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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違法建筑論文范文

        違法建筑論文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違法建筑論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違法建筑論文

        第1篇:違法建筑論文范文

        關鍵詞未經登記;行政執法;糾紛;拆遷

        房屋征收補償關系老百姓的人身和財產權利,但在實際行政操作中常因為拆遷方案和老百姓的心理預期有出入而造成行政困難。其中未登記建筑的形成、權屬、法律關系等的認定都在具體的行政執法和司法實踐當中都是很難解決的。

        一、未經登記建筑成因

        (一)未經登記建筑學術概念“未經登記”實際上和“登記”是相對來講的,“未經登記”指的就是未在房屋登記薄上進行房屋產權和相關事項進行依法記載的行為。那么具體的來說“未經登記建筑”應該具有三個關鍵因素:一是未在產權登記薄上進行法律上的記載,二是“未經登記建筑”是真實存在的,三是“未經登記建筑”在法律上不被認可。(二)未經登記建筑的形成原因未經登記建筑產生的原因是非常復雜的,有經濟方面的,有法律制度方面的,也有行政執法等各個方面的原因。具體的如下:1.法律上的不健全為未經登記建筑出現提供了制度土壤:和刑法學、民法學相比較我國對行政法學的研究時間尚短,還存在很多短板,一方面表現在行政法規的模糊性及操作性差;另外一方面我國行政審批手續也非常復雜,需要較長的期限。制度上的短板使得當行為人的行為未侵害到別人利益的時候,當事人往往不進行舉報,這樣就有可能出現未經登記建筑。2.城鄉二元結構為未經登記建筑出現提供了生存空間:一方面大量人群進入城市,住房需求迅速增加,另外一方面相應的制度建設滯后,造成了供需不平衡,在這種情況下就出現了行政管理失效,房地產業畸形發展,出現了大量的未經登記建筑。3.執法不嚴所造成的未登記建筑的出現:由于執法不嚴很多出現未登記建筑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的違法成本往往較低,那么在利益的趨勢下很多開發商就會鋌而走險。筆者經過對大量的案件分析,發現很多涉及到執法不嚴的案件當事人最初在進行違法行為的時候并未有任何的行政機關進行制止,這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違法行為的發生,這樣的縱容也使得后期的查處難度加大,而處理的結果往往也是以罰代拆,助長了違法當事人的行為發生。

        二、涉訴未經登記建筑案件分析

        筆者在研究的過程當中試圖在大量的案件當中找到能夠說明當前涉訴未經登記建筑所存在的問題,具體的案件情況如下:原告為袁某其對于位于本市開發區建筑面積為100平米的房屋具有所有權,因當地政府征地拆遷,原告拒絕按照政府所規定的補償標準進行拆遷評估。當地政府委托具有自治的評估公司進行實地評估并由公證處進行現場公正,擬被拆遷的建筑評估金額為825412元,政府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給予了兩種解決方案,一種是按照評估金額進行補償,另外一種是進行產權調換,原告對兩種方案均不服。經過一審和二審,該房屋屬于無爭房屋,要求對按照規定對原告進行補償。(一)涉及面較大、案件量較大對于未經登記建筑案件進行行政執法的具體程序包括調查、認定等過程,但在實踐當中很多行政相對人并不會對其進行調查和違法程序認定,僅在處理的時候通過未達到預期而提起行政訴訟。例如筆者對所在法院在2001年到2015年間審理的案件當中未經登記建筑的案件占比就超過了200件,在案件總量中占比超過了80%。(二)涉訴主體多元化對于涉訴主體的組成認定上,理解是不同的,第一種觀點認為在主體的組成上應該以城鄉規劃部門所制定的《城鄉規劃法》來確定,另外一種觀點將未經登記建筑的涉訴主體歸結為多個職能部門。在未經登記建筑的行政執法過程當中包括案件調查、案件處理、認定等各個階段,而各個階段所涉及到的主體又有所區別,涉及到規劃、房屋征收、國土、城管等各個部門,而多部門聯合執法的缺陷就是容易出現權責不清、執法操作性不強等問題。例如在調查階段,會涉及到市政府、街道辦事處、房屋征收及拆遷等部門,而往往調查工作就會落到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委會這樣的自治組織頭上,這樣沒有行政執法權的組織肯定存在很大的執法難度,類似的問題同樣也存在于處理及認定等過程當中。在未經登記建筑案件當中地方政府的權利往往會存在一定程度的危害,會出現披著司法外衣的不公行政,這樣就會造成行政相對人難以通過訴訟救濟來解決出現的爭議。(三)涉訴過程中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分階段來看,調查階段中調查主體、調查內容和程序等過程當中都存在法律上的問題;認定階段,認定主體、認定事實和法律依據上也存在一定的難題;在案件的處理過程當中,往往存在著未經登記建筑前期被認定為合法的問題,存在著合理性和合法性并存的問題。(四)現行涉及未經登記建筑相關法律存在的問題我國的政府屬于法制政府,那么法制政府就要求行政執法的過程當中要以社會發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為主,要做到合法行政、要做到權責統一。房屋在征收的過程當中往往還會涉及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另外從當前的案例來看未經登記建筑的存在已經似乎變成了一種拆遷中的常態問題。針對該問題的解決,我國的現行法律是比較多的,并且存在著效力位階多元的特點,而要真正的從法律依據上找出能夠對該問題充分進行解決和規范的法律依據卻是非常困難的。例如《征收條例》當中就規定了市縣人民政府應該加強對建設的監督和管理,并規定了對違法規劃行政行為要進行依法處理,另外《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的法律和《征收條例》一起共同組成了對我國未經登記建筑的法律管理基礎。雖然相關的法律條款眾多,但是卻存在著很多問題:1.法律上的規定較為模糊:例如法律上對于調查、處理等階段的部門規定為“有關部門”,這樣的概念是非常模糊的,沒有具體指定哪個部門,沒有對責任主體進行明確,也沒有說明這里的“有關部門”是一個部門還是指的多個部門。再比如在《征收條例》當中也沒有對調查的對象、調查范圍等具體的內容進行明確。2.法律的設計和實際情況脫軌:在《征收條例》當中這樣規定:房屋征收決定應該后于調查、認定及處理未經登記的建筑,筆者認為在實際的操作當中未經登記建筑是非常多的,并且存在著權屬不清等問題,這樣就會導致行政執法力不從心現象的出現,那么政府在追求行政執法效率的時候就無法保證程序的合理和合法性,主要原因還是因為制度上的設計未考慮到現實執法的復雜性,自然就造成了未經登記建筑案件數量高、審理難度大等結果。3.過意隨意的行政裁量:在涉及到房屋征收當中出現的未經登記建筑處理等方面的依據主要是以國務院出臺的《征收條例》為準的,地方性的法律法規很少見,而隨處可見的缺失地方性的紅頭文件,并在執行的過程當中大多數情況是以紅頭文件作為依據的,而這樣粗糙的制度設置實際上并未考慮到現實情況的,操作性也就沒有辦法保證,就避免不了的會出現行政裁量的隨意性,自然沒有辦法對被征收對象合法權益進行保障。

        三、解決涉訴未經登記建筑問題的制度措施

        筆者認為當前之所以未經登記建筑問題頻發主要的原因還來自于制度建設的滯后,而制度建設和完善應該從下面幾點來進行:(一)堅持行政行為的合理、合法性針對未經登記建筑是否合法進行判斷不能僅僅根據征收時的法律規定,還應該根據建造時相關的法律來確定,另外行政機關在對房屋實施征收的過程當中如果對未登記建筑進行強制執行,也應該按照法律程序來近進行,也就是說不能夠以行為人行政違法為借口去進行拆除,必須要按照合理、合法的途徑來實施行政行為。(二)保證行政行為的正當性在具體的行政執法過程當中要保證調查階段、認定階段、處理階段的正當性,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本著合法、合理行政的原則、本著充分保護被征收人權益的原則進行,另外還需要對合法登記的建筑給予拆遷按照法律規定給予補償,對于未經登記采取區別式對待,對于未登記原因歸行政機關不作為的,應該在進行合理審批登記后進行補償。(三)要保證行政執法過程的透明化對于有關的行政會議、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活動、會議精神、會議決定等要及時的、依法的進行公布。筆者認為當前所存在的未經登記的建筑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加入經過認定程序后未經登記建筑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則應該根據相關的制度規定,需要在限期內進行拆除,另外對于行政相對人來說還應該給予一定的處罰。在這種情形下,認定工作就會對行政相對人造成實質性的權利和義務的影響,而對那些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來說還應該具備行政行為所具有的可訴性以及基本要件,另外還需要告知權利人所具有的申辯權、提起行政訴訟權及陳述權,保證其救濟權利。

        四、總結

        本文是從涉訴未經登記建筑的有關實際案件出來開展研究的,我國的城市化建設過程當中不僅要做到對被征收人權益的保護,另外一方面還需要保證司法程序和執法程序的有效性,保證訴訟程序能夠實現對權益人的合法保護,要盡量的避免因為在遷拆或者是執法的過程當中出現暴力事件。未經登記建筑的行政執法問題是系統性的問題,不僅需要在執法的過程當中保證合理、合法、透明化,更需要在制度設計上進行保證。

        參考文獻:

        [1]竇家應.房屋征收中關聯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法律適用.2011(8).

        [2]巫肇勝.定世與治理:違章建筑在拆遷中補償問題研究.廣東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0(5).

        [3]陳國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與巧遷的訴訟救濟——基于行政法律關系的分析.時代法學.2012(4).

        [4]方興業.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送審稿向社會征求立法意見——違法建筑未按規定處理不予補償.深圳特區報.2011,12(22).

        第2篇:違法建筑論文范文

        關鍵詞:項目施工,質量管理,問題,原因,影響因素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經濟的蓬勃發展與建筑技術的不斷進步,城鄉居民的居住條件得到進一步改善,但一些項目施工片面去追求經濟效益,而不重視事前計劃和事中控制,以至于不能實現全面全過程的動態質量管理,建筑質量為百年大計,關系到廣大人民的安全,關系到社會的長遠發展,如何有效的加強質量管理與控制,值得關注與深入研究。通過對某市某幾個項目施工的調查,歸納分析了其存在的問題和原因以及影響因素,現分析如下:

        1.項目施工質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

        (1)有法不依,市場不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技術規范標準的頒布實施,既明確了建筑施工企業的責任和義務,也明確了施工企業在工程技術,質量管理中的操作程序和規范,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和建筑主管部門對國家有關建筑市場的行政規定和管理要求貫徹落實不到位,甚至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在工程建設管理,招標投標,報健報批,施工監理,質量驗收,竣工驗收等環節中,都存在暗箱操作的現象。同時,隨著建筑市場的變化,建筑施工企業競爭的更加激烈,從而導致建筑市場出現了供大于求的現象,從過去的賣方市場變為買方市場,以至于形成了以價格為核心的惡性競爭。

        (2)工程質量監督、監理體系不完善

        工程監理對工程質量的高低起著直接的控制作用,工程質量監理制的實行,為我國的質量管理體系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在實施過程中,監理制本身也暴露了一些問題。另一方面,監理人員的整體素質和水平,業主對于監理的授權度,也阻礙工程監理的作用的進一步發揮。論文參考網。

        (3)質量管理體系、工程質量評價標準尚未系統地建立

        有些項目施工過程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質量管理工作,沒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作保障,把通過了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認證”作為企業宣傳的名片。內部審核的作用是通過內審,能發現質量體系存在的問題,并及時糾正。但是,許多企業并不重視內審,僅做做表面文章,未認真執行,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4)一線施工人員素質偏低

        在我國建筑業一線施工人員中,大多數是沒有經過培訓就上崗的農民,其中相當一部分人是剛剛放下鋤頭就上了工地的農民,據統計,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者達九成以上。而且,在現在的農民工隊伍中大部分未經過任何培訓。論文參考網。他們雖然工作熱情很高,但是由于缺乏專業指導,經常違規操作,造成事故多,影響工程質量,在管理人員中,既無學歷又無職稱的人員,仍占一定比例,專門人才年齡斷層,老化的現象,仍然存在。

        2.項目施工主要質量影響因素分析

        (1)人的因素

        人的因素主要指領導者的素質,操作人員的理論,技術水平,行事粗心大意,違紀違章等,所以一定要選擇人員素質較高的分包隊伍,依靠質量教育,精神和物質激勵的有機結合,實行培訓和優選,進行崗位技術訓練,都可以提高項目管理的質量。

        (2)材料因素

        材料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等,它是工程施工的物質條件,沒有材料就無法完工。因材料質量造成的安全事故時有發生,一些有名的“豆腐渣”工程,就是因為使用劣質建筑材料,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論文參考網。所以,一定要加強材料質量的管理,嚴把材料質量關。

        (3) 機械設備因素

        施工機械設備是實現施工機械化的重要物質基礎,是現代化工程建設中必要的設施,對項目施工的進度和工程質量都有直接的影響。如電梯.通風設備等它們的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工程的使用功能,因此,機械設備的購置,管理,檢查驗收,安裝質量等都要符合有關設備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同時,機械設備操作人員還一定要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4)方法和環境因素

        施工方法和環境對工程的影響也是不可低估的,施工方案的正確與否,將對項目施工的質量管理產生很大的影響。環境條件變化萬千,會直接影響工程質量,往往前一工序就是后一工序的環境,因此,加強環境管理,改進作業條件,把握技術環境,改進作業方法是控制施工方法和施工環境對質量影響的重要保證.

        第3篇:違法建筑論文范文

        【關鍵詞】安全生產 建筑施工 建筑工程 施工安全 建筑施工安全 重要位置

        中圖分類號:TU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引言

        在我國經濟體制中,建筑工程占有重要地位。特別是隨著建筑工程建設規模越來越大,施工難度越來越高,施工安全已成為行業中重要控制和管理因素。在大型建筑的施工建設中,安全事故頻發并且前景不容樂觀。由于建筑工程施工的特殊性質,各地傷亡事故多發,建筑行業已成為高危行業之一。盡管政府部門通過政策引導和巡查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安全生產的要求落實生產,但效果都不盡如意。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定義。

        建筑工程中安全生產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通過努力改善建筑施工條件,克服不利于施工安全的各類因素,防止施工傷亡事故的發生,進一步保障勞動者的生命財產安全。建筑工程的安全生產包含了三個方面的內容:

        (1)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對象包括設備安全和人身安全,其中人身安全是第一要素,也是最重要的要素。

        (2)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范圍覆蓋了是工程施工中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

        (3)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目的是要確保建筑工程施工勞動者的健康和安全,并且在不損壞人民和國家財產安全的前提下能夠順利生產,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結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施工作業者的健康及生命安全,同時也影響了施工單位的經濟效益,影響生產企業的形象。

        三.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現狀。

        近些年來,我國加大了對建筑行業安全管理等力度,但由于近幾年建筑行業的迅猛發展,各類建筑物開始以大型、高層及結構復雜的形式出現,施工難度較為復雜,由于施工過程中影響施工安全的因素較多,導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依然較多。在各地屢有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發生,部分地區還出現了重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這給建筑行業造成發展阻礙,給人民財產帶來了損失。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安全管理體系不健全。

        建筑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無論是機構設置、人員配置還是從業人員素質,都存在一定的問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時,工程總承包單位一般都是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規定來進行設備,而專業分包和進行勞務分包的施工單位很少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普遍都是由工程管理部下設安全管理員來實施管理。將安全作為工程管理的一部分內容,而且在實際管理中主要側重于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如此以來,必然導致安全生產管理形同虛設,無法發揮真正的效用。另外,工程總承包單位、項目經理部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也不完善,無法合理的配備各類人員。部分施工單位只有依靠專職或兼職的安全人員來負責工程安全工作,而其他人員對安全生產了解甚少,同時又無法參與到安全生產管理中來。許多施工單位設置的安全管理人員都沒有取得相關崗位資格證書,都是從工程質檢人員臨時調配過來的,既沒有安全生產管理的工作經驗,也沒有經過系統專業的培訓。由于管理機構不完善,管理體系不健全,管理人員不專業,導致建筑工程施工單位缺少應對工程安全生產的相關知識、相關管理經驗及管理能力,因而對施工現場無法發揮應有的監管作用。

        (2)單位負責人缺乏安全生產的重視度。

        又遇見我國經濟體制的特殊性質,決定了單位主要負責人(包括企業法人及最高行政管理者)對安全生產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實際上由于施工單位負責人過分的偏向于如何獲取工程利益,而忽視了對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部分施工單位以為通過購買意外保險可以轉嫁所有風險,進而違法生產導致安全事故不斷。施工單位領導者缺乏對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視,必然造成單位下屬對安全管理的忽視,形成惡性循環,擾亂了正常的工程安全管理體制。

        (3)工程承包單位的成本因素導致工程中減少安全防護措施。

        建筑工程承包單位為了能夠取得工程項目的施工權,競相壓低報價,甚至不惜采取低價投標。在實行專業分包和進行勞務分包過程中,由于工程總承包單位和中間承包單位的都在收取管理費,最終導致工程實際施工單位的利潤大打折扣。另外,由于建筑行業拖欠工程款項較為嚴重,施工單位為了能保證正常的施工及生產,不得不拼命壓縮成本,導致用于工程安全管理、安全保護、安全防護措施減少,形成了安全隱患。

        四.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不同于其他工業產品,由于建筑產品的特殊性質,導致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建筑工程最明顯的特點就是體積龐大、形式復雜多樣、笨重不易移動及整體難分,同時涉及建筑安全技術包括:電氣、運輸、高空作業、防火、防塵、防毒、防爆、機械加工等多種多專業的安全技術。此外,建筑工程還具有以下特點:

        (1)生產較為流動。施工機構隨著構筑物或建筑物的坐落位置變化,而轉移施工地點,因而容易造成起重傷害、高出墜落、坍塌、觸電及物體打擊等事故。在施工過程中,各類電氣設備、施工機械都沿著施工對象上下左右流動,需要不斷轉移操作場所。

        (2)產品的形式多樣。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建筑物所處自然條件和用途不同,工程結構、造成和使用材料不同,造成施工方法隨之變化,因而很難實施通用的標準化安全技術措施。

        (3)施工技術復雜。建筑工程施工存在人員流動性和施工季節性,導致施工單位臨時工、季節工、勞務人員占據較大比例,工程作業中又需要多工種交叉配合作業,土建、土石方、安裝、吊裝、運輸等多單位交叉作業,投入的物資和設備種類繁多。

        (4)高處施工和露天施工多。建筑工程生產周期長,高處施工和露天施工較多,施工常常受到自然氣候條件的影響,容易發生傷亡事故。

        針對建筑工程的工程特點,在施工管理中,作出針對性管理對策。建筑工程施工單位要從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入手,建立工程安全管理、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標準、合理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安全生產監管人員、設置安全生產獎罰制度,通過對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性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水平。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人員要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認真查找安全隱患,深入分析,查處隱患根源。對重點隱患進行治理檢查,對排查出的隱患要落實治理措施和進行改善后追溯。對重大事故隱患建立排查整改工作檔案,對事故隱患等級、類別、原因等要詳細記錄,并列出整改措施和實施整改后的效果。

        五.結束語:

        近幾年來,雖然建筑市場飛速發展,但建筑市場環境并不規范,導致安全生產存在較多問題。施工單位需要加強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通過政策引導、制度規范、人員監管、獎勵懲罰等多種手段,不斷完善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質量,確保無事故發生。參考文獻:[1] 何玉紅 淺談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 [期刊論文] 《科教文匯》 -2009年7期

        [2]曾凡黎 探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期刊論文] 《建材發展導向(下)》 -2011年6期

        [3]楊建修 淺談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 [期刊論文] 《中華民居》 -2012年4期

        [4]郭東 芻議建筑施工安全控制 [期刊論文] 《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 -2011年21期

        [5]趙紅平 建筑企業安全文化在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管理中的體現 [期刊論文] 《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 -2012年4期

        第4篇:違法建筑論文范文

        關鍵詞:依法、策略、風險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n the bidding activities not regulate their own behavior in accordance with law, finally because these irregularities brings to the enterprise bigger loss. These behaviors some are due to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auses intentionally, some ar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legal awareness of indifference and the lack of knowledge of the law caused. How to make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familiar with the bidding relevant laws, to standardize the bidding behavior and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enterprises

        Keyword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strategy, risk

        中圖分類號:TU723.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經過幾年的招投標工作,使我感受到相當一部分建筑施工企業在招投標活動中不依法規范自己的行為,最后由于這些不規范行為給企業帶來較大的損失。這些行為有些是由于施工企業故意造成的,有些則是施工企業法律意識的淡漠和法律知識的匱乏造成的。如何使建筑施工企業熟悉招投標相關法律規定,依法規范招投標行為和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是我一直在思索的問題,現結合法律規定和操作實踐發表一些認識,以求在該論文的探討上起到拋磚引玉之功效。

        1建筑施工企業在招投標過程中常見的問題 1.1低價投標

        實踐中不少建筑施工企業為了能夠中標、為了“搶標”,為了能夠博得招標人的“良好印象”,在投標時便懷著“低中標、勤簽證、高結算”的思路,對工程量重視不夠,對招標文件研究不透,盲目編制投標文件,壓低投標價,先中上標再說。結果往往事與愿違,不但沒有高結算,反而收益低于付出。特別對于本地區最低標中標的方法,這種現場尤其嚴重。

        1.2串通投標 更有一些企業為了能夠承接到一個大項目,而不惜重金投入,與招標人串通,事先獲得標底等內容,已達到準確投標,或者是“明招暗定”;還有的將精力不是放在對項目的綜合衡量上,而是把主要精力投入在其他兄弟單位上,相互串通后,以一個單位為主投標人,而其他單位為“陪標人”,在相差不是過于懸殊或者項目急于開工建設的情況下,評標委員會一般亦不會廢除所有投標,讓招標人重新招標。這樣的情況,后來往往由于內部的泄漏一經被查處,將會受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嚴厲處罰。 1.3賄賂投標 有些企業在操作招投標過程中,采取的方式是既不與招標人串通、也不與其他投標人串通,而是采用賄賂評標委員會委員的辦法進行。表面上給人的感覺是很有實力,公平獲取項目建設資格,看似十拿九穩,但實質上,這樣的方式也是比較可怕的,因為根據法律規定,這樣的行為不僅是一種商業賄賂行為,而且依此所獲取的中標資格是無效的。

        2.建筑施工企業違法投標防范策略2.1樹立和增強法治意識 項目管理者聯盟,項目管理問題。建筑施工企業領導及相關負責人應當切實樹立法治觀念,走依法治企、依法經營、依法護企、依法強企之路。近年來,隨著國家基礎設施建設力度不斷加大的前進步伐,建筑工程項目越來越多,國家為了遏制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保證工程質量而推行的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具有重要意義,頒布施行的《招標投標法》在建筑工程等領域規范化建設上具有很強的嚴肅性。違反法律獲取的中標可能只是鮮花下的陷阱,只有依法獲取的中標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同時,只要是依法獲取的中標就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2.2重視投標活動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仔細研究招標文件,尤其是《工程量清單》,依據《工程量清單》確定總體工程量,這樣可以得出總體的支出情況,然后,在考慮相關的其他情況,采用保證質量、綜合調整、合理計價的方式,確定出投標價。建筑企業應當知悉的是低報價并不是決定中標與否的唯一標準,質量等級也是一個重要因素,總體工程量是有相應工期、成本限制的。而且,建筑工程如果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不僅影響到施工企業的聲譽和形象,遭到相應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而且,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還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因而,建筑企業對招投標活動應當高度重視,從實際出發,合理取費和報價,而不單單以拿下工程項目為目的。 2.3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尤其是關于中標無效的規定

        第5篇:違法建筑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 高空拋物 侵權行為 歸責原則 救濟方式

        一、 高空拋物侵權責任概述

        (一)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的含義

        高空拋物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從高空或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造成地面上其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或公共安全遭受損害的一種違法行為。高空拋物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如下:

        第一,違法行為。所謂違法,從傳統的侵權責任法理論方面來說,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規定、悖于公序良俗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行為人從建筑物中向外拋擲物品,這一行為本身就對建筑物外的路人存在很大的法益風險,并且高空拋物行為從道德方面來看又違背公序良俗,當然構成違法。

        第二,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行為人的高空拋物行為使受害人遭受到了不利的后果。只要是因拋擲行為,無論是遭受到人身損害、財產損害還是其他損害,都屬于損害事實。

        第三,因果關系。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于行為人的高空拋物行為導致的。

        第四,主觀過錯。行為人在從建筑物中向外拋擲物品時,應當預見且可能遇見這種拋擲行為有可能會傷到路人,在這樣的前提下依然向外拋擲物品,放任危險的發生,屬于間接故意或者是重大過失。

        (二)高空拋物侵權行為與共同危險行為的比較

        通過近年來的司法實踐,我們可以發現,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當中是有具體的加害人存在的。而我們所謂的加害人不明只是由于證據的缺失等原因導致具體的侵權人無法查明,是在司法查明階段不能夠明確的確定加害人。在這個問題上,高空拋物侵權行為比較容易與共同危險行為混淆。共同危險行為是指由數人實施加害行為,數個行為共同導致損害,其中數人的行為都有可能造成被侵權的損害后果,而具體難以查明這損害究竟是數人中的具體某一人所為。在共同危險行為當中,造成損害后果的具體是哪位行為人不能確定,而數人的數行為對于被侵權人的人身或財產利益都具有危險性;而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當中,危險行為只是由一個行為人實施,加害行為也只有一個,只是這個侵權行為具體由誰實施無法查明。共同危險行為和高空拋物侵權當中這兩種“加害人不明”的性質完全不同,共同危險行為顯然比高空拋物侵權的危險性更大。高空拋物侵權行為從始至終都只有一個加害人,從侵權法的基本理論方面來看,它只是一個一般的侵權行為,侵權責任由加害人本人承擔。

        二、我國高空拋物侵權責任的立法不足

        (一)責任主體界定不明確

        《侵權責任法》第87條雖然對高空拋物侵權責任的主體做了一定的規定,即可能實施加害的當時的建筑物使用人,卻未對“可能”一詞賦予明確的定義。在《司法解釋草案建議稿》當中,將可能實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定義為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但對于第87條來說,在損害發生之時,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實際上與可能實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因此,將可能致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定義為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很有可能導致真正的侵權人逃脫,有擴張解釋之嫌。

        (二)沒有規定追償權

        《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賠償以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但是對于高空拋物侵權責任的情況,第87條卻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本文認為補償責任人對真正侵權人享有追償權,因為補償責任人的賠償行為是基于真正侵權人的逃避,最終的責任應當由真正的侵權人來負,應當對《侵權責任法》第87條加以明確規定。

        (三)補償功能不完善

        由具體侵權人之外的無辜業主們承擔補償責任有悖于侵權責任法的基本原理,讓沒有實施侵權行為的業主們承擔責任,的確是補償了受害人的權益,但是這些承擔責任的業主實際上也成為了受害人,建筑物內的具體使用人之間不存在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但是根據我國司法實踐,由可能侵權的建筑物使用人或所有人是慣用的方式。

        在此類高空拋物侵權案件中,要實現完全的公正似乎是一個很棘手的問題。想要擺脫這樣的困境,就要著手解決以下問題:首先,如果根據“誰主張誰舉證”,那么原告就有很大可能面臨敗訴。其次,如果由被告舉證,那么在《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的高空拋物侵權問題上,被告當中必定存在無辜的人,要求無辜的人承擔舉證責任是非常不合理的,除非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但這樣的證明對于普通公民來說非常之困難。最后,如果要求沒有實施侵權行為的無業主或者說無辜者承擔賠償或補償責任,那么原告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理由是他從樓下經過這一行為本身也具有危險性(不從樓下經過就不會出現被砸傷的情況)。但是,讓受害人承擔責任并無妥當性。顯然,第87條的補償功能并不完善,由無辜者承擔責任的規定飽受爭議。

        (四)預防功能不充分

        第87條的規定遵循了民事司法救濟的傳統目標,它確實能夠有效的調整在不能明確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受害人的損失由誰補償的問題。第87條是一種事后的法律救濟,它的出發點是讓已經發生的損害得到最大的補償。而在高空拋物侵權當中很難找到具體的侵權人,如果不加強對建筑物使用人的監管,有些素質稍差的業主便會忽視自己物品的管理以及對自己行為的約束,放任危險的發生。由此可見第87條的規定對高空拋物侵權的事先預防作用不夠充分。

        三、高空拋物侵權責任制度的完善建議

        我國《侵權責任法》的基本功能有兩項——補償功能與預防功能。其中補償功能是將救濟限額控制在原告所遭受損失的范圍之內,補償功能對于彌補被侵權人的損失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它可以很大程度上使被侵權人的損害降到最低,但是,學界中越來越多的理論更加強調預防功能的重要性,很多學者認為侵權責任法應當更加重視對損害的預防。以下,本文將對第87條所涉及的補償功能和預防功能提出完善建議。

        (一) 綜合認定責任主體責任主體的認定,是司法實踐上一個長期的棘手的問題

        根據第87條,“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應當如何確定,本文有如下建議:

        首先,我們可以通過一些技術手段合理地縮小主體范圍。比如可以通過建筑物附近的監控攝像,排除一些沒有侵權可能的主體,再如,可以通過拋物線和力的物理知識來進行計算,將可能侵權的主體范圍縮小。

        其次,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在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發生時,可以考慮將刑事責任前置,首先考慮該行為是否觸犯刑事法律,若構成刑事犯罪則應走先刑后民的程序,這樣也更加便于查找真正的侵權人。如果構成刑事犯罪卻不能受到應有的懲罰,那么真正的侵權人逍遙法外,很容易造成公安機關的不作為。

        (二)明確規定追償權追償權的救濟對象是對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

        本文認為,在高空拋物侵權責任中,如果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且該行為導致了對被侵權人的損害后果,那么就可以認定為應當依據過錯責任承擔賠償責任。在明確真正的侵權人之前先由建筑物的使用人、所有人或管理人進行賠償,一旦發現了真正的侵權人,真正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應當承擔的責任,代為賠償的主體就享有追償權,且有權要求侵權主體償還其代為賠償的金額孳息。

        (三)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在現代社會,單一法律制度不足以解決頻發的事故問題,為了避免由于事故發生方式的多樣化而無法兼顧“個人自由與責任”與“社會安全”兩個基本價值,很多國家采用混合體制,以達到較為理想的司法目的。我們可以利用社會手段來解決損害賠償問題,使責任承擔的主體由轉為社會化。

        1.建立社會救濟制度:

        可以在建立一個侵權法之外的、比較完善的社會救濟體系,顧名思義,由社會的力量給予被侵權人以一定的救濟。國外發達國家制定《社會救濟法》作為《侵權法》的配套法律,我國也可以順應這一重要發展趨勢,以配合世界法律的進步。關于高空拋物侵權行為,我們可以考慮制定《社會救濟法》,用以衡平《侵權法》中的不足,在該法中,可以明確規定:“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的受被侵權人,如果不能確認誰是具體的加害人,可以向國家申請救濟”。

        2.設立高空拋物侵權責任賠償基金:

        可以設立高空拋物侵權責任賠償基金,基金的來源可以是社會捐贈等方式,委托專業的金融機構來進行管理,并規定該基金只能用于高空拋物侵權損害賠償中的“侵權人不明”的情況,在需要進行賠償時,由有關部門批準,監管部門發放。在該基金無法完全補償受害人的損失時,受害人可向國家申請賠償。

        3.加強預防功能:

        對損害的賠償畢竟是針對既成事實進行救濟,而事后救濟遠不如事前預防重要。對此本文認為,我國現今社會,想要人民的生活環境得到保障,首先應當加強物業管理,使小區的物業管理嚴格起來,在建筑物的出入口處做好提示和警告,加強業主們的文明意識,高空拋物侵權的案件就會大大減少,國民素質提高起來,國家和社會的安寧就會得到保障。

        第6篇:違法建筑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建筑業是國民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肩負著國家基本建設的重任。建筑農民工是建筑業的主要從業人員,承擔著建筑施工一線繁重的建設任務。長期以來,建筑業使用農民工不規范,缺乏針對農民工的有效管理制度,造成侵害農民工權益事件屢屢發生,阻礙了建設行業快速發展,影響了和諧社會的構建。建立有效的建筑業農民工人力資源管理體系,是擺在政府、企業和所有農民工面前的迫切問題。 

            1 建筑業施工企業本民工使用的現狀與存在問題 

            建筑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其增加值約占GDP的7%。據《2007年中國統計年鑒》資料顯示:2006年建筑業的就業人員約有540.9萬人,其中施工現場操作人員以農民工為基礎。廣大農民工為建筑業快速發展提供了人力資源的保障,為國家經濟建設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同時,在以農民工為主的建筑勞務市場中,客觀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以下幾個方面:一些“包工頭”隨意用工,管理混亂,違法轉嫁經營風險,嚴重侵害農民工的合法權益;2、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嚴重不足,從業人員素質較低,給工程建設的安全和質量帶來隱患;3、農民工隊伍龐大松散,無序流動,給行業管理帶來困難;4、工資水平低和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嚴重; 5、工作環境惡劣,農民工權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6、十余年不變的價格體系,最大限度地去攫取人工費差價,安全、質量等方面很少或者基本不投入,導致部分工程項目施工如履薄冰。 

            2 加強建筑業農民工人力資源管理的必要性 

            建筑業農民工的人力資源管理是指,建筑企業通過招聘、甄選、培訓、工資支付等管理形式對組織內外相關農民工進行有效運用和管理,滿足建筑企業當前和未來的發展需要,保證建筑企業目標的實現和建筑農民工發展的最大化的管理過程。 

            目前,加強建筑業農民的工人力資源管理十分必要,表現在: 

            第一,加強建筑業農民工人力資源的管理是現代化大生產的要求。建筑業只有通過培訓和開發農民工,才能使其掌握、熟悉并提高自己的技能,以滿足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 

            第二,加強建筑業農民工人力資源的管理是迎接新技術革命挑戰的需要。建筑企業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就必須適應并跟上科技發展的步伐,不斷充實、更新和提高農民工的知識、技能、素質。而這一切,只有通過科學的人力資源管理才能實現。 

            第三,加強建筑業農民工人力資源的管理是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建筑企業通過人力資源的管理活動,能夠使農民工更新知識,提高技能水平,工程質量會大大改善,企業的管理水平也會有很大提高,從而增強企業的整體競爭實力,企業的經濟效益也會隨之提高。 

            第四,加強建筑業農民工人力資源的管理可以提高凝聚力。建筑企業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對農民工的人力資源管理,可以使企業的理念文化扎根于農民工的心里,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推動企業向著更高的目標發展。 

            3 強化建筑業農民工管理的對策思考 

            3.1 從政府角度出發 

            完善并嚴格執行建筑農民工工資制度。第一,勞動保障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完善的建筑企業工資支付信息網絡和工資支付信用制度,對建筑企業工資支付情況實施有效監控。對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可以在媒體上予以公布;對有可能轉移、隱匿的設備、產品及其他財務,可申請法院對涉案財務依法暫扣。 

            第二,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目前拖欠工資行為主要承擔民事責任,懲罰力度較輕,導致建筑企業選擇“不守法”策略。為促使建筑企業守法,應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第三,試行“日薪制”。目前建筑企業實際實行的是“季薪”、“半年薪”,甚至是“年薪”,這為企業最后拖欠工資留下了口子。政府應出臺文件,鼓勵建筑企業在部分能按日計算工程量的崗位上試行“日薪制”。工資發放時間縮短后,既可應對人員的流動和變化情況,也能更有效地激勵農民工提高工作效率。 

            重視建筑業農民工的社會保障 

            第一,充分考慮頻繁流動與受益的銜接。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應該考慮到農民工工作具有很大的流動性,加強各地社會保障制度銜接以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加強要求建筑企業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費用的力度,對于未按要求給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建筑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限制其投標權利,對于情節嚴重的要加大處罰力度。

            優化執法環境 

            第一,明確政府各級部門職責,杜絕行政“不作為”。各級政府相關執法部門尤其是勞動監察執法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應認真反思自己的工作失職問題,要堅決查處行政“不作為”。 

            第二,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建筑企業處于強勢地位,對農民工擁有絕對的控制和支配權,是建筑農民工權益受到侵害的制造者。為了保證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在發生爭議時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制度。 

            從建筑企業角度出發 

            做好農民工的培訓工作 

            第一,合理安排培訓內容。一方面結合工程進度和工程項目對生產技術的要求確定培訓內容;另一方面針對建筑農民工特點,根據農民工實際需要設計課程體系。 

            第二,完善培訓軟硬件設施。建筑企業民工業余培訓學校可建在工地生活區,與工地食堂或活動室合二為一。企業要為農民工業余學校配備教學必備設施。 

            第三,加強培訓師資隊伍建設。培訓學校的師資隊伍由企業負責人、項目部經理、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和技能水平較高的工長、隊長擔任。同時企業應邀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為農民工授課。 

            第四,培訓方式靈活多樣。由于建筑農民工培訓是典型的“工學結合”形式,企業即可利用政府的優惠措施,在工程任務不緊張時,開辦農民工業余學校;也可給農民工指派“師傅”,現場指導農民工的操作技能;還可鼓勵農民工自學成才,學習相關的技能、知識,提高學歷水平。 

            改善生產生活環境,加強勞動保護 

            建筑企業應加強與農民工的溝通與交流,關心農民工身心健康。同時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完善的生活條件,關心其身體狀況和就醫情況,注重對職業病的防治 

            有條件的建筑企業,可建造一些低價位的適合農民工居住的住房,制定配套政策出賣給他們,使他們做工有單位,居住有定所。 

            保障農民工的工資權益,加強社會保障工作 

            建筑企業應該按照《勞動法》或約定及時支付農民工的主體工資、加班工資、各種津貼和補貼,做到不拖欠、克扣農民工的工資。建筑企業還應按照法律規定為農民工繳納各類社會保險,尤其是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以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避免勞動爭議。 

            做好農民工績效考核工作 

            在工作上應注重對農民工工作業績的考核,制定科學的考核制度。對于那些工作表現突出、業務精良的農民工應給予褒獎。同時允許建筑農民工可參加企業的勞模評比,對工作業績出色的農民工,企業要提拔重用,為其他農民工樹立榜樣。 

            從建筑業農民工角度出發 

            提高職業技能。建筑農民工應通過各種途徑,積極參加職業技術培訓。根據自己在建筑業所從事的工種和自己的興趣,選擇最適宜自己的各級、各類職業知識和技術,特別是不斷涌現的新知識和新技術,夯實職業能力基礎,做到將所學的知識技能與實際操作結合起來。有了良好的專業技能,才能有事業的發展。 

            加強文化學習。當今社會的發展日新月異,不論從事什么工作,都需要具備基本的文化素質。建筑農民工文化水平低,學習文化科學知識更加重要。建筑農民工要自覺主動地學好文化知識,做到持之以恒。建筑也農民工要充分利用各種學習機會和學習途徑,在日常生活中擠出時間多讀書,多看報,多思考。積極參加各地為農民工舉辦的文化學校和培訓班學習。有條件的農民工還可以參加更高層次的學習,如高等自學考試學習,以獲得更高學歷。 

            遵守公德、法規。建筑農民工要想獲得社會的尊重,遵守社會公德和法律法規是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建筑業農民工要克服“小農意識”,自覺遵守社會公德,注意學習法律法規知識,樹立牢固的守法意識注意養成遵守法律法規的良好習慣,選擇合法的維權渠道。 

            參考文獻 

            [1].蕭鳴政.人力資源管理[M].北京: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1 

            [2].余紅,丁.中國農民工考察[M] .北京:昆侖出版社,2004 

            [3].張德.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1. 

        第7篇:違法建筑論文范文

        關鍵詞:招投標;問題;建議

        Abstract: the public bidding system is widely used in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purchase way, can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resource allocation, ensuring the quality of projects and speed up the progress of the projects. In view of present the bidding work of the problems are analyzed, and puts forward related Suggestions.

        Keywords: bidding; Problem; suggest

        中圖分類號:TU723.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0引言

        工程項目招投標階段是項目從無形轉換為有形的關鍵環節,這階段的很多不確定性和風險會顯現出來。通過對招投標進行階段分析,評價招標過程、招標形式和招標文件存在的風險,以及可能導致的后果,運用風險應對的方法,探討招投標風險應對措施,降低招投標風險,達到事前控制,趨利避害的目的。

        1、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過程中存在著諸多問題

        1.1 技術及環境風險。

        技術風險是指招標人,由于信息掌握的不全面,深化設計不到位而產生的風險。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標底都都會對招標的效果和項目的成敗產生深遠的影響。同時,招投標過程中也存在著政治、經濟、通貨膨脹及自然災害等風險[1]。

        1.2 契約風險。

        投標人的中標者和招標人要簽署合同,包括相關的中標通知、投標書及其附件,合同專用條款,這些文件具有優先解決的規定,合同同通用條款,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因此合同的重要性和風險性不言而喻[2]。

        1.3 評標辦法不夠科學,專家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們還沒有建立起一套科學的評標辦法,以至于有些單位,單純看重報價高低,且整個評分方法重定性評分,輕定量評分。專家評標水平和職業素質有待提高[3]。

        1.4 招標機構的行為有待進一步規范。

        由于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監管方式,已由審批管理依法改變為過程監督,依法登記備案和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招投標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標機構來完成。由于我國招標業務起步晚,招標市場發育尚不完善,一些相關的配套制度還不健全,致使一些機構在實際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誤區,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幫助業主選擇有傾向性的中標單位。其次對于機構的工作成果,還沒有一個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評價標準[4]。

        2、改進和完善現行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的幾點建議

        2.1 加強制度建設,完善招投標相關的法律法規。

        通過招投標方式訂立合同,認真總結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的實踐經驗,制定出臺配套行政法規,將法律規定進一步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并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充實完善有關規定,進一步筑牢工程建設和其他公共采購領域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制度屏障,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秩序,是必要的。制定出臺《條例》,是落實中央部署、推動工程建設領域反腐敗長效機制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是解決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促進公平競爭、預防和懲治腐敗的一項重要舉措[5]。

        2.2 加強部門協作,強化責任追究制度。

        進一步明確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范圍。針對一些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以法律規定不明確為借口規避公開招標的問題,并根據詳細情況,制定圖表(請見附)。《條例》規定:凡屬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除因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等特殊情形不適宜公開招標的以外,都應當公開招標;負責建設項目審批、核準的部門應當審核確定項目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并通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

        2.3 建立健全企業信用管理制度。

        充實細化防止虛假招標的規定,實踐中搞虛假招標、“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標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標人資格條件和中標條件以及不規范的投標人資格審查辦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標人,以使其事先內定的投標人中標。針對這一問題,《條例》充實細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條件和不規范的資格審查辦法限制、排斥投標人的規定,不得對不同的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不得設定與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審查和中標條件,不得以特定業績、獎項作為中標條件,不得限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等[6]。

        2.4 加大對招標機構的培育和發展。

        為建設單位提供培訓的機會,注重對他們的法制教育和執業道德教育[7]。從思想上規范他們的行為,加強對招標單位機構的道德與法律約束,加快企業良性發展。從法律的角度加強對招投標過程的約束,對招標文件更要規范管理,嚴防招標人違反基本的三公原則,對待各種違法行為要嚴懲不待,保證招投標工作的依法進行[7]。

        2.5 進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場,促進公平競爭、打破地域、行業保護。

        完善建設市場,為使“誠信者受益,失信者懲戒”的機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得以體現,《條例》規定:國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8]。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有形市場的完善必將進一步打破行業的壟斷和地方的壁壘,實現真正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9]。

        3、結束語

        一個健康的招投標制度應該是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立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針對當前招投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采取完善法規、明確職責、健全機構,強化過程監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從源頭上遏止腐敗,凈化建筑市場,促進建筑市場秩序逐步走向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不斷提高工程招投標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參考文獻:

        [1]候立新.工程風險管理的因素及其防范對策[J].建筑施工,2003,(2):145.

        [2]向文武.大型工程項目風險管理的相應策略[J].管理世界,2004,(1):143-144.

        [3]劉軍; 對工程招標投標程序管理的分析和研究[D];四川大學; 2005年.

        [4]葛昆; 淺談建設工程合同管理[J]; 甘肅水利水電技術; 2003年02期.

        [5]胡季英,關柯 李忠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國際比較分析[J].建筑管理現代化,2004(3)

        [6]楊清云; 加強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的幾點思考[J];建筑; 2003年11期:38.

        [7]趙曉玲.我國建筑工程項目風險管理研究[D].北京化工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碩士學位論文,2003:03.

        第8篇:違法建筑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通過實地調查和統計分析方永州市耕地保護現狀以及耕地保護中存在的實際問題,明確了耕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確了保護耕地的現實意義,提出了相應的保護耕地對策和建議;糧食安全問題已向人們發出警告,保護耕地刻不容緩,耕地保護的問題不僅存在于永州,還廣泛存在于全國各個省市縣,因此,如何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個有效的耕地保護體制,將是我國今后很長一段時間內的工作重點。

        一、03年到06年耕地保護狀況及面臨的困難

        首先,耕地保有量穩中有增。一是新增耕地超過建設占用耕地。2006年與2003相比,永州市新增耕地比建設占用耕地多0.3065萬畝。二是耕地保有量增加。永州市2006年耕地保有量為513.7382萬畝。比與湖南省政府簽訂的目標責任面積增加0.4343萬畝,完成了湖南省政府下達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任務。其次,基本農田保護基礎工作有所加強。一是完成了基本農田數據庫建設。二是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建立、健全和完善了各項法律制度。及時掌握了全市基本農田保護動態情況,確保了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三是開展了耕地保護情況調研。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縣區加以整改,增強了縣區保護耕地的意識和責任。第三,實現了耕地占補平衡目標。建設占用耕地嚴格控制在省下達的年度計劃指標內,從源頭上保護了耕地。同時,凡經批準的建設占用耕地的項目,一律實行了先補后占或按規定的標準足額繳納了耕地開墾費,嚴格執行了補充耕地與建設用地項目逐一掛鉤制度,確保了占補平衡目標的實現。第四,認真實施土地開發整理。2006年,永州市全市實施土地整理項目12個,爭取國家、湖南省投資6397萬元,整理面積3164.19公頃,新增耕地471.12公頃,使2萬人受益。第五,違法違規占用耕地案件得到嚴肅查處。2006年,永州市共查處土地違法案件369宗,其中違法占用耕地29.61公頃,查處率100%。鄉鎮、村組企業違法違規占用耕地18宗,面積9.5公頃,100%查處并結案;農村村民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建房357宗,面積15.5公頃,大部分已處理到位。

        同時,耕地保護中面臨著人均耕地面積少、項目建設占用耕地面積逐年增大、農業結構調整和退耕還林減少耕地多、亂占濫用耕地現象比較嚴重、耕地質量下降等困難和問題。

        二、對策建議

        (一)建設用地要有序規劃,力求"少而精"

        近幾年的統計數據顯示,除生態退耕外,耕地減少的最大影響因素是建設占用耕地。因此,首先必須要明確用地的用途,若是工廠,一定要遠離農田,不能影響農作物產量;其次,在進行用地規劃時,盡量少占耕地或做到不占耕地,確保耕地占補平衡任務保質保量完成。再者,鐵路、公路的修建應盡量避開耕地,如繞道、打隧道或在穿過農田保護區的區域上方架橋,車輛從橋上通過,橋下耕地則不受影響;此外,還應加強舊城區的改建。永州市零陵區是一座古城,對于一些既無文化價值又不能作為居住用途的建筑應該拆除,另行規劃重建。除此之外,還可以考慮通過增加容積率、開展共同協作的方式以減少輔助設施的占地等方法來節約用地。

        (二)補充耕地要“多而廣”

        1.開墾荒山,增加耕地。荒山不僅可以作為建設用地擴張的考慮對象,也可用于耕地的開墾,如在坡度適宜的荒山上改良土壤,開墾梯田。

        2.進行土地整理。有些地方農田并不寬裕,而各類農宅村舍還零散地點綴在農田之中,更將農田擠得支離破碎,既占用了"寸金之地"的良田,也給規模耕作制造了障礙。解決這些問題,最好的辦法就進行土地整理,提高土利用率。

        3.回收土地,增加土地儲備量。土地的收回對象包括土地使用合同到期的、使用劃撥土地單位搬遷的、停止使用原劃撥土地的以及公路、鐵路報廢的。但在實際工作中,這項工作往往會拖上幾年甚至幾十年,有的時候收回的土地得不到再利用,導致因建設需求而進一步蠶食耕地。此外,村集體也應加大土地回收的力度,以便進行統一管理,更好地利用、保護耕地。

        4.及時復墾。因挖損、塌陷等造成耕地破壞的,由用地單位和個人負責復墾;災區耕地的恢復,首先安頓好受災人員,而后對損失面積全面核查、落實責任到鄉、村、組和每個災民,各方協助,及時全力進行復墾和整理,以期重新利用,盡快種上農作物。

        (三)嚴禁占用耕地和隨意擴大建筑使用面積。

        當前,出現了隨意增加建筑使用面積的現象,房產證上規定的是150m2,調查結果卻達到了180m2,這種現象多出現在農村,村民們通常會在屋后、農田的旁邊、或者干脆就在農田上加蓋矮房矮棚。對于這種違法行為,基層政府所要做的不僅是強制執法,更要進行教育。

        (四)加強思想認識,作好基礎工作,預防耕地再度損毀。

        永州市曾因強降雨而致受災面積大,災情嚴重,損毀的多為基本農田,恢復的難度較大。我們要做的,一是要加強耕地保護的認識,二是完善體制,加強基礎建設,由政府牽頭組織農業、水利等有關部門,對農田、塘壩和河道進行勘測和規劃,投資建造和加固防護堤、防護壩,清淤河床和塘泥,以便泄洪分流和蓄水;還可以在耕地的周圍挖造水溝水渠,便于引流排水和攔劫水源,防止水旱災害的再度重創,將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結語

        不僅在永州市,在全國各個省市縣區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同程度、不同類型的耕地保護問題,但總的來說,就是耕地數量的減少與耕地質量的下降。近十幾年,我國已從一個糧食自給自足的國家轉變成一個糧食的凈進口國。根據我國人口的增長及糧食需求量增加,以及我國糧食單產的增產與耕地復種指數的逐年提高的情況,到2010年,如果我國糧食完全自給,則需要的耕地量為19.2億畝,若實現95%的自給量,則需要耕地18.24億畝。而耕地保有量每減少2000萬畝,糧食自給率就會下降1個百分點[1],按照目前耕地減少速度,不用幾年,18億畝的耕地保有量將會很快被打破,因此,如何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耕地保護體制,同時又如何保證所制定的政策體系的有效實施,將是今后很長一段時間內必須要做的工作。

        第9篇:違法建筑論文范文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的基本方略和社會發展目標。國家應盡快組織修訂環保法,開展節約能源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的組織制定及修訂工作。加快民用建筑節能、廢舊家用電器回收處理管理、環保設施運行監督管理、排污許可、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廢舊輪胎回收利用、包裝物回收利用等方面行政法規的制定及修訂工作。加強節能及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建設,頒布高耗能產品能耗限額標準,修訂高耗水產品限額標準,制定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額標準,完善清潔生產審核標準和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加大監督檢查執法力度。加強電廠煙氣脫硫設施運行監管,強化城市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和監督;嚴格節能減排執法監督檢查,加強對重點耗能單位和污染源的日常監督檢查,對違反節能環保法律法規的單位依法查處。切實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

        加強節能減排的管理。在“十二五”期間,總量減排指標除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外,可在水污染中增加氨氮、磷,氣污染中增加氮氧化物、二氧化碳,并根據東中西部的發展狀況、環境承載能力及各地區的主體功能定位,對節能減排實行分類指導。在新一輪地方政府機構改革中,應遵循大部門制的思路,對有利于節約資源能源、保護生態和減排的管理職能要相對集中,并提高監管能力。

        3、完善政策,形成強有力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以最小的資源環境代價發展經濟,以最小的社會經濟成本保護環境。建立有利于節能減排的價格政策。對于形成有效競爭的能源產品采取市場定價形成機制,并建立合理的能源價格結構,促進替代能源的發展。應理順發電價格和煤炭價格成本構成機制,取消電煤計劃內價格,加快成品油、天然氣價格改革;完善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以及利用余熱余壓、煤矸石和垃圾發電的政策;合理調整各類用水價格,加快推行階梯式水價。按照補償治理成本原則,提高排污單位排污費征收標準,促使業主主動治污減排;建立實施排污權交易制度,提高排污權的使用效能。

        完善鼓勵節能減排的稅收政策。及早出臺燃油稅,研究出臺環境稅,積極研究低碳經濟發展特別是新能源發展的稅收政策。要從投資引導向稅收調節轉移,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危害健康的消費品,征收消費附加稅,或者提高稅率。盡快制定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和環保產品目錄及相應稅收優惠政策。完善對廢舊物資、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

        完善相關投資政策。在投資項目選擇上,國家應向節能環保的方向傾斜。各級政府應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基本建設投資向節能環保項目的傾斜力度;中央財政應加大對節能減排的投入力度,強化節能減排的政策導向。完善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建立跨流域、跨區域的生態補償機制,增強流域及相關區域污染減排的能力和主動性,促進流域、區域間的和諧發展。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完善綠色信貸機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循環經濟、低碳經濟、環境保護及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的信貸支持。

        完善高能耗高污染行業增長控制和落后產能的退出政策,形成落后產能適時退出、先進技術及時推廣、產業結構不斷升級的良性循環。

        4、強化科技,提高節能減排技術的創新能力

        一是加大節能減排技術的研發力度。把節能減排作為政府科技投入、推進高技術產業化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單位、高校和企業開發高效節能減排工藝、技術和產品,著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解決技術瓶頸。二是加快節能減排技術的產業化。實施節能減排重點行業共性、關鍵技術及重大技術裝備產業化示范項目,推廣潛力大、應用面廣的重大節能減排技術。培育節能服務市場,推進污染治理市場化,促進節能服務產業和環保產業的健康發展,鼓勵引導消費者使用高效節能環保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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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日益嚴峻,給車船稅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從我國汽車市場和尾氣排放的現狀入手,對現行車船稅在促進節能減排方面的不足進行分析,進而提出了車船稅改革的政策建議,旨在增強車船稅的調控功能和導向作用,以引導汽車業朝著綠色和環保的方向發展,實現節能減排、改善環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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