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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個人所得稅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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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個人所得稅

        第1篇:新個人所得稅范文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新個稅法;納稅籌劃;籌劃策略

        一、新個人所得稅稅法下的稅率分析

        新個人所得稅法在保持原來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的基礎上,進行了重新的調整和改變,最大的變化就是調整優(yōu)化了部分稅率的級距,將基本減除費用由之前的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并擴大了3%、10%、20%三擋低稅率的級距,即不超過3000元的,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shù)為0;超過3000元到1.2萬元的部分,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shù)為210;超過1.2萬元到2.5萬元的部分,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shù)為1410;超過2.5萬至3.5萬元的部分,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shù)為2660;超過3.5萬元至5.5萬元的部分,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shù)為4410;超過5.5萬元至8萬元的部分,稅率為35%,速算扣除數(shù)為7160;超過8萬元的部門稅率為45%,速算扣除數(shù)為15160。可以說,這樣的調整,有助于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稅負負擔,有助于更好的調節(jié)居民的收入,促進社會穩(wěn)定、和諧的發(fā)展。

        二、新個人所得稅法對納稅人的影響

        (一)大大降低了中等收入群體的納稅負擔

        之所以說,新個人所得稅稅法下,大大降低了中等收入群體的納稅負擔,是因為,基本減除費用提高到了5000元,而且擴大了3%、10%、20%三擋低稅率的級距,這樣一來,中等收入的群體所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自然會有所下降,具體如何減輕,本文以一個案例進行具體的分析。例如,胡某(男)和李某(女)是一對夫妻,他們居住在河北某市,兩個人育有一個女兒,現(xiàn)在正在上小學,他們雙方父母的年齡均在60歲以上。每月在扣除五險一金之后,胡某的收入是1.8萬元,李某的收入是1萬元,經過夫妻二人的商量,他們決定女兒的教育和房貸費用均由胡某扣除,下面我們就分別分析一下胡某和李某專項附加扣除對個人所得稅繳納的影響。首先,我們需要明確基本的納稅計算公式,即個人需要繳納的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其中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收入-五險一金-免征額-依法確定的其他扣稅-專項附加扣除。以此來算,胡某在2019年1月1日后所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8000-5000)×20%-1410=1190(元),而在2019年1月1日之前,胡某所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8000-3500)×25%-1005=2620(元),由此可見,相比之前,胡某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減少了2620-1190=1430(元)。此時,還沒有計算胡某的專項附加扣除費用,如果再減去專項附加扣除費用的話,那么胡某的應納稅所得額會更少,相應的,需要教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會也就會更少。由此案例足以證明,新個人所得稅稅法下,大大降低了胡某這類中等收入人群的納稅負擔。

        (二)工薪所得稅率結構得以優(yōu)化

        之所以說,新個人所得稅稅法的頒布和落實使得工薪所得稅的稅率結構得以優(yōu)化,是因為,大部分工薪階層的群眾都面臨著買房和還房貸的壓力,而且上有老、下有小,需要面對一定額度的醫(yī)療費用,而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稅法將基本扣除費用由之前的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并且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并且優(yōu)化調整了部分稅率級距,這樣一來,工薪階層所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會有所下降,就擁有了更多的收入去進行調節(jié)分配,所以說,新個人所得稅稅法的頒布和落實能夠優(yōu)化工薪所得稅稅率結構。

        (三)促進稅負均衡和公平

        新頒布的個人所得稅稅法,增加了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yǎng)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項目,這種針對性的減稅政策,充分地體現(xiàn)了國家對民主問題關注程度的增加,而這同時也是促進稅負均衡、公平發(fā)展的具體體現(xiàn)。

        三、新個人所得稅稅法下納稅籌劃的策略

        由上述分析可知,新個人所得稅稅法的頒布和落實對納稅人的稅負壓力有了一定的影響,而如何在新稅法下高質量地開展納稅籌劃工作,就需要探索出一些有效的納稅籌劃策略。

        (一)提高納稅籌劃人員的專業(yè)水平

        可以說,納稅籌劃人專業(yè)水平的提高是確保納稅籌劃工作得以高質、高效展開的前提和基礎,同時也是保障性措施。而這就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納稅籌劃人要加強對新稅法學習和研究的程度,明確其中的細則和規(guī)范,能夠根據納稅人身份、工作、實際生活的不同合理地進行納稅籌劃;第二,要加強專業(yè)知識和專業(yè)能力的學習程度,掌握最前沿的信息,接觸最新納稅籌劃的案例,在不斷學習中更好的展開納稅籌劃工作;第三,要加強自身的責任意識,明確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避免人為因素造成的各種失誤和錯誤。

        (二)理解并利用國家優(yōu)惠政策

        國家之所以要頒布和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法就是為了在使得納稅人個人負擔得以減輕的同時,優(yōu)化社會生產,滿足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在新的個人所得稅稅法中,國家也推出了很多優(yōu)惠政策,如只要出具有效的獨生子女證明就可以享受納稅減免政策等,而且個地區(qū)、地方也有著不同的優(yōu)惠政策,所以,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一定要對各地執(zhí)行的各項稅收優(yōu)惠政策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并且能夠通過選擇不同的取得收入來源地區(qū)等策略來達到合理減稅的效果。

        (三)規(guī)避個人所得稅交納中的不良影響

        事實上,納稅人需要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都是國家規(guī)定的,任何人不能改變,因此,在實際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要堅決避免個人所得稅交納中的不良影響,不規(guī)范操作,而是能夠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后,運用合法的手段來減少納稅人的納稅額,減少多余費用的扣除,從而達到降低納稅人納稅負擔的目標。而這樣的納稅籌劃才有價值、有意義。

        第2篇:新個人所得稅范文

        里面的項目主要有正常的工資等收入和專項扣除部分,扣除部分需要自己填報,工資也是一樣,是自己的綜合收入。

        專項主要包括,贍養(yǎng)老人、住房、醫(yī)療、教育等方便的支出部分,可以給我們部分扣除后在計稅,也是很大的實惠。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粗略來看,工資不足5000的是不用交稅的,以上部分開始計稅,對于很多人來說是個福音。

        征收個人說得稅分七個級別:1——5000不征稅;5001——8000征稅3%;2001——17000征稅10%;17001——30000征稅20%;30001——40000征稅25%;40001——60000征稅30%;60001——85000征稅35%;85001以上征稅45%,整體上是我們更實惠了。

        第3篇:新個人所得稅范文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收入分配 量化基尼系數(shù)比較模型 綜合與分類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1-029-04

        一、引言

        個人所得稅是一國財政稅收的主要來源之一,也是政府調控本國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其制度設計是否合理,覆蓋面是否足夠,影響著國家財政收入的征收水平和居民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近年來,我國居民收入差距伴隨著國家經濟的高速增長和經濟體制的持續(xù)改革悄然擴大,現(xiàn)已成為我國經濟與社會發(fā)展中的一個突出問題。為此,國家有關部門先后出臺相關政策調節(jié)居民收入差距,個人所得稅制度則是其中代表。

        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jié)一國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歷來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我國亦在此列。在經濟社會的不同發(fā)展階段采取穩(wěn)中有變、針對性較強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有利于一國政府在財政稅收收入和居民收入分配兩個關鍵層面之間找到最優(yōu)平衡。因此,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國內國際形勢的變化,個人所得稅的同步改革就顯得尤為重要。改革是否合理,關系到我國收入差距逐漸擴大問題的緩解與解決,亦影響著我國財政稅收收入的征收水平。

        1980年,全國五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標志著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正式建立。至2010年底,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30年間經歷了大大小小數(shù)次改革,個人所得稅收入不僅實行了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起征點(即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也從最初的8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初,備受矚目的新一輪個人所得稅改革被提上政府日程,歷時5月,于7月27日落下帷幕。27日國務院授權新華社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根據條例,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將從現(xiàn)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稅率也由之前的9級減至7級,征稅級距也作了相應調整。新條例的一方面更大程度地讓中低收入階層擺脫了納稅義務,另一方面繼續(xù)加大了對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歡呼之余,我們不禁要問,新一輪個稅改革是否合理,其對收入分配的影響到底如何,是否緩解了居民收入差距逐漸擴大這一問題?本文試圖依托一個典型模型對此次改革的收入分配效應作一規(guī)范分析,回答上述問題,為今后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做好鋪墊。

        二、模型描述

        運用模型分析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收入分配效應,國內外學者主要使用兩種模型,一種是微觀模擬模型,一種則是本文所要借用的量化基尼系數(shù)比較模型。兩種模型出發(fā)的角度不同,但均能從經濟和數(shù)學角度綜合的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效應做出分析,得出相對一致的結論。關于微觀模擬模型可以參看張世偉2006年設計的個人所得稅靜態(tài)微觀模擬模型{1}。筆者將著重介紹量化基尼系數(shù)比較模型,并運用其分析問題。

        量化基尼系數(shù)比較模型主要涉及4個變量:稅前基尼系數(shù)、稅后基尼系數(shù)、稅賦基尼系數(shù)、稅賦系數(shù)。它的基本思路是以洛倫茲曲線基礎,考察整個征稅過程中三個分布(稅前收入分布、稅后收入分布和稅賦分布)與稅前稅后基尼系數(shù)(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的變化、稅賦總量之間的關系。如果稅制是累進的,稅后基尼系數(shù)相對于稅前基尼系數(shù)而言,減少了,則說明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促進了收入分配的公平;如果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總量占總收入的比重較小,則說明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效應有限。據此我們可以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效應作出分析,得出相應結論。周亞、等2006年研制的分析模型{2}是量化基尼系數(shù)比較模型的典型代表。本文利用量化基尼系數(shù)比較模型分析新一輪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收入分配效應采用的正是周亞、等研制的分析模型。

        三、模型分析

        新一輪個人所得稅改革對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和稅率都作了重要調整。調整后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產生的收入分配效應究竟如何,是否能夠調節(jié)收入;與改革前相比,新制度是否存在進步,是否進一步緩解了我國居民收入差距逐漸擴大的現(xiàn)實{3},值得我們思考。我們引入量化基尼系數(shù)比較模型的目的就是要結合改革的具體內容分析兩個主要問題:一是改革后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效應是否為正,即改革后的個人所得稅是否促進了收入分配的公平;二是這次改革在多大程度上影響收入分配,與哪些因素有關。

        (一)模型變量與公式推導

        在運用量化基尼系數(shù)比較模型之前,應當首先明確其成立的假設條件:我們考慮的是一個具體的征稅過程,忽略具體的稅制設計。

        模型從定義洛倫茲積分開始,洛倫茲積分指的是在累積人口百分比―累積收入百分比的坐標平面上,洛倫茲曲線{4}與橫軸之間的面積;基尼系數(shù){5}則相應表現(xiàn)為洛倫茲曲線與對角線之間面積的2倍。

        設稅前(征收個人所得稅前)收入的洛倫茲積分為I(如圖1所示),稅前基尼系數(shù)為G,洛倫茲曲線所對應的原始(沒有進行個人所得稅征收時的)收入分布函數(shù)為p(x),表示收入在xx+dx之間的人數(shù)比例(如圖2所示)。

        則有:

        由G=1-2I,GI=1-2IT,GT=1-2TT,易知:G=(1-α)GI+αGT,

        說明若以稅前收入為自變量,稅前收入的基尼系數(shù)等于稅后和稅賦基尼系數(shù)的加權平均,其權重為平均稅率(稅賦擔系數(shù))α。

        至此,我們找到整個征稅過程中三個分布(稅前收入分布、稅后收入分布和稅賦分布)與稅前稅后基尼系數(shù)(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的變化、稅賦總量之間的關系。

        (二)具體分析

        運用G=(1-α)GI+αGT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效應進行分析,是整個量化基尼系數(shù)比較模型的核心思想。

        下面導入新一輪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相關數(shù)據:

        新一輪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為3500元/月,工資、薪金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1與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2如下:

        據此,寫出稅收函數(shù)T(x)表達式⑧:

        對于工資、薪金所得,

        T(x)=0,0≤x≤3500;

        =(x-3500)×3%=0.03-105,3500≤x≤5000;

        =(x-3500)×3%+(x-5000)×7%=0.1-455,5000≤x≤8000;

        =(x-3500)×3%+(x-5000)×7%+(x-8000)×10%=0.2-1255,8000

        ≤x≤12500;

        =(x-3500)×3%+(x-5000)×7%+(x-8000)×10%+(x-12500)×5%=0.25-1880,12500≤x≤38500;

        =(x-3500)×3%+(x-5000)×7%+(x-8000)×10%+(x-12500)×5%+(x-38500)×5%=0.3-3805,38500≤x≤58500;

        =(x-3500)×3%+(x-5000)×7%+(x-8000)×10%+(x-12500)×5%+(x-38500)×5%+(x-58500)×5%=0.35-6730,58500≤x≤83500;

        =(x-3500)×3%+(x-5000)×7%+(x-8000)×10%+(x-12500)×5%+(x-38500)×5%+(x-58500)×5%+(x-83500)×10%=0.45-15080,x≥83500.

        對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T(x)=0,0≤x≤42000;

        =(x-42000)×5%,42000≤x≤57000;

        =(x-42000)×5%+(x-57000)×5%,57000≤x≤72000;

        =(x-42000)×5%+(x-57000)×5%+(x-72000)×10%,72000≤x≤102000;

        =(x-42000)×5%+(x-57000)×5%+(x-72000)×10%+(x-102000)×10%,102000≤x≤142000;

        =(x-42000)×5%+(x-57000)×5%+(x-72000)×10%+(x-102000)×10+(x-142000)×5%,x≥142000.

        同理,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亦有GT>GI等相同結果,不再贅述。

        四、結論

        通過上述模型分析,我們可以對之前提到的兩個主要問題進行回答:首先,改革后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效應為正,促進了收入分配的公平,緩解了我國居民收入差距逐漸擴大這一問題{12};其次,這次改革對收入分配的影響,與稅賦基尼系數(shù)GT和稅后基尼系數(shù)GI,稅賦系數(shù)α三個變量有關。具體而言,與稅前的收入分布p(x)(影響稅前基尼系數(shù)G、平均收入xˉ)和具體的稅收政策(包括起征點、累進稅率和稅率級數(shù),影響稅收函數(shù)T(x))兩大因素有關。

        對于這次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實際效果短期內無法準確評估,只能通過模型進行規(guī)范描述。量化基尼系數(shù)比較模型告訴我們個人所得稅要發(fā)揮其調整收入分配差距,適當減小基尼系數(shù)的作用,稅賦的基尼系數(shù)GT就必須大于稅前的基尼系數(shù)G,否則個人所得稅無法對當前過大的收入分配差距進行調整{13}{14}。只有對中低收入階層的居民征收更少的個人所得稅,而對中高收入階層征收相對較高的個人所得稅,在稅收上拉開征收差距,才能夠改變現(xiàn)有的收入分布,真正意義上從稅收層面縮小居民收入差距。

        究竟該如何劃分中低收入階層和中高收入階層?一直以來,我國都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進行劃分,分類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樣做符合我國目前的征管現(xiàn)狀,但卻并不合理{15}。新一輪個人所得稅改革后,納稅人口大幅減少,甚至絕大多數(shù)省市的平均工資都達不到納稅標準,不少中西部省市的納稅者縮減。這一切從表面看,似乎對調節(jié)收入分配起到了明顯效果,改革徹底。但實際上,卻遠未達到個人所得稅合理調節(jié)居民收入分配的終極目標。顯而易見,這次改革并不是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全部。3500元/月的起征點雖然高票通過,卻并沒有改變財政部長期以來堅持的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改革方向。僅僅提高起征點,改變累進稅率,對居民收入分配的影響還是有限。要想按照量化基尼系數(shù)模型告訴我們的那樣提高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效應,就必須公平合理的(下轉第33頁)(上接第31頁)評估納稅人的綜合收入水平。而要公平合理地評估納稅人的綜合收入水平,就必須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稅制。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可以比較好地兼顧納稅人的綜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負擔等情況,有利于準確劃分不同收入人群,提高稅收政策制定的針對性。目前我國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所需具備的稅收征管條件和社會配套管理能力尚不足夠{16},真正實施個人所得稅綜合與分類相結合還需要假以時日。今后應將更多高收入人群納入稅收征管范疇,并盡早推動工薪收入與勞務所得、生產經營所得等收入合并為綜合所得納入計稅范疇,更好地體現(xiàn)稅負公平。

        注釋:

        {1}張世偉,萬相昱.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收入分配效應――基于微觀模擬的研究途徑[J].財經科學,2008(2):81

        {2}周亞,劉海龍,謝文昕,.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效應的模型分析[J].北京師范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06(6):643

        {3}比較新一輪個人所得稅改革前后的收入分配效應采用微觀模擬模型更為適宜,對此本文不作深入探討。本文的分析范圍在于改革后的收入分配效應。

        {4}洛倫茲曲線就是在一個總體(國家、地區(qū))內,以“最貧窮的人口計算起一直到最富有人口”的人口百分比對應各個人口百分比的收入百分比的點組成的曲線,用以比較和分析一個國家在不同時代或者不同國家在同一時代的財富不平等。該曲線作為一個總結收入和財富分配信息的便利的圖形方法得到廣泛應用。通過絡倫茲曲線,可以直觀地看到一個國家收入分配平等或不平等的狀況。

        {5}基尼系數(shù)是根據洛倫茲曲線所定義的判斷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標,是比例數(shù)值,在0和1之間,是國際上用來綜合考察居民內部收入分配差異狀況的一個重要分析指標。

        {6},張方風,周亞,等.收入分配差異的模型分析[J].北京師范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05(2):217

        {7}假設征收個人所得稅并不改變初始收入以及稅后收入對應的個人排序,同時收入越高的人,繳稅相對也越多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因此是合理的。

        {8}個人所得稅稅制為累進,因此稅收函數(shù)為分段函數(shù)。

        {9}因為本文假設征收個人所得稅并不改變初始收入以及稅后收入對應的個人排序,所以稅前、稅后的收入分布均為。

        {10}對于GI、GT的比較,我們采用兩者相減,判別符號的方法,即判斷G1-GT的結果是正是負。利用定積分的定義及對應函數(shù)的最大值、最小值可以對有關函數(shù)及變量進行比較運算,得出結果,判別符號。

        {11}a的范圍通過估算其表達式的最值得到,只是一個大致的范圍,僅有助于我們宏觀的分析問題,不作精確結果使用。

        {12}這與量化基尼系數(shù)比較模型的一般性結論相符:一般來講,征收個人所得稅有助于促進收入分配公平。

        {13}彭海艷.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效應的因素分解[J].決策參考,2007(23):48

        {14}Kakwani.N.C.Measurement of Tax progressivity: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J].Economic Journal,1977,(87).

        {15}如個體勞動者可能幾個月才收到一次勞務報酬,但要按一個月所得計稅,若其勞動3個月收到一次性勞務報酬10500元,相當于3500元/月,但其卻要繳納845元個人所得稅,若其每月領到3500元勞動報酬,則其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即便是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的情形下,也是不公平的。

        {16}如需要全面建立第三方涉稅信息報告制度,還要建立納稅人單一賬號制度,要推廣個人非現(xiàn)金的結算,同時要建立和完善財產登記制度等。

        第4篇:新個人所得稅范文

        應交稅部分的稅率也有一定程度的降低。和以前一樣,稅級還是7級,但是前面4級的稅率略有降低。也就是中低收入者降稅更明顯。

        速算扣除數(shù)是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常用的,速算扣除數(shù)產生的原因就是個人所得稅是階梯稅級。是一種方便計算的方法。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扣除社保后的月工資-起征點5000元)*工資所在級別的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例如工資扣除社保后有12000元,則個人所得稅=(12000-5000)*10%-210=490元。

        主要有住房貸款、租房房租、子女教育、贍養(yǎng)老人、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等幾個類別,滿足相應類別并進行申報后可以在工資基礎上扣除相應金額后再計算個人所得稅。例如工資扣除社保后有12000元,同時贍養(yǎng)老人每月抵扣2000元,子女教育每月抵扣1000元,則個人所得稅=(12000-5000-2000-1000)*10%-210=190元。

        第5篇:新個人所得稅范文

        關鍵詞: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住房補貼。

        一、工資、薪金所得其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企業(yè)員工工資、薪金待遇的高低是企業(yè)能否吸引和挽留人才的一個重要因素。而工資、薪金所得采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越高,要繳納的個稅就越多。因此,企業(yè)可通過稅務籌劃,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選擇員工工資、薪金的支付方式,降低應納稅所得額,以減少員工個人的稅負。

        二、工資、薪金所得其個人所得稅稅率及費用減除標準

        1、稅率: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從一級的3%稅率,逐級遞增到七級的45%稅率。

        2、費用減除標準:我國居民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工資、薪金所得其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1、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 = 每月收入額 - 繳付"四金"額-費用減除額(3500元)

        2、工資、薪金所得的超額累進稅率及速算扣除數(shù)

        采用速算扣除數(shù)計算法,計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所得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速算扣除數(shù)

        四、工資、薪金所得其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及運用

        當我們領到工資條時,我們是否只關注實際工資的多少?是否有注意工資的組成項目?是否了解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呢?

        當我們發(fā)放工資時,我們是否兼顧企業(yè)與員工的利益?是否合理節(jié)稅呀?

        其實,細心的我們也不難發(fā)現(xiàn),有時我們稍微改變一下處理的方式,便可以適當減輕我們的稅負,從而增加我們的收入。

        就拿我們每個月的工資來講吧,員工張立2016年1月工資條如下:

        (1)張立2016年1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

        1)判斷:5583 - 3500 - 168 - 215= 1700 屬于第二級(超過1500~4500元的部分),稅率 10% ,速算扣除數(shù)105。

        2)個稅:1700 * 10% - 105 = 65(元)

        即(5583 - 3500 - 215 - 168)*10% - 105 = 65(元)

        (2)如果進行稅務籌劃,將住房津貼200元作為非貨幣性住房補貼,由企業(yè)統(tǒng)一購買或者租賃住房,提供給員工居住,那么,由于非貨幣性住房補貼不計入員工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列入企業(yè)的費用,因此可以降低了員工個人的稅負。

        稅收籌劃后,張立該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

        1)判斷:5383 - 3500 - 383 = 1500 屬于第一級(不超過1500元的),稅率 3% ,速算扣除數(shù)0。

        2)個稅:1500 * 3% - 0 = 45(元)

        即:(5383 - 3500 - 215 - 168)* 3% - 0 = 45(元)

        那么,將住房津貼200元,以企業(yè)提供住房的形式支付時,員工可以減少個人所得稅20元(65 - 45 = 20),按企業(yè)應繳個人所得稅職工人數(shù)300人計算,一年企業(yè)員工可少繳稅72000元(20 * 300 * 12 = 72000)。

        由此可見,企業(yè)提供非貨幣性住房補貼,雖然張立的名義工資減少了200元(由5583元變?yōu)?383元),但其實員工可支配的實際工資卻增加了20元(由4860元增加到4880元)。

        我們進行工資薪酬個稅稅務籌劃,是不是其個稅越高,節(jié)稅效果越明顯呢?

        員工劉杰2016年1月的工資條如下:

        (1)劉杰2016年1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4083 - 3500 - 215 - 168)*3% =6(元)

        (2)如果進行稅務籌劃,將住房津貼作為非貨幣性住房補貼,由企業(yè)統(tǒng)一購買或者租賃住房,提供給員工居住,那么,由于非貨幣性住房補貼不計入員工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列入企業(yè)的費用,因此可以降低了員工個人的稅負。

        稅收籌劃后,劉杰該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3883 - 3500 - 215 - 168 = 0(元)

        即將住房津貼200元,以企業(yè)提供住房的形式支付時,員工劉杰可以減少個人所得稅6元,按明亮電器有限公司應繳個人所得稅職工人數(shù)300人計算,一年公司員工可少繳稅21600元(6 * 300 * 12 = 21600)。

        由此可見,(1)企業(yè)提供非貨幣性住房補貼,雖然員工的名義工資減少了(由4083元變?yōu)?883元),但其實員工可支配的實際工資卻增加了(由3419元增加到3425元)。

        (2)進行個稅稅務籌劃,其個稅越高,節(jié)稅效果越明顯。同樣是住房補貼200元,劉杰工資4083元,適用稅率3%,稅務籌劃后,節(jié)稅6元;而張杰工資5583元,適用稅率10%,稅務籌劃后,節(jié)稅20元。

        五、矛盾沖突與建議

        1、矛盾沖突:

        (1)企業(yè)給員工提供住房待遇,由于員工的住房需求不同,自己有房子或自己租房的員工,感覺享受不到免費的住房待遇,心中產生不公平感。但實際上卻增加了員工的實際工資,增加了員工的可支配資源,即"留在員工手中的資金多了"。

        (2)企業(yè)給員工發(fā)放住房補貼,員工無論自己租房,還是向企業(yè)租房,企業(yè)都給每一位員工住房補貼,讓員工感到公平與得到信賴,提高了員工的滿意度和幸福感。但實際上卻增加了員工的名義工資,減少了員工的實際收入。

        (3)企業(yè)給員工提供非貨幣利待遇,有時無法提高員工的滿意度和幸福感,因為有時這些福利不一定是員工所需要的。

        2、建議:

        如何既提高員工的滿意度與幸福感,又增加員工的實際收入,提高員工的可支配資源呢?企業(yè)為員工提供住房以及各項福利待遇,可通過貨幣形式表現(xiàn)出來,同時增加員工的選擇權。

        (1)企業(yè)為員工提供住房待遇時,在工資條上,無論員工是否入住企業(yè)的宿舍,都以貨幣形式。這樣,提高了員工住宿的選擇權,增加員工的滿意度。

        ① 如果員工劉杰入住企業(yè)宿舍,此時工資條反應內容如下:

        ② 如果員工劉杰不住企業(yè)宿舍,此時工資條反應內容如下:

        從這兩個工資條的備注,體現(xiàn)企業(yè)為員工提供住房待遇,增強員工的公平性。在實際操作上,標明房租租金,增加員工的選擇權。

        (2)企業(yè)為員工提供的各項福利待遇,以貨幣形式加以表示。

        ① 免費就餐。如:餐票上標上價格。

        ② 提供交通便利。如:提供班車,免費接送職工上下班時,顯示車票票價。

        ③ 提供旅游和教育福利機會。如:為員工提供旅游和培訓的機會,為職工子女提供助學金、獎學金,增加員工選擇機會,同時報出相應價格。

        ④ 增加公共服務。如:提供水、電、煤氣、暖氣、電話等公用配套設施服務時,公告相應的費用支出。

        總之,在稅法的規(guī)定范圍內,通過對工資、薪酬的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從而達到提高員工的可支配資源,增加員工的實際收入,提高員工的滿意度及幸福感,是我們稅務籌劃的宗旨。

        參考文獻

        [1] 李曉東編著. 部經理掌控財務的88種手段. 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 2011.02.

        [2] 丁元霖主編. 稅務會計. 立信會計出版社. 2010年5月

        [3] 張中秀. 納稅籌劃寶典[M]. 北京:機械工業(yè)出版社. 2001.

        第6篇:新個人所得稅范文

        1.利用公積金避稅公積金能多繳就多繳。根據稅務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公民每月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從稅前扣除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免稅比例確定為12%,即職工每月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只要在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就可以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大家可以充分利用公積金、補充公積金來免稅。

        2.巧用年終獎金實現(xiàn)避稅工資收入平均拿。因為,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九級累進稅率,納稅人的應稅所得越多,其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可能也就越高。所以,稅務師建議,在納稅人一定時期內收入總額既定的情況下,其分攤到各月的收入應盡量均衡,最好不要大起大落,如實施季度獎、半年獎、過節(jié)費等薪金,會增加納稅人納稅負擔。年終獎是分在12個月計稅,其他的獎金都是當月計稅,如果你的公司有季度獎、半年獎等,如果可以協(xié)商,讓公司分在不同的月份發(fā)放,可以合理避稅。

        3.通過提高福利工資來巧妙實現(xiàn)避稅稅務部門對職工福利和工資收入的稅務安排不同,公司不妨在政策范圍內多發(fā)放勞保福利,例如免費為職工提供宿舍;免費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職工免費用餐,等等。個人在實際工資水平未下降的情況下,減少了部分應由個人負擔的稅款,從而幫助員工合理避稅。案例:小楊是一家廣告公司的設計,他的月工資8000元,每月的租房費用2000元。如果他在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達成一致,由公司安排其住宿(2000元作為福利費用直接交房租),其收入調整為6000元,適用的稅率就可降低。

        二、個人所得稅的改善措施

        1.選擇合理的稅制模式從國際上看,個人所得稅的稅制模式主要分為綜合稅制、分類稅制以及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也稱為混合稅制)三種類型。任何一個國家都追求一個理想的稅收制度,而要想建立理想的稅收制度(或向理想稅制靠攏),就必須使稅收制度的結構不斷地優(yōu)化,建立一個合理的稅制結構,這對實現(xiàn)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的總體目標,全面發(fā)揮稅收的職能作用具有決定性意義。綜合所得稅制能夠反映納稅人的綜合負稅能力,并能充分考慮到個人的經濟情況和家庭負擔,能更好地體現(xiàn)公平。但綜合所得稅制對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都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對我國這樣一個稅收征管水平相對落后的發(fā)展中國家來說,實行綜合所得稅制有一定難度。所以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水平和稅收征管的實際情況,目前應實行綜合征收與分項征收相結合的稅制模式。在建立綜合征收與分項征收相結合的稅制模式時,要完善現(xiàn)行分類所得稅制,適當調整應稅項目,改進和簡化目前各項所得稅稅負不一、稅率檔次過多的稅率結構,使同一性質所得稅負統(tǒng)一。

        2.合理完善稅率結構和費用扣除標準稅率是稅制的核心要素,稅率模式的選擇,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我國工薪階層使用的是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由于大量稅收優(yōu)惠的存在,工資薪金所得的高邊際稅率形同虛設,很難得到實施。因此應該重新設計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結構,實行“少檔次、低稅率”的累進稅率模式。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將工資、薪金的費用扣除標準由2000元/月調整至3500元/月,減除費用2011年9月調整為3500元的標準,將有助于提高個人納稅的積極性。

        三、結論

        第7篇:新個人所得稅范文

        [論文關鍵詞]工資所得工資個稅避稅技巧

        [論文摘要]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納稅畢竟帶來了主體資金的流出,降低了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近日來,不斷蔓延的金融危機或多或少會對每個人的收入產生影響。在這個不太樂觀的時刻也往往容易讓人想起某些細節(jié),很多人認識到報酬減少,越應該注意節(jié)稅避稅。其實,如果你稍稍變化計稅的方法,那么同一份報酬需繳納的稅收就會大有不同。關鍵要認識到,在獲得收入時并不是對方支付得越多越好,因為支付的多,繳稅也多,而個人拿到的卻未必多。本文就工薪薪金收入所得個人所得稅籌劃作一簡單探討。

        隨著近年來人們各類收入的增長達到一定水平,給個人帶來一系列有益的變化,使個人的生活水平相應提高,使人們開始重視個稅的節(jié)稅避稅。近日,越發(fā)嚴重的金融危機影響著每一個人,特別是工薪階層,于是工薪收入所得個人所得稅籌劃顯得越發(fā)重要。

        一、工資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其所得來源地是,納稅人任職受雇的單位所在地。過去,人們習慣于把工資和薪酬混為一談,實際上,隨著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建立,隨著企業(yè)間人才爭奪戰(zhàn)的愈演愈烈,工資和薪酬已演變成2個不同的概念。

        薪酬制度包括5大內容:崗位工資、年終獎、人力資本持股、職務消費及福利補貼。崗位工資只代表薪酬中的一部分。年終獎是本著責權利對稱的原則,對在年終超額完成工作任務的部分給予的獎勵。人力資本持股主要指期權和股權,它強調差別,區(qū)別于以社會保障為目的的員工持股,后者還是一種大鍋飯思路。職務消費指由職務引發(fā)的消費,應計入薪酬制度中,而目前許多國內企業(yè)把它計入會計制度,會引出一大串弊病。對人力資本的福利補貼,通常表現(xiàn)是為特殊人才購買種類齊全的各種保險。本文只就工資部分探討。

        二、工資個稅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2000元后(2008年3月1日前扣除額為1600)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guī)定數(shù)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三、避稅技巧

        (一)分拆年薪法:對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shù)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以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如果年薪所得一次性發(fā)放,由于其數(shù)額相對較大,將使用較高稅率。這時,如果采取“分攤法”,就可以節(jié)省不少稅款。此法關鍵是要與公司溝通,分次發(fā)放一次性年薪等收入

        [案例1]:小王2009年2月份取得工資、薪金3000元,當月又一次性獲得公司獎金9000元,那么,按照規(guī)定,他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計算過程如下:

        工資部分應納稅額為(3000-2000)×10%=100(元);一次性獎金部分應納稅額為9000×20%-375=1425(元);3月小李共應納稅為100+1425=1525(元)。2009年3月份,小王同樣還得繳納100元的個人所得稅,這樣小李2月、3月2個月共應納稅1525+50=1575(元)

        其實,如果小王和公司老板進行一下溝通,將獎金分為2月下發(fā),即2月、3月每月平均發(fā)放4500元,這樣,小李2個月的納稅情況起了變化:

        2月、3月應納稅額各為(3000+4500-2000)×20%-375=725(元)則2個月共應納稅725×2=1450元。通過上述計算可以知道,第二種發(fā)放獎金的方法可以使小李少繳納稅款1575-1450=125元。

        (二)轉化福利法:如果將超過個人所得稅免征額(2000元)的工資收入部分用于職工福利支出,這將減少了個人支出,同時減少計稅收入,降低其個人所得稅負擔。關鍵是將一些每月的固定支出補貼采取實報實銷方式由公司負擔。其主要方法有:(1)提供交通便利,一部分工資以交通補貼形式發(fā)放;(2)為職工提供周轉房,部分工資以住房補貼發(fā)放。[案例2]:張經理每月工資為600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補助2200元、交通費補助150元、電話費補助150元,誤餐費500元。除去以上生活開支,張經理可動用收入為3000元。張經理每月應納稅額為(6000-3000)×15%-125=325元。

        假如張經理和公司領導商定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公司采取實報實銷方式負擔,而每月工資下調為3000元,則每月應納稅額為(3000-2000)×10%-25=75元。經籌劃后,公司支出不變,但張經理每月可節(jié)稅325-75=250元,全年共節(jié)稅250×12=3000元

        (三)合并分拆法(主要針對工資與勞動報酬并存的情況):我國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是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而且對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此法一般而言,對較低收入者適用合并法,對較高收入者適用分拆法。其關鍵是合理確定是否“受雇”。

        [案例3]:劉老師2009年1月從單位獲得工資、薪金收入共15000元。另外,該月劉老師還為某生物制藥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獲得收入20000元。

        方法1:分拆納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不同類型的所得分類計算應納稅額,因此計算如下:工資、薪金收入應納稅額為(15000-2000)元×20%-375元=2225元,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為20000元×(1-20%)×20%=3200元,該月劉老師共應納稅5425元(2225元+3200元)。

        方法2:合并納稅。如果劉老師與該生物制藥公司簽訂了雇傭合同,則不對這兩項所得分開繳稅,而是合并納入他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陳先生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15000+20000-2000)元×25%-1375元=6875元。

        劉老師1月共節(jié)稅68755425=1450元,可見,對收入較高的用合并法更有利。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合理的避稅節(jié)稅可以明顯的增加我們的實際收入,其宗旨是(1)納稅人應盡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額收入,降低應納稅所得額,例如可用“分拆年薪法”;(2)當適用累進稅率計算個稅時,應考慮避免適用稅率檔次爬升導致個稅支出加大,在合法的前提下將所得均衡分攤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數(shù),如,“轉化福利法”和“分拆合并法”。

        當然,合理避稅的方法不僅限于此,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看看可否享受稅收優(yōu)惠,看看自己是否適用減免稅政策每個人的頭腦中都應具有一定的節(jié)稅意識,但前提都是在稅法允許的合理范圍內,畢竟,避稅不是逃稅。充分利用稅收政策,做到既要依法納稅,又不冤枉多繳稅款,實現(xiàn)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統(tǒng)一。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注冊會計師考試材稅法》;經濟科學出版社

        第8篇:新個人所得稅范文

        關鍵詞:薪酬激勵 個人所得稅 納稅籌劃

        現(xiàn)代企業(yè)中,薪酬激勵是企業(yè)激勵中最重要的也是最有效的激勵手段之一,而及時激勵在一定情況下將使薪酬這個激勵手段達到最大效用。同時,企業(yè)和個人對個人所得稅籌劃也越來越重視,如何使企業(yè)付出同樣的人工成本時在合法范圍內最大可能讓員工收益的更多,是企業(yè)和員工共同希望的事情。當薪酬激勵及時性和個人所得稅籌劃發(fā)生博弈時,應該如何處理呢?在這里筆者拋磚引玉,說說自己的觀點。

        一、薪酬激勵及時性的意義

        如何實現(xiàn)薪酬效能最大化,是一門值得探討的藝術。薪酬激勵的及時性顯然是薪酬效能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企業(yè)在設定薪酬管理制度的時候,一定要有針對性地了解員工的需求,適當?shù)貪M足員工的需求,要將現(xiàn)金薪酬與非現(xiàn)金薪酬結合起來運用,適當縮短常規(guī)獎勵的時間間隔、保持激勵的及時性,有助于取得最佳激勵效果。

        為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企業(yè)除了給員工基本固定的工資外,還會根據員工的工作情況發(fā)給一定的獎金。這些獎金既有定期隨工資發(fā)放的、和工作表現(xiàn)及工作量掛鉤的獎金,也有做出了特殊貢獻時發(fā)給的獎金。獎金的作用主要是為員工的勞動增加報酬、調動員工工作的積極性,但也會給員工帶來心理上的滿足,從而調動員工心理上的積極性。這是因為,人們在工作的時候,首要目的當然是獲得報酬謀求生活質量的提高,但同時也有取得一定的成績、實現(xiàn)自我價值、獲得社會承認的目的。每個人都需要在心理上求得對自己的肯定、建立自信、求得心理上的平衡,所以人們總會想方設法尋找各種各樣的理由來說服自己:我是取得了成績的、我是有價值的。自己花錢給自己這種獎勵本身是不會有收獲的的,帶來收獲的是工作成績,獎勵只是對這個成績起一個強調作用,作為一個證據,向自己的心理展示肯定自己的理由。因為是在完成了某項工作以后才獲得這種獎勵,所以,這種獎勵獎勵帶來的就能和這種工作聯(lián)系起來。獎勵得越及時,獎勵和工作成果的聯(lián)系就越直接、越密切,心理上就越能感覺到這項工作成績帶來的,就越能從心理上調動人們對這項工作的熱情。對于因特殊貢獻(如提了好的建議、有了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做成了某筆特別重要的交易等)而發(fā)給的臨時性獎金,一定要及時地發(fā)下去才能很好地將獎勵與成績聯(lián)系起來,通過獎勵把他的成就感放大,從而讓他的心靈得到最大的、調動他心理上的積極性。

        人們對未來將要來到的好事總是心存期盼,這種期盼還會隨著時間的臨近而增強。如果預期的好事不能如期而至,過了預期的時間后我們的期盼就會隨時間的流逝而不斷降低。給員工發(fā)獎金,如果等到員工對獎金的期盼降低了以后再發(fā)給員工,效果當然會差很多,因為滿足感的大小和愿望的強弱是成正比的。因此,同樣是花那么多的錢發(fā)獎金,及時發(fā)和推遲發(fā)的效果是差很多的。對于企業(yè)來說,推遲給員工發(fā)獎金實際上是浪費:花1000元錢,只得到500元錢的激勵效果,當然是浪費了。對于員工來說,得到的錢雖然沒少(甚至可能因為節(jié)稅而更多了一點,下面一章將會提到),但得到的心理滿足少了,當然是損失,其實質是他從勞動中得到的總的(經濟上的和非經濟上的)收獲減少了,他對工作的熱情當然也就會降低。

        二、個人所得稅籌劃

        在進行個人所得稅籌劃的時候,重點的就是如何在合法的范圍內,讓員工節(jié)稅,使企業(yè)在付出同樣的成本的時候,員工得到的收益最大。

        對于月度工資和年度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已經有很多文章進行了詳細的闡述。我們這里主要探討一下,以臨時性獎金(比如季度獎金)和當月工資合并計稅時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臨時性獎金作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要和當月的工資進行合并計稅。根據2011年修改的個人所得稅稅法,現(xiàn)行的稅率表如下:

        通過上表,我們可以分析出,發(fā)放臨時性獎金時會遇到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臨時性獎金加上當月工資之后的應納稅所得額和當月工資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在同一區(qū)間,加上臨時性獎金之后的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級數(shù)未變。此時,臨時性獎金和當月工資一起發(fā)放,不會引起個稅的突變,這已經是最節(jié)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方式了。

        第二種情況是,當月工資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某一檔稅級,當發(fā)放臨時性獎金時,工資加上臨時性獎金后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變成了下一檔稅級,這就發(fā)生了稅級的“跳檔”,這時候的稅費就可能會大幅度增加。應對這種情況,為了合法節(jié)稅,我們可以考慮把臨時性獎金進行拆開,分幾次發(fā)放,使拆分后的臨時性獎金與當月工資之和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不發(fā)生“跳檔”,仍在原來的稅級里。這樣,就比一次性發(fā)放臨時性獎金節(jié)省了個人所得稅,使企業(yè)花了同樣的成本,但是員工得到了更多的收益。

        舉例說明: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fā)工資-社保及公積金等)-3500

        個稅稅金=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實發(fā)工資=應發(fā)工資-社保公積金-個稅稅金

        情況一:

        員工A,本月扣除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后的工資收入6000元,則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6000-3500)×10%-105=145元

        如果本月發(fā)放臨時性獎金1000元,則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6000+1000-3500)×10%-105=245元

        可以看出多的100元得稅款是臨時性獎金產生的,而且無法避免或者減少。

        情況二:

        員工B,本月扣除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后的工資收入6000元,則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6000-3500)×10%-105=145元

        如果本月發(fā)放臨時性獎金3000元,則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6000+3000-3500)×20%-555=545元

        這個時候,因為發(fā)放臨時性獎金,員工B的稅級從第二檔10%變成了第三檔的20%。

        假定月工資不變,我們現(xiàn)在把臨時性獎金分兩次發(fā)放,這樣,本月和下個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均為:

        (6000-3500+1500)×10%-105=295元

        比較兩種方式下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差額:

        (545+145)-295X2=100元

        這說明把臨時性獎金拆分后要比一次性發(fā)放節(jié)省了100元的個人所得稅。

        從節(jié)稅的角度,財務部門應該建議企業(yè)將臨時性獎金盡量進行拆分發(fā)放,使企業(yè)用同樣的人工成本,為了員工帶來更多的利益。

        我們也可以總結出,臨時性獎金的拆分原則是,拆分之后的臨時性獎金與當月工資之和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與只發(fā)當月工資時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在同一檔稅級里即可。

        下面我們再探討一下,拆分臨時性獎金節(jié)省個人所得稅與薪酬激勵及時性的問題。

        三、薪酬激勵及時性與個人所得稅籌劃

        薪酬激勵及時性這個環(huán)節(jié),是人力資源應該重點考慮的問題。而個人所得稅籌劃則是財務部門需要重點為考慮的問題。這兩個環(huán)節(jié)會產生矛盾嗎?

        筆者認為,第二部分中的第一種情況是不會發(fā)生任何問題的,也沒有博弈的說法。直接隨當月工資發(fā)放臨時性獎金既能起到及時激勵的作用,又不會產生額外多交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但是,第二部分中的第二種情況,是值得企業(yè)的人力資源部門和財務部門共同研究的。是及時激勵員工重要,還是為員工節(jié)稅更重要。

        首先,從激勵的角度來說,我們在第一部分已經論述過,臨時性的激勵越及時越能體現(xiàn)效用,對員工的激勵作用越大。如果進行拆分,最少要拆分成兩個月,甚至可能更多。拆分發(fā)放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月工資發(fā)生變化,使拆分的結果可能不適用,要保證節(jié)稅的效果還需要重新拆分,多次拆分后,員工已經分不清到底這個獎勵是多少,就算有工資單將明細列清楚,員工也不會看的太仔細,而是僅憑借實際感受認為自己獲得的獎勵其實沒有比工資多多少,甚至只是以為自己的月工資發(fā)生了變化,等這個獎金拆分發(fā)放完了,又會覺得自己的工資低了,激勵的效果打了折扣。其中,如果是季度性的獎金,拆分不能超過三個月,不然員工會徹底分不清獎金和工資的區(qū)別,而如果這個季度性獎金如果拆分三個月而不能降低稅級的話,就更沒必要拆分了??梢钥闯?,雖然從人工成本的有效使用來說,節(jié)稅是企業(yè)為員工爭取了更多的利益,給員工節(jié)約了個人所得稅,但是績效的結果已經不能及時反應到員工身上,績效結果的兌現(xiàn)和員工的績效期望已經發(fā)生了脫節(jié),激勵效果變小了。這也不是企業(yè)愿意看到的效果。

        其次,從員工的角度考慮,有的員工是愿意節(jié)稅,因為收益早晚是自己的,節(jié)稅對這部分員工是重要的;也有的員工更愿意早點拿到收益,有可能是落袋為安的心態(tài),或者可能是需要還房屋貸款或者用于投資,收益的時間成本對這部分員工是最重要的。然而,企業(yè)在進行實際操作的時候,不可能照顧到每個員工的想法, 然后按照其要求進行區(qū)別處理。

        第三,拆分臨時性獎金的工作,尤其是工資每月都會發(fā)生變化的企業(yè),對財務部門是增加很大工作量的工作,拆分臨時性獎金的當月,財務部門先要進行試算,拆分后每個月也都要試算,如果需要多次拆分,財務部門還要將拆分的結果記下來,用于下一次試算和發(fā)放,才能完全保證拆分的結果沒有問題。如果拆分的過程中還遇到員工發(fā)生流動,將更加增添操作的復雜性。另外,財務部門直接對臨時性獎金進行拆分發(fā)放,相當于改變了當月的薪酬考核結果。正確流程應該是,財務試算完后,建議人力資源部門進行拆分發(fā)放,然后人力資源部門將拆分結果再正式通知給財務部門,由財務部門發(fā)放。節(jié)稅將使整個流程更加冗長和復雜。

        綜上所述,企業(yè)在發(fā)放臨時性獎金時,節(jié)稅是應該重點考慮的問題,但更應該多考慮薪酬激勵的及時性效應,這樣將更能體現(xiàn)薪酬考核的價值,起到對企業(yè)和員工更大的促進作用。如果企業(yè)需要更多的體現(xiàn)節(jié)稅效應,那應該考慮調整薪酬體系整體的發(fā)放模式,而不是僅對臨時性獎金做調整。

        參考文獻:

        第9篇:新個人所得稅范文

        調整后的辦法規(guī)定,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后,再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由扣繳義務人發(fā)放時代扣代繳,而個人所得稅又實行累進稅率,因此調整后“年終獎”需繳納的個稅顯然降低了。但新規(guī)定也同時宣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經營者試行年薪制后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07號)同時廢止?!边@一規(guī)定對實行年薪制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來說,則未必是個好消息,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有可能比以前更多。

        原規(guī)定對試行年薪制的企業(yè)經營者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即企業(yè)經營者按月領取的基本收入,在減除800元(現(xiàn)已調整為1600元,本文以1600為扣除標準)的費用后,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預繳,年度終了領取效益收入后,合計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個月平均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而調整后的新規(guī)定則要求對各月發(fā)放的基本收入按月計算納稅,對年終發(fā)放的效益收入按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這樣一來,由于計稅方式的改變,實行年薪制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稅負可能增高也可能降低,如何分配應取得的年薪則成為擺在其面前的一個新課題。由于效益收入的發(fā)放需要根據經營業(yè)績的考核結果來確定,而按月領取多少金額的基本收入則可能由納稅人爭取。從而在年薪金額大致確定的情況下,每月領取的基本收入的選擇則成為納稅人降低稅負的一個機會。

        筆者按新、舊辦法測算了年薪10萬至20萬(以1萬元為一檔)每月發(fā)放金額從2000至最大可能(以500元為一檔)情況下,年薪制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其差額,發(fā)現(xiàn)如下規(guī)律:

        每月發(fā)放基本收入為2000元時,新辦法比舊辦法要多納稅3405元,每月發(fā)放基本收入為3000元時,新辦法比舊辦法要多納稅2745元,而隨著每月發(fā)放的基本收入不斷增加(有一個最大可能的上限),新辦法與舊辦法相比,稅負持續(xù)下降,下降最大幅度可達6430元(-3405-3205),即新辦法比舊辦法要少納稅3025元。

        這一規(guī)律表明:年薪制月發(fā)放工資的合理選擇可降低個人所得稅的稅負。納稅人可通過自己的努力控制每月發(fā)放的基本收入,從而達到合理合法避稅的目的。

        以下是筆者測算出來的不同的年薪標準,月發(fā)放適當范圍的基本工資可最大限度的降低個人所得稅繳納數(shù)額,供大家參考: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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