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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與第一產業農業和第二產業工業相比,具有污染少,資源能耗低,人力需求量大的特點,正符合綠色產業的特點,因此我國大力鼓勵和支持發展第三產業。對第三產業實行按行業征收不同的營業稅,稅率較低。并對一些服務行業,比如醫療服務,技術服務等進行免收營業稅的優惠政策。相比之下,服務業具備著更吸引人的稅收優勢,使更多企業從事服務業,促進了綠色產業在我國更快的發展。
二、財政稅收政策在推動綠色產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是財政稅收政策實行的分稅制,不利于宏觀調控的實施。當前的分稅制,使各地方政府獨立征稅,投資分散,重復建設,發展趨同,根本無法形成大宗產業鏈條和規模,比如,在各個城市都有汽車制造產業,但是規模大小不一,重復制造不勝枚舉。其次是財政稅收政策不完善,整體的稅收環境還是適合于傳統的產業,對綠色產業的稅收優惠和稅種相對較少、分散、不成體系。比如,沒有“環境稅”這一稅種,對于排污的企業達不到懲治的目的,對于環保的企業沒有大力度的優惠和鼓勵。再次是政府對綠色產業的財政預算較少,重視度不夠高,科目設置尚待完善,綠色產業投資難以透明和監督。比如,對環保和綠色產業的支出沒有相應獨立的會計科目設置。
三、財政稅收政策的完善策略
(一)針對綠色農業的完善策略
首先,財政對農業補貼的支持力度應該加大,利用農業補貼對農民增產、農業增收來促進金融業的投入,為農業生產提供多元化的資金鏈。其次,農業基建設施的補貼應得到重視,建立健全農業基建設施對提高農產品質量和增加農業作業的效率有很大的幫助。應加強農業基建設施的財政補貼力度,如小型農業設施以貸款等方式自行解決,中大型農業設施由政府審查,根據實際規模給予一定比例的農業補貼。并且農業補貼要有針對性,我國目前農業補貼的對象品種繁多,單一品種得到的農業補貼金額少,因此,應該合理有效的利用現有資金,直接補貼直接促進我國重點扶持的農產品的培育和生產顯得尤為重要。最后,農業補貼的法律法規應得到完善,目前我國只是依賴政府出臺一些指令文件進行調控引導,并沒有明確的農業補貼具有法律效應的規定。應當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規,對現有的農業補貼法律規定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整、重新修訂,構建農業補貼法律制度,逐步形成由政府主導,具有長遠意義和統一的規劃,規范完整的農業補貼法律體系。
(二)針對綠色工業的完善策略
綠色工業要求投資、能源、資源的合理利用,投入較多的人力資源,在生產和消費環節不會產生污染物。類似軟件和集成電路的高新技術產業符合綠色工業的要求,這樣的產業人的智力投入多,自然資源投入少。因此,財政稅收政策可以向高新技術產業上傾斜,并且加大優惠力度,促進傳統產業向高新技術產業轉型。首先,有針對性的進行稅收優惠,國家重點支持的類似于生物醫藥產品等項目,增值稅即征即退;對于高科技含量的部分產品降低增值稅率;提升高新技術再投資額在所得稅額中的扣除額度;對于非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產業,采取加速折舊、擴大加速折舊范圍、投資抵免等優惠政策。其次,國家以稅收信貸的形式向企業提供可抵免所得稅的技術開發基金。增加企業技術開發的積極性,降低風險。最后,通過免征個人所得稅等優惠方式,鼓勵從事科研創新和技術服務的人員,提高其研發的熱情,也使更多的人投入到技術創新研究工作中去。
(三)針對綠色服務業的完善策略
中國正處于經濟轉型階段,需要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擴大第三產業也就是服務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從而逐步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了加快服務業發展壯大的步伐,要完善營業稅及增值稅制度,從而實現在政策上大力扶持綠色服務業。首先是完善稅目設置,制定劃分稅目的合理準則,杜絕交叉稅目,適當增減稅目,重新細化分類,對成本和盈利迥異的行業以差別稅率征收營業稅。其次是營業稅的征收由全額向差額轉變,將收入扣除費用后的余額作為計稅依據,并且將營業稅由5%降至更低,減輕服務業企業的納稅負擔。最后把對部分服務業征收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這樣就可以進項稅額抵扣,不但使增值稅和營業稅重復征收的現象得以扼制,還降低了企業的運營成本,大大提高了服務業的發展速度。
四、總結
在經濟學界最早比較系統地研究環保與稅收關系理論問題的是英國福利經濟學之父庇古。他在生產上論證國民收入量越大,社會經濟福利越大的命題時提出了社會資源適度配置的理論,認為如果每一種生產要素在生產中的邊際私人純產值與邊際社會純產值相等,那么該種生產要素在各生產用途中的邊際社會純產值都相等,而當產品價格等于邊際成本時,就意味著資源的利用達到最適宜的程度。如果單靠市場機制達不到這一點,國家就應采取征稅或補貼措施進行調節。在現實生活中產品的外部經濟與外部不經濟是經常性的,例如造成環境污染就是最典型的例子。根據庇古的觀點,尋求利益最大化的廠商只關心邊際私人凈產出,不太關心社會凈產出,尋求效用最大化的居民只關心邊際私人凈效用,不太關心社會凈效用,這就可能使邊際私人凈產出(或邊際私人凈效用)與邊際社會凈產出(或社會凈效用)之間存在差異。因為在私人的角度看來是最優的決策,從社會角度考慮不一定是最優的。比如,從廠商角度看生產一袋水泥的成本是50元,市場價格是70元,它可以認為利潤是20元;但從社會角度來看,如果它生產一袋水泥對環境污染的損失假定是30元,那么社會成本是80元而不是50元。從廠商角度是盈利的,而從社會角度是虧損的。這種差異有時非常大,而且靠市場無法解決,應該靠政府征稅解決。征稅的數量應等于排污產生的邊際社會成本,從而使排污者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一致,這叫外部成本內部化,后人將這種稅叫庇古稅。除了生產領域負的外部性外,消費領域也會產生負的外部性。政府也可以通過稅收調節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下面分別針對非綠色產品與綠色產品外部性問題的稅收策略進行分析。
1.針對有負外部性的非綠色產品的稅收策略。如果生產和消費非綠色產品具有負外部性,則私人成本小于社會成本。以MPC、MSC分別代表邊際私人成本和邊際社會成本,該商品的市場需求決定的邊際收益為MR1,市場自發作用的結果是,經濟行為者選擇的最優產量為Q1,此時MPC=MR1,而社會實現環境的最優利用和資源的最優配置時的產量是MSC=MR1所決定的產量Q2。為使產量減少到Q2,可以通過征稅,使MR1移到MR2,使得MPC=MR2所決定的產量恰好是Q2。
2.針對無負外部性的綠色產品的稅收策略。如果生產和消費綠色產品無負外部性,則私人成本大于或等于社會成本。我們假設正好MC=MPC=MSC,MPR、MSR分別代表私人邊際收益和社會邊際收益,市場自發作用的結果是:經濟行為者選擇的最優產量為Q1,此時MPC= MPR,而社會實現環境的最優利用和資源的最優配置時的產量是MSC=MSR所決定的產量Q2。為使產量達到Q2,可以通過減免稅收使MPR移到MSR,使得MPC=MSR所決定的產量恰好是Q2。
總之,外部性是政府采用稅收干預行為的正當理由:即鼓勵正外部性的生產和消費,禁止或遏制負外部性的生產和消費。如果一個商品的成本沒有完全包含在價格中,它將被過度生產。同樣地,商品的價格不能完全反映它給社會帶來的全部收益時,它的生產將不足。這兩種情況都將扭曲資源的有效配置,從而產生低效率。而通過有差別的稅收制度,可以使非綠色產品的外在成本內在化,使綠色產品的外在收益內在化,從而削弱非綠色產品的競爭力,增強綠色產品的競爭力,提高整個社會的生產率。
二、稅收促進綠色產品競爭力的機制分析基于市場均衡理論
對綠色產品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助于提高綠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下面從市場均衡價格理論予以分析。
1.產品綠色化過程中市場均衡點的變動
如圖2,假設企業對產品的綠色化投資之前市場上對產品的需求曲線是D1,供給曲線是S1,均衡點是E1,對應的均衡價格和均衡數量分別為P1和Q1。現在企業對產品進行了綠色化投資,這一方面增大了企業的創新成本,使供給曲線向左移動至S2;另一方面由于綠色產品的環保性,有益人們的身心健康,使消費者對產品的需求增加,需求曲線向右移動至D2,這時S2和D2相交的市場均衡點為E2,對應的均衡價格和均衡數量分別為P2和Q2。現在我們來看P和Q的變化:因為產品的綠色化創新的后果是會引起產品價格的提高,所以,我們來分析不同的需求價格彈性的商品P和Q的變化情形。缺乏彈性的商品(如大米),從均衡點E1到E2 ,P和Q均上升;而圖2- b是富有彈性的商品(如小汽車),從均衡點E1到E2 ,P上升,而Q下降。
結論是:產品的綠色化創新,使供給減少而需求增加,均衡價格肯定上升,而均衡數量只有在缺乏需求彈性的產品時才上升。所以,產品的綠色化并不一定會增強企業產品的市場競爭力。而外在制度的推動,可增強綠色產品的價格競爭力,如分別對綠色產品和非綠色產品采取不同的稅收政策可起到增強綠色產品價格競爭力的作用。
2.綠色產品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綠色產品價格競爭力的影響
對綠色產品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增強綠色產品的價格競爭力,可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
(1)對綠色產品生產者減免產品稅或對環保投資給予稅收抵免。如圖3所示,如果減免(或抵免)稅之前產品的需求曲線和供給曲線分別為S1、D1,市場均衡點為E1,對應的均衡價格和均衡數量分別為P1、Q1。減免稅之后企業因為利潤的增加(對環保投資的全額應納稅所得額抵扣又使稅后利潤增加)會增加產品的供給,產品的供給曲線由S1向右移動至S2,市場均衡點為E2,對應的均衡價格由P1下降到P2,均衡數量由Q1提高到Q2。所以,對綠色產品的產品稅減免可提高其價格競爭力,銷售量也會上升。
(2)對購買綠色產品者給予應納稅所得額抵扣。如圖3所示,其結果是會增加綠色產品購買者的需求,需求曲線由D1右移至D2,市場均衡點為E3,對應的均衡價格由P2又上升到P3,均衡數量由Q2提高到Q3。所以,對買方的稅收優惠措施,使綠色產品的市場均衡價格和均衡數量會同步提高,綠色產品的市場占有率進一步提高,由于需求的增加帶來的價格的回升使企業利潤增加。總之,綠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進一步增強。
論文摘要:21世紀,我國在 經濟 增長的同時將面臨資源與環境的嚴峻挑戰。一方面,我國人口眾多,人均資源占有量少;另一方面,資源使用效率低,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破壞加劇。建立以環境保護為目標的綠色稅收制度,將作為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項重要措施。
可持續發展是一種從環境和 自然 資源的角度提出的關于人類發展的戰略和模式,它強調人類經濟活動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是指在不犧牲未來幾代人需要的情況下,滿足當代人需要的發展,是一種長期穩定的發展,由此達到 現代 和未來人類利益的和諧統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標志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同樣存在著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矛盾。如何將二者有機地統一起來,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是現實
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指導思想是:根據我國資源現狀和特點,促進 企業 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運翰少和技術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則 發展 ,加強對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嚴重的重化 工業 的管理。基本思路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的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研究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 科學 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
(1)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并開征新的環境保護稅
首先,應將已經實行的排污費改為環境保護稅。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的特征,比收費更具有約束力。而且稅收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費低。同時環境保護稅收人將作為財政的專項支出,有嚴格的預算約束,可以保障寶貴的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已勢在必行。這有利于稅收政策措施在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具體的措施包括:將二氧化硫排放費、水污染費、噪音費分別改為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和噪音稅。其次,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和對環境污染破壞程度征收環境保護稅。具體設計是:以排放“三廢”和生產應稅塑料包裝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工業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及塑料包裝物為課稅對象;對不同的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計稅依據:對“三廢”排放行為,以排放量為計稅依據從量課征,對應稅塑料包裝物則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人按比例稅率課征。在稅率的設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價,以防把稅率定得過高,使得社會為環境保護付出太大的代價。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并且環保稅收人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開支。
(2)改革消費稅,開征燃油稅
我國消費稅對汽油、柴油各規定了一檔稅率,以定額的方式征收稅款,在當前國際油價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大大減少了國家的相關稅收收人。因此,可考慮取消費稅中對汽油、柴油的課征,對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銷售環節從價開征燃油稅,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護大氣環境;另一方面增加國家稅收收人。可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收負擔,以抑制含鉛汽油的消費。
(3)采取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我國現行的有關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在減稅、免稅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手段對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可供選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人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設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設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
(4)制定促進再生資源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再生資源業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而且也有利于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目前,我國資源回收利用的潛力很大。據估算,我國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廢舊資源價值將近250300億元人民幣。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對再生資源業利用廢舊物資允許按10%作進項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再生資源業的發展。今后,在綠色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應進一步促進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利用。
關鍵詞:煤層氣,綠色能源,政策
煤層氣,俗稱瓦斯,是指賦存在煤層中以甲烷為主要成分以及吸附在沒幾只表面為主并部分游離于煤空隙中或溶解于煤層水中的烴類氣體。免費論文。以往,煤層甲烷被認為是影響采煤的有害氣體而被直接排放。但在當今的能源格局下,石油等常規能源出現危機的情況下,我們不得不從新審視煤層氣的價值。煤層氣,作為一種綠色能源已成為理想的代替能源,尤其是在我國。我國煤層氣資源豐富,發展潛力大。我國煤層氣含量、分布如表一所示:
注:據國土資源部石油天然氣評審辦公室
東部區包括三江-穆棱河、松遼、海拉爾、二連、陰山、延邊、敦化-撫順、渾江-遼陽、遼西、蛟河-遼源、依蘭-伊通、大興安嶺、太行山東麓、冀北、冀中、京唐、魯西北、豫北、豫西、徐淮、沁水、大同、寧武等22個盆地(群)。
中部區包括鄂爾多斯盆地和川渝盆地。
西部區包括準噶爾、吐哈、塔里木、柴達木、三塘湖、天山、河西走廊等7個盆地(群);
南方區包括滇東黔西、川南黔北、滇中、萍樂、湘中、桂中、鄂贛邊、長江下游、蘇浙皖邊、浙贛邊等9個盆地(群)。
青藏區包括扎曲-芒康盆地。免費論文。
注:據國土資源部石油天然氣評審辦公室
相關建議
1 加強統籌規劃,發揮多種積極性
作為一種新興產業,國家必須統籌規劃、統一決策,制定發展目標、中長期規劃、行業標準、稅收政策、對外合作方針的制度。同時政策應多樣化,調動國企、民企、外企等多方面積性,盡可能吸引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煤層氣產業發展等。正確解決這些具有戰略意義的問題,將在大局上保證我國煤層氣產業的健康發展。
2 加大煤層氣經濟扶持政策力度
煤層氣剛剛起步,與常規天然氣相比,劣勢明顯,制定煤層氣經濟扶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使煤層氣與常規天然氣具有相當競爭的平臺,讓煤層氣企業擴大盈利,刺激煤層氣產業的發展。我國現行煤層氣經濟扶持政策為煤層氣開發利用的增值稅先征后返(實際零稅率),每開發利用1 m3補貼020元,用于發電補貼025元。根據現行政策,稅收返還和補貼額約占煤層氣售價的33%,但美國的為51%~52%,相差很遠,建議將該項補貼適當增加。
3 加強煤層氣地質研究
我國大部分巖層經歷了多次強烈的構造運動,含煤巖層疊合破壞頻繁,煤層氣地質比較條件復雜,不利于開采。同時煤層氣資源分布具有多樣性,煤層氣儲層具有明顯的低壓、低滲透、低飽和度的特征,較外國高階煤發育。以上種種不利地質因素要求科研單做更多的研究,應增加經濟投入,加大科研力度,對于不同地質區域,因地制宜,采取相應的研究方法,更細更準確研究個地質區域的地質條件。
4 加強和國外企業交流
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的煤層氣開發技術主要有:直井洞穴完井技術、直井/叢式井壓裂開發技術、水平井技術,以及連續油管壓裂、注N2、CO2置換等增產技術等。一方面,這些技術在中國尚未完全應用;另一方面,中國地質條件和外國的地質條件不盡相同,國外技術有不一定適用。所以,要根據具體情況引進技術,同時必須發展已引進技術。尤其是發展鉆井、完井技術、煤層氣儲層增產技術。
5 進一步制定、完善制度
政策、法規包括礦權、氣權、集輸、利用、投資、稅收、國內和國際合作等方面,為煤層氣產業化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支持。
結論
開發煤層氣是一個利國利民的決策,這主要體現在一下三方面:第一,開采煤層氣,補給常規天然氣,緩解能源危機。免費論文。第二,瓦斯爆炸和突出是最主要的礦難,開采煤層氣,可以降低煤層瓦斯壓力,從而減少礦難。第三,煤層氣是溫室氣體,開采煤層氣,是一個環保的舉動。國家在政策上扶持煤層氣產業,大力加大科技投入,為煤層氣產業提供多元化的解決方案,所以煤炭行業和油氣行業應抓住寶貴的機遇,發展煤層氣產業。另一方面,國家應采取強制措施,強制要求煤礦對煤層氣進行利用,對排空進行處罰。同時科研單位也應抓住個機遇,為煤層氣利用提供更多、更好的解決方案。
參考文獻:
[1]傅雪海,秦勇,韋重韜.煤層氣地質學[M].徐州: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2007,10.
[2]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新一輪全國油氣資源評價-煤層氣資源評價報告[M],2006
[3]翟光明,何文淵.抓住機遇,加快中國煤層氣產業的發展[J].天津工業,2008,28(3):1-4
[4]孫茂遠.關于煤層氣產業發展的若干問題及對策[N].中國國土資源報, 2009,09.
論文關鍵詞:環境稅收;問題;成因
一、我國現行環境稅收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稅費并存不利于建立綠色環保激勵約束機制
盡管我國目前有不少綠色環保的稅收政策散見于各稅種之中,但大多屬于輔的規定,而解決環境污染的主要方法是排污收費制度。該制度以籌集治污資金為目的,根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按照法定標準,向排污超標的單位收取一定的費用。盡管這一制度對于治理污染、控制環境惡化發揮了一定作用,但總體上并不理想。
(二)含有綠色成分的稅種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
1、資源稅存在的缺陷
首先,資源稅性質定位不準。我國的資源稅以開采企業因開采條件不同而形成的級差收入為調節對象,屬于對級差地租的征收,雖然客觀上具有保護資源的作用,但制定法律的初衷沒有過多考慮綠色環保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該稅作用的發揮,不能做到開采資源的成本內部化,也就不能從根本上起到遏制資源浪費,保障資源合理開發和利用,進而保護生態環境。
其次,資源稅征稅對象的確定,是以礦山為標準,并不區分某一礦山的富、貧,使得部分企業采取采富棄貧、采易棄難、采大棄小的方式加大礦產資源的開采率,盡最大可能增加資源稅的實現數量,以尋求最大的短期經濟效益。這一行為直接導致了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效益降低的結果,助長了破壞和浪費國家資源的現象。
第三,資源稅征稅范圍過窄,不利于全面保護現有的資源。由于目前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僅限于礦產資源和鹽,而更多的資源如水、森林、地熱、灘涂等沒有征稅,使得企業對這些資源進行無序甚至瘋狂的開采,不僅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也造成了應稅與非稅資源產品生產企業經濟利益的不同。
第四,資源稅計稅依據和方法不盡合理。目前的資源稅根據銷售量或生產量計稅,不能隨資源的價格變化,在資源價格持續上漲的今天,不能有效調節企業利潤,進而發揮稅收“內在穩定器”的作用,不僅是國家的經濟利益受損,還促使企業對資源產品瘋狂漲價,通過漲價攫取更多的利益。
最后,資源稅采用定額幅度稅率,只反映了劣等資源和優等資源的級差收益,不能根據資源市場變化而調整,與市場機制要求相背離。同時,我國資源稅單位稅額多年來沒有大的調整,使得稅負明顯偏低,難以發揮稅收的調節和保護作用。
(三)消費稅存在的缺陷
1、消費稅的征收范圍過窄。在防止環境污染方面,只將鞭炮焰火納入征稅范圍,沒有將劇毒農藥、含磷化肥等納入;在防止資源浪費方面,只把一次性木筷、實木地板等納入征稅范圍,而沒有將一次性的塑料袋、電池、紙尿褲、包裝物列入;在抑制能耗方面,只將成品油納入征稅范圍,而沒有將煤炭、天然氣等納入。由此種種,造成人們對環保認識的偏頗,好像有的資源不能浪費,有的就可以隨意使用,有的污染要制止,有的則可以為所欲為,這不利于全面培養人們的環保意識,發揮消費稅的環保作用。
2、消費稅部分稅目的稅率偏低。如一次性木筷稅率只有5%,無論對生產者還是使用者都不能感到“切膚之痛”,起不到抑制該行為的作用。同時,成品油采用定額稅率,不能發揮價格的調節作用,沒有起到燃油稅的目的。
3、三個土地稅存在的缺陷
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小、稅負偏低,只能作為地方財力的補充,對合理使用國有土地,節約土地資源起不到應有的刺激作用。耕地占用稅的初衷是保護農業用地,對占用耕地的一種補償。由于稅額較低,采用一次性征收等不足,對農用土地的保護作用甚微。
土地增值稅出于抑制房地產炒作和牟取暴利的投機行為,事實上只起到了“把左口袋的錢裝入右口袋”的作用,并沒有減少土地資源的濫占、浪費等情況,2009年在世界經濟危機的背景下,我國各地的“地王”卻被不斷刷新就是很好的例證。
4、車船稅和車輛購置稅存在的缺陷
車船稅是按照車船的種類、大小確定不同稅負的,沒有考慮該車船的性能、油耗及尾氣排放量等因素對環境的損害程度,基本上沒有考慮環保因素,不利于發揮該稅緩解交通擁堵、減輕大氣污染的作用。
車輛購置稅對于限制車輛過快增長、防止能源類資源浪費、減輕環境污染的作用未能發揮,相反,近兩年來對小排量汽車采取優惠政策,刺激了小汽車的激增,表面上看“限大放小”能夠減少尾氣排放,減輕大氣污染,而實際上忽視了“積少成多”的累積效應,該稅實施的效果適得其反。
5、城市維護建設稅存在的缺陷
城市維護建設稅定位不準,只照顧了城鎮,卻忽視了更廣大的農村地區的環境建設與保護。同時,該稅作為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的附加,沒有獨立的課稅對象、計稅依據及減免措施,在實際工作中成為“三稅”的附庸,很難發揮獨立稅種應具備的各種功能。
(三)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綠色環保理念
我國現行稅制中的優惠方式種類繁多,包括減稅、免稅、延期納稅、出口免退稅、再投資退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投資抵免、稅額抵免等方式等,但原有涉及綠色環保方面的優惠方式僅限于免稅和減稅,即便在2008年修訂的企業所得稅和2009年修訂的增值稅等稅收法律法規中,也只增加了即征即退、投資抵免、稅額抵免等有限的幾種,納稅人可選擇的余地很小,不利于綠色環保事業的發展。
(四)缺少專門的綠色環保稅種
盡管在諸多稅種中出現部分綠色環保的相關規定,但由于力量過于分散,而且多為階段性政策,系統性、協調性較差,既不能體現稅收對綠色環保的調控力度,也不能集中有限的稅收資金用于環境建設。因此,在稅收政策方面,應該完善現行稅制的基礎上,開征環境保護稅。
二、我國現行環境稅收體系存在問題的成因
通過上面對環境稅收存在的問題進行揭示可以看出,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發揮的作用較小,對構建環境稅收體系還缺乏全方位的思考。我國環境稅收體系存在諸多缺陷和不足,取決于目前的經濟環境、制度環境、社會環境,與我國的經濟發展、經濟體制與政策取向等方面存在著更深層次的關系。
(一)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忽視了對資源環境的保護
如同經濟基礎決定稅制變革一樣,經濟的增長方式也對資源的利用及環境的優劣至關重要。我國從經濟體制改革至今不過三十年的時間,由于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總量和人均產值較低,使得人們在盲目追求“大規模、高增長、高產值”的同時,忽略了對資源的有效利用及環境的有效保護。從某種程度上說,這種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是造成我國資源耗竭、環境污染日益惡化的根本原因。
(二)經濟體制的不完善抑制了環境稅收體系的變革
稅收要發揮其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就必須以健全、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為前提。我國盡管在1992年就宣稱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然而,“建立”不等于“健全”。由于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市場不能完全遵照價值規律運行,價格對商品的供求關系有時不能快速、準確地反映,甚至出現滯后和偏差,因此,以調節價格影響企業和消費者行為的環境稅收的使用受到制約,作為環境政策手段的作用效果具有不確定性,從而影響了政府采用這種手段,導致稅制中對環境保護缺乏關注。
(三)地方政府的行為模式導致環保功能的弱化
近年來,中央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發揮的作用是積極的,不僅做出了退耕還林等重大舉措,還出臺了諸如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破壞生態環境的事件卻屢屢發生,究其原因,是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中角色的異化,從而導致環保功能的弱化。
(四)各經濟主體對環境稅收采取漠視甚至抵制態度
環境稅收在某種意義上講求的是社會整體利益,所以更強調社會的公平性。然而,這一政策的實施畢竟要影響到各經濟主體的微觀利益,所以,隨著環境稅收的增加,其潛在的收入分配功能就會顯現出來。
首先,就企業而言,環境稅收作為經濟杠桿,能夠促進企業節能降耗,節約費用,但稅金畢竟是一項實實在在的費用支出,相對于直接管制(即標準)手段而言,使企業承擔額外的納稅費用。盡管在環境稅收手段下,社會總費用在減少,但對企業來說,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的費用都是上升的,而且費用增加最明顯的是那些處于平均控制費用水平上的企業。這類企業數量比較多,因此,這也就是為什么環境稅收難以得到我國企業界支持的原因。
其次,就消費者而言,他們是稅負的最終承擔者,即負稅人。也就是說,一方面,如果向企業開征環境稅收,企業會利用價格轉移將該筆稅收負擔轉嫁給消費者。另一方面,如果直接向消費者開征環境稅收,這些消費者既是環境稅收的繳納者,也是環境稅收的最終負擔者,對于環保意識薄弱的消費者而言,憑空增加了很大的經濟負擔,消費者會對這種稅負做出激烈的反應。在這種情況下,環境稅收的開征往往得不到消費者的深刻理解和大力支持。
(五)普通人群對環境保護的觀念仍存在一定偏差
盡管大多數消費者的環境保護意識有了一定提高,但仍沒有達到“自覺自愿”的程度,對環境保護的態度,一般是“說起來重要、行動上次要、效果上不要”,就是說,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對環境保護經常侃侃而談,但是在具體行動上卻不那么重視,比如,我市近年來實行垃圾分類辦法以來,在大街上的垃圾箱根本起不到應有的作用,人們照樣把可循環利用的和不能重復利用的甚至有毒有害的垃圾混在一起丟棄。人們在“節能還是節錢”上,如果涉及照明燈具、空調、冰箱等是否節能環保,如果既節能節省開支,人們樂已接受節能環保,而如果節能卻不省錢,人們往往放棄節能而選擇省錢。與此同時,由于我國現行環境保護體制是一種國家本位主義的環境保護理念,把環境保護的權利通歸國家所有,造成公民保護環境的權利缺位。人們在環境保護的功能上,更多的認為環保是國家的事,和自己沒有太多的直接關系,甚至堅持只要自己不故意破壞環境,隨意丟棄垃圾沒有什么大不了,相信大自然是“自然凈化器”,生產和生活垃圾會自然分解。由于普通人對環保及其環保措施存在著種種誤解,包括環境稅收在內的各種環保措施的推行就不可避免的遇到阻力,延緩了其制定和實施的進程。
摘 要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對此,稅收理論界提出了環保稅制,發揮稅收對社會的調節功能。環保稅制的理論討論比較豐富,但也有很多不足之處。本文主要是總結現有的環保稅理論框架,就其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對策。
關鍵詞 環保稅制 稅制要素 稅收原則 對策分析
一、中國所謂的環保稅制現狀
現在實行的稅制中沒有環保稅,但很多其他稅種體現了環保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護社會環境的功能。例如,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企業所得稅等都有不同程度的體現環保因素,但效果并不顯著。我國環境保護主要靠行政手段,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對環境問題進行規范,通過對各種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和經濟收費和罰款。排污收費制度是環境保護的主要經濟手段,按照“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它將排污者的切身經濟利益與其應承擔的防治污染的社會責任相掛鉤,按其排污量收取費用。這些措施都是促使企業在創造經濟利益的同時,兼顧了環保的社會責任,但從現實的情況來看,稅收沒有充分發揮環境保護的功能。
二、討論中的環保稅制雛形
針對以上介紹的我國的所謂的環保稅制現狀,很多學者紛紛提出了環保稅制的框架和相關建議,建議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改革資源稅
1.擴大征稅范圍
將非礦藏品,有生態環境價值的森林、草原、水、河流、湖泊、地熱、草場、灘涂等資源納入征稅范圍。
2.提高稅負水平,體現差別稅率
對于納入資源稅范圍的應稅稅目,根據資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點以及企業自身的開采成本、行業利潤等因素來計算課稅稅額,同時依照資源本身的優劣和地理位置差異,向從事資源開發的企業征收高低有別的稅額。全面提高資源稅單位計稅稅額提高稅負水平,加大企業開采資源的成本。
3.改變課稅依據,提高利用效率
資源被開采出來后,分為自用、銷售和未被利用三部分。對自用和對外銷售的部分征收資源稅,而未被利用的部分則沒有征稅,正是這一部分不用交稅,就有被浪費的可能性。據此,資源稅的課稅依據應當是開采企業或個人所開采資源的總量,而不應局限于自用和銷售部分。
(二)開征新稅種
1.特殊產品稅
主要是對工業企業生產的有害環境產品征收的一種稅.如一次性泡沫餐具、塑料包裝袋、殺蟲劑、農藥、毒性化學品等。通過對企業生產有害環境的產品征稅,提高其生產成本,進而提高個人消費成本,通過價格信號引導人們使用或消費綠色產品、無公害產品,從而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
2.排污稅、噪音稅、碳稅
排污稅主要是對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廢水、廢氣、廢渣)及其工業垃圾征收稅;噪音稅是對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的噪音污染征稅;碳稅是以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為征收依據,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緩解溫室效應。
(三)改革現行排污收費制度
理順稅費關系是指規范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的收費標準、計費依據、管理體制,劃清排污費和環保稅種管轄的范圍,使兩者不重復全范圍的應對各種環保問題。 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對已經過時的與排污收費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具體的改革措施是將排污收費改為排污收稅后并人新開征的環境保護稅排污收費項目并入相應的環境保護稅稅目。
三、解決問題方法和對策
(一)確定計稅依據
特殊產品稅應該從價征收,這些產品數量較多,單位價值量不大,從價計征方便可行。排污稅,噪音稅和碳稅需要從量征收,這些稅種的課稅對象是排放的廢棄物,廢棄物本身是沒有任何價值的,但它們的數量卻是影響環境的重要因素。按照排放的廢棄物的數量征收,有利于環境保護。
(二)選擇合適的稅率
特殊產品稅,對相關產品課稅,從價計征,選擇比例稅率簡便易行。對排污稅,噪音稅和碳稅應該采用累進稅率,超過一定排放數量后,每一單位排放物收取更高的稅額。這樣激勵企業采用更環保的方式進行生產,減少排放物。
(三)增補稅收減免政策
稅收減免應該體現在各稅種,對環保企業予以鼓勵,如稅額式減免,稅率式減免,稅基式減免等,體現國家政策的環保導向。
(四)加強稅收征管
環保稅收的征管的征收對象是從企業開始的,因此必須了解企業的相關經營狀況才能確保及時足額征收稅款。我國的商品流轉稅的征收比較成熟,流轉稅征管稅務部門已經掌握了企業的很多情況,因此在征收環境稅的過程中,可以依托增值稅等稅種的信息優勢。同時可以與政府的其他技術部門加強合作,比如說水質檢測部門,獲得征收環保稅的技術支持。
四、結論
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環境問題已越來越嚴重。如不及時采取措施,環境問題不僅會惡化我們生存的生態環境,也會制約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此,稅收理論界提出了建設環保稅制的構想,環保稅制是適合我國現階段以及將來國情的,它的施行是我國發展階段的必然產物,不久的將來肯定會實施。但現在的環保稅制還在理論討論階段,既不成型,也不成熟,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參考文獻:
[1]龐鳳喜,薛剛,高亞軍.稅收原理與中國稅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
[2]高曉露.我國環境稅收制度設計探討.財會月刊(理論版).2008.
[3]靳蓉.對完善我國環境稅收體系的研究.西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
[4]孫曉偉.論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制度安排.現代經濟探討.2010.
論文關鍵詞:環境稅非獨立性非健全性
論文摘要:制約我國稅收體系綠化程度較低,不適應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環境稅體系本身存在著非獨立性和非健全性兩大特征。從非獨立性的角度詳細分析了我國現行的資源稅、消費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和耕地占用稅,指明了這些稅種在資源環境保護方面的局限性;從非健全性的角度指出水資源稅和排污稅是我國應補充完善的環境稅主體稅種。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方式一直以粗放型為主導,這種發展方式決定了稅收制度不可能在整體上向資源環境保護的角度傾斜,稅收體系的“綠化”實現程度較低。從199B年到2008年十年間,盡管環境稅總額呈上升的趨勢,但所占GDP的比重并沒有太大變化,一直徘徊在1%左右,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發達國家的環境稅稅收總額占GDP的比重平均在4%左右。制約我國稅收體系綠化程度,不適應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環境稅體系本身存在著非獨立性和非健全性兩大特征。
1環境稅的非獨立性
非獨立性主要是指真正具有資源環境保護指向性的稅種很少,制定征稅稅種時首先考慮的不是保護資源環境,只是實行以后間接的起到了保護作用;或者為了能適當的起到一定的資源環境保護作用,對原有稅種進行改進。環境稅的非獨立性主要表現是:它是夾雜在已有稅收體系中,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其作用的發揮。
(1)資源稅的非獨立性。首先從征稅的性質定位上看,資源稅不具有環境稅的獨立性。我國開征資源稅的主要目的是調節開發者之間的級差收益,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主要取決于資源的開采條件,與資源開采造成的環境影響無關。也沒有從根本上支持資源開采過程中的綜合利用,許多屬于貧礦的資源可能被遺棄,造成資源浪費。其次計稅依據不合理,稅額過低。我國資源稅使用的是從量計稅,不能反映資源在市場上價格變化,不利于理順資源價格體系。征稅數額很低,就不足以影響納稅人的經濟行為,容易造成資源盲目開采和過度開發,加重環境負擔。
(2)消費稅的非獨立性。雖然我國現行的消費稅經過重大調整之后,增強了保護環境的作用,但是由于消費稅是一項綜合性的稅收,要綜合考慮其影響,這難免弱化了對環境保護的實際作用。一是一些容易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如電池、某些一次性用品等,沒有納入征稅范圍;二是在一些征稅的產品中。稅率較低,象征意義大于實際意義。如對于木制一次性筷子的稅率只有5%,實木地板的稅率也只有5%,保護作用顯然不大。從總體上考量,現行的消費稅沒有真正達到調節消費者傳統消費方式,鼓勵廣大消費者進行綠色消費的環保目的。
(3)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非獨立性。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由于本身稅制的特點,多限于直接優惠和事后鼓勵,專項優惠很少。因此,對于如何有效地控制污染,減少消耗的專門應用技術開發缺乏優惠政策支持,許多節能和治污技術僅僅停留在實驗室里,不能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
(4)城市建設維護稅的非獨立性。城市建設維護稅被許多學者認為是一項真正的“綠色”稅收,是環境保護融資的一種“專項稅”,但是它是一種附加稅,沒有自己獨立的稅基,限于收入規模小和稅率低,發揮的作用相對有限。
(5)耕地占用稅的非獨立性。即使是調整后的耕地占用稅與上千元甚至幾千元的土地價格相比,顯得微不足道。調節作用有限。另外,現行耕地占用稅的缺陷是沒有把濕地資源納入其中。來源于/
2環境稅的非健全性
環境稅的非健全性是指環境稅沒有主體稅種,應納入環境稅征稅范圍的稅種由于體制等原因沒有征稅或采用其它形式。環境稅的非健全性主要表現在沒有對水資源征稅,污染行為主要采用排污收費的形式,未開征排污稅。(1)未開征水資源稅。水是生命之源,我國是一個缺水的國家。國家環保總局環境規劃院和國家信息中心對我國用水需求壓力進行了預測。預計我國的需水總量總體是增加的,特別是未來的十年內。從全國的供水和需水預測結果來看,如果保持高速經濟增長,則有500億~700億立方米左右的缺水量。同時,由于我國水資源分布不均衡,目前北方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大部分已超過50%,海灤河流域的水資源利用率都超過了80%,已遠遠超出了世界公認的水資源開發利用極限——40%,因此,北方地區缺水形勢相當嚴峻。同時,由于水污染的不斷加劇,污染型缺水已成為制約我國水資源供應安全的另一個重要問題。解決我國水資源短缺的問題需要采取開源和節流的措施。開源方面要建設南水北調等大型水利工程,保證北方地區的水資源供應量;節流方面要全面提高工業重復用水率和城鎮生活廢水回用率,加強水資源管理和水污染治理。這些開源節流措施的實施,是長期的公共工程,個別企業難以投資完成,國家投資就必須要有一定的資金保障。因此必須要開征資源稅,籌集資金,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另外,開征稅資源稅可以通過市場機制,理順水資源價格體系,使水資源價格在市場經濟中得到真實的反應。
(2)未開征相應的排污稅,對于排污行為仍然以收費的形式。目前我國針對排污的主要經濟政策是征收排污費。二十多年的實踐和發展證明,排污收費制度是我國一項有效的環境管理手段,為治理污染,保護環境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是現行的排污收費體系弊端日益凸顯出來,將難以適應經濟可持續發展和復雜環境保護形勢,主要表現在:
第一,排污收費標準相比污染治理成本或邊際成本明顯偏低,不能滿足既定控制目標下污染治理總投入的需要。據統計,2006年我國總的污染治理投資(不含運行費用)為2558億元。占同期GDP的比例為1.23%。要實現預定的污染控制目標,2008年污染治理投資(不含運行費用)需達到5447億元,在2006年的基礎上翻一番,占同期GDP的比例為2.1%;到2010年,污染治理投資需達到10622億元,占同期GDP的比例為1.5%。因此,要實現預定的污染控制目標,總的污染治理投資額都需進一步加大。另外排污收費標準偏低,對企業的激勵作用也不顯著,難以讓相關企業參與到治污過程中。
第二,排污收費不符合以預防為主的環境保護方向。排污收費是一種事后監控的方式,出于企業自身利益和政府部門利益的需要,許多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從長遠的角度出發投資治污。相應的環境保護部門為增加部門收入,對此可能采取“曖昧”或者漠視的態度。我國排污收費和治理費用逐年同時增加也從反面證明了這種利益關系,反映了這項政策的漏洞。
內容摘要:本文詳細描述和論證了歐洲國家基于雙重紅利理念的環境稅改革及其成效,并結合我國國情,分析了我國實現環境稅雙重紅利的局限與可能,進而提出了相關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環境稅 雙重紅利 啟示
研究背景
環境稅雙重紅利,也稱環境稅雙贏效應、環境稅倍加紅利。其含義為,環鏡稅的開征不僅能夠有效地抑制污染,實現環鏡保護的目標;而且還可以通過稅收轉移,減輕社會福利成本或降低扭曲性稅收的比重,改變稅制對資本和勞動的扭曲現象,形成更多的社會就業和國民生產總值,獲得非環境受益。
國外關于環境稅雙重紅利的研究由來已久。Tullock(1967)、Kneese & Bower(1968)在對水資源的研究中提出,環境稅不僅能改善環境質量,而且能通過收入的返還削減稅收的扭曲效應,減少稅制效率損失,帶來“超額收益”。此外,Nichols(1984)、Lee & Misiolek(1986)等也分別闡述了這一思想。Terkla(1984)首次對環境稅收入替代其他稅收的效率改進進行了實證分析和數學計算。Pearce(1991)提出對污染行為征稅取得的收入,應當被用來減輕社會福利稅費的負擔,進而實現改善環境和降低福利成本的雙重效應。Bovenberg (1999)對環境稅的雙重紅利進行了更全面和深入的闡釋。
國內關于環境稅雙重紅利的理論研究較少。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生態平衡日益破壞。利用環境稅收手段來激勵和約束人們的行為進而使之符合環境政策目標,已成為大勢所趨。而如何在實施過程中實現雙重紅利效應,就成為我國財稅界關注的焦點和重點。
歐洲國家環境稅雙重紅利改革分析
隨著環境稅雙重紅利理論的提出,歐洲各國在20世紀90年代進行了一系列的環境稅制改革。如表1所示,盡管各國采取的具體措施不同,但都體現了“雙重紅利”的核心思想。一方面,開征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垃圾填埋稅、汽油產品稅等環境稅種,促進污染企業外部成本內部化,另一方面,降低所得稅減少稅收扭曲性,同時將環境稅收收入用于社會保險支出,減少社會福利成本。
從歐洲環境稅雙重紅利改革效果來看,由表2可知,第一,環境稅實現了第一份紅利,即各國環境質量有了明顯的改善。以CO2排放量為例,歐洲地區國家CO2的排放量減少了9.4%。究其原因,關鍵在于CO2稅的征收提高了生產要素碳的投入質量和使用效率,也迫使企業、特別是能源消耗企業調整產品結構或者轉向使用更為清潔的能源。
第二,短期內,環境稅實現了就業紅利,但沒有實現投資紅利。隨著政府不斷將環境稅稅收收入用來降低與勞動力相關的稅收,勞動力供給有了相應的增加,就業提高了0.44%。不僅如此,在社會保險支出循環和其它支出循環作用下(即把部分環境稅稅收收入貼補社會保險費用支出及其它支出),就業也分別增加了1.04%、0.05%。這表明環境稅實現了就業紅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環境稅沒有實現投資紅利,投資隨著環境稅的征收降低了0.42%。
第三,從長期來看,環境稅可以實現雙重紅利。盡管環境稅的征收使得企業投資短期內出現下降,但長期而言,企業投資卻增加了0.48%。環境稅之所以能產生長期投資紅利,其原因在于從技術進步角度上講,企業需要一定的時間周期來引進環境凈化設備,進而調整產品結構降低對環境的污染,因而隨著時間的推移,由新的征稅引起的投資萎靡將會逐步消失。除了投資紅利外,無論是CO2排放量、還是就業,長期內對環境稅都有積極的響應。這就意味著,在長期內,可以實現環境稅的雙重紅利。
我國實現環境稅雙重紅利影響因素分析
歐洲環境稅“雙重紅利”改革是一種有益的嘗試,它的順利推進離不開兩個有利因素:一是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由于所得稅占總稅收的比例普遍在60%以上,而且勞動力的供給彈性較大,因此,歐洲環境稅降低稅收扭曲性、提高勞動積極性和增加就業的雙重紅利效應就會較明顯;二是稅制綠化程度高,有利于實現環境稅的雙重紅利。
(一)不利因素
相比之下,我國稅制結構不合理以及稅收綠化程度低就成為阻礙我國環境稅雙重紅利的不利因素。首先,稅制結構不合理,流轉稅比重過高、所得稅比重過低。我國以流轉稅為主體,所得稅特別是個人所得稅所占的比重很低,這使得我國不存在通過單純降低所得稅來降低超額稅收負擔的客觀環境,而且由于這種稅制對勞動力供給的扭曲性不是很大,再加上我國勞動力的供給彈性小,即使對勞動力征稅,稅收的替代效應也不大,因而環境稅的雙重紅利效應在我國就不會明顯。其次,稅制綠色化程度不高。武亞軍(2002)指出, 即使考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及排污費和水資源收費,我國與環境相關的稅(費)占稅收總額的比重也僅為3.34 %,遠遠落后于環境稅實施比較成熟的歐洲。此外,我國大部分稅種的稅目、稅基和稅率都沒有從環境角度和可持續發展來考慮。這些都對我國環境稅實現雙重紅利帶來不利影響。
(二)可行性分析
盡管如此,我國仍然具有實現環境稅雙重紅利的可行性。
第一,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嚴重影響了經濟生產效率,并對貧困人口的生活水準產生直接的破壞。在這種情況下,環境質量已不僅僅是一種公共消費品,而是直接影響到勞動力素質及健康問題,因此,考慮環境改善所帶來的健康收益,就具有獲取第二份紅利的可能性。
第二,我國勞動收入負擔相對較輕,稅收對社會資源配置的扭曲以間接稅為主,而目前正在進行的以增值稅轉型為主要內容的間接稅改革為我國開征環境稅并獲取第二份紅利提供了有利條件。
第三,目前我國稅制正處在一個調整期,此時進行環境稅改革,不僅可以與其他稅收改革進行組合,而且由于環境稅收入會呈現倒U 型結構,因而與增值稅轉型以及其他稅收改革對稅收收入的沖擊相呼應,在一定程度上減緩稅制改革中稅收收入的振蕩。
我國開征環境稅取得雙重紅利的政策建議
歐洲關于環境稅雙重紅利的理論及實踐探究我國的稅制結構調整和優化提供重要的參考價值。為實現我國環境稅的雙重紅利,應根據我國國情,把環境稅的設計與整體稅制改革結合起來。
(一)逐步將排污費改為污染稅
污染稅的稅基應該主要以污染的排放濃度和數量為標準,稅率要根據特定地區的環境目標及環境狀況的變化而變化,即隨著環境治理邊際成本的變化,稅率做相應的調整。
(二)稅負從對勞動和資本的征收轉移到對資源和污染的征收
環境稅改革遵循的基本思路為,將稅負從對勞動和資本的征收轉移到對資源和污染的征收。這樣對能源、其它自然資源如土地和污染征收高稅收,會使工業、貿易和消費者產生一種強烈的經濟需求,即減少這方面的消費。相反,相應數量的稅負、社會保障成本等從勞動和資本中退出,以鼓勵企業家精神,并大大減少促使勞動力合理化的經濟壓力。
(三)逐步開征一些新的環境稅種
在保持現行稅負水平不變的前提下,逐步開征一些新的環境稅種,這樣既可以增加財政收入,同時還可以通過改變納稅人經濟行為的方式改善環境,符合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如燃油稅可減少對這些產品的使用,噪音稅可以用隔音設備投資,或對受害者進行補償,城鎮居民的垃圾稅可以彌補日益增長的城市垃圾的處理成本支出。
(四)對現有稅制進行調整
諸如針對不同產品根據其環境友好的程度,可以設計差別稅率的消費稅,調節消費者的使用方向。同時,盡快實現流轉稅轉型和所得稅改革,并適度降低企業所得稅等。
結論
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如何在發展經濟的同時推進環境稅并取得雙重紅利是目前亟需解決的重要課題。大量的理論與實踐表明,實施環境稅能否取得雙重紅利,其關鍵因素主要取決于具體的實施背景。論文通過梳理歐洲各國環境稅雙重紅利改革實踐,發現其環境稅改革可以有效的改善環境,與此同時,在短期內雖然沒有實現投資紅利,但卻實現了就業紅利。而從長期來說,歐洲環境稅可以實現包括就業及投資紅利在內的雙重紅利。進一步分析表明歐洲環境稅改革成功主要受益于以所得稅為主體、綠化程度高的稅制。就中國而言,雖然我國具有取得環境稅雙重紅利的可能性,但目前卻面臨著稅制結構不合理、稅收綠化程度低等不利因素。為此,論文對未來我國環境稅的設計提出四條建議,一是逐步將現有的排污費改為污染稅,以污染的排放濃度和數量為稅基,同時根據環境治理的邊際成本設定稅率;二是環境稅改革應遵循將稅負從對勞動和資本的征收轉移到對資源和污染的征收的基本思路;三是在保持現行稅負水平不變的前提下,逐步開征諸如噪音稅、垃圾稅等新的環境稅種;四是在上述基礎上對現有稅制進行調整,逐步提高整體稅制的綠化程度。
參考文獻:
1.司言武.環境稅“雙重紅利”假說述評.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08(1)
2.梁燕華,王京芳,袁彩燕.環境稅雙贏效應分析及其對我國稅改的啟示.軟科學,2006(1)
3.劉喜麗.基于“雙重紅利”假說視角的環境稅效應分析.銅陵學院學報,2009(4)
4.Patuelli, R., Nijkamp, P., Pels,E.. Environmental tax reform and the double dividend: A meta-analytical performance assessment,Ecological Economics,2005,55
5.Bosquet, B.. Environmental tax reform: does it work? A survey of the empirical evidence,Ecological Economics,2000,34
6.Bovenberg,A.L.(1999):"Green Tax Reforms and the Double Dividend: An Updated Reader's Guide",International Tax and Public Finance 6
【論文關鍵詞】循環經濟稅收政策探討
【論文摘要】長期以來中國經濟的快速增長是以資源的過度消耗和環境的嚴重破壞為代價的。這就要求我們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促進經濟的循環發展。循環經濟的發展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全方面的支持,政府的推動和積極倡導是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保證,而稅收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無疑是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最佳選擇,所以當前如何利用稅收政策來推動中國經濟的循環發展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循環經濟是一種全新的經濟模式,是一種生態經濟,它要求運用生態學規律而不是機械論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它關注的是資源減量、循環及再利用的問題。發展循環經濟需要綜合運用各種政策手段,尤其是財政稅收政策,調節和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建立起自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機制。
1稅收與發展循環經濟的關系
稅收是調節收入分配和調控企業經濟行為最有效的措施,政府制定的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是企業發展循環經濟的主導推動力。發展循環經濟必須由立法機構和政府制定一系列強制性的法律和政策規則,規范企業和消費者的市場行為。政府發揮作用的方式不是直接作為微觀的主體加入循環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而是通過制度安排,制定法律、法規和政策,激勵生產者和消費者通過循環經濟模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其中政府制定的稅收政策起了重要的作用。比如,適當提高資源稅和改進計征辦法,使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獲得應有的收益比如對一些嚴重污染環境的物品開征環境稅,提高排污收費標準或將費改稅,從嚴征收,使環境成本內部化;比如擴大綜合利用“三廢”稅收減免的范圍,對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減免稅收;比如加強對資源性產品和開發生產過程中高污染的產品進口關稅或出口退稅的調節力度,等等。總之,通過有增、有減的稅收調節,起到限制和鼓勵某種經濟活動的作用,也是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根本性措施之一。
2我國循環經濟稅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2.1資源利用環節
2.1.1對資源課稅的目的局限于調節級差收入,其定位與當前循環經濟的戰略不相符合
現階段我國自然資源由國家壟斷,而參與市場經濟的主體無論是企業或個人,均是具有獨立經濟利益的,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必然體現為一定的經濟差別。而我國現行的資源課稅體系是通過制定定額稅率對經營過程中的級差收入進行調節,而對占用國有自然資源必然帶來的收益未納入資源課稅體系,使各個經濟主體競相掠奪性地開采和使用自然資源,從而影響我國循環經濟戰略的實施。
2.1.2現行稅制對資源課稅的范圍窄,稅收的調控功能無法發揮到位
目前,我國對資源課稅范圍僅限定在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其他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不屬于資源課稅體系,仍然征收資源使用費,形成稅費并存的局面。收取資源使用費,隨意性很大,社會效益低下;資源課稅和資源使用費給經營者帶來的負擔不同,產生不公平的問題;資源開發過程中的浪費現象嚴重,生態效益低下。
2.1.3資源課稅的規定比較分散,未形成統一、協調的課稅體系
我國現行資源課稅的規定主要分布于《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稅收法規之中,各個條例都有自己的立法目的,稅收政策體系不配套,無法形循環經濟稅收政策研究成嚴密的調控體系。
2.1.4資源課稅的計稅依據不合理
資源課稅的計稅依據是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對企業已經開采但未銷售或未使用的資源不征稅,直接鼓勵了企業和個人對資源的無序開采,造成大量的資源積壓和浪費。《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耕地)面積,基本未考慮土地所處的地理位置及以后該地段的土地價格及收益情況,刺激了企業和個人占用好地以及繁華地段的土地,加劇了人類生存空間與土地使用的矛盾。
2.1.5稅率的設計與價格機制不協調,無法實現立法初衷
隨著人口的增加和人們生活質量的提高,人類對自然資源的需求也會不斷增加,資源的供給與需求的矛盾將越來越突出。按照市場機制原理,資源的價格必然會提高。但我國現行資源課稅稅收制度大多數采用定額稅率,使應納稅額與資源的價格相脫離,稅率、應納稅額與價格沒有建立起相應的聯系,稅收杠桿和價格杠桿均無法發揮調節作用。
2.2產品制造環節
2.2.1增值稅存在的問題
雖然新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可以抵扣,但該項優惠局限性很大。另外,當前增值稅即征即退、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只集中在電力、水泥、新型墻體材料方面,僅涉及煤研石、石煤、爐渣、粉煤灰、油母頁巖等幾項,這些只是循環經濟的一小部分,還有很多其他的循環鏈及相應的原料和產品未被納入。
2.2.2消費稅存在的問題
現行消費稅對發展循環經濟能夠發揮的作用十分有限。從范圍上看,沒有涉及我國消費最主要的能源產品—煤炭,那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日常消費品如電池、一次性塑料包裝袋、一次性餐飲容器等,也沒有被列入征稅范圍。而且從力度上看,現行消費稅很難對重要戰略資源(如石油)的消費起到限制作用。
2.2.3企業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首先,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期限過短、優惠方式單一。目前所得稅對循環利用資源的企業優惠期限為5年或1年,不符合循環利用企業的運行規律.因為循環利用企業從正式投產經營到形成一定規模并初見效益一般需要幾年的時間,維護正常生產的成本也比浪費資源進行生產的企業成本高。所以,一旦優惠期過,企業面臨的是同其他非循環企業一樣的稅收政策以及高于這些企業的生產成本,很容易導致企業放棄資源節約循環利用的生產模式,轉向低成本利用原生材料生產的模式。同時,優惠方式單一,僅限于減免稅,缺乏針對性、靈活性和可持續性。其次,企業所得稅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及無形資產的攤銷管理很嚴,對折舊方法,折舊年限,殘值比例,攤銷方法和年限都有嚴格的限定。
2.3資源再利用環節
2.3.1增值稅存在的問題
在資源再利用環節,增值稅沒有形成合理的稅負差距。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來說,以低成本的廢渣等廢棄物為原料進行生產,產品增值部分所占比例較高,而使用的廢棄物又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雖然取得相關票據,但抵扣率低于征收率,在按增值的比例繳納增值稅時,形成高征收低抵扣的狀況,與其他非循環利用資源的企業相比要繳納更高比例的稅收。另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設計思路遵循的是“末端治理”的資源化原則。比如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和以廢舊物資為原料的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但其優惠程度回收企業明顯高于生產利用企業,具有鼓勵回收有余、促進生產利用不足的嫌疑。國家對資源綜合利用的增值稅優惠,促使一部分企業投資于對資源廢棄物的綜合治理中,提高了資源的利用效率,但這一政策只是促使企業把廢棄物再次變成資源以減少最終處理量,而沒有考慮從輸入端節約資源的減化和盡可能延長產品使用周期的再利用原則。
2.3.2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在這個環節,企業所得稅仍然存在著稅收優惠期限過短、優惠方式單一的問題,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在廢棄物產生環節,沒有設立適當的稅種。目前對企業的污染行為,是以循環經濟稅收政策研究排污費的形式對空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排放進行末端約束。現行排污費制度存在收費標準偏低、征收面窄、征收依據不科學、征收效率低等一系列問題,且專向收費的收入功能在一些地區被異化,演變為收入第一、治污第二,在制度安排上不利于環保及循環經濟工作的開展。由于總體上企業的排污負擔較低,一些社會責任感不強的企業在副產品綜合循環利用與排污兩者之間選擇排污。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稅制中的優惠政策本身沒有充分體現循環經濟稅收理念,不利于政策引導作用的充分發揮;而涉及循環經濟的主要稅種調解力度不均衡、不到位,甚至缺位,不利于資源的節約、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
3我國循環經濟稅收政策的完善
3.1資源利用環節相關稅收的完善
(1)生產和消費要盡可能地從使用污染環境的原料和能源轉移到可再生利用的材料上來,從而奠定了減少污染物排放和廢物資源化的基礎,是再循環的前提。而且,進一步分析可以得出,通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的減量化,也可以使不可再生資源的循環周期拉長,為自然資源的再生和人類尋找替代資源提供了一個較長的時間范圍,從而促進自然和人類的可持續發展。
(2)生產者應盡可能地生產可以滿足消費需求的、可以直接再延用或回收再利用的包裝材料、容器和其他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量,為再利用原則創造條件。顯而易見,通過再利用和再循環原則的實施,反過來又深化了減量化的實施。而循環經濟的稅收政策中,資源課稅是實現減量化的有效手段,所以,當前對資源課稅的改革和完善也就成為了重點。
(3)建立一般性質的資源稅,弱化其原有的調節級差收益的功能,向所有的自然資源開采、生產單位和個人普遍征收。改革之初,建議先將水資源、森林資源和草場資源納入征稅范圍,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和森林、草場資源的生態破壞問題。條件成熟時,將現行的其他稅種如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納入資源稅,并將其他資源(如海洋、地熱、動植物等)納入其征稅范圍。
(4)調整稅率,對所有的資源應普遍提高單位稅額或稅率,使之與目前資源市場的供求狀況相協調。通過對資源稅的改革,可以提高自然資源的價格,有利于從物質輸入端對物質的輸入量進行控制,適當減少對自然資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資源的使用。同時也有利于縮小原生.資源與再生資源的價格差距,促進對再生資源的再循環利用。
3.2產品制造環節相關稅收的完善
3.2.1增值稅的完善
當原材料投入生產環節后,稅源不容易控制。因此從效率角度看,不適宜作為重要的納稅環節。重點應該放在對符合循環經濟的行為給與相應的稅收優惠上。針對國家將要出臺的發展循環經濟的產品目錄,結合工藝流程特點、重要性、現實可操作性一要求,有選擇地擴大增值稅即征即退、減半征收的產品適用面。重點是重化工產業部分產業鏈上的產品,因為這些產業處于基礎性的地位,其稅收優惠效應將會得到有效擴散,有利于推進產業結構調整,進而引起我國經濟結構和布局的變革。
3.2.2消費稅的完善
要重點將非循環經濟范疇的重要消費品納入消費稅范疇,以此拉開其與循環經濟范疇產品的稅負差距。應把資源消耗量大的消費品,如一次性生活用品、高檔建材等列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對高能耗的享受型交通工具,如大排量的小汽車、越野車、摩托車等征收較高的消費稅,對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的交通工具實行低稅或免稅。為了保護煤炭這一寶貴的戰略資源,縮小其與石化能源的比價,可增設煤炭資源消費稅稅目。對于資源消耗量小、能循環利用資源的產品和不會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綠色產品、清潔產品不征收消費稅。
3.2.3企業所得稅的完善
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只要在生產過程中積極購置機器設備防止污染,改進技術、工藝流程,生產高產出、低消耗產品,或者在資源開采和利用中節約資源,提高資源回收率以減少環境污染、資源消耗等,均給予稅收減免優惠。
3.3資源再利用環節相關稅收的完善
3.3.1增值稅的完善
對利用廢舊物資生產的產品,除繼續實行從廢舊物資經營單位取得普通發票所注明金額的10%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外,在企業能按稅法規定或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核算條件下,再按利用廢舊物資的價值比例給予同比例減征增值稅的優惠。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從外部購入的廢渣等原材料、循環利用的內部廢棄物等納入增值稅抵扣鏈條。在核實購入量、使用量等數據基礎上準予抵扣,從而降低企業稅負,促進資源的循環利用。對于意義重大、但回收成本高、經營虧損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如垃圾電廠、廢舊電池處理廠等,可由他們在即征即退和免稅等優惠政策中自行選擇一種優惠方式,并上報主管稅務局備案。
3.3.2企業所得稅的完善
對綜合利用資源的企業,制定多種優惠方式。例如對于新成立的以廢棄物為原材料的企業,可以采用在開始經營生產的五年內減免稅收的方式;對于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綜合利用內部生產形成的廢棄物,可以給予延期納稅或退稅的政策;也可以由符合條件的企業自行申請所得稅優惠方式,稅務機關予以審批。另外,對按照循環經濟模式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綜合稅收優惠,以從源頭上鼓勵企業進行可持續性發展。
參考文獻:
[1]孟赤兵.循環經濟要覽[M].北京:航空工業出版社,2005.
[2]中國循環經濟發展論壇組委會秘書處.中國循環經濟高端論壇[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