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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選舉會議紀要范文

        選舉會議紀要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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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會議紀要

        第1篇:選舉會議紀要范文

        根據省委組織部有關文件精神,經市委同意,對鄉鎮(街辦)黨委書記、鄉鎮長(街辦主任)實行備案管理。鄉鎮換屆時,任免前報市委組織部備案,平時個別調整實行任免后備案。

        一、任免前備案管理的程序

        鄉鎮(街辦)領導班子換屆任免前備案一般按下列程序辦理:

        1、縣市區委按照規定的程序,經過民主推薦、組織考察、書記辦公會醞釀、常委會研究后,對擬任或推薦任鄉鎮黨政正職人選與換屆領導班子調整方案一并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2、市委組織部召開部長辦公會,對備案任免事項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以書面形式予以回復。

        3、縣市區委常委會及全委會議審議表決。

        4、鄉鎮黨代會或人代會選舉后,將選舉結果書面報市委組織部。

        二、任免后備案管理的程序

        鄉鎮(街辦)黨政正職個別調整時,縣市區委按規定程序,在辦理任免手續或履行法律程序后,將任免文件及相關干部任免材料書面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三、備案審核的主要內容

        鄉鎮(街辦)黨政正職任免備案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班子職數和結構。包括班子職數、年齡、性別、學歷、專業結構等是否符合有關要求。

        2、任職條件和資格。審核擬任或推薦人選的任職條件和資格,破格提拔的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3、任免程序。審核干部任免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經審核,對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的任免事項予以糾正。

        四、任免備案材料

        任免備案采取書面形式,備案材料按一式六份報送。

        任免前備案材料包括:備案請示、縣市區黨委常委會議紀要、干部任免審批表、民主推薦測評情況、群眾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材料、需要說明的學歷材料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備案請示標題為《關于××縣市區鄉鎮黨政領導班子換屆人事安排方案的備案請示》。內容包括:換屆人事安排方案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換屆方案形成情況、黨政正職調整方案,原任職人員不再繼續提名的應說明原因和安排意向,同時,附黨政正職任免名冊。

        備案請示以縣市區委文件報送。

        鄉鎮(街辦)換屆時,事前備案材料應在黨代會、人代會召開前一個月內報送;個別調整事后備案材料,應在辦理任免手續或履行法律程序后一個星期內報送。

        五、有關要求

        第2篇:選舉會議紀要范文

        1.恰當的市場定位是信托投資公司發展的前提?!掇k法》將信托投資公司定位為以收取手續費或傭金為目的,以受托人的身份接受信托財產和處理信托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這種定位,完善了現行金融體系,承認了信托是我國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從《辦法》規定可以看出,信托投資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為主業,是專業化的資產管理機構、貨幣市場上的資金經營機構和資本市場上的機構投資者。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受托經營所有財產經營業務,其經營范圍遠遠大于現有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甚至還可以接受銀行、證券公司等的委托這些企業經營??梢哉f,《辦法》對信托的業務定位為信托投資公司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發展空間。

        2.合格的經營管理人才是信托投資公司生存發展的根本保證。信托有信任與委托兩重含義,有信任才會有委托。信托投資公司只有樹立令客戶信賴的信譽,有令客戶滿意的資金實力、管理水平、抗風險能力和盈利能力,客戶才會有足夠的信心來進行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才能發展。要建立良好的信譽,一是要有足夠的實力和完善的機制保證能夠防范抵御金融風險,使客戶的利益有保障;二是要有高超的理財能力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使客戶能夠得到滿意的收益。要達到以上目的,就需要一批合格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理財專家和金融工程專家。這是信托投資公司生存發展的根本保證,也是信托投資公司人力資本和核心競爭力所在。

        由此可見,信托投資公司所處的是一個既是資本密集又是智力密集的行業,其基本職能為“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其所面對的是瞬息萬變的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因此對公司治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需要突破傳統治理模式的約束,突出經營決策活動的高效性。傳統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指以貨幣資本(出資人的出資)為基礎的、以貨幣資本的所有者和經營者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界定為中心的治理結構。其中主要涉及董事會與總經理在公司經營中的權限以及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能設置問題。在這種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總經理主要對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負責,董事會則主要負責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活動。這是國內多數企業普遍采用的公司治理模式。由于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多變性,因此對經營者的決策活動提出較高要求。為提高經營效率,客觀上需要給予經營管理者以較大的決策權限。為減少決策活動的失誤,客觀上也需要設置決策咨詢機構為經營者提供決策參考。

        突出人力資本的地位和作用。信托投資公司是智力密集型的行業。信托投資公司能否發展、能否有信譽、能否有能力來承擔社會資產的保值和增值,關鍵在于“專家理財”。因此培養和造就一大批有知識才能、有發展遠見、有創新意識并用于實踐的人才是信托投資公司的立業之本。盡管人力資本的提法與我國現行《公司法》有不盡相同之處,但從發展的眼光和行業特點的角度考慮,應該在信托投資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劃設計中引入人力資本的概念,并確定其地位和作用、激勵與約束等內容,尤其是產權構成中的合法地位。

        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公司組織框架

        根據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要求及信托投資公司的業務特點,改制后的信托投資公司的組織結構(1)公司設置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享受法定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利。(2)公司設置董事會。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會可按照股東會的決議設立相關的專門委員會協助董事會工作。(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關,擁有對公司財務上的檢查權以及對董事或經理業務執行活動是否得當的監督權。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并對股東會負責。(4)首席執行官(以下簡稱CEO)及其領導下的執行委員會負責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CEO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并對董事會負責。公司根據需要分別設置工作崗位,以求人崗匹配,人事相宜,共同保證公司業務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工作需要,公司應設置CEO辦公室協助CEO工作。(5)根據《辦法》中業務范圍的有關規定,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置職能工作部門,在信托新業務定位開創初期,可設立信托業務部、托管業務部、投資銀行業務部、市場營銷部、投資部、基金部、研發部等具體業務部門以及總務部、財務部、稽核部、人力資源部、信息技術部及法律事務部等輔助工作部門。信托投資公司是按現代企業制度設立起來的股份制企業,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組成決策及執行機構。根據行業特點及運營要求,公司內部設置完善、齊備的工作部門,各部門按其業務關系進行垂直管理,通過制定嚴密的管理制度,使內部組織機構相互配合、協調,充分發揮總體優勢。

        股東及股東會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法人、非法人單位或自然人)為公司股東。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在公司內部決定公司戰略的機關。股東大會依照“股份多數決定原則”在公司內部形成公司的決議,并由業務執行機關付諸實施,對外不代表公司。股東及股東大會依法律及公司章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行使職權。

        董事及董事會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董事的權利、義務、任職期限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是由全體董事組成的行使公司經營管理權的、集體決定公司業務決議的機關。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董事長為公司法人代表。根據需要,董事會可下設專門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董事組成,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

        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實施;(3)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4)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

        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并提出建議;(2)收集合格的董事、經理人選;(3)對董事、經理人選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

        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進行考核并提出建議;(2)研究和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

        CEO及執行委員會由于信托投資公司所處的是一個資本密集、智力密集型行業,所面對的又是瞬息萬變的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因此靈活、高效的經營決策活動就顯得至關重要,對經營的決策權與執行權的劃分就應考慮到這種行業特點。傳統的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會對公司重大經營活動負責,總經理對日常經營決策負責。究其實質,董事會與總經理實際上履行的是同一職務。同一職務由兩個部門負責,往往因職責不清等因素影響而效率低下,有關案例已屢見不鮮。因此在設計信托投資公司董事會的職能時必須考慮到以上因素的影響。信托投資公司董事會的職能應主要表現為選擇、評價和制定以CEO為中心的管理層薪酬制度,而公司的經營活動則全部交由以CEO為代表的董事會執行委員會來獨立地進行,從而使董事會與公司經營管理層實現功能性分工的目的。

        CEO是由董事會聘任的主持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CEO對董事會負責,CEO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執行委員會是由CEO牽頭的公司經營活動領導機構,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部門負責人組成。CEO及執行委員會構成公司經營管理班子,全面履行公司的經營管理職責。執行委員會對擬決定事項應充分討論,力求取得一致,當有意見分歧時,以主持會議的CEO或副總經理的意見為準。執行委員會會議決定以會議紀要或決議的形式做出,經主持會議的CEO或副總經理簽署后,由公司分管領導負責實施,CEO辦公室督辦。會議紀要經主持會議的CEO或副總經理簽署后印發。會議紀要應分送公司董事、監事。

        執行委員會下設投資決策委員會,為CEO及執行委員會的重大經營決策活動提供咨詢意見。

        監事會監事會是對董事和經理行使監督職能的機構。為滿足公司治理結構中權力制衡的需要,監事會應具備以下職能:

        第一,對內監督權,即對公司業務的監督權。具體包括:(1)業務執行監督權。監事有權隨時對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賬冊、文件進行檢查,有權要求董事會提出報告。監事在履行業務執行監督權時,可以代表公司委托律師、會計師進行審核;(2)會計審核權。監事有權對董事會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所提供的各種會計報表進行審核。監事在執行職責時,可以代表公司委托會計師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董事或經理解釋有關問題;(3)停止違法違規行為的請示權。當董事或經理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時,監事有權要求董事、經理停止其違法行為;要求無效時,可以代表公司對董事或經理提訟;(4)列席董事會會議的權力。

        第二,對外代表權。監事會一般沒有代表公司的業務權力,但在某些情況下有代表公司的權限。具體包括:1)在監事要求董事、經理停止違法違規行為無效時,可代表公司向法院對其提訟;2)在監督公司業務執行情況和審核公司會計時,有權代表公司向外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進行審核;3)在監事會認為必要時,有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權限。

        三、適合信托業務特點的公司部門的設置

        第一,根據資金投向不同,將信托業務分為兩類部門,一類部門側重信托資金在證券市場的應用;另一類部門側重在非證券市場的應用。

        第二,設置投資銀行部,負責證券承銷及有關企業資產重組、產權轉讓、企業購并及項目融資等中介業務。

        第三,設置營銷部,負責有關客戶開發和金融產品的銷售及相關服務事宜。

        第四,設置研發部為公司有關決策提供論證依據,審議各業務部門的可研報告,根據市場需要開發新的業務品種。

        第五,設立托管部,保管信托財產,辦理信托財產名下資金往來及項目核算工作。

        第六,CEO辦公室。CEO辦公室是執行委員會下設工作機構,向執行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主要職責1)負責執行委員會的日常行政事務工作,包括有關公文處理、會議組織、文件管理等;2)執行委員會指令的落實和督辦;3)根據執行委員會指示組織調研,向執行委員會提交有關公司經營管理的研究報告;4)提交需執行委員會協調的跨部門綜合業務事項提案;5)承擔對外聯絡與指定范圍內的公關工作;6)對公司CI制作與管理,公司宣傳品、印刷品、對外傳媒的歸口管理;7)執行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信托投資公司可根據需要設置人力資源、計劃財務、稽核、總務、法律事務等具體職能部門。

        四、公司重大經營活動的操作程序設計

        第3篇:選舉會議紀要范文

        為推動期貨經紀公司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進期貨經紀公司安全、穩健、高效運營,維護股東、期貨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我會制定了《期貨經紀公司治理準則》(試行),現予,請遵照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

        期貨經紀公司治理準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期貨經紀公司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促進期貨經紀公司依法規范、穩健高效地運營,維護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利益,促進期貨市場規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公司治理是指以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或監事)和經理層等內部機構為主體的組織架構和保證各內部機構有效運作、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與此相關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強化制衡機制。期貨經紀公司應進一步完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監事)和經理層議事制度和決策程序,使之更加明確、詳盡并具備可操作性,確保上述組織機構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

        (二)加強對期貨經紀業務的風險控制。期貨經紀公司應在遵循《公司法》基本要求的基礎上,圍繞期貨經紀業務這一核心環節,合理細化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監事)和經理層的職權,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以增強期貨經紀公司的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能力。

        (三)維護所有股東的平等地位和權利,強調股東的誠信義務。期貨經紀公司應為維護非控股股東的合法權益提供制度性保證,強調所有股東的誠信義務,限制控股股東損害期貨經紀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

        (四)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期貨經紀公司應建立更加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營造規范經營、積極進取的企業文化,促進期貨經紀公司的高效穩健運營。

        第四條 本準則的適用范圍為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期貨經紀公司。期貨經紀公司應按照本準則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內部機構的建設,制定、修訂并落實相關管理制度,逐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二章 股東與股東會

        第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建立相對均衡的股權結構和最終權益持有人結構,防止股權過于集中和過度分散。

        期貨經紀公司的股東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條件并按規定經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核準;鼓勵期貨經紀公司通過股權轉讓或增資引入財務狀況良好、經營管理規范、具備良好信譽并有能力支持期貨經紀公司規范發展的股東。

        第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的章程和議事規則應保證股東和股東會具備《公司法》賦予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的所有股東應享有平等地位。中小股東在公司事務中的合法地位與權利應受到充分尊重與保護。大股東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期貨經紀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某些重大事項需由股東會做出決議,且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例如超過一定交易金額的關聯交易,超過一定金額的對外投資或采購等。與表決事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不應參加表決。

        第九條 股東對公司的重大事項應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中國證監會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監管意見、整改通知和處罰措施應列入股東會的通報事項。期貨經紀公司董事會和經理層制定的整改方案應列入股東會的審議范圍。

        第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的章程應當規定,單獨或者合并擁有期貨經紀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向股東會提出審議事項。股東會應對其提出的審議事項進行審議表決。

        第十一條 股東對期貨經紀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應嚴格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期貨經紀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股東出資提供融資或擔保;股東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轉移期貨經紀公司的資產,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不得通過關聯交易和資產重組等方式損害期貨經紀公司、其他股東和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向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期貨經紀服務時,不得放松風險控制方面的要求,并需定期向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監事)報告提供服務的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的治理結構應確保期貨經紀公司的獨立性。期貨經紀公司的股東和最終權益持有人不得對股東會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準手續;不得越過股東會和董事會直接任免期貨經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或直接干預期貨經紀公司交易、結算、風險控制、財務會計、保證金管理和分支機構管理等經營管理事務。期貨經紀公司上述職能部門與股東、最終權益持有人及其下屬職能部門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上述職能部門的負責人不得在股東單位兼職。

        第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嚴格做到資產和財務完全獨立于股東。期貨交易投資者的保證金應當由期貨經紀公司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封閉管理。

        第十五條 股東有義務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提供其股權結構和最終權益持有人的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股東在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期貨經紀公司董事會:(一)所持期貨經紀公司股權被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被強制執行的;(二)質押所持有的期貨經紀公司股權的;(三)擬轉讓所持有的期貨經紀公司股權的;(四)發生合并、分立或進行重大資產、債務重組;(五)進入清算程序或被接管的;(六)其他可能導致所持期貨經紀公司股權或其股東權利發生轉移的情況。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知道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股東及董事直接或間接與期貨經紀公司已有的或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系時,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股東會、董事會批準同意,股東、董事均應及時告知期貨經紀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監事)其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

        第十八條 股東會議要按照議事規則,由董事會科學合理地組織安排,確保股東擁有參與議事、討論、決策的充足時間。會議原始記錄和會議紀要須完整、真實、并由董事會妥善地保管好。

        第十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的章程應當明確在董事會不履行職責等原因致使期貨經紀公司重大決策無法做出或股東會無法召集的情況下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東召集股東大會的權利。

        第三章 董事與董事會

        第二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的董事會應認真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董事會職權。除此之外,期貨經紀公司的章程還應規定董事會履行以下職責:(一)審議并決定經理層擬定的期貨交易保證金管理制度,確保期貨經紀公司的保證金管理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保證金封閉管理的各項要求;(二)審議并決定是否實施有關業務創新活動的計劃,保證業務創新活動的合規性及相應風險防范機制的建立;(三)審議并決定期貨經紀公司的風險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如授權董事長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則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董事會授權原則和授權內容。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項仍應提交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決策。董事會對經理層的授權也應明確授權范圍、限額等,以有效地控制公司決策風險。

        第二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章程中應當明確規定公開、公平的董事選聘程序。董事會成員應具備履行職務所必需的知識、技能和素質并積極參加有關培訓。董事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其應盡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并形成會議記錄。董事會應制定規范明確的議事規則。董事會會議應形成完整、真實的會議記錄,并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董事會議原始記錄和會議紀要應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應追究參與該決議董事的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投反對票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董事除外。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可下設專業委員會等機構,并制定明確的工作規則和工作職責,為董事會決策提供參考意見,保證董事會職能的充分發揮。董事會專門機構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協助開展工作,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鼓勵期貨經紀公司董事會成立審計、風險控制等重要的專門咨詢監督機構,加強對公司經營決策的風險監控,督促公司依法穩健經營。

        第二十六條 鼓勵期貨經紀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期貨經紀公司的獨立董事應重點關注和保護中小股東和期貨投資者的利益。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期貨經紀公司,應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一)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含5000萬元);(二)單個股東或最終權益持有人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達50%以上的;(三)董事長和總經理由同一人擔任的;(四)由金融機構直接或間接參股的;(五)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 獨立董事與期貨經紀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之間和最終權益持有人不應存在可能影響其獨立判斷的關系。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一)在期貨經紀公司或者其下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二)在直接或間接持有期貨經紀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或者在期貨經紀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三)為期貨經紀公司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四)最近一年內曾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況的人員;(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的股東、董事會和監事會(或監事)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會選舉決定。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獨立董事的任期規定與其他董事相同。

        第三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在股東會選舉獨立董事的決定作出后10日內,將獨立董事選聘情況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獨立董事在任期內辭職或被免職的,獨立董事本人和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分別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股東會提出書面說明。

        第三十一條 除《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職權外,期貨經紀公司的章程還可以規定獨立董事行使以下職權:(一)提議召開董事會;(二)向董事會或監事會(或監事)提請召開臨時股東會;(三)提議董事會對存在違法違規嫌疑的公司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計;提請股東會對存在違法違規嫌疑的董事、監事進行審計。

        (四)就期貨經紀公司的以下事項發表客觀、公正的獨立意見:1、期貨經紀業務以外的投資、理財和經營活動;2、交易額高于100萬元以上的重大關聯交易;3、向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服務的價格和風險控制情況;4、期貨經紀公司的業務創新行為;5、利潤分配方案;6、經理層成員的聘任和解聘;7、可能造成期貨經紀公司重大損失的事項;8、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9、可能損害期貨投資者利益的事項;10、董事、監事和經理層人員的薪酬計劃和激勵計劃;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況。

        獨立董事發表的意見應當在董事會記錄中載明。如果獨立董事的上述提議或獨立意見未被期貨經紀公司采納,獨立董事應將有關獨立意見的具體情況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 獨立董事的報酬和津貼由董事會制定標準、股東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 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期貨經紀公司應在章程中合理規定獨立董事有關制度,包括獨立董事的提名和選舉程序、職權和津貼等,確保獨立董事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四章 監事與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設立監事會或監事。監事會或監事應認真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經理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除此之外,監事會或監事還應對期貨經紀公司的保證金管理和業務創新活動的合規性進行重點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公開、公平的監事選聘程序或完備的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并形成會議記錄。會議原始記錄和會議紀要及監事提交的專項報告和建議書,要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的章程應當明確在控股股東推選的董事超過董事會成員一定比例的情況下控股股東推選監事的限定數量或比例。

        第三十七條 監事應具備一定的財務、審計、法律、金融等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為有效履行職責,監事會或監事可聘用或臨時聘請相關專業人員協助監事開展工作,所需費用由期貨經紀公司承擔。

        第三十八條 期貨經紀公司要切實保障監事會和監事對公司經營情況的知情權。監事可以列席公司董事會和經理辦公會,了解重大決策過程,以確保其獲得信息的及時性、充分性和便利性。

        在重大事項決策未公開之前,監事對所知事項負有保密責任。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或監事發現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規行為,應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條 監事在知曉期貨經紀公司董事、經理層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損害公司、股東和投資者利益的情況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章 經理層

        第四十一條 本準則所指經理層由期貨經紀公司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構成,其任職應當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第四十二條 經理層應認真履行《公司法》規定的職責。

        第四十三條 經理層成員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依法合規,謹慎、勤勉地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于本期貨經紀公司的商業機會,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四十四條 經理層應當勤勉盡職,在守法合規經營、不損害社會利益的前提下,不斷追求期貨經紀公司利益的最大化,為股東謀求良好的投資回報。

        第四十五條 經理層依法在職權范圍內的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干預。期貨經紀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經理層有權抵制股東會或董事會(股東或董事)違反保證金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抽逃注冊資本的要求并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有關情況。

        第四十六條 經理層成員間應合理分工,如分管市場開發和交易業務的經理層成員一般不應同時分管結算或風險控制業務。

        第四十七條 經理層應當定期向董事會、監事會或監事報告期貨經紀公司的經營業績、重要合同、財務狀況、保證金安全狀況、風險狀況、經營前景和業務創新等情況。

        第四十八條 經理層應當接受監事會或監事的監督,不得阻撓、妨礙監事依職權進行的檢查、審計等活動。

        第四十九條 經理層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項會議制度。經理層召開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定期報送監事會或監事。

        第五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的章程應明確因緊急情況導致所有經理層人員均不能履行職責時的應急措施,以維持期貨經紀公司的平穩運轉。

        第六章 績效評價與激勵約束機制

        第五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建立薪酬與公司效益和個人業績相聯系的激勵機制。

        第五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建立公正、公開的董事、監事、經理層成員績效評價標準和程序。

        第五十三條 經理層成員的評價、薪酬與激勵方式由董事會或其下設的薪酬委員會確定。董事會應當將對經理層成員的績效評價作為對經理層成員的薪酬和其他激勵安排的依據??冃гu價的標準和結果應當向股東會報告。任何董事、監事和經理層成員都不應參與本人薪酬及績效評價的決定過程。

        第五十四條 董事、監事及經理層成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期貨經紀公司章程,給期貨經紀公司、股東及期貨投資者造成損失并負有直接責任的,應當追究其責任。

        第4篇:選舉會議紀要范文

        企業章程變更請示一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經全體股東討論,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xxx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住址: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xxx 萬元。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期限: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 xx 年。

        第六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股東(自然人或者企業)

        姓名(名稱)住址、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由下列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自然人:姓名: xx 出資方式:xx

        認繳出資額: xx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 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資方式:xx

        認繳出資額: xx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 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資方式:xxx

        認繳出資額: xxx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資方式:xxx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二、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方增加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三、參加股東會會議并根據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四、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五、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九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股東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未按照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股東在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四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

        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將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

        只有兩個的,轉讓出資必須征得另一股東同意);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公司設立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股東會是公司的全力機構,依照

        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股東會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

        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

        使職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年 xx 月份召開

        第十六條: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情,

        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與會議展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本公司因規模較小,所以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根據公司法第五十

        一、五十二條的規定,公司設執行董事(兼公司經理)一名,由股東會選舉 產生;監事 xxx 一 名。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包括其他雇聘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中第六、七項的方案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實施,執行董事行使職權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對規模較大需要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由公司按照公司法有關章程的規定,參照本規范章程另行擬定。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已經擔任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公司決策重大事項的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的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同時,不得將公司資金借貸給公司股東。

        第二十五條:董事、經理不得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活動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條: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根據本章程第五章第十九條,公司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條: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一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清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資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二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券。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工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四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三十五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公司首屆全體股東會議通過,全體股東簽名、蓋章后,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送有關管理機關備案,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時,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條:除本章程規范章程載明的事項外,股東還可以另行擬定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如:公司的財務和會計,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等。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xxxx 年xx 月 xx 日

        企業章程變更請示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0.%。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20xx年 月 日

        企業章程變更請示三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N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5篇:選舉會議紀要范文

        2006年5月23日至25日,湖南省吉首市國土局原黨組書記、副局長楊祥云貪污案在湘西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法庭查明,楊祥云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伙同劉清芳和劉國瑞,三人共同貪污公款1495萬余元,是湘西自治州成立50年以來,涉案金額最大的職務犯罪案件。因案情重大,法庭宣布擇日宣判。

        第一部曲:違法多征多賣土地擴充集體資產

        楊祥云,1956年10月出生在湖南省吉首市一個農民家庭,他當過兵、種過地、擔任過村干部,后來不知怎么轉了干,當了吉首市萬溶江鄉國土所所長,后來又當上了吉首市國土局的黨委書記、副局長。

        1992年,萬溶江鄉政府決定籌建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萬溶江分公司,這年的11月28日該公司注冊成立,性質為集體所有制,行政上隸屬于萬溶江鄉政府,業務上受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指導,主要業務是賣地、代征土地和代建工程。公司員工主要由萬溶江鄉國土所的工作人員組成,所長楊祥云兼任法人代表、經理,國土所的工作人員劉國瑞任副經理。公司另外還招聘了一個名叫劉清芳的女出納。最初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個人集資和向銀行貸款。

        萬溶江鄉政府當時之所以成立這個公司,是為了增加集體收入。然而,誰也沒有想到,這個公司竟成了楊祥云等人中飽私囊的工具。

        1998年,萬溶江鄉政府向吉首市政府提出,在其轄區內建一個溶江開發小區,并提議由萬溶江分公司負責開發。市政府表示同意,然而在市政府的決議還未形成之時,萬溶江分公司就迫不及待地以吉首市國土局的名義與萬溶江鄉的小溪橋村簽訂了征地138.39畝的協議書。1999年7月30日,吉首市政府召開常務會議,聽取了萬溶江鄉關于建設溶江開發小區的匯報,形成了《會議紀要》:“原則同意《溶江開發小區建設方案》,開發小區面積約120畝?!钡牵f溶江分公司卻在小溪橋村征了141.86畝土地,多征了20余畝。

        另外,按照吉首市政府《會議紀要》的要求,萬溶江分公司在開發溶江小區時用于主干道、橋梁建設的土地,國土部門只能辦理36.13畝的土地出讓手續,然而在楊祥云的操控及催辦下,卻出讓了93.78畝,非法多賣土地57.65畝,使得576.5萬元的土地出讓金成了萬溶江分公司的資產。

        第二部曲:重復出賣土地國有資產變成公司資產

        2000年,吉首市乾州新區修建世紀大道,按照道路規劃,世紀大道與萬溶江分公司在小溪橋村的已征地溶江小區有近18畝土地重合,楊祥云明知有重合,卻仍然將重合部分的土地賣給乾州新區。之后,楊祥云通過小溪橋村,在2004年4月,為萬溶江分公司向乾州新區指揮部要了61.9萬余元的補償款。

        2000年下半年,萬溶江分公司售給湘西自治州人民醫院41.6畝土地,其中有已賣給乾州新區的土地7.35畝,州人民醫院預付給了萬溶江分公司1200萬元。后來醫院嫌土地面積小要重新選址購地,但萬溶江分公司以對方違約為由未退回這1200萬元。2003年12月,萬溶江分公司更名為萬溶江開發有限公司,并以吉首市國土局的名義又出讓了這41.6畝土地給榮昌公司,因其中有乾州新區的7.35畝,使得萬溶江分公司因重復賣地而多得262.3萬余元。

        2002年,湘西自治州外經局辦公樓和宿舍樓準備搬遷,州外經局副局長游弘找到楊祥云聯系購地事宜,楊表態出讓給外經局9.45畝土地,其中又有已賣給乾州新區的8.24畝土地。在此項交易中,楊祥云又重復賣了6.08畝土地,使得萬溶江開發有限公司多得款209.76萬元。2003年3月,正當州外經局在辦理購地手續時,有人發現州外經局等單位占用了乾州新區已征用的土地。此事由劉國瑞匯報后,楊祥云說此事由他出面處理,不要上報給乾州新區指揮部。

        至此,僅在和州人民醫院和州外經局的土地牽扯中,楊祥云、劉國瑞就重復賣了乾州新區指揮部的13.45畝土地,得款472萬余元,成為萬溶江分公司的資產。

        第三部曲:利用改制買斷公司千萬贓款打造“夫妻店”

        除了重復出賣土地,楊祥云等人還在萬溶江分公司改制過程中,弄虛作假,以達到侵吞巨額國有資產的目的。

        2001年1月,楊祥云被組織部門任命為吉首市國土局黨組書記、副局長,負責國土管理工作。2002年年初,楊祥云主持召開萬溶江國土所和萬溶江分公司政企分家會議,分家后的萬溶江分公司只留下劉國瑞和劉清芳兩人,楊祥云安排劉國瑞任公司經理,劉清芳任公司副經理。同時,楊祥云要求劉國瑞、劉清芳兩人出面,向鄉政府提出買斷萬溶江分公司的所有權。劉國瑞找了吉首市吉順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資產作了審計,《審計報告》顯示萬溶江分公司的資產有739萬元。楊祥云擔心公司資產過大,鄉黨委、鄉政府不同意買斷,便授意劉國瑞、劉清芳少報資產,多報公司困難。

        2002年2月,萬溶江鄉黨委書記楊某、鄉長彭某聽取了劉國瑞、劉清芳關于買斷萬溶江分公司的匯報,楊祥云也參加會議,并強調公司困難、資金緊張,還就買斷價格與鄉政府談價。在此次會上,劉國瑞、劉清芳提供了一份虛假的、由楊祥云親自修改后打印出來的公司資產債務表。該表寫明萬溶江分公司負債28.5萬元。楊祥云、劉國瑞、劉清芳當時隱瞞的公司資產為:土地38.63畝,經評估價值為818.1738萬元;入公司財務賬的凈資產218.3343萬元。

        2002年2月6日,萬溶江鄉政府同意以19萬元買斷萬溶江分公司的所有權,并與劉國瑞、劉清芳簽訂了買斷協議。這19萬元買斷費,劉國瑞和劉清芳各出了6.5萬元,還有6萬元由劉清芳從其保管的賬外賬中拿出來,作為公司其他人員出資。同年4月,楊祥云、劉國瑞、劉清芳三人從萬溶江分公司的凈資產中拿出755萬元,加上劉國瑞、劉清芳出的13萬元,合計768萬元注冊成立了萬溶江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劉國瑞任公司執行董事,劉清芳任公司總經理。企業經濟性質由集體所有制變更為股份制。

        作為一名出納,劉清芳為什么能得到楊祥云的如此器重,一帆風順地得到提拔?原來,楊祥云早就垂涎于劉清芳的美貌。劉清芳當初被招聘進萬溶江分公司任出納時,還只有17歲,與楊祥云一直保持著較好的上下級關系。后來,楊祥云喜歡上了這位面容嬌美的女下屬,并處處關照著她。但楊祥云考慮自己有家有室,不可能與劉清芳結婚,只能眼巴巴地看著劉清芳同別人戀愛結婚。然而,楊祥云心有不甘,一直戀念著想與劉清芳搞婚外情。2001年3月,他終于如愿以償,與已婚的劉清芳在吉首市水電賓館第一次發生了性關系,以后便成了情人關系。

        自從得到了劉清芳的芳心后,楊祥云便開始做起了財色雙收的黃粱美夢。2003年初,楊祥云向劉清芳提出結婚要求,并私下和劉清芳商量,讓她擔任萬溶江國土房屋綜合開發有限公司的董事長。2003年2月16日,楊祥云主持召開萬溶江國土房屋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形成了3項決議:一、由劉國瑞代表萬溶江分公司,將該公司在萬溶江國土房屋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中的755萬元股份中的638萬元轉到劉清芳等人名下,其中轉到劉清芳名下570萬元;二、將萬溶江國土房屋綜合開發有限公司未分配的利潤38萬元轉增注冊資本,同時增作為劉清芳的股本;三、選舉劉清芳為公司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劉國瑞為公司經理。

        劉清芳擔任了萬溶江國土房屋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并成為控股股東后,楊祥云三番五次催促她快點與丈夫離婚,說如果不這樣做,公司便成了她與其丈夫的共同財產。2003年5月8日,劉清芳和丈夫離婚。

        第6篇:選舉會議紀要范文

        主席周小川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期貨交易所的管理,明確期貨交易所的職權和責任,維護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交易所。

        第三條、期貨交易所指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設立的,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能,按照其章程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期貨交易所的注冊資本劃分為均等份額,由會員出資認繳。

        第四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交易所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設立期貨交易所,由中國證監會審批。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

        第六條、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

        (二)章程和交易規則草案;

        (三)期貨交易所的經營計劃;

        (四)擬加入本交易所的會員名單;

        (五)理事會成員候選人名單及簡歷;

        (六)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七)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文件及情況說明;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七條、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標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貨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第八條、期貨交易所除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職能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能:

        (一)制定并實施期貨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二)市場信息;

        (三)監管會員期貨業務,查處會員違規行為;

        (四)監管指定交割倉庫的期貨業務;

        (五)監督結算銀行與本所有關的期貨結算業務。

        第九條、期貨交易所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和職能;

        (二)名稱、住所和營業場所;

        (三)注冊資本及其構成;

        (四)營業期限;

        (五)會員資格及其管理辦法;

        (六)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七)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八)會員大會、理事會等組織機構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九)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十)基本業務規則;

        (十一)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

        (十二)財務會計、內部審計制度;

        (十三)變更、終止的條件、程序及清算辦法;

        (十四)章程修改程序;

        (十五)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交割和結算制度;

        (二)經紀和自營業務規則;

        (三)風險控制制度和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

        (四)保證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五)標準倉單的生成、流轉、管理以及注銷等規則;

        (六)期貨交易信息的辦法;

        (七)違規、違約行為及其處理辦法;

        (八)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九)需要在交易規則中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期貨交易所的合并、分立或者聯網交易等,由中國證監會審批。

        期貨交易所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期貨交易所分立的,其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第十二條、期貨交易所有《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以及下列變更事項的,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第十三條、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不得設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貨交易場所。

        第十四條、期貨交易所因《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以及合并或者分立而終止的,由中國證監會予以公告。

        期貨交易所終止,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期貨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

        (二)選舉和更換會員理事;

        (三)審議批準理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期貨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五)審議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使用情況;

        (六)決定增加或者減少期貨交易所注冊資本;

        (七)決定期貨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項;

        (八)決定期貨交易所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一般情況下每年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會員理事不足期貨交易所章程所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開會員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各會員。臨時會員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應當對表決事項制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會員大會結束后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通過對理事會成員的不信任案,并提請有關機構審議批準;

        (四)擬定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五)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六)審議期貨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七)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

        (八)決定會員的接納;

        (九)決定對違規會員的處罰;

        (十)決定期貨交易所的變更事項;

        (十一)審定根據交易規則制定的細則和辦法;

        (十二)審定風險準備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

        (十三)審定總經理提出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四)監督總經理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情況;

        (十五)監督期貨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

        (十六)組織期貨交易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工作,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變更事項;

        (十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前款有關職權,理事會可以授予專門委員會或者總經理行使。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其中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和理事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理事會報告。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職權。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中國證監會提議;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

        (三)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情形。

        理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

        理事會會議結束后10日內,理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當載明授權范圍。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權。

        理事會應當對會議表決事項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監察、交易、交割、會員資格審查、調解、財務、技術等專門委員會,其職責由理事會確定,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偨浝?、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偨浝砻繉萌纹?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是當然理事。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主持期貨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擬定有關細則和辦法;

        (四)擬定并實施經批準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五)擬定期貨交易所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六)擬定期貨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七)擬定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變更事項的方案;

        (八)決定期貨交易所機構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

        (九)決定期貨交易所員工的工資和獎懲;

        (十)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或者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期貨交易所中層管理人員的任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章、對會員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期貨交易所接納的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資信。

        第三十二條、期貨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會員資格的取得條件和程序;

        (二)會員資格的變更條件和程序;

        (三)對會員的監督管理;

        (四)會員違規、違約行為處理辦法;

        (五)其他需要在會員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期貨交易;

        (三)使用期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期貨交易的信息和服務;

        (四)按規定轉讓會員資格;

        (五)聯名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六)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貨交易所的章程、業務規則及有關決定;

        (三)按規定交納各種費用;

        (四)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五)接受期貨交易所監督管理;

        (六)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制定席位管理規則。會員不得將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

        第三十六條、期貨交易所每年應當對會員遵守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上報中國證監會。

        期貨交易所行使監管職權時,可以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其細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會員進行調查取證,會員應當配合。

        第三十七條、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交易、結算業務的需要,設立特別會員。特別會員的種類、資格條件以及權利、義務由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

        第五章、基本業務規則

        第三十八條、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保證金,用于擔保期貨合約的履行。期貨交易所應當在其指定的結算銀行開立專用結算帳戶,專戶存儲保證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九條、期貨交易所保證金管理制度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向會員收取保證金的比例和形式;

        (二)專用結算帳戶中會員保證金的最低余額;

        (三)當會員保證金余額低于期貨交易所規定最低余額時的處置方法。

        第四十條、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手續費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戶存儲。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期貨交易所業務規模、發展計劃以及潛在的風險決定風險準備金的規模。

        第四十一條、期貨交易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第四十二條、期貨交易實行投資者交易編碼制度。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和投資者必須遵守一戶一碼制度,不得混碼交易。

        第四十三條、期貨交易實行套期保值頭寸審批制度和投機頭寸限倉制度。

        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或者投資者申請套期保值頭寸的,應當向期貨交易所提交經營范圍和經營業績資料、現貨購銷合同等,由期貨交易所審核后確定其套期保值頭寸;投資者申請套期保值頭寸的,由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對其提交材料審核后報期貨交易所審核。

        期貨交易所對會員和投資者在非交割月份和交割月份持有的投機頭寸,分別制定最大持倉限制標準。

        第四十四條、期貨交易實行大戶報告制度。

        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并調整持倉報告標準。

        第四十五條、有根據認為會員或者投資者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并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為防止違規行為后果進一步擴大,期貨交易所可以對該會員或者投資者采取下列臨時處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開新倉;

        (四)提高保證金比例;

        (五)限期平倉;

        (六)強行平倉。

        期貨交易所按業務規則規定的程序采取前款第(四)、(五)、(六)項措施,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期貨交易所對會員或者投資者采取臨時處置措施,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方式通知會員或者投資者,并列明采取臨時處置措施的根據。

        第四十六條、當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時,期貨交易所可以采用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比例及按一定原則減倉等措施化解風險。

        第四十七條、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貨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者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于期貨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二)會員出現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

        (三)出現本辦法第四十六條情況并采取相應措施后仍未化解風險;

        (四)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中規定的其他情況。

        期貨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前必須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十八條、期貨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交易時,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延長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適當方式下列信息:

        (一)即時行情;

        (二)持倉量、成交量排名情況;

        (三)標準倉單數量和可用庫容情況;

        (四)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就其市場內的交易情況編制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并及時公布。

        第五十一條、期貨交易所對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20年。

        第六章、監督與管理

        第五十二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對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制定查處辦法,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期貨交易所對其會員或者投資者與期貨業務有關的違規行為,應當在前款所稱辦法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及時予以查處;超出前款所稱辦法規定的職責范圍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五十三條、期貨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規則的實施細則,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五十四條、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的理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在任何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期貨交易所的非會員理事和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貨交易所會員單位及其他與期貨交易有關的營利性單位兼職。

        第五十五條、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恪盡職守,勤勉盡責,誠實信用,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

        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不得從期貨交易所的會員、期貨投資者處謀取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期貨交易。

        第五十六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履行下列報告義務:

        (一)每一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提交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每一季度結束后15日內、每一年度結束后30日內提交有關經營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情況的季度和年度工作報告;

        (三)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報告事項。

        第五十七條、遇有重大事項,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前款所稱重大事項包括:

        (一)發現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行為;

        (二)期貨交易所涉及占其凈資產10%以上或者對其經營風險有較大影響的訴訟;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八條、中國證監會認為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可以決定采取延遲開市、暫停交易等必要的風險處置措施。

        第五十九條、中國證監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期貨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提示。

        第六十條、中國證監會可以向期貨交易所派駐督察員。督察員應當依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督察員履行職責,期貨交易所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一條、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交納期貨市場監管費。

        第七章、附則

        第7篇:選舉會議紀要范文

        聯系縣(區)農林局,建設局、園林局,行業協會。

        二年來,我強化學習,扎實工作,廉潔自律,團結班子,帶好隊伍,加大落實力度,不斷開拓進取,圓滿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實現林業、園林城鄉一體化,開創城鄉綠化工作新局面。現述職述廉如下:

        一、立足本職工作,認真履行職責,較為滿意四項工作

        一是積極聯系客商,發揮行業優勢,切實搞好服務,完成招商引資任務。始終把招商引資作為第一責任,第一要務,調動多方關系,多次上門造訪客商,邀請客商以商引商。在土地選擇、項目資金爭取、銀行貸款聯系等方面給客商解決實際問題,深受客商信任。在胡局長等同志的大力支持下,引進竣工和簽約項目各1個。

        竣工項目:ddd吉星針織襪業有限公司在市經濟開發區投資16000萬元建設__博遠實業有限公司,一期投資已到位,9月份正式投產,產品已遠銷海外。

        簽約項目:經過兩年半的洽淡,ddd林木產品有限公司投資定向刨花板(osb)項目,20__年10月中旬,已與宿城區簽訂投資合同。

        二是對內全面規范管理,對上策應扶持支持,對外強化形象宣傳,做好分工負責的主體工作。強化制度建設,注重學習提高。堅持每月例會制度,學習重要文件,布置業務工作,提出嚴格要求,形成局務會議紀要。

        選舉產生林業(園林)局第三屆黨支部委員會、第一屆團支部委員會、第一屆工會委員會。完善市風景園林協會、花卉園藝協會、木材行業協會和林學會運行機制,通過協會加強業務培訓,提高行業整體運行水平。

        定期召開黨組會、民主生活會、班子碰頭會,組織青年職工座談會、主題教育演講比賽、國防教育專題講座、林業形勢報告會、扶貧慰問、書畫攝影比賽、論文評比等系列活動,營造班子團結,同事配合,積極向上的工作氛圍。

        多次帶項目申請赴省進京,并邀請上級領導到__現場辦公,爭取支持,二年共爭取到國家和省各類項目資金逾2500萬元。

        深入開展“楊樹產業年”活動,每年植樹1000萬株以上,積極引導木材加工企業發展,全市木材加工企業2587家,規模以上369家,產值達105億元。

        完成黃河景觀橋及周邊造景工程;建成新河濱公園;抓好春秋兩季市區綠化工程;完成__省第五屆(南通)園博會__工地建設任務;全面接管雪楓公園。

        同時,借外省外市林業考察團來我市之際,積極宣傳__生態特色,提高__知名度和美譽度。

        三是高標準嚴要求,努力爭先進位扛牌奪旗爭一流,力取創新創優佳績。常給同志們灌輸“有牌就扛,有獎就得”意識,每年度匯總一次局各處室、單位在省市內獲獎情況,張榜公布,并分不同檔次再予以適當獎勵,以激發大家在其位謀其政履其職盡其責創其優。

        20__年,局榮獲全國林業產業突出貢獻單位,__林業產業先進單位,綠色__建設一等獎,省第五屆園博會造園藝術獎二等獎、組織工作優秀獎,《綠色__實踐與建設》主題生態文化建設唯一最佳組織獎,市20__年度目標管理先進集體;河濱公園榮獲市創建文明風景

        旅游區(點)工作先進單位,雪楓公園榮獲__市文明風景旅游區(點)稱號,創建國家4a級景區已通過省初檢。積極創建國家園林城市。組建專門班子,配強人員,量化任務目標,責任落實到人,10月中旬,省專家已進行專題調研。

        創新公園管理體制。實行“免費開放”和“公園綠地管理人”模式,花錢買服務,養事不養人,并加大園林綠化主體培育,靠大靠強,設立省建筑園林設計院__分院。

        創辦“中國楊樹網”,推出移動農信通“楊樹產業”頻道,向林農和企業,傳播楊樹育苗、造林、營林、采伐、運輸、加工等產業體系技術、產業動態、產品價格等信息。

        四是全面摸清家底,理清舊帳,深入調研,編制規劃,做好具有長遠效應的打基礎工作。林業園林工作分幾大塊:造林營林、木材加工、林政執法、古樹名木、園林工程、綠化管養、風景名勝、濕地野保。

        逐項調查摸底,逐類編制規劃,近二年已完成《現代林業發展規劃》、《木業發展中長期規劃》、《駱馬湖濕地保護與生態修復工程》、《駱馬湖—三臺山、古黃河—運河風光帶省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古樹名木保護總覽》;啟動《野生動物保護規劃》、《有害生物風險管理體系建設》、《植物多樣性與鄉土樹種保護規劃》、《綠地系統規劃》。

        就如何進一步理體系、順體制、建制度、強隊伍、上臺階,作了為期一旬的深入調研,制訂出臺《綠地補償實施意見》、《園林綠化規劃建設導則》等規范性文件。并組織人員對建市以來,市園林局承擔的所有工程124項進行全面清理,請財政審計人員再驗收核查,理清帳目,結清欠款。

        二、強化理論學習,嚴格要求自己,努力塑造勤奮好學、明理敏行、廉潔奉公的良好形象

        一是坐得住,學得進,在理論學習上取得豐碩成果。20__年3-4月,在省委黨校學習,被評為優秀學員;20__年8月參加全國地市級林業局長培訓班半個月,被推為學員代表發言受到好評,隨后不少地區林業考察團來宿。

        20__年2月起,堅持學習南林大森林培育專業研究生課程。

        組織人員編寫《楊樹良種繁育與速生豐產栽培技術》一書,由中國林業出版社正式出版發行。

        組織完成的《__市木材加工產業可持續發展中長期規劃》和《__

        市森林分類區劃界定及應用研究》,均榮獲“第二屆(20__年)__省優秀軟科學成果獎”三等獎。

        合作撰寫的《__市森林資源現狀、特點及培育技術措施探討》在自然科學核心期刊《河北林業科技》20__年第二期發表。

        合作撰寫的《楊樹產業在平原地區現代化林業建設中的作用》在《中國林業》20__年第4期發表,收入《中國林業論壇(論文集)》并獲論文二等獎。

        撰寫的《楊樹林地高效復合經營模式研究與初步實踐》被收入__科技論壇__分論壇優秀論文集。

        二是嚴要求,常警省,在廉潔自律上做到警鐘常鳴。作為局領導班子班長,作為年輕干部,我時刻提醒自己,手中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受委托行使的公共權力,只是意味著責任和義務,而不是個人炫耀的資本,更不是謀取個人私利或小集團局部利益的工具。

        要求自己政治上不軟,經濟上不貪,工作上不浮,生活上不奢,紀律上不散,管理上不松;要守住__的綠線,守住自律的底線;要健康而充實,善思而踏實,肯干而廉潔。

        平時,認真執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及省、市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各項規定,認真執行工作紀律、“禁令”等規定,堅持自省自警,并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監督。同時,履行監管職能,嚴格要求教育管理監督好干部職工,努力使集體成為團結進取陽光向上學習型創新型奉獻型團隊。

        第8篇:選舉會議紀要范文

        為保持公司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促進公司又好又快發展,自公司成立以來,我工會按照上級工會的有關工作部署,努力構建“行政和工會共同運作、職工參與”的工資協商工作格局,積極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對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一)主要做法

        1、民主選舉,依法產生協商代表。通過工會職工代表推薦、公司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產生工資集體協商代表。目前,行政方和工會方均為5名代表,人數對等。為了確保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有效開展,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公司協商代表除了企業法人與工會主席之外,還包括了來自運營、財務、收費等各工作一線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職工代表,全方位關注影響工資集體協商的各種因素,堅持統一的指導思想,妥善處理各方利益關系,切實保證職工的工資收入隨企業效益同步增長,充分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加快企業發展。

        2、規范操作,認真履行協商程序。每年,我工會都會與行政方進行一次工資集體協商會議。在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時,我工會認真履行程序,堅持溝通、協商、簽約、審核、監督五個程序缺一不可。每次協商前我工會都會充分進行調研,廣泛征求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準確掌握工資增長的幅度和條件,提出調整職工工資的基本目標;主動與公司行政方進行充分的事前溝通,取得理解,達成共識,為順利開展協商創造良好條件;向行政方發出要約,組織召開規范的工資集體協商會議,形成有效的協商會議紀要,并制定《區熱力公司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同時與公司簽訂《區熱力公司工資集體協議》,協

        議經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3、把握重點,確保集體協商取得實效。在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時,我工會始終堅持把工資分配制度、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增長幅度等職工最關心、最現實、最直接的利益問題作為協商重點,認真研究企業經營狀況,盡力找準協商雙方的利益平衡點,在促進公司效益增長的基礎上,推動公司逐步建立起正常的工資分配共決機制、調整機制和增長機制,確保工資集體協商為企業和職工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

        (二)存在的問題

        工資集體協商的長效工作機制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隨著交通置業的快速發展和職工期望要求的不斷提高,需從突出協商重點、健全工資協商臺賬、完善監督檢查制度以及提高協商水平等方面,進一步健全完善公司工資集體協商長效機制,鞏固、發展和維護好企業與職工的現實和長遠利益。

        (三)下一步改進措施

        1、總結經驗,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持續開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以來,我工會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對照上級工會的檢查標準和職工的期望要求,我工會的工作水平還需要進一步創新提高。在“十二五”期間,我工會將全面總結經驗,站在更高的角度認真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推動此項工作持續開展,建立工資協商的長效機制。同時,牢固樹立“工資協商是一個長期的、漸進的、動態的過程”這一意識,結合實際,每年有針對性地開展一次工資協商,合理確定協商重點,做到每年有目標,每年有重點,不斷提高協商的水平和實效。

        2、注重質量,不斷提高工資協商工作水平。一是提高協商方法和技巧。重點加強對公司職工代表協商方法和技巧的指導和培訓,結合實際,在協商中既要敢于談,又要善于談,有理有據地提出可協商、能協商的協商要求。二要合理確定協商內容。在開展工資協商時,協商內容緊密結合職工工資、獎金、福利等問題,努力提高協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使工資協議書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區熱力公司屬公益性企業,隸屬于區政府辦公室,公司現有在冊職工89人,其中女工30人,占33.7%,職工入會率100%。近年來,我公司工會在區總工會的正確領導下,在公司的黨政的大力支持下,工會緊緊圍繞公司的中心工作,按照公司總體部署,認真履行職能,主動參政議政,充分發揮基層工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積極參與企業民主管理,自覺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教育職工愛崗敬業,做好本職工作,充分發揮職工的聰明才智為公司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提高及企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由于公司領導重視,工會工作搞得有聲有色,極大地調動了職工的勞動積極性,為創建和諧企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因此近幾年沒有發生勞動爭議,為公司創造了穩定、團結、和諧的內部環境。

        (一)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效

        1、加強學習,努力提高職工素質

        為促進公司發展,提高職工技能及素質,公司工會始終堅持把職工學習培訓放在首位,每周二堅持組織職工學習,以提高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重點學習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文件以及上級文件精神和供熱專業知識等。同時,工會主動配合公司在采暖期開始前對職工進行了上崗前的學習培訓,取得明顯效果,在采暖期中沒有出現大小人為事故。為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公司還專門請來 老師給職工上公共禮儀課、規范文明用語,收到良好的社會效益。另外,公司工會認真組織開展了全市建設系統爭先創優活動,為進一步提高供熱服務質量提供了保證。

        2、工會積極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悉心聽取職工意見

        集體合同到期后,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工會主動和公司領導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續簽了集體合同并認真履行。為了反映職工的意見,維護職工利益,促進企業發展,工會積極動員職工提合理化建議。在黨、政、工聯系會議上,工會能夠如實將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反映給公司領導,好的建議已被公司領導采納。由于工會切實維護了職工的利益,公司領導又高度重視,極大的調動了職工的工作熱情,極大的增強了企業凝聚力、向心力,使公司勞動生產率有了很大提高。

        3、關心職工生活、積極開展送溫暖獻愛心活動

        工會在公司領導的重視支持和關懷下,始終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切實關心職工生活,堅持做到職工有事必訪、有病必探、有難必解。每逢職工有婚、喪、嫁娶之事,工會總是帶著公司黨、政的意愿幫助職工,送去公司的關懷。每逢節日都已工會牽頭對熱力站進行慰問,在傳統節日中秋和春節都會為職工送去溫暖和祝福,按照公司領導的指示及時主動做好節日職工福利和分發工作,關心女職工的生活和健康,每年都要對全體職工作了一次健康檢查,表現了公司對職工的關懷。

        4、活躍職工業余文化生活,積極開展文體活動

        為職工強身健體,公司工會在公司領導的指示下,每天早上組織職工堅持籃球、排球等體育鍛煉并不定期的和自來水公司進行友誼賽。

        5、積極開展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

        工會始終堅持以職工大會為基本管理方式、緊緊圍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辦企業這一指導思想開展工作,動員職工積極參與企業民主管理,充分體現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在采暖期前,工會參與制定了《公司管理規章制度》,參與制定了《廠務公開實施方案》、《民主管理實施方案》,并堅持抓好各項工作的具體實施,大大增強了企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今后努力方向

        1、繼續加大平等協商力度,努力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為建立和諧勞動關系提供保障。

        2、積極開展廠務公開,民主管理,解決好職工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3、逐步建立健全職工教育制度,不斷提高職工素質,培養一支有文化、守紀律、懂技術的職工隊伍,為企業發展和地區建設做出貢獻。

        第9篇:選舉會議紀要范文

        這次會議是經縣委、縣政府研究決定召開的。會議主要的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省、市關于村帳鄉代管有關會議及文件精神,安排部署我縣農村財務管理體制改革,全面推進村帳鄉代管工作。下面,我就村帳鄉代管工作,講四個方面的意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推行村帳鄉代管工作的重要性

        村級財務管理是農村工作的重點、農民關注的熱點和民主管理的焦點,也是制約當前農村經濟發展和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難點問題??h委、縣政府歷來高度重視村級財務管理工作,1996年以來,相繼制定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我縣先后推行了各項農村財務規范化管理制度,農村財務規范化管理工作得到了顯著加強。

        但是,一些村由于制度執行不到位、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管理手段相對滯后,農村財務管理也暴露出不少弊端和問題。主要表現在:部分村財務制度執行不嚴,現金管理混亂,公款私存、坐收坐支、公款私用、挪用借支等現象還時有發生;有的村民主理財流于形式,村級收支和重大經濟事項不能按規定程序進行,該理財的不理財、該公開的不公開、該上墻的不上墻,群眾意見很大,個別村因財務問題不斷,給縣、鄉(鎮)、村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被動;有的村管理混亂,村級招待費、辦公事務費過高,不僅損壞了黨員干部形象,影響了村兩委班子的團結,也影響了黨群、干群關系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和諧穩定。從全縣看,近年來在農村發生的案件中有近80%是由財務問題造成的,因財務問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甚至移交司法處理的案件也為數不少。

        推行村帳鄉(鎮)代管,是中央、省、市為進一步加強村級集體財務管理,強化監督制約機制,維護農民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重大舉措,也是從根本上、源頭上和機制上徹底解決農村財務管理問題的治本之策。這一措施的實施,有利于規范村級財務管理行為,有利于維護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有利于保護干部、改善黨群干群關系,有利于保護好、發展好廣大群眾加快推進新農村建設的熱情,有利于推動農村基層民主建設和促進農村和諧穩定。事實證明,推行村帳鄉(鎮)代管,是加強村級財務管理的一條行之有效的途徑。高湖鎮、珍珠鄉自2005年試行鄉(鎮)集中村級財務會計賬務和業務以來,因財務問題而上訪的案件明顯減少。全縣上下一定要從促進新農村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精神,提高對推行村帳鄉(鎮)代管、加強村級財務管理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克服思想認識上的誤區,扎扎實實地做好規范村級財務管理、推行村帳鄉(鎮)代管的各項工作,以實際行動抓好各項措施的落實。

        二、明確村帳鄉(鎮)代管工作的基本原則和管理范圍

        (一)基本原則?!按鍘むl(鎮)代管”是在保證村級資產的自、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分配權不變的前提下,受村民委員會委托,村帳鄉(鎮)代管中心對村級財務資金、帳簿、憑證、報表等會計業務實行統一管理,使村級財務管理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實行“村帳鄉(鎮)代管”必須把握以下三個原則:

        一是堅持“五權不變”原則:以村為基本核算單位不變(自不變);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所有權不變;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使用權不變;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審批權不變;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變。

        二是堅持村帳鄉(鎮)代管中心統一開設專戶,各村開設基本帳戶實行銀行轉賬結算的原則。

        三是堅持民主理財原則,建立健全村級財務管理制度,發揮民主理財小組的作用,加大財務公開透明度,確保村民的參與權、監督權和知情權。

        (二)管理范圍?!按鍘むl(鎮)代管”管理的范圍是村級集體所有的資產、帳務和資金。具體包括:資產管理、收入管理和支出管理。

        1、資產管理。村級資產管理是對村集體所有的資產進行使用情況監督管理和核算的財務管理方式。包括村集體所有的房屋、土地、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經濟林木、農業基礎設施及其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300元以上的相關資產。

        2、收入管理。村級收入管理是指對村級集體資金的取得進行資金來源渠道監督管理和核算的財務管理活動。具體范圍有集體土地征用補償費、集體統一經營收入、村組各項承包收入、“一事一議”資金、租金收入、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和轉移支付資金、集體積累資金、歸還的應收款及欠款、各種捐助資金、變賣資產收入和其它村集體收入等。村級財務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要全額繳入鄉鎮“村帳鄉(鎮)代管”專戶。各村向單位和農戶收到現金和款項時要手續完備,使用《湖南省農村公益事業籌資專用收款收據》,收取款項時收據要統一加蓋各村財務專用章、鄉鎮“村帳鄉(鎮)代管”中心財務專用章、報帳員章,這類收據實行統管核銷,收款事項一律由報帳員辦理。收到款項后,報帳員要限期上解鄉鎮“村帳鄉(鎮)代管”專戶,然后持交款回單到鄉鎮“村帳鄉(鎮)代管”中心填制一式三聯的代管收入入帳單,代管中心返回報帳單位一聯。往來結算、上級撥款都要在開收據的同時填制往來報帳單。

        3、支出管理。村級支出管理是指對村集體資金和村專項資金的使用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和核算的財務管理活動。支出內容包括辦公費、村組干部報酬、黨員工資、村公益事業支出和村專項資金支出等。實行“代管”后,村級原有的和今后發生的各項現金收支統一由鄉鎮“村帳鄉(鎮)代管”中心代管,存入各村在金融機構開設的基本帳戶內。

        三、瞄準目標,精心組織,確保村帳鄉(鎮)代管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各鄉鎮、村、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衡東縣“村帳鄉(鎮)代管”實施方案》、《衡東縣“村帳鄉(鎮)代管”管理辦法》及2009年第33號《衡東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紀要》的要求,突出重點,嚴格程序,規范運作,確保10月底全縣24個鄉鎮561個行政村和20個居委會全部完成村帳鄉(鎮)代管工作任務。

        (一)理清思路,全面啟動村帳鄉(鎮)代管。一是認真清理村級資金和賬務。為確?!按鍘むl(鎮)代管”工作在全縣范圍內推行,必須抓好村級財務的清理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牽頭,村帳鄉(鎮)代管中心負責組織各村民主理財小組,對各行政村、居委會現有資產和前段尚未清理的帳務進行全面清理,清理完畢后要及時將清理結果張榜公布。二是依法進行委托。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由村提出書面申請,鄉(鎮)代管中心受理,實行財務、資金雙代管。三是全面接管。鄉(鎮)代管中心采取“三加一”的模式對村級財務實行代管,實現記帳、代管村級資金、代管會計檔案與提供會計服務于一體。代管村級集體資金必須作為村帳鄉(鎮)代管工作的重點,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實。需要明確的是,各村集體資金存入村帳鄉(鎮)代管中心專戶下的村級基本帳戶中,取款或轉賬要由代管中心加蓋公章才能生效,代管中心不能改變村級資金的使用權和所有權,而是為了更加有效的加強對村級資金的監管,規范村級行為。

        (二)加強制度建設,推進村級財務規范化管理。加強村級財務規范化管理,制度建設是根本;只有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才能實現管錢、管物、管事與管人的有機結合。一是要建立健全村級財務制度,包括貨幣資金管理、財務審批、票證管理、結算資金管理、財產物資管理、承包合同管理、財會人員管理、民主理財、檔案管理等方面,并對村級管理費、招待費和交通費等群眾關注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要求。二是嚴格票據管理。村級各項收入必須使用《湖南省農村公益事業籌資專用收款收據》,鄉(鎮)代管中心將對票據的“領、用、存”設立臺帳,明確專人管理,實行收款票據的統一領用、核查、銷號、歸檔,堅決禁止白條抵庫,切實從源頭杜絕“跑、冒、滴、漏”等現象的發生。三是嚴格村帳鄉(鎮)代管報帳制度。各村要根據經濟往來情況,嚴格報帳時間,業務多的村每月報帳不少于2次,業務少的村每月報帳不少于1次,報帳時間由村帳鄉(鎮)代管中心根據需要進行時間安排。四是建立財務公開制度。統一制定村級財務公開的內容、程序和時間,各村的財務公開表由村帳鄉(鎮)代管中心統一打印,及時公布公開,增強財務透明度。五是統一建檔立卡。鄉(鎮)代管中心建立村級財務檔案室、檔案柜,檔案柜要做到一村一檔,統一對村級財務資料實行建檔管理。

        (三)完善監督機制,確保村帳鄉(鎮)代管工作規范運行。村帳鄉(鎮)代管能否規范運作并取得實效,強化監督是關鍵,要把民主決策與民主監督結合起來,把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結合起來,著力建立一套便利、可行、有約束力的監督制約機制。一是加強群眾監督。經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的民主理財小組,在報賬前對每一筆收入和支出實行認真審核,并簽字蓋章,確保財務的真實性。二是加強審核監督。代管中心要按照相關規定,對村級財務進行嚴格的審核監督,對每一筆村級收支原始憑證在報帳前進行嚴格審核,審核原始憑證是否符合相關規章制度,手續是否齊全,對不符合規定或手續不齊全的票據,要堅決退回、補辦,并向村民理財小組反饋情況,對違紀違法問題,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三是加強審計監督??h經營管理局、鄉鎮經管站要定期或不定期對村級財務進行審計或檢查,確保村帳鄉(鎮)代管工作規范運行。

        在強化監督的過程中,要正確處理監督與服務的關系。推行村帳鄉(鎮)代管,監督是手段,服務是目的。加強對村級財務的監督是為了更好地服務農民群眾。鄉(鎮)代管中心既要接受主管部門及村民理財小組的監督,認真聽取他們的質詢和意見建議,不斷改進代管工作,同時又要把工作的重點和注意力放在為村集體、為群眾服務上,建立便民服務的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管好、用好、監督好村級財務,最大限度地發揮村級財務在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保障作用,更好地推動集體經濟發展,改善群眾生產生活條件,推進和諧社會建設。

        推行村帳鄉(鎮)代管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服務發展、服務群眾、服務基層。尤其是村帳鄉(鎮)代管中心,作為黨和政府連接群眾的橋梁,作為直接面向農村基層的“窗口”單位,必須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強化服務意識,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貫穿于村帳鄉(鎮)代管工作的始終。要端正思想,擺正位置,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將為民、便民和服務基層的措施落到實處。建立“首問責任制”、“公開承諾制”等制度,保證工作人員認真履行職責,要搭建便民平臺,將辦事程序、內容、要求上墻公布,方便群眾辦事。代管中心自覺接受監督的同時,要按照相關規定,對農村財務進行嚴格審核監督,對不符合規定的開支不予辦理,并向村民理財小組反饋情況,同時要主動接受村民理財小組的監督。

        四、加強領導,確保農村財務管理工作取得明顯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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