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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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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

        第1篇: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現代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信用經濟,要求市場活動主體誠信、公平地追逐自己的利益。所謂誠信就是誠實守信,誠實指的是正當或者可信賴。所謂公平就是規則公正不偏,機會結果平等,要求企業經營管理行為平等互惠。市場經濟也是競爭經濟,商場與戰場的心態會助長在經營者市場是不需要誠信這種意識。競爭激烈的環境和利潤的驅動會引起公司從事不法、不道德行為。

        二、欺詐消費者行為

        欺詐消費者行為,是企業不道德行為的一種表現,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應當受到處罰并承擔責任的行為。

        三、價格欺詐與誤導性定價

        1.定義。價格欺詐是指經營者以不正當的價格手段,欺騙購買者并使其經濟利益受損的行為。誤導性標價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時,使用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價格產生誤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說法。價格欺詐與誤導性定價無疑是一種不道德行為,這種行為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妨礙交易的公平公正性,也無視了企業倫理建設的重要性。迄今為止,價格欺詐與誤導性定價還沒有一個完全明確的分界,實際上大部分情況下二者的區別也不是非常明顯。

        2.分類。總體來說,價格欺詐和誤導性定價包括:虛構原價、低價招徠顧客高價結算、不履行價格承諾、誤導性的價格標示。

        2.1虛構原價。在超市、百貨公司、家具市場等銷售場所中每天都可以看見“促銷價”、“清倉價”、“優惠價”等字眼,誠然,促銷價是最容易吸引消費者注意的一種銷售方式,同時也是最常見的誤導性定價形式。但在實際生活中,大部分消費者并不了解其中的貓膩。經營者慣用的方式是先給商品定一個很高的價格,但僅僅維持很短的時間,之后便在這個虛構原件的基礎上進行打折、促銷,此時的價格變成了消費者眼中的“促銷價”、“清倉價”、“優惠價”。對比之前很高的定價之后消費者以為自己得到了實惠,便果斷買下商品,熟不知真正受益的是經營者。這種價格在國外也稱為“高—低定價法”,國外對這種定價策略的爭議主要集中于消費者會錯誤地以虛高的價格作為參照并作出決定。

        2.2低價招徠顧客高價結算。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商家以具有誘惑性的標簽價格引誘消費者購買商品,但結賬時實際價格卻高于所標價格。

        2.3不履行價格承諾。商家在廣告宣傳上的價格低于消費者實際購買時的價格,消費者看到廣告上的標價以為可以得到實惠便購買了該產品,可是商家在結算價格的時候卻沒有按照廣告上給定的價錢進行計價,不履行給出的價格承諾。很多時候消費者都是通過廣告宣傳單了解近期產品的價格信息,進行不同商家產品的價格比較,若商家不履行給定的價格承諾,消費者的權益便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2.4誤導性的價格標示。商家會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使消費者不能直接準確地得到價格信息,誘導消費者與其交易。就如商場中的大標牌價格標示,通常情況下人們會以為字號大的數字表示的是元,而字號小的數字表示的是角。有的商家就利用消費者這種慣性認知給出誤導性的價格表示,把單位元上的數字也用小號字體表示,讓消費者誤解。

        3.價格欺詐案例。2011年1月26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宣布,家樂福、沃爾瑪等超市在部分城市的連鎖店存在虛構原價、低價招徠顧客高價結算、不履行價格承諾、誤導性價格標示等欺詐行為,發展改革委已責成相關地方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這些超市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以下給出價格欺騙具體種類的實際案例:(1)虛構原價。沈陽市沃爾瑪中街店銷售5公斤裝的“香雪高級餃子粉”,價簽標示原價每袋30.9元、現價每袋21.5元,經查實原價應為每袋23.9元。(2)低價招徠顧客高價結算。重慶市沃爾瑪北城天街店銷售良平鐵觀音,價簽標示零售價每袋29元,實際結算價為每袋39.8元。(3)不履行價格承諾。哈爾濱市家樂福會展店銷售內衣,廣告宣傳“全場三折起”,經查實際銷售中沒有一個品種以三折價格進行銷售。(4)誤導性的價格標示。昆明市家樂福世紀城店銷售特色魷魚絲,銷售價格為每袋138元,價簽標示時用大號字體標示“13”,用小號字體標示“8.0”,誘導消費者誤認為銷售價為每袋13.80元。

        4.如何應對價格欺騙。

        4.1企業。吸取違法經營者的教訓,組織開展自查,認真核對所售商品是否存在價簽標價和結算價格不一致、促銷標示的原價不真實、明碼標價不規范等問題。發現問題的,要及時予以糾正,多收消費者價款的,要全額予以清退。

        4.2全國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欺詐行為的檢查應常態化,以維護消費者和誠實守信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使那些違法企業誠實經營。要在前期開展檢查的基礎上,繼續加強市場價格檢查,嚴肅查處價格欺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凈化市場消費環境,營造歡樂祥和的消費氛圍。對有屢查屢犯等情形的,要依法從重處理;對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除給予必要的經濟處罰外,還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提請有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4.3消費者。到超市、商場購物要仔細觀察價簽標價和促銷宣傳,結賬后留好小票,留心比較廣告促銷價格、價簽標示價格和結賬價格,發現虛構原價、低標高結等價格違法行為的,及時撥打價格舉報電話或向價格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結語

        第2篇: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消費者陳某于2006年4月12日在其所在縣某大型超市購買了一盒售價為12元的綠豆糕,當晚回家看電視時順手拿了一塊吃,感覺味道異常,細看發現竟長了綠霉,第二天,陳某便攜帶綠豆糕來到該縣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

        案件結果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仔細察看了綠豆糕及其包裝。綠豆糕上確實長了許多綠霉。其外包裝盒印著生產廠家為武漢某食品廠,生產日期為2007年4月3日,保質期為15日。對此,超市負責人辯稱:由于近幾天氣溫突然升高,導致食品變質,這只是一個“意外”。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工作人員嚴肅指出:雖然近幾天溫度有所升高,但生產廠家和銷售商應充分考慮到氣候變化這一點,“氣溫”這個托辭不能成為銷售商賣出變質食品的理由。食品保質期未過卻變了質,這無疑涉嫌劣質食品,給消費者造成了一定經濟上和精神上的損害。同時,根據《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4條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情形,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因此還可認定該超市存在欺詐行為。

        經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工作人員的調解,該超市負責人當即向陳某道歉,并退還購物款10元,并賠償了10元,還承諾如果陳某因食用了變質綠豆糕引起身體不適,一切醫療費用由超市承擔。

        案例評析

        一、經營者應該保證商品的質量,對于因為商品質量而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本案中超市銷售的綠豆糕已變質,明顯違反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義務,而且,綠豆糕受溫度影響較大,超市明知近幾天氣溫升高,應充分考慮到氣候變化對于食品質量問題的影響,采取相應的措施,但實際上超市并未采取措施,也加速了綠豆糕變質,應該承擔責任。

        對于超市向陳某多賠償10元,這也是有法律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也是目前為止我國唯一一部規定了懲罰性賠償的法律。

        二、經營者應該在經營活動中加強誠實信用的意識,營造良好的市場交易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可見,我國法律對于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視性,真正做到誠實信用,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有利于建造良好的市場秩序,有利于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第3篇: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1月29日,新浪微博實名認證網友羅迪反映他的朋友高先生在三亞富林漁村海鮮排檔3個菜花掉近4000元,鄰桌吃一條魚花6000元的微博受到網友廣泛關注。三亞市工商局獲悉后高度重視,立即成立專案組進行調查,并封存了富林海鮮排檔春節期間的銷售點菜憑證,要求富林海鮮排檔自行停止營業。

        據三亞市工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工商部門對全市海鮮排檔春節期間的經營情況進行認真全面排查,尤其是對富林海鮮排檔在春節期間使用四聯點菜單等情況進行綜合調查取證。經查實,富林海鮮排檔在經營中使用實際上不存在的海鮮品名,如使用白帝螺、寶塔蟹等誤導消費者。此類行為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所指的欺客宰客、誤導消費行為。

        在掌握其違法經營證據的基礎上,三亞市工商局決定依法吊銷富林海鮮排檔的營業執照,依法給予最高額度罰款,將該店股東及負責人列入黑名單,并且三年內不得擔任同行業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股東。

        三亞市工商局表示,目前海鮮排檔市場監管存在六大方面問題。一是海鮮產品明碼標價牌不齊全,標價虛高,政府最高指導限價過高;二是仍存在出租車、三輪車等與海鮮排檔勾結,索取高額回扣等問題;三是海鮮品名、標示不規范;四是海鮮排檔經營者故意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推諉提供稅務發票;五是海鮮排檔經營者不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食品進銷臺賬;六是投訴熱線電話號碼過多,消費者一時難以判斷該向哪個部門申訴舉報。

        第4篇: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消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 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規保護”。

        《消法》第二章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在法律保護下,消費者有權作出一定的 行為或者 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為。消費者的九項權利是: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求償權、結社權、獲得有關知識權、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監督權。

        一、安全權消費者的安全權分為人身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首先考慮的便是商品和服務的衛生、安全因素,不 希望因衛生安全方面存在問題,導致生病、身體受到傷害,甚至產生生命危險。財產安全不 僅指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是否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 務以外的其他財產的安全,只要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消費者的人身、財 產安全受到損害,消費者就有權要求賠償。

        二、知情權作為經營者,誠實信用是交易雙方應遵守的基本準測,不得隱瞞實情,不得作虛假承諾,否 則就構成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一旦發生爭議或造成損害,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給予賠償。

            三、自主選擇權消費者選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行為必須是自愿的,不必以經營者的意愿為自己的意志,主動 權在自己手中。同時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行為必須合法,不能把自主選擇權建立在 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之上。此外自主選擇權通常只能限定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 的范圍內,不能擴大到使用商品上。

        四、公平交易權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必須保證質量、價格合理、計量正確,不得違反平等自愿、公 平交易的市場準則,違背消費者的意愿強制交易。

        五、求償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由于經營者的過失或故意,可能會使人身權和財產 權受到侵害。這里的人身權包括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財產權 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失和間接的財產損失。對于商品的購買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務者以 及在別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其他人而言,只要其人 身、財產損害是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償權;商品的生產者、銷 售者或服務者均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論其是否有過錯;除非是出于受害者自己的過錯,如 違反使用說明造成的損害,則商品的制造者、經銷者不承擔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消費者除因人身、財產的損害而要求獲得賠償損失這一最基本、最常見的方 式之外,還可以要求其他多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如修理、重作、更換、恢復原狀、消除影 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等。

        六、結社權消費者組織起來依法成立消費者社會團體,形成對商品和服務的廣泛社會監督,及 時處理侵 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指導消費者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及時 解決消費糾紛。

        七、獲得有關知識權所謂消費知識,包括消費態度知識,使消費者科學指導自己消費行為;有關商品和服務的基 本知識及有關市場的基本知識,以指導自己作出正確消費選擇。

        所謂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包括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費者權 益保護機構,以及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爭議時的解決途徑等。

        八、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尊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的人格尊嚴是消費者享有的最起碼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加以污辱和 誹謗。公民的人格尊嚴權利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對于侵犯消費者人格 尊嚴的行為,法律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民事制裁。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予以刑事 制裁。

        我國有56個民族,各民族飲食、服飾、居住、婚葬、節慶、娛樂、禮節、禁忌等風俗習慣有 所不同,都應受到尊重,保護少數民族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關系到民族平等團結、促進安定 團結的大事。

        九、監督權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 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十、其他有關規定《消法》還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容易忽略或經常發生爭議的問題作了一些具體規定,如 第21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 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時,經營者必須 出具。”

        購貨憑證對消費者而言,記載了買賣合同或服務合同的基本內容和證明合同的履行情況,為 日后雙方可能發生的商品或服務質量等方面爭議的處理,提供一個最基本的依據。

        《消法》第36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因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消法》第37條規定:“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非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 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持有人要求賠償。”

        《消法》第38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 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 銷會舉辦者、柜臺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舉辦者、柜臺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 服務者追償。”

        《消法》第39條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 權益受到 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 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消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 要求 增加賠償其受到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

        根據國家工商局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即買一賠二):

            1 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 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 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銷售商品的;

            5 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 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9 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 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 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 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第5篇: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申訴,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受理消費者申訴,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受理的消費者申訴案件,應當根據事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公平合理地處理。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受理消費者申訴中,對經營者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應當依照《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處理。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受理消費者申訴中,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處理。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受理消費者申訴的案件屬于民事爭議的,實行調解制度。

        第二章管轄

        第八條消費者申訴案件,由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第九條縣、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消費者申訴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派出機構管轄其上級機關授權范圍內的消費者申訴案件。

        第十條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辦理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案件。

        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的,可以報請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管轄機關。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消費者申訴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及時告知消費者向有管轄權的機關申訴。

        第三章受理程序

        第十二條消費者申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訴方;

        (二)有具體的申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屬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范圍。

        第十三條消費者申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一式兩份,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消費者的姓名、住址、電話號碼、郵政編碼;

        (二)被申訴人的名稱、地址;

        (三)申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

        (四)申訴的日期。

        第十四條消費者委托人進行申訴活動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十五條消費者為2人以上,其申訴的是共同標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可以合并受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申訴。

        共同申訴可以由消費者推選2名代表進行申訴。代表人的申訴行為對其所代表的消費者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申訴請求,或者進行和解,應當經被代表的消費者同意。

        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訴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訴人;

        (二)申訴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七條下列申訴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受理:

        (一)超過保修期或者購買后超過保質期的產品,被訴方已不再負有違約責任的;

        (二)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執行,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四)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超過一年的;

        (五)消費者無法證實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

        (六)不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可以立案。

        第十九條立案應當填寫申訴立案報告表,同時附上有關材料,由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或者授權其派出機構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辦案人員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申訴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對辦案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由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決定。

        第二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申訴案件后,應當在5日內將申訴書副本發送被申訴人;被申訴人收到申訴書副本后,應當在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申訴提供證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收集證據,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關當事人實施當庭調查。

        第二十三條需要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證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予以協助。

        第二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或者檢測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法定鑒定或者檢測部門鑒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的法定鑒定或者檢測部門鑒定。對于難以鑒定或者檢測的,經營者應當提供無過錯的證據;不能提供無過錯證據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消費者申訴后,還可以協商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調解書,也可以撤回申訴書。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

        第二十七條調解書應當寫明申訴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辦案人員簽名,加蓋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消費者申訴書之日起60日內終結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

        第二十九條經調解不成的,或者調解書生效后無法執行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仲裁或者提訟。

        第三十條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應當收費,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其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的申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中有關文書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6篇: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天道酬勤:他連年被××縣工商局評為先進工作者,三次被評為優秀,××××年××市工商局給予嘉獎獎勵一次。他就是××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維修行業管理辦公室副主任××*。

        同事贊譽他為“實干家”

        ××*從參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起直到升任××縣工商局××工商所副所長,是一個腳印一個腳印,實實在在干出來的。在那時,就聲譽鵲起:每年勇挑重擔,預算收入征收完成額度和增長率在××工商所乃至××縣局名列第一;他幫扶經營戶、繁榮市場的事跡在《××日報》予以報道,并入選《今日××》雜志。

        在年因工作需要調任××縣工商局維管辦副主任,他不以角色轉變而耽誤工作,而是很快就適應新崗位,成為維管行業的標兵。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他首先認真學習××主義、××*思想、××*理論,努力把握三個代表思想的精神內涵,增強政治靈敏度。在此基礎上還系統的學習了維管行業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維管行業的文件,熟悉維管辦的各項職能,堅持學以致用,努力提高自己業務素質,他認真探索維修行業監管的有效途徑。他逐戶進行摸底調查,將“兩備案”戶數由××××年的___戶增至___戶,從業人員___人增至____人,并進一步規范了會員單位的經營活動和維修業的經營資格。同時,他積極協助維管主任完成維管費征收工作。維管費征收不同于個體戶管理費和市場管理費那樣容易得到理解和配合,加上征收力量薄弱(僅_人)、征收對象分散,從而成為一項困難大、費時費勁、收效卻小的工作。面對諸多困難,面對群眾和會員單位的不理解,××*不等不靠,迎難而上,講政策、做工作,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起早貪黑,不怕跑腿、不怕苦和累,協助主任年年率先超額額完成維管費征收工作。自任維管副主任以來,共完成會員費征收_._萬元。

        違法業戶眼里的“黑臉”

        ××*對違法經營戶是無情的,因為他認為縱容違法行為就是損害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在工商所工作時,他就曾多次拒絕親朋好友為不法經營戶違法行為的說情,依法對__起違法行為立案處罰,罰沒入庫__._萬元。

        在擔任維管辦副主任后,他積極指導維修行業加強自我管理,使會員單位充分認識加強維修行業誠信守法是經營之道,也是職業道德和國家法律所賦予的義務。在此基礎上,他堅決打擊違規經營的業戶,不恂私情。××*年*月*日,他接到××縣××鎮××*村消費者××*的投訴,稱其在××*年*月*日從××縣洪都電動車專賣店購買的一輛洪都牌電動車,當時該專賣店承諾電動車及主要配件保修一年。××××年*月*日,電動車的控制器出現問題,不能正常騎用后到專賣店修理,但該專賣店在為其更換控制器后強行收費___元,理由是該電動車控制器的出廠日期已過保修期。××*在了解核實情況后,指出該專賣店在保修期內讓消費者花錢修理或者更換都是違反三包規定,并且把出廠日期故意和保修日期混淆是一種欺騙行為,責令該專賣店退還___元。事后,他對該專賣店的欺詐消費者行為依法處理時,專賣店老板首先懇求他高抬貴手免于處罰,被他嚴詞拒絕。后來,老板又多方打聽求××*的同學幫忙說情,硬要塞給他一張價值___元的購物券被他堅決拒絕,堅決予以罰款處理。近*年,共對__起違規戶進行處罰,罰款_._萬元。

        守法工商業戶和消費者稱他是“貼心人”

        數年來,××*始終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最大化促進經濟發展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始終把“群眾滿意不滿意、高興不高興、贊不贊成作為評估其工作實績的根本尺度,他對守法經營戶和廣大消費者一往清深。他站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將經濟的發展作為最大的政治,積極為經營戶和消費者排憂解難。

        一是積極為經營困難的經營戶想辦法、出主意,幫忙解決實際困難。××縣××名優電動車專賣店老板××*是××縣電動車銷量和售后服務質量最好的工商戶,提起在電動車市場競爭日趨白熱化的惡劣環境下,他的專賣店能永立潮頭,他由衷的感謝××*對他的幫扶:幾年前,他經營的××縣××飯店由于經營不善無法繼續經營下去。在他一籌莫展、不知道從事何行業經營才能翻身的時候,××*來了,他幫××*分析了當時市場行情和各行業特點,憑著多年的基層管理經驗和超前的眼光,他大膽的提出了一個觀點:投資經營電動車。這個行業在當時的××縣城還沒一家,而且當時人們的消費觀念還不認同電動車,××*心存疑慮,擔心沒銷路和合適的地方,××*幫他分析了他可以在縣城××東路經營電動車的三個理由:第一,電動車是新興行業,隨著中國經濟發展、成品油消耗會大增加上燃油稅早晚要出臺而大幅度提價,這些都為電動車發展提供了機遇,作為第一個吃螃蟹的人雖有風險但已經是占了天時。第二,縣城××東路為摩托集中銷售地,能帶動電動車門店擴大知名度算是占了地利。第三,××*經營過多年飯店,認識很多朋友,占了人和。天時、地利、人和都占盡,再加上特別注重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質量,承諾除嚴格按國家三包規定外,隨時隨地一個電話維修到消費者身邊,何愁沒生意?××*一聽,茅塞頓開。如今,××*的生意如日中天,年銷量達____多輛。近*年來,共為維管行業會員單位解決實際困難__戶次。

        二是積極引導維修行業經營者提高誠信意識,幫助他們自我發展。依據××市局《關于加強農村維修網絡建設的指導意見》精神,結合××縣的實際,起草制定了《××縣工商局關于長期開展維修服務到農村活動的實施方案》,篩選了_家規模大、技術精、信譽好、綜合力強的經銷、維修企業建立了維修站,在較好的農村一會兩站建立了__處維修聯絡點,基本實現了“小修不出村、大修不出縣”的目標,這一舉措不但延伸了維修會員單位的服務觸角,增加了效益,而且極大解決了農村維修難問題,受到廣大農村消費者的歡迎。在此基礎上,扶持引導了_家經銷單位榮獲××市民用品生產、經銷企業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雙滿意單位,_家維修單位獲市維修行業文明經營、優質服務先進單位,從而擴大了這些會員單位美譽度和經濟效益。

        三是積極為站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積極受理消費者投訴。××*認為群眾的事無小事,群眾的利益高于一切。他為了營造濃厚的消費維權環境。在每年的_.__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組織__戶維修行業會員單位為群眾免費維修,并發放宣傳資料____余份,接待群眾咨詢___多人次,使全縣人民對維管工作有了進一步的認識、理解和支持。與此同時,按照省市局的安排,組織了__家民用品經營維修單位,分別在××鎮和××鎮開展了維修服務到農村的免費維修公益活動,共為農民消費者修理農機、家電、交通、通信等方面的用具___多臺(件),免收費用_____多元,受到了農民朋友的歡迎在。在此基礎上,他積極受理消費者投訴,認真解決售后維修行業消費糾紛。××××年*月,××縣××村××*在縣城××*路××*電動車門市購買世紀風電動車一輛,價格____元,當月便出現質量問題,不能正常行駛,多次找該門市不能解決問題,便投訴到維管辦,××*多次調解,××*終于同意按原價退還車款,××*高興地說:沒想到維管辦還真頂事,多虧××*幫了忙,他真是消費者的“貼心人”啊,為表謝意,送來一面寫有“維權先鋒、公仆典范”的錦旗。

        無獨有偶。××××年*月,××鎮××村××*在縣城××*街某門店購買了一臺價值___元的××牌電磁爐,回家使用一個月后,電磁爐電路經常斷路,經兩次修理讓無法正常使用。××*怒氣沖天,在該門市前大聲喊叫,要求立即退貨遭拒絕,雙方言辭激烈,大有動手打架之態勢。接訴后,××*首先勸他們雙方消火、平氣、靜心,痛陳氣大言激的危害,然后聽他們各自陳說理由。經耐心調解,該門市為其更換了同款電磁爐一臺,避免消費者受損失___元,使一場有可能由消費糾紛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件得到及時化解。事畢,××*邀請他吃頓便飯被他婉言笑絕。

        第7篇: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持卡消費不僅成為時尚的消費方式,甚至成為某種身份象征。對于消費卡現象,有人認為它有助于刺激消費,拉動經濟發展,主張鼓勵乃至發展消費卡消費,有些媒體正面報道了消費卡拉動消費的新聞。然而,隨著消費卡消費日漸興盛,相關消費糾紛隨之出現。多數學者提出要警惕消費卡消費帶來的負面問題,少數學者甚至認為消費卡就是“圈錢卡”或“吞錢卡”。面對消費者不斷提出的投訴,各地消費者協會不斷提出消費卡消費的警示,主張加強對消費卡發行和使用的監管。我國自2010年開始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小組專家已建議就預付式消費作出專門規定。

        一、預付式消費卡的發展現狀

        消費卡消費也稱預付式消費,是消費者在企業(即經營者或商家)處預先存儲一定款項,在消費者獲得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務后,企業有權直接從預存的款項中扣除相應金額的協議。我國很早就出現了消費者預付款項、未來消費的做法。城市居民預定早餐牛奶和報紙等,是預付式消費的雛形。在我國實行計劃經濟時期,國營或集體企業發行“點心券”、“湯圓券”等,也是帶有預付式消費的。最近10余年間,預付式消費正在發生巨大變化,已成為重要的新型消費形式。

        (一)預付式消費的領域逐漸拓寬

        在我國,早期預付式消費主要出現在少數領域中,當今預付式消費已深入到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僅普通企業發行各種消費卡,煤電暖氣等公共服務商也發行了消費卡。在金融危機期間,有些國家和地區政府發放了不同額度的消費券,消費券權利人可以持券可以購買各種商品。

        商品房預售是否屬于預付式消費,這在學術界存在不同看法。筆者認為,商品房預售帶有獨特的法律屬性,不宜將其納入預付式消費的范疇。一是,商品房預售屬于不動產交易,它不是傳統的動產買賣,也不是現代交易上的服務。在廣義上,商品房也是消費品,但與作為動產的消費品有所不同。二是,預售商品房時,買賣雙方要盡速辦理預售登記,在商品房建成后還要再辦商品房產權登記,購房者已獲得了相對穩定的法律保障,這與先付款、后消費的預付式消費存在較大差異。三是,我國已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商品房預售規則,商品房預售基本上是按照相對獨立的規則體系運行。在此情況下,從實用主義角度考慮,可將商品房預售排除在預付式消費之外。

        (二)預付式消費憑證向電子化方向發展

        最初的預付式消費憑證,主要是紙質卡片、合同或記錄,俗稱消費卡。在現代預付式消費中,IC卡已成為預付式消費憑證的重要形式。IC卡(IntergratedCircuitsCard),也稱為智能卡。它在正面鑲嵌一片電腦微型晶片,能夠實現記憶、存儲、運算等功能,通常具有“小額轉賬、一般轉賬、預付及信用等四種功能”[1]。將IC卡與生活消費相互組合,形成了功能強大的電子消費卡,從而有別于傳統的紙質消費憑證。

        嚴格地說,紙質消費憑證是關于消費活動及消費數據的記錄,在采用IC卡形式后,容易與銀行卡發生混淆。然而,應當注意消費卡和銀行卡之間的若干重要區別:首先,消費者在取得消費卡前已預付了款項,企業開具了收款發票,甚至業已繳納營業說,只待消費者選定并提取貨物而已。就此而言,消費者獲得消費卡,即已處于消費狀態。但是,無論是儲蓄性銀行卡還是可透支的銀行卡,它與消費者的消費活動沒有直接關系,因而不同于消費卡。其次,銀行卡具有轉賬和提現等功能,消費卡僅以消費及計算等為其基本功能,不涉及轉賬或提現功能。最后,銀行卡與預付式消費卡在性質上也有不同。預付式消費實為消費者向企業提供信用,信用卡尤其是可透支的銀行卡則是銀行向消費者提供信用[2]。

        (三)預付式消費正在與商業銀行業務的實現交匯

        最初的預付式消費主要是企業和消費者建立的合同關系,不涉及商業銀行業務。消費者將現金存入消費卡,商業銀行不介入預付式消費,因此,預付式消費是消費者和企業達成的,消費者預存款項、未來消費、據實扣款的民事協議。然而,基于預付式消費帶來的巨大商機和現金流,無論是基于商業利益考慮還是基于交易安全的考慮,各國商業銀行正在向預付式消費領域進軍,出現了預付式消費與商業銀行業務逐漸交匯的趨勢。

        預付式消費與銀行業務的交匯,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商業銀行不斷開發新的金融或結算工具,促使企業接受商業銀行介入預付式消費。最為典型的情況是,商業銀行與企業共同開發新型消費卡或銀行卡,可稱為金融預付式消費卡。國內學者也提出銀行介入預付式消費的思路[3]。另一方面,境外不僅存在第三方發卡的做法,有些國家還專門制定了相關規則,甚至要求企業將預收款項交存商業銀行。我國臺灣學者還提出了在預付式消費中引入信托架構,以保證消費者的資金安全。商業銀行介入預付式消費,有助于提升企業信譽,提高對消費者的保護,商業銀行介入預付式消費,好處明顯大于壞處。

        (四)第三方支付對預付式消費帶來沖擊

        預付式消費正在改變著傳統交易關系,這在消費者“預先支付款項、隨后逐漸消費”上,表現得尤為清楚。對于消費者而言,預付式消費最大優點在于支付便利和節約支出。然而,這種頗具優點的消費形式,必然受到新的交易和支付形式的沖擊。現代交易發明了更多便利的支付工具,至少就目前來說,電子化的預付式消費憑證是更優越的便利支付工具。就節約支出而言,企業通常采用商品或服務打折的優惠,吸引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與此同時,企業為了保證交易安全,正在遠程交易中更多地引入第三方支付方式。隨著遠程交易的不斷發展,第三方支付的作用必然逐步增強,在極端意義上,它甚至會沖擊到目前盛行的預付式消費。

        與預付式消費快速發展的狀況相比,我國現行立法進展緩慢。就法律層面而言,直接規范預付式消費的法律主要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7條、《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52條和第53條。我國極度缺乏針對預付式消費的特別規定,對于復雜的預付式消費關系,我國采用一般合同法規則加以調整,從而大大降低了法律調整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就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而言,主要包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3條以及與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的《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此外,《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人民幣管理條例》還對代幣券作有規定。但是,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強調公權力介入預付式消費關系,未能充分展現預付式消費的民事屬性,效力相對較低。由此可見,我國現行法律和部門規章,不足以滿足調整預付式消費關系的客觀需求。

        二、預付式消費的本質

        預付式消費作為性質獨特的合同,在我國現行法上無對應的法律名稱,屬于無名合同。只有充分理解預付式消費的獨特屬性,才能建立起具有針對性的規范體系,也才能有效規范預付式消費關系。

        (一)預付式消費的信用方向

        消費者采用預付式消費,在本質上是消費者向企業給予長期信用,它與企業提供信用的分期付款或賒賬消費有著根本不同。如果企業同意消費者賒賬消費或在消費后分期付款,這屬于企業向消費者提供信用。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企業破產或遭遇經營困境,也不會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

        然而,在預付式消費中,企業先向消費者收取費用,再提供服務,必然形成了消費者向企業提供信用的狀況。一方面,在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不得不承擔企業破產或關店的風險。這種將交易風險轉移到消費者的做法,在法律上沒有障礙,在商業上卻不很正常。另一方面,對于預付式消費而言,風險還在于消費者是將長期信用提供給追求短期利益的企業,從而再度放大了消費者的風險。消費者或許愿意向信用牢靠的人或者長期經營者提供信用。在現實生活中,有的企業本來就無意長期經營,有些企業或企業本來就是短命的。如果消費者把信用提供給這樣的企業,消費者必然承受更大的風險。預付式消費之所以成為“陷阱”,主要在于消費者尚未認識到自己向企業提供了長期信用。

        (二)預付式消費合同的非對稱性

        在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已事先支付了款項,失去了根據企業及其履約情況自我救濟的機會。因此,即使預付式消費合同在形式上是公平的,卻不足以確保企業正確地履行預付式消費合同。消費者在與企業簽訂預付式消費合同時,或能知曉企業具有營業資格,但是,對于與履約有關的其他情況,消費者幾乎處于完全不知情狀態,因而,預付式消費屬于典型的非對稱易。

        合同法關于合同的規定,在總體上是以信息對稱性合同作為模型的。合同法關于格式合同的規定,也主要考慮了合同雙方當事人地位的優劣,一般合同法規范沒有將信息對稱與否納入考慮之列,也就難以適應調整預付式消費關系的客觀需要。對于基于強勢地位而簽訂的格式合同,可以通過認定格式條款未訂入合同、裁判合同無效、撤銷或變更、加強一方當事人的條款解釋義務等加以彌補。對于不對稱合同,則主要應該借助事先的、防御性救濟措施,而不能單純依賴裁判手段。因而,如何有效利用信息公開及各種安全保障措施,就成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所面臨的重要問題。

        (三)預付式消費合同的繼續性

        在現實生活中,多數預付式消費涉及長期債務安排,它是消費者給予企業提供的長期信用。債務風險高低與債務期限的長短有密切關系。在即時清結的合同中,當事人可以即時了結債權債務關系,無需過分強調債務的履行風險。但在長期債務關系中,履約風險大幅上升。與此同時,預付式消費憑證的發售對象,主要是數量眾多的分散消費者。消費者不僅對于預付式消費的性質缺乏了解,對于預付式消費的風險也缺乏了解。

        現行法律所規范的交易,通常僅是一次易。對于繼續性合同或長期合同,各國法律普遍關注不夠。在合同手段不足以有效保護消費者利益時,有必要加強自律監管和行政監管措施。如前所述,我國曾《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這與其他國家和地區采用的做法相似,說明監管機關已注意到對預付式消費加以監管的必要性。當然,我國《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實施的管制過于苛刻,相關條款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廢止該試行辦法是正確的,但是,不能由此得出行政權力不得干預付式消費的結論。

        三、預付式消費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無論是禁止或開放預付式消費,抑或是鼓勵或限制預付式消費,應當建立這樣的基本共識,即預付式消費是合法的商業安排,但也常常給消費者帶來困擾和不便。為了實現預付式消費的健康發展,既要維護企業的利益,又要有效維護消費者權益。

        (一)預付式消費卡的合法性

        有的學者認為,認為企業發行預付式消費是融資性活動,而融資活動必須獲得監管機關的審批,應當嚴格限制預付式消費。然而,學者也注意到兩個非常重要的現實因素,使其不敢輕易將預付式消費歸入違法之列。一是,我國有關部門規章曾禁止發行各種代幣卡,乃至命令取消會員卡。然而,按照現行合同法體系,這些規范性文件的層級較低,尚不足以說明代幣卡或會員卡具有違法性。二是,較低層次的規范性文件在規則制定和執行之間存在較大偏差,監管機關查處了部分機構發行的代幣卡或會員卡,卻沒有廢除各種代幣卡或會員卡。這種做法優勢公平,而且不符合平等原則。

        筆者認為,將預付式消費等同于非法融資,進而主張取締預付式消費,這種意見是值得斟酌的。如前所述,預付式消費的重要特點,在于消費者先付款、后消費,即預付式消費是包含了預付款在內的消費活動。對于預付款,我國法律向來沒有加以禁止。當事人自愿達成支付預付款項的協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將預付式消費歸入違法,相當于宣布了其他預付款安排違法,這種做法違背了商業實踐的客觀需求,缺乏充分的合理性。預付式消費確實具有集合消費者資金的作用,但不宜將其歸入非法融資。在認定非法融資時,不僅要考慮資金集中的事實,更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態度,還要考慮消費者的意圖。消費者將款項預付給企業,這只是按照約定享受商品價格的折扣或優惠,并無借此獲得投資收益的目的。由此可見,不應為了達到控制預付式消費,或者避免預付式消費卡帶來問題,就簡單地將其歸入違法。

        (二)預付式消費卡出現的合理性

        預付式消費存在較大風險,在現實生活中卻大行其道,這不是孤立原因所導致的,必須關注背后隱藏的多種復雜原因。

        1、消費習慣和傳統為預付式消費的生存提供了土壤。一方面,我國消費者向來有儲蓄的傳統,習慣于現金消費,不太接受透支消費的觀念,也不習慣使用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另一方面,多數消費者很少關注不良企業的短期行為,也很少關注合理安排商業風險。消費者對于消費優惠的關注,有時明顯高于對商品、服務或錢款安全性的關注。預付式消費快速發展,與公眾消費習慣之間彼此呼應。

        2、穩定客戶或緩解資金困難,是企業發行預付式消費憑證的重要考慮,也是企業發行預付式消費憑證的動力。一方面,我國多數中小企業都面臨貸款難的問題,很難獲得商業銀行的貸款,占有客戶資金或預收消費者款項,自然成為企業緩和資金困難的手段。另一方面,穩定的客戶必然帶來穩定的利潤,企業無論是接受預付款,還是向預付式消費者提供價格優惠,都起到了穩定客戶的作用。企業穩定客戶的目的無可厚非。

        3、商業銀行中間服務發展落后。預付式消費的出現帶來了巨大商機,多數商業銀行還沒有從預付式消費中發現銀行的商機,還沒有開發出適合于消費者日常消費的有效金融工具。因為存在客觀需求,在商業銀行不能覆蓋的商業領域中,必然出現類似的替代形式,預付式消費獲得了更大的發展空間。當商業銀行更多地介入預付式消費后,將極大地限縮企業發行預付式消費憑證的空間。

        (三)預付式消費卡帶來的問題

        預付式消費滿足了企業和消費者雙方的需求,也帶來許多新的問題。在承認預付式消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同時,必須關注預付式消費誘發的問題。一方面,預付式消費帶有消費者先付款、后消費的特點,企業與消費者之間建立了長期的消費關系。在這種情況下,不僅容易限制消費者的選擇權,限制了消費者的自我救濟,還容易誘發各種消費欺詐。尤其是在法律法規相對粗糙的環境中,消費者利益容易受到損害。另一方面,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單位購買預付式消費、再將預付式消費憑證轉送職工或用于公關的情況。單位向職工或關系人提供預付式消費憑證,在性質上相當于發放工資或福利。這種做法不僅容易造成稅收流失,還可能誘發腐敗或賄賂等問題[4]。

        四、預付式消費的預防性規范

        對于預付式消費而言,最大問題不是預付式消費的存廢問題,而是如何保證消費者資金的安全性,以及如何維護預付式消費合同的公平性。現有法律過于強調對消費者事后救濟,只能解決少數爭議較大的問題,卻無法有效、全面規范預付式消費活動。我國應將對預付式消費的監管重點前移,針對預付式消費憑證的發行、使用、解釋、安全保障等方面[5],提供更有效的整體解決方案。

        (一)預付式消費憑證的發售申報或登記制度

        過度發售預付式消費憑證,容易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但是,解決問題的方法不是禁止發售預付式消費憑證,不是禁止消費者享受由此帶來的便利,而是要發揮預付式消費的優勢,減少對消費者可能造成的損害。引入預付式消費憑證的發行申報或登記,不失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措施。根據日本的《與預付式證票的規制等有關的法律》及其配套規定,企業在發售自家發行型預付式消費憑證前,必須向內閣總理大臣或其授權的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申報;發售第三方發行型預付式消費憑證的企業,必須向內閣總理大臣或其授權的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登記申請。日本法律除要求對申請法人的經濟實力等進行審查外,還特別關注負責人的行為能力、個人信用和守法等方面的情況。在符合法律要求并成功登記后,內閣總理大臣必須公開登記文本,以便消費者在消費前確認發售者的合法身份。

        筆者認為,在我國引入預付式消費憑證發售審查規則時,可參考日本經驗,但不應將這種審查轉化為行政許可。政府審查的目的在于揭示預付式消費憑證的潛在風險,而不是為了設定發行預付式消費憑證的行政許可。向消費者揭示預付式消費憑證的風險,在客觀上影響了企業發行的成功率,卻沒有剝奪企業發售預付式消費憑證的權利。

        (二)預付式消費憑證銷售收入的控制

        境外消費者大都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預付消費款項的,商業銀行容易自動介入預付式消費憑證的銷售環節。與這種消費習慣相配合,有的國家規定銀行應分期將銷售款項解付給企業,不得一次性解付全部金額,從而將銷售收入置于商業銀行的客觀監控下。我國消費者在購買預付式消費憑證時,主要采用現金支付方式,商業銀行難以有效介入預付式消費憑證的監管,行業組織也難以介入預付式消費的結算,因此,規范預付式消費,應當另尋他路。

        為了減少消費風險、保護消費者權益,日本專門設立了保證金供托制度。根據該制度,發行憑證的企業在發行基準日時,若未使用的預收款余額超過法定金額(一般為1000萬日元)的,應在該基準日后的2個月內將相當于余額的二分之一以上的金額作為發行保證金,就近委托寄存機關保管并向內閣總理大臣提出報告。我國可考慮采用信托模式,即將預付式消費憑證的銷售收入歸入信托財產,并將部分資金交給商業銀行掌管,適當限制企業對預收款項的處分行為,避免企業濫用銷售收入。

        (三)預付式消費的合同條款控制

        我國預付式消費是企業主導并發展起來的新型消費方式,合同條款常有不利于消費者的內容,各企業條款差異較大,重要條款缺失嚴重,不少條款明顯地有失公平,可以參考我國臺灣地區做法,明令要求預付式消費合同必須記載法定內容,加強對對預付式消費合同條款的有效規范。

        根據臺灣地區的做法,預付式消費合同(票證)必須記載的事項,包括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消費憑證的面額或使用項目和使用次數,消費憑證的編號,消費憑證的使用方式,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和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內容。預付式消費合同不得記載的事項,包括使用期限條款,未使用余額不得消費條款,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的條款,限制使用地點、范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使用限制的條款,發行人單方解約的條款,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的條款,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的條款。

        (四)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擔保問題

        在我國,基于預付式消費而發生的債是不附加擔保的。企業無論有無信用,都可自行發售預付式消費憑證。為了有序發展預付式消費,可參考我國臺灣地區的做法,在立法中列出多種擔保形式,供企業發售消費憑證時選擇適用。

        根據我國臺灣地區規定,企業可在法律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中做出選擇,企業應以填空式合同條款規定如下內容:(1)消費憑證金額已獲得某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并應將保證期間載于消費憑證的正面明顯處。(2)消費憑證已由市場占有率不低于5%以上的同業公司連帶擔保,消費者有權可依消費憑證面額向連帶擔保公司購買等值商品或服務,連帶擔保公司不得有任何異議和差別待遇或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3)消費憑證的銷售收入已存入發行人在金融機構開立的信托專戶,專款專用。(4)消費憑證已納入商業同業公會的“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消費者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議之公司購買等值商品或服務。(5)其他經濟部許可并經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筆者認為,要求預付式消費憑證發行人必須采用適當的擔保形式,主要是考慮到預付式消費的長期性和信用性特征。與此同時,為了避免對預付式消費作出過于嚴苛的管控,有效地調整預付式消費關系,允許企業提供多種選擇性擔保方式,具有相當的合理性。考慮到無法及時完成立法的現實狀況,在經濟較發達地區或某些行業中(大型百貨業),可由行業組織指導大型企業主動提供相關擔保,引導其他中小企業做出對應的安排。

        (五)營業轉讓中的消費者權利保留

        我國出現過多起企業收取預付款后攜款外逃的事例,也出現過企業主體變更而導致消費憑證無法兌現的情況。為了減少對消費者利益的損害,可明確規定營業轉讓中消費者權利的保留制度。即企業在轉讓其營業,或參與企業合并、分立時,由營業受讓方承繼消費憑證發售者的地位和責任。

        五、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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