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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北京市金融局、市工商局、北京銀監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制定的《北京市小額貸款實施辦法》(京政辦發(20093 2號),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依法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融局為小額貸款公司市級主管部門,負責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的統籌協調、審批、監督與風險處置。
在北京市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可參考以下操作指南。
一、設立條件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區、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的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稱應當符合本市工商企業注冊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公司不得標注“小額貸款”字樣。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章程;
(二)單一最大股東(包括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30%,其他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
(三)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
(四)具備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工作人員;具備必要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二,設立程序
(一)申請籌建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先申請籌建。申請人將下列籌建申請材料報送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區、縣主管部門:
1、籌建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注冊住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機構性質、組織形式、發起人或出資人基本情況及出資比例以及設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對當地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分析,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計劃,風險處置預案等;
3、籌建工作方案。包括擬設公司籌建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計劃,業務拓展計劃,風險控制措施,資金來源,架構,部門設置和從業人員配置,內控體系,主要董事、監事及擬聘高級管理人員,信貸部門負責人和風險控制部門負責人的基本情況,經授權的籌建組人員名單,履歷、聯系地址及電話,選址方案;
4、出資人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擬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業務范圍、注冊資本金、股本結構,出資人出資額與占股份比例,出資人的權利義務等;
5、出資人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監管并承擔風險、自覺遵守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承諾書;
6、出資人之間的關聯關系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隱瞞事項,出資人在小額貸款公司的投票權將受到限制的承諾;
7、法人股東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經過工商年檢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誠信狀況、未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及所在行業狀況、納稅記錄等事項;擬投資人股的自有資金來源真實的承諾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關于同意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議;最近1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8、自然人股東的姓名、身份證復印件、人股資金來源及個人收入來源合法真實的承諾書;
9、聯系人及其手機、辦公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10、律師對擬申報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籌建申請材料經區、縣主管部門初審,市主管部門審查后,由市主管部門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憑批準籌建文件到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的區、縣主管部門領取開業申請表。申請人應自批準籌建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的區縣主管部門批準,報經市主管部門,可以延長1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二)申請設立
申請人應在籌建有效期內,提交設立申請,申請人應當將填寫好的開業申請表連同下列資料報送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的區縣主管部門:
1、設立申請書。
2、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以及是否符合設立要求等;
3、經股東(大)會會議通過的公司章程;
4、股東名冊,包括股東名稱(企業法人要有注冊地址和法人機構代碼)、出資額以及股份比例;
5、主要管理制度和組織機構圖;
6、擬任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7、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8、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9、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10、聯系人及其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11、律師對申報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區、縣主管部門和市主管部門審查申請材料之后,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獲得設立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獲得營業執照。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經區縣主管部門初審報市主管部門批準后,持市主管部門批準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變更事項包括: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變更住所;變更業務范圍;變更股東;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章程;變更組織形式;合并、分立。
三、資金來源
1、公司設立之批準
(1)百慕大。 所有海外公司發行或轉讓股份都必須得到百慕大金融局批準,受益人必須向金融局公開身份。與申請書一起提交的所有資料(公司大綱中包含的信息除外)不對外公開。某些商務活動可能要求許可或特別批準。(2)英屬維爾京群島。 組建公司不需經政府批準。但是某些商務活動可能要求許可或注冊登記。(3)開曼群島。組建公司無須政府批準,但某些商務活動可能要求許可或注冊登記。
2、公司設立之程序
(1)百慕大。 需向百慕大金融局提交組建海外公司申請書以及相關資料以獲取批準。公司大綱應當提交給公司注冊處 (Registrar) 注冊。公司注冊處負責簽發公司成立證明。公司設立手續一般可在一兩天內完成。(2)英屬維爾京群島 需向公司注冊處提交公司章程 (Articles) 和大綱,還要提交一份由負責處理該公司成立事宜的律師或者公司注冊機構出具的證明,確認該公司的組建完全符合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的要求。公司設立手續一般可在 24 小時內完成。(3)開曼群島。 一般需向公司注冊處提交兩份經簽署的公司大綱。擬擔任該海外公司的一位董事還必須向公司注冊處提交一份聲明,確認該海外公司的商務活動將基本上在開曼群島以外進行。公司設立手續一般可在 24 小時內完成。
3、公司組織文件
(1)百慕大。 海外公司的組織文件包括公司大綱和公司章程 (Bylaws)。公司大綱規定海外公司的經營范圍條款和權力。公司一般采用百慕大公司法第二條所含的標準經營范圍。除非明確排除,否則也將采用百慕大公司法第一條所含的標準權力。公司大綱需提交公司注冊處以備公眾查閱。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與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無須提交公司注冊處,公眾不能查閱。(2)英屬維爾京群島 國際商務公司的組織文件包括公司大綱和公司章程。大綱需包括公司名稱、注冊地址、注冊機構的名稱和地址、公司目標、資本結構詳細情況等。此外還需提交一份公司將不從事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 5(1) 條所列活動的聲明(獲得特別許可除外)。向公司注冊處提交大綱進行注冊登記時,必須同時提交公司章程,兩者都可供公眾查閱。(3)開曼群島。 公司的組織文件包括公司大綱和公司章程。大綱必須列明公司的名稱和注冊地址,也可包括公司的經營范圍。除非大綱有明確限制,海外公司能行使自然人所能行使的一切權力。如果沒有向公司注冊處注冊公司章程,則適用開曼群島公司法表格 A 中的規定。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與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公司章程一般不供公眾查閱。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代表
(1)百慕大。 海外公司的董事不得少于兩人。公司可以任命 (a) 兩名董事,或 (b) 一名秘書和一名董事,或 (c) 一名秘書和一名常駐代表,他們必須是常駐于百慕大的個人。上市公司只需要委派一名常駐代表。不允許法人擔任公司董事。海外公司還必須任命一名總裁和一名副總裁,或者任命一名董事長和一名副董事長。(2)英屬維爾京群島 國際商務公司至少要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不是英屬維爾京群島居民。允許法人擔任公司董事。沒有任命某一高級管理人員的明確要求。國際商務公司必須有一家特許注冊機構。(3)開曼群島 海外公司至少應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不是開曼群島居民。允許法人擔任公司董事。海外公司必須按章程規定配備相應的高級管理人員。
5、股東和股東登記簿
(1)百慕大。 海外公司至少應有一名股東。可以有名義股東 (Nominee Shareholders)。海外公司的所有股東都必須在股東登記簿中登記。登記簿必須保存在公司注冊地址備公眾查閱(共同基金公司除外)。(2)英屬維爾京群島 國際商務公司至少應有一名股東??梢杂忻x股東。國際商務公司必須設立股東登記簿。在公司的注冊地址應存放一份股東登記簿,但不供公眾查閱,除非該股東登記簿已經提交給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注冊處。(3)開曼群島。 海外公司至少應有一名股東,可以有名義股東。海外公司的所有股東的姓名都必須記載在股東登記簿中。股東登記簿不必保存在公司注冊地址,也無需供公眾查閱。
6、董事會議
(1)百慕大。 董事會議不必在百慕大舉行。公司章程通常規定,董事可在其認為適當時就交易和管理事宜召開會議。董事會議通知必須發給所有董事。董事會議需有兩位董事參加方能有效。(2)英屬維爾京群島 董事會議不必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舉行。每位董事必須在董事會議開始前三天收到會議通知。董事會議的法定人數由公司大綱或章程規定。董事們也可依據多數董事的書面同意而采取行動。(3)開曼群島。 董事會議必須每一日歷年在開曼群島舉行一次。董事會議可委托人參加。會議通知須按公司章程規定發送。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董事會議或其所屬委員會的會議在只有一名董事出席的情況下也可有效召開。
7、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免責與賠償
(1)百慕大。根據百慕大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與任何高級管理人員之間達成的協議或安排可以免除或者賠償公司官員因疏忽、過錯、違約或違反信托責任而產生的責任或者損失。但不包括欺詐和不忠行為。(2)英屬維爾京群島 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免除按公司大綱或章程,管理公司業務而產生的個人責任。但如果他們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誠信地工作,公司可以賠償他們遭受的損失。如在刑事程序中涉案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沒有合理的原因相信其行為是違法的,則公司也可對他們進行賠償。(3)開曼群島。 開曼群島公司法并未限定公司章程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的賠償的程度。唯一的例外是規定了應由開曼群島法院裁定某些賠償條款是否違反公共政策(例如賠償因犯罪、不忠、惡意疏忽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是在特定對象符合相關法律條件的情況下,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所設定的禁止內容的解除,允許其從事某項特殊的活動,使其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例如:為了保證公共安全、維護交通秩序,國家通過考試等方式給符合一定技術的人發給駕駛證,賦予其駕駛汽車的權利。
2、行政許可是一種應申請的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許可相對人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為的行為,作為行政許可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獲得對此種禁止的解除,就必須具備相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特定條件,并向行政機關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許可申請書,如《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書》。申請人通過申請書向行政機關提出自己的許可請求,并說明自己所具備的相應法定條件。行政機關通過審查申請人的請求,并確定其具備了相應的條件后,才能授予許可。
3、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賦予政行相對人的這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內有效。此種行政行為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形式要件,這種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許可證、執照,具體名稱包括準運證、通行證、批準書、資質證書等等。
4、行政許可的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許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礎上的解禁行為。如行政機關發放營業執照,是允許相對人從事某種經營活動,但同時也是禁止其他人隨意從事經營活動,其他人非經行政機關允許,如從事相應經營活動即屬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三)行政許可程序
許可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它是影響行政效率和申請人的一個重要因素;也直接影響相對人權益的得失。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申請的批準或不批準,關系到相對人能否取得某種權利或資格,能否從事某種活動。從程序上對行政許可進行規范,是保證行政許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條件?,F《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實施,對行政許可程序做了程序規定,行政許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步驟:1、申請與受理;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1、申請與受理。
申請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人)要取得某項行政許可,首先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組織名稱、住址或組織地址、申請許可的內容、理由及相關條件等。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除提交申請書以外,法律、法規通常還規定應同時提交有關文件材料,如申請從事食品服務的營業執照,必須同時提交衛生許可證和個人身體健康證。在申請某些附條件許可,即取得某一許可必須以擁有另一許可證為前提時,除提交上述有關文件、材料外,還必須提交作為取得相應許可前提的許可證(前置審批)。如動植物及產品入境時,在向海關申請前必須獲得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許可,否則海關對此申請不予接受。
行政許可申請的表現方式一般以書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視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其他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
行政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后,依照法定標準及程序對申請人及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審查。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有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行政責任。(2)申請書及附錄材料。行政許可機關確定申請人符合資格后還須對申請書的形式加以審查,如果認為申請書不規范,有權要求申請人補正或重新申報。(3)申請事項。行政許可機關應確定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明確法律依據、是否具備法定條件等。(4)有關資格的許可還須審查申請人是否通過規定的考試、考核。(5)行政許可機關在書面審查申請合格的基礎上,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一步進行調查核實(實地考察)。
行政許可機關通過以上的步驟對申請審查之后,一般作出兩種決定。
一是決定準予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3)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行政許可機關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及時頒發許可證、營業執照。許可證、營業執照應載明:許可證名稱、許可事項(許可的范圍)、被許可人姓名、住址、許可有效期限、許可證編號(注冊號)、許可日期等。
二是決定不予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如果行政許可機關在受理申請后的法定期限內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視為不予批準或拒絕頒發許可證照(行政不作為)。
《行政許可法》同時規定行政許可機關應在法定的期限內(二十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特殊情況,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取得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化要求變更許可內容,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行政許可機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不適當的,亦可主動變更,這種變更實質上是對原許可證的修改,一般需要許可機關審查后重新核發許可證。如果許可所依據的法律對許可的范圍、條件或期限進行了修改或變更,許可機關應及時修改或更換許可證。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四)特殊規定
1、《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2、《行政許可法》還規定: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4、《行政許可法》規定: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不需要對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進一步技術分析即可認定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5、《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行政許可的撤銷
《行政許可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以下行政許可:(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6)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二、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
從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看,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內容:1、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2、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3、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一)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
這主要包括。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
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 :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第十八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镀髽I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可以提起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申請人是:第一、內資企業(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資資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2)內資非公司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3)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第二、外資企業:外方為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中方為公司、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第三、個體工商戶: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或家庭?!?nbsp;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已作了明確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主要涉及公司名稱的變更、公司住所的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公司經營范圍的變更、公司類型的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3)股東會決議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分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分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分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公司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三十五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
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豆痉ā罚弧豆镜怯浌芾項l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以上十個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相關的條款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作了具體的規定。
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合伙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逗匣锲髽I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合伙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合伙企業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六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合伙企業因(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范圍及方式,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換發營業執照或者發給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因:(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體工商戶開業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個體工商戶變更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以及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
個體工商戶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歇業時,應當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
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六條:登記主管機關對通過年檢的企業,簽署通過年檢的意見。在其營業執照上加貼帶有A、B標記的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后,企業取得繼續經營的資格。
(二)、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
《廣告法》第二十六條: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并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申請廣告經營許可),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并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從《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2、房地產廣告發的行政許可;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
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店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為推銷商品、服務,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帶自行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僅以企業登記核準名稱為內容的標牌、匾額除外),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同時提交下列證明文件:(1)營業執照或者其他關于法定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2)含有廣告地點、形式的申請報告;(3)廣告樣件;(4)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齊備后予以受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批準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核發《店堂牌匾廣告登記證》。
2、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規定:房地產廣告的,必須具備(1)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其它主體資格證明;(2)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3)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5)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6)中介機構所的房地產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7)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證明(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方可廣告。
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第三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任何單位不得設置廣告顯示屏。
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戶外廣告。
一、認定和審批
(一)以投資性公司形式設立的地區總部
外國投資者以投資性公司形式在設立地區總部的,除符合《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條件外,應當向市外經貿委提出申請,并提交《暫行規定》第七條所列的部分材料和下列檔:
1、投資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地區總部基本職能的授權檔;
3、投資性公司的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及驗資報告(均為復印件);
4、母公司或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境內所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及營業執照(均為復印件)。
市外經貿委在收到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決定準予的,發給認定證書,并報商務部備案。
(二)以管理性公司形式設立的地區總部
外國跨國公司以管理性公司的形式在設立地區總部的,除符合和基本符合《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全部條件外,應當向市外經貿委申報如下材料:
1、由外國投資者簽署的設立管理性公司的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章程;
2、外國投資者簽署的設立地區總部基本職能的授權檔;
3、外國投資者的資信證明文件、注冊登記文件(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檔(復印件);
4、外國投資者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
5、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投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和驗資報告(均為復印件);
6、外國投資者簽署的對擬任管理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區總部代表)的授權檔及擬任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和相應的身份證明檔(身份證明為復印件);
7、外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利潤作為其向管理性公司注冊資本出資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檔及完稅憑證作為審批和驗資的必備檔;
8、市外經貿委要求的其它檔。
上述檔除注明為復印件的外,其余一律為原件。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檔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權書。委托依法設立的中介機構辦理設立申請手續的,應出具由外國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托授權書。
市外經貿委在收到設立管理性公司的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的30日內完成審批。批準設立的發給批準證書,并按工商管理規定注冊登記。符合地區總部條件的,同時發給認定證書。
二、管理性公司登記
(一)設立登記
申請企業應當在收到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的30日內到市工商局辦理注冊登記。需提交的文件、證件如下:
1、《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此為工商局制定的表格);
2、章程及其批準檔(復印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一;
3、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的任職檔;
5、住所使用證明(屬于租賃的,需提供租賃協議和房產產權證[復印件];屬于自有的,僅需提供房產產權證[復印件]);
6、其它文件、證件。
前款規定所提交文件、證件在名稱登記中已經提交的可以免交。
前款規定未列明提供復印件的,應當提供檔的原件。如只能提供復印件的,須提供原件經登記機關核對、并注明所提供的復印件內容與原件一致且蓋章。
申請企業提交檔、證件齊全,經審核符合登記要求的,5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
(二)在浦東新區設立的地區總部的登記
注冊在浦東新區的管理性公司經外經貿委認定為地區總部的,可到浦東新區工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三、優惠政策
(一)員工培訓資助
地區總部為其員工提供關鍵技能培訓服務的,經市勞動保障局認定,稅務部門審核,可以按照規定獲得資助。
取得認定證書并且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均在浦東新區的地區總部,享受浦東新區的優惠政策。該項優惠政策由新區政府另行頒布并負責解釋。
(二)個人所得稅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的外籍人員所獲得的子女教育費、語言培訓費、伙食費、搬遷費等補貼,經稅務機關審核,可按規定依法免征或減征個人所得稅。
(三)進出口經營權
鼓勵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在本市設立出口采購中心。以投資性公司作為地區總部,經批準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可以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國內商品,其出口貨物可以享受退稅政策;經過批準允許投資性公司從其母公司進口少量與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產品相同或相似的非進口配額管理的產品在國內試銷;還可以購買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進行系統集成后在國內外銷售,如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不能完全滿足系統集成需要,允許其在國內外采購系統集成配套產品。
(四)具有研發功能的地區總部
對本市設立的具有研究開發功能的地區總部,經市科委、市計委、市外經貿委(外資委)、市財稅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后,可以按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四、資金管理
鼓勵本市商業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監管要求,積極為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提供所需要的結算、匯兌等金融服務。地區總部、被控股企業與商業銀行可簽定三方協議,通過在該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基本結算賬戶操作。
商業銀行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積極探索適應地區總部資金管理要求的中間業務,并加強對該業務的管理與控制,建立與該中間業務相適應的監控和報告的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準確、全面反映業務的開展情況與風險狀況。
五、出入境
(一)臨時入境
對設在本市的外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以下簡稱地區總部)中需要多次臨時入境的外籍人員,可申請一年多次入境有效的訪問簽證;
對其中需要多次臨時入境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科技人才,可申請二至五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過一年的訪問簽證。
(二)長期居留
1、放寬下列外籍人員辦理長期居留證的有效期:
在滬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財務總監可申請辦理2至5年有效期的外國人居留證;
在滬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的其它管理人員可申請辦理3年有效期的外國人居留證;
在滬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所屬的在滬注冊資金達到3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可申請有效期2至5年的外國人居留證。
2、上述外籍人員在申請外國人居留證的同時,可根據實際需要申請有效期與居留證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工作類簽證。
3、上述外籍人員的外籍配偶、不滿18周歲的子女,可申請與上述人員相同期限的外國人居留證和多次返回工作類簽證。
(三)緊急情況下來滬
對受地區總部邀請臨時來滬的外籍人員,如因緊急事由未及時在我駐外使領館申辦簽證的,可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口岸簽證部門申請口岸簽證(按規定不受理口岸簽證的國家公民除外)。
(四)赴香港、澳門
對因商務需要赴香港、澳門的地區總部中的中國籍員工,可以申請辦理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往來港澳通行證》。
(五)赴臺灣
對因商務需要赴臺灣的地區總部中的中國籍員工,如提供入臺旅行證件和國務院臺辦批件,可優先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六)出國
“我們怎么也想不到官司都打贏了卻連公司的影子都看不到”這是杭州的石元法見到記者的頭一句話。
有類似感受的還不止一人,俞水根也是其中之一。俞水根,現為杭州市江干區筧橋鎮橫塘村的工會主席、杭州華隆養殖總場清算小組的組長。但談起與華農公司的訟爭的時候,俞水根卻只能一臉無奈地說:“8年了,我們的官司贏了,可是公司不見了,1400多萬的股權爭回來了可實際卻拿不到一分錢。公司的情況更是沒人跟我們講,我們要參加股東會更是連人都找不到……”
8年的訟爭
事情不得不從頭說起。
1996年4月,杭州華隆養殖總場、浙江農村經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農科院共同出資,成立了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農公司”),其中養殖總場以土地使用權和實物的形式出資1410萬元,占47%的股份。養殖總場由筧橋鎮橫塘村村民委員會、個人以及企業出資建立。
1997年8月,養殖總場的法定代表人石元法因某種原因被司法機關采取了強制措施。在這種情況下,養殖總場和華農公司簽訂了“關于委托管理養殖總場公章和營業執照問題的協議”,委托授權省農科院畜牧獸醫研究所秘書暫為保管,若需要使用,必須經使用方董事長總經理書面通知,并各自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9月25號晚,石元法被公安機關逮捕。
1997年9月26日早,華農公司就召開了第二次臨時股東會,并形成了《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第二次臨時股東會決議》,該決議以“養殖總場虛假出資”為由,將養殖總場清理出了華農公司。后來,時任華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陳樂南寫了一份“因辦理注冊資金減免手續,需要在決定上蓋養殖總場公章”的情況說明,并在決議上加蓋了養殖總場的公章。之后華農公司從工商部門辦出了變更,注冊資金由3000萬元變更為2255萬元,股東變更為“農司”和“省農科院”兩個。
“華農公司變更的事情我們一點都不清楚,是偶爾得知的,一枚公章就這樣輕而易舉地抹掉了養殖總場投資的事實,直接損害了4000多名村民和自然人出資者的利益。”之后成立的養殖總場清算小組的倪維平先生氣憤地說道。養殖總場的股東決定以養殖總場清算小組的名義,要求法院確定《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第二次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不久,養殖總場清算小組成立,橫塘村書記和村主任作為4000名村民代表和幾個自然人出資者擔任小組成員。
2003年6月,杭州西湖區法院判決《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第二次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8月,農司、省農科院和華農公司不服判決,向杭州市中院提起上訴。2004年2月,杭州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4年4月5日,浙江省工商局了“浙工商企2004第6號文件《關于撤銷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變更登記的決定》”。《決定》稱:根據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杭民二張字第652號民事終審判決,你公司于1999年6月15日向本局申請的注冊及股東變更登記所依據的第八號股東會決定被認定無效。因此,我局決定,撤銷依上述申請核準的變更登記。
但判決下達逾兩年了,至今被恢復了股權的華隆養殖總場清算小組并沒有見到一分錢,更是連華農公司的股東會和辦公場所都不知道,而相應的權益更是無從談起。
備受質疑的審計意見書
1997年6月24日至7月9日,浙江省審計廳對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1996年4月成立至1997年5月的財務收支進行了審計,并對公司的主要股東之一杭州華隆養殖總場的有關財務情況進行了延伸和追溯審計。1997年12月10日浙江省審計廳就此次審計的情況出具了一份審計意見書,這份編號為浙審意農[1997]第102號審計意見書上總長度為12頁,但除了文件的開頭和結尾提到“公司”(意指華農公司)之外,其余90%以上的內容都是對華農公司的主要股東杭州華隆養殖總場的審計情況。該意見書中提到:華隆養殖總場以其下生產基地資產投入股份1100萬元。但據查,1995年9月,華隆養殖總場與省農發集團組建華農公司時,原賬面資本金169.2萬元(省農科院100萬元,華隆職工集資69.2萬元)。當年9月,華隆養殖總場總經理石元法弄虛作假,偽造原始憑證,虛增華隆養殖總場資本金1130.88萬元,并由浙華會計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在該文件的最后部分提出了兩條審計建議,其中一條就是鑒于公司主要股東之一杭州華隆養殖總場存在假出資的情況,使公司注冊資本與實際收到的資本金的差額較大,建議公司按審計后的各股東實際出資額登記實收資本額,并按有關規定辦理企業登記。
對于這個審計,原華隆養殖總場的員工們一直都覺得十分可疑。本來是對華農的審計卻延伸到一個華農并沒有股份參與其間的民資公司。是不是應該審計該公司?出資的認定是不是合理?為何固定資產并沒有進行審計?審計意見書為何沒有送達被審計單位而且在審計之初并未通知被審計單位?審計意見書到底是否具有強制的法律效力?對于這上面一連串的疑問,“華隆”的員工都想想弄清楚。曾任華隆養殖總場辦公室主任的倪維平曾就此事多次向浙江省審計廳咨詢,但得到的多為口頭答復。
2002年華隆公司清算小組委托浙江長川律師事務所辦理此事,當時長川律師事務所向浙江省審計廳發出了質詢公函。2002年6月4日,浙江省審計廳辦公室以信函的形式向浙江長川律師事務所做出了答復。該函件中稱,對杭州華隆養殖總場上訴事宜,經過認真研究后已做出了答復。我們的審計程序是正確的。1997年我們是對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進行審計,根據審計法規定,有關審計文書只需要送達被審計單位即華農公司,而不需要向其他單位包括華農公司的股東送達。至于華農公司在審計意見書送達前采取的行為與審計機關的審計程序無關。
在此后的交涉過程中,浙江省審計廳有關工作人員也多次向前來咨詢的倪維平表示審計意見書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效力,被審計單位可能參考執行。
2006年1月23日,記者就審計方面的有關問題采訪了浙江省審計廳辦公室副主任施松青:“對于被延伸審計的單位在審計之前要有通知,在法律效力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的效力都是一樣的,被審計單位都是要執行的。同時,如果被審計單位有國家的資金就可以審計,如果民企的賬上沒有國企資金的流入就沒有必要審?!?/p>
而且有關方面并沒有就為什么對華隆養殖總場以實物和土地作價入股進行認定,而從審計廳的這份意見書來看,也并沒有對其實物和土地進行評估審計,也就是說審計只是一種賬面的審計。
千萬資本人間蒸發
1997年9月26日,華農公司舉行了第二次臨時股東會。股東代表陳品華(浙江農村經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商力生(浙江融鑫信息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徐炳清(浙江省農科院)、田加耕(杭州華隆養殖總場,受石元法委托)代表各出資方參加了會議,錢建國等人列席了這次會議。在會上陳品華主持了會議,他宣布此次會議的中心議題:一是由王保平同志匯報省審計廳對公司近年來經營情況的初步審計意見;二是調整公司股份結構;三是選舉和更換董事成員;四是其他問題。
據當時的會議紀要中記載依據浙江省審計廳對華農公司的《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王保平代表華農公司對1996年4月至1997年5月財務收支的審計情況進行了匯報。
匯報稱:公司于1996年4月18日在省工商局登記成立,注冊資本3000萬元,浙江農村經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140萬元,占38%;杭州華隆養殖總場1110萬元,占37%;浙江省農科院150萬元,占5%;浙江融鑫信息技術開發有限公司300萬元,占10%。另有不參與表決的職工股300萬元。
紀要中對審計問題這樣表述:杭州華隆養殖總場總經理石元法弄虛作假,偽造原始憑證,虛增華隆養殖總場資本金1131.88萬元,個人股退股29萬元,杭州華隆養殖總場實際應核減資本金1160.88萬元;經審計后,屬于杭州華隆養殖總場的個人股40.2萬元。參加會議的2/3以上的股東認為,這次省審計廳的審計是法定審計,具有法律效力。杭州華隆養殖總場委托代表田加耕同志對省審計廳審計原杭州華隆養殖總場資本金和華農公司經營虧損情況,他們沒有參加,對審計結論有保留意見。
同時,會議紀要還反映,在這次臨時股東會上,還做出了調整股份的決定。在該次會議最終形成的決議上,調整后的股份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浙江農村經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1805萬元,占80.4%;浙江融鑫信息技術開發有限公司300萬元,占13.3%;浙江省農科院150萬元,占6.66%。同時會議還“原則同意杭州華隆養殖總場要求退出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所持的40.2萬元股本金按原價轉讓。但據原華隆養殖總場總經理石元法回憶:“當時我們并沒有在決議上蓋章,但事后這個決議上就有了我們公司的公章。他們選擇我被拘捕(事后證明這可能是個錯案)之后的第二天開會應該是早有預謀的,而且公章也是替我們保管公章的省農科院的工作人員替我們蓋的。我們完全不知情。”而當時受石元法委托出席此次會議的華隆養殖總場代表亦對該決議保持了十分謹慎的態度。當時的決議顯示,田加耕寫下了這樣的字樣:核減華隆資金部分以審計廳正式文本為準。
1999年4月5日,華農公司召開1999年第二次股東會,形成第八號股東會決定,內容為:根據浙江省審計廳對養殖總場資本金和公司經營情況的審計,股東養殖總場系虛假出資,退出華農公司,華農公司現有實收資本為2255萬元,其中農司2105萬元占93.4%,省農科院占6.66%,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養殖總場、省農科院、農司按出資比例承擔。同年7月,時任華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陳樂南出具給省農科院畜牧獸醫研究所“情況說明”一份,載明:因我公司在省工商局要求辦理注冊資金減免手續,需要一份股東會決議,請在決定上加蓋華隆養殖總場公章。據此,省農科院畜牧獸醫研究所在第8號股東會決定上加蓋了養殖總場公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第8號股東會決定將華農公司的注冊資本由3000萬元變更為2255萬元,股東變更為農司和省農科院。至此,杭州華隆養殖總場1410萬的資本在華農公司變為零。
而原華隆養殖總場的個人股東,倪維平、王珉、胡躍法以及王永明等人也證實,在這期間他們分別收到華農公司的通知:請盡快與公司聯系退股事宜,具體按45%的比例辦理。也就是只能退回原出資額的45%。據當事人回憶,當時華農公司曾揚言:“現在不退將來連45%也沒有?!边@樣個人股東也被排擠出了華農公司。
現年80多歲的徐順興老人是浙江省內有名的魚苗培育老專家,華隆養殖總場成立之初他就被石元法請來幫忙。老人當時就已經70多歲了,據石元法回憶:“那時,他都那么大年紀了,還跟我們這幫年輕的一起整天泡在養殖場,自己還到水塘里面抓魚。”熟識徐順興的人都親切的稱他為“三伯伯”。然而,兢兢業業的“三伯伯”也受到了華隆養殖總場的影響。1998年9月,就在華農公司召開第二次臨時股東會并決定把華隆養殖總場的股本清零后的一年后,徐順興被通知下個月不要再來華農公司上班了?!拔覐摹A隆’到‘華農’已經干了三四年的時間了,可是那年過中秋節的時候別人發月餅了我卻沒有。當時就發了我350元錢,說下個月你不要來上班了。也沒什么解釋,當時我手上為公司購買魚苗的五千多塊錢也找不到人報銷了。”一向開朗熱心的徐順興只能在那個秋天滿懷悲涼地離開了華農公司。他成了“多余的人”。
而像倪維平、王珉等許多原華隆養殖總場的老員工也變得可有可無起來,沒人要求上班,更無人通知公司事宜。這個他們一手建起來的公司顯得與他們毫無關系,就像當事人倪維平所講的:“我們自生自滅了。好像公司本來就是他們的一樣。”
當初的事實
1996年3月8日,杭州市浙華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對該公司的各方投放資本情況依法進行了驗證。
該驗資報告顯示,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系由浙江農業經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杭州華隆養殖總場(乙方),浙江省農業科學院(丙方),共同投資組建,經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稱預核第737號核準,辦理注冊登記,注冊資本3000萬。公司章程規定甲方出資1440萬以人民幣出資,占注冊資本48%;乙方出資1410萬元以實物和人民幣投資,占注冊資本47%;丙方出資150萬元以人民幣和技術出資。占注冊資本5%。
在投資各方出資情況的分析中,該報告指出甲方浙江農村經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款1440萬元,于1996年1月29日至2月6日4次匯入浙江省農行營業部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賬戶820萬元,其余款620萬元在借給華隆養殖總場短期貸款中劃入。乙方杭州華隆養殖總場投資款以1995年9月30日止凈資產1410萬元投入,丙方浙江省農業科學院投資款150萬元于1996年2月5日匯入杭州市農行浣少路分理處……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已全部到位。而在此報告隨附的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和資產、負債驗證表亦顯示此時的華隆養殖總場的凈資產達1427.8萬元人民幣。
這份驗資報告證實了當時合作的真實性。
據一手操辦華農公司成立的當事人石元法講,當時我們華隆養殖總場是杭州市最大的菜籃子工程,總共擁有4259畝土地,1200多畝水面,豬數千頭,魚幾萬尾。王永明也證實養殖總場成立時的土地是他一個村一個村做工作才拿下來了?!爱敃r加上土地和各種設施以及豬、魚等有人給我們預估的固定資產為8000萬元以上”石元法如是說。但缺乏后續資金投入的華隆養殖總場,一直都是制約“華隆”發展的一大瓶頸。后來有著國資背景的農司提出了可以注資發展的方案,使石元法最終同意了合作的建議。雖然,當時石元法提出過進行資產評估的要求,但時任省政府要職的一位領導對其講:“不要評了,就1500萬左右吧?!边@恰恰就成了以后諸多事情的伏筆。由于華農公司的政府背景,后來出現了追加新股東而華隆養殖總場不知情的情況。而有關當事人也認為,也正是因為操作的不規范,客觀上為爭訟留下了空間。
許多了解此案的當地律師也表示,如果當時有一個資產評估報告,可能也就不會有后來的審計報告和一連串的麻煩了。
然而,就在石元法被采取強制措施,華隆養殖總場股本被清零后不久,華隆養殖總場的工商登記問題也亮紅燈了。
2000年3月25日因未參加年度檢驗,杭州華隆養殖總場被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區分局吊銷了營業執照。2001年6月28日,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原華隆公司的股東經過協商成立了以俞水根為組長,付傳慶、周建偉、石元法、俞水根、王永明、倪維平、王珉等為組員的清算小組,負責清理原華隆養殖總場的債權債務。
法律解決和事實的困境
從2004年4月5日浙江省工商局了《關于撤銷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變更登記的決定》至今,華隆清算小組相關人員并不能介入華農公司半步。清算小組組長俞水根證實,他們曾多次向華農公司去函要求行使股東權利、召開董事會,公布公司的經營狀況。但是令人尷尬的是,該公司的注冊地雖然還是為杭州是白沙路4號(現在已經為一片綠化帶),但公司的真正辦公地點華隆方面卻幾經努力仍未找到,而華農公司的現任負責人錢建國也表示對此事并不清楚。恢復了股權的“華隆”方面根本就無法介入華農公司的日常事務。
2005年5月10日,杭州華隆養殖總場清算小組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出了兩份申請書。一份為《對浙江華農現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資產、經營、財務狀況進行審計鑒定的申請書》,另一份為《證據保全申請書》。在第一份申請書里,“申請人訴請解散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并進行清算,同時提出對華農公司的經營狀況、資產狀況、財務狀況進行全面審計鑒定”。
浙江省工商局企業注冊處處長張雪林在接受本報采訪時也表示:股東的股份既然從法律上得到了確認,那么就有權利了解當前公司的相關情況,實在不行就可以向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之間合并或分立。
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合并,是指兩個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訂立協議而歸并成為一個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納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納方繼續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議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
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并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
第五條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在不允許外商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產業的公司中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導致其所從事的行業或經營范圍發生變更的,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并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
第六條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當符合海關、稅務和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頒布的規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續或新設的公司,經審批機關、海關和稅務等機關核定,繼續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項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第七條公司合并或分立,須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公司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
擬合并公司的原審批機關或登記機關有兩個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的登記機關作為審批和登記機關。
擬合并公司的投資總額之和超過公司原審批機關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審批機關審批權限的,由具有相應權限的審批機審批。
擬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審批。
第八條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設異地公司,須征求擬解散或擬設立公司的所在地審批機關的意見。
第九條在投資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繳清出資、提供合作條件且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前,公司之間不得合并,公司不得分立。投資者已經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繳付出資、提供合作條件的,公司可以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
第十條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合并后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原公司注冊資本額之和。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原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額根據擬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凈資產額折成的股份額與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總額之和。
第十二條根據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合并的,各方投資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權比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投資者之間協商或根據資產評估機構對其在原公司股權價值的評估結果,在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確定,但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三條分立后公司的注冊資本額,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登記機關的有關規定確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冊資本額之和應為分立前公司的注冊資本額。
第十四條各方投資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權比例,由投資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確定,但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五條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納方公司的成立日期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采取新設合并形式的,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并簽發營業執照的日期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因公司分立而設立新公司的,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并簽發營業執照的日期為分立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條涉及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對上市公司的規定并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必須符合我國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擬合并的中國內資企業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范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資者符合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合并后公司所從事有關產業的投資者資格要求;
(三)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合并協議各方保證擬合并公司的原有職工充分就業或給予合理安置。
第十八條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后為外商投資企業,其投資總額為原公司的投資總額與中國內資企業財務審計報告所記載的企業資產總額之和,注冊資本為原公司的注冊資本額與中國內資企業的注冊資本額之和。合并后的公司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應當符合國家工商總局《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在特殊情況下,不能執行該規定的,須經外經貿部會同國家工商總局批準。
第十九條與公司合并的中國內資企業已經投資設立的企業,成為合并后公司所持股的企業,應當符合中國利用外資的產業政策要求和《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合并后的公司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的企業中持有股權。
第二十條公司吸收合并,由接納方公司作為申請人,公司新設合并,由合并各方協商確定一個申請人。
申請人應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關于公司合并的申請書和公司合并協議;
(二)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于公司合并的決議;
(三)各公司合同、章程;
(四)各公司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由中國法定驗資機構為各公司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各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七)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審計報告;
(八)各公司的債權人名單;
(九)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十)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十一)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的,申請人還應向審批機關報送擬合并的中國內資企業已投資設立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公司合并協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合并協議各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合并后公司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四)合并形式;
(五)合并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
(六)職工安置辦法;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式;
(九)簽約日期、地點;
(十)合并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擬合并的公司有兩個以上原審批機關的,擬解散的公司應當在依照本規定第十八條向審批機關報送有關文件之前,向其原審批機關提交因公司合并而解散的申請。
原審批機關應自接到前款有關解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是否同意解散的批復。超過十五日,原審批機關未作批復的,視作原審批機關同意該公司解散。
如果原審批機關在前款規定期限內,作出不同意有關公司解散的批復,擬解散公司可將有關解散申請提交原審批機關與公司合并的審批機關共同的上一級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該部門應自接到有關公司解散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決。
如果審批機關不同意或不批準公司合并,則有關公司解散的批復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條擬分立的公司應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足代表人簽署的關于公司分立的申請書;
(二)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于公司分立的決議;
(三)因公司分立而擬存續、新設的公司(以下統稱分立協議各方)簽訂的公司分立協議;
(四)公司合同、章程;
(五)公司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由中國法定驗資機構為公司出具的驗資報告;
(七)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八)公司的債權人名單;
(九)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十)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十一)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因公司分立而在異地新設公司的,公司還必須向審批機關報送擬設立公司的所在地審批機關對因分立而新設公司簽署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公司分立協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分立協議各方擬足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分立后公司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三)分立形式;
(四)分立協議各方對擬分立公司財產的分割方案;
(五)分立協議各方對擬分立公司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
(六)職工安置辦法;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式;
(九)簽約日期、地點;
(十)分立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全部承繼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債權、債務。
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協議承繼原公司的債權、債務。
第二十六條審批機關應自接到本規定第十八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報送的有關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批復。
公司合并的審批機關為外經貿部的,如果外經貿部認為公司合并具有行業壟斷的趨勢或者可能形成就某種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市場控制地位而妨礙公平競爭,可于接到前款所述有關文件后,召集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擬合并的公司進行聽證并對該公司及其相關市場進行調查。前款所述審批期限可延長至一百八十天。
第二十七條擬合并或分立的公司應當自審批機關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復之日起十日內,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并于三十日內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應在上述通知書和公告中說明對現有公司債務的承繼方案。
第二十八條公司債權人自接到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所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對其債務承繼方案進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如果公司債權人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行使有關權利,視為債權人同意擬合并或分立公司的債權、債務承繼方案,該債權人的主張不得影響公司的合并或分立進程。
第二十九條擬合并或分立的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公司債權人無異議的,擬合并公司的申請人或擬分立的公司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在報紙上三次登載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證明;
(二)公司通知其債權人的證明;
(三)公司就其有關債權、債務處理情況的說明;
(四)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條審批機關應自接到本規定第二十七條所列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批準公司合并或分立。
第三十一條公司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納方公司應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變更手續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加入方公司應到原審批機關繳銷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
公司采取新設合并形式的,合并各方公司應到原審批機關繳銷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新設立的公司應通過申請人到審批機關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采取存續分立形式的,存續的公司應到審批機關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變更手續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新設立的公司應到審批機關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采取解散分立形式的,原公司應到原審批機關繳銷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新設立的公司應到審批機關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的僅由公司辦理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手續。
第三十二條公司合并的申請人或擬分立的公司,應自審批機關批準合并或分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就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存續或新設公司的事宜,到相應的審批機關辦理有關繳銷、變更或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手續。
第三十三條公司應自繳銷、變更或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注銷、變更或設立登記手續。
設立登記應當在有關公司變更、注銷登記辦理完結后進行。
公司合并或分立協議中載明的有關公司財產處置方案及債權、債務承繼方案和審批機關批準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文件,視為注銷登記所需提交的清算報告。
第三十四條公司為新設合并或分立辦理注銷、變更登記后,當事人不依法辦理有關公司設立登記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公司投資者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合同、章程自審批機關變更或核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合并或分立后存續或新設的公司應自變更或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之債權人和債務人發出變更債務人和債權人的通知并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七條合并或分立后存續或新設的公司應自換發或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稅務、海關、土地管理和外匯管理等有關機關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的,存續或新設的公司,還應根據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到稅務、海關、土地管理和外匯管理等機關,辦理相關的審核手續。
第三十八條在公司合并或分立過程中發生股權轉讓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規定辦理。
在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過程中,外國投資者購買內資企業股東股權的,其股權購買金的支付條件,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其他地區投資舉辦的公司合并或分立,參照本規定辦理。
1.標題。寫明“借條”。
2.正文:寫明事由或事實(涉及金額必須大寫)
3.署名、日期。
范例一:借東西的借條
借 條
今借到 省 市 有限公司下列資料:
1、建筑工程項目投標書壹份。
2、 項目開發計劃書壹份。
公司工程管理部
經手人:
年 月 日
范例二:借錢的借條
借 條
今借到XXX人民幣 元整(¥: 元),月內還清,不計息。
此據。
借款人(簽字)XXX
XX年X月X日
欠條合同書范文(一)
出借方: ****
借款方: ****************
借款方為擴大生產經營,向出借方借款,經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條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項用于公司經營活動。
第二條借款金額:人民幣****(¥*****)元整。
第三條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隨國家利率變化,年利息為百分之六。
第四條 借款和還款期限:
1、借款時間共伍年,自2010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出借方將于2010年4月10日之前,將該款項一次到借款方財務部門。
2、還款時間與金額:
借款方還款時間為2015年4月9日,本金和利息一并還清。
3、借款方如當期在約定時間內未清當期款項應按日息計算,如還款日期超過30天應付當期還款金額10%違約金。
第五條還款資金來源:公司賬面金額。
第六條 借貸雙方權利義務:
(一)借款方義務
1、 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2、 借款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還本付息。
(二)出借方義務
出借方應當按期足額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正式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八條 協議的變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長借款期限的,應在借款到期日前 30 日內向出借人提出申請,征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單方解除協議,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 30 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將本金歸還,利息清零無需支付。
3、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公司應進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請,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4、 本協議的變更,必須經雙方共同協商,并訂立書面變更協議。
第九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公司注冊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條 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做出書面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蓋章)____________出借人(簽字)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欠條合同書范文(二)
借款方:_________(簡稱甲方)
貸款方:_________銀行(簡稱乙方)
甲方為承包_________國(地區)_________工程項目所需人民幣周轉資金,經乙方審查,同意在_________銀行總行_________號文件核定的貸款指標范圍內發放貸款。雙方除遵守《_________銀行關于中央級對外承包工程公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貸款辦法》)的規定外,協商同意下列各項內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根據批準的貸款申請書,貸給甲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
二、乙方憑甲方報送的詳細用款計劃和具體用途清單,作為付款時審核依據,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提供貸款的期限是_________年_________個月。甲方保證從簽訂合同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還清全部本息,并附分次還款具體計劃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四、貸款利息在合同規定還款期內,按月息_________‰計算。超過還款期限,逾期部分加收_________%利息;貸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收_________%利息。貸款利息每季計收一次。借錢合同書范文
五、乙方提供貸款的項目,如果甲方中止對外施工合同,應即
通知乙方,并還清貸款本息。
六、甲方擔保人是_________.甲方到期不能如數歸還時,由甲方的擔保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七、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和甲方擔保單位簽章后生效,至全部貸款本息還清后失效。合同一式_________份,上述三方各執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擔保單位(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欠條合同書范文(三)
甲方(借款人)(按身份證上的順序填寫)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貸款人)(按身份證上的順序填寫)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貸給甲方人民幣(大寫) ,于 前交付甲方。
二、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
四、還款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方式: 1,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成,同意提交 區人民法院(選擇性條款不得違反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可以選擇原告、被告、標的物、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 2、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七、本合同自 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合同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日期
欠條合同書范文(四)
借款方:_________(簡稱甲方)
貸款方:_________銀行(簡稱乙方)
甲方為承包_________國(地區)_________工程項目所需人民幣周轉資金,經乙方審查,同意在_________銀行總行_________號文件核定的貸款指標范圍內發放貸款。雙方除遵守《_________銀行關于中央級對外承包工程公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貸款辦法》)的規定外,協商同意下列各項內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根據批準的貸款申請書,貸給甲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
二、乙方憑甲方報送的詳細用款計劃和具體用途清單,作為付款時審核依據,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提供貸款的期限是_________年_________個月。甲方保證從簽訂合同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還清全部本息,并附分次還款具體計劃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四、貸款利息在合同規定還款期內,按月息_________‰計算。超過還款期限,逾期部分加收_________%利息;貸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收_________%利息。貸款利息每季計收一次。借錢合同書范文
五、乙方提供貸款的項目,如果甲方中止對外施工合同,應即通知乙方,并還清貸款本息。
六、甲方擔保人是_________.甲方到期不能如數歸還時,由甲方的擔保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七、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和甲方擔保單位簽章后生效,至全部貸款本息還清后失效。合同一式_________份,上述三方各執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擔保單位(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條 為搞好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的管理,促進股份制試點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股份制企業和證券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不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只對法人和公司內部職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規定以下簡稱公司)。
設立公司應按《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內部職工持股是指本規定限定范圍內的人員作為投資者持有公司發行的股份。
本規定將限定范圍內的人員統稱為內部職工。
第四條 公司向內部職工募集股份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內部職工持股的范圍
第五條 公司向內部職工募集的股份,只限于以下人員購買和持有:
(一)公司募集股份時,在公司工作并在勞動工資花名冊上列名的正式職工;
(二)公司派往子公司、聯營企業工作,勞動人事關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員;
(三)公司的董事、監事;
(四)公司全資附屬企業的在冊職工;
(五)公司及其全資附屬企業在冊管理的離退休職工。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購買和持有公司向內部職工募集的股份:
(一)公司法人股東單位(包括發起單位)的職工;
(二)公司非全資附屬企業及聯營單位的職工;
(三)公司關系單位的職工;
(四)公司外的黨政機關干部;
(五)公司外的社會公眾人士;
(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禁止購買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內部職工持股的股權證及持有卡
第七條 公司向內部職工募集股份,應當印制股權證,不得印制股票。
第八條 股權證是公司發行的,表示其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權益和承擔義務的書面憑證。
第九條 股權證采取簿記形式。
第十條 公司印制簿記式股權證,可以自行選擇印制刷廠,以經過公司審批部門認可的樣式印制。
第十一條 股權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公司設立登記或新股發行之變更登記的文號及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股份類別、每股金額;
(四)股東姓名;
(五)股權證號碼、身份證號碼、工作證號碼(或職工離退休證號碼)、股權證持有卡號碼;
(六)發行日期:
(七)購買或轉讓日期;
(八)職工簽章;
(九)經手人簽章。
除上款事項外,股權證還應載明職工持股數量及其增減情況。
第十二條 股權證由董事長簽名,加蓋公司股權證專用章后生效。
第十三條 股權證不得交內部職工個人持有,由公司委托省級、計劃單列市人民銀行認可的證券經營機構集中托管。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據股權證向持股職工簽發股權證持有卡作為持股身份的證明。股權證持有卡應加蓋股權證托管機構的登記專用章。
第十五條 股權證持有卡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股東名稱;
(三)股權證號碼;
(四)股權證持有卡號碼;
(五)發卡日期;
(六)其他注意事項。
第十六條 股權證持有卡不得載明持股職工持有的股數、金額。
第十七條 內部職工可憑本人的股權證持有卡和身份證及工作證(職工離退休證)到公司委托的證券經營機構核對自己擁有的股份,辦理股權證轉讓、過戶、分紅手續。
第四章 內部職工持股的審批
第十八條 公司實行內部職工持股,應當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及國家有關規定,中央企業、地方企業分別向國家體改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政府的體改部門報送有關文件,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 公司報送的有關文件,除滿足《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的要求外,還須對涉及內部職工持股的事項作出說明或規定,包括:
(一)在設立公司申請書或已設立公司向內部職工募股的申請書中,應對股份發行方案、股權結構、內部職工持股范圍、每股面值及預計發行價格、發行方式等作出說明;
(二)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中,應對內部職工持股范圍和股權證、股權證持有卡管理方式作出規定;
(三)在招股說明書中,應對股份發行及轉讓的有關事項,以及對負責股權證登記、保管和轉讓工作的公司委托的證券經營機構作出說明;
(四)附送股權證樣式、股權證持有卡樣式;
(五)經兩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公司內部職工持股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第二十條 公司增加內部職工持股額,應當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和國家有關擴股增資的規定報批。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堅持國家股、法人股、內部職工股同股同利以及同次募集的股份價格一致的原則。
第五章 內部職工持股的轉讓
第二十二條 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在公司配售三年內不得轉讓,三年后也只能在內部職工之間轉讓,不得在社會上轉讓交易。
第二十三條 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在持有人脫離公司、死亡或其他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受轉讓期限限制,轉讓給本公司其他內部職工,也可以由公司收購。
第二十四條 內部職工轉讓股份,須經公司委托的證券經營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并開具轉讓收據。
第二十五條 內部職工股的轉讓價格或公司收購價格,應以公司每股凈資產額為基礎,由轉讓、收售雙方協商確定。公司委托的證券經營機構可通過提供參考價格給予指導。
第六章 內部職工持股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審批部門和證券托管機構的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公司委托的證券經營機構須對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在本規定限定范圍內的轉讓負責。
第二十八條 定向募集公司內部職工認購的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二點五。
第二十九條 內部職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轉為社會募集公司時,應按《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從配售之日起,滿三年后才能上市轉讓。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的規定處理。凡公司的股權證出現炒賣現象的,該公司一律不得轉為社會募集公司和申請上市。
第三十一條 《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中,有關內部職工持股的條款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新建和在建項目組建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其內部職工持股的范圍,另行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和加強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管理工作,維護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東的*法權益,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實行集中登記托管的通知》(*政[20**]9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釋義
本辦法所稱的股權托管,是指以經依法登記注冊,并經**市產權交易中心認定的股權托管服務機構(以下稱托管交易所)作為具有公信力的托管機構,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集中管理公司股東名冊、辦理股權登記托管、提供股權托管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托管公司,是指委托托管交易所進行股權登記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本辦法所稱的轉讓鑒證,是指托管公司的國有股權在托管交易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之前,應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第3號令)、《**市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政[19*]124號)的規定,接受**市產權交易中心對股權轉讓程序和股權轉讓*同的審查,公布轉讓信息,公開掛牌交易,最終出具產權交易憑證的過程。
第三條股權托管原則
股權托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整體托管和規范運行的原則。
第四條托管交易所
托管交易所是依法設立的,具有普遍社會公信力的股權登記托管服務機構。托管交易所接受非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委托,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與股權管理、股份轉讓、股權融資相關的各項工作,促進各類股權*理流動,保護投資者和股東的正當權益。
托管交易所應當為股權托管的安全運行提供完善的場所設施、數據信息系統和信息資料備份。
托管交易所應當作好國有股權登記托管的統計工作,與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將登記托管的國有股權于每季度末向以上部門報告;遇重大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托管交易所應當將經有關部門審核過的股權托管操作細則、業務流程、收費標準等,在托管交易所的工作場所或信息平臺公示。
第五條托管交易所的業務范圍
(一)股權托管登記業務。包括股權初始登記、股權變更登記、股權質押登記、股權凍結登記、股權注銷登記(股權登記終止)等。
(二)股權托管服務業務。包括股份權益分派、股權托管證掛失、股份查詢、股權管理信息披露、專業咨詢等。
托管交易所應當以接受托管公司委托,辦理股權初始登記為前提,開展其他股權托管登記業務和股權托管服務業務。
第六條股東名冊管理
托管公司自備的股東名冊在登記托管后,應與托管交易所管理的股東名冊保持一致。托管交易所負責對托管公司的股東名冊進行管理,并有義務向托管公司提供準確、完整的股東名冊。
托管交易所應當在完成股權初始登記后,及時將初始登記股東名冊與該托管公司注冊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應當于每年的1月15日前,集中將上一年度托管公司股東名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對并作為企業年度檢驗的參考依據。
第二章股權托管登記業務
第一節股權初始登記
第七條股權初始登記是托管公司股權在托管交易所的首次登記。股權初始登記由托管公司向托管交易所申請,集中統一辦理。
第八條股權初始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托管公司基本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東住所、持股數額、股權性質、股權托管證編號、聯系電話等。
第九條股權初始登記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請、受理審核、簽訂股權登記托管協議、登記辦理和返回回執五個階段。
第十條托管交易所與托管公司簽訂股權托管協議后,托管交易所根據托管公司提供的原始股東名冊對股權歸屬進行確認,為托管公司的股東發放股權托管證,在股權托管系統內為股東設置股權帳戶,為股東代辦銀行資金帳戶。托管交易所編制新的股東名冊提交托管公司,托管公司聲明無異議后,托管交易所辦結公告。
第十一條辦理股權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股權登記托管申請書;
(二)公司董事會關于股權登記托管的決議;
(三)股份公司設立的批準文件;
(四)公司基本情況登記表;
(五)公司原始股東名冊;
(六)公司在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股東信息資料;
(七)公司章程復印件;
(八)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的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九)公司最近一年的財務報表;
(十)股權確認法律意見書(股權明晰的除外);
(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
(十二)公司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十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二條股權托管證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托管公司名稱;
(二)股權托管證編號、股東名稱或姓名、工商注冊或身份證號碼;
(三)股東編碼、股權性質和數量;
(四)凍結情況、送配股情況、分紅派息金額、日期;
(五)開戶日期;
(六)托管交易所公章;
(七)注意事項。
第二節股權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股權變更登記包括交易過戶變更登記和非交易過戶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轉讓方和受讓方共同出具的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股權轉讓協議書;
(三)轉讓方的股權托管證;
(四)反映受讓方基本情況的有關資料;
(五)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交易過戶變更登記適用于下列情況:
(一)股權轉讓變更;
(二)股權置換變更;
(三)債權轉股權變更。
第十六條非交易過戶變更登記適用于下列情況:
(一)增資減資股權變更;
(二)遺產繼承股權變更;
(三)離婚分割股權變更;
(四)贈與股權變更和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所發生的股權變更。
第十七條國有股權在掛牌轉讓之前,應在托管交易所辦理股權登記托管。受股東委托,托管交易所可以已托管股權的掛牌轉讓,為出示產權交易憑證的交易雙方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并及時報請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其中涉及國有股權的須同時上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三節股權質押登記
第十八條股東以其*法持有的股權質押,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質押*同,并向托管交易所申請辦理股權質押登記。質押*同自股權質押登記之日起生效。托管交易所對質押的股權進行凍結。
第十九條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質押雙方出具質押登記申請書;
(二)出質方出具質押登記聲明書;
(三)雙方簽訂的質押協議;
(四)雙方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五)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六)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七)雙方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八)出質方股權托管證原件及復印件;
(九)出質方須出具股權所在公司董事會同意出質的決議;
(十)出質股份如是國家股的,還須出具政府有關部門同意質押的批準文件。
第二十條擔保期限到期,解除質押登記。股權質押的擔保期間屆滿而質權人尚未實現債權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辦理擔保期間的延續手續。
第二十一條質權方實現債權或者雙方協商解除股權質押擔保后,到托管交易所辦理解除股權質押登記手續。
第四節股權凍結登記
第二十二條股權凍結登記適用于以下情況:
(一)已辦理質押登記,并在質押期限內的股權;
(二)因股權托管證掛失而應當凍結的股權;
(三)帶期權性質的股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不符*轉讓條件的股權;
(五)人民法院裁定凍結的股權。
第五節股權登記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股權登記的終止適用于以下情況:
(一)托管公司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并;
(二)托管公司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解散;
(三)托管公司破產終結;
(四)股權登記托管*同期限屆滿并不再續辦托管;
(五)托管公司轉上市公司。
第三章股權托管服務業務
第一節股份權益分派
第二十四條托管公司委托托管交易所分紅派息的,應當與托管交易所簽訂委托協議,將分派方案提交托管交易所,并在分紅派息日前將足額資金劃入托管交易所指定的銀行賬戶。托管交易所應當按委托協議的約定,將分紅派息的資金劃入股東資金賬戶或股東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節股權托管證掛失
第二十五條股東遺失股權托管證,應當持有效證件到托管交易所及時辦理掛失手續。托管交易所應當依申請受理掛失,即時辦理股權凍結。
第二十六條托管交易所為股東重新開設股權托管證和股東資金賬戶的同時,應當注銷原股權托管證和股東資金賬戶。
第二十七條股東遺失股權托管證未按前款規定向托管交易所申請掛失、辦理股權凍結而造成損失的,托管交易所不承擔責任。但托管交易所應當向股東和有關部門提供相關資料,以便進行追償。
第三節股份查詢
第二十八條托管交易所應當提供下列股權查詢服務:
(一)托管公司查詢本公司的股東及股權;
(二)股東查詢其股權的過戶情況、分紅情況及公司的相關情況;
(三)經股東同意,債權人或者利益相關方對股權進行查證;
(四)司法機關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依法查詢。
第四節股權管理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條托管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托管交易所提交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并通過托管交易所信息平臺公開披露,內容包括:
(一)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
(二)前5名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
(三)關聯交易情況;
(四)重大經營、訴訟等事項;
(五)其他應當披露的信息。
第五節專業咨詢
第三十條托管交易所可以接受委托,提供與股權托管相關的咨詢服務。
第四章違規責任
第三十一條托管公司的違規責任
托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交易所應當要求其限期改正:
(一)辦理股權托管登記業務時,提供虛假、失實材料的;
(二)在規定時間內未向托管交易所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或者提供虛假、失實報告的。
(三)未經過托管交易所而擅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凍結和終止登記的。
托管公司因違規造成其他主體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有違法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股東的違規責任
股東辦理股權托管登記業務時,提供虛假、失實材料的,托管交易所應當要求其限期改正。股東因違規造成其他主體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有違法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托管交易所的違規責任
托管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予以查處: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二)向有關部門隱瞞應當報告的情況,或者提供虛假、失實資料的。
(三)參與股權交易;
(四)擅自對托管公司的股權價格進行預測的文字或者資料。
托管交易所因工作疏忽、操作不當或者違規行為造成托管公司或者股東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有違法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相關部門職責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托管交易所的股權托管工作進行監管,監督含國有股份的企業向托管交易所申請辦理股權登記托管。
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宣傳、解釋、協調和統計工作,對重大股權轉讓項目嚴格把關。完善股權托管操作細則,努力推進該項工作的全面開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含國有股份的企業在依法設立的股權托管機構辦理股權登記托管,對未進行登記托管的企業,其國有股權的變更不予辦理。
監察機關對股權登記托管交易活動進行監督。對不按規定登記托管交易,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進行查處,并追究有關人員的紀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托管交易所應當依據本辦法,制訂股權托管的操作細則和業務流程,并報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審核備案。
第三十六條市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有限責任公司的國有股權、依法可辦理登記托管的其他性質的股權或相關權益,參照本實施辦法進行登記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