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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依法治稅論文范文

        依法治稅論文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依法治稅論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依法治稅論文

        第1篇:依法治稅論文范文

        ,也容易引起爭論和質疑,導致納稅人和公眾在社會心理層面上產生抵觸情緒,使征稅決定在執行上產生困難和障礙。我國稅法實施效果不佳,征稅決定難以執行,甚至有些抗稅案件的發生,與稅收程序本身欠缺公正性關系很大。我們堅持稅收程序作為一個過程具有獨立的價值,就必然會承認和關注稅收程序的正義問題,而這也就意味著稅收程序的設計和程序主體相關權利的設定,應當體現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這些基本要求主要是程序中立性、程序參與性、程序自治性、程序平等性、程序合理性、程序效率性。

        三、稅收法治中的程序問題:理論分析隨著正當程序作為一項憲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和理論的發展,憲法的程序屬性得到了進一步揭示,人們開始強調憲法作為“形成法律的法律”這一程序性特征,“程序性憲法”、“程序”、“程序正義”得到普遍關注。[13]而淵源于社會契約思想的稅收債務關系說,昭示了稅收的正當性在于建立在被征稅者同意基礎上的稅收立憲契約。為忠實地表達人民的意志,需要為征稅權的設立和運行提供符合稅收正義要求的根本程序規則。因此,按照代議制的一般原理,構建符合程序正義要求的稅收立憲程序成為各國建設的重要內容,這表現為有關稅收立憲、修憲采用比普通法律制定和修改更為嚴格的特別程序,稅收法定主義,以及有關稅收立法程序等內容在各國憲法上受到普遍重視,以維護稅收秩序。值得指出的是,美國更是通過司法解釋,賦予正當程序對實體正義的審查職能,這尤其表現在關涉公民財產權的有關稅收實體立法的正義性必須符合實質性正當程序的要求。為了制定符合正義要求的稅收法律,實現稅收良法之治,稅收立法活動應當遵循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稅收立法作為分配稅收負擔和稅收權益的資源配置活動,其程序活動的特點在于各種稅收價值的選擇和相互競爭的各方利益的權衡,這使得民主參與和利益表達機制成為稅收立法程序關注的焦點。尤為突出的是,囿于稅法的技術性、專業性和復雜性,各國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授予行政機關委任立法和制定稅收法規的職能,而且行政機關在稅收法律的制定中扮演著突出的作用,稅收法案的提出和立法準備階段基本上都是由行政機關操作的,形成了較為突出的行政運作機制。[14]為克服間接民主制和行政主導的不利影響,需要突顯稅收立法過程中參與機制對課稅權的制約和規范作用。張揚程序民主性,保證稅收立法過程中競爭性的利益得到充分反映,就有可能形成大家都能接受的妥協,也更易于對立法結果的接受,實現多元稅收民主秩序。值得注意的是,考慮到行政程序對參與的排斥性和行政立法對稅收活動的巨大實質性影響,在稅收行政立法過程中更應強調參與的價值與意義。例如,美國立法機構在起草法律時并不總是舉行聽證會,但根據聯邦和州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行政機構在制定法規時,必須舉行立法性聽證,以便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因此,通過公開立法、立法聽證、專家論證、征求意見等制度,實現稅收意義上的參政權,可以更全面、客觀、公正地把握民意,避免或減少征稅權對人民權益的侵擾。同時,重視稅收立法過程中的利益表達機制無論對議會立法還是行政立法都是極為重要的,這體現為賦予公眾在稅收立法中享有知情權、建議權、參與權,承認合理的部門利益、地方利益和個人利益等。在人類進入社會法治國時代,稅收成為介入私人經濟、供養社會國家、提供福利給付的基本手段,征稅行政權的大量、專門、及時和裁量行使不可避免,以現代程序控權模式為特征的新一代稅收法治應運而生。“國家命令公民納稅和地方當局讓利,與一個持槍強盜逼人留下買路錢之間的區別何在?就在于國家的行為是以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程序、形式和條件為前提的,而不是隨心所欲的”。[15]由于稅收實體正義標準的不確定性,納稅人只有祈求程序正義,希望通過“看得見的方式”作出實體征稅決定。現代稅收程序制度通過選擇機制、抗辯機制、參與機制、角色分擔機制,保證了參與、公平、中立、公開、自治、理性等程序最低限度公正的實現,在稅收法治建構中發揮著中心的作用。稅法的生命在于運用,而這主要是一個程序問題,稅收程序是稅收法治建構的起點,是稅收法治運行的動脈,正當程序是稅收法治效益化的保障。以正當程序理念為核心的現代稅收程序是實現法律對征稅權控制的最佳角色,以“程序制約權力”的程序控權論是對傳統的“權力分立與相互制約”的實體控權論的創新,在中國建構自治型程序控權模式具有特殊的現實意義。稅收正義的實現仰賴于以人權保障為核心的納稅人基本權的切實維護,而稅收程序性權利則是納稅人基本權的核心內容,[16]稅收正當程序成為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基本通道。稅收程序的法治化、自治性和合理性,使征稅過程獲得正當化,并且有助于對實體稅法疏漏的補充和修正,從而使征稅決定的權威性和正統性得以樹立。“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征稅權的有效監督和納稅人權利的切實保護,需要公正和有效的稅收司法保障,稅法司法狀況是檢驗一國稅收法治的標尺。稅收司法程序的核心目標是為納稅人提供權威、公正、多渠道、高效率的司法救濟保障。法治發達國家都重視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對稅法規范實行合憲性審查,賦予納稅人憲法訴權,站在的高度解決稅收爭議。在稅收普通救濟中,注意擴大救濟范圍,尊重當事人對救濟途徑的選擇權,增強和保障救濟機構的中立性、專業性和權威性,拓寬爭議解決方式,降低救濟成本。為了保障對稅款使用的民主監督權,確立納稅人訴訟,允許以納稅人身份對不符合憲法和法律的不公平稅制和違法支出稅金行為向法院提訟,以全面保護納稅人的稅收基本權益。

        四、中國稅收程序法治化:建構思路在進入稅收國家的時代背景下,稅收法治成為構建法治社會的突破口。[17]但長期以來,我們忽視了本應成為稅收法治建設中心的程序建設,例如,稅收立法和執法中重實體輕程序,稅法實施環節缺乏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保障機制,重管理程序輕控權程序,稅法實效、稅法遵從和納稅人權益保護亟待改進等諸多問題。為因應快速轉型的社會變革、日漸提速的稅制改革和迅速發展的法治建設,應當在稅收法制程序化的理念下,將稅收程序作為稅收法治建設的關鍵和切入點,努力推進稅收程序法治化進程。通過稅收立憲,在憲法中確立正當法律程序、稅收法定主義等憲法原則,明確規定稅收立法程序、財稅體制、納稅人民主參與權和民主監督權等內容。在稅法通則等法律中,確立稅收公平、量能課稅、合比例等稅法基本原則體系。完善稅收立法程序,確立立法公開、聽證、參與原則,建立稅收立法項目的必要性分析制度、起草階段的職業主義原則、立法草案公告制度、評議和答復制度、審議抗辯制度、審查制度、公布和備案制度。在稅收征納程序中,通過制定和完善稅法通則、稅收征管法以及其他行政程序性法律,對凡是涉及影響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征稅行為,都應當為其提供正當程序保障,主要是程序公開制度(公開稅收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等征稅決定的依據、告知、表明身份、閱覽卷宗)、程序公平制度(回避、征稅機關的中立和獨立、平等對待程序當事人、禁止單方接觸、聽取意見)、程序理性制度(法定順序、遵循先例、說明理由)和程序效率制度(簡易程序、選擇條款)。尤為重要的是,要強化為納稅人服務、增強程序抗辯性、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等程序性權利、確立和保障最低限度的公正。在稅收救濟程序中,開放憲法訴訟和違憲審查制度,增強

        憲法稅收條款的司法化。拓寬救濟渠道,廢止稅收復議前置和先繳稅后救濟制度。健全和追究稅收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提高稅收程序的剛性。在稅收行政復議程序中,要增強裁決機關的獨立性和中立性,增強復議程序的開放性和參與性,提倡辯論、質證等言詞審理方式。在稅收行政訴訟程序中,要提高管轄級別,實行審理程序的繁簡分流,防止地方政府對稅收司法審查的干預(“將案件就地消化”),將抽象稅收行為和征稅行為的合理性納入審查范圍,減少稅收行政訴訟的職權主義色彩,增加舉證責任和證據失權等規定。擴大稅收國家賠償范圍,提高賠償標準。另外,試行稅收調查官制度和調解制度,建立納稅人訴訟,進一步為納稅人提供及時、多樣、有效的救濟途徑。

        參考文獻

        [1][德]阿圖爾·考夫曼等主編,鄭永流譯:《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頁。

        [2]陳清秀著:《稅務訴訟之訴訟標的》,臺灣三民書局1992年版,第567頁。

        [3]葛克昌著:《國家學與國家法》,臺灣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88—89頁。

        [4]黃俊杰著:《納稅者權利保護》,臺灣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5頁。

        [5]陳清秀著:《稅法總論》,臺灣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第2版,第22—62頁。

        [6]栗勁、李放主編:《中國實用法學大辭典》,吉林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781頁。

        [7]徐亞文、廖奕:《政治文明與程序》,載《法學評論》2004年第3期。

        [8]季衛東:《程序比較論》,載《比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9]關于稅收程序構成、特征、類型的詳細研究,參見拙著:《稅收程序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1頁。

        [10]根據美國學者和聯邦最高法院的解釋,正當程序條款包含“實質性正當程序”和“程序性正當程序”兩項內容,前者要求任何一項法律都必須符合公平與正義;后者“要求一切權力的行使剝奪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時,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具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11]“權利”是與“特權”相對的概念,前者是指通過個人的勞動而產生和獲得的財產以及為權利法案所確立的自由,后者是通過政府而獲得或者直接由政府所給予的利益。關于美國正當程序革命的有關情況,參見王錫鋅、傅靜:《對正當法律程序需求、學說與革命的一種分析》,載《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12]陳瑞華:《程序正義的理論基礎——評馬修的“尊嚴價值理論”》,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3期。

        [13]季衛東:《憲法的妥協性》,載《當代中國研究》第55期。

        [14]在日本稅收法律草案的起草中,日本的政府稅制調查會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在組成、審議程序、意見被采用上的非民主性,引起一些學者的廣泛批評,并主張應從憲法論、人權論的高度來完善稅制法案的立案起草過程,引入“正當法律程序”。參見[日]北野弘久著,陳剛等譯:《稅法學原論》(第四版),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126頁。

        [15]季衛東:《憲法的妥協性》,載《當代中國研究》第55期。

        第2篇:依法治稅論文范文

        關鍵詞:水土保持;監督執法;建議

        中圖分類號: S15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存在的問題

        一是開發建設單位“三同時”制度落實不夠。未經審批水土保持方案擅自開工建設、不認真實施已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擅自投產運營,不開展水土保持監理、監測工作等水土保持違法違規現象還大量存在。二是少數地方行政領導干預嚴重。有些地方行政領導存在錯誤的政績觀,不惜以犧牲環境和資源為代價換取經濟的一時發展,以“招商引資、重點扶持”等為旗號,設置“執法零進日”,甚至公開威脅:“不聽招呼就摘帽子、換位置”,以權壓法、以言代法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干擾和阻礙水土保持執法。三是水土保持“三權”執行力度不大。有些地方存在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于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報、審批、落實等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到位,不重視,敷衍了事;對于水土保持“兩費”征收力度不大等現象。此外,水土保持監督執法人員素質不齊,執法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這些都直接影響了水土保持執法工作深入開展。

        二、對策

        1、狠抓組織領導、強化協調配合

        一要成立工作專班。按照上級要求,我市應成立水土保持監督執法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有專門領導負責,專職人員做事,專項經費辦公。二要各方密切配合。要加強與各有關部門之間的協作,協同作戰。各有關業務科室要指導和要求所管理的項目的法人認真遵守《水土保持法》,及時編報并認真落實水土保持方案,搞好項目建設和管理中的水土保持工作。特別是要充分發揮水政監察隊伍的優勢,水保隊伍要與其聯合執法、緊密配合,共同行動。水行政主管部門還要積極爭取與同級人大、政協聯合執法,取得他們的支持,不斷擴大水土保持監督執法的影響力。三是上下聯動。市、縣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之間多聯系,多溝通,上下聯動,齊抓共管。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督促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認真履行職責,按實施計劃積極穩妥地推進這次專項行動,務求實現“三個目標”;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的同時,還要緊緊依靠上級,對確實查處有難度的案子要及時上交給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由上級組織攻堅,下級密切配合,上下一心,齊心協力,力爭一查一個準。

        2、狠抓重點難點、確保執法效果

        水土保持監督執法工作,牽涉面廣,頭緒復雜,政策性、技術性很強,只有集中精力抓住重點,突破重點難點,才能迅速打開局面,收到良好效果。今后,我市監督執法專項行動的檢點是“七未”:一是未編報水土保持方案的,二是未認真落實水土保持方案的,三是未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四是未開展水土保持監理工作的,五是未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的,六是未經審批水土保持方案擅自開工建設的,七是未經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擅自運營的。監督執法專項行動的難點是“四個拒不”:即拒不編報水土保持方案的,拒不停止和糾正違法違紀行為的,拒不落實整改要求的,拒不按規定納繳水土保持規費的,這是水土保持監督執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緊緊咬住“七未”和“四個拒不”,合力攻堅,要拿出抗洪精神啃“硬骨頭”,一塊一塊地啃,力爭不留死角,不留“骨頭”,取得全勝。

        3、狠抓依法行政、查處違法案件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以對事業高度負責的精神,規范執法行為,做到依規執法,文明執法,善于執法,敢于執法;要始終以《水土保持法》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以宣傳教育在先,嚴格處理在后,依法行政,秉公辦事。但對“四個拒不”項目,要根據其違法事實和情節及后果的輕重,依法嚴肅查處,該通報的通報,該曝光的曝光,該限批的限批,構成刑事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該上報水利部在全國范圍內曝光的堅決上報,決不手軟,姑息牽就。水土保持執法人員要有敢于碰硬的虎氣和膽略,只要違法事實屬實,執法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無論誰打招呼、說情,無論遇到什么樣的困難和阻力,都要敢于說不,迎難而上,一查到底,決不退縮。對敷衍應付,厭戰畏難,甚至失職瀆職、包庇縱容違法行為、違反有關廉政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批評教育,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責任。

        4、狠抓輿論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一是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作用,對水土保持監督執法工作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宣傳報道,對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水土保持違法項目要及時予以曝光;還要及時向各類媒體提供素材,通報工作情況,鼓勵新聞媒體積極投入這次專項行動,不斷營造良好的水土保持執法氛圍。二是鼓勵舉報。要充分依靠廣大人民群眾的作用,設立舉報信箱和舉報電話,積極鼓勵公眾舉報水土保持違法案件,凡舉報了重大案件的,一經核實即按規定予以獎勵,并要注意為舉報人保密。三是建立簡報制度。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簡報,通報情況,表揚先進,鞭策后進,推進工作。要及時全面地反映我市的工作成果。

        參考文獻:

        [1]高景輝,張宇龍,祁永新,黨維勤.關于加強農林開發活動水土保持監督管理的思考[C].中國水土保持雜志.2012.06

        [2]韓旭東,謝芳杰.贛線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能力建設成效顯著[C].中國水土保持雜志,2013.01

        第3篇:依法治稅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面對“收入中心說”給稅收管理帶來的負面效應、征管質量考核中指標體系不夠完善以及納稅中報方式陳舊,稅源監控管理弱化,公平原則無法在稅務管理中得以體現等問題,如何進一步完善稅收考核指標體系,實行專業化環節管理,是稅收管理實踐中亟待解決的一個課題。

        要建立起一個適應信息時代要求,符合“wto”運行規則,具有

        一、完善稅收收入任務管理,逐步建立淡出機制

        “wto”運行規則,要求稅收注重體現一種“公平”與“中性”原則,強化依法行政,淡化稅收收人指標考核,正確處理好稅收收入計劃任務與“依法治稅”的關系,可采取以下改進措施:

        1.增強稅收收入計劃的科學性。在確保稅收收入計劃任務時,要緊密結合 經濟 形勢的變化,科學預測稅源,改變現行的“基數增長法”,以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為原則,根據稅收收入的增長與gdp增長的相關關系,將gdp指標作 參考 ,運用彈性系數法和稅收負擔率法,來科學合理地編制稅收計劃指標。

        2.改變現行稅收計劃考核辦法,實現稅收計劃數量考核逐步向稅收征管質量考核的轉變,把是否依法治稅作為一項主要的考核內容。

        3.避免稅收任務下達時的層層加碼,國家在下達稅收計劃任務時,應考慮了各種相關因素,應將其指標作為各級地方政府的參考性的指導性指標,盡量避免地方政府脫離實際,層層加碼,造成更多的負效應。

        二、健全稅收質量考核體系,實行全面質量考核

        順應依法治稅和信息時代的要求,現階段必須健全和完善稅收征管質量考核,實行全面質量管理,主要應采取以下幾點措施:

        1.增加考核指標,擴大考核范圍,應制定屬于稅務機關職權范圍內,經過主觀努力可以達到的考核指標,如:增設“征管檔案管理合格率”“執法程序規范率”“執法準確率”,變“稅務登記率”為“稅務登記準確率”和“未登記處罰率”,改“申報率”考核為“申報準確率”及“未申報處罰率”考核。

        2.簡化考核辦法,細化指標口徑,規范指標臺帳。要對各考核指標的取數口徑進一步細化,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統一,以體現一致與公平,同時根據各指標的不同,設計統一的標準化考核指標明細臺帳,便于考核時的人為操作,提高考核剛性,考核宜采取日常登記臺帳,季度生成指標,年度上級檢查的辦法。

        3.提高各類數據采集與考核指標生成的科技含量,逐步形成信息技術條件下有效的考核指標體系,科學的指標考核辦法,公平的考核激勵機制,制定嚴格的執法責任追究制度,把征管質量考核與目標責任制考核結合起來。

        三、充分利用 現代 信息技術。推進征管方式改革,實現稅收管理的信息化與社會化

        目前,我國稅收征管方式與國際發達國家相比還較落后,稅收征管大多以手工操作為主,手工操作的缺陷就是成本高、效率低、稅收流失嚴重。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目前稅收管理實際,筆者認為:在我國,應加快應用信息化技術,建立一套功能齊全信息共享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大力探索推行各級征收單位征管數據庫的集中,在市(地)范圍內建立起集中統一的征管數據庫,為稅務機關異地征收、納稅人異地申報納稅創造條件,從而便于獲取和掌握全面、正確的信息,實現正確決策,提高稅收政策實施的水準和質量。同時,在納稅人和稅務機關雙方,應加快辦稅和管稅手段、方式的改革進程。即與納稅人、 金融 機構進行了三方 計算 機聯網并通過互聯網和電話中繼線,在有條件的 企業 中推行了網上辦稅并對規模較小、不具備網上辦稅的企業甚至個體納稅人中推行ic卡申報、軟盤申報和電話語音辦稅等多元化申報方式,使企業和個體戶只要上網、通過磁卡或撥打辦稅電話便完成申報、繳稅、政策咨詢、涉稅舉報等項事宜,開展多元化的申報方式,給納稅人辦稅極大方便,不僅可簡化辦稅程序,降低辦稅成本,而且使申報審核、稅款征收、受理咨詢等大量事務性工作,全部由計算機進行處理,減輕了稅務人員的工作量,也實現集中征收,極大地提高了稅收管理效率。

        第4篇:依法治稅論文范文

        稅收收入增長連年大幅度增長,大大超過GDP增長速度。關于這一現象的成因、合理性及經濟影響存在著一定的爭論。但是業內學者和相關研究的人員都從理論或實體模型中得到大致一致的觀點,中國經濟總量的變動決定了稅收總量的變動,存在顯著的線性相關性。我國是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導的復稅制稅收彈性大致為1。因此稅收增長速度一部分是由GDP增長而正常引起的。

        稅收超常規增長因素

        而稅收的超高速增長的影響因素剔除掉物價基數不統一的因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產業結構的調整,第一產業比重下降,第二產業基本持平,第三產業比重上升,特別是地方政府為了最求政績和財政收入,低價出讓土地從而推動了高稅行業如建筑業、房地產業等快速增長發展;

        二是外貿進口,進口可以產生稅收但卻減少GDP;

        三是征收管理水平,分稅制以來稅務部門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調動了地方政府征稅的積極性。據調查研究,稅收占GDP比重不超過19.3%的國家,經濟增長率達到了最大化。自稅制改革簡化,稅收收入占GDP比重也從較低的10%上升到正常的18%左右的水平,我國實現了在稅收能力的征管空間范圍內正常增長。

        我國在分稅制改革之后加入WTO之前的8年間稅收增長速度不斷上升,但是基本與GDP增速保持同步,隨著“金稅工程”為代表的稅源監控體系不斷推進,加入WTO后中國在稅收征管方面借鑒其他發達國家的經驗,逐步填補了“征管空間”的空白差距,因此也致使稅收持續超高速增長。

        稅收征管因素分析

        為了更加深入地分析我國稅收超高速增長的源泉,本文將把中國稅收征管分成3個階段,建國到94年稅制改革,94年稅制改革到2002年入世,從加入WTO到現在,以下針對這三個階段進行不同方面的對比分析:

        一、稅收征管模式的轉變

        第一,從50年代開始的“一人進廠,各稅統管,征、管、查合一”以專管員為核心“專管員管戶”的模式,這種管理手段適應了以手工操作為主的歷史背景,各稅統管能利用各稅之間的內在聯系在不同計稅依據之間相互驗證,防止稅收流失,同時節約納稅人成本,但是各稅通管使專管員集各種稅收征管職責于一身,權力過于集中,缺乏監督制約。

        第二,94年稅制改革形成了“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稅收征管模式,取消了專管員管理模式,實行征收、管理、檢查三分離的征管,首次明確了納稅人的納稅主體地位普遍建立納稅人主動申報納稅制度,并建立了嚴格的稅務稽查制度,但是由于稅收征管引入計算機網絡,相應的軟件開發應用尚處于初級階段,仍然沒有對稅源有較強的監控力度,征收管理水平仍然不高。

        第三,加入WTO后我國稅收在征管方面所做的努力,“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為根本出發點,“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的核心內容實現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稅收征管專業化管理”基本取代了納稅人申報信息查漏補缺的人工操作,監控力度和質量得到了較大的提升,同時金稅工程第三期突破了之前的信息局限于發票,將系統功能拓展到一般納稅人認定,發票發售,納稅評估等業務環節,同時建立一個業務覆蓋全面,功能強大,監控有效,全國聯網實現跨地區跨行業的網絡互連,極大提過執法力度和執法效率。

        二、加強征管隊伍的建設,培養納稅服務意識

        三、加強稅源監控,建立納稅評估稽查制

        對稅收的全過程實施控制,將其全部信息納入互聯網的管理中,包括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的收繳和核銷,滯納金的征收,檢查對象的篩選以及綜合稅收信息的統計分析等,同時正在逐步建立起中央,省,市,縣計算機網絡,這樣保證了對所有納稅人信息的源泉控制。

        2007年全國稅務部門探索建立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源監控、稅務稽查四位一體的良性互動機制。通過全面分析稅源,明確思路,逐戶全面分析,單戶建檔,建立連續監控和稅負分析機制。如在增值稅方面,按月導出重點企業相關數據,逐一登記其銷售收入和稅負情況,發現納稅異常戶,及時進行稅收分析,同時根據專用發票,“四小票”核查信息,進行綜合評價。在所得稅方面,按年建立各成本、費用項目占收入比等財務指標,觀察變化趨勢,分析評價其合理性,為稅負分析、納稅評估提供線索。

        第5篇:依法治稅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稅收流失是各國政府共同面臨的一個富有挑戰性的問題,也是國內外專家學者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稅收流失不僅影響了國家的財政收入,而且損害了國家稅法的權威性與實施效果,導致政府經濟信息失真,誤導政府經濟決策,增加政府宏觀凋控難度,影響市場資源配置,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從而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產生不利的影響。

        依法治稅與稅收流失是與生俱來的一對矛盾,只要存在稅收,就必然伴隨著稅收流失的發生。早在大約2500年前,古希臘圣賢柏拉圖就曾討論過偷逃稅等稅收流失問題。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的加強,稅收流失這一現象非但沒有被遏制,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據有關專家測算,我國稅收流失的總體規模,白1995年至2000年,每個年度稅收流失的絕對額均在4000億元以上。雖然近年來我國稅收收入高速增長,但也難掩稅收流失的事實,對稅收流失的不良效應,還是要引起我們的警醒并加以研究。

        一、稅收流失的不良效應

        (一)稅收流失對宏觀調控的影響

        稅收同時具有財政和經濟調節兩大功能,對宏觀經濟起“內在穩定器”的作用。它作為國家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之一,以“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實現其調控功能。然而稅收流失的存在,無疑會影響稅收正常的宏觀調控功能。稅收流失對宏觀調控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稅收流失的直接后果是減少了國家財力,減弱了稅收對宏觀經濟的“內在穩定器”作用,使“相機抉擇”的稅收傳導機制失靈,弱化了稅收宏觀調控的效果。而且由于稅收流失,該收的稅沒有收上來,預算內的投資份額越來越少,政府投資的宏觀調控功能趨于弱化。這種變化趨勢雖然反映了市場化取向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它的內在合理性,但其后果也是很嚴峻的,使得政府作為投資主體,由于其財力的不斷下降而在資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斷弱化。比如20世紀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各地方政府不顧整體利益,大量重復建設,在某種程度上講就是政府財力分散化的結果。財力不足也使得國家對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投資不足,從而減弱了政府對國民經濟的影響力和控制力。

        2.稅收流失的存在,可能會影響到政府對宏觀經濟形勢的總體判斷。稅收流失的存在使得能從稅收流失中獲得更多利潤的地下經濟活動“繁榮”起來。地下經濟逃避了政府的管理和監控,其增長率、就業人數等指標都沒有納入到政府的經濟統計數據之中,這樣容易使宏觀調控部門對現實經濟的真實情況產生誤解,對包含公開經濟與地下經濟兩部分的真實經濟增長的深度和規模把握不定,容易只注意可觀察到的公開經濟的增長速度和規模,而忽視了地下經濟的影響。除了經濟增長的速度和規模外,地下經濟和稅收流失的存在,會對其他各項經濟統計指標造成扭曲。例如,由于稅收流失的存在,地下經濟吸引了不少勞動力就業,使國家過高估計失業率,給宏觀調控和決策增加了困難。

        3.稅收流失對整個經濟發展產生侵蝕和破壞作用,干擾經濟的正常運行。主要包括:(1)造成稅負以及收入分配不公。在實際稅收征管中出現地方政府對國有、集體經濟管理較嚴,而對個體私營經濟管理偏松的狀況,必然導致兩種經濟成分間收入差距的進一步拉大,特別是在國有企業面臨困境、下崗職工增加的情況下,不利于社會的穩定。(2)導致產業惡性競爭。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對本地區利益的考慮,不頤本地區資源劣勢,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盲目實施減稅免稅,引起產業結構惡化、社會資源浪費和宏觀經濟嚴重失控。而對于納稅人而言,由于應向國家繳納的稅款未予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同類企業或同類產品的稅收成本不同,破壞了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尤其是引起市場價格失真,錯誤引導社會資源配置。惡性稅收競爭干擾了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在不正當稅收利益的引誘下,納稅人對經營地址的選擇不再完全遵循資源配置的效率原則,在正常的稅收扭曲之外,對納稅人的經濟行為產生“二次扭曲”,最后導致全局性的產業結構比例失調。

        (二)稅收流失對資源配置的影響

        稅收流失對資源配置的影響是指稅收流失現象對經濟體系中生產商品和提供服務的各種資源流動和組合的影響。無論是減免稅、避稅,還是偷逃稅行為,都存在對整個市場經濟的扭曲問題。理智的經濟人不僅要考慮稅收規則,而且還要考慮獲取減免稅、實施逃避稅行為的可能性及相關的稅收經濟利益的大小,市場選擇和資源配置必然因受到上述物質利益的誘惑而產生偏差,部分要素可能長期滯留在低效益但能獲取稅收流失收益的行為上,因此這種生產要素的扭曲性組合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稅收流失會破壞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導致資源配置過程中的“劣企驅逐良企”的市場效應。

        一些質量低劣的逃稅商品以價格優勢占領市場,迫使那些守法納稅者要么轉而仿效,要么被擠出市場,從而形成“劣企驅逐良企”的市場效應。比如走私分子通過偷逃關稅及其他稅收,把遠遠低于國內市場價格的成品油走私到國內出售,從而引起了國內成品油價洛的大幅下跌,造成國內石油化工行業的全面虧損,給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和稅收收入帶來了巨大損失。

        稅收流失還會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從納稅人來講,為了達到偷逃稅的目的,他們會花費大量的精力和時間來研究偷逃稅的各種方案,甚至會花費大量的金錢來聘請專業顧問,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方式進行無謂的調整。同時,他們還會利用偷逃稅的資金來囤積一些緊缺的資源。由于市場的變化和時間的遷移,這些囤積的資源就會因自然的原因而耗損和浪費。同時,對于稅務機關而言,為了堵塞稅收流失的漏洞,稅務機關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進行稅務征管和稽查,這無形中也就增加了稅收征管的成本,從全社會資源配置的角度來講,純粹是一種資源的浪費。

        (三)稅收流失對國家財政的影響

        毫無疑問,稅收流失的存在首先直接減少了財政收入,這已經成為導致我國財政困難的重要原因之一。有關統計數據表明,近年來我國財政收入占gdp比重不斷下降,這在很大程度上歸因于日益嚴重的稅收流失。雖然2002年以后由于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使得這種局面有所扭轉,但稅收流失對國家財政收入的負面影響仍然存在。

        而且,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由于各稅種之間存在比較密切的聯系,某稅種的流失除了直接減少該稅種的稅收收入外,還會由于各稅稅基之間的聯系而連帶侵蝕其他稅種的稅基,減少其他稅種的稅收收入。比如企業偷逃增值稅的行為不僅導致增值稅收人的減少,同時也會導致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流失。因此,政府要花費大量的人、財、物力治理稅收流失,這必然導致稅收成本增加。總之,稅收流失一方面導致了財政收入的減少,另一方面又導致了財政支出的增加,進而加大了財政赤字的規模,加劇了我國財政困難的局面。

        (四)稅收流失對稅收法制的影響

        1.損害稅法剛性。大規模的稅收流失會導致國

        家稅收法律法規因得不到有效的執行和落實而形同虛設,從而降低稅法的剛性和權威性。例如,我國的稅收征管法中雖然賦予了稅收行政執法過程中運用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的權力以及對違反稅收征管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但大范圍的稅收流失所造成的“法不責眾”的結果,使得稅務機關對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措施很少使用,對于所發現的導致稅收流失的一般稅務行政違法行為也只是以追繳稅款了事,而很少能夠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即使對于一些比較嚴重的稅收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也大多只是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下限或突破下限進行象征性罰款,而很少能夠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嚴厲的處罰。這就嚴重破壞了稅收征管法的剛性和權威性,使稅收征管法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

        2.削弱了稅務機關的執法主體地位。在政府間的惡性稅收競爭中,往往能夠看到其他政府部門如財政部門、公安部門、鄉鎮政府甚至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的身影,依法享有征稅權的稅務機關,有時被迫或自愿地放棄了部分專有權力,稅收執法主體地位受到沖擊。實踐證明,凡是稅收流失比較嚴重的地區,其稅收征管秩序必定極為混亂,稅收行政執法的力度與手段也就難以落實。同時,稅收流失還導致了稅務工作人員的腐敗甚至犯罪。

        (五)稅收流失對納稅主體的影響

        1.稅收流失導致了納稅人之間的稅負轉嫁和稅收不公,出現“鞭打快牛”的現象。本來,國家的稅收任務在所有納稅人之間的分配是大致公平合理的,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也是其能夠承受和愿意承擔的。但是稅收流失的存在就使得稅收流失者逃避了納稅的義務和負擔,稅收流失者所逃避掉的稅收任務和負擔就勢必轉嫁到其他愿意負擔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頭上,從而出現了稅收轉嫁和稅負不公,加重了守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稅收流失對收入再分配產生直接影響,由于這種影響的存在會進一步使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被嚴重扭曲,從而使稅后分配比稅前分配更不公平,結果只能是加劇收入分配的不公。

        2.稅收流失易生示范效應,導致守法納稅人的心理失衡和追隨仿效,降低納稅人對國家稅法的遵從度,增大稅收行政執法的阻力,導致稅收流失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如果政府對偷逃稅行為處罰力度不強,偷逃稅行為必然會由個體發展到群體,進而形成整個社會范圍內的“稅收黑洞”。“稅收黑洞”的存在將嚴重破壞依法納稅的社會風氣,從而導致納稅人對守法遵從度降低,征管秩序混亂,稅務行政執法措施手段難以實現,稅收剛性被破壞,甚至形成“逃稅——成功——再逃稅”的惡性循環,導致更大范圍的稅收流失。

        二、稅收流失治理對策

        (一)以健全稅法體系為根本。實現依法治稅稅法作為調整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不僅是國家征稅的依據,也是稅務管理的一個必要前提。要治理稅收流失,根本是健全和完善稅收法律體系,推進依法治稅。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仍不完善,還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有必要對其進行完善。

        1.堅持稅收法定主義,加強稅收立法。稅收立法,是依法治稅的核心。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中大部分稅種沒有通過人大立法,法律層次低,缺乏應有的權威性、規范性和穩定性。因此,有必要完善《憲法》中涉稅內容的規定,確立、充實稅法體系的憲法依據。如將稅收法定主義、稅權劃分的重大原則、規定等寫入《憲法》,進一步明確征納稅主體的權利義務及相應范圍等。另外,要加緊制定稅收基本法,使其充分發揮對各單行稅收法律、法規的統率作用,推動和保障稅收立法的不斷完善。

        2.嚴厲打擊稅收犯罪行為,加強稅收執法。依法征稅是稅務部門最基本的職能。要加大對稅收犯罪打擊的力度,稅務人員必須做到嚴格執法,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持稅法面前人人平等;堅決制止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補代罰、以罰代刑等違規行為;杜絕人情稅、關系稅、協商辦稅和各種形式的包稅;杜絕以緩代欠、以欠代免的現象。一旦發現違犯稅法的犯罪行為,無論是納稅人故意偷逃稅還是稅務工作人員職務違法犯罪,都一律嚴懲不貸,絕不允許有包容、姑息的現象發生。要加強稅收執法,必須大張旗鼓地查處和嚴厲打擊各種偷稅行為。

        3.建立稅務警察和法庭,加強稅法保障。建立專門的稅務警察機構是國外較為普遍的做法,其成功的治稅經驗值得我們借鑒。首先組建稅務警察,由稅務警察專門負責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賦予稅務警察特殊的執法機關和稅務機關的雙重權力,人員由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抽調組成,以此提高稅務違法案件的辦案質量。其次設立稅務法院,專門負責稅務違法案件和稅務訴訟案件的審理工作。

        (二)建立梯度納稅監控體系,形成完善的外部約束機制

        1.加強重點稽查。一方面,制止稅收流失的重點是稽查,這是基層稅收工作的重中之重。新形勢下稅收稽查工作的核心應該是建立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相結合的分類稽查制度,借助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監控系統,選擇并確定被查對象,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分權制約、相互銜接的流程來操作,改變目前普遍查、盲目查的狀況,提高打擊稅收流失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另一方面,要使稅務稽查機構專業化。應該借鑒國外的做法,讓稅務稽查機構從稅務機關中獨立出來,成為一個與稅務征收機關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稅收執法機關。同時,不僅要賦予稅務稽查機關對外(即對納稅人)的稽查監督權,而且還應該賦予稅務稽查機關對內(即對稅務機關)的監督權。

        2.構建第三方稅源信息報告系統。所謂“第三方稅源信息報告系統”是指由征納雙方之外的第三方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填報專門格式的信息報告表,包括收款方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和支付金額等內容,一般一年匯總填報一次,在納稅年度結束后提交給稅務機關。這些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報告表不僅大大豐富了稅務機關的稅源信息,也確保了這些信息的準確性,對于提高稽查水平、科學選案都是很有幫助的。

        3.逐步完善各項征管制度,建立多層次、多環節、多功能的稅源監控體系。要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制度,建立按稅種、稅目和分地區、行業的稅源監控制度,特別是完善重點稅源監控體系,使其成為稅源監控體系的主體。稅務機關要全面掌握本地區重點稅源戶信息以及稅源戶的分布、生產經營及納稅情況,隨時監控重點稅源的發展變化,包括動態信息和靜態信息,要注意從中反饋稅收的變化規模,為全面監控稅源提供資料和經驗。

        (三)提高稅收遵從水平,減少稅收流失

        1.規范公共收入體系。在科學界定各級政府職能和責任的基礎上,完善分稅制,確保各級政府有穩定的財源;降低政府對非稅收入的依存度,積極推進稅費改革,遏制、清理亂收費;規范制度外財政,構建以稅收為主、以規范的非稅收人為輔的公共財政收入體系。

        2.科學界定財政支出范圍,消除政府的“越位”與“缺位”。首先,以市場為導向,加大財政公共性支出,主要包括基礎科研、義務教育、公共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代表社會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的支出。其次,控制和縮減不合理的財政支出項目。一方面,要大力壓縮各種財政補貼,尤其是企業虧損補貼;另一方面,要加大政府機構改革力度,壓縮行政經費支出。

        3.提高財政透明度,并建立相應的公共財政監督機制。確保公共財政收入、支出信息的公開,使納稅人可以通過各種途徑獲取有效信息,了解公共資金的去向以及相對應的支出規模,接受大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同時,通過財政部門的內部監督、審計監督、人大監督、新聞媒體監督以及社會公眾監督來對預算編制、預算執行等情況進行約束,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保證政府的支出能夠反映納稅人的真實意愿。

        4.加強部門配合,優化稅收環境。隨著經濟生活的日益復雜化,稅收征管的難度逐漸加大,面對日益增多的稅收違法案件,僅僅依靠稅務部門的力量是不夠的,必須調動全社會的力量實現綜合治理。

        第6篇:依法治稅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是推進我國依法治稅乃至依法治國的關鍵。而研究納稅與受益之間的內在聯系性,是提高公民納稅意識的核心問題之一。

        如何通過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來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進而推進依法治稅乃至依法治國的進程,是我國稅收理論與實務工作者近年來一直探索的問題。對這一問題加以論證的文章時常見諸于報刊。在這些著述中,作者們可謂見仁見智,其中獨樹一幟、已在實踐中發揮重要指導作用者,也不在少數。筆者認為,已有的著述在闡釋如何提高公民納稅意識這一問題時大多忽略了納稅與受益之間的內在聯系性,而這恰恰是進一步提高我國公民納稅意識所必須向廣大公民曉示的理之要義。那么納稅與受益之間的關系該如何理解呢?

        一、納稅與受益的先和后

        這里首先要弄清楚的問題是公民為什么要納稅?對該問題的回答,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學者及政治家們站在不同的角度,基于不同的考慮,有不同的答案。大致說來,主要有互利關系說、隸屬關系說、國家政治權力說這樣三種學說。存在即合理,這三種學說在不同時期被不同群體的人不同程度地接受,應該說都有其合理成分在內。但從稅收向來是國家稅收,國家不僅是征稅的主體,在稅法制定中處于主導一方,而且稅收不論在時空、范圍、活動方式上怎樣地變化,其永遠不會脫離國家而獨立存在這一屬性來看,依附于國家應該說是其存在的永恒特性。然而,國家的職能屬性卻是變的。譬如,最初的國家稱其為“夜警國家”,而現在我們則認為是朝著“福利國家”的方向發展。國家的職能屬性變了,依附于國家的稅收活動無疑會相應地變動。就各國普遍地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且趨向福利國家而言,解釋公民向國家納稅最具現實性、說服力的學說,應該是互利關系說中的交換說。依此學說,公民之所以向國家納稅,是因其在生產、生活中消費了國家提供的諸如國防事務、法律事務、公共工程與公共事業、安定和公平競爭的環境等形式表現的公共產品。公民從公共產品的消費中獲得了利益,而公共產品的提供者即國家其本身卻是不創造財富的。國家為維持其存續及有效運作,實現其提供公共物品的職能,通過某種形式回收其提供公共產品的成本與費用也就勢所必然。國家在權衡其可資利用的多種方式后,最終將憑借政治權力,規范地獲取收人的方式作為其提供公共物品的主要資金來源,這個方式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稅收”。

        在向福利國家邁進并奉行立憲征稅原則的情況下,導致國與國之間稅收差別的稅收的階級屬性可以說是日漸式微。若撇開稅收的階級屬性,就稅收的本質而言,不同國家的稅收是沒有差別的,即人們納稅的根本理由,是由于其享用了國家提供公共物品帶給他們的利益。而且,國家愈是發展,公共物品在一國財富中所占的份額就愈大,受益與納稅之間的這種對應關系也就愈明顯。我國之所以在今天著力構建公共財政體制,就是因為社會主義國家及其財政的公共性更明顯,更強調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就是為了更好地實現納稅與受益之間的對接。

        從邏輯上講,政府征稅以向公眾提供利益(公共產品)為前提,公眾是受益在先,納稅在后。但從稅制的確立來看,并不一概惜守這一準則。因為有些利益的享用是用繳稅來換取或者說是以納稅為前提條件的。譬如社會保障稅,就是政府為了籌集支付國民安全、保障所需資金,同時為避免以普通稅收的形式把人民的錢集中起來再以財政撥款的方式安排失業、疾病、養老等支付,可能導致的因稅負的不斷增加而引起國民的不滿,實行“專款專用”,強制征收的一種社會繳款制度。再如印花稅,表面上看好像納與不納對立合同人的利益沒有什么影響,但實際上并非如此。因為繳納了印花稅的合同因其受保護的程度增強,立合同人會因有關部門的加強控管而從高的合同兌現率與低的合同執行成本中享受到未稅合同無法享受的利益。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稅收活動蘊含著等價交換的規則,稅收關系是一種信用關系,但納稅與受益究竟誰先誰后,卻難以定論;或者說其本身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此外,我們講納稅與受益的交換關系,是站在國家與全體納稅人的角度而言的,因為并不是每個單個稅種或是每個納稅人身上都具有這種明顯的交換性。這也就是我們通常講的從納稅人的角度而言,稅收是無償的;但從國家的角度而言,稅收是有償的”這句話的含義。當然,有些稅種的這種交換性是比較明顯的,譬如我們上面提到的社會保障稅以及我國現行稅制中的車船稅、城建稅等。

        二、納稅與受益的寬和窄

        稅收活動作為受益人給付費用與供應者以規范方式收取并用于彌補其供給成本的一種交換活動,在橫向上表現為二者活動范圍的一致性,即:受益的面愈寬,應納稅的人就愈多;受益的面愈窄,應納稅的人就愈少,反之則相反。而且,這種對應關系在各級次的層面上也都是如此

        從一國行使征稅權的范圍看,受益人的范圍有多大,該國行使的征稅范圍相應地就有多寬。譬如美國,由于其實行“福利跟人走”政策,在世界各地的美國人仍可享受到美國政府提供的福利,但這恰恰是以世界各地的美國人都需向美國政府繳稅為前提的。

        從一國對其管轄下的納稅人征稅的限界范圍來看,受益的范圍寬,征稅的范圍相應地就大。譬如,居民納稅人之所以承擔比非居民納稅人廣的納稅義務,是因盡管有國民待遇原則的約束,居民納稅人仍然在補貼、生計扣除方面比非居民納稅人享受較多益處所致。若再進一步地分析不同居民納稅人、不同非居民納稅人之間的納稅義務,情形依然如此。如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法,就是根據納稅義務人是否在我國有住所、在我國停留時間長短等享受我國政府服務及從我國獲益的情況將其分為永久居民、非永久居民與一般非居民、特殊非居民四種,而使其相應地分別承擔無條件的無限納稅義務、有條件的無限納稅義務與無條件的有限納稅義務、有條件的有限納稅義務的。

        從具體稅種來看,納稅與受益在活動范圍上的一致性也很明顯。當然,最具有代表性的稅種首推前面提到的社會保障稅。因為社會保障稅實行專款專用,社會保障覆蓋的范圍是寬還是窄,與其稅種的范圍選擇、征收率直接相關。其一般規律是:征收率的提高與社會保障范圍的擴大保持同步(或社會保障范圍的擴大與征收率的提高保持同步)。譬如瑞典,其之所以被視為是“福利國家”的代表,是因其向國民提供的福利幾乎是“從搖籃到墳墓”,但該國該稅納稅人之普遍、納稅人承受稅率之高也是世界上其他國家少有的。

        進一步地講,如果某人(自然人或法人)沒有從某一特定的領域明顯地獲取收益,那么,政府針對該領域主要受益人所征之稅一般是不需要這個人繳納的。如人人都從政府提供的公路建設支出中受益,但每個人究竟從中受益多少卻很難說得清。有鑒于此,各國政府一般都只對公路建設支出中的主要受益者征稅。我國現行稅種中的車船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車輛購置稅以及其他國家征收的汽車駕駛執照稅、汽油消費稅、汽車輪胎稅等就屬于該種性質的稅種。

        總之,受益的范圍寬,征稅的范圍就廣;征稅的范圍廣,受益的范圍也就大。一般說來,在發展水平高的國家,國民享有比較多的社會福利,但與此相對應,這些國家征收的稅種數量也多,而且其稅收的覆蓋面也廣。在發達國家,凡是收人、經營所得、租金、股息、產品、行為等都屬于課稅范圍。事實上,正是這廣的征稅范圍(當然,發達國家的宏觀稅負普遍較發展中國家高)為發達國家實施寬覆蓋面的社會福利奠定了財力基礎。

        三、納稅與受益的量和質

        納稅與受益作為一種交換活動,二者不僅在范圍上具有一致性,而且在量上也具有明顯的對應關系。納稅與受益的這種對應關系可以通過多個層面來加以驗證。

        從國家這一層面來看,公民受益多,應納的稅款就多,二者在量上具有一致性。眾所周知,發達國家比發展中國家而言,公民普遍地享有較多的社會福利,而這恰恰是以比發展中國家高得多的稅收水平作為支撐的(以非稅收人為主要收人來源的國家除外)。譬如,北歐國家因向國民提供比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高得多的社會福利而贏得了“福利國家”的美稱,但與此相適應,主要借稅收來籌集收人的這些國家的宏觀稅負水平也是世界上最高的。以瑞典為例,其之所以能以“高福利”雄居福利國家之首,是因沒有任何一個西方國家的公共部門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重像瑞典那樣大。由于瑞典的公共收人絕大部分來自稅收,其成為世界上稅負最重的國家也就勢所必然。

        納稅與受益在具有獨立的財政決策權力的地方政府中同樣是存在等量關系的,關于這一論斷,我們可從公共選擇學派論證財政聯邦制有助于提高經濟效率的論述中找到答案。公共選擇學派認為,由于每個居民都傾向于選擇稅收盡可能低而公共物品盡可能多且好的社區居住,所以各社區會競相滿足這些要求,否則會導致居民外流。如果某社區征稅太高而公共物品太少或財政現狀不令人滿意,原居民就會遷出,這又減少了該社區稅收收人。這樣,財政聯邦制與以足投票促成了各地方政府之間或各社區之間的相互競爭,從而迫使其競相降低公共物品生產成本,生產出更符合居民要求的公共物品。由此可見,社區居民之所以會有以足投票之舉,乃是其追求納稅與受益更為一致的原由所致,也正是這一原由最終促進了各地方政府經濟效率的提高。

        盡管納稅與受益在量上具有一致性,但二者是在政府介人的基礎上實現對接的。由于政府在對接過程中發揮了再分配作用,因而單個納稅人或納稅人在單個稅種上的付出與受益并不一定存在量上的對等關系。即便如此,在一些目的性稅種中,這種對應關系還是相當地明顯的。筆者在前面已提到過社會保障稅、車船使用稅,茲再舉一例予以佐證。城市維護建設稅是我國現行稅種中的目的稅之一,其計稅依據是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的稅額,所征稅款專門用于城鎮的維護和建設。其征收率之所以依納稅人所在市區、縣城和鎮、市區與縣城或鎮以外所在地區的不同,分別采用7%,5%,1%的稅率,是因城建稅是專款專用性質的稅種,是按照城建資金的需要量及納稅人從城建設施中受益多少的客觀實際情況來征收的。由于在城市的納稅人比在縣城的納稅人多享受了市政建設的好處,因而所在地為城市的納稅人就應比所在地是縣城的納稅人繳納更多的城建稅。

        此外,我國現行稅種中的資源稅、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稅種的這一特性也很明顯。但需要指出的是,納稅與受益的這種對應性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主要地是表現在二者的總量方面(不同階層所享受的利益份額極不相同),而在社會主義社會,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財政運行模式,則使納稅與受益在總量與個體上都具有了這種明顯的對應性。

        納稅多者多受益,受益多者多納稅。從表面上看,納稅與受益好像只是一種量上的對應關系,其實則不然,因為納稅會給納稅人帶來質上的改變。北京市地稅局為加強對個人所得稅重點稅源的控管,針對個人所得稅的重點納稅人(年收人10萬元以上的個人及符合其他條件的個人)所采取的一些做法就是一個較為直觀的例子。因為重點納稅人在依法履行其應盡納稅義務的同時也享受到一些一般納稅人暫時無法享受或享受不到的利益,如電子申報、網上辦稅、與稅務機關零距離接觸等。

        在國外,重點納稅人是被視為對國家做出重要貢獻的人,他們因此而倍受社會各方的尊重。重點納稅人會以“納稅人的名義”理直氣壯地行事,而政府在利益享受及參政、議政等方面也會格外地關注重點納稅人。在我國,重點納稅人在人們心目中地位也正在發生變化。現在,重點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相比已在辦稅通道、獲取貸款、參政議政等方面開始享有一定程度的優先權。

        如果我們從納稅有利于人類健康這個角度來審視納稅的話,納稅給人類帶來的益處就更大了。一方面,社會公共衛生、醫療服務、大眾文化及娛樂的支出依賴于稅收;另一方面,稅收本身也在維護著人類健康。因為對有害人類健康的物品和危害人類生存環境的行為征稅已是世界各國的普遍性做法。當然,在這方面,應該說美國是走在最前列的,因為當今還沒有一個國家像美國那樣對減肥給以減稅照顧(因多種疾病與肥胖有關,美國國稅局已視肥胖為一種疾病)。

        對納稅給納稅人帶來的益處遠大于稅額本身這一問題,我們也可以從反面的角度加以驗證,即倘若納稅人沒有按稅法的要求去履行納稅義務,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也并不僅僅是相當于稅額的部分,多數情況卜可能是無法估量的。理由是:納稅人實施逃避稅活動,表面上看好像是納稅人占了國家的便宜,實際上真正遭受損失的還是納稅人自己。因為,納稅人逃避稅要花費時間、精力及金錢,逃避稅未成功會受到懲罰,此其一:為了逃避稅,納稅人會把相當的精力用在琢磨國家稅法的紙漏上,從而減弱其發展生產的后勁兒,此其二;逃避稅行為一旦被揭穿,納稅人會因信用危機而難以立足,此其三;財富可給納稅人帶來快樂,但想擁有本屬于國家的財富卻讓納稅人不快樂,此其四。

        上述分析表明,稅收活動是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一種利益交換,這種交換不僅在范圍上具有一致性,而且在量上還具有對應性。納稅與受益之間的這種相互關系,如果廣大納稅人能夠理喻的話,他們就會清楚納稅是用來購買公共物品和服務了,并且曉得納稅這種給付實則是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一種信用活動。即公民之所以納稅,是因其享用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所帶來的利益,作為交換,公民向國家繳納稅款,是在履行公法上的一種“金錢債務”。納稅人明確其與國家之間的這種信用關系,對形成納稅人與國家之間良好的互動關系是極為重要的。

        權利和義務的相對性,一方面決定了公民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務所帶來的利益的同時,必須依法履行其納稅義務;另一方面,也決定了政府在依法享有對公民行使征稅權利的同時,必須擔負起提供滿足公民公共需要的物品和服務的職責。無論是國家還是納稅人,享有權利就必須履行其相應義務,履行義務就應享有其相應權利,此乃天經地義!

        第7篇:依法治稅論文范文

        關鍵詞:稅收籌劃 避稅 發展 途徑

        引言

        我國隨著改革開放程度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納稅人更應該懂得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政府、稅務有關部門需要加強完善稅務籌劃工作,提高稅務籌劃工作的實行力度,解決好擺在我們面前的現實為題,提高稅收籌劃回報的效益。我國稅收籌劃工作相對于西方國家來說,起步較晚,雖然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意識增強,但是稅收籌劃理論和實務發展相對落后,如概念區分不清、稅收政策體制不完善、籌劃方法與途徑不適應企業發展的環境、缺乏征管部門的支持與指導等,嚴重制約了我國稅收籌劃的深入發展。

        一、稅收籌劃三層次簡述

        (一)稅收籌劃的定義與特征

        目前對稅收籌劃的定義雖然表述上存在差異,但是表達的內涵基本一致。從微觀上說,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實行實際納稅義務之前對納稅負擔做出的最低選擇;從宏觀上說,稅收籌劃指的是經濟實體通過合法途徑合理籌劃經營與財務活動,達到最大限度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行為。

        稅收籌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合法性。稅收籌劃是在稅收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操作的,這是稅收籌劃與逃稅、偷稅的本質區別,是稅收政策應鼓勵的行為。第二,策劃性。稅收籌劃工作是需要納稅人進行積極的事前策劃、恰當安排的活動。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差別,所征繳的稅款也不同,納稅人需要對稅收籌劃進行策劃。第三,低風險,高收益性。低風險高收益性,是稅收籌劃工作得以被人重視的重要原因,它不僅體現了立法機構的征稅的意圖,也反映出納稅人的現實收益。

        (二)稅收籌劃三層次的構建

        稅收籌劃的傳統劃分方法主要從行業、稅種、主體等人們普遍認識的范圍出發,主要強調狹義稅收籌劃即中級稅收籌劃層面出發。稅收籌劃的三層次從廣義的角度將稅收籌劃細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稅收籌劃階段。這三個階段是層層遞進的關系。

        初級籌劃是納稅人認識掌握稅收體系的過程,它的投入產出性價比最高,征稅機構最贊成推崇。中級籌劃是納稅人熟知、理解和運用稅收法規的過程,也是納稅人自我調節的一個過程,它的收益最大,是稅收籌劃的關鍵一環。高級籌劃則要求納稅人不僅僅是作為客體的適應,而是要主動參與到稅收改革的活動行列中來,探索適合企業和個人的稅收體制,操作性最難,一旦成功,風險性最小,收益最大。這三個過程不僅層層遞進,還是同時存在的,并沒有先后主次的分別,稅收籌劃三層次的劃分為稅收籌劃提供了基本思路。

        二、稅收籌劃基本途徑探析

        (一)稅收籌劃狹義途徑探析

        從稅收的三個層次來說,中級稅收籌劃即狹義的稅收籌劃。因此,稅收籌劃的狹義途徑即中級稅收籌劃途徑,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策略:縮小稅基及選用低稅率。這兩種籌劃途徑經常一并使用。稅基即應繳稅額的依據,隨計稅依據變化而變化,它與產品的生產銷售方式密切聯系。在稅率固定時縮小稅基,或稅基固定時降低稅率,都可實現降低納稅的目的;規避納稅義務及稅負轉嫁。規避納稅義務是指對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和征稅項目的籌劃,具有一定的剛性。納稅人通常使用在不改變原來資產的情況下,將部分資產所有權轉為公司的做法,以此降低個人的納稅負擔,并增加企業的稅后收益。稅負轉嫁是指納稅人將自己應繳稅款,通過相關途徑如稅負前轉、后轉,稅負消轉、碾轉等轉由他人負擔的過程。日常生活中企業通過提高原價轉嫁消費稅的做法就是典型案例;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延遲納稅。稅收政策優惠籌劃成本小、操作性強、收益大,有國家的法律法規密切相關,可以通過貨幣政策,稅基、稅額、稅率式減免實現減免稅務的目的。另外可充分利用納稅義務實行的時間差,延遲納稅,節省利息資金,積累財富。

        (二)稅收籌劃廣義途徑探析

        廣義的稅收籌劃是從三個層次對整體出發。針對目前存在的稅收籌劃概念不清、納稅人復雜的納稅環境、各機構部門納稅意識不統一現象,提出三點建議:第一,樹立科學正確的稅收籌劃觀念,加強區分稅收籌劃、避稅、逃漏、漏水等概念和行為,提高稅務機關依法治稅的水平。納稅人也應當提高自身的稅收籌劃水平,懂得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二,完善我國稅收法制,使納稅人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開展稅收籌劃工作。第三,讓國家通過政策優惠大力扶持開展稅收籌劃工作,為更廣泛的進行科學的稅收籌劃工作提供必要的客觀環境。

        三、結束語

        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均收入的增值,使得納稅人群體更需要合法有效的途徑維護自己的納稅權利與義務,稅收籌劃作為政府與企業、個人之間溝通的橋梁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稅收籌劃三層次理論的發展是我國稅收籌劃實踐歷程的印證。從遵守稅法、籌劃稅務行為到改革稅制,納稅人、企業、政府都需要樹立科學的籌劃觀念,不斷完善稅征體制,創造合法支持性強的客觀稅收籌劃大環境,不斷開拓與完善稅收籌劃的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1]白蕓.稅收籌劃的博弈分析[D].廈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

        第8篇:依法治稅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當前,“以票管稅”走入了“唯票定稅”的誤區,造成了核定征收個體工商業戶稅款的減少,使發票的功能發生了異化,也嚴重偏離了對個體稅收實行核定征收的軌道。因此,稅務機關應強化發票的憑證功能,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采取適當的方法,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管工作。

        近年來,不少地方的稅務機關非常重視個體稅收的“以票管稅”工作,認為這是加強稅收管理的一個好辦法。“以票管稅”在實施初期確實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隨著“以票管稅”的進一步實施,出現了納稅人想盡一切辦法拒絕提供發票的現象,消費者索取發票難的問題日益突出。“以票管稅”的做法不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關于核定征收稅款的規定,而且影響了個體稅收的征管工作,給納稅人以可乘之機,致使個體稅收收入出現了一定程度的下降。僅以虞城縣地方稅務局所管理的飲食業、旅店業個體稅收為例,2007年入該局庫個體飲食業、旅店業稅收收入為97萬元,2008年下降到83萬元。通過調查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以票管稅”走入了“唯票定稅”的誤區,使發票的功能發生了異化,也嚴重偏離了對個體稅收實行核定征收的軌道。

        一、個體稅收“以票管稅”的現狀

        多年來,為了規范稅收管理,促進稅收公平,稅務部門在加強個體稅收征管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采取了多種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為了使個體稅收征管實現查賬征收,多年來稅務部門一直在推行個體戶的建賬工作。但是,由于納稅人規模、從業人員素質、稅務機關征管手段等諸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個體工商業戶沒有建立賬簿。對這類納稅人,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的方式。當然,稅務機關所核定的計稅依據越接近納稅人實際的生產經營額(營業額)越合理。但是,由于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核定稅款,其工作量很大,稅務部門對具體納稅人核定稅款時往往難以取得確鑿、直接的依據,核定的稅款也往往缺乏準確性。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中發現,一些規模較大的賓館、酒店等公務消費較為集中、消費者索要發票比重較大的服務行業,其發票的使用量與營業額規模較為接近,便以發票載明的金額作為計稅依據,提出了“以票管稅”的辦法(后來又針對實踐中存在少數消費者不要發票的情況提出了核定不開票率等措施)。經過不斷總結、推廣,到目前,稅務部門已經在多種行業、多數納稅人中推行了“以票管稅”辦法。

        實施“以票管稅”的初期,稅務部門把發票作為核定稅款的一個參考工具和輔助手段,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提高了稅款核定的準確性,促進了稅收的規范化管理和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但是,隨著該辦法的全面推行,一些稅務機關在核定稅款時采取了只靠發票管稅的極端做法,“以票管稅”已經步入了“唯票管稅”的誤區,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要求。

        二、“以票管稅”的弊端

        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具體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7條規定了如下幾種個體工商業戶應納稅額的核定方法:“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收入額和利潤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當前,基層稅務機關征管力量薄弱,加之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源零星分散,難以管理,更是增加了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難度。因此,部分稅務機關為了減少核定稅款的難度和核定稅款的工作量,就對那些沒有建賬的個體工商業戶的應納稅額采取了“唯票管稅”的核定方法。這種核定稅款的做法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具體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稅款的流失,也給納稅人偷稅以可乘之機。

        發票用票戶數急劇減少。部分稅務機關對那些沒有建賬的個體工商業戶的應納稅額采取了“唯票管稅”的核定方法,直接造成了發票用票戶數的急劇減少。依據商丘市地方稅務局的資料統計,2004年全面推行“以票管稅”前,全市使用地稅發票的納稅人有4500戶,而2007年8月只有2987戶,減少了30%以上。2006年商丘市地方稅務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漏征漏管戶的清查和稅源普查工作,共清理出漏征漏管個體工商業戶4365戶,這些戶數基本上是沒有使用發票的業戶。

        消費者索要發票難。實行“以票管稅”之前,納稅人很少有拒開發票的行為,所以發票的使用量對于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額的確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但是在稅務部門以發票為主要的征稅參考的情況下,納稅人盡量少開發票、不開發票甚至使用假發票,也就成了他們少繳稅款的直接選擇。納稅人常常以各種借口拒絕向消費者開具發票,或者以打折、贈物等為誘餌不給消費者開具發票。這也導致稅務機關利用納稅人的發票使用量來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額的做法失去了它應有的參考價值。

        假發票增多。實施“以票管稅”,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額供應發票,發票金額的稅負達到了6%~10%。以面額100元的定額發票為例,納稅人到稅務部門申購一本發票要繳納600元一1000元的稅,而假發票一般每本不足100元就可買到,使用假發票可以節省一筆不小的開支。與巨大的收益相比,使用假發票的風險成本卻不高。一方面,普通發票對印刷的技術設備水平要求較低,制假分子能夠很輕易地印制出足以亂真的假發票,使消費者和稅務機關無法直觀地鑒別出真假;另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販賣假發票者,要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假發票者,僅被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假發票的風險成本較低造成了假發票的泛濫。這嚴重擾亂稅收征管秩序,造成了稅款流失。

        發票違章舉報查處難。隨著納稅人拒開發票、使用假發票等違章行為的增多,稅務機關對發票違章的查處卻顯得力不從心。在一些基層單位看來,查處發票違法違章既費時又費力,處罰難,實際執行更難,也不會增加多少稅收。在這種錯誤認識主導下,這些基層單位對舉報的案件和其他違法違章行為查處不力,使群眾舉報的積極性嚴重受挫,造成拒開發票、使用假發票等違章行為有愈演愈烈之勢。

        三、走出“以票管稅”的誤區,回歸發票憑證功能。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就必須走出“唯票管稅”的誤區。而走出該誤區的關鍵在于回歸發票的憑證功能,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非建賬個體工商業戶進行核定征收。強化對非建賬個體工商業戶的核定征收工作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

        回歸發票憑證功能,根據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需要足量供應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可見,發票作為我國經濟交往中基本的商事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書面證明,其主要的功能是在經濟活動中發揮憑證作用。既然是商事憑證,就有使用的普遍性。如果作為“以票管稅”的依據,則只能管住一部分應稅收入。因為許多應稅收入和支出都用不著發票。人們離開發票,購銷行為照樣能夠實現。納稅人少繳稅,可采取不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方法來達到目的。“以票管稅”理想化地試圖用發票鏈原理去安排社會的經濟生活和人們的行為,人為設計發票“天網”意境。這種主觀推理實際上難以達到管稅的目標。大量不開發票、真票假開、開具假發票等行為的發生不僅嚴重擾亂了稅收征管秩序,使發票失去了作為核定個體工商業戶應納稅款的主要參考依據的意義,也嚴重擾亂了國家的經濟秩序。因此,稅務機關要正確理解發票在經濟活動中的憑證作用,走出“唯票管稅”的誤區,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加強發票管理,嚴厲打擊各種發票違法犯罪活動。針對發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稅務機關應堅持日常發票管理與發票檢查相結合,管理與檢查并重。要通過發票檢查來整頓和規范經濟秩序,進一步堵塞發票管理的漏洞。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嚴格按照《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嚴厲打擊利用發票偷稅的違法犯罪行為,以維護稅法的尊嚴。稅務機關應與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加強聯系,嚴格控制違規票據的入賬;要與司法機關搞好協作,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發票違法犯罪行為,凈化用票環境,以整頓和規范稅收征管秩序。

        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款核定征收工作。應按照《征管法》的規定對未建賬業戶使用適當的方法核定稅款,而不是僅憑用票量確定征稅數額。發票使用量可以作為核定稅款的直觀參考,但不應該成為核定稅款的唯一依據,特別是納稅人不開發票、少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現象的出現,使發票使用量已經失去了其作為核定納稅人稅款的直接參考意義。《征管法》對核定稅款的方法做了明確詳細的規定,長期以來,稅務部門在核定納稅人稅款方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開展了有益的探索,也積累了大量關于核定稅款的好的做法。例如,深入納稅戶的具體生產經營場所蹲點守候,按照納稅人的成本、費用和國家規定的利潤率核定稅款,與納稅人座談以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狀況,開展典型調查、行業民主評議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要增強責任意識,不怕麻煩、不怕辛苦,開展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在核定稅款時嚴格按照《征管法》的要求,采取適當的方法足額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款,堵塞跑、冒、滴、漏,做到應收盡收。如果能做到足額核定稅款,應收盡收,納稅人的發票也就應該能夠滿足其需要。也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杜絕納稅人不開發票、少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現象的發生,才能夠使發票回歸它作為記載納稅人經營活動的憑證功能。

        采用現代化的稅源監控手段,加快推廣使用稅控收款機。稅控收款機是記載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的有效載體,更是稅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全面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以后,消費者在餐飲、商場等消費場所付款后,無論是否索取發票,稅控收款機都會自動打印出發票,便于稅務部門進行有效監控,堵塞稅收征管漏洞。同時,可以通過配套開展有獎發票活動,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平等競爭。

        第9篇:依法治稅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關于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頒布實施,從政策上明確了對高校后勤企業的有關經營活動實行減稅和免稅,但是,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卻遇到很多問題。因此,研究中國高校后勤領域稅收政策的歷史和現狀,對于深化高校后勤實體社會化改革,加強高校后勤實體稅收管理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隨著高校“教育產業屬性”的提出,高校后勤不再只是高校內部一個封閉的特殊市場,正日益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稅收角度來說,這就意味著高校后勤經濟實體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人,享受和承擔稅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這不僅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還可以為國家貢獻稅收。同時,高校后勤社會化后,可將主要精力用于教學和科研,減輕我國長期以來計劃體制模式下高校辦學形成的沉重負擔。

        1高校后勤實體改革涉及的現行稅收政策

        (1)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稅;經營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現行規定計征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征增值稅;向其他社會人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應繳納增值稅。

        (2)營業稅。對從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而獲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對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獲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所得稅。《關于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2006年8月1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100號文《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徹底取消了高校后勤享受的免征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4)房產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收的征收規定。對高校后勤實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對在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中因建學生公寓而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對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費附加,由于是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的同時,也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高校后勤實體改革稅收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法規滯后,政策法規不明確、缺乏連續性,直接了稅收征管工作的有效開展。政策法規不能及時反應和規范高校的后勤改革。2000年以來,以高校擴大招生這一政策背景所帶來的高校大發展和引發高校投資多元化,以高校后勤服務社會化引發的高校資產經營盈利性,在稅收政策層面上開始把高校納稅主體從免征范圍放置于實際征收范圍中去。

        嚴格說來,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規,其嚴肅性和剛性都嚴重缺乏。隨著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的不斷發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適應客觀經濟形勢的變化,稅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確問題,難以保證稅收征管及時到位。

        (2)高校后勤實體自身的改革不規范、不徹底,客觀上為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稅收征管的規范化與否,與高校后勤實體的改革是否規范,是否到位,有著密切的關系。從表面上看,幾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統的剝離,實現了獨立納稅人的過度,但實際上,有些學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過場,實質上并未發生變化。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產權明晰,權責分明,我國高校后勤資產的所有權在國家,占有權在高校,后勤實體對后勤資產只有不完全意義上的經營權,沒有對其所經營資產的占有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后勤實體不是真正的法人主體,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這一切從根本上妨礙了高校后勤改革,客觀上為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3)稅收征管和手段滯后,管理不及時、不到位,漏征漏管現象嚴重。稅務機關對高校后勤活動的稅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對高校后勤對外服務部分,而對于由學校后勤部門直屬的、專門為學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務的機構,這一部分潛在的稅源,未能進行有效的登記和管理,造成該部分稅源疏于監管,造成稅收征管對高校后勤社會化服務的管理不到位。

        3高校后勤實體稅收規范化管理的思考

        (1)完善稅收、行政法規,為高校后勤社會化稅收規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關于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立法,應本著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稅、減少涉稅爭議、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進行。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管理,要本著有利于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服務于、服務于社會的原則進行,這樣,才能有效地促進稅收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規范化管理,促進高校后勤組織的規范運轉。

        (2)改進稅收征收管理手段,加強稅收信息化建設,逐步使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征管進入正規軌道。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規范化管理必須以信息化管理為手段,把稅收信息化建設作為規范化管理的切人點,完善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稅務機關要積極構建功能齊全、提升信息技術的應用水平,加強系統管理,確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3)加強相關部門聯合,健全和完善社會綜合治稅機制,全面加強對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管理。因為高校后勤實體的經濟活動涉及到工商營業執照的領發,涉及到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多個稅種的稅款征收和繳納,涉及到對高校的財政撥款等諸多問題,涉及到國稅、地稅、財政、銀行、工商等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為了更好地促進高校后勤改革,帶動高校發展,完善稅收管理,需要上述部門之間加強協調與配合,擴大信息交換的范圍,實現社會信息資源共享。

        自2000年國家出臺對高校后勤實體的政策以來,幾經變更,形成了對高校后勤實體相關稅收政策的不斷修改和變化,也加重了稅務部門對于高校后勤實體稅收管理的難度。面對這樣的現實,加強對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規范化管理,亟待解決。這不僅關系到稅務機關對高校后勤經濟實體的稅收管理,更關系到如何發揮稅收調節經濟、服務于經濟、服務于社會的作用。在我國稅收制度不斷完善和發展的今天,加強對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管理作為國家稅收工作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部分,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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