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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犯罪法律法規范文

        犯罪法律法規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犯罪法律法規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犯罪法律法規

        第1篇:犯罪法律法規范文

        一、職務犯罪技術偵查的程序控制

        1、申請

        職務犯罪技術偵查的申請,應當由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以書面形式提出。首先,職務犯罪技術偵查的申請主體是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根據現階段的國情,有權申請并實施技術偵查措施的應限于地、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也就是說,基層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無權申請。其次,職務犯罪技術偵查的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需寫明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時間,地點,對象,范圍,內容和理由,尤其是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必要性說明。再有就是實施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人員,方式,起止期限以及證明犯罪嫌疑人職務犯罪或與職務犯罪行為相關聯的初步證據。緊急情況下,偵查機關也可以先行口頭申請,事后 24小時內及時補辦書面申請手續。如果未及時申請的,技術偵查措施無效;申請未獲批準的,應及時終止偵查。

        2、審批

        審批是技術偵查制度的核心內容,也是實現技術偵查法治化的關鍵所在。立法首先要明確技術偵查的審批主體。綜觀各國立法,對包括技術偵查在內的強制性偵查措施實行司法審查,是世界發展的趨勢,其目的是對偵查權實行制約和監督。世界各國的技術偵查大多由法官審批,這是實現法治的理想模式。我國目前并未確立司法審查體制,西方國家對審前程序的司法審查,一般是由治安法院或者預審法院進行,而我國沒有類似的層級。若都有審理案件的法院來操作,勢必會造成法官的先入為主,妨礙司法公正。從司法體制和實際情況來看,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由其來審批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更符合國情。對于職務犯罪案件,借鑒自偵案件報捕程序上提一級的成功經驗,應當規定:省級以下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采用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報請上一級檢察院審查決定,當然,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用由其本院的偵查監督廳決定。具體來講,技術偵查申請書要先經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報本院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審批后,再報上級院審查決定。這樣能夠最大限度地強化內部監督制約,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同體監督制約不到位的弊端。上級檢察機關收到下級偵查機關的技術偵查措施書面申請后,應在 24 小時作至遲不得超過 48 小時內對該申請進行審查,具體審查以下內容:1、是否屬于法定的案件適用范圍;2、是否具備法定適用條件;3、技術偵查措施的采用是否必要;4、技術偵查對象是否確定;5、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期限;等等。最后,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批準,批準為書面形式,加蓋批準機關印章和批準人簽字。審批表應當包括有關案件事實和理由、當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所涉嫌的罪名和法條,技術偵查手段的種類、適用范圍和目的、期限等內容、執行機關名稱、實施技術偵查行為的場所。只有經檢察機關依法定審查程序做出決定后,偵查機關方可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技術偵查措施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 3 個月,如需延長,還須再次辦理審批手續。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如可能發生人身傷害或罪犯可能逃匿時,偵查部門可以自行決定采取某些技術偵查手段,但必須在 3 日內報批。如未獲批準,應立即停止技術偵查措施,所得的資料、信息也應在審批人員的監督下銷毀。[1]

        3、執行

        省級以上檢察機關批準技術偵查措施實施并且簽發許可令狀后,偵查機關即檢察機關必須嚴格按照許可令狀上的內容來實施措施。除此之外,檢察機關在實施技術偵查措施時,還應當有節制地使用技術偵查措施,從而有效保護偵查對象的合法權利。這需要檢察機關在達到偵查目的并且獲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以后,要立即自動停止繼續實施技術偵查措施,并且對案件無關的部分禁止實施該偵查措施。檢察機關技術偵查過程中若需要其他相關單位部門協助,被請求的協助部門應該在法定范圍和自身能力范圍內積極配合檢察機關完成其無法單獨完成的技術偵查措施。對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協助的通訊部門給予處罰。

        4、材料保存與銷毀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具體而言,檢察機關在使用技術偵查措施時,必須全程和如實地就每一次使用過程記入筆錄,載明技術偵查措施的具體種類和相關內容。技術偵查措施記入筆錄后,必須送給審批檢察機關審查,接受其檢驗和質疑。技術偵查措施獲得的材料作為案件證據的在訴訟終結后應當全封和保存,對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則應該銷毀,并且記入筆錄。在保存期限內,禁止任何人隨意泄露相關信息。

        5、救濟

        (1)告知當事人

        偵查過程中,在不妨礙偵查且對公共安全和偵查人員不會構成危險的時候,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將技術偵查的相關信息告知當事人,偵查機關在技術偵查結束后,檢察機關應在審查時,告知當事人技術偵查情況,使其知曉技術偵查措施的采用,從而保障偵查對象的知情權。同時,應允許當事人使用技術偵查所獲得的資料、信息作為證明自己無罪或罪輕的證據,以充分行使辯護權。公民對技術偵查活動的知悉權內容具體包括:技術偵查機關、人員名稱、偵查目的、偵查方式方法、偵查期間、偵查理由、所獲材料等。檢察機關對告知當事人的技術偵查資料內容之真實性、全面性負保證義務

        (2)申請復議

        當事人知曉技術偵查措施的采用情況后,如果認為該措施不合法或者不適當,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時,可以向批準技術偵查的上級檢察機關申請復議。上級檢察機關應當對該技術偵查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對于不當的偵查措施視情況撤銷批準決定書或確認偵查行為違法。

        (3)排除非法證據

        如果當事人認為技術偵查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有權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在審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檢察機關審查并排除非法采用技術偵查措施所獲得的證據;在審判階段,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審查并排除非法獲得的證據。對于適用技術偵查的主體不合格或者手段超出正常范圍的必須排除所獲得的證據資料。[2]

        (4)提訟

        如果偵查機關因實施技術偵查手段不當而侵害了偵查對象的個人權益,應當對受害人予以補償;偵查人員違法采取技術偵查行為,侵害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技術偵查措施的執行人員及協助執行人員違法泄露、提供或者使用技術偵查所獲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訟,追究有關人員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并有權請求國家賠償。[4]

        二、職務犯罪技術偵查的法律監督

        技術偵查措施的實施極易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要實現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平衡的目標,立法上必須對職務犯罪偵查中實施技術偵查手段進行規范并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通過內外力量的介入和制約來落實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障。因此,為了徹底保障公民的個人權利不受侵犯,立法上應加強和完善對技術偵查措施實施過程的監督機制。

        (一)職務犯罪技術偵查措施的內部監督機制

        與職務犯罪偵查中使用的常規偵查措施一樣,技術偵查措施也要遵循最高檢《關于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關于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決定》、《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偵查工作內部制約機制的若干規定》。因此,職務犯罪技術偵查措施內部監督機制包括上級檢察機關的監督與檢察機關內部職能部門的制約。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技術偵查措施的監督主要通過對偵查機關技術偵查申請的審批來實現。如前所述,上級檢察機關在收到偵查機關適用特殊偵查措施的申請后,應當依法審查以下內容:是否屬于法定案件適用范圍,是否具備法定適用條件,特殊偵查措施的介入是否必要,適用對象是否確定,是否具有關聯性,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批準。如果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予以撤銷,所獲得的信息材料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并依法予以銷毀。上級檢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內部職能部門發現職務犯罪偵查機關(或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過程中存在一般違法行為的,有權提出糾正;對重大違法行為,上級檢察機關有權有權予以變更或撤銷,檢察機關內部職能部門有權提出變更或撤銷申請。糾正意見和變更、撤銷通知書一經發出即產生法律效力,職務犯罪偵查機關拒不執行的,對實施了違法行為的偵查人員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決定相關人員停止對案件的繼續偵查。第二,通知并督促偵查人員所在單位或部門給予警告至開除的行政處分。第三,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可由職務犯罪偵查機關先行承擔賠償責后向有過錯的偵查人員進行追償。

        (二)職務犯罪技術偵查措施的外部監督

        1、法院的制約

        西方國家普遍實行“令狀制度”,故法院的制約主要通過司法審查方式進行。具體到職務犯罪偵查活動,當偵查機關認為有必要對嫌疑人的人身、財產或其他基本權益進行限制或剝奪時,必須通過法院的司法審查,獲得法官簽發的令狀后才可實施。我國雖然沒有建立司法令狀制度,但卻存在相應的司法審查機制。即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彌補檢察機關對技術偵查手段的審查監督中的疏漏和不足,確立審判階段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由法官對通過特殊偵查手段獲取的證據的合法性把好最后一道關。[5]法官應當排除偵查機關違反法定程序運用技術偵查手段收集到的證據,對于偵查機關沒有違反法定的取證程序,但取得的證據違背了實施技術偵查受挫時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應當被排除,法庭對其不予采信。

        2、犯罪嫌疑人及律師的介入與監督

        我國立法應當賦予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對技術偵查措施實施活動的知情權,閱卷權,以便當事人進行有效的自我保護。同時,立法還應當賦予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對經技術偵查獲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進行監督,并且賦予他們提出異議的權利。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第 268 條第六項明確賦予了當事人和辯護人在偵查機關實施竊聽手段后對其權益被侵犯的救濟權利。首先,規定了一個事后的法定期限,偵查機關在實施完畢竊聽后,應當立即告知竊聽對象及其辯護人在該期限內審查竊聽的通訊記錄;法官也應當在該法定期限之后,批準調取當事人認為被侵權的竊聽記錄和錄音,如果該記錄和錄音確實與案件無關,法官應當決定在公訴人和辯護人均在場的情況下,刪減該竊聽材料。[6]縱觀西方國家對偵查措施的救濟制度可以發現,一般都賦予涉及人身、自由、財產、隱私等權益的強制偵查措施的可訴性。尤其是對審判前羈押的命令,被羈押人有權要求復查和上訴,直至上訴到最高法院。司法救濟程序作為一項強有力的外部制約力量,應當在我國技術偵查立法中得以體現。

        [參考文獻]

        [1]何家弘:《秘密偵查立法之我見》,載《法學雜志》第25卷(2004年第6期),第29頁。

        [2]陳光中、胡銘:“《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與刑事訴訟法再修改”,載《政法論壇》第24卷第1期。

        [3]徐靜村主編:《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二修正案)學者擬制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4頁。

        [4]李明:《監聽問題立法研究》,載《法學》2004年第7期,第121頁。

        [5]孫長永:《現代偵查取證程序》,中國檢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296頁。

        第2篇:犯罪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食品安全;標準;刑事法律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頻發,嚴重威脅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縱觀這些案件的發生,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的不完善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成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

        一、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缺陷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過,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于2009年7月20日公布施行。這兩部法律法規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方面已經有了突破,但是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仍然不完善。例如,有些食品安全的法規僅為政府規章,有些甚至是政府文件形式,法律效力較低,不足以懲罰和威懾食品安全犯罪的行為人。另外,在《食品安全法》頒布之前施行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都是以《食品衛生法》為制定依據。《食品衛生法》的廢止將使這些法律的效力受到質疑,對此應該如何取舍成為一個難題。雖然我國衛生部已明令廢止了某些規章,但能否意味著未廢止的法律法規是有效的。另一方面,是否應該以最新出臺的《食品安全法》為基本法,重新構建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體系。此外,我國法律對于食品和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是由不同的法律規定的。對農產品由《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加以規定。《食品安全法》頒布之后,與原有的這些法律法規之間存在交叉關系,這種交叉關系容易引起沖突。這些因素都是今后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需要完善的地方。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域外實踐

        在國外,很多國家都通過立法努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力圖打造食品安全監管的“天網”。英國于1875年制定了《銷售食品和藥品法》,這部法律通常被認為是現代食品保護法的鼻祖,1955年又制定了《食品法》,1990年又頒布了《食品安全法》,不斷根據社會的發展要求完善法律法規建設。相比而言,美國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更為完善,例如《聯邦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法》、《食品質量保護法》和《公共健康服務法》等綜合性法規以及《聯邦肉類檢查法》等非常具體的法規。2000年歐盟頒布了《歐盟食品安全白皮書》。這些國家在食品安全立法方面的實踐都是我國可以借鑒的經驗。

        三、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完善

        在我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實施條例》的施行都是努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結果。但是這種完善是相對的,仍然有可提升的空間。例如,這兩個法律與原有的那些依據《食品衛生法》所制定的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要進行協調。《食品安全法》的出臺使原有的食品法律法規無所適從。因此對這些法律要進行適時地調整,必要時可以重新構建。不僅如此,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還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首先,完善食品安全標準的法律法規。食品安全關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因此食品安全標準不能馬虎,必須在現有的嚴格標準上不斷提高。提高的過程是與國際接軌的過程。相比于國際標準,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層次較低,雖然這與我國所處的經濟發展水平不無關系,但是為了更有效地防控食品安全犯罪,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必須進一步向食品安全的國際化標準看齊。隨著食品安全標準的提高,現有食品法律法規中的標準就要適時調整。當然,這種標準的調整不能任意為之,必須以法律規范的形式確定下來以保證其實施。因此,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首先要完善關于食品安全標準的法律法規。

        其次,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罪刑法定原則是懲罰犯罪人的一個基本原則,其最經典的表述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欲對犯罪分子施以懲罰,必須使其行為的危害性為法律所認可。在此前提下,法律才能對犯罪分子定罪處罰。所以要不斷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這種完善應包括犯罪化、特定化兩方面的問題。目前,我國刑法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納入到危險犯的范疇,即只有在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情況下才能構成。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以是否達到刑法所規定的銷售金額定罪。無論是以是否具有現實危險性定罪,還是以銷售金額的多少定罪,均不利于打擊食品安全犯罪,因此可考慮將上述罪名納入到行為犯的范疇。另外,還可以把一部分尚未納入到刑法中的具有嚴重危害性的行為納入到食品安全犯罪的范疇中來。例如,把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和偽劣產品的儲藏、運輸等行為納入進來。除此之外,還可以將某些食品安全犯罪的預備行為犯罪化。適當懲處一些食品安全犯罪的預備行為。刑法介入時間的提前就擴大了犯罪圈。具體到食品安全犯罪,這種提前的最主要的表現是對一些犯罪預備行為進行刑罰處罰。對在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或偽劣產品過程中購入問題原料的行為也可以犯罪化。當然,這種納入并非沒有限制條件,要注意考察其危害性是否達到嚴重程度。特定化的含義是指將侵害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犯罪行為予以特殊的法律規制。之所以這樣做的原因在于這類侵害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性更加巨大。例如,嬰幼兒是一類特殊人,身體柔弱且不能言語。一旦遭受食品安全犯罪的侵害,其生命健康就會面臨嚴重威脅。新出臺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食品安全標準包括“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這一標準為在刑法中增設相應的罪名做了很好的鋪墊。鑒于此,針對嬰幼兒的食品安全犯罪可以考慮單獨設立相關罪名,以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如設立生產、銷售嬰幼兒食用的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或生產、銷售嬰幼兒食用的偽劣食品罪及生產、銷售嬰幼兒食用的有毒、有害食品罪。

        針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完善,除以上幾點需要注意外,還應注意法律法規制定和修改的及時性。法律法規制定和修改本身具有滯后性,這種滯后性大大降低了其規范和震懾作用。為了更好地防控犯罪,在法律法規完善過程中要注意及時性,盡可能地降低這種滯后性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當然,對法律法規而言,穩定性也十分必要。法律法規不能朝令夕改,目的在于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性。然而,法律法規必須順應時展,尤其在發生突發性事件需要規范緊急約束的時候。食品安全犯罪的突發性對及時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三聚氰胺毒奶粉案件之后,香港政府的做法就頗有借鑒意義。“2008年9月12日,大陸發生三鹿奶粉事件后,香港政府緊急立法,禁止食品含有過量三聚氰胺,有關法例在9月2日刊登憲報,及時生效。”(中國政法大學在職研究生;北京;102249)

        第3篇:犯罪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 會計法律責任 概念 誤區 措施

        會計就是運用專門的方法和技術,全面、綜合、系統的對事業單位或其他各種有經濟活動的組織進行長期的核算監督,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主要目的的經濟管理工作。會計不僅可以提供準確的信息輔助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制定合理的經濟發展政策,也能為企業和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提供相應的財務報告,加強企業經濟的核算監督,保證企業在資產上的安全,對企業的經營投資管理,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由于一些會計從業人員對于會計的法律責任認識上存在誤區,法制意識薄弱,導致在實際工作中,一味的追求事業單位或其他各種有經濟活動的組織的利益最大化,而違反了會計法律法規相關的規定,等到接受法律的制裁時,才追悔莫及。

        本文將從會計法律責任的概念和形式入手,說明會計相關從業人員對于會計法律責任認識上存在的一些誤區,并提出一些加強法律責任認識的途徑。

        一、會計法律責任的概念和形式

        1.會計法律責任的概念

        會計是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國民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所以,會計在法律上也必須擔負有一定的責任。會計法律責任,指的就是會計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在會計事務中由于違反了會計的相關法律法規,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接受法律的制裁。

        會計的法律法規,是會計從業人員必須要嚴防死守的法律底線,也是社會道德對會計從業人員的最低要求。會計的法律責任,可以從兩方面進行描述:從狹義上講,會計法律責任,具體指的就是《會計法》對于會計事務中所規定的法律責任;從廣義上來講,會計法律責任除了包括《會計法》中規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同時還包括了會計準和制度對于會計事務中的行為規范的要求,也包括了其他法律法規關于會計事務中的相關規定。

        2.會計法律責任的幾種表現形式

        就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的具體規定而言,會計法律責任主要有三個方面,即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我國針對違法犯罪最具威懾力的一種法律制裁形式,一般只制裁一些對于國家、社會造成嚴重危害的犯罪行為。而會計對于國民經濟和企業財務安全有著重要意義,如果有不法分子利用會計事務進行犯罪,可能會對國家、社會、企業或個人造成比較嚴重的損失,所以,在會計法律責任上,刑事責任也是一種最具強制性和威懾力的法律制裁形式。

        行政責任,包括了行政處分以及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是針對一些國家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會計相關行政法律而言,受到的行政制裁,而行政處罰,主要是針對一些行政主體違反會計中的行政法律的一種行政制裁。由于會計事務畢竟是一種經濟行為,所以在我國會計法律責任中,對于會計法律責任,主要還是以行政制裁為主。民事責任,主要指的是一些會計從業人員,在會計事務中是被動造假,這時,企業的法人必須對企業的財務報表負責,并承擔相應會計法律責任中的民事責任。

        二、會計法律責任認識上存在的誤區

        雖然不排除一部分的商業投機分子,鋌而走險,想借由會計造假等形式為自己個人謀求利益,但是在現實會計事務中,很多會計從業人員違反會計相關法律法規,是由于對會計法律責任認識上存在誤區,而無意識的犯罪。當前會計從業人員對會計法律責任認識的誤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單位負責人的認識誤區

        根據新《會計法》的相關規定,“單位負責人必須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這就是說,單位負責人應當認識到自己在會計法律責任上,是責任的首要承擔者。但是在企業管理過程中,一些單位領導負責人,往往只對于企業的一些重大決策負責,忙于各種業務管理或行政管理,而對于會計事務,卻理所當然的全部推給會計部門而疏于管理,也沒用建立合理的內部會計制度,規范會計部門的會計行為,從而導致會計工作不夠規范,會計信息失真現象時有發生,容易觸犯會計法律法規。

        2.會計從業人員的認識誤區

        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其實會計從業人員兩大基本職能,然而在現實的會計事務中,會計從業人員主要還是加強了會計核算的力度。對于會計監督,可能由于會計從業人員在實際上是處于單位決策者的直接領導和管理的,無論是其工作表現評價,還是工資待遇水平,都是由決策者來決定的。這就勢必使得會計監督的工作在現實的會計事務中難以很好的落實,甚至有一部分會計從事人員,為了個人私利,放棄了會計監督的法定職責。

        3.其他認識誤區

        在會計法律責任認識,可能還存在著其他一些誤區,比如說對于會計虛假信息的認定,有的認為應當從法律角度上進行分析,有的認為應當從會計專業角度上進行分析,各抒己見,卻爭論無果。筆者認為,判定會計虛假信息,必須從三個方面進行考量,即會計行為的目的、性質以及產生的結果,只有進行綜合考慮,才能更合理、準確的判定出會計的虛假信息。

        三、加強法律責任認識的途徑,提高會計相關從業人員的法制意識

        正是由于許多會計相關從業人員,對于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上存在一些誤區,所以,加強完善對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提高會計從業人員的法制意識,也就是勢在必行的了,主要能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加強會計相關法律法規的教育宣傳

        無論是單位負責人,還是會計從業人員,都必須加強對會計法律法規的學習,如果連我國的法律法規對于會計事務的相關規定都不清楚,就更談不上對會計法律責任有什么深刻的認識了。所以,就必須加強對于會計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使得單位負責人以及會計從業人員對于自身需要擔負的會計法律責任有一個清楚的認識。

        2.加強對于會計法律責任的監管力度和執法力度

        企事業單位和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于會計違法犯罪的監管力度和執法力度,在會計管理本門內部設置相關的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爭取在犯罪初期就發現相關犯罪行為,并加以制裁,同時也能為部分商業投機犯罪分子敲響警鐘。

        3.完善企業的會計制度

        會計從業人員違反會計相關法律法規,固然是因為個人的法制意識薄弱或專業知識不扎實,但是不健全的企業會計制度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企業內部的會計制度不健全,才使得部分會計從業人員有機可乘或者無意識的犯罪,所以,完善企業自身的會計制度,是減少乃至杜絕會計犯罪的重要措施。

        4.建立誠信制度,提高會計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

        誠信是每一個會計從業人員必備的職業道德,因為會計事務要對企業的生產投資提供相關數據和財務報表,幫助企業和投資者做出正確的決策和投資,所以,就必須保證會計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其次,加強對會計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也能避免會計從業人員,運用自身的專業知識,鉆法律漏洞,謀求不合法的利益。

        四、結束語

        總而言之,會計事務對于國民經濟和企業未來的發展,都有著重要作用,就必然要擔負一定的法律責任,只有加強相關人員對于會計法律法規的認識,才能減少乃至于杜絕會計違法犯罪,使得國民經濟和企事業單位健康、長久的發展下去。

        參考文獻:

        [1]劉穎,張海紅.淺談會計法律責任.經濟技術協作信息.2009(20).

        第4篇:犯罪法律法規范文

        針對我國三位一體互聯網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加強互聯網管理。一是分工明確,確定各個行政部門的職能范圍以及工作側重點。在互聯網管理中,政府部門起到核心作用,政府要把握好網絡輿論的治安管理,依法維護電子商務等交易的正常進行,嚴厲監管網絡文化傳播內容和方向。要切實提高互聯網管理效果,首先必須明晰政府部門的職能,明確各個部門監管的具體內容以及管理辦法等。同時,政府部門要樹立高度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爭取以優質服務減少網絡違法犯罪事件,努力打造健康、安全的互聯網環境。二是加強執法監督,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在互聯網管理中,相關法律法規很多,這些法律法規體現出我國政府通過立法維護互聯網環境健康、安全的決心和努力。但是,由于公民的法律意識薄弱,對互聯網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了解甚少,再加上執法不嚴,導致法律法規的約束作用沒能充分發揮出來。

        研究發達國家的互聯網管理可知,新加坡是網絡普及率最高的國家之一,互聯網管理效果非常好,政府重視立法、執法,通過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以及執法必嚴為互聯網管理奠定堅實的基礎。我國政府可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互聯網管理體系的現狀和特點,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并加強執法監督,打造一支專門監督網絡執法的隊伍,確保執法必嚴,嚴厲打擊互聯網上的違法犯罪行為,為人們建設安全、健康的互聯網環境。三是創新互聯網管理模式,想方設法提高管理水平。當前,互聯網中存在IP地址用戶不固定、網絡言論匿名制、翻墻軟件泛濫、網絡犯罪查處難等問題,政府部門應針對這些問題采取網絡實名制、限制賬號的申請次數、記錄IP地址的使用軌跡等措施,加強相關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維權意識,使公民形成良好的網絡使用習慣,使公民在使用網絡的過程中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除此之外,政府還要建立輿論引導預防機制,培養專職技術人員,抓住互聯網管理的關鍵點,在出現新問題或新動向時,通過預見性輿論引導和管理輿論走向,占領輿論制高點。

        2結語

        第5篇:犯罪法律法規范文

        [論文關鍵詞]新型 犯罪特點 犯罪原因

        引言

        隨著犯罪的不斷增多,其犯罪的手段有了很大的提高。在犯罪科中,新型是一個新的課題。雖然國內外對的打擊力度非常大,并有效的遏制了傳統的發展,但是新型卻以迅猛的方式不斷發展,這對我國社會的穩定和人民的生活帶來很大的危害。我國在新型犯罪立法上還存在一些不足,再加上新型所具有的特殊性,因此,對于犯罪,不僅要從刑事立法上限制,還要完善刑事理念以及社會控制等方面。

        一、新型犯罪概述

        (一)新型的概念

        國際禁毒公約規定受到管制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屬于。在我國《刑法》中也明確指出了的本質,它是指海洛因、鴉片、大麻、嗎啡、冰毒、可卡因和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造成人們上癮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按照的制作工藝,可以將分為傳統和新型。傳統的是指制作程序和工藝比較簡單,是直接從原植物中提煉或者對天然的進行加工而形成的半合成,例如大麻、鴉片等。新型主要是指通過人工化學合成的興奮劑和致幻劑類,它能夠直接對人的中樞神經系統起到作用,能夠使人抑制或興奮,如果連續使用,就會造成人出現對精神藥品的依賴,例如、等。

        (二)傳統與新興的區別

        與傳統相比,它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區別:1.制作方式的區別。傳統是從原植物中提煉出來的,而大部分的新型都是通過人工合成的化學合成類;2.服用方式的區別。傳統一般都是采用注射式或吸煙式等方法,新型則是采用鼻吸式或口服式,具有很強的隱蔽性;3.對人體作用的區別。傳統,例如鴉片、海洛因等主要是對人體產生鎮靜、鎮痛的作用,而新型能夠對人體產生抑制、興奮、致幻的作用;4.產生危害的區別。傳統的犯罪一般都是在吸食前,出于對的強烈渴求,而為了取得毒資而去做一些犯罪行為,新型一般是在吸食后出現興奮、抑郁或幻覺等精神上的癥狀,這將會導致吸食后在行為上出現失控而導致暴力犯罪。

        (三)新型犯罪概念

        目前,我國對新型并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規定,而是通過例舉的方式,散見于我國和國際公約禁毒方面的法律法規。學界對此也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都是仁者見仁。雖然學者對的概念有所研究,但是從整體看來,新型犯罪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從廣義上來說,犯罪是指違反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法律法規,參與危害社會和人民的活動,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的行為。行為不僅包括有關禁毒法律法規中的一般違法行為,還包括違反刑事法律的行為。從狹義上來說,犯罪是指違反國家對管制的法規,而從事與相關并嚴重危害到社會秩序和人民健康的行為,應接受刑事上的處罰。這里指的犯罪行為包括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罰處罰性、刑事違法性,這三個要素必須都要具備。

        二、新型犯罪的特點

        (一)種類繁多

        新型的種類不斷增多。目前,除了普遍濫用的冰毒、等,而且還新增了咖啡因、、安眠酮、三唑侖等,而且在種類上還有日益增多的趨勢。

        (二)制作工藝更加高超

        在我國的偏僻地區,有許多的不法分子制造和儲品,將許多易讓人產生懷疑的環節在偏遠的地區進行。許多的不法分子已經掌握了先進的化學方法來制作,而且在制作的配方和工藝上比較簡單。

        (三)適用范圍廣

        在涉毒犯罪中,新型已經成為犯罪的主流,從許多的統計數據顯示,可以看出傳統由于受到監管、法律和種植上的制約等原因,已經出現了衰落,然而新型是采用化學的方法提煉而成,因此需要制作的周期短,生產快。

        (四)危險性很強

        由于新型的種類多,發展非常迅速。但是社會大眾對新型的危害性還沒有真正地認識到,從而使新型能夠容易傳播和使用,讓許多的年輕人深受其害。

        (五)網絡化明顯

        許多不法分子非常狡猾,了解到年輕人是新型主要的消費對象,而利用年輕人喜好上網的習慣,而充分利用互聯網為銷售的工具,通常以密碼或暗號的方式在網上進行交易、結賬。而許多國外的不法分子,也利用郵件的方式將配方和原料送到國內,從而加工新型。

        (六)消費群體年輕化,場所擴大化

        目前,在娛樂場所經常會出現許多,從而使一些青少年逐漸成為侵害的對象。由于青少年好奇心強、自制力差、經濟不獨立,因而很容易受到周圍伙伴的影響而走上吸毒或販毒的道路。

        (七)隱蔽性強

        大部分犯罪分子都有很高的警惕性,逃避打擊能力非常強,一般情況下,主犯都是在幕后操縱,并不指示一些常規性的制販犯罪活動,其目的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因此犯罪行為非常隱蔽。

        三、新型犯罪的原因

        (一)對新型的危害性認識不足

        以前對的宣傳主要都是針對純度高、危害大的,例如鴉片、海洛因、大麻等,而等新型的是在近年才開始發展的,因此,不少人對新型的認識還有很大的缺陷。針對這個問題,許多專家認為,盡快調整禁毒模式,將禁止的目標轉向新型。

        (二)對新型的界定不明確

        在《禁毒法》和《刑法》的規定中,指出了我國的種類和特點,但是并沒有形成書面的方式限制其他,而新型都被涵蓋在書的范圍內。另外,學術界和醫療機構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在認知的敏感度上,與司法部門還沒有夠銜接起來,因此,在立法的方式上還不明確。

        (三)法律制約力度不夠

        目前我國對于新型,在法律法規上還比較滯后,對司法解釋的可操作性比較差,從而導致司法機關在面對猖獗的新型犯罪活動而依法性差,這將會導致懲治力度削弱。雖然我國在司法層面對的查禁和打擊力度比較大,但是缺乏對新型犯罪的刑事立法,而對打擊的力度有很大的阻礙。這主要表現為:對罪名的規定不夠科學,向修改、廢立相關罪名。還應在法律規范中增加非法持有組和非法制造、運輸罪,對于強迫、騙取、引誘他人吸毒的行為應歸入強迫他人吸毒罪。現行的法律法規并未對這些犯罪行為設定具體的追訴標準,從而導致司法機關在實踐中難以有效地追訴犯罪行為。

        (四)巨額利潤的誘惑

        新型是一種低成本、高利潤的犯罪。目前我國擁有非常豐富的化工原材料,而且價格比較低廉,這就使制販新型的成本降低,但是在市場新型的銷售價格卻非常高。巨額的利潤帶來的誘惑,使許多的犯罪分子鋌而走險。甚至在司法機關打擊犯罪的過程中,也經常發生暴力抗法的惡性事件。

        第6篇:犯罪法律法規范文

        一、工作目標

        通過五年的法制宣傳教育,進一步樹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地位,充分發揮法律在調整和整合社會各種利益和關系中的基礎性和主導性的作用;進一步提高村民尤其是領導干部的法律素質,營造人人尊法、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進一步推進社會各項事務依法規范、依法管理,不斷提高本村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主要內容

        (一)深入開展有關憲法和國家基本政治法律制度的學習和宣傳教育。進一步學習宣傳憲法,增強居民的憲法意識和法律權威觀念;進一步學習宣傳黨和國家關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理論、路線和政策,學習宣傳國家的基本政治法律制度,培育現代村***識、愛國意識、***統一意識和***法治意識;加強對村民基本權利的學習宣傳,強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深入開展以"學法律、講權利、講義務、講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制宣傳教育,引導村民依法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辦事的社會風尚。

        (二)深入開展與本村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圍繞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結合整治關系民生和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等重點領域的經濟違法現象,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宣傳教育活動,積極倡導契約自由、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等市場經濟法律原則;學習宣傳有關科技、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知識,提高全社會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促進經濟主體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提高全社會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意識,促進形成自主創新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深入開展與平安建設緊密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居民守法、***的觀念,引導村民依法解決各種矛盾糾紛,依法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結合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防控體系建設和依法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開展宣傳教育,預防和減少犯罪;緊密結合平安社區、平安小區、平安單位和平安校區的創建活動,加強與***建設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加強對保護村民生命、財產、健康、勞動、受教育等權利以及安全生產和社會保障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四)深入開展有關資源節約利用和生態環境建設方面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宣傳教育。加強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資源與循環經濟、環境與生態保護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引導全社會樹立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人與自然***相處的觀念,努力提高全社會愛護環境、保護資源的意識,為建設遵紀守法、團結***的新祿村奠定堅實的群眾基礎。

        三、基本途徑

        第7篇:犯罪法律法規范文

        一、后果警醒訊問法

        后果警醒訊問法,是指將不利后果告訴對方,以警醒對方不配合訊問工作將對其更不利的訊問方法,即將根據法律、法規、政策可預知的不利結果告知被訊問人員,令對方在莊嚴的法律、法規面前產生懼怕刑罰的心理,從而勸導對方在法律法規和國家機器面前,要有“識時務者為俊杰”的“氣概”,“趨利避害”,配合訊問工作,爭取好的態度、好的結果。

        在運用后果警醒訊問法時,必須嚴格區分它與威脅訊問法之間的界限:關鍵要看所說出來的后果是否為法律法規所允許、所預期產生。引用根據法律法規可能預期出現的后果進行規勸,就是正當的后果警醒訊問法。引用根據法律法規預期不可能產生的后果進行攻心,就屬非法的威脅訊問法。如:根據案件事實目前未牽涉到被訊問人的子女,但隨著案情的發展就很難說不牽涉,如果此時偵查人員說要把其子女拘留,就明顯屬威脅訊問;如果說有可能將其子女牽涉進來,就屬后果警醒訊問。在操作時,必須注意:

        1.后果警醒訊問法主要針對對犯罪后果不了解或不十分清楚,在訊問中持無所謂心理的法盲類犯罪嫌疑人使用。這類犯罪嫌疑人往往因為不懂法,或對法律一知半解,認識不到自己行為的嚴重性,或只認為有一點后果,卻認識不到其行為的真正嚴重后果。

        2.必須圍繞“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一刑事政策中的“抗拒從嚴”進行規勸和攻心。

        3.要將法律、法規、政策所預見的不利后果全部或部分告知對方。

        4.可將后果按輕重程度排序,先告知輕的,后逐步告知重的,給對方增加心理壓力,并逐步加壓,直到使對方心理完全崩潰,徹底走坦白之路為止。

        比如,在訊問中,偵查人員可以講“你不如實交代,說明你的態度不好,將來可能會被從重處罰”、“不要以為你不交代,我們就不能查明案情,不供可能不會給你帶來任何好處”、“不如實交代,可能不利于你早日離開羈押場所”等。對于超出這一刑事政策范圍的威脅,則屬非法訊問,如“你不交代,下一步將把你家人抓起來”、“不交代,我們將把你包養情人的事告訴你愛人”等,這些方法明顯違背了法律和現行刑事政策的規定,屬于威脅的方法,應當加以禁止。

        二、利益引導訊問法

        利益引導訊問法,是指圍繞被訊問人的前程、出路、利益、家庭等,將法律、政策上許可且能夠真實兌現的利益羅列出來以引導對方如實供述有關事實的訊問方法。即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刑事政策精神,將其配合訊問工作可以得到的利益具體列出來,讓其充分認識到只有走配合之路,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前程才有可能是美好的,其未來才有可能是充滿光明的,其家人、親戚、朋友才有可能不致于受牽連。

        在運用利益引導訊問法時,必須嚴格區分它與引誘訊問法之間的界限:關鍵看所拋出的利益是否為法律法規所許可且能夠真實兌現。用法律法規許可且能真實兌現的利益引導被訊問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方法,就屬正當的利益引導訊問法。運用此方法,必須強調作為誘餌的利益是法律上許可且能夠真實兌現的,不具有任何欺騙性。否則,用法律法規不允許,且不能夠兌現的利益許諾被訊問人,引誘被訊問人交代涉嫌犯罪事實的方法,就屬非法的引誘訊問法,如根據案件情節應對被訊問人采取羈押性強制措施,但如果說“你只要說出來,明天就讓你回去上班”,就屬引誘訊問;如果說“你只要交代,如果條件允許,我們就會盡可能為你解除強制措施”,就屬利益引導訊問。在操作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利益引導訊問法主要是對具有猶豫心理的被訊問人使用的。偵查人員要準確判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征兆和殘存的供述心理障礙,及時做好轉化工作,將其往配合訊問工作、交代問題的道路上推。

        2.要善于制造利益引導圈。必須嚴格圍繞法律政策,將所允許、并可能實現的利益盡量多地羅列出來,但應先拋小的利益,再拋大的利益,讓被訊問人在利益面前目不暇接,完全掉入利益的包圍圈,在利益引導面前,徹底改變是否能供述的猶豫心理,直接轉向“只要供述,我就能獲得許多現實好處”等心理,從而慢慢走向如實供述之路。

        3.必須注意訊問用語的使用。應多用可能判斷,多使用“可能”、“有可能”之類的訊問用語,少用必然判斷,千萬不能說一些帶承諾性、而又可能無法實現、自己又無法作主的“一定”、“絕對”、“必須”之類的絕對話、精確話。如:在訊問中,偵查人員可以講“如實交代,對你可能是有好處的”、“只要你態度好,一旦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我們可以盡可能對你不采取強制措施”等。但是,偵查人員如果說“你只要認罪,就對你不”、“只要交代罪行,就放你”等絕對的、許諾性的語言就是非法的訊問方法。

        三、事實說服訊問法

        事實說服訊問法,是指圍繞犯罪事實,以所掌握的證據進行說服教育,從而達到突破口供的訊問方法。即在訊問中,要充分使用虛虛實實的戰術,使被偵查人員完全不知我們掌握其涉嫌犯罪證據的程度,促使其產生其涉嫌犯罪證據已被偵查機關充分掌握,此時不交待結果將十分被動的心理。

        在運用事實說服訊問法時,必須嚴格區分它與欺騙訊問法之間的界限:關鍵看偵查人員所說出來的事實是否是真實的事實。如果偵查人員將明確的、絕對的假事實當做真實的事實告知對方,就屬于欺騙的訊問方法。如果偵查人員告訴對方一些模糊的、不確定的、沒有明確答案的事實,就屬事實說服訊問法。因為使用的模糊事實是真實的事實,它既有“有”的可能性,也有“無”的可能性,它只會使真正犯了罪的被訊問人產生證據已被檢察機關掌握的心理,卻不會使無罪之人承認有罪,如王某向李某行賄5萬元案,開始王、李均未交代,這時如果對李說“王某已說出行賄之事,你不說有用嗎?”就屬欺騙訊問;如果對李某說“你知道王某說了什么嗎?”就屬事實說服訊問。在操作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在語言運用上應賦予其較大的適用空間。所說事實既要是真實的事實,又不應涉及具體的案件細節,也不應是具體的事實,而只應是虛的、模糊的事實。實際中可以說“你知道別人是怎么說的嗎?”(以此模棱兩可的事實剌激對方,但真正別人說的內容卻不說出來)“你知道我們找了多少人嗎?”(具體是一些什么人卻不說)“你知道這是什么嗎?”(假裝拿一些筆錄似的紙在對方面前晃動,造成別人已說,檢察機關已掌握很多證據的感覺)等。

        第8篇:犯罪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網絡書店 困境與機遇 發展規劃

        一、我國網絡書店發展困境及對策

        目前來看,我國的網絡書店仍沒擺脫傳統商業運作模式的束縛,對電子商務缺乏透徹的理解。同時也存在信息不暢、物流配送能力不足、資金缺乏、相應法規缺失和經營管理專業人才缺乏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約。

        1.商業基礎建設有待加強

        消費支付問題從目前我國網絡支付現狀來看,主要是傳統銀行卡的網絡支付。第三方支付平臺解決了傳統銀行卡各自為陣的問題,成為讀者和書店信用的中介方。但第三方平臺本身也存在著很多問題,如第三方平臺之間的激烈競爭引起的交易利潤過低,消費者劃款后引起的資金沉淀,平臺運營商的信用問題。所以,網絡發行業應該呼吁銀監會開始組織銀行發展類似支付平臺模式的集成式,以及信用擔保服務式的網絡銀行支付服務。既為讀者提供便利的服務,也推動了銀行業務的發展。

        2、物流建設有待加強

        在物流傳送方面,我國網絡書店一般只提供普通郵寄、送貨上門和EMS特快等送貨方式,至今沒有建立高效的圖書配送體系。此外,我國地域遼闊,行政區劃繁多,通過普通郵寄配送圖書效率低、速度慢,物流周期長,影響網絡書店用戶的即時使用;EMS特快彌補了普通郵寄的不足,但其收費明顯過高。雖然送貨上門體現了時效性和便利性,收費相對合理,但其覆蓋范圍大部分只限于地級市以上區域,對于市以下的廣大市場,物流配送少有到達,這不僅影響了市場拓展,更難以滿足用戶的多樣性需求。

        2.融資、稅收環境的困境

        目前,網絡書店的融資困難多,不僅難于獲得銀行的貸款,同行業之間的拆借也難以實現。前些年的網絡經濟泡沫破滅以后,也使得風險投資的繼續追加顯得頗為困難。就我國電子商務活動來說,還處于初級階段,網上以和網上支付體系正在建設中,在線的電子商務交易數額還是較少。但是對于網絡書店這類BZC、或CZC的商業模式,已經廣泛的出現了網上支付的現象,也引起了諸多相關的稅收問題。

        3.完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

        由于網絡書店等電子商務活動發展迅猛,很多法律法規在實施不久,便會出現新的問題,更何況電子商務類法律法規本身就不完整、完善。這就要求國家相關立法部門加快立法速度,在參考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之上,適時制定一系列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除了對網絡書店的發展提供支持保護法規,還應該加強網上購物的監管工作,對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及其解決辦法進行明確的規定,以保證市場交易秩序。

        二、網絡書店長期發展規劃

        雖然電子商務在中國的發展道路本來就磕磕絆絆,但是網絡書店卻以其旺盛的生命力,順應時代的品質,在這個巨大的市場中蓬蓬勃勃的發展著。業界、學界對于未來發展的光明前途是自信的,但是在具體的發展模式、道路取舍上卻有著不同的看法。究竟哪種模式更適合市場,還有待研究。

        1、消費環境的培育

        網絡書店作為借助互聯網平臺,進行商務活動的新的交易方式,其虛擬性與傳統買賣的現實性有著極大的反差,很多的消費者還不適應這種形式。同時,在社會上出現因互聯網的虛擬、匿名性而引起的諸多問題之后,甚至對其持懷疑態度,缺乏消費的信心。這就要求我們從消費習慣和消費信心等方面著手,解決這些困境。

        2、政策環境的培育

        政府應積極監管電子商務市場,盡可能保證消費者、商家和第三方的利益,體現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其次,政府還要培養國民網絡消費意識和經營文化,在各級政府站點宣傳法律法規,同時提供一些常規的犯罪信息給企業和消費者參考。最后,政府應該通過法律法規和犯罪信息系統一定程度的公開,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使得法律法規的違反者不僅要得到應有的懲罰,而且使得犯罪分子的社會信用等級降低。

        3、保持網絡書店的主體地位

        就圖書發行業務而言,對于網絡書店等民營或外資書店企業的限制,主要在對不同發行業務領域從業資格的限制。比如在2003年《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修訂版之前,對于圖書的總發行單位、批發單位都有嚴格的準入資格。在不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上,政府應該盡最大的努力讓出市場的直接管理權,只從宏觀環境上,通過法律法規的手段對市場主體做出制約,而且更應該承認和保持對于網絡書店,以及以后同樣出現的新生事物的主體地位。

        4、網絡書店與傳統發行相結合

        在傳統發行方面,實體書店所面臨的網絡化趨勢的沖擊是顯而易見的。優勢方面如圖書品種,品牌和穩固的社區讀者群等將無法發揮。在網絡書店方面,雖然前景看好,但是在讀者群體拓展,圖書品種增長,物流配送建設等問題的解決辦法上卻捉襟見肘。而信息平臺的無限容量,以及圖書商品的個性化服務等特點得不到長足的發展。綜上所述,網絡書店與傳統書店聯合,尤其網絡書店與圖書連鎖店聯合是新舊圖書發行模式結合,互促互進的良策。

        參考文獻

        [l]王軍.淺析國際互聯網的特點及其對國際社會的影響[J].外交學院學報,2000,(2).

        [2]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第1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調查(l997年10月)[R].北京: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1997.10.

        [3]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第22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調查(2008年7月)[R].北京: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2008.7.

        [4]肖茵茵.陳子聰.電子商務中時態信息的處理[J].現代計算機,2004,(10)

        第9篇:犯罪法律法規范文

        近年來,一些基層安全監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因“失職瀆職”而被司法機關立案追責、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而被司法機關裁決撤銷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些問題既反映了行政執法與司法執法溝通銜接不夠,也反映出基層部門及其安全檢查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和執法不規范。

        主要問題

        基層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法過程中反映出的主要問題有:

        一是超越職權實施行政執法。基層安全監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和執法監察過程中,有的對發生安全事故的醫院、學校、公共設施管理單位,甚至拆建自建房的村民合伙組織或村民實施處罰;有的將礦山企業采礦許可證過期仍進行生產的行為作為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實施處罰;有的地方煤礦安全監察部門未經政府授權,依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對存在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的煤礦企業實施處罰;甚至有的對運輸車輛超員、超載、超速等違法違章行為實施處罰。

        二是對非法、違法和違規行為辨別不清。將非法經營的加油站按正常經營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處罰;將煙花爆竹企業改造提升或礦山企業改擴建期間組織生產定性為非法生產;將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取得安全資格證書進行生產定性為非法生產;將非法、違法建設的工程項目列入政府重點建設項目來推進;對邊建設邊使用或邊技改邊生產的礦山企業視而不見,甚至還下達生產任務。

        三是不能正確適用法律法規依據。對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罰措施,卻依照部門規章規定實施處罰。如對非法經營成品油、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行為,本應依照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實施處罰,卻以員工未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為違法行為,依照《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處以5 000元罰款;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運輸經營單位,應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員未取得資格證書違反《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處罰,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四是存在違法執法現象。首先是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就直接實施經濟處罰,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首先責令改正或責令限期改正的程序;其次是實施執法過程中,在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經濟困難的情況下,在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處罰幅度之外,任意降低處罰數額實施處罰;再次是對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未經事故調查處理程序,或事故調查報告未經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就實施了行政處罰。

        五是行政執法程序不閉合。對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監察或檢查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重大事故隱患,停留在知道和告知環節,未依法及時責令治理整改;對發現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違法案件未及時依法移送;對應經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的重大處罰事項,未經集體研究就作出處罰決定;對應申請司法機關強制執行的案件,未依法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六是存在縱容違法現象。有的地方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仍以罰款為目的,并對安全生產執法監察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下達罰款任務指標。特別是對嚴重非法、違法行為,不是依法責令其停止非法、違法行為或予以取締關閉,而是對其實施罰款后任其繼續從事非法、違法活動;甚至有的地方對長期存在的非法、違法行為,安全生產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只是定期收繳罰款,沒有依法糾正非法、違法行為,形成了以罰代管、罰而不管的惡劣現象。

        七是基層行政執法難。對存在嚴重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時,常受到有關強勢部門及其人員干預;向有關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常遭遇不能立案或不予受理現象;需相關部門聯合執法、綜合治理時,由于協調不動,導致各自為戰,甚至推諉扯皮,致使不少非法、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糾正。如一些地方非法經營的加油站,少則幾十個,多則幾百個。而多數省轄市、縣(市、區)執法車輛難以保障,包括想方設法爭取來的執法車輛,也因安全監管部門未列入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序列而被沒收,嚴重制約基層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

        八是涉嫌失職瀆職犯罪增多。如對非法加油站的監督檢查和執法監察方面,在并未造成人員重大傷亡、財產重大損失、嚴重政治影響和惡劣社會影響等嚴重后果情況下,有的基層司法機關對適用法律不當或違法實施處罰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立案追究刑事責任。在有關煙花爆竹燃放、鍋爐爆炸、火災、交通運輸等事故事件處理中,對并不具有法定監管職責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也以涉嫌罪追究刑事責任。

        原因分析

        綜合分析上述問題,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未將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經營單位和生產安全事故等基本概念,用法律條款作出明確的可操作性解釋,致使安全生產及其監管職責邊界不明確。

        二是現行法律法規關于非法、違法和違規的法律規定較混亂,有的執法人員將未取得任何證照,或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而從事相關活動的行為認定為非法;有的將證照不全或未取得某一項許可證照,或主要負責人未取得資格證書而從事相關活動的行為認定為非法。

        三是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執法監察機構組建時間較短,新進人員多,安全生產執法業務培訓跟不上,加上有些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學習領悟不夠,依法行政意識不強,致使違法執法、以罰代管和執法程序不閉合等問題仍然存在。

        四是省轄市、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所屬執法監察機構中,不少仍屬于自收自支性質的事業單位,甚至有的安全監管局仍屬事業單位,或其自收自支編制的人員比例較大,工資收入主要依賴罰款解決,致使有些部門及其執法機構不得不將罰款作為執法的重要任務,造成有的執法人員為能經常罰到款而對違法行為視而不見,客觀上為以罰代管、罰而不管創造了條件。

        五是由于法律法規間不銜接和不統一,行政執法部門間不協調,行政執法和司法執法協調溝通機制未真正建立起來等因素,加上有些機關和執法人員不作為或不負責任,導致基層安全監管執法難。

        六是基層司法機關辦理失職瀆職案件中,存在有上級機關對其下達內部任務或人員指標的情況,導致基層司法機關為完成上級下達的考核任務或指標,對一些本屬于啟動行政執法監督程序實施糾正和追究的適用法律不當、采取措施失當、違法實施處罰等行為,按照構成失職瀆職犯罪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對策措施

        盡快明確并統一法律法規的基本概念

        一是制定《實施條例》等配套法規時,首先應將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概念,以法律法規條款作出可操作性的解釋。二是在修訂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時,應將交通(包括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災、電力、特種設備等事故等級劃分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關于生產安全事故等級的劃分保持一致,并將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交通、火災、特種設備等事故與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考核和調查處理區別開;司法機關辦理瀆職侵權案件關于重大傷亡、重大損失的標準,也需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統一起來。三是統一法律法規對非法、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對無視法律法規規定、未取得任何證照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定性為非法行為;對證照不全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認定為違法行為;對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而不落實政策、命令和規程的行為認定為違規行為。

        盡快完善安全生產主要法律法規制度

        建議即將出臺的《實施條例》對《安全生產法》下列條款作出進一步具體解釋:即第二十二條中的“(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是指“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參與并指導、監督本單位各業務部門、車間(分廠、分公司、區隊、坑廠)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第四十三條中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的各業務部門、車間(分廠、分公司、區隊、坑廠)的各類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崗位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定期檢查、專項檢查和班組巡查等的規定,及時進行安全檢查”。這樣規定,進一步厘清了企業安全生產“誰主管、誰負責”原則。還有,第四十三條中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存在或者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按照有關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督促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處理”。此外,對第六十六條應增加一款解釋,即是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向有關部門移送安全生產違法案件,或者向司法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或者立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在限期內辦結和反饋”。這樣補充解釋,可實現解決重大事故隱患各環節的無障礙對接。另外建議,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中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修改為“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供應危險化學品”,并在法律責任上明確處理處罰規定,實現從危險化學品供應源頭遏制非法經營行為。

        加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業務培訓

        嚴格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法資格培訓考核,對經過培訓而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頒證;實行執法業務輪訓制度,加大基層安全生產執法人員執法業務輪訓力度。在執法業務培訓和考核中,應注重并強化案例教學和業務指導。通過培訓考核,確保執法人員掌握相關工作準則:一是從執法依據及其效力上,要做到有法律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執法;無法律而有法規規定的依照法規規定執法;規章包括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標準只作為參照依據,無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規章規定執法。二是從準確適用法律依據上,要確保認定的違法事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情形,適用所規定的處罰類型。三是須在法律法規規定幅度范圍內,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參照規章或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標準作出決定。四是加強執法業務考核,實施錯案責任追究,對違法執法、罰而不糾等情況嚴格問責。

        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設置問題

        從中央和國家有關部委,至少應從省級編制管理機構和安全監管部門的層面上,拿出關于基層安全監管機構設置的方案和指導意見,并加強督導檢查,督促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將安全監管機構設置為政府工作部門或直屬行政機構,將基層安全監管部門所屬執法監察機構設置為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或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切實解決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執法監察機構經費不能保障、執法人員工資福利依賴罰款的問題,從根本上避免和糾正以罰代管、罰而不管甚至縱容違法等問題。

        盡快建立有效促進問題解決的工作機制

        首先是完善問責機制,對行政執法部門間由于不依法及時移送、及時受理、及時辦理導致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嚴格追究責任。其次是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司法執法協調溝通機制,確保實施行政執法過程中,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行政執法部門應依法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申請的強制執行案件,司法機關應依法及時予以受理或立案查辦。再次是從中央部委層面上,盡快將基層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執法監察機構納入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序列,以保障基層安全監察執法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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