單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指導、督促用人單位的規范用工;

        3、負責協調和調處本轄區各類用人單位勞動糾紛和勞動爭議。

        (三)企業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

        1、做好本單位規范用工行為的相關工作,努力建立和諧雙贏的勞動關系;

        2、對職工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做好勞動爭議預防工作;

        3、及時調處、化解企業勞動爭議和糾紛,把矛盾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

        四、工作規則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首先向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協調和調解,達成協議的須記錄在案并制作調解書,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向轄區街道(鎮)調解委員會申請協調和調解。自街道(鎮)調解委員會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2、申請書要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調解事項、理由和時間,口頭申請的應做好書面記錄。

        3、街道(鎮)調解委員會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必須進行調查,查閱相關材料和憑證,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要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現場調解。調解活動由調解員主持,爭議雙方當事人必須到場;必要時可邀請其他部門成員或有關單位負責人協助調解。

        第4篇:勞動糾紛申請書范文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先申請工傷認定,然后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根據鑒定等級判斷賠償數額。

        二、個人工傷認定的工傷待遇

        工傷醫療待遇: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2/3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住院期間工資問題:職工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

        三、個人工傷和公傷的區別

        工傷與公傷的區別是:

        主體及相互間關系不同。工傷發生在勞動關系中,也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公傷發生在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這種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帶有行政屬性。

        確定待遇的依據不同。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行政法規確定。公傷待遇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能否參加工傷保險待遇不同。工傷可參加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傷不可參加工傷保險,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是享受相關的公傷待遇。

        待遇支付主體不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公傷待遇由所在單位支付。

        爭議解決途徑不同。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解決。對單位公傷待遇有異議的,只能先通過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5篇:勞動糾紛申請書范文

        重慶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合法、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辦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下列爭議,不適用本辦法:

        (一)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爭議;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以及住房公積金繳納的爭議;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爭議;

        (四)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爭議;

        (五)用人單位與招用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發生的爭議;

        (六)在校學生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

        (七)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爭議;

        (八)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方與受雇人之間的爭議;

        (九)勞動者因對原國有、集體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按安置方案支付的安置補償費用發生的爭議;

        (十)城鎮退伍軍人安置爭議。

        第四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章 調解

        第一節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調解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第七條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和完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制度;

        (二)受理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及時組織調解工作;

        (三)引導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協議;

        (四)配合相關部門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對調解不成的勞動爭議,根據不同情況應當告知申請人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或者直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告知勞動者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八條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設有分支機構的用人單位,可以同時在其分支機構設立調解委員會派出機構。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接受用人單位所在區縣(自治縣)總工會(或者行業工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指導。

        第九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企業比較集中的鄉鎮、街道設立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工作經費和調解員的工作補貼,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參照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經費和調解員的工作補貼給予適當安排。

        第十條 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調解員在調解勞動爭議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對事實的陳述,依法、客觀、公正地主持調解工作,通過規勸、疏導等方式,促使勞動爭議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消除紛爭,自愿達成協議。

        調解員實行選用聘任制度,調解組織應當設立調解員名冊并公布。

        第十一條 調解組織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受理調解勞動爭議。當事人向調解組織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當事人沒有申請的,也可以主動調解,但當事人表示異議的除外。

        第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協商從調解組織調解員名冊中選擇1名調解員主持調解工作;協商不成的,由調解組織負責人指派1名或者1名以上單數調解員主持調解工作。

        第二節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

        第十三條 對尚未立案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先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簽定和解協議并履行協議內容;在5個工作日內未能達成協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終結調解,受理仲裁申請。

        第十四條 對已經立案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勞動爭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進行庭前調解: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時到庭請求解決糾紛的;

        (二)一方當事人到庭請求解決糾紛,另一方當事人在本地,可以用電話等簡便方式通知其在答辯期內到庭調解的。

        第十五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庭前調解的,應當在被申請人答辯期限內調解結案。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庭前調解的,應當將仲裁申請書內容和適用庭前調解的決定、期限告知被申請人,并通知當事人調解的時間、地點。

        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調解情況記錄在案,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并在5日內制作仲裁調解書送達當事人;逾期未能調解結案的,被申請人應當及時提交答辯書進行審理,審理期限自案件立案受理之日起計算,不再重新計算答辯期。

        第十六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庭前調解的,應當將調解情況記錄在案,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 仲裁庭調查結束后,在作出裁決前,應當組織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并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三章 仲裁

        第一節 仲裁組織和仲裁參加人

        第十八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依法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

        市、區縣(自治縣)應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市、區縣(自治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代表;

        (二)工會的代表;

        (三)企業方面的代表。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員的確認和更換,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研究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召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會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事項應當有2/3以上委員參加,并經參加委員半數以上表決同意。

        第二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建仲裁庭;

        (二)根據仲裁委員會授權對仲裁庭和仲裁員進行管理;

        (三)管理仲裁委員會的印鑒、文件、檔案、經費;

        (四)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辦理仲裁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仲裁員分為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

        專職仲裁員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從事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人員中聘任;兼職仲裁員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經濟綜合管理、法制等部門,地方總工會、行業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中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以及專家、學者、律師中聘任。

        兼職仲裁員和專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事務時享有同等權利。兼職仲裁員辦理案件應當給予適當補助。兼職仲裁員進行仲裁活動,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二十二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職工方可以由工會組織代表依法參加調解仲裁活動,或者由職工方通過推選等民主方式產生的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第二十三條 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應當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委托人解除委托,或者委托事項、權限變更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勞動爭議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的,人民法院指定的破產企業管理人在接管債務人財產后,代表破產企業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和不具備合法主體資格的用工方因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產生爭議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作為共同當事人。

        第二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字號。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當事人。

        第二節 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八條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下列勞動爭議案件:

        (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及以上(或者相當于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外商和港澳臺商投資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用人單位與取得合法就業資格的外籍及港澳臺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

        區縣(自治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勞動爭議案件。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區縣(自治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其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指定由區縣(自治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區縣(自治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其有權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認為重大、疑難或者涉及面廣需要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可以報請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第三十條 勞動者提出的勞動爭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為被申請人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第一被申請人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務派遣單位和實際用工單位為共同被申請人的,以勞務派遣單位為第一被申請人。

        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要求支付工傷待遇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由勞動者受傷時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三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發現已經受理的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受移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移送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范圍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仲裁委員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行移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仲裁委員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三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內書面提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決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異議不成立的,決定駁回。

        第三十三條 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福利待遇以及返還定金、保證金或者抵押錢物等爭議,以用人單位承諾支付或者返還期限屆滿之日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用人單位未承諾的,以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因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的,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傷待遇之日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生效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未就工傷待遇支付達成協議的,鑒定結論生效之日視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與本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在申請仲裁的法定時效期間內;

        (五)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受理范圍和管轄范圍。

        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并在仲裁申請書中載明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等內容;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注冊、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復印件,并在仲裁申請書中載明其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內容。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如實記入筆錄,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第三十五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后,對仲裁申請書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退回申請人重寫或者補正,同時告知申請人應當重寫或者補正的內容;對仲裁申請書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出具收件回執,注明收件日期、當事人基本情況及仲裁請求。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后超過5個工作日未作出是否受理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當事人的書面要求出具尚未立案的證明,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可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放棄仲裁請求,也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變更或者增加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也可以在答辯期內提起反申請。

        申請人變更或增加仲裁請求,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對方當事人享有答辯期。

        第三節 審理和裁決

        第三十七條 仲裁庭開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書記員核實當事人及其人身份和權限,宣布仲裁庭紀律;

        (二)首席仲裁員或者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在庭審中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有無回避請求;

        (三)聽取申請人對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的陳述和被申請人的答辯,主持庭審調查、質證和辯論、征詢當事人意見;

        (四)調解;

        (五)當事人最后陳述意見;

        (六)告知仲裁裁決的期限,宣布閉庭。

        第三十八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請客送禮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及鑒定人員。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前款規定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仲裁庭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第四十條 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延期舉證,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準許,可以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記入證據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有證人的標明證人姓名和住所,并在證據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提交日期。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在開庭3日前提交證據進行證據交換。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開庭前沒有組織交換證據的,當事人應當在庭審結束前完成舉證。

        第四十三條 仲裁員對其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進行調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時應當先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形成調查筆錄。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被調查人和調查人員簽名或蓋章,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調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對國家有關部門或單位保存的檔案資料進行復制、查閱、拍照、錄像的,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協助配合,并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四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委托調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就案件事實部分涉及的專業性問題進行審核。受委托的單位應當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15日內完成委托事項;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托方。

        第四十五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申請鑒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支持。鑒定費用由提出鑒定申請的一方當事人向鑒定機構預繳,由對鑒定結論承擔不利后果的一方當事人承擔;提出鑒定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未向鑒定機構預繳鑒定費的,視為放棄鑒定申請。

        當事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委托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四十六條 仲裁庭開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雙方出庭人員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和有關材料,出庭人員未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或者委托書等有關材料的,仲裁庭可以拒絕其出庭。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當事人到庭而人未能到庭的,仲裁庭繼續審理。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未能到庭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延期。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應當中止審理:

        (一)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工傷認定結論被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申請已被受理的;

        (二)勞動者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仲裁的;

        (三)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

        (六)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七)其他應當中止審理的情形。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除后,仲裁庭應當恢復審理。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應當終止審理:

        (一)勞動者死亡后無繼承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

        (二)用人單位注銷后無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裁決,當事人已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當事人書面要求出具尚未審結的證明,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二)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五)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六)根據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延期的,延期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七)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一條 對案件中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證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密。

        第五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先予執行的裁決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明案件當事人聯系電話及住所的移送執行函;

        (二)先予執行的仲裁裁決書;

        (三)仲裁裁決書的送達證明;

        (四)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的申請書。

        第五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出具相關仲裁文書。仲裁文書格式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統一制定。

        仲裁文書采用公告送達的,可以在市政府部門的公眾信息網公告,但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并同時保留相應的網頁記錄。

        第四節 監督與重審

        第五十四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1年內發現其作出的生效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裁決重新審理: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決的;

        (二)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三)裁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認定事實確有錯誤,導致處理結果錯誤的;

        (五)仲裁庭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裁決的;

        (六)仲裁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決的。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生效之日起1年內,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不合法的,可以申請重新審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撤銷調解書重新審理。

        第五十六條 仲裁裁決書或者調解書被撤銷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撤銷之日起10日內另行組成仲裁庭對案件重新審理,重新審理期限應當從撤銷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案件重新審理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審理結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批評教育無效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向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提出仲裁建議書,收到仲裁建議書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處理;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干擾調解和仲裁活動,阻礙仲裁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義務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而拒不提供的;

        (四)利用調解、仲裁活動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對調解、仲裁工作人員、調解或者仲裁參加人、證人、協助執行人打擊報復的。

        第五十八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一)違反保密義務,向當事人或外界透露案件中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證據或者仲裁庭合議情況或者裁決結果的;

        (二)仲裁期間私自會見一方當事人、人的;

        (三)代人向仲裁庭成員實施請客送禮或提供利益行為的;

        (四)接受當事人、人請客送禮或其他利益的;

        (五)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六)受到刑事處罰或嚴重行政處罰的;

        (七)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不適宜繼續擔任仲裁員的。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及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的調解員在調解勞動爭議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的,參照《重慶市人民調解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重慶市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同時廢止。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解決方式勞動爭議是社會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一類糾紛,發生勞動糾紛如何選擇解決方式呢?根據《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下列程序解決勞動爭議。

        (1)協商程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系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了解。雙方發生糾紛后最好先協商,通過自愿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于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愿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6篇:勞動糾紛申請書范文

        本欄特邀著名勞動法學專家關懷教授主持

        主持人的話

        關懷

        構建和諧社會,企業必須依法履行社會責任。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中,企業應保障職工依法享有提請勞動爭議的權利。

        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當事人因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而發生的爭議。因為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所處的地位不同,發生爭議在所難免,關鍵是要正確處理勞動爭議。《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職工申請勞動爭議應受到法律保護,不得因申請勞動爭議而遭到打擊報復;申請勞動爭議權利的實現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條件。

        本期發表的金英杰副教授的文章申明了企業應保障職工享有申請勞動爭議的權利的實現,而不得非法剝奪這一法定權利,闡釋了企業應支持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并著重說明在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企業應承擔舉證責任。我們期望企業能夠正確遵守《勞動法》的規定,切實保障職工申請勞動爭議的權利得到應有的保護。早日實現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理想。

        企業應保障職工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某食品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為減少勞動爭議處理的麻煩,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應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凡由調解解決的,視為該勞動爭議已經解決,當事人不得再就本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訟;否則,企業有權解除本合同。員工對該條款提出異議,該企業回答:勞動合同是自愿簽訂的,如果不同意該條款,可以不簽勞動合同。

        該食品公司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法律處理的權利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是勞動者有權在發生勞動爭議時,提請勞動爭議的仲裁和訴訟的權利。這一權利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神圣權利,是勞動者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力的法律武器,不容剝奪,也不能以協議形式要求勞動者放棄這一權利。

        作為企業應認識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重要性,認識“以人為本”對于企業發展的重要作用,應尊重勞動者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這既是法律對企業的強制要求,也是呼喚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建立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勞動爭議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而發生的糾紛。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在發生下列勞動爭議時,勞動者有權提起勞動爭議處理: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勞動法》規定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在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可以要求以和解方式解決。和解,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一致協議而解決勞動糾紛。和解具有自主協商、方式靈活、節約成本的優點。在和解程序中,企業應充分尊重勞動者的意愿,

        不應居高臨下,強迫勞動者接受不公平的和解協議,和解必須是雙方自愿。和解不是法律規定的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達成和解協議也不意味著勞動者必然放棄仲裁和訴訟的權利。

        在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可以要求以調解方式解決。調解,是指第三方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進行居間協調,促成雙方相互諒解、妥協,最終形成調解協議而解決勞動糾紛。我國的勞動爭議調解有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的調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的調解,人民法院主持的調解。其中,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的調解具有民間性質,因而沒有法律效力,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主持的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生效的法律文書要求強制執行。

        在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有權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是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當事人請求解決的勞動爭議,依法進行調解和作出裁決從而解決勞動糾紛。我國勞動爭議仲裁采取強制原則,即只要勞動者一方提起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必須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并遵重仲裁裁決結果。

        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案件依法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15日內提訟,另一方當事人也必須應訴。訴訟是以國家公權力解決勞動爭議的機制,具有國家強行力,因而能使勞動爭議得到最終解決。

        總之,尊重勞動者提起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是企業應盡的社會義務。

        企業應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制度

        新疆某建筑公司是一家民營建筑企業,每年都要招聘上千名員工從事建筑工作,1年發給員工的工資就高達800多萬元。由于員工大多是內地農民工,且大多是漢族,與新疆地區的語言、風俗習慣等有一定差異,所以在與企業管理層溝通時發生一些誤會,有時,也因工資、社會保險費繳納等問題發生矛盾,不僅員工權益受損,也造成企業管理困難,生產經營受損。在當地工會的指導下,該公司在企業內設立了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企業內發生的勞動爭議,接受員工的申訴和控告,將員工的意見及時地反映給企業的管理層。該調解委員會建立后,在調解勞動爭議案件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使企業的勞動糾紛及時得到化解。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的兩個重要主體,能否共生共存,和諧相處,關系到企業的發展,關系到勞動者權益的維護。企業是市場競爭的主體,追求企業效益的最大化,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處于弱勢,追求自身價值的最大化。兩個主體的不同利益追求,必然在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發生碰撞,因勞動權利義務的履行而發生爭議也是產業活動中的正常現象。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有當事人自行和解、第三方調解解決、通過仲裁解決、通過訴訟解決。而其中勞動爭議調解是解決勞動爭議的穩妥方式之一。

        與訴訟相比,調解簡便迅捷,因為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都要遵守一定的程序,要經過一定的時間,也需要當事人繳納相應的費用,而對于企業勞動爭議委員會主持進行的調解,法律要求必須在30天內結束,能夠保障便捷快速的解決。當然調解也有不

        足之處,因為糾紛的最終解決取決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合意,如果當事人不愿意調解或雙方難以達成合意,則調解會失敗。

        作為企業,應重視以調解方式解決勞動爭議,因為勞動爭議的過多、過濫,勞動爭議的久拖不決,會增加企業的勞動成本,影響勞動關系的和諧,影響企業的長遠發展。作為現代化企業應把勞動關系的和諧作為社會責任來承擔,要認識到勞動爭議的及時解決不僅關系企業自身,也關系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企業應重視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制度,應按照《勞動法》規定在企業內部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設在企業內部的基層民間調解機構,負責調解本企業內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企業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向企業調解委員會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調解,并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調解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應征求對方當事人意見,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應做好記錄,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在4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除依法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案件外,還應督促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

        在勞動爭議案件訴訟中企業應承擔舉證責任

        某技術有限公司對員工趙某作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理由是趙某在上班期間打了70多次電話,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中“上班期間多次打私人電話”的規定。趙某遂申請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在審理階段,法院要求該公司舉出趙某打了70多次電話的證據。該公司舉不出相關證據。法院遂裁決該公司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解除與趙某的勞動合同依據不足,撤銷了該公司的解除決定,恢復勞動關系,公司敗訴。

        本案涉及到勞動爭議訴訟中舉證責任分擔的問題。舉證責任是指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擔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在勞動爭議案件糾紛中,在有些情況下法律直接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即法律對舉證責任作出明確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對這一規定應做如下理解:1.上述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重大,如用人單位對其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的事實不能舉證或舉證不力,就將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某技術有限公司就是由于不能舉證而承擔不利后果的。

        2.上述舉證責任的規定,是法定舉證責任的規定,并未完全免除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在法定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事實之外,對其余的事實,仍然由當事人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承擔舉證責

        任。即便是用人單位承擔法定的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對法定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事實提出反駁,也需舉證并承擔舉證責任。

        第7篇:勞動糾紛申請書范文

        一、聯席會議制度

        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矛盾糾紛調解方案,分析當前矛盾糾紛形勢。

        二、排查制度

        堅持執行每半月排查一次社會矛盾糾紛,重要時期,實行每日排查和“零報告”制度,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突出問題,及時組織開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議,制定調處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對群眾要求調處的社會矛盾糾紛,實行統一登記受理,然后根據矛盾糾紛的性質、類別,按照“屬地管理”、“分級管理、歸口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流指派到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中心分流指派的矛盾糾紛,有關部門或單位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務和要求,強化調處責任,落實調處措施,確保調處效果,并及時反饋調處結果。

        四、移送制度和歸口管理制度

        調處服務中心對所有受理的社會矛盾糾紛,實行一個窗口對外,按照“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辦理、限期處理’’的原則,視情況分流或直接組織調處:

        1、涉及優撫安置、社會救濟、殯葬管理等矛盾糾紛,由民政辦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2、涉及保險、勞動爭議、工傷等矛盾糾紛,由勞動保障所會同黨政辦、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3、農村經濟政策、經營和財務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農經站會同國土資源所、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4、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劃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土地有償轉讓,農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濫占濫用耕地等矛盾糾紛,由國土資源所、司法所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5、城鄉建設規劃、城鎮管理以及拆遷補償和安置等矛盾糾紛,由城鎮建設辦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6、消費者權益,商品質量糾紛,經濟合同糾紛,市場監督和管理等矛盾糾紛,由經濟管理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調處。

        7、計劃生育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計生辦和有關部門、相關村負責調處。

        8、涉及企業產權改制、安全生產等矛盾糾紛,由派出所和有關部門、相關村負責調查。涉及上訪的矛盾糾紛,由辦牽頭、有關部門負責調處。

        9、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糾紛,由綜治辦會同派出所、司法所、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10、其他民事矛盾糾紛由司法所和村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站調處。

        11、上述單位對所屬矛盾糾紛必須進行面對面的調解工作,確實調處不了的,由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抽調人員協調調處。

        12、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由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直接調處。

        五、聯動聯調制度

        1、涉及到多個部門或跨村的矛盾糾紛,由調處服務中心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聯合調處,相關單位應按照中心要求,抽調人員按時參加聯合調處工作。

        2、對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糾紛,相關單位及時指派領導和具體負責人按時間要求進行調處,不得拒絕推諉。

        3、矛盾糾紛調處實行領導包案負責制,各級領導對中心指派負責的矛盾糾紛應當負責指導、督促或親自參加調處工作。

        4、中心調處矛盾糾紛時需要有關部門配合支持的,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不得拒絕。

        5、矛盾糾紛確因部門決策不當或行政行為不當引起的,相 關部門要立即糾正,防止矛盾糾紛激化。

        6、中心實行矛盾糾紛調結報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糾紛,由鄉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協調,集中力量進行調處。從而形成分工負責與聯合調處相結合、屬地管理和集中調處相結合的“大調解”格局,做到信息聯通、力量聯動、糾紛聯排、矛盾聯調。

        六、督查回訪制度

        1、定期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工作。

        2、對分流指派給有關單位的矛盾糾紛進行跟蹤了解,提出調處意見。

        3、走訪當事人,了解調解協議履行情況,聽取群眾對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4、對未調結的矛盾糾紛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以上的繼續調處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報有關單位對中心分流指派案件的調處情況。

        七、檔案管理制度

        1、中心工作檔案包括:(1)調處網絡組成人員名冊;(2)會議記錄、培訓記錄、業務學習記錄;(3)矛盾糾紛受理、分流、調處情況登記薄;(4)矛盾糾紛調解卷宗;(5)中心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兩次以上矛盾形勢分析報告;(6)矛盾糾紛集中排查調處相關材料;(7)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

        2、中心直接調處的矛盾糾紛調處結束后,應及時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包括以下內容:(1)卷宗封面;(2)卷宗目錄;(3)調解申請書;(4)調查筆錄;(5)證據材料;(6)調解筆錄;(7)調解協議書;(8)回訪記錄;(9)附卷材料。

        3、中心調解的簡易矛盾糾紛,未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的,應填寫《矛盾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統一歸檔。

        4、中心應當根據要求及時認真填寫月報表、半年報表和全年報表,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縣綜治辦。各類統計報表應按時間、年限分類裝訂成冊,建立統計檔案,妥善保管備查。

        5、矛盾糾紛調處材料應在調處結束后一周內整理歸檔。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

        八、培訓制度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負責對本轄區調解人員進行培訓。使廣大的調解人員明確職責,掌握與調解工作相關的法律知識,調解的方法與技巧。按照“為人正派,辦事公道,有群眾威信,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選配好調解人員。中心工作人員要實行公開上崗制度。

        九、考核制度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建設情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服務中心根據實際制定對成員單位及工作人員的考核辦法,對調處工作成績突出的先進單位、先進個人予以表彰,對因調處工作不力導致矛盾糾紛上交或激化的單位嚴格按照綜治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要求,進行處理。

        第8篇:勞動糾紛申請書范文

        官司贏了,她被“律師”告了

        張女士原在嘉定區的一家機械公司任副總經理。2010年2月的一天,張女士突然接到公司通知,限她三天內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張女士一下子就蒙了,她認為自己從2009年初到這家公司上班開始,一直勤勤懇懇地努力工作,從未想過有朝一日會被公司突然解雇。張女士心想,我好歹也是公司的副總,不能這么不明不白的離職。想到這,張女士找到公司人事部門,質問為什么要她離職。但出乎意料,人事部門不僅對張女士的質問不理不睬,還告訴張女士若不辦理離職手續,將停發1月份工資。張女士一下子蒙了,她斷不敢相信公司會這樣的無情,她還是堅持到公司上班,拒絕辦理離職手續。但直到2月底,公司也未向張女士支付1月份工資,更別提2月份的工資了。張女士雖然覺得不甘心,可也覺得整天這樣強打著精神厚著臉皮去上班,確實沒有意思。張女士心想,算了,我也不再耗下去了,公司不仁,我也不義。讓我走可以,但賠償金可一分錢也不能虧欠我。可是,公司根本就不愿意和張女士談論賠償金的事情。公司認為,張女士在接到通知后拒絕離職,公司不應該支付任何賠償。

        公司的這種態度,無疑又給張女士當頭棒喝,張女士鐵了心要向公司討一個說法。很快,張女士的一位朋友就向其介紹了一位專門打勞動爭議官司的“林律師”。聽朋友介紹,這位“林律師”神通廣大,經他手打的勞動官司無一不勝訴,而且都能拿到高額賠償金。于是,張女士馬上請朋友作陪約見林律師。

        這位林律師也果然沒讓張女士失望,不僅儀表堂堂,而且說起曾經過的官司也是滔滔不絕。張女士把自己的遭遇向林律師一說,林律師馬上表態,稱這樣的官司自己過很多起,從來沒有失過手。林律師還說,張女士是公司的副總,薪水肯定不少,賠償金是和薪水掛鉤的。林律師同時暗示,張女士如果請他案件,他肯定會讓張女士多拿到一些賠償金。聽聞這些,張女士心動了。但轉念一想,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想到這,張女士就試探了問林律師,律師費要按照什么方式收取,怎么付。聽聞此言,林律師爽快地說,律師費就等到官司打贏了,張女士拿到錢了再付。如果張女士的官司輸了,拿不到賠償金,他的律師費也不要了。不過,林律師又說了,如果張女士的官司打贏了,拿到了賠償金,他要按照賠償金的15%收取訴訟費。張女士本來挺高興,但聽聞如果官司贏了,林律師要按15%收律師費,又有一些猶豫。張女士的朋友看穿了張女士的心思,就在一旁旁敲側擊地說,林律師的關系網很大、很密,請他打官司,肯定會多拿一些賠償金的。

        張女士心想,打官司能找個神通廣大,可以信任的人確實不容易,干脆就請林律師幫忙好了。最終,張女士和林律師簽訂了一份《委托協議書》,正式委托林律師作為其與機械公司勞動糾紛一案的人。協議約定,張女士特別授權林律師處理其與機械公司的勞動爭議糾紛。協議同時約定,張女士應當按照最終賠償金總額的15%支付林律師服務費。簽約后,林律師向張女士信誓旦旦地表示,他會盡心盡力地幫助張女士打贏這場官司,拿到巨額賠償金的。

        第9篇:勞動糾紛申請書范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3號自2003年9月5日生效施行。司法解釋公布后,本人在部分部門、法律網站上發表了《關于[法釋(2003)]13號司法解釋的思考》專著后,不少咨詢者通過電話、郵件、論壇發貼的等方式,對該司法解釋的執行以及有關問題向本人提出了諸多問題,現將這些問題分類歸納,并將本人的多次解答、回復整理分次列出如下,以提供訪問者、咨詢者參考:

        17、關于現行人事爭議仲裁管理規定中有關復議的規定:

        由于目前人事爭議仲裁存在的種種因素與現狀,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公布前進行的仲裁案例中,當事人(申訴人)對仲裁及仲裁中出現的裁決實體問題時及執行程序時的問題持有異議,便依據相關規定提出了復議申請,那么那些問題可以提出復議呢?

        (1)、根據人事部·人發[1997]71號·[關于印發《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1997-08-08】

        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裁決的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

        (一)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違反法定程序的。

        (二)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三)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四)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受賄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仲裁委員會經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另行組成仲裁庭處理。

        復議期間,不影響裁決的執行。

        注:1、《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目前是否還有效?是否適應當前的仲裁,不得而知。

        2、不少地區省市人事爭議仲裁規定均采納了此條規定(如四川、江蘇、西藏、北京*)。

        (2)、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0號·四川省人事爭議處理辦法【2001-05-14】

        四川省人事爭議處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決定受理的,應當在7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0內向作出決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注:此條江蘇、北京、西藏的規定中均沒有。

        18、關于上述兩種仲裁程序中“復議”的性質:

        上述兩種復議,從性質上講,屬于人事仲裁中的程序糾錯程序。從法律上講它不具有法律特征,因此不能由此起動任何法律程序。

        從仲裁程序角度講,前者實質上是對裁決違法的糾錯,后者主要是對程序上的糾錯。

        19、能否對仲裁中的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這個問題,上面實質已涉及了。由于仲裁委不是政府行政機關,它做出的任何決定、裁決、通知均不具有行政性,因此不能對人事仲裁程序中的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由于條文中使用了“復議”一詞,在法律程序中,一般只有行政方面才有的復議,因此,人們必然就會想到行政訴訟。從這個角度上講,“復議”一詞使用十分欠妥。《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辦法》第25條沒有使用“復議”,而使用了“復審”就解決了此問題。這點足以證明北京的立法者的高明與遠見卓識。

        20、目前人事爭議仲裁規定在“制度”方面是否對存在嚴重法律缺陷:

        回答是肯定的。本人認為,目前人事爭議仲裁規定至少有三個方面存在明顯的致命傷:

        (1)、沒有法律依據,且與我國現行仲裁法律制度不吻合。在最高人民法院下達司法解釋后,仍未見修改或修正。

        (2)、不屬于國家立法范疇,而是條塊利益、部門爭奪權利的一種突出表現,這一點是致命。目前人事爭議仲裁出現的種種“劣跡”是我國行政部門自行不依法而“立法”的必然惡果。

        (3)、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設各級人事行政機關,從部門規章“立法”上講根本沒有任何公平性與民主性。

        我國目前的人事爭議仲裁規定公布后,就連各類事業單位的領導都認為“非常糟糕”,“根本沒有公正與科學性”。

        21、目前人事爭議仲裁與當前國家推行的人事制度改革之間的關系:

        (1)、按理說,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規范行文件與政策文件均應為調整社會關系,重大舉措、重大改革服務,以法律的形式確認與保護、促進社會的發展,即我們常說的“保駕護航”。要做到這點,立法要具有廣泛性、科學性、民主性的同時,還要充分體現與貫徹落實黨的“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與政策。而目前的人事爭議仲裁規定完全背離這一宗旨,它唯一體現了條塊部門的強烈權利欲望。

        (2)、這樣的仲裁規定,非旦沒有促進人事制度改革的可能,而顯現出的是對人事爭議當事人的傷害。沒有法律依據,沒有公正性,必然形成對人事爭議當事人的傷害,進而是逆人事制度改革而動。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在司法解釋頒布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的領導或專家都會對其作說明,或者新聞媒界會關注與采訪,而本次司法解釋卻悄然無息,可見存在著一些

        22、目前人事爭議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的比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公布之前,人事爭議仲裁實質上是人事部門內部人事部門處理人事爭議糾紛的一種內部機制,大致相似于各行業內調解委員會這類閑置機構。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公布后,其性質被動的發生突變。司法解釋的公布,無疑使原本沒有任何法律特征的人事爭議仲裁提升到了具有法律特征的地位,從司法解釋的“立法”精神看,最高人民法院是希望采取與勞動爭議仲裁同樣的程序模式、法律架構來處理人事爭議仲裁糾紛。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或說立法層的愿望是否能實現呢?理論上講,我們不應有所懷疑,但由于人事爭議仲裁規定本身不具有法律特征,其制度的設立本身就沒有打算與法律接軌,而現在靠司法解釋來提升,提不起來的結局在所難免。

        其次,人事行政部門仍是人事權利部門,在國家機構、對事業單位之間仍保護高度的、絕對的權利與直接利害關系。勞動爭議仲裁雖設在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廳)內,但勞動行政部門與企業之間沒有利害關系,企業用工不需要勞動局批指標,發工資不批額度,因此這種行政機關與企業之間(被行政主體)不存在絕對、直接的利害關系,相反勞動行政部門的職能已突出表現為依法指導、監督、保證企業執行勞動法,因而其作為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勞動爭議當事人各方,它是處在中立的位置上,也能較好的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目前人事爭議仲裁不可能做到這點。

        參見:[法釋(2003)]13號]司法解釋有關具體問題的思考(一)之10、什么是勞動爭議處理模式:

        23、在處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訴訟中適用《勞動法》是否適當,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之所以提出這樣的問題,在行政決策層面上總是認為,“勞動者”是指工人,《勞動法》只是適用于解決工人與企業之間糾紛的,它不能適用于干部、國家機關與事業單位、以及工作人員。就其根本產生這樣的觀點的原因有三:(1)、國家近年推行公務員制度,在公務員的定位宣傳上沒有把握好,不但事業單位“套用”了公務員制度,就連黨群機關工作人員也納入了“公務員體制”。(2)、工人靠干活掙錢,病事假均沒有收入,而公務員吃財政“皇糧”,事業單位全額或部分財政撥款,病事假不扣工資。(3)、在行政機構設置上,勞動部(廳、局)管工人、人事部(廳、局)管干部。因此他們認為在處理人事爭議糾紛中只能適用國家政策規定,而不能適用《勞動法》

        這種觀點是十分錯誤的。首先,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勞動者中分離,使其成為“獨立”于我國社會主義勞動者之外的特殊群體。應當準確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任何時候都是我國勞動者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都是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其次,根據《勞動法》的上述規定,就是處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訴訟中適用《勞動法》的法律依據。加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處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訴訟中適用《勞動法》已是必然。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公布后,仍有國家機關制定的聘用合同規定仍未適用《勞動法》。如2003年9月22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環發[2003]154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直屬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暫行辦法》第一條制訂依據是:“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2002]35號)”; 第四十五條人事爭議的調解和仲裁的依據是:“按照人事部《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人發[1997]71號)辦理”。聘用與調解、仲裁均不依據《勞動法》。

        這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透出兩點值得注意的情況:(1)、各級人事部門仍持原觀點進行人事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沒有以依法辦事的原則作指導;(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缺少銜接性,很可能受到人事行政部門的“拒絕”。

        24、《勞動合同》與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存在什么樣的差別:

        從實質上講,兩者沒有什么差別,僅是名稱有所區別罷了。透過各地人事聘用規定,都充分體現了一點,它們的條款、架構很多地方來源于《勞動合同》。在聘用與辭退、合同的簽訂與解除、違約責任與經濟補償、爭議解決的基本原理與程序(加上司法解釋)方面是完全一樣的,沒有任何區別。

        只是人事部門不承認罷了。

        25、《聘用合同》文本在適用《勞動法》方面應做那些補充條款: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參考補充條款:

        一、聘用合同的法律適用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1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本合同的簽訂、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合同爭議糾紛解決中凡各級政府現行規章、規范性文件、政策文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不符合的或沖突的一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配套法規、規范性文件、政策文件。

        3、國家若對《聘用合同》法律適用頒布新法律的,適用新法律。

        26、《聘用合同》條款在人事爭議仲裁適用《勞動法》方面應做那些補充條款: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參考補充條款:

        《聘用合同》的糾紛處理: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下列情形的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_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依據法律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

        院法釋[2003]13號的規定,乙方(注:如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職員、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教師等)與甲方之間因錄用、調動、工資、辭職、辭退等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人事爭議;

        (2)、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人事爭議仲裁的其他爭議。

        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依據《勞動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13號的相關規定,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7、人事爭議仲裁裁決、人民法院判決是否能得以執行: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對于2003年9月5日司法解釋生效后,人事仲裁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調解書,當事人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身不存在問題。而對于當前正進行的人事制度改革來講,恐怕會出現很多出乎人們預料的問題,裁決下來但根本無法執行,又如何處理呢?。

        【案例1 一個事業單位】一科研事業單位在當前進行改制,對部份職工做“辭退處理”(相當于國營企業的“買斷工齡”),但該單位卻沒有任何補償。在改制過程中,政策上不允許利用“改制”辭退員工,應當說,要么發給補償,要么留在新單位中作為股東。因此,這些被辭退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只好申請到當地人事爭議仲裁委,但當地仲裁委卻維持了單位的辭退決定。現申訴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假設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仲裁裁決,判決事業單位向工作人員支付補償,判決生效。此時如果該單位沒有支付能力,法院又如何執行呢?

        對于改制事業單位講,必須在政策上、與財務上解決支付工作員補償金的資金問題,這是改制的基礎與前提條件。如果改制事業單位不能支付辭退員工的補償金,就應當改制單位的主管行政機關或該級財政支付。否則人民法院的判決就是一紙空文。

        【案例2 行業】在當前事業單位人事改革中,不少決策層準備將事業單位全部改制民營,由于事業單位目前尚未參加養老保險,民營后單位與員工均要參加社保養老,那么對于改制前的未參加社保問題如何解決。而社保局為支持該行業改革,同意每人繳納10年的養老費即視為改革以前全部繳納,每個員工需要補交社保養老費按最低繳費標準工資(即上年統籌地區職工年均工資的60%)計算,即為12415元。假設該行業有事業編制職工10萬,共計補交:124,150萬元,即需要補交12億多社保養老費,如此巨資從何而來。

        歷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年工資

        年度

        年平均

        月平均

        繳費工資60%

        月繳費28.6%

        年繳費28.6%

        備注

        1990

        2205

        184

        --

        --

        --

        1991

        2428

        202

        --

        --

        --

        1992

        2837

        236

        --

        --

        --

        1993

        3222

        269

        161

        46

        553

        1994

        4860

        405

        243

        70

        834

        1995

        5638

        470

        282

        81

        968

        1996

        6233

        519

        311

        89

        1067

        1997

        6938

        578

        347

        99

        1191

        1998

        7420

        618

        371

        106

        1273

        1999

        8084

        674

        404

        116

        1387

        2000

        8925

        744

        446

        128

        1531

        2001

        10041

        837

        502

        144

        1723

        2002

        11005

        917

        550

        157

        1888

        2003

        --

        --

        --

        --

        --

        十年合計

        --

        --

        --

        --

        12415

        假設事業單位與財政不支付,員工勢必會提起訴訟,申請執行,此時法院又如何執行。

        由此可見,對于人事制度改革所帶來的若干涉及事業單位員工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非常多,對于這些問題中涉及財政資金的問題執行難度實在太大。

        28、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設在人事廳(局)是否合適:

        无码人妻一二三区久久免费_亚洲一区二区国产?变态?另类_国产精品一区免视频播放_日韩乱码人妻无码中文视频
      2. <input id="zdukh"></input>
      3.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1. <i id="zdukh"><bdo id="zdukh"></bdo></i>

          <wbr id="zdukh"><table id="zdukh"></table></wbr>

          1. <input id="zdukh"></input>
            <wbr id="zdukh"><ins id="zdukh"></ins></wbr>
            <sub id="zdukh"></sub>
            日本另类αv欧美另类aⅴ | 日本免费香蕉大道 | 日韩区欧美区中文字幕 | 午夜免费啪在线观看视频 | 日本精品久久久久中文字幕1 | 日本歪歪大片在线观看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