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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是投資方式的一種,這種基金主要由基金單位發行,通過對投資者資金的集中,再將資金交由專業的托管人進行托管,利用各種金融工具進行投資,獲取收益。其運行的原理是使用大家的小錢組成大錢,再進行集體的投資,通過專業的基金管理,得到經濟回報。這種投資方式的規模比較龐大,能夠募集到很多的資金,證券投資基金的方式已經發展的比較成熟,具備一定的專業性,而且交易成本也比較低,能夠獲得更多的投資,這種方式不僅僅能夠降低投資的風險,還能夠根據不同的需要進行不同方面的投資[1]。
二、什么是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與證券投資基金不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發起時,是不具備基金總數的,能夠隨著不同投資金額,決定不同的投資項目,投資者還能夠隨時將資金取出或者出售。相比于傳統的證券投資基金來說,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規模比較不確定,而且沒有固定的期限,基金的交易也能夠隨時的進行,相關的機構也會使用廣告宣傳的手段向投資者公開信息,能夠保證對客戶的服務更加的周到,使客戶滿意[2]。
三、現階段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組合的基本情況
(一)從眾效應過于明顯。現階段由于基金組合的投資項目比較集中,這就直接的導致了很多的投資都會影響市場的行情,造成了市場的短期波動,這樣的形式不利于進行基金的投資,也使得很多的投資失去了實際的價值。從眾效應導致當投資市場出現風險時,會直接的影響整個投資,出現極其慘烈的損失。所以,在進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組合時,要注意避免從眾效應的現象發生,能夠減少一定的風險[3]。
(二)整體規模呈下滑趨勢。近年來,隨著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不斷地發展,投資者越來越多,但是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組合的整體規模卻呈現下滑的趨勢,無論是個人投資者還是企業投資者,投資的規模都逐漸的減小。
(三)投資的主體偏向個人。根據相關的資料顯示,現階段我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組合,投資的主體比較偏向個人,占據整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組合的百分之八十到八十五之間,這樣的形勢不利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組合的發展。
(四)銷售的主要渠道是銀行。現階段,主要對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進行銷售的渠道還是銀行,這樣的投資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會制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組合的發展,銷售的渠道過少,導致銷售的數量也比較少。
四、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組合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專業的管理人才。相對于投資發展速度快的國家來說,我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起步較晚,這種投資理財基金的管理,不僅僅需要管理人員具備一定的專業手段,還需要懂得相關的行業知識,還需要具備一定的經驗,能夠看準市場的投資良機。但是,現階段我國現階段的投資管理人才還缺乏一定的專業性,會給投資帶來一定的風險[4]。
(二)缺少專業的避險工具。現階段,我國的投資理財市場的發展比較落后,投資的項目也比較單一,現存的投資理財項目都具有一定的風險,但是在投資理財的過程中卻沒有專業的避險工具,這樣的結構不利于我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組合進行投資,投資的風險較大。
(三)缺少對基金的基本面的關注。在現階段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組合市場中,對基金的基本面還沒有相應的重視,基金投資人不愿意接受基金的負面分析,對基金不能夠全面的分析,這樣的形式不利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組合的發展。
(四)基金管理人自身素質較低。在現階段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組合市場中,部分基金管理人員的素質偏低,只顧忌了自身利益,沒有考慮到投資人的利益。這樣的方式導致基金管理人的操作過于主觀,盲目的追求利益導致投資基金的風向加大。
(五)投資者的投資結構不科學。現階段,我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組合市場大多數都是個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的投資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很可能會出現頻繁的交易行為,這樣的形勢不利于我國投資行業的發展。
五、針對問題提出相關的對策或者建議
(一)加大對專業投資人才的培養。想要加快基金行業的發展,首先就要加大對專業投資人才的培養力度,投資公司的專業投資人才是整個公司最重要的部分,投資公司要加大對人才的培養,吸取更多的專業人才。通過鼓勵制度,使更多的人才到投資公司中來,為人才提供發展的機會,能夠找到自身的價值[5]。
(二)使用創新型的金融工具。在進行投資的過程中,除了要抓住投資的機遇,還要使用避險工具,能夠有效地規避風險。還要適當的拓展投資項目,分散投資,能夠獲取更多的利益,在投資的過程中,使用創新型的金融工具,能夠有效地保證對基金管理的合理性。
(三)對基金的基本面進行詳細分析。我國的基金投資市場發展的速度比較緩慢,基金投資者要先對基金進行管理,找出基金投資市場的發展方向,并根據不同的市場要求,不斷地改進自身的經營模式,要能夠對基金做出全面的、專業的分析,能夠有效地推動投資行業的發展。
(四)建立健全基金公司考核制度。基金公司內部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考核制度,要定期的對人才進行培訓,無論職務范圍、職位高低,都要進行考核,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基金專業人才的專業性。還要組織定期的考核,要保證金融公司的內部結構的合理性,要鼓勵員工全面發展,成為高素質員工。
(五)加大力度培養專業的機構投資者。加大力度培養專業的機構投資者,能夠有效地平衡基金投資的主體,機構投資相對于個人投資更加的穩定,要大力的吸收機構基金投資,能夠有效地保證基金投資行業的發展。還要增加基金銷售的渠道,從而增加基金的投資金額。
一、證券投資基金的含義及特點
所謂證券投資基金,其實就是采用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同時基金由業基金管理人托管,通過基金管理者對資金進行運行與管理,并通過資產組合的方式來實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證券投資基金具有以下幾方面特點:首先,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信托投資方式,關系到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三者利益。證券基金作為一種金融信托業務的形式,也有著自己的獨特點,由同一機構所擔任,且基金托管人往往是法人,基金管理人并未對每一個投資者的資金進行應用,而是將其全部集合起來,從而形成一筆較豐富的資金。其次,證券投資基金本身為集合投資體制的一種,通過積少成多投資方式聚集資金,創建專業化公司,并管理該公司;第三,證券投資基金屬于證券投資工具的一種,其憑證發行和股票、債券相同,共同組成證券投資基金。當投資者通過購買基金證券從而完成投資行為,在享有收益的同時也承擔著風險。
二、證券投資基金的股票投資
1.股票投資價值評價體系。
股票評價體系的構建需要堅持以下原則:(1)全面性結合重要性:由于企業創建基本面分析指標比較復雜,同時又涉及到不可量化或者可量化指標。相對而言,定性指標可從多個方面來反應公司基本面情況,但評價極易受到主觀因素的影響;而定量指標比定性指標更為客觀,但是有著較差的時效性及片面性。這就需要將定性與定量指標相結合,同時還應突出重點,避免以偏概全、信息疊加。(2)科學性結合靈活性:由于公司股票投資指標的選擇時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必須符合公司自身特點,并且根據公司自身實際情況,合理調整指標體系,這就要求具有較強的靈活性,可根據不同評價目標的需要有選擇細分投資指標。
1.1宏觀環境。
宏觀環境主要是從國家產業政策與國家稅收政策兩大方面來進行分析。國家產業政策則主要就是國家將各種優化給予重點產業,從而為企業的發展提供有效支持,對公司可持續發展極為有利。相反,若國家要限制某一公司的發展,同樣會通過政策來予以限制。而國家稅收政策則是公司發展的重要基礎,可為公司發展提供充足資金等。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者來說,國家依照行業實際情況,實施不同稅收政策,可有效提高基金投資利潤。如:國家對高新技術公司給予重點稅收支持,減按15%的稅率征收;對于服務型公司,則按照前三年免征,后三年減半征收;對于農產品、農機作業等,減半征收,甚至免稅。
1.2行業環境。
股票投資指標體系中包括行業發展速度、獲利能力及其競爭能力。其中行業發展速度是行業收入增長的重要體現,對行業發展速度予以關注時,就能夠獲取更多的獲利能力。當確保兩者都比較高時,才能夠保證該行業有著較好的發展前景。
1.3財務狀況。
財務狀況是股票投資中最為重要的一環,股票購買是購買一家企業股份,使得該企業財務狀況直接影響到投資者利益。綜合相關文獻研究成果,將財務狀況指標分為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凈利潤增長率、凈資產收益率、資產負債率、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主營業務利潤比率、存貨周轉率。(1)流動比率:具體為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比例,因為短期債務給企業帶來巨大壓力,流動資產也會影響到短期債券的總額,當所借出的債券越少,公司所面臨的償債壓力也就越小。若不考慮企業自身規模,流動比率適宜用于不同公司間及其相同公司不同時期的經營情況。(2)速動比率:若根據流動性大小可將流動資產分為速凍資產及非速動資產,前者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貨幣資金;后者包括預付款項、存款等。由于非速動資產的變現時間及金額有著不穩定性,因此,在選擇速動比率作為財務狀況的指標。
2.股票投資策略。
與國外發達國家較成熟的證券市場做對比分析,因國內證券投資基金市場依舊處于發展階段,其體制還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并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現象。這就需要充分了解當前市場情況,評估股票市場投資環境,做好各項改革措施,重視上市公司在資產重組、生產經營管理中的變化,應充分認識到宏觀環境的變化,給企業所帶帶來的改變,進一步發揮公司潛力,在短時期內提升上市公司的價值。由于證券市場的發展存在周期性,其國內的表現也較為突出,面臨的陷阱較多,在這一復雜多變的市場環境下,不應僅僅追隨市場變化而動搖理念、改變原則,在此種情況下,從而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對于成長價值符合型的投資決策應對基金管理風格給予全面分析,適當調整二者的投資比例。其二,應加強主動管理。鑒于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較低情況,為了能夠在證券市場中取得更為有利的地位,應認識到我國這一國情,將基金投資組合所面臨的系統性風險與非系統性風險結合起來,并對其做綜合分析;同時,對于迅速擴張的市場,不同企業、行業的發展可能表現出較為明顯的差異性、階段性,應在成熟理性的投資基礎之上,把握證券市場的周期性運行規律,進而采取主動管理策略。
三、證券投資基金的債券投資
1.債券市場分析。
我國債券市場可分為債券流通市場與債券發行市場,都屬于金融體系中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占有重要作用。成熟的債券市場可反映投資者、籌資者的低風險的投融資工具,應充分認識到債券市場是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重要載體。債券可由政策、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向投資者發行。近幾年來,我國的債券市場已得到長足的發展,并取得不菲成效。尤其是國債,規模不斷擴大,在經濟增長方面起著促進作用。從當前債券發行總量上來看,我國債券發行規模日益擴大,在滿足企業資金需求、國家財政政策方面起著較大作用;若從運行機制方面來講,市場機制則居于主導地位,市場化的程度不斷提高,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正逐步走向成熟。
2.債券投資策略。
2.1建立完整的市場退出機制。
由于我國債券市場的環境較特殊,使得我國債券市場的退出機制也具有一定特殊性,即需要行政政府的干預。鑒于此種環境,行政政府之間應加強行政主體間的配合,保證債券市場健康運行。其次,應尊重當地經濟環境,從實際出發,配合行政政府的工作,進而確保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并有效減少投資者的損失,在此過程中更為重要的是加強行政手段的干預。
2.2加快征信立法進程。
從當前來看,我國債券的信用等級存在較多問題,為了確保我國債券市場的可持續發展,應加快征信立法進程。可從以下兩大方面著手進行:其一,建立統一的信用監管體系。尤其是加強中介結構的監督,明確各自職責,對資產評估機構及會計律師事務所等各個中介機構加以監管,最終確保該文件的客觀性及其真實性。其二,完善信用評級的立法體系。通過建立完善的立法體系,才能保障債券各項合法利益,并使評級系統有法可依,同時各自的法律地位得到保障,降低信用風險的發生率。其三,還應借鑒外國先進經驗,增強獨立性,制定相關規定,擴大信息披露范圍,進而約束評級機構。
四、結語
我國基金業的發展現狀
到1998年初,全國共有各種基金近百家,總資產100億元左右。1997年底我國出臺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這一法規的推出對促進我國基金業的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998年3月23日,開元、金泰兩只基金公開發行上市,這次封閉式基金的發行標志著我國基金業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歷程。到2001年底,我國已有基金管理公司14家,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34支,年末基金凈值為847億元。2001年9月,由華安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了我國第一支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華安創新,2002年開放式基金在我國出現了超常規式的發展,規模迅速擴大。2004年6月1日備受關注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終于正式實施,這無疑為我國基金業的進一步規范發展提供了根本保障。
建立我國基金評價指標體系的必要性
我國的資本市場是一個典型的新興市場,機構投資者在市場中所占比例偏低,實踐表明,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的代表具有專業理財優勢、理性投資行為和規模經濟效應,對我國資本市場結構的完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基金還是優化金融資源配置、降低金融風險、完善金融體系的重要工具;基金可以強化對上市公司的監督和制約,有利于促進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結構,此外基金為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與完善提供了技術支持,成為各類養老金參與資本市場的重要渠道和理想的投資工具。
隨著我國基金規模和種類的不斷擴大,對基金進行科學合理的評價成為基金業發展中的關鍵環節:首先,通過分析基金的風險和收益,獲得有關基金投資操作的準確信息,避免投資者盲目投資而遭受損失,也有利于提升基金行業的公信力,增強基金投資者的信心;其次,通過完整的評價指標體系可以定量評價基金經理的業績水平,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據此分析投資結果是否達到或超過了投資目標,總結基金管理成功的經驗,從而促進基金管理公司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最后,建立基金評價體系還可以為監管部門的監管提供科學、合理、有效的監管依據,將《基金法》維護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宗旨落到實處。
總之,基金評價體系的建立,對于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完善金融體系的功能、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改革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促進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競爭以及保證監管部門的有效監管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業界一再呼吁盡快建立一套適合中國國情的基金評價體系。
我國基金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
投資基金是一種將眾多不確定的投資者的資金匯集起來,由專業的金融投資機構進行管理和操作,所得收益按出資比例由投資者分享的一種投資工具。根據現代證券組合管理理論,投資者的證券選擇應該實現兩個相互制約的目標即收益與風險之間的均衡。馬科維茨(markowitz)1952年創造性地提出用數學期望來度量預期收益,用方差度量預期收益的不確定性即風險,從而建立了現代證券組合管理的主流理論——期望方差模型。進一步的,夏普(sharper)研究了單個證券的價格決定因素后,提出用β系數衡量單個證券的系統風險,即其價格波動相對于市場有效組合價格波動的敏感程度,這就是著名的資本資產定價模型(CAPM),進而得出單個證券的期望收益率E(r)與β之間的線性關系即證券市場線(SML),用公式表示為E(r)=rf+β(rm-rf)。
該指標表明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一個基金單位所代表的凈資產值,基金單位凈值一般應該大于1,在風險一定的情況下,基金單位凈值越大越好,當基金單位凈值小于1時,對于開放式基金而言管理人就會面臨被贖回的壓力,此時通常通過調整基金資產組合中所包含的資產類別來改善基金單位凈值,如果遇到熊市,基金管理人可能寧愿出售基金資產變現,從而保證基金單位凈值不至于太低這就是基金管理中“現金為王”的法則。
該指標表明基金持有人持有期基金凈值上升或下降的程度,持有期基金凈值變動數包括本期基金凈收益、期末投資未實現利得的變動數、本期基金持有人分配收益產生的凈值變動數,開放式基金還包括本期因基金單位的申購或贖回而產生的基金凈值變動數。一般而言,凈值增長率的高低與基金資產組合的風格有關,按照證券市場收益風險均衡原則,凈值增長率越高,表明其承擔的市場風險越高,凈值增長率越低,表明其承擔的市場風險越低。
基金收益率(rp)。
基金收益率=凈值增長率+分紅收益率,該指標表明基金持有人持有期內實際收益率,持有人通常會將其與某一參照收益率作比較,由于不同的基金品種所承擔的市場風險水平不同,所以在選擇參照收益率時一定要注意其風險特征,我們將用作某一基金或某一類基金比較基礎的收益率叫做市場基準組合收益率,用rm表示。
基金總風險(δ)。
基金總風險通常用一段時期內收益率標準差來表示,它反映基金在該時間段內的收益率的整體波動程度,包括非系統風險和系統風險。
基金系統風險(β)。
基金系統風險是指通過基金資產組合將非系統風險最大限度抵消之后剩下的系統風險程度,也表示基金收益率的整體波動程度中與市場基準組合收益率協同變化的風險程度,如果將市場系統風險看作1,β可能大于1也可能小于1。基金系統風險是反映基金投資風格的直接指標。
基金超額收益率(rp-rf)。
基金超額收益(rp-rf),其中rf表示無風險收益率,對于理性投資者而言,無風險收益率應該是基金收益率的最低要求,所以我們將超過無風險收益率的部分叫做超額收益。超額收益通常是指由于基金經理的選股能力、構造投資組合的能力以及市場時機把握能力所帶來的。由于從整體上而言,我國基金沒有顯著的時機把握能力,所以以下分析都是基于CAPM的單因素模型只考慮基金的非系統性風險分散能力。
用特雷諾指數和夏普指數都能比較不同基金的投資表現并對其進行排序,指數值越高表明基金的業績越好,但他們無法告訴我們基金表現優于市場基準組合的程度究竟是多少,而詹森指數作為絕對績效指標,表示基金的投資組合超額收益率與相同風險水平下市場投資組合超額收益率之間的差額。所以依據詹森指數我們不僅可以對不同的基金進行排序比較,還可以知道某只基金優于市場基準組合的程度。
我國基金評價指標體系的構造
反映基金財務狀況的基本指標:基金單位凈值、凈值增長率、基金收益率、基金超額收益率、市場基準收益率、市場基準組合超額收益率
反映基金投資風格的基本指標:基金總風險、基金系統風險
用于不同風格基金業績比較的基本指標:夏普指數、特雷諾指數、詹森指數
關于基金投資風格和市場基準組合選擇的說明
基金的投資風格反映了基金的風險特征,近年來,新基金的管理人在投資方式和投資策略的運作方面,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市場的發展變化不斷進行必要的演變和轉換,所以在對基金投資風格進行描述時,一定要適時地關注其最近的投資組合公告,從而準確地了解其風險特征。
此外,目前我國滬深兩個交易所有各自的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和分類指數,而且兩個交易所指數的編制方法不同,但基金的投資組合并不限于單個市場,因此對基金收益的評價缺少統
一、客觀的基準。長期以來,人們總是習慣于將大盤綜合指數收益率作為衡量市場平均收益率的市場基準。但由于我國證券市場是配合國有企業改革的主戰場,每年均有大量的新股發行上市,隨著新股大規模、高速度擴容,兩市的綜合指數尤其是上證綜指的上漲中新股的增量貢獻程度較大,導致其作為衡量市場平均收益率的基準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真。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主要籌資對象集中于小群體,專門面向小群體進行半公開性質的融資。小群體指的是那些熟悉私募證券投資流程、具有專業投資經驗的群體,這些群體的私募證券投資不受國家投資制度的限制。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群體較小,不能對社會所有群體開展融資工作,因此產生的利益也較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分為多種基金種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以公司上市與否作為籌資的標準,而是根據公司的證券數額作為籌資的指標。上市企業投資、有價證券投資與證券附加產品的投資,都可以作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海外對沖基金、海外風險投資基金,共同形成完整的投資基金體系。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海外風險投資基金,都屬于非公開籌資的資金發展模式。而他們所籌集到的投資基金,也全部用于非上市企業的投資活動中。在投資基金注入到非上市企業后,私募股權投資人會根據自己的意圖展開公司的運作活動。在不斷的管理運作中非上市企業的資產會成倍增長,在非上市企業成為上市企業后,私募股權投資人就會從公司撤出自己的投資資金。這種模式的投資一方面能夠規避眾多的股權投資風險,另一方面也能夠使私募股權投資人獲得最大的利益收入。這種投資的投資時間段,產生的效果較好。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注重穩健性投資,與海外對沖基金相比,它的投資策略相對保守、投資產生的利益較小。海外對沖基金主要定義為:金融期貨、金融期權、金融組織三者通過緊密的聯合,運用對沖交易方式、高風險投資方式完成的金融基金投資活動。海外對沖基金運用金融杠桿體系作為基金投資的指導體系,具有高風險高回報的投資特點。海外對沖基金的投資人具有復雜的身份特征,他們擁有著雄厚的資產和豐富的投資經驗。海外對沖基金投資者的流動資金至少要在數百萬美元以上,他們的投資活動具有更大的靈活性與更高的風險。海外對沖基金作為主要的組織架構基金,他們主要通過設立投資平臺吸引基金注冊用戶來獲得收益,也就是通過吸納高額資金來獲得收益。海外對沖基金具有多種不同的投資策略,主要分為:宏觀投資策略、市場趨勢策略、重大事件變動策略、價值套利策略等。它們可以根據市場經濟、全球政策的變動情況,適時調整自身的投資策略。它們的主要投資對象為流動性強、交易量大的投資產品,這種產品會隨著市場的變動產生不同幅度的波動。而海外對沖基金也會制定一系列的風險管理措施,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大多數海外對沖基金投資機構都設有專業的風險管理團隊,運用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對投資資金進行監控。國內證券市場相比于國外證券市場而言,缺乏良性的交易機制進行引導。由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受基金法律的保護,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也不存在多頭交易機制;因此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想要轉變為海外對沖基金,還存在著多方面的難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沒有盈虧相抵、資產套現的股指交易合同,也不存在股票選擇權金融工具,所以其真正的融資渠道與融資范圍非常小。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自身的缺陷、基金法律的限制,都會阻礙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
二、金融產品交易合約與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的缺失
使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能抵御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海外對沖基金也屬于私募型證券基金,它與國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著相同的投資方式與投資產品。但海外對沖基金最明顯的特征是,它通過多種投資方式的綜合,來降低某一項投資產品所產生的風險。這種方向相反、數量相當、盈虧相抵的投資方式,能夠有效規避市場中的不確定因素。但目前我們所說的海外對沖基金,有一部分采用盈虧相抵的投資方式,另一部分采用其他的投資方式。但各種投資方式間可以進行自由的轉換,非對沖投資方式可以轉化為對沖投資方式,對沖投資方式也可以轉化為非對沖投資方式。多種投資方式的綜合運用,能夠降低市場、國家政策等非穩定因素造成的風險,卻不能降低穩定因素造成的風險。目前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所存在的風險,大多是穩定因素風險;而歐美發達國家的海外對沖基金所存在的風險,大多為非穩定因素風險。非穩定因素風險在海外對沖基金風險中占有75%的比例,而穩定因素風險只占有其中的25%。我國并未推行債券利率市場化,那些債券公司并不能享受與銀行同等的待遇。因此債券利率的波動對我國居民與企業的影響較小,債券融資并不存在較大的收益或虧損狀況,因此也不需要采用盈虧相抵的對沖投資方式予以支持。但隨著我國金融行業的迅速發展,債券利率市場化已成為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盈虧相抵的對沖投資方式也會逐漸應用在我國的債券投資市場中。我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存在盈虧相抵、資產套現的股指交易合同,也沒有配備相應的多頭交易機制。所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只能投入金融市場獲得利潤,不能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產品股指下降的情況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能依托其他的交易產品來獲得相應的利潤,也就不能規避穩定因素所帶來的投資風險。而海外對沖基金由于采用多頭交易的投資策略,它能夠通過方向相反、數量相當、盈虧相抵的對沖投資,來規避穩定因素所產生的風險。海外對沖基金統計分析表明:上世紀90年代至2000年間,海外對沖基金的債券利率低于標準普爾股票價格指數,而自從2000年后,海外對沖基金的債券利率迅速上漲,成為全球投資基金的主要盈利產品。海外對沖基金分為很多不同的種類,不同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的投資策略、投資喜好,來選擇適合自己的投資項目。海外對沖基金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一樣,也有很多的非多頭交易投資項目。這些非多頭交易投資項目不以規避穩定投資風險,作為主要的投資目的,而以穩健的投資收益作為主要投資目標。國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不具備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的前提下,它無法利用多頭交易投資方式進行金融投資;也不可能通過選擇不同的投資策略,來規避存在的穩定投資風險。通過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利率分析,我們得出:相比于海外對沖基金的債券利率,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利率的穩定性,要低于國內普爾股票價格指數的債券利率;但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具備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也沒有多頭交易的對沖支持,所以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利率,仍舊高于海外對沖基金的債券利率,也就是說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所產生的波動更大。在穩定風險因素到來的時候,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受到的影響更大。目前我國頒布新的證券公司債券融資管理辦法,針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具備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不存在多頭交易對沖工具的情況,進行制度上的開放與改革。自從國家推出盈虧相抵、資產套現的股指交易合同以后,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能夠利用多頭交易機制、盈虧相抵的對沖方式投資,將自身投資的股票、基金分布在不同的產品上。各種股票、基金的綜合投資,能夠緩沖單一投資投資所面臨的穩定風險,私募證券投資也可以采用適當的投資策略規避穩定的投資風險。但目前針對私募債券投資基金的股指交易合同,還沒有得到國家部門的批準,所以募債券投資基金只能通過融資其他債券,進行風險的規避。隨著國家政策的逐步落實,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逐步向海外對沖基金方向演變。
三、不健全的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使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難以發揮對沖基金的高杠
桿效用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根據投資人、投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私人投資、合伙投資、投資公司投資、錢物交易投資、技術交易投資等多種投資。錢物交易投資和技術投資的投資對象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多人或者公司。通過雙方的合同協定,合伙人可以投入物質資源、技術,來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也可以用資金來交換其他群體的物質資源與技術資本。合伙投資指的是多種投資人聯合出資,以合伙人的形式對公司的發展進行管理的投資方式。投資公司投資指的是企業用投資資金建立投資公司,投資公司對各種投資人的資本進行協調管理,對最終產生的收益協調分配。隨著盈虧相抵、資產套現的股指交易合同的推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能夠通過都難以通過購買其他的融資產品,來降低自身融資的風險。對于個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來說,投資人要想從銀行獲得相應的貸款,只能通過財產抵押的方式完成。但商業銀行不接受個人財產抵押,只接受國有債券抵押的貸款。合伙投資、投資公司投資的融資,銀行只接受虛擬產品的抵押貸款,比如:合伙投資人、投資公司投資人可以將公司所持有的期貨、股票、股權抵押給銀行,也可以通過購買國債來獲得相應的貸款。但目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融資人,大多都有足夠的期貨、股票、股權來支付給銀行,他們從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也為高風險融資。因此我們得出:個人、合伙投資人、投資公司投資人很難從銀行手中獲得想要的貸款投資,也不可能利用銀行貸款進行對沖投資活動。所以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可能模仿海外對沖基金的投資模式,從杠桿投資效應中獲得巨額利潤。
四、資本項目的不完全開放使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難以涉足國際金融市場
由于我國內部資本市場并不是全部對外開放,因此國內資本投資人要想從境內獲得資金,進行海外投資是非常困難的。而國內只有中外合資投資公司,具有海外資本投資資格。如今國內的海外資本投資,主要還是以銀行部門、各種理財基金部門為主。若募證券投資基金沒有取得國內基金準入資格,也不能進入海外資本投資市場進行投資活動。與此同時歐美等發達國家金融投資是完全開放的,他們能夠將開放的資本項目投入國際市場,國際市場也會回報給他們同樣豐厚的經濟利益。通過統計國際多頭交易投資基金的種類,我們得出:全球宏觀型多頭交易投資基金、發展中國家多頭交易投資基金規模,占全球多頭交易投資基金的的30%以上;還有其他金額較小的多頭交易投資基金充斥其中,一起構成海外資本投資的整體。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只能用于國內的金融投資活動,而且在金融市場發生不穩定波動的過程中,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能采取適當的措施進行風險規避。同時他們的投資活動不受到國家基金法律的保護,法律的不穩定變動甚至會使他們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我們得出:我國內部市場的不完全開放制度,嚴重制約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海外擴張活動。隨著國家政策的不斷調整,各種阻礙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制度因素也會發生改變。總而言之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環境正在逐漸好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正在向海外對沖基金方向轉變。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業;問題;對策
一、證券投資基金業概述
(一)證券投資基金概念
證券基金投資流程的利益分配為由基金管理者對資金統一管理并進行再投資,投資者在共享投資收益的同時也與其所擔風險進行捆綁,而基金管理公司在整個流程中的只攝取一定的管理費。我國的證券投資行業發展較慢,現階段的證券投資基金主要用于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和衍生市場工具等領域中,在金融衍生市場中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還處于留白狀態。其次,在證券投資基金流程中,資金托管人一般為托管資格較高的商業銀行,集中的資金由托管人進行保管和監督。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的分離,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資金流動過程中的公開透明。
(二)證券投資特征
證券投資基金的本質可以稱為金融中介機構,它在投資者與投資對象之間起到了連接的橋梁作用,它把投資者的資金轉換成金融資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再投資,在該過程中實現貨幣資產的增值。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需要對投資者負責,且投資方面要履行按照合同的要求,在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同時,實現利益的最大化。首先證券投資基金相比于其他機構投資和個人投資而言其具有一定的規模,這也與證券投資基金的本質有關。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一種中間投資方式,依賴于公開募資得以運作。我國證券投基金的規模彈性較大,這與我國經濟發展走向不無關系。比如2007股票市場稱“牛市”,基金市值達百億,其峰期可以與歐美等金融發達國家比齊。其次證券投資基金要比其他投資機構更具專業性,這與投資隊伍的組成有著直接的關系。證券投資基金集納了目光前瞻,經驗豐富的專業人才,杜絕了投資過程中追漲殺跌的錯誤方式。第三,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成本較低,該優勢建立在其規模大的優勢上,由于證券投資的規模大,成為券商眼中的肥肉。在券商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傭金戰不可避免,對證券投資方而言是絕對的優勢。傭金優惠大大降低了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成本。第四,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領域廣泛。證券投資資金打破了常規投資無法參與銀行間拆借、證券回購等市場交易的現象。另外證券投資基金風險較低,由于其投資基金規模較大,因此能更好的對資金進行拆分,通過組合投資的方式,將資金分散進不同行業不同領域,相對豐富的投資結構大大降低了基金投資的不穩定性和風險性。
二、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力度不到位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行業也迎來了發展的新局面,《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有效的約束了基金行業中不法行為,增加了行業透明度,以投資者的角度出發為其利益保駕護航。然而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建設沒有跟上發展的腳步,現有的法律制度已不能滿足當下證券基金投資行業的需要。當下我國的證券市場違規資金暗箱操作,部分投資機構操縱股市現象屢禁不止,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使得證券市場具有很強的投機性,給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美國投資基金的三部監管法規《投資公司法》《證券法》《投資咨詢法》,形成了相對科學完善的法律體系。而我國在《證券投資基金法》領域還相對空白,因此完善法律法規提高其可操作性尤為重要。其次,我國的證監會管理機構在證券投資參與過程中缺席,證監會在基金監管問題上缺乏主動權,這也是基金投資市場不規范操作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而且證監會的監管重點較為單一,衡量指標和參考對象相對局限,更側重基金的業績的漲幅,沒有以基金投資者的監督出發,在財務安全方面和信息披露問題上沒有進行更多的監管和關注。因此提高證監會的職能作用,占據基金市場的主動權成為改善當下證券市場環境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基金投資內部缺乏合理的治理結構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中雖然明確了占有基金份額較大的持有人具有主持人大會和自行提案審議的主動權,但是該基金法形同虛設。當下大份額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問題涉足較淺,這也是基金投資內部治理結構上存在的薄弱點之一。其次對基金內部治理人結構造成威脅的另一原因是基金管理人的素質有待提高。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公司控股股東間的橋梁,應該起到公平公正的作用。然而當下的現實情況是,當基金持有人利益和基金公司控股股東之間的利益要做出取舍時,基金管理公司更趨向于最大化的保障控股股東的利益,對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在這個流程中基金管理公司的做法違背了公平原則,這與其基金管理人的素質不無關系,因此從提高資金管理人素質作為改善資金內部管理機構的突破口成為新的方向。第三獨立董事制度對基金管理機構也造成了影響,限制了基金內部的管理人員的實權。雖然2004年《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應該設置一套獨立董事制度。但是在當下的發展背景來看該規定有名無實。基金公司來任命基金公司的獨立董事,因此被任命的獨立董事更聽命于基金公司,同時獨立董事只對基金公司的股東負責,而不是對基金持有人負責,自然也不會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為其出發原點。因此所謂的獨立董事的設立其實是維護控股股東的利益的一種手段之一,獨立董事和基金公司的聯手,極大的限制了基金內部管理方的權利。
(三)基金激勵機制相對滯后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證券投資業規模也逐漸做大,然而由于基金公司更注重了利益的創造忽略了對激勵機制的完善和改進,因此我國基金激勵機制沒有跟上發展的腳步,處于相對滯后的狀態。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文案中這樣規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工資結構組成,管理年費的計算方式為年底基金凈資產值的1.5%,對于開放式基金管理人還能額外獲得中購費和贖回費。可見管理人的薪資結構由基金規模決定,從根本上削弱了所謂的績效考核。管理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貢獻不再捆綁在薪資上,而其薪資的多少與基金規模掛鉤。這種分配方式導致激勵機制失效,不能充分調動管理人的工作熱情和工作積極性。該報酬制度導致造成管理人的工資與管理能力間的關系解綁,這必然導致基金管理人缺乏工作熱情。造成基金激勵機制相對滯后的另一原因是基金托管人缺乏一定的獨立性,其監管權力被分散。基金托管人作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對籌集資金進行合理投資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現實情況是基金托管人權力被架空,監督職業難以實現。導致這種局面的原因之一是基金公司的最高管理層對基金托管人有絕對的任命權,這就導致了基金托管人聽命于基金管理人,而不是制約資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地位缺乏獨立性,這必然導致基金托管人無法從根本上脫離基金管理人的制約,充分應用其手中的監督權。
(四)投資理念把握出現偏差,證券投資基金的選擇空間受限
基金投資固然能為投資者帶來巨大的利益回報,然而在高利益的背后也存在著高風險。不正確的投資理念勢必會導致投資者損失慘重,這也是基金投資業所不可避免的難題之一。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與投資者對市場預期過高,盲目樂觀的投資態度有直接關系。這種樂觀情緒麻痹了投資者的理智,抱著一夜暴富的幻想盲目投資。造成投資者血本無歸的另一原因是投資者對基金業方面專業知識匱乏,缺乏對基金業風險性的認識。部分投資者對市場走向意識不足,卻想憑借高拋低吸頻繁操作的手段賺取差值,卻忽略了基金頻繁買賣產生的手續費,無形中加大了交易成本投入量。因此如何切合實際的分析基金走向,把握市場需求,成為投資者能在變化多端的證券投資業中穩步前行的基礎。我國的證券市投資基金業起步較慢,發展程度較低,在選擇空間上還與西方發達國家存在一定的差距。導致證券投資基金選擇空間受限的原因之一在于,目前國內的證券市場的金融產品種類結構簡單,無法滿足市場需求。另外,金融產品之間共通性多,產品同化現象沒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改進。第二,現有的金融產品流動性差、市場交易的范圍受限。加之我國的債券發展還處于抬頭期,在規模和數量上都沒有形成一定的規模,無疑讓本就受限的選擇空間再次縮水,有效的投資空間越來越小。由于不能有效的對資金進行整合和管理,導致了可能存在的潛在財務風險被放大,同時也嚴重阻塞了規避風險的途徑。
三、針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存在的問題提出的研究性對策
(一)基金投資者要樹立理性的投資觀念
基金投資者應該保持理智的態度進行投資,首先要對證券投資基金領域的專業知識有所了解和掌握,準確的把握市場偏好,才能在高風險高暴利的基金業分一杯羹。投資者可以參考專家的意見,這些專業管理人員對分析市場走向方面經驗豐富,且善于將基金與金融市場的關系進行密切聯系,通過專業高超的技術手段和對信息資料的解讀,對金融市場上證券的價格變動走勢作出準確的預估,極大的降低了投資決策的失誤,大大的了提高投資成功率。另外,投資者要充分認識到基金與股票的不同之處。考慮到證券交易中存在手續費,做好成本核算。市場上短線基金與長線基金的種類繁多,投資者要分析其發展前景和影響充分考慮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選擇發展前景較好回報率高的基金類型。
(二)加強證券市場的建設和完善
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較為混亂,缺乏整體性的管理和整合。具體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來自對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的要求,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增加其投資市值;另一方面聚焦在開發新型金融產品。當下證券市場金融工具單一,且雷同性強,因此著手于金融工具的開發,打破傳統金融工具單一的結構,將金融工具的發展和研究趨于多元化。金融工具的豐富,能滿足證券投資市場的需求,對于帶動基金業的持續發展而言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提高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
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對投資人的資金形成了一定的威脅。首先對控制基金管理人的道德素質要求要高,這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問題。另外要加強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的監督,從外部施壓降低可能存在的基金管理人的風險問題。具體的解決辦法有兩種,其一,打破基金持有人大會缺乏獨立性的局面,設置持有人大會機構,集中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權力充分發揮其大會職能。強化基金持有人大會常設機構的相關人員行使日常監督權的意識。其二,形成相對獨立的董事制度。獨立的董事制度能打破基金董事只對基金持有人負責的限制局面。同時董事制度的獨立有利于形成獨立于基金公司股東和公司董事之外的監管力量,進一步加強對基金人不良行為的監督和約束。
(四)建立層次豐富的監管體系
我國的基金業發展過快,現有的法律監管體系已經不能滿足其發展的需求,因此以我國國情為出發原點,以西方國外基金業較為成熟的工作經驗為輔助,形成以《證券投資基金法》為主體的法律監管體系。切實有效的法律法規能規范證券公司投資過程中存在的不合法行為,在一定程度上為基金立法的延續性和可操作性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另外,政府方面要強化監管力度,著提高執行力度力和監管效率,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履行其應盡的監管職責。此外,基金業自身也要形成自律組織,實現自我規范、自我約束。法律的完善,政府的監督,和基金業內部的自我規范,三方面共同施壓,促進證券投資市場的繁榮發展。
四、結語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到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得到了空前的發展,同時證券投資基金業對我國實體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從某一角度而言,證券基金對穩固當下國內金融體系,維持國內金融風險杠桿平衡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市場雖然起步較晚,發展程度較低,但是我國的基金總資產占流通市值比例和人均儲蓄的比例都在逐年走高。可以預期的是,證券投資業將在短時間內在數量和規模上取得了巨大的突破。目前中國的經濟發展勢頭迅猛,與之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業也將會一并得到提攜,基金業的發展規模和發展空間將會被無限放大。但在完善基金治理結構、合理規避風險、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等方面要加快建設腳步,為基金市場能夠持續健康地發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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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組合
文章編號:ISSN1006―656X(2014)05-0025-01
近兩年,證券市場的弱勢行情也暴露出我國開放式基金在規模擴張的同時,所伴隨的種種問題。廣大群眾對基金的投資熱情出現明顯回落,無論是機構投資者還是個人投資者對基金的投資份額都有明顯下降;基金管理人的收入僅僅與基金規模掛鉤,而與基金管理的業績無關,這導致基金管理公司與投資者之問存在利益沖突,基金管理人作為受托人會存在產生道德風險的可能。因此,研究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組合具有重要意義。
一、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與投資組合
(一)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在海外又被稱為共同基金,其是與封閉式基金相反的運作方式的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基金發起人在設立基金時,不固定基金份額的總規模,可應投資者要求贖回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并可根據投資者的需求,隨時向投資者出售基金份額的一種基金運作方式。
按照風格和收益目標的不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又可以分為成長型開放式基金和收入型開放式基金。資金的長期增長是成長型基金的目標,當前收入的最大化是收入型基金的投資目標。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優勢有:更加注重客戶服務,對基金管理人的激勵機制更強,流動性強,透明度高,便于投資。
(二)證券投資組合
證券投資組合是由基金管理人通過投資股票、債券等證券資產而構建的集合。證券投資基金具有較大的資金規模,具備構建分散投資的先天條件,此外,我國基金法也規定了基金對某一只股票的最大持有比例,因而,基金的投資風險大大降低。
開放式基金在設立時就確定了其投資組合投資方向,因為開放式基金在設立時就會制定其投資目標,其投資目標是獲取穩定紅利或者是基金凈值的長期穩定增長或者是兩者兼顧,不同的投資目標會導致不同的投資組合,開放式基金的投資目標具體包括以下幾點:本金安全,流動性,收入的穩定,資本增長,多樣化,爭取獲得稅收優惠。
二、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組合現狀分析
從2001年9月,我國第一只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華安創新證券投資基金成立,在證券市場不斷完善的情況先,我國的基金發展也進入快車道,先后推出了債券市場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以及QDⅡ基金、LOF, ETF等創新品種。
在2012年5月,首個跨市場ETF,滬深300ETF也已經成立,開創了跨市場ETF的空白,同時填補了股指期貨投資配套工具的一個重要空白。在品種豐富的同時,基金規模也迅速壯大,截止到2010年末66家基金公司總規模達到24843億元,在2011年有所縮水,縮水達3186億。同時新發基金首募規模僅13.1億元,創下近10年新低,基金規模的大幅縮水、新基金首募迷你化,反映出當前基金投資正遭受到冷落,基金投資的這種現狀除了受股市下跌的影響,還有基金發展本身所面臨的問題,下面將詳細分析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組合現狀。
(一)投資組合存在顯著的羊群效應特征。
基金投資的羊群效應包括基金在倉位控制及股票選擇時的過度趨同。基金倉位的趨同對市場起到助長助跌的作用,加劇了市場的波動,有違基金作為投資市場中主要機構投資者平滑市場波動,使市場投資更理性的初衷。所以,如何避免或減弱基金“羊群效應”的產生,是基金業發展中應重視的問題。
(二)規模呈現下降趨勢。
我國開放式基金在2007年份額出現大幅度的增長,并于2008年達到最大值,在隨后的2009年開始便呈現了回落態勢,在2010年基金總份額和凈值總額仍然都在2萬億以上,但卻雙雙呈現回落趨勢,這種情況需引起我們的注意。導致總份額和凈值總額下降的因素,有外部因素,如:證券市場弱勢行情、投資者結構不合理等;但也有基金內部因素,如:基金管理不力、基金管理的道德風險加劇等。
(三)銷售渠道仍以銀行營銷渠道為主。
銀行渠道一直是基金銷售的主要渠道,銀行渠道銷售占比一直保持在60%的平均水平,銀行銷售渠道面對的主要是廣大的個人投資者;直銷渠道銷售占比一直較為穩定,維持在30%的占比水平;而券商渠道銷售占比最小,而且呈現逐年下滑的趨勢。2010年銀行渠道基金銷售占比為58%,超過銷售總量的一半以上,券商渠道銷售占比僅為7%。
三、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組合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管理人才缺乏。
管理人才缺乏是導致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持股趨同的一個重要原因。基金經理因白身能力限制難以獲得上市公司的財務指標和市場指標的走勢預測,會形成對券商研報的依賴,導致多個基金共同參照一份研報持股的現象。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是典型的專家理財,開放式基金管理的專業性,不僅要求基金經理具備深厚的知識背景,也需要基金經理具備豐富的投資經驗,在我國當前這種專業管理人才還十分缺乏。
(二)風險規避工具缺乏。
缺乏風險規避工具,導致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在熊市集體持有保守型股票,牛市集體持有激進型股票的持股特征,這種相同的持股趨勢,導致基金持股的趨同性。我國資本市場仍不發達,金融投資品種較為單一。證券市場的投資基金僅局限于投資股票、債券及貨幣市場工具,尚不能投資于股指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這使得基金無法通過對沖來控制風險。
(三)投資者的結構不合理。
在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持有主體大部分是個人投資者,而大部分個人投資者的投資行為是不理性的,在投資開放式基金時,會出現助漲殺跌,交易頻繁的投資行為,他們大部分人仍以獲得短期收益為投資目標,缺乏長期投資理念,而這是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觀念相悖的,這非常不利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
四、促進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加大人才培養。
造成基金行業人才缺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行業特征無法吸引人才、整個資本市場人才儲備不足以及行業監管不夠等因素都會導致基金行業的人才缺失,解決這一問題,可從如下兒方面著手: 一是使基金行業的從業人員找到白豪感和行業榮譽感。二是要從整個行業的層面著手解決人才儲備不足的問題。三是基金從業人員的薪酬問題,這一問題也是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
(二)發展合適的創新型金融工具。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仍沒有國債期貨、期權等創新型金融工具,而開放式基金的投資范圍也僅僅局限在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和貨幣市場工具,基金管理人的操作空問將非常小。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完善金融工具,并適當放寬基金的投資范圍,使基金可以通過對沖型金融工具規避系統性風險,從而有效地避免基金同質化現象的加劇和蔓延。
(三)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
首先,應當在政策層面大力鼓勵機構投資者參與基金投資。因為,首先機構投資者以長期投資為目標,不會出現大部分散戶投資者追漲殺跌、頻繁操作的行為,因而機構投資者的參與會更利于基金的長期運作和發展;其次,機構投資者的理性參與,對穩定二級市場,促進二級市場穩定發展也起到較大的作用;最后,因機構投資者的規模較大和具有理性投資理念,可以對基金的管理可以起到有效地監督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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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基金的產生及發展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以有價證券為主的金融工具投資,以獲得投資收益和資本增值。
證券投資基金產生于19世紀六十年代,隨著第一次產業革命的成功,英國成為全球最富裕的國家,國際貿易額占世界總貿易額的25%,因此國內資金充裕,利率較低。與此同時,美國、德國、法國等國家正開始進行工業革命,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在這種背景下,英國政府為了提高國內投資者的收益,組織了由專業人士管理運作的以投資美國、歐洲及殖民地國家證券為主要對象的“外國和殖民地政府信托投資基金”,它標志著證券投資基金開始起步。20世紀二十年代至七十年代是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階段。雖然證券投資基金起源于英國,但它的大規模發展卻是在美國。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美國的經濟更是空前繁榮,在此背景下美國各地紛紛設立投資公司,開展證券投資信托業務。1921年4月,美國創立了第一支證券投資基金――“馬薩諸塞投資信托基金”。20世紀八十年代以后是證券投資基金趨于成熟的階段。證券投資基金在整個金融市場中占有重要地位,成為一種國際化現象,在金融創新中得到了快速發展,有力地促進了金融運行機制的創新。
我國投資基金業與國際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是同步的,主要表現在我國香港地區和臺灣地區基金業的發展。內地基金業由于受證券市場開放程度的限制起步較晚,真正產生和發展于20世紀九十年代初。盡管如此,其發展速度卻是驚人的,短短10年間,內地基金首先出現在深圳、廣州、天津、沈陽、大連等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地區,并且迅速發展到全國。2004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施行,標志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進入了規范發展的階段。
二、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
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通常包括: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此外,在基金的運作過程中還有其他的一些基金服務機構,如基金銷售機構、注冊登記機構、注冊會計師等中介服務機構。
1、基金投資人。基金投資人是指以自己的財產參與基金投資,持有基金份額的當事人。投資者參與基金投資,持有基金份額或受益憑證,憑證參與基金有關問題的討論和收益的分配,成為基金受益人。在實際投資中,基金的投資人與持有人、受益人可以適當分離,也可以合并。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據基金合同承擔基金資產管理,從事具體投資活動的當事人。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公司是適應基金的操作而組織的基金經營機構。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的受托公司,具體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管理和日常操作。
3、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是指依據基金合同承擔基金資產保管,并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的當事人。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4、基金承銷機構。基金設立后,首要的問題是募集資金,并向認購基金的投資者發行基金受益憑證。具體承擔基金募集和受益憑證發行工作的機構就是基金承銷公司。基金承銷機構的業務一般由承銷合同來確定,有一次性承銷,承銷完畢后合同即告終止,也有長期承銷。
三、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對基金托管人資格的相關規定
由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資產安全運作中的特殊作用,各個國家或地區的法規都對基金托管人的資格有嚴格要求。
(一)資本要求。《證券投資基金法》對基金托管人的資本要求做了一個相對原則和靈活的規定:基金托管人的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符合有關規定。這樣的原則充分考慮了我國目前商業銀行的特殊性。我國商業銀行與國際上的衡量銀行風險的標準還有差距。具體的資本要求將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不同時期的實際情況做出規定。
(二)獨立性要求。托管人機構或業務應具有獨立性。《證券投資基金法》對基金托管人的獨立性做了嚴格規定: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對基金托管人機構的獨立性不僅表現為外部,即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而且表現在內部的治理結構中,包括業務的獨立性和從業人員的獨立性。前者是指基金托管人應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后者是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兼任另一方的任何職務。
(三)從業人員資格要求。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對從業人員的資格要求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兩個方面。積極條件是從事基金托管業務的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基金從業資格。消極條件是不得擔任基金托管人的基金從業人員:1、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2、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廠長、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3、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償還的;4、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所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5、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投資咨詢從業人員;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人員。
(四)設施要求。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基金托管人應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托管業的其他設施。
(五)內部治理機構要求。基金托管人應具有完善的內部核稽監控和風險控制制度。內部控制是托管人為實現經營目標、防范風險,對內部機構及其業務人員從事的經營活動及業務行為進行規范、牽制和控制的管理方法、控制措施、操作程序的總稱。
(六)雙重核準制。程序上我國對基金托管人資格進行嚴格的核準制。商業銀行取得基金托管資格應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經核準符合條件才能取得基金托管資格。
關鍵詞:證券投資 基金犯罪 違法行為
1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應有立法概念與司法概念之分(有學者又把它表述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實質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實意思一樣)。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利益和國家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理制度,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的行為。在立法意義上存在的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存在于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各個階段,不以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規定為轉移。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的行為應該犯罪化,其標準首先是社會危害性。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則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指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即凡是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都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標準是刑事違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要件
2.1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體要件
根據刑法理論的傳統定義,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近年來,學者們開始從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體問題,主要是將刑法目的貫穿于整個刑法理論,提出了一種新的犯罪客體論,即“法益說”,認為用“法益”來代替傳統定義中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更為妥貼,筆者亦表示贊同。
就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而言,在現實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觀上也存在許多種情況,但是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必須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這種法益通常易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操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的侵害或威脅,因而刑法特別予以保護,同時也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方面法律、法規的保護。有學者指出,證券投資基金法雖然有一定的社會本位性,但本質上都是一部“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因而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應是投資者的財產權利,筆者雖對觀點表示贊同,但是考慮到我國的立法體例,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來,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
2.2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說明此行為的危害性,并為該行為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此外,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相關刑事法律所明確規定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點是外在性,直觀性和客觀性,不僅直接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對期貨管理秩序的嚴重危害性,從而可以決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客體的存在,而且還是認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人主觀方面的客觀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具體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在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紀或其他相關活動中,破壞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3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要件
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概括來講就是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其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動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為一般個人主體和特殊個人主體兩類。一般個人主體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類主體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領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證券投資基金這種方式進行貪污、詐騙等犯罪行為的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個人主體主要是特殊個人主體,即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金融機構中從業人員。
單位犯罪多是經濟犯罪的一大特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實際操作運行中,由于單位比個人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在人才儲備、技術占有、信息渠道、公關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優勢,其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應該說隱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所以單位犯罪應該是我們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預防方面所要針對的重點。要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單位主體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與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成立,依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談不上單位犯罪主體。具體而言,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
(1)商業銀行;
(2)證券交易所;
(3)證券公司;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機構。
2.4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
理論界的一般觀點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主要表現為直接故意。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過失不可能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國刑法體系中,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皆屬于財產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學者所指的“貪利性犯罪”,這種犯罪類型是不可能存在過失的心理狀態的,因為這類犯罪有其明確的目的,或是為了非法謀取經濟利益,或是為了減少自身的損失。例如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其犯罪行為的實質就是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
(2)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的精神,說明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罪過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考察有關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刑法條文,可以發現并未規定過失可以構成相關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以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過失。
參考文獻
[1] 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法 私募基金 非信托契約私募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特點及當前問題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募集資金從事證券投資的投資基金。相對于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基金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私募基金強調絕對收益。私募基金通過分配基金收益獲取收入。通俗地說,私募基金必須為客戶掙到錢自己才能分到錢。而公募基金不參與分配基金收益,而是按照基金規模比例提取管理費以獲得收入。公募基金更重視收益相對排名,排名高則會有更多的投資人選擇該基金產品,而基金產品規模增大會導致收入增加。
二是基金管理人必須購買一定比例基金份額,保證與投資人利益一致。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持有基金份額,可以贏得投資人信任,有利于募資過程的完成,公募基金經理人一般沒有這么大的市場壓力。但由于基金中在沒有直接利益,有時會出現公募基金經理人利用基金資金高位替他人接盤,進行利益輸送的情況,從而嚴重損害公眾投資人的利益。
三是私募基金投資選擇更自由,投資決策更快,操作更靈活。公募基金對投資股票的倉位、單一股票的投資比例都有嚴格的規定,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則不受限制。公募基金決策程序比較復雜,一次投資往往要經過研究部門、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控制部門、投資總監等多個環節。私募基金的投資決策速度快,因此更容易把握市場機遇。此外,陽光私募基金規模不大,通常是幾千萬至一個億,相對于公募基金動則百億的規模,私募基金更有利于資金進出,建倉成本低,操作也更靈活。
合法性問題是當前私募基金最大的發展困境。目前我國已出臺的《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及相關法律,都沒能給予私募基金明確的合法身份。《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專門針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制定的相關法規也在2004年正式頒布時被全部刪除。對此,陽光私募曾采用借助信托公司平臺發行的形式,保證私募基金合法性。但是,2009年下半年我國暫停了信托的證券開戶,陽光私募基金的產品發行就嚴重受限。與陽光私募相比,一些松散的私募行為更是處在法律空白地帶,投資者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可以說,合法性缺失不僅極大地影響了私募基金規模的擴大與健康發展,也會導致監管困難等次生問題。比如,當前我國的私募基金既沒有統一的主管部門和監管標準,也沒有權威的行業自律組織。
《證券投資基金法(征求意見稿)》趨勢探析
我國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于2003年10月出臺,并于2004年6月1日起實施。它僅僅是一部“公募基金法”,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并沒有被納入到這一監管體系中。2009年3月,修法正式啟動;2011年2月,《證券投資基金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出臺,其對現行《基金法》作出了不少重大改革,具體表現在:
《征求意見稿》給予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法地位。《征求意見稿》第二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非公開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較《基金法》所添加的“非公開募集資金”即為私募所涉及的范圍。除第二條外,《征求意見稿》還單獨開辟了第十章為非公募基金作出專門規定。
《征求意見稿》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納入監管范圍。明確界定法律適用范圍并為私募單獨開辟章節,意味著之前并不受《基金法》監管的私募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風險投資基金(VC)、券商集合理財計劃、信托投連險等,均被納入監管體系。這樣一來,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監管權將大部分集中于證監會,證監會成為私募基金的監管主體。其意義在于,統一監管范圍和確立合法性均有利于規范行業行為,避免金融風險發生,而統一監管標準也將促進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在同一平臺下相互競爭、協調發展。
《征求意見稿》通過拓展“證券”內涵,擴大了未來投資范圍。2003年版的《基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基金財產僅能投資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此條規定在《征求意見稿》中被刪除,取而代之的是在第二條中規定:“前款所稱證券投資,包括買賣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權、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此條修改,將基金投資范圍擴展到“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權、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及其衍生品及其他品種”。需要注意的是,《基金法》中“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被改為“投資品種”,去掉了“證券”兩字,表明《征求意見稿》為其他基金投資品種留存了空間。這既為公募基金提供了更加寬松的環境,也符合私募基金更加靈活的特性。
《征求意見稿》豐富了基金的法律組織形式。《基金法》第五條規定,“基金運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見稿》則在第五條增加了這樣的規定:“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基金組織形式。基金可以采用契約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等組織形式。”并在第六條明確了三種組織形式的責任范圍。這三種形式為私募基金的獨立發行開辟了道路,是私募基金未來可以遵循的路徑。具體而言,一旦陽光私募和公募基金擁有同樣的監管體系和法律地位,陽光私募就可以通過上述三種方式發行從而避開信托渠道,不再受《信托法》的限制;同樣,合伙制私募基金有可能依據《征求意見稿》享受與公募同等的待遇,暫免繳納個稅。即是說,組織形式的確定可以充分提高私募基金的競爭力。
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未來發展格局分析
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可以細化為以下五種類型:信托契約私募、非信托契約私募、公司型私募、合伙制私募和松散私募。在《征求意見稿》大原則不變的情況下,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格局可能出現以下變化:
信托契約私募發展速度將減緩。信托契約私募依照《信托法》進行發行管理,納入正常金融監管體系,是當前最常見的陽光私募模式。信托契約私募遵循“信托公司+保管銀行+私募公司+投資人”的模式,具有規范化、透明化的特點。但是,信托契約私募的關鍵問題是中介費用過高,降低了私募基金的競爭力。一般情況下,私募從客戶處收取的管理費在2%左右,但托管銀行、信托平臺和渠道方費用就占了1.5%左右,私募只能拿0.5%甚至更少的管理費。此外,信托契約私募在運營過程中存在資金托管、基金管理人提成和個人納稅等環節,粗略計算其收益率至少要高于公募基金30%才能取得等量的收益。這種私募模式對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能力提出了極大挑戰。在新的《征求意見稿》下,私募基金很可能繞開信托平臺,規避信托平臺費用,降低發行費用。
非信托契約私募將快速發展。依據《征求意見稿》,可以直接成立集合理財計劃,將托管交給用以保證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銀行,但同時避開信托公司渠道,這意味著私募基金可以獲得大約1.5%的管理費作為維持基金運作的保底收入,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因此不必急切地追求分成收益。這種信托契約私募的替代模式,或可在未來顯示其強勁的競爭力。
合伙制私募將日益普及。合伙制私募以有限合伙制組織形式存在,是未來私募基金發展的主要方向之一,其在章程中約定分配比例,不完全按照出資比例分配。這種模式具有門檻低、費用低、投資廣、稅負低等優勢。合伙基金投資標的非常靈活,既可以從事二級市場證券投資,也可以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合伙企業不作為經濟實體納稅,其凈收益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由投資者作為收入自行納稅,有利于投資人合理避稅。
公司型私募更可能成為一種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模式。公司型私募采用公司式組織形式,參與者必須成為股東,按照《公司法》規定運作。在私募基金運營模式中,公司型私募基金模式稅負最高,管理最為繁瑣。從現行《公司法》和《企業合伙法》的法律框架分析,公司制私募證券投資要面臨33%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雙重征稅。此外,如果投資者不穩定,股東會出現頻繁的變換,法律程序也更繁瑣。因此,公司私募更可能發展成為一種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模式。以公司制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建立私募證券投資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僅可以規避無限連帶責任,也方便基金管理人成立多支性質不同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