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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經濟與行政管理論文范文

        經濟與行政管理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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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與行政管理論文

        第1篇:經濟與行政管理論文范文

        關鍵詞:行政管理;實踐教學;教學形式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9324(2012)05-0021-03

        當前加強行政管理專業實踐教學既是專業人才培養的需要,也是我國高等教育從精英教育轉向大眾化教育的必然。實踐教學對于提高行政管理專業教學效果,增強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創新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本文結合國外行政管理專業實踐教學的成功經驗,針對我國行政管理專業實踐教學中存在的實際問題,談談對于改善行政管理專業實踐教學的一些思考。

        一、改善行政管理專業實踐教學必要性

        行政管理是一門實踐性非常強的學科,在公共管理教學較為發達的美國大學通常都十分重視行政管理專業的案例教學、實地考察和技能培養等實踐教學。我國當前大學教育已由精英教育轉向大眾教育,大學生已成人才市場上的普通求職者,高校培養人才的標準應反映實際社會需求。當前社會更需要具有創新精神和實際操作能力的應用性復合型人才,行政管理專業的人才培養模式必須由傳統的學術型向應用型轉變,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求。國內高校對于加強行政管理專業實踐教學已形成普遍共識,實踐教學形式主要以案例分析、專題討論為主的課堂教學方式和以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為主的實踐教學方式。但在實際的教學工作中存在一些明顯不足:實踐教學形式單一,不能與理論教學有機結合;某些實踐教學內容更新不足,使實踐教學達不到預期效果;實踐教學標準制訂不合適,不符合人才培養需要;實踐教學安排不合理,不符合學生意愿等。

        二、改善行政管理專業實踐教學的思考

        針對當前我國行政管理實踐教學中的上述不足,不僅需要加強實踐教學體系建設,加大實踐教學經費投入,同時還應注意創新實踐教學形式,完善實踐教學實施細節,本文就此思考提出幾點建議:

        1.加強行政管理實踐教學形式創新。當前行政管理專業實踐教學應增加大一、大二學生的參觀調研活動,讓學生盡早獲得對行政管理的感性認識;通過挖掘校內行政資源,使學生在校內行政機關鍛煉,親身體驗各職能部門的工作流程,掌握行政管理工作基本職業技能。同時積極支持學生的校內實踐活動,通過開設行政管理論壇,邀請國外知名專家學者講座開拓學生視野,支持學生策劃、組織、參加校內外一系列文體活動和創辦學生社團和報刊,提高學生的溝通協調能力和組織領導能力。教師應帶動和指導學生積極參加全國“挑戰杯”競賽、大學生校級科研課題以及教研項目,為學生培養創新性思維提供機會。同國外大學建立交換培養機制,以及與跨國公司達成實習或赴海外研習的合作。學校還可以嘗試三學期制,使學生能夠充分利用暑期增加社會實踐能力,但關于如何利用好小學期的問題,還有待探討,防止流于形式。通過創新實踐教學形式,使學生能夠理論聯系實際,增長見識和鍛煉才干。當前國內一些行政管理專業知名院校如北京大學、中山大學在此方面都做了有益嘗試并取得良好效果。

        2.更新學生基于計算機應用技術的管理技能。實踐教學內容也應注意與時俱進,通過不斷的調整和完善才能到達實踐教學預期效果。辦公自動化技術發軔于上世紀90年代初,由于當時政府、企事業單位人員對辦公自動化技能學習和掌握能力較弱,行政管理專業學生掌握此項技能就顯得十分突出,加之可用于辦公自動化實踐設備不多,行政管理專業組建辦公自動化實驗室意義重大。當前上述組織成員素質普遍提高,辦公自動化設備非常普及,辦公自動化技能已經成為大學生一項基本技能。當前行政管理專業學生應掌握的計算應用技術主要指能夠利用網絡搜集整理信息的能力,能夠通過統計軟件分析信息和輸出結果的能力,能夠編制網頁、利用網站信息或維護網站常規運行的能力,以及利用電子政務系統或管理信息系統解決管理實際問題的能力。當前行政管理專業完全沒必要組建專門辦公自動化實驗室,而是針對培養學生上述技能組建多功能信息管理實驗室。

        3.加強行政管理專業案例教學及案例庫建設。案例分析既是教學平臺,也是分析工具,對于理解和掌握公共管理理論知識、培養運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思維與能力具有重要意義。案例教學在我國起步較晚,當前還處在探索和發展階段,需要進一步加強。當前適應我國國情的行政管理案例還比較缺乏,案例教學的方法和手段還需改進,熟練運用案例教學的教師也比較稀缺,案例庫建設也非常不足,資源共享程度也較低。當前行政管理教學案例庫建設和更新嚴重滯后,國內高校普遍使用國外案例,無法適應國情,行政管理專業要加大案例庫建設力度,便于教師在實踐教學中隨時選用。

        4.規范畢業論文寫作標準。當前高校行政管理專業本科畢業論文通常要求在8000字左右,論文格式也日益冗雜,有向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標準趨同的勢頭,這樣的要求雖然更能體現學術規范和追求,但往往卻是“揠苗助長”、“本末倒置”。目前高校許多學生在畢業論文寫作過程中,寫作目的不明確、選題材料準備不足,正文撰寫時間倉促,并限于知識積累豐度和深度不足,根本不具備撰寫這樣高標準學術論文的能力和條件,只能為了湊夠論文字數而進行大量文字堆砌,乃至抄襲,或過于注重論文格式的規范化,而忽視畢業論文的自身寫作質量。這樣不僅不利于學生創新能力和學術能力的培養,反而有強化浮夸空洞文風和形式主義之嫌。多數學生在未來工作崗位上一般不需要撰寫如此高標準的學術論文,只需要具備在一般學術期刊上發表自己的學術觀點的論文寫作能力即可。故行政管理專業本科畢業論文應考慮要求在3000字左右,能夠符合一般學術期刊格式和標準即可。同時畢業論文也可以考慮采用調研報告、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從而更有針對性地培養學生調查研究和分析解決問題的實際能力。

        5.注意實踐教學安排與學生意愿相結合。實踐教學安排只有符合學生意愿,才能提高學生參加的興趣,故在實踐教學安排中應充分考慮學生的訴求和興趣。如當前多數高校行政管理專業畢業實習安排在大四第一學期,但這樣容易同學生該學期找工作、考公務員和考研究生相沖突。畢業實習時間可以開始于大三暑假,結束于大四第一學期前10周內,這樣既可以避免沖突,又使學生在畢業實習后有個“查漏補缺”和反思、定位的機會。在為學生分配實習單位時,應盡可能滿足學生合理的分配要求,采取“集中為主,分散為輔”的原則,有些學生愿意自己選擇實習單位作為未來就業跳板也可以考慮予以滿足,但都要有專職實習指導教師跟進。當然對于某些學生希望利用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寫作時間去打工掙錢,認為去實習單位就是打雜,充當廉價勞動力,還要受實習單位約束,不如在學校自習或娛樂等不恰當想法應及時予以教育。通過將畢業實習安排與學生志趣緊密結合,使學生能夠安心投入到畢業實習當中去,達到實踐教學的預期目的。

        學生只有更多地接觸社會,具有更多的實踐機會和實習機會,做到能寫、會講、能做,具有吃苦耐勞、樂于奉獻精神,提高了綜合素質與社會適應能力,才能符合當前社會需求。就人才培養而言,行政管理專業學生應成為具備扎實理論知識、實踐操作能力和具有創新精神的應用性復合型人才。因此,實踐教學在行政管理教學中的地位將越來越重要,改善實踐教學中的不足,推動實踐教學進一步發展,還需要我們更多的投入與努力。

        參考文獻:

        [1]陳振明.行政管理專業由傳統的學術型向應用型轉變的探索[J].中國行政管理,2001,(10):23-24

        [2]羅湖平.“挑戰杯”與創新型公共管理人才培養模式探析[J].文史博覽(理論),2009,(8):80-81

        [3]楊述厚,李百齊.創新高校行政管理專業實踐教學模式的探討[J].中國行政管理,2006,(6):78-81.

        [4]何穎.加強畢業論文管理是提高畢業論文質量的重要保證[J].黑龍江高教研究,2001,(5):43-45.

        第2篇:經濟與行政管理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現有的行政關系有陷于失序的隱患,應該引起關注。研究者針對行政關系調整所提出的不同思路,平衡論更切合中國的實際。但是,平衡論忽視了績效管理的功能。參與式績效管理對行政主體和相對方都是兼具控制和激勵作用,而且有助于形成行政共識。

        行政過程屬于公共管理的微觀范疇,主要表現為行政主體與相對方之間的互動。這種互動關系在形式上體現為管制、指導、協商、控制及監督等,在過程中表現為相對平衡與絕對失衡的不斷轉化,在本質上存在著許多種矛盾和悖論。如何通過科學的機制設計實現行政過程的動態平衡,既有效地維持公共秩序,又能切實維護公眾權利,是調整行政關系所要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警惕行政關系的失序

        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的經濟社會經歷了巨大變遷,但目前仍然面臨多重轉型的任務。在這段歷史性的發展時期,新情況和新現象不斷涌現,新問題層出不窮。為了抓住關鍵時期的發展機遇,在欣喜于取得的巨大成績的同時,也不能忽視一些值得引起關注的問題,比如行政關系有陷于失序的隱憂。

        (一)失序與失衡

        “失序”不同于行政關系的“失衡”。失衡是指行政主體與相對方在行政過程中的不對等關系。“一般情況下,在實體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和相對方形成行政機關為優勢主體、相對方為弱勢主體的不對等關系;在程序法律關系和司法審查關系中,則形成另一種反向的不對等關系”…。失衡有可能是有序的,也有可能是失序的。如果行政過程中的主體都認可行政關系的失衡,或者如果不認可這種失衡,但局限于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尋求調整失衡狀態,那么行政過程會呈現出有序性。但如果行政過程的主體不認可行政關系的失衡,并且訴諸于不符合法治要求的方式尋求調整失衡狀態,那么行政過程會表現出“失序”。

        在目前的行政過程中,行政主體在大部分情境中仍處于強勢地位,但這種相對優勢面臨越來越大的公眾壓力,甚至是(暴力)對抗,而且社會對行政行為的信任度在不斷下降,以致在某些領域出現了政府的公信力危機。另一方面.相對方的權利意識在不斷增強,維權技能在不斷提高,但現有制度框架內的參與機制和維權渠道尚不健全,使得一些本屬正常的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容易訴諸于極端之舉。面對越來越頻繁發生的對抗行為,公信力不斷下降的行政主體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往往選擇以危機管理的名義去強力控制。

        在強制與對抗的互動中,如果上級部門或領導認為下屬部門的行為有悖于公共管理的政治要求,會以指示、批示、批評、懲罰等方式介入行政過程,從而使行政關系的優勢轉向相對方。在整個過程中,行政關系的調整既不是自我糾正式的,也不是有序的,往往取決于特定問題、特定領導以及特定情形。

        (二)行政關系失序的表現

        以上海某些區出現的“釣魚式執法”為例。在很長一段時間里,面對執法機關的不正當執法方式,處于弱勢地位的相對方大多選擇忍氣吞聲,因為表達訴求的渠道非常有限,而且成本高昂。行政關系的失衡格局縱容了一些行政主體更加毫無顧忌地選擇執法手段,這也為互動關系的逆轉埋下了伏筆。當個別相對方選擇極端的方式表達抗議時,其他感同身受的相對方即刻予以響應,社會公眾由于驚詫于行政主體的肆無忌憚而為指責行政主體的公共輿論奠定了社會基礎。于是,行政主體至少處于輿論上的弱勢地位。在該事例中,行政關系調整的直接起因是個別相對方的極端行為,而非有序的參與和表達;實現行政關系調整的直接動力來自于上級部門的關注,而非相關主體的協商與討論。

        又比如,近年來各地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城管”)普遍面臨一個三元困境:城管如何執法,才能既維護城市的市容市貌,又能讓城市小商小販合理生存。城市環境屬于公共產品,其供給要依靠行政主體的強制手段;小商販的存在既是民生需求,也滿足了一些社會需求;而對于小商販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社會公眾本身也是矛盾著的,在享用這些服務時會贊成小商販存在的合理性,而在其它時間,則希望小商販盡量不影響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在行政實踐中,這些矛盾都集中到行政主體和相對方的行政關系上,造成城管工作“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局面,甚至出現“一管就有沖突、一放就有投訴”的現象。如此周而復始,不僅未能解決城市管理的根本問題,反而影響行政執法的公信力。

        如果不正視行政過程中的關鍵問題,仍然以危機管理的思維沿用個案處理的方式,行政關系將會陷入失序的境地,其表現就是行政主體或者不作為,一旦作為就是強力控制,而相對方要么不參與,一旦參與就會釀成。

        二、調整行政關系的不同思路

        如何防范行政關系陷于失序,既使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維護公共秩序,又能切實保障相對方的權利?在相關研究中,先后出現過管理論、控權論和平衡論等理論。

        (一)管理論

        管理論主張維護行政主體的優勢地位,認為行政過程的有序來自于行政主體的指導和相對方的服從。應該指出的是,管理論并非完全排斥對相對方權利的保障,而是將保障從屬于對行政秩序的追求。另外,也不能簡單地將管理論視為行政特權的等價物。因為如果法治相對健全,并且在行政過程之外設計了有效的利益表達機制,相對方的權益可以通過其他的渠道得到保護,那么行政主體的優勢地位依然是面臨實質約束的。

        在實踐中,歐洲大陸一些法團主義文化的國家的行政管理過程更接近于管理論。在這些國家,行政主體在法定職責權限內享有絕對優勢,管理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受到較為廣泛的認可。在政治運行中,致力于維護公眾利益的組織和集團是由國家和政府所創造并規范的。一方面,這些利益表達組織具有壟斷性,另一方面,這些組織在與行政主體的互動過程中享有較大的話語權。因而,行政主體在行政過程的優勢地位受到政治過程的約束,這也意味著行政關系的失衡由政治關系來調整。

        (二)控權論

        控權論主張限制或取消行政主體的主導地位,從而彰顯相對方的權利優勢。這種理論認為在大多數行政實踐中,行政主體不僅不能有效地解決公共問題,反而會滋生一系列問題,比如權力濫用、腐敗、限制相對方的自由等。所以,控權論主張政府最小化,認為大多數公共事務都可通過市場和私人組織得到解決。另外,控權論的基本假設是,行政過程是由各種利益集團相互博弈的活動所組成的,國家不具有主體性,只是一個各種勢力互爭雌雄的競技場。

        自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一場被命名為“新公共管理”的運動席卷全球,一度壟斷了公共管理研究和實踐的所有話語資源。這場運動的基本思路就是控權論,主張公共管理的市場化、私有化和自由化。經過30多年的實踐,如今人們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這股潮流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它有其情境性,有其局限性。尤其對于眾多發展中國家而言,國家的空心化、公共管理的市場化和公共服務的私有化,并沒有實質性地促進公共福利的改善,反而引發了一系列嚴重問題,比如公共服務的有效供給不足、公共服務分配結構失衡等。

        控權論在多元主義文化的英美國家(包括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等英語國家)較為盛行。在這些國家,政治活動的主體是各種利益集團,行政主體的管理行為受到多種主體的限制和監督。主流的社會文化和法律體系都主張對公共權力保持質疑和挑戰的態度,因而行政主體的自由裁量權是一種被普通公眾所廣泛擔憂的存在物。如何限制行政主體的權力,確保相對方的權益免受行政主體的肆意侵害,是這些國家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主要議題。

        (三)平衡論

        平衡論是中國行政法學界的創新,認為無論對行政主體還是對相對方,都應在法治原則的統治下加以制約和激勵,以實現兩者在利益關系上、法律地位上,以及在制度、機制的構建和運作等方面的平衡。從理論上說,平衡論主張既要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實施,又要防止公民權利的濫用或違法行使。具體而言,平衡論“既不同意控權論過分強調行政程序、司法審查的作用,也不同意管理論過分強調命令、強制手段的作用,……主張綜合運用行政法的各種手段:既在必要的場合運用命令、強制手段,同時在大多數場合盡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強制手段,淡化權力色彩”。

        作為一項本土化的創新,平衡論在中國行政關系的研究中得到了廣泛關注。從文化角度看,平衡論的思路符合中國的中庸文化,主張通過調和來解決矛盾,而不是訴諸于零和的博弈與對立。從社會發展的實踐來看,平衡論試圖在政府與市場、行政主體與相對方之間取得平衡,符合中國在轉型時期的政治社會生態。

        盡管平衡論的響應者眾,但質疑聲也不少。其中與管理實踐關聯度最高的質疑來自于具體的平衡機制:如何既制約行政主體濫用權力(相對方濫用權利),又激勵行政主體積極作為(相對方積極參與)。主張平衡論的研究者詳細探討過公務員制度、行政指導等具體的平衡機制。在此,筆者著重分析參與式績效管理作為一種平衡機制。

        三、參與式績效管理

        要實現行政關系的有序調整,既不能只突出行政主體的權力優勢,也不能只強調相對方的權利本位。就此意義上,我們贊成平衡論兼顧制約機制和激勵機制的觀點。不過,行政法領域的研究者忽視了績效管理的平衡功能。

        (一)績效管理的發展與不足

        績效管理是管理實踐的重要工具,也是現代管理學的重要議題。比如,早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紐約市就嘗試用現代方法測量和評估行政部門的績效。但是,由于行政行為具有目標多樣性,行政過程的委托關系具有多層次性,不同行政主體的產出難以橫向比較,以及公共產品缺乏類似市場這樣的價格發現機制,因而相比企業績效管理,政府績效管理實踐進展更為緩慢。在新公共管理運動的影響下,政府績效管理廣泛地采用企業績效管理的理念、方式和工具,比如顧客導向、平衡計分卡、績效合同、績效規劃等。不過,從已有的案例材料看,這些工具的引人并未顯著改善政府績效管理的實踐。

        近些年來,研究者逐漸認識到,績效測評工具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工具是否與問題以及環境相匹配。如果政府績效問題主要表現為公共服務供給不足,大規模地采用績效合同,并推行公共服務的市場化,那么不僅不能改善公共服務的供給,反而可能導致公共服務“嫌貧愛富”,使公共服務喪失應有的公益性。如果整個國家所處的階段是快速發展時期,一味地模仿其他國家的限制政府活動范圍的績效管理方式,不僅不能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反而會使整個社會陷于斷裂,因為這些國家的社會組織尚無法承接起政府轉移出的功能。

        (二)參與式績效管理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的政府績效管理先后采取過崗位責任制、目標管理、效能監察、政風行風評議、服務承諾等形式。這些做法在提高行政效率、健全行政監督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存在諸多尚待改進之處。比如,大多數績效管理形式都是封閉性的,沒有設計公眾參與的渠道。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在公眾參與政府績效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群眾評議政府、社會滿意度調查等。在目前中國的政府績效管理中,公眾參與最多的環節是對具體行政部門的評估。以南京市為例,該市自1999年以來,一直堅持“萬人評議機關”的做法。每年年底,南京市政府向市民發放評議問卷,要求對所有的政府機關進行打分排名。北京、珠海、杭州、海口、銀川、昆明等城市都先后開展過“萬人評議機關”的活動。

        作為政府績效管理的一種理念,參與式績效管理主張社會公眾應有效地參與到對政府績效的測評和管理過程。公眾參與績效管理的方式有很多種,比如對施政目標的討論,對評估體系的建議,對具體行政主體的評估,對績效結果運用的監督。所以,參與式績效管理并不僅僅局限于“萬人評議機關”的形式。從行政關系的有效調整角度看,公眾對具體行政主體的評測僅僅是一個起點,并沒有窮盡參與式績效管理的內涵。

        如果缺乏政府信息公開作為配套工作,公眾的評測失去了基本的信息基礎,只能依據感性認識.不僅不利于行政主體改進工作,反而可能消耗公眾的參與熱情。比如在不少地方的“萬人評議機關”活動中,將所有行政部門不分類別地排列在一起,導致直接提供公共服務的部門普遍得分較低,而主要服務于政府內部的部門得分較高。南京市2001年群眾評議政府的活動中,得分第一的部門是市委辦公廳,得分最低的部門分別是市政公用局、市房地產局、市容局、市規劃局等;北京市2003年群眾評議政府的活動中,得分最高的部門是市鄉鎮企業局,得分最低的部門分別是市交通委、市建設委、市城管執法局、市政管理委、市規劃局等;昆明市2008年群眾評議政府的活動中,得分第一的部門是市政協辦公廳,得分最低的部門分別是市規劃局、市城管局、市建設局等。

        由于各個行政主體的工作難以進行簡單的橫向比較,因而群眾的評議大多數只能作為評估各個部門實際工作的參考材料,這就引發了一個如何對群眾評議做出反饋的問題。如果給出積極反饋,比如南京市2002年根據群眾評議結果調整了幾個部門的領導班子,就會面臨“群眾感知是否為充分統計量”的問題,畢竟各個部門的法定職責對群眾感知有直接影響。但如果不對群眾評議結果做出積極反饋,那么群眾對評議活動的參議熱情就會快速消退,從而使評議活動陷入名存實亡的尷尬處境。

        所以,參與式績效管理不是簡單地將公眾動員起來定期為行政主體給出評測分數,而是包括目標設定、體系設計、信息生產、結果使用等環節的全過程參與。那么,為什么說參與式績效管理有助于行政關系的有序調整?

        (三)參與式績效管理促進行政關系的調整

        1.參與式績效管理對行政主體而言,既是控制機制,又是激勵機制。績效目標為行政主體的管理行為設定了目標,指標體系則引導行政主體按照預定方向實施管理。如果公眾的合理訴求能夠被納入到政府績效管理體系中,行政主體的管理行為對公眾需求的回應度就大大提高。不過,應該指出的是,行政主體的管理目標應該融合公眾需求和部門法定職責,即行政主體在開放性條件下保持相對的管理自主。其中原因在于,公共需求的表達有其內在矛盾性,而且正如“阿羅不可能定理”所揭示的,多種多樣的公眾需求應該有一種提煉和合成過程,才能形成真正的社會公共利益。

        在具體操作上,可以根據脆弱性和敏感度的強弱程度,將行政主體的行為分為四種類別,每一種類別所對應的公眾參與形式分別是:廣泛協商、自主決策、自由裁量和聽證會。如果某一公共問題的敏感度強但脆弱性較低,則可以考慮召集相關公眾的代表參與討論,比如舉行聽證會。這樣既可以節約管理成本,也能滿足公眾參與的需求,而且將行政關系的矛盾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這一類管理行為包括價格管制、區域性的環境問題、城市市容管理等。如果某一公共問題的敏感度和脆弱性都很強,就必須預先準備好公眾廣泛和深度參與的方案,因為這一類問題往往是引發行政關系失序的主要領域。這一類管理問題主要涉及社會治安、動拆遷、民生問題等。所以,對于公眾參與,行政主體應該在開放性條件下保持相對的管理自主,既充分了解各種公共需求,吸納其中合理之處,又要主動建立有效的利益合成機制,避免行政過程的不連貫性。從這種意義上說,參與式績效管理既有助于控制行政主體的方向,又能使行政主體保持一定的自主性。

        2.對相對方而言,參與式績效管理既是控制機制,又是激勵機制。通過設定相應的渠道,將公眾訴求的表達引導到討論績效目標和監督績效結果等方面,使公眾參與呈現出有序性。

        在城市管理中有一個著名的“垃圾桶問題”。在扔生活垃圾時,居民通常都希望垃圾桶離住所越近越好,因為方便快捷;而在扔完垃圾之后,居民又通常都希望垃圾桶離住所越遠越好,這是出于衛生和環境等方面的考慮。如果只注重部門的法定職責,即便科學合理的垃圾桶設置有時也無法獲得相關居民的理解;而如果只注重居民的訴求表達,垃圾桶可能無立足之地。實際上,不僅僅垃圾桶的設置,包括公交車站、通信基站、電力設施等許多公共產品的規劃選址都面臨類似的問題。對于這些問題,如果沒有合理的參與途徑,行政相對方的訴求表達很容易演變為,使行政關系面臨嚴重考驗。換一個角度看,如果設計了有效的參與途徑,公眾有序地表達利益訴求,不僅能激勵公眾參與公共管理過程,而且也能避免行政過程的沖突。

        第3篇:經濟與行政管理論文范文

            【關鍵詞】工商部門; 企業; 信用監管。

            一、與工商部門自身職能的關系。

            實施企業信用監管是提高工商管理論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執法效能的重要途徑,是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基礎工作的必要手段。企業信用監管應是工商職能的重要組成內容,同時能體現出現代工商行政管理的新理念、新發展。從工作內容上看,一方面是對工商職能的充實、深化,通過信用監管,利用現代化手段使依法監管更為到位。如對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資格的合法性審查,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數據庫的建立,將提供查詢功能; 另一方面是對工商職能的提升、拓展,在依法監管的基礎上,體現以德監管,從處罰到處罰與激勵結合,從他律到他律與自律結合,從打擊到打擊與教育結合,從行政管理到行政管理與社會監督結合。

            從實施形式上看,一方面在現有職能中相對突出、強化信用的要求,顯示出信用監管的特色; 另一方面,更是與現有職能的有機融合,將信用監管滲透在對市場主體監管的全過程,并通過工商業務工作的各個環節加以施行,如信用信息的采集,就是在登記、年檢、各個專項治理、辦案等過程中同時完成的,分類監管就體現在基層工商所的日常巡查中。從戰略意義上看,一方面彰顯了服務型工商的本質要求,突出了公共服務型政府職能的再造,通過企業信用監管,促進企業信用建設乃至誠信、和諧社會建設,另一方面工商部門以信用監管為核心,著力制度創新,推進職能整合,實現全程監管,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企業監管機制,確保企業準入“優生”,存續“優育”,退出“善終”。

            二、與管理信息化的關系。

            工商部門企業信用監管工作是以工商系統自身信息化建設為基礎,同時又對工商系統自身信息化建設產生強大推動力。工商部門企業信用監管,是一個對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征集、存儲、加工并使用的循環反復的過程,這一過程的順利實現,要以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的運用為前提,沒有信息化的基本條件,沒有強大的數據庫,沒有高智能的軟件,沒有互通互聯的信息網絡,企業信用監管的實施是難以想象的。因此,應以“金信工程”為契機,努力創造工商部門管理信息化的條件,加快系統信息化建設的步伐。同時,由于企業信用監管對工商系統的信息化要求高,它也成為加快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進程的催化劑。首先,它促使計算機軟件的編寫、采用,促使在各項業務中運用信息化管理,以保證企業信用信息能夠在業務流程中實現自然輸入、交換、處理、共享; 其次,它促使計算機硬件的配置,由于企業信用監管將級別管轄與屬地管理相結合,最終通過基層工商所實現監管,這要求工商系統內部上下、橫向之間必須實現信息交換,對外必須實現全方位地信息輸入,促使基層工商所、窗口受理單位都具備接收、發送信息的條件,以保證對企業的信用監管工作落實到位。工商部門企業信用監管體系的建設,要利用與信息化共同發展的過程,搭建好技術平臺。

            同時,要加大人員、財力投入,加強計算機人員培訓和專業人員的選聘,使電腦、人腦有機地結合。

            三、與法律環境的關系。

            加強企業信用監管作為工商職能的一個新探索,要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監管。首先,必須遵循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一是行為法定原則,即企業信用監管的對象、內容、范圍和方式,要依法進行并對行為后果承擔責任; 二是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即對企業信用監管的依據、程序和形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開展監管,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即對違法行為依法制裁的同時,要進行警示教育,從正面引導規范,不搞不教而誅,做到攻大奸戒小過。其次,必須依法運作。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規。法律、法規、規章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監管職責、已在工作中運用的文件、報表等,是開展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的基本依據和資料。二要創造條件規避法律問題。如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公開,最有影響的是等級好的、等級差的兩端。對等級好的,可以通過征求意見的程序,以自愿方式進行公示、提供查詢; 而對信用等級差的,因其一般都因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則采取公布其違法違規事實的方式,對其進行公示。三要注意內外有別。信用監管中的評估標準、等級、公示等,法律條件尚不充分,可作為內部監督措施實施并注意內部保密性,以避免引起法律訴訟。同時,要積極著手研究開發,為企業信用監管提供法律保障。可探索在立足內部管理后再依法、有序地向社會公開,從行政規章、法規最后到法律的立法過程。當前工作的重點,在于充分利用制定工商行政規章的空間,為企業信用監管創造條件。

            如對一些報表的設計上,按照企業信用監管的要求,增加欄目,明確內容,便于信息的處理; 對企業信用評估,可采取全系統統一指標體系、評估模型,但分地區分級統一參數的方式,以使評估既具有權威性,又能更切合各地實際; 對分類監管,可將企業的信用等級與工商系統內部已有的監管措施進行重新整合,使之配套一致。

        第4篇:經濟與行政管理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也談均衡教育

         

        均衡教育發展是我國義務教育法的方向性要求,是實現教育公平的內核,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體現,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但我發現,在現實中還是有很多不均衡的現象存在:

        現象一:廈門網-廈門日報訊(記者佘崢)市教育局近日公布了2011年小學特色班(生)招生計劃,9所小學獲批,招生總數為270人,面對的是今年秋季要入學的小學一年級學生。2011年廈門市島內高、初中招收特長生的學校超過10所,招收人數超過千人。

        分析:廈門市有個有趣的現象,各校對招收特長生熱情高漲,局面越演越烈。從現象來看,以生為本,發展學生的特長,為國家培養專業人才,但是實際利益面前,廈門日報資深記者佘崢曾做過報道,認為是打著招收特長生的旗號搶優質資源,這應該是一個公開的秘密。特長生應該上特長生學校,廈門有音樂學校、鋼琴學校、體育學校,如果政府覺得還要進一步培養特長生,為國家培養專業人才,哪應再辦幾所特長生學校,這樣的培養也會比較到位。在均衡教育面前教育管理論文,特長生政策似乎不那么均衡了。

        現象二:廈門五緣實驗學校2008年秋季招收小學一至六年級及初中一年級共930名學生,由于處于創建階段,除了片區招生外,部分學額還將面向全市綜合素質較高的學生、轉學生等。2008年,五緣實驗學校靠這個從湖里區東部學校“搶走”了大部分優質生源,就拿我們學校來講,本來派位人數應是600人,實際到位492人,少了100多人,其中五緣實驗學校用考試“考”走了89人,這89人絕對是好的生源。

        分析:政府為了帶動五緣灣的房地產,給了五緣實驗學校特殊的招生政策,在政策面前,均衡教育又一次低下頭。

        現象三:2009年07月03日商報訊(記者 李玉桐)今年秋季即將開始招生的湖里實驗中學將加掛“雙十中學合作校”的牌子。昨日,雙十中學與湖里區教育局簽署了合作辦學協議。毗鄰湖里區政府辦公樓的湖里實驗中學是公辦初中校,辦學規模為48個初中教學班,占地面積3.7萬平方米。今年秋天,該校將迎來首批新生400多名。今后,兩校將在師資配備、生源優化、行政管理、教學實施、質量監控、文化建設等方面實現深度合作論文下載。雙十將對實驗中學進行全面業務指導,安排實驗中學的老師參與雙十的教研活動,還將指導實驗中學的招生工作、教學管理,并指導學生參與雙十中學的實踐等活動。今明兩年,湖里區教育局將從本區其他公辦校中引進各學科骨干教師充實實驗中學的力量。實驗中學也將爭取在辦校第三年拿到區中考教學質量獎。

        分析:湖里區新辦一所中學是為民辦實事,這時政府又給政策了,在全區民辦中學通過考試每年招收50名特長生,另外,將屬于湖里區兄弟校生源的江頭第三小學改派位到實驗中學。這樣一來,均衡教育又不均衡了。

        現象四:湖里區有一個現象,人在湖里區上班,房子、孩子卻在思明區。

        分析:思明區的經濟、文化、醫療、教育等在全市最好,導致家長都想方設法把孩子弄到思明區就讀,按照循環理論,思明區的教育良性循環,越來越好。如此下去,均衡教育怎么均衡。

        現象五:一中、雙十等優質校周邊的房子是一房難求或房價高漲。

        分析:望子成龍,盼女成鳳是每一個家長的共同心愿,在經濟發展的今天,老百姓更重視孩子的教育,因此,家長就想方設法讓孩子享受優質的教育,這看起來無可厚非,但卻傷害了均衡教育。

        現象六:廈門市教育局這幾年都會公布初中教學優質獎學校名單,島內能上優質校的在10到12所之間,2010年只有一所在湖里區。

        分析:均衡教育說了幾年了,為何湖里區和思明區的差距還這么大。島內、島外的教育也存在差距。

        現象七:湖里區民辦學校有世紀學校、華悅學校、啟泰學校等近20所,學生人數遠遠高于思明區。

        分析:民辦學校多有兩個問題教育管理論文,一是民辦學校的硬件、軟件遠遠不如公辦學校,民辦學校的學生與公辦學校的學生享受的教育絕對不均衡;二是民辦學校的進公辦學校,導致公辦學校之間教育教學質量的不均衡。

        現象八:廈門市新辦的學校喜歡加上“實驗”、“合作校”等稱號,廈門市凡是帶“實驗”的教學質量都在前列。

        分析:既然是義務教育,又提倡均衡教育,為什么還要這么多與均衡不相符的稱號。

        以上種種現象在我看來是不均衡教育的現象,歸納其原因,應該有以下幾點:一是政府為了目前的利益出臺政策影響了均衡;二是地域問題,文明程度高的地域它的教育水平往往高于文明相對落后的地區,長此以住,教育無法均衡;三是經濟水平影響教育均衡,往往經濟越發達的地區教育水平越高;四是社會、家長的需求影響教育均衡;五是教育評價導致教育不均衡,等等。在問題面前,我們如何才能更好地把握中國特色教育事業規律,公平合理地配置公共教育資源,進一步縮小城鄉教育差距,不斷提升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從而真正地實現教育事業均衡、持續、健康發展?廈門市的一些做法給我們思考與啟迪:

        做法一:廈門今年首次實行定向生招生制度。早報訊(記者陳小芬)昨日上午,廈門市招考中心通過視頻向各校中考考生解讀今年中招政策。記者了解到,廈門今年首次實行定向生招生,部分省一級達標校將普通生招生指標的20%由原來面向片區招生改為直接將指標分配到片區內各公辦中學,這部分指標學生就是定向生。據悉,今年分配到各校的定向生有532名,其中廈門一中和雙十中學各127名,均面向島內26所中學;集美中學68名、外國語學校28名,面向海滄、集美的13所中學;同安一中89名、翔安一中93名,面向同安、翔安的31所中學。

        報考定向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符合省一級達標校普通生填報條件;初中階段均在學籍所在校實際就讀的本市公辦學校應屆考生(簡單地說,也就是如一名廈門外國語學校考生,他的學籍在外國語,并且初中三年都在外國語就讀而沒有到其他學校就讀);借讀生不能報考。

        分析:定向生政策確實發揮了它的作用,據說,今年廈門各初中校之間的寄讀生大大減少了,定向生的核心是名額給到學校,但我覺得力度還可以加大,才不會不痛不癢。

        做法二:為促進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廈門教師將成'流水的兵'。東南網-海峽導報10月8日訊(記者 沈曉麗/文 張向陽/圖)在剛剛結束的廈門市第十一次黨代會上,廈門市教育局局長賴菡在分組討論上透露,今后廈門市年輕教師或將在全市范圍內巡回任教,進行跨區流動,具體實施辦法目前正在調研醞釀中。賴菡說,教師流動,這是今后廈門市教育部門下大力氣要做的,因為“義務教育均衡關鍵在于師資均衡”。

        記者了解到,目前在思明區、湖里區等區域,教師已開始在區域內“流動”。在教育界人士看來,教師在全市范圍內流動是很有意義的做法教育管理論文,盡管教師流動可能會面臨種種困難,但從長遠考慮,所有困難都是可以克服的,教師流動是必要的、可能的、可行的。

        分析:教育的均衡關鍵在教師隊伍建設,在于教師資源分配的均衡,廈門市的教師流動是一項很好的舉措論文下載。

        2011年11月1日7日, 全國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現場經驗交流會在河北省邯鄲市閉幕。教育部部長袁貴仁出席閉幕會議并講話。袁部長在會上指出: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突出抓好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重點環節。一是明確職責任務,把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要以縣域內實現均衡為工作重點,大力推進縣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并積極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擴大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區域范圍。二是加強隊伍建設,均衡配置校長和教師資源。要通過體制機制創新,加大義務教育階段校長和教師的培訓、交流力度,繼續探索和創新農村中小學教師補充機制。三是提高教育質量,促進廣大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要更加關注義務教育的內涵發展,在制定政策、配置資源、安排資金時優先保障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需要。要盡快提高農村地區和薄弱學校教學質量。四是完善政策措施,保障全體學生平等接受義務教育。要完善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體系,落實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政策措施,建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加大對少數民族地區義務教育的支持,將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要科學確定農村中小學布局調整的規模、層次和速度。五是強化督導評估,建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激勵機制。教育督導機構要定期開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的監測評估,及時糾正區域內義務教育資源配置不當或學校差距過大的現象。

        第5篇:經濟與行政管理論文范文

        【關鍵詞】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制度構建法國最先創建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參加公益訴訟,法國的檢察理論認為,檢察機關的職責就是維護公益;在美國,總檢察長是美國政府、各州政府的首席法律官員,是聯邦政府和州政府機構及立法機關的法律顧問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在日本,檢察官代表國家維護秩序及善良風俗,他們不僅可以對個人所犯公罪提起國家公訴,而且可以參加到民事訴訟當中。

        一、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內涵。

        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公民重要權利的民事案件,在無人起訴的情況下,以法律監督者的身份代表國家將案件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要求人民法院追究違法者民事責任的訴訟。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活動的開展,不僅有利于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弱勢群體的利益,而且有利于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彌補市場缺陷,監督行政失職行為。

        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范圍。

        (一)侵犯國有財產案件。侵害國有財產主要有:在國有土地、礦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出讓、開發過程中,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在公共工程招標、發包過程中,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在企業改革改制過程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在國有資產拍賣、變賣過程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二)公害案件。公害案件主要是通常所說的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環境污染事件,近年來,環境污染事件明顯增多,然而由于我國現行法律確立的權利主體偏離了社會的現實需要,針對環境污染提起的訴訟卻寥寥無幾。

        (三)涉及公民重大利益并損害公序良俗的民事案件。我國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形成了不少行業壟斷部門,如醫藥、電信、供電、鐵路等。經濟轉型后,由于利益驅動,這些壟斷行業常借助于其自身實力,人為地分割市場,任意操縱商品價格,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甚至是制定一些“霸王條款”,恣意侵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其他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如行政不作為案件,在一些地方,行政機關為本地的經濟發展、財政收入,對企業忽視環境保護,使得環境污染和破壞問題日益惡化的問題置之不理。

        三、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方式。

        (一)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公益訴訟的方式。這一訴訟方式多適用于侵害不特定的公共利益的案件,在我國,對于此類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確認屬實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宣告合同無效,使該行為的后果恢復到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首起檢察機關以原告的身份提起公益訴訟的1997年5月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檢察院對方城縣工商管理論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局和湯衛東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就是這種方式。

        (二)支持公益訴訟方式。在目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法院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持慎重態度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以支持者的身份參與訴訟,不失為切實有效的可行之舉。在2010年12月,昆明市中級法院審理的以昆明市環保局為原告,昆明市檢察院作為支持起訴人的環境污染案件采取了這樣的做法。檢察機關與本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不能作為本案的原告,僅作為支持機關參與進來。

        四、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程序(一)公益訴訟案件的受理。民事公訴案件的訴訟程序應同其它訴訟一樣,檢察機關認為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可以自行立案;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發現侵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現象,可以通知檢察機關予以立案調查;其它機關、個人發現相關線索時有權向檢察機關控告。

        (二)立案。在立案階段有二個問題要注意:一是立案標準。

        對于立案標準,目前各地檢察機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水平和狀況采用不盡相同的標準。但應考慮一些基本的原則:比如符合法律規定的可訴案件,適合進行公益訴訟案件,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等。二是立案程序。檢察部門在對案件進行初查之后,決定立案的,應制做《立案決定書》啟動訴訟程序。

        (三)調查取證。檢察機關可根據自己開展公益訴訟的方式,采用單獨調取證據或幫助受害人收集證據的方法進行,查清問題,調查證據就會層次清楚,脈絡清晰,從而有的放矢,把握調查取證的主動權。

        (四)審查起訴。起訴階段是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的極為重要的階段,審查結束后應制作審查結論,對應提起訴訟的,可依職權向法院起訴。目前檢察機關在提起訴訟時主要依據的是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及國家對防止環境污染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訴訟程序主要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五)出庭支持訴訟。在法院接受起訴,啟動訴訟程序后,檢察機關必須認真做好出庭準備工作,在庭審中要充分運用已掌握的證據,適時舉證;對對方當事人所舉的證據進行認真質證;并積極參加法庭辯論,做到有理有利有節,確保勝訴。判決生效后,還要密切關注執行情況。

        (六)判決的效力。在一般民事訴訟中判決的效力只發生在當事人之間,那么在公益訴訟中就存在一個判決效力擴張的問題,即不僅對參加訴訟的被代表成員有約束力,而且對于那些未特別授權給代表人的集團成員也有約束力;不僅對未參加訴訟的主體具有約束力,而且可能對那些根本料想不到主體也具有約束力。

        因此,對公益訴訟進行審判而作出的判決就能有效的反映當前社會大眾所普遍關注的利益,能確認符合當前經濟發展的社會價值。

        【參考文獻】

        [1]顏運秋。公益訴訟理念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

        [2]何勤華。檢察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3]徐安住。司法創新———從個案到法理的展開。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

        [4]陳桂明。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權力配置———介入公益訴訟:民事檢察工作的新任務。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5,(3)。

        [5]江偉,楊劍。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若干問題探討。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5,(10)。

        [6]廖中洪。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研究。現代法學。2003,(3)。

        第6篇:經濟與行政管理論文范文

            摘要:中國的傳統文化,特別是儒家文化經過幾千年的發展,對中國社會有著深遠的影響,即使中國已經進行了幾十年的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這種傳統思想的影響仍然不能磨滅,從各個方面對中國的經濟社會產生著影響。本文主要以供電企業為例,研究中國傳統文化對其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以及相應的應對措施。

        一、傳統文化對供電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

        1、“官本位”的意識阻礙了供電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發展。我國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形成了以皇帝為頂端的高度集權的專制制度和等級森嚴的官僚制度。在這個寶塔形的體制結構中,上尊下卑,界限分明,不容僭越。官為百業之首,唯有走上仕途,才能出人頭地,光宗耀祖;也只有做了官,才能獲得特權和利益。中國自明清以來對官吏實行的是低俸祿政策,但是這并不阻礙底層莘莘學子通過科舉考試擠入統治集團。因為官員的俸祿雖低,但是整個社會上是以官職大小衡量人的價值、成就、地位的。時至今日,“官本位”意識仍然影響著一些人的思想和行為。

        改革開放以后,雖然中央在淡化國有企業的行政級別,但是國有企業中的分配機制仍然在按照行政級別制訂,如某級別可以享受多少工資待遇、多大住房(包括地段)、可以購買多少企業股票,這種分配政策的制訂無需接受任何質疑和監督,于是基層企業規模再大,其領導的級別不如上級機關衙門里的一個小官,巨大的社會分配不公由此而產生,于是乎“官”在老百姓的心目中仍然是社會的特權階級,導致大家對“官”仍趨之若騖。

        近幾年來,大學擴招,各種門類大學生出現了,大學生也不再是國家干部了,但是國有供電企業領導經過改革之后的自由裁量權卻是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大,企業還是象一個官僚機構,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彈性盡可能加大,在不唯文憑、不唯學歷、只唯能力的外衣下,不對能力制訂客觀的評價指標,權力指揮一切,國有企業中的成“官”的正常通道沒有了,于是尋租現象就出現了,其結果是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不但不能優化、發展,簡直可以說是形同虛設。

        2、傳統儒家文化對我國供電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消極影響

        儒家管人思想,具有鮮明的矛盾性和兩重性。它既有民主性的精華,又有封建性的糟粕;既有積極、進步、革新的一面,又有消極、保守、落后的一面。而且在有些情況下,精華與糟粕又相互結合,良莠混雜,瑕瑜互見。具體表現如下:

        (1)重德治而輕法制的偏向

        儒家的兩位重要代表人物——孔子和孟子,他們都更注重個人修養,強調道德教化。雖然也有雖有“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不以六藝,不能正五音”(《孟子?離婁上》)一類主張規章制度的話,但相對于其長篇的“德”的強調來說,太過于蒼白。

        表現在供電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上,常以非理性的倫理道德觀念為原動力。它過分重視德行管理,忽視企業規章制度的作用。結果導致企業員工無章可循,有章不循,違章不究的現象司空見慣。規章制度停留在嘴上、紙上,而不能見之于行動。這種“德治”雖在一定程度上給企業帶來和諧,但企業畢竟不是一個家庭。作為社會的經濟組織,需要一種客觀公正的標準對其成員的思想和行為加以約束和規范。

        (2)重均同而輕個性的偏向

        中國儒家思想是以人文精神為核心的,但與西方管人思想相比,恰恰又缺乏對個體地位的認同。它雖然處處講人,但真正重視的是人所屬的團體。在“均同”思想影響下,總體是神圣的,至高無尚的,個體則是卑微的,微不足道的。這種總體對個體的排斥,構成了中國儒家管人思想的本質。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上具體表現在:

        首先,在供電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中,我們更偏重于那些重總體,輕個體的學說。但是如果把這種群體觀念發展到極端,無疑會對個體產生排斥作用。這種排斥的后果,無疑要扼殺個體的活力,使個體的任何行為都要從群體的規范,群體的心理,群體的習慣中去考慮,不敢越雷池半步。如果誰要標新立異,搞些創新,就可能遭到群體的孤立和攻擊,從而導致個體對群體的畏懼和依賴心理。這種依賴心理嚴重地阻礙了人的創新精神的發揚。諺語“槍打出頭鳥”,就是這種思想最精確的詮釋。

        第二,沒有完善的競爭和激勵機制。具體表現就是講攀比,不講競爭;講均同,不講貢獻;講公平,不講效率等等。長期以來這種“求和去異”的儒家管理思想,造成了人們根深蒂固的依附性和均同性思想,頑固地保護著人們的心理長城。

        第三,以往在企業職工個性上,共同性勝于特殊性,群體性高于個性。使職工個性長期處于抑制和閉鎖狀態,個人需要絕對服從集體的利益,排斥任何做法的“個人主義”。其結果,使一些企業失去了生機和活力。

        (3)重傳統而輕變革的偏向

        千百年來,中國農村的自然經濟管理一直占主導地位。一面是家長專制式的管理關系和綱常禮教,另一面則是“天不變,道亦不變”的傳統守舊思想。盡管中國歷史上,不乏一些反傳統倡革新的思想家和勇士,他們的管理思想也產生過廣泛影響,但最終多被儒家管理思想吞沒。其根本原因是:

        首先,當維新者在管理意識上起來反傳統時,卻又常無意識地停留在傳統之內,傳統意識潛移默化地決定著他們的思考方向和界限。

        其次,歷史上多次革新實踐,革新者承擔的風險遠遠大于繼承傳統者。商鞅、王安石、譚嗣同等許多著名改革家的結局告訴人們,寧求穩健而不務革新,可能是較明智的選擇。

        這種因循守舊,知足長樂,處事退縮,不思進取的傾向至今仍深深影響著當代供電企業的管理思想和行為,同樣也影響著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者更愿意采用已有的方法和制度,而不愿意思考、創新。這是我國供電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須解決的問題之一。

        國有企業的業績與企業領導升貶并無直接關系,企業倒掉,領導易地繼續做官現象比比皆是。因此企業領導更多的是對上負責,于是因人設崗在國有企業中是屢見不鮮的。這樣的結果是,企業崗位設置不合理,很多在崗的員工本身就不具備上崗條件,考核也就無從談起。在這種形勢下,任何人力資源管理制度都無法在這類企業中執行,換句話說,誰也沒有能力根據這種實際情況制訂如此復雜、完備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作為替代,企業領導的協調水平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人治”也就習慣成自然了。“人治”得越久,領導的自由裁量權也就越大,領導的重要性也就越大,制度也就沒有執行的必要了,因此制訂制度的唯一目的就是應付檢查。

        二、人力資源管理的改進措施

        1、儒家文化與人力資源管理的融合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和科學技術的進步,西方的各種先進的管理思想正源源不斷的傳入中國,與中國傳統文化的交流也會越來越頻繁和深入。如何將儒家文化更好的融入到西方科學的人力資源管理理論中去,以更好的適應中國的傳統文化背景,促進供電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在中國更好的發展是中國的人力資源管理者和專家們必須認真思考的問題。

        傳統儒家思想中,有很多用人的思想和理念與現代人力資源管理不謀而合。因此,新興的科學的人力資源管理要向傳統文化學習,才能有更大的發展。另一方面,儒家文化在根本上說只是一種處世哲學,更多著眼于宏觀的環境,如國家;對于企業這種微觀組織的細節化的管理論述甚少。企業在人力資源管理中借鑒儒家文化時不能從中得到具體的幫助,可以引用的只是一部分原則和處理事情的態度等,缺乏嚴密的理論體系和科學分析。所以,我國企業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也要不斷吸收西方人力資源管理精華,在傳統儒家文化的指導下,樹立以人為本的根本理念,強調對個人的尊重,重視運用待遇和發展機會來吸引和留住人才,并通過嚴格的考核制度來淘汰不合格的員工。

        2、具體措施

        (1)改革薪酬體系

        ①取消一切所謂某某級領導干部享受某某待遇的特權,把包括住房在內的全部福利和包括公務用車、通信費、招待費等職務消費全部納入薪酬體系,使企業內部整個薪酬體系透明化。

        ②盡可能實現同工同酬,原有體制內職工的收入可以以股份分紅形式進行調節。

        (2)公開招聘流程

        按照企業的需要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公布崗位說明和崗位要求,招聘過程公開化,做到以崗選人,為合理的設置績效考核標準奠定基礎。

        (3)疏通各崗位的上升通道

        ①加強技術、經營、行政管理三支隊伍建設,疏通每個崗位上升的通道,改變以往提升待遇只能走行政管理一條路的現象。

        ②對于成熟期的企業,各崗位基本處于穩定狀態時,對于能力已超越崗位要求而又無崗位可上時,可以將相鄰崗位加以合并,同時相應提高薪酬。

        (4)強化制度管理

        改革目前制度訂得很嚴而執行很松的陋習,將各項規章制度簡單化,做不到的制度不制訂,凡已制訂的制度必須確保執行。因此對規章制度實行持續改進,不搞大而全,在執行過程中逐步修正、完善、增加。

        (5)加強內部競爭

        改伯樂相馬為賽馬。如同美國國會選舉一樣,每年將一定比例的崗位(如1/4)在公司內部重新競聘,這樣每過數年公司各崗位之間就相當于輪換一次,可以激發員工的創新能力,使整個企業在創新中前進。

        另外,嚴格控制每個崗位競聘者的數量,當某崗位競聘者的人數超過設定上限時,則適當降低該崗位的待遇;當該崗位競聘者數量不足時,則提高該崗位待遇,相當于建立內部勞動力市場對各崗位的薪水進行調控。

        參考文獻:

        1、邱雯.美日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模式比較[j].中國人力資源開發,2001(10)。

        第7篇:經濟與行政管理論文范文

        [關鍵詞] 外資并購監管反壟斷立法

        當前,源于美國次貸危機的全球金融風暴成為全世界普遍關注的話題。然而,在這樣一個全球經濟衰退、股市市值嚴重縮水以及資本市場面臨嚴峻考驗的大背景下,新一輪的公司并購浪潮卻悄然而至。老子曰:“禍兮福所依,福兮禍所伏”。金融危機給各國經濟帶來挑戰的同時,也相應導致了公司并購成本的大幅降低,給公司并購尤其是跨國并購帶來了千載難逢的良機。對于在此次金融危機中表現獨樹一幟的中國來講,面對這樣一種機遇和挑戰并存的特殊時期,思考和研究外資并購的相關問題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外資并購監管概述

        1.監管的含義

        監管理論來自于經濟學,主要包含監督與管理兩大內容。按照《元照英美法詞典》的解釋,“監督”指一般性照看、主管或檢查。“管理”指確定、決定或控制;依一定規則、方法或確立的模式進行調整;依規則或限制進行指導;受管理性原則或法律的管轄。參考前述定義,外資并購監管則可以概括為,國家有關職能機構,為了一定目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等,利用各種手段對外資并購國內企業的行為進行主動干預和控制的法律行為。對外資并購進行監管,其實質是對外國投資者以并購方式向東道國直接投資的一種限制,根本目的在于使外資與東道國經濟之間達到最佳的協調,最大限度地促進東道國經濟的發展,限制外資并購的負面效應,以維護東道國的經濟安全,保護該國的民族工業,發展民族經濟。

        2.監管的作用

        外資并購屬于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一種具體形式,這種投資活動在為東道國帶來一定的資金與先進技術的同時,也可能給東道國的市場競爭與消費者福利等方面帶來消極影響。為避免和消除這種消極影響,東道國政府必然會對這種投資行為進行一定的干預和控制。對外資并購進行監管,其作用具體體現在:

        (1)保護市場公平競爭。外資并購會引起東道國市場份額的變化,打破原有的市場均衡格局,對市場競爭結構產生影響。為保證長期獲得高額利潤,并購方往往會通過構筑市場進入壁壘,排斥競爭者,甚至會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打擊東道國企業,使東道國企業陷入困境甚至破產倒閉。為避免和消除競爭中的低效率與無效率,東道國政府必然會對此進行干預。

        (2)維護消費者利益。根據威廉姆斯模型,并購方無論在并購前是否存在市場勢力,一旦并購后取得市場支配地位,都將會導致消費者福利的減少,而消費者減少的福利則轉化成了并購方的經濟利潤。因此,東道國政府會采取各種措施,減少本國消費者福利向跨國并購企業轉移。

        (3)保證國家經濟安全。如果放任外資對一些關系國計民生和國家經濟命脈的產業隨意進行并購,則必然會影響東道國的國家經濟安全,一旦這些產業被外資所控制,等于把本國經濟發展的主動權拱手相讓。這顯然是東道國政府所不愿意看到的。

        (4)實現國家宏觀調控。東道國引資的初衷與跨國公司投資的目的并不一致。并購方追求的就是利潤最大化,其根本不會考慮并購將對東道國的產業結構與發展產生何種影響。因此東道國政府有必要對外資并購行為進行適度監管和合理規范,盡可能實現并購雙方利益的均衡,從而確保外資并購符合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

        二、我國外資并購監管的基本架構

        1.監管的主體

        外資并購的監管主體,是指對外資并購實施監督管理的國家機構。主要包括國務院及地方政府各職能部門,即“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二級監管,國務院各職能部門在權責范圍內進行審批”。具體包括:國家商務部及地方外經貿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產業準入的審查和外資并購的反壟斷審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負責對涉嫌壟斷的外資并購行為進行審批,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登記管理,同時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外資并購中的項目并購,并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地方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負責審批外資并購中的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的事宜。其他還包括諸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及地方各級稅務機關、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

        2.監管的內容

        (1)主體監管。指的是依據一定的標準,判斷外資并購中的外國投資者是否具備相應的法律身份和并購行為能力。

        (2)準入監管。是指東道國政府對于外國投資者進入該國某些經營領域或行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施加的控制。為了防止本國經濟受外國控制,世界各國均從立法上明確監管部門有權依法對一些涉及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的領域和行業進行特別監管,以禁止或限制外資并購這些行業的企業,我國主要依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的相關規定進行外資并購的準入監管。

        (3)出資監管。為防止外國投資者進行投機性或欺詐性并購,出資監管主要體現在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和出資期限三個方面。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其合法擁有的人民幣或外匯出資,也可以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作為并購對價。對出資比例的監管實質上是對企業控制權的監管,在宏觀上體現了我國對境內外國投資的政策導向,在出資下限方面,《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以下簡稱《并購規定》)允許外方出資比例低于25%,但需在其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上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的字樣;在出資上限方面,對于鼓勵、允許類的外商投資項目,法律目前沒有最高出資比例限制,對于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我國根據行業不同作出了不同規定。在出資期限方面,《并購規定》第16條也明確了外國投資者支付對價的時間限制。

        (4)反壟斷監管。外資并購在引進國外先進科技和管理經驗、整合市場資源、促進企業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與產業結構調整、發揮規模經濟效益、解決國有企業的現實困難等諸多方面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但同時,隨著并購規模和市場份額的不斷擴大,可能導致市場力量過度集中,產生了壟斷的危險,從而威脅到我國的幼稚工業和原有市場競爭秩序。因此有必要對外資并購進行反壟斷監管。我國目前主要依據《反壟斷法》對外資并購進行反壟斷監管,以促進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三、完善外資并購監管制度的法律思考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建立健全外資并購監管的法律規范,是法治政府規范市場的必然選擇。2005年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的不斷提速和市場準入條件的進一步放寬,外資并購呈現出規模化的趨勢,我國政府開始重視對外資并購的監管立法,但與外資并購的快速發展相比,現行監管制度仍存在法律位階不高,操作性不強,各規范之間不相銜接等問題,需要進一步的改進和完善。

        1.提高立法層次

        《并購規定》雖然起到了外資并購基本法的作用,但其較低的立法層次仍難以擔當起統帥各相關法律的作用,此外,《并購規定》一旦與其他立法沖突,則會排除其適用的可能性,加之規章的不穩定性,可能導致外資并購風險增加,而失去外商投資。因此,針對我國外資并購活動迅猛發展以及相關立法散亂的現實, 在《并購規定》的基礎上,制定法律位階更高的《外資并購法》,對外資并購的含義,外資并購的主體,外資并購的產業導向,外資并購的方式,外資并購的待遇,外資并購的審查,外資并購的法律適用與法律責任等重大問題作出全面和原則性的規定,從而為外資并購行為提供權威和可行的規范,也為制定其他相應的配套法規提供依據。同時也要充分考慮該法與現有公司法、證券法、國有資產保護法、稅法等法律之間的協調配合,避免法律沖突和重復立法。

        2.有效運用產業政策

        產業政策是直接體現國家宏觀調控意圖的宏觀經濟政策,外資并購中國企業必須符合我國國民經濟發展戰略和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運用產業政策對外資并購進行引導是各國政府的通行做法。如前所述,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外資并購產業政策,在外資并購準入監管方面沿用的是與新建投資(或稱綠地投資)同樣的產業政策。從實際情況來看,我國有些產業雖然允許外資進行綠地投資,與國內企業公平競爭,但對于外資并購的方式,卻應加強規制,以保護國內企業和我國的經濟安全。反之,有些產業出于吸引外國資金和技術的考慮,可以允許外資進行并購,但由于國內市場飽和、生產力布局等原因,卻不鼓勵外商綠地投資。因此,外資并購的產業政策有必要進一步修正和完善。對此,可以借鑒國際上其他國家的經驗,制定單獨的外資并購產業政策,或者在現有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增加專門適用于外資并購的內容,明確外商可以參與并購的產業領域,防止外資并購造成對我國經濟安全和市場結構的不利影響。

        3.強化國有資產保護

        當前市場結構中,與外資并購資本的進入相對應的主要是國有資本的退出。進一步強化國有資產的保護,防止其不當流失,是完善外資并購監管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2009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針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中的突出問題,明確了監管的基本原則,健全了監管的體制機制,對關系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規定了嚴格的監管程序和要求。但該法仍過于原則和線條化,存在著操作性不強的缺陷,給監管部門對國家出資企業的監管帶來困難。

        4.優化反壟斷體系

        作為一部具有導向性意義的法律,《反壟斷法》的抽象性和原則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反壟斷體系的有效和優化,不可避免地將依賴于完備的配套法規和措施。加快制定《反壟斷法》的實施細則,明確外資并購審查的實體和程序標準,補充豁免制度,細化聽證等制度,對于加快建立和維護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最大限度地保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實現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具有緊迫的現實意義。同時,在《反壟斷法》的原則指導下,出臺相配套的《并購指南》,就可以以指南的方式明確并購規制的執法標準和分析框架,綜合考慮并購對相關市場所可能產生的反競爭效果,以及具有抵消反競爭效果的購買力、效率、破產企業抗辯、維持有效競爭的進入等因素,最終決定一項并購是否嚴重損害有效競爭。雖然指南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但通過指南,行為主體可以預測到什么樣的外資并購可能會受到反壟斷機構的干預,加之指南所確定的標準比較具體,因而更具有實踐意義。《并購指南》可以極大地提高外資并購反壟斷執行的透明度,幫助執法部門和參與并購的主體了解并購政策。監管部門也可以根據每起并購行為的特定事實和情況合理、靈活地運用指南的標準。此外,當國家的整體戰略和經濟目標發生變化時,也可以通過不斷更新并購指南,有效指導執法機關和并購參與者的行為。

        參考文獻:

        [1]彭俊:《外資并購中的監管制度分析》.上海交通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年3月

        [2]張天橋:《跨國并購與東道國政府監管的互動博弈》.載《經濟論壇》,2004年第16期

        [3]蔡紅:《關于完善我國外資并購監管法律制度問題》.載《南方經濟》,2001年第10期

        [4]孫曉敏:《外資并購投資準入監管研究》.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5年3月

        [5]龔雯:《新《并購規定》使外資并購門檻提高》.載《人民日報》,2006年08月11日

        第8篇:經濟與行政管理論文范文

        【關鍵詞】公眾 環境公益訴訟 原告資格 環境權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環境問題日益成為全世界高度關注的一項重大戰略問題。因環境污染問題導致的糾紛和沖突數量也在逐年增加,環境污染、勞資糾紛、違法征地拆遷所引發的已構成影響我國社會穩定的三大因素,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瓶頸。當前我國經濟發展已步入新常態,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探索綠色生態發展的新路子已成為國家戰略之一。環境屬于集體消費品,任何人無法獨享,單純依靠政府治理和企業自發的環境保護模式已不能實現環境利益的最大化。公眾是環境問題的利益相關者和最終承受者。①環境問題的嚴重性、環境公益的特殊性以及公民訴訟在各國的成功實踐,使公眾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有了現實需求和實踐基礎。

        “公眾”的概念及內涵

        “公眾”是一個抽象的群體性概念,與“個人”相比一般指社會上的多數人。我國立法對“公眾”界定模糊,以《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保法》)為例,有“公眾”(《環保法》第一條)、“一切單位和個人”(《環保法》第六條)、“公民”(《環保法》第三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環保法》第三十六、五十三、五十七條)、“社會組織”(《環保法》第五十八條)等不同規定。立法語言應是準確而嚴謹的,厘清概念是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的前提,如未在立法中使用統一規范用語,至少應作出相應的立法解釋。1998年歐盟經濟委員會在《公眾在環境事務中的知情權、參與決策權和獲得司法救濟權的國際公約》中第二條第4項指出:“公眾是指一個或多個自然人或法人,以及按照國家立法或實踐兼指這種自然人或法人的協會組織或團體”。按此規定,“公眾”的范圍應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要取得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公眾”必須是受環境侵害行為直接影響或間接影響或與環境事務感興趣的人或組織。基于此,文章討論的“公眾”是排除國家環保機關在外的,以公民、環保組織為主體的、不特定多數人的一個動態集合體。

        公眾作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正當性分析

        公眾可以作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的正當性源于其存在的理論基礎和價值意義。“環境權是環境法的一個核心問題,是環境訴訟的基礎”。②環境權理論的提出和發展為公眾作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提供了權利來源基礎。所謂環境權,是指公眾享有的在健康、舒適和優美的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權利。③環境權是20世紀60年代環境危機和環境運動的產物,由“環境公共財產論”、“公共信托理論”發展而來,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在以美國為代表的很多國家予以法律認可,并得到國際公約的確認和保護。環境權理論的提出者美國的薩克斯教授認為,公民將大氣、水和陽光等公共環境資源信托給國家管理和保護,國家和公民之間是委托關系;如果公共環境財產受損,作為共有人的公眾有權提訟。④

        我國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圍繞著環境權的性質、主體、內涵、救濟方式等內容也進行了深入研究和探索,在環境權的性質探討上形成了法律特定權利說、人類環境權說、人權說、物權說、精神美感說等不同的學說觀點。⑤盡管理論和司法實務界存在不同的聲音,但認為環境權應區別于我國環境資源法中的各種權利或權益,并不是這些權利或權益的簡單疊加或概括,而是自然人或公民的一種基本權利,已成為學界的主流觀點。

        環境權作為一種新型人權,包括環境信息知情權、環境決策參與權和司法請求權等具體權利。事實上我國憲法有環境權的宣示性規定(如憲法第二、九、二十六、四十一條),環保法(如第六、五十三、五十七條)和相關單行法(如《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也有環境權的隱性規定,這為環境權的存在提供了立法支撐。環境權之于環境公益訴訟,是“權利”與“權利的實現途徑”的關系,有權利必有救濟。因此,“在環境污染的情況下,任何公民都可以以自己的環境權益受到侵害為由提訟,參與到環境保護的行列中來”。⑥

        公眾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亦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意義。一方面,公眾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是公眾參與原則的必然要求,是環境民主的有力體現。公眾參與原則作為一種政治民主,被譽為“21世紀最為廣泛的社會行動和熱門的政治話語”,被廣泛地運用到環境保護中,已成為包括我國在內的各國環境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公眾提起公益訴訟,救濟受損或可能受損的環境利益,不僅是公眾參與的法律保護手段,而且還拓展了公眾參與的表現形式。在我國傳統的“大政府、小社會”治理模式下,政府決策部門出于各種利益考量,在行使公權力的過程中不愿或很少與公眾進行充分溝通,導致公眾特別是弱勢群體的環境利益訴求不能充分吸納到政府治理的考慮之中。⑦當公眾的環境利益得不到體制內的保障時,公眾就有可能采取體制外的集體抗爭的形式尋求解決路徑,甚至采取打砸、圍攻政府等非理,增加了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司法是維護環境正義的最后和最有力防線,要把公眾參與環境法治從紙面落實到實踐。

        另一方面,公眾被賦予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是對法律規定有關機關和環保組織作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有益補充。2012年修訂的新《民事訴訟法》和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新《環保法》使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從幕后走上前臺,并且肯定了環保組織原告資格地位。《環保法》第五十八條對環保組織成為公益訴訟原告條件比較苛刻,在要求不牟取訴訟經濟利益作為前提下,又設定登記級別為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并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限制性規定。據民政部的《2014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截止2014年全國有生態環境類社會組織6964個,但符合法定條件享有環境公益訴權的環保組織不超過300家⑧。在政策、制度、數量、經費、技術等軟硬因素的制約下,僅靠整體發育不良的環保組織擔當起繁重的環境公益訴訟,顯然無法實現立法的初衷。雖然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不乏行政機關和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的有益嘗試,但礙于行政機關與檢察院特殊的職能地位以及于法無據,到目前為止,行政機關和檢察院的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僅限于地方的司法實踐而沒有廣泛展開。公眾作為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環保組織的壓力,落實檢察機關支持制度。

        公眾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律障礙與現實困難

        現有立法尚未明確公眾能夠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和《環保法》第五十八條雖然從立法上確認了我國環境公益訴訟法律地位,但這兩個條款直接將公民作為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排除在外。《環保法》第六條雖有規定公眾有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但公眾提訟能否理解為“檢舉和控告權”尚存爭議。雖然地方立法和司法實踐不乏公民環境訴訟資格試點探索,如海南省2011年7月制定的《關于開展環境資源民事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就規定了公民享有環境公益訴訟資格。但地方立法法律位階的低層次性和適用范圍的有限性,會導致同一案件由于認定法律依據不同而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在一定程度有損司法的權威性。

        公眾提起公益訴訟面臨重重現實困難。一方面,公眾的知情權得不到充分保障。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有效性首要前提環境信息獲取保障。雖然《環保法》第五章對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作出了專章規定,第五十三條亦明確了對公眾的環境信息權,但公眾獲取環境信息的渠道并不暢通,存在獲取方式被動、有效信息有限、獲取時間滯后性等問題。大連、廈門、昆明、番禺等地發生的一系列影響較大的環境,主要還是由環境影響評價階段信息公開不透明所致。

        另一方面,公眾提訟缺乏相應的制度保障。我國現行立法已明確非政府環保組織是當前環境司法公眾參與的主體。非政府環保組織先天發育不良且符合條件的數量有限,面對繁雜程序、高昂的訴訟成本、冗長的訴訟時間、政府保護主義下的生存壓力等多重困難,公益訴訟舉步維艱。司法實踐中,由環保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獲得勝訴的案件較行政機關和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少之又少,⑨也從側面反映環保組織提起公益訴訟成效的有限性,僅靠公益性環保組織來挑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大梁,顯然是力不從心的。此外,因環境問題所具有的專業性、復雜性等特點所決定的環境公益訴訟成本高、舉證難等門檻,公民個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就更加鮮見了。

        環境公益訴訟公眾原告資格的制度設計和路徑探討

        立法上明確公民的環境權。中國環境資源法學會會長蔡守秋教授提出,公民的環境權作為一種基本人權、原權、、對世權、不可轉讓的權利,要從立法上予以創設。⑩而且,“傳統法學理論囿于體系問題無法適應環境侵害這一現代社會的新興問題,惟有突破藩籬,另辟蹊徑,創設環境權以滿足需要。”可見立法上確立公民環境權,不僅是環境法理論界的主流觀點,也是解決我國環境危機、實現人與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現實需求。在憲法上確立起環境權的法律地位后,有必要對環境保護法、環境單行法、其他專門立法進行相應的修改,對環境權的屬性、權利構成、形態類型、救濟和保護等內容進一步規范和探討。當然,立法上確認公民環境權,并不意味著公眾的環境利益就能得到充分保障,因為權利救濟和維權途徑能否得到法律保障才是關鍵。因此,還必須就環境權的實現形成一個保障體系,其中,公益訴訟是最主要且有力的保障途徑。

        適度擴張原告訴訟資格。公民環境訴訟的立法始于美國1970年的《清潔空氣法》,該法確認了“任何人”的環境訴訟資格。公民訴訟原告資格范圍非常廣泛,包括公民個人、非政府環保組織、檢察官、聯邦、州和城市。公民環境訴權的相關規定,極大地激起了美國公眾環境保護的熱情,有效地推動了美國公民訴訟的深入發展。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擴張已成為國際訴訟法主流趨勢,也是我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現實需求。作為維護公眾環境公益的特殊訴訟,對原告資格的要求應突破傳統的“直接利害關系”,擴展到“有利害關系”或可能“有利害關系”,即存在污染破壞的違法行為,已經或即將影響公共環境利益,公眾都可提訟。因考慮訴訟經濟和濫用訴權等因素而否認公民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是舍本逐末的做法。根據我國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建立以公眾(包括公民個人、環保組織)為第一順位,檢察院為第二順位的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是比較可行的。需要說明的是,環境公益原告資格的范圍是排除環境行政部門在外的。因為法律已賦予環保部門的行政管理和監督權,賦予其公益訴訟有可能造成其在環境處理問題上拖延,有將本應承擔的環境保護責任推卸給法院之嫌。雖然環保部門不適宜作為公益訴訟原告,但可以作為支持人參加到環境訴訟中來。

        建立起公益訴訟的司法保障機制。基于環境破壞存在時間上的長期性、損害范圍的廣泛性、損害認定的專業性、技術性等現實障礙,公眾提起公益訴訟具有一定難度。因此,為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應在訴訟制度上提供相關的司法保障。可借鑒域內外成熟做法,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專門的環保訴訟法庭,如貴州省仁懷市人民法院環保法庭,貴陽清鎮市人民法院生態保護法庭等。同時,適當減(免)原告預交訴訟費用,勝訴則由被告支付相關訴訟費用,結合環境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對提起環境公益并勝訴的原告,給予物質和精神上的適當獎勵,如用環境損害處罰金的一部分補償訴訟成本、建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政策減免、頒發環境保護公益之星證書等。二是合理分配公眾在訴訟中舉證責任。應將我國在環境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擴大到環境公益訴訟,并明確原告、被告的舉證責任范圍。

        適當限制公眾環境公益訴權。盡管有學者認為基于我國缺少訴訟傳統等原因,賦予公眾環境公益訴權并不會導致“濫訴”,但筆者認為公眾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是一把“雙刃劍”,在鼓勵公眾訴訟的同時,并不能排除個別人利用公益之名圖私利之實而濫用訴權,即便在公民法治意識強、公民訴訟最發達的美國,也有對公民行使訴權的限制。因此有必要適當限制公眾的環境公益訴權。借鑒域外經驗可以設置訴前前置通知程序。即規定公眾發現環境損害事實,提訟之前一段時間,比如30天,須先將預的通知告訴環保部門或違法者本人,由環境部門做出行政處理或違法者采取補救措施;通告期滿后,環保部門或違法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公民才能提訟。前置程序的設置,既是我國現行環保法關于公眾“檢舉”“控告”權的實現,也與我國環境治理偏向行政手段的理念相符,同時對政府和環保部門依法行政起到監督作用,對環境違法者起到震懾作用。

        (作者單位:海口經濟學院公共課部;本文系海南省2016年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海南國際旅游島背景下公眾參與環境法治創新研究”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HNSK(YB)16-76)

        【注釋】

        ①史玉成:“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理念更新與制度重構―對完善我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法律制度的思考”,《甘肅社會科學》,2008年第3期。

        ②蔡守秋:“環境權初探”,《中國社會科學》,1982年第3期。

        ③呂忠梅:“環境公眾參與制度完善的路徑思考”,《環境保護》,2013年第23期。

        ④陳泉生:“環境時代與憲法環境權的創設”,《福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11期。

        ⑤張莉明:“環境民事公益訴權研究―理論分析與制度設計”,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5年。

        ⑥鄧一峰:《環境訴訟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第235~236頁。

        ⑦朱謙:“環境民利構造的價值分析”,《社會科學戰線》,2007年第9期。

        ⑧金煜:“300余家社會組織可提環保公益訴訟”,《新京報》,2014年4月25日。

        ⑨沈婭云:“公民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原告條件研究”,《法制博覽》,2014年第6期。

        ⑩蔡守秋:“從環境權到國家環境保護義務和環境公益訴訟”,《現代法學》,2013年第11期。

        陳泉生:《環境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98~102頁。

        朱謙:《公眾環境保護的權利構造》,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年,第336頁。

        第9篇:經濟與行政管理論文范文

        一、我國現行司法變更權的特點。

        1、適用范圍有限制。現行法規定了司法變更權的只有三處:

        一是《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可以判決變更。行政處罰是國家主管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違法管理論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法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作的一種懲罰。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時,依據規定,可以對行政處罰明顯失卻公正的行政行為適用司法變更權,判決變更行政決定的具體內容。

        二是行政賠償案件中,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應給與相對人合法賠償。如果因賠償問題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可以對不服賠償數額的訴訟請求,依據法律規定的標準判決變更具體的賠償數額。三是關于行政裁決爭議,學界有觀點認為因行政裁決爭議提起的行政訴訟也是變更判決適用的范疇,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筆者認為,行政裁決案件應納入司法變更權的適用范圍,但是僅僅依據此條法律規定,不足以認定。現行法涉及司法變更權的規定目前只有三處,由此可見,可以適用司法變更權的情形較少,其適用范圍及其狹窄。

        2、適用條件有限制。只有行政處罰明顯失卻了公正性,法院才能對行政決定予以判決變更。受處罰人的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其受到的行政處罰明顯不相稱,或者受處罰人所受的行政處罰與其他犯相同或相似違法行為的人所受的行政處罰相差懸殊。但是,“明顯不相稱”、“相差懸殊”并沒有一個明確的尺度,何謂“顯失公正”,沒有明確的標準,在行政案件中,必須賦予法官極大的自由裁量權才能予以判斷。

        3、可以選擇適用。法律明確規定,行政處罰明顯失卻公正時,人民法院可以適用變更判決,也可以不適用變更判決。法院有權選擇是否判決變更。在司法實踐中,基于選擇變更的法律規定,法院很少真正考慮實際情況再予以選擇,往往是要么統一判決變更,要么根本就不予適用。又由于顯失公正原本就是一個極其抽象的概念,判斷是否明顯失卻公正的標準屬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圍,這種情況下,給與法院以選擇的權利雖然可能導致法院適用變更判決的隨意性,但是符合立法實際,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因為,實際案情可能非常復雜,有些情況下,法院并不比行政機關更清楚作出原行政決定的實際情形,也不比行政機關具有更加了解案情的優勢,法院有可能因為變更判決而導致實際上的不公正。這種情況下,法院就可以選擇不適用變更判決,如此可以充分發揮行政權和司法權各自的優勢。因此,在現有規定下,強化變更判決在適用上的可選擇性,突出變更判決的選擇性特點,可以避免司法權過分的干涉行政權。

        二、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1、沒有明確界定“顯失公正”的判斷標準。現行行政訴訟法尚未對顯失公正作出直接而明確的界定,只是簡單指明:“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可以判決變更”,何謂顯失公正,沒有具體的衡量標準。有些學者認為顯失公正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畸輕畸重、處罰不平等、責罰倒置、沒有可行性、反復無常等。這種看法的弊端主要在于它只圍繞行政處罰這一具體行政行為來相應設定顯失公正的內涵,而沒有從顯失公正本身來揭示其含義,這顯然不能全面而準確揭示“顯失公正”的真正內涵。此外,顯失公正是極其抽象的概念,以此作為界定行政處罰是否適用變更判決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

        2、變更判決的適用范圍過于狹窄。現行法不僅將變更判決的適用限定于行政處罰這一具體行政行為,而且進一步限定于只有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才可以判決變更。可判決變更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只能是具體的行政處罰,其它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理等都不能成為變更判決的對象。

        3、顯失公正與濫用職權的界限不明。濫用職權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在其自由裁量權限內,但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目的、宗旨,并且極不合理。濫用職權一般是故意為之,如故意考慮了法外因素或故意不考慮依法應當考慮的相關因素,明知自己負有義務,但故意延遲,反復無常同一情況不同處理等;顯失公正大多是過失所致。濫用職權的直接后果一般是違法,顯失公正的后果一般是形式上合法而實質上不合法。法院對濫用職權的行政行為行使的是撤銷權,而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行為行使的是變更權。

        4、司法實踐中適用較少。治安行政案件歷年來在所有的行政案件中所占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但是法院最終以治安處罰顯失公正作出變更判決的案件卻不多。法律規定對于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是否判決變更,由法院依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用,實踐中,有些法官為了避免與被訴行政機關沖突并不適用變更判決。曾有記者采訪一位行政庭的法官對于顯失公正的治安處罰為何不直接加以變更時,該法官坦言:“某些治安處罰雖然確實顯失公正,但是并沒有超出法律規定的界限,再說行政訴訟法只是規定可以變更,對于這種情形,我們往往要么維持,要么責令原機關重新作出治安處罰”。

        針對現行司法變更權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究其原因,筆者以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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