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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適應城市房產交易市場的發展,規范價格行為,維護交易價格的正常秩序,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擁有產權的房屋的買賣、租賃、抵押、典當和其它有償轉讓房屋產權等經營活動中的價格及房產交易市場各類經營收費的管理。
第三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產交易價格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產交易價格管理工作。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房產交易價格的監督。
第二章管理原則
第四條國家對房產交易價格實行直接管理與間接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保護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壟斷、哄抬價格。
第五條房產交易價格及經營收費,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價格、拆遷補償房屋價格及房產交易市場的重要的經營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房產管理部門統一經營管理的工商用房租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價格管理形式。
其他各類房屋的買賣、租賃價格,房屋的抵押、典當價格及房產交易市場的其他經營收費實行市場調節。
第六條實行政府定價的房產交易價格和經營收費,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制定和調整。
房產交易價格和經營收費的管理權限,除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實行政府定價的房產交易價格和經營收費,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房屋價值、服務費用、市場供求變化及國家政策要求合理制定和調整。
第八條對實行市場調節的房產交易價格,城市人民政府可依據新建商品房基準價格、各類房屋重置價格或其所公布的市場參考價格進行間接調控和引導。必要時,也可實行最高或最低限價。
第三章價格評估
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房產交易,交易雙方或其中一方可委托有關評估機構進行房產價格評估,雙方可依據評估的價格協商議定成交價格。
第十條房產價格評估業務,由經依法設立的具有房地產估價資格的機構辦理。
房產價格評估,應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規定的估價辦法、標準和程序。
第十一條房產價格評估,應以政府制定、公布的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結合成新折扣,考慮房屋所處環境、樓層、朝向等因素,參照當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房屋評估重置折扣價格計算公式:
評估價格=房屋重置價格×成新折扣×(1±環境差價率±樓層差價率±朝向差價率)
計價單位為建筑面積平方米。
第十三條房屋重置價格以當地政府屆時公布的價格為準。
房屋成新折扣以不同建筑結構房屋的耐用年限為基礎,考慮因維修和保養不同而實際新舊程度不同的情況評定。
第十四條環境差價根據整幢房屋的日照、通風以及周圍的綠化、污染等因素綜合評定。
整幢房屋交易的樓層、朝向差價免計;整幢房屋各部位的樓層、朝向差價按整幢房屋各部位樓層、朝向差價的代數和分別趨近于零的原則視具體情況評定。
第十五條按房屋重置折扣價方法所評估出的價格,可參照當地可比市場價格補充修正。
由于評估條件的限制或其它原因不宜采用重置折扣價方法評估的,也可選擇其它評估方法評估房產價格。
第十六條房產價格評估中涉及地價評估的,執行地價評估的技術標準和程序。
第十七條房產價格評估中出現的價格糾紛,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仲裁。
第十八條房產價格評估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監督與監測
第十九條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房產交易價格及經營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條房產交易價格和經營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
進入房產交易市場交易的房屋,應在交易場所掛牌出示其座落位置、建筑結構、規格、面積、計價單位和銷售(出租)價格。
經營收費,應在服務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布項目名稱、規格、服務內容、計費單位、收費標準。
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房產交易成交價格申報制度。房產權利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申報。
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認真做好房產交易價格變化的監測工作,及時對房產交易價格情況進行分析、匯總,定期制定公布市場參考價格,并向上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報送情況。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暫行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越權定價和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虛置成本,短給面積,進行價格欺詐的;
(三)壟斷、哄抬房價嚴重干擾市場秩序的;
(四)不按規定的估價辦法、標準和程序估價或故意抬高、壓低被估房價的;
(五)不執行規定的明碼標價制定的;
(六)不按規定申報成交價格的;
(七)其它違反本暫行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被處罰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
第六章
第二十五條房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房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自管公房向職工出售、出租住宅的價格不適用本辦法。
房產管理部門直管的公房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自管的公房向職工出售、出租住宅的價格評估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房產交易及管理中涉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規定權限制定。
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家計委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暫行辦法前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條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商品房銷售業務或在我縣注冊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簡稱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下同)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開發、銷售的商品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
第四條縣物價局是全縣新建商品房價格管理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新建商品房價格管理、監督。
同級建設、國土、工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做好新建商品房價格管理工作。
第五條實行新建商品房價格備案制度。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必須將擬定的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備案,經價格主管部門認證、備案后,方可辦理新建商品房銷售的其他手續。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進行新建商品房價格申報備案時,須認真詳實填寫《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申報備案審批表》,如實申報新建商品房價格及影響房屋價格的有關因素等項內容。
第七條新建商品房的總價款由預算成本、利潤、利息、稅金等部分組成。影響房屋價格的因素包括房屋位置、戶型、面積、建筑結構、朝向、設備配置、環境、建筑質量和格局等。
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在價格申報備案時,可將預算成本、利潤、利息、稅金等分別列明申報,也可以按“一價制”或“成套價”形式申報。
第八條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單元防盜門、門牌、高檔門窗、陽臺等設施費用,應列入房屋預算成本中,不得單獨在價外收費。
第九條新建商品房銷售面積的計算,公用建筑面積的分攤,要嚴格按照國家建設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否則按價格違法行為處罰。
第十條價格主管部門應在接受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價格申報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對其申報進行勘驗、審核、評議、批準備案。審查不合格的,不予批準備案,并書面告知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在新建商品房預售、現房銷售時,必須通過明碼標價、發放售房說明書等形式進行價格公示。價格公示的形式必須經價格主管部門監制。價格公示的內容應包括經批準備案的內容及其他有關承諾。
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進行價格公示、廣告宣傳及簽訂銷售書面合同時,所包含的房屋價格及其它相關內容,必須與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備案的房屋價格及其他相關內容一致。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除向購房者收取經批準備案的房屋價款、代收的住宅房屋維修基金外,不得向購房者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新建商品房價格經批準備案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國家政策調整或其它原因確需調整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應及時向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新建商品房價格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補償實行政府定價。拆遷補償戶回遷時,拆遷人除與被拆遷人結清被拆遷房屋和拆遷補償房屋差價、向被拆遷人收取房屋維修基金外,不得向被拆遷人收取其它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新建商品房交付購房者使用后的取暖費,由購房者繳納;拆遷補償房屋交付被拆遷人使用后的取暖費,由房屋所有人繳納。交付使用時間以房屋驗收合格后購房人、房屋所有人領取房屋鑰匙的時間為準。
一.探親假
(一)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已轉正)與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節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30天。職工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親假期,每年20天(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每年按規定給與報銷路費一次,二年中另一次探親假期需自籌調休解決。職工與父母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及喪偶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親,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文秘站網文章-文秘站網幫您找文章]
(二)職工探親原則上一次休完。特殊情況經領導批準分兩次休完的,只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三)職工配偶是軍隊干部的,軍隊干部一方如果已經利用年休假探親,職工一方因特殊情況需要再到部隊探親時,經批準,可給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過30天。假期工資照發,往返路費本人自理;軍隊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和職工一方團聚的,職工一方可按探親規定享受休假和報銷往返路費。
(四)職工學徒、見習、試用期間不享受探親假(轉正定級時間在下半年的,當年不享受探親假)。
(五)女職工到配偶地點生育,享受生產假,不享受當年探親假,路費可按探親規定報銷一次。
(六)職工的配偶與職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時,同時探望父母親。不再另給探望父母家。
(七)職工在探親期間,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因持當地交通部門證明,向人事科申報。
(八)在3月底以前結婚的職工,可享受當年度探望配偶假;當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的,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假;病事假累計3個月,當年不能再享受任何探親假。
(九)“五。一”、國慶、元旦、春節假(法定假)不包括在探親假之內。
二.病假
(一)工作人員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須持本院保健醫生的診斷證明,經所在科室同意方可休息。非保健醫生開的病假條一律無效。
(二)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間請病、事假,相應延長見習期。
(三)凡探親、事假、工休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診的職工,因持當地醫院出示的證明、病歷、化驗單到保健科換病假條辦理手續,否則一律按曠工對待,不給報銷醫藥費。
(四)工作人員病愈要求恢復工作,需經副主任醫師以上專家出具證明和醫務科審批,確實可以恢復工作的方可復工。但復工后,不能勝任工作又請病假的,則應將其復工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調入醫院連續工作不滿一年即請病假(一個月以上)者,扣發全部工資、津貼及一切福利待遇。
(五)關于病假期間的待遇,按國務院國發(81)52號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休期間的生活待遇的規定》執行。
三.事假
職工個人事情盡量利用工休假和節假日處理,一般不準請事假。因事必須請假者,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嚴格執行審批權限,3天以下由科主任批準,分別報醫務科護理部同意,人事科備案,3天以上由科室報醫務科、護理部同意,人事科批準。科主任、護士長請事假需經分管院長批準,硬功外出或病休要告訴主管職能科室,以便安排工作。除特殊情況,電話請假、捎口信、捎假條及信件請假續假,一律無效,如缺勤按曠工處理。事假期間的待遇按本院規定執行。翌年內病史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扣除工齡一年。
四.產假、婚假、節育手術假,均按省“計劃生育條例”執行,由保健科同意,原計生辦審批,人事科備查。
五.喪假
工作人員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給喪假3天,岳父、岳母、公婆,給喪假1天,超過3天按事假對待。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時間不計在喪假之內。
六.工傷
職工因工負傷,因根據勞動部門有關規定,經技術委員會討論鑒定。確認為工傷后,寫出書面材料,按有關工傷規定享受假期工資和福利待遇。
七.職工公休假規定
1.從工作第二年起,不滿六年的職工,每年可休假5天;滿六年不滿十六年的,休假10天;滿六年不滿二十六年的,休假15天;二十六年以上,休假20天。
2.假期包括星期日,不包括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節、假日。
3.職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不發保健費。
4.職工休假應在本單位工作不受影響的情況下安排,由本人首先向所在科室提出書面申請,科室提出意見,報院人事科批準后
再作具體安排。職工休假期間如需外出,應向所在科室說明去向。
5.未經批準,擅自休假或休假期滿逾期不歸者,按無故曠工處理。
6.各科室每月應將各種休假憑據,同科室考勤一齊月底前報人事科。如發現不安報批程序擅自安排休假者,扣罰該部門科室負責人及負責考勤人員當月獎金。
7.當年工休假原則上當年休,不提休、不補休。如確應工作需要,該年度不能安排工休假的,由所在科室負責向人事科寫出書面報告,經分管院長同意,給于適當經濟補貼。
8.有以下幾種情況之一者不安排當年工休假:
(1)當年病、事假或療養時間累計超過30天;
(2)當年已享受寒、暑假待遇者;
(3)當年在其他單位已享受工休假者;
第一條為了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三條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價格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決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由其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決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
(二)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
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行業協會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第六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
(三)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五)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六)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七)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
(八)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九)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十)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十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
(二)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
(三)不執行規定的限價、最低保護價的;
(四)不執行集中定價權限措施的;
(五)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的;
(六)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可以依照價格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其暫停相關營業:
(一)違法行為情節復雜或者情節嚴重,經查明后可能給予較重處罰的;
(二)不暫停相關營業,違法行為將繼續的;
(三)不暫停相關營業,可能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證查明的。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經營者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四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于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
經營者拒不按照前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以及期限屆滿沒有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經營者有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偽造、涂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四)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五)經營者拒不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
(六)應予從重處罰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七條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除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其改正。
第十九條有關法律對價格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價格執法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或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國務院批準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根據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三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為了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三條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價格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決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由其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決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
(二)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
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行業協會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第六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
(三)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五)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六)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七)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
(八)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九)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十)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十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
(二)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
(三)不執行規定的限價、最低保護價的;
(四)不執行集中定價權限措施的;
(五)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的;
(六)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可以依照價格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其暫停相關營業:
(一)違法行為情節復雜或者情節嚴重,經查明后可能給予較重處罰的;
(二)不暫停相關營業,違法行為將繼續的;
(三)不暫停相關營業,可能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證查明的。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經營者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四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于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
經營者拒不按照前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以及期限屆滿沒有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經營者有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偽造、涂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四)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五)經營者拒不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
(六)應予從重處罰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七條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除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其改正。
第十九條有關法律對價格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關鍵詞】 公司透明度; 盈余管理; 影響機制
一、引言
諸多文獻提供了公司透明度①對資本市場具有良性影響的證據(diamond and verrecchia 1991[2];welker 1995[3];healy,et al. 1999[4];lang and lundholm 1996[5];botosan 1997[6];sengupta 1998[7]),并且有證據(lobo and zhou 2001[8];夏立軍,鹿小楠 2005[9])表明公司透明度對管理當局的盈余管理行為也有類似的陽光效應。本文對相關文獻進行梳理,探討公司透明度是如何對管理當局盈余管理行為產生影響的。
二、盈余管理的誘致因素與約束條件
所謂盈余管理是指管理當局通過會計政策選擇對報告盈余在時間分布、金額上的人為調整。一方面,公司內外存在對盈余管理的需求。dye(1988[10])認為盈余管理的內部需求在于減少成本,使管理者的目標與股東的預期一致;外部需求則是現有股東想通過盈余管理后的會計信息影響未來股東對公司價值的預期。無論是內部需求還是外部需求,都源于公司管理者無法完全準確地傳遞私有信息給現有股東和未來股東,存在契約摩擦②(contracting friction)。schipper(1989[11])則基于信息觀,認為契約摩擦和信息交流受阻③ (blocked communication)是盈余管理的必要條件。無論契約摩擦還是信息交流受阻均是信息不對稱的具體體現,因而也可認為信息不對稱是盈余管理的必要條件。此外,信息不對稱這一先決條件在trueman & titman(1988[12])等的模型中也有所體現。
另一方面,管理當局也有動機供給盈余管理,或者傳遞其關于真實盈余或未來盈余的私有信息(被稱為傳遞私有信息盈余管理),或者為攫取自身或關聯利益方的利益濫用報告盈余調整權(被稱為機會主義盈余管理)。
然而管理當局出于特定動機進行盈余管理的能力也會受到外部和內部的約束。外部的約束如會計準則(hunton,et al. 2006[13])和獨立審計機制(defond and jiambalvo 1991[14]);內部的約束如公司治理層對報告盈余的態度,盈余管理還受管理當局自身的信息披露策略的影響(lobo and zhou 2001[8];kasznik 1999[15])。
三、盈余管理被識別的可能性及后果
盈余管理能否產生管理當局預期的效果,關鍵在于盈余管理是否會被外部使用者識別。
(一)盈余管理是否能被識別
盈余管理是否能被外部使用者識別,并沒有獲得一致證據。hand(1993[16])的研究表明投資者能夠辨認那些為了稅收利益在進價上升期間采用后進先出法的公司,并對其報告盈余下降反應溫和。sloan(1996[17])發現當期盈余包括大量應計項目的公司的未來股票回報是負的,而當期盈余包括少量應計利潤的公司的未來股票回報是正的,說明投資者似乎能識別應計項目。然而dechow,et al.(1996[18])發現,那些因盈余管理問題受到sec調查的公司,被初次宣布有盈余管理行為時股價平均下降9%,這似乎說明投資者在之前并沒有完全識別出盈余管理。beneish (1997[19])以違背gaap的公司為樣本的研究結果表明,在違背gaap后兩年,公司獲得了顯著負的非正常回報,這說明投資者在當時并沒能完全辨別盈余管理,需要較長時間才能識別出盈余管理。
(二)公司透明度增加了盈余管理被識別的可能性
盡管盈余管理不一定能被外部使用者識別,但公司透明度的提高會增加盈余管理被識別的可能性。最有力的證據之一來自于hirst & hopkin (1998[20])的實驗④。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公司透明度越高,外部使用者能獲取的高質量信息越多,與管理當局的信息不對稱程度越低,在判斷真實盈余和未來盈余前景時對報告盈余的依賴就越低,因而更容易識別報告盈余對真實盈余的偏離程度。
(三)盈余管理被識別的后果
一旦盈余管理被外部使用者識別:
1.外部使用者對盈余進行還原,消除盈余管理影響
盈余管理發生作用的必要條件是外部使用者與管理當局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無法有效識別管理當局的盈余管理行為,不加還原地基于報告盈余進行相關決策。當外部使用者有能力識別盈余管理時,會過濾管理當局對盈余的“管理”,不簡單依據報告盈余進行相關決策,因而盈余管理無法取得管理當局預期的效果。shivakumar(2000[21])發現理性的投資者能夠事前推斷ipo公司存在盈余管理并有效消除其影響。
2.盈余管理被識別導致股價下跌
當盈余管理被指認(alleged)或被發現(detected)之后,股價會下跌。foster (1979[22])發現,那些被abraham briloff⑤的文章批評有誤導財務報告實務嫌疑的公司在批評消息當天的股票價格平均下降了8%。
盈余管理被識別后往往會導致股價的下跌。這是因為外部使用者并不總是能有效識別盈余管理,而且即使能識別也無法有效判斷盈余管理到底是機會主義行為還是傳遞私有信息的行為。這需要通過事后效果加以檢驗,而且通常需要較長時間才能獲得驗證。因此外部使用者處于信息劣勢地位無法有效區分機會主義盈余管理還是傳遞私有信息的盈余管理時,通常會將盈余管理視為機會主義盈余管理,從而做出消極反應。
3.盈余管理被識別損害管理者報告聲譽
盈余管理被識別,但無法區分機會主義還是傳遞私有信息時,會損害管理者的報告聲譽(hunton,et al. 2006[13])。這使得人們會懷疑管理當局的其他信息的真實性,使管理當局與外部使用者之間的信息溝通面臨失效,再次形成schipper(1989[11])所說的溝通阻礙。
四、管理當局的反應
盈余管理一旦被識別,既無法實現管理當局原先預期的效果,又會導致股價下跌,并影響報告聲譽。因而在公司透明度提高導致盈余管理很可能被識別并會產生消極后果時,管理當局的反應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調整信息披露策略
公司透明度是管理當局的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函數。內部因素是管理當局主動選擇的信息披露策略;外部因素,要么對管理當局信息披露策略選擇施加約束,要么對所披露信息的傳遞和接收產生影響。
當導致盈余管理被識別的風險(即高透明度)主要來自于已有的信息披露策略時,管理當局為了對需要實施的盈余管理保駕護航,可能調整自身的信息披露策略以降低特定盈余管理被識別的可能性。
(二)減少盈余管理行為或采取更隱蔽的盈余管理方式
如果公司透明度提高,是外部因素作用的結果或者不容易調整信息披露策略時,管理當局的反應是減少無法取得預期效果的盈余管理或者采取更為隱蔽的盈余管理方式避免被輕易識別。hirst & hopkins (1998[20])發現,隨著綜合收益披露透明度的提高,分析師更容易識別該領域的盈余管理。hunton,et al.(hunton,et al. 2006[13])進一步檢驗了經理人員對此的反應,發現當以更透明的方式報告綜合收益時,經理人員會減少該領域的盈余管理,或采用更為隱蔽的盈余管理方式。
五、小結:公司透明度影響盈余管理行為的一個假設
(一)公司透明度對盈余管理行為影響機制小結
公司透明度的提高會增加盈余管理被識別的概率,而盈余管理一旦被識別則將具有消極后果,因而管理當局在不易對公司透明度進行調整時會減少盈余管理,這便是公司透明度抑制盈余管理行為的完整機制。richardson(2000[23])證實了這一機制的存在,他發現信息不對稱程度越低,盈余管理程度也越低。
(二)公司透明度對盈余管理行為的一個假設
公司透明度是管理當局的信息披露策略與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外部因素所導致的公司透明度的提高,對管理當局的盈余管理行為因上述機制的存在具有抑制作用。然而管理當局自身信息披露策略特別是預測性信息披露策略對盈余管理行為的影響卻很復雜,如披露預測信息既可能誘致盈余管理(kasznik 1999[15])也可能抑制盈余管理(楊德明 2005[24])。
盡管如此,公司整體透明度的提高一定程度上應該能抑制盈余管理行為。本文據此得出公司透明度對盈余管理行為影響的假設:
h:公司透明度抑制盈余管理行為。
(三)現有部分證據以及進一步需要取得的證據
lobo & zhou(2001[8])首次用兩階段回歸同步估計公司透明度與盈余管理的參數,發現公司透明度與盈余管理之間存在顯著負相關關系。即隨著公司透明度提高,盈余管理程度降低,隨著盈余管理程度降低,公司透明度得以提高。國內,夏立軍和鹿小楠(2005[9])以監管機構的處罰公告為公司透明度變量,檢驗了公司透明度對盈余管理程度的影響,發現越不透明的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越高,但他們沒有進一步考察公司透明度對不同方向的盈余管理的影響。楊德明(2005[24])發現盈余預測信息的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較低,說明預測信息后盈余管理空間被壓縮。韓慧博(2007[25])檢驗了深交所年度評級對各種盈余管理變量的影響,發現該公司透明度變量對利用線下項目進行的盈余管理、操控性應計具有抑制作用,但對利用實際業務進行的較為隱蔽的盈余管理卻沒有類似作用。
然而公司透明度與盈余管理是相互影響的,國內現有文獻單方面檢驗公司透明度對盈余管理的影響獲得的證據可能會產生一定的偏差,為消除這一疑慮,應當就公司透明度與盈余管理的關系進行更為全面系統的檢驗,以獲取更為全面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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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實際上是在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過程中,如何實現從傳統的土地保障向現代化社會保障制度轉換的問題。完善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有助于推進農民工市民化進程,而完善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本身也是人力資源質量提高戰略和人力資源市場化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社會保障基本公共服務供給與農民工保障需求非均衡性問題依然存在,社會保障相關制度安排存在一定的不協調性,因此,本文嘗試從社會保障相關制度協調性改革這一角度進行對策探討。
關鍵詞 :農民工;社會保障;人力資源開發
一、構建科學的農民工社會保障財政投入制度
構建科學的農民工社會保障財政投入機制是避免輸入地政府對農民工社會保障財政責任缺位的重要舉措。由于農民工多不是本地居民,地方政府大多不愿意承擔其社會保障責任。從一些地方政策實踐來看,地方政府不僅沒有承擔對農民工社會保險的補助和兜底責任,相反,甚至還從農民工有限的社會保險繳費中獲得收益。有些地區雖未將農民工社會保險打入另冊,但在政策中允許退保,實際上不僅沒有為農民工社會保險承擔財政責任,反倒侵占了農民工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的社會統籌權益。加大財政對農民工工作專項資金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農民工在城鎮穩定就業。將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積極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逐步使農民工享有與城鎮居民同等待遇。采取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分步推進,把符合落戶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逐步轉為城鎮居民。對暫不具備落戶條件的農民工,從制度上逐步解決他們在勞動報酬、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實際問題,使他們逐漸融入城市生活,實現由農民向市民的嬗變。
二、消除勞動用工的制度性歧視
社會公平是以社會成員收益分配和生活狀況的公平性為標志,是社會保障發展的重要內容。社會公平包括起點公平、過程公平(機會公平)和結果公平。首先,建立城鄉統一、平等競爭的勞動力市場,逐步消除農民工就業歧視,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這是保障農民工的“起點公平”,使其具有公平的生存與發展權利,并能夠消除貧困、疾病、災禍帶來的社會不公平的前提和基礎。鑒于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主體內容是與就業相關聯的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住房保障等項目,因此,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改變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缺失的現狀,最為關鍵和基礎性的應對之策在于:要樹立就業優先的原則,徹底改變重城鎮、輕農村,重市民、輕農民的就業觀念和相關政策,把農業內部、農村區域和農民進城就業一并納入國家就業計劃,分類實施。
其次,農民工社會保障項目的實施要有助于農民工及子女人力資本積累和提升,要有助于轉移就業能力的增強,要有助于提高農民工自身素質,加快農民工市民化進程。農民工轉移就業過程中的權益保障缺失是農村勞動力實現永久性鄉城遷移問題的癥結所在。因此,為了實現社會保障過程公平、降低農民工市民化成本,要進一步清理和廢止對農民工的各項歧視和限制政策,堅決制止向農民工的收費和變相收費。盡快出臺保護農民工權益的政策,重點解決農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廉租房安排、子女在城市公立學校的平等入學權利等問題。
三、深化城鄉二元戶籍制度改革
城鄉二元戶籍制度與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滯后為我國農民工實現永久性鄉城遷移設置了諸多障礙,把城鄉人口進行制度性分割的戶籍制度形成于我國的計劃經濟時期,盡管改革開放30 多年以來的制度變遷,特別是2002 年以來的二元經濟體制的深化改革,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有所松動,但戶籍制度改革在我國二元經濟體制變革中仍屬于薄弱環節,至今仍處于政策的局部調整與修改階段,依附于戶籍制度上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居住權利、子女教育等城鄉福利差異還嚴重存在,因此,上述由于戶籍制度的存在而產生的城鄉福利差異使農民工的遷移成本上升,降低了遷移的預期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對農民工參保產生了負激勵,延緩了社會保障制度一元化進程。
改革戶籍制度必須首先剝離戶口附加利益。要打破城鄉身份、戶籍限制,消除城鄉不同戶籍在就業、教育、社保等方面的權利差異,走城鄉一體的城鎮化道路。一方面,在制定政策時不能再把它和戶籍制度捆綁在一起;另一方面,對已經捆綁在一起的制度中,應該想辦法把它從戶籍制度中分離出來,讓戶籍制度僅僅承擔一個人口管理的職能,而不讓它承擔更多的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等方面的享受。
加快建立居住證制度,為暫時不具備落戶條件的農民工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方便。與擺脫貧窮為根本動因的第一代農民工相比,20 世紀80 年代出生的第二代農民工到城市務工經商的目的,是為改變生活方式和尋求更好的發展機會,是為了融入城市的主流社會。因此在城鎮化的進程中,要充分考慮在城鎮長期居住的農村流動人口,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的需求,促進農村居民有序進城落戶,積極探索戶籍、土地、就業、住房、社會保障聯動的改革措施。近些年來,盡管戶籍制度改革的呼聲很高,實際上立刻并徹底廢除戶籍制度是不可行的,只能用漸進的方式逐步完善這個制度。建議逐步在大中城市建立全國統一的“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對流入城市的農村居民給定一個居住時間限定,如在城市居住達到規定年限后,流動人口取得“流動人口居住證”視為城鎮居民。給予他們與城鎮居民相同的基本權利,同時保留流出地農村居民的一部分權利,主要是對土地的權利,為流動人口保障消除身份上的障礙。取得“流動人口居住證”的農村居民不論流動到哪個城市工作,都可以參加城鎮社會保障,時間累加計算。即便是中斷工作期間,也視為城鎮居民一樣,可以自行繳費,達到一定的退休年齡,即可以拿到養老保障金。
四、加強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法制建設
立法滯后是制約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實現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社會保險法》已經實施,盡管該法首次以人大立法形式確立了社會保險制度的總體框架,并對城鄉居民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等保險項目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但涉及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的內容僅僅是原則性的規定,這些內容對各地區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作用不強。在推進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與國家層面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以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為契機,構建比較完善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體系。要繼續全面貫徹實施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社會保險法,制訂與社會保險法配套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特別是要制定農民工人力資源開發促進等方面的法律;各地區要著手制訂或完善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條例、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企業工資條例、失業保險條例(修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度,強化行政監督和問責制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
課題名稱:
關鍵詞:企業;價格管理制度;效益
中圖分類號:F27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2-00-01
企業的根本任務是根據國家計劃和市場需求,發展商品生產,創造財富,增加積累,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企業在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前提下,按照法律、法規有權自行確定產品價格、勞務價格。在企業管理中,如何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正確運用定價權,對企業來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下面,結合企業價格管理的實際工作,談下企業價格管理制度的內容以及如何圍繞市場進一步加強企業價格管理工作。
一、企業價格管理制度的內容
企業價格管理制度是企業根據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在企業內部相應制定的價格管理規章。它是國家價格政策在基層企業得以貫徹的保證,是企業搞好經營管理的必要條件。企業價格管理制度包括定價管理制度、變價管理制度、報告和檢查制度。
(一)企業定價管理制度。該制度是是為企業制定科學合理的價格而提供的內部保障制度。包括價格目標管理制度、選擇價格形成方法制度、價格配套管理制度和靈活應變制度。包括價格目標管理制度、選擇價格形成方法制度、價格配套管理制度、靈活應變制度。
(二)變價管理制度。該制度是為科學合理地變動價格而提供的一種內部保障程序。分為:企業定價、調價所需的各種基礎資料,由企業內部各有關部門向企業價格管理部門的傳入程序。定價調價工作程序,包括進廠物資價格管理的工作 程序、廠內結算價格管理的工作程序、產品出廠價格管理的工作程 序、以及多余物資和報廢設備處理價格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變價原因解釋制度、變價時機選擇制度、變價幅度控制制度主要內容是變價的目標幅度,目標幅 度實現方法以及相應的配套措施。變價幅度目標的確定要考慮各種因素影響,不應因目標不當而影響企業競爭力和社會聲譽。目標幅度的實現方法主要有一次完成法和逐步逼近法。相應的配套措施是保證變價工作達到預定經濟效果的關鍵。
(三)企業內部價格報告制度。該制度包括以下幾方面:1.價格通知制度。是用通知單的形式,將企業價格部門確定的價格通知具體業務單位。其內容主要是新產品定價和商品定價通知。2.價格工作聯系制度。是企業在制定和變動價格時,同相關單位或地區互通情報,交換資料的制度。其內容主要是工商企業間的價格聯系和各地區間的價格聯系。價格工作聯系可以更好地為企業行使定價權提供參考依據。3.明碼標價制度。無論是商品的定價或變價,在企業實際銷售中均應實行明碼標價。其作用是:有利于經營者出 售商品,有利于消費者選購商品,有利于銷售操作和接受群眾的監督,有利于防止不正當競爭。4.定價效果報告制度。是企業價格內部管理的一項內容,對于了解企業定價、變價的經濟效果、社會效果具有很好的作用。
(四)價格檢查制度。該制度是企業對內部執行各項價格管理制度情況進行自我檢查的一種制度。其形式包括:全面檢查、專業檢查、時令商品檢查和經常性商品檢查。全面檢查一般涉及面廣、規模大、力量多、時間集中;專業檢查是對企業某一部分價格執行情況或某單項商品和收費情況進行的檢查;時令商品檢查是企業對季節性強的商品價格進行的檢查;經常性檢查是企業按規定周期,定期對定價及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二、如何基于市場變化加強企業價格管理
企業價格管理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加強企業價格管理的目的在于增強企業活力,更好地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基于市場的變化加強價格管理應及時對市場進行細分,企業競爭之間價格競爭存在可能的分析,并充分考慮市場和消費者的反應。具體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把握中心,構建有效的企業價格管理體系
1.堅持以快速、靈活、科學、高效、可控為目標,成立組織結構。管理體系分為:企業――職能管理部門――具體執行和運作部門的三級管理體系。體系中要分工明確,各司其職,作為企業管理層應定位在方向把握、運作指導思想及重大事項決策上,由企業主管領導、分管領導、管理部門及專業部門組成,形成定期例會制度,重大臨時事項臨時研究處理;作為職能管理部門,應發揮承上啟下的中樞作用,發揮決策參謀、信息反饋及監管職能,在管理上側重于宏觀研究和管理指導;運作執行部門的主要任務就是貫徹執行和具體運作。
2.建立良好的工作機制。一是履行好日常各自職責。企業管理層面重點分析總結市場變化及運作情況,分析預測市場走勢,作出工作部署,提出當期購銷指導價格及工作目標。職能管理部門一是認真落實公司安排事項;二是研究宏觀形勢及市場變化,結合實際和形勢提出決策建議及管理建議,加強指導;三是對執行部門運作過程及目標完成情況實施動態監管;四是將市場變化向內部環節快速、準確傳遞,及時采取管理措施。運作執行部門應根據企業整體部署,結合市場變化具體主動運作實施,重大事項及時上報。
3.形成日常信息互通制度。信息共享才能實現快速、科學決策,達到團隊協作效果,除會議外,日常也應當相互溝通信息,協調運作,形成市場、價格、成本、資金、生產、庫存等各環節信息的有機統一,為管理和決策提供可靠基礎。
4.形成工作評價制度。減化、優化工作流程,目的是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提高決策的科學性、管理的有效性和運作的主動創造性,因此,對部門執行情況應結合實際作客觀評價,不斷總結提高。
(二)圍繞市場,轉變價格管理理念和管理職能
由于影響購銷市場價格變化的因素多、變化快、影響力大,事實證明價格管理成功與否直接影響企業的經營效果。因此,企業價格的管理必須強化市場意識,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目標的管理理念,價格管理的重心在外部,企業內部價格的管理重點在于傳導和實施導向管理。面對市場的不斷變化作出快速反應,最大限度地發揮價格管理的時空協調,輸出最大效能。在價格管理中,堅持“統籌兼顧,縱橫并舉” 的工作思路,形成圍繞市場變化求發展的大環境、形成從大處著眼的大氛圍。積極轉變管理職能,實現“四統一”,即統一觀念、統一制度、統一工作程序、統一工作標準,用價格管理推進企業健康發展。
(三)分析形勢,提高價格管理的預判能力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價格的形成機制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受影響的因素越來越多,變化頻繁、波動劇烈,增大了分析預測和把握的難度,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越來越顯著,企業價格管理必須加強對市場的研究和變化規律及特點的把握,增強對當前宏觀環境和市場形勢的研判。一是加強對供求關系的分析,及時掌握產量與相關變量的變化關系。二是從戰略高度深入研究經濟發展周期和全球金融危機促使經濟發展方式的轉型的深遠影響,高度關注宏觀政策導向對當前市場的影響。三是把握季節性特征及區域性特點。有些產品是季節性特征較為明顯,價格存在波動的可能。四是堅持客觀要求市場分析預測的方法應定量與定性相結合,提前做好應對措施。比如:產品銷售應把握政府主導投資的方向,重點抓好工程直銷工作;正確處理好價格與渠道穩定的關系;認真結合好市場價格、成本、資金、庫存等要素關系,通過價格、資金等控制手段可有效調節成本、庫存。
企業加強價格管理,建立健全價格管理體系,并基于市場變化靈活運用價格策略,不但是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貫徹國家價格方針政策的表現,并且可以可行地防范經營風險,應對市場競爭,方便于經營目標的實現和經營辦理本領的提升,從而推動企業健康穩定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物價局《關于開展價格服務進萬家活動的通知》要求,為使價格監管和服務工作更好地結合,促進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企業加強內部管理,規范價格行為,減少價格糾紛,化解價格矛盾,維護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的公信力和廣大患者的經濟利益,現制定《關于開展價格服務進醫院(藥店)活動的實施意見》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通過價格服務進醫院和藥品經營企業,促進價格法律法規以及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的貫徹落實,指導醫院(藥店)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推進價格誠信建設,及時處理醫藥價格投訴,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水平。
二、具體內容
(一)建立與醫藥行業的聯系溝通制度,深入醫院(藥店)了解價格政策執行情況
1.指導醫院、藥品經營單位正確執行醫療服務、藥品價格管理政策,加強內部管理。
2.指導醫院、藥品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包括落實醫院、藥品經營單位配備專(兼)職價格管理人員,制定醫藥收費責任制和收費人員掛牌亮證制度。
3.宣傳價格法律、法規以及醫療服務、藥品價格管理政策,加強醫院、藥品經營單位價格管理人員以及收費人員的價格政策培訓教育。
4.通過不定期召開座談會或討論會,統一價格政策的理解和認識,了解醫藥行業在執行價格管理政策中遇到的問題,聽取醫藥行業對改進和完善醫療服務、藥品價格管理政策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予以解決。
(二)指導醫院(藥店)落實醫療服務、藥品價格明碼標價制度
1.指導并督促醫院將主要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名稱、服務內容、服務價格,以及主要藥品的名稱、規格、價格等在顯著的位置予以公示。在聯系點的醫院全面推行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計算機管理,設立電子觸摸屏和計算機查詢系統,供群眾查詢醫院所有的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和藥品價格。
2.推廣住院病人費用一日清單制度。指導醫院制定統一的住院病人費用明細清單格式,每日填寫病人的費用情況,向病人或家屬提供。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建立門診病人門診費用清單制度。
3.建立價格公示長效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到醫院(藥店)了解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公示制度落實情況,完善價格公示工作,對發生價格變動的醫療服務或藥品價格,及時變更。
(三)指導醫院(藥店)推進價格誠信建設,開展價格誠信單位評選活動
1.推進價格誠信醫院(藥店)建設,指導幫助醫療機構貫徹落實政府定價、指導價及招標藥品的價格政策,制定和完善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價格管理制度,倡導價格誠信,促進醫藥行業自覺規范價格行為。
2.協助醫院、藥品經營企業建立、健全《醫療收費價格管理制度》、《醫院收費一日清單制度》、《醫院(藥店)藥品價格管理制度》、《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公示制度》、《醫院(藥店)內部價格監督制度》和《物價員(價格工作聯絡員)工作制度》等價格管理制度,促進醫藥行業規范管理,自覺加強價格誠信建設,不斷提升醫藥行業形象。
3.指導醫藥行業制定并公布價格誠信服務承諾,通過消費者評價等方式開展價格誠信醫院(藥店)評選活動和明碼標價示范醫院(藥店)工作。
(四)提供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信息平臺,拓寬價格服務渠道
1.通過網絡、宣傳資料等形式,公布政府定價藥品的價格及**市醫療服務價格標準,供群眾尋醫問藥作參考。在“**市物價網”建立醫藥價格咨詢窗口,開通醫療服務收費和藥品價格咨詢與舉報投訴渠道,通過咨詢服務落實價格政策。
2.建立和完善醫院(藥店)價格政策提醒制度,在收費標準或藥品價格(品種較多時)變動時,及時召開價格提醒會,提醒其自覺執行價格政策法規,規范價格行為,嚴格守法經營。
3.市內藥品經營企業應該定期在所銷售常用藥品中,遴選銷售量前20位的藥品或新、特藥,注明通用名、功效、規格劑型、生產廠家以及批發、零售價格,報市物價局備案確認后,在“**市物價網”予以公布。
4.市物價部門將綜合運用成本監審、價格監測、認證評估、政策咨詢等價格公共服務職能,對單病種限價的執行情況開展成本調查。加強醫院和藥品經營企業物價員指導和培訓,通過定期聯系制度,及時了解醫藥行業價格政策執行中情況、存在問題和建議,提供全方位的價格服務,幫助解決發展中的問題。
三、幾點要求
(一)加強領導,健全組織。市物價局成立“價格服務進醫院(藥店)”工作小組,組長由副局長湯建生擔任,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局綜合業務科,并確定市第一、第二人民醫院和市骨科醫院以及市區內的中辰大藥房有限公司、市醫藥公司、康復大藥房有限公司、福仁堂藥業有限公司為首批價格工作聯系單位,各單位應確定一名有一定工作經驗和電腦操作基礎的人員擔任物價聯絡員,填寫《物價聯絡員登記表》(附件),于8月底前郵寄或送至市物價局綜合業務科,便于加強經常性的溝通和聯系。
【關鍵詞】 腸炎/中醫藥療法; 輪狀病毒; 柯薩奇病毒; 葛根黃芩黃連湯/治療應用; 中草藥; 兒童
輪狀病毒性腸炎是小兒秋冬季節常見病、多發病,尤其嬰幼兒多見。筆者運用葛根黃芩黃連湯加味治療本病68例,進行臨床觀察,療效顯著,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臨床資料
200810~200901在河北省唐縣中醫院兒科住院病例中抽取68例患兒,其中男37例,女31例;年齡2個月至3歲,其中2~6個月15例,7個月至1歲30例,2~3歲23例;病程5~10 d。全部病例均表現為大便次數增多,呈稀水樣便,夾有奶瓣或不消化物,無膿血及黏液血便,伴或不伴發熱、嘔吐;輕度脫水25例,中度脫水30例,重度脫水13例。
1.2 實驗室檢查
便常規:便稀,性狀黏,潛血(-),鏡檢:白細胞(-),少數脂肪滴;PCR檢測:輪狀病毒(+)。血象:WBC正常或輕度升高,淋巴細胞增多;血鈉大多正常。
1.3 診斷標準
全部病例符合《諸福棠實用兒科學》輪狀病毒性腸炎的診斷標準[1]。
1.4 治療方法
將68例患兒按簡單隨機抽樣法分為對照組和觀察組各34例,兩組病例均予常規抗病毒、補液及支持療法。對照組給予口服思密達(博福-益普生制藥有限公司,批號:P0155);觀察組給予口服中藥葛根黃芩黃連湯加味(首都兒科研究所附屬兒童醫院方鶴松教授經驗方)。方藥組成:葛根、黃芩、黃連各6~9 g,甘草3~6 g,茯苓、車前子各9 g,蒼術6 g。加減:發熱加藿香、柴胡、生石膏各6~9 g;嘔吐加半夏4~6 g,生姜2~3片。
2 結果
2.1 療效評定
(1)顯效:治療后大便次數正常,大便成形,平均治愈時間3~5 d;(2)好轉:大便次數減少,大便轉稠,治愈時間6~7 d;(3)無效:治療后大便次數及性狀無改變[2]。
2.2 兩組療效比較
對照組顯效12例(35.3%);有效18例(52.9%);無效4例(11.8%);平均治愈時間7~10 d,總有效率88.2%;觀察組顯效21例(61.8%);有效11例(32.3%);無效2例(5.9%);治愈時間5~7 d,總有效率94.1%;兩組比較,觀察組優于對照組,療程短。
3 討論
小兒輪狀病毒腸炎是嬰幼兒時期常見病,好發于秋冬季節。病原主要為輪狀病毒,其次為柯薩奇病毒、諾沃克病毒、艾克病毒、冠狀病毒等[3]。多發生于6~24個月嬰幼兒。起病急,大便次數多、量多、水分多,呈稀水樣便或蛋花湯樣便,無黏液血或膿血便。常并發脫水、酸中毒及電解質紊亂。可用ELISA法檢測病毒抗原、抗體,或PCR檢測病毒抗原。西醫治療往往以對癥支持療法為主,無特效抗病毒藥物。近年有報道運用干擾素治療輪狀病毒腸炎,能提高療效。干擾素具有抗病毒、調節免疫雙重作用,但干擾素有一定的副反應,也限制了它的廣泛運用。小兒腹瀉中醫稱“泄瀉”,其病因不外感染時邪、內傷飲食和脾胃虛弱等。治法以調理脾胃為主,助以利濕,兼顧護氣液。筆者自200810~200901采用中西醫結合方法,在西醫治療基礎上加用首都兒科研究所附屬兒童醫院方鶴松教授的經驗方“葛根黃芩黃連湯加味”治療小兒急性輪狀病毒性腸炎,能明顯縮短病程。方中葛根清熱升清而止泄,為君藥;黃芩、黃連清腸泄熱,燥濕止瀉,為臣藥;甘草甘緩和中,調和諸藥,以為佐使;車前子能利水濕,分清濁而止泄;茯苓能滲水利濕、健脾和中;蒼術燥濕運脾[4];諸藥合用共奏清熱利濕、止利之功,適用于濕熱瀉[5]。應用該方治療輪狀病毒性腸炎亦收藥到病除、立竿見影之效。相比對照組在大便性狀改變、病程上觀察組均明顯優于對照組。
參考文獻
[1]胡亞美,江載芳.諸福棠實用兒科學[M].7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8:1286,1299.
[2]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病證診斷療效標準[M].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1994:9.
[3]楊錫強,易著文,沈曉明,等.兒科學[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6:29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