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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工作經多年的探索和努力,現已基本覆蓋全鎮企業和職工。形成包括基本養老、工傷、失業、生育、醫療“五保合一”工作體系的保險工作。并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削弱企業風險,促進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和文件精神,全面規范企業用工管理,推進我鎮社會保障工作,保持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經鎮黨委、政府討論研究決定,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凡本鎮范圍內的所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都必須與職工簽訂好用工合同,依法進行社會保險登記,搞好備案登記。同時依法按規定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但考慮金融危機的影響,又從我鎮勞動密集型企業居多的實際情況考慮,照顧企業支付能力,根據各行業情況分別對各用人單位下達“五保合一”任務。機械、化工、食品、建材、建筑行業“五?!眳⒈B?00%,毛巾、服裝、羊毛衫行業原則上全員參保,但參保率不得低于50%以上,逐年全覆蓋。
二、任何用人單位在申領取得營業執照一個月內應主動向社保機構申報社會保險登記。否則,社保機構將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將啟動監察程序。按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處以2000-20000元罰款。并轉地稅部門核定征收,強行按職工全員工資20%劃入社會保險統籌基金,企業職工均不得享受。
三、用人單位向社保機構申報保險費基數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地稅機關可依法征收滯納金,并采取凍結賬戶、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
四、2014年參保的對象“五保合一”原則上從2014年1月份起增員。
五、原企業除關閉和參保率100%的企業減員必須減一增一外,已經單險種參保的職工,必須增齊五險。
六、各用人單位必須對照任務排出名單,收好職工身份證復印件,一式三份,帶公章、廠長印鑒章集中到勞保所統一辦理。
七、對政府下達各用人單位參保任務必須在四月底前完成,逾期將由勞保行政部門啟動監察程序,并于五月二十日后對仍不能完成任務的用人單位轉由地稅部門核定征收。
八、個體戶(指10人以下)業主必須參加“五保合一”,其余職工原則上也應參保五險,但至少必須全員參加工傷保險。
九、凡接到舉報的用人單位必須全員參加“五保”,另據勞動保障相關法規進行處罰。
十、對全面完成任務的用人單位年底予以通報表彰,申報勞動保障誠信A級企業。對完不成任務的單位,年終評先實行一票否決,直接轉由地稅核定計征。
《社會保險法》第1條規定了立法目的,按法條敘述順序分解來說:一是規范社會保險關系;二是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三是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四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渡鐣kU法》是權利保障法,公民個人是具體的保障對象即最終的權利主體,因此,無論是從法理、邏輯關系、因果關系,還是從社會現實和發展的需要看,第二點理所當然是核心目的。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乃至一國法律體系)的出發點和歸宿,表征該法的價值取向。與立法目的相對應,就是手段或方法了。手段為目的服務,目的與手段應當相適應。在法律領域,立法目的是“良法”與“惡法”標志。凡保護民眾,有利于社會進步的法是“良法”;反之是“惡法”。當然事物并不完全是由極端對立的兩方構成的,其中或有“中間地帶”。在“良法”與“惡法”之間,還存在著雖然“目的”良好但效果不佳,或“目的”雖不“惡”但也未必“良”的法,權且稱之為“欠佳之法”或“待完善之法”。法治是“良法”之治。《社會保險法》的目的無疑是良好的、進步的,但它的效果并不佳,因此,還不能稱之為“良法”,可稱之為“待完善之法”。所謂“不佳”及“待完善”,表現為該法的一些重要條款沒有切實體現目的,又突出地表現在有關職工社會保險方面。因此“完善”的關鍵,是解決好職工社會保險制度方面的問題,從而使該法成為“良法”。
二、現行職工社會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對職工的參保登記、繳費權保護不力《社會保險法》所規定的維護參保人利益是從“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開始的,即參保本身就是公民的權利。參保是公民個人參保,首先需登記,繼而繳費,養老保險計入個人賬戶。但該法似乎并未將“個人參保”作為首要環節,而是側重于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如第57條、58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申請單位社保登記和為職工進行社保登記的事項,但對于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登記的處理,只是“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然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至于職工是否獲得登記和繳費,未作相應規定。登記、如實繳費的事項不落實,職工的社保權利無從談起。
(二)重要事項的管理機構未確定或不統一對保險費征收機構未作明確規定。現在仍是根據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由省級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征收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目前“征收”主要發生在職工參保方面,職工參保從登記到繳費(征收)、核實繳費、強制繳費等經常性管理本應聯系在一起,依現行法,經辦機構負責經常性的管理,但征收事項卻不一定由它負責,假定是由稅務機關負責,勢必發生征收業務在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之間翻來轉去的情況,造成在管理上的嚴重脫節,不利于職工參保權的保護。處理社保違法的機構未確定或未統一?!渡鐣kU法》中有幾處提到“由有關行政部門”對社保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或采取強制措施,但未規定具體部門。
(三)處理違法的程序繁雜按照《社會保險法》,處理社會保險投訴、舉報、違法事項的國家機關(機構)主要是人社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或加上稅務機關),這些機構本是同一系統,在同一統籌區互為上下級,但在處理事項的范圍上,兩機構的職能在性質上重疊,在程序上彎來轉去,處理周期長。職工參保是基于勞動關系,由于勞資雙方均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具有易變性,待投訴處理完畢少說也要半年以上,此時勞動者很難留在原單位。
(四)參保權法律救濟規定混亂《社會保險法》第61條規定: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經辦機構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83條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這些法律救濟的規定,看似考慮得很全面,卻很難有效執行。個人社保權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卻人為制造了救濟上的分割:登記、核定、支付保險待遇的救濟對著經辦機構,征收救濟對著征收機構即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對征收處理不服的對著那個未明確的“有關行政部門”,并加上“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人社部門處理”,如對處理(包括不作為)不服,依法可以申請復議或,而這些機關、機構都由他們的本級政府或上級機關作為復議機關,這樣一來,復議機關大概有十個之多。
(五)與勞動仲裁的關系糾纏不清根據《社會保險法》,職工不能自行參保,即不能自行申請登記也不能自行繳費,而是由用人單位申請登記,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可見,職工參保的前提是該職工與一個用人單位存在著勞動關系并且該單位承認這一關系。社保關系與勞動關系是聯系在一起的;如發生爭議,這兩項爭議也聯系在一起。這就產生了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混合在一起,在司法程序上牽扯不清的問題:社保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而勞動關系卻不是。依現行法,發生社保爭議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處理;發生勞動爭議按申請仲裁、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社保爭議屬于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實際上也一定包含有社保爭議的內容,這時的社保爭議須以勞動爭議的處理為前提,具有附帶性,仲裁機構應一并裁決;對勞動關系爭議裁決不服,可向法院;但對社保爭議裁決不服是否可向法院?理論和實踐上都存在著很大爭議。依現行法,在一個按民事訴訟法審理的勞動關系爭議案件中夾雜著一個本屬于行政法律關系的社保爭議,對社保爭議一并審理確實于法無據。問題還不僅如此———如果職工一方僅提出社保爭議(包括投訴),可以要求人社部門或者保險費征收機構處理。但此時如果用人單位提出存在勞動爭議,則人社部門和征收機構則無權處理,而應由仲裁機構處理。如此,案件就回到前述的申請勞動(含社保)仲裁—仲裁—不服仲裁—一審判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裁判的漫漫程序,期間或最終,社保爭議部分又因“社保爭議”不屬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而無果,還得回到行政程序,但行政程序又因無權處理勞動爭議而把案件推給勞動仲裁。
三、改革完善職工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思路和建議
(一)以保障參保人利益為根本目的,對相關條款作調整、明確主要是明確職工是社會保險行政法律關系的相對人,職工自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之日起,即與行政機關成立了社會保險行政法律關系。社保法律關系的制度設計和實際處理,應完全遵循行政法律關系的原則和重要規則,明確規定在社保關系存續期間,職工享有申請登記、繳費、知情、投訴、享受待遇等權利。一是明確規定在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的情況下,職工有權自己到經辦機構申請登記,經辦機構查實勞動關系存在后予以登記,并通知用人單位履行繳納義務;逾期未履行的,由社保經辦機構處以罰款;收到罰款決定后仍不履行的,按月處罰款,直至繳交。用人單位不服以上處理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二是明確規定職工有權要求經辦機構對用人單位不履行義務,侵犯自己社保權利的行為進行查處,而不必經勞動仲裁裁決。處罰方式為警告或罰款,收到罰款決定后仍不履行義務的,按月處罰款;仍不履行的,強制執行;用人單位不服以上處理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三是明確將職工的社保登記、繳費、知情、投訴、享受待遇等權利均納入社保行政法律關系保護范圍。個人對于行政機關對這些權利有侵犯或怠于保護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調整、明確社保行政管理權的劃分,改變“龍多不治水”的狀況一是明確征繳機構一律由經辦機構擔當。社保登記、繳費、支付保險待遇屬同一事項的不同環節,由不同的機構管理,實際上是制造矛盾,橫生枝節,既不利于政府自己的管理,也不利于行政相對人行使權利,還嚴重影響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監督。二是將人社部門對社會保險事項的直接管理權原則上一并交給經辦機構,包括調查權、處罰權、強制措施實施權,同時加強經辦機構的力量。人社部門作為經辦機構的上級機關主要負責制定規章、政策,指導、監督,如處理行政復議、受理、查處對經辦機構及其人員的投訴、舉報等。三是經辦機構直接對本級政府負責,有權協調衛生、民政、財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所涉及的社會保險事項。
(三)協調社保管理與勞動監察的關系將勞動監察機構職能中的社保監察事項交由社保經辦機構行使,勞動監察的職能應重新定位。主要理由是該兩機構的該項職能重疊且勞動監察機構對社保事項的監管實際上是不到位的。
(四)對勞動仲裁制度進行修改,協調社會保險管理與勞動仲裁的關系
【Keywords】social insurance payment base; employee income; increase; influence
【中圖分類號】F824.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1069(2018)01-0119-02
1 問題的提出
2016年年中以來,不少地區人社部門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進行調整,上調幅度均處于10%左右。其中上海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漲幅均為9.5%,北京市則為9.6%。通過梳理同期山東、重慶、福建、江西、安徽等地陸續公布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發現近兩年來不少地區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調幅度都在10%左右,上調的主要原因是近幾年社會平均工資的提高。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上調是否會對職工收入產生影響,對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的影響會有什么不同,是否存在行業差異和地區差異,這些正是本文研究的主題。
2 研究的理論基礎
2.1 持久收入假說
持久收入假說認為居民的持久收入決定居民的消費。持久收入是指在相當長時間內可以得到的收入,收入是在長期平均的預期中得到,在一般情況下可以用過去幾年的平均收入來表示,并且消費是與持久收入相關的穩定函數,公式為:
Ct=c?YPt (1)
在上式中Ct是現期的消費支出,c則是指邊際消費傾向,而Pt是現期持久收入。與此相對的暫時性收入則是因為對持久性收入的變動產生影響,并且帶動消費的變化。所以,當職工工資水平保持一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調會致使職工收入減少,對其消費產生影響。
2.2 生命周期假說
生命周期假說反映的是消費者一生的消費流會根據其收入流來優化。即消費者自己的消費支出會受其全部預期收入而理性安排。而在家庭中關于消費的函數是:
C=a?WR+c?YL (2)
在式中消費支出是用C表示,而財產收入則是WR,勞動收入則是由YL表示,而財產收入的邊際消費傾向是a,勞動收入的邊際消費傾向就是c。因此,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變化時,職工的未來收益隨之變化,職工的消費因之產生變化。
3 數據來源和統計結果分析
3.1 數據來源
本文使用的數據來自社會調查,問卷涉及職工的性別、年齡、學歷、工作地區、工作行業、工作年限等個人基本信息,社會保險繳費現狀,以及職工對繳費基數的看法和建議。問卷采取匿名填寫方式,以便收集職工對我國現階段社會保險繳費的真實意愿。按照需求將問題分為單選題和多選題,所有問題皆為必答題。問卷的限定主體為在職職工,當主體不符時,問卷直接無效,確保答卷主體的準確性。問卷回收時間為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收集數據總計1008份,為確保所得數據的真實可靠,對回收數據進行仔細篩查,最后共得有效樣本879份。
3.2 統計結果分析
3.2.1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調,職工實際收入減少
由調查可知,在879份有效問卷中,社??保險繳費基數上調后本人繳費增加的有488份,占樣本總數的55.5%。488份數據中職工實際收入減少的又有359份,占73.6%,表明大部分職工的實際收入是減少的。而且通過檢驗,數據是有效可行的??梢?,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調,會引起職工實際收入的減少。
3.2.2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調,對低收入職工的影響大于高收入職工
在不同收入層次中,低收入職工(月收入2000元及以下)和高收入職工(月收入8000元及以上)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調的影響各不相同。由調查得出,在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調的情況下,低收入職工認為繳費增加對收入產生影響較大,甚至難以接受。而高收入職工高達85%以上的認為可以接受。在統計中,sig(雙側)數值為0.05,表示邊緣性顯著,有統計學意義,可以支持原假設。所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調,對低收入職工的影響大于高收入職工。
3.2.3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調,對辦公室文員和基層人員等社會底層收入減少的影響更大
本文將職工所處行業職業分為辦公室文員,管理層,技術人員,基層人員和其他共五類。統計分析顯示,辦公室文員和基層人員在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調后,實際收入減少的比例顯著高于技術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減少的比例分別達到63.3%和59.8%,且方差方程的Levene 檢驗、均值方程的顯著性檢驗和t檢驗均顯著,具備統計上的意義。研究結果表明,底層職業人員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調的敏感性更高[1]。
3.2.4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調,對華東等較發達地區職工收入的影響比其他地區更為顯著
交叉分析表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調對華?|地區職工收入的影響顯著高于西北、西南和東北地區,也高于華北地區,且獨立樣本檢驗(t=0.147,p=0.047),具有顯著性。對數據進行分析發現,地區差異這一變量是顯著的,假設成立。所以繳費基數上調時,會對不同地區職工的實際收入產生不同的影響。
4 政策建議
4.1 擴大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統計口徑范圍
我國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根據社會平均工資調整的,當社會平均工資上漲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也隨之水漲船高?,F行社會平均工資的統計口徑主要是國企和各大中型企業,而我國職工人數眾多且工資相對較低的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等沒有被納入統計范圍。這就造成社會平均工資相對虛高,并不能真實反應大多數職工的收入水平,且社會平均工資過高會引起繳費基數的提高,增加職工生活負擔。因此,應擴大社會繳費基數的統計口徑,將城鎮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及其自由職業者加入到統計中,才能使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體現真實的社會平均工資和多數群體的實際收入水平[2]。
4.2 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增加低收入職工收入
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當前我國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走高,物價上調,相當于職工的實際收入減少,特別是對低收入者影響更大。對低收入者而言,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上調會減少他們的現金收入,增加生活負擔,不利于低收入群體生活水平的改善。因此,國家應該采取措施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增加低收入職工的收入,讓低收入者實現收入倍增,確保更多的低收入者可以交得起社會保險,享受社保待遇,加快落實全民參保步伐[3]。
為了推進我市的再就業工作,鼓勵下崗職工主動地通過各種形式實現再就業,解除下崗職工再就業后在社會保險方面的后顧之憂,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關于加強本市再就業工作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1999]38號)的精神,現就下崗職工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以下簡稱“協?!保┦菫榱藥椭挲g較大,有一定再就業能力的下崗職工解除在社會保險方面的后顧之憂,盡快實現再就業的一項措施。通過下崗職工與企業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將社會保險關系保留在原企業,離開再就業服務中心,實現再就業。
二、下崗職工中,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男職工、196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女職工,經本人與企業協商一致,可以辦理“協保”。
“協?!钡钠谙薇日談趧雍贤钠谙薮_定。協議期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一方不同意續簽的,協議自行終止,雙方應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協保”協議簽定后,再就業服務中心管理協議、勞動合同停止執行。
三、在“協?!逼陂g,企業繼續為“協?!比藛T辦理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手續;為“協保”人員保管人事檔案。“協?!逼跐M后,按規定將社會保險關系和人事檔案轉入指定機構。
四、“協?!比藛T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在本市上一年最低工資標準至本市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300%的范圍內,由雙方商定。繳費比例為25%,繳納比例由雙方商定,但個人須按不低于6%的比例繳費,今后個人繳費比例隨北京市企業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統一進行調整。
五、“協保”人員的失業保險暫按本單位上一年職工工資1%和個人繳納2元的標準,由雙方商定負擔比例,今后繳費比例待北京市新的失業保險規定出臺后,再按新的標準執行。
六、已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的企業,“協?!比藛T的大病醫療保險按企業繳納大病統籌費基數的7%,由雙方商定繳納的比例。今后繳費比例隨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繳費比例統一進行調整。
七、“協保”人員在協議期間發生疾病,屬于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按大病醫療保險規定執行。大病醫療保險金支付以外的醫療費用,按照雙方商定的比例負擔。
八、下崗職工、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協?!笔掷m:
㈠ 下崗職工按照自愿的原則,向企業提出辦理“協?!钡臅嫔暾?,并填寫《北京市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
㈡ 企業接到申請后,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與下崗職工簽訂“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保存一份(協議書樣本附后)。
㈢ 企業與下崗職工簽訂“協?!眳f議后,企業或再就業服務中心應在兩周內,攜帶《北京市申請“協保”人員花名冊》和“協?!眳f議文本、《下崗證》到區縣勞動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總公司勞動部門登記,并注銷《下崗證》。區縣勞動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總公司勞動部門將登記的“協保”人員情況按月匯總、抄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九、“協保”期滿后,符合退休條件的,可由原企業按規定為“協?!比藛T辦理退休手續。
十、下崗職工在再就業服務中心第一年與企業簽訂“協?!眳f議的,企業可將其在再就業服務中心第一年的剩余資金一次性發給“協?!比藛T。
十一、“協?!比藛T在“協?!逼陂g到新的用人單位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與原企業解除“協?!眳f議,辦理社會保險關系和人事檔案的轉移手續。
十二、“協?!逼陂g,“協?!比藛T就業發生困難的,可以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部門申請辦理就業特困人員確認,由街道安排進入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實現再就業。并按本意見第十一條要求辦理有關轉移手續。
十三、“協保”人員在履行協議期間,原企業因分立、合并或被兼并、收購等原因發生變化的,由接收單位與“協保”人員繼續履行協議。需要變更協議內容的,必須經“協?!比藛T同意后方可變更。
十四、各企業可根據本意見精神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措施,經職代會審議。
附件:
1.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協議書(樣本)
2.北京市申請協保人員花名冊(略)
3.北京市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情況登記表(略)
附件1: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協議書(樣本)
甲方:××××××××(企業名稱)
乙方:×××(下崗職工)
經雙方協商一致,就保留社會保險關系期間和終結時雙方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期限: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二、養老、失業、大病醫療保險的繳納:
企業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為“協保”人員辦理繳納養老、失業、大病醫療三項社會保險手續。
1、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乙方承擔 ,甲方承擔 .
2、大病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 ,乙方承擔 ,甲方承擔 .
3、失業保險費繳納 ,乙方承擔 ,甲方承擔。
三、醫療費用的承擔:
乙方在協議期間患大病所發生的費用,除按本市大病醫療保險規定應由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外,其余費用甲方承擔%,乙方承擔%.四、協議期間,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承擔乙方的檔案保存;
2、當乙方與其它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甲方應幫助“協?!比藛T辦理人事檔案調轉手續;
3、乙方應按協議向甲方繳納社會保險應承擔的費用;
4、甲方除本協議確定的給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擔其它義務。
五、本協議履行期間,乙方由于被判刑、勞改、勞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六、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發生兼并、合并、分立、被收購的,本協議由接收單位繼續履行。
七、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八、甲方不按本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乙方可向企業所在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乙方不按本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得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九、本協議一經簽訂,甲、乙雙方簽訂的再就業服務中心管理協議即行解除;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停止執行。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二、今后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必須同時具備編制部門定編、事業法人登記或在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執行人事部門工資三資條件。
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具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單位,將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三、參保單位及職工,單位應承擔的按職工工資總額21%、按離退休金40%繳費比例不變;職工個人應承擔的繳費部分從20*年1月1日起由工資總額的3%調整為8%。
四、對拒不實行逐月向社保機構申報,到地方稅務機關繳費的單位,社保機構依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按上月繳費額110%代申報,并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經督促仍不申報者,社保中心暫停該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發放,直到恢復申報時為止。
五、新批準退休人員所在單位欠,在單位補齊保費、利息、滯納金前,新批準退休職工的待遇由原單位發給并承擔;在單位補齊保費、利息、滯納金后的下月起由社會保險機構承擔。遇有增資時,欠費單位退休人員增資,也按上述辦法執行。
離休人員養老金及遺屬生活費實行確保發放。
六、對已進入社保機構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欠費的,其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由社保機構按單位欠費時間長短區別發放。
社保機構要與欠費單位共同制定切實可行的補繳計劃,并實施跟蹤催繳。從20*年8月起,欠費單位除繳足當期保費外,還要按計劃補繳欠費。兩項均作為考核欠費月數的指標。單位欠費3個月以上的,其退休人員按本人月養老金總額60%發給,欠費6個月以上的按50%發給,欠費12個月以上的按40%發給,欠費18個月以上的按每月300元標準發給。社保機構減發部分,由退休人員所在單位發給,待單位補繳齊保費、利息和滯納金后,減發款項由社保機構補發給單位。
七、因欠費退休人員施行按比例發放養老金的單位,在職人員同期發放工資額不得高于退休人員所得比例。
八、差額撥款單位欠費,由財政、地稅、社保經辦機構及其主管部門與參保單位區別情況辦理相應手續后,直接將差額補貼劃入財政機關事業保險基金專戶,代為繳費。
九、廢止1997年8月31日《*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關于部分職工安置的有關規定(討論稿)》中涉及社會保險相關內容。
十、嚴格控制經營困難、長期欠費和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統籌的困難城鎮集體企事業單位職工調入參保的事業單位,嚴格控制參保的企業職工非正常調入事業單位。對上述人員,人事部門不予辦理調動手續,編制部門不予增編,社保機構不予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業務。
十一、在領取養老金人員沒有并入社區管理前,社保經辦機構和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這些人員待遇調整、生存狀態的管理。做好離退休職工待遇證年檢工作,防止發生冒領。對冒領者,除批評教育并追回冒領養老金外,由有關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化
一、引言
農民工是從農民中率先分化出來,與土地保持著一定經濟聯系、從事非農業生產和經營、以工資收入為基本生活來源,并具有非城鎮居民身份的非農化從業人員,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形成的特殊社會群體。從人員構成來看,目前我國的農民工主要包括進城農民工和鄉鎮企業職工。其中,進城農民工約8600萬人,鄉鎮企業職工約12800萬人。
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目的在于通過提供一個有別于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制度安排,逐步將農民工平穩地納入社會保險制度體系,為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提高城鎮化水平,轉移農村人口,優化城鄉結構,促進國民經濟良性循環和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制度保證,是推進城鄉先進生產力發展的重大舉措。以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代替傳統的土地保障,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助于城鄉精神文明建設和城鄉社會穩定,是先進文化發展的必然方向。根據農民工亦工亦農、工作流動性大、收入不穩定且偏低等特點,創造性的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險制度,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是最大限度的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滿足農民工利益要求的具體體現。與此同時,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的內在要求。
(二)推進城鎮化的需要
在城鎮化進程中,農民工開始放棄農業生產活動,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備從事農業勞動的意識和技能。
據王奮宇等人對北京、珠海、無錫三個城市農村流動人口即農民工的典型調查顯示:已經有19%的農民工沒有土地,完全放棄了對土地的依存;有46.8%的農民工即使沒有失去土地承包權也會繼續在外務工,也準備放棄對土地的依存;16.5%的農民工處于不確定狀態,只有17.7%的農民工會選擇回家務農。這就說明,有近70%的農民工已經做出了城鎮化選擇,若為其提供社會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做出城鎮化選擇的比例還會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農民工沒有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在面臨失業、工傷、疾病、年老喪失勞工能力等問題時,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農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從事農業生產,加重農村失業和其他社會問題,并延緩城鎮化進程。因此,將土地保障作為農民工的最后避難所,已面臨各方面挑戰,而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則是推進城鎮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證,也是順應城鎮化發展趨勢的戰略舉措。
(三)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的需要
從土地的承載能力及農村各項事業的發展角度而言,我國現有農村土地難以為包括現有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農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無法保障全體農村人口的溫飽問題。實施城鎮化戰略,減少農民,使大批農村勞動力主動放棄土地這一根本依托而走進城鎮、走進工廠,通過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農民工率先完成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現代社會保障的過度,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利于加快城鎮化和農村現代化進程,為有效解決“三農問題”創造寬松的環境。
(四)經濟條件基本成熟
農民工一般有相對穩定和高于農業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備了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可能性。而且,進城農民工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企事業單位一般都已經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對社會保險有較高的認識。
從鄉鎮企業看,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鄉鎮企業已經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許多鄉鎮企業在具備了一定實力后,也已著手考慮職工福利與保障問題,根據本地、本企業的實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保障措施,如對本企業職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學等給予了一定數額的補助;對于在本企業工作達到一定年限,進入退休年齡的職工一次性或分月發放一定數額的退休金,或由企業出資為職工購買一定標準的商業養老保險,等等。這些措施對于保障本企業職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業的范圍內,因而只能稱為企業福利,而非社會保險。但這些現象說明,許多鄉鎮企業已經具備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條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會保險的制度安排,而將鄉鎮企業職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將給鄉鎮企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提供一個歷史性的機遇,也可以為其實施產權制度等改革創造寬松的環境。
(五)政府的基本職責
目前,我國政府的工作重點已經開始由經濟建設轉向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核心的制度建設。制度建設,特別是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引起社會各個層面的密切關注,僅財政投入每年就達到數百億元(2001年為508億元)。但這是政府沒有及時承擔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責任而不得不承擔財政責任的必然結果。農民工處于城鎮化的最前沿,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農民工成為我國城鎮人口主體再建立社會保險(2012年農民工可能達到1.6億人),其社會保險制度成本將更高。
三、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安排
(一)出臺有關強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把農民工真正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須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同時,還應出臺相關限制或取消農民工退保的政策。當農民工離開參保地返鄉時,本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人賬戶,保留其保險關系,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戶籍所在地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賬戶余額及對應的基礎性養老金權益和基金轉移至本人戶籍所在地。到時仍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二)改革戶籍制度,放松對戶口的管制
長期以來我國的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按照戶籍來劃分人與人之間界限,造成了進城務工人員在城市里務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鎮職工一樣的養老保險制度。這不利于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長期的戶籍制度不利于勞動力的流動,不能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阻礙經濟發展。要實現由“農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轉變,進入城市的門檻應該降低,只要進城務工人員在所在城市具備一定的物業等資產,就可以申請加入所在城區。
(三)實施土地換保障,適當扶持農民工就業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養老保險,并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5年以上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養老保險的平穩過渡。對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土地換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賬戶,既可增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積累,又可促進農村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加快城鎮化進程。
(四)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
城市農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傷??床≠F、住院貴、工傷沒有醫療保障是困擾城市農民工的大問題。因此,目前城市農民工最需要的是醫療和工傷保險。
建立和完善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應立足現實需要,分清輕重緩急,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要結合城市農民工特點,綜合考慮需要和可能,適當調整現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實際的大而全,要減輕繳費負擔,簡化辦理手續,適當降低醫保起付線標準。
日前通過的《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就受到了城市農民工和用人單位的普遍歡迎。該《辦法》規定,勞務工只要每月繳納4元錢,就可既保門診費用,又保住院費用。這種“低交費,廣覆蓋,?;尽钡摹吧钲谀J健睙o疑值得各地借鑒。
(五)逐步推進,將社會養老保險費改為社會養老保險稅
開征養老保險稅替代現行的繳費制度,把養老保險費以法定稅賦形式固定下來。征稅的籌集方式是養老保險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現,現行的征繳社會養老保險費的辦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體現,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稅的方式籌資,更具有強制性和規范性,可以減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為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打下基礎;另一方面社會養老保險費以國稅形式征收,便于全國統一管理,有利于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同時能夠保證企業主組織廣大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按企業規模和招收農民工數量征收養老保險稅,能促使企業主無條件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并且做到企業公平負擔,有利于公平競爭,有利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四、結論
農民工是一個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只有給農民工以穩定的、可預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中的核心內容和生命工程,21世紀我國社會保障的重點就是要解決養老問題。轉型期分析構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途徑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如何具體又徹底解決廣大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來說還是一個未解的重大課題,還需要繼續進行研究、探索和指導。還需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努力,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發揮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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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工資?
工資是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法定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2、什么是計時工資?
計時工資是按照勞動者的技術熟練程度、其所提供的勞動難易程度和工作時間的長短確定的一種工資支付形式。計時工資又分為日工資、月工資、年薪以及小時工資等。
3、什么是計件工資?
計件工資是指按照職工生產的合格產品的數量(作業量)和計價單價支付工資的一種工資形式。計件工資又分為個人計件、集體計件、無限計件、有限計件、累計計件等形式。
4、工資應多長時間支付一次?
通常情況下,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實行周、日、時工資制的,也可以按每周、每天、每小時支付工資。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5、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怎么辦?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不支持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6、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應于何時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就不存在勞動關系了。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7、用人單位應如何支付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
用人單位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工作的,必須向勞動者額外支付加班費。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部分的報酬按不低于150%的工資報酬支付;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報酬。
8、對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應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給予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9、什么是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下列項目: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保障制度適用于我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10、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怎么辦?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時,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后可獲得經濟補助嗎?
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的規定:用人單位終止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且合同期滿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歷的醫療補助費。1997年2月5日勞辦發199718號文對上述規定作了進一步解釋:“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歷的醫療補助費”,是指合同期滿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被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到十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鑒定為一到四級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12、用人單位可以扣發勞動者的哪部分工資?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扣發勞動者的部分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13、哪些企業應該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它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14、進城務工人員養老保險關系怎樣計算?
“無論在哪干,養老保險接著算”。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職工一樣,在不同單位就業,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和接續,在不同時間、地點的繳費年限可以累計計算。如果進城務工人員離開就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既可自愿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結清,也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時保存其養老保險關系。
進城務工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可由保管其 檔案并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的單位或部門代其辦理申請退休手續,和其他類型職工一樣享受養老保險相關待遇。繳費年限達到15年或15年以上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將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15、哪些單位和個人必須參加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對勞動年齡內有就業能力并有就業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無法獲得維持生活必須的工資收入,在一定期間內由國家和社會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會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此外,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是否參加失業保險,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如果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將上述單位及其職工納入了失業保險的范圍,這些單位和人員就應參加失業保險。
16、進城務工人員怎樣參加失業保險?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進城務工人員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相關手續,并繳納費用,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17、什么條件下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要申領失業保險金,須符合下列條件:
(1)所在單位和本人參加了失業保險,并按規定繳費滿一年;
(2)中斷就業不是本人自愿的,如本人主動辭職,不能算是失業;
(3)須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18、哪些單位和個人必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后,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以避免或減輕勞動者因患病、治療等帶來的經濟風險。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集體、外商投資、私營等性質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19、進城務工人員如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進城務工人員可以和城鎮職工一樣隨用人單位統一參加醫療保險。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職工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參保期間,進城務工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
20、哪些用人單位必須參加工傷保險?
【關鍵詞】 社會資源配置;農民工人;社會保險;現狀;對策
社會資源也稱為社會關系網絡,這種資源直接嵌入個人社會網絡中,是個人無法直接占有,而是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所獲取的資源,具有明顯的地域性、結構性與功能性等特征。凡是有人互動的地方就存在社會關系網絡,但不同地域和組織社會關系網絡的結構與表現形式不盡相同,如果一個人接近或使用較好的社會資源(介紹人地位高)會有較多機會取得較高地位的職業。社會關系網絡對資源分配的作用在人類社會廣泛存在,但在東亞社會及其儒家文化圈的國家與地區,它的作用尤其明顯。在20世紀40年代,先生提出中國人在社會互動中存在差距格局的特點?,F階段,社會關系在資源領域所發揮的作用日益突出,我國在保障農民工權益的過程中,以建立政府、企業、工會和社區等正式社會網絡為主,同時加強以業緣、血緣關系為主的非正式社會網絡的建立。
一、以企業為代表的正式社會網絡對農民工獲得社會支持方面的作用
在計劃經濟時期,國家過多的干預經濟發展,同時企業包攬了所有的社會應對員工承擔的責任,如對員工及家屬提供優厚的教育、就業、醫療、住房補貼等福利,這給企業自身的發展帶來了沉重的負擔,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使企業得到了解脫,帶來生機與活力。但企業仍作為工人們不可或缺的社會資源,企業在為工人提供貨幣工資的同時,也使工人在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和健康照顧等社會需求方面得到了滿足,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在發揮社會功能的方面逐漸退出,社會支持結構從正式的一元化結構到社會資源分布的多樣化和社會支持的多元化結構的轉變,企業對工人的保障逐漸減少,而企業外可替代的資源逐漸增加。農民工會通過勞動力市場外獲得部分資源,因此農民工人可能會降低個人對單位和政府的依靠而選擇企業。
全球金融危機后,我國東部沿海城市很多企業受到影響,中西部城市出現農民工返潮現象,在國家出臺各種法律法規的同時,各地政府改變思路,加大了對農民工的培訓力度,提供相關實現再就業和技術培訓機會,制定農民工創業扶持政策,為農民工辦理返鄉創業貸款、返鄉創業培訓和補貼,提供職業介紹和社會救助,以便在農民工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或發生勞動糾紛時可以充分保障農民工的切身利益和權利。因此,國家在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方面應提供法律和法規方面的保障。
由企業、國家、勞動者三方組成的工會(勞工總會或工人聯合會),可以與雇主談判工資薪水、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等。越來越多的農民離開賴以為生的農業涌入城市,為城市的工廠雇主打工,但工資低廉且工作環境極為惡劣,在這種環境下,單個的被雇傭者無能為力對付強有力的雇主,從而誘發工潮的產生,這就需要工會充分發揮其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調動廣大職工積極性的職能,我們應該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在農民工人社會支持網絡中的作用。
社區[1]是我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綜合基礎的群眾基礎單元,它把固定居住在這個區域的居民和社會連接起來,具有媒介橋梁的作用,它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如社區衛生、社區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社區醫療,社區養老,社區矯正等等,為解決社區貧困戶提供了有利的、直接的社會支持和幫助。為解決流動人口和“城中村”問題,社區基層組織如居民委員會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直接落實、貫徹和執行中央及地方對貧困者的扶持政策。
二、農民工人在參加社會保險時,借助于血緣關系、親情關系和其它社會關系為主的非正式社會支持網絡意識在不斷提高
血緣關系、業緣關系在社會網絡關系建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農民工在獲得社會支持方面,對家庭有著特殊的偏好,許多福利國家產生在歐洲,在“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福利制度保障下,政府在個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家庭對個人保障重要性相對降低。但近年來,受人口老齡化、經濟周期及金融危機的影響,國家財政收不抵支,出現福利支付危機,因此,國家職能通過提高繳費率或減少福利支付標準來化解危機,這樣,人們又不得不重視家庭保障的作用,回歸家庭的趨勢成為必然選擇。我國在計劃經濟體制瓦解的同時,導致了“社會保障”與“家庭保障”相結合的新型社會保障模式的出現,但受家庭結構“核心化”的變化,家庭對社會勞動者提供的保障是有限的,農民工從家庭中主要獲得短暫的經濟幫助和精神支柱。
另外,家庭結構對農民工獲得教育機會及教育程度方面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對老百姓來說,教育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與個人的職業生涯有著極為密切的聯系。一個人所受的教育總量和類型對職業選擇和職業成就有著決定性的作用。教育是一種過濾器,它能有效地將一些人擯棄于某些職業的大門之外,也能有效使一些人獲得某種職業機會。在封建社會的中國,通過科舉制形式的教育,使少數出身地位不高的人可以實現仕途,一次改變自己的職業地位。根據一些學者對考中功名者背景的分析,確實有不少平民子弟借科舉而向上流動。在現代,教育對個人職業選擇的影響依然十分巨大。特別是,假如我們把教育看作社會結構的一個因素時,教育就成了獲得較高地位和較高報酬工作的手段。對部分農村青年而言,教育還是個人“脫離農民”的最有效、最公平的通道。社會學家們的研究表明,影響職業成就的決定性因素是勞動者本人所受的教育。據美國社會學家布勞和鄧肯于1967年的研究發現,教育與其個人第一個職業的路徑系數達到了0.44,與當前的職業路徑系數達到0.394,[2]是所有路徑系數中最高的。在影響個人職業選擇的諸多因素中,教育起著一種非常獨特的作用,而且這種作用還將隨著一個國家工業化和現代化水平的提高而增強。從我們國家的情況來看,教育對勞動者職業選擇的影響是通過其他因素而實現的,如教育的結構、教育的類型、教育者的內容、教育的方式等。
教育不僅影響著個人職業流動的機會和方向,同時還影響著個人職業流動的愿望。隨著義務教育的實施,特別是近些年來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普及,較低層次的職業地位和流動與教育間的相關性降低,而較高層次的職業仍然受教育的深刻影響,在我國各大院校,重點大學畢業生的就業率和就業質量往往要高于普通院校,更容易進入高層次的職業,收入可觀。這是因為通過接受教育,不僅拓寬了知識面、增強了能力,更重要的是在農民工精神世界得到充實的同時,人們更愿意在工作、生活、性格等方面自我實現,減少了在職業流動時的阻力,從而導致了較高文化程度者的易流動性。此外,教育制度、教育方式和教育內容等也會對個人的職業流動產生影響。
農民工接受教育不僅需要國家對其重視和資金投入,更重要的是能得到家長們的支持和認同。家庭對農民工接受教育方面主要體現在資金、精神方面的支持。受傳統觀念和思想的束縛,大多數農民并不支持女孩接受教育,“重男輕女”思想根深蒂固,這就從根本上限制了女性勞動者接受教育的機會,更多農民認為孩子出去打工是解決家庭眼前沉重經濟負擔的有效途徑,因此很多農村的孩子只能選擇外出打工,對于有機會和有條件接受教育的農村孩子,只能讀到高中,大學昂貴的學費對他們來講可遇不可求,因此,農民工人接受的教育不完整,直接導致難以找到收入較高的職業和福利。
社會資源是個人在社會網中可以運用的其他人的資源,是個人的社會網絡和他通過直接與間接接觸能動員的資源的總體。社會資源理論認為,一個人的社會資源越多,越能從他的親朋好友中得到幫助,職業成功的機會越大。社會支持的獲得不僅來自家庭內外的供養與維系,還來自正式與非正式組織的幫助與支持,包括提供金錢、實物等物質形式幫助,還有提供勞務等行為方面支持,還包括尊重、關懷、理解、信息、指導等內容的社會互動內容。因此,加強農民工社會關系網絡,整合和合理配置資源,這些都有助于解決農民工人生活困難問題和參加社會保險的障礙。
【注 釋】
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訴求
農民工以中青年為主,其養老目前還沒有成為社會問題。但若沒有制度安排,在不久的將來,這一群體的養老事務將出現十分尷尬的局面。退休的農民工將在哪里養老,城市還是農村?誰將承擔養老義務,退休農民工自身、其子女還是國家和社會?如果他們的養老依靠青年時期的非強制性存款或老年時期的農業勞動,那么這批為中國的現代化做出了巨大貢獻的農民工,大部分將在老年時期成為社會最貧窮的弱勢群體。如果依靠子女養老,那么在人口老齡化的沖擊下,老人和年輕一輩都難以保證良好的生活質量,將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養老風險的社會化轉向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農民工也將必然走上社會化養老模式,這是由以下三個社會現實決定的。
1.農民工自我養老困難
首先,農村土地保障功能下降。據統計,2001年我國農業產值已縮小到全國國內生產總值的15%左右(仲大軍,2002)。農業生產成本不斷提高,而農民難以實現增收。隨著國際農產晶對我國市場沖擊力的增大,農民個體的收入將更加不穩定。土地提供生活保障的可靠性早已今非昔比。對廣東農村的一項抽樣調查表明,g7%的家庭有人在外打工(張林秀),而且當前許多農民工將土地無償轉讓給他人耕種甚至不惜拋荒。事實表明,純粹來自土地的收入已經越來越難以維持生計。而退休農民工年老體衰,且已離開農業生產多年,技術落后,更難以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立足。何況約有15%左右的農民工,因現行承包政策和婚嫁等原因已經失去或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2002)。
其次,農民工務工收入有限。農民工的勞動所得往往既要撫養子女又要贍養父母。生活消費的剩余還要用于發展需求,即使較富裕者其養老儲蓄也不充足,買得起商業養老保險的人更是少數。讓農民工自覺控制消費欲望,儲蓄養老金防老是不可能得到普遍的效果的。因為一方面,人作為生產要素必須要滿足發展需求才能實現價值或提高價值,自我發展欲望是難以控制的,也是不宜抑制的,所以在收入極其有限的情況下,大部分人在積累與發展的選擇中難以自覺地堅持儲蓄養老金。另一方面,儲蓄養老雖然保守,但儲蓄匯率低,難以實現增值,即使農民工堅持儲蓄,也不能保證當前估計可以保障生活的存款能抵御未來的養老風險。
2.農民工依靠家庭養老困難
社會的變遷已經使得我們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走向了衰落。在計劃生育政策要求下,農民工家庭縱向結構日益趨向“4—2”、“4—2—1”格局;在市場經濟及其價值觀念的作用下,農民工家庭橫向結構也同城市家庭一樣日趨小型化、核心化。農民工的小輩可能大部分實現城市化,那么,家庭成員因城鄉異地將使得家庭關系更加疏遠,老農民工將在經濟生活和感情生活方面都無比被動。即使退休農民工與子女同住城市或農村,其老年生活也難以保障。加之年老農民工法律意識較淡薄,其下輩農民工流動性強,在沒有約束的情況下,贍養老人完全依賴于農民工子女個人素質和家庭關系,不孝的比例難免上升。加之老人的生活狀況也必然存在很大的差異,使社會不公現象必然存在。
3.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是理性的選擇
農民工自我養老與家庭養老的困境是社會變遷的結果,所以如何公平、有效地解決農民工養老問題還必須回升到社會的層面上來研究。
首先,實現農民工的社會化養老應該是國家政策的理性選擇。我國已把社會保障寫入了憲法,政府就應該改變非平衡發展戰略,改變事實上存在的等級制度,改變以往把農民工作為不安定因素來管治、限制、防范的政策。我國政府“不能以對農村居民沒有承諾為借口來拒絕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鄭功成,2002)。農民工養老社會化還能促進農村土地社會保障功能的替代從而推動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促進農村勞動力的有序轉移,加快城市化步伐。
其次,農民工不僅產生了強烈的參與社會化養老的需求,而且表現出了積極的權利追求。據調查,85.4%的農民工表示即使處于失業狀態也不愿意回到鄉下去(李強,2001),足見農民工城市化的自覺性之高,同時,這必將帶來農民工養老問題的社會化。因此實現農民工養老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體系的銜接便成了城市化的客觀需求。職業工作、生活方式的現代化使農民工的平等意識、合作意識不斷增長。越來越多的農民工在無助的時候開始質問政府的政策,尋求法律的保護。農民工社會化養老秩序必須趕在農民群體老齡化高峰的到來之前,否則社會制度需求與政策供給的矛盾、權利與權力、權利與權利的矛盾將愈加尖銳。
再者,我國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財力條件已經基本具備。我國財政收入持續增長,已從1990年的2937億元增長到了2001年的15700億元(鄭功成,2002),政府的承受能力在增強,這離不開農民工杰出的貢獻,政府應該允諾和著手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安頓老年農民工,回報農民工,維護的社會安全穩定。而且政府不需要對農民工的養老負無限責任,通過制度安排,政府只要為農民工群體制定普遍的養老秩序,而對現在為中老年農民工的一代人給予一定救濟,就基本能夠實現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構了。
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現狀分析
鑒于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需求日益增強,各省市為了規范市場、保護弱勢群體,都逐步地在為農民工爭取《勞動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其中很多地方已經著手為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問題尋求對策。實踐中,我國當前進入社會養老保險系統的農民工的人數非常有限,主要有以下4個途徑:1.購買商業保險;2.加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3.被納入城市社會養老保險;4.獲得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后兩者就是對一些先進省市的做法的概括;前兩者雖是農民工的自愿選擇,卻只是在個體訴求社會化養老的時候受到現有條件限制而可能找到的出路,不可能對農民工的養老起到合適的普遍的保障功能。第一個是少數相對富裕者的選擇;第二條途徑雖然是國家為農民設計的,但其發展進退兩難,操作中也存在許多違規現象(萬克德,2002)。一些學者已經認為這一制度還完全不具備經濟可行性,政府也不具備財政補貼能力,必須等待時機成熟時方可推行(王國軍,2002)。所以,只有后兩者是真正意義上的為農民工解決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方案,對其進行比較討論可以再現當前我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狀況,有助于為其制度化建構找到社會基礎和可行性方向。
當前農民工平等地獲得與城鎮居民一樣的社會養老保險是很困難的。一來農民工收入相對不穩定,經濟承受能力低,難以按時交納與城鎮職工同額的個人繳費;農民工流動性強,勞動力市場競爭強,企業繳費難處理。另一方面,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對長期實行低工資國有企業職工的補償性質,是保證體制順利轉型的過渡性制度,要實現國家對農民工實現“三高”(高基數、高效率、高待遇)頗有難度。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諸多弊端已影響了社會公平的實現和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敖y帳結合”的個人帳戶制度,帳戶公私不分,不能體現參保個人獨立的經濟法人地位,不能反映企業欠繳多繳與個人帳戶的關系造成了吃社會統籌“大鍋飯”的現象;費率、社會平均工資確定不統一、不科學;垂直管理體系未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不能充分體現公平和效率的目標(黃貽芳,2002)。據有關部門統計,全國社?;鸬娜笨谝呀涍_到1000億元(陳式龍,2002),如果讓農民工承擔歷史原因形成的轉制成本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實踐中只有少數富裕省市有條件地將很少部分農民工納入現行城市養老保險體系。如廣州要求企業為工齡達到5年的農民工購買“三金”,個人繳費部分在當月工資中扣除。這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農民工群體的權利要求,緩解了農民工與城市社會的矛盾,但是這種制度的實施缺乏公平性,且缺乏保障。第一,不同的企業、單位保障標準不一,同一企業中也存在不同工種和崗位不同的保障待遇,這就人為地將企業和勞動者劃分了等級(同上)。第二,一些民工為了獲得保障犧牲利益駐守同一單位,而一些企業為了逃避責任第四年以各種理由與農民工解除簽約,這勢必將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和矛盾。
第四項途徑的實現一般需要地方立法,以及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等多方面的支持和倡導。北京市2001年制定了《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每月為農民工上繳數額為上年職工月最低標準19%的養老保險金,農民工的繳費率為北京市上年職工月工資標準的7%(以后逐步升為8%),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按繳費工資基數的11%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這是我國首次出現的以法律的形式賦予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權利的嘗試,在消除城鄉差別方面起到了積極的表率作用。但是即使該法規已經考慮到了農民工的流動性而對其轉換工作或者回農村導致的保險關系的變更或終止都作了規定,但是“企事業單位消極對待”,“部分農民工寧愿多要工資也不愿意繳付養老保險費”,該制度將來可能出現保富不保貧(效益差的企業和收入低的農民工投保積極性低)、難以兌現承諾(流入異地工作和回鄉的農民工可能由于路途遙遠、保險費數額較小等原因而放棄)的局面,這是辦法本身及其環境導致的。首先,繳費一刀切可能超過某些企業和農民工能夠和愿意承受的程度,而制度帶來的利益不足以吸引勞資雙方。其次,國家相關部門與機構管理不完善,制度在農民工心中信譽不高,對企事業單位約束力不夠強。第三,在目前其他地區沒有相應的制度與其銜接,不適應農民工的流動性。實行類似政策的地方,如東莞、深圳往往也是“有始無終”,每年都有大量的外來農民工在春節前后辦理退保手續,致使早在1987年就實施社會保險的深圳這樣的城市,雖然目前已經有4萬多人符合退休條件,但實際繳納保險費年限累計滿15年、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外來農民工至今還沒有一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研究所,2002)。所以,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還需要激勵和倡導,需要全國統一的步調。
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構對策
建立平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發展目標和當前的城鄉差異現實,決定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具備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的可銜接性,才能有助于逐漸消除人身差異,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才能提高國家、社會在老齡化高峰來臨時承受風險的能力。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訴求和現狀中可以看出,適應企業和農民工的經濟能力,適應農民工的流動性,實現從自愿投保到強制性繳費的過渡,實現不同地域之間規則的統一和關系的順利轉移。在當前已經出現的地方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和理論發展的基礎上,建立社會統籌和個人投保相結合、基金積累模式和現收現付模式相結合的“混合型”制度是可行的。
(一)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內容。
1.企業按等級繳費建立社會統籌賬戶,采用現收現付方式支付給老年農民工。
各地方立法機關依據當地企業的經濟狀況制定一定時期內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根據企業規模和招收農民工的數量將企業所要交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金總額分為若干級別,強制企業對照級別標準按季度及時繳費,以稅前繳納為優惠。企業的狀況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到養老保險機構繳費時登記,登記結果公開,任何組織和公民都可以查閱。不如實登記而少交或者拒絕登記與繳費的企業,一經查出,不僅要按當時情況補交,而且要負法律責任。同時,賦予養老保險機構和工會監督權,賦予它們對企業所登記的情況的季度間差異及其他情況提出懷疑、申請法律執行部門調查的權利,允許它們在證據充分時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無正當理由而少交、漏交農民工養老金的企業。
國家養老保險機構將所有企業繳納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匯合統籌,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保險金,平均注入當前本地區的每一按時繳費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妨稱個人賬戶中的這部分基金為基本養老保險金。另一部分基金采用先收現付的支付方式,平均打人當前已經領取養老保險金的農民工的統籌賬戶。兩部分基金的比例由地方立法機關根據老年農民工的社會生活保障需求而定。當地區差異逐漸減少時,企業繳費標準和企業繳費分配比例將逐漸實現全國的統一,并最終達到現收現付部分的全國統籌。當前因為不存在普遍的農民工養老問題,所以現收現付部分可以用來救濟當前城市中的少數中老年農民工,如煤礦、建筑等高強度職業的40歲或45歲以上的農民工。有關部門宣傳救濟條件后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登記,設立農民工養老救濟賬戶,按時發給救濟金。這符合現收現付模式實現代際統籌的目標,也有利于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獲得更普遍的支持。從當前參加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開始領取養老金時開始,新繳納的統籌基金停止救濟功能,為可以領養老金的農民工建立社會統籌賬戶,平均發放。農民工中途停交養老保險費不影響其獲得統籌賬戶,回農村或者又進城務工的人員,可以根據其務工時間和繳費年限的比例獲得相同比例的社會統籌養老金。
2.以自愿原則為前提吸引民工建立個人永久性賬戶,采用完全積累模式管理基金。
農民工可以憑借身份證和工作證明在務工城市建立個人永久性(與身份證一致)賬戶,并可隨時查詢。由于勞動合同的簽訂事實上阻礙了農民工獲得保險的權利,所以應該放寬條件,只要農民工能證明其工作狀態即可。個人賬戶紀錄農民工的個人繳費和每一季度的(農民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中的)基本保險金的總和,以及全部積累基金的增值部分。個人賬戶信息實現全國聯網,農民工可以在聯網上更改住所等信息,可以依據工作轉換證明實現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間轉接,獲得新工作所在地區該季度的社會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基金逐步實現全國統一管理,由社?;鹄硎聲撠煷鎯εc投資。個人賬戶的最后地域歸屬決定該賬戶所有者獲得社會統籌賬戶的地方。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有義務通知賬戶所有人到其最近的機構或銀行領取社會統籌賬戶。
農民工的繳費標準和比例應當根據公平與效率的原則,在法律精神指導下確定與更改,標準是根據平均工資、最低工資還是最低生活保障由地方立法機關決定,并由其授權機關提供科學的數據。農民工個人投保采取自愿原則,繳費由其自行到保險機構繳納,不參加的視為自動放棄來自社會統籌的基本養老金和社會統籌賬戶。這將極大地提高農民工參與投保的積極性。農民工和企業分開交納,若規定一個季度交納一次,那么農民工第一個月末交,企業第二個月末交。這樣,農民工的投保資料可以幫助保險機構核對企業的繳費狀況,而且保險機構可以因此申請有關部門調查漏交、少交企業。農民工個人繳納保險金無上限,滯交后可以在規定時間內補交。農轉非或者回農村的農民工都不需要結束或者更改帳戶信息。前者和企業之間在繳納金數量上的爭議可以在相關法律框架內協商解決。后者仍然可以自行繳納繼續參加保險,如果連續兩個季度不能出示工作證明或不再按規定繳費(滯交超過一定期限),將不能再分攤基本養老金,但若不退保則可以獲得社會統籌帳戶和一定比例的基金;如果退保,農民工可以一次性取回個人帳戶所有積累資金及其增值部分,不過也就因此不能獲得社會統籌賬號,重新申請參加時防止一人多個賬戶,仍然采取與身份證掛鉤策略,實為延續,但保險年限從最近一次申請時算起,這樣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農民工無故退保取出基金;同時允許部分農民工在能出示災難、疾病、特困等情況的證據或相關機關的證明時,不退保而取出賬戶中的大部分基金急用。養老金可以在任一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或其點分期領取。
3.進行規則和信息的全國統一。
制度只有被法律的形式確定后,其實施才有合法依據,地方立法才有約束,規則才能得到全國的統一。只有規則統一了,才能符合農民工的需求實現養老保險關系的跨地域轉移。將制度用法規的形式確定或者將其內容納入現有法律、法規都能指導地方立法,頒布規章也能起到很大的引導作用。另外,只有建立以地市一級為基礎的社會保險關系信息庫,實現全國范圍內地方之間的信息互聯互換,才能及時無誤地處理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之間轉移和接續事務。
(二)“混合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1.統帳分開制度和積極的社會統籌將推動制度的信譽建設。
農民工個人永久性賬戶,讓農民工看到了基本養老金的注入及養老金的增值狀況,為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自愿性走向強制性奠定了基礎。個人賬戶繳費靈活,關系變更簡便清楚,充分考慮到了農民工就業流動性大的特點?;攫B老金因地方差異和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間可轉移性實現了一定程度的地域平衡。社會統籌制度賬戶的建立及其過渡中的救濟功能體現了社會共濟性和國家對公民的保障,普及對農民工的社會關懷,很大程度上實現了社會公平,大大提高了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興趣和信心。統帳分開有助于資金管理,有助于推進企業繳費和地方統籌的規范化。該模式還考慮到了地方企業的承受能力和地方自治,適應社會的發展和效率要求;考慮到了制度的運轉所需的利于協作與監督的體系設計,實現了立法、司法、行政機關和企業、農民工之間的權力與權力、權力與權利及權利與權利的平衡。這不僅提高了政府和企業的信譽,而且有助于農民工、企業和政府之間建立相互的信任,將推動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深入人心。
2.基金積累模式和現收現付模式的結合具有可行性。
首先,完全基金積累制度的設計能適應人口老齡化,增強農民工防御養老風險的意識和能力。當前城鎮職工難以建立積累制度是因為從現收現付模式向基金積累模式轉換的成本過大無法承受,而農民工養老保險不存在這個問題,所以應該抓住機會盡早開始農民工的養老金積累,否則老齡化時代來臨時,社會難以承受,農民工的養老狀況將嚴重引起社會的不穩定。
第二,現收現付制度的存在緩解了當前發展經濟的背景下公平與效率的矛盾。我國企業和農民工的承受能力現在都還有限,所以農民工投保的低起點、無上限規定是必須的,企業統籌養老金的也只能低起點,只能逐步提高和逐步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F收現付式制度等于讓未來的企業借錢給現在的企業發展經濟,并且滿足了當前人們對社會公平的需求也保證了未來農民工公平地獲得養老保險待遇,這是由發展中國家的國情決定的。
第三,積累模式和現收現付模式的結合有利于促進未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發展。一方面隨著企業和農民工收入的增加,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的養老金都將與城鎮居民越來越靠近,并最終可以實現社會統籌的合二為一,為農村戶口工人和城鎮戶口工人的待遇差異的消失開具證明。另一方面,轉回農業部門的農民工保持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帳戶,為農民積累模式社會養老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參照。同時,當農業現代化逐漸實現、國家逐漸富裕時,農民退休制度和農民養老保險金的現收現付式社會統籌制度也將逐步建立,到一定階段便可以實現兩種養老保險制度的結合,為城鄉勞動力一體化徹底掃清障礙。
當農民工群體和社會輿論有如此高的需求而各方面也都具備了相當條件時,國家職能部門應及時因勢利導,著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構,并最終通過立法確定制度目標和框架,規范各地農民工社會保險辦法,建立管理信息網絡,完善監督,建成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統帳分開、基金積累模式和現收現付模式相結合的“混合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能靈活地適應農民工的特點和社會的發展,具有地區間的可接續性和宏觀上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可銜接性”。農民工是城市化的積極分子,是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關鍵群體:“混合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實現也將是推進國家社會養老保險模式一體化建設的開端和中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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