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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新資本協議范文

        新資本協議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新資本協議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新資本協議

        第1篇:新資本協議范文

        “新協議”的實施目標是強化資本約束和提高風險資本框架的敏感度,建立全面風險管理機制;對風險高的借款人采用更高的資本,低風險則低資本,而且對操作風險提出了明確的資本要求。對于能夠提供全面準確的計量指標并能有效地控制各類風險的銀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通過降低資本要求的形式給予明確的鼓勵。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銀行內部各類風險的有效監督檢查十分重要。同時監管當局在必要時采取相應的監管糾正措施,間接地鼓勵銀行建立完善的控制框架,改善內部程序。“辦法”實施的目標是在實施1998年協議的基礎上逐步提高資本監管的水平,在實施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動態進展過程中縮小與“新協議”的差距,逐步完成資本監管向國際統一規則的趨同和過渡。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也旨在建立激勵相容的資本監管制度,充分體現激勵和約束相平衡的原則。在“辦法”中,商業銀行承擔維持資本充足率的最終責任,對商業銀行實行分類管理,獎優限劣,促使商業銀行完善約束機制,穩健發展;為商業銀行多渠道籌集資本奠定了法規基礎。辦法還為商業銀行多種渠道補充資本提供了法律依據。今后商業銀行將主要通過發行可轉換債券、長期次級債等補充資本金。

        二、“新協議”和“辦法”的具體內容比較

        1、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創新

        “辦法”采納了“新協議”有關風險資產的規定,與1998年協議相比有幾大突破,總體上符合我國目前的監管實際。一是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首次規定對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1998年協議沒有規定對資本充足率進行定期檢查,這次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具體明確了監管職責,核心內容是按資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業銀行分為三類,即資本充足、資本不足和資本嚴重不足的銀行,并分別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二是要求在充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基礎上計算資本充足率。過去對各銀行風險特別是對投資損失的風險難以防范,現在對風險資產和一般資產計提損失準備都提高了標準。貸款損失準備應計入成本,這樣會使各銀行的可分配利潤減少,致使目前各行的資本充足率有所下降。三是合理確定各類資產的風險權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對1998年資本協議不合理的規定進行了調整。四是對信用風險做出更嚴格的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在計算風險資產中要求對表外業務的信用風險計提資本成本,并規定表外業務信用轉換系數和交易對手的風險權重。

        2、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與巴塞爾

        第2篇:新資本協議范文

        首創:八家農商行聯合建設新資本協議

        為解決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量不足、成本投入大及人才匱乏等問題,江蘇省銀監局協調組織了蘇南地區的張家港農商行、常熟農商行、太倉農商行、吳江農商行、昆山農商行、無錫農商行、江陰農商行和江南農商行在內的八家農商行聯合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并于2012年4月下發了《蘇南八家農村商業銀行聯合建設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明確了蘇南八家農村商業銀行聯合建設新資本協議的總體方向,確定了“數據共享、自愿合作、優勢互補、同步推進、成本分攤、立足實際”的聯合建設原則,同時確立“除數據共享機制建設項目外,本著自愿原則參加項目聯合建設”的合作框架。

        作為蘇南八家農商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聯合建設項目的牽頭行,張家港農商行依據江蘇省銀監局的指導意見,制定了《蘇南八家農商行聯合實施巴塞爾協議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現已開始聯合建設“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實施規劃咨詢項目”、“非零售內部評級咨詢項目”,同時依據戰略合作框架協議,開始著手準備聯合建設“零售內部評級咨詢項目”。

        蘇南八家農商行地域相近,客戶類型和經營模式相似,本身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礎。基于數據共享的目的聯合建設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項目,在國內屬于首創,若能成功實施,將為國內中小銀行提供良好借鑒。

        困境:各商行如何

        困境一:蘇南八家農商行存在業務流程差異,對聯合建設新資本協議中信用風險內評法建設帶來挑戰。

        蘇南八家農商行都是獨立法人機構,每家銀行在業務流程上存在差異,從當前聯合建設的信用風險內評法項目來看,業務流程差異對內評法建設的主要影響有數據收集和模型應用兩方面。

        首先,各成員行由于業務流程差異導致系統結構、數據質量等參差不齊。數據的完整性及充分性直接影響到內評模型的質量和開發進度,較好的數據質量和符合時間跨度要求的數據量將對模型的科學性和順利實施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由前期張家港農商行做的數據質量診斷和項目承建商所做的非零售內評法建設數據可獲取性調查結果來看,各家成員行的信貸系統、核心系統結構及功能存在差異,部分數據標準和數據定義不一致,給數據收集帶來較大難度。同時,各成員行由于前期系統建設時間差異及數據保存要求不同,導致可獲取數據的時間長度也不一致,有的可以追溯到2006年,有的則只能到2010年;另外,部分成員行系統中存儲數據不完整,系統功能有待進一步提升。

        其次,由于業務流程差異導致聯合建設的成果在各家行落地實施過程中面臨挑戰。在內部評級法建立起模型后,各家成員行需要對內部評級法核心應用進行落地,將內評法成果應用到授信審批、貸后管理、限額管理、信貸政策及風險報告之中去。但是各家成員行現在業務流程不同,難以用統一的標準和流程為各成員行開展模型應用實施工作。

        困境二:蘇南八家農商行存在管理制度差異,對聯合建設新資本協議中操作風險建設帶來挑戰。

        當前操作風險管理項目建設中,將其與內部控制、合規管理三者進行整合將是一個趨勢,三者之間進行整合的GRC項目在國內商業銀行已有較多實踐。而商業銀行管理制度的梳理是GRC項目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關于操作風險資本計量監管的要求中提出:“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與本行的業務性質、規模和產品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操作風險管理系統。該管理系統應能夠記錄和存儲與操作風險損失相關的數據和操作風險事件信息,能夠支持操作風險及控制措施的自我評估和對關鍵風險指標的監測。該管理系統應配備完整的制度文件,規定對未遵守制度的情況進行合理的處置和補救。”可見監管要求對操作風險建設中制度梳理的重視。

        當前蘇南八家農商行管理制度各異,前期各家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實施差距分析對各家管理制度進行了審閱并列出了主要差距點,后期仍需要各家農商行根據差距分析情況進行相應的完善。但是,如果僅依靠蘇南八家農商行各家自行梳理完善,將會在不同的制度差距基礎上,修訂出存在差異的管理制度。

        困境三:蘇南八家農商行存在組織架構差異,對聯合建設新資本協議項目進度帶來挑戰。

        組織結構差異主要表現在蘇南八家農商行的部門設置不同、管理職能不同。蘇南八家農商行由于組織架構不同,直接帶來的影響就是聯合建設協調時間成本高,影響聯合建設項目的進度。由于業務流程存在差異,各家成員行在聯合建設中,同一項業務會對應到不同的部門,從而使成員行內部出現推諉扯皮的現象,增加了溝通協調的成本。

        當前各成員行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實施的重視度不一致,蘇南八家農商行已經出現進度延遲的情況,如果項目建設過程中各成員行由于組織結構差異繼續影響項目進度,將對整體聯建項目的成功帶來考驗。因此,蘇南八家農商行需要克服組織架構差異對聯合建設項目進度帶來的影響,各成員行應達成共識,一致行動,確保聯建項目按時推進。

        困境四:蘇南八家農商行存在風險偏好差異,對聯合建設新資本協議中的成果應用帶來挑戰。

        各家行由于管理制度、業務流程及組織架構不同,綜合起來會反映成為風險偏好的不同,因此,風險偏好差異會對聯合建設新資本協議成果的應用帶來挑戰。例如聯合建設的內部評級法項目,在模型建立以后,面臨確定主標尺的工作,由于蘇南八家農商行的風險偏好存在差異,對主標尺的開發要求也不一致,因此,究竟是對模型建立適用于八家的統一主標尺,還是基于每家行分別建立主標尺,都尚未明確,還需要根據合規要求和各成員行的風險偏好來探討。同時,內評法項目建設中對非零售業務進行敞口劃分時,統一的敞口和各成員行敞口分布是否一致,也是需要關注的地方。

        破題:統一建設流程銀行

        針對當前蘇南八家農商行在聯合建設新資本協議中存在的種種差異性,筆者認為,統一建設流程銀行是解決八家農商行聯合建設新資本協議項目中存在問題的有效對策,理由如下:

        首先,蘇南八家農商行流程銀行建設有著良好的合作基礎。無錫農商行、吳江農商行已在2012年分別請北京普信咨詢有限公司、普華永道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協助開展了流程銀行的項目建設;最近,常熟農商行也著手請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流程銀行項目建設。蘇南八家農商行統一建設流程銀行項目,可以在各家現有管理水平的基礎上加強合作,互相取長補短,共同將管理水平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

        其次,流程銀行項目由八家農商行統一建設,可以節省每家單獨建設的成本,減少項目談判風險。

        第3篇:新資本協議范文

            巴塞爾委員會在監管原則中引入IRB方法的演變

            巴塞爾委員會此次提出在監管原則中引入IRB方法,是經過了相當長時間的醞釀和準備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 一些國際大銀行發展出各種風險模型來衡量信貸風險, 并且計算經濟/風險資本〈economic capital〉。這些銀行意識到巴塞爾委員會1988年公布的舊版的巴塞爾資本協議并不能準確、敏感地體現真實的風險水平, 因此, 在衡量風險時更多地采用經濟資本, 而不是監管機構所規定的資本。另外, 隨著各種資產證券化產品(asset securitization)與衍生產品的出現與日益復雜, 更加突顯1988年的資本協議不能準確衡量實際風險的問題, 1988年的協議面臨重新修訂的必要。

            委員會了解現行資本協議的不足,也致力研究改善的方法, 其中一個里程碑是1996年的修訂, 將市場風險包括到資本協議中,并允許銀行采用風險模型來衡量市場風險(VAR, value at risk)。當一些銀行運用風險模型來衡量與管理信貸風險之后, 委員會面對重新考慮有關信貸風險資本的規定。委員會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資本充足比率框架》(“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文件中, 首次提出三大支柱的概念, 并在第一支柱的信用風險中提出IRB方法。在提出與不斷改善IRB方法的過程中, 委員會做了大量的調查與研究工作,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研究了業界比較常見的兩大類信貸風險模型:Default mode paradigm (簡稱DM) 與Mark-to-market paradigm (簡稱MTM)。雖然從2001年初公布的新協議中, 尤其是IRB的支持文件中可以明顯看出這兩類信貸風險模型對IRB方法的影響, 但是委員會在新協議中并不允許銀行完全采用信貸風險模型來衡量信貸風險及其相應的資本準備。1999年4月的信貸風險模型研究報告中得到的最主要結論是:信貸風險模型尚未到達與市場風險一樣的成熟階段, 信貸風險模型受到數據有限與未能驗證模型的準確性這兩個主要問題的限制, 因此委員會暫時不會考慮讓銀行使用風險模型來衡量信貸風險,或計算應提取的資本準備(在新協議中的IRB支持文件第七點中對此也有明確的說明)。但是委員會同時也意識到信貸風險模型將來會發展到成熟的階段, 因此在新協議中不能完全忽視銀行在衡量信貸風險方面發展出的各種工具。

            于是,這造成2001年初公布的IRB方法有個明顯的特點:委員會將IRB方法中的主要信貸風險因素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委員會的工作小組在以往的調查研究基礎上認為可以接受的衡量信貸風險工具, 在新協議中, 委員會允許銀行在符合監管機構要求的情況下,使用這些銀行內部的風險因素, 主要包括所有IRB方法中的銀行內部評級、與評級掛鉤的違約率PD, 以及高級IRB中的衡量違約風險暴露EAD與給定違約損失率LGD的方法, 使用一些減輕信貸風險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的做法〈雖然委員會對這些做法做出比較有爭議的修改〉。委員會為此作了不少準備工作:包括于2000年1月公布的《銀行內部評級系統的做法》(“Range of practice in Banks’ internal ratings systems”)、2000年八月公布的《信貸評級與信貸質量的補充資料來源》(“Credit Ratings and Complementary Sources of Credit Quality Information”)與2000年1月公布的《業界對減輕信貸風險工具的看法》(“Industry Views on Credit Risk Mitigation”)。另一類是委員會認為還不夠成熟, 不能在新協議中使用的衡量信貸風險理論與工具。委員會在這些工具的理論基礎上做了大幅修改的,主要包括可預見風險EL與不可預見風險UL的理論〈即銀行認為只需要為UL提取資本準備, EL可以由銀行的一般準備與利息收入覆蓋。 而委員會要求銀行為EL與UL都提取資本準備。〉;利用PDF函數 (Probability Density Function of Loss)計算信貸風險VAR的風險模型(主要是DM與MTM模型)。委員會在這些其認為不夠成熟的理論基礎上做了大幅修改,制定出IRB方法中的計算風險權重(risk weighting)的公式, 調節授信組合中的風險集中度(Granularity, 簡稱G)的做法, 對減輕信貸風險做法的調整,主要是加入了w因素。委員會對這類理論的大幅修改成為業界在反饋意見中引起最多爭議之處, 也是委員會在研究業界的反饋意見之后, 可能做出修訂的主要方面。由于第一類的風險因素, 業界與委員會的分歧比較少, 因此, 以下簡單分析IRB方法中對于第一類風險因素的構思, 著重分析第二類風險因素的主要構思與特點, 業界的不同意見, 委員會可能采納業界的哪些意見并做出修訂。

            二 IRB方法中關于第一類風險因素的主要理論框架

            巴塞爾委員會總結1999年至2000年底對銀行的衡量于管理信貸風險的做法所做的調查與研究, 認為比較多的銀行有能力運用內部評級系統來衡量于管理信貸風險, 并且能將客戶評級與違約率PD掛勾。另外, 銀行在衡量與預測違約率PD時,有比較充足的數據, 并且可以參照外界評級機構對各借款人評級相應的PD資料, 從而能比較準確地衡量與預測PD。

            但面對數據有限的問題, 比較少的銀行能夠準確地衡量與預測各種產品與客戶的給定違約損失率LGD。而且不同銀行對LGD的預測結果有很大不同, 銀行之間的可比性比較低。另外, 與PD相比, 在LGD方面, 可供銀行參考的外界資料相對少了許多。因此,委員會根據對銀行的調查研究結果,在醞量IRB 方法時提出了基礎IRB與高級IRB兩種方法, 以便讓有能力、有條件的銀行能夠更多地運用其現行的衡量、管理信貸風險做法。尚未有能力的銀行在使用銀行內部的方法衡量部分風險因素的同時, 對于目前尚未有能力衡量的風險因素, 如LGD與EAD則使用委員會的統一規定。

            需要留意的是, 委員會在制定基礎IRB中由監管機構統一規定的風險因素時, 由于要平衡簡單、易行與準確衡量風險兩方面的需要, 以及銀行之間風險水平的差異, 因此, 在制定一些統一規定時偏于保守, 從而造成了采用基礎IRB方法的銀行比采用標準法的銀行可能提取更多的資本準備的不合理結果, 這個結果也是與委員會的理念不相符的(即為銀行提供提高衡量風險能力的動機, 對于相同的風險資產, 能更準確衡量風險的銀行可能提取比較少的資本準備)。 造成基礎IRB偏于保守的特點在委員會關于基礎IRB的LGD規定中表現得比較明顯, 以下略作說明:

            基礎IRB方法對給定違約損失率LGD主要以下規定:

            1 按照是否有委員會認可的押品作抵押, 對LGD有以下規定﹔

            對于有優先索償權,但沒有委員會認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 LGD是50%。對于沒有優先索償權,又沒有委員會認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 LGD是75%。委員會承認這樣的規定偏向保守, 因為在基礎IRB 方法中, 委員會認可的押品十分有限, 銀行的大部分授信將被當作無抵押的授信。

            2 即便是對于有委員會認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按照押品值與授信額度的比率, 對LGD有以下規定:

            (1) 對于有優先索償權的授信

            委員會根據押品值與授信額度的比率(the ratio of collateral value to the nominal exposure, 簡稱C/E), 訂出兩條線:30% 與140%。委員會再制定這兩條線的主要構思時﹔擔保授信的押品一定要達到授信的一定比率之后, 才對LGD有比較明顯的影響, 才能在計算LGD時得到認可。這實際上進一步削弱了基礎IRB方法中為委員會認可的押品對LGD所起的作用。對于有優先索償權的授信, 若C/E小于或等于 30% 的, LGD為50%〈這實際上等于不認同押品對LGD有任何影響, 因為對于有優先索償權的無抵押授信, LGD也是50%。 委員會的理由是, 當C/E小于或等于 30%時, 銀行在處理押品過程中所花費的成本可能超過處理押品能夠得到的金額, 因此, 銀行沒有足夠的動力妥善管理押品, 從而認為應該將這類授信等同于無抵押授信〉。若C/E大于 140% 的, LGD為40%〈140% 的C/E相當于授信與押品值的比率為70%, 銀行在借出$70元的貸款, 而該貸款由$100的押品擔保, 委員會認為當借款人公司違約時, 銀行即便出售押品, 也可能面臨$28, 即$70x40%的損失。 請留意, 這類押品已經局限于委員會認可的很有限的押品種類。〉。若C/E在30% 與140%之間的, 用(1-0.2x(C/E)/140%)x50%的公式計算LGD。 

            (2) 對于沒有優先索償權的授信,即便有委員會所認可的押品作抵押, LGD仍為75%。 即等同于無抵押授信處理。

            委員會對于所認可的押品范圍, 以及對于基礎IRB方法中的LGD規定引起業界比較大的反向, 也是委員會可能做出修訂的內容之一。

            三 IRB方法中關于第二類風險因素的主要理論框架以及全球金融界的反饋

            由于計算公司授信的風險權重以及決定風險權重的各類風險因素是IRB方法中最詳細與復雜的, 因此, 以下的分析主要圍繞公司授信。

            (一) 計算公司授信的授信期限(maturity, 簡稱M因素)

            委員會承認M是一個重要的風險因素, 在其它風險因素不變的情況下, M越短, 風險越低。 銀行在衡量信貸風險, 風險定價, 資本準備與調節風險后的回報時, 往往都會考慮M所起的影響, 并通過主觀判斷或信貸風險模型來調節與體現該影響。

        第4篇:新資本協議范文

        關鍵詞:新資本協議 中小商業銀行 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0.49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6-1770(2010)07-037-04

        一、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影響

        (一)主要受益者是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大銀行

        實施新資本協議,采用內部評級高級法計量風險,確實能節約監管資本,完善銀行的資產增長機制。但新資本協議本身具有“強者更強”的馬太效應,只有具備充足的資本后盾和資金支持的大銀行才能成為內部評級高級方法的受益者,從而形成合理的資本配置和風險定價以獲得競爭優勢。

        1.國外方面,實施新協議的主要受益者是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大銀行,同時對整個發展中國家的銀行業提高了資本要求,使新興市場國家的銀行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巴塞爾委員會對由43個國家的365家銀行參加的第三次定量影響研究QIS3顯示,按新協議標準法估算的監管資本與1988年巴塞爾協議下的監管資本基本持平。其中,對于使用內部評級高級法的十國集團和歐盟的大銀行來說,信用風險資本要求下降了17%,操作風險資本要求增加了11%,二者相抵,資本要求下降了6%;把大部分發展中國家作為一個整體看,資本需求要提高12%。因此,各國因受益程度不同對實施新資本協議采取了不同的策略。

        2.國內方面,國內大型國有商業銀行是實施新資本協議的主要受益者。國內大型商業銀行都確定了國際化的發展戰略,并付諸實施。但是西方發達國家監管當局如歐洲銀行監管委員會、英國金融服務局等均要求當地銀行實施新資本協議,并將是否具備實施新資本協議的能力,作為審批跨國銀行在當地設立分支機構的考慮因素之一。由此,如果不申請實施新資本協議或未獲得認可,會提高國內大型商業銀行進入發達國家金融市場的成本,不利于其國際化戰略的實現。國內監管部門基于這種狀況,為了保證中國大型銀行和發達國家銀行之間的公平競爭,決定實施新協議。所以,某種意義上,實施新協議是我國監管部門應對國際上監管的高要求,提高國內大型銀行跨境經營能力所必須做的一項工作。因此,銀監會在《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按照分類指導的原則,銀監會將商業銀行分為兩大類,實施不同的資本監管制度。一是新資本協議銀行。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含香港、澳門等)設有業務活躍的經營性機構、國際業務占相當比重的大型商業銀行(如工行、建行、中行、交通銀行等)應實施新資本協議。新資本協議銀行從2010年底開始實施新資本協議。二是其他商業銀行。這類商業銀行(含外國銀行子行)可以自愿申請實施新資本協議;若不選擇實施新資本協議,將繼續執行現有資本監管規定。銀監會將借鑒新資本協議的有關規定,對現行資本監管規定進行修訂完善,供其他商業銀行實施。目前,銀監會正組織國內大型商業銀行,根據香港金管局的報表進行定量測試工作,根據粗略測算結果顯示,實施新資本協議,尤其是采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后,國內大型銀行資本充足率確有提高。

        (二)實施新資本協議的主要困難是成本高昂和執行復雜,導致其實現潛在的收益面臨很大的不確定性

        實施新資本協議究竟是將以高額的實施成本、實施中復雜的執行風險拖垮銀行,還是使銀行獲得風險管理能力的提高、監管資本的節約、市場聲譽的提升從而形成市場競爭優勢,目前尚難斷言。

        1.實施成本巨大。實施新資本協議是一項耗資巨大的系統工程,要求開展強化數據基礎、內部評級體系和風險計量模型的開發、推進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和流程整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提高文檔化水平、培養專業人才等系列系統工作,由此要投入大量財務資源。瑞士信貸銀行預計,實施新資本協議全球3萬多家銀行平均每家每年可能會發生50萬美元至1500萬美元的額外成本,全球五年總計實施成本為750億美元至22500億美元。另外,有關咨詢公司的調查結果表明,歐洲大銀行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投入大約在6000億至1.3萬億英鎊之間,其中約60%以上用于改善數據和IT系統。同時,實施新資本協議還需要占用大量的人力資源,目前僅匯豐銀行就投入大約1000多人專職從事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各項準備工作。因此既使考慮到上述成本預計可能有的一些誤差,也明顯可見實施新資本協議確是一項成本高昂的投資,短期內無法判斷未來的投資回報。

        2.實施中的復雜性。由于新協議的復雜性,即便是國際活躍銀行在實施新協議方面也存在諸多困難。首先是數據采集的復雜性,為了滿足內部評級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需要采集的數據不僅規模龐大而其十分復雜,為此要開發一個覆蓋面廣、持續時間長的數據庫。然而由于近十余年來,全球經濟基本保持了高速增長的態勢,貸款違約率和損失率低,缺乏經濟衰退時期的數據,難以保證風險估計參數的穩健性,這也導致一些風險計量模型由于缺乏足夠的歷史數據難以進行穩健的返回測試。二是低違約資產組合的風險參數量化困難較大,由于缺乏數據基礎,風險量化的方法和結果并不成熟。三是第二支柱實施普遍面臨挑戰。鑒于第二支柱的復雜性,多數監管機構較為審慎,對第二支柱中單家銀行資本充足率要求還在研究中。四是跨境合作進行協調的復雜性。實施新協議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多個機構的并表問題,加之必須應對多個監管機構的不同要求,因此母國和東道國之間的跨境合作與協調的成本將很大,這對跨國經營的國際活躍銀行尤為突出。出于本國利益的考慮,即使是世界上經濟一體化程度最高的歐盟各國的監管政策的協調也很難,例如在本次金融危機的第二輪影響下,愛爾蘭率先宣布為其國內所有銀行存款提供擔保,來穩定存款維持銀行系統的流動性。2008年10月5日,德國宣布仿效愛爾蘭和希臘,對私人存款提供全額擔保。第二天,法國也表示,“不允許每個儲戶損失一個歐元”。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則對各自國內的銀行分頭實施救助。 一時,歐盟內部每個國家都宣布自己的救援方案。至于發展中國家銀行由于欠缺實施的基礎條件,如公司和銀行破產制度和程序、公司治理結構甚至包括人們對風險和風險管理的基本態度等等諸多方面的不完善,其實施的困難程度和短期內從中獲取收益的渺茫性更在發達國家之上。總之,由于新資本協議的復雜性,使其有效性在執行中普遍面臨很大的不確定性。

        (三)實施新資本協議直接影響到國內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發展規劃

        目前,新資本協議對主要以國內市場為主的股份制銀行的業績和業務沒有實質性的影響,只是需要增加長期成本,加大系統研發人員、信息系統的投入進而為實施進行準備。新資本協議真正的直接影響是在國外已設立分支機構的大型國有銀行或準備在海外發達國家設立分支機構的股份制銀行。因為,歐盟各國已相繼敦促外國銀行分支機構實施新協議,歐洲銀行監管委員會、英國金融服務局、德國金融監督管理局、法國銀行委員會、香港金管局均要求,所有在其經營的商業銀行都必須實施新資本協議。因此當發達國家的監管當局認定其境內外國銀行分支機構的母國對實施新資本協議不合格時,為防止這些境內的外國銀行分支機構進行監管套利,他們將要求外國銀行關閉分行而改成子行的形式,從而對這些子行進行直接的管理。這一做法會對國內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和經營管理造成很大影響,甚至會改變銀行海外網絡的格局,有些分支機構有被迫關門的危險。

        二、新資本協議存在的缺陷

        總的來看,實施了新資本協議的銀行在本次金融危機中也出現了問題甚至倒閉,這對新資本協議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戰。新資本協議最重要的制度創新是計量風險的內部評級法,銀行通過內部風險評估系統來制定信用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即采取三種不同方式計量和覆蓋風險,一是計量預期損失(EL),公式是EL=PD(違約概率)×LGD(違約損失)×EAD(違約敞口),并通過定價、撥備和收益彌補預期損失;二是通過對違約概率的偏離程度計量非預期損失(UL), UL=EL×標準偏差,并由監管資本彌補非預期損失;三是通過壓力測試,判斷小概率事件,提高監管資本要求。但上述風險計量方法在本次金融危機的沖擊下,也顯現了本身的不足與缺陷。

        (一)違約概率不足以反映實際的系統性風險暴露

        違約概率是建立在單一風險因子假設基礎上的條件違約概率,主要取決于借款人平均的違約概率,主要針對于非系統風險。在內部評級法的風險權重公式中,對應的平均違約概率被允許采取兩種模式:跨經濟周期的平均違約概率(TTC),或者報告時點評估的違約概率(PIT)。TTC的內部評級本身是時間不敏感的,它不可能對風險的動態變化做出靈活反應。幾年前美國新經濟泡沫破滅,安然、世通等255家上市公司破產,資產總額達2585億美元,外部評級沒有就危機給出任何預警。此次金融危機又再度引發了人們對TTC評級的批評和質疑。而在PIT評級方面,迄今為止得出的研究結論是含混的。當采用“當前”的信息去預測未來的違約風險時,在會計準則越來越強調“盯市”原則的大背景下,有可能放大經濟周期效應。

        (二)基于正態分布假設的風險值方法(VaR)傾向于低估銀行實際的風險暴露

        實踐經驗一再表明,現實中的資產回報更多的是服從厚尾分布,而不是正態分布。以市場風險為例,在正常的市場條件下,價格波動在上下兩個方向上是對稱的。但當發生極端的市場事件特別是面臨系統性的風險事件時,金融資產價格會在單一方向上出現大幅度下降,給銀行帶來巨額損失。以往的歷次市場波動一再證明了正態分布假設的局限性。以這次金融危機為例,根據2008年2月份風險雜志的分析,受金融危機的影響,2007年國際上多數銀行的交易損失都遠遠突破了各自設定的99%置信區間上的日VaR指標。其中,瑞信在2007年三季度遭遇了11次突破,雷曼3次,高盛5次,摩根士丹利6次,貝爾斯登10次,瑞銀16次。這些突破背后無一例外,都是巨額損失。

        (三)采取有“壓力的”情景去預測違約時又有可能陷入更加復雜的假設循環

        這次金融危機充分證明了市場可能在很短的時間爆發小概率事件和對銀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極端事件,而過度依賴基于歷史重演邏輯的數學模型進行決策是無法把握這種信息和市場的變化,因為模型需要輸入某些難以觀察的變量及假設條件,而這些變量及條件又很難確保估計的準確性,因此易產生模型風險。

        (四)新資本協議第二支柱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有效性也同樣令人質疑

        本次金融危機如同歷次金融危機所一再表明的,在出現流動性風險的金融危機面前,無論資本如何充足都于事無補,流動性風險正日益上升為最顯著的風險因素。但新協議第二支柱主要強調第一支拄中沒有涉及的風險(利率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等)通過監管當局的檢查評估進行資本覆蓋,并沒有提供針對流動性風險進行管理的具體措施,因此有必要進行新資本協議沒有提供的資本監管領域的制度創新,諸如動態組合監管方法,動態的資本充足制度和備付制度等。總之,銀行監管最基礎的工作應該是確保銀行資產分類體系、風險資產撥備和壞賬剝離制度的科學性和完整性,而新資本協議通過復雜的量化模型將監管工作過度數學化,容易使人忽略有效監管最根本的要素。

        三、中小商業銀行實施新資本協議的策略

        通過對以上問題的思考,可以看出新資本協議并非包治百病的萬能藥,實施新資本協議的精神實質在于進一步強化了銀行界對風險問題的重視。對于以國內市場為主要收入來源的中小股份制銀行,落實新資本協議精神的重要體現不在于形式上的設計和依賴風險計量模型進行機械的風險管理判斷決策,而在于根據銀行的專業特點和規律切實提高對風險管理這項工作本身的重視,選擇與自身實力和業務發展需求相符合的風險管理手段,強化營銷和服務能力、優化和夯實客戶基礎、增強資產負債管理水平、保持合理流動性、提高資產質量,采取邊發展、邊借鑒、邊建設的策略,在不斷發展壯大的過程中根據我國監管政策的規定有選擇、分階段地借鑒、參考新資本協議的有關內容提高風險管理能力。一是充分利用現有的數據基礎和信息管理技術,加強基礎數據管理,建立完整、嚴格、一致的數據標準。同時在現有信息系統基礎上考慮與新資本協議實施相關要求的銜接,分階段、有步驟地將實施新資本相關的數據倉庫和信息系統開發納入全行IT建設規劃中。二是在現行客戶評級和貸款分類的基礎上,分階段逐步地借鑒和引入內部評級方法,通過違約率的計量建立由較為精確的客戶評級及債項評級組成的二維評級系統,以及由此計量預期損失和非預期損失,為定價、撥備和經濟資本的分配提供定量參考依據。三是在國內市場地位和客戶市場份額壯大、公司治理健全、資本充足和財務實力穩健、風險管控和防火墻得到有效安排、具備了跨業跨境并購及設立境外機構所需的專業經營管理團隊的基礎上,已處于由中型銀行向大型銀行轉變的階段,可投入一定的財務和人力資源全面實施新資本協議,以期節約監管資本、提升市場聲譽建立有效的資產增長機制,同時滿足在發達國家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的境外監管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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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篇:新資本協議范文

        [關鍵詞]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全面風險管理;信用風險

        [中圖分類號]F830.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670(2009)02-0020-03

        近日,銀監會在中國銀行業新資本協議實施高層指導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明確,新資本協議實施的制度將在2008年、2009年準備和測試,2010年起監管部門開始接受商業銀行的實施申請,銀行推行基于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全面風險管理理念正當其時。

        一、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1987年12月10日,國際清算銀行(BIS)在瑞士巴塞爾召開了包括美國、英國、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日本、荷蘭、比利時、加拿大和瑞典(十國集團)以及里斯本和瑞士在內的12國中央銀行行長會議,其下的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the Basel Committee nnBanking Supervision)于1988年提出以規范信用風險為主的“統一計量資本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對銀行的資本比率、資本結構、各類資產的風險權重等方面作了統一規定。然而,此協議存在著諸多不足,主要表現在粗線條的風險權重不能精確地把資本與銀行面臨的風險密切地結合在一起,未能從監管上為銀行改善自己的風險管理水平提供激勵;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對所有的企業,無論其信用如何,風險權重均為100%;沒有充分認可風險緩解技術的作用,例如抵押和保證。有鑒于此,巴塞爾委員會不斷修改完善協議,于1999年6月,公布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簡稱新協議);其后,在廣泛征求各國銀行業和監管當局意見的基礎上,新協議又經過多次修改,于2004年6月公布正式稿,并計劃從2006年底開始在成員國推廣實施。

        新協議由三大支柱組成,分別從資金管理者和風險管理者角度、監管者角度以及投資者角度對銀行風險的內涵、計量方法以及風險防范方式等做出了更加全面系統的闡述。

        第一支柱: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資金管理者和風險管理者角度)。新協議將銀行風險的范圍確定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三方面,并為計量風險提供了幾種備選方案。

        關于信用風險的計量,新協議提出了兩種基本方法:第一種是標準法;第二種是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又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對于風險管理水平較低的銀行,新協議建議其采用標準法來計量風險,計算銀行資本充足率;當銀行的內部風險管理系統和信息披露達到一系列嚴格的標準后,銀行可采用內部評級法。在計量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方面,委員會也提供了不同層次的方案以便銀行根據自身情況進行選擇。

        第二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監管者角度)。這部分內容是第一次納入協議框架。新協議認為,為了促使銀行的資本狀況與總體風險相匹配,監管當局可以采用現場和非現場稽核等方法審核銀行的資本充足狀況。監管當局應該考慮銀行的風險化解情況、風險管理情況、所在市場的性質、收益的可靠性與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斷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是否達到要求,在其資本水平較低時,監管當局要及時對銀行進行必要的干預。

        第三支柱:市場約束(投資者角度)。它是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研究重大進展的體現,其作用在于進一步強化資本監管和促進銀行體系運作中的安全與穩健。新協議充分肯定了市場具有迫使銀行合理地分配資金及控制風險的作用,市場獎懲機制可以促使銀行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支持監管當局更有效地工作。為了市場約束的有效實施,必須要建立和完善銀行信息披露制度。

        新巴塞爾協議對風險考察更廣泛、全面、靈活。它摒棄舊協議“一刀切”式的監管框架,為銀行提供了更多的風險計量方式,銀行和監管當局可以根據業務的復雜程度、自身的風險管理水平等靈活地進行選擇。同時,新協議提供的衡量風險的方法具有更高的敏感性和準確性,從而能夠更為有效地確保監管目標的實現。此外,新協議重點強調市場約束,這使銀行經營更加透明。隨著銀行一系列敏感信息被定期、強制地披露,公眾能夠更為準確地了解銀行的清償能力,充分發揮外部監管的作用,保證銀行經營的合法、高效、透明,同時也有效避免了由于信息不對稱給客戶造成的損失。為達到新協議的要求,銀行必須將構建自身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作為今后的工作重點。

        二、全面風險管理

        通常情況下,風險管理是指銀行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所承擔的各類風險的全過程。其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20世紀80年代,由于信用風險導致金融機構大量倒閉,結果是產生了“巴塞爾協議”對資本充足性管理的理論與實踐。第二,20世紀90年代以后,隨著衍生金融工具及交易的迅猛發展,市場風險日益突顯,其結果是出現了市場風險測量新方法VAR(風險價值方法)。第三,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以后,銀行風險管理理念、方法與模式需要重新設計,于是全面風險管理應運而生。

        全面風險管理始于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其內在推動力主要有二:其一是金融風險機構面臨的風險因素多樣化,各銀行都會因風險控制措施不當而發生損失,有的案例損失金額巨大;其二是銀行風險管理模型和風險度量技術日趨成熟,尤其是信用風險和操作性風險量化取得了較大突破,全面風險管理具備可行性。

        全面風險管理是指統一集中管理整個機構的各種風險。這是一種思想或理論,而不是具體的風險管理方法或技術,是基于風險一體化的基礎,采用一致的標準測量并加總這些風險。對于銀行而言,全面風險管理就是銀行為了達到經營目標,由董事會推動和參與,由具體業務和管理部門實施的風險管理程序。該程序貫徹于戰略制定和業務經營各個環節,覆蓋各風險類別和業務單元,目的在于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并實現銀行利潤目標。其內涵包括:一要覆蓋全面的風險因素,這些因素來自不同風險種類(信用、市場、操作、流動性及其他風險)、不同地理區域、不同業務部門和不同的管理層面;二是強調從銀行整體的角度對這些風險因素進行全面的匯總和整合,但不是簡單羅列和匯總。

        三、基于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從2007年起,主要發達國家和地區將開始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因此有許多銀行已經開始全面風險管理的實踐。盡管全面風險管理不存在統一的模式,但由于其覆蓋面廣,技術復雜,整合程度高,信息傳遞頻繁,因此要求銀行合理設計組織架構,優化職能配置。具體而言,應該包括如下若干要素:

        1 構建全員化的風險管理文化

        風險管理文化決定銀行經營管理過程中的風險管理理念和經營模式,它影響著銀行業務的各個環節。要建立風險管理文化就是要倡導和強化風險意識,樹立囊括各個部門、各項業務、各種產品的全員化的風險管理理念。一些金融機構發展的歷史和經驗表明,風險管理文化是內部控制體系中的“軟因素”,在銀行經營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落后的企業文化尤其是風險管理文化往往是金融業在風險管理上出現問題甚至失敗根源。因此,銀行應當針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建立學習型團隊,重點加強學習、提倡和培育風險管理文化、鼓勵銀行各部門對全面風險管理與新巴塞爾協議進行研究,逐漸形成一種全員化的全面風險管理理念。積極推行涵蓋事前預測、事中管理、事后處置的全過程風險管理行為,為防范金融風險打下良好基礎。

        2 構建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

        行為組織學告訴我們:組織結構是企業的“經脈”,是保證企業經營正常運轉的基礎性制度因素。為了提高風險管理的準確性和針對性,職能配置往往要與業務單元緊密結合;為了增強管理的有效性,又必須在整個銀行層面上進行快速整合,這就需要管理架構存在強大的綜合和集中能力,這種集中包括風險基礎數據的集中、風險報告的集中、限額管理的集中等等,因此就需要構建一套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

        結合我國銀行的風險管理實踐,全面風險管理組織體系應將高級管理層、首席風險官、風險管理部、風險管理團隊及風險經理等全面囊括進去,實現上下聯動,保證風險管理實施效果。具體組織模式不一而足,下面所示組織模式僅供參考。

        3 應用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

        新資本協議中包含了三種方法:標準法、初級內部評級法和高級內部評級法。

        (1)標準法(Standard Approach)。新資本協議對不同的信用風險標的加以區分,主要有國家、銀行、公司風險等。同時按照不同信用等級,給予了不同的風險權重。例如,對公司風險不再一視同仁皆為100%的風險權重,而是依據信用評級機構給予的評級,分別賦予不同的權重。此外,新協議要求進行國家信用評級,并鼓勵采用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但在使用外部信用評級時,不允許使用者僅將信用評級結果納入風險權重的計算,而是要深入了解并復核外部評級的方法及結果。

        (2)初級內部評級法(Foundation Internal Ratings Based Approach)。新資本協議規定銀行運用內部評級法估計借款人資產的信用風險時,要遵守嚴格的方法和計量標準;同時,針對不同的貸款種類要采用差別的分析架構,如公司貸款損失與消費性貸款損失等。使用初級評級法的銀行需評估借款人的違約概率(PD),并將其結果轉換成未來可能發生損失的金額。如果銀行采用自己的評級體系來計量風險資產,必須由金融監管機構審查,并通過批準,而且應嚴格遵守財務披露的規定。在內部評級法下,銀行被允許按照監管標準,使用其內部評級法估算違約概率(PD),而其他要素則由監管機構提供。

        第6篇:新資本協議范文

        巴塞爾委員會在監管原則中引入IRB方法的演變

        巴塞爾委員會此次提出在監管原則中引入IRB方法,是經過了相當長時間的醞釀和準備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 一些國際大銀行出各種風險模型來衡量信貸風險, 并且/風險資本〈economic capital〉。這些銀行意識到巴塞爾委員會1988年公布的舊版的巴塞爾資本協議并不能準確、敏感地體現真實的風險水平, 因此, 在衡量風險時更多地采用經濟資本, 而不是監管機構所規定的資本。另外, 隨著各種資產證券化產品(asset securitization)與衍生產品的出現與日益復雜, 更加突顯1988年的資本協議不能準確衡量實際風險的, 1988年的協議面臨重新修訂的必要。

        委員會了解現行資本協議的不足,也致力改善的方法, 其中一個里程碑是1996年的修訂, 將市場風險包括到資本協議中,并允許銀行采用風險模型來衡量市場風險(VAR, value at risk)。當一些銀行運用風險模型來衡量與管理信貸風險之后, 委員會面對重新考慮有關信貸風險資本的規定。委員會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資本充足比率框架》(“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文件中, 首次提出三大支柱的概念, 并在第一支柱的信用風險中提出IRB方法。在提出與不斷改善IRB方法的過程中, 委員會做了大量的調查與研究工作,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研究了業界比較常見的兩大類信貸風險模型:Default mode paradigm (簡稱DM) 與Mark-to-market paradigm (簡稱MTM)。雖然從2001年初公布的新協議中, 尤其是IRB的支持文件中可以明顯看出這兩類信貸風險模型對IRB方法的影響, 但是委員會在新協議中并不允許銀行完全采用信貸風險模型來衡量信貸風險及其相應的資本準備。1999年4月的信貸風險模型研究報告中得到的最主要結論是:信貸風險模型尚未到達與市場風險一樣的成熟階段, 信貸風險模型受到數據有限與未能驗證模型的準確性這兩個主要問題的限制, 因此委員會暫時不會考慮讓銀行使用風險模型來衡量信貸風險,或計算應提取的資本準備(在新協議中的IRB支持文件第七點中對此也有明確的說明)。但是委員會同時也意識到信貸風險模型將來會發展到成熟的階段, 因此在新協議中不能完全忽視銀行在衡量信貸風險方面發展出的各種工具。

        于是,這造成2001年初公布的IRB方法有個明顯的特點:委員會將IRB方法中的主要信貸風險因素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委員會的工作小組在以往的調查研究基礎上認為可以接受的衡量信貸風險工具, 在新協議中, 委員會允許銀行在符合監管機構要求的情況下,使用這些銀行內部的風險因素, 主要包括所有IRB方法中的銀行內部評級、與評級掛鉤的違約率PD, 以及高級IRB中的衡量違約風險暴露EAD與給定違約損失率LGD的方法, 使用一些減輕信貸風險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的做法〈雖然委員會對這些做法做出比較有爭議的修改〉。委員會為此作了不少準備工作:包括于2000年1月公布的《銀行內部評級系統的做法》(“Range of practice in Banks’ internal ratings systems”)、2000年八月公布的《信貸評級與信貸質量的補充資料來源》(“Credit Ratings and Complementary Sources of Credit Quality Information”)與2000年1月公布的《業界對減輕信貸風險工具的看法》(“Industry Views on Credit Risk Mitigation”)。另一類是委員會認為還不夠成熟, 不能在新協議中使用的衡量信貸風險理論與工具。委員會在這些工具的理論基礎上做了大幅修改的,主要包括可預見風險EL與不可預見風險UL的理論〈即銀行認為只需要為UL提取資本準備, EL可以由銀行的一般準備與利息收入覆蓋。 而委員會要求銀行為EL與UL都提取資本準備。〉;利用PDF函數 (Probability Density Function of Loss)計算信貸風險VAR的風險模型(主要是DM與MTM模型)。委員會在這些其認為不夠成熟的理論基礎上做了大幅修改,制定出IRB方法中的計算風險權重(risk weighting)的公式, 調節授信組合中的風險集中度(Granularity, 簡稱G)的做法, 對減輕信貸風險做法的調整,主要是加入了w因素。委員會對這類理論的大幅修改成為業界在反饋意見中引起最多爭議之處, 也是委員會在研究業界的反饋意見之后, 可能做出修訂的主要方面。由于第一類的風險因素, 業界與委員會的分歧比較少, 因此, 以下簡單分析IRB方法中對于第一類風險因素的構思, 著重分析第二類風險因素的主要構思與特點, 業界的不同意見, 委員會可能采納業界的哪些意見并做出修訂。

        二 IRB中關于第一類風險因素的主要框架

        巴塞爾委員會1999年至2000年底對銀行的衡量于管理信貸風險的做法所做的調查與, 認為比較多的銀行有能力運用內部評級系統來衡量于管理信貸風險, 并且能將客戶評級與違約率PD掛勾。另外, 銀行在衡量與預測違約率PD時,有比較充足的數據, 并且可以參照外界評級機構對各借款人評級相應的PD資料, 從而能比較準確地衡量與預測PD。

        但面對數據有限的, 比較少的銀行能夠準確地衡量與預測各種產品與客戶的給定違約損失率LGD。而且不同銀行對LGD的預測結果有很大不同, 銀行之間的可比性比較低。另外, 與PD相比, 在LGD方面, 可供銀行的外界資料相對少了許多。因此,委員會根據對銀行的調查研究結果,在醞量IRB 方法時提出了基礎IRB與高級IRB兩種方法, 以便讓有能力、有條件的銀行能夠更多地運用其現行的衡量、管理信貸風險做法。尚未有能力的銀行在使用銀行內部的方法衡量部分風險因素的同時, 對于尚未有能力衡量的風險因素, 如LGD與EAD則使用委員會的統一規定。

        需要留意的是, 委員會在制定基礎IRB中由監管機構統一規定的風險因素時, 由于要平衡簡單、易行與準確衡量風險兩方面的需要, 以及銀行之間風險水平的差異, 因此, 在制定一些統一規定時偏于保守, 從而造成了采用基礎IRB方法的銀行比采用標準法的銀行可能提取更多的資本準備的不合理結果, 這個結果也是與委員會的理念不相符的(即為銀行提供提高衡量風險能力的動機, 對于相同的風險資產, 能更準確衡量風險的銀行可能提取比較少的資本準備)。 造成基礎IRB偏于保守的特點在委員會關于基礎IRB的LGD規定中表現得比較明顯, 以下略作說明:

        基礎IRB方法對給定違約損失率LGD主要以下規定:

        1 按照是否有委員會認可的押品作抵押, 對LGD有以下規定﹔

        對于有優先索償權,但沒有委員會認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 LGD是50%。對于沒有優先索償權,又沒有委員會認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 LGD是75%。委員會承認這樣的規定偏向保守, 因為在基礎IRB 方法中, 委員會認可的押品十分有限, 銀行的大部分授信將被當作無抵押的授信。

        2 即便是對于有委員會認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按照押品值與授信額度的比率, 對LGD有以下規定:

        (1) 對于有優先索償權的授信

        委員會根據押品值與授信額度的比率(the ratio of collateral value to the nominal exposure, 簡稱C/E), 訂出兩條線:30% 與140%。委員會再制定這兩條線的主要構思時﹔擔保授信的押品一定要達到授信的一定比率之后, 才對LGD有比較明顯的, 才能在LGD時得到認可。這實際上進一步削弱了基礎IRB方法中為委員會認可的押品對LGD所起的作用。對于有優先索償權的授信, 若C/E小于或等于 30% 的, LGD為50%〈這實際上等于不認同押品對LGD有任何影響, 因為對于有優先索償權的無抵押授信, LGD也是50%。 委員會的理由是, 當C/E小于或等于 30%時, 銀行在處理押品過程中所花費的成本可能超過處理押品能夠得到的金額, 因此, 銀行沒有足夠的動力妥善管理押品, 從而認為應該將這類授信等同于無抵押授信〉。若C/E大于 140% 的, LGD為40%〈140% 的C/E相當于授信與押品值的比率為70%, 銀行在借出$70元的貸款, 而該貸款由$100的押品擔保, 委員會認為當借款人公司違約時, 銀行即便出售押品, 也可能面臨$28, 即$70x40%的損失。 請留意, 這類押品已經局限于委員會認可的很有限的押品種類。〉。若C/E在30% 與140%之間的, 用(1-0.2x(C/E)/140%)x50%的公式計算LGD。

        (2) 對于沒有優先索償權的授信,即便有委員會所認可的押品作抵押, LGD仍為75%。 即等同于無抵押授信處理。

        委員會對于所認可的押品范圍, 以及對于基礎IRB方法中的LGD規定引起業界比較大的反向, 也是委員會可能做出修訂的之一。

        三 IRB中關于第二類風險因素的主要框架以及全球界的反饋

        由于公司授信的風險權重以及決定風險權重的各類風險因素是IRB方法中最詳細與復雜的, 因此, 以下的主要圍繞公司授信。

        (一) 計算公司授信的授信期限(maturity, 簡稱M因素)

        委員會承認M是一個重要的風險因素, 在其它風險因素不變的情況下, M越短, 風險越低。 銀行在衡量信貸風險, 風險定價, 資本準備與調節風險后的回報時, 往往都會考慮M所起的, 并通過主觀判斷或信貸風險模型來調節與體現該影響。

        雖然委員會承認在銀行使用IRB方法計算資本時應考慮到M的影響, 但擔心在IRB方法中將M作為一個明確的風險因素可能導致以下負面的結果:

        銀行在IT資源與驗證過程中需要更高的成本;

        若的風險模型未能準確地衡量M對資本/風險資本(economic capital)所起的影響, 那么, 在IRB方法中將M作為一個明確的風險因素反而不利于準確衡量資本水平;

        銀行可能故意操縱M, 例如將一筆長期的授信轉變為幾筆連續續期的短期授信;

        可能導致銀行業不愿意敘作長期授信, 造成借貸市場的扭曲與長期授信成本的偏高。

        因此, 委員會在權衡以上正負兩方面的考慮之后, 在制定IRB方法中對M作了以下調整:

        1 基礎IRB方法

        所有的授信都當成平均3年期的授信, 因此, 在計算風險權重時, 只考慮PD與LGD。

        2 高級IRB方法

        在該方法下, 任何采取高級IRB方法衡量LGD, EAD, 或擔保/信貸衍生的銀行, 在計算風險權重時都必須考慮M的影響。 即銀行在計算風險權重時要考慮LGD, EAD 與實質期限(effective maturity, 以下為了方便識別, 簡稱EM, 在IRB文件中, 仍簡稱M)。

        委員會認為, 采用EM可以減少銀行及其監管機構在執行中的成本與復雜程度, 但可能不夠準確, 而且, 偏向保守。主要規定如下:

        E

        M不能低于1年, 不能高于7年。 7年的上限主要考慮到顯示, 在高級IRB方法中, 當M超過7年, M對計算風險權的影響將被高估, 從而使得資本的衡量不準確。

        對于定期分期償還的貸款, 調整權重后的期限(weighted maturity) =

        ΣtPt /ΣPt

        對于其它的授信, M都以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下用于完全清償所有債務的最后剩余期限。 一般而言, 這與授信的名義期限相同。

        對于債權人銀行可選擇加快借款人還款速度, 或債務人可選擇提前還款的授信, 銀行在衡量M時, 不能考慮這些因素對縮短M的影響。

        對于債務人可選擇延長期限的授信(如roll-over), 銀行要考慮該因素對延長M的影響。

        IRB方法在計算風險權重時對M的考慮與調整, 在以下風險權重部分說明。

        (二) 計算公司授信的風險權重

        風險權重是委員會與銀行在計算風險資產與資本的最大不同。銀行在計算可預見損失UL與風險資本時, 并沒有風險權重的概念。 新協議的風險權重是延續了1988年協議的概念。 了解IRB方法中的風險權重是理解委員會與銀行在衡量與計算信貸風險之間存在哪些異同點的重要橋梁, 實際上, IRB方法中的風險權重是新協議對銀行的風險模型與衡量風險的方法所做的最大調整, 也引起了業界的很大反應。

        1 IRB文件中計算非零售授信的風險權重的方法

        計算某授信組合的方法主要分為兩大步驟, 首先計算組合內每筆授信的風險權重與風險資產, 并加總成為該組合的基本風險資產(a baseline level of RWA for the non-retail portfolio)。 接著, 根據該組合在銀行總體授信資產中的風險集中度(granularity, i.e. the degree of single-borrower risk concentration)再作調整, 風險集中度高的授信及組合, 調整后的風險資產比較高, 銀行要提取比較多的資本準備。

        (1) 計算基本風險資產的方法

        風險資產等于風險權重乘以風險暴露(exposure), 由于風險暴露比較容易確定, 因此, 復雜的環節在于計算風險權重。

        在基礎IRB下, 所有的授信都當成平均3年期的授信, 因此, 在風險權重時, 只考慮PD與LGD。例如, 對于LGD為50%的授信, 按照以PD為變量的函數來計算風險權重: RWC=(LGD/50) x BRWC(PD)或12.50 x LGD, 選比較小的為準。(其中, BRWC(PD)是對PD屬于某水平的的標準風險權重)。 以低者為準的規定是為了保證按照RWC=(LGD/50) x BRWC(PD)公式計算出來的風險權重及資本不會大于LGD的金額(因為當風險權重等于12.50 x LGD時, 按照8%的資本充足比率, 要提取的資本= RWC x Exposure x 8%= [12.50 x LGD] x Exposure x 8%= LGD x Exposure。 要求銀行提取的資本不應超過違約時損失的金額, 因此, 當銀行用RWC=(LGD/50) x BRWC(PD)計算出來的風險權重大于12.50 x LGD, 委員會允許銀行采取低者)。

        對于高級IRB, 計算風險權重函數的變量不僅有PD與LGD, 還包括M。 因此, 對于LGD為50%的授信, 風險權重為: RWC=(LGD/50) x BRWC(PD) x [1+b(PD) x (M-3)] 或12.50 x LGD, 選比較小的為準。其中, b(PD)是以PD為變量的函數。

        委員會在設計IRB方法時, 對銀行采用的衡量風險模型做出的最大修改是將風險資本的覆蓋范圍從UL擴大到包括UL與EL。 由于銀行在計算風險資本時往往只考慮UL, 因此, 委員會做了大量調查與工作, 以確定在計算風險權重與資本時, 如何將UL與EL都考慮在內。委員會在制定計算風險權重的方法時, 主要有以下兩方面考慮: 在一年的時間內, 預測某授信組合的損失的不確定性與波動性; 根據該預測的波動性, 在某置信區間內/維持償還能力的目標比率內, 銀行需要提取的資本。(換個角度看, 置信區間也相當于銀行能維持償還能力的目標比率, 例如, 99.5%的置信區間也表示有99.5%的可能性, 銀行在一年時間內能維持償還債務的能力)。

        委員會用兩種方法推算風險權重, 一個是直接的方法, 即根據風險模型計算出來某大型企業授信的風險資本, 再根據委員算資本的公式推算出風險權重。另一個方法是比較間接, 以調查為基礎的。 在該方法下, 委員會調查、收集了一些主要銀行內部對于給予大型企業的授信所提取的風險資本水平, 委員會在這些收集到的數據的基礎上, 根據其計算資本的公式推算出風險權重。在兩種方法驗證的基礎上, 委員會得出以下計算標準風險權重(benchmark risk rating)的公式(該公式表明授信期限為3年期, LGD為50%的授信的借款人PD及其標準風險權重的關系):

        BRWC(PD)= 976.5 x N(1.118 x G(PD)+1.288) X (1+0.0470 X (1-PD)/PD0.44)

        該公式實際上是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N(1.118 x G(PD)+1.288) 代表某假設的授信組合的可預見損失EL與不可預見損失UL, 該假設的授信組合中的授信期限為一年, LGD為100%, 組合中各授信的風險集中度極低(即無限分散的, infinitely-granular)。委員會根據Merton類型的信貸風險模型計算該組合的EL與UL, 在計算過程中, 委員會做了以下假設: 借款人的資產價值分布呈對數正態分布, 可覆蓋損失目標(loss coverage target, 相當于置信區間)為99.5%, 平均資產的相關性為0.20。實際上, 從IRB文件的第八章關于風險集中度的調整(Granularity)可以發現, N(1.118 x G(PD)+1.288)是計算授信的系統風險敏感度F(Systematic risk sensitivity)的一個因素, F是衡量企業對系統風險的表現。F=N(a1 x G(PD) +a0) –PD, 其中企業的a1 與a0 分別為1.118與1.288, 這是委員會專門為企業授信制定的定量, 委員會將對其他非零售授信制定其特定的a1 與a0。 因此, N(1.118 x G(PD)+1.288)只是計算系統風險對企業的, 未全面計算非系統風險的影響。 除非銀行的授信組合十分分散, 風險集中度接近零, 否則, 在計算風險權重與資本時, 還應根據風險集中度作進一步調整。(1+0.0470 X (1-PD)/PD0.44)是調整系數, 體現出授信期限為3年期, 而非一年期的授信的標準風險權重(benchmark risk weight)。 976.5是調整系數, 其作用是為了讓PD與LGD分別為0.7%與50%的授信, 其標準風險權重能夠等于100%。

        (三) 根據貸款年期與授信組合的風險集中度等因素對風險權重作進一步調整。

        1 根據貸款年期調險權重

        根據MTM與DM風險模型分別制定出不同的反映貸款年期的調整因素b(PD)。

        MTM風險模型是根據某授信在整個貸款年期的風險/評級變化及其相應的利差變化(credit spread) 預測授信在貸款期末的價值。

        因此, 貸款價值的變化不僅受違約可能性的, 還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授信評級下調的影響(即便未下調到違約的評級), 因此, 對于3年期以上的貸款, MTM模型對貸款年期的調整幅度大于DM模型所做的調整, 在其它因素相同的情況下, 這將加大風險資產。

        MTM模型下對貸款年期的調整公式如下: b[PD] =[0.0235 x (1-PD)]/ [PD0.44 +0.0470 x (1-PD)]

        DM模型下對貸款年期的調整公式如下: 對于PD 小于5%的授信, b[PD] = 7.6752 PD2 –1.9211PD +0.0774

        對于PD 不小于5%的企業授信, b[PD] =0

        2 對于風險集中度所做的調整

        除非銀行的授信組合十分分散, 對于某客戶的風險集中度接近零, 否則, 都要在不可分散的系統風險(systematic risk )的同時計算企業本身的非系統風險(idiosyncratic risk, 這是可分散風險)。

        第7篇:新資本協議范文

        一、巴塞爾資本協議及其演變

        巴塞爾委員會1988年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報告》中關于銀行的資本與加權風險資產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資本充足率要求,是衡量單個銀行乃至整個銀行體系穩健性之最重要的指標。作為銀行監管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它為各國銀行監管當局提供了統一的資本監管框架,對國際業產生了巨大的,使全球資本監管總體上趨于一致。有一百多個國家以不同的立法形式實施了巴塞爾資本協議。

        隨著金融環境的變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以8%的資本充足率為主要的1988年巴塞爾協議已明顯滿足不了金融監管的需要,它主要反映銀行信用風險的資本要求,且對風險的分類較粗。如統一規定公司貸款的風險權重為100%,對于貸款對象是AAA級的或BB級的企業,銀行所需的監管資本都是貸款金額的8%。這就是說,監管資本與銀行根據內部信用風險模型測算的資本(銀行相信他們需要的資本)之間,存在很大的差距。很多銀行還利用1988年巴塞爾協議在表外業務風險監管方面的不足,進行了大量的表外業務創新,以減少監管資本要求。實踐中暴露出來的使各國監管當局逐漸認識到,監管的目標主要是幫助銀行進行風險管理,這樣,巴塞爾委員會在1996年對資本協議進行了修改,將市場風險納入到資本監管中,2004年6月又公布了將于2006年底實施的新資本協議。

        新資本協議引入了改進資本充足率計量標準、發展監管評價程序和強化市場約束的三個支柱。新協議對資本充足率進行了兩項重大創新:一是在第一支柱資本充足率的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計量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在信貸政策體系中的作用十分顯著,能夠對全部信用風險進行多維度計量,再線性最優化模型,制定出完整的信貸政策組合,確定一段時期內重點支持和退出的業務領域。銀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評級公司的評級結果確定風險權重,也可以用各種內部風險計量模型計算資本要求。由43個國家的365家銀行參加的新協議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結果顯示,新協議要求的監管資本與1988年巴塞爾協議下的監管資本基本持平。其中,對于使用高級內部評級法的美國、歐盟的大銀行來說,信用風險資本要求下降了17%,操作風險資本要求增加了11%,二者相抵,資本要求下降了6%。這一結果實現了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新資本協議要提高資本的風險敏感度和激勵商業銀行不斷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兩大目標。當前,作為新資本協議核心內容的內部評級系統及配套制度,正在成為全球銀行業開展風險管理的主流模式。

        二、我國的監管水平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差距

        我國的《商業銀行法》引進了巴塞爾協議,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人民銀行分別于1994年和1996年下發了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但在以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對資本不足的商業銀行沒有明確的監管措施,在資本充足率計算上也放寬了標準,缺乏對貸款進行符合實際的分類方法,并按分類提取充足的風險準備金,在此基礎上計算資本難以反映銀行的真實風險狀況,難以有效控制商業銀行資產的快速擴張,導致監管不力,資本充足率明顯偏低。銀監會成立后,于2004年2月23日公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一是重新定義了資本范圍,二是規定了0、20%、50%、100%的資產風險權重系數,取消了10%和70%的資產風險權重系數;三是將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納入資本約束范圍;四是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權重使用標準法,經銀監會批準,商業銀行可以使用內部模型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五是規定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要求商業銀行最遲要在2007年1月1日達到最低資本要求。以上情況來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基本內容符合1988年巴塞爾協議要求,同時吸收了新資本協議的有關監管和信息披露的規定。但與新資本協議相比有二點不足:一是沒有將操作風險納入資本約束范圍,二是信用風險不能使用內部評級法。

        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2003年7月31日致信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主席卡如納先生,表示至少在十國集團2006年實施新巴塞爾協議的幾年后,中國仍將繼續執行1988年的老協議。我認為,實施新資本協議,一方面要增加操作風險的資本配置,另一方面我國商業銀行在數據整理、IT系統建設、人員培訓等方面,沒有相應的基礎條件和管理水平,不具備實施內部評級法的條件,不能降低監管資本,這將大大增加我們的資本配置。從意義上說,巴塞爾協議具有習慣國際經濟法的法律特性,中國當然有權可以不遵循。但是,當中國的銀行進入國際市場開拓業務時,這種法律特征將會使中國商業銀行在競爭中處于不利的地位。所以,從發展角度看,實施新資本協議是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任何一個致力于國際化發展的銀行都無法擺脫它的約束。因此,國內積極尋求國際化發展的銀行應對自己提高要求,積極主動地創造條件,以適應新協議的要求。

        三、我國銀行業應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幾點對策

        第一、要從戰略高度出發,鼓勵商業銀行、開發和內部評級體系,逐步向實施新資本協議和內部評級法邁進。盡管內部評級法只是新資本協議提出的一種資本監管方式,但它源于西方銀行長期的經驗,凝聚了大量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技術,對于這些年來一直在風險管理改革方面進行探索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來說,借鑒新協議可以極大地縮短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改革的進程。為此,政府應鼓勵國內商業銀行,特別是大型先進銀行在技術選擇上應以建立內部評級法為目標。內部評級在銀行風險管理中的應用包括客戶評級和債項評級兩個方面,它能夠提供客戶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預期損失率、非預期損失率、違約敞口等關鍵指標,一是可以在信貸審批環節對信貸決策提供技術支持;二是可以作為貸款定價的基礎;三是為風險限額管理提供技術支持;四是提高風險預警和風險預控能力;五是可以用于計提損失準備金,補償或消化銀行所承擔的預期損失和非預期損失,維持銀行穩健運營;六是作為資本分配的關鍵步驟。

        第二、要建立全面、及時、統一的數據倉庫。這也是我國銀行業應對新資本協議的“瓶頸”。在新資本協議有關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和違約敞口的文件中,都明確提出了對于數據庫和相關業務系統的要求。內部評級法建立在精確計量的基礎上,對數據的質量和數量都提出了很高要求。巴塞爾協議要求使用基本內部評級法的銀行,具備5年以上的數據來估計并驗證違約概率;要求使用高級內部評級法的銀行,必須有7年以上的歷史數據來估計違約損失率。內部評級法對于基礎數據的要求高,同時還要求銀行評級的歷史數據必須加以保留,作為系統完善和檢驗的基礎和依據。國際經驗表明,大多數銀行在內部評級系統建立中,將主要精力花費在數據清洗和數據整合上。我國商業銀行的數據儲備嚴重不足,且數據缺乏規范性、數據質量不高,這些如不及早解決,將嚴重制約內部評級系統的應用。夯實內部評級的數據是基礎,沒有強大的數據支持,再先進的評級系統也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為此,商業銀行要加快數據清洗和補錄工作,建立并實行完整、嚴格、一致的數據標準,制定數據質量管理規章,確保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全面性。

        第三、建立適合銀行業特點的內部評級模型。目前,國外許多優秀的數學模型,如ALTMAN、KMV、穆迪RISKCAL及標普MEU等,在全球銀行業受到廣泛認同。模型計算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賴基礎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這樣,對于每一等級客戶,都要單獨測算其基本風險指標,使銀行更準確地測算所要承擔的風險和所需配置的資本,并使同一銀行內部不同的分析評估人員對同一組客戶做出一致性分析,這樣將激勵商業銀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但這些模型大都偏重財務分析,有的大量引入利率、匯率、股價等市場價格變量,這對西方銀行可能比較適用,而我國銀行在內部評級時,既要借鑒國外模型的、方法和設計思路,又必須結合本國實際,要充分考慮諸如利率市場化進程、財務欺詐現象、數據積累量不足、市場發展不充分、區域風險差別顯著、道德風險偏高等國內特有現象,研究開發自己的模型框架和參數體系。要堅持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并重,推進內部評級配套制度的研究和建設。新資本協議所要求的內部評級法不是簡單地開發一套評級系統,而要將內部評級方法和系統工具切實運用到業務流程中去,使之發揮決策支持作用,所以內部評級法實施過程中應堅持制度與系統同步推進、配套建設的原則。商業銀行應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組織協調相關的業務管理部門,研究制定內部評級在信貸政策、產品定價、限額管理、準備金計提、經濟資本分配、績效考核、資本充足率測算等方面應用與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與內部評級系統相配套的管理制度體系,為實施內部評級法創造條件。

        第四、要合理把握新協議蘊含的全面風險管理理念推進全面風險管理。我國銀行業目前進行的風險管理僅僅局限在信用風險上,對市場風險的計量剛剛起步。根據新資本協議,風險管理還要覆蓋操作風險,而新資本協議對采用內部評級法的銀行還提出了必須達到的10個方面的最低要求,這些規定和要求蘊含著關于銀行全面風險管理的新理念。銀行要建立各種風險識別、風險計量和風險控制的模型和工具,開發相應的風險管理數據庫和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組織、業務流程等制度平臺,改進資本管理信息系統。為了滿足資本管理的要求,我國商業銀行至少要建立信用風險評級系統、市場風險計量系統、資金轉移定價系統、利潤報告系統、資產負債管理系統和資本管理信息系統等等,還要花費時間積累原始數據,改善內部評級或計量模型,以逐步達到巴塞爾新協議的基本要求,為商業銀行國際化發展奠定堅實的技術基礎。

        第8篇:新資本協議范文

        關鍵詞:新資本協議;商業銀行;公司治理;風險控制

        abstract: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commercial banks to control the level of risk and performance. in 2004 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banks has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to commercial banks, especially transnational operations of commercial banks to further improve their corporate governance.

        key words: new capital accord; commercial bank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risk control

        前言

        當前,隨著我國大型商業銀行的上市和轉型,銀行自身的公司治理面臨著嚴峻挑戰。鑒于我國也將在近期內對大銀行實施新資本協議,如何借鑒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以及國際化大銀行的相關經驗,明確我國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職責,改善公司治理結構,樹立良好的公司治理運行機制,具有相當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一、公司治理與銀行業

        1999年經合組織的《關于公司治理的五項原則》和2004年經合組織的《關于公司治理原則》的修訂版中,明確提出了公司治理的五項原則:公司治理框架應保護股東權利;應平等對待所有股東,包括中小股東和外國股東;應確認公司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鼓勵公司與他們開展積極的合作;應確保及時、準確地披露所有與公司有關的實質性事項的信息,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所有者結構以及公司治理狀況;董事會應確保對公司的戰略指導。對管理層的有效控制;董事會應對公司和股東負責。

        資產結構的特殊性、資產交易的非透明性、嚴格的行業管制和監管等銀行業自身的特殊性的存在使得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既有公司治理的一般性,也有銀行業的特殊性。所以,我們在建構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體系和運行機制時,既要考慮經合組織關于公司治理的要求,又要考慮銀行業方面的特殊要求;在吸收上述內容和1999年的《加強銀行組織的公司治理》中銀行價值取向、戰略目標、責權劃分、管理者相互關系、內控體系、特殊風險監控、激勵機制和信息透明等八個方面內容的基礎上,新資本協議對公司治理的規定,特別是針對采用高級法的銀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有關公司治理的要求

        2004年,巴塞爾委員會正式推出了新資本協議,這一協議關于公司治理方面的內容后來在2006年的《加強銀行公司治理》中得以充分展開,尤其體現在于其規定的穩健公司治理8條原則之中。在這一協議當中,明確提到銀行組織的公司治理有兩處:一是第一部分中也即第一支柱中的第三章(信用風險-irb法)中的公司治理和監督;二是第三部分中也即第二支柱中的第二章(監督檢查的四項主要原則)中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督。當然,還應指出的是,新資本協議中的其他很多地方都和公司治理有密切關系,尤其是第三支柱中關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規定。

        新資本協議從公司治理、信用風險控制、內審和外審三方面闡述銀行業的公司治理和監督。首先,明確了董事會的責任。董事會和董事會指定的委員會應做到:(1)批準所有評級和估值過程的重要方面;對銀行的風險評級體系有一般性理解,并且詳細地了解與評級相關的給管理層的報告;(2)制定包括資本計劃在內的戰略計劃,并把資本計劃視為能否實現其戰略目標的關鍵要素;(3)確定銀行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并確保管理層建立風險評估框架、風險資本系統和內部合規監測辦法:采取并支持有力的內部控制,制定相關政策和程序,確保管理層將這些方法和規定在整個組織體系中有效地傳達。

        其次,明確了高管層的職責為:(1)建立一套評估各類風險的框架,開發一個將風險與資本水平掛鉤的系統,制定并有效實施監測內部政策合規性的方法;(2)向董事會或指定的委員會,提供關于重大變化或現行政策例外情況的通告;(3)深入了解評級體系的設計和運作,批準現有的程序和實際做法之間的重大差異;保證評級體系連續、正常運作;定期開會討論評級過程的表現、需要改進的領域及對不足之處的改進情況;聽取內部風險控制部門的內部評級報告;(4)掌握銀行所承擔風險的性質和程度,了解資本充足程度與風險之間的關系,并根據相應的風險輪廓和商業計劃,確保風險管理程序的規范性和復雜性。

        再次,明確提出銀行必須建立獨立的信用風險控制部門,并規定其職責為:(1)負責內部評級體系的設計或選擇、實施和業績表現.包括:測試和監控內部評級;生成和分析銀行評級體系的總報告,包括按照違約時的評級和違約前一年的評級進行分類的歷史違約數據、評級遷移分析以及對關鍵評級標準趨勢變化的監控。在各部門和各地區驗證評級定義的實施程序。檢查且記錄評級過程的變化,包括變化的原因;檢查評級標準以及評估評級對風險的預測情況。為了便于監管當局檢查,必須記錄和保留評級過程、標準或單個評級參數的變化。(2)必須積極參與評級模型的開發、選擇、實施和驗證,對評級過程中使用的模型承擔監控和監督責任,并且對將來的檢查和評級模型的改變承擔最終責任。(3)必須和管理層人員定期開會討論評級過程的表現、需要改進的領域及對不足之處的改進情況。

        最后,明確了內審或同樣獨立的部門的職責:(1)必須每年至少檢查一次銀行評級體系及其運作狀況,包括信用風險控制職能的運作和對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及違約風險暴露的估計。檢查的領域包括遵守達到全部最低要求的狀況。(2)內審必須記錄檢查結果。(3)一些國家的監管當局,也要求對銀行的評級過程及對損失的估計進行外審。

        三、部分國外銀行貫徹新資本協議公司治理的做法

        隨著全球金融體系的構建,各國金融關系越來越密切以及巴塞爾資本協議和新資本協議的推出,各國商業銀行和監管當局為了應對新的挑戰,也為了將巴塞爾資本協議和新資本協議落到實處,對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紛紛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和修正。

        (一)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審慎監管當局于2006年9月的一份文件(《監管更新:新資本協議在澳大利亞的貫徹狀況》)中對實行新資本協議高級法的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明確規定了其職責:(1)董事會應批準:所有風險偏好和主要風險類型損失及其定義和測度方法、內部經濟資本模型、融資成本和收益回收率方法等;(2)高級管理層:能夠用配給資本的盈虧平衡點成本來表示相對收益中所蘊含的實際定價狀況:能夠用潛在風險(這一風險由經濟資本模型的配給資本所反映)相對收益來評估業務條線和產品績效;自身的績效評估和激勵補償與承擔的風險息息相關。

        (二)香港金管局

        香港金融管理局在香港新資本協議實施大綱中對銀行業的公司治理做了一些規定。主要明確了相關組織結構、風險評估、高管層職責等。具體規定如下:(1)授權機構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對風險評級體系操作的有效監督,保證該體系的穩健運行。第cg-1章“香港注冊機構的公司治理”和第ic-1章“全面風險管理控制”對上述人員的風險管理責任有詳細的規定。上述大部分要求和做法應全面落實。(2)所有風險評級和估值過程的重要方面,都必須得到授權機構董事會(或指定的委員會)和高級管理層的批準。上述各方必須對授權機構風險評級體系具有一般性了解,并詳細地了解與評級有關的管理報告。提供給董事會(或指定的委員會)的信息必須足夠詳細,能讓董事或委員會成員決定繼續采取授權機構評級方法是否適當,并驗證評級體系的控制是否有效正確。(3)高級管理層必須履行:深入了解評級體系的設計和運作,批準現有的程序和實際做法之間出現的重大差異;保證評級體系連續、正常運作;信用控制部門的人員必須定期開會討論評級過程的表現、需要改進的領域以及改進不足之處的效果。向董事會(或指定的委員會)提供關于重大變化或現行政策例外情況的通告,此重大變化或現行政策例外情況將對授權機構評級體系的運作產生實質性影響。有關內部評級信息必須向董事會(或指定的委員會)和高級管理層進行定期匯報。報告的范圍和頻率隨著信息的重要性、類別及接受人員的級別而變化。(4)報告應包括如下信息:評級劃分的風險總體情況;不同級別間的風險評級遷移:每個級別相關參數的估計;實際的違約率(在合適的情況下,指違約損失率和違約風險暴露)與預期值的比較;計量監管資本和經濟資本之間的變化;信用風險壓力測試的結果;內部評級檢查、審核以及其他控制部門報告。

        (三)加拿大銀行業

        加拿大銀行業根據新資本協議和其國內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治理的現狀,通過規范銀行董事會的規模、結構、素質、專業委員會的責任和義務的分配等方面,來強化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最大限度地保護股東權益。具體做法主要有:(1)“五大”銀行的董事會成員從14~19人不等,除蒙特利爾銀行外,各銀行的董事會主席和總經理的職位不再由1人承擔.總經理不進入專業委員會,董事會的基本功能是決策和監管;(2)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與銀行財務信息加工和披露有關的一切事務,包括對內部和外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效果評價、對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進行審核:(3)操守和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核銀行信貸與投資方面的風險問題和銀行雇員的操守遵守情況;(4)公司治理和公共政策委員會負責董事會的日常工作安排;(5)人力資源委員會主要負責雇員的招聘工作和總經理繼承人的備選工作,對總經理及其銀行的高管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審核銀行的薪金激勵政策等。

        (四)美國銀行業

        依據2002年的《薩-奧法案》和新資本協議,美國銀行業現階段公司治理實踐為:董事會要負責保證企業整體治理的有效性:審計委員會要負責確保企業內、外部審計過程嚴格有效;ceo、 cfo及其他高管人員要負責維持有效的財務報告和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遵守道德操守,并對違法違規的高管進行嚴厲懲罰;重點在于構建良好的所有者、經營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責權利分配機制。美聯儲鼓勵銀行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追求自身特點與國家法令的完美結合,探索出適合自身發展的最佳治理模式,并不強求形式上的完全統一。

        四、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現狀

        我國銀行業基本按照現代公司治理制度構建其公司治理架構和運行機制,尤其是“五大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基本能按照現代企業公司治理制度的要求來經營。其中,中國銀行以董事會的指引和監控為主導,并與高級管理層的經營管理相分離。董事會五個專業委員會分別在戰略規劃、稽核、風險管理、人事和薪酬、關聯交易控制方面協助董事會履行決策和監控職能,保證董事會議事、決策的專業化、高效化。中國銀行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實際上已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董事長與行長分別由兩人擔任,以免權力過度集中。中國建設銀行作為股份制改造的一部分,改造為股份制商業銀行并相應建立了一個新的現代公司管理架構,明確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權利和責任。其目標是按照“三會分設、三權分開、有效制約、協調發展”的原則,建立科學高效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確保各方獨立運作、有效制衡。

        另外,我國現有5家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狀況(王傳軍, 2006)為:(1)流通股比重偏低;(2)國有股比重偏大(深發展和民生銀行除外);(3)銀行的董事會規模均在14~17人之間,執行董事在董事會中所占的比重不高。非執行董事在董事會中占據了主導地位:董事會成員持股比重偏低,無法充分發揮股權長期激勵的效果;董事雙重兼職的情形頗為普遍;董事在銀行領取報酬的人數增多;(4)專門委員會的設置基本符合規定,除華夏銀行未設置審計委員會外,其他4家銀行均已設置5個專門委員會;(5)獨立董事,除深發展外,其他4家銀行均達到了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比例規定;(6)監事會規模較大;除深發展外,監事成員雙重兼職的情形普遍;監事成員持股比重較低;相對而言,監事在銀行領取報酬的比重較董事更高;(7)高級管理層:遵從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規定,上市銀行的董事長和總經理分別由不同的人擔任;無高級管理層雙重兼職情形,說明高級管理層與股東單位在人事上完全獨立;高級管理層零持股現象普遍,股權的長期激勵功能沒有得到應有的發揮;高級管理層成員普遍在銀行領取薪酬;薪酬的激勵功效初顯;(8)關于監督機制的調查,5家上市銀行按照監管機構的規范,董事會、監事會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與有效性做出說明,并且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內部控制狀況評價報告,惟一的例外,是浦發銀行并沒有披露審計師出具的對內部控制評價報告;(9)關于激勵與約束機制上市銀行均已建立了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業績考核制度,并且根據考核結果確定薪酬:(10)就整體而言,上市銀行能夠按照要求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就監管層面而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參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和國外監管機構對銀行公司治理方面要求的基礎上,2006年頒布了《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及相關監管指引》,從組織結構、股權、中長期戰略、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科技、評估與監測、檢查與報告等方面對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提供了總計28條款的詳細指引。

        由上可見,雖然我國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并且監管部門也出臺了不少關于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規定,但是,對商業銀行來說,其公司治理仍存在著諸多需要提升和改善的地方,諸如:董事會對公司風險的認識存在誤區,并且沒有進行適當的監督或對高管層和雇員的行為提出質疑;利益沖突、缺乏獨立的董事會成員以及高管人員,導致高成本和低收益的決策;內部控制非常薄弱,甚至根本不存在或者流于形式,沒有真正發揮作用:內部和外部審計“在重要關頭倒頭昏睡”,未能發現欺詐行為。甚至在有些情況下助長了這些行為:交易和組織結構的設計降低透明度、阻礙市場參與者和監管人員獲得真實的信息;公司的文化加劇了不道德行為.并且阻止人們提出質疑。尤其是我們在公司治理方面仍然對實施新資本協議沒有提出明確的具體要求,使得國有大銀行實施新資本協議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和組織基礎。

        五、新資本協議實施情況對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要求和啟示

        針對中國銀行業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問題,中國銀監會提出解決這一問題的指導思想:既要吸收借鑒上述國際活躍銀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有益經驗,又要結合國情,保證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架構不僅“好看”,而且“好用”。要根據本行的比較優勢,確定好明確清晰的發展戰略,有所為有所不為,以保持可持續的比較競爭優勢。要進一步明確“三會一層”之間的職能界限,形成暢通的信息溝通機制和有效的制衡關系;樹立股東價值和穩健經營理念,按照國際公眾持股銀行和境內外監管規則要求,推動董事會構成的專業化,強化獨立董事的作用。要建立健康的決策機制,依靠董事會集體決策,依靠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為董事會決策提供基礎。推動傳統的公司治理向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和基礎的公司治理轉變。

        具體說來,首先應明確董事會職責:(1)建立董事培訓學習機制,使其具備并不斷提高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素質和能力,符合銀行經營發展需求;(2)建立風險評級機制,成立風險評級專家小組或委員會,定期了解銀行的風險評級體系.聽取銀行內部評級報告,包括所有風險偏好和主要風險類型損失定義、測度方法、內部經濟資本模型、融資成本和收益率回收辦法等方法的使用,形成評估報告,提交董事會審議批準;(3)根據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制定經營發展戰略規劃,匹配相應的資本,特別是要對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作出合理預測,安排必要的風險資本;(4)監督高級管理層內部評級架構設置及議事規則的健全性、執行過程的合規性和評級結果的有效性;(5)建立考核機制,對董事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和考核。

        其次,應明確高管層職責:(1)建立評級制度,設置必要的組織機構,配備相應人員;(2)建立風險評估框架,開發風險資本系統,確定風險計量方法,設計風險計量模型;(3)批準風險評級實施過程及風險評級結果,定期審議內部風險報告;(4)建立糾正機制,分析風險的性質和復雜程度,不斷完善評級方法和評級模型的設置,規范評級體系的運行;(5)向董事會或指定的委員會提供帶來重大影響的重大變化或現行政策例外情況的報告;(6)確保風險管理部門、業務部門和審計部門在人事和財務等方面的相對獨立性.對風險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強制性輪休制度;(7)對于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風險和潛在風險,要建立相應的報告制度。對于不同的層級,要明確相應的報告時間、報告地點、報告頻率和報告內容、報告路線等。

        再次,應構建獨立的風險控制部門,并明確其職責:(1)確保商業銀行所面臨的主要風險類型被商業銀行風險控制體系所監控、捕獲和風險定義的一致性;(2)針對不同類型的風險,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部門要建立有效的風險預警、風險評估、風險緩釋和風險控制等體系;(3)設計和驗證相關風險評估模型,包括相關系數、風險暴露、時間步長等要素,充分評估模型風險;(4)測試和監管風險評級測試和監控內部評級;生成和分析銀行評級體系的總報告,包括按照違約時的評級和違約前一年的評級進行分類的歷史違約數據、評級遷移分析以及對關鍵評級標準趨勢變化的監控。在各部門和各地區驗證評級定義的實施程序。檢查且記錄評級過程的變化,包括變化的原因:檢查評級標準以及評估評級對風險的預測情況。為了便于監管當局檢查.必須記錄和保留評級過程、標準或單個評級參數的變化;(5)定期向董事會和高管層提交相應的風險評級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和模型驗證等各類報告。對于異常突發風險事件,定期或非定期及時向高管層和董事會報告。

        第9篇:新資本協議范文

        [關鍵詞] 信用衍生工具風險轉移風險減讓

        一、信用衍生工具的內涵

        信用衍生工具(Credit Derivatives)是一系列從基礎資產上剝離、轉移信用風險的金融工具的總稱。它是一種雙邊金融合約安排,交易雙方互換事先商定的或是根據公式確定的現金流,現金流的確定依賴于預先設定的未來一段時間內信用事件的發生,使得信用風險從基礎資產上獨立出來并轉移給交易對手。這樣,信用衍生工具同傳統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區別在于其價值基礎不同:傳統金融衍生工具的價值取決于基礎金融資產市場價格,信用衍生工具的價值則取決于參考實體信用品質。

        信用衍生工具的產生,使得信用風險可以獨立于基礎金融資產進行單獨交易,從而大大提高了信用風險轉移的成本與效率,促進了信用風險在整個金融體系之內的優化配置。信用衍生工具的主要種類有:信用違約互換(Credit Default Swaps)、總收益互換(Total Return Swaps)、信用聯結票據(Credit Linked Notes)和信用利差工具(Credit Spread Tools),其中信用違約互換是應用最廣的信用衍生工具。在世界信用衍生工具市場上,主要購買者是銀行、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和對沖基金,其中銀行所占份額最大。

        二、信用衍生工具在巴塞爾協議Ⅰ下的資本減讓作用

        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簡稱為巴塞爾協議Ⅰ,Basel Capital Accord Ⅰ),頒布于1988年,提出了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統一監管標準。信用衍生工具產生于20世紀90年代,第一筆信用衍生工具交易誕生于1993年,由日本信孚銀行(Bankers Trust)為了防止貸款遭受損失而發行,是一種兌付金額取決于特定違約事件的債券。由于巴塞爾協議Ⅰ頒布于信用衍生工具出現之前,在監管上必然存在著不足。

        由于當時的條件限制,巴塞爾協議Ⅰ在風險權重的分配上,存在著在現在看來不夠合理的地方。巴塞爾協議Ⅰ附錄二《資產負債表內的資產風險權數》規定:對OECD(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國家內的注冊的銀行的債權以及由OECD國家內注冊銀行提供擔保的貸款,適用的風險權數為20%;對私人機構的債權,對OECD以外的國家的法人銀行余期在一年以上的債權,適用的風險權數為100%。這種過于粗略的分類方式無疑并不能準確地反映債權的信用風險,例如,一家在OECD成員國注冊信用等級為A的銀行的信用風險完全有可能大于一家在非OECD成員國注冊但信用等級為AA的銀行的信用風險。在信用衍生工具市場上,信用衍生工具的定價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參照資產的信用等級,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和巴塞爾協議Ⅰ的風險權重分配的不兼容,使得銀行可以利用信用衍生工具來獲得資本減讓。

        例如,在巴塞爾協議Ⅰ的前述規定下,假設銀行A向非OECD國家的信用評級為AAA的公司B發放了一筆貸款,銀行A所需提取的資本準備應為:資本對加權風險資產的目標標準比率×適用的風險權數 = 8%×100%=8%。

        由于公司B的信用等級很高,針對這筆貸款的信用衍生工具的定價完全可能會比較低,在引入信用衍生工具的情況下,可以大大地減少其資本準備,如果獲得資本減讓帶來的收益高于購買信用衍生工具的成本,銀行A就有動機這樣做。

        現在假設銀行A在向公司B發放貸款的同時,向注冊于OECD國家內的另一家銀行C購買了針對于這筆貸款的信用違約互換,一旦公司B違約,銀行C將承擔向銀行A進行支付的義務,這樣,這筆貸款的信用風險就轉移到了銀行C,由于銀行C注冊于OECD國家內,因此對于銀行A來說,對于這筆貸款適用的風險權數就變為了20%,所需提取的資本準備變為了8%×20%=1.6%,獲得的資本減讓為6.4%,減去購買信用違約互換的成本即為所獲凈收益。

        可見,在巴塞爾協議Ⅰ下,利用信用衍生工具可以減少一些不夠合理的資本要求,提高銀行的資本處置效率,即:如果銀行認為風險加權為50%或100%的資產的實際風險小于其風險加權系數所反映的風險,并且風險減讓收益高于風險轉移成本,銀行就可以通過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將信用風險轉移給風險加權為20%的金融實體從而獲得資本減讓。事實上,這也是銀行利用信用衍生工具的原因之一。

        三、巴塞爾協議Ⅱ對巴塞爾協議Ⅰ的修正

        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簡稱巴塞爾協議Ⅱ,Basel Capital Accord Ⅱ)中,在對風險權重的具體分配及利用信用衍生工具進行風險緩釋上進行了比較大的修正。

        首先,巴塞爾協議Ⅱ修正了巴塞爾協議Ⅰ過于粗略的基于金融實體是否屬于OECD國家的風險權重分配方法,代之以基于信用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結果的風險權重分配方法。在計量信用風險的標準法(Standardized Approach)中,對銀行的債權的風險權重分配,各國監管當局可以在兩個方案中選擇實行。方案一,對銀行的債權將得到比其所在注冊國債權差一個檔次的風險權重。根據國家的風險權重及具體相關細則,方案一的風險權重分配如下:

        方案二,以銀行的外部評級為基礎來確定風險權重,對未評級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50%。方案二的風險權重分配如下:

        對已評級公司債權、包括對保險公司債權的風險權重如下:

        其次,在標準法的信用風險緩釋部分,對于利用信用衍生工具進行風險緩釋從而獲得資本減讓也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首先,信用衍生工具是直接、明確、不可撤消和無條件的,并且監管當局對銀行在關于風險管理程序方面特定最低操作要求感到滿意,監管當局才可允許銀行在計算資本要求時考慮這類的安排。并且只有在提供擔保和信用保護的實體的風險權重比較低時,才可以允許資本要求降低。其次,交易對象受保護部分的風險權重,與擔保方或提供信用保護方相同,而未受保護部分仍保留對應交易對象的風險權重。第三,信用衍生工具必須是信用保護提供者(Protection Provider)的直接負債,而且必須明確對應具體的風險暴露。第四,只對信用違約互換(Credit Default Swaps)和總收益率互換( Total Return Swaps)提供的信用保護予以認可,其他類型的信用衍生工具不予承認。第五,對于第一違約的信用衍生工具和第二違約的信用衍生工具,巴塞爾協議Ⅱ也做出了不同的規定。

        和巴塞爾協議Ⅰ相比,巴塞爾協議Ⅱ無疑能更準確地反映金融資產所面臨的信用風險,對利用信用衍生工具來獲得資本減讓也作出了比較全面的規定。由于消除了信用評級結果和風險權重分配的不兼容問題,在競爭比較充分的市場上,購買信用衍生工具的成本應大致相當于獲得資本減讓的收益,因此,銀行利用信用衍生工具來獲得資本減讓的動機也就不存在了。

        四、對我國引入信用衍生工具的啟示

        我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在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主席卡如納的一封信中指出,“在十國集團2006年底開始實施新協議的幾年內,我們仍將繼續執行1988年的老協議。然而,為提高資本監管水平,我們已對現行的資本規定進行了修改,將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內容(即: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包括在內”。2010年~2012年,中國銀行業將逐步實施巴塞爾協議Ⅱ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要求,但整體仍在巴塞爾協議Ⅰ的框架內。

        在巴塞爾協議Ⅰ框架內,如果信用衍生工具交易發生在銀行和非銀行機構之間,整個銀行業的資本壓力可以得到緩解,但是如果交易發生在銀行與銀行之間,最終的效果則完全相反。從信用衍生工具購買者的角度看,轉移信用風險無疑可以獲得資本減讓以緩解資本壓力,在前述案例中,資本準備從8%降到了1.6%;但從信用衍生工具出售者的角度看,由于其承受了信用風險,因此其應增加相應的資本準備8%。從整個銀行體系的角度看,資本準備反而多提了1.6%,雖然這有助于風險的優化配置提高金融效率,但同時會增大整個銀行業的資本壓力從而導致一部分效率損失。

        為了促進金融創新,提高金融體系效率,在我國應當發展信用衍生工具。在我國銀行業仍執行巴塞爾協議Ⅰ的時期內,為了避免信用衍生工具增大整個銀行業資本壓力的可能,可以考慮在整體執行巴塞爾協議Ⅰ框架的前提下,對于信用衍生工具的監管執行巴塞爾協議Ⅱ的監管要求。在巴塞爾協議Ⅱ只認可信用違約互換和總收益率互換的前提下,應考慮在我國首先發展信用違約互換。在國際市場上,信用違約互換是最早也是最重要的信用衍生工具,其標準化程度比較高,定價比較簡單,其他信用衍生工具也是在其基礎之上發展起來的,在我國對其加以優先發展可以借鑒國際經驗并為將來發展其他形式的信用衍生工具作好準備。

        如果對信用衍生工具的監管仍適用巴塞爾協議Ⅰ,在注意信用衍生工具可能會增大整個銀行業資本壓力的同時,還應注意信用衍生工具帶來的其他風險,正如巴塞爾協議Ⅱ第86段所說,“盡管使用風險緩釋技術可降低或轉移信用風險,但同時它可使銀行承擔其他的風險,如法律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市場風險。因此,銀行采取嚴格的程序和步驟控制這些風險是很有必要的”。

        參考文獻:

        [1]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管委員會: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1988年7月

        [2]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Overview of 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200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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