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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實業投資、證券投資、產權投資三個方面,論述了企業如何適應網絡經濟的發展進行創新。
關鍵詞實業投資證券投資產權投資網絡經濟虛擬企業
1充分利用網絡資源,提高實業投資效益
首先,要善于捕捉投資機會。投資機會的捕捉有賴于企業對自身以及外部環境的了解與認識,有賴于企業對商業機會的把握。商業機會與企業內外部環境的變化息息相關,變化之中孕育著商業機會。人類社會的發展本身表現為一種變化,沒有變化即無所謂發展。而人類社會加速發展的整體趨勢意味著各種變化的加速,也意味著所謂的瞬息萬變逐步成為現實。在這一情勢下,把握商業機會的前提即是對瞬息萬變的企業內外部環境,特別是企業外部環境要及時地把握。對于傳統環境下的企業而言,這絕非易事,只有極少數的企業有足夠的人力、物力與財力可以建立相應的信息系統來處理來自世界各地的相關信息,并從中發現企業投資機會。即使是對大型企業來說,實現這種信息的搜集與分析,不管是在效率方面還是在效益方面都是難如人意的。網絡經濟時代,國際互聯網可以將世界各地的大量信息聚于一臺網絡終端機之上,使各類企業可進行信息搜集與分析、實現更高的效率與效益,極大地提升了企業捕捉投資機會的能力。
其次,利用網絡優勢,提高投資項目的管理質量,增加投資數量。網絡經濟時代,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大大加快,企業跨地區、跨國投資活動迅猛發展。而相對于本地區或較近地區范圍的投資活動而言,跨國、跨地區投資活動中的投資管理問題有其獨特之處。由于空間距離的遙遠,企業對于投資項目所涉及的諸如貨幣資金、存貨、應收賬款以及企業行政管理方面的各種因素的了解都比就近投資更為困難。在國際互聯網出現之前,雖然各種通訊技術在企業管理之中的運用使遠程管理可以成為一種現實,但是,在這些通訊技術支持下的投資管理畢竟有著相應的時滯問題。相對而言,國際互聯網則是一種更為先進的通訊技術,這一先進通訊技術運用于企業管理之中可以使遠程實時監控成為可能,這無疑為縮短監控時滯、提高監控效率提供了技術上的保障。這種技術上的保障,一方面可以提高企業跨地區和跨國投資項目的管理質量,另一方面,由于在這一先進技術的支持下,企業為管理同一投資項目所需付出的時間和精力都相應減少。因此,它們可以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考慮其他投資項目,這對于增加企業的對外投資量也有著潛在的促進作用。
2產權投資形式、投資要素和投資方式均應適應網絡經濟的發展作相應的改變
網絡經濟時代,企業的產權投資應注意以下變化:
2.1更多地以組建虛擬企業的形式進行產權投資
在傳統的經濟環境下,企業一般采取縱向一體化的方式來保證企業與其存貨供應商及分銷商之間的穩定關系。這種縱向一體化是通過企業采取投資自建、投資控股或兼并的方式來實現對為其提供原材料、半成品或零部件的企業及分銷商的控制,也即以產權為紐帶來實現核心企業與其供應商和分銷商之間的穩定關系。應當說,在市場環境相對穩定的條件下,這種縱向一體化的模式有助于加強核心企業對原材料供應、產品制造、分銷和銷售的全過程的控制,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得主動地位。但是,進入網絡經濟時代之后,企業的經營環境發生了顯著的變化,這種變化突出表現在企業所面對的是一個變化迅速的買方市場,在這一環境下,企業對未來的預測顯得越來越難把握,相應地,企業要保持在市場競爭中的主動地位的話,就必須能夠對市場中出現的各種機會具有快速反應的能力,而以往的縱向一體化模式顯然難以實現這一要求。因為在以產權為紐帶的縱向一體化模式下,企業與其供應商與分銷商之間是一種非常穩固的關系,這種穩固關系是為把握以往的某種市場機會而建立的。當以往的市場機會已經不存在的時候,或者企業需要把握更好的新的市場機會的時候,這種關系的解除對企業來說絕非易事。基于這一認識,組建虛擬企業成為企業的必然選擇,即企業放棄過去那種從設計到制造甚至一直到銷售都由自己來實現的經營模式,轉而在全球范圍內去尋找適當的供應商及分銷商,通過與它們之間建立伙伴關系而結成利益共同體,形成一個策略聯盟,而當相應的市場機會已經消失的時候,這種伙伴關系的解除不管是從時間上還是從成本上都比縱向一體化要少得多。而國際互聯網又為企業在尋找合作伙伴上提供了更加廣闊的選擇空間。因此,組建虛擬企業代表著網絡經濟時代企業產權投資的發展方向。
2.2產權投資要素中無形資產的比重提高
這是由網絡經濟自身特有的性質所決定的。如前所述,網絡經濟也是一種知識經濟,知識已轉化成一種資本,成為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在企業的產權投資中,運用知識這種無形資產進行資本運營將越來越普遍,從而使得在整個產權投資的要素總量中,無形資產的比重呈上升趨勢。
2.3產權投資方式多表現為企業間相互持股
現代經濟是一種以分工為基礎的經濟模式。在這一模式下,企業與個人均在其相對擅長的領域中高效地開展活動,從而取得較好的成果。在網絡環境下,這種模式將由于企業相互之間的聯系與溝通的便捷而獲得進一步的發展。即在網絡經濟環境下,尋找企業及個人核心能力成為一個關于企業或個人能否有良好生存狀態的核心問題。針對某一特定企業來說,在尋求到其核心能力之后,就應當圍繞其核心能力去開展相應的活動,至于其余問題則應該交由其他企業去解決。在這種思路下,企業的分工協作關系被進一步賦予新的內涵。在這種新型的分工協作關系的指導下,企業之間的戰略聯盟及戰略伙伴關系將被提升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企業的產權投資活動即圍繞這一中心問題展開。要實現這種戰略聯盟及戰略伙伴關系,書面協議的簽訂當然是手段之一,而相互之間的持股既是一種傳統的模式,也是一種非常自然的選擇。因此,在網絡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產權投資更多地選擇相互持股的方式。
3采用網上證券交易方式進行證券投資
3.1證券投資的品種大大豐富
網絡經濟的發展帶來的副產品之一就是整個經濟發展中的風險程度提高。基于此,金融市場中必然產生許多防范風險類的金融衍生商品,加之競爭加劇所產生的多種金融創新商品,必然使得金融投資品的種類趨于極大豐富。企業可能采納的證券投資品種由于有了更大的選擇空間而大大豐富起來。投資品種的豐富一方面可以使企業通過多種證券投資組合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率,另一方面也使企業的投資活動趨于復雜化。
3.2證券投資的地理范圍擴大
在世界經濟一體化浪潮的大背景下,為企業籌資及投資者服務的證券市場也呈現出國際化的特征。目前,世界各國主要的證券交易所基本上都已經發展成為國際性證券交易所,同時,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國外證券市場作為籌集資金的渠道,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參與國外證券的投資。在網絡經濟環境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步伐將進一步加快。一方面,國際互聯網使投資者了解世界各地證券發行企業的財務狀況及經營狀況更加便利,對世界其他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及其他影響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因素的了解也更加全面而迅捷;另一方面,互聯網的產生與發展使網上證券交易成為可能,這也在極大程度上方便了投資者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證券進行投資。
3.3網上證券業務優于傳統的證券業務模式
網上證券業務相對于傳統的證券業務模式,其優勢在于:
(1)成本優勢。在傳統證券業務模式下,作為交易中介的證券商在經營證券業務的過程中有許多費用必須發生,如人工成本、場地成本、水電費等費用,這些費用在網上證券業務模式下都將大大下降。當然,在證券商的傳統費用項目發生變化的過程中,也有一些新的費用項目將會出現,如互聯網相關費用上升。但從費用總量來看是削減的趨勢。
(2)便利程度高。國際互聯網使得證券投資者無論身處何時何地,只要能通過計算機終端聯上國際互聯網,就可以非常便利地通過互聯網獲得相關信息,進行證券買賣,其便利程度的提高也是網上證券業務迅猛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3)證券投資相關資訊服務全面快捷。對于證券投資者來說,進行科學合理的證券投資的前提即是掌握充分的投資決策相關信息。網上證券業務的開展可以使證券投資者通過自主地選擇瀏覽等方式,從網絡證券經紀商以及證券資訊類網站上獲得即時更新的以及經過深入分析和研究的證券投資相關信息,這些信息的獲取可以在極大程度上支持投資者的投資決策。與傳統證券業務模式相比,網上證券業務的這一內容對證券投資者具有極大的吸引力,也是網上證券業務的重要優勢之一。
(4)個性化的證券投資咨詢與指導。在互聯網環境下,網絡證券經紀商及其他相關機構可以在其建立的網站中設立證券投資咨詢與指導業務,通過這一業務,可以針對特定投資者對待風險的態度、期望的投資回報要求的基礎上,結合其資金量,為其量身度制證券投資組合,幫助證券投資者實現增值目標,或者通過網上實時互動的溝通方式,在網上為證券投資者提供投資指導。這也是網上證券業務超越傳統業務模式的重要方面。
網上證券業務的上述優勢,對網絡經濟時代的企業證券投資來說,是很有吸引力的。而且隨著網上證券經紀商的服務內容的增加和服務質量的提高,及網絡安全性程度的提高,網上證券交易方式應該成為許多企業證券投資的重要選擇方式之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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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是券商的生命線,對其經紀業務也是如此,資金是關鍵的關鍵。券商收取手續費,證券交易量越多,其獲得回報也就越豐厚。總之,越多資金,越多交易,越多回報。投資者也一樣,他們買賣股票就是追求高額回報。對投資者來說,自己投入的資金越少越好,但回報要高,而且風險要小。
在利益的驅動之下,券商與投資者斗智斗勇,云譎波詭,險招跌出,證券市場因之亦波瀾壯闊、暗潮洶涌。經紀業務的相關法律和法律實踐便是圍繞資金展開的。金融產品千變萬化,名稱五花八門,但萬變不離其宗,法律方面離不開以下問題:(1)是證券的買賣還是全權委托?(2)是單一經紀服務還是全面經紀服務?(3)是經紀業務還是公開發行證券?(4)是混業還是分業?(5)經紀公司業務是否超出券商法定業務范圍?(6)是否允許差額貸款?(7)券商的法定措施和法定補救措施。
本文集合“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分析以上問題。
一、與券商經紀業務相關名詞的辯析
(一)證券的買賣與全權委托
美國的證券經紀人可分為兩類:單一經紀人和全面服務經紀人。單一經紀人(discountbroker)只按客戶指令買賣證券,并不提供任何咨詢意見。單一經紀人與股票經紀人或全面服務經紀人對應。股票經紀人(stockbroker)或全面服務經紀人(fullservicebroker)向客戶提供咨詢,(JacobD.Smith,RethiinkingaBroker‘sLegalObligationstoItsCustomers,SecuritiesRegulationLawJournal,Spring2002,p63.)同時也扮演財務顧問的角色,(JacobD.Smith,RethiinkingaBroker’sLegalObligationstoItsCustomers,SecuritiesRegulationLawJournal,Volume30Number1,p52.)在美國受制于《投資顧問法》。(參見朱偉一:《美國證券法判例解析》,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29頁。)我國法律中的“證券的買賣(《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4條第(一)款。)”類似美國的單一經紀業務,即,通常所說的經紀業務。而全面服務中提供咨詢則與我國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相似。我國針對或涉及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法律是《證券法》、(見《證券法》第八章“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暫行辦法》以及《關于規范面向公眾開展咨詢業務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2001年10月11日證監機構字[2002]207號。)關于經紀人的法律、法規越多,經紀人便越有可能違反法律規定,投資者訴訟時可依據的法律也就越多。
投資者為買賣證券而在券商處開的帳戶分為:全權委托帳戶與非全權委托帳戶。如果券商從事證券買賣,投資者開設的是非全權委托帳戶(non-discretionaryaccount)。如果券商從事全權委托業務(discretionaryaccount),投資者開設的是全權帳戶。非全權委托就是券商接受證券買賣的委托,根據委托書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價方式、價格幅度等證券買賣;買賣成交后,應當按規定制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全權委托正好相反,投資者授權經紀人決定買賣證券的種類、時間和價格等。(Stevensv.Abbott,ProctorandPaine,D.C.Va.,288F.Supp.836,839.)
美國券商的全權委托是其經紀業務引發訴訟最多的地方。股災之后,總有投資者試圖通過訴訟挽回損失,但是勝訴可能性不大,因為舉證太難,全權委托就是一種打亂仗的做法。我國《證券法》杜絕全權委托(第140條和第142條),比美國法律更加謹慎。
(二)限制全權委托是否違反“合同自由”
美國法律并不禁止客戶全權委托券商買賣其證券。美國是極端自由資本主義國家,崇尚個人冒險的自由。股市博弈,投資者甘冒傾家蕩產的風險豪睹,不愿父愛政府插手。究其性質而言,全權委托也是一種合同,在合同自由原則下應允許其存在。美國法院認定,合同自由是《憲法》第5和14修正案所確保的個人的基本權利。(32F.Supp.964,987.)依照這兩條修正案,非經正當程序,不得剝奪自由。這里的自由包括合同自由。但合同自由原則也有其克星,即,立法機構出于公共衛生、安全、道德或福利的考慮,可以限制合同自由。不過,“此類立法必須合理,不得武斷,而且所選擇的方式與要取得的結果之間的關系一定要是真實的,并且有很大聯系”(57A.2d421,423.)。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經紀合同可以是全權委托。《合同法》第397條規定:“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物,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物。”但《合同法》總則部分又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據此,《合同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可以限制《合同法》的法定權利。就全權委托而言,《證券法》超越了《合同法》。我國司法實踐中很少將合同自由提高到憲法的高度,我國也沒有限制合同自由的明確標準和原則。但在我國立法實踐中,出于公眾目的而限制合同自由的法律障礙低于美國的有關法律。即便按照美國判例的標準,我國《證券法》限制全權委托的規定也有充分理由,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就是出于“道德或福利”的考慮。
(三)網開一面
我國《證券法》明文禁止全權委托(第140條和第142條),但以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有了很大松動,證監會制定的《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5條網開一面,允許綜合類券商從事“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是指“把投資者委托的資產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以實現最大收益”(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01年11月28日的《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業務通知》第1條,證監機構字[2001]265號。)。這是一個相當寬泛的概念,應該包括了全權委托,其形式可以是全權委托帳戶。受托投資管理業務與全權委托本質上相同,是一種關系、兩種表述。
就證券業務而言,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就是投資者將資金交給券商買賣證券,這就是一種經紀業務。文字上經常有游戲可做,但文字游戲的空間還沒有大到我們為伊人起個新的芳名,便可以硬說她是神女下凡轉世。證券法涉及經紀業務,沒有必要指鹿為馬。《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制定者之所以這樣閃爍其詞,就是因為他們是在悄悄更改《證券法》的內容,而且變動超出了非本質性的修正。
《證券法》明列了綜合券商的三項業務: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營銷業務。而《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5條特別增加了“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按照《證券法》第129條,證監會確有權力對券商網開一面,允許它們從事《證券法》沒有列出的業務。該條規定,綜合類券商可以經營“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定的其他證券業務”。但是《證券法》還有第142條,該條明確禁止經紀業務的全權委托。
法律有許多作為支撐點的原則,其中一條就是堅持錯誤。比如,香港《基本法》五十年不變,錯了也不變。《證券法》生效僅幾年,部門規章便對其做重大改變。《證券法》1999年7月生效,2001年11月各方就按捺不住,以《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修改了《證券法》的重要內容。從1988年3月的《關于促進中國證券市場法制化和規范化的政策建議》一文問世,到1999年7月《證券法》生效,其間有十年左右的時間,有十年的時間思考討論證券法的方方面面,而且既有美國的前車之鑒,又有我們自己的豐富實踐,立法上不能說沒有優勢。可是,十年制定的法律,兩年不到便要傷筋動骨。除了我們的見異思遷之外,也是因為當初思考不周,缺乏認真探討所致。
此外,以一個行政部門的規章來修改全國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是對法律的不敬,思想上容易引起混亂,使人們無所適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規定,“以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有關機關“予以改變或者撤銷”。《證券公司管理辦法》是國務院一個部門制定的規章,是《證券法》的下位法,中間還隔著一級法規,以《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來改變《證券法》的內容顯然不合適,不利于我們的法治建設。
(四)是信托責任,不是誠實信用責任
按照證監會《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業務通知》的規定,券商受托業務中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業務通知》,第三(二)1款。)但這里用誠實信用的標準低了,券商對客戶的責任應該是信托責任,而不是誠實信用責任,信托責任高于誠實信用責任。所謂“信托責任”(fiduciaryduty),就是業務中將他人的利益置于自己的利益之上。(Black‘sLawDictionary,SixthEdition,West,p625.)全權委托經紀人對客戶負有信托責任,即,經紀人必須全心全意地為客戶服務,為其客戶挑選最好的股票,謀取最大的利益。信托責任通常適用于受托人或監護人,是民事關系中的最高責任。投資者將資金托付給券商生財,券商還就此收取費用,券商當然應該盡心侍奉。何況,券商還有自營,買賣自己的股票,有利害沖突,券商理應嚴格要求自己。
誠實信用是我國目前用得很濫的一個名詞,而且用起來大多是望文生義。該用良知或信托責任的地方,卻經常錯用了誠實信用。誠實信用要求券商不做有損于客戶的事,損人利己合法也不做。按照《美國統一商業法典》,誠實信用是指商人在事實方面誠實,并遵守商業公平交易的合理商業標準。(《美國統一商業法典》,2—103(1)。)而信托責任下券商與客戶的關系就是理想社會中公仆與主人的關系,券商必須全心全意地為客戶服務,為客戶謀求最大的利益。良知是指底線道德,即,盡管我們說違心的話,做違心的事,但有些慌話不能說,有些壞事不能做。比如證券行業,盡管追逐利潤有時已經到了為富不仁的地步,但不能搶孤兒寡母口中的面包,否則就是傷天害理。不過,今天良知與誠實信用之間的界線似乎越來越小,證券市場就經常搶弱者的錢,搶雇員的退休金。
《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業務通知》2001年制定,在此之前信托責任概念已經引進中國。1994年8月27日公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以下簡稱“《條款》”)已經引進了信托概念。《條款》第113條和115條都明確提到,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行使其職權時,“應當真誠地以公司最大利益為出發點行事”。2001年4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也規定了受托人的信托責任,即“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信托法》第25條)。
從時間表上看,制定《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業務通知》時,證券監管部門已經有了重量級的海歸人員,域外知名人士也已身居要位。在這種情況下,受托理財規定中用“誠實信用”的責任,而不用“信托責任”,不知是否有什么深意?不過,是誠實信用責任還是信托責任,不僅僅是抽象的學術之爭,而且有重大的實際后果,對訴訟會產生很大影響。如果是信托責任,對券商的責任要求就更高,投資者訴訟便更容易勝訴。例如,如果券商有信托責任,原告對被告的意圖的舉證責任就可以放低,被告雖無主觀意圖,但其行為如果是一種妄為(reckless),也有可能判被告有民事責任。如在美國聯邦法院的有關判例中,一家投資銀行的合伙人沒有向客戶披露有關交易的重大事實。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一種妄為,違反了10b-5.(SundstrandCorp.V.SunChemicalCopr.,553F.2d1033(7thCir.1977)。)10b-5是反欺詐條款,通常情形下是需要由原告證明被告的主觀故意的。
二、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
為了籌集資金,券商有時不惜挪用投資者的保證金。但首先必須投資者來開戶,有投資者開戶才有保證金可挪用。所以,券商的第一步是設法吸引客戶,客戶資金到位后如何烹調是第二步。但股市失手后投資者大多裹足不前。券商便巧立名目,推出種種誘人的金融產品。然而,萬變不離其宗,券商牢牢抓住投資者的一個心理,就是投資者要的是只賺不賠,最低限度不能賠。券商金融產品隨之便有兩大特點:保底與全權委托。
因為是保底,所以便是全權委托,如果純粹是證券買賣,則完全是由投資者自己買賣證券,別人無法為其保底。投資者的理想是在市場游戲中,贏利歸自己,損失歸別人,但很難有這樣的好事,股市就更沒有這樣的好事。再者,券商并不相信那些出資的投資者,券商要自己操盤或是由其信得過的人操盤。金融產品的要害就是投資者出資,由券商游戲博弈。只要牢牢把握住這點,許多復雜問題便迎刃而解。
我國券商歷史雖短,但已推出過不少金融產品,其中的重要實踐之一就是“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涉及券商權限以及證券定義等問題,但爭執仍然集中在保底和全權委托方面。
(一)不識廬山真面目
2003年5月15日證監會公布了《關于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規定,“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以下簡稱“集合受托投資”)是指“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集合投資計劃”。集合受托投資是證監會發明的新名詞,其原形為何物,我們大多沒有見過,只能從媒體報道中見到只鱗片爪,拼籌還原為集合受托投資。有的報紙介紹如下:
5月初以來,此類計劃已出現近十個。意思差不多,就是由銀行出面,吸引儲戶加入,再把錢交給券商去證券市場運作。金融機構賺管理費,儲戶則有機會享受證券投資的高回報。賠了怎么辦?銷售人員說,咱有保底,比一年期儲蓄利率高。(張越:《券商銀行手難牽》,《南方周末》2003年5月29日。)
很遺憾,沒有集合受托投資的代表性文件。國內研究法律,即便是事后,有關事實也說不清楚。訴訟是認定事實的有效手段,至少法律上認定事實是如此,但我國國內法院的判決書短而又短。即便是這樣的判決書,查閱也很不方便。其他方面掌握的事實難免不是一面之詞。媒體報道也不是可靠的事實重述,但因資料有限,只能借助媒體報道,因為媒體報道畢竟是已經公開了的報道。
(二)法定業務范圍的限制
集合受托投資受到法律上的一系列限制。首先,集合受托投資有可能超出了券商的法定經營范圍。根據《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經紀類券商可從事的業務是:證券的買賣;證券的還本付息、分紅派息;證券代保管、鑒證;登記開戶。根據《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綜合類券商除可以從事經紀券商的業務之外,還可以從事的業務有:證券的自營買賣;證券的承銷;證券投資咨詢(含財務顧問);受托投資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證券法》第129條;《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
“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這是關鍵的一條。也就是說,券商只能從事法律明示允許或證監會批準的業務。《證券公司管理辦法》是行政規章,不是行政法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要求,“公司的經營范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應該依法經過批準”(第11條)按《公司法》的規定,僅有《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還不足限制券商的業務。但《證券法》也有相同規定,即,“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定的其他證券業務”(第129條)。《證券法》第131條更強調,券商必須“提出業務范圍的申請,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定。證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業務范圍經營證券業務和其他業務”,這就是緊箍咒,是否超出法定范圍,要由證監會來決定。
非常明顯,立法者對券商業務范圍限制得很緊。券商是金融機構,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其經營范圍有嚴格的法定限制,因為金融機構產品的風險比較大,而且“極易引發社會風險”。而券商躲躲閃閃,不肯向證監會報審其新業務或創新產品,其本身就說明券商知道自己的產品有很大問題。
《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2條已經規定,只有綜合券商才能經營受托理財業務。既然《通知》將集合受托投資定性為“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一種新形式”,受制于相關的《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參見該《通知》第1條,第2條第(三)款。)那么只能由綜合券商經營此類業務,經紀券商不得染指。
(三)不得保底
從《證券法》禁止全權委托到《證券公司管理辦法》推出受托理財,是監管防線的的后撤,但券商不得對客戶投資者保底這條限制沒有退。《證券法》第143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受托理財買賣證券,當然也不能保底。《通知》第二(一)款再次強調:證券公司不得以書面或者口頭、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諾承擔投資損失、保證投資收益;向委托人提供投資收益預測的,應當有充分的根據,并以書面方式明確說明所作預測僅供委托人參考,投資風險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既然如此,集合受托投資保底便違反了法律規定。
(四)可以零點,但不能包席
集合受托投資所籌資金哪里去了?券商拿去買賣證券了,資金到了券商那里,券商便憑自己的好惡買賣證券,是一種全權委托。集合受托投資是全權委托,盡管改頭換面,但改變不了其性質,四不像仍然是鹿類。法律禁止某一類行為,但不可能毫厘不差地對號入座。
我國《證券法》禁止全權委托買賣股票,而且兩條前后呼應,反復強調。《證券法》第140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證券買賣的委托,應當根據委托書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價方式、價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規則證券買賣;買賣成交后,應當按規定制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證券法》第142條又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有點像到餐館用餐,零點不同于包席,菜一多店家就有太多的回旋余地。同樣,全權委托有其致命弱點,券商利用客戶的帳戶過度交易是其中之一。借用客戶帳戶猛烈交易,是一種不能克制的欲望;多收手續費(通常按交易收費),同時也為券商提供可以反復利用的資金。
(五)是“集合受托投資”,還是“證券”
“集合受托投資”是證監會為新生事物所創造的新名詞,國內外屬于首創。但類似的金融產品美國半個多世紀前就已經有過,美國法院受理過許多有關訴訟,對其定性、定量都有很全面的分析。按美國法院的判例,集合受托投資有可能被視為是一種證券,不在證交會處登記就不得發行。即便集合受托投資不被視為是全權委托,也還是有可能違反了《證券法》。
為了追逐最大的利潤,不少人想方設法繞過“證券”這個范疇。只要不是證券,證券法就不適用,證券監管機構就無權介入。但《證券法》下的“證券”是廣義上的證券,《證券法》第2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規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盡管我們的《證券法》沒有細化證券的定義,法院也沒有判例加以闡述和發展,但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
依照美國法院的判例,投資合同可以是證券的一種形式,只要“投資者將資金投資于一共同的業務,并僅僅依靠他人努力既可獲取利潤”。“共同業務”指投資者的資金匯集一處,“僅僅依靠他人努力”指投資者的回報不取決于投資者本人的努力,而是取決于其他人的努力。(SECv.W.J.HoweyCo.,328U.S.293(1946)。)美國證交會訴阿奎聲波產品(1982年)便是一例,被告向眾多的投資者出售其經營許可證。法院認定,投資者投資于一個共同業務,并期待他人的努力來獲取利潤,所以這種經營許可證也是證券。(SECv.AQUA-SONICPRODUCTS687F.2D577C2DCir1982.)
集合受托投資很像構成證券的投資合同,諸多儲戶“僅僅依靠”券商的“努力而獲利”,而且其帳戶資金又被券商攪在一起,構成“共同業務”。股市的全部斗爭便是披露與規避披露、欺詐與反欺詐的博奕。只要掌握這兩點,在錯綜復雜的股市斗爭中就不會迷失方向。如果金融產品被視為證券,那么就要走公開發行的程序,披露相關的材料。我國在這方面比較粗放,喜歡用非法集資或非法融資等寬泛的概念。
有一種觀點是,美國的全權委托帳戶也構成了證券,因為投資人依賴他人努力獲利,而且許多資金糾集在一起。但美國有個說法,即,全權委托帳戶不是構成證券的投資合同,除非許多帳戶匯集在一起構成“共同事業”。但其中的關系似是而非,券商不可能為每一個帳戶安排一位經紀人(成本太高)。美林公司經紀業務以一千萬美元以上的超級客戶為追逐目標。十萬元以下的投資者都由兩個電話中心的460工作人員批發服務。(TheNewMerrillLynch,BusinessWeek/May5,2003.)美國券商一個經紀人平均要負責幾十個帳戶,一大批經紀人糾集在一起,難免達成某種默契,呼風喚雨,調動許多帳戶。這就難免不構成共同事業。
(七)加強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溝通
對于集合受托投資,證監會表現得很猶豫。證監會以機構部名義發出通知表態,但語氣不那么自信,措辭比較閃爍,并沒有明說集合受托投資違反法律。《通知》中說:“
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是證券公司受托管理業務的一種新形式,與傳統的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相比,這一形式涉及的當事人較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比較復雜,管理要求較高,難度較大,如處理不當,極易引發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
《通知》只要求券商將有關材料報送證監會審查,并對不規范行為“進行糾正”,但并不要求券商立刻撤消合同。《通知》的措辭是溫和的,將集合受托投資稱為“金融產品,”很尊重券商的勞動。
既然如此,不妨大家一開始便懇談,從《通知》那種溫和的語氣看,也有回旋的余地,至少有商討余地,《通知》表示以后要再出規范意見(第2條)。但我們缺乏公開書面筆談的習慣和方式,習慣于口頭的非正式交流。美國是通過無異議函開展市場人士與監管者之間的討論。中國也曾推出無異議函,但效果并不很理想。(參見朱偉一:《中、美法律無異議函比較》,《中國證券期貨》,2003年6月號,第42—45頁。)
三、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商業銀行與券商是混業還是分業?這也觸及券商經紀業務的深處。按中國目前的法律,商業銀行與券商應該分業。但美國已經完成了從混業到分業,又從分業到混業的過程。此處并不詳論分業或混業的利弊,只是討論兩個法律問題:(1)如果是分業,誰來監管?(2)商業銀行經紀業務的定性。
(一)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分業主要是為了防止商業銀行資金流入券商處。在美國,作為《1933年銀行法》(TheBankingAct)的一部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Glass-Steagall)限制商業銀行的證券業務,禁止商業銀行擁有經紀券商或從事經紀業務。
在我國,1995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集合性受托投資能否被視為是“銀行從事股票業務”難以確定,但該條至少說明立法者對混業抱否定態度。同法第47條又強調:“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集合性受托投資是否是銀行“違反規定提高……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商業銀行監管者如果愿意介入,此問題至少可以一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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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誰來監管
《證券法》第133條規定:“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此話看似多余,因為資金違規,自然不能進股市,而且“違規流入”也又難以界定。但這句話卻表現了一種傾向,表現了一種原則,即,立法者視銀行違規資金為股市的大敵。這就是所謂的立法意圖。如果立法者不是這個意思,如果立法者有相反的意思,立法者完全可以說:“只要沒有違規,銀行資金可以進入股市。”同一個意思,兩種不同的表達方法,其側重點自然不同。
該條規定的文字也值得推敲。“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為什么不說“進入”,而說“流入?”可能沒有什么含義,只是立法者的隨意或筆誤。同句中的“股市”一詞就可能是立法者的隨意。“股市”與“證券市場”是可以互換的同義詞,但嚴格說,證券市場一詞含意更廣,證券不僅包括股票,還包括公司債券、政府債券等證券。那么此處的“股市”是通用還是特指?法律不怕重復,盡量避免使用同義詞,不同的名詞就有不同的含義,除非法律另有說明。《證券法》第7條用了“證券市場”,沒有必要與“股市”一詞疊用。那么此處“股市”是特指股票市場了?也不太可能,因為資金監管不可能只涉及公司股票,卻對公司債券或其他證券放任自流。即便立法者是特指股市,也應該用全稱“股票市場”。法律強調嚴肅、嚴謹,盡量不用簡稱或縮寫,即便要用,也會有全稱出現,然后在括號內寫出簡稱。《證券法》對“股市”一詞不是這樣安排的。同樣,“流入”可能是立法者的隨意,但也可能是立法者的匠心,要我們對違規資金嚴加防范,嚴防違規資金悄悄地進入股市。
“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這句話的重要意義還在于,只要銀行資金違規進入股市,證券監管機構就可以聞風而動,堅決加以制止。《證券法》里有這句話,銀行監管的法規與證券監管的法規便連接在一起。銀行資金違規進入股市,銀行監管機構可以出面,證監會也同樣可以出面,目前有些奇談怪論,提出分業后應該由銀行監管機構監督,言外之意是證券監管部門過于攬權。中國有的著名金融學家也持這種觀點,(張越:《券商銀行手難牽》,載于《南方周末》2003年5月29日。)顯然是沒有仔細研究《證券法》的相關規定。
當然,混業還是分業,主要是銀行監管機構所關心的問題,因為風險主要在商業銀行,而且商業銀行比券商更難以承受風險。1999年美國國會廢除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在此之前美國商業銀行首先說服聯邦儲備委員會,對商業銀行的邊緣性證券業務網開一面。對券商蠶食商業銀行業務,美國監管者一般比較寬容。我國商業銀行確實受到特殊待遇。國內商業銀行壞帳不斷,監守自盜的情況時有發生,我國《刑法》也規定了單位犯罪,但很少見過銀行作為單位受到處罰。中國銀行紐約分行被罰巨款,但那是美國銀行監管機構所為。那么國內商業銀行為何如此受到厚愛?這恐怕不是法律能夠回答的問題。
(三)商業銀行經紀業務的定性
我們有的同志過于簡單化,將混業等同于商業銀行將資金直接借給券商,生利后立即收回。其實,美國的混業主要是指商業銀行下可擁有從事承銷業務或經紀業務的子公司。分業側重承銷和經紀業務這兩大塊券商業務與商業銀行是否分離,但更關注承銷業務的分離。美國銀行首先在經紀業務方面突破了分業的界線。美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沒有廢除之前,商業銀行可以擁有從事單一經紀業務的券商,將其作為自己的全資子公司。(SecuritiesIndustryAssociationv.BoardofGovernorsoftheFederalReserveSystem.)
在爭取混業的斗爭中,商業銀行始終比券商積極。混業金融機構大多也是商業銀行收購券商,花旗集團、德意志銀行都收購了券商。立法者和監管者主要也是擔心商業銀行的風險,商業銀行的資金更多,對國民經濟的影響更大,儲戶損失了也不好善后。而券商本來就是游戲風險,投資者也是博弈風險,買賣股票失手很難委過他人。
長期以來,美國法律對商業銀行的經紀業務避而不提,但最近的法律有了修正,列出商業銀行可以從事的經紀業務,其中包括:(1)為第三方經紀業務做的安排(thirdpartybrokeragearrangement);(2)信托業務(trustactivities);(3)得到許可的某些證券交易(certainpermittedsecuritiestransactions)如,商業票據(commercialpaper)、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acceptances);(4)商業匯票(commercialbill)以及受豁免的證券(exemptedsecurities);(5)某些股票購買計劃(stockpurchaseplans);(6)證券交換帳戶(swapaccounts);(7)關聯交易(affiliatetransactions);(8)私募(privatesecuritiesofferings);(9)保管業務(safekeepingandcustodyactivities);(10)確定的銀行產品(idenfifiedbankingproducts);(11)地方政府的債券(municipalsecurities)。(GLBAsection201,SEA.)
其中,確定的銀行產品(identifiedbankingproduct)包括:存款帳戶、儲蓄帳戶、存款證明或由銀行出具的其他存款憑證;銀行承兌;任何交換協議,包括售給合格投資者的信貸交換和股權。(GLBAsection202,SEASection3(a)(5)(C),15U.S.C.Section78(a)(5)(C)。)
四、美國的差額貸款
美國券商從事經紀業務的利器之一是差額貸款,這是中國證券市場中所沒有的。
(一)投資者借錢博弈
美國投資者向經紀人下單,購買股票,但只需要支付證券市價的50%的現金,其余部分向經紀人賒帳,產生“差額信貸”(margincredit)。投資者就此在經紀人處所開帳戶稱“差額帳戶”(marginaccount),以此方式進行的交易稱“差額交易”(margintransaction)。如果經紀人要求客戶追加現金,就是“差額追加要求”(margincall)。
差額信貸幅度可以上下浮動,微調流入股市的資金。如果股市價格過高,可以提高投資者交付的現金額,由通常的50%加到75%,以免股市場泡沫過多。(DavidL.Ratner,SecuritiesRegualtion,p973-976,1991WestpublishingCo.)
美國調節股市場資金的主要杠桿是利率,利率下調后借貸成本降低,流入股市的資金隨之增多。我國情況特殊,利率對流入股市的資金的影響不大,如果引入差額信貸,微調有可能反而成為調節的杠桿。
(二)是證券法還是銀行法
差額信貸涉及證券交易,本來應該適用證券法,并由證交會監管。但《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7節和第8節規定,由美國聯邦儲備局(以下簡稱“聯儲局”)負責。差額信貸并不涉及商業銀行的風險,但關系到貨幣政策、貨幣投放量、信貸和利率等宏觀問題。宏觀調控并非證交會所長,所以借重聯儲局。對券商差額信貸業務的監管仍然由證交會負責。
聯儲局只管規范發放差額信貸時的差額比例,不問以后發生的變化。如果以后股價下跌,差額信貸的比例自然隨之發生變化。比如,假設差額信貸的最大限度是50%,那么客戶購買市價為4000美元的證券時只需實際支付2000美元,其余2000美元可以是經紀人的差額信貸。如果證券的市價下跌到2500美元,為保持50%的差額信貸,客戶必須補交750美元,將其債務降到1250美元。但聯儲局并無此規定。
而美國的交易所有規定,其成員發放差額信貸必須與現金有一定比例。例如,紐約證券交易所“維持差額規則”(marginmaintenancerule)。還以上文市價4000美元的證券為例,初始差額信貸還是50%.假設證券市價跌至2500美元,按照維持差額規則,客戶差額帳戶上的現金至少要相當于客戶所持股票價值的25%,那么,當股票市價由4000美元跌到2500美元時,客戶必須增交差額現金,將差額現金增加到625美元,將其債務降低到125美元。
此外,聯儲局的規定只適用于股票證券,政府證券和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除外)不受限制,因為此類證券的風險本來就比較小。
柜臺交易本來沒有差額信貸,業內曾認為此類股票并沒有貸款價值。1968年,美國的相關法律做了修改,允許柜臺交易開展差額信貸業務。聯儲局對此類證券的種類有詳細規定。
(三)出了問題怎么辦
按美國證交會的規則,經紀人必須向其客戶披露以下內容:(1)差額信貸的利率以及利率換算方法;(2)客戶所持證券對券商的利益所在,以及追加差額現金的條件。(Rule10b-16.)如果券商沒有披露并因此造成客戶的損失,則券商必須做出賠償。該規則得到聯邦上訴法院的肯定。(Liangv.DeanWitter,540F.2d11007(D.C.Cir1976)。)
美國法院曾經一度允許客戶經紀人,即便經紀人過度發放差額信貸并不是為了誘使客戶增加交易。但1970年對《1934年證券交易法》做了修正,規定借款者也必須遵守差額信貸方面的規定。如果出了問題,客戶也可能有過錯,無權向經紀人索賠。(1934SecuriliesExchangeAct,Section7(f)。)證券法的主旨是保護中、小投資者,但差額貸款方面的法律宗旨是防止投機,不是保護中、小投資者。(DavidL.Ratner,SecuritiesRegualition,p973-974,WestPublishingCo.)
(四)投機與泡沫
差額信貸最大的危害是投機和投機有可能造成的市場泡沫。差額信貸的雙方都是投機,投資者超值買賣證券,券商貸款促成投資者買賣證券,以收取交易費。如此循環演變,股市就可能出現泡沫。差額交易方面的違規行為難以發現。只要當事雙方不說,別人就不會知道,只要客戶賺了錢(或是不賠錢),客戶多半不會說,結果隱瞞了許多問題。
(五)差額信貸引入中國的法律障礙
如果我國引進差額信貸,法律上會有兩個障礙:《證券法》第35條和第141條,關鍵是后一條。
《證券法》第35條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現貨交易(spottrading)指商品市場以現金交易,與期貨交易相對。有人認為,差額信貸就是信用交易,為中國《證券法》所不容。
但差額信貸不是信用交易,差額信貸只是一種信貸,是公司短期融資的常見方法,公司購物時經常賒帳,消費者購買商品有時也是先拿貨、后付錢的。證券也是一種商品,一種比較特殊的商品。差額交易不同于買空賣空,差額交易是現貨交易,在實實在在的證券,而且是投資人名下的證券,也有交割,只不過證券用作質押。
法律障礙出自《證券法》第141條。該條明文要求,券商為客戶買賣股票,必須“以客戶資金帳戶上實有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融資的含義很廣,包括各種形式的信貸,差額信貸難以繞過這一法律限制。要名正言順地引進差額交易,就必須修改這條規定。
五、法定防范措施
證券市場轉移財富之快,可以用秒來計算。券商借助風險弄潮,盡量把風險送給他人,把利潤留給自己。但風險也是券商的大敵,券商也有失手的時候。券商處有投資者大量的保證金,券商突然破產,投資者有可能蒙受巨大損失。券商自己有內控機制,以防范風險。但立法者并不相信券商,所以又給券商強加了法定防范措施和補救措施,其中主要的有:(1)資本金規則;(2)增資擴股;以及(3)勒令破產。凈資本規則中、美兩國都有,增資擴股是中國特色,而勒令破產則是美國的做法。
(一)凈資本規則
《證券法》規定了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綜合類券商和經紀類券商的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分別是五億人民幣和五千萬人民幣(第121條)。金額似乎很大,但有可能是虎頭蛇尾,因為規約的限制只反應了注冊資金到位那一刻的情況。即便券商從來沒有秘密抽出資金,也還有問題,券商的債務有可能大于凈資產。
這就有了凈資本規則的規定。《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綜合券商的凈資本不得低于兩億元,經紀類券商的凈資金不得低于兩千萬元;券商資本金不得低于其對外負債的8%.(《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33條。)《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凈資本低于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金額的20%,或者比上月下降20%的,必須向證監會報告。
美國也有凈資本規則,用于監督券商的財務狀況,以確保投資者的利益。首先,由美國證交會在《證券交易法》下制定了凈資產規則(netcapital)。(此處凈資產的英文也可以是“networth”或“netasset”。)依照該規則,券商的資產必須多于債務,而且至少多出25000美元(如果券商不代客戶持有其基金或證券,則凈資產多出5000美元即可)。但還有問題:盡管凈資產不變,債務本息的多少也影響到風險的大小,而且資產本身也會在短時間內大量貶值。所以美國證交會的規則,券商債務與流動資金的比例是15∶1,或是說券商的債務總額不得超出其凈資產的1500%(券商營業的第一年中,該比例不得超出800%)。如前所述,證監會為中國券商規定的比例是,券商資本金不得低于其對外負債的8%.
凈資本是公司的凈資產減去可能難以全額兌換為現金的債務。按我國的規定,凈資本是指公司凈資產中具有高度流動性的部分,用公式表示:凈資本=∑(資產余額×折扣比例)-負債總額-或有負債。凈資本的換算比較復雜,證監會制定了專門的換算表格。(見2000年9月2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關于調整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的通知》。)
(二)增資擴股
為解決券商資本問題,中國證監會還有一道殺手锏。“在特殊情況下,為及時化解風險,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證券公司增資擴股。”(《關于證券公司增資擴股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年11月23日,證監發[2001]146號[2000]223號。)這種不斷增資擴股的做法也有負面影響,就是以不斷續錢的辦法來暫時掩蓋矛盾。盡管各方可能都有良好的愿望,希望度過危機后問題會自動消失,但實際上經常事與愿違。擴股本身并不會消除券商的內在問題和缺陷,結果資金成了遏止問題的堤壩,水高堤也高,形成了堤上河。在河下行走的人即便是暫時安全,也是提心吊膽,深怕那天堤壩不靈坍塌下來。
增資擴股并非總是良策,券商也有需要壯士斷臂的時候。發展本身也并不一定是包治百病的良藥。券商不僅要會大踏步前進,也要會大踏步地后退。這點美國券商似乎有可借鑒之處。遇到股市長期低迷的時候,美林公司便調整戰略,主動放棄一些經紀業務。(TheNewMerrillLynchBusinessWeek/May5,2003.)市場低迷時,我國券商也普遍抱怨難以維持。既然需要減少,券商就應該收縮業務,而不是去增資擴投。營業部可以是券商的重要創收單位,但也需要巨大的開支維持。交易減少后營業部就有可能成為券商的負擔。可是我們看不到券商對營業部成本效益以及其他方面利弊的分析,這種情況下增資擴股恐怕于事無補,無助于化解風險。
券商總是強調自己缺少資金。不錯,資金對券商來說確實很重要。但券商之所以缺少資金,大多是因為其經營不善。券商不能總是以發展的名義不斷要求國家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券商不能自己不斷陷入困境,又不斷要求政策傾斜。法律和政策的傾斜實際上是分配財富的一種形式。美國大法官霍爾摩斯更是直接了當,就說“財產是法律的產物”。(InternationalNewsServicev.AssociatedPress,SupremecourtoftheunitedStates,248U.S.215,1918.)券商遇到險情便增資擴股,可能有利于維持券商業內人員的生活水準,但恐怕無助于證券市場和券商本身的健康發展。允許或放任券商低成本籌資,無助于券商克服內部的不足,反而使得它們有更多的機會寅吃卯糧。中國券商不是上市公司,財務不對公眾公開,很容易導致超前分配。總之,券商不可能因為能夠較輕易地獲得資本而克服其內在的弊端。
如果券商業務做的好,資金不會成問題,自然會有人要求入股。高盛名列美國券商前茅,1987年,日本住友銀行主動投資5億美元(回報是分享高盛125%的利潤)。公司上市也是一籌資的重要途徑,美國的大券商大多已經上市。但美國券商上市也是近年的事。在此之前,美國券商籌資的重要途徑之一便是內部積累。1992年,美國券商高盛的兩位合伙人魯賓和佛里德曼各自的收入都在2500萬美元之上,但他們只拿出幾百萬用于個人消費,其余都作為對高盛的再投資(DougCampbell,GoldmanSachs,LisaEndlichretold,p7,PearsonEducationLimited,1999.)。
(三)清盤,美國的辦法
依照美國《投資者保護法》,證交會或任何自我監管組織都可以報警,只要它們認為某家券商可能無法履行其對投資者的義務。警報發出之后,再由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來判定,券商是否有可能無法履行其對投資者的義務。
法官如果認定問題確實嚴重,可以下令清盤(DavidL.Ratner,SecuritiesRegulation,1991,WestPublishingCo.,p972.)(按美國破產法的規定,券商破產后不得重組)。
六、結論
與美國同行相比,中國券商在籌資方面受到的法律限制比較多。《證券法》禁止全權委托和差額貸款。雖然實踐中全權委托已經網開一面,但畢竟不是名正言順。差額貸款至今仍然完全是個。那么我們是否應該以發展的名義奮起直追,趕上和超過美國的做法呢?許多方面似乎有這個呼聲,但中國的配套環境和配套法律與美國的相去甚遠,此市場不是彼市場。
中國證券市場對我們的法院、法官翹首以盼,盼望他們能夠出來為各方擺事實講道理。盡管法院、法官對“加強法治”談的很多,但對證券訴訟卻裹足不前。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同年2月1日該《規定》生效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有關證券訴訟,但有一個先決條件,就是被告已經受到行政處罰或是已經被刑事定罪(第5條)。這樣一來,投資者民事訴訟的權利便受制于政府部門的決定和行動,投資者保護缺少了很重要的一部分。
一、各國證券管理體制
(一)證券市場組織形式世界各國證券市場的組織機構基本上由四部分組成的,即證券管理機構、證券投資機構、證券發行機構和證券交易機構。1.證券管理機構。現在各國證券管理體制中的機構設置.可分為專管證券的管理機構和兼管證券的管理機構兩種類型,都具有對證券市場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職能作用。美國是采取設立專門管理證券機構的證券管理體制的典型國家。在美國聯邦政府下設有聯邦證券管理委員會,具有監督執行美國證券交易法、信托條款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和公開事業控股公司法的職能。在聯邦政府監督下.美國各州也有制定證券法的職權。實行專門證券管理機構體制或類似這種體制的國家,還有加拿大、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和印度等國,但這些國家都結合本國具體情況進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和變通。英國的證券管理體制傳統上由證券交易所“自律”為主,政府并無專門的證券管理機構。證券發行登記是由英國貿易部下設的公司登記處兼管。英格蘭銀行只是根據金融政策的需要,才對一定金額以上的證券發行行使審批權。荷蘭名義上財政部對證券交易所和上市證券擁有管理權,但實際上證券管理完全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德國的證券交易由證券交易所根據《交易所.法》進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州政府監督。意大利的證券交易所應接受財政部所屬的“證券及公司委員會”的監督。2.證券投資機構。證券投資機構是指專門從事于集聚社會公眾的資金投資于各種不同種類的證券,以降低(分散)投資風險和提高投資收益的專業性機構。證券投資公司是主要投資機構,其組織形式可分為:公司類型、信托類型和其他(如保險)類型。3.證券發行機構。證券發行機構通常稱之為證券的發行市場,或稱初級市場,證券的發行市場一般沒有固定的市場場所。主要機構有財政部門、金融組織控制的證券商(如投資銀行、金融公司、證券公司)、持股公司和工商大企業等。4.證券交易機構。證券經發行后就進入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是高度組織化的二級市場.是最主要的證券交易機構和場所。世界各國證券交易所的組織類型,分為會員組織和公司組織兩種類型。一般說來,工業發達國家的證券交易所大多采取會員組織形式;發展中國家的證券交易所采取公司組織形式。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一般為非營利目的的社團法人,除適用證券交易法外,也適用民法的規定,其會員為證券自營商和證券經紀商。公司制組織形式的證券交易大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式,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參與公司組織作為股東的證券經紀商和證券自營商的名額、資格和公司的存續期限.規定由股東大會選舉管理機構,即理事會或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各個職能部門和辦事機構,分管各項業務。(二)宏觀管理構架世界各國證券業的宏觀管理構架主要分為一級管理和分級管理兩種:l一級管理。一級管理也稱不分級管理,通常是指政府部門很少參與或不參與證券業管理,只由自律機構進行管理。一級管理主要是指英國式的由證券商行業協會進行的、政府不加干預的自律性管理。這種管理形式經1987年底英國證券業改革“大震動”和同年10月香港證券業“股災”的反省后,已逐漸向分級管理靠攏。2.分級管理。分級管理又分為二級管理和三級管理,二級管理是指政府和自律機構的管理;三級管理是指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加上自律機構的管理。分級管理一般有兩種形式,一類是政府主管部門與自律機構分別對證券業進行管理,形成官、民間的權力分配;另一類是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分別對證券業進行管理,形成各級政府間的權力分配。目前世界各國采用最為廣泛的是政府與自律機構分別進行管理的二級或三級管理制度,其中較為典型的是美國、法國和意大利等國的管理制度。分級管理在政治上的可接受性和經濟上的可操作性達到了適當的平衡,因而這種模式已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采用。以行業公會為主的一級自律性管理,較易造成行業壟斷和龐大利益集團的形成,引起社會投資者的不滿,從而對國家經濟發展和吸收外資產生阻礙,所以又逐漸被摒棄。英國和香港地區政府近年來通過種種手段加強對證券業的管理,就是這方面的一個例證。完全以政府行政部門對證券業進行管理的模式極少為各國采用,其原因是政府公務人員對證券業的管理技能、利益相關程度,以及政府財政預算本身的限制,都造成政府對證券業管理的局限性。(三)政府管理模式世界各國政府對證券業的管理模式主要分為:獨立部門管理、財政部管理、中央銀行管理、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共同管理。其中以獨立部門管理最為普遍。1.獨立部門管理。以中央一級的獨立部門對證券業進行管理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以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為代 表的國會立法型。其特點是,證券管理部門獨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之外;二是以法國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為代表的內閣部委型。其特點是,證券管理部門隸屬于行政內閣管理之下,成為相對獨立的行政管理部門;三是以意大利全國公司與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為代表的多部委協調型。其特點是,將所有與證券多少有一點關系的政府管理部門都置于該委員會中,看上去人人有發言權,實際上由于各方面利益的沖突以致無人有發言權,最后造成不得不依賴于自律機構行使對證券業的管理。2.財政部管理。各國財政部對證券業的管理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日本大藏省證券局為代表的行政技術管理型,其特點是,管理部門被賦予相當大的權威,以“指導”和監督證券業的運行;二是以荷蘭財政部證券司監管下的證券交易所自律機構為代表的自律指導監管型。其特點是,財政部只對證券業自律機構作出一般性的監控管理,而不做實質性的干預。3.中央銀行管理。由中央銀行對證券業進行管理的國家極少,德國萬能銀行式的管理或許勉強可以稱為這種管理模式中的一種。德國證券業管理主要通過聯邦銀行管理委員會,對銀行機構參與證券業務和其他涉外證券交易,實施特許證管理。另一國家牙買加雖然名義上是由中央銀行管理,但實質上對證券業的管理卻是由經中央銀行認可的自律性機構來實施的。4.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共管。由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共同對證券業進行管理的方式并不常見,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是新加坡中央銀行所屬貨幣管理局與財政部共管的證券管理委員會。但在實際操作中,仍以證券商的自律機構管理為主;二是馬來西亞的吉隆坡股票交易所,雖為獨立機構,卻受到財政部和中央銀行的監督。股票交易所下屬的資本用戶管理委員會、外資委員會和資本發行審議會等,均須向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報告;三是葡萄牙股票交易所執行委員會,作為財政部(主管證券市場)、中央銀行(主管證券公司)和證券交易所三家共管的執行機構,對證券業進行管理。(四)證券業與銀行的關系1.證券業與中央銀行關系。就融資機制看,證券業與銀行業分屬于直接金融和間接金融,二者在爭奪社會閑散資金上,存在著尖銳的競爭。中央銀行管理證券業,往往對銀行業網開一面,不利于證券業的正常發展。因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證券業不直接由中央銀行管理。但這并不排斥中央銀行利用證券市場來實施其貨幣政策。在西方一些主要工業化國家,公開市場業務是中央銀行調節金融的三大法寶之一(另外兩個是貼現政策和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所謂公開市場業務活動,就是當信用過于擴張,擬加以緊縮時,中央銀行就在證券市場上拋售有價證券,使得貨幣流通量減少,迫使商業銀行收縮信貸規模,提高利息率.實行緊縮政策;反之,中央在證券市場上買進有價證券時,就可以增加貨幣流通量,促使利率下降,實行膨脹政策。2.證券業與商業銀行關系。目前各國主要有兩種關系形式:一是日本和美國為代表的證券業與銀行業分開模式在日本有四大證券公司,包攬了絕大部分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美國大型證券公司比日本要多.其作用基本相同:二是西歐國家商業銀行兼做有價證券業冬模式。德意志銀行是德國最大的商業銀行.同時也是有價證券市場的最大經紀人。瑞士三家最大的商業銀行,也包攬了絕大部分有價證券交易。雖然各國證券業與商業銀行業的關系模式不同,但證券市場與銀行信貸管理卻一直保持著密切的聯系。目前,世界各國商業銀行對證券交易普遍實行貸款制度.這項貸款稱之為經紀人貸款,或稱“墊頭貸款”,貸款對象是證券經紀人和證券商。對經紀人貸款,一方面為銀行短期資金運用開辟了途徑;另一方面作為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交流的橋梁,也為中央銀行適時調節兩個市場提供了場所。中央銀行對銀行信用和證券市場的管理,主要通過對銀行及經紀人辦理股票抵押貸款予以控制.即按市場資金供求狀況隨時調整經紀人股票抵押“保證比率”,以此調節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均衡。
二、我國證券業管理現狀
我國自1981年恢復發行國內公債以來,各種有價證券業務發展很快,據不完全統計,截至199。年末各種債券股票等累計上市量2000多億元,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規模的證券發行市場。目前中央一級證券管理部門有:國家計委負責證券計劃的協調,人民銀行負責證券經營機構的審批、證券管理法規制定以及各種有價證券的流通等,財政部負責各種國債發行、兌付,以及與此相關法規的制定,此外還負責財政系統所屬經營國債公司的審批和管理;國家體改委負責企業股份制試點和股份制公司成立的審批,以及企業股份制相關法規的制定;全國證券業協調小組負責協調各種有價證券管理事宜。1986年和1987年,我國股票市場先后在上海和深圳興起,經過幾年發育,已經初具規模,表現在:1.股票商隊伍不斷壯大,股票市場看好。上海經營股票的有申銀、萬國、海通三大證券公司,下設網點10多個,從業人員30叮多人。深圳經營證券機構由初創時的3家發展到12家.交易網點由4個擴展到16個,從業人員由34個增加到400多人。從1990年開始,上海、深圳股市先后形成熱潮。據估計,兩地較穩定的股民就有30多萬人,若加上曾臨時、短期介入股市的人,股民則更多。在證券交易點,經常出現爭購股票的熱鬧場面。股票交易為企業開辟了直接融資渠道,籌集了大量社會閑散資金。到1990年底,上海市通過股票交易共籌集資金n.5億元;深圳市6家上市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出售股權共籌資5.2億元,還通過股市吸引外資8000多萬美元。2.股市初步走上規范化軌道。上海證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開張,深圳證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試營業,1991年正式成立.在世界上引起強烈反響。證券交易所的建立是股市發展的一個飛躍,它使股市從分散交易、分散過戶轉變為集中交易、集中過戶,所有股票買賣都委托經紀人在交易所競價成交,實行“兩先三公”原則,即時間優先、價格優先、交易公開、公平、公正,從而有效地打擊了場外黑市交易,保護了投資者權益,使股市走上規范化軌道。3.建立起股市管理體系。上海、深圳的股市管理體系分為幾個層次:以市政府證券市領導小組為決策機構,人民銀行分行為主管部門,證券交易所為集中交易管理機構,證券公司聯席會議為自律性行業組織。這個體系除審批交易網點設置、股票上市、擴股增資外,還在股市管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股市管理條例和法規。目前我國中央一級證券業管理還沒有統一辦法和與之配套的條例、法規。國務院有關部委之間分工也不明確,互相扯皮現象常有發生。由此可見,上海、深圳兩地為我國其他地區證券業發展提供了樣板。
三、我國證券業發展模式選擇
關于我國證券業發展模式,經濟界爭論比較熱烈,意見分歧很大。一部分主張大力依托專業銀行發展證券市場。由于我國目前各種有價證券發行以國債為主,主要采取承購包銷的發行方式,客觀上使得專業銀行在證券業占據了主導地位。從這些年來金融市場發展情況看,銀行參與證券業務,有著許多有利于因素,一是我國專業銀行自成體系,機構遍布全國各地,發行證券具有信息靈、成本低的優勢。二是各專業銀行負責有價證券發行多年,已積累了豐富了經驗。三是專業銀行屬于國家銀行,信譽高,對證券有無限擔保能力,發行證券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另一部分則主張銀行業與證券業完全分離,發展相對獨立的證券市場。這是由于銀行經辦證券業務存在明顯的缺陷,一是證券業與銀行業風險意識不同。銀行業對風險的態度較為謹慎,而證券業則富于冒險,銀行作為證券交易的主要參與者,風險過于集中,有悖于風險分擔這一眾所周知的經濟原則。二是銀行發行有價證券屬于資產形式轉移,資金來源于貨幣性負債,擴大證券發行規模必然伴隨著貨幣性信用擴張,增加市場貨幣供應,極易引致通貨膨脹。這樣做,有悖于通過發行有價證券,開辟多種投資資金來源渠道的初衷。三是目前我國各家專業銀行自有資金很有限,加上承擔繁重的政策性貸款任務,基本上是負債經營,專業銀行參與證券交易,就會影響銀行信貸業務的正常開展。四是證券投資和銀行信貸雖然同屬金融行為,但兩者直接融資的區別是 明顯的。歷史經驗證明,銀行參與證券交易,容易混淆長短期資金的區別,將儲戶的存款投入風險很大的證券交易一旦證券市場發生較大波動,就會導致銀行周轉不靈,給社會造成消極的心理壓力,從而加劇金融危機,對整個國民經濟產生破壞性后果。鑒于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現狀,我認為:從長遠發展來看,我國證券業與銀行業不分離,弊大于利;但是,簡單地把銀行排除在證券交易之外,也不適合我國國情。從我國金融市場近期發展態勢分析,主要是以各種債券交易為主,包括國庫券、國家建設債券、重點企業債券和地方債券等。由于這部分債券發行的主體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屬于國家債券性質,專業銀行承擔發行或者發行,并作為債務擔保人,有助于在金融市場上樹立國家債券的良好信譽,保證國家債券的主導地位。但從長期發展趨勢分析,隨著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和投資主體的戰略轉移,我國金融市場上有價證券組成和證券發行主體,會發生很大變化。變化之一是,企業和個人作為投資主體,也將增加各種有價證券發行規模;變化之二是,企業結構調整和企業股份制度的推廣,股票買賣數額和規模將會得到很大發展。以上兩種變化作用的結果,必將打破債券在證券市場上的壟斷地位,形成國家公債(包括國庫券、國家建設債券)、地方債券、企業和個人債券及股票等,多種有價證券并存發展的局面。在這種情況下,仍然依托專業銀行經營證券業務,將要產生一系列問題。證券投資與銀行儲蓄的重要區別在于存在一定的風險性,發展金融市場的目的,是要通過引進市場競爭和調節機制,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有競爭就會形成優勝劣汰和企業重新組合。我國專業銀行與西方國家的商業銀行不同,是國家所有的經濟實體,如果企業和個人發行各種有價證券,一旦這些企業和個人破產,就會造成存款損失和金融危機,最后的風險都將歸結為國家承擔,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增長。因此,我國證券業發展有必要選擇近期和長遠雙重戰略:在近期,以發展相對獨立的金融市場為主,也不排斥國家銀行在某些證券交易領域發揮重要作用。專業銀行只能參與國家公債(包括國庫券、國家建設債券等,的發行業務。地方性債券和國營企業股票債券的發行業務,專業銀行則不宜參與,這部分債券股票發.行,可田地方性銀行、股份制銀行或者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承擔。至于一般企業和個人的有價證券發行業務,銀行一律不得參與,只能由專門的證券公司承擔;經過一段時期的市場發育,證券業達到相當規模以后,國家銀行應逐步完全退出證券交易,以創造銀行業與證券業平等競爭的市場機制,保證我國證券業得到正常發展。這一戰略選擇既可發揮銀行在國家公債發行市場上的優勢,同時,國家也能避免承擔不必要的金融風險。從廣義上講,金融投資有兩大來源:一是通過銀行發放信用貸款;二是通過證券發行,進行直接融資。從長遠來看,證券業與銀行業基本分離,由非銀行金融機構為主.專門從事有價證券業務,具有明顯的優勢:首先,證券業不受強大銀行業的制約,有助于證券市場的迅速發育,及時開辟多種金融投資渠道;其次,非銀行金融機構一般采取自負盈虧的經營方式,證券交易中出現虧損,風險分擔,國家原則上不負任何責任;最后,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是流動性較差的非貨幣性負債,與貨幣投放沒有直接聯系,增加證券投資的同時.沒有通貨膨脹風險。從中國經濟發展情況看,建設資金的供需矛盾在今后相當長時期內,依然是制約我國經濟增長的主要因素。顯然,為了加快我國經濟發展,將投資與貨幣投放脫鉤,是很明智的作法。當務之急是要在穩步發展銀行信用的同時,加快證券市場發育,通過非貨幣化金融負債,拓寬投資資金來源,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增長,并避免通貨膨脹風險。
本文主要對證券公司組織結構的相關問題進行了研究,得出了若干結論與政策建議。全文分三個部分,分別是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有關問題;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金融證券集團與按照業務劃分的子公司。
第一部分研究了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類別問題和設立審批問題。從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看,將其歸類于綜合類證券公司是較為恰當的。我國證券法只劃分了經紀類證券公司和綜合類證券公司,主要依據是公司的業務范圍。中外合資證券公司雖然不能進行a股的交易,但可以進行承銷,以及從事b股、h股、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業務范圍要遠大于經紀類公司,很顯然將其劃歸為綜合類券商是恰當的。對于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審批,筆者建議采取許可制。
第二部分研究了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問題。隨著證券公司業務的發展、地域上的擴張、風險控制的需要,證券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日益復雜化。與此同時,出現了決策效率低、機構重疊、風險控制不力等問題。因此研究證券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對于完善組織結構,解決組織結構難題有重要意義。
首先研究了管理學意義上的組織結構的演變和優化。對比分析了直線職能制、事業部制、矩陣結構、多維制結構的優勢與缺陷。然后結合基本的管理理論對證券公司的事業部制的優化問題進行了分析。其中考察了中金公司的事業部制的案例,說明了事業部制對于證券公司在專業化和風險控制方面的優勢。同時,分析了現行證券公司事業部制的兩大問題:本位主義和前后臺脫離。最后,提出通過權力進一步分散化和后臺職能的虛擬化來解決證券公司事業部制的問題,實現證券公司事業部制的優化。
綜合類券商的區域管理總部問題是一個隨著管理半徑的擴大而產生的。筆者提出了“升級”和“降級”的兩種思路,來解決區域管理總部的設置問題。即通過提升管理總部為分公司的辦法,使其成為不具法人資格的區域性分支機構;另一方面,通過將其轉為代表處,將一些業務職能轉移給各事業部,而只保留行政事務性的管理職能。
風險管理是證券公司經營中的重要問題。本文介紹了美國投資銀行在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方面的作法。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金融證券集團和子公司制。
首先論述了現資銀行采取的組織結構形式的金融證券集團的形式。并分析了證券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事業部制同金融證券集團的內在聯系。
其次,對證券公司集團化下的相關立法問題進行了分析。
再次,對金融證券集團內部的母子公司之間的業務聯系進行了研究。在各項證券業務內在聯系的基礎上,提出了在立法上應允許專業化的子公司可從事相關的其他證券業務的建議。
第四,分析了同證券公司合并重組有關的問題。
最后,分析了除集團化以外的其他的證券公司的組織結構形式,提出了立法上應允許證券公司自由選擇組織結構形式的建議。
正文:
證券公司的組織結構決定于證券公司的發展戰略,同時又受到現有法律框架的約束。在即將加入wto的形勢下,我國的證券業面臨對外資開放和自身進一步發展的問題。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公司將會受到國外投資銀行的挑戰,證券公司自身如何發展壯大,在組織結構方面如何與發展相適應是一個普遍問題;另一方面,組建中外合資的證券公司也是證券業對外開放的重要內容,中外合資證券公司采取什么樣的組織結構形式?它同現有的證券公司在組織結構方面是一個什么樣的關系?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緊迫問題。目前,證券監管部門正在起草和修改《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證券營業部管理辦法》和《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這些法規對證券公司的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證券公司的組織結構問題。這里對證券公司組織結構的有關問題進行分析,希望對有關立法工作有所幫助。
一.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有關問題
1.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類別問題
根據中美、中歐簽署的關于中國加入wto減讓條款,在中國加入后3年內,允許外國證券公司設立合營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1/3。合營公司可以不通過中方中介,從事a股的承銷,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這意味著,從合營公司的業務范圍來看,將不同于我國現有的法律對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的業務規定。《證券法》第119條規定,國家對證券公司實行分類管理,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并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分類頒發業務許可證。
從中外合營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看,難以確定其分類與歸屬。筆者認為,應當將中外合營證券公司歸類為綜合類證券公司。主要有以下理由。
《證券法》對于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的劃分,主要依據兩點,一是資本金規模,綜合類最低為五億元人民幣,經紀類最低為五千萬元人民幣。二是業務范圍,經紀類證券公司只能夠從事經紀業務,且公司名稱中必須包含“經紀”字樣。而綜合類證券公司可從事經紀、承銷、自營等多種業務。從業務范圍來看,是否只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是區分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的重要標準。
從中外合營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看,雖不能從事a股的經紀與自營,但可從事b股及h股的承銷、交易等業務。其從事的業務范圍,要大于經紀類證券公司。而且,隨著加入wto后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的原則的實施,中外合營公司的a股的業務也將納入其可從事的業務范圍。因此,從現在和長遠來看,中外合營證券公司應當歸屬于綜合類證券公司。
2.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設立和審批問題
在中外合資證券公司設立和審批中,由于《證券法》和中美、中歐協議在合資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上存在明顯的區別,所以在審批設立方面存在著一定的操作障礙。筆者認為,對于合資證券公司的設立審批,可以采取許可制。即合資證券公司的設立,由中國證監會對進行審批,其許可經營的業務范圍由證監會批準。
首先,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證券公司必須經證監會審批。據此,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設立也必須受《證券法》這一條的約束。
其次,對于合資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則可以不受證券法關于證券公司分類管理的要求。原因在于,盡管證券公司的業務上實行了經紀類和綜合類的劃分,但具體的業務范圍仍然要由中國證監會核定。因此,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合資證券公司在經營范圍的申請上,也須經過證監會的核定。筆者認為,對于合資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的申請,不僅要依據證券法核定,而且還要符合中美、中歐協議的要求。所以,合資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應在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立法精神下,主要依據中美中歐協議,對其具體的業務范圍審批實行許可制。結合前述的合資證券公司應屬于綜合類券商的結論,其之所以不能從事a股的經紀業務是因為不符合中美中歐協議的要求。這樣,在《證券法》和中美、中歐協議下,合資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問題就得到了很好的解決,證券法和協議的某些沖突之處得到了回避。
在我國的臺灣地區和日本,證券公司的業務是實行的許可制。在未來修改《證券法》時,應當廢除綜合類券商和經紀類券商的劃分,而代之以不同證券業務經營的許可制。這樣可操作性就更強,實際上也更便于分類管理。
二.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
十數年來,我國的證券公司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發展過程。伴隨證券公司資本規模的增大和業務的擴張,證券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也從簡單轉向日益復雜化。一方面,隨著業務從單一的買賣證券、股票的承銷上市發展到投資咨詢、以網上交易為主的證券電子商務、資產管理、兼并收購等新興業務,事業部制的內部組織結構(或者叫作管理體制)在證券公司內建立起來;另一方面,隨著證券業務從單一區域走向全國市場,證券公司之內的分公司、區域管理總部也紛紛建立起來,區域性的證券公司逐步走向全國化;第三,伴隨著業務發展,風險控制的需要日益增大,導致了做業務的“前臺”和負責監管的“后臺”的分離,在證券公司內部逐步建立起來了行使監察、管理、服務、支持等職能的后臺部門。證券公司組織結構的發展,極大地促進了證券公司各項業務的發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然而,內部組織結構的復雜化又產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和問題,比如決策效率低下、機構職能重疊、業務發展與風險控制脫離等。因而,完善證券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探索適合與證券公司發展相適應的內部組織結構,對于解決證券公司存在的組織結構難題,將有重要意義。
1.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優化
在探討證券公司的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從現代管理學的角度,對公司組織結構的一般性問題——組織結構形式的演變與優化進行分析。這對于更為清楚地認識證券公司組織結構的問題將有較大幫助。
公司內部組織結構有很多種形式,最基本也是最早的是直線職能制,后來又發展為事業部制,再后來又從事業部制中演生出超事業部制結構、矩陣制結構、多維制結構等多種公司內部組織結構方法。
1)直線職能制(u型結構)
直線職能制又被稱為u型結構(unitarystructure)。其基本特征在于,將公司按照職能的不同劃分成若干個部門,而每一部門均由公司最高層領導直接進行管理。直線職能制實現了高度集權的組織結構。
2)事業部制(m型結構)
事業部制即m型組織結構(multidivisionalstructure)。它是一種分權式結構,即在其總公司之下的各事業部或分公司都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利潤中心。由多樣性經營所引致的管理上的需求可以說是m型組織機構發展的基本動因。事業部的劃分往往按產品、地區或國家來進行,各事業部一般都采用u型結構。
m型組織結構是一種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組織創新形式,它將日常經營決策權下放到掌握相關信息的下屬部門,總部只負責制定和執行戰略決策、計劃、協調、監督等職能,從而可以解決大規模企業內部諸如產品多樣化、產品設計、信息傳遞和各部門決策協調的問題,使企業的高層管理者既能擺脫日常經營的繁瑣事務,又能和下屬企業保持廣泛的接觸,同時也降低了企業內部的交易成本,因而成為現代企業廣泛采取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然而,這種組織結構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問題,這主要表現在:
a.總部與分部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可能性增加。因為分部不僅有決策權,還有相對獨立的利益。分部為了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向總部隱瞞某些真實情況,如隱瞞利潤等,總部難以確知各分部的情況,尤其是在一個大型的組織內部。
b.由于允許各事業部之間開展競爭,分部之間由于利益的相對獨立性,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采取類似于市場主體的機會主義行為,傳出有利于自己的不真實信息。
c.由于企業的高層管理者通常以利潤來衡量各分部的業績,就容易導致分部產生本位主義,只顧眼前的局部利益,忽視長遠的整體利益,從而影響各分部之間的協作。通常,總部為了協調上述矛盾,只能多設置一些中間管理層次和中層管理人員,不僅增大了監控成本,還會使企業的中間管理層膨脹,損傷了組織的運作效率。
3)矩陣結構
矩陣結構的概念是在人們對以工作為中心和以對象為中心的組織結構之優、缺點的爭論中產生出來的。其根源可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美國在軍事與宇航領域發展起來的項目管理的概念。矩陣制結構即在原有的直線職能制結構基礎上,再建立一套橫向的組織系統,兩者結合而形成一個矩陣,它是u型結構與m型結構的進一步演變。這一結構中的執行人員(或小組)既受縱向的各行政部門領導,又同時接受橫向的、為執行某一專項功能而設立的工作小組的領導,這種工作小組一般按某種產品或某種專業項目進行設置。
矩陣組織結構有以下優點:
(1)小組的領導負責項目的組織工作,行政領導無法干涉專業項目方面的事情。項目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專業性都大大提高了。
(2)項目小組可以不斷接受新的任務,使組織富有一定的靈活性。
(3)矩陣組織結構可集中調動資源,以高效率完成項目。
(4)矩陣組織結構有利于把管理中的縱向聯系與橫向聯系更好地結合起來,可以加強各部門之間的了解與其合作。
(5)對各部門的專家,有更多的機會提高業務水平。
矩陣組織結構的缺點是:
(1)項目經理與部門經理之間為改善自己一方的工作績效可能會發生爭執。
(2)矩陣組織結構中成員受橫向與縱向的雙重領導,破壞了命令統一原則。
(3)雙重領導可能使執行人員無所適從,領導責任不清,決策延誤,項目小組成員對小組的工作任務缺乏熱情。
4)多維制結構
多維制結構又稱立體組織結構。多維即多重坐標,在這里指組織系統的多重性。多維制結構一般包括產業部門、職能機構、按地區劃分的領導系統,即成為三維結構。若再加上按其他某一因素劃分的組織系統,則成為四維結構,依此類推。但一般不會超過四維。多維制結構可以看做矩陣結構的擴展,因此可能存在與矩陣制類似的,由多重領導所帶來的缺陷。
2.證券公司事業部制組織結構的優化
權變理論(contingencytheory)認為,企業管理沒有什么普遍適用的、最好的管理理論和方法,而應該根據企業所處的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權宜應變,靈活掌握。權變理論將企業看作是一個開放的系統,究竟應采用何種組織結構,應視企業具體情況而定,不可能有普遍適用的結構模式。當然,采取何種組織結構還要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來作決定。證券公司雖無統一的結構模式但其設計是有原則的。(1)服從公司的發展戰略。證券公司選定的服務領域、服務對象與服務方針對其組織結構有重要影響。(2)適合公司的發展階段。證券公司要選擇適合自己發展階段的組織結構。(3)動態調整組織結構,使其適應公司成長的需要。
1)事業部制的特點——以中金公司為例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大都采用事業部制的內部組織結構。這也是國際大型投資銀行所普遍采用的內部組織結構。以業務為劃分的事業部是獨立的利潤中心。由于不同的事業部的服務對象存在著利益沖突,通過事業部之間的“防火墻”,保證了證券公司經營上的公正性,同時也有效地避免了風險在不同事業部之間的擴散。
以我國現在唯一的中外合資證券公司中國國際金融公司(簡稱“中金公司”)為例,在其內部的業務部門就劃分為投資銀行部、投資顧問部、銷售和交易部以及研究部。
中金公司投資銀行部主要向國內的大型企業、跨國公司和政府機構提供國際標準的證券承銷和金融顧問服務,包括:企業重組改制、股本和債券融資、兼并收購、公司融資和項目融資等。股本融資項目包括國內與國際融資。投資銀行部特別重視與客戶建立長期的戰略伙伴關系,為客戶提供長期的、廣泛的高增值服務。對于每一位客戶,投資銀行部都在充分了解其本身情況和需求以及其所處行業的競爭環境的基礎上,為客戶尋找最恰當的解決問題的方法,幫助客戶實現目標。
中金公司投資顧問部從事企業上市前的股權投資,包括對企業投資結構的設計以及投資后的管理。投資顧問部的創業投資是長期的投資。投資顧問部通過與被投資企業管理隊伍的緊密合作協助被投資企業完成發展戰略,從而與其建立起穩固的伙伴關系。除投入資金外,投資顧問部還努力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增值服務支持,幫助企業改進管理體系,增強企業的盈利能力,使企業達到國際標準。
中金公司銷售交易部成立于1997年4月,從事國內和國際資本市場股票與債券的一級市場銷售與二級市場的代客與自營交易。銷售交易部擁有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和香港聯交所的交易席位,并已成為中國國債市場和企業債市場的積極參與者。銷售交易部的主要服務對象為機構投資者,如國內外著名基金公司、保險公司及大型綜合性企業。銷售交易部為客戶提供由中金公司研究部撰寫的高質量的有關宏觀經濟、行業以及上市公司投資潛力的分析報告,提供及時的市場信息與投資資訊建議,以及執行客戶的交易指令。在國內資本市場上,銷售交易部建立了一整套市場分析交易執行和風險控制體系,為客戶提供具有國際水準的經紀人服務。在國際資本市場上,銷售交易部已創下"中國通"的品牌,為投資中國股票的客戶提供第一流的研究、最好的上市公司介入以及準確及時的市場信息。
中金公司在北京和香港均設有研究部,為基金經理和公司客戶提供及時、可信賴的經濟分析及行業和企業研究資料。
從上述中金公司的部門設置來看,其內部組織結構是典型的事業部制。這種事業部制充分發揮了專業化和風險控制的優勢,使得公司的戰略目標的實現得到保障。
2)證券公司事業部制存在的問題
(1)本位主義。
事業部制是一種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組織結構。公司總部往往發揮統一決策協調關系的功能,而各事業部則在某一特定的業務領域(比如經紀、承銷)發揮決策和執行的功能。證券公司內部的各事業部實際上是不同的利潤中心。由于各事業部有其自身的利益,因而本位主義往往與事業部制聯系緊密。
這種本位主義對于公司總部的統一決策和關系協調的職能的發揮有嚴重的制約作用。在許多證券公司中,我們都可以發現各事業部各自為戰、各行其是的現象。要解決統一決策及關系協調問題,往往又派生出一些中間層次的機構。這樣導致管理層次增加,決策效率下降。
對于事業部制的本位主義問題,有的觀點認為可以通過加強總裁的權力或者采取設置專司協調的“超級事業部”的方案來解決。這一思路的出發點是:證券公司事業部制的本位主義是一個管理問題。但事實上,事業部制的本位主義是與事業部制的組織結構特點聯系在一起的,它是一個組織結構問題,而不是一個管理問題。解決問題的方法是在組織結構方面進行其他的選擇。
(2)前后臺脫離。
證券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這一特點決定了證券公司必須在組織結構上建立嚴密的風險監管體系。同事業部制相聯系,大多數證券公司建立了前后臺分離的組織架構。所謂前臺部門,也就是從事各項證券業務的事業部;后臺部門就是專門進行監督、管理、服務的部門。在前后臺分離的架構中,往往出現兩種現象。一種是前臺與后臺的分離,導致后臺部門對前臺部門的監督、管理的弱化,使得財務監督、風險監控等后臺職能難以充分發揮;另一種現象是同前一種現象相聯系,后臺部門出現萎縮或者“膨脹”(機構臃腫但效率低下的情況)的現象。這一現象的實質是后臺的職能沒有充分發揮或者不正常發揮。
前后臺分離中出現的后臺部門功能弱化的情況,不利于證券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風險的控制。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也在于事業部制。解決這一問題的途徑也在于對事業部制進行改革和優化。
3)事業部制組織結構的優化
現代企業的組織結構是企業為了有效地整合資源,以便達到企業既定目標而規定的上下左右的領導與協調關系。證券公司是以腦力勞動為主的服務型公司,所處理的問題有綜合、復雜、多變的特點,項目性強,且每個項目都頗具獨立性,對人力資源和信息資源的調配要求高,在組織結構上要有較高的適應性、靈活性。一個項目往往要涉及多個領域、不同的功能、不同的地區,這就要有多個專業部門的協作與配合,以保證為客戶提供的服務是最專業化的服務。從人員上進行考慮,證券公司有的投資銀行專家會有自己最擅長的領域,為了保持并提高他們的專業性,也要求在組織機構上有合理的安排。這些特性決定了證券公司組織結構更宜于采取矩陣制結構和多維制結構。
前面提到的證券公司事業部制的本位主義問題,其實質是證券公司內部的不同業務之間的整合問題;而后臺弱化的問題的核心從某一方面來說也是整合問題。因此,證券公司事業部制的組織結構優化就是要解決不同事業部之間、不同事業部與后臺監管部門之間的整合問題。
(1)權力進一步分散化
在事業部制中,解決整合問題的傳統的思路是通過集權的方式,即通過通過加強總部的權力來實現。從其手段上來看,往往是通過加強公司總裁在統一決策和協調方面的權力或者是設置專門進行不同事業部之間的協調的“超級事業部”。集權的方式在后果上導致了管理層次的增加和決策效率的下降,因此被證明是失敗的。
根據矩陣制的特點,決策的中間層次是非常少的,決策的效率較高。因此對于事業部制的優化可以采取放權的方式,即進一步加強各事業部的決策權,同時加強各副總裁在分管項目上的決策權。權力進一步分散化從表面上看似乎整合問題更加突出,但實際上矩陣制的優勢將得到充分的發揮,使得項目能夠得到最好的完成,證券公司業務的整合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
(2)后臺職能的虛擬化
所謂后臺職能的虛擬化是指在不影響后臺部門基本職能發揮的前提下,將后臺的監管職能虛擬化,同時加強在前臺業務部門內部的監管職能。后臺職能的虛擬化對于解決前后臺分離中所產生的后臺監管弱化的問題將產生積極的作用。
從證券公司的運作特點來看,前臺部門在業務運轉過程中存在著較多的一線監管的要求。而前后臺的分離,實際上又導致了后臺部門不能充分地及時地發揮監管的作用。因此可以通過加強前臺部門內部的監管和虛擬掉后臺部門的作法,來實現加強后臺部門對前臺的監督、管理、服務、支持的職能。
3.綜合類券商的區域管理總部問題
我國綜合類券商目前基本上采取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結構形式。對應于這種法定的結構,在證券公司內部則大都實行事業部制的組織結構管理體制。從實踐來看,事業部制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證券公司業務的專業化,促進了業務的發展,有利于風險的防范和控制。
隨著證券公司資本金和業務的擴大,小型券商和地方性券商逐步在地域上擴張,成為全國性的大證券公司。與此相適應,則在管理體制上出現了分公司和區域管理總部。比如,華夏、國泰君安、南方等公司實行的是分公司制;大鵬、長江等公司則實行的是區域管理總部模式。區域管理總部模式對于縮小管理半徑,提高管理效率,促進公司業務的全國化,發揮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同分公司相比,區域管理總部不是法人組織,因而不利于證券監管部門的監管,出現了“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有人監管,而管理總部無人監管”的奇怪現象。
從證券公司的管理體制角度看,事業部制下的區域管理總部體制是一種混合的內部組織結構體制。一方面,證券公司的組織結構采取事業部制的管理體制,以不同的業務為劃分標準,采取“縱向”管理;另一方面,設立區域性管理總部,采取“橫向”管理。在實際運作中,這種混合的體制存在著一些問題。比如,在一些公司的經紀業務管理中,既有經紀事業部管理證券營業部,又有區域性管理總部管理的營業部,造成了公司內部經紀業務的條塊分割,不利于業務的管理與發展。又比如,區域性管理總部這一管理層次的增加,造成“中層膨脹”,降低了管理效率,同時也增加了管理成本。因此,應對這種混合型的內部組織結構進行調整和改革。
綜合類券商在內部組織結構上,還是應堅持“事業部制”的形式。事業部制具有專業化、風險控制等方面的優勢。這種“縱向”管理體制也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向金融證券集團公司的改革建立了良好的組織結構基礎。對于區域性管理總部的改革,應采取兩種辦法。一是降級。撤消那些業務規模較小的區域總部,將其轉變為代表處。撤消后,區域總部的業務管理職能轉給各事業部,而其事務性管理職能則可以由代表處來承擔。另一種辦法是升級。將業務規模較大的區域性管理總部升級為區域分公司。區域分公司是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區域性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經營范圍和管理區域由公司總部授權。在分公司的內部管理體制上,也可實行事業部制。
4.風險管理組織結構
風險控制的要求是證券業不同于其他行業的典型要求。由于我國證券業發展時間較短,因此在證券公司內部的風險控制組織上還很不完善。這也是證券公司內部組織結構上需要加以彌補的地方。下面主要介紹美國證券業在這方面的經驗。
美國證券公司的風險管制結構一般是由審計委員會、執行管理委員會、風險監視委員會、風險政策小組、業務單位、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及公司各種管制委員會等組成,這些委員會或部門的職能分別介紹如下:
1)審計委員會一般全部由外部董事組成,由其授權風險監視委員會制定公司風險管理政策。
2)風險監視委員會一般由高級業務人員及風險控制經理組成,一般由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的負責人兼任該委員會的負責人。該委員會負責監視公司的風險并確保各業務部門嚴格執行識別、度量和監控與其業務相關的風險。該委員會還要協助公司最高決策執行委員會決定公司對各項業務風險的容忍度,并不定期及時向公司最高決策執行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報告重要的風險管理事項。
3)風險政策小組則是風險監視委員會的一個工作小組,一般由風險控制經理組成并由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的負責人兼任負責人。該小組審查和檢討各種風險相關的事項并向風險監視委員會匯報。
4)公司最高決策執行委員會為公司各項業務制定風險容忍度并批準公司重大風險管理決定,包括由風險監視委員會提交的有關重要風險政策的改變。公司最高決策執行委員會特別關注風險集中度和流動性問題。
5)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是一個專門負責公司風險管理流程的部門。該委員會的負責人一般直接向財務總監報告,并兼任風險監視委員會和風險政策小組的負責人,同時一般也是公司最高決策執行委員會的成員。風險管理委員會管理公司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是指公司交易投資由于利率、匯率、權益證券價格和商品價格、信用差(creditspreads)等波動而引起的價值變化。信用風險是指由于信用違約造成的可能損失。風險管理委員會還要掌握公司各種投資組合資產的風險概況,并要開發出有關系統和風險工具來執行所有風險管理功能。風險管理委員會一般由市場風險組、信用風險組、投資組合風險組和風險基礎結構組等四個小組組成。
(1)市場風險組負責確定和識別公司各種業務需要承受的市場風險,并下設相對獨立的定量小組專門負責建立、驗證和運行各種用來度量、模擬各種業務的數學模型,同時負責確立監視和控制公司各種風險模型的風險集中度和承受度。
(2)信用風險組負責評估公司現有和潛在的個人和機構客戶的信用度,并在公司風險監視和度量模型可承受風險的范圍內決定公司信用風險的承受程度。該組需要審查和監視公司特定交易、投資組合以及其他信用風險的集中程度,并負責審查信用風險的控制流程,同時與公司業務部門一起管理和設法減輕公司的信用風險。該組通常擁有一個特別的專家小組專門負責公司資產確認和管理在早期可能出現的信用問題。
(3)投資組合風險組具有廣泛的職責,包括通過公司范圍內重點事件的分析使公司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運作風險有機地結合起來統籌考慮,進行不同國家風險和定級的評估等。該組一般設有一個流程風險小組,集中執行公司范圍內風險流程管理的政策。
(4)風險基礎結構組向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提供分析、技術和政策上的支持以確保風險管理委員會更好地監視公司范圍內的市場、信用和投資組合風險。
6)除了以上有關風險管理組織外,還有各種管制委員會制定政策、審查和檢討各項業務以確保新業務和現有業務的創新同樣不超出公司的風險容忍度。這些委員會一般包括新產品審查和檢討委員會、信用政策委員會、儲備委員會、特別交易審查檢討委員會等等。
三.金融證券集團與按照業務劃分的子公司
1.現資銀行采取的普遍的組織結構形式是金融證券集團形式
現資銀行的組織結構經歷了合伙制、公司制和金融控股公司制等形式的演變。目前,國際主要投資銀行基本上采取公司制或者金融控股公司制的組織結構形式。金融控股公司成為了現資銀行的組織結構形式的主流。這里需要說明的是,金融控股公司也有兩種含義,一種廣義的含義是指在金融混業經營基礎上的包括銀行、證券、保險等不同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另一種狹義的是指在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基礎上的所形成的包括承銷、并購、經紀、資產管理、風險投資等不同證券業務的金融控股集團,這種形式一般又稱為金融證券集團。隨著金融混業經營日益成為全球性的發展趨勢,上述兩種含義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界限在逐漸淡化。
金融證券集團最早興起于美國。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初期,美林證券上市后,美林由一家單一的證券經紀公司轉變為一家開展綜合性證券業務的投資銀行。美林隨之采取的組織結構形式就是金融證券集團的形式。美林集團按業務進行劃分,設立專業化的證券業務子公司。90年代日本進行金融業改革(日本版“金融大爆炸”)以后,日本的大型證券公司也紛紛進行金融證券集團化的改組。以大和證券集團為例,其前身為大和證券公司,改組為金融證券集團后則設立了十數家專業化的子公司。再如我國的臺灣、香港地區的證券公司,大都也是采取金融證券集團的組織結構形式。
金融證券集團的子公司組織結構形式是從事業部制的證券公司內部管理體制發展而來的。一般來說,子公司體制具有業務專業化、風險控制集中化、不同業務之間的防火墻等優勢。經過數十年的實踐檢驗,金融證券集團的子公司組織結構是一種適合并促進證券業務發展的組織結構形式。
2.金融證券集團的組織結構和相關立法問題
金融證券集團是在一家集團公司控制下的眾多的從事證券業務的子公司、關聯公司的一種特殊的經濟聯系體。金融證券集團本身并不是一個公司,因此它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金融證券集團的核心企業是一家集團公司。該公司在集團中具有絕對的控制地位,因此也是一家控股公司。在集團內,集團公司以股份制為紐帶,控制數家子公司。
金融證券集團采取的是控股公司的模式。控股公司按控股的方式可分為兩類:純粹的控股公司和混合的控股公司。所謂純粹的控股公司是指設置的目的是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權或其他有價證券,其本身并不從事其他方面的任何業務的公司。混合控股公司,是指除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之外,本身也經營自己的業務的公司。在現資銀行的控股公司模式中,大都采取的是混合控股公司模式。
我國《公司法》未對控股公司、集團公司進行規定。在國有企業改革深入的情況下,有關部委對企業集團、控股公司進行了一些規定。在證券公司的規模不斷擴大的情況下,證券監管機關應該對證券公司的控股公司制、集團公司制進行一些規定,以利于我國證券公司的發展。對于立法中的有關問題考慮如下。
a.現有的規模達到一定程度的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理論上講,綜合類證券公司都可以成為集團公司,而分設一些子公司。在實際立法和審批中,對成為集團公司的綜合類公司在資本金及業務規模上應提出更高的限制,以區別于證券法對于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最基本的要求。這樣可以鼓勵那些規模較大、競爭力較強的公司進一步發展。資本金限制的主要原因在于,集團公司制的證券公司的風險較之于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制的證券公司的風險更大,而提高資本金是防范風險的重要途徑。
成為集團公司的綜合類證券公司應該在公司名稱中冠以“集團”字樣。
b.綜合類的證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資本投資于其他的證券公司。若不能投資于其他證券公司,那么子公司實際上就不可能成立。因此綜合類證券公司應不僅可以從事證券業務,而且還可以從事對其他證券公司的投資,這種投資不能低于新設公司資本金的50%。
c.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綜合類證券公司,除專門的證券經紀公司以外。這與中外合資證券公司情況類似。由于我國的證券公司只分兩類,如果綜合類券商的子公司不是綜合類,那么它就只能夠從事經紀業務了。事實上,就證券業務之間的聯系而言,如果子公司只能夠做某一種證券業務,那么這種業務事實上很難開展(下文將對此進行分析)。為避免綜合類證券公司過多過濫不利于監管,在實際審批子公司過程中,可以對其可以從事的業務范圍依據申請進行核定。
3.金融證券集團內部,母公司、各子公司之間的業務聯系
考察現代的投資銀行類的金融證券集團,集團內部各公司的分工并非完全的專業化,確切地說,各公司的分工應稱為主營業務的專業化。在金融證券集團中,集團公司(或者叫母公司、控股公司)經營一部分證券業務,而非純粹的控股,各子公司則是在專業化的基礎上經營另一部分證券業務。在業務分工上,各專業化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業務出現交叉,這是由證券業務的特點所決定的。
比如,大多數金融證券集團中都有從事資產管理的子公司,但在母公司內,或者在專門從事承銷的子公司內,也有從事資產管理的部門。如果純粹從專業化和規模經濟的角度看,集團內的資產管理業務似乎可以只由資產管理公司來經營就可以了。但是,某些證券業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必須在母公司(或者證券承銷業務子公司)內也設有資產管理部門。從自營的角度看,母公司必須有資產管理部門來為公司的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管理。從風險控制角度看,公司自營帳戶與受托資產帳戶是不能夠、也不應該混合操作的。所以有必要在母公司內部也設立資產管理部門。再從包銷業務來看。在證券包銷中,存在著銷售不出去的證券余額由承銷商吃進的可能性。在非集團的證券公司組織結構情況下,承銷商的包銷余額可以由公司的自營部門進行操作,在二級市場上售出。而在金融證券集團中,如果專事承銷業務的子公司沒有資產管理部門,那么證券報銷余額必須由承銷商用自有資金(或者融資)墊付。這樣就為承銷商帶來很大的風險。在風險和收益對稱的原則下,那么專業承銷公司就不太愿意采取包銷的方式,這樣就會對專業化的承銷公司的業務產生很大的不利影響。所以,在專門從事證券承銷業務的子公司內部,也有資產管理部門來進行包銷證券余額的管理。
對于投資銀行類的子公司設立的審批,在業務許可方面除承銷業務外,還應包括與承銷有關的其他證券業務,包括資產管理、咨詢等。對于經紀類的子公司,在經紀業務之外,可以允許從事投資咨詢業務。對于資產管理子公司,應允許從事咨詢業務。對于投資咨詢子公司,可以允許從事投資銀行類財務顧問業務及資產管理業務。
4.證券公司的合并重組問題
為促進證券業的發展,可以通過券商合并的方式來發展一批大型券商。根據前述的允許綜合類券商成為集團公司制的證券公司及證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資本進行對證券公司的投資的設想,小型綜合類券商完全可以實現合并,并可以以子公司模式以新的形式存在。同時阻礙合并的地方稅收問題也可以同時解決。
例如,兩家在不同地區注冊的綜合類券商考慮合并。在原有政策下,由于地方主義的局限,往往難以實現合并。原因在于合并后,新公司可能不在原地注冊,從而導致地方稅收的流失。
在集團公司制的綜合類券商模式下,有合并意愿的兩家公司可以用全部自有資本進行投資而新設一家證券公司。新設公司對公司內部的業務進行重組,而組成一些專業性的子公司,子公司可以在兩家公司的原注冊地分別注冊。這樣一家新的證券集團就成立了。新公司屬于綜合類證券公司,同時在內部組織結構上實行控股公司制。同時,由于子公司在兩家公司原注冊地注冊,也兼顧到地方稅收問題。
5.除金融證券集團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證券公司組織結構
在美國三大投資銀行中,除美林和大摩實行金融證券集團的組織結構形式外,高盛仍然是實行的事業部制管理體制。在高盛的管理委員會領導之下,設有權益部、投資銀行部、商人銀行部、投資管理部、固定收益貨幣商品部、全球投資研究部、技術部等十個業務部門。事業部制并未制約高盛成為美國三大投資銀行之一。這對于我們的啟示在于,對于證券公司采取何種組織結構形式,完全是證券公司自身選擇的結果。在立法上,重要的是給與證券公司選擇組織結構形式的法律空間,而并非規定證券公司必須采取某種組織結構形式。
四.小結——立法建議
1.證券公司分類管理的法律規定實行的情況下,應該對綜合類券商的不同證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這是解決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證券公司子公司的業務范圍等諸多問題的基礎。
本文主要對證券公司組織結構的相關問題進行了研究,得出了若干結論與政策建議。全文分三個部分,分別是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有關問題;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金融證券集團與按照業務劃分的子公司。
第一部分研究了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類別問題和設立審批問題。從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看,將其歸類于綜合類證券公司是較為恰當的。我國證券法只劃分了經紀類證券公司和綜合類證券公司,主要依據是公司的業務范圍。中外合資證券公司雖然不能進行A股的交易,但可以進行承銷,以及從事B股、H股、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業務范圍要遠大于經紀類公司,很顯然將其劃歸為綜合類券商是恰當的。對于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審批,筆者建議采取許可制。
第二部分研究了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問題。隨著證券公司業務的發展、地域上的擴張、風險控制的需要,證券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日益復雜化。與此同時,出現了決策效率低、機構重疊、風險控制不力等問題。因此研究證券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對于完善組織結構,解決組織結構難題有重要意義。
首先研究了管理學意義上的組織結構的演變和優化。對比分析了直線職能制、事業部制、矩陣結構、多維制結構的優勢與缺陷。然后結合基本的管理理論對證券公司的事業部制的優化問題進行了分析。其中考察了中金公司的事業部制的案例,說明了事業部制對于證券公司在專業化和風險控制方面的優勢。同時,分析了現行證券公司事業部制的兩大問題:本位主義和前后臺脫離。最后,提出通過權力進一步分散化和后臺職能的虛擬化來解決證券公司事業部制的問題,實現證券公司事業部制的優化。
綜合類券商的區域管理總部問題是一個隨著管理半徑的擴大而產生的。筆者提出了“升級”和“降級”的兩種思路,來解決區域管理總部的設置問題。即通過提升管理總部為分公司的辦法,使其成為不具法人資格的區域性分支機構;另一方面,通過將其轉為代表處,將一些業務職能轉移給各事業部,而只保留行政事務性的管理職能。
風險管理是證券公司經營中的重要問題。本文介紹了美國投資銀行在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方面的作法。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金融證券集團和子公司制。
首先論述了現資銀行采取的組織結構形式的金融證券集團的形式。并分析了證券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事業部制同金融證券集團的內在聯系。
其次,對證券公司集團化下的相關立法問題進行了分析。
再次,對金融證券集團內部的母子公司之間的業務聯系進行了研究。在各項證券業務內在聯系的基礎上,提出了在立法上應允許專業化的子公司可從事相關的其他證券業務的建議。
第四,分析了同證券公司合并重組有關的問題。
最后,分析了除集團化以外的其他的證券公司的組織結構形式,提出了立法上應允許證券公司自由選擇組織結構形式的建議。
正文:
證券公司的組織結構決定于證券公司的發展戰略,同時又受到現有法律框架的約束。在即將加入WTO的形勢下,我國的證券業面臨對外資開放和自身進一步發展的問題。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公司將會受到國外投資銀行的挑戰,證券公司自身如何發展壯大,在組織結構方面如何與發展相適應是一個普遍問題;另一方面,組建中外合資的證券公司也是證券業對外開放的重要內容,中外合資證券公司采取什么樣的組織結構形式?它同現有的證券公司在組織結構方面是一個什么樣的關系?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緊迫問題。目前,證券監管部門正在起草和修改《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證券營業部管理辦法》和《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這些法規對證券公司的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證券公司的組織結構問題。這里對證券公司組織結構的有關問題進行分析,希望對有關立法工作有所幫助。
一.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有關問題
1.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類別問題
根據中美、中歐簽署的關于中國加入WTO減讓條款,在中國加入后3年內,允許外國證券公司設立合營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1/3。合營公司可以不通過中方中介,從事A股的承銷,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這意味著,從合營公司的業務范圍來看,將不同于我國現有的法律對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的業務規定。《證券法》第119條規定,國家對證券公司實行分類管理,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并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分類頒發業務許可證。
從中外合營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看,難以確定其分類與歸屬。筆者認為,應當將中外合營證券公司歸類為綜合類證券公司。主要有以下理由。
《證券法》對于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的劃分,主要依據兩點,一是資本金規模,綜合類最低為五億元人民幣,經紀類最低為五千萬元人民幣。二是業務范圍,經紀類證券公司只能夠從事經紀業務,且公司名稱中必須包含“經紀”字樣。而綜合類證券公司可從事經紀、承銷、自營等多種業務。從業務范圍來看,是否只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是區分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的重要標準。
從中外合營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看,雖不能從事A股的經紀與自營,但可從事B股及H股的承銷、交易等業務。其從事的業務范圍,要大于經紀類證券公司。而且,隨著加入WTO后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的原則的實施,中外合營公司的A股的業務也將納入其可從事的業務范圍。因此,從現在和長遠來看,中外合營證券公司應當歸屬于綜合類證券公司。
2.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設立和審批問題
在中外合資證券公司設立和審批中,由于《證券法》和中美、中歐協議在合資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上存在明顯的區別,所以在審批設立方面存在著一定的操作障礙。筆者認為,對于合資證券公司的設立審批,可以采取許可制。即合資證券公司的設立,由中國證監會對進行審批,其許可經營的業務范圍由證監會批準。
首先,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證券公司必須經證監會審批。據此,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設立也必須受《證券法》這一條的約束。
其次,對于合資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則可以不受證券法關于證券公司分類管理的要求。原因在于,盡管證券公司的業務上實行了經紀類和綜合類的劃分,但具體的業務范圍仍然要由中國證監會核定。因此,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合資證券公司在經營范圍的申請上,也須經過證監會的核定。筆者認為,對于合資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的申請,不僅要依據證券法核定,而且還要符合中美、中歐協議的要求。所以,合資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應在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立法精神下,主要依據中美中歐協議,對其具體的業務范圍審批實行許可制。結合前述的合資證券公司應屬于綜合類券商的結論,其之所以不能從事A股的經紀業務是因為不符合中美中歐協議的要求。這樣,在《證券法》和中美、中歐協議下,合資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問題就得到了很好的解決,證券法和協議的某些沖突之處得到了回避。
在我國的臺灣地區和日本,證券公司的業務是實行的許可制。在未來修改《證券法》時,應當廢除綜合類券商和經紀類券商的劃分,而代之以不同證券業務經營的許可制。這樣可操作性就更強,實際上也更便于分類管理。
二.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
十數年來,我國的證券公司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發展過程。伴隨證券公司資本規模的增大和業務的擴張,證券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也從簡單轉向日益復雜化。一方面,隨著業務從單一的買賣證券、股票的承銷上市發展到投資咨詢、以網上交易為主的證券電子商務、資產管理、兼并收購等新興業務,事業部制的內部組織結構(或者叫作管理體制)在證券公司內建立起來;另一方面,隨著證券業務從單一區域走向全國市場,證券公司之內的分公司、區域管理總部也紛紛建立起來,區域性的證券公司逐步走向全國化;第三,伴隨著業務發展,風險控制的需要日益增大,導致了做業務的“前臺”和負責監管的“后臺”的分離,在證券公司內部逐步建立起來了行使監察、管理、服務、支持等職能的后臺部門。證券公司組織結構的發展,極大地促進了證券公司各項業務的發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然而,內部組織結構的復雜化又產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和問題,比如決策效率低下、機構職能重疊、業務發展與風險控制脫離等。因而,完善證券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探索適合與證券公司發展相適應的內部組織結構,對于解決證券公司存在的組織結構難題,將有重要意義。
1.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優化
在探討證券公司的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從現代管理學的角度,對公司組織結構的一般性問題——組織結構形式的演變與優化進行分析。這對于更為清楚地認識證券公司組織結構的問題將有較大幫助。
公司內部組織結構有很多種形式,最基本也是最早的是直線職能制,后來又發展為事業部制,再后來又從事業部制中演生出超事業部制結構、矩陣制結構、多維制結構等多種公司內部組織結構方法。
1)直線職能制(U型結構)
直線職能制又被稱為U型結構(UnitaryStructure)。其基本特征在于,將公司按照職能的不同劃分成若干個部門,而每一部門均由公司最高層領導直接進行管理。直線職能制實現了高度集權的組織結構。
2)事業部制(M型結構)
事業部制即M型組織結構(MultidivisionalStructure)。它是一種分權式結構,即在其總公司之下的各事業部或分公司都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利潤中心。由多樣性經營所引致的管理上的需求可以說是M型組織機構發展的基本動因。事業部的劃分往往按產品、地區或國家來進行,各事業部一般都采用U型結構。
M型組織結構是一種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組織創新形式,它將日常經營決策權下放到掌握相關信息的下屬部門,總部只負責制定和執行戰略決策、計劃、協調、監督等職能,從而可以解決大規模企業內部諸如產品多樣化、產品設計、信息傳遞和各部門決策協調的問題,使企業的高層管理者既能擺脫日常經營的繁瑣事務,又能和下屬企業保持廣泛的接觸,同時也降低了企業內部的交易成本,因而成為現代企業廣泛采取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然而,這種組織結構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問題,這主要表現在:
a.總部與分部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可能性增加。因為分部不僅有決策權,還有相對獨立的利益。分部為了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向總部隱瞞某些真實情況,如隱瞞利潤等,總部難以確知各分部的情況,尤其是在一個大型的組織內部。
b.由于允許各事業部之間開展競爭,分部之間由于利益的相對獨立性,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采取類似于市場主體的機會主義行為,傳出有利于自己的不真實信息。
c.由于企業的高層管理者通常以利潤來衡量各分部的業績,就容易導致分部產生本位主義,只顧眼前的局部利益,忽視長遠的整體利益,從而影響各分部之間的協作。通常,總部為了協調上述矛盾,只能多設置一些中間管理層次和中層管理人員,不僅增大了監控成本,還會使企業的中間管理層膨脹,損傷了組織的運作效率。
3)矩陣結構
矩陣結構的概念是在人們對以工作為中心和以對象為中心的組織結構之優、缺點的爭論中產生出來的。其根源可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美國在軍事與宇航領域發展起來的項目管理的概念。矩陣制結構即在原有的直線職能制結構基礎上,再建立一套橫向的組織系統,兩者結合而形成一個矩陣,它是U型結構與M型結構的進一步演變。這一結構中的執行人員(或小組)既受縱向的各行政部門領導,又同時接受橫向的、為執行某一專項功能而設立的工作小組的領導,這種工作小組一般按某種產品或某種專業項目進行設置。
矩陣組織結構有以下優點:
(1)小組的領導負責項目的組織工作,行政領導無法干涉專業項目方面的事情。項目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專業性都大大提高了。
(2)項目小組可以不斷接受新的任務,使組織富有一定的靈活性。
(3)矩陣組織結構可集中調動資源,以高效率完成項目。
(4)矩陣組織結構有利于把管理中的縱向聯系與橫向聯系更好地結合起來,可以加強各部門之間的了解與其合作。
(5)對各部門的專家,有更多的機會提高業務水平。
矩陣組織結構的缺點是:
(1)項目經理與部門經理之間為改善自己一方的工作績效可能會發生爭執。
(2)矩陣組織結構中成員受橫向與縱向的雙重領導,破壞了命令統一原則。
(3)雙重領導可能使執行人員無所適從,領導責任不清,決策延誤,項目小組成員對小組的工作任務缺乏熱情。
4)多維制結構
多維制結構又稱立體組織結構。多維即多重坐標,在這里指組織系統的多重性。多維制結構一般包括產業部門、職能機構、按地區劃分的領導系統,即成為三維結構。若再加上按其他某一因素劃分的組織系統,則成為四維結構,依此類推。但一般不會超過四維。多維制結構可以看做矩陣結構的擴展,因此可能存在與矩陣制類似的,由多重領導所帶來的缺陷。
2.證券公司事業部制組織結構的優化
權變理論(contingencytheory)認為,企業管理沒有什么普遍適用的、最好的管理理論和方法,而應該根據企業所處的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權宜應變,靈活掌握。權變理論將企業看作是一個開放的系統,究竟應采用何種組織結構,應視企業具體情況而定,不可能有普遍適用的結構模式。當然,采取何種組織結構還要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來作決定。證券公司雖無統一的結構模式但其設計是有原則的。(1)服從公司的發展戰略。證券公司選定的服務領域、服務對象與服務方針對其組織結構有重要影響。(2)適合公司的發展階段。證券公司要選擇適合自己發展階段的組織結構。(3)動態調整組織結構,使其適應公司成長的需要。
1)事業部制的特點——以中金公司為例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大都采用事業部制的內部組織結構。這也是國際大型投資銀行所普遍采用的內部組織結構。以業務為劃分的事業部是獨立的利潤中心。由于不同的事業部的服務對象存在著利益沖突,通過事業部之間的“防火墻”,保證了證券公司經營上的公正性,同時也有效地避免了風險在不同事業部之間的擴散。
以我國現在唯一的中外合資證券公司中國國際金融公司(簡稱“中金公司”)為例,在其內部的業務部門就劃分為投資銀行部、投資顧問部、銷售和交易部以及研究部。
中金公司投資銀行部主要向國內的大型企業、跨國公司和政府機構提供國際標準的證券承銷和金融顧問服務,包括:企業重組改制、股本和債券融資、兼并收購、公司融資和項目融資等。股本融資項目包括國內與國際融資。投資銀行部特別重視與客戶建立長期的戰略伙伴關系,為客戶提供長期的、廣泛的高增值服務。對于每一位客戶,投資銀行部都在充分了解其本身情況和需求以及其所處行業的競爭環境的基礎上,為客戶尋找最恰當的解決問題的方法,幫助客戶實現目標。
中金公司投資顧問部從事企業上市前的股權投資,包括對企業投資結構的設計以及投資后的管理。投資顧問部的創業投資是長期的投資。投資顧問部通過與被投資企業管理隊伍的緊密合作協助被投資企業完成發展戰略,從而與其建立起穩固的伙伴關系。除投入資金外,投資顧問部還努力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增值服務支持,幫助企業改進管理體系,增強企業的盈利能力,使企業達到國際標準。
中金公司銷售交易部成立于1997年4月,從事國內和國際資本市場股票與債券的一級市場銷售與二級市場的代客與自營交易。銷售交易部擁有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和香港聯交所的交易席位,并已成為中國國債市場和企業債市場的積極參與者。銷售交易部的主要服務對象為機構投資者,如國內外著名基金公司、保險公司及大型綜合性企業。銷售交易部為客戶提供由中金公司研究部撰寫的高質量的有關宏觀經濟、行業以及上市公司投資潛力的分析報告,提供及時的市場信息與投資資訊建議,以及執行客戶的交易指令。在國內資本市場上,銷售交易部建立了一整套市場分析交易執行和風險控制體系,為客戶提供具有國際水準的經紀人服務。在國際資本市場上,銷售交易部已創下"中國通"的品牌,為投資中國股票的客戶提供第一流的研究、最好的上市公司介入以及準確及時的市場信息。
中金公司在北京和香港均設有研究部,為基金經理和公司客戶提供及時、可信賴的經濟分析及行業和企業研究資料。
從上述中金公司的部門設置來看,其內部組織結構是典型的事業部制。這種事業部制充分發揮了專業化和風險控制的優勢,使得公司的戰略目標的實現得到保障。
2)證券公司事業部制存在的問題
(1)本位主義。
事業部制是一種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組織結構。公司總部往往發揮統一決策協調關系的功能,而各事業部則在某一特定的業務領域(比如經紀、承銷)發揮決策和執行的功能。證券公司內部的各事業部實際上是不同的利潤中心。由于各事業部有其自身的利益,因而本位主義往往與事業部制聯系緊密。
這種本位主義對于公司總部的統一決策和關系協調的職能的發揮有嚴重的制約作用。在許多證券公司中,我們都可以發現各事業部各自為戰、各行其是的現象。要解決統一決策及關系協調問題,往往又派生出一些中間層次的機構。這樣導致管理層次增加,決策效率下降。
對于事業部制的本位主義問題,有的觀點認為可以通過加強總裁的權力或者采取設置專司協調的“超級事業部”的方案來解決。這一思路的出發點是:證券公司事業部制的本位主義是一個管理問題。但事實上,事業部制的本位主義是與事業部制的組織結構特點聯系在一起的,它是一個組織結構問題,而不是一個管理問題。解決問題的方法是在組織結構方面進行其他的選擇。
(2)前后臺脫離。
證券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這一特點決定了證券公司必須在組織結構上建立嚴密的風險監管體系。同事業部制相聯系,大多數證券公司建立了前后臺分離的組織架構。所謂前臺部門,也就是從事各項證券業務的事業部;后臺部門就是專門進行監督、管理、服務的部門。在前后臺分離的架構中,往往出現兩種現象。一種是前臺與后臺的分離,導致后臺部門對前臺部門的監督、管理的弱化,使得財務監督、風險監控等后臺職能難以充分發揮;另一種現象是同前一種現象相聯系,后臺部門出現萎縮或者“膨脹”(機構臃腫但效率低下的情況)的現象。這一現象的實質是后臺的職能沒有充分發揮或者不正常發揮。
前后臺分離中出現的后臺部門功能弱化的情況,不利于證券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風險的控制。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也在于事業部制。解決這一問題的途徑也在于對事業部制進行改革和優化。
3)事業部制組織結構的優化
現代企業的組織結構是企業為了有效地整合資源,以便達到企業既定目標而規定的上下左右的領導與協調關系。證券公司是以腦力勞動為主的服務型公司,所處理的問題有綜合、復雜、多變的特點,項目性強,且每個項目都頗具獨立性,對人力資源和信息資源的調配要求高,在組織結構上要有較高的適應性、靈活性。一個項目往往要涉及多個領域、不同的功能、不同的地區,這就要有多個專業部門的協作與配合,以保證為客戶提供的服務是最專業化的服務。從人員上進行考慮,證券公司有的投資銀行專家會有自己最擅長的領域,為了保持并提高他們的專業性,也要求在組織機構上有合理的安排。這些特性決定了證券公司組織結構更宜于采取矩陣制結構和多維制結構。
前面提到的證券公司事業部制的本位主義問題,其實質是證券公司內部的不同業務之間的整合問題;而后臺弱化的問題的核心從某一方面來說也是整合問題。因此,證券公司事業部制的組織結構優化就是要解決不同事業部之間、不同事業部與后臺監管部門之間的整合問題。
(1)權力進一步分散化
在事業部制中,解決整合問題的傳統的思路是通過集權的方式,即通過通過加強總部的權力來實現。從其手段上來看,往往是通過加強公司總裁在統一決策和協調方面的權力或者是設置專門進行不同事業部之間的協調的“超級事業部”。集權的方式在后果上導致了管理層次的增加和決策效率的下降,因此被證明是失敗的。
根據矩陣制的特點,決策的中間層次是非常少的,決策的效率較高。因此對于事業部制的優化可以采取放權的方式,即進一步加強各事業部的決策權,同時加強各副總裁在分管項目上的決策權。權力進一步分散化從表面上看似乎整合問題更加突出,但實際上矩陣制的優勢將得到充分的發揮,使得項目能夠得到最好的完成,證券公司業務的整合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
(2)后臺職能的虛擬化
所謂后臺職能的虛擬化是指在不影響后臺部門基本職能發揮的前提下,將后臺的監管職能虛擬化,同時加強在前臺業務部門內部的監管職能。后臺職能的虛擬化對于解決前后臺分離中所產生的后臺監管弱化的問題將產生積極的作用。
從證券公司的運作特點來看,前臺部門在業務運轉過程中存在著較多的一線監管的要求。而前后臺的分離,實際上又導致了后臺部門不能充分地及時地發揮監管的作用。因此可以通過加強前臺部門內部的監管和虛擬掉后臺部門的作法,來實現加強后臺部門對前臺的監督、管理、服務、支持的職能。
3.綜合類券商的區域管理總部問題
我國綜合類券商目前基本上采取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結構形式。對應于這種法定的結構,在證券公司內部則大都實行事業部制的組織結構管理體制。從實踐來看,事業部制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證券公司業務的專業化,促進了業務的發展,有利于風險的防范和控制。
隨著證券公司資本金和業務的擴大,小型券商和地方性券商逐步在地域上擴張,成為全國性的大證券公司。與此相適應,則在管理體制上出現了分公司和區域管理總部。比如,華夏、國泰君安、南方等公司實行的是分公司制;大鵬、長江等公司則實行的是區域管理總部模式。區域管理總部模式對于縮小管理半徑,提高管理效率,促進公司業務的全國化,發揮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同分公司相比,區域管理總部不是法人組織,因而不利于證券監管部門的監管,出現了“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有人監管,而管理總部無人監管”的奇怪現象。
從證券公司的管理體制角度看,事業部制下的區域管理總部體制是一種混合的內部組織結構體制。一方面,證券公司的組織結構采取事業部制的管理體制,以不同的業務為劃分標準,采取“縱向”管理;另一方面,設立區域性管理總部,采取“橫向”管理。在實際運作中,這種混合的體制存在著一些問題。比如,在一些公司的經紀業務管理中,既有經紀事業部管理證券營業部,又有區域性管理總部管理的營業部,造成了公司內部經紀業務的條塊分割,不利于業務的管理與發展。又比如,區域性管理總部這一管理層次的增加,造成“中層膨脹”,降低了管理效率,同時也增加了管理成本。因此,應對這種混合型的內部組織結構進行調整和改革。
綜合類券商在內部組織結構上,還是應堅持“事業部制”的形式。事業部制具有專業化、風險控制等方面的優勢。這種“縱向”管理體制也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向金融證券集團公司的改革建立了良好的組織結構基礎。對于區域性管理總部的改革,應采取兩種辦法。一是降級。撤消那些業務規模較小的區域總部,將其轉變為代表處。撤消后,區域總部的業務管理職能轉給各事業部,而其事務性管理職能則可以由代表處來承擔。另一種辦法是升級。將業務規模較大的區域性管理總部升級為區域分公司。區域分公司是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區域性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經營范圍和管理區域由公司總部授權。在分公司的內部管理體制上,也可實行事業部制。
4.風險管理組織結構
風險控制的要求是證券業不同于其他行業的典型要求。由于我國證券業發展時間較短,因此在證券公司內部的風險控制組織上還很不完善。這也是證券公司內部組織結構上需要加以彌補的地方。下面主要介紹美國證券業在這方面的經驗。
美國證券公司的風險管制結構一般是由審計委員會、執行管理委員會、風險監視委員會、風險政策小組、業務單位、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及公司各種管制委員會等組成,這些委員會或部門的職能分別介紹如下:
1)審計委員會一般全部由外部董事組成,由其授權風險監視委員會制定公司風險管理政策。
2)風險監視委員會一般由高級業務人員及風險控制經理組成,一般由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的負責人兼任該委員會的負責人。該委員會負責監視公司的風險并確保各業務部門嚴格執行識別、度量和監控與其業務相關的風險。該委員會還要協助公司最高決策執行委員會決定公司對各項業務風險的容忍度,并不定期及時向公司最高決策執行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報告重要的風險管理事項。
3)風險政策小組則是風險監視委員會的一個工作小組,一般由風險控制經理組成并由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的負責人兼任負責人。該小組審查和檢討各種風險相關的事項并向風險監視委員會匯報。
4)公司最高決策執行委員會為公司各項業務制定風險容忍度并批準公司重大風險管理決定,包括由風險監視委員會提交的有關重要風險政策的改變。公司最高決策執行委員會特別關注風險集中度和流動性問題。
5)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是一個專門負責公司風險管理流程的部門。該委員會的負責人一般直接向財務總監報告,并兼任風險監視委員會和風險政策小組的負責人,同時一般也是公司最高決策執行委員會的成員。風險管理委員會管理公司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是指公司交易投資由于利率、匯率、權益證券價格和商品價格、信用差(creditspreads)等波動而引起的價值變化。信用風險是指由于信用違約造成的可能損失。風險管理委員會還要掌握公司各種投資組合資產的風險概況,并要開發出有關系統和風險工具來執行所有風險管理功能。風險管理委員會一般由市場風險組、信用風險組、投資組合風險組和風險基礎結構組等四個小組組成。
(1)市場風險組負責確定和識別公司各種業務需要承受的市場風險,并下設相對獨立的定量小組專門負責建立、驗證和運行各種用來度量、模擬各種業務的數學模型,同時負責確立監視和控制公司各種風險模型的風險集中度和承受度。
(2)信用風險組負責評估公司現有和潛在的個人和機構客戶的信用度,并在公司風險監視和度量模型可承受風險的范圍內決定公司信用風險的承受程度。該組需要審查和監視公司特定交易、投資組合以及其他信用風險的集中程度,并負責審查信用風險的控制流程,同時與公司業務部門一起管理和設法減輕公司的信用風險。該組通常擁有一個特別的專家小組專門負責公司資產確認和管理在早期可能出現的信用問題。
(3)投資組合風險組具有廣泛的職責,包括通過公司范圍內重點事件的分析使公司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運作風險有機地結合起來統籌考慮,進行不同國家風險和定級的評估等。該組一般設有一個流程風險小組,集中執行公司范圍內風險流程管理的政策。
(4)風險基礎結構組向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提供分析、技術和政策上的支持以確保風險管理委員會更好地監視公司范圍內的市場、信用和投資組合風險。
6)除了以上有關風險管理組織外,還有各種管制委員會制定政策、審查和檢討各項業務以確保新業務和現有業務的創新同樣不超出公司的風險容忍度。這些委員會一般包括新產品審查和檢討委員會、信用政策委員會、儲備委員會、特別交易審查檢討委員會等等。
三.金融證券集團與按照業務劃分的子公司
1.現資銀行采取的普遍的組織結構形式是金融證券集團形式
現資銀行的組織結構經歷了合伙制、公司制和金融控股公司制等形式的演變。目前,國際主要投資銀行基本上采取公司制或者金融控股公司制的組織結構形式。金融控股公司成為了現資銀行的組織結構形式的主流。這里需要說明的是,金融控股公司也有兩種含義,一種廣義的含義是指在金融混業經營基礎上的包括銀行、證券、保險等不同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另一種狹義的是指在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基礎上的所形成的包括承銷、并購、經紀、資產管理、風險投資等不同證券業務的金融控股集團,這種形式一般又稱為金融證券集團。隨著金融混業經營日益成為全球性的發展趨勢,上述兩種含義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界限在逐漸淡化。
金融證券集團最早興起于美國。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初期,美林證券上市后,美林由一家單一的證券經紀公司轉變為一家開展綜合性證券業務的投資銀行。美林隨之采取的組織結構形式就是金融證券集團的形式。美林集團按業務進行劃分,設立專業化的證券業務子公司。90年代日本進行金融業改革(日本版“金融大爆炸”)以后,日本的大型證券公司也紛紛進行金融證券集團化的改組。以大和證券集團為例,其前身為大和證券公司,改組為金融證券集團后則設立了十數家專業化的子公司。再如我國的臺灣、香港地區的證券公司,大都也是采取金融證券集團的組織結構形式。
金融證券集團的子公司組織結構形式是從事業部制的證券公司內部管理體制發展而來的。一般來說,子公司體制具有業務專業化、風險控制集中化、不同業務之間的防火墻等優勢。經過數十年的實踐檢驗,金融證券集團的子公司組織結構是一種適合并促進證券業務發展的組織結構形式。
2.金融證券集團的組織結構和相關立法問題
金融證券集團是在一家集團公司控制下的眾多的從事證券業務的子公司、關聯公司的一種特殊的經濟聯系體。金融證券集團本身并不是一個公司,因此它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金融證券集團的核心企業是一家集團公司。該公司在集團中具有絕對的控制地位,因此也是一家控股公司。在集團內,集團公司以股份制為紐帶,控制數家子公司。
金融證券集團采取的是控股公司的模式。控股公司按控股的方式可分為兩類:純粹的控股公司和混合的控股公司。所謂純粹的控股公司是指設置的目的是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權或其他有價證券,其本身并不從事其他方面的任何業務的公司。混合控股公司,是指除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之外,本身也經營自己的業務的公司。在現資銀行的控股公司模式中,大都采取的是混合控股公司模式。
我國《公司法》未對控股公司、集團公司進行規定。在國有企業改革深入的情況下,有關部委對企業集團、控股公司進行了一些規定。在證券公司的規模不斷擴大的情況下,證券監管機關應該對證券公司的控股公司制、集團公司制進行一些規定,以利于我國證券公司的發展。對于立法中的有關問題考慮如下。
a.現有的規模達到一定程度的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理論上講,綜合類證券公司都可以成為集團公司,而分設一些子公司。在實際立法和審批中,對成為集團公司的綜合類公司在資本金及業務規模上應提出更高的限制,以區別于證券法對于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最基本的要求。這樣可以鼓勵那些規模較大、競爭力較強的公司進一步發展。資本金限制的主要原因在于,集團公司制的證券公司的風險較之于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制的證券公司的風險更大,而提高資本金是防范風險的重要途徑。
成為集團公司的綜合類證券公司應該在公司名稱中冠以“集團”字樣。
b.綜合類的證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資本投資于其他的證券公司。若不能投資于其他證券公司,那么子公司實際上就不可能成立。因此綜合類證券公司應不僅可以從事證券業務,而且還可以從事對其他證券公司的投資,這種投資不能低于新設公司資本金的50%。
c.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綜合類證券公司,除專門的證券經紀公司以外。這與中外合資證券公司情況類似。由于我國的證券公司只分兩類,如果綜合類券商的子公司不是綜合類,那么它就只能夠從事經紀業務了。事實上,就證券業務之間的聯系而言,如果子公司只能夠做某一種證券業務,那么這種業務事實上很難開展(下文將對此進行分析)。為避免綜合類證券公司過多過濫不利于監管,在實際審批子公司過程中,可以對其可以從事的業務范圍依據申請進行核定。
3.金融證券集團內部,母公司、各子公司之間的業務聯系
考察現代的投資銀行類的金融證券集團,集團內部各公司的分工并非完全的專業化,確切地說,各公司的分工應稱為主營業務的專業化。在金融證券集團中,集團公司(或者叫母公司、控股公司)經營一部分證券業務,而非純粹的控股,各子公司則是在專業化的基礎上經營另一部分證券業務。在業務分工上,各專業化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業務出現交叉,這是由證券業務的特點所決定的。
比如,大多數金融證券集團中都有從事資產管理的子公司,但在母公司內,或者在專門從事承銷的子公司內,也有從事資產管理的部門。如果純粹從專業化和規模經濟的角度看,集團內的資產管理業務似乎可以只由資產管理公司來經營就可以了。但是,某些證券業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必須在母公司(或者證券承銷業務子公司)內也設有資產管理部門。從自營的角度看,母公司必須有資產管理部門來為公司的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管理。從風險控制角度看,公司自營帳戶與受托資產帳戶是不能夠、也不應該混合操作的。所以有必要在母公司內部也設立資產管理部門。再從包銷業務來看。在證券包銷中,存在著銷售不出去的證券余額由承銷商吃進的可能性。在非集團的證券公司組織結構情況下,承銷商的包銷余額可以由公司的自營部門進行操作,在二級市場上售出。而在金融證券集團中,如果專事承銷業務的子公司沒有資產管理部門,那么證券報銷余額必須由承銷商用自有資金(或者融資)墊付。這樣就為承銷商帶來很大的風險。在風險和收益對稱的原則下,那么專業承銷公司就不太愿意采取包銷的方式,這樣就會對專業化的承銷公司的業務產生很大的不利影響。所以,在專門從事證券承銷業務的子公司內部,也有資產管理部門來進行包銷證券余額的管理。
對于投資銀行類的子公司設立的審批,在業務許可方面除承銷業務外,還應包括與承銷有關的其他證券業務,包括資產管理、咨詢等。對于經紀類的子公司,在經紀業務之外,可以允許從事投資咨詢業務。對于資產管理子公司,應允許從事咨詢業務。對于投資咨詢子公司,可以允許從事投資銀行類財務顧問業務及資產管理業務。
4.證券公司的合并重組問題
為促進證券業的發展,可以通過券商合并的方式來發展一批大型券商。根據前述的允許綜合類券商成為集團公司制的證券公司及證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資本進行對證券公司的投資的設想,小型綜合類券商完全可以實現合并,并可以以子公司模式以新的形式存在。同時阻礙合并的地方稅收問題也可以同時解決。
例如,兩家在不同地區注冊的綜合類券商考慮合并。在原有政策下,由于地方主義的局限,往往難以實現合并。原因在于合并后,新公司可能不在原地注冊,從而導致地方稅收的流失。
在集團公司制的綜合類券商模式下,有合并意愿的兩家公司可以用全部自有資本進行投資而新設一家證券公司。新設公司對公司內部的業務進行重組,而組成一些專業性的子公司,子公司可以在兩家公司的原注冊地分別注冊。這樣一家新的證券集團就成立了。新公司屬于綜合類證券公司,同時在內部組織結構上實行控股公司制。同時,由于子公司在兩家公司原注冊地注冊,也兼顧到地方稅收問題。
5.除金融證券集團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證券公司組織結構
在美國三大投資銀行中,除美林和大摩實行金融證券集團的組織結構形式外,高盛仍然是實行的事業部制管理體制。在高盛的管理委員會領導之下,設有權益部、投資銀行部、商人銀行部、投資管理部、固定收益貨幣商品部、全球投資研究部、技術部等十個業務部門。事業部制并未制約高盛成為美國三大投資銀行之一。這對于我們的啟示在于,對于證券公司采取何種組織結構形式,完全是證券公司自身選擇的結果。在立法上,重要的是給與證券公司選擇組織結構形式的法律空間,而并非規定證券公司必須采取某種組織結構形式。
四.小結——立法建議
1.證券公司分類管理的法律規定實行的情況下,應該對綜合類券商的不同證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這是解決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證券公司子公司的業務范圍等諸多問題的基礎。
關鍵詞:證券公司 業務結構 經紀業務 投資銀行
次貸危機以來,我國證券公司的核心業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嚴重影響,具體表現有: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收入大幅度萎縮;證券發行速度放緩,證券公司的投資銀行業務低迷;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損失,以上這些方面使我國證券公司整體業績下滑,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近年來,我國證券公司應對危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雖然其業績有所好轉,但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仍然存在諸多問題。本文從證券公司業務結構的角度出發,通過中國與美國證券公司業務結構的對比,發現我國證券公司中存在的問題,旨在為我國證券公司的發展與完善提供可行性參考建議。
一、中美證券公司業務結構整體概況
對于證券公司而言,其業務大致可以分為:證券經紀、證券資產管理、證券自營、證券投資咨詢、證券承銷與保薦、與證券交易和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融資融券和其他證券業務。
(一)我國證券公司業務結構
我國證券公司的業務除了包括傳統的經紀、自營和承銷三大業務外,還有新興的咨詢、并購重組、輔導、財務顧問等。而我國證券公司的主營業務僅限于一級市場承銷業務、二級市場經紀業務,還有少量的資產管理業務,在金融創新、資產管理、金融顧問、項目等方面少之又少。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的主營業務主要有證券經紀業務、投資銀行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我國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如此狹窄,主要是由于受到金融證券相關法律的嚴格限制和過度的行政管制,不能進行融資融券業務,不能開展股指期貨業務,不能開展做市商業務。這樣一來導致了我國證券公司的業務功能還主要停留在提供交易和承銷的通道服務上。我國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才剛剛起步,金融衍生品種非常缺乏。在業務結構比重中,經紀業務相比其他業務所占比重明顯偏大,從而使得整體業務結構分布明顯不均。此外,由于我國證券公司業務的單一和不均分布,導致了我國券商在證券承銷和經紀業務領域出現惡性競爭和不規范行為。業務結構的這種失衡分布其結果就是致使我國證券公司對證券市場的高度依賴。
中國目前實行金融、證券、保險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這意味著目前的證券公司不能涉足商業銀行業務和保險業務,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限制了證券公司的業務發展。當然我國的證券公司也在不斷發展,2009年以來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發展開始加速,創新業務將不斷被推出,為證券公司的業務結構增添了新成分,同時也增添了新的利潤來源。
(二)美國證券公司的業務結構
近30年來,美國證券市場作為證券行業中的領頭羊,突破了傳統型業務的經營范圍,讓業務多元化和經營特色化成為美國證券公司業務發展的主導方向。美國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廣泛,除傳統的經紀、自營和承銷三大業務之外,還包括資產管理及利息、顧問咨詢、金融工程、研究等多個領域。到目前為止,美國已經實行金融混業經營,證券公司不僅經營證券業務,也經營銀行、保險和信托業務。從美國證券公司的業務結構比重中可以看出,其證券經紀業務僅占其所有業務比重的20%,與其他各種業務所占比重基本上保持均衡,并且業務整體分布也比較均勻。正是由于美國證券公司這種分布均勻的業務結構,從而使其在證券市場上能夠保持良好的業績和穩步的發展。
目前,中國證券公司的業務結構與美國七十年代的證券公司業務結構相似,美國證券行業在這四十年的時間里,其投資銀行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已經發展到與經紀業務規模相當的程度。隨著我國證券行業的不斷發展,未來的十年里,其市場結構、制度、成熟度的變化將會使經紀業務在中國證券公司的核心地位發生變化。
二、中美證券公司業務結構對比分析
(一)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經紀業務,又稱買賣證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托代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的業務。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不賺取買賣差價,只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作為業務的收入。證券經紀業務分為柜臺買賣證券業務和通過證券交易所買賣的證券業務。
在美國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中,柜臺買賣證券業務和通過證券交易所買賣的證券業務所占比例相差不大,基本上實現了經紀業務的全面發展。從我國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的實際內容來看,柜臺買賣的業務比較少,而后者所占的比重就比較多,而且柜臺買賣證券業務主要為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交易的證券的買賣。目前,我國公開發行并上市的股票、公司債券及權證等證券,在交易所以公開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因此,我國證券公司從事的經紀業務主要是通過證券交易所買賣證券業務為主。
下面從股票、債券、基金、金融的衍生工具方面來詳細對比分析我國與美國證券公司經紀業務中存在的差異。
1、股票
股票有很多種,分類方法亦有差異,我們在這里僅按是否在股票票面上標明金額將其劃分為有面額股票和無面額股票。由于我國和美國的證券公司都可以發行有面額股票,我們在這里就不再敘述。相對于有面額股票而言,無面額股票只是注明他在公司總股本中所占比例的股票,也稱比例股票或份額股票。20世紀早期,美國紐約州最先通過法律,允許發行無面額股票,以后美國的其他州也相繼發行了無面額股票。無面額股票由于沒有票面金額,發行和轉讓價格比較靈活,而且便于股票分割,但是由于我國的公司法規定仍不夠完善,目前不允許發行這種無面額股票。
對于股票交易中的股份回購,美國證券公司法規定,原則上允許上市公司購買自己的股份,并可列入庫存股,無須注銷,法律僅就不得進行股份回購的例外情形作出規定。在美國資本市場上,擁有可觀現金流的證券公司經常主動回購,以便提高股東價值。相比之下,我國《公司法》對上市公司的回購限定較為嚴格,僅限上市公司在注銷股本、獎勵本企業職工、與其他企業合并等情形時才可使用回購手段。
2、債券
同股票一樣,債券也有很多的劃分種類,本文僅以發行的主題不同,將債券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政府債券可分為中央政府債券(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券。在美國國債由中央政府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由州、市、區、縣、州政府所屬機關和管理局發行。在我國,僅限于中央債券的發行,地方政府不允許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而是以企業債券的形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3、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營資金,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
美國的基金發展較早,到2009年年底,美國共同基金的凈資產總額已達10.3萬億美元,超過了商業銀行的資產規模。而我國第一支開放式基金到2001年9月才有,以前證券市場只有封閉式基金。到2009年年底,我國的共同基金有541支,凈資產總額合計約為2.68萬億元。
4、金融衍生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又稱金融衍生品,是與基礎金融產品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建立在基礎產品或基礎變量之上,其價格取決于基礎金融產品價格(或數值)變動的派生金融產品。
美國證券公司從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種類繁多,而我國金融衍生品交易種類相對匱乏,且交易空間狹窄。
(二)資產管理業務
顧名思義,“資產管理”是特定金融機構對客戶資產進行的管理活動。而通常所說的“資產管理業務”是指專業的金融服務機構作為受托投資管理人,借助自身在人才、技術和信息方面的專業優勢,將委托人所委托的資產進行組合投資,從而實現委托資產收益最大化,資產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為信托關系。資產管理的資金來源一般有三個渠道:機構、企業、個人,是資產管理行業的客戶。其中,機構客戶包括了政府、保險基金、慈善基金、養老基金等。
以美國為代表的現資體系中,證券公司常常是一個大的金融集團,通過設立共同基金、保險公司進行資產管理;而我國的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是相對獨立的機構,投資基金和養老基金所占的比例明顯低于國際水平。
1、共同基金。在美國現代資產管理行業模式中,共同基金處于核心的地位,其投資銀行都自己設立基金,通過基金形式實現資產管理。
2、養老供給基金。養老金計劃以保值為目的,在這一基礎上再考慮增值。美國的養老金計劃實行個人賬戶模式,這種模式的特點是具有累積性和增長性,資金供給比較穩定,在經濟波動中表現出較強的抵抗能力。
3、私募資金。美國的私募基金兩大特點是:針對富裕的私人投資者和針對風險收益較高的投資產品。另外,發達國家許多私人信托都可以歸結于私募基金。我國私募基金是指非公開宣傳且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的一種集合投資產品。
美國投資公司協會(ICI)統計,49%的美國家庭持有共同基金,約76%的共同基金資產被個人投資者持有。還統計,截止2009年底,全球共同基金的資產總額已達26.2萬億美元,其中美國以12萬億美元的資產數額占據了全球45.8%的份額。由于資產管理業務收入穩定,風險小,使得美國的各大證券商都非常重視此業務的發展。美國各大證券商爭相發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另一個原因是資產管理業務相對于其他業務的較高利潤率。
我國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始于1996年,一開始并沒有法律規章可循,主要由證券公司探索開展,但隨著1997年證券市場規模的上升,各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規模迅速的壯大,由此產生的受托資產管理收益成為當時證券公司擴大收入的新來源。我國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行業雖然起步晚,但發展相對較快,1997年至2012年中國經濟平穩快速增長,居民財富加速積累,居民的理財意識逐漸萌芽,理財需求不斷提高,我國資產管理行業的規模迅速擴大。截止2009年底,我國基金公司達到58家,其中管理公司28家;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數目達到364支,全部基金資產凈值接近3.3億萬美元,基金管理費收入在280億元左右。除了作為我國資產管理行業主體的公募和私募基金公司,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也成為中國資產管理行業的主力軍。
但是與美國先進同業相比,國內資產管理業務內容則顯得非常的單一,投資對象也一般局限于風險較大的股票市場、收益較穩定的債券市場、基金市場。所以證券商資產管理產品創新的步伐必須加快,思路也必須放寬。
(三)自營業務
證券自營業務是證券公司使用自有資金或者合法籌集的資金以其公司的名義買賣證券獲取利潤的證券業務。從國際上看,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按交易場所分為場外(如柜臺)自營買賣和場內(交易所)自營買賣。場外自營買賣是證券公司通過柜臺交易等方式,與客戶直接洽談成交的證券交易。場內自營買賣是證券公司自己通過集中交易場所(證券交易所)買賣證券的行為。我國的證券自營業務,一般是場內自營買賣業務。
國際上對場內自營買賣業務的規定較為復雜。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機構或個人,分為交易廳自營商和自營經紀人。交易廳自營商只進行證券的自營買賣業務,不辦理委托業務。自營經紀人在自營證券買賣業務的同時,兼營買賣證券業務,其的客戶僅限于交易廳里的經紀人與自營商。自營經紀人自營證券的目的不像自營商那樣追逐利潤,而是對其專業經營的證券維持連續市場交易,防止證券價格的暴跌與暴漲。
美國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的內容非常廣泛,主要包括三種:一是交易商,通過買賣證券、商品、外匯、衍生產品等,利用差價套利獲得收入。這也是目前國內證券業自營業務的主要內容,但由于國內市場上可交易種很少,更多的是在債券和股票上進行交易,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業務的開展。二是做市商(market maker),即公司在市場上以做市商的姿態出現,為投資者提供他們所需要的結構化產品,并對其進行對沖,起到造市,活躍市場的作用,這就需要很強的產品設計和開發能力。隨著國內市場權證業務的開展,我國證券公司在這方面才剛剛起步。三是股權直接投資和風險投資,通過投資基金(自有資金)進行產業投資、風險投資、房地產投資等。
三、通過對比透視我國證券公司存在的問題
(一)業務結構單一,收入集中
從中信證券、海通證券、國泰君安和申銀萬國2009年的業務結構看,業務主要集中在證券經紀和證券承銷兩方面。其中,證券經紀業務均占了最大的比重,申銀萬國這部分的比例甚至超過了九成。即使是業務相對平均的中信證券,證券經紀業務的比重也高達60%,四家證券公司的平均也達到了79.64%。而美國的高盛集團年報把業務收入主要分為財務顧問、承保、FICC、總收益、資產管理和證券服務,2010年,這幾項所占比重分別為:11.18%、10.7%、15.24%、32.30%、176.46%和14.12%。各部分業務構成中達到了一定的比例。相比之下,中國證券公司的業務的比重過于集中,過分依賴于證券經紀和證券承銷。
(二)經紀業務的營業部體制弊端凸顯
作為支撐我國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一般采用營業部體制,在新的環境和歷史條件下,已不能夠適應我國證券公司的發展。我國股市從2005年到2008年,短短的三年內就經歷了牛市的喜悅和熊市的痛苦,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還沒有從業績和利潤的攀升中反應過來,業績就開始出現不斷地下滑。此間,我國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發展中深層次的問題逐漸暴露出來:一方面隨著證券市場的日趨成熟和蓬勃發展,消費者的需求趨于個性化、復雜化,證券經紀業務原有的單一價格策略和同質化服務已不能成為吸引和保留客戶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世界知名券商的加入和大量市場未被開發導致現有市場競爭異常激烈。盡管證券公司都采取了降薪、裁員、債券基金產品等問題,但收效甚微。
(三)資產管理業務規模過小,金融品種較少
首先,我國各證券公司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規模都不大,大多數證券公司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總額尚不到60億,還不到前幾年一家券商的委托理財規模,應該說券商對首次發行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都比較謹慎。其次,從各券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募集書來看,除廣發2號完成計劃的10億募集額外,其余券商都未到計劃募集額,許多未到計劃募集額的一半,這和集合理財產品作為一個新產品,普通投資者對其有一個認識過程有關,關鍵還是目前券商信譽的低下。
歐美國家對金融創新實行鼓勵的政策,法律沒有明文限定即視為許可,給產品的開發者提供了很大的創新空間。在國內,投資品種少,投資方向僅被限定在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基金及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上,而目前市場上又尚缺乏股票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品及避險工具,因此很難抵抗市場的系統風險。外匯市場、保險市場、貨幣市場等重要的投資領域還有待進一步開放,這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資產管理的同質性,總體上券商受托資產管理多是“國債+二級市場操作”的模式,沒有形成自己在資產管理領域某一方面的優勢,很難形成自己的品牌和穩定的客戶群。
四、完善我國證券公司業務結構的策略
(一)拓寬業務范圍、培養核心業務
我國證券公司必須徹底擺脫對傳統型業務的過分依賴,大力推進創新型和延伸型業務的開展。同時,我國的證券公司還要根據本公司的特點,選擇一兩項具有優勢的業務重點發展,以便形成公司的核心業務和知名品牌。此外,為了更好地迎接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挑戰,我國投資銀行也應當有計劃地開展國際業務,不僅要及時地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從組織建設上保證國際業務的順利進行,還必須主動地尋求與海外投資銀行的深層次合作,逐步進軍國際資本市場。只有堅定地走多樣化、專業化、集中化和國際化的發展道路,我國的證券公司才能在同業中保持強勁的競爭實力,才能為行業發展壯大贏得更加廣闊的生存空間。
從世界范圍來看,世界上著名證券公司在業務上都有各自的特色,這也成為其核心競爭力的一種體現。美國的高盛在投資、融資、收購兼并、股票債券研究方面處于世界領先地位,2008年在全球并購業務中排名第一。摩根士丹利是全球證券、資產管理和信用卡市場上的佼佼者,美林公司則是世界上領先的債券及股東承銷人。目前,我國的證券公司并沒有實現業務的差異化,這雖然與我國的政策現狀及證券公司資本有限、業務狹窄等實際情況有關,但我國證券公司也應在現有的條件下,根據自身的資本實力、服務特色、研究水平、區域優勢等綜合能力及目前市場的競爭狀況、培養其核心業務,打造證券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實施差別服務與特色服務,進而通過差異戰略來塑造自身品牌特色。這不僅是目前證券公司的長期發展所需,也是我國證券公司逐步縮小同國外證券公司差距的重要舉措。
(二)完善經紀業務規模,樹立特色服務產品
針對我國證券公司目前經紀業務的不斷下滑和無法滿足消費者需求的日益個性化,證券業務的完善創新勢在必行。因此,可以通過兼并重組來擴大經紀業務的規模,以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進一步開發中西部和東部鄉鎮市場,以培育潛在客戶,開發新市場和增加市場容量,通過提供特色服務和深度服務(包括從鼓動客戶炒股轉為培養客戶理財觀念;從單純推銷產品到提供全方位理財服務;從單純的銷售服務,調整證券經紀人考核指標,反映客戶忠誠度),發掘老客戶潛力和吸引新客戶。通過上述創新和改革,能夠增強證券公司的競爭力,有效避免證券經紀業務的大起大落,實現證券經紀業務的長期平穩發展。
(三)創新資產管理業務,優化經營模式
在資金的運作方式上,可以選擇基金、私人賬戶和集合型經營或其他方式,在資金的運用方向上,可以選擇股權類、債權類、匯市產品和衍生工具投資。資產管理業務是美國證券商的主要利潤來源之一,也是其持續發展能力的重要保證,我國證券公司應借助資產管理制度變革的有利契機,依托研究所機構的研究成果,發揮專業優勢,改變過去依靠賺取二級市場差價收益的資產管理理念和運作模式,進而借鑒基金管理公司的運作方式,針對不同層次的需求推出相應的產品,加強風險管理,提升管理水平;突出品牌優勢,做大業務規模,以優質的專業服務獲取穩定的管理收益,從而避免市場波動帶來的經營風險。
目前我國券商的新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由于借鑒了證券投資基金的一些運作方式,相比于券商原有的委托理財業務,具有規范、陽光等特點,試點成功后可全面取代原有的委托理財業務。另外,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試點成功后,國內券商可進行其他各種資產管理業務的試水,如果假以時日,資產管理業務可起到優化券商收入結構的作用。
(四)注意風險防范,穩步發展自營業務
自營業務與其他業務相比,受到二級市場的影響最大,面臨的風險也最大。長期以來我國證券公司注重短期效益,在自營業務上的投入較大,當市場行情好時也確實給證券公司帶來頗為豐厚的收益。但是2007年由美國次貸危機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機直接導致美國五大投行的覆滅與轉型,對于證券公司來說,應該著力完善其金融服務機構的基本職能,而不應該過分投機。因此,在自營業務上,我國證券公司應該保持適當的規模,合理配置股票、債券資產,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以價值型投資為主導,保證證券公司持續穩定的發展。另外,還要加強對市場波動相關度低的產品創新,已達到對沖風險,有效防范證券投資波動風險對公司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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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的低迷,直接影響券商的業績。目前,上市券商中報已全部披露完畢,展現在投資者面前的是一沓慘淡的中考成績單。
上半年,19家上市券商合計實現營業收入341.5億元,同比下降7.2%;實現歸屬于母公司股東凈利潤117.6億元,同比下降15.5%。相比整個行業,上市券商的優勢已不復存在。此前證券業協會公布的全行業數據顯示,上半年券商營業收入同比下降5.96%,凈利潤同比下降13.03%。
其中上市最晚的西部證券,5月3日剛剛登陸A股市場,第一份財報就遭遇了業績增長墊底的尷尬。公司上半年實現營業收入4.1億元,同比下降34.65%;利潤總額1.4億元,同比下降53.33%;凈利潤1.03億元,同比下降54.88%。
根據證券業協會對全國111家證券公司的統計,截至2012年6月底,公司累計實現營業收入排名第47位,利潤總額排名第45位,凈利潤排名第49位,比2011年底排名第37位、第33位和第33位分別下降10位、12位和16位。
經紀業務區域壟斷
西部證券是在陜西證券合并重組寶雞證券、陜西信托和西北信托所屬證券營業部的基礎上,于2001年1月9日成立的,注冊資本金12億元,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為陜西省電力建設投資開發公司。
該公司是西北地區規模最大的券商之一,屬于典型的地方性券商,目前擁有60家營業部,其中有 44家設立于陜西省,在陜西當地市場份額超過30%,連續三年保持第一,且大幅領先競爭對手。受益于此,在各券商被迫打響“傭金戰”的時候,其2011年傭金率仍達 0.13%,明顯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海通證券研究報告認為,西部證券在陜西的經紀業務具有絕對市場優勢。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其營業部數量占陜西省內各證券公司營業部總量的40%,在區域交易費率的制定上具有較大的話語權。
2011年年報顯示,公司實現營業收入10.3億元,其中西安地區實現收入4.3億元,陜西省其他地區實現3.7億元,兩項合計,陜西省收入占比達77%。
傳統經紀業務仍是公司主要收入來源,因此其業績受市場波動影響較大。2011年,公司經紀、自營、投行和資產管理業務收入占比分別為75.06%、12.63%、8.49%和0.63%。去年經紀業務同比下滑幅度達35.5%,而今年上半年大環境整體低迷,繼續同比下滑30.45%。
自營業務大幅下滑
受資本金限制西部證券自營規模不大,2011年末自營規模約為11.55億元(交易性金融資產5.8億元+可供出售金融資產5.7億元),占凈資產比重為36.35%,略低于上市券商平均水平。
公司自營風格相對謹慎,招商證券研究報告顯示,2012年中期公司權益類證券占凈資本比例為10.4%,固定收益類證券占凈資本比例為16.97%,占比相對較低。自營投資加大債券資產規模,中期債券類資產規模7.37 億元,占自營資產比61% ,權益類資產規模4.8億元,占自營資產比39%。
上半年,自營業務成為券商的“救命稻草”。中報顯示,19家上市券商中有16家自營業務實現增長,占比達80%,更有多家券商收入增幅達到100%以上。
但西部證券表現不佳,不幸成為另外20%中的一員。報告期內,公司自營業務實現營業收入6859.61萬元,同比下降55.99%。截至2012年6月30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證券類金融資產余額為21.23億元,其中78.38%為變現能力強、風險較小的短期融資債、企業債券和債券型基金。
投行業務慘交白卷
西部證券的承銷保薦業務起步較晚,從2009年起開始增長,至今仍相對薄弱。其中 2009年完成 1 單IPO;2010年有所突破,完成3單IPO,先后完成了廣東盛路、啟源機電、金杯電工的首發保薦,當年投行業務收入排名位于行業第37位,居行業中間水平;2011年完成1單IPO、1單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3單企業債券主承銷。
今年上半年,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累計實現營業收入81萬元,較上年同期2278萬元減少2197萬元,降幅達96.44%。
雖然上半年投行業務基本沒有實現收入,不過,其在項目上有一些儲備。報告期內,公司已通過證監會發審會審核的IPO項目1個;已報證監會在審IPO項目5個;簽訂了上市輔導協議或上市總體框架協議的企業3家;在做債券主承銷項目包括公司債券1單,企業債2單;已完成企業債分銷3單;在做財務顧問業務包括重大資產重組1單,收購項目1單。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業務繼續保持良好的市場開拓力度,新簽訂合同11單,并與大連高新區、哈爾濱高新區簽訂了戰略合作協議。另外,公司正在準備直投、中小企業私募債等創新業務申報。
資管產品遭遇贖回
上半年,西部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實現營業收入252.69萬元,較上年同期收入626.18萬元減少373.49萬元,降幅為59.65%。截至6月底,公司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合規受托資金4.02億元,較上年同期減少5506萬元;受托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凈收入144萬元,較上年同期減少130萬元。
公司中報解釋稱,報告期內,受產品份額贖回影響、集合計劃存續規模下降導致管理費收入減少,市場持續低迷則導致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無業績報酬收入,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營業收入和營業利潤較上年同期均下降。
1999年11月4日,美國國會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允許金融機構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兼營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美國由分業向混業的轉變,標志著在20世紀作為全球金融業主流的分業經營模式已被混業經營所替代。西方大多數發達國家的金融經營體制都經歷了一個混業-分業-再混業的變遷過程。盡管各國的制度變遷路徑有所不同,總體來看,金融混業經營有其內在規律和外在動因的驅動。
(一)內在規律
第一,銀行業和證券業天然就是融合的。20世紀30年代以前,出于資金融通便利的需要,世界各國不僅在銀行業和證券業之間,其金融領域的其他各分業的業務范圍之間也沒有嚴格的限定。第二,分業體制主要是國家管理力量強制推動的結果。通過法律和監管確立了分業體制,分業體制的確立更多的體現了強制性制度變遷特征,而非金融發展的自然選擇。第三,混業行為先于法律突破,商業銀行是混業的主要推動力量。20世紀60年代,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紛紛出現了向混業轉化的跡象。這些國家一般都經歷了微觀金融主體通過金融工具創新對法律限制不斷突破的漸進過程。在各類金融機構中,商業銀行對混業經營的需求最為強烈,是金融創新的核心主體。不論是采用全能銀行制的德國,還是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美國,均體現以商業銀行為主要的特征。第四,金融業經營體制的變遷是一個螺旋式上升的辯證發展過程。金融業最初的混業到分業,再到混業的變遷過程,并不是簡單的回歸,而是一個在更高的階段上的發展過程,是在金融機構健全、自律機制和法治秩序良好、金融市場發達、市場規管完善條件下的混業,是適應現代經濟發展要求的混業。
(二)外在動因
第一,金融結構顯著變化,直接融資比例迅速上升。二戰后,新金融機構和資本市場的迅速發展,搶走了商業銀行的大批客戶和業務,銀行傳統的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面臨嚴峻的挑戰。為適應這一變化,商業銀行必然要想方設法繞過法律的限制,向證券業等其他金融領域滲透,導致金融分業的壁壘逐漸被突破。第二,經濟、金融全球化的迅猛發展使各國金融業競爭在全球范圍展開,推動了各國經營體制的趨同。進一步加快了各國金融混業經營的步伐。第三,金融創新迅猛發展,金融業界限日益模糊,在分業體制下,金融機構往往通過金融創新擺脫金融管制,尋求更大的發展空間,推動了金融業的融合。第四,西方各國監管理念發生變化,金融自由化思想深入人心。金融自由化以“金融壓抑”和“金融深化”理論為代表,主張放松對金融機構過于嚴格的管制,恢復金融業的競爭。在金融自由化思想指導下,放寬金融業務范圍的限制是必然趨勢。
二、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必要性及經營現狀
(一)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必要性
我國分業經營體制是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確立的,其出發點是制止金融領域的混亂,防范金融風險,在當時的經濟金融環境下具有合理性。然而,隨著國內經濟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很多國際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特別是加入WTO以后,分業經營面臨著嚴峻的挑戰。主要表現在:第一,金融業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分業經營體制難以適應市場的發展和客戶的需求。客戶對證券、保險、衍生金融工具等金融產品的需求不斷上升,一站式服務的需求也在不斷提高。分業經營模式使商業銀行業務范圍受到限制,不利于其滿足客戶的多層次需求及進行業務拓展。第二,從國際來看,混業經營已成為國際金融市場的主流。金融全球化導致全球金融業的競爭激烈,世界各國銀行業為適應形勢變化,不斷加強調整、兼并、重組和金融創新,銀行與證券、保險之間的業務界線逐漸模糊。隨著加入WTO承諾的逐步落實,內地金融市場將全面開放,外國商業銀行在華的分支機構將更便于按我國的分業經營的要求開展業務,即它們的前臺是分業的,而它們的后臺即他們的總部則是混業的,它們的前后臺配合就可以為客戶提供包括商業銀行、證券、保險等一系列綜合金融服務。如果內地商業銀行仍然固守這種單項分業經營的體制,在與外國商業銀行的競爭中將難以匹敵。
(二)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現狀
1993年12月,《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提出了具體的規定:“在人財物等方面與保險業信托業和證券業脫鉤,實行分業經營”。但是,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國際化程度的加深,中國金融體制改革進一步加快,我國金融分業管制正在逐漸放松。金融業混業經營初見端倪。
首先,在宏觀政策層面上出現了不小的松動。從1999年8月開始,我國已允許部分券商參與同業拆借市場,從而打開了銀行信貸資金流向證券市場的通道。2001年6月,央行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在法律不變的條件下使商業銀行能夠跨業經營。《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商業銀行法(修訂)》草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三審稿中,也出現了有利于混業經營的突破性改動。2004年10月24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了《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這標志著保險公司將正式以機構投資者的身份進人資本市場。2005年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聯合公布并開始實施《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試點管理辦法》。按照規定,我國商業銀行可直接出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成為首批直接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試點銀行。
其次,在實踐領域,中國金融機構一直沒有停止在混業經營上的探索和發展。從20世紀90年代末期開始,中信銀行、光大集團、平安控股等大型綜合性金融集團,通過資本運作將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不同性質的金融機構招致麾下,搭建了統一的業務平臺,為消費著提供綜合服務。2002年底,銀證通、投資連接保險、銀行保底基金、證券公司債券、貨幣市場基金、貸款資產轉讓等產品的開發,突破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限制,而類似的產品創新步伐還在不斷加快;2000年9月5日,我國推出第一支具有保底基金概念的投資工具;2000年10月17日,中國銀行和平安保險公司簽署協約,3年之內中行70%的優質網點銷售平安保單,并且共建中國銀行保險部。2003年底,平安的資金清算和結算將統一到中行賬下,中銀國際成為平安境外上市的主承銷商之一,雙方可以交叉銷售產品。銀保合作方興未艾的同時,銀證合作如雨后春筍,2005年4月29日南方證券宣布關閉,建銀投資將最終獲得這部分證券業務,并將以此為基礎設立新的證券公司。這些運作為金融企業混業經營創造了條件,為綜合性銀行的發展積累了經驗。
三、促進我國金融實行混業經營的建議
我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轉變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也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為實現順利過渡,現階段應重點致力于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加強金融法律體系建設
立法先行是保證金融體制改革在法律框架下穩健推進的根本前提。從立法的超前性出發,制定新的金融法律法規要充分考慮未來混業經營的要求以及國際相關法律法規的標準。同時,要對已實施的金融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明確規定實行分、Ip經營,這需要我們對這些法律進行進一步合理修訂,從法律上確定金融混業經營制度。從而給金融業的健康發展營造一個公正、公平的競爭環境和法律保障。
(二)積極鼓勵金融企業之間的合作和金融創新活動,提高金融企業的競爭力。
從各國金融業的發展歷程來看,在實現完全的混業經營之前都有一個漫長的銀行、證券、保險之間相互合作、相互滲透的過程。在我國當前的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法律框架下,應大力推進銀保、銀證和保證之間的合作,尤其是銀行和證券之間的合作。應積極支持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活動,包括產品創新、技術創新、組織創新、市場創新,全面提高金融機構競爭力。
(三)加快金融機構改革步伐,健全金融機構內控制度
出于金融安全的考慮,混業經營要求參與市場的金融機構必須是風險自擔的真正市場主體,各類金融業務間也必須保持相對的對立性。這就要求金融機構不但要有明晰的產權基礎,也要有一套保證不同業務獨立運作的機構、人員、管理和監督制度。因此,必須加快我國商業銀行體系改革步伐,推動我國金融業的產權重組,建立完善內控制度和風險監控體系,解除我國向混業轉變的微觀制度約束。
(四)借鑒美國經驗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實現混業經營
由于美國金融體制結構的變化歷程類似于我國,經歷了“混業-分業-混業”的過程。因此,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通過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實現混業經營。這種機構的模式是由非金融的母公司控股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可以通過業務協同,實現銀行同其他金融機構的利益共享,提高整體競爭力。金融控股公司代表了未來中國混業經營的方向。
(五)改革我國金融監管體制
首先,要提高各獨立監管機構的監管水平和監管能力,提高在各自分業領域的監管效率。當前監管體制下的核心工作是促進銀行、證券和保險各監管機構努力改進和完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水平,防止監管真空。監管重點應放在健全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因為混業經營必將大大增加混業經營機構的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而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可以起到防范和化解這些風險的作用。其次,加強目前我國各分業監管機構的合作,建立制度性的合作機制和通暢的信息交流渠道。針對金融業監管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及時制定監管措施。再次,建立綜合金融管理機構,條件成熟時考慮成立統一的金融監管局,使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與國際先進的金融監管制度接軌。最后,加強國內監管機構與國際監管組織的合作。包括參加國際性金融監管組織,進行金融監管的雙邊或多邊合作,對跨國金融機構進行聯合監督及金融監管國際規范的推廣應用等,同時要建立廣泛的國際聯絡和信息網絡,互通信息、互相交流,學習國外先進經驗。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8號
《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9年3月1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肖鋼
2019年3月21日
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須具備豐富的投資經驗和良好的定價能力,應當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
網下投資者參與報價時,應當持有一定金額的非限售股份。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條件,并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主承銷商應當對網下投資者是否符合預先披露的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
二、第五條改為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網下投資者報價應當包含每股價格和該價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且只能有一個報價。非個人投資者應當以機構為單位進行報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后,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方可參與申購。
三、第六條改為第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合并,修改為: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含)以下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于10家;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 億股以上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后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不足的,應當中止發行。
四、刪除第八條。
五、第九條第一款改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后總股本4億股(含)以下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60%;發行后總股本超過4億股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其中,應安排不低于本次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40%向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保險資金(以下簡稱保險資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有效申購不足安排數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剩余部分。
對網下投資者進行分類配售的,同類投資者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的配售比例應當不低于其他投資者。
六、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50倍、低于100倍(含)的,應當從網下向網上回撥,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2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00倍的,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4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50倍的,回撥后網下發行比例不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10%。本款所指公開發行股票數量應按照扣除設定12個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數量計算。
七、第十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過去6個月內與主承銷商存在保薦、承銷業務關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已與主承銷商簽署保薦、承銷業務合同或達成相關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第五項改為第六項。
八、第十六條修改為:發行人和承銷商及相關人員不得泄露詢價和定價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縱發行定價;不得勸誘網下投資者抬高報價,不得干擾網下投資者正常報價和申購;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不得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不得以自有資金或者變相通過自有資金參與網下配售;不得與網下投資者互相串通,協商報價和配售;不得收取網下投資者回扣或其他相關利益。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對證券發行承銷過程實施事中事后監管,發現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異常情形的,可責令發行人和承銷商暫停或中止發行,對相關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建立對承銷商詢價、定價、配售行為和網下投資者報價行為的日常監管制度,加強相關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采取自律監管措施。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應當建立對網下投資者和承銷商的跟蹤分析和評價體系,并根據評價結果采取獎懲措施。
十一、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投資者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失誠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視情節輕重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19年10月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9年3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統稱證券)、證券公司在境內承銷證券以及投資者認購境內發行的證券,適用本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簡稱老股轉讓)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以下簡稱相關規則),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依據本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等相關規定,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定價和配售過程管理,落實承銷責任。
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二章 定價與配售
第四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意向書(或招股說明書,下同)和發行公告中披露本次發行股票的定價方式。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須具備豐富的投資經驗和良好的定價能力,應當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
網下投資者參與報價時,應當持有一定金額的非限售股份。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條件,并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主承銷商應當對網下投資者是否符合預先披露的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
第六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采用詢價方式定價的,符合條件的網下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報價,主承銷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網下投資者應當遵循獨立、客觀、誠信的原則合理報價,不得協商報價或者故意壓低、抬高價格。
網下投資者報價應當包含每股價格和該價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且只能有一個報價。非個人投資者應當以機構為單位進行報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后,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方可參與申購。
第七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采用詢價方式的,網下投資者報價后,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剔除擬申購總量中報價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網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的10%,然后根據剩余報價及擬申購數量協商確定發行價格。剔除部分不得參與網下申購。
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含)以下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于10家;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后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不足的,應當中止發行。
第八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自主協商確定參與網下詢價投資者的條件、有效報價條件、配售原則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確定的配售原則在有效申購的網下投資者中選擇配售股票的對象。
第九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后總股本4億股(含)以下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60%;發行后總股本超過4億股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其中,
應安排不低于本次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40%優先向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保險資金(以下簡稱保險資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有效申購不足安排數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剩余部分。
對網下投資者進行分類配售的,同類投資者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的配售比例應當不低于其他投資者。
安排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應當扣除向戰略投資者配售部分后確定網下網上發行比例。
網下投資者可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自主約定網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開披露。
第十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申購數量低于網下初始發行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不得將網下發行部分向網上回撥,應當中止發行。
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50倍、低于100倍(含)的,應當從網下向網上回撥,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2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 100倍的,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4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50倍的,回撥后網下發行比例不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10%。 本款所指公開發行股票數量應按照扣除設定12個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數量計算。
網上投資者申購數量不足網上初始發行量的,可回撥給網下投資者。
除本辦法第六條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中止發行情形外,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還可以約定中止發行的其他具體情形并事先披露。中止發行后,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第十一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持有一定數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資者才能參與網上申購。網上配售應當綜合考慮投資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和申購資金量。采用其他方式進行網上申購和配售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網下發行應和網上發行同時進行,參與申購的網下和網上投資者應當全額繳付申購資金。投資者應自行選擇參與網下或網上發行,不得同時參與。
發行人股東擬進行老股轉讓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于網下網上申購前協商確定發行價格、發行數量和老股轉讓數量。無老股轉讓計劃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通過網下詢價確定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網上投資者申購時僅公告發行價格區間、未確定發行價格的,主承銷商應當安排投資者按價格區間上限申購,如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低于價格區間上限,差價部分應當及時退還投資者。
第十三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發行人應當與戰略投資者事先簽署配售協議。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戰略投資者的選擇標準、向戰略投資者配售的股票總量、占本次發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
戰略投資者不參與網下詢價,且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實施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規定。
第十五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不得向下列對象配售股票:
(一)發行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發行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直接或間接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控股股東、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銷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東,主承銷商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主承銷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直接或間接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控股股東、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銷商及其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
(四)本條第(一)、(二)、(三)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過去6個月內與主承銷商存在保薦、承銷業務關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已與主承銷商簽署保薦、承銷業務合同或達成相關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通過配售可能導致不當行為或不正當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組織。
本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禁止配售對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但應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發行人和承銷商及相關人員不得泄露詢價和定價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縱發行定價;不得勸誘網下投資者抬高報價,不得干擾網下投資者正常報價和申購;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不得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不得以自有資金或者變相通過自有資金參與網下配售;不得與網下投資者互相串通,協商報價和配售;不得收取網下投資者回扣或其他相關利益。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存在利潤分配方案、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或者雖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但未實施的,應當在方案實施后發行。相關方案實施前,主承銷商不得承銷上市公司發行的證券。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售股票(以下簡稱配股),應當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股東配售,且配售比例應當相同。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以下簡稱增發)或者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東優先配售,優先配售比例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增發或者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主承銷商可以對參與網下配售的機構投資者進行分類,對不同類別的機構投資者設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對同一類別的機構投資者應當按相同的比例進行配售。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明確機構投資者的分類標準。
主承銷商未對機構投資者進行分類的,應當在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之間建立回撥機制,回撥后兩者的獲配比例應當一致。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對象及其數量的選擇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 證券承銷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協議,在承銷協議中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約定明確的承銷基數。采用包銷方式的,應當明確包銷責任;采用代銷方式的,應當約定發行失敗后的處理措施。
證券發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由承銷團承銷的,組成承銷團的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團協議,由主承銷商負責組織承銷工作。證券發行由兩家以上證券公司聯合主承銷的,所有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共同承擔主承銷責任,履行相關義務。承銷團由3家以上承銷商組成的,可以設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
承銷團成員應當按照承銷團協議及承銷協議的規定進行承銷活動,不得進行虛假承銷。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依照《證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采用包銷或者代銷方式。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銷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應當采用代銷方式。
第二十三條 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的,應當在發行公告(或認購邀請書)中披露發行失敗后的處理措施。股票發行失敗后,主承銷商應當協助發行人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實施承銷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發行與承銷方案。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期間相關證券的停復牌安排,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則。
主承銷商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劃付申購資金凍結利息。
第二十六條 投資者申購繳款結束后,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購和募集資金進行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還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網下發行過程、
配售行為、參與定價和配售的投資者資質條件及其與發行人和承銷商的關聯關系、資金劃撥等事項進行見證,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證券上市后10日內,主承銷商應當將驗資報告、專項法律意見隨同承銷總結報告等文件一并報中國證監會。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編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發行人和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十八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受理后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
第二十九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刊登后,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網下投資者進行推介和詢價,并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時,向公眾投資者提供的發行人信息的內容及完整性應與向網下投資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推介過程中不得夸大宣傳,或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其他信息。
承銷商應當保留推介、定價、配售等承銷過程中的相關資料至少三年并存檔備查,包括推介宣傳材料、路演現場錄音等,如實、全面反映詢價、定價和配售過程。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將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并置備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書除不含發行價格、籌資金額以外,其內容與格式應當與招股說明書一致,并與招股說明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和承銷過程中公開披露以下信息:
(一)招股意向書刊登首日在發行公告中披露發行定價方式、定價程序、參與網下詢價投資者條件、股票配售原則、配售方式、有效報價的確定方式、中止發行安排、發行時間安排和路演推介相關安排等信息;發行人股東擬老股轉讓的,還應披露預計老股轉讓的數量上限,老股轉讓股東名稱及各自轉讓老股數量,并明確新股發行與老股轉讓數量的調整機制。
(二)網上申購前披露每位網下投資者的詳細報價情況,包括投資者名稱、申購價格及對應的擬申購數量;剔除最高報價有關情況;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后網下投資者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以及公募基金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有效報價和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的確定過程;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及對應的市盈率;網下網上的發行方式和發行數量;回撥機制;中止發行安排;申購繳款要求等。已公告老股轉讓方案的,還應披露老股轉讓和新股發行的確定數量,老股轉讓股東名稱及各自轉讓老股數量,并應提示投資者關注,發行人將不會獲得老股轉讓部分所得資金。按照發行價格計算的預計募集資金總額低于擬以本次募集資金投資的項目金額的,還應披露相關投資風險。
(三)如公告的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披露發行價格的同時,在投資風險特別公告中明示該定價可能存在估值過高給投資者帶來損失的風險,提醒投資者關注。內容至少包括:
1. 比較分析發行人與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差異及該差異對估值的影響;提請投資者關注發行價格與網下投資者報價之間存在的差異。
2. 提請投資者關注投資風險,審慎研判發行定價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資決策。
(四)在發行結果公告中披露獲配機構投資者名稱、個人投資者個人信息以及每個獲配投資者的報價、申購數量和獲配數量等,并明確說明自主配售的結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則;對于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或實際申購數量明顯少于報價時擬申購量的投資者應列表公示并著重說明;發行后還應披露保薦費用、承銷費用、其他中介費用等發行費用信息。
(五)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應當在網下配售結果公告中披露戰略投資者的名稱、認購數量及持有期限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披露發行市盈率時,應同時披露發行市盈率的計算方式。在進行行業市盈率比較分析時,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中制定的行業分類標準確定發行人行業歸屬,并分析說明行業歸屬的依據。存在多個市盈率口徑時,應當充分列示可供選擇的比較基準,并應當按照審慎、充分提示風險的原則選取和披露行業平均市盈率。發行人還可以同時披露市凈率等反映發行人所在行業特點的估值指標。
第五章 監管和處罰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對證券發行承銷過程實施事中事后監管,發現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異常情形的,可責令發行人和承銷商暫停或中止發行,對相關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建立對承銷商詢價、定價、配售行為和網下投資者報價行為的日常監管制度,加強相關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采取自律監管措施。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應當建立對網下投資者和承銷商的跟蹤分析和評價體系,并根據評價結果采取獎懲措施。
第三十七條 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投資者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失誠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視情節輕重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承銷未經核準擅自公開發行的證券的,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12至36個月暫不受理其證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的監管措施。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承銷證券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監管措施;情節比較嚴重的,還可以采取3至12個月暫不受理其證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的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夸大宣傳,或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從事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的行為;
(四)向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網下投資者配售股票,或向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配售的對象配售股票;
(五)未按本辦法要求披露有關文件;
(六)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則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實施的行為;
(七)向投資者提供除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其他信息;
(八)未按照本辦法要求保留推介、定價、配售等承銷過程中相關資料;
(九)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 發行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監管措施;構成違反《證券法》相關規定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一)從事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的行為;
(二)夸大宣傳,或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
(三)向投資者提供除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信息;
(四)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