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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時政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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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時政論文

        第1篇:政治時政論文范文

        新時期教育的最終目的是學生綜合素質的培養,知識、道德的全面發展才能順應社會潮流,新課改要求學生是課堂教學的中心,這也是現今高中政治教師探尋教學方式的主要原因,傳統的課堂教學,教師占據主體地位,造成學生被動聽講,被動學習,長此以往,無法保證學習主動性和積極性,造成學習中產生很多困難。用已有知識去解決未知問題,是誘導學生學習新知識的橋梁,而時事政治是這座橋梁的奠基石。例如,在進行“價格”這一章的講解時,可以先給學生介紹一些市場水果上漲的現狀,通過學生自主思考分析,得到水果價格為何上漲的原因,然后教師可以讓學生分組討論,驗證自己的觀點是否和大多數人的觀點相符,通過時事政治引導,將學生在教學中的主體地位充分顯現出來。

        二、結合時事政治教學的主要策略

        高中課程較多,學生的學習任務繁重,還要承受高考帶來的壓力,所以,高中階段的學生基本沒有時間和精力去關注時事政治,他們對社會環境知之甚少,雖然政治課能夠給他們帶來一定的新鮮感,但是現今的政治教學也基本上是理論知識教學,變得越發枯燥無味,教師只會講解教材上的知識,對學生很難產生吸引力。在高中政治課上結合時事政治進行教學的策略主要有以下幾點:

        1.課堂穿插教學。社會上的時事熱點思想性比較鮮明,時代感強烈。雖然教材中的知識較為穩定,但是教材內容不可能跟隨現今社會形勢及時更新,在教學中,用時事政治代替教材中滯后枯燥的內容,能夠讓課堂氛圍更加活潑有趣,增加政治課的新鮮感。由于學生對時事政治了解并不多,所以教師的引導教學比較重要,合理的運用時事政治內容是很重要的一點,教師應該確保時事政治內容和教材關聯緊密,這樣學生才能夠通過時事政治,對教材知識有更加充分和深入的了解。所以說,教師利用時事政治最關鍵的一點,就是找好和教材知識的結合點。

        2.時事導入教學。偉大的物理學家愛因斯坦曾經說過:興趣是最好的老師,可見提高學生對政治課的興趣至關重要。教師可以利用時事政治,創建情境課堂,對學生良好的引導是保證學生學習效果的重要因素。時事政治情境課堂能夠讓學生快速深入教學,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有了學習興趣才能有學習主動性。在課堂教學開始前,教師應該仔細研究本堂課的教學重點和教學目標,選擇合適的時事政治熱點作為課堂教學的引入點,創建情境課堂,通過學生感興趣的內容,保證學生全身心地投入學習。

        三、應該注意的若干問題

        雖然時事政治教學效果較好,但是課堂教學的重頭戲仍然是教師的講解,在教學中,教師應該注意幾個問題,即首先是保證時事熱點的針對性,社會瞬息萬變,每時每刻都有重大事件發生,時事熱點層面、內涵比較豐富,教師應該針對教學內容,有選擇性的進行時事政治講解,也就是保證時事政治的“針對性”,這樣實際上是輔助課堂教學,讓課堂教學效果事半功倍。例如,在講解“環境保護的意義”這一章時,可以向學生介紹最近的熱點問題“霧霾”,讓學生了解破壞環境帶來的危害,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所以,時事政治選擇貴在精而不在多,結合教學內容針對性的進行時事熱點講解,幫助學生更好的理解教材內容。其次,是保證時事政治的新穎、現實,顧名思義,時事政治要求的是新穎、符合當下,在選擇時事政治內容時,應該盡量從空間和時間兩個方面,貼合學生的學習和現實生活。時事政治內容應該能夠“以小見大”,通過發生在身邊的事件,逐漸向國內和國外拓展。選擇貼近學生生活的材料,能夠激發學生熱情,讓課堂教學效率更高。

        四、結束語

        第2篇:政治時政論文范文

        在對中職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過程中,注重個人發展,對于缺乏自信的中職學生來說,進行主體意識教育。積極地鼓勵學生的個人發展,喚醒學生的內在。所以中職學校的政治教育上,進行授課的過程中應當尊重每一位學生,從賞識的角度出發,針對學生的不同差異,積極進行鼓勵與引導,強化學生的個體,對學生其他方面的能力進行深入挖掘,尊重學生的生活方式,從學生的角度出發理解學生。

        二、積極鼓勵學生向多元化方向發展

        隨著中職生對價值觀的多元化方向發展,在言行與對事物的評判上有了自己獨到的見解,這就與教師的思想產生了不一樣的判斷,是教師在思想理論上過于傳統,還是學生對事物的判斷過于片面,如何辯證的判斷兩種情況,就需要教師從多方面的角度出發,綜合考慮,不能僅靠自己的主觀意識直接否定。現如今,在市場經濟的不斷快速的發展下,單純依靠對與錯已經是能評判事物的標準了。所以這就要求中職學校的思想政治教師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積極接受新事物的出現,對自身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改正,深入探究,不斷地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完善自己的文化修養。

        三、根據每個人的差異,采用區別對待的方式進行教育

        在中職學校的政治教學過程中,采取賞識教育要根據每個學生的不同,允許存在不同的見解。正處在中職教育過程中的學生,對人生觀與價值觀都有著不同的認識,在興趣愛好與個人能力上都存在著差異,如果還是沿用統一的賞識教育,就會起到相反的作用,所以在實際上課過程中,要求教師要主動的了解每一位學生,根據學生的主觀意識與思想道德觀念,區別對待,積極采用賞識教育,注意對度的掌握,因人而異。

        四、深入挖掘學生的潛能并激發學生的潛能

        從教育的角度來說,賞識教育就是對學生進行表揚與贊賞。賞識被分為兩種,一種是對已經發生的事物提出贊揚,這種贊揚是對學生的肯定。另一種是對沒有發生的事物先提出贊揚,這種贊揚是對學生的鼓勵。在實際過程中,通過對學生進行全面的分析,從學生感興趣的方面入手,挖掘學生的潛能,并激發學生的潛力,最終實現學生成才目的。在進行教學過程中,借助成功的理論基礎,把對學生進行的賞識教育看作為對學生的激勵教育,向學生介紹他們自身與達到目標之間的差距。教會學生承擔責任,激發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積極性,在不斷的展示自己的過程中,接近目標,最終實現目標。

        五、致力于學生的內心世界,引導學生積極思考

        在對中職生進行政治教育的過程中,要堅信沒有教不好的學生,只有不會教的老師。始終確信每一個學生都擁有潛在的能力,都是極具創造力的學生。在發現學生的潛能后,積極鼓勵學生,贊賞學生的個人興趣,鼓勵學生發揮自己的特長、鼓勵學生在面對教材中的誤區進行大膽的質疑,制定目標,不斷的進行自我超越。且在中職教師對學生進行中職教育的同時,探索學生的內心,在學生面對問題時及時進行引導,把對學生的賞識教育看做對學生的激勵教育。

        六、提升中職學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師的綜合素質與人格魅力

        一個具有人格魅力的教師,對中職生的影響也是十分重要的,它是在人與人的實際交往過程中所逐漸建立起來的,它對于學生有著號召力與吸引學生的能力。在對學生進行賞識或者評判時把握好尺寸,依然可以讓學生在接受批評的過程中的自信心不受到任何的損傷,在與學生進行交流的過程中對學生達到思想政治教育。在不斷地對學生進行培養的過程中,身為中職學校的思想政治教師也要不斷的提升自己的專業水準以及自己的文化素養,要通過在于學生交流的過程中達到相互信任,不斷地提升自己的教學水平,在學生心中建立起威信,且身為中職學校的思想政治教師,還應當要掌握心理學、社會學等方面的知識,讓自己始終高于學生,在學生提出問題時,教師要能夠及時的解答出學生疑惑,讓學生對教師產生崇拜的思想,吸引學生,感召學生。

        七、改變傳統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加師生合作

        第3篇:政治時政論文范文

        關鍵詞:行政訴訟舉證時限立法缺陷立法建議

        OnthePerfectionofInstitutionof

        TimeLimitforProvidingEvidenceinChineseAdministrativeProcedure

        Abstract:InstitutionoftimelimitforprovidingevidenceisapeculiaroneofadministrativeprocedurelawinChinanow.But,asthelegislativedefectsofinstitutionoftimelimitforproducingevidence,bothacademiccirclesandjudicialworldholdtheviewpointthatthetimelimitforproducingevidenceofthedefendantisnotin10daysfromwhichthedefendantreceivescopyofbillofcomplaint,butbeforetheclosureofcourttrialoffirstinstance.Theessay,basedontheanalysisofthelegislativedefectsofinstitutionoftimelimitforproducingevidenceofadministrativeprocedureinChina,putsforwardsomelegislativerecommendationstoperfectit.

        Keywords:administrativeprocedure;timelimitforprovidingevidence;legislativedefects;legislativerecommendations

        舉證時限制度,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證明其主張的相應證據,逾期不舉證則承擔證據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項訴訟期間制度。舉證時限制度作為舉證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減少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益,實現程序公正具有重要的司法意義。

        一、我國行政訴訟舉證時限制度的立法及其缺陷

        舉證時限制度是目前我國行政訴訟法特有的制度,我國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并沒有真正建立舉證時限制度。[1]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在整個訴訟過程均可以舉證,并且檢察機關如果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提出建議,經人民法院許可后進行補充偵查;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可以隨時地、不斷地收集和提供新證據,且不受審級的限制。[2]與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不同,我國行政訴訟法對被告的舉證時限作了嚴格的限制性規定,即行政訴訟法第43條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边@里的“有關材料”就是行政訴訟法第32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也就是說,行政訴訟被告的舉證時間應限定在庭審前被告收到狀副本的10日內,否則,被告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行政訴訟法確立的被告舉證時限制度,既是對行政行為“先取證、后裁決”的必然要求,也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形式。

        但是,由于我國行政訴訟立法的缺陷,學術界和司法界普遍認為被告的舉證時限制度不是由行政訴訟法確立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第30條確定的。[3]由此,行政訴訟中被告的舉證時限便不是被告在庭審前收到狀副本之日起的10日內,而是《意見》所規定的第一審庭審結束前。把行政訴訟法確立的被告舉證時限延長到一審庭審結束前,允許被告在一審期間的任何時間都可以提供證據,實際上是降低了對被告的要求,為被告對原告搞突然襲擊創造了條件,這樣對原告是不公平的;同時也不利于法官掌握庭審進程,不利于訴訟效益的提高和程序公正的實現。[4]具體說來,我國行政訴訟被告的舉證時限制度的立法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受民事訴訟舉證制度立法的影響,我國行政訴訟法關于舉證時限制度的規定不明確、不具體,容易使人產生歧義。眾所周知,我國行政訴訟法脫胎于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模式與法律條文的具體表述深深影響著行政訴訟法,這表現在舉證制度的規定方面更是如此。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倍姓V訟法第4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弊屑毞治觯诵姓V訟法規定了“應當”一詞,兩者的文字表述模式基本上如出一轍。雖然行政訴訟法第43條規定了“應當”一詞,但“應當”的含義是什么,被告如果違反這一條規定將承擔何種法律后果,即如果被告在收到狀副本的10日內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和答辯狀,將承擔何種法律后果,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只是同民事訴訟法一樣規定“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边@樣,行政訴訟法一方面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舉證,另一方面又規定被告若不舉證,“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這就產生一個問題:如果行政訴訟中被告在舉證時限內不舉證,法院將如何繼續審理,是不是意味著行政訴訟中的被告也可以像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一樣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隨時可以舉證呢?因此,我國行政訴訟舉證時限制度的立法規定的不明確、不具體,引起人們對舉證時限制度的不同理解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行政訴訟法法律條文的矛盾性,容易使人們對舉證時限制度產生不同理解。行政訴訟法第33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痹谶@一規定中,有兩處表述值得推敲。首先是“在訴訟過程中”,這是不是意味著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后到相對人之前這段時間里被告可以繼續取證,如果在這段時間可以取證,是否違反行政行為“先取證、后裁決”的程序要求,回答當然是肯定的。其次是關于“自行”的理解。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自行”一詞含義有二:“自己”與“自動”,若把“自行”放在法律條文中,我們可以作如下兩種理解:[5]一是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己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言外之意是,若案件有不清楚的地方需要查證,只能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被告在任何情況下都喪失了繼續取證的權利。若作此種理解,“自行”一詞的存在便沒有必要。二是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自動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言外之意是,若經人民法院允許,被告就有權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實踐中持第二種觀點的人大有人在。[6]但筆者認為,此種理解雖不違背“自行”的字面含義,但卻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的立法本意。并且,若作此種理解,必然同行政訴訟法第43條的規定相沖突。一方面,在人民法院許可的情況下,被告能夠獲得在訴訟中繼續取證的權利,而能夠繼續取證也就意味著可以繼續向人民法院舉證,因為“取證是舉證的前提,舉證是取證的目的所在”;[7]另一方面又把被告的舉證時限確定在收到狀副本之日起的10日內,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不能繼續舉證。這種法律條文之間的矛盾性,容易使人們對行政訴訟被告的舉證時限存在不同的理解。

        3.不適當的司法解釋是造成我國行政訴訟被告舉證時限得以延長的直接原因。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第30條明確規定,“被告在第一審庭審結束前,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證據或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2條和第54條第2項的規定,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正是這一規定,使行政訴訟舉證時限這一本來非常簡單的問題變得的復雜化了,它成為我國學術界和司法界把行政訴訟舉證時限確定為“第一審庭審結束前”的直接理由。筆者認為,《意見》的規定與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相抵觸,是對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一次修訂,歪曲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本意。根據法律效力的層級原則,這種與法律規定相抵觸的司法解釋當然無效。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現并解決了這種法律與司法解釋的沖突,在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88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糾正了《意見》第30條的規定,而代之以新的條款?!督忉尅返?6條第2款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焙茱@然,《解釋》的這一規定同行政訴訟法第43條銜接、一致起來,并且該條規定還明確了逾期不舉證的法律后果,這是我國行政訴訟舉證時限制度的一大進步。當然,這種規定最終還應當通過修改現行行政訴訟法使之以法律條文的形式體現出來。

        二、完善我國行政訴訟舉證時限制度的立法建議

        從行政訴訟法“保證”、“保護”、“維護和監督”的立法宗旨出發,我們認為,要完善我國行政訴訟被告的舉證時限制度,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1.進一步完善關于被告舉證時限的規定,明確規定被告逾期不舉證的法律后果。對此我們可以參照行政復議法關于舉證時限制度的立法模式來完善行政訴訟的舉證時限制度。

        原有的行政復議條例是作為行政訴訟法的配套法規而出臺的,在關于被申請人舉證時限的規定上,行政復議條例與行政訴訟法如出一轍。如行政復議條例第38條規定,“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復議機關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或證據,并提出答辯書。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復議?!敝劣诒簧暾埲擞馄谂e證的法律后果,行政復議條例也沒有規定。1999年4月29日通過的行政復議法改變了行政復議條例的這一狀況,明確了被申請人的舉證時限及逾期舉證的法律后果,并刪除了“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復議”這一帶有歧義性的規定。行政復議法第23條第1款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然后該法第28條復議決定部分又規定,“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23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參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我們可以對行政訴訟法作如下修改:首先,把第43條第1款“被告應當在收到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修改為“被告應當在收到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其次,刪除第43條第2款“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第三,在第54條判決部分增加逾期不舉證的法律后果,即“被告違反本法第43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逾期不提供或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提出答辯狀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判決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2.建立行政訴訟被告的補證制度。既然行政訴訟被告的舉證時限確定在其收到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那么,被告在此后的訴訟過程中還能不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呢?筆者認為,被告在舉證時限屆滿后,經人民法院允許,可以補證。因為行政訴訟法第34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痹诖耍桓娴难a證與舉證不同,補證只是舉證的一種例外形式,它是對被告在舉證時限內基于正當理由而不能如期舉證的一種有效補充。另外,補證與取證也不同,取證“是指重新調查和收集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本不具備的證據”,[8]而補證則是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考慮并采用過,但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沒能在舉證時限內提供的證據。也就是說,被告補充的證據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客觀存在的事實證據,而不是事后重新調查獲取的。[9]如果被告出于惡意,在法定期限內故意不提供某些證據,或者沒有正當理由,人民法院則可以拒絕被告補證。具體說來,被告的補證大致有兩種情形:一是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考慮并采用過的某些證據,不存在于被告處,被告在舉證時限內無法提供的;二是被告在行政程序后因疏忽大意而沒有將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收入行政案卷,致使被告不能及時提供證據。對此,行政訴訟法第34條應當對上述行政訴訟被告補證的范圍加以明確規定,并且使之與修改后的第54條銜接起來。

        3.對行政訴訟法第32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進行修改。如前所述,該條規定存在多處缺漏,容易使人產生歧義,建議把它修改為“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后,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這樣既能夠避免該法條與行政訴訟法第43條的沖突,又能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立法本意。

        -

        *王學棟(1970-),男,石油大學(華東)政法系講師,法學碩士(257061)。

        [1]參見宋雅芳:《完善行政訴訟舉證制度之我見》,《鄭州大學學報》(哲社版)1999年第2期,第97頁。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7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一時不能提交證據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內提交。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確有困難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边@個規定雖然明確了法院可以為當事人指定一個舉證期間,但并未涉及逾期后證據是否可以被采納,是否還具有證據證明的效力。因此,我國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制度并未完全落實到實處。參見陳桂明、張鋒:《民事訴訟舉證時限制度初探》,《政法論壇》1998年第3期,第83頁。

        [3]參見潘榮偉:《行政訴訟取證期限與舉證期限》,《法學雜志》1999年第4期,第31—32頁。

        [4]“第一審庭審結束前”,實際上是一個很長的階段。因為每件行政訴訟案件從立案到庭審辯論終結前,都處于第一審庭審結束前的狀態。并且每一行政訴訟案件在庭審辯論終結前,都有可能多次開庭,而不僅僅是一次開庭,如果允許被告在此期間隨時提供證據,只能是引起一次次的開庭質證、認證,致使原告與法官實際上受被告舉證時間的牽制,這對原告是不公平的,對法官掌握庭審進程也是不利的。同時,被告在庭審中提供的新證據,也有事后收集之嫌。

        [5]參見宋雅芳:《完善行政訴訟舉證制度之我見》,《鄭州大學學報》(哲社版)1999年第2期,第97—98頁。

        [6]參見楊解君、溫晉鋒:《行政救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93頁。

        [7]參見潘榮偉:《行政訴訟取證期限與舉證期限》,《法學雜志》1999年第4期,第31—32頁。

        第4篇:政治時政論文范文

        近來,公司治理中關聯交易變得更加普遍。由于中國有缺陷的資本市場、管理制度以及迪特的所有權結構,中國大陸被認為是進行關聯交易研究的重點對象。但對于政治關聯與利益輸送現象的實證研究仍然匱乏。

        二、證券市場理論與研究假設

        (一)關聯交易

        大多學者認為關聯交易一定程度上是一種控制股東追尋私人利益和剝削中小利益群體的工具。關聯交易可能降低會計信息(廣泛地用于市場定價的工具)的可用性。假設一:關聯交易對于超額收益率有正向關聯。

        (二)政治關聯

        EricFriedman,SimonJohnson等學者于2003年建立了一個利益輸送動態模型,研究表明,利益輸送常常發生在投資者無法得到強有力保護的國家。利益輸送行為也常常出現在控制權更為集中的公司中,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谝陨戏治觯疚恼J為,市場投資者將與其有強政治關聯的企業更容易進行利益輸送。假設二:相對于較弱政治關聯的公司,強政治關聯的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時市場反應更劇烈。

        三、證券市場研究方法

        (一)數據

        本文收集了上交所與深交所2012年各公司高管以及CEO的簡歷數據。簡歷包含了年齡、性別、教育、學術背景、職業歷史等信息。本文通過篩選出CEO或高管是否現任或曾任軍隊、政協、人大、黨員來定位追蹤衡量CEO和高管的政治關聯度。文章中股票收益率以及其他的金融數據來自于國泰安CSMAR數據庫。本文篩選出2012年度進行過關聯交易的上市公司作為樣本,剔除B版和H版上市公司、金融企業和ST企業、未公開披露的上市公司、在事件窗口[-100,20][-90,20]中存在年度、季度財務數據披露的上市公司、沒有足夠關聯交易規模數據的公司。最終我們得到366家上市公司作為2012年研究樣本(176家來自于上交所,201家來自于深交所,89家來自中小板)。

        (二)變量

        用超額收益率CAR衡量公司關聯交易前后的市場表現。事件窗口分別為[-10,20],[-10,10],[-5,5]。同時,本文選取四個標量以衡量政治關聯,對于企業CEO或高管曾任或現任政府官員、軍隊成員、人大、政協、黨員賦予3,2,2,1,1的權重,否則賦0。本文選取一年中企業最大規模的關聯交易值來衡量關聯交易規模,預期CAR與關聯交易規模正相關。本文選取了如下控制變量,關聯交易種類、獨董規模、最大股東持股比例、凈值市價比、資產負債杠桿率。

        (三)模型設立

        市場總體反映通過累計超額收益率CAR來表示。CAR作為因變量,自變量選取關聯交易規模(用金額表示)以及公司治理變量構成模型1,模型2中將關聯交易金額規模替換為關聯交易種類,模型3的回歸函數中中加入政治關聯。

        (四)實證結果

        在[-10,20]的事件窗口內,在關聯交易公告后,回歸函數回歸率顯著下降。這意味著在公告后,市場通常會對公告表現出正向反應,且通常該反應滯后約3天左右。通過相關系數檢驗,在百分之十的顯著性水平下,超額收益率與各因素之間相關系數值均較小。

        (五)模型結果

        模型一:在深交所數據中,關聯交易每增加一單位,累計超額收益率平均增加0.01447單位,與假設一相符。但中小企業版中,關聯交易與累計超額收益負相關,可能是由于中小企業面臨更大的風險造成的。三市場中深圳主板市場最大股東持股比(百分之十顯著性水平下)變量顯著,股權集中度與CAR負相關。因此,投資者對于主板市場最大股東持股比的關注度更高,中小企業被認為大股東可能會通過關聯交易奪取私利。模型二:與模型一類似,在百分之五的顯著性水平下,深圳主板與中小板回歸方程顯著。在深圳主板中,賬面市值比與累計超額收益率在百分之十的顯著性水平下負相關。因此,高賬面市值比的公司,在公告前后累計超額收益率更低。模型三:加入政治關聯后,深圳主板回歸模型的R方與F值顯著提高,回歸模型更優。并且,政治關聯與累計超額收益率的正相關符合本文假設二,CEO與高管的政治關聯將提升市場對于關聯交易公告的反應。中小板市場加入政治關聯后模型三并未得到改善。這可能是由于中小板與主板的差異以及小樣本造成的。

        (六)結論

        政治關聯、關聯交易金額與累計超額收益率的正相關。較強政治關聯的上市公司能夠從關聯交易證券市場中獲利,這意味著股東預期政治關聯的公司能夠在關聯交易中進行利益輸送。由此,我們得出以下結論:大公司的內部控制人有更強的激勵從關聯交易中獲利;主板市場關聯交易的公布會引發更大的市場反應;實證結果證實了邏輯假設,企業政治關聯、關聯交易規模與超額收益率正相關。

        (七)模型缺陷

        第5篇:政治時政論文范文

        關鍵詞: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睆默F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傊?,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證券監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對于經濟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證券監管中的每個主體都是經濟人,我們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發揮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的潛能,如對于監管機構的管理者建立違法違規的懲罰機制和監管效率的考核獎勵機制等,促進監管者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在法律上對新聞媒體進行授權,除了原則性規定外,更應注重一些實施細則,從而便于輿論監督的操作和法律保護,使輿論監督制度化、規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

        第6篇:政治時政論文范文

        伴隨著私有財產的增多,為了合法保護資產階級的利益,法律應運而生。在西方最先建立起來法律體制。法律形式主義者提出“法律總體而言是一個規則體系,其中由許多法律條文構成,每一條法律只是一個一般性命題,那么具有法律知識的人根據邏輯推理進行合法辯護”。由此可見,法律沒有固定的解釋,重點是人們怎么去理解,人們為了達到什么樣的目的,就會朝著某一個目標去做出解釋,這樣體現了很大的不正義性,法律表面是正義的化身,但在具體實際情況中失去了它的真正意義,與正義原則背道而馳。致使法律形式主義最終陷入困境。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越來越重視經濟地位,在私法中出現了與法律形式主義背道而馳的現象。比如強調道德以及結果的妥當性,但是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是“不告不理”,對于一些勢單力薄的群體,他們在很多時候難以保全自身利益,最終只能默默忍受,再者是民事的補償性不當,不足以彌補所造成的損失,算是得不償失。私法的局限性為經濟法提供了條件。在新時代的發展下,經濟法更加滿足了社會對法律提出的道德、公共利益以及社會發展等方面的要求。

        2經濟法實質正義經濟法更多地強調一種“補償”

        由于在社會發展中,有的人飛黃騰達,有的人身無分文,造成社會極大的貧富差距,這樣會對社會的秩序形成很大的威脅,那么美國的羅爾斯針對這種情況提出了兩個原則,即是“平等自由原則”、“機會公平與差別原則”。其一,平等自由,區別于絕對自由,社會廣大群體享有最基本的自由,平等地享有基本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其二,機收稿日期:2015-01-22作者簡介:顧寧博(1982-),女,河南禹州人,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經濟法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會平等,社會的工作機會面向廣大群體,但是并不排除優勝劣汰,只是機會平等的基礎上的擇優錄取。差別原則是其中的精髓,由于自然條件的不一樣,每個人的發展情況不一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別,產生社會等級和貧富懸殊。但是為了確保社會的長久發展,差別原則是最好的選擇,給予處于底層更多的補償,讓他們得到滿足的基礎,能夠維護社會秩序,構建一個和諧的社會,對于每一個階層都是有利的。那么經濟法的實質公平,強調一種有差別的公平。給予弱勢群體更多的關注與幫助,讓他們享有更多的機會與權利。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是賦予弱勢群體更多的權利,其中更多是救濟成分,即是有很多的傾向,但是不能徹底根除這種現象,只能在一定程度得以緩解,這就是經濟中“優勝劣汰”的理念。再者是矯正其中不平衡的經濟關系。比如資本家更多是剝削者,那么工人是受剝削對象,再者商家的壟斷性質與消費者之間的不平等關系。根據以上不平等關系,經濟法做出調整。在保護工人的利益方面的法律有《工傷保險法》等,并且對工人的最低工資額以及最高工作時間等等做出規定,更多地開始關注工人的利益。商家與消費者之間,搭建了許多橋梁,比如消費者協會,目前,商家的服務更加人性化,日趨完善。經濟法實質公平的最終目的是維護市場秩序。在整個市場中有太多錯綜復雜的關系,比如生產、交換、銷售。其中關系到整個社會的運轉,那么它們也相應地形成了整個社會的總體框架,在這個整體環節中又分布著不同環節,每一個環節都像是生物鏈上的環節,都不可缺少,只有把這其中的每個環節銜接好,才可能使得社會順暢運轉,否則一環有問題,整個社會就會處于癱瘓狀態。在這其中,公平就是聯系他們的環扣,那么這也反映了秩序是軀體,而公平是靈魂。

        3經濟法遇到的困難

        (1)市場調節與國家干預的矛盾。如果放任市場自由發展,很可能造成生產過剩,資源浪費,直至引發經濟危機。國家干預過多也會違背市場規律,致使計劃指令過多,市場呆滯,不利于經濟的長遠發展,不論是選擇哪一種都會對人民和國家造成危害,在這其中存在調節的必要。

        (2)效益與公平的矛盾。無規矩不成方圓,經濟法的制定是為了規范人們的行為活動,從而維護人們的合法利益。確保實現公平正義,那么公平正義需要道德與法律的雙方面保障。但是也有人認為經濟法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從而確保社會的正常運轉,進而為經濟的騰飛奠定基礎,即是效益。這反映了目的與操作方式的不同,所以在具體實施中要把握好方向,在進行的過程中要把握一個度。

        (3)管理的主導者是國家,服務是面向人們。那么在經濟法的具體實施中起主導作用具有決定性作用,重點體現在實施的主體。

        (4)經濟與行政也存在矛盾。經濟法規范著經濟管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與行政起著沖突。

        4如何保證經濟法的實質正義及實現機制

        (1)首先是要秉持正義理念,然后根據利益與責任的差異進行進一步分配,在這執行過程中,堅守兩點,也是最基本的,其一是主體作用,由于主體承擔的責任,以及所有的利益不同,那么除了基本權利與義務之外,還有一些別的權利與義務,其二是根據主體不同進行差別對待,使弱勢者得到更多的幫助,讓他們感受這個社會的溫暖,充滿感激,對于社會也是一種成就。

        (2)更好地服務于市場。究其本質而言,經濟法的最終服務對象是經濟,經濟是國家的基礎,要想處于世界前列,必須發展經濟,沒有經濟基礎,發展將無從談起。

        (3)在社會中,面臨的主要問題有,無法可依、執法不嚴。既然制定了經濟法,就應該切實貫徹下去,否則就是名存實亡。貫徹的過程,可能會出現很多問題,這里存在執法的問題,只有執法嚴格,才會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讓人們對法律不僅產生一種敬畏的心理,還有信賴。堅決打擊不法分子,維護人們的合法利益,有利于肅清經濟活動中的不正當關系,使得經濟順暢運轉。

        (4)經濟法不僅體現在權利與義務的分配,還有實施相關的政策。這關系到市場與國家的關系,任由市場自由發展,很可能造成利益最大化,拉大社會貧富差距,不利于社會的長足發展,這也是資本國家的經濟危機根源所在。只是由國家宏觀調控,很可能影響經濟發展規模與速度,對經濟造成阻滯影響。需要兩者進行合理結合,從而互相彌補缺陷,促使經濟的飛速發展。

        (5)既然設置了一系列法律,自然離不開監督,那么根據社會發展需求,相應地設置一些監督部門,監督權利的落實情況以及法律的運行真實情況,根據其中的問題適時做出應對,使經濟法真正得以貫徹落實。

        5結語

        第7篇:政治時政論文范文

        行政區劃對國家社會經濟發展有著直接而深遠的影響,合理的行政區劃將促進國家的發展。我國行政區劃現狀,同歷史和國外比都存在很多不合理之處,如省級規模過大,省區間規模懸殊,管理層級過多等,而市管縣體制最為典型。在保持社會穩定前提下,逐步對我國行政區劃與管理體制進行合理調整是很有必要的。

        一、歷史發展

        所謂市管縣體制,是指地級市對其周圍縣實施領導的體制。它以經濟發達的城市為核心,依據行政權力關系,帶動周圍農村地區共同發展,形成城鄉一體的區域整體。建國后,隨著城市行政區的發展,市領導縣體制開始出現。1958年,國務院先后批準京、津、滬三市和遼寧省全部實行市領導縣體制,并逐步在一些經濟較發達地區試點并推廣。為了加快城鄉一體化建設步伐,推進行政機構改革,1982年,中央下達了改革地區體制,實行市管縣體制的通知。此后,地市合并,城市升格,建立市管縣體制成為行政改革的主要取向。目前來看,市管縣體制已成為各省市區最基本的區劃模式,構成了最基本的縱向權力結構體系。這一體制的施行,使我國行政區劃由憲法規定的四級制向五級制轉化,成為世界上少數的多級制國家之一。

        二、改革的必要性

        1.市管縣體制違背憲法

        我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地方行政區域劃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自治州、縣、市)、鄉(民族鄉、鎮)三級制。但是,在現行的行政管理體系中,我們看到在省、縣之間又多了一級建制——地區或地級市,并逐漸演變成了“市管縣”格局,使我國實際運行中的地方行政區劃轉化為四級制,這在本質上是違背憲法原則的。

        2.市管縣體制運行中的弊端

        1)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大。增加和強化地方行政層次,不僅影響信息傳遞的速度和效率,而且在政治體制改革滯后、政府職能沒有根本轉變的情況下,增加行政層級反而可能加劇城鄉之間的矛盾。在市領導縣體制下,縣的自較小,資源配置成本增高、效益低,而且,增設一個地級行政層次,管理機構和行政人員增多,管理成本加大。

        2)市職能定位不清,市縣競爭加劇。市管縣限制了縣級政府自治能力的發揮,市政府職能定位不清,對縣的主動輻射與帶動作用有限。由于市縣財政體制的相對獨立,在市場經濟背景下,市縣在經濟發展中競爭多于合作,其結果往往是縣(縣級市)被束縛,缺乏應有的活力。不改變現有體制,各種經濟利益沖突就會加劇,制約地區經濟發展。

        3)管理幅度不平衡,違背科學管理原則。經濟發達地區城市數量多、規模大,市領導的縣數量少;經濟欠發達地區城市數量少、規模小,市領導的縣數量反而多。這與行政管理原則相悖。管理幅度過小,會使管理事務繁瑣化,增加管理負擔。

        4)實行城鄉統一治理,不符合國際規律。由城鄉合治走向城鄉分治,是各國行政管理的一個客觀規律。城市和農村是有著本質差異的兩種完全不同的地域,在人口結構與密度、產業結構以及社會組織結構等方面,都有著極大的差異,實行市管縣體制,不利于針對城鄉的各自特點進行分類管理。

        三、改革理論概述

        在市管縣體制改革的問題上,學者們提出很多獨創性意見,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

        1.省直管縣論。這種觀點在理論界較為盛行,按照進行程度和改革規模的不同可分為市縣分治和縮省擴縣兩種觀點,后者是前者的延伸和推進。

        1)市縣分治。建立省管縣體制的實質是省直接領導縣,市縣分治,這也是省管縣體制實行的最基本方式。市縣分治只是撤銷市管縣行政體制,地級市仍然保留,把市和縣處于同一競爭平臺,共同受治于省。在市縣分治體制下,要加強地級市的建設,發揮區域性中心城市的帶動作用

        2)縮省擴縣。在市縣分治基礎上,實施省直管縣體制,實質上擴大了省一級的管理幅度。為了保持合理的管理幅度,理論上有兩種選擇:縮省或者并縣。戴均良認為從國內外的經驗和管理需要出發全國可以設50~60個省級建制,在劃小省區的同時,可以合并規模過小的縣。學術界對此觀點意見不一,大多數認為大規模重新劃分和調整省級區劃不可行,但可以適當調整個別省級行政區劃。

        2.市協縣論。這是在取消“市管縣”傳統概念基礎上建立的一種新型的城鄉綜合協作概念,即取消市縣之間的上下行政隸屬關系,建立互相協作的平行互動關系。統籌城鄉規劃,建立城鄉協作的行政管理體制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務保障體制,通過改革探索,加快經濟社會快速健康協調發展。

        3.擴權強縣論。擴權強縣也是改革“市管縣”體制弊端的有效途徑,為大多數學者所認可。操作方式是在中央政策和法律允許以及原有行政區劃不變的情況下,賦予部分縣與市相同的經濟、社會管理權,包括審批權、稅收權和人事任免權等“擴權強縣”改革的直接受益者是原有“市管縣”體制下處于弱勢或不公平待遇的縣級地區,它們在改革中獲得了更大的經濟發展權限,并得以重新分配資源。

        4.復合行政論。所謂復合行政,就是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為了促進區域經濟一體化,實現跨行政區公共服務,跨行政區劃、跨行政層級的不同政府之間,吸納非政府組織參與,經交疊、嵌套而形成的多中心、自主治理的合作機制。復合行政旨在轉變政府職能,注重政府內部職能的整合與轉化,引入公共治理理念,協調城鄉合作以實現發展目標。

        四、體制改革的理性思考與設想

        從實踐中看,擴權強縣的改革模式在各地方應用較為廣泛,但也遇到了很多問題:強縣擴權政策與國家體制與法律法規不適應,權力難以真正下放;經濟強縣的財權和事權不匹配,基礎財政壓力日益增大;土地、工商、稅務等垂直管理部門在擴權政策中定位模糊;縣級政府擴權后,省級政府管理半徑增加,缺乏對縣級政府權力的有效監督。此外,在省直管縣試點改革方面,據調查結果顯示,總體效果不錯,但也同樣面臨著政策與法律、法規不適應、省級政府管理壓力大等問題。另外幾種市管縣改革的理論方法,也在理論解釋和具體實踐方面存在諸多問題,亟需進一步探討解決。

        可見,對市管縣體制改革現有理論進行理性思考和改革創新十分必要。本文在結合省直管縣和擴權強縣等多種理論的優勢和中國國情的基礎上,提出“擴權自治”的改革設想,以期對市管縣改革問題的解決有所裨益。

        擴權與自治相結合,自上而下擴權,自下而上推進自治,二者同時進行、相互補充,最終達到減少行政層級、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充分肯定省直管縣體制的優越性,撤銷地級市行政級別,實行城市級別統一化,并且市、縣分治,處于同一行政級別并且接受省的直接領導管轄。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調整省、市縣級行政單位的數量和管理幅度,增加省級行政單位數量,限制市管轄的區域范圍,實行縣級行政單位的升級與合并。給予市、縣更多的行政權力,充分發揮地方自主性,提高地方活力。逐步擴大縣級以下自治范圍,隨著城市化的推進,鄉鎮將逐漸融入縣,自治體系也將隨之提升,最終取消鄉、鎮行政層級,實現從中央到地方三級制。具體操作如下:

        (1)升級擴權

        首先,增加省級行政單位數量,減少管理幅度,提高管理效率。重點考慮增加新的直轄市,將各省市中經濟發展程度高、人口多的較大城市,比如從大連、青島、南京、武漢、深圳、廣州、西安等增設為直轄市,不再受原所在省管轄,直接由中央政府管轄。這些城市的選擇都有一定的理由和基礎,至少應有10~20個左右省級單位的空間,從原所在省剝離出來之后,將大大減少省級政府的管理壓力。

        其次,取消副省級和地級政權層次,市、縣同級。本著城鄉分治的原則,可將一些與中心城市有著密切關聯、不可分割的縣、市轉型為市轄區,規定城市的行政管轄區域僅限于城市中心區域及其周邊與其依托關系密切、可作為其郊區或者衛星城的地區。既減少省級政府的管理幅度,也解決了中心城市發展空間問題;原地級市管轄下的縣或縣級市按照大小和城市化發展程度進行升級或合并,面積較大、人口較多、城市化程度較高的縣級行政單位可以升格為市;面積較小的、地理位置相鄰的縣適度合并,與其余不適合合并的縣同樣保留縣級行政級別,并且與市同級,直接受省管轄。省直管市、縣的有效管理應保持在在40~50個范圍內,否則將導致管理失效。

        (2)推進民主自治

        市、縣作為中央、省(直轄市、自治區)行政層級之下的第三級別,享有相同的自治權利。市下設區和衛星城,城市可以行使其各項法定職能以保證所轄區域的健康、高效、有序發展,實現轄區內部的民主自治,即將社區管理模式放大,自下而上進行擴大自治范圍。至于縣,短期內,仍要以鄉、鎮政府為下一級行政單位,但從長遠來看,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和基層民主范圍的不斷擴大、自治權的不斷提升,如增強縣鄉領導干部選舉的公開性、競爭性、選擇性,有條件的地方進行直選試點,逐步建立對下問責制,建立縣、鄉,村民主的有效銜接,最終將實現從村級自治到鄉鎮自治,最后到縣級政府的民主自治,從而取消鄉、鎮層級,實現從中央到地方的三級行政區劃。

        五、結語

        行政區劃事關中央與地方關系、條塊關系、各級政府職能的合理設定以及未來民主體制、民主成本等重要問題,既要積極探索,有所創新,又要保持穩定,謹慎從事。實行“省管縣”的改革,從目前的實踐來看,必須按照中央的精神,按照“試點先行”的原則,在加強諸多配套改革的情況下,穩步推進,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參考文獻]

        [1]孫學玉,當代中國行政結構扁平化的戰略構想(J],中國行政管理,2004,(3)

        [2]周琦,析“市管縣”體制的利弊,構“市協縣”體制的設想(J],傳承,2008,(3)

        [3]姚旭豪,市管縣體制改革理論綜述[J]資料通訊,2007,(2)

        第8篇:政治時政論文范文

        一、財政的本質既然不同社會制度下市場經濟的運行方式有相同之處,那么,從國家對市場經濟的角度看,不同社會制度、不同國情、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國家的財政也是具有共性的。西方經濟學中的財政是"publicfinance",finance本身的含義有許多,可以譯為金融、財務、資金,公共的資金即為財政。只是為了與我國的財政作出區別,才將其譯為“公共財政”。所以公共財政和國家財政二者之間并沒有本質的區別。至于社會主義財政支出以前以生產型為主,主要是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以及當時的經濟體制所決定的。而“publicfinance”作為一種現代財政學也是經歷過不同經濟階段的發展而形成的。在早期的資本主義經濟中,財政支出占國民收入的比重是較小的,這與那時提倡國家采取自由放任政策是密切相關的。隨著資本主義基本矛盾的發展和激化,資本主義國家為了維持經濟發展和克服日益頻繁的經濟危機,同時為了防止社會動蕩愈演愈烈,才不得不設法提高廣大勞動人民的生活水平并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由此而導致財政支出的日益膨脹。應當看到從生產型過渡到現代財政學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這正符合19世紀德國經濟學家阿道夫。瓦格納著名的“瓦格納法則”,即,隨著人均收入的提高,公共部門的相對規模也會提高。

        西方經濟學家將財政學視為一門關于公共部門的政治經濟學,旨在描述和分析公共部門的經濟活動。他們所說的“公共部門”,指的是與私人部門相區別的另一個經濟部門。這里的“公共”,主要就是政府。這對于我們很有借鑒意義。將政府作為一個經濟部門,有利于提高政府各項經濟行為的效率,按照市場規則來規范政府,同時又加強了政府宏觀調控的能力,提高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所以研究市場經濟下規范的財政理論不必冠以中國兩個字,也無須加上社會主義的定語。因為財政是為國家服務的,而經濟體制又制約著財政的存在形式,所以不論是任何國家、任何經濟體制,它必然要經歷市場經濟下的財政這一經濟發展不可逾越的階段。

        二、財政存在的必要性1.從政治、經濟的角度認識財政存在的必要性財政的發展與政治經濟的發展是緊密聯系的。財政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的分配。只要國家還存在,財政就必然存在,即使說法可能會有改變,其含義仍然是相同的。政府掌握著一系列可使用的政策工具,財政是其中的一種,它具有其它政策工具如直接控制、管制、控制企業、貨幣和債務政策等無法比擬的優勢。另外,財政作為一種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手段,必然要受到經濟發展階段的制約。所以財政一端與經濟聯系,一端與政治聯系。

        2.市場經濟下財政存在的必要性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資源配置起主導作用。市場上的一切經濟行為按照價格機制運作。完全競爭的市場機制可以通過供求雙方的自發調節,使資源配置達到最佳狀態,即所謂的“帕累托效率”。問題在于,完全競爭的市場機制畢竟只是一種理論上的狀態,在現實生活中完全競爭市場所需的必要條件不可能同時完全具備。而只要缺少一個條件,市場機制在實現資源配置的效率方面就有可能出現運轉失靈。導致市場運轉失靈的基本原因在于價格信號并非總是能充分地反映社會邊際效益和社會邊際成本。尤其是共用品的價格市場不能決定,所以只能由政府來為其定價。此外市場還存在著其它一些失靈情況。下面首先來看共用品理論。

        (1)共用品理論共用品是市場機制發生失靈的一個重要領域。西方經濟學認為經濟分為私人部門和公共部門。私人部門提供的產品叫做私用品,公共部門提供的產品叫做共用品。共用品不限于物質產品,更主要的是指各種公共服務,既包括無形資產也包括精神產品。由于私人部門只追求利益及大化,這些產品的公益性較強,所以私人部門一般情況下是無法提供的。

        共用品理論對于市場經濟下如何提高政府的效率有很重要的意義。它賦予政府提供的共用品以價格。使得等價交換的原則最終適用于共用品,將公共服務與個人納稅等價起來。使得有效利用資源這樣一個私人經濟原則運用于共用品經濟中。

        (2)市場失靈的其它方面微觀經濟領域的失靈一是外部效應。即某些個人或廠商的經濟行為影響了他人或廠商。卻沒有為之承擔應有的成本費用或沒有獲得應有的報酬。由于市場主要以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為目標,所以對于帶來外部效應的物品或勞務的供給不是過多就是不足。其原因在于私人邊際效益同社會邊際效益或成本是不一致的,所以政府應當對外部效應進行矯正。二是不完全競爭的存在。不完全競爭是指某些壟斷行業的存在阻礙著競爭。當一個企業可以通過減少其所出售的物品的供給量,從而使的物品的出售價格高于該種物品的邊際生產成本時,就發生了所謂“壟斷”。壟斷者實現利潤最大化的辦法是將其產量確定在邊際效益等于其私人邊際成本的水平上。這會造成社會凈效益的損失。如果能通過政府部門的干預,強迫壟斷者增加產量,使價格降至同社會邊際成本相等的水平,便可因此獲得失去的那部分損失。所以政府有責任通過法律和經濟手段保護有效競爭,排除壟斷對資源有效配置的扭曲。

        宏觀經濟領域的失靈市場機制在實現資源配置方面的失靈,不僅表現在微觀經濟領域,宏觀經濟領域同樣存在著市場失靈的現象。從微觀上考察,資源配置的效率是可以運用帕累托效率準則來評判的。但是,若將該準則推廣到宏觀,則有些不夠用了。宏觀經濟領域資源配置效率即宏觀經濟效率的評判,還需要借助于其它的指標。這就是就業、物價水平和經濟增長。而自發的市場機制并不能自行趨向于充分就業、物價穩定和適度的經濟增長。市場機制在實現宏觀經濟水平方面的失靈主要表現在收入分配的不公和經濟的波動與失衡。為此,唯有政府擔負起對宏觀經濟的管理職能,經濟才有可能獲得穩定的增長。

        三、市場經濟下財政職能的界定根據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首先應以市場對經濟的調節為主,以達到資源最充分有效的利用。在市場機制能夠完全解決好的領域,政府就沒必要再介入。只有當市場發生失靈時政府才應該介入其中,不過政府介入的最終目標仍是為了維護或確保市場的正常運作,使經濟中資源配置的效率達到最大化。而政府干預市場最有效的一種手段便是財政。那么財政的職能也應該界定在市場機制失靈的范圍內。財政的收支范圍是根據政府職能范圍而確定的。因此這里實質上界定財政的職能就是確定政府職能范圍的大小。它可以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資源配置職能。也可以稱其為提供共用品的職能。因為財政的資源配置職能主要是體現在共用品的提供上。共用品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決定了它不能由私人部門通過市場提供。否則就會發生休謨早在1740年就指出過的所謂“公共的悲劇”。其次財政履行資源配置的職能是由

        于外部效應的存在。此外還有不完全競爭狀態的存在。當發生這些情況時也有必要通過政府的財政手段對現有資源進行合理配置,使其實現最大價值和最有效的利用。

        第9篇:政治時政論文范文

        1市政工程的成本控制及其管理

        涉及的方面是非常多的,比如施工設施費用及其工程費用,其對于項目的前期成本預測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通過對招標文件的合同條款及其規定的分析,進行當地政策法規的研究,做好投標報價的優化工作,保證項目投標報價的良好盈利性。這離不開投標文件的編制工作,做好工程量清單項目的準備工作,做好招標圖紙的質量優化工作,進行相關合同條款的研究,進行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風險控制,提升其應用效益。這也需要做好施工合同的交底工作,保證施工合同交底的開展,保證管理人員進行施工方責任及其義務的明確,保證現場施工的良好開展,為其提供良好的服務指南,避免其出現超施工、亂施工情況,從而保證施工企業的良好開展,在市政項目應用過程中,施工環境是比較復雜的,其涉及的工作面是非常廣泛的,需要做好合同的研究工作,進行責任及其義務的明確。

        2這也需要進行材料的成本控制

        在施工過程中,進行材料成本的分析,進行材料成本控制優化工作,實現不同材料成本的控制環節的協調,保證材料的采購招投標模式的應用,進行招投標方式的優化,保證競爭體制的良好性,進行高質量、低價格材料的選擇,實現其成本的有效控制。這需要進行材料使用計劃的制定,進行限額發料制度的應用。針對施工圖設計其工程數量需要,進行材料使用計劃的制定,進行相關臺賬的建立,做好材料的超耗量的分析,進行相關對策的研究,保證材料用量范圍的控制,進行材料的日常管理優化,做好材料的分類工作,進行材料的定期清點。

        3這就需要進行質量控制管理

        工作的協調,保證企業的良好生存及其發展,保證質量控制體系的健全,避免施工過程中的修復、返工等情況的出現,避免一些工作上的麻煩。這也需要進行新技術、新工藝等的應用,針對現場施工特點,進行新技術的引進,進行成本的支出減少,做好成本控制及其管理工作。這就需要做好工程項目的變更及其索賠工作,保證相關專業人員的工作,進行變更索賠工作效益的提升,進行變更、索賠資料的收集整理控制,更有利于其進行變更及其索賠,從而滿足現實工作的要求。其對于專業人員的要求是必要高的,其具備相關的技術,能夠明確造價的關鍵點,從而有利于變更索賠工作的開展。這也需要進行工程工期計劃的制定,保證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性,保證施工任務的圓滿完成,保證質量環節、安全環節等的協調,需要按照業主的要求,進行施工任務的完成,進行可行性的施工計劃的制定,保證有效保證措施的應用,實現施工目標及其計劃目標的分析,進行其存在原因的分析,做好成本的控制,進行制定工作計劃的應用,避免盲目的施工,進行施工過程中的進度控制,保證工程總工期目標的實現,避免工期的延后等情況,進行成本的控制。為了做好市政工作的成本控制及其管理工作,進行相關因素的考慮是必要的,畢竟市政工程成本控制及其管理工作涉及的內容是非常多的,需要進行工程造價理論的結合,需要進行工程項目實際情況的分析,進行成本控制及其管理措施的協調,做好事前預測,優化成本管理方案,加強成本控制,對市政工程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實行資源優化配置,從根本上做好市政工程成本的控制與管理。

        二、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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