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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信托公司;效率建議
一、 影響信托投資公司效率的因素
1.規模因素
規模因素對信托公司效率有著重要影響。信托公司的規模既不能過大,也不能過小,理論上看,信托公司的長期平均成本曲線呈U型,當企業擴大自己的規模,用新增的產品來分擔固定成本時,會降低長期平均成本,直至達到最小最佳規模,即長期平均成本曲線的最低點,在這之前的企業規模擴張都是規模經濟的;若繼續擴大規模的話,長期平均成本將會上升,這時的企業規模擴張是規模不經濟的。規模與效率之間的關系不確定的,規模越大的信托公司效率也不一定就會高。
衡量信托公司規模的一個重要指標就是信托公司的信托資產規模,2010年信托資產規模達到了 30400億元,2008年信托資產規模為133325億元,而2004該指標僅為1498億元,7年時間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的絕對值實現近19倍增長。隨著信托資產規模的加速增長,其占GDP的比重也逐漸加大。信托資產規模占GDP的比重呈現出不斷上升趨勢,2004年信托資產規模占同期GDP的比重僅為1.1%,到2010年時這一比重已上升到7.64%。由此可見,近年來我國信托行業的發展速度要快于同期GDP的發展速度。
2.盈利能力
盈利能力是反映企業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主要指標有銷售利潤率、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收益率、凈資產收益率等。一般來說,信托公司經營狀況的好壞可以從信托公司收益上得到體現,沒有收益談不上效率高低。因此,盈利能力越強,信托公司的效率也就越高,與其它影響因素相比,盈利能力是最能直接體現信托公司技術效率的變量。
根據2010年披露年報的55家信托公司統計,信托行業凈利潤達到了 160億元,比2009年的125億元增加35億元,增幅達28%。從圖5.4可以看出,最近三年凈利潤在不斷上升,2010年凈利潤已經超過了 2007年144億元,從絕對數據上來看我國信托公司盈利能力在不斷增強。
3.風險與凈資本
信托公司風險管理是指公司在信托業務和自營業務經營過程中,對所面臨的風險進行識別、衡量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有效的控制和處置風險,以保障信托公司穩健經營的總稱。通過審慎性的風險管理來保障信托公司的健康穩定發展,是信托公司提高競爭力的必要手段。一般來說,信托公司的風險越大,便意味著其經營與管理的綜合成本越高,有效產出越少,那么,信托公司的效率就相應越低。
從具體業務來看信托公司風險,政府融資平臺貸款就成為當前關注的焦點。金融機構在2010年初降低了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門檻,導致貸款激增,隨著規模的逐漸增大,銀監會幵始逐步清理整頓融資平臺貸款。信托由于機制靈活,在各類政府融資平臺貸款中參與較多,成為當前信托公司信用風險最大的一類業務。2010年信托業監管思路是“兩抓一建”防風險,通過“抓重點、抓專項、建機制”促進信托公司風險管理水平的提高,其中,“抓重點”指的是抓銀信合作、政府融資平臺等重點業務,實際上重點指向了信托公司信用風險管理。
二、 提高信托投資公司效率的建議
1.加速形成信托公司核心競爭力
雖然信托公司投資范圍非常廣泛,可以橫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實業投資三大領域,但是在貨幣市場,信托公司的投資能力不如銀行;在資本市場,信托公司的投資能力不如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甚至在實業投資領域,也被證券公司(私募股權投資)挖走了一塊大蛋糕。這就導致了信托公司在金融領域無法有自己獨特經營的一個領域,之所以出現這樣的賦她局面,就是因為信托公司沒有形成核心盈利模式,缺少核心競爭力,缺少自主管理和自主投資能力。隨著金融行業混業經營的趨勢越來越明顯,信托公司的制度優勢將越來越小,信托公司要想做大做強,就一定要加速形成自身核心盈利模式,打造信托公司特有的競爭優勢,加強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能力,充分利用控股股東的優勢,實行差異化競爭策略,只有這樣才能夠真正提升信托公司效率,促進信托行業生產率的持續增長。
2.加強信托公司的風險控制
加強信托公司風險控制,對于信托公司提高信托公司全要素生產率具有重要意義,不僅能夠確保信托公司的穩健經營,還能夠有效減少不良資產規模。如何加強信托公司的風險控制,關鍵在于建立一套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風險控制體系。第一,事前控制。信托公司要不斷加強事前風險預警與評估水平,通過公司—業務部門—項目三個層次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和預警;第二,事中控制。信托項目運作后,公司將加強對項目管理,持續跟蹤評估還款能力和擔保狀況,將項目運用后管理作為業務重點實行專人負責制,對業務進行持續、差異化的現場和非現場監控,對于集團客戶進行重點監測;第三,事后監督。公司合規與風險控制部對業務風險管理狀況進行監督和評價,審計部對業務部門項目管理及履職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在發現項目產生特定風險時,立即按照法定或約定職責,及時采取風險處置措施。
3.積極推進信托產品和業務的創新發展
信托公司主營的信托產品都是一些低端的、附加值較低的依賴銀行合作的業務。因此,信托公司要加大創新業務發展,發揮信托行業的制度優勢,多開發設計一些獨特的信托產品,避開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這樣做可以一舉兩得,一方面,競爭壓力更小,信托產品更加容易發行,信托公司也更容易形成獨特優勢;另一方面,信托行業原本就是金融創新的溫床,加大業務創新,有利于提高行業地位,獲得更多的政策支持。本節提出信托公司要從加強房地產信托產品創新、信托理財產品業務創新、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創新等三個方面,持續推出創新產品與業務,助推信托公司效率和生產率的不斷提升。
參考文獻:
[1]張強,張寶.中國信托業效率測度及動態變化的實證研究.湖南大學學報(自科版)2010,37(8):87-94.
[2]張寶.中國信托公司全要素生產率測度及其影響因素研究.金融理論與實踐,2011,(8):101-106.
關鍵詞:信托 金融產品 風險 委托人 控制
一、我國信托業風險分析
隨著《信托法》及《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的出臺,我國信托業的發展走上了快車道,許多信托公司迅速推出了大量的信托產品,這些信托產品打通了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的隔閡,提供了一種新型的理財方式,受到廣大投資者的普遍歡迎。我們在對此感到欣喜的同時,還應對信托業存在的風險進行認真的分析和強有力的控制,以使信托業走上可持續發展之路。
1.信用風險。信托行動中的信用風險是指由于受托人信用存在的不確定性而對其他信托主體人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受托人的信用是信托公司經營的生命線,而委托人正是出于對其無比的信任才將自有財產委托給信托公司,而一旦信托公司喪失了信用,那么它也就喪失了存在的基礎,就會迅速被市場所淘汰,甚至還會對同業其他企業的信用造成很大的影響。因此,信托公司在經營中一定要堅持誠信原則,努力鍛造本企業的金字招牌。
2.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委托人因信托產品流動性的不確定變化而遭受損失的可能性。當前,信托投資公司推出了大量的資金信托計劃,這些信托計劃一般屬于中長期金融產品,但是沒有一個可以進行法定交易的平臺,這就使其極其缺乏流通性,其流通性甚至遠遠比不上債券等其他投資工具。一旦宏觀經濟或金融市場發生較大的變化,委托人就有可能會面臨損失。因此,提高信托產品的流動性是信托業一個急迫的課題。
3.投資風險。投資風險是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變化給委托人帶來損失的可能性。根據信托法規,信托投資公司不能承諾或保證信托產品的收益,而其風險應由信托財產承擔。而信托公司往往在投資中追求高回報,管理又缺乏風險控制,造成由于投資項目和合作對象選擇不當使投資的實際收益低于投資成本,或沒達到預期收益,以及由于資金運用不當而形成風險。如:資金來源利率高于資金運用利率,短期資金來源作長期運用等等。這種狀況以往普遍存在于信托投資公司的自營投資和委托投資中,是造成信托投資公司資產質量差的主要原因。
4.財務風險。財務風險是指因財務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風險。根據信托法規,信托公司應對信托資產與自有資產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我國許多信托投資公司財務管理手段落后,在財務狀況發生危機時還全然不知,更沒有建立起信托資產與自有資產之間的防火墻,容易引起信托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糾紛。
5.管理風險。管理風險在信托業中主要是指信托公司的管理不善給其他信托當事人帶來損失的可能性。信托公司以往大都屬于國有獨資的行政性公司,其內部往往沒有真正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多數公司沒有做到政企分開,在經營過程中受政府干預較大,缺乏科學管理的機制。這種較為弱化的管理模式往往會給委托人及其收益人帶來較大的風險。
6.法律風險。指當信托企業正常的業務經營與法規不相適應時,公司就面臨不得不轉變經營決策而導致的風險。在我國《信托法》已出臺,與其相配的制度法規尚不完善,而信托業有著強烈的拓展新業務的沖動,因此在高速發展的信托業與滯后的法規建設之間蘊藏著很大的風險。
二、信托業風險防范與控制
從1998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對信托投資公司進行了清理整頓并重新登記,80多家資產質量較好的信托公司得以保留。在此過程中,國家還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對信托活動進行規范和指導。信托業面臨著空前的發展機遇,但此時我們更應保持清醒的頭腦,認真總結過去的經驗教訓,充分借鑒西方同行的成功經驗,在開拓新業務之前,首先建立一套健全的風險管理機制。
1.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千里之堤,毀于蟻穴。”英國著名的百年銀行巴林銀行,由于缺乏內控機制,竟然毀于一個普通交易員之手。我國當前處于市場經濟發育初期,外部環境還沒有建立起一套成熟的市場規則體系,在這種條件下,信托投資公司必須勇于從自身做起,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機制,從而有效地防范風險,大幅度提高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
(1)全員參與,制定信托機構風險控制制度。建立風險控制機制,首先要制度先行。必須在有利于防范風險的前提下制定業務計劃、操作規程和經營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在領導體制上,要充分體現監事會的監督制約職能,對企業管理層的管理、決策活動違規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動員全體員工,充分發現經營活動中各個環節所存在的風險,只有全員參與風險控制,才能把各個部門,各個環節的工作聯系起來,上下一致,相互協調,形成一個嚴格防范風險的工作體系,將防范風險的工作落到實處。
(2)建立信托機構的風險控制機構,落實各級風險控制責任。風險控制作為信托機構的大事,必須要有專業的部門來抓。這個部門應直屬總經理管理,并定期向董事會匯報風險管理的工作。通過此部門把企業各部門、各環節的風險控制活動嚴密地組織起來,并使之責權明確、相互促進、協調統一,嚴格落實已制定的責任制度,并積極開展風險教育,組織群眾性的風險控制活動。
(3)建立內部風險控制機制要以預防為主,保證業務穩健運行。信托機構一旦發生業務風險,后果往往非常嚴重,輕則會使信譽受到嚴重的損失,重則會立即導致企業破產倒閉。因此信托機構要對經營風險實行嚴防死守的態度,把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要實現信托機構內部組織體系的控制、資金交易風險的控制、衍生工具交易的控制、信貸資金風險的控制、基金風險的控制、會計系統的控制、授權授信的控制和計算機業務系統的控制等。全面貫徹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央行監管規章的貫徹執行,確保將各種風險控制在規定的范圍之內,確保自身發展戰略與經營目標的全面實施,并有利于防弊查錯,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證業務的穩健運行。
(4)完善內部控制約束機制,建立合理規范的信托投資公司治理結構。信托企業內部控制的效率取決于其治理結構的合理與健全程度。信托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據此對公司進行管理與控制的體系,它規定了公司的董事會、經理層、股東和其他利害相關者的責任與權力分布,并且清楚地說明了決策時,所以遵循的規則與程序。信托企業只有建立起了良好的治理結構,委托人與收益人才會對其樹立起高度的信心。股東的基本權利應包括:穩妥可靠的所有權登記辦法,可以轉讓和轉移自己的股份;及時、定期地獲取公司的有關信息;出席股東大會并投票;選舉董事會成員,參與公司利潤分紅。股東有權參與并了解有關公司重大變化的決定,在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內部人交易和濫用權利進行自我交易必須受到禁止,利害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尊重,在其權益受到侵害時,應有機會得到補償。利害相關者應當能夠得到有關的信息。
(5)建立信托風險基金制度,提高防范系統風險的能力。在銀監會的領導和監督下,建立信托業基金制度。各信托機構應按每年實現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專款專存,統一交由銀監會管理。當信托機構整體出現系統性風險時,可用此基金挽救陷入經營困境的信托公司。金融風險防范與金融風險補償是相輔相成的,只有建立了金融防范機制,又擁有金融風險補償的雄厚經濟實力,才能經受起金融風險的考驗,從而立于不敗之地。
(6)保證信托企業的信息透明度。作為公信力很強的信托企業,應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強其內部信息的透明度。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至少應包括:信托財產的經營情況及財務狀況;信托企業自身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公司的發展戰略和階段目標;公司股份的分布;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可預見的風險因素;重大的關聯交易及對外擔保情況等重大事項。
2.健全信托法規,從外部控制信托業風險。信托業能夠健康地發展,必須要以法規來引導。在中國信托業發展的初期,信托立法滯后一直是困擾信托業界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20多年來,信托業一直在銀行、證券、保險的夾縫中生存,始終走不出整頓、發展、再整頓、再發展的怪圈。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國信托業的問題與困境實質上是一種制度性現象和政策性現象。因此,健全法規并與國際接軌是信托業的當務之急。
(一)信托投資公司會計主體的界定
所謂會計主體,是指會計所涉及的或為之服務的一個特定單位。會計主體的界定就是要界定會計核算和報告的空間范圍,這是進行會計核算工作的基本前提。
從會計的本質和目標看,會計是一個以提供財務信息為主的經濟信息系統;這在本質上就決定了會計是屬于服務性活動——為信息使用者提供有關經濟信息,其主體的確定應從其服務的對象——信息使用者出發。按照《信托法》要求,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有義務定期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報告信托業績,即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有關情況。也就是說信托公司對信托業務依法建帳管理與核算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滿足信托關系人的信息需求。信托業務涉及的關系人極為復雜,其面對的客戶(即委托人)可以是居民個人,也可以是企業法人;可以是單個的客戶,也可以是一個客戶群體等。信托業務采取的形式也是多樣的,有的以一個信托品種作為一項信托業務,如聚合資信托品種,有的以一個信托契約的設立與生效成立一項信托業務,如企業托管、個人遺產信托等等。為滿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體現不同的客戶對應不同的信托財產,信托業務的會計主體就必須對每一項信托業務加以界下,以此確認收入、歸集各自負擔的成本費用,出具信托業績報告、可見,信托業務的會計主體具有多元化的特征,每項業務都是一個“特定的會計主體”。
(二)信托投資公司會計要素的設立、確認與計量
會計要素是會計對象的具體化,是會計基本理論研究的基石,更是會計準則建設的核心。我國目前的會計要素體系是由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等6個會計要素組成《企業會計準則》對每個會計要素都給予了明確的定義。信托公司作為一個法律主體也是一個會計主體,同樣要執行我國這種會計要素體系。但是,基于其經營的信托業務活動的獨立性與特征,其會計核算涉及的會計要素有著自身的個性。信托業務會計核算和監督對象的具體內容,就其資金運動狀態即表現為各種信托資產,而這種信托資產就其產權關系又表現為委托人交付的財產,包括初始委托形成的財產以及經受托人代為管理運用后增值的財產。在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過程中,信托業務涉及的債務很少,除往來結算性債務(如應交稅金、應付款項)外,幾乎沒有負債發生,不存在向債權人借人的負債,只涉及相關的收入與支出,而信托業務會計信息需求者(如委托人或受益人)關心的或要求揭示的就是其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與處分情況以及相關的收支情況。因此,信托業務會計主體應設立“資產”、“信托”、“收入”,“費用”等四個會計要素,而無需象其他會計主體那樣再設立“負債”、“利潤”、“所有者權益”等會計要素。其中,“資產”、“收入”和“費用”要素與其他會計主體基本類似,而“信托”相當于其他會計主體的“所有者權益”或“凈資產”,但其經濟意義則有所不同。
1、資產。是指信托資產。即信托業務特定會計主體的資產,應是指信托公司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把資產定義為:“資產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其本質特征主要是一種能夠給企業提供未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然而,從信托關系的制度看,信托財產帶來的未來經濟利益歸屬于受益人,不為受托人所有;從信托的實質看,信托公司獲得信托財產支配權,不為受托人所有;從信托的實質看,信托公司獲得信托財產支配權,并不能對其達到真正意義上的擁有或控制,而且接受信托財產也無需支付同等代價,又不屬于贈予性財產。可見,信托財產不是信托公司自有資產的范疇,只能視為信托公司法律主體之外的“特定會計主體”資產,即信托資產。其內容包括貨幣資金、財產物資、權力及其他信托資產。
2、信托。指的是委托人依照信托契約文件規定交付的各種財產物資,反映的是信托財產的來源,類似于其他會計主體的所有者權益,如資金信托、房產信托等。在數量上表現為“特定會計主體”的信托資產扣減其抵減項目后的凈額。其內容主要包括委托人劃入的信托財產原值及其管理運用形成的“信托增量”,“信托增量”相當于其他會計主體的“利潤”,在數是上等于信托業務收支累計凈額。當信托財產交付時,應依據有關信托文件與相關手續,對形成的信托資產及其來源進行確認、計量,如以資金信托為例,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信托賬戶)”,貸記“資金信托—××品種”,這時確認的信托資金來源即資金信托相當于其他會計主體的投入資本;在會計期間內,伴隨信托資產運作產生的收入與支出,仿照其他會計主體“利潤”的形式以其收支凈額作為“信托增量”在“信托”范疇內列示,這是因為這收支凈額是“特定會計主體”信托財產來源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將其收入“信托”要素比較適宜。
第一條 甲方申請借款總額為人民幣 。借款用于 ,保證專款專用。
第二條 乙方根據甲方報送的工程用款計劃和用款借據及時審查發放貸款,以保證甲方工程需要。甲方違反政策、擅自改變計劃,挪用貸款或物資,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被挪用的貸款要加收百分之五十的利息或如數扣回。
第三條 借款期限定為 年 月(指從第一筆貸款之日起到最后還清全部本息)。借款利率,月息為 ‰;年息為 %(如國家利率調整:1.利率不變;2.相應調整),按計收利息。貸款逾期不還,按國家規定的相應貸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利息。
第四條 甲方保證按期歸還貸款。甲方如不能按期還清貸款,擔保單位必須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乙方有權從甲方或擔保單位存款賬戶中扣回。
第五條 甲方同意按時向乙方報送工程進度、貸款使用情況的統計報表和資料,為乙方工作提供方便。
第六條 簽定本合同后,貸款方如未能按期向借款方提供或借款方未能按規定的時間提用借款,都應視違約,并視違約天數、額度,每天按付違約金。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雙方和擔保單位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單位(蓋章)擔保單位(蓋章) 貸款單位(蓋章)
負責人:負責人: 負責人:
財務部門(蓋章)財務部門(蓋章) 業務負責人:
財務負責人:財務負責人: 財務負責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賬 號: 賬 號:
[關鍵詞]中國;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可行性
一、目前中國房地產業金融現狀
房地產業作為中國經濟支柱產業之一,其興盛與衰敗對于國民經濟的影響無疑是至關重要的。隨著宏觀調控的進一步深入開展,房地產企業的資金來源渠道狹窄,房地產金融產品單一的弊端逐步顯現出來。據《中國房地產資金來源狀況分析報告》統計,自2002年以來,國內房地產企業只有61家實現上市融資,融資總額僅為80億元左右。房地產業直接融資比例不超過2%,因此房地產投資資金仍然主要是銀行貸款。2006年第一季度,由于上年儲備項目較多,房地產貸款投入有所增加,房地產開發貸款在房地產投資中的比重達到19%,而取消住房按揭貸款優惠利率政策對房地產消費貸款影響較大,購房貸款占房地產投資資金的比重下降到17.3%。房地產開發貸款與購房貸款合計占房地產投資資金的比重,2001~2004年分別為43.6%、48.1%、49.4%、40.9%,2005年3月末為36.3%。①因此,充分拓展當前國內的融資渠道,如上市、發債、信托、產業基金、信托投資基金等融資渠道,是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擺脫融資困境的重要出路。
二、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1.在中國近4萬億元的居民金融資產中,儲蓄存款占70%左右,居民金融資產膨脹和投資渠道不暢的矛盾,已成為中國金融領域的一大主要矛盾,這一矛盾也是沖擊市場的不穩定因素,如不加以解決,就有可能使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遇到阻礙。同時,房地產貸款的嚴加控制與蓬勃興旺的房地產行業巨大的資金需求也形成了一大矛盾。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立和發展則可使房地產企業在銀行貸款之外找到一個新的融資途徑,同時也為居民大量金融資產投資提供了多元化的選擇,有助于化解上述兩大矛盾,從而推進中國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
2.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有利于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完善,規范信托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運營。信托基金作為一種產權形式,是一種集合投資制度,這一性質要求其必須在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前提下,將投資收益放在首位。在中國的市場經濟建設中,信托基金的設立已不僅僅是一種金融投資工具,它對于被投資企業及相關行業而言,擔負著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形成、推動企業股份改造的創新作用,它真正形成了對企業的產權約束和管理約束,對于所投資企業促進合理經營,轉換經營機制,強化資金的高效運用意義重大。
3.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具有分散投資,降低風險的基金特點,不會對一個企業投入大量的資金以至取得控股地位,它作為小股東必然更加關注企業的規范化運作,從而對房地產企業的運行起到外部監督的作用。同時,可以優化房地產行業內部結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利潤的驅動下將把資金投向具有一定潛力的房地產企業及項目,從而促進房地產企業的優勝劣汰和房地產項目的優化。在基金支持下還可以通過兼并、收購等手段加快同行業企業間的聯合,有利于房地產產業大型企業集團的出現,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4.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有助于民間的非法集資、地下基金等組織走上正軌。大量的民間金融資產需要尋找出路,但由于缺乏良好的投資途徑而導致非法集資,地下“標會”、地下基金、地下錢莊等不規范的委托理財以及各種炒買炒賣現象盛行,由于其一般數額巨大,并涉及千家萬戶直接的經濟利益,引發許多糾紛乃至重大的金融犯罪案件,形成一大社會問題,直接影響社會的穩定。而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運營管理是在產權明晰、財務健全、運作透明的條件下進行的,并且管理、運營和保管三權分立,從制度上杜絕了非法操作的可能性。而其良好的保值增值特點有利于引導民間資金脫離地下運營的投資軌道。
5.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有助于促進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大規模引進外資。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大規模吸引外資:一是在設立基金時吸引國外機構投資者的加入,使外資通過信托基金方式投資于國內的房地產市場。二是使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上市時公募或上市流通后,由國外機構投資者購買,這樣的方式吸引外資可以帶來多種益處:(1)可以較大規模的集中利用外資;(2)由于基金的規范運作與國際接軌可以使國外投資者放心地大量投入;(3)不會因大量境外“熱錢”的涌入對國內購買市場造成沖擊;(4)不會喪失對公司特別是國有公司的控制權;(5)由于基金的封閉運作和投向明確,并且明確規定了基金的設立年限,使外資大規模介入能夠得到很好的調控,并不受外匯管制;(6)有利于金融業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推動金融體制改革。
綜上所述,建立和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規范的房地產信托基金不僅是適時的,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三、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面臨的障礙
1.目前針對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政策、法規及實施細則尚未出臺,有關中國信托方面的立法僅有2001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和《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等。隨著近幾年中國信托業務的高速發展,現有信托法律法規框架內的一些條款已經不能滿足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務的需要。且關于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如何具有運作等具體操作中需要探討和解決的關鍵問題更是未有明確的規定,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發展。
2.中國房地產信托難以獲得稅收優惠。在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得以發展的根本原因是其能夠享受稅收優惠,美國稅法規定,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房地產資產屬于免稅資產。同時為了避免雙重征稅,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作為人的集合也不存在公司稅的問題。而目前中國法律尚未對信托收益的稅收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缺少對房地產信托的稅收激勵政策,無法促進房地產信托的快速發展。
3.中國現有的“資金信托管理辦法”中有關資金信托計劃不得超過(含)200份,且每份和約金額不得超過(含)5萬元的限制,也是影響當前房地產信托業務發展的因素之一。眾所周知,房地產作為資金密集型企業,其項目開發對于資金的需求是巨大的,因此房地產項目融資數額較大。根據上述規定,僅靠房地產信托資金遠遠無法滿足房地產項目的資金需求。可見,在現階段法律環境中,房地產信
托資金還不能成為房地產融資的有效工具,進而也無法在房地產金融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
4.缺乏專業人才運作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房地產基金的成功運作,需要大量包括基金管理、投資分析、財務顧問、房地產開發及研究及評后審計等方面的專業人才甚至是既懂房地產專業知識,又掌握投資銀行業務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通才。而現階段國內能夠符合這些條件的人才并不多,基金管理人員往往擅長單一的專業領域,很難適應大規模房產投資基金的經營運作,所以發展中國房地產投資基金迫切需要更多相關專業人才。
四、發展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想
1.法制環境的建設。由于目前中國尚未出現真正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另外房地產信托的投資形式也存續時間較短。現階段一方面加強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理論的研究探索,制定出適合中國運行并發展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理論依據。另一方面應盡快建立一套規范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法律體系,使其有法可依。應進一步完善《公司法》和《信托法》、《投資基金法》,并專門針對投資基金的設立、發展、經營、退出等運作流程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使中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成立之初即規范運作,同時隨著其業務的快速發展,將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上,可以通過區分收入的不同來源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②
2.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組織形式。(1)契約型與公司型并重。目前中國還沒有出臺《產業基金法》,只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③根據目前的法律已經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不管是開放式還是封閉式,都是以契約的形式來約定當事人各方的法律行為。成立契約型基金可以規避中國有關公司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在基金運作中依照《信托法》,而不必涉及稅收、投資人監督等問題。因此,在現階段成立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可以采用契約型,但從保障投資者的權益和基金運作的發展來看,在未來中國相關法律體系健全后,還是應該選擇公司型,并且像美國的REIT公司一樣可以上市流通。因此建議專門對房地產產投資信托基金進行立法,以規范整個行業,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2)封閉型。房地產投資是一種長期投資,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更是以長期持有收益性物業取得投資收益為主要目的,因此它根本不同于證券投資基金。對其估價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可能每天對其進行估價。以房地產投資為主業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采用開放式是不可行的,因此不管是契約型還是公司型都應該是封閉型基金,并且可以在證券市場流通其收益憑證或股票。
3.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業務范圍。借鑒美國REIT公司的經驗,考察中國目前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及《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中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業務范圍應作如下限制:(1)以持有、經營、管理收益性物業為主營業務,不得銷售持有時間少于3年~4年的物業。(2)證券投資凈額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0%。(3)對下屬公司(包括參股、控股公司)的股權投資凈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5%~20%。(4)如果是公司型基金,建議基金公司本身不能經營管理所擁有的物業,必須委托專業的房地產經營管理公司管理,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最大化。(5)對房地產投資凈額不得少于總資產的80%。(6)只能向發放住房抵押貸款或商業抵押貸款的銀行或公司購買房地產抵押貸款,不得發放抵押貸款;可以投資房地產抵押貸款支持債券(MBS),也可以在條件成熟時作為特設機構(SPV)以購買的房地產抵押貸款為基礎發行MBS,這種投資也計入房地產投資額中。
4.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立條件。關于成立一家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標準要求,除了上面提到的在業務范圍上的限制外,在股權結構和規模上要滿足緊下要求:(1)總股本規模不應少于1.5億元人民幣。(2)股東總數在任何存續期不得少于100人,且不得有少于5人持有的股份數超過總股份的50%。(3)所有的股本都可以流通。(4)年收入構成中來源于房齡不到3年的房地產銷售收入,不得超過40%的比例。(5)每年80%以上的收益要分配給其他股東。(6)公司型投資信托基金應設立董事會,并且要有一定比例獨立董事。
5.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立模式。(1)章程的確立和公布。章程是確定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權利文件,它對基金的存在理由加以說明,申明成立的目的。章程由信托基金的發起人制訂,提交首屆成立大會通過后,交公證人認可,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查登記,并在指定的媒介上予以公告。它應詳盡說明如下內容:基金的名稱、經營地址、目的、資本總額、經營人和保管人的名稱和職責、基金的受益憑證的發行與轉讓、基金的投資政策和限制、經營情況的信息披露、會計和稅收、終止和清盤等。(2)訂立信托契約(契約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其包括投資人與管理人簽定的委托管理契約、投資人與保管人訂立的委托保管契約以及投資人由于購買信托基金受益憑證而形成的契約等。(3)受益憑證的發行與認購。可以采取公募和私募兩種方式,通過募股說明書對于該基金加以詳盡的說明。投資者通過購買信托投資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發行的受益憑證來實現投資(如果是公司型信托基金,投資者則通過購買公司股份的形式實現)。(4)信托基金的信息公開披露。管理人對房地產信托基金的投資人情況、基金的運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人情況、保管人情況、資產凈值、變動情況等重要信息必須及時進行公開披露。(5)受益憑證的購回與轉讓。一般可由基金公司購回受益憑證使投資人實現退出,如基金上市則可在證券市場上通過交易實現退出。
【關鍵詞】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發展模式;政策
一、引言
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是目前比較常見的一種,通過公司或者各種信托組織,融合不同投資者資金的運行模式。可以使用這些資金來收購持有收益類房地產,也可以利用這些資金來進行融資,享受各種稅收層面的優惠。目前我國大多數的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都是以公司為單位,將股票在證券交易所或者是自由市場上掛牌交易。雖然房地產信托投資資金是國內已經開始發展,但是苦于起步時間較晚、政策傾斜性差,所以尚處于發展階段,并不完善,下文將對相關問題進行闡述。
二、當前國內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發展
1.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的描述
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的主要運行模式,就是通過信托或者通過公司等組織形式,將不同投資資金融合到一起,為房地產商融資使用,也可以利用這些資金來收購盈利性的房地產產業。房地產的信托投資基金收入一般都是來自于各個房地產項目分紅、資金使用利息及其他收入。作為證券化房地產產品,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在國外的發展時間比較長,不論是北美地區還是歐洲地區,相關政策都已經比較純屬,覆蓋率超過10%。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在中國發展的起步時間比較晚,但是隨著房地產行業的不斷發展,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進入人們的視線。因為受到法律政策等諸多方面因素的影響,目前尚未出臺相對比較完善的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政策條例。但是從國家發展的角度來看,國內正在開始逐漸的推進證券化資產的發展,這一點在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重視程度上的表現尤為明顯。
2.海外上市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
上市是較理想的一種融資方式,但是因為目前國內的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不論是上市途徑還是政策法律,都不夠完善是,所以導致大部分的房地產企業都選擇在海外上市,并在海外地區進行融資。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海外上市模式主要包含下述兩個方面:
一是離岸模式,這種模式可以讓國外的企業掌握內地的物業,作為國外的企業可以利用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來操控上市交易。這種模式運行難度比較低,而且稅負也比較少,是比較常見且實用性較強的模式。
二是凱德模式,這種模式的要點就是國內公司以及國內的物業,都可以讓國外的企業持有。國外的企業可以將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作為媒介,通過設立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的方式,在境外進行上市交易。
3.特殊類型的房地產信托產品
經過近年來的不斷發展,特殊類型的房地產信托產品在國內取得了一定的發展成就,這種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一般情況下代指了權益型的房地產信托產品。比如某公司發行的房地產信托產品,這款產品和之前的各種項目都不同,該產品可以事先完成資金募集,之后將這部分募集到的資金應用到發展前景比較理想的房地產投資地區。這種投資具有一定的多樣性,包含了股權投資、貸款投資、物業購買投資等多種不同的投資模式。與傳統房地產信托產品發行不同,投資一般通過分期發行的方式來發行產品。除此之外,還提出了一系列的規定。規定了投資者可以擁有超額分配權力以及受益比例優先享有權利等。
從整體上來看,這種計劃如果從設計的層面來看,采取了房地產信托投資資金所給出的標準,雖然不能完全滿足房地產投資資金的各種硬性條件,但是這種信托計劃大部分都有契約型的封閉式基金特點。這種信托計劃在誕生之后,特殊類型房地產信托產品發展速度比較快,而且發展規模也在不斷的擴張。
三、當前我國房地產信托投資資金發展模式
1.培養復合型人才
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對人才需求較高,相關從業人員不僅要掌握基礎金融產品以及基礎金融市場發展的理論知識,同時也要有一定的理財能力。不斷的了解和掌握房地產專業知識點,提升自身管理工作經驗。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在美國發展的初期,發展情況并不理想。導致發展不理想的直接原因就是因為人才吸收強度較差。因為國內的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剛剛開始發展,許多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都處在起步階段,所以和國外的差距比較大。從國內市場的整體發展情況來看,因為國內缺少專業投資型人才,并且從事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產業的復合型人才也比較少,所以想要保證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行業的正常發展,就必須要不斷的培養各種復合型人才,這也是目前學術界以及地產界的主流發展趨勢。
2.完善法律與政策
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的參與方比較多,而且參與形式也相對比較復雜,不論是運營模式還是組織模式,都具有多樣性特點,所以必須通過法律法規等對其進行規范化處理。傳統的封閉式產業基金發展模式、信托產品發展模式以及現存投資模式等,都需要將《信托法》作為基本法律條款對其加以完善。《信托法》和信托有直接關聯,對信托投向產業的涉及比較少,所以局限性比較明顯。目前國內的房地產投資基金不論是在法律方面還是法規方面、政策方面,細節處理都不夠理想,這也是當前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運轉中必須要關注的問題。所以針對該情況,為了提升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使用的便捷性,國內的專業工作人員必須要對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法律法規進行完善。
3.完善監督機制
目前國內的金融監管,主要是通過分業監督的形式來實現金融監管。這種監管模式的專業化水平比較低,而且立法監管層次也不理想。所有的金融行業,可以相互協調、相互協作,這也是目前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發展的基礎條件之一。從目前的監管工作開展的情況來看,不論是在運作環節,還是監督機構管理環節,都與主流發展趨勢不符。所以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所固有的混合屬性會與國內主流的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相沖突。不同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方式不同,各個環節各司其職的工作模式,會導致信息共享效率低下。想要保證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的正常發展,就必須要不斷優化監督機構的日常溝通和交流,讓不同部門清楚的認識到所在部門應當承擔的責任,為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日后的發展奠定基礎,優化監督管理工作環境。
4.未來發展空間
房地產信托投資資金,在中國的未來發展前景比較廣闊。因為房地產行業屬于我國經濟發展的支柱性產業之一,所以對經濟發展的意義重大。房地產行業的發展離不開資金的支持,不僅需要投入的資金量比較大,而且項目建設所用資金的周轉時間也比較長,是典型資本密集型產業之一,所以房地產行業的發展,離不開金融行業的支持。從近年來國內發展的情況來看,房地產行業因為融資渠道比較單一,長時間依賴國有銀行貸款,導致房地產行業發展受阻。首先,固定不變的融資模式,會導致房地產行業融資被限制,影響其發展速度和發展規模。除此之外,還會讓銀行承受貸款風險以及房地產行業的市場風險。在金融危機發生之后,央行的資金收縮力度比較高,不但提升了貸款的門檻,同時也提升了對房地產企業的融資壓力,導致部分中小型房地產企業出現資金鏈條斷裂的問題。
針對該情況,國內吧部分房地產公司開始研究全新的融資模式,為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帶來了活力。多年來的不斷發展,讓房地產信托資產余額迫近萬億元。但是從發展模式上不難看出,目前房地產資金信托的主要形式依然是貸款,起到一N過橋貸款的作用。這種貸款模式并沒有從根本上打破傳統房地產企業融資結構上存在的問題,并且和央行的房地產行業信貸政策也有一些違背之處,所以銀監會在不斷提升對房地產信托業務的監督強度。目前所有的信托公司在發放貸款之前,必須要先查閱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有“四證”以及是否滿足項目最低開發條件。所有的信托公司,都不能將信托資金當成土地儲備貸款進行發放,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房地產行業發展難度。
四、總結
國家經濟發展離不開房地產行業的支持,為了全面提升房地產行業的發展速度,必須打破傳統融資模式,讓融資模式變的多元化,以此來帶動行業發展。上文分別從兩個大方向提出了目前國內的發展現狀以及未來一段時間內的主流發展走向,希望可以為日后工作的正常開展提供參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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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ITs
2009年下半年以來,我國樓市過熱,資產價格泡沫風險積聚,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視。自國務院出臺“國四條”遏制房價過快上漲以來,房地產調控的一系列政策也緊隨其后,陸續出臺。今年,由中國人民銀行起草的《銀行間債券市場房地產信托受益券發行管理辦法》廣泛征求意見,并將于近期開展試點,這意味著銀行間市場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ITs)即將確立并得到大力發展。
一、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的概念及特點
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英文簡稱REITs,是一種以發行收益憑證的方式匯集特定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由專門投資機構進行房地產投資經營管理,并將投資綜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的一種信托基金。1960年,美國首先推出REITs。經過幾十年的發展,REITs已經在全球20多個國家和地區得到運用,監管法規體系也不斷健全,市場規模不斷壯大,成為金融市場中極具特色的一類金融產品。作為一種投資基金,REITs同樣具有投資基金的基本特點,分散投資風險,專業理財,嚴格監管,透明度高。同時,由于REITs采取股票或受益憑證的形式,可上市交易,與房地產投資相比,REITs具有較高的流動性;REITs有目標性、針對性的投資策略,可獲取較高的回報收益;REITs的投資者還可享受稅收優惠。
二、當前我國發展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面臨的主要問題
2008年12月3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研究確定了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其中第五條正式明確了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作為創新融資方式的性質。盡管我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已是大勢所趨,但是還面臨著一系列的問題與障礙。
1.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體系的缺失。目前我國信托業主要是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來開展業務,沒有完善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法,房地產投資信托產品難以進行公募和上市流通。同時,我國現行稅法政策體系缺乏變革,沒有建立國際上通行的關于信托的稅收制度,致使REITs的發展存在重大的稅收阻礙。
2.信息不對稱問題嚴重。在當前情況下,REITs通過購買股權投資于房地產企業,很有可能引致被投資企業的道德風險。特別是我國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參差不齊,多數房地產商面臨著法人治理結構低效運作等問題,在基金投入這些房地產企業后,利益被原有股東侵占,道德風險就更為突出。
3.我國房地產開發市場發展的不穩定性。REITs是一項以長期投資、持續經營為特征的金融業務,劇烈波動的市場內外部環境勢必對其發展帶來各種沖擊和影響。我國房地產行業既是拉動GDP增長的重要支柱,也是政府抑房價、保民生的重點行業,可以說充滿著變革與博弈。
4.缺乏高素質、專業化REITs的管理人才隊伍。REITs的投資活動即涉及房地產市場,又涉及資本市場,重點是房地產資產運作,又涉及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投資運作等,因此需要具有良好的政策理解能力、戰略投資眼光、精通投資銀行業務,熟悉財務、法律等專業知識的理財專家,當前國內能夠符合這些條件的專業人才并不多。
三、發展我國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的政策建議
1.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框架、政策體系,完善現行信托計劃法規。近日,我國第一部調整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的部門規章――《房地產集合投資信托業務試點管理辦法》(REITs方案),由銀監會聯合央行草擬完畢,很快將頒布實施。在此基礎上,要加快出臺《產業投資基金法》,以建立一個完備的符合REITs運行條件的金融環境;此外,應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信托法》,制定針對投資基金特別是REITs發展的專項法規和管理規定。另一方面,應借鑒美、日等經濟發達國家的經驗,盡快建立規范REITs的法律體系,使其有法可依。
2.建立完善的REITs內部組織結構。REITs必須具備嚴密的組織機構,包括管理委員會、監督機構以及具體運行操作機構。在我國,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受發起人的委托,制定投資計劃,管理運用基金,與住宅銀行、抵押銀行、信托銀行等組成多元化的投資機構體系;由房地產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具體負責操作運行,保險公司對開發項目進行信用擔保,還要建立房地產評估機構和房地產證券評級機構。
3.加強對REITs監管,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要建立一個系統性、跨部門的監管體系,降低協同監管成本,借鑒美國經驗,將房地產投資信托產品當作證券類產品監管,制定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規劃,理順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監管體制;政府主管部門應根據房地產市場發展的需要建立相關機構,提供透明化、高效性的信息采集、處理、等公共服務,并逐步完善產權交易市場,使REITs資金收入與回收機制更加完善。
4.建立發達的房地產信托產品二級市場,培養機構投資者。首先,要培育一個成熟穩定的物業市場;同時,調整對房地產信托產品的監管制度,增加房地產信托產品的流動性,解決投資者轉手的問題。其次,應積極引導居民個人資金、企業資金、保險基金、社保資金、境外資金等投向REITs,拓寬資金來源,加快培養大量機構投資者。
5.加強稅收透明度,建立完善的風險防范措施。在國外,80%的房地產投資靠稅收驅動,20%靠投資理念驅動。美國REITs的成功經驗表明,設計合理的稅收優惠政策,是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同時,應建立一套完善的風險規避措施,通過制定相應的投資策略和管理制度來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房地產行業風險和管理風險。
6.完善人才培養制度。加強房地產信托專業學科的建設,為房地產信托發展儲備人才,盡快建立起一支既熟悉相關理論,又具備戰略投資眼光,精通基金業務、了解房地產市場的管理人才隊伍。此外,還要加快基金業務發展所必不可少的律師、會計師、審計師、資產評估師等服務型人才隊伍的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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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吉林信托投資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
原告金巖成系股民,在被告吉林信托投資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簡稱:信托公司)處開立資金帳戶買賣股票。1994年8月29日,原、被告簽訂指定交易協議書約定:被告信托公司接受原告金巖成的指定交易申請,指定交易席位號碼13095;在履行清算交割義務后,原告金巖成有權撤銷或變更交易地點的登記手續;在指定交易期間,如發生違約糾紛而導致對方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責任等。同年9月26日,原告金巖成向被告信托公司提出撤銷指定,被告信托公司接受原告金巖成的申請。9月29日上午,原告金巖成在農行廣東信托投資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委托賣出2000股隧道股份,賣出價每股20.60元(開盤價20.80元);賣出8900股凌橋股份,賣出價每股24.50元(開盤價24.64元),均未成交。原告金巖成即至被告信托公司處查詢,被告信托公司再次接受原告金巖成撤銷指定。9月30日上午10時,原告金巖成再次委托農行廣東信托投資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賣出4000股隧道股份,賣出價每股19.28元;凌橋股份8900股,賣出價每股22.40元,但仍未成交。原告金巖成即至上海證券交易所查詢,得知股票賬號仍為被告信托公司處鎖定,遂至被告信托公司處交涉,并在被告信托公司處委托賣出l00股城鄉股份隨即成交。原告金巖成第三次要求被告信托公司撤銷指定,至第二個交易日即l0月5日,原告金巖成的指定交易才被撤銷。l0月5日收盤價凌橋股份每股18.90元;隧道股份每股17.40元,城鄉股份每股6.38元。原告金巖成以9月29日的開盤價與10月5日的收盤價之差價乘以持有的凌橋股份8900股,隧道股份4000股;城鄉股份300股,計差價65325元及利息損失要求賠償。
原告金巖成訴稱:由于被告未及時為原告撤銷指定,造成9月29日至10月5日股價下跌差價損失65325元,請求判令被告賠償上述損失及利息。
被告吉林信托投資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辯稱:1994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撤銷指定后,被告即予辦理。9月29日,原告來詢問為何未辦妥撤銷事宜,被告再次發出指令撤銷并提醒原告如要拋售股票可在被告處委托賣出,但原告看好大勢而未拋售。30日,原告又來被告處稱仍未能撤銷指定,被告再次為原告辦理撤銷指定,并接受原告委托賣出l00股城鄉股份即成交。因原告看好行情會上,未賣出其他股票。由此造成股價落差的損失,應由原告自負。被告根據原告要求,幾次撤銷指定而未撤成是證交所電腦原因,被告并未違約,故不應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訂立的指定交易協議書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護。原告向被告提出撤銷指定交易,被告也接受原告的申請,但被告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未能及時為原告撤銷指定交易顯屬過錯。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應承擔由此造成原告經濟損失。當原告知道被告未能為其撤銷指定交易,于9月29日、30日至被告處查詢交涉時,如確有賣出所持有股票的意愿,應有機會在被告處拋售所持股票,但原告未予拋售以減少損失,故在9月30日以后的損失應由原告自負。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另外原告所持300股城鄉股份,未曾有委托賣出的表示,故對該股票的損失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l06條第2款、第114條的規定作出判決:(l)被告賠償原告43516元;(2)原告其他訴請不予支持。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上訴人(原審被告)未能撤銷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指定交易并不會產生被上訴人不能拋售股票的結果。被上訴人在有機會至上訴人處拋售股票而放棄機會,事后又要求賠償,一審法院判決賠償43516元的計算沒有依據。請求撤銷一審判決。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予以確認。上訴人未依約撤銷指定,以致被上訴人兩次在農行廣東信托投資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委托賣出股票未能成交。故上訴人應對股價下跌給被上訴人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上訴人明確得知其股票帳號仍鎖定在上訴人處后,未及時從上訴人處拋售股票,故此后的損失由被上訴人自行承擔。一審法院認定的糾紛事實清楚,但對本案損失計算不合理,應予糾正。二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l款的規定作出判決:(1)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的第二項即被上訴人其他訴請不予支持;(2)撤銷一審法院判決的第一項即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43516元;(3)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28234元。
本案糾紛產生于我國股市巨幅震蕩之際。上海股市于1994年9月29日至10月7日的短短四個半交易日連續跌幅達百分之四十。又在半介交易日爆漲百分之三十九。在當時的T+O交易制度下,因被告未能及時為原告撤銷指定交易而造成原告損失。本案審理主要涉及以下兩個問題:
房地產信托產品還能不能投資?這是個問題!
與近期房地產信托大熱不相稱的,是又一款房地產信托產品涉嫌提前清盤——期限為3年的“浙江金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投資信托計劃”(預期年收益9%-15.75%),竟然暗藏巨大騙局。
慶幸的是,隨著安信信托四處周旋,最終信托產品融資方——浙江金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大股東高曉東出資收購公司股權和安信信托債權,確保信托計劃提前終止與投資者3.5億元投資本息安全。
或許,把這段“追債”經歷拍成電影,驚險程度不亞于一部好萊塢電影。但它折射的卻是房地產信托風險管理的另一面:投資者資金到底安不安全,最后一道防火墻竟然變成信托公司的“兜底能力”。
盡管“兜底能力”在不同人眼里并不一致,投資者更傾向把它視為信托公司施展魔力迫使融資方老老實實還本付息的“能力”。就像安信信托最終讓這款信托產品連帶擔保人全額買單一樣,在信托公司及產品銷售渠道合作方眼里,“兜底能力”只有一個底線,即信托公司最終有沒有能力用經營利潤給違約信托產品“買單”。
其實,隨著數千億元房地產信托產品陸續進入償付期,投資者與信托公司都走在一條鋼絲繩上,一不留心就跌進“房地產信托違約”風波。
兩者唯一的不同是,信托公司賭的是“壞賬概率”:假設每款房地產信托產品報酬率在1%-2%,只要信托公司100個房地產信托項目里,不超過2個違約(需要信托公司拿利潤兜底),就是信托公司的“勝利”。
而投資者賭的是運氣——但愿自己的房地產信托產品不要出現違約,就是自己的“成功”。
兩者在房地產信托產品投資風險的“僥幸心理”,同樣反映在私人銀行與第三方理財機構的臉上。一位第三方理財機構人士曾透露他們“左右逢源式”的房地產信托產品選擇標準:無論是信托資金使用用途,還是信托投資項目資料都存在作假可能,唯一能判斷的,只能是信托公司的“兜底能力”。
即使誰也不知道,所謂的“兜底保證”,究竟能持續多久?對信托公司而言,這就是賭壞賬概率!但是,它卻向每位投資者揭示一個問題:房地產信托產品背后的“水”很深很深——沒人知道投資者的錢究竟到了誰的口袋。
信托界曾流傳著一個趣聞:在房地產信托政策收緊期間,一家房地產公司先花費1億元競拍一批藝術品,再通過評估公司將上述藝術品估值定在5億元,再找到信托公司以藝術品抵押,要求發行信托產品募資3億元,名義是信托融資用于購買藝術品保值增值,但資金真正流向卻是給這家房地產公司旗下幾個房產開發項目輸血或償還銀行貸款。
誰來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