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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出口退稅專項貸款(以下簡稱專項貸款),是指以國稅部門審核確認后的出口企業(yè)應退未退稅額作為還款保證,由市中小企業(yè)貸款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稱擔保公司)承擔保證責任,銀行對出口企業(yè)發(fā)放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
專項貸款是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的一種形式,企業(yè)或商業(yè)銀行可按照銀發(fā)[)276號文件要求,自主選擇其他形式的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業(yè)務。
第三條專項貸款是商業(yè)性貸款,由財政部門協(xié)調、外經貿部門協(xié)助、國稅部門配合、銀行和擔保公司具體操作,貸款銀行自主審查、自主發(fā)放,遵循“財政協(xié)調、銀稅貿配合,稅款質押、中介擔保、專戶管理、逐筆審核、循環(huán)周轉、封閉運行、安全收貸”的原則。
第四條專項貸款對象為近年來生產經營正常、財務制度健全、有良好信譽、且末發(fā)生過逃廢銀行債務、套匯騙匯、出口騙稅問題的各類出口企業(yè)。
第五條各商業(yè)銀行均可從事專項貸款業(yè)務;商業(yè)銀行從事專項貸款業(yè)務事前應當告知市財政局。
第六條出口企業(yè)辦理專項貸款的程序:
(一)在同意發(fā)放專項貸款的銀行開立出口退稅專用帳戶。如專用帳戶原在其他銀行開立的,應當填寫《出口退稅專用賬戶變更申請書》(式樣附后),辦理退稅專用賬戶轉移手續(xù);
(二)向國稅部門申請出具《應退未退稅款證實書》;
(三)持貸款申請書和《應退未退稅款證實書》向擔保公司和商業(yè)銀行申請貸款。貸款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企業(yè)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出口退稅總體情況、申請貸款的原因及金額。
第七條專項貸款在符合《貸款通則》及銀行信貸管理規(guī)定的前提下,擔保公司和貸款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專項貸款,必須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擔保和貸款手續(xù),并確保在辦結手續(xù)的當日,貸款資金到達出口企業(yè)帳戶。貸款發(fā)放原則上以出口企業(yè)應退未退稅額為限,貸款期限由銀企雙方協(xié)商確定,原則上不超過9個月。
第八條專項貸款辦理到位后,擔保公司應當將貸款協(xié)議和貸款借款憑證(復印件)送交國稅部門;出口企業(yè)將該專項貸款還清后,應當將還款憑證復印件送交國稅部門,國稅部門應當及時辦理退稅帳戶變更、核對、核銷等事項。
國稅部門應當確?!稇宋赐硕愵~證實書》中注明的應退未退稅額,退稅時退入該專用帳戶。
第九條專項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同級財政對所形成的貸款利息按一定比例給予貼息,年按30%補給,以后逐步增加到60%。擔保公司在為出口企業(yè)辦理專項貸款擔保時,免收風險保證金。
第十條出口退稅專戶實行封閉管理,退稅款劃入專用帳戶后,只允許用于歸還專項貸款本息,在專項貸款和其他出口退稅帳戶托管貸款本息末還清前,未經貸款銀行同意,國稅部門不予辦理出:退稅專用帳戶轉移手續(xù)(國家有關法律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因出口退稅指標限制,造成不能按期還款的,貸款企業(yè)應在貸款到期日前15天,向貸款銀行和擔保公司提出貸款展期申請,并辦理展期手續(xù)。
(一)稅務行政賠償申請一是申請條件。稅務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賠償清求人有權申請賠償。對下列情形,稅務機關不承擔賠償義務:稅務機關執(zhí)法人員行使與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賠償請求人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二是申請資料。賠償請求人應當向稅務機關遞交《稅務行政賠償申請書》,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委托他人代書,也HJ口頭申請。三是申請須知。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稅務機關;兩個以上稅務機關或與其他機關共同行使職權造成損害的,應共同履行賠償義務;受稅務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稅務征管權力時侵犯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稅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就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時效為二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一是申請條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二是申請范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不予頒發(fā)稅務登記證、發(fā)售發(fā)票;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三是申請須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申請人提請的稅務行政復議的條件和時限: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fā)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除征稅、不予審批減免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申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訴訟,人民法院也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復議的主體資格: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具體是指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管理相對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泌;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生合并、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雖非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三)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申請 一是申請條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依法應當聽證的案件,除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外,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二是適用范圍。稅務機關對公民(包括個人、個人合伙或個體工商戶)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并告知當事人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三是申請程序。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3日內向發(fā)出告知書的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四是所需資料。《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及相關資料。
第一條為了保證國家稅收政策的貫徹實施,加強海關稅收管理,確保依法征稅,保障國家稅收,維護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關征稅工作,應當遵循準確歸類、正確估價、依率計征、依法減免、嚴肅退補、及時入庫的原則。
第三條進出口關稅、進口環(huán)節(jié)海關代征稅的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進境物品進口稅和船舶噸稅的征收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未作規(guī)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海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承擔保密義務,妥善保管納稅義務人提供的涉及商業(yè)秘密的資料,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對外提供。
納稅義務人可以書面向海關提出為其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并具體列明需要保密的內容,但不得以商業(yè)秘密為理由拒絕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章進出口貨物稅款的征收
第一節(jié)申報與審核
第五條納稅義務人進出口貨物時應當依法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xù),按照規(guī)定提交有關單證。海關認為必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供確定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等所需的相關資料。提供的資料為外文的,海關需要時,納稅義務人應當提供中文譯文并對譯文內容負責。
進出口減免稅貨物的,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主管海關簽發(fā)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格式詳見附件1),但本辦法第七十二條所列減免稅貨物除外。
第六條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海關規(guī)章關于商品歸類、審定完稅價格和原產地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如實申報進出口貨物的商品名稱、稅則號列(商品編號)、規(guī)格型號、價格、運保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原產地、數量等。
第七條為審核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等,海關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補充申報。納稅義務人認為必要時,也可以主動要求進行補充申報。
第八條海關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海關規(guī)章的規(guī)定,對納稅義務人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商品名稱、規(guī)格型號、稅則號列、原產地、價格、成交條件、數量等進行審核。
海關可以根據口岸通關和貨物進出口的具體情況,在貨物通關環(huán)節(jié)僅對申報內容作程序性審核,在貨物放行后再進行申報價格、商品歸類、原產地等是否真實、正確的實質性核查。
第九條海關為審核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及原產地等,可以對進出口貨物進行查驗,組織化驗、檢驗或者對相關企業(yè)進行核查。
經審核,海關發(fā)現納稅義務人申報的進出口貨物稅則號列有誤的,應當按照商品歸類的有關規(guī)則和規(guī)定予以重新確定。
經審核,海關發(fā)現納稅義務人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價格不符合成交價格條件,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guī)定另行估價。
經審核,海關發(fā)現納稅義務人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有誤的,應當通過審核納稅義務人提供的原產地證明、對貨物進行實際查驗或者審核其他相關單證等方法,按照海關原產地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確定。
經審核,海關發(fā)現納稅義務人提交的減免稅申請或者所申報的內容不符合有關減免稅規(guī)定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計征稅款。
納稅義務人違反海關規(guī)定,涉嫌偽報、瞞報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移交海關調查或者緝私部門處理。
第十條納稅義務人在貨物實際進出口前,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海關申請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預歸類、價格預審核或者原產地預確定。海關審核確定后,應當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并在貨物實際進出口時予以認可。
第二節(jié)稅款的征收
第十一條海關應當根據進出口貨物的稅則號列、完稅價格、原產地、適用的稅率和匯率計征稅款。
第十二條海關應當按照《關稅條例》有關適用最惠國稅率、協(xié)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出口稅率、關稅配額稅率或者暫定稅率,以及實施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收報復性關稅等適用稅率的規(guī)定,確定進出口貨物適用的稅率。
第十三條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當適用指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貨物運抵指運地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指運地之日實施的稅率。
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當適用啟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經海關批準,實行集中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
因超過規(guī)定期限未申報而由海關依法變賣的進口貨物,其稅款計征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guī)定需要追征稅款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發(fā)生之日實施的稅率;行為發(fā)生之日不能確定的,適用海關發(fā)現該行為之日實施的稅率。
第十四條已申報進境并放行的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租賃貨物或者已申報進出境并放行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繳納稅款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納稅義務人再次填寫報關單申報辦理納稅及有關手續(xù)之日實施的稅率:
(一)保稅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的;
(二)保稅倉儲貨物轉入國內市場銷售的;
(三)減免稅貨物經批準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四)可暫不繳納稅款的暫時進出境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或者進境的;
(五)租賃進口貨物,分期繳納稅款的。
第十五條補征或者退還進出口貨物稅款,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確定適用的稅率。
第十六條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及有關費用以外幣計價的,海關按照該貨物適用稅率之日所適用的計征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計算完稅價格。完稅價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計算至分。
海關每月使用的計征匯率為上一個月第三個星期三(第三個星期三為法定節(jié)假日的,順延采用第四個星期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幣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以基準匯率幣種以外的外幣計價的,采用同一時間中國銀行公布的現匯買入價和現匯賣出價的中間值(人民幣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數)。如果上述匯率發(fā)生重大波動,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另行規(guī)定計征匯率,并對外公布。
第十七條海關應當按照《關稅條例》的規(guī)定,以從價、從量或者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對進出口貨物征收關稅。
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適用稅種、稅目、稅率和計算公式對進口貨物計征進口環(huán)節(jié)海關代征稅。
除另有規(guī)定外,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海關代征稅按照下述計算公式計征:
從價計征關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X關稅稅率
從量計征關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貨物數量X單位關稅稅額
計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實征關稅稅額+實征消費稅稅額)X增值稅稅率
從價計征進口環(huán)節(jié)消費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實征關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X消費稅稅率
從量計征進口環(huán)節(jié)消費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貨物數量X單位消費稅稅額
第十八條除另有規(guī)定外,海關應當在貨物實際進境,并完成海關現場接單審核工作之后及時填發(fā)稅款繳款書。需要通過對貨物進行查驗確定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的,應當在查驗核實之后填發(fā)或者更改稅款繳款書。
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款繳款書后應當辦理簽收手續(xù)。
第十九條海關稅款繳款書一式六聯(lián)(格式詳見附件2),第一聯(lián)(收據)由銀行收款簽章后交繳款單位或者納稅義務人;第二聯(lián)(付款憑證)由繳款單位開戶銀行作為付出憑證;第三聯(lián)(收款憑證)由收款國庫作為收入憑證;第四聯(lián)(回執(zhí))由國庫蓋章后退回海關財務部門;第五聯(lián)(報查)國庫收款后,關稅專用繳款書退回海關,海關代征稅專用繳款書送當地稅務機關;第六聯(lián)(存根)由填發(fā)單位存查。
第二十條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fā)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稅款的,由海關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fā)滯納金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滯納金。滯納金繳款書的格式與稅款繳款書相同。
繳款期限屆滿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節(jié)假日的,應當順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節(jié)假日之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國務院臨時調整休息日與工作日的,海關應當按照調整后的情況計算繳款期限。
第二十一條關稅、進口環(huán)節(jié)海關代征稅、滯納金等,應當按人民幣計征,采用四舍五入法計算至分。
滯納金的起征點為50元。
第二十二條銀行收訖稅款日為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款之日。納稅義務人向銀行繳納稅款后,應當及時將蓋有證明銀行已收訖稅款的業(yè)務印章的稅款繳款書送交填發(fā)海關驗核,海關據此辦理核注手續(xù)。
海關發(fā)現銀行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將稅款足額劃轉國庫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國庫。
第二十三條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前不慎遺失稅款繳款書的,可以向填發(fā)海關提出補發(fā)稅款繳款書的書面申請。海關應當自接到納稅義務人的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并重新予以補發(fā)。海關補發(fā)的稅款繳款書內容應當與原稅款繳款書完全一致。
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后遺失稅款繳款書的,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向填發(fā)海關提出確認其已繳清稅款的書面申請,海關經審查核實后,應當予以確認,但不再補發(fā)稅款繳款書。
第二十四條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國家稅收政策調整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貨物進出口前向辦理進出口申報納稅手續(xù)的海關所在的直屬海關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的書面申請并隨附相關材料,同時還應當提供繳稅計劃。
貨物實際進出口時,納稅義務人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供稅款擔保。
第二十五條直屬海關應當自接到納稅義務人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之日起10日內審核情況是否屬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將有關申請材料報送海關總署。海關總署接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20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繳納稅款的決定以及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并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直屬海關。因特殊情況在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可以延長10日。
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自貨物放行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
納稅義務人在批準的延期繳納稅款期限內繳納稅款的,不征收滯納金;逾期繳納稅款的,自延期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經海關總署審核未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直屬海關應當自接到海關總署未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義務人,并填發(fā)稅款繳款書。
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fā)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散裝進出口貨物發(fā)生溢短裝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溢裝數量在合同、發(fā)票標明數量3%以內的,或者短裝的,海關應當根據審定的貨物單價,按照合同、發(fā)票標明數量計征稅款。
(二)溢裝數量超過合同、發(fā)票標明數量3%的,海關應當根據審定的貨物單價,按照實際進出口數量計征稅款。
第二十八條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或者滯納金的,海關可以按照《海關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采取強制措施。
納稅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稅款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稅款擔保的,海關可以按照《海關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采取強制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的具體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三章特殊進出口貨物稅款的征收
第一節(jié)無代價抵償貨物
第二十九條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海關代征稅;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征收出口關稅。
前款所稱無代價抵償貨物是指進出口貨物在海關放行后,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guī)格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fā)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與原貨物相同或者與合同規(guī)定相符的貨物。
第三十條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原進出口合同規(guī)定的索賠期內且不超過原貨物進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關申報辦理無代價抵償貨物的進出口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應當提交下列單證:
(一)原進口貨物報關單;
(二)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或者原進口貨物交由海關處理的貨物放棄處理證明;
(三)原進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征免稅證明》;
(四)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xié)議。
因原進口貨物短少而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項所列單證。
海關認為需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guī)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納稅義務人申報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應當提交下列單證:
(一)原出口貨物報關單;
(二)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的進口報關單;
(三)原出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征免稅證明》;
(四)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xié)議。
因原出口貨物短少而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項所列單證。
海關認為需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出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guī)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三十三條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出口的無代價抵償貨物,與退運出境或者退運進境的原貨物不完全相同或者與合同規(guī)定不完全相符的,應當向海關說明原因。
海關經審核認為理由正當,且其稅則號列未發(fā)生改變的,應當按照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guī)定和原進出口貨物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算應征稅款。應征稅款高于原進出口貨物已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的差額部分。應征稅款低于原進出口貨物已征稅款,且原進出口貨物的發(fā)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同時補償貨款的,海關應當退還補償貨款部分的相應稅款;未補償貨款的,稅款的差額部分不予退還。
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出口的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貨物,其稅則號列與原貨物的稅則號列不一致的,不適用無代價抵償貨物的有關規(guī)定,海關應當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的有關規(guī)定征收稅款。
第三十四條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被更換的原進口貨物不退運出境且不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或者被更換的原出口貨物不退運進境的,海關應當按照接受無代價抵償貨物申報進出口之日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和有關規(guī)定對原進出口貨物重新估價征稅。
第三十五條被更換的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時不征收出口關稅。
被更換的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時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海關代征稅。
第二節(jié)租賃進口貨物
第三十六條納稅義務人進口租賃貨物,除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向其所在地海關辦理申報進口及申報納稅手續(xù)。
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租賃貨物,應當向海關提交租賃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海關認為必要時,納稅義務人應當提供稅款擔保。
第三十七條租賃進口貨物自進境之日起至租賃結束辦結海關手續(xù)之日止,應當接受海關監(jiān)管。
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申報租賃貨物進口時辦理納稅手續(xù),繳納稅款。
分期支付租金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申報租賃貨物進口時,按照第一期應當支付的租金辦理納稅手續(xù),繳納相應稅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xù)應當不遲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納稅義務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納稅的,海關按照納稅義務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該貨物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征收相應稅款,并自本款規(guī)定的申報辦理納稅手續(xù)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海關應當對租賃進口貨物進行跟蹤管理,督促納稅義務人按期向海關申報納稅,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第三十九條納稅義務人應當自租賃進口貨物租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申請辦結監(jiān)管手續(xù),將租賃進口貨物復運出境。需留購、續(xù)租租賃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辦理相關手續(xù)應當不遲于租賃進口貨物租期屆滿后的第30日。
海關對留購的租賃進口貨物,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guī)定和海關接受申報辦理留購的相關手續(xù)之日該貨物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征應繳納的稅款。
續(xù)租租賃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向海關提交續(xù)租合同,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申報納稅手續(xù)。
第四十條納稅義務人未在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海關申報辦理留購租賃進口貨物的相關手續(xù)的,海關除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guī)定和租期屆滿后第30日該貨物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征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應當自租賃期限屆滿后30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未在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海關申報辦理續(xù)租租賃進口貨物的相關手續(xù)的,海關除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征收續(xù)租租賃進口貨物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應當自租賃期限屆滿后30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四十一條租賃進口貨物租賃期未滿終止租賃的,其租期屆滿之日為租賃終止日。
第三節(jié)暫時進出境貨物
第四十二條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貨物,海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施管理。
第四十三條《關稅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列的暫時進出境貨物,在海關規(guī)定期限內,可以暫不繳納稅款。
前款所述暫時進出境貨物在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不再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口及納稅手續(xù)。海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征收稅款。
第四十四條《關稅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列范圍以外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海關按照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guī)定和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出境之日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按月征收稅款,或者在規(guī)定期限內貨物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時征收稅款。
計征稅款的期限為60個月。不足一個月但超過15天的,按一個月計征;不超過15天的,免予計征。計征稅款的期限自貨物放行之日起計算。
按月征收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每月關稅稅額=關稅總額X(1/60)
每月進口環(huán)節(jié)代征稅稅額=進口環(huán)節(jié)代征稅總額X(1/60)
本條第一款所述暫時進出境貨物在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不再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口及納稅手續(xù),繳納剩余稅款。
第四十五條暫時進出境貨物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且納稅義務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口及納稅手續(xù)的,海關除按照規(guī)定征收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應當自規(guī)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中所稱“規(guī)定期限”均包括經海關批準的暫時進出境貨物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期限。
第四節(jié)進出境修理貨物和出境加工貨物
第四十七條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境修理貨物的進口申報手續(xù)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關提供進口稅款擔保或者由海關按照保稅貨物實施管理。進境修理貨物應當在海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
進境修理貨物需要進口原材料、零部件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原材料、零部件進口申報手續(xù)時,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境修理貨物的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合同)、進境修理貨物的進口報關單(與進境修理貨物同時申報進口的除外),并向海關提供進口稅款擔保或者由海關按照保稅貨物實施管理。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進境修理貨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應當隨進境修理貨物一同復運出境。
第四十八條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境修理貨物及剩余進境原材料、零部件復運出境的出口申報手續(xù)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及進境原材料、零部件的原進口報關單和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合同)等單證。海關憑此辦理解除修理貨物及原材料、零部件進境時納稅義務人提供稅款擔保的相關手續(xù);由海關按照保稅貨物實施管理的,按照有關保稅貨物的管理規(guī)定辦理。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海關規(guī)定期限內將進境修理貨物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復運出境。
第四十九條進境修理貨物未在海關允許期限(包括延長期,下同)內復運出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guī)定實施管理,將該貨物進境時納稅義務人提供的稅款擔保轉為稅款。
第五十條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境修理貨物的出口申報手續(xù)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進口合同)。出境修理貨物應當在海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
第五十一條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境修理貨物復運進境的進口申報手續(xù)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原出口報關單和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進口合同)、維修發(fā)票等單證。
海關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guī)定和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復運進境之日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征進口稅款。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海關規(guī)定期限內將出境修理貨物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復運進境。
第五十二條出境修理貨物超過海關允許期限復運進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guī)定征收進口稅款。
第五十三條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境加工貨物的出口申報手續(xù)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委托加工合同;出境加工貨物屬于征收出口關稅的商品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向海關提供出口稅款擔保。出境加工貨物應當在海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
第五十四條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境加工貨物復運進境的進口申報手續(xù)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原出口報關單和委托加工合同、加工發(fā)票等單證。
海關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guī)定和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復運進境之日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征進口稅款,同時辦理解除該貨物出境時納稅義務人提供稅款擔保的相關手續(xù)。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海關規(guī)定期限內將出境加工貨物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復運進境。
第五十五條出境加工貨物未在海關允許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guī)定實施管理,將該貨物出境時納稅義務人提供的稅款擔保轉為稅款;出境加工貨物復運進境時,海關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guī)定征收進口稅款。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中所稱“海關規(guī)定期限”和“海關允許期限”,由海關根據進出境修理貨物、出境加工貨物的有關合同規(guī)定以及具體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第五節(jié)退運貨物
第五十七條因品質或者規(guī)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xù)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海關代征稅。
第五十八條因品質或者規(guī)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口申報手續(xù)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出境的原進口貨物不予征收出口關稅。
第四章進出口貨物稅款的退還與補征
第五十九條海關發(fā)現多征稅款的,應當立即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手續(xù)。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海關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xù)。
第六十條納稅義務人發(fā)現多繳納稅款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還稅款及利息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格式詳見附件3);
(二)原稅款繳款書和可以證明應予退稅的材料。
第六十一條已繳納稅款的進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guī)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進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fā)票;
(三)貨物復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
(四)收發(fā)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xié)議。
第六十二條已繳納出口關稅的出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guī)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huán)節(jié)有關稅收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出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fā)票;
(三)貨物復運進境的進口報關單;
(四)收發(fā)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xié)議和稅務機關重新征收國內環(huán)節(jié)稅的證明。
第六十三條已繳納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出口報關單和稅款繳款書。
第六十四條散裝進出口貨物發(fā)生短裝并已征稅放行的,如果該貨物的發(fā)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已對短裝部分退還或者賠償相應貨款,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或者出口短裝部分的相應稅款。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進口或者出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fā)票;
(三)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相關檢驗證明書;
(四)已經退款或者賠款的證明文件。
第六十五條進出口貨物因殘損、品質不良、規(guī)格不符原因,或者發(fā)生本辦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以外的貨物短少的情形,由進出口貨物的發(fā)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相應貨款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賠償貨款部分的相應稅款。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進口或者出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fā)票;
(三)已經賠償貨款的證明文件。
第六十六條海關收到納稅義務人的退稅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納稅義務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海關應當予以受理,并以海關收到申請材料之日作為受理之日;納稅義務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海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納稅義務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以海關收到全部補正申請材料之日為海關受理退稅申請之日。
納稅義務人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或者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申請退稅的,海關認為需要時,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口或者出口貨物品質不良、規(guī)格不符或者殘損、短少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手續(xù)或者不予退稅的決定。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海關準予退稅的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xù)。
第六十七條海關辦理退稅手續(xù)時,應當填發(fā)收入退還書(格式詳見附件4),并按照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按照本辦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應當同時退還多征稅款部分所產生的利息的,應退利息按照海關填發(fā)收入退還書之日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活期儲蓄存款利息率計算。計算應退利息的期限自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之日起至海關填發(fā)收入退還書之日止。
(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已予抵扣的,該項增值稅不予退還,但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三)已征收的滯納金不予退還。
退還稅款、利息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國庫管理的規(guī)定以及有關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執(zhí)行。
第六十八條進出口貨物放行后,海關發(fā)現少征稅款的,應當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稅款;海關發(fā)現漏征稅款的,應當自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稅款。
第六十九條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guī)定造成少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guī)定造成漏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海關除依法追征稅款外,還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至海關發(fā)現違規(guī)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guī)定造成海關監(jiān)管貨物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并自應繳納稅款之日起至海關發(fā)現違規(guī)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前款所稱“應繳納稅款之日”是指納稅義務人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該行為發(fā)生之日不能確定的,應當以海關發(fā)現該行為之日作為應繳納稅款之日。
第七十條海關補征或者追征稅款,應當制發(fā)《海關補征稅款告知書》(格式詳見附件5)。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海關補征稅款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到海關辦理補繳稅款的手續(xù)。
納稅義務人未在前款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補稅手續(xù)的,海關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屆滿之日填發(fā)稅款繳款書。
第七十一條根據本辦法第三十七、四十、四十五、六十九條的有關規(guī)定,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guī)定需在征收稅款的同時加收滯納金的,如果納稅義務人未在規(guī)定的15天繳款期限內繳納稅款,海關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另行加收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滯納稅款的滯納金。
第五章進出口貨物稅款的減征與免征
第七十二條納稅義務人進出口減免稅貨物,應當在貨物進出口前,按照規(guī)定持有關文件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xù)。下列減免稅進出口貨物無需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xù):
(一)關稅、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或者消費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二)無商業(yè)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三)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貨物;
(四)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五)其他無需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xù)的減征或者免征稅款的貨物。
第七十三條對于本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所列貨物,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申報時或者自海關放行貨物之日起15日內書面向海關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海關認為需要時,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貨物受損程度的檢驗證明書。海關根據實際受損程度予以減征或者免征稅款。
第七十四條除另有規(guī)定外,納稅義務人應當向其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xù)。海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審核,并簽發(fā)《征免稅證明》。
第七十五條特定地區(qū)、特定企業(yè)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監(jiān)管。
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的監(jiān)管年限為:
(一)船舶、飛機:8年;
(二)機動車輛:6年;
(三)其他貨物:5年。
監(jiān)管年限自貨物進口放行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六條在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的監(jiān)管年限內,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減免稅貨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關報告減免稅貨物的狀況;除經海關批準轉讓給其他享受同等稅收優(yōu)惠待遇的項目單位外,納稅義務人在補繳稅款并辦理解除監(jiān)管手續(xù)后,方可轉讓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監(jiān)管年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海關監(jiān)管。納稅義務人需要解除監(jiān)管證明的,可以自監(jiān)管年限屆滿之日起1年內,持有關單證向海關申請領取解除監(jiān)管證明。海關應當自接到納稅義務人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核實情況,并填發(fā)解除監(jiān)管證明。
第六章進出口貨物的稅款擔保
第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納稅義務人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的,應當按照海關初步確定的應繳稅款向海關提供足額稅款擔保:
(一)海關尚未確定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等征稅要件的;
(二)正在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xù)的;
(三)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
(四)暫時進出境的;
(五)進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按保稅貨物實施管理的除外;
(六)因殘損、品質不良或者規(guī)格不符,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或者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時,原進口貨物尚未退運出境或者尚未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或者原出口貨物尚未退運進境的;
(七)其他按照有關規(guī)定需要提供稅款擔保的。
第七十八條除另有規(guī)定外,稅款擔保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人批準可以酌情延長。
稅款擔保一般應為保證金、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保函,但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稅款保函,其保證方式應當是連帶責任保證。稅款保函明確規(guī)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應當不短于海關批準的擔保期限。
一、稅務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
(一)、一般情況下,哪個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該稅務機關就是履行賠償義務的機關。如果兩個以上稅務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共同違法行使職權侵害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則共同行使職權的稅務機關均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有權對其中任何一個提出賠償請求。
(二)、經過上級稅務機關行政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上級稅務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則上級稅務機關對加重損害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三)、應當履行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是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稅務機關如何進行賠償
(一)、對于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作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行為的,應當返還已征收稅款和滯納金。
(二)、對于稅務機關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出口退稅應予退稅而未予退稅的行為,應予退稅。
(三)、稅務機關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侵犯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1.處以罰款、沒收財產的,返還罰款和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的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4.對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付賠償。
三、稅務行政賠償方式及賠償標準
(一)、支付賠償金、返還財產、恢復原狀;
(二)、侵害財產權的賠償標準
1.違法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的,應當返還稅款及滯納金。
2違法對應予出口退稅而未退稅的,由賠償義務機關辦理退稅。
3.處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或者違犯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4.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賠償金。
6.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7.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款項。
8.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四。五種賠償責任
(一)、稅務人員非法剝奪納稅人的人身自由行為。稅務人員不具有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強制措施的權限而非法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
(二)、違法實施吊銷稅務登記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停業(yè)停產。
(三)、違法對納稅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執(zhí)行措施及稅務人員采取納稅保全措施不當。
(四)、違反稅法規(guī)定亂征亂罰、收過頭稅的行為。
(五)、違法侵犯納稅人復議權造成損害的行為。
六、怎樣要求賠償
(一)、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二條作了明確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
(二)、《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還對請求賠償的時效作了具體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關鍵詞:銷售折扣;銷售傭金;國內銷售;國外銷售;會計處理;稅務處理;外匯支付
企業(yè)在銷售過程中采用銷售折扣及銷售傭金已經成為營銷不可缺少的手段,以求擴大銷售,占領市場,提高企業(yè)的經濟效益。而對于銷售折扣與銷售傭金的具體處理,財政法規(guī)、稅法法規(guī)、外匯規(guī)定上都有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如何處理,最終反映在企業(yè)的財務報告及稅務報告中,因此我們首先要熟知相關規(guī)定,并根據規(guī)定進行籌劃。
一、銷售折扣
1.會計規(guī)定
銷售折扣在會計法規(guī)中規(guī)定分為現金折扣、商業(yè)折扣、銷售折讓,對于不同的情況應當分別進行處理:
(1)現金折扣,是指在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確定的情況下,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企業(yè)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扣除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即按合同總價款全額計量收入。現金折扣在實際發(fā)生時計入財務費用。
(2)商業(yè)折扣,是指企業(yè)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企業(yè)銷售商品涉及商業(yè)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yè)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3)銷售折讓,是指企業(yè)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對于銷售折讓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①已確認收入的銷售出商品發(fā)生銷售折讓的,通常應當在發(fā)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②已確認收入的銷售折讓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應當按照有關資產負債彪日后事項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簡單而言,現金折扣發(fā)生在銷貨之后,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現金折扣不得沖減銷售收入,而是在發(fā)生時計入財務費用。商業(yè)折讓和銷售折讓都是促進銷售或者商品的瑕疵,而給予價格上的優(yōu)惠,因此,商業(yè)折扣和銷售折讓應當沖減銷售收入。
2.稅務規(guī)定
對于3種折扣,所得稅法規(guī)定(參照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九)與會計法規(guī)定基本一致,但是在實際業(yè)務操作時,還要遵循[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1)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前發(fā)生折讓,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2)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發(fā)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guī)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未按規(guī)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
稅法對于國內的銷售折扣有了明確的操作,但是沒有對國 外的銷售折扣沒有相關的實際操作指導,在實際操中,外匯已經收匯并已核銷后支付,視同傭金沖減銷售收入,減少退稅額。銷售折讓相關的外匯還沒有收匯,銷售折讓減少貨款收匯,差額進行核銷。稅務局按照實際收匯金額確認銷售收入。
3.外匯規(guī)定
外匯方面主要是關于國外銷售折讓支付:相關的外匯已經收匯,銷售折扣就需要對外支付,因在經常性外匯支出項目中有:出口項下的傭金、回扣和出口項下對外退賠外匯等項目,所以商業(yè)折扣作為出口項下的折扣項目支付,而銷售折讓作為出口項下對外退賠支付。
4.總結論述
從以上銷售折扣的會計、稅法的規(guī)定來看,銷售折扣會計和稅務處理相同,但是,在實務運行前,必須進行事前籌劃,其中重要的資料是銷售折讓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確銷售折扣的形式、銷售折扣形成的條件、銷售折扣計算的方法、銷售折扣支付流程等,這些是在會計處理、稅務處理、外匯支付的依據,是判斷銷售折讓實際業(yè)務實質的依據。若合同表述不清,在會計審計、稅務檢查中,雖有規(guī)定但是也不能作為銷售折扣進行處理,且在需要支付外匯的情況下,將無法將銷售折扣支付給國外客戶,而產生信譽危機問題。
在根據合格的銷售折扣合同進行財務處理,但是沒有按照稅務的規(guī)定,例如:沒有開具紅字增值稅發(fā)票,在稅務上不可以作為銷售折扣進行稅務處理。
在銷售折扣需要對外支付外匯時,若支付的銷售折扣超過銷售收入的5%時,必須向外匯管理局提交申請,與傭金支付相同,見傭金外匯支付說明。
二、傭金
傭金的定義是傭金是商業(yè)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在商業(yè)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所得到的報酬。
1.會計規(guī)定
會計制度規(guī)定,企業(yè)在生產銷售商品過程中發(fā)生的費用,傭金是在銷售過程中發(fā)生的,可以計入銷售費用。雖然在進出口退稅中,出口貨物傭金沖減當期出口業(yè)務收入,但是財務處理計入銷售費用。在稅務申報時按照進出口退稅法規(guī)的要求,進行項目調整。
2.稅務規(guī)定
(1)所得稅規(guī)定
為了規(guī)范手續(xù)費及傭金支出所得稅扣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局了稅前扣除的通知(財稅[2009]29號), 根據通知規(guī)定,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領取傭金時必須有合法真實的報銷憑證,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本企業(yè)雇員),除委托個人外,企業(yè)以現金等非轉帳方式支付的手續(xù)費及傭金不得稅前抵扣。
企業(yè)發(fā)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xù)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guī)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a.保險企業(yè):財產保險企業(yè)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yè)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 后余 額的10%計算限額。b.其他企業(yè):所簽訂服務協(xié)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需要提交銷售或服務協(xié)議或合同、傭金支付協(xié)議或合同、銀行對外支付憑證、傭金相關正式發(fā)票、合法的身份證明等。
(2)營業(yè)稅規(guī)
傭金:側重“傭”字,即提供了勞務取得的收入,傭金收取方涉及流轉稅、流轉稅,國內傭金,由傭金收取方自行繳納,國外傭金,由付款方代扣代繳營業(yè)稅,按照傭金金額的5%征收,源泉所得稅免交。
返利:返的是“利”(銷售方給購買方的利潤)。按國稅發(fā)[2004]136號文“對商業(yè)企業(yè)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guī)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yè)稅”。
3.外匯規(guī)定
按照《結匯、售匯付匯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出口項下對外支付傭金、回扣,在規(guī)定比例以內的(按FOB計價不超過5%)或者超過此比例但未超過1萬美元的,貿易單位憑合同、傭金協(xié)議通過外匯指定銀行直接支付。超過規(guī)定比例、同時超過1萬美元的傭金支付,進口單位持結匯水單或者收帳通知;出口合同正本;傭金協(xié)議正本(如為暗傭或暗扣);境內機構支付超比例傭金的申請書,在該申請書中,應當具體說明對外支付超比例和金額傭金的原因及其經過,銀行匯款憑證及外匯局售匯通知單向外匯局申請,由外匯局審核其真實性后,在售匯通知單上加蓋外匯局業(yè)務公章,經營外匯業(yè)務的銀行憑此蓋有外匯局業(yè)務公章的售匯通知單辦理售匯或者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4.總結論述
國外的傭金財務作為銷售費用,而稅務上沖減銷售收入。財務處理根據會計準則中規(guī)定:銷售收入應按企業(yè)與購貨方簽訂的合同或協(xié)議金額或雙方接受的金額確定。傭金是付給第三方人的,屬于商品銷售合同的以外的費用。稅務上,對于國外的傭金沖減收入,其原因主要是為我國的出口商品的銷售收入,一律以離岸價[FOB]為入賬基礎,如按到岸價[CIF]對外成交的,在商品離境后所發(fā)生的應由我方負擔以外匯支付的國外費用、保險費、傭金(包含明傭和暗傭)和銀行財務費用等,均以紅字沖減收入,減少退稅額。
簽訂傭金合同中注意明確支付的為傭金、所依附的商品銷售商流、計算方法及支付條件等內容,簽訂的對方必須是第3方商。合同是傭金實質判斷的依據。
銷售折扣和傭金在運作前要做好籌劃,了解和熟知相關法規(guī),明確業(yè)務性質及相關責任,資料完備手續(xù)齊全,這樣,可以避免財務糾紛,在稅務檢查時才能胸有成竹,避免稅務風險,在對外支付時,才能順利付匯,避免由于延遲付款帶來的合同風險。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yè)會計準則》(2006),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
[2]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連載九(2008),中國稅務報.
A公司2005年12月7日自蕪湖港發(fā)往阿爾及利亞阿爾及爾港一個集裝箱食品罐頭,選定CS集裝箱公司蕪湖分公司(以下簡稱蕪湖公司)為貨運人。蕪湖公司安排其總公司所屬船舶承運該貨,應A公司要求,簽發(fā)了全套海運記名提單。然而,該貨運抵卸貨港時,恰逢阿爾及利亞政府頒布、實施新的進口政策,提單載明的收貨人沒有資格進口該貨,A公司與合同買方、收貨人多次協(xié)商就地轉賣事宜,均未成功,只好退貨,并于2006年3月24日向蕪湖公司遞交退運申請書,但直到2007年1月31日,該貨才運返蕪湖港。這是為什么呢?有哪些值得思考呢?
A公司2006年3月24日提交退運申請書,3月29日提交退運保函,4月14日提交全套正本提單,此后,不斷催問蕪湖公司退運進展情況,直到6月22日,蕪湖公司才書面通知A公司退運所需單據,即:1)attestation of non transfer 2) Copy of the trade register 3) Copy of the purchase invoice 4) Number of Fiscal account 5) Relational costs (they buid up day by day)。A公司及其客戶于2006年7月17日辦妥所需單據或證明,應蕪湖公司要求,A公司8月24日書面確認退貨費用,但蕪湖公司及其總公司就是遲遲不能將該貨退回,直到12月15日,蕪湖公司才要求A公司再次書面確認退運費用,A公司只好于12月21日再次確認新的費用,于是,該貨才被運回。但該貨運抵原起運港已超過一年,按照目前海關要求,退貨須符合兩個條件:A)貨物質量有問題;B)自出運之日起一年內運返原起運港口。針對本例情況,兩個條件均不符合,一不是因為質量問題,二不是在一年之內,那該如何解決呢?
二、主要癥結
從A公司提出退運申請到該貨實際運回蕪湖港,時間竟用了10個多月,怎么運,也不需要這么長時間,癥結在哪里呢?
1.記名提單。記名提單不能算物權憑證,不能通過背書和交付方式轉讓,在美國等一些國家,收貨人只要證明自己的身份與提單中載明的一致,甚至可以不憑記名正本提單就可以提貨,阿爾及利亞海關對記名提單退運要求同樣十分高,必須提交由當地銀行出具的未轉讓物權證明。A公司接受客戶記名提單要求,作繭自縛,對轉賣和退運等特殊情況缺乏深度考慮。
2.運抵國情況特殊。阿爾及利亞在非洲雖是較富裕國家,但畢竟是發(fā)展中國家,而且絕大多數人信奉伊斯蘭教,工作時間為周一、二、三、六、日,星期三是周末,與我們的工作時間很不相稱,聯(lián)系起來很不方便,再則,宗教節(jié)日甚多,當地人在齋月及其它節(jié)日期間不工作,工作效率又不高。因此,這樣的特殊國情,退運時間肯定相應延長,A公司當然不會不了解,但沒想到用時如此之長。
3.中間商甩手。本例中,A公司與西班牙H公司簽定出口銷售合同,合同中規(guī)定提單收貨人及通知人均為阿爾及利亞Y公司,發(fā)票的付款人為西班牙G公司,全套托收單據交西班牙代收行。2005年12月13日,A公司向寄單行交單托收,該貨于2006年2月10日運抵阿爾及爾港,在此前后,不斷催促H公司指示G公司付款、贖單,但由于阿爾及利亞對該商品進口政策的調整,Y公司不再具有進口該商品的資格,因此,G公司拒絕付款、贖單,H公司雖幾經努力,仍不能找合適的進口商,主辦業(yè)務負責人移民它國后,H公司無人再過問此事。至此,A公司已錯失向安徽信用保險公司索賠機會,為避免損失進一步增加,3月24日向蕪湖公司提出退運申請,同時通過寄單行發(fā)出加押指示,指示代收行將全套單據退回。A公司4月13日收到退回單據后,立即將全套正本提單寄交蕪湖公司。蕪湖公司4月14日收到全套正本提單。
4.用戶不太配合。H公司雖是合同的買方,但付款人是G公司,收貨人又是阿爾及利亞Y公司,本筆業(yè)務涉及的關系人很多,也很復雜。A公司對H公司寄予厚望,卻未想到主辦業(yè)務負責人離開公司后無人接管該業(yè)務,更未想到H公司不再經營該商品進口業(yè)務,只能通過各種可能的途徑聯(lián)系Y公司,蒼天不負有心人,終于聯(lián)系上Y公司,Y公司明確表示同意退貨。直到6月12日,Y公司經辦人才到蕪湖公司總公司的卸港人處商談退運事宜,7月25日提交承運人卸港人要求的所有單據并辦妥必要手續(xù)。自3月24日到6月12日期間,一直沒有退運相關信息,到底是Y公司不配合,還是承運人卸港人未盡責呢?A公司不能作出準確判斷,但Y公司自去卸港人處到辦好復出口手續(xù),竟用了一個多月時間,至少說明Y公司不太配合。
5.貨運人工作不力。A公司2006年3月24日向蕪湖公司提出退運申請,3月27日提交出口退運箱操作保函,隨后不斷催問退運情況,直到6月22日,蕪湖公司才將其總公司集運商務部與卸港21日、22日往來電文及12日、13日收到的卸港電文轉來,從電文中得知,阿爾及利亞海關對此票退運要求提供的單據和證明。7月25日,Y公司辦妥所有復出口手續(xù),承運人卻遲遲退不回來貨物,并多次要求A公司確認應付費用,要求A公司最后一次確認應付費用的時間是2006年12月15日。不難看出,自3月24日至6月22日,蕪湖公司就此在做什么,A公司不得而知;自7月25日至12月15日,蕪湖公司又在就此做什么工作,A公司也不得而知。不過,有一點很清楚,就是,蕪湖公司工作不力,導致退運時間過長。
6.承運人卸貨港人責任心不強。Y公司2006年7月25日就辦妥所有復出口手續(xù),但到8月8日,承運人卸港人又要求發(fā)貨人提交書面正式退運申請,A公司當日就提交正式申請,8月24日,承運人要求A公司確認應付費用,A公司同日向承運人確認應付費用,此后,承運人及蕪湖公司又不再提供退運信息,直到12月15日,蕪湖公司再次要求A公司重新確認應付費用,A公司只好再次確認新的應付費用,該貨終于于2007年1月31日退回蕪湖港。顯然,自2006年3月24日A公司提出退運申請,到7月25日Y公司辦好復出口手續(xù);從A公司8月8日提交最后一份需要的單據到12月21日最后一次確認應付費用,太多的時間浪費了,承運人卸港人的責任心在哪里?
7.A公司對海關退運相關規(guī)定不太了解。海關對退貨有明確的規(guī)定,前文已講,不再贅述。但退運維修是可以超過一年的。A公司在此之前,對海關的相關規(guī)定不太了解。A公司如果很了解的話,就會事先跟蕪湖公司講清楚,陳述利害,蕪湖公司也會更重視?;蛟S多方重視,時間也就不會拖延如此之長。
8.A公司主動放棄信用險索賠。A公司已向安徽信用保險公司申請到西班牙H進口商185000美元D/P30天信用險額度,出運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也向信用保險公司申報了,保險費也付了,本可以向安徽信用保險公司索賠,但考慮到,一旦索賠成功,H公司的信用險額度就自動取消了,再想與H客戶采用D/P30天方式做業(yè)務,就不會有出口信用險保駕護航。為了與H客戶繼續(xù)保持長久業(yè)務關系,A公司放棄了信用險索賠要求。結果,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A公司既沒有保住與H客戶的業(yè)務關系,因負責該商品進口業(yè)務的負責人移民,H公司不再進口該商品,又白白喪失信用險索賠時機。A公司如果及時向安徽信用保險公司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及必要索賠文件,在征得安徽信用保險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就可采取降價、放貨給合適的進口商等更有效措施,就可避免退運情況。
三.幾點建議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例涉及的多方關系人都有不足之處,只是責任輕重不同。防微杜漸,意在不再重蹈覆轍,為此,筆者建議出口商:
1.不接受記名提單。既然記名提單,包括船公司簽發(fā)的記名提單,都不能算作物權憑證,那這樣的提單就對出口商很不利,特別在一些國家,出口商極容易喪失物權。既然對出口商有害,那么,出口商為什么要接受呢?不過,出口商如果發(fā)運前,已全額收匯,也就無所謂了,哪怕電放也沒有問題。
2.了解進口國國情。世界很大,國家又多,民族更多,習俗差異,文化差異,民情差異,國情差異,不容忽視。本例中,A公司業(yè)務員就因對阿爾及利亞風俗習慣、民情國情重視不夠,才出現如此不利情況。
3.調查客戶資信。不論采用何種支付方式,出口商都需要通過各種可能的方式調查客戶資信,對合同買方投保出口短期信用險實際上是調查客戶資信的一個好辦法,其它方法還有:通過鄧白氏、ABC、華夏等專業(yè)信用公司調查;通過往來銀行調查;通過實地考察;通過業(yè)務往來觀察等,調查對手的資信情況,就是要做到心中有數,把握好風險度。本例中,安徽信用保險公司核準的付款交單(D/P30天)信用額度較大,并不表明賒賬信用額度也會較大,也就充其量說明,H公司的規(guī)模和資信還能說得過去,但A公司如果充分了解H公司,就不會發(fā)生該公司主管業(yè)務負責人移民后未能及時、有效應對現象。
4.慎選貨運人及承運人。A公司出口貨運業(yè)務全部委托給相關貨運人,授權相關貨運人負責租船、訂艙、調箱、拼箱、集運、口岸檢驗檢疫、報關等相關事宜,向該貨運人索回:全套正本提(運)單,海關放行的裝貨單或場站收據副本,海關驗訖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聯(lián)、出口退稅專用聯(lián))正本、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海關相應簽注、核銷的來料加工手冊/進料加工手冊等。從貨運人被授權辦理的事項及提供或返還委托人的單證來看,貨運人對委托人是多么地重要,委托人稍有不慎,就會輕則增加額外費用負擔,重則喪失物權、退稅收入,甚至被海關課以重稅和/或罰款(來料/進料加工情況下)??梢?,出口商一定要慎選貨運人,不僅要選好、選準貨運人,還要選好承運人,因為,承運人才真正承擔出口商品的運輸責任,發(fā)生退運、轉運等特殊情況,有實力、有信譽的承運人能夠及時、經濟地滿足發(fā)貨人的要求。
(一)企業(yè)(單位)繳費基數。
1、養(yǎng)老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
(1)結算企業(yè)(單位)(指所得稅查賬征收企業(yè),下同)按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月繳費基數(目前暫按上一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月繳費基數)。對尚未參?;蛘邊⒈H藛T比例較低的繳費單位,若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繳費有困難的,可以按“最低申報比例”的辦法確定單位繳費基數。計算公式為:
單位月繳費基數≧上一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最低申報比例
“最低申報比例”暫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建筑行業(yè)(不含外地工程應付工資款)、工藝品行業(yè)按不低于15%比例申報;紡織、服裝生產行業(yè)按不低于20%比例申報;其他行業(yè)按不低于30%比例申報。
“最低申報比例”由區(qū)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地方稅務部門根據我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和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狀況以及省政府下達的擴面要求,適時調整,逐步提高。
(2)非結算企業(yè)(單位)按上一年度營業(yè)額為依據核定每月繳費人數:即上年(新辦的按當年)營業(yè)額在100萬元(含)以下的參保人數不少于1人(含),商業(yè)企業(yè)營業(yè)額每增加100萬元的加1人;其他企業(yè)營業(yè)額每增加50萬元的加1人。繳費工資基數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確定。
(3)行政事業(yè)單位、稅收定期定額戶按原辦法征繳。
(4)結算和非結算企業(yè)(單位)按新辦法計算的應繳費額少于原來繳費數額的,按原來繳費數額繳納。
2、工傷保險費
(1)企業(yè)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基數按企業(yè)上一個月應付職工的工資總額確定。沒有工資總額的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2)事業(yè)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基數按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總額確定,臨時用工人員以本人工資額為繳費基數。應征數由社保中心產生并傳送給地稅部門征收。
(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
1、養(yǎng)老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
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對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yè)、調入和新建單位的職工,從進入本單位之月起,當年繳費基數按本單位確定的月工資收入計算。
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確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確定。
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由區(qū)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公布。20*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2*0元/人。
2、企業(yè)(單位)必須在每年的五月底前以統(tǒng)一的格式(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檔)向區(qū)社保中心、就業(yè)處申報上一年度每個職工的工資額,確定每個職工養(yǎng)老保險和失業(yè)保險的個人繳費基數。個人繳費基數一經確定,從當年七月至次年六月保持不變。20*年各企業(yè)(單位)須在12月25日前以統(tǒng)一的格式(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檔)向區(qū)社保中心、就業(yè)處申報確定20*年11月至20*年6月的個人繳費基數。
(三)參加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的企業(yè)(單位)按規(guī)定計算的單位繳費基數少于實際參保職工的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應按實際參保職工的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費基數。
二、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
自20*年12月1日(費款所屬時期為20*年11月)起,養(yǎng)老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的征收采用單位繳費與個人繳費相分離的辦法。企業(yè)(單位)征繳的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以企業(yè)(單位)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數,企業(yè)(單位)按有關政策和本通知規(guī)定要求,按月自行計算企業(yè)(單位)繳納部分的應繳養(yǎng)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在次月納稅期內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應繳的養(yǎng)老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由企業(yè)(單位)分別向區(qū)社保中心、就業(yè)處申報登記,確定個人繳費額,按月由企業(yè)(單位)代扣并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
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暫按原辦法由地稅部門征繳。
三、繳費比例
養(yǎng)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7%,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不含事業(yè)單位正式職工);
失業(yè)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2%,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1%;
工傷保險:企業(yè)單位繳費比例按行業(yè)(行業(yè)分類詳見附件)分別為一類行業(yè)0.5%、二類行業(yè)1%、三類行業(yè)2%;事業(yè)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繳費比例為0.2%,其臨時用工人員繳費比例為0.5%。職工個人不繳工傷保險費。
上述繳費比例如有新規(guī)定的,按照新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四、應繳費額計算
(一)單位繳納
應繳費額=單位繳費基數×單位繳費比例
(二)職工個人繳納
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
應繳費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
五、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
企業(yè)(單位)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是支付給在本企業(yè)任職或與其有雇用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應付職工工資總額是企業(yè)應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工資額,包括已計入應付工資科目而未發(fā)放部分和企業(yè)應向職工收回的款項(例如:企業(yè)代墊的房租、水電費,應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社保費,職工借款等)。具體按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guī)范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249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六、參保登記、注銷
(—)登記
l、新辦企業(yè)(單位)、個體工商戶先到地稅分局辦理繳費登記確定社保編碼,持地稅確定的社保編碼到區(qū)行政服務中心人勞社保窗口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
2、已參保的企業(yè)(單位)、個體工商戶發(fā)生參保人數(包括事業(yè)單位臨時用工人員)增減的,需在每月20日前到區(qū)社保中心、就業(yè)處辦理增減參保人員登記手續(xù)。
3、己參保的企業(yè)(單位)、個體工商戶發(fā)生名稱、地址、經濟性質、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開戶銀行及賬號等事項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地稅分局、區(qū)行政服務中心人勞社保窗口填報《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4、行政事業(yè)單位(包括臨時用工人員)參保的,應到地稅分局辦理繳費登記手續(xù)并確定社保編碼,然后到區(qū)行政服務中心人勞社保窗口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并分別到區(qū)社保中心、就業(yè)處辦理參保人員登記手續(xù)。
(二)注銷
參保企業(yè)(單位)、個體工商戶先到地稅分局辦理社會保險費結算手續(xù)并繳清費款,然后在地稅分局辦理注銷手續(xù)(包括注銷其社會保險編號),終止社會保險繳費關系。地稅分局應將注銷的參保企業(yè)(單位)、個體工商戶相關資料(包括電子文檔和紙質)及時傳送給地稅局規(guī)費科,由規(guī)費科統(tǒng)一送給區(qū)社保中心、就業(yè)處辦理企業(yè)(單位)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相關手續(xù)。
參保企業(yè)(單位)、個體工商戶在辦理注銷手續(xù)后,其職工需要續(xù)繳社會保險費的,應及時到區(qū)社保中心辦理相關手續(xù)。
七、多繳退費
由于參保企業(yè)(單位)計算差錯造成企業(yè)(單位)繳納部分多繳的社會保險費,由參保企業(yè)(單位)向地稅分局提出申請并填報退費申請書(以退稅申請書代替),經地稅分局審核并附費款結算結論、稅票復印件,報地稅局計財科辦理退費手續(xù);個人繳納部分多繳的社會保險費,由參保企業(yè)(單位)向區(qū)社保中心、就業(yè)處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出具證明并附稅票復印件,報區(qū)社保中心、就業(yè)處辦理相關手續(xù)。
八、征繳措施
(一)繳費單位應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以及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手續(xù)。
(二)繳費單位不按規(guī)定辦理繳費申報的,按照《*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未按規(guī)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三)繳費單位無正當理由連續(xù)3個月未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繳費申報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派員實地檢查,經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繳費義務的,發(fā)出公告責令其1個月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被列為非正常戶后超過3個月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將注銷其社會保險繳費登記,其欠繳的費款按規(guī)定追繳。
(四)繳費單位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或者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不能按當地最低職工工資標準發(fā)放職工工資的,可向主管的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經批準緩繳的,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
(五)繳費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個人應繳費額或調整金額有異議的,當月先按照核定的應繳費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或由地方稅務機關直接扣款征收,然后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核實,確有誤差的,從下月起調整。
(六)養(yǎng)老保險費和失業(yè)保險費當年單位繳費基數如大于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允許在3個月內向社保經辦機構增補參保職工人數,并補繳個人繳費部分,逾期未報的,所征繳的單位繳納部分費款劃入社會保險統(tǒng)籌基金。
繳費單位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并及時申報繳費人員和繳費基數。
(七)繳費單位參保登記后,發(fā)生參保職工增加或者減少的,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隨人員增減變動而調整。繳費單位應當自人員增加或者減少之日起30日內向區(qū)社保中心、就業(yè)處辦理職工增減登記手續(xù)。逾期未申報的,該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從實際受理增減登記之月起調整。
九、待遇享受
社會保險參保職工均實行實名制,繳費單位應如實向區(qū)社保中心、就業(yè)處報送參保職工名單。待遇享受對象以繳費單位向社保中心、就業(yè)處申報并履行繳費義務的職工人數和名單為準,待遇享受標準按現行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政策執(zhí)行。
十、工作要求
社會保險涉及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統(tǒng)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積極協(xié)調配合。要周密安排、精心部署,齊抓共管,及時協(xié)調溝通、交換信息,認真履行各自職責,確保社會保險費擴覆征繳工作順利進行。
論文內容提要:反傾銷守則》對司法審查作出了強制性要求,我國已經按照wto的要求和中國加入議定書的承諾,建立了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但這一制度尚不完善。本文對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的機構設置、訴訟主體資格、受案范圍以及法律適用等問題提出了具體設想。
隨著我國加入WTO,反傾銷司法審查問題日益突出,既因為wto(反傾銷守則》對司法審查作出了強制性規(guī)定,在中國加入WTO議定書等法律文件中,我國政府也明確承諾將提供上述類型的司法審查,又因為在反傾銷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加入司法審查制度,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確保反傾銷措施的公正實施,進而樹立我國法治國家的國際形象。盡管我國于2001年l0月31日專門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而使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有了法律依據,但總體上說,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還處于初創(chuàng)階段,《條例》的規(guī)定尚不具體、不完善,在實踐中也缺乏足夠的經驗積累。因此,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參照反傾銷守則》并借鑒國外的立法例,完善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實屬當務之急?,F就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的若干具體問題略陳管見,以期對這一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機構設置
按照wto(反傾銷守則》第l3條的規(guī)定,WTO成員應設立獨立于政府部門的機構,該機構需迅速從事對終裁和復審決定的審議工作。綜觀各國的立法與實踐,反傾銷司法審查機構有兩種類型:一是專門法院,如美國的國際貿易法院和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前者審查對商務部或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決不服的起訴,后者審查對國際貿易法院的裁決不服而提起的上訴;二是普通法院,如歐盟的初審法院和歐洲法院,分別負責審查因不服歐盟反傾銷措施而提起的訴訟和不服初審法院裁判的上訴。我國應當采取何種模式,《條例》并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目前學術界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主張仿效美國設立專門法院,即國際貿易法院,來處理反傾銷案件的訴訟,該國際貿易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可為其上訴法院;另一種則主張根據《行政訴訟法》第l4條的規(guī)定,由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等反傾銷調查機構所在地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反傾銷訴訟案件的一審法院,而二審終審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對我國均不適宜。就第一種觀點而言,其不合理有兩點:首先,我國各級地方人民法院很少審理國際經貿案件,缺乏這方面的專門人才,由高級人民法院作為上訴法院恐怕難以勝任;其次,由于反傾銷措施是一種介于國家行為與行政行為之間的行為,而且反傾銷措施的制裁范圍有一定的非特定性,若由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對其進行二審,將與《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不符。第二種觀點的不合理性有三點:第一,由北京市的兩級人民法院對反傾銷案件作出初審和終審,其權威性、實際操作性不強,司法審查的效果難以預料;第二,所有的反傾銷司法審查案件都由這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將加重法院審案的負擔,難免會影響司法效率;第三,與上述第一種觀點相同,由地方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審查,會與《行政訴訟法》發(fā)生沖突。
因此,較為合理的做法是: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專門設立幾個國際經濟貿易法院,并在北京設立一個國際經濟貿易上訴法院。由國際經濟貿易法院管轄包括反傾銷訴訟案在內的一審國際經濟貿易案件,當事人對國際經濟貿易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國際經濟貿易上訴法院上訴,由其作出終審判決。這樣設置既不會與現有法院組織體系發(fā)生任何沖突,又能集中專業(yè)法官審理技術性強、影響力大且數量日益繁多的反傾銷訴訟案件,更加體現我國司法審查的效率與公正。
二、訴訟主體資格
我國《條例》第53條的規(guī)定比較粗泛,沒有對反傾銷案件的訴訟主體資格作具體的限定。這樣做的好處是,法院在決定是否予以立案時可以靈活處理,綜合考慮反傾銷司法審查對各方面的影響。但是,這種規(guī)定極易導致法院在受理反傾銷訴訟案件的申請時出現立案標準不統(tǒng)一的情況,甚至出現一定的隨意性。因此,建議從如下兩個方面對反傾銷訴訟的主體資格作出明確規(guī)定:
1、原告資格。對反傾銷案件進行司法審查,只能由該案的利害關系方提出。各國法律關于“利害關系方”的規(guī)定并不相同。在美國,“利害關系方”包括:(1)外國制造商、生產商、出口商、美國進口商和工商業(yè)同業(yè)公會,其中大部分會員是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商;(2)生產或制造該產品所在國家的政府;(3)美國同類產品的制造商、生產商或批發(fā)商;(4)合法成立的工會或工人團體,其在產銷同類產品的美國產業(yè)中具有代表性;(5)工商業(yè)同業(yè)公會,而且多數會員是同類產品的制造商、生產商和批發(fā)商。歐盟反傾銷法規(guī)定只有出口商、申訴方以及與出口商有聯(lián)系的進口商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至于那些與出口商沒有聯(lián)系的獨立的進口商無權向法院提出司法審查要求。就我國而言,不宜像歐盟那樣嚴格限制進口商提起反傾銷訴訟的原告資格,因為進口商往往是反傾銷稅的直接支付者,主管機構的裁決會直接影響其經濟利益,它應當有權提起司法審查。美國的做法較為可取,即與案件有關的進口商、出口商、同類產品的制造商以及有關商會、行業(yè)協(xié)會等均有權提起反傾銷司法審查。這樣寬松的規(guī)定有利于真正尊重和維護有關各方的利益。
2、被告資格。一般情況下,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被告應為反傾銷主管機構。按照《條例》規(guī)定,我國的反傾銷主管機構有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海關、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等。因此,它們均可作為被告。但問題是,《條例》中規(guī)定一個機關“經商”、“會同”或者“建議”另一個機關作出決定的,應當認定為“共同被告”還是“單一被告”?例如,外經貿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后,經商國家經貿委再決定是否立案調查;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國內產業(yè)損害調查,由國家經貿委會同農業(yè)部進行;對于征收反傾銷稅進行復審的結果,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外經貿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等等。對此,筆者認為,理想的辦法是:取消“經商”、“會同”或者“建議”之類的規(guī)定,明確各主管機構在反傾銷調查中的職責,以便于確定合格的訴訟被告。在目前條件尚未成熟的情況下,以在對外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則是一條可行途徑。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聽證主持人案卷排他原則
為適應時展對權利形態(tài)的要求,使我國納稅人行政處罰聽證制度在以服務于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同時更具有可行性,特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擴大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
為了保證納稅人的權利,使其享有公平、公正、公開的聽證機會,稅務行政處罰規(guī)定采取準司法式的形式進行。但是,僅僅有形式的保證是不夠的。在現行的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中,聽證范圍只限于在一定數額處罰金,然而對稅務相對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行政處罰手段,比如停止出口退稅權,收繳發(fā)票或者停止發(fā)售發(fā)票,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等等這些行為罰和財產罰卻被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排除在外,只有這些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納稅人權益的稅務行政處罰被納入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范圍才能真正保護納稅人權益,遏制公權濫用的目的。如果說稅務行政處罰金對企業(yè)的生產經營造成的影響是間接的,那么行為罰所產生的影響是直接的,并且對納稅人的影響更大,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來說可能就更是致命的。比如“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這項處罰是包含在《行政處罰法》中的,也就是說,只要稅務機關的一個決定,企業(yè)就面臨經營的困境;收繳發(fā)票和停止發(fā)售發(fā)票的影響更加惡劣,因不能開發(fā)票進行抵扣從而影響企業(yè)的銷路,丟失客戶,被對手擠占市場份額,最終面臨倒閉的風險;停止出口退稅權更是意味著成百上千萬的損失。所以,把這些對納稅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稅務行政處罰措施納入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范圍的意義不言而喻。
二、為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和中立性提供制度性保障
我國《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明確規(guī)定:“稅務行政處罰的聽證,由稅務機關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查機構的人員主持?!币簿褪钦f,聽證主持人與參加聽證的控方都是來自同一機構的。雖然《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中明確了聽證主持人與案件調查機構的獨立性,但是實際情況卻并非如此?!奥犠C主持人往往是調查人員的同事或上級,他們同處一個行政機關,雖不是同一部門,但還是脫不了親近關系,這就不能保證主持人存在偏袒一方的可能性。雖可啟動回避制度,避免直接利害關系人參與聽證主持,然而卻不能從根本上避免團體性的親近關系。”因此,為了實現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與中立性,就必須有一些切實可行的規(guī)定與措施。首先,是要改變聽證主持人與稅務機關之間的關系,由原先的隸屬關系變?yōu)槠降汝P系。比如相當于中國稅務行政處罰主持人角色的美國的行政法官,他們的上級機關是州政府的獨立部門,與稅務機關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行政法官不需要為了自身任免、升遷而有意識地偏向稅務機關,在聽證活動中更能做出更加公正的判決。第二,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和中立性的保證不僅需要外在制度,更需要聽證主持人自身有較高的法治理念。因此在審核聽證主持人的資格方面,一是要達到專業(yè)方面的要求,比如通過司法考試,通過稅務能力考核,有司法實務經驗等等。二是思想覺悟及道德品質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為人公正,處事謹慎。同時具備這些素質才能被認為是合格的聽證主持人,對控辯雙方來講才有威嚴和公信力。第三,明確聽證主持人的權利與職責,才能使其更好地發(fā)揮法律的公平、公正。聽證主持人有依法定程序主持聽證的權利,有調查取證的權利,有維護聽證依法定程序進行的權利,有根據控辯雙方答辯做出判決的權利。最后,在控辯雙方對調查事實及其證據進行了充分辯證的情況下做出公正的裁決,并按規(guī)定,保證聽證記錄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三、明確聽證筆錄的效力,確立案卷排他勝原則
在稅務行政處罰法中,聽證筆錄的效力問題是聽證是否真正有意義的直接影響因素。聽證筆錄的效力體現在案卷排他性原則上。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必須以聽證筆錄里記載的,已經相對人質疑和辯論的事實和證據為依據。其他在聽證結束后,未經正當聽證程序而提出的新證據,都不能作為處罰決定的依據而被采用。美國在行政處罰聽證中就是采取案卷排他性原則的。美國聯(lián)邦行政程序法第556(e)款規(guī)定:“證言的記錄、證物連同裁決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書和申請書,構成按照本編第557節(jié)規(guī)定作出裁決的唯一案卷?!贝_定案卷排他性原則,可以提高聽證筆錄的效力,使聽證制度更具法律威嚴。因此,在稅務行政處罰規(guī)定中體現聽證記錄的案卷排他性原則,即行政處罰決定的唯一依據是聽證筆錄,若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是排除在聽證記錄外的,是相對人不知情且未經雙方質辯的,那么行政處罰決定將無法律效力。明確案卷排他原則是保證納稅人聽證權的關鍵之所在,其意義更是深遠的。首先,確定案卷排他性是程序法治的體現。對于我國這樣具有重實體,輕程序法律傳統(tǒng)的大陸法系國家而言,無疑是一大飛躍,對于納稅人來說更是為其權利保障提供了制度支持。第二,樹立納稅人對法律的信仰。信仰是信任層次的升華,而信仰的表現更加堅定。無論聽證的結果是否對納稅人有利,對程序正義的信仰使得納稅人在維護自身權益時更加積極主動地采取法律手段。第三,提高行政程序的效率。確立案卷排他性,提高了控辯雙方在聽證過程中的積極性。另外,建立在對程序正義相對人對處罰決定的遵從度提高的基礎上,也使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效率大大提高。第四,提高稅務機關辦案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案卷排他性要求稅務機關調查人員對納稅人違法事實認真調查,積極搜證。也可以防止稅務機關。
參考文獻:
[1]江湘瑞.完善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制度的建議[J].涉外稅務,2005,(10):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