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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律師法實施細則范文

        律師法實施細則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律師法實施細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律師法實施細則

        第1篇:律師法實施細則范文

        涉外民事適用中的法律選擇問題是國際私法理論研究和涉外民事司法實踐的核心問題之一。從國際私法的歷史發展脈絡看,各國學者圍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中的法律選擇問題都試圖在不同的語境下建構自身的邏輯體系和語言系統,但是,由于這些理論和方法在認識論、方法論以及所要實現的目標上彼此之間相互沖突,由此導致人們認識上的混亂。正如美國學者榮格所言,究竟應以何種方法解決涉外法律問題,各路學者提出種種見解,但概念復雜、匱乏說服力。通觀國際私法學術史上的規則與方法之爭,筆者認為,這些理論分歧實質上是一種觀念之爭、法律范式之爭。范式限定了一個時期學者對法律選擇的大致解釋路徑,涉外民事法律選擇方法的范式轉換實質就是提出一套新的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方法,新的分析框架提供了迄今為止所忽略的解決難題的方法,因而過去已予證實的難題現今則成為新的分析框架中的支撐力量,以舊的分析框架向新的分析框架的轉換往往是一種非邏輯的跳躍。

        基于法律解釋學的視角觀察國際私法中法律選擇問題,我們可以看出,涉外民事法律選擇總體上呈現出三種不同的理論形態或范式,即方法論意義上的法律法律選擇模式、本體論意義上的法律選擇模式和方法論和本體論相統一的法律選擇模式。傳統上,薩維尼的法律關系本座說構成了方法論意義上法律選擇模式的理論基礎,方法論意義上的法律選擇模式意在建構一種科學意向的理論體系,以判決結果的一致性作為法律選擇的價值取向,在具體操作層面上,以客觀主義為解釋立場,以邏輯涵攝模式作為法律選擇模式,從而展現為解釋+ 演繹的特征。然而,隨著美國沖突法革命的沖擊,方法論意義上的法律選擇模式無論在認識論還是方法論上的困境得以呈現。美國現實主義法學者立足于本體論意義上的法律選擇立場,強調了法律選擇中法官的主體性地位,將法律選擇過程中的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作為考察的對象,主張法律選擇應當隨法律選擇環境與時俱進而采取相對主義法律真理觀的動態實用論以及立足于個案審理的微觀語境整合多元視界、追尋法律唯一正解而采取絕對主義法律真理觀的整體融貫論。本體論意義上的法律選擇模式是對方法論意義上的法律選擇模式一種超越,但是這種超越并沒有干凈地排除先前框架中的分析方法和理論模式。

        理論是競爭性的,不存在取代問題。因此,范式之間并不存在一種完全的斷裂,它們之間存在一種重合和補充之處。范式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容性。由于范式之間的整合性、補充性和相容性之存在,因此人們對一種范式的選擇或拋棄往往也必須訴諸價值考量。當代國際私法力圖融合方法論意義上法律選擇模式和本體論意義上法律選擇模式的合理因素并盡量彌合各自的缺陷,將本體論意義上的法律選擇方法實現方法論的轉化,從而形成一種綜合的相對完善的法律選擇選擇理論和方法,這種法律選擇模式的實質是以方法論意義上法律選擇方法為基本架構,同時吸收了本體論意義上法律選擇方法。

        二、方法論意義上法律選擇模式的形成及其理論基礎

        方法論意義上的法律選擇方法最初萌芽于巴托魯斯的法則區別說,巴托魯斯認為,為解決法律沖突問題,可以將法律分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三類,實踐中在法律選擇問題上,準據法的確定是由法律的性質的決定的。真正奠定方法論意義上法律選擇模式的是薩維尼的法律關系本座說。

        ( 一) 方法論意義上法律選擇模式的形成

        薩維尼在《現代羅馬法體系》第8 卷《論法律沖突以及法律規則的地域和時間范圍》一書中系統地闡述了國際私法的多邊主義方法體系。薩維尼認為,法律選擇應由法律關系的本質決定,法律關系的本質決定了準據法的確定問題。薩維尼認為,任何一項法律關系都是通過法律規則界定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關系本身就被視為一種事實關系,是一種生活關系,法律關系就是法律對于生活關系進行規定后的結果。這樣,法律關系就是一種規范關系。他將關系區分為事實關系與規范關系。這實際上延續了自休謨以來的事實與價值的二分法。薩維尼從法的本質出發,進而引申出法律關系的本質。在薩維尼看來,法的本質就是自由空間的設定,法律關系的本質與法的本質就是相同的,法律關系的本質也是自由空間的設定。

        對于法律規則與法律關系之間的關系,薩維尼認為,這種關系從一個角度來看,是法律規則對法律關系的支配,即法律規則的效力范圍是什么; 從另一個角度看,也可視為法律關系對法律規則的隸屬,即法律關系受什么法律支配。這兩種觀察問題的方式提供了兩種不同的提問方式,它們只是在出發點上不同。人們可以從法律規則出發,探討它們支配何種法律關系; 也可以從法律關系出發,探討它們受何種法律規則支配。無論從哪一思維模式出發,最終解決問題的途徑都是一樣的。我們也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來表述這兩個不同的出發點,即哪國法律應該支配本案事實( 或法律關系) ,或者本案事實( 或法律關系) 應適用哪國法律。事實上,薩維尼法律關系本座說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法則區別說的五百年討論的基礎上的,是對爭論不休的過去五百年的總結。

        薩維尼的真正創新之處,在于他提出了與前人完全相反的思考方法: 我們的研究目的是要尋找一個人同一個特定場所的聯系,以及一個同一個特定法域的聯系,因而我們必須轉而注意各類法律關系,為此我們須確立一個人與一個確定場所一個特定法域的聯系我們可以說是去為每一種法律關系尋找一個確定的本座于是整個問題就是為每一種法律關系( 案件) 尋找其本質上所屬的地域( 法律關系的本座所在地) 。

        三、實現方法論意義和本體論意義

        法律選擇方法的統一20 世紀70 年代以來,以美國為原生力量的沖突法革命漸漸平息下來,喧囂過后,國際私法開始面臨真正的困惑和難題: 國際私法將何去何從? 換言之,面對這種情形,涉外民事法律選擇只應容納其中的一種模式,還是同時容納兩種模式? 當這兩種模式存在矛盾和沖突時,國際私法又該如何作出抉擇?

        ( 一) 法律詮釋學視野下當代法律選擇模式的理論建構

        當代國際私法既沒有簡單地沿襲沖突法革命的理論,更沒有簡單地回復到沖突法革命前的理論狀態,而是走上了一條妥協與融合的中間道路,在保持傳統國際私法基本理論框架的同時,吸收和融合了沖突法革命理論的內核,也即在按傳統法律選擇方法進行法律選擇的同時,加重考慮實體規則的內容、立法目的和政策。事實上,通過對方法論和本體論意義上法律選擇模式的梳理,我們可以看出,國際私法中規則與方法并非互相對抗而是互相補充的,規則與方法的關系事實上為體和用的關系,用之研究會導向對體之反思,體之反思會產生用之功能,我們不可能將法律選擇的規則和方法徹底地割裂開來。基于法律詮釋學的視角,筆者認為,當代法律選擇模式的理論建構應堅持規則與方法相統一的立場,我們應將傳統法律選擇方法納入本體論的框架下進行理解,接受本體論意義上法律選擇理論的基本觀點,但與此同時不應否定方法論意義上法律選擇理論,要利用本體論意義法律法律選擇理論對傳統法律選擇的方法論進行了系統的改造,以發揮本體論意義上法律選擇理論對法律選擇方法論的建設性意義,也即在承認法官法律選擇主觀性的前提下,探討如何通過規則和制度限制法官選法的創造性。

        第2篇:律師法實施細則范文

        論文摘要:當前注冊會計師的誠信問題受到全世界的關注,注冊會計師受到了公眾的普遍指貴,這些指貴是不是恰如其分?目前國內對注冊會計師應該承擔法律貴任的多少有較多爭議。在強調法律貴任的同時,注冊會計師也需要法律保護。如果法律貴任過大,導致注冊會計師高度關注風險,會降低審計的功用,某種程度上過度的貴任讓注會職業無所適從,也會讓這一職業失去發展潛力。如何在二者之間達到一個平衡,應是我們要考慮的主要問題。

        一、問題的提出

        理論界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探討頗多,但歸結起來不外乎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認為現在上市公司造假、操縱利潤時會計師成為幫兇,應加大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懲治造假者,警示造假者。另一種觀點認為注冊會計師近年來被提供虛假信息的公司所累,已卷人“訴訟爆炸”的深淵,注冊會計師職業已成為一種高風險的職業,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不宜再加大。

        二、法律責任:太多還是太少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過小的視角

        第一,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爭議。很多學者都非常強調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并認為注冊會計師責任是注冊會計師職業地位的保證。莫茨和夏拉夫認為注冊會計師一味怕承擔責任會讓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地位下降。“我們對職業的地位提出要求時,伴隨的是服務的責任。wWW.133229.cOM如果獨立的注冊會計師們真是職業人士,他們就不應僅為某些個人的利益而奔忙。他們不僅對其委托人負有責任,而且作為職業專家,他們理應對經濟社會有著義不容辭的責任。審計以外的其他職業、其他類型的活動均不能負此重任,它們不能鼓勵職員誠實,也不能揭發會計師們的失職或舞弊行為。許多人認為,審計如果拒絕對經濟社會提供這種服務,它就喪失了社會對它的信任。”同時,他們還認為審計人員不愿承擔責任、不愿意提供一項雖然艱難卻極為有益的服務、不愿意哪怕是小規模地對付嚴重損害經濟生活的邪惡勢力。這種態度只能降低職業的聲譽。而且“審計人員應該承受一定的風險。

        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過小的指責由來已久,尤其是國際上出了幾個大的會計舞弊案之后,幾大會計師事務所都受到牽連,人們再次把焦點集中在注冊會計師身上,因安然事件而破產的安達信至今還讓人們記憶猶新,近期因科龍電器公司,有專家和投資者對德勤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及職業操守也表示質疑。人們認為正是因為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過小,即違規成本太低,才導致注冊會計師有膽量造假,從而應該加大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提高注冊會計師的違規成本,并提出了“亂世用重典”的主張。

        第二,對審計報告的指責。來自這方面的指責認為“縱觀審計報告發展史,其專業語言的使用顯示出了審計職業逃避審計法律責任甚至審計職業責任的傾向。”并且認為“審計報告對社會公眾的價值越來越小”。投資者認為審計報告精確的措詞,是在小心謹慎地回避法律責任。并且認為審計報告的程序化、標準化使審計報告對投資者而言毫無意義,有研究表明審計報告沒有信息含量。公眾要求增加審計報告的內容。

        第三,對當前審計模式的指責。主要的責難是認為目前注冊會計師的風險基礎審計主要是為了規避風險。在風險基礎審計模式下,注冊會計師將關注的焦點放在被審計單位的經營風險上,這樣注冊會計師們勢必在風險與報酬間進行權衡,在某種程度上會導致注冊會計師的投機取巧行為,而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并不是注冊會計師考慮的主要問題。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過大的視角

        第一,對第三人責任問題。對第三人是否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決定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大小。

        從近年的訴訟案例來看,注冊會計師對第三人法律責任有加大的趨勢。1931年美國在審判“阿爾恰邁爾斯公司訴塔契”案時,法官卡多卓認為,審認人員的過失責任不應該擴大到第三者,因為這樣做將會阻止人們從事這一對社會有重要意義的職業。他對審計人員責任擴大到第三者的后果作了下面的描述:“如果存在過失責任,那么,一個無意疏忽或不慎,未能查出偷盜或偽造賬目,這可能使會計人員在不確定的時間,對不確定的人員承擔不確定的責任。在這樣的條件下,從事審計職業所承擔的風險如此之巨大,以致人們懷疑這種責任定義有問題”。

        蒙哥馬利早在其著名的《蒙哥馬利審計學》中就指出“60年代中期以來,控告審計人員的訴訟案件劇增,以致造成‘訴訟爆炸’。其主要原因是:社會變化和法院重新解釋了普通法和聯邦證券交易法,將委托人的法律責任擴大到大量的、各種類型的第三者。”

        我國的學者也提出了類似的觀點:“倘若法律一方面強制會計師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另一方面在歸責于會計師時,又不考慮其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況,這實際上是讓他對其他人行為承擔期限不明的無過錯責任。這對于會計師未免苛求,將使會計師職業的生存受到嚴重挑戰。”

        第二,審計報告的問題。針對公眾對審計報告的指責,有兩個誤解需要澄清:一是審計報告的措辭。前面我們提到,公眾對審計報告的措辭有較多的指責。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審計意見的變化,只是刪除了一些可能承擔法律責任的字眼,甚至指責審計報告中模棱兩可的詞語使投資者對審計報告的信任度大為降低,而這正是對審計報告的誤解所在。實際上,客觀地來看,審計意見并不象投資者所批評的那樣是刻意回避法律責任,審計職業界一直都在為如何更好地向利益相關者傳遞信息做出不懈的努力。在著名的美國會計委員會1973年出版的《基本審計概念說明》中曾指出:審計人員對審計意見中的技術術語的精雕細琢并不象外界所指責的那樣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我們也可以從審計意見的變革中看到審計人員為傳遞準確信息所做的努力。這里涉及到一個審計意見陳述有效性的問題,審計意見的措詞除表明責任外,最重要的是簡明地向信息使用者表達審計師的意見,因此審計意見陳述的有效性非常重要。當然使用者也存在準確理解的問題,審計師和使用者之間應對特定審計術語達成共同理解,這需要雙方的努力。二是審計報告的程序化(標準化問題)。對審計報告程序化的指責沒有考慮到審計報告的噪音問題。審計報告承載太多的內容會產生噪音,讓投資者更加無法得出合理的判斷。三是審計報告的本質。從審計發展演變的歷史和審計研究文獻來看,審計報告的本質是對財務報告信息的價值再造,它使財務報告的使用者對財務報告有更進一步的認識,并據以作為做出決策的依據。因此,審計報告不是對財務報告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完全保證,無法滿足投資者對審計報告的過高期望。審計職業界一直在向公眾做出說明,但公眾對財務報告的過高期望卻轉嫁到審計報告上來,使審計師承擔了不應該承擔的責任。

        第三,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負面影響。一是是國際大事務所的破產速度加快。二是事務所專業人才的流失。

        三、結論

        第一,注冊會計師的理性選擇。從經濟學“經濟人”的假設來看,注冊會計師也是經濟人,他會做出自己的理性選擇,也會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努力。注冊會計師也需要生存,注冊會計師事務所也不是福利機構,那些認為注冊會計師責任視為高于一切的觀點似乎有些過于理想化,同時也在某種程度上誤導了公眾,使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期望過高。在風險或成本大于收益時,僅靠社會責任去促使注冊會計師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并不是一個可行的辦法。同時注冊會計師追求自身利益并不一定會侵害投資者的利益。注冊會計師職業的發展不是僅靠強調責任就行的,在加大法律責任的同時它也需要法律的保護。

        第3篇:律師法實施細則范文

        論文摘要:校團學生傷害事故是目前社會普遮關心的熱.點問題,學校體育是校團學生傷害事故的多發區,通過對學校體育學生傷害事故法律責任的研究,使學校體育在面時學生傷害事故時。有法可依.也使學校、教師、學生和學生家長在學校體育學生傷害事故中,更明確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權利和義務。依法保津師生雙方的權益。

        1本課題研究現狀、趨勢及理論意義

        1.1本課厄研究現狀和趨勢

        近年來,我國在校學生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日益增多其中有不少是學校體育中的人身傷害事故,由此引發的糾紛與日俱增.其影響已經超出了學校教育的范疇.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不僅給學生和家長帶來了不幸與痛苦,而且給教師的教學帶來困惑和不安.給學校管理乃至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帶來一個新的課題。為此,教育部最近頒布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2002年9月1日開始實施.該《辦法》的實施,無疑將會有利于保障師生雙方的權益,從而有利于教學的順利進行和素質教育的順利實施。但是。由于該(辦法》只是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的一般性法規,并未對學校體育中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承擔問題進行專門的規定。目前,國內雖有人開始關注學校體育中的傷害事故,但仍少有對此問題進行專門研究,特別是有關法律責任承擔方面的研究,仍廖廖無幾。

        1.2研究本課碩的理論意義

        本課題通過對我國學校體育有關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承擔進行專門的研究,使學校體育在面對學生的傷害事故時.有法可依,也使學校、教師、學生和學生家長在學校體育學生傷害事故中,更明確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權利和義務。從而推動學校體育工作的健康發展。

        2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概念、特點以及學校俊權行為的認定

        2.1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概念

        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指學生在學校體育活動中(包括體育教學、課余訓練、運動競賽和課外體育活動),所發生的學生實質性人身傷害或死亡事故。

        2.2學校體育傷容事故的特點

        學校體育是學生傷害事故的重災區,這是由于學校體育本身所特有的活動性、對抗性、冒險性等特點所決定的,一般來講,輕微扭傷、搓傷、拉傷、碰傷、摔傷等體育礦動中常見的損傷,若非他人故意侵犯所致,都應視為正常的運動損傷,對此,也不應列人學生傷害事故的討論和研究范疇。

        2.3學校體育傷害.故中學校俊權行為的認定

        我國民法通則將侵權責任分為一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特殊侵權列舉了七種情況,其中不包括學校體育活動中的傷害事故。因此,學校體育活動中的學生傷害事故應屬一般侵權責任,一般侵權責任的承擔是以過錯為前提的,在處理學校體育學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分清學校、教師、學生各自是否有過錯,過錯的大小程度等,以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做不僅可以督促學校加強對學校體育的科學管理,也可以增強體育教師防止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的責任感,同時也可以提高學生對傷害事故的防患意識,從而達到真正減少傷害事故的目的。

        3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區分

        3.1學校資任事故

        學校責任事故是指由于學校疏忽或過失,未盡到學校體育相應的教育管理與保護的職責與義務,而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

        3.1.1體育場地、器材存在不安全隱患

        據有關調查資料顯示,因場地、器材等體育設施不安全而引發的傷害事故占29.1%,是造成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主要因素,它主要包括:體育器材存有嚴重的質量問題,年久失修又沒有及時更換;安裝不牢固,放置不合理,場地不平整等。《辦法》第二章第九條第一款指出:“學校的校舍、場地,其它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如2001年11月25日,河北省曲陽縣太行中學初二級男生王某,因爬上學校準備維修而放倒在地的籃球架上嬉戲玩耍,突然側臥著的籃球架猛然“翻了個身”,砸到了王某的頭部,緊急送往醫院搶救無效而死亡。這一重大責任事故的原因,是因為校方沒有將準備維修而放倒地下的籃球架固定好,對可預見或應該預見的安全隱患未及時清除。

        3.1.2衛生保健制度不健全

        《辦法》第二章第九條第七款明確指出:“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然而,有些學校由于衛生保健制度不健全,沒有對學生進行相應的體格檢查或檢查不認真;更有的學校是檢查歸檢查,上課歸上課,體格檢查的結果、發現的問題,沒有健全的機制將這類信息明確告知學生本人或傳達到體育教師手中。從而導致學生在學校體育活動過程中發生傷害事故。如山東菏澤師范專科學校藝術系學生何某,在學校進行體格檢查時,發現其患有先天性心臟病,但沒有及時通知學生本人,也沒有告知上課的體育教師,致使該生在體育教學中突然死亡,這類事件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3.2學校意外事故

        學校意外事故是指學校已履行了相應的職責,行為并無不當,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但應依據公平原則承擔適當的道義責任。如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課外體育活動或學生自行組織的體育競賽活動,若是學校職責范圍之外發生的傷害事故等等,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

        3.3體育教師(教練)資任事故

        體育教師責任心不強,對安全隱患麻痹大意,玩忽職守。在這方面較為典型的責任事故原因見(表一),如廣州某體校游泳教練,在進行少兒游泳培訓實驗時,泳池門口有人有事找教練,教練走出泳池門口與來人只談了2-3分鐘的話,回到泳池即猛然發現兩個少兒已沉入水底,火速撈起并即刻實施搶救,但已回天乏術,造成兩個少兒死亡的重大責任事故。而學校作為事業單位,體育教師受聘于學校,應當對其所聘任的教師的職務行為負責,學校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賠償損失是對外責任,學校可依據學校的有關規定對有關教師進行行政處理,同時,可以根據教師的經濟狀況向其追償學校的損失。

        3.4學生資任事故

        學生責任事故是指在學校體育活動過程中,由于學生自身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事故的責任應由學生本人或家長(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如在學校體育活動過程中,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學校不知道(有的學生自己也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學生不遵守課堂紀律,不聽從教師的指揮,擅自行動或和同學打鬧等;學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傷害事故展見不鮮,如廣東順德某中學在上游泳課時,教師課前一再強調課堂紀律和安全要求,但仍有一男生在出發臺上做后空翻跳水,經教師制止后不久,該學生再次做這一危險動作時,頭撞上出發臺,學生當場昏迷,經搶救無效而死亡,事后學生家長狀告學校并要求學校賠償二佰萬元,但經多方取證證明,這是一起由學生本人負全部責任的事故。

        3.5第三方資任事故

        第三方責任事故是指在學校體育活動過程中由學校以外的個人(或其它學生)或組織的故意、過失或疏忽而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第三方責任事故,應由負有責任的第三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方責任事故是學校體育活動中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又一主要因素,如在體育教學中學生缺乏安全意識,不聽從指揮,同學之間打打鬧鬧;學生不遵守運動規則,動作粗野,嚴重違反體育道德精神;有些危險較高的運動項目,如投擲鉛球、標槍等,若不按照老師的要求去進行投擲練習,極易造成對其它學生的傷害。

        3.6混合資任事故

        在學校體育活動過程中,有些學生傷害事故是由于學校、教師、學生自身等幾方共同過錯造成的,對此應根據各方過錯等事故的因果關系,按主次承擔責任,或各方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如廣州某學院學生上早上第一節課的體操課,在做雙杠肩倒立動作時,從雙杠上墜落地下而死亡的重大傷害事故。一方面是因為該學生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在學校打通宵的麻將,沒吃早餐,在上課前才匆匆忙忙趕去上課,由于過度疲勞,精力和體力不支,且事前未告知老師自己有任何身體不適,是導致這起學生重大傷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學生負主要責任;另一方面,在學生練習時,教師自認為動作簡單,未做足夠的保護措施,也是導致這起傷害事故的重要原因,教師負有過失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造成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同時,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辦法》第二十七條指出:“因學校教師或其它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4篇:律師法實施細則范文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 法律責任 職業道德

        1、我國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現狀分析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體制在我國的建立和發展,注冊會計師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注冊會計師如果工作失誤或犯有欺詐行為,將會給委托人或依賴審定財務報表的第三者造成重大損失,嚴重者甚至導致經濟秩序的紊亂。因此,強化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意識,嚴格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以保證其職業道德和執業質量,其意義就顯得愈加重大。

        近年來我國頒布的不少經濟法律中,都有專門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條款,其中比較重要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此外,為了正確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結合審判實踐,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相關司法解釋。

        2、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存在的問題

        2.1不同法律條款規定之間存在矛盾

        《證券法》和《注冊會計師法》強調了審工作程序和審計工作質量與應承擔法律責任之間的因果關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中強調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結果與應承擔法律責任之間的聯系。按《證券法》與《注冊會計師法》規定要求,只要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程序符合有關專業標準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結果與實際情況不盡一致,注冊會計師也不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而其他法律則是按工作的實際結果與實際情況來判斷注冊會計師不一致要承擔法律責任。這些法律的不同規定導致相關的司法解釋的可能不盡一致,最終是實際司法判決也不盡相同。

        2.2法律責任認定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注冊會計師法》明確規定注冊會計師一般僅就自身的“重大過失”和“故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目前尚無區分“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和“故意”等的詳細專業標準和細則。《刑法》中則明確提出了注冊會計師要為“故意”和“重大過失”承擔刑事責任。

        故通過以上的歸類分析我們可以總結出:我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主要來自于職業內部。就當前的形勢而言,法律責任表現在公司驗資和取得上市資格上,承擔審計結果的法律責任主要還是行政處罰,而處罰的手段僅局限于罰款和吊銷職業資格等,恰恰忽略了民事責任的重要性。事實上,承擔民事賠責任的風險往往高于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需承擔的其他風險,我想這也正是造成我國的法律責任體系不完善的重要原因。

        3、防范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風險的對策

        3.1 優化注冊會計師的執業環境

        其一,進一步發揮相關部門的行政監管職能。首先應當明確財政部、中注協、政府監管部門職責劃分。其次,提升監管人員素質,改進監管手段和方法。如政府監管部門和注協可以建立一套嚴格的監管人員選拔制度,利用和發揮好業務報備的“探雷器”作用,實行跟蹤檢查,以改善業務監管工作的不利局面,開發業務監管軟件、改進后續教育培訓工作等。其二,建立良性風險處置機制,正確宣傳注冊會計師的社會作用。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特點諸如執業判斷、抽樣技術的應用等。

        3.2 規范司法實踐中有關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認定

        其一,完善相關法律和訴訟制度7,強化刑罰的作用。其二,實現法規的系統化。實現法規系統化是指對已制定的有關規范性的法律文件加以系統整理和規范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學化的活動。

        3.3中注協要建立起一套嚴格的認證機制

        其一,嚴把注冊會計師德職業道德關。注冊會計師行業之所以是一個特殊的行業,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它不僅對專業和技術有著很高的要求,而且對職業道德水平要求也很高。立人先立德,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是端正行業之風的標桿,也是注冊會計師自我完善的必備要素。注冊會計師的職業性質決定了其對社會公眾應承擔的責任。其二,全面提高注冊會計師的綜合素質。注冊會計師的行業特點決定了注冊會計師執業人員除了需要懂得各行業的財務知識、查賬技能,還應具備宏觀經濟管理知識,了解現行政策法規,口頭及書面表達、綜合分析等能力。同時,注冊會計師還必須遵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恪盡職守的職業道德要求。只有這樣,才能夠提升審計的質量,降低審計失敗的可能性。

        4、結語

        注冊會計師行業作為知識密集型產業和高端服務業,在促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引導資源合理配置、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等方面承擔著重要職責。注冊會計師從誕生的那一刻起,就肩負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面對當前復雜的國際經濟形勢,我們的注冊會計師行業唯有立足現實,順時應勢,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得新的成長空間。俱往矣,30年風雨苦求索;看今朝,天高海闊任翱翔!我們有理由也有信心相信,中國的注冊會計師行業必然會在自身的不斷發展中走向更為輝煌的未來!

        參考文獻

        [1]史宏.論注冊會計的法律責任[J].會計之友,2007,第08Z期

        第5篇:律師法實施細則范文

        亞行的責任機制目前主要有內部問責與監督和問責機制兩類。亞行一直是發展和實施內部責任機制的先驅。2006年7月實施的《治理和反腐敗法案計劃》第二版中,審計長辦公室的誠信部(簡稱OAGI)負責處理和調查隊貪污或者欺詐等行為的指控。

        首先,OAGI收到上訴人對于合同方(包括個人和企業)或者亞行工作人員的投訴,這些文件都可以匿名提交。然后OAGI對投訴進行初步審查,一旦確定其投訴有價值(hasmerit)則開始著手調查,并讓涉嫌違法者書面回應。OAGI將書面回應文件和調查結果上交給誠信監督委員會,委員會審查事實,以確定涉嫌違法者是否應受到懲罰。懲罰包括對合同方的制裁,和亞行工作人員的內部譴責。如果誠信監督委員發現合同方是違法犯罪的,可以呼吁向制裁委員會上訴。

        2003年起,亞行開始運行一個新的責任機制(ADB),其允許股東之外的利益相關者對于違反亞行政策和程序的銀行項目進行申訴。該新機制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協商階段,一是審查階段。

        在協商階段由一個特別項目推助者(簡稱SPF)全權負責該階段的各種事宜。SPF由亞行行長任命,對行長負責,獨立于亞行各職能部門。SPF負責收集亞行解決問題的經驗,為亞行職能部門在解決問題過程中提供支持與建議;審查和評估受害者提出的申訴;促成各方的協商談判;向亞行董事會通報協商的結果;向亞行行長作年度報告并將報告副本呈送董事會。SPF有權接受來自借款國兩個或以上個人的申訴。申訴以書面形式提交,內容包括:申訴人須受到或可能受到亞行所資助項目的影響,這種影響須是實質且不利的;申訴須表明申訴人所遭受的直接的實質性的損害是由于亞行在設計和執行資助項目過程中的行為或疏忽導致的;申訴須表明申訴人已向亞行職能部門提交該事項。協商階段一般持續3個月,SPF負責監督協商階段達成的任何協議的執行。申訴人可以隨時將申訴事項提交進入審查階段。

        在審查階段,亞行建立由三人組成的政策與程序遵循審查小組(簡稱CRP)。CRP主席為全職,其余兩人為兼職。同時另有兩名專家和三名行政官員支持CRP的工作。CRP成員由行長提名,董事會任命直接向董事會負責。CRP負責決定審查亞行政策與程序未得到遵守的申訴的合格性;CRP負責啟動對亞行政策與程序遵守情況的審查而是否授權審查則由董事會決定,發表包括調查結果和建議的報告,監督董事會決定的執行情況。CRP調查的目的僅限于決定亞行是否遵守了其業務政策與程序,而不是調查借款國、項目執行機構或其他第三人。董事會就CRP做出的如何使項目遵守亞行業務政策與程序或如何減少項目所造成的損害的報告做出最終抉擇。CRP負責監督董事會批準的救濟措施的執行情況。①

        二、美洲開發銀行

        美洲開發銀行有內部問責與監督和獨立審查機制(簡稱IIM)。內部問責與監督沒有專門的部門負責,但是由管理審查委員會和借貸委員會等多個部門聯合實施。比如,采購委員會負責美洲開發銀行采購政策、招標過程、競爭性投標過程中的任何可能出現的偏差進行持續性的審查。美洲開發銀行還制定了環境和社會審查機制,重點是:(1)該項目的環境和社會文化保存的保護;(2)與項目有關土著人民的權利;(3)任何非自愿解決問題;(4)性別與職業健康的考慮等。評價和監督辦公室(簡稱OEV),監督美洲開發銀行的內部問責和監督制度。OEV獨立于美洲開發銀行的管理,直接向執行董事報告,并聲稱“不受來自外部和利益沖突的壓力”。②

        美洲開發銀行的獨立審查機制(IIM)產生于1994年,于2001年和2005年重新修改。IIM允許“受影響人士”索賠物質損害,該損害是由于美洲開發銀行未按照其自己的業務政策或規范所導致的。如果IIM協調員認為是實質性的投訴,會從調查名冊任命協調員,然后該協調員將索賠轉發給執行董事,董事會主席,和泛美開發銀行管理組織。然后美洲開發銀行管理處要么批準該申訴,要么將其發送回從名冊中選擇的調查員。該調查員重新準備一個關于是否正式開展調查的提議,然后將其放在執行理事會做決定。如果執行理事會決定授權進行調查,將從調查員名冊中委任至少三人組成小組。隨后,該小組進行訪問所有有關記錄和工作人員,如果同意的情況下,并去該成員國領土內調查。最后,當調查小組作總結,它會提交給行長和執行局一份載列所有調查結果和建議的書面報告。執行理事會隨后就投訴做出行動的決定。

        IIM中有幾項限制值得關注,第一,調查的專家小組不是常設的,專家一般從專家名冊中選出;第二,申訴在提交給執行理事會和美洲銀行管理層之前必須進行過了調查,調查是其前置程序;第三,IIM只能在其報告中做出事實的認定,不得提出解決辦法或補救措施;第四,若貸款已發放95%,則不再啟動獨立審查機制。

        三、非洲開發銀行

        在非洲開發銀行內,審計長辦公室的反腐敗和欺詐司(ACFD)負責確保所有非洲開發銀行的內部行為,如調查在非洲開發銀行內的腐敗,欺詐活動,或指控工作人員不當行為。通過調查,ACFD旨在通過詢問確定有關當事方犯下的非法行為索賠的有效性是否“可能性更大”。ACFD向行長報告其調查結果,由行長最終決定是否調查證實了提交的索賠。如果行長認為有問題的當事方從事腐敗,欺詐或其他不當行為,非洲開發銀行:(1)將停止涉及有罪一方的項目,可以要求其返回授予給它的任何貸款;(2)將啟動內部程序對抗任何有違法行為的銀行人員;(3)以將有罪的合同方列入“黑名單”;(4)可能是指任何及所有涉案的有關成員國的執法機關。③

        非行的外部審查機制稱為獨立審查機制(簡稱IRM),其區別于內部機制的關鍵在于,其允許個人、組織或其他民間團體等利益相關者向非行提出申訴,一般是因為一些貸款項目違反了非行的政策或程序。IRM的合規審查調解組(CRMU)主要負責。當非洲開發銀行利益相關者提出調解或合規審查的請求時,可以啟動IRM。CRMU主任為整個審查過程把關。收到請求后,決定是否應進行調解或審查。請求者的也可能在這些程序之下進行投訴。如果請求者同意調解,CRMU主任擔任調解員,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如果調解成功,CRMU主任則須在調解完成后三十天內提交報告。若調解不成功,CRMU主任將報告提交給各部門長官、行長和非行管理層組成的團隊來主持調解。總的來說,非行的外部機制很難評估,到目前為止該機制只被用過一次,并且在非行中有關于其不受國內法院管轄的條文,所以大多數的申訴者寄希望于IRM遵循有關非行規則改變那些有問題的項目。

        四、上海合作組織開發銀行的展望

        2010年11月25日,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第九次總理會議上,總理建議成立上海合作組織開發銀行,并探討共同出資、共同受益的新方式。如果上海合作組織開發銀行成立,中國在該行中將扮演重要角色,深化中國與上合組織其他國家的經貿、投資、金融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幫助區內成員國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

        開發銀行都較強的地域性,而上合組織成員國分布于歐洲、中亞和東亞等,在制定政策等方面需要考慮各成員國的具體情況,并且隨著上合組織有望在未來吸收更多的成員國,如果上合組織開發銀行成立,也應當考慮更多的國家不同的發展狀況。如同其他開發銀行吸收區外國家成員,一般都是資金雄厚的發達國家,上合組織開發銀行可以借鑒采用此種模式。

        資本構成方面,可以分為普通資金和特別資金。普通資金方面,目前中國和俄羅斯兩國在上合國家中的經濟發展程度較高。上合組織開發銀行的資本應當以中俄兩國作為主導,而我國作為上合組織中最大的經濟體和開發銀行建立的倡導者,可以適當多占股份。并且可以參考其他開發銀行,采用組織內國家和組織外國家共同參股的方式,吸納一些發達國家的資金注入,更好的為組織內國家服務。特別基金,可用于優惠貸款等事項,特別基金一般來自于捐贈。

        決策機制和投票權方面,可以參考目前開發銀行的普遍做法,采用理事會、董事會和執行機構等三層權利機構,更好的分配權利。在投票權方面,采用目前國際金融組織普遍采用的加權投票制度,加權的幅度則以股權的數額為準。

        貸款制度方面,也應當分為普通貸款和優惠貸款,普通貸款屬于銀行的主要業務,利率較優惠貸款高,期限以15年到30年為限,規定一定的寬限期限。優惠貸款則來源于特別資金,規定較為優惠的利率,重點支持組織內貧困地區的發展,如我國的西部地區,中亞國家的一些貧困地區。支持的重點則可以參考世界銀行、亞行等項目,若該地區或項目已獲得其他開發銀行的貸款支持,則優先可以考慮其他貧困地區。同時貸款制度可以借鑒亞行,私人企業可以成為借貸的對象,更好的有利于一些中小企業的發展,但是對于什么樣的企業能得到貸款和企業貸款的擔保制度應當做出詳細的規定。

        第6篇:律師法實施細則范文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體系宏觀立法思路之重構――學理上的探究

        (一)法律責任體系構建

        1、法律責任功能。法律責任是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從法理上講,法律責任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權力、自由得以生效,在它們受到阻礙,從而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受到侵害時,通過適當的救濟,使對侵害發生有責任的人承擔責任,消除侵害并盡量減少未來發生侵害的可能性。法律責任的目的是通過它的三個功能實現的,即懲罰、救濟和預防。據此,《注冊會計師法》法律責任的功能可以界定為:(1)懲罰功能;(2)救濟功能;(3)預防功能。

        2、法律責任體系構建。《注冊會計師法》法律責任體系應包括責任種類的劃分、責任的免除、法律制裁。

        (1)法律責任的劃分及確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種類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

        (2)法律責任的免除。注冊會計師的免責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①時效免責。指法律責任超過了法定的期限后而不予追訴的一項法律制度。我國民法、刑法等對此都有相應規定。借鑒國外立法經驗,我國《注冊會計師法》也可規定民事責任的特別訴訟時效;②受害人或第三人過錯免責。受害人過錯指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而注冊會計師自身并無過錯,只要注冊會計師證明已盡到為防止損害發生所應盡的責任,即可不負民事責任;第三人過錯,即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有過錯,如果第三人過錯是損害發生的唯一或關鍵原因,注冊會計師也不負責任;③政府或部門的非法干涉。政府或其他部門強制干預或指派的鑒證業務,其結果是政府或其他部門授意性的,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注冊會計師也可抗辯為免責。

        (3)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注冊會計師法》中應分別規定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刑事制裁以刑罰為主,分為自由刑和財產刑,具體體現為有期徒刑和罰金。民事制裁主要為承擔財產責任,體現為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行政制裁可分財產罰、行為罰和申誡罰三類。財產罰包括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行為包括暫停或取消執業資格;申誡罰包括警告、通報批評。

        (二)法律責任鑒定。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政處罰的裁定和實施權歸屬于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省級以上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日常工作;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的裁定和實施權歸屬于法院。隨著社會公眾法律意識的增強,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將成為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方式,而法院將成為最終的裁判者。但因涉及的注冊會計師訴訟案件專業性強、職業判斷復雜,法院將難以獨立對案件作出合理界定。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可成立法律責任鑒定委員會,作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權威機構,該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應同法醫鑒定等司法鑒定報告一樣,成為庭審的有力證據。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體系具體操作方案之重構――實踐上的設計

        隨著我國加入WTO,執業環境發生變化,我國注冊會計師職業發展在未來幾年將面臨巨大的挑戰,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在司法實踐上的設計體現為以下方面:

        (一)適應會計師職業界的功能變化。從注冊會計師未來的核心業務發展來看,可以概括為鑒證服務、咨詢服務、規劃服務、技術服務和國際化服務。以某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為例,目前業務包括:審計、鑒證和商業咨詢服務;商業程序包裝;財務咨詢;全球性人力資源服務;管理咨詢;稅務及服務等六大領域。對注冊會計師業務的拓展,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上不僅要考慮鑒證業務的法律責任,同時應關注服務業務的法律責任。

        (二)加重會計師職業界法律責任。我國注冊會計師職業界已經經歷了第一輪訴訟浪潮,主要為驗資的法律訴訟,其標的額及賠償額相對國外來說是微乎其微的。美國大量的訴訟使整個職業界付出了極大代價,在香港法院在實際案件判決中,也越來越傾向審計師們承擔更多的法律責任。

        對此,我國在《注冊會計師法》的修訂中應該考慮四個方面:(1)明確構成侵權的過錯歸責原則,同時明示鑒證結果保證的有限性;(2)由比例責任取代連帶責任。注冊會計師行業承擔日益加重的賠償責任,其權利與義務已經不相稱,美國《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令》將注冊會計師由過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改為比較緩和的比例賠償責任。目前,我國的司法解釋已經允許注冊會計師在證明金額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將參加職業責任保險作為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定義務。職業責任保險又稱為專家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是專家對其當事人或相關第三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我國目前已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平安保險公司開設了“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隨著責任保險在全國的推廣,參保應成為會計師事務所繼設立職業風險基金后又一種規避風險的舉措;(4)對惡意訴訟的懲戒及對注冊會計師的保護。

        (三)提高獨立審計準則法律地位。由于我國獨立審計準則并未納入法律、法規的體系,這樣注冊會計師行業主張賦予審計準則以法律地位是非常困難的。對此,應以修訂《注冊會計師法》為契機,從兩個角度提升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

        1、獨立審計準則與《注冊會計師法》掛鉤。我國修訂《注冊會計師法》時,在責任的認定方面可增加參照獨立審計準則的條款。具體可參照德國的立法模式,即審計準則與法律關系密切,甚至將審計準則作為法律的解釋,在德國審計準則與商法是密切聯系的。

        2、將獨立審計準則作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鑒定委員會的鑒定依據。法律責任鑒定委員會可以將獨立審計準則納入責任鑒定的依據體系。在英美國家獨立審計準則已逐漸成為法庭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

        (四)確立虛假審計報告鑒定制度。虛假審計報告的界定是一個兼具法律裁量和會計專業技術標準的綜合判斷,法律所能提供的只能是一個定性的標準,具體的案例將需要具體的情況分析。隨著社會公眾法律意識的增強,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將成為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方式,而法院將成為最終的裁判者。但因涉及的注冊會計師訴訟案件專業性強、職業判斷復雜,法院將難以獨立對案件作出合理界定。對涉訴案例,法官需要一個權威性的認定意見做參考,這一認定意見應同法醫鑒定等司法鑒定報告一樣,成為庭審的有力證據。

        理論界認為,這種鑒定結論應該由獨立的第三方來出具,這就涉及應該由什么機構來對注冊會計師的工作進行鑒定的問題。在諸多意見中,有一種見解比較值得考慮,即建立獨立的審計鑒定人名冊制度和具體案件的鑒定人三方選任制度。具體來說,獨立鑒定人名冊制度指由司法行政機關會同財政部門、注冊會計師協會,將全國范圍內的具備審計鑒定資格的注冊會計師資料實行名冊登記管理,存放于司法機關、注冊會計師協會,以備選任組成審計鑒定小組;具體案件的鑒定人三方選任制度則指在出現具體的需要鑒定案件時,由糾紛雙方當事人分別從名冊中挑選同等人數的鑒定人,雙方已選定的鑒定人再協商選任1名第三方鑒定人主持鑒定工作,鑒定人均以個人身份參加鑒定,鑒定人的選任不受地區和服務機構限制。該建議體現了對鑒定獨立性的強烈要求。建立獨立的鑒定人名冊制度比較符合大陸法系國家在設計司法鑒定制度時普遍采用鑒定人名冊制度的習慣,對保持鑒定的獨立性很有益,對確保鑒定結果的社會普遍接受性也很有益。

        (五)進一步明確審計與會計責任。審計責任和會計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審計責任是針對注冊會計師而言的,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可見,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具有既對被審計單位負責,又要對政府負責的雙重性;而會計責任是對被審計單位而言的。但是,兩者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兩者之間的聯系主要表現為:

        1、工作目標的一致性。不論被審計單位,還是審計單位的工作都是經濟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工作中,都是以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為依據,向有關利益方面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會計信息,維護利益各方合法權益。所以,工作目標是一致的。

        2、客觀基礎的同一性。不論被審計單位還是審計單位,都是根據同一個企業已經實現了的經濟活動履行各自的職能。就是說,兩者反映和監督的都是同一會計主體的經濟活動。所以,它們的客觀基礎是一致的。會計信息虛假陳述、虛假驗資報告、虛假審計報告案件審理中,審計和會計的責任十分容易混淆,詳細劃分審計和會計的責任,才能正確進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處罰。

        (六)選擇最優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現階段,我國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組織形式改革,采取更能體現會計師事務所本質特征的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的會計師事務所越來越多。事務所生產要素特征,決定了事務所符合合伙制的要求。“資合”到“人合”的過程,并不是簡單的組織形式的變化。世界各國的會計師事務所有不同的組織形式,但真正能發展壯大的,都是合伙制形式的事務所。合伙制主要想解決的問題,無非是注冊會計師的風險意識和投資者利益,但在當今中國,個人即使負擔無限賠償責任,其賠償能力還是很有限的,所以不要把目光盯在無限責任上,應該走職業保險的路子。投保注冊會計師責任險,可以從根本上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賠償能力。

        三、結論

        本文提出尖銳而頗具代表性的問題――中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誤區和法律體系重構設想。通過對國內外民商法中有關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條款進行詳細比較,提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體系宏觀立法思路之重構和具體操作方案之重構設想。分別從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方面加以論證和設計,使注冊會計師虛假陳述“誤區”問題得以完整解決。筆者認為,要徹底解決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中存在的種種弊端,應當考慮按照法學和經濟學原理,把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各項業務確認為“公共產品”。然后,按照會計上全面質量控制要求,以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零缺陷為目標,以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服務過程的質量檢測為核心,重視質量成本的投入,把缺陷消滅于提品的過程之中。

        (作者單位:山東中宇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主要參考文獻:

        [1]李若山,周勤業.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理論與實務.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2.

        第7篇:律師法實施細則范文

        廣西鄉村旅游的發展已經形成一定的規模是示范效應,各種鄉村旅游產品的開發模式和經營模式的創新發展,將為廣西各地方市縣的鄉村旅游發展和鄉村旅游資源的開發提供了參考和借鑒,結合本地自身資源特色、發展環境和市場需求來決策選擇適合的開發經營模式。

        一、廣西鄉村旅游開發模式現狀分析

        廣西鄉村旅游經濟經過多年的開發和發展,在借鑒國內外成功的鄉村旅游開發模式,結合自身特點,主要形成了以地域發展模式和開發經營模式兩種模式。

        (一)廣西鄉村旅游地域發展模式現狀

        鄉村旅游發展的地域模式主要收區位論、交通條件和經濟地理的影響等影響因子來進行劃分的。當前,廣西鄉村旅游的發展的地域模式主要體現在如下三種模式:

        1.環都市發展模式

        環都市發展模式是依托毗鄰都市的區位優越條件、發達的經濟和交通條件,利用近郊的優美生態環境、農業景觀、鄉村景觀等來吸引都市市民前來觀光、休閑、體驗、度假等需求而形成的一種發展模式。這種模式突出特點是都市市場穩定、交通條件好、自駕車方便、回頭客多、參與性強、花費不高等特點。這類模式具有代表性的是桂林大圩毛洲島、草莓島、桃花江魯家村、陽朔荷蘭飯店等;柳州市添發花果山生態園;南寧市美麗鄉村、鄉村大世界等屬于這種類型。

        2.景區依托型發展模式

        景區依托型發展模式是以重點景區為依托,以鄉村農業景觀資源或民俗民族文化為依托,突出鄉村農家風情風味特點,重在參與體驗一種發展模式。如桂林陽朔興坪農家樂、遇龍河農家樂、月亮山歷村;桂林龍勝龍脊梯田的金竹壯寨、黃落瑤寨、龍脊古壯寨、龍勝溫泉大唐灣民俗山寨以及欽州三娘灣農家樂、北海銀灘周邊的農家樂等,這類模式發展較為成熟。

        3.遠郊型發展模式

        遠郊型發展模式是遠離中心城市或為城市的邊緣或山區,區位條件不明顯、交通不便,地方經濟發展不發達,但鄉村鄉土景觀、生態環境、民族民俗文化特色明顯。這種發展模式對游客形成巨大的吸引力,如桂林恭城紅巖村、靈川江頭洲村、陽朔石頭城、興安秦家大院、柳州三江程陽八寨、賀州黃姚古鎮等鄉村旅游點屬于這樣發展模式。

        (二)廣西鄉村旅游開發經營管理模式現狀

        鄉村旅游在其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開發經營管理模式,每種模式各具自身的開發經營管理特點,其重點都側重突出當地社區的參與管理模式。廣西鄉村旅游開發經過多年的發展總結,主要形成以下4種經營管理模式:

        1.個體經營模式

        個體經營模式又分為當地農民投資個體經營和城鎮企業老板投資個體經營兩種模式。

        一是當地農民投資個體經營。主要以農民個人或家庭為單位開展旅游接待,這種經營模式適合開展家庭旅館、餐飲、農副產品、手藝品等旅游服務項目,他們除了為旅游者提供食宿外,還可為其提供參與農村勞作和挑夫、向導、講解等服務。因投資少、經營靈活,農活和旅游服務可以兼顧,是農民開發旅游行之有效的起步方式。如柳城縣沙埔鎮景泉農莊就是該村農民藍柳屏嘗試投資農業旅游成功的例子。該旅游點年接待游客近7萬人次,年旅游收入約230萬元,2006年被評為全國農業旅游示范點。這種模式約占全區鄉村旅游點總數的五分之一左右。

        二是城鎮企業老板投資個體經營。這些投資者原先經營著自己的一份產業(如房地產、培育果木種苗、或做生意有了較好地積累等),從中拿出一部分投資旅游項目并直接參與經營。如全國農業旅游示范點北海田野科技種業園、桂林臨桂縣劉三姐茶園等。

        2.股份集資模式

        股份集資模式一般以鄉村為單位,或若干個家庭(個人)自愿集資、出資源、出勞力,組成產權明確,資產、責任與利益相關聯的聯合開發、自主經營的旅游區(點)或旅游企業(如有限公司等)。這是一種具有集體所有制性質的企業形式,實現了資金、人力和智力的結合,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實力,是引導農民共同致富的有效形式。如廣西農業旅游示范點賓陽蔡氏書香古宅、融水縣四榮鄉田頭村等。

        3.公司+農戶模式

        公司+農戶模式是指具有旅游特色的村鎮,通過引進有經濟實力和市場經營能力的企業,進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改善,以重點旅游景區為核心,把旅游景區的部分服務功能分離出來,指導周邊和旅游區內鄉村的農民參與旅游接待和服務,形成具有濃郁特色的鄉村旅游產品,吸引和招徠國內外旅游者。公司與農戶各司其職、各有所為、各得其利,既解決了資金來源,又能使較少資金得到有效地利用。

        這種模式把城市旅游企業的資金、市場和經營管理人才與鄉村中的景觀資源、人力資源和物產資源結合起來,是城鄉結合、旅游支農的一種新形式,亦是統籌城鄉旅游互動的一大創造。如桂林旅游發展有限公司與龍勝龍脊的平安壯寨、黃洛紅瑤村寨的合作;龍勝森林旅行社與龍勝鎮金車村的合作,桂林蝴蝶谷景區與當地瑤族村寨的合作等,均為此類經營模式的成功范例。

        4.綜合開發模式

        綜合開發模式是指以具有豐富旅游資源、交通通達條件較好,又有一定經濟發展基礎的鄉村為依托,縣、鄉政府有組織地引導農民經營戶按照統一規劃和建設要求,利用當地生態、民俗、建筑、人文等旅游資源,有組織、有規范地進行旅游經營與服務。如全國農業旅游示范點恭城紅巖瑤族生態新村、南寧楊美古鎮、欽州靈山大蘆村等。

        二、廣西鄉村旅游開發模式的選擇建議

        第8篇:律師法實施細則范文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 法律責任

        1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含義

        所謂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因違約,過失或欺詐對審計委托人,被審計單位或其他有利益關系的第三人造成損害,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這三種責任可單處.也可并處.行政處罰對注冊會計師個人來說,包括警告、暫停執業、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對會計師事務所而言,包括窯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業、撇銷等.民事貴任主要是指賠償受害人損失,刑事責任主要是指按有關法律程序判處一定的徒刑.一般來說,因違約和過失可能使注冊會計師負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因欺詐可能會使往冊會計師負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2注冊會計師法律資任的成因

        引起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不僅有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自身的原因,還有整個杜會環境和市場機制的因素。

        2.1關于注冊會計師法律資任確定的法律依據不完德在西方,審計準則是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要依據,但是在我國,審計準則的地位在法律上卻沒有得到確認,目前我國關于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裁定和執行權歸屬于人民法院。審計準被許多法官視為純粹的行業標準不足以作為注冊會計師的辯護依據,而且涉及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訴訟案件往往專業性很強技術復雜程度很離,法院很難獨立對案件作出合理界定。

        2.2注冊會計師法律貴任內涵的擴充注冊會計師傳統法律貴任的含義僅限于財務報表符合社會公認會計原則的公允性。但各方面使用者和利益集團近年來不斷要求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差錯、管理舞弊、經營破產可能性及違反有關法律行為都應承擔檢查和報告責任,從而促使許多會計職業團體在20但紀80年代后期修訂有關審計準則(我國從2007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新的審計堆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在進行財務報表審計時.必須設計和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為發現錯誤與舞弊提供合理的保證,從而實質上擴充了注冊會計肺法律責任的內涌。

        2.3社會公眾對審計的期望值過離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要求過高,絕大同對肘務報表的擔保或保證,完全可以信翰。實際上,由于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及受審計技術和成本的限翻,加上現代審是建立在對內部控制評價基礎之上的審計冊會計師不能通過審計查出企業的所有錯和舞弊,而社會公眾不予理解,一旦發現所據的財務報表存在錯報和漏報,以致影響了們的決策,就會把注冊會計師送上披告席種審計期望差異的存在,使注冊會計師不斷道遇法律訴訟。

        2.4注冊會計師缺乏嚴格遵循執業準則的環保陣我國上市公司大多是從不具備上市條的國有企業轉化而來根本不具備上市條件國有企業為了上市,只能靠作假帳“包上市,加上會計服務市場竟爭激烈,注冊會師為了承攬業務,遷就披審計單位造假幾成了一種“理性選擇”。

        2.5會計師事務所方面的原因首先會計師事務所和被審單位之間關密切,被審單位為了取得對自己有利的審計果,通過關系人,事先已與受托的會計師事所有了某種肚契,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難以保持獨立性。其次,會計師事務所質盤控制政策和程不完善目前會計師事務所特別是中,漆務的質址控制制度不完善,即使實施了質是控制度,也只是停留在最墓本的審計工作底稿審核上,沒有建立起全過程全方位的質監體系。會計師事務所為了獲利,總是想方法.壓縮沖成本,簡化審計程序,為了爭客戶,往往不惜降低審計質是滿足客戶過分要求。出具虛假報告。

        2.6注冊會計師自身的因斑注冊會計師的專業水平、分析判斷能以及是否能做到客觀公正,并保持應有的職謹懊,這些都對提高審計質有重要影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怪度的提高,企業會計則、審計準則與國際逐步趨同,要求審計員要不斷加強后續學習和培訓。但我國的冊會計師資格最初是通過考核和認定取得的這一部分人年齡偏大,接受新知識的能力受限制,加上許多通過考試取得資格的注冊會師也時后續教育重視不夠,不去拓展自己的識面,以適應業務發展日益復雜的需要,導我國注冊會計師整體素質與容觀要求還有大距離,注冊會計師不能做到客觀公正,實求是地進行執業操作,使審計結論產生偏引起審計風險.

        第9篇:律師法實施細則范文

        一、公序良俗概述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個概念構成的,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風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外國民法典中有公序良俗的概念,我國《民法通則》中沒有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該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由此可以看出,雖然民法通則沒有明確規定,按照許多學者的理解,所謂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道德,就相當于公序良俗。按常人的通俗理解:公序良俗就是基本道德。

        二、公序良俗原則在實踐中的運用

        在當今諸多司法實踐中,公序良俗漸漸成為一個重要的判案原則加以運用,法總是來源于社會發展又落后于社會發展,法律不是萬能的,它或多或少有些漏洞,法律不能解決實踐中所遇到的所有問題,所謂徒法不足以行。法律原則的運用相比于法律規則較靈活,它可以解決法律規則沒有明確規定的難題,公序良俗作為民法領域里的一個重要原則,現今被越來越多的法官重視與運用,并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瀘州二奶案簡述:蔣某與黃某系夫妻關系。1990年7月,蔣某因繼承父母遺產取得一處房產。1995年,因城市建設,該房被拆遷,拆遷單位補償了另一套房子給蔣某,并以蔣某個人名義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1996年,黃某與張學英相識,便一直在外租房公開非法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黃某與蔣某將該房產以8萬元的價格出售。2001年初,黃某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療,黃某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書面遺囑,將其所得的住房補貼金、公積金、撫恤金和賣房所獲款的一半計4萬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機一部,總計6萬元的財產贈與朋友張學英所有,并經過公證。2001年4月22日,黃某因病去世,張學英為爭遺產把被告蔣某告上了法庭。二審法院判決遺贈行為無效,張學英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這個案件的判決頗受爭議,爭議的焦點主要是死者黃某身前的遺贈行為是否有效,法院判決無效的依據是該協議違背《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內容違法的遺贈是無效的。但是很多人認為法院判決有誤,黃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遺贈又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該屬于有效的法律行為。

        筆者認為,法院的判決完全正確,這是公序良俗原則在實踐中的合理運用。死者黃某與原告張學英長期非法同居,其行為違反了我國社會的道德標準,也違背了婚姻法關于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規定,夫妻之間應該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該遺贈的利益屬于原告基于與死者非法關系所獲得的非正當利益,其內容是違法的,《民法通則》規定:內容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為無效。所以黃某的遺贈行為當然無效,自始無效。

        三、公序良俗是一種道德

        法律與道德在內容上存在著聯系,近代以前,法律與道德高度重合,近現代法傾向于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逐步明確法律與道德的界限。但現實生活中和司法實踐中,有的行為看似違法卻歸道德規范調整,有的行為看似符合道義卻違反法律。法律與道德總是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瀘州二奶案的判例讓很多人持反對態度的原因之一就是死者的同居行為雖然違背道義,但因此而做出的遺贈行為還不至于違法,是兩個層面的問題。其實不然,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當行為已經違背最低限度的道德規范時即已觸犯了法律,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在此案例中法官依據《民法通則》第七條關于公訴良俗的明文規定來判決,是完全合理和合法的。當道德已經上升為法律,人們能做的就只有服從,不能違抗。

        四、公序良俗是一種法律原則

        成文法的滯后性決定了法官斷案的拘束性,法官們寧愿選擇運用成文法明文規定的符合常理的規則進行判決,也不會鋌而走險運用沒被用過的原則進行判決,而得出的結論恰恰甚至與規則相反。

        公序良俗是民法領域的重要法律原則。法律原則是法律規范的組成部分,法律規范包括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那么,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有什么區別和聯系,法官斷案怎樣才能更好運用它們,使之更好的結合呢?二者的區別在于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出現在案件審理中,而法律原則的運用比較靈活,可以有也可以沒有,有的時候兩個相反地法律原則也可以出現在同一案件審理中;法律規則的規定明確具體,它明確規定了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行為人一旦違背就要承擔責任,而法律原則的規定比較籠統和模糊,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原則相比于規則更能給與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間,而法官因此而承受的壓力也相對較大。法律原則的適用一般來說比較嚴格:只有窮盡法律規則,方可適用法律原則;如無更強理由,不得徑行適用法律原則;除非為了實現個案正義,否則不可以舍棄法律規則而適用法律原則。瀘州二奶案的法官其實就是為了實現個案的正義而適用法律原則的,況且《民法通則》是《繼承法》上位法,上位法優先于下位法,這也是法官的更強理由。法律是服務于社會的,它總是來源于社會物質生活,所以法官在斷案應更多的考慮到法律所帶來的社會效果,而不是僅僅以法論法,以法用法。

        五、展望

        雖然越來越多的法官認識到公序良俗的重要性并且加以運用,但是我國當前的司法實踐中,也有很多法官擔心判決結果不能服眾,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就避而遠之了,歸根到底,還是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公序良俗原則,只是籠統的規定民事行為不能違背道德,不能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并沒有寫上公訴良俗這四個大字。

        筆者認為,公序良俗作為民法領域的重要原則應該更多的運用到司法實踐之中:首先應該完善立法,《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都明確規定違背公訴良俗的法律行為無效。我國立法也應當規定公序良俗的具體內容,明確違背公訴良俗的法律后果;其次在司法上,必要的時候,法官應該全面充分考慮公訴良俗原則,并合理運用;最后應當廣泛宣傳道德,弘揚善良風俗,普及相關教育,提升群眾相關法律意識,使其認識到公序良俗的重要性和法定性。

        每個人對善惡的理解不一樣,每個人的價值觀和道德觀也不一樣,公序良俗的運用也有弊端,這種因人而異的原則對于法官來說也是重大考驗。我國在立法的同時也應該明確定義善良風俗,善良風俗的定義應當充分考慮文化歷史,群眾感情,道德良知等因素,它必須滿足公認性,合法性和反復適用性。一般而言,危害國家公共安全,違反社會管理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侮辱他人人格尊嚴,破壞他人家庭關系等不符合道德規范的行為不得確認為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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