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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保險公司制度管理范文

        保險公司制度管理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保險公司制度管理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保險公司制度管理

        第1篇:保險公司制度管理范文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得到了迅速恢復和較快發展。從1980年至1997年的17年間,我國保險業保持了年均37.6%的超高速發展態勢,與1997年保費收入世界排名前25位國家的平均增長率1.33%相比,超過27倍多。但應該看到,經營風險問題(如壽險公司巨額利差損的存在)也日益凸現出來。國內的保險學者在研究這一現象時,多將其歸咎于粗放型經營方式在保險公司尤其是國有保險公司的長期實行,使得淺層的保險需求得到相當程度的釋放。因此,他們呼吁各保險公司,特別是國有保險公司盡快通過險種創新、拓寬資金運用渠道等方式使保險業走上快速健康發展道路。但實踐越來越表明,經營方式的轉變不應也不能替代產權制度的改革,倘若不在產權制度方面取得實質性的突破,中國保險企業存在的問題就不可能徹底消除,經營方式也不可能得到徹底的轉變。

        筆者認為,在目前的新形勢下,要使我國國有保險公司在產權制度改革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股份制改造不失為理想的選擇。

        在開放的充分競爭的保險市場環境中,對國有保險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有著多方面的重要意義。

        (一)股份制是一種十分迅速而有效的集資方式,可以迅速擴充資本金,增強企業實力

        資本實力是保險公司參與國際競爭最重要的法碼,而目前我國保險公司與國外大公司相比,資本規模存在十分明顯的差距。目前我國民族保險業的資本總額只有200億人民幣,而最早進入我國保險市場的美國國際保險集團的股東權益是271億美元,至于在我國設立合資公司的德國安聯與法國安盛保險公司,其股東權益分別是261億美元與150億美元,實力懸殊可見一斑。中國在加入WTO后,保險業將面臨巨大的開放保險市場的壓力,中國的保險企業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發展壯大自己。股份制企業具有投資主體多元化的特點,是一種迅速積聚和集中資金的有效組織形式。股份制保險公司多元化的資本供給機制,不僅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集中大規模的社會資本,改變國有獨資公司資本極度短缺的被動局面,還能將經營風險分散給各個投資者,為保險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創造制度條件。

        (二)股份制是現代企業的一種資本組織形式和企業財產形式,有利于提高資本運作效率

        股份制企業實現了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分離,產權關系明晰、權責清楚,使企業在市場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經營主體。分工和專業化有利于提高效率,現代股份制企業通過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分離,并把管理職能專業化到經營者身上,從而可以大大提高經營效率;股份制是一種開放性的企業制度,企業的資本募集,企業管理人員的聘任都面向社會,自由選擇,同時股東可以自由變換身份,管理人員也可以在企業內外自由流動,從而實現了產權主體和管理主體在整個社會范圍內的優化配置,有利于克服一般企業因產權主體和管理主體無法自由選擇和自由流動所帶來的效率損失;股份制企業適應了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為規模經營創造了條件。同時,股份制企業的管理專業化所帶來的較高效率,可以部分抵消企業因規模擴大所導致的管理成本上升。因此,與其他企業形式相比,股份制企業更有利于提高資本運作效率。

        (三)股份制實現了資本的社會化,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強化所有權約束,抑制人的道德風險

        對國有保險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就是使銀行、證券公司、其他大型公司甚至個人也成為保險公司的股東,擁有一部分所有權。有多元股東的制衡,易于實現政企分開,使企業擺脫社會包袱輕裝前進。再者,引入機構投資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所有者與經營者信息不對稱現象。因為機構投資者,特別是銀行、證券公司這樣的金融機構,它們對保險公司財務報表的識別能力遠遠大于政府官員,從而迫使經營者自動調整其行為,向企業利潤最大化目標靠攏。而且,在股份制企業中,委托人也有動力去設置激勵——約束機制,使得保險公司經營者意識到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是其所有可選擇的行為路徑中機會成本最小的。過去,我國國有保險公司激勵——約束機制長期缺乏,經營者在理性支配下,自然會選擇追求非貨幣收益最大化這條機會成本最低的道路。而激勵——約束機制之所以遲遲建立不起來,就是因為在企業背后缺乏一個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所有者。股份制保險公司通過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可以獨立行使各種企業管理權限,排除政府行政干預。股份公司的戰略決策通過董事會形成,決策的內容能夠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適時調整,從而可以避免政府部門不當干預造成的戰略失敗和決策的滯后效應。

        (四)股份制改造為國有保險公司轉變經營機制創造了基本的制度條件

        企業經營機制是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自我調節方式的總和。企業要真正成為市場競爭主體,必須轉換經營機制,在法人產權基礎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只有這樣,才能在市場競爭中發展壯大。保險也是一種商品,股份制保險公司作為一個經營主體在經營時,要遵循價值規律的要求,利用市場的各種信號對市場供求變化做出迅速反應,適度權衡收支,以實現價值最大化的經營目標。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就是建立和健全企業法人財產權制度,理順各種經濟關系,真正成為市場競爭主體的過程。對國有保險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為其經營機制的轉換提供了產權基礎和組織保證。

        (五)股份制經濟是開放型、國際化經濟,有利于保險企業的全球化、一體化發展

        如今金融國際化已成為不可逆轉的潮流。國際保險資本通過股權變更的形式實現資本重組,既是國際保險業務的結構調整,同時也是國際保險公司經濟實力的重新形成和市場地位的重新確定。股份制是吸引外資的一種靈活、受歡迎的形式和渠道。股份制經濟的國際化,是跨國集團公司發育、形成和發展的基礎。股票的發行和交易的國際化,形成了財產關系的國際化;股權的國際性滲透,形成了國際性經營關系。股份制改造有利于企業參與國際合作,提升管理水平。我國保險公司要參與國際保險市場的競爭,要利用外資保險公司先進的保險管理經驗,較好的方式就是通過出售股權獲得與外資保險公司的資產聯系。

        (一)對國有保險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其基本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1.投資主體多元化,形成多元化網絡式股權結構

        國有保險公司在國有資本控股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多種渠道充實和不斷增強資本實力,建立多元化、網絡式股權結構。多元化股權,是指國有保險公司股權由多種性質的所有制經濟主體持有,公司的職工也可成為自己公司的股東。國民經濟體系中多種所有制通過多元化持股被并入到公司的股權結構,在公司內部混合生長,相互促進。這樣,有利于增強中資保險公司適應國民經濟運行的能力,有利于保險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大規模資本的合理集中,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21世紀知識經濟提供的機遇。網絡式持股,一方面是指中資保險公司和那些在國民經濟體系中起支柱性作用的大型企業(集團)之間的相互持股關系;另一方面是指中資保險公司和那些在國民經濟體系中發揮主渠道作用的大型金融機構之間的相互持股關系。建立網絡式持股結構的目的,是將國民經濟體系中保源最充足的經濟主體轉化為保險公司的保障對象。多元化網絡式持股有可能成為中資保險公司適應未來高度競爭性市場環境的主要制度安排。

        2.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法人治理結構是在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條件下,所有者、董事會與高級管理人員按國家法律規定的責、權、利關系構成的組織結構。本質上是所有者與人之間的關系,即股東會與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之間的相互關系。

        在現代企業制度中,企業是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它擁有財產管理權、經營決策權、生產經營的指揮權和監督權。企業的領導制度必須全面行使這些權力。這種企業的領導制度不是實行橫向分權制度,而是實行縱向授權制度。企業民主管理的范圍擴大了,而且更具有實質性的內容。

        公司的治理結構是基于公司股本結構,依據股份權利而建立起來的一種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委托的契約制度關系。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人員作為組織系統發揮作用是公司治理的內在需要,也是市場機制、市場競爭作為外在壓力的必然產物。

        3.建立網絡型、扁平型的組織結構

        企業組織體制的結構類型是由經濟體制的模式決定的。過去,我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與此相適應,就形成了一種以縱向管理為主的金字塔式的企業組織結構。國有保險公司也不例外,現行的組織結構仍是垂直狀、多層次、總分公司的模式。實踐證明,這種組織結構是不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因為這種組織結構形成的等級制度,強調的是縱向聯系而缺乏橫向聯系,權力和信息都由金字塔頂端流向底層,信息的傳遞、戰略決策的執行、戰略決策的監督方面都是低效率的,無法適應瞬息萬變、高度競爭的市場環境。因此,國有保險公司必須以現代股份制為基礎,以資本權力為核心,適時改革現行的金字塔式的總分公司管理模式,建立新的網絡型、扁平型組織結構,以徹底解決多層次管理模式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行為不對稱,從而風險責任不對稱的問題,為高效率市場化運作創造條件。網絡型組織最吸引人的地方,在于它的橫向聯系發達,可以以更快的速度、更少的耗費、更佳的效果傳遞信息。發展網絡組織是當今世界上改革管理組織結構的一大趨勢。

        改革現行的組織結構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改革現行的總分公司式管理體制,成立一定數量的全資、合資的子公司,建立新型的母子公司。強化總公司的管理職能,弱化省市級分公司的職能;總公司直接管理地市級分公司;地市分公司以下只設展業辦事機構,以減少中間管理層次。母子公司管理模式可以突破任何形式的行業和地域方面的限制,實行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綜合經營。(2)條件具備時,將國有保險公司發展成以保險業為主、跨行業經營、綜合性、大型的跨國公司。

        (二)現階段國有保險公司產權明晰的途徑是股份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可有多種選擇

        國有保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設的根本問題是產權問題,產權不改,核心矛盾就得不到解決,只有先改產權,建設好法人治理結構,再抓管理,治理績效才能有根本的改變。

        1.同業公司合并成立新的股份制公司

        選擇幾家相關公司,先進行資產評估,每一家公司的資產經評估后折股,然后合并,以股份制公司的形式出現,原來公司的資產在這家新公司的總資產中各占一定比例。

        2.同業或不同業公司交叉持股

        同業或不同業公司間相互參股或交換股票,形成緊密型的集團。可以采用現有公司資產存量折股并相互交換股票的辦法,換股比例可以根據國家政策而定,這些合作公司經過資產評估后,相互交換一定比例的股票。經過交換股票,各有關企業變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關企業。這種緊密型集團同松散型集團是不同的,后者在產權上沒有溝通,只是在技術上、管理上協作。大型商業性保險公司的交叉持股結構,有利于抵消經營環境急劇變化而造成的沖擊效應;通過兼并、收購、退出等股本變更行為,可以很好地適應保險業發展本地化的要求,有利于在保險市場上高效率地配置保險資源。

        3.外資金融機構參股

        與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合營,建立股份制中外保險(集團)公司。通過外資公司硬預算約束的產權,制約公司的經營運作,強化產權之間的監督,提高產權運作效率。具體做法是以國有保險公司的資產(含無形資產)折算股份,外資入股時,根據其投資數額的多少,折算成股份,但是不能越出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時的承諾條件。

        股份制的優越性不言而喻,但是就我國目前現有的股份制保險公司的情況來看,國有股在總股份中占據了絕大部分比例,國有股“一股獨大”。可以說,股權結構不合理已成為制約現有股份制保險公司發展的重要因素。在股份制企業,公司治理結構是借以處理公司中各種合約關系、協調和規范公司中各利益主體關系的一種制度安排。在這一安排中,股權結構是基礎,起決定性作用。只有股權結構合理,才可能形成公司完善的治理結構,從而保證公司取得良好的業績。目前存在的不合理股權結構,是股份制保險公司種種非規范現象形成的根本原因。我國現有股份保險公司大多由國有保險企業改制建成或由其作為主發起人象征性聯合四五家企業、單位作為共同發起人發起設立公司,由此而形成了股權高度集中于控股股東,股權集中度過大,控股股東“一股獨大”的問題。這一問題不解決,政企不分的現象就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也難以真正建立起來。因此,必須把優化股權結構作為現有國有股份保險公司規范化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優化現有股份制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除要適當降低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相應增加其他股東股權比重外,還應鼓勵非國有性質的股東爭當公司第一大股東。在當前非國有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比重日益增大的形勢下,這一措施有著積極的現實意義。在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中,只有那些關系國家經濟命脈的企業才需要國家獨資或絕對控股。由于保險屬于非國家經濟命脈行業,因此,對保險公司不能實行國家獨資或絕對控股或股權高度集中在某一個國有公司手中,而應使保險公司的投資主體多元化,從而強化對公司經理人員的內部約束。因此,可考慮引入國有法人以及“戰略性”投資者,將國家全部持有或絕對或高比例控股的股權結構,變為多個國有法人相對持股、公司內部職工持股以及公司外部其它機構投資者保持相當比重的股權結構。

        主要參考文獻:

        [1]李長春。股份制:國有保險公司改革的現實選擇[J].經濟師,2{301(10)。

        [2]陳景。論國有保險公司的股份制改造[J].保險研究,2001(6)。

        [3]李濤。論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改革[J].上海保險,2000(5)。

        [4]王俊。論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改革[J].保險研究,2000(9)。

        [5]陳漢生。論保險公司的企業文化建設[J].保險研究,2000(12)。

        [6]何志勇,慕劉偉,劉家新。股份制創新[M].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7—11.

        [7]劉京生。淺析保險公司兼并收購的動因[J].北京金融,2001(7)。

        第2篇:保險公司制度管理范文

        關鍵詞:保險公司;財務管理;內部控制

        一、引言

        一內部控制的基本含義

        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經理階層和其他員工實施的,為營運的效率效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相關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標的達成,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內部控制是一項流程,應根據企業的戰略目標和業務改變而進行相應的修改。《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給出了如下定義:“本準則所稱內部控制,是指被審計單位為了保證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發現、糾正錯誤與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實施的政策與程序。內部控制包括控制環境、會計系統和控制程序。

        二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的基本內容

        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是保險公司保持穩定經營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也是防范保險業風險的第一道防線和成功實施償付能力監管的基礎。保險公司內部控制要素也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控。但由于保險公司經營業務的特殊性,因此對其主要的經營活動需要實施特殊的控制活動,具體來說,包括承保控制、銷售控制、理賠控制、投資控制、資產接觸控制、償付能力控制、會計控制、客戶服務控制、再保險和其他風險管理工具控制、信息系統控制等。

        二、保險公司以財務管理為核心的內控制度設計與實施的意義

        改革開放之初,我國保險市場只有一家公司經營,全部保費收入只有4.6億元,2005年達到4927億元,2006年全國保費收入達到564億元,到2007年,實現保費收入7000多億元。中國保監會深圳辦公室2002年末曾對深圳四家外資保險公司調研后指出,外資保險公司的內控制度,主要特點表現在業務包括承保、理賠管理和財務管理兩個方面。據此也可以看出,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對于防范保險公司經營風險、提高經營質量、實現經營目標有極大的作用。建立以財務管理為核心的內部控制體系有其可能性,也有其現實意義。

        一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的根本出發點在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

        保險公司財務學從屬于管理學的范疇,它以制度管理為主要特征,從財務制度上解決保險公司管理中的各行為主體的激勵與約束不對稱問題,協調并指導各部門、單位的財務活動去實現企業總體目標。內部財務控制的任務就是通過調節、溝通和合作,使個別、分散的財務行動整合起來共同追求保險公司的財務目標。所以,將內部財務控制作為保險公司財務管理體系的核心,對決策層出資者和執行層經營者都是可行的。縱觀世界各國,許多成功的企業都將內部財務控制看作血液對生命那樣重要,將強化內部財務控制作為公司成功的秘密武器。也有些保險公司卻由于忽視內部財務控制,造成巨大損失乃至破產。如著名的澳大利亞I保險公司,由于沒有嚴格制定和遵守內部控制制度,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管理層不顧企業風險評估與集體決策,惡意擴大再保險范圍,違反財務制度進行報表粉飾,也沒有相應的披露與監管制度,不僅存在的問題沒有暴露,反而不停的進行擴張和收購,直到它的資產和未來債務有了如此之大的缺口,因此于200年被政府強制要求清算。

        二保險公司內部控制是企業財務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

        保險公司財務管理的目的是促使保險公司財務戰略與計劃的實現。要保證保險公司財務戰略與計劃的實現,就必須對保險公司財務戰略與計劃的執行過程進行監督和調節。同時,保險公司財務戰略與計劃是在財務活動開展前做出的,由于財務活動的影響因素十分復雜、多變,因此,保險公司財務戰略與計劃很難做到天衣無縫,往往存在一些不足之處。而這一切,往往要在財務活動的控制過程中才能發現,要通過對財務活動的控制,才能得到調整。因而,加強保險公司內部財務控制,是保險公司財務戰略與計劃積極、可靠的重要保證。

        另一方面,內部財務控制是實現保險公司財務管理目標的關鍵環節。財務管理中,如果僅限于確定合理的決策、制定切實可行的財務預算,而對實施預算的行動不加控制,預定的財務目標是難以實現的。從一定意義上說,財務預測、決策和預算是為財務控制指明方向、提供依據和規劃措施,而財務控制則是對這些規劃加以落實。沒有控制,任何預測、決策和預算都是徒勞無益的。

        三內部控制是保險公司適應政府監管的基礎性工作

        2000年月,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消息披露編報規則》,要求公開發行證券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在招股說明書中專設一部分用于說明其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時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其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系統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說明,提出改進建議,并出具內部控制評價報告。2006年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了《壽險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評價辦法》。《評價辦法》采用公司自我評估與監管部門抽查評價相結合的評價方式,為全面建設內部控制和準確評價內部控制狀況提供了完整的框架和有效的評估方法。它被認為是保險機構內部控制監管邁開實質性步伐的標志之一,體現出中國保險監管部門已將關注的重點從內部控制機制建設本身轉移到內部控制有效性評價及監管上來。比較而言,財產保險行業的內部控制建設水平則較低。但關于財產保險公司類似的分類監管辦法也將在不久出臺。

        三、 當前我國保險公司建立內部控制的現狀淺析

        一保險公司對內部控制的認識上存在問題

        不少保險公司的管理層與員工對于內部控制的認識尚停留在內部財務控制制度階段或認為內部財務控制即是財務監督。或者認為內部財務控制就是一堆堆的手冊、文件和制度或認為內部財務控制就是內部會計控制等,或者僅僅制定這些制度或措施只是為了應付上市或者監管的要求。這些認識對于內部控制都是很片面的。

        二雖然建立了財務集中體系,但仍存在監控上的難度

        目前國內多家上市保險公司都實行了省級財務集中的管理模式,目的在于進一步強化省級公司的管理職能,逐步實現省級公司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的集中統一處理,加大財務垂直控制力度,減少管理層次,增強公司防范和管控經營風險的能力,提高公司集約化經營管理水平。具體集中的內容有:賬務處理及管理、報表、稅務、資產、費用、資金、檔案、業績信息管理、收付費等。保險公司財務管理架構是市、省、總三級核算、逐級授權。地市以地市財務中心為依托,下屬營銷部實行報賬制;省、地市財務經理實行委派制。這種架構的缺點是復雜、層級過多。由于管理縱向范圍太長,經過層層傳遞、修飾、“過濾,上級管理者對于下級、下下級的信息真實性難以判斷,異常情況也很難有顯著的表現。

        三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建設水平參差不齊

        目前各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水平參差不齊,壽險公司較產險公司整體水平更好,大型保險公司較中小型保險公司更好。雖然比較而言,中國整個壽險行業的內部控制水平高于財產保險行業,但各壽險公司之間的差距仍然明顯。大體情況是,大型的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建設平均水平要高于中小型壽險公司。一些小型的中資壽險公司在內部控制上則有比較大的差距。小型壽險公司規模較小,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上無法滿足其管理的需要,是其內部控制水平較低的原因。

        四、建設以財務管理為核心的內控體系措施探討

        一結合保險企業實際設計內部控制體系

        建立企業內部控制體系,既要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從基礎入手,以《會計法》、《保險法》、《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指導原則》和其他相關法律制度為依據,以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為中心,針對會計工作和經濟管理中最為薄弱的環節,研究制定便于操作和監督檢查的、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內部控制體系,結合目前的省級集中財務核算體制,企業管理者要注意真實情況與異常情況的收集與發現,這要求企業管理者一方面需要設置更為敏感的評價指標來反饋異常信息,同時盡量縮短信息流動環節,同時要提高對虛假信息提供者的“造假成本。 例如,美亞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每個季度向香港總部報送的各類財務報表達60多張,且每張報表間有著嚴密的邏輯關系,有效地防止了虛假報表行為,從而從源頭上確保數據的真實性。

        二將內部控制納入公司風險管理體系

        財務風險與經營風險是企業的兩大風險,而經營風險往往直接或間接由經營風險所造成。以財務管理為核心來完善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就需要將內部控制體系作為風險控制體系的一部分。如加拿大宏利人壽保險公司設有首席風險官和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而臺灣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則由專門業務部門負責特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雖然模式有所不同,但兩者都對公司面臨的內部和外部風險進行全面的風險管理并將內部控制納入到各自的風險管理體系之內。

        三強調權力和責任間的制衡性,各環節要做好權限劃分

        根據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企業需要對部分崗位進行權限分配與不相容崗位相分離,以避免舞弊的可能性。保險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中的權限管理,包括核保權、核賠權、核單權、查詢權、報賬權、法人授權等。對于這些權限,尤其是承保、理賠的權限應進行嚴格控制,根據相關人員的級別分級授權,并嚴格業務流程,將業務流程細化到每一個險種。從制度上將流程和權限寫入操作系統,實現系統控制的權限管理。分支公司的雙核崗位在行政上屬于分支機構管理,在業務上屬于上一級機構的雙核崗位管理,避免分支機構由于考核壓力,降低業務品質。

        四建立健全內部監督體系

        包括設置審計委員會,建立健全內部監督體系,轉化內部審計職能,建立風險控制聯系會議制度,重視內部審計人才隊伍建設等。注意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權威性和獨立性。要切實提高審計的地位,對于內部審計部門的設置應該高于其他職能部門,這樣才能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在中國,由于歷史性的原因,形成了國有控股股份制保險公司、中資股份制保險公司、中外合資股份制保險公司三種不同的組織形式的保險公司。由于股東背景和發展基礎不同,其股權結構和經營管理上存在較大差別。在內部控制建設問題上,考慮應當有所不同。尤其是國有保險公司,常常會接受社會審計上市公司披露要求、國資委、保監、集團內部審計、集團同級機構交叉審計等模式。但由于國有保險公司由于種種原因,或多或少地還存在著傳統的管理觀念,對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認識還沒有提高到相應程度,這需要保險公司各級管理與從業人員轉變觀念,從企業長遠發展的角度來正確對待內部監督。

        五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完善內部控制工作

        一方面,在當今信息化社會的大背景下,要利用暢通的信息渠道,及時掌握企業的財務狀況與經營信息。如美國友邦保險深圳分公司自999年0月成立以來,以信息化管理作為業務開展的先導,通過建立業務、管理、電腦、培訓系統,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管理體系。公司自行開發設計了“業務管理資訊系統,建立起了面向公眾、公司內部和業務員的三個網站,還有手提電腦、掌上電腦、手機短信等先進科技手段的應用,在公司、營銷員和客戶之間建立一條快速的信息傳遞通道,為及時有效地管理業務、分析市場、監控風險提供保證。到2004年,美國友邦保險深圳分公司保費收入已躍居深圳壽險業的第三位。

        另一方面,通過現代信息技術保證財務數據的安全性、準確性、真實性。如香港民安保險深圳分公司的數據庫直接設在香港總部,美國友邦保險深圳分公司數據中心設在上海和香港,并實現聯網,既保證了信息安全,也防止了所有數據的真實性。

        參考文獻:

        [1] 梁子君.論保險公司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的關系[J].經濟論壇,20068).

        第3篇:保險公司制度管理范文

        【關鍵詞】保險人 現狀 建議

        一、我國保險人的現狀

        目前,對于保險銷售來說,依靠保險人銷售是銷售的主要渠道,保險人是保險公司的主要人力資源。但是保險人的現狀卻不盡如人意。

        (一)社會地位低下,缺乏基本社會保障

        長期以來,保險公司在招募新人時,往往使用“金融工作者”、“保險干部”這樣的稱號。以便讓新人感覺到事業的崇高,感到工作的價值。然而,事實上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是一種關系,即人僅僅是業務,并不是保險公司正式的在編人員,因此保險公司不會為其支付相應的社會保障費用,造成這部分人群社會保障的缺失。由于現有法律規定沒有對該空白區域進行明確,因此造成這種現象長期存在。

        保險人不是保險公司的員工,行業內部把他們叫做人,稅務部門把他們看作個體工商戶,按照個體工商戶納稅,老百姓叫他們跑保險的。他們沒有底薪,沒有任何福利,只靠賣保單獲得收入,更談不上“三險一金”的社會保障。

        (二)保險人普遍素質偏低,市場破壞嚴重

        在社會保障制度當中,保險是重要的組成之一,也是一種理財工具、金融商品。雖然多年以來,廣大營銷員已經付出了較多的努力,也有更多的社會群眾開始關注保險行業,但是對于保險的成見也在隨之加深,尤其是越來越反感推銷保險的方式,因此,保險行業的誠信度遭受到了越來越多的社會群眾的質疑。

        從目前保險行業的管理體制來看,各家保險公司使出渾身解數大力增員,下達增員任務,提高獎罰力度。大多數人盲目地追求眼前的利益,在軟磨硬泡以及死纏爛打的過程中不斷地夸大保險的回報率,使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案例屢見不鮮。

        (三)稅負過重,有失公平

        保險人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兩部分構成,展業成本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僅僅針對傭金當中勞務報酬中的一部分。但是并沒有改變保險人的所得稅納稅額減除基數。目前,通過幾次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額減除基數的增加,已經從原先的800元整上升到了3500元整。但是,在減除基數方面,保險人卻一直保持在1300元左右這個范圍內。

        (四)營銷員隊伍不穩定

        保險人普遍素質偏低,收入和業務提成掛鉤,其他沒有任何保障,有的因為簽單太難不能掙錢離司了,有的干了幾年感到前途無望離司了。由于保險公司日漸增加,競爭加劇,跳槽現象日益嚴重,也造成保險人流動性增強,人隊伍也越來越不穩定。據統計,各家保險公司每年的流失率大約在30%-40%。

        二、對現行保險營銷制度的建議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保險營銷隊伍也在不斷地擴大,目前營銷機制和營銷群體的福利與社會地位之間的矛盾也在日益激化。通過對目前保險人的現狀以及發展規模的調查,筆者認為較為理想的保險營銷制度變革模式中,員工模式與公司模式的成效較為理想。

        (一)明確保險人的地位,逐步實行員工制度

        從目前營銷行業的管理體制來看,營銷人員一直處于流動狀態,也就導致后期的服務容易出現脫節現象,因此,編制穩定的營銷隊伍才是緩解矛盾的主要方式。可以實行“準員工制度”,可以在試用期中給予一定的底薪以及三險,可以把底薪和三險與業績掛起勾來,按照業績進行考核。對符合條件的簽訂勞動合同,納入正式員工,對不符合條件的淘汰或推薦到保險公司。

        (二)實施保險公司制度

        在形式上可以在營銷人員自行組建、公司協助等方面,將保險公司加以發展,并且簽訂勞動合同,辦理保險資格證,按照《公司法》公司對保險人進行員工管理,每月有底薪、福利待遇、“三險一金”等。公司可以制定一系列的績效考核辦法,采取工資和業績掛鉤,實行工資加獎金等制度,規范和激勵保險人。

        通過員工制和公司制明確了保險人的員工地位,這樣就避免了保險人的社會地位低、收入低、賦稅過高、人員不穩定、無社會保障等問題。這樣才能讓營銷人員從心底感受到“家”的感覺,才能夠留得住人才。人員流動性的降低,也有利于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

        (三)加強保險公司的管控,規范保險人的展業行為

        在目前的情況下,建議保險監管部門出臺相關規定明確保險公司的法律地位,保險監管部門應加強保險公司的監管,通過加強保險公司的監管加強人的管理,嚴格實行保險公司人持證上崗制度,人的繼續教育不可棄,重點放在人職業素質與綜合素質提高方面,并且對保險人的展業行為加以規范,從而提高隊伍的市場、行業競爭力。強化展業行為監管,對于誠信、查處制度以及違規投訴也需要實行披露制度,嚴格處罰不規范的展業行為,并且將結果在媒體之上加以公布。

        總之,隨著法律不斷完善、社會不斷進步,保險人體制問題日益突出,弊端逐漸顯現,保險人體制改革也迫在眉睫,建立改革需要將保險人的法律關系理清、理順,并且加以明確,從而減少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在制度上需要落實保險公司制和員工制,從而建立出充滿護理、權利義務對等、法律關系清晰的保險銷售體系,來維護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第4篇:保險公司制度管理范文

        一、加入WTO后國有獨資保險公司面臨的挑戰

        (一)管理體制方面的挑戰

        與先進的外資公司相比,中資公司的內部管理體制還比較落后,還不能較好地適應高度競爭性市場環境的變化。這一點已從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經營成本方面比較明顯地表現出來,要使中資保險公司在5年過渡期結束時達到外資公司現在的成本水平,5年內,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成本費用率平均每年要下降3%左右,這是一個相當嚴峻的挑戰,需要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對現行的管理體制作出艱苦的改革工作才能達到。

        (二)經營機制方面的挑戰

        分業經營以來,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經營機制進行了多次重大改革,為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根本好轉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著眼于中國加入WTO后的國際性、競爭性的保險市場,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現行的經營機制尚需進一步完善,特別是在公司考核指標體系、成本管理、資金運用等方面,還需要做大量工作。

        (三)人才培養和使用方面的挑戰

        中國保險市場開放后,在不長的一段時期內,外資公司在數量上將會超過中資公司,保險專業人才的競爭將會非常激烈。中資公司在險種設計、精算技術、經營管理手段方面,與先進的外資公司相比還有相當大的差距,還缺少大量的專業人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也面臨著吸引人才、使用人才、穩住人才、培養人才的新課題。為了迎接加入WTO帶來的挑戰,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必須制定能夠適應未來保險市場發展要求的人才戰略,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

        (四)保險技術方面的挑戰

        20世紀的最后10年,全球經濟發生的一個革命性變化就是網絡經濟的興起。近幾年,西方各大跨國保險公司把電子網絡技術的應用作為保險經營技術升級的主要途徑,并且取得了重大進展。中國保險市場開放后,保險網絡化經營有可能成為外資公司競爭優勢的重要方面,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在使用網絡技術改造傳統的經營方式過程中,將面臨著長期的挑戰。

        二、國有獨資保險公司改革和發展的幾個問題

        (一)改革現行管理體制,實現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管理體制的轉變

        1,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指出,“股權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除少數必須由國家壟斷經營的企業外,要積極發展多元化投資主體的公司”。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必須以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大膽探索公司組織形式和管理體制改革的新途徑,通過增資、擴股、企業并購、股份制改造等多種形式推進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基礎性的制度創新。多元化、網絡式持股結構是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現階段管理體制改革的較好選擇。多元化、網絡式持股,一方面是指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和那些在國民經濟體系中起支柱性作用的大型企業(集團)之間相互持股,激勵這些企業為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創造保源,同時也可以增強公司資本實力,提高承保能力和償付能力;另一方面是指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和那些在國民經濟體系中發揮主導作用的大型金融機構之間的相互持股,以此探索“銀保合一”的新型經營模式,充分運用和依托金融機構的優勢挖掘保源。

        2,公司制是現代企業制度的一種有效的組織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制的核心。但是,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尚未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規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這種組織制度上的缺陷是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內控系統、決策系統、執行系統、信息系統長期低效率運行的主要制度根源。擺脫這種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切實貫徹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盡快建立并完善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并按照總、分公司授權經營模式,對現行的管理構架結構進行戰略性改組。

        3,全面改革各級公司的部門設置,打破以險種劃分部

        門的陳舊格局,按照以功能設立部門的原則,形成與新的承

        保人制度和核保核賠制度相適應的公司組織管理形式,促

        進保險管理的專業化和保險服務的規范化。

        (二)改革經營機制,實現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經營機制的轉變

        1,在經營指導思想上,必須堅持以效益為中心,強化效益為先的經營原則,加強成本意識,向管理要效益。當前,從國際保險市場的情況看,許多外資公司的承保利潤率趨于零,甚至是負值,但仍然存在經營利潤,而中資保險公司盡管維持著相當高的承保利潤率,但經營利潤微薄,甚至虧損。入世后,在統一的國際保險市場中,在統一的保險經營規則制約下,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中外資保險公司直接承保利潤的量差將會越來越小。只有通過加強管理,降低經營成本,加大資本經營力度,才有可能降低開放市場條件下承保利潤下降的趨勢。

        2,加大資本經營力度,拓寬資金運用渠道,提高保險資金的投資收益,逐步實現由單純的業務經營轉向業務經營和資本經營并重的經營方式轉變。隨著外資保險公司的大量進入,保險資金準入資本市場將是大勢所趨。我國現行的《保險法》也有必要加以修改,逐步放寬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限制。從保險資金加入同業拆借市場到保險資金以證券投資基金的方式進入股市,直到允許保險資金直接進入證券市場。

        3,改革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現行考核指標體系,建立新的考核指標體系,促進業務結構調整。目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基層單位重保費、輕服務,重展業、輕管理,重速度、輕效益的現象相當普遍,這一現象的產生與沿襲過去的帶有計劃色彩的考核指標體系休戚相關。入世后,必須徹底改革這種不合理的考核指標體系,取而代之的是能夠準確評價經營管理勞動的質和量的科學的考核指標體系。同時,引進并建立公司等級考評制度,對各級分公司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定。

        (三)改革人事制度,實現人力資源科學化管理

        1.建立科學的人事考核和人才選用機制,將真正的德才兼備的人才選拔到重要崗位上來。人事考核不僅是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礎,也是整個企業管理的基礎。在實際工作中,考核結果不僅與工資晉級、分配系數掛鉤,而且成為員工職務晉升和崗位調整的重要依據。而現實的問題在于,現行人事考核制度的某些不足和局限性,使考核工作難當大任。表現在:(1)傳統國有企業常用的“評比式”的考核辦法,在本質上與計劃經濟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很難適應現代商業性保險公司人事考評工作;(2)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基本上是采用了國家公務員的考核辦法,主要從“德”、“能”、“勤”、“績”四個方面對員工進行考核,不盡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3)目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通常采用的是定量型考核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正性、客觀性。為使人事考核工作更具有公正性、客觀性,更好地發揮其功能,人事考核應導入一些新的理念,引進一些新的方法。

        2.建立競爭、激勵和淘汰機制,調動經營管理者和廣大員工的積極性。對現代企業來說,建立利益激勵機制實屬必要,但引進淘汰機制也不可或缺

        。但是,從某種意義上講,引進淘汰機制更有必要。現階段,要進一步深化三項制度改革,促進公司內部經營機制轉換;深化用工制度改革,推行競聘制、試聘制和聘任制;開展雙向選擇,優化勞動組合,實行試崗、待崗和下崗制度;加大減員增效的改革力度,積極推行勞動合同制,探索有償辭退等行之有效的新辦法。用工制度改革過程中應把人員精減與機構精減并重。此外,還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徹底破除現行的司員等級工資制,引進并建立能評價員工勞動質和量的分配考核指標體系,真正建立起員工收入與個人工作業績掛鉤的分配機制。在公司經營管理層引進“分類考核、經理年工資、末位淘汰”的績效考核體系。在這些事關全局的重大問題上,可以先搞試點,逐步推開。

        第5篇:保險公司制度管理范文

        【關鍵詞】應收保費 合同糾紛 中介

        應收保費是指保險合同生效以后,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應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收取的賬款。應收保費管理是各家保險公司管理的重點和難點,認真分析研究應收保費形成的原因,探討其改進的對策措施,成為當前各家保險公司規范管理提升服務科學發展刻不容緩的重任。

        一、應收保費產生的主要原因

        1、保險公司制度機制原因。目前,國內保險公司的管理考核已經實現了電子化信息化。在各項任務計劃指標考核及會計核算方面標準更嚴,只要簽發保單就同時確認應收保費和保費收入,而無法在系統外單列應收保費。

        在出單管理制度上,由于保險市場競爭激烈,近幾年來,部分保險公司特別是財產公司允許業務員先出保單和發票,然后拿著保單和發票去找客戶收錢,也在制度上為應收保費產生有了土壤。

        2、合同糾紛原因。一些保險公司為了業務競爭,與一些保險機構或者大型企事業單位簽定了不規范的合同,執行中造成一些經濟糾紛,形成應收保費。廣東某保險公司與某大型運輸公司簽定合作協議,規定總體滿期賠付率為50%。每季度考核一次,如賠付率高于50%,則相應減少運輸公司展業手續費用;如賠付率低于50%,則按照50-實際賠付率*總保費,計發運輸公司獎金。一個季度下來,保險公司要支付獎金80多萬元。由于合同不規范,違反國家保險監督委員會及總公司相關規定,獎金無法支付,運輸公司接著扣下80多萬保費抵扣獎金。官司打到人民法院,雙方律師各持一詞,長達1年多判決不下來,形成長期應收保費。

        3、保險中介原因。一是中介機構保費結算滯后形成應收保費。二是中介機構惡意拖欠保費。

        4、保險業務員惡意拖欠原因。保險行業業務員流動性大,人員素質難于得到保證,極少數人就是連入司資料也是偽造的,惡意拖欠公司保費,騙取大量保費,然后突然玩“失蹤”,成為保險騙子。

        二、應收保費的主要危害

        1、影響經營效益。對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費的保單,一旦客戶出險,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保險公司需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而應收保費造成的大量未收回資金則會在經營沖減保險公司真實經營效益。

        2、影響理賠服務。對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費的保單,一旦出險,由于公司電腦系統沒有收到保費記錄,給案件理賠工作各個環節帶來許多麻煩,無法真正最大限度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經濟利益。

        3、誘發經濟犯罪。應收保費的長期大量存在,會給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造成困難和混亂,有可能給不法分子貪污挪用,弄虛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機。

        4、影響行業形象。大量應收保費存在影響公司經營效益,影響客戶理賠服務效率,誘發行業經濟犯罪。

        三、加強應收保費管理對策

        1、加大催繳工作力度。一是依靠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二是到公安經偵部門報案,請求公安部門協助追繳保費。三是向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追繳保費。四是聘請社會上專業債公司追繳保費。

        2、加強保險中介機構管理。保險公司要與中介機構依法開展規范化業務合作,選擇內控完善、管理規范、運營正常的保險中介機構作為合作對象。要按照《合同法》、《保險法》的要求,簽訂規范、全面的委托保險合同,在合作過程中理順業務流程,加強結算管理,加強對保險中介機構的考核。

        3、提高保險員工隊伍素質。嚴格保險員工隊伍入司標準,特別注重考察員工的道德品質。建立健全應收保費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強員工的廉潔奉公教育,提高員工按規定及時上繳保費的責任心和自覺性。

        4、建立健全見費出單體制。要從根本上解決應收保費問題,關鍵是建立健全以見費出單為主的保險公司管理科學的機制體制。針對保險公司近年來大量出現應收保費帶來的問題,北京、上海、廣東保險監督管理局已經在去年下半年指導當地各保險機構實行車險見費出單。今年1月1日起,中國保監委在全國推行了車險見費出單制度,從制度上徹底阻止了車險應收保費產生的土壤。要乘著這一大勢,積極推行財產險、責任險、意外健康險等全部保險新產品見費出單制度,全面徹底解決應收保費這一保險公司管理的頑癥,促進保險業科學發展。

        參考文獻:

        [1] 劉玉煥, 張維. 根除應收保費的建議――基于“見費出單”的思考[J]. 浙江金融, 2009,(02)

        第6篇:保險公司制度管理范文

        [摘要]隨著數字經濟時代到來,機技術正在改寫紙張、筆墨和算盤等傳統信息技術的;現代通訊技術正在改變傳統的信息交換方式和交換時間;而現代新技術革命的高速發展,正在更新傳統會計信息的涵義。網絡財務就成了未來保險業財務管理發展的方向。網絡財務是基于計算機網絡和通訊技術,以整合實現企業電子商務為目標,能夠在網絡環境下實施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各項功能,并能夠進行實時反饋和遠程監控的財務管理信息系統,必將極大地提高財務管理的效率。

        [關鍵詞]保險業網絡財務新模式

        財務管理是對企業經營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評價,是監督企業經營管理各個環節的有效工具,更是企業進行預測、決策,實施戰略管理的基礎和依據。隨著網絡經濟的蓬勃發展,傳統的保險業面臨新的挑戰和機遇,傳統的管理模式和經營模式都將發生變化,有形作業將逐步被無形的數字化作業模式所取代。保險業面臨著快速變化的市場環境,以顧客為中心,為顧客提供優質服務,對顧客的要求快速響應等一系列要求迫使企業不斷進行管理創新和組織變革。保險業財務體制要適應企業管理體制的變革而進行變革,如何設計財務管理體制才能滿足企業經營管理的需求,探索適應網絡經濟下財務管理體制,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眾所周知,網絡財務管理模式是將信息技術與先進的管理思想、管理方法有機融合,提高公司財務和業務的綜合管理水平,對公司資源實行有效配置、管理、控制和優化,從而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一種財務管理新模式。那么利用信息技術優勢,構建信息技術下保險公司的集中式網絡財務管理模式,實施動態預算控制和資金管理,實現財務與業務一體化,強化高層對公司的財務控制,有助于高層及時做出科學準確的管理決策,網絡財務管理模式也為保險公司邁向電子商務階段打下良好基礎。

        筆者認為,網絡財務管理具有重大的意義:

        第一、傳統財務管理往往是事后的、靜態的,網絡財務管理突破了傳統財務管理的速度和動態核算問題,使財務管理變得即時和迅速,消除了財務、業務活動運作上的時間差,實現了財務與業務的協同化,使得財務資源和業務直接掛鉤,能最大程度的節約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有利于實現資源配置最優化。

        第二、實行網絡財務管理使管理者能基于動態會計信息對經營活動進行方便、快捷、準確的在線管理和遠程管理,強化主管單位對下屬單位的財務監控。

        第三、實行網絡財務管理使會計信息的利用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保證財務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實現信息共享,為高層決策、中層控制、基層運作提供全面、及時、完整、個性化的財務信息。

        第四、全面促進電子商務進程,豐富和發展了數字化管理思想,為進一步實現數字化管理奠定基礎。

        橫觀國內保險公司組織機構形式和職能,多數是實行總、分、支公司管理模式。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作為最基層經營單位,其主要職能是銷售保險產品、提供保險服務,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保險公司運營系統的終端和服務窗口。是保險公司微觀經營基礎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險公司業務收入和利潤的直接來源,其經營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保險公司的整體經營狀況,直接反映保險公司的社會形象和發展水平。然而,當今保險業在管理制度和模式上,有很多不盡人意的地方。

        首先,基層公司內控制度不健全,統一法人制度執行不力,貫徹落實上級公司要求不到位;

        其次,部分基層公司對管理工作重視不夠,沒有根據形勢的變化健全和完善內控管理制度,部分制度缺乏現實操作性,形同虛設,使管理工作無章可循而出現混亂的局面;

        再者,部分基層公司統一法人意識不強,對上級公司制定的承保理賠、規范經營、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要求,越權行為和違規行為時有發生;這些不合理的因素,會導致管理技術落后,部分基層公司電子化水平較低,運用電子化管理的認識和措施也有差距,給管理工作的精細化造成障礙。綜上所述,在新的形勢下,加強保險業的層層管理,特別是財務管理,提高基層公司業務能力,顯得尤為重要。同時,根據保險行業特殊性,也要求對保險公司的管理實現精細化,加強內部控制,實行網絡財務管理

        實施網絡財務管理后,會計核算工作從效率到質量會有本質提升。會計核算的時間將大大縮短,會計核算的差錯率明顯降低。會計核算的及時性、準確性、真實性會大幅提高,有助于保險公司及時做出相應的管理決策。由于會計核算效率和效果的提高和改善,會計信息系統提供的管理決策信息范圍也大大擴展。

        使用網絡財務管理后,保險公司執行的各項財務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得到固化,有效地規范了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組織行為和管理者的操作準則,使科學管理落到實處,大大提高整個保險公司的理財水平和控制財務風險能力。

        同時,財務和業務數據出自同一個數據庫,按照保險統計標準提取數據,進行保險統計研究和上報。這確保了保險統計數據口徑的一致性,保證了數據的真實性,提高了數據上報的及時性,增強了數據的可比性,為保險公司發展、行業規劃和政府部門監管提供更為科學可靠的數據基礎。

        第7篇:保險公司制度管理范文

        論文提要:我國巨災風險發生頻繁,損失逐年加重,而現有的保障體系對災區的經濟補償和人民生活的恢復只能是低層次和小范圍的。盡快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顯得非常必要。

        一、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國遭受了兩次巨災,其涉及范圍之廣,涉及人數之多,給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傷害。2008年1月中旬以來,冰凍雨雪災害突襲我國南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516.5億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發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災害造成工業企業經濟損失估計超過2,000億元,死亡人數截至6月9日達69,142人。

        面對這樣的災害,政府及時撥款700多億元,社會踴躍捐了300多億元,而保險公司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在這兩次災害中仍然沒有充分發揮其職能,據中國保監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國保險業共接到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的保險報案95.3萬件,各商業保險公司賠款已經超過16億元。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造成的1,516.5億元的經濟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所占比例約為1%。而對于發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險業共接到地震相關保險報案24.9萬件,已付賠款2.8億元,與所估計的地震災害造成的2,000億元的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0.14%。

        保險公司的賠付和實際巨災損失之間的強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國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目前還沒有正式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內。商業保險公司對于諸如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采取“謹慎”的承保態度,多數自然災害只能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不得作為主線單獨承保。一旦巨災風險發生,保險公司只能發揮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員和財產損失只能由政府和社會來承擔。

        二、國外巨災保險體制比較分析

        目前,國際上主流的巨災風險管理模式有三種:一是政府主導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災保險;二是市場主導模式,也就是由市場自我調節,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政府為局外人;三是協作模式,保險公司商業化運作巨災保險,政府作為協作者提供政策支持與資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種模式的代表國家:

        (一)政府主導模式。在美國的洪水保險和加利福尼亞地震局地震保險中,所有業務和品種都由政府提供,保險公司并不開展保險業務。在美國全國洪水保險計劃中,保險公司并不參與保險業務的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在巨災保險中主要是協助政府銷售巨災保險保單,從而取得相當于保費32.5%的傭金收入。政府承擔著巨災保險的保險風險和承保責任。美國政府以其在1973年頒布的洪水保險法將洪水保險界定為強制性保險范疇,并以此法為依據,設立了洪水保險基金,并設立聯邦保險和減災局負責經營和管理巨災保險。

        (二)市場主導模式。英國的洪水保險提供方全部為保險公司。私營保險也自愿地將洪水風險納入標準家庭及小企業財產保單的責任范圍之內。保險需求與資源的配置由保險市場決定。投保人在市場的作用下自愿地選擇保險公司進行投保。英國政府不參與洪水保險的經營管理,也不承擔保險風險,其主要職責在于投資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體系。

        (三)協作模式。日本經歷了1964年新瀉地震后,頒布了《地震保險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財政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險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險公司在市場上出售地震保險保單,然后由日本再保險公司對原保險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風險提供再保險。地震再保險公司再將所有保險公司購買的地震再保險分成3個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險公司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三部分作為自己承擔份額保留。這樣,一個風險巨大的地震保險最終由各保險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來分擔。

        綜上所述,這三種巨災保險模式各有特點,英國模式因為其保險市場發達,人們的保險意識高,且英國擁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壽險再保險市場,其再保險市場非常發達和完善。商業保險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險時,完全可以通過再保險市場把風險分散出去。

        三、應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

        由于我國現階段既沒有英國發展完善的保險行業協會和再保險市場,也沒有美國那樣的發達國家的政府財政強力后盾,加上我國保險市場處于起步階段,人們的投保意識不強,大多數都依賴于政府救濟,可以結合政府主導和地方政府分配統籌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等特點,所以我國適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險公司和社會共同協作,各地方政府參與的巨災保險機制。

        (一)建立一個巨災管理委員會。防災委員會的成員設置可以參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機構模式,以國家代表、商業保險公司和學術界構成。

        防災委員會應該起著一個統籌規劃的作用,其主要職責應為:1、重視事前防范,開發和修建防災的公共產品。吸納優秀人才,完善我國巨災方面的研究技術和數據收集。2、管理巨災風險基金。該基金由投保人繳費、政府補貼。3、成立巨災測評專項小組,對不同地方的風險進行測探,然后根據費率公平原則,設立各地的標準費率指標,并隨時根據風險狀況的變化修正和更改費率。同時,幫助保險公司制定費率和開發產品。4、制定巨災保險法,規定提供巨災保險的保險公司的資格要求,對有能力和意愿經營巨災保險的公司提供稅收減免和政策優惠。

        (二)對于災害發生可能性比較強的地區強制投保,并限額承保。設置免賠額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減輕受災以后的賠償負擔,也降低了保費,擴大保險范圍;另一方面也督促公眾做好防災防損工作,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

        第8篇:保險公司制度管理范文

        日本于19世紀80年代后期引進保險制度,二戰之后保險市場的發展開始加速。2003年,壽險總保費達407520.2億日元(約為29746億元人民幣),非壽險總保費91746億日元(約為6696.8億元人民幣),其中車險(含三者責任強制險)保費48958億日元(約為3573.6億元人民幣),三項數據均列世界第2位,僅次于美國。保險深度達到10.81%,列世界第6位。保險密度達到42.62萬日元(約為31106.51元人民幣),列世界第3位。日本保險業比較發達的原因在于,作為災難事故多發國家,地震與火災引發損失巨大,其壽險家庭普及率已達89.6%,2004年平均每個投保家庭的死亡保障金額達3697萬日元(約為269.85萬元人民幣),家庭年支出保費53.1萬日元(約為3.88萬元人民幣 ),此外其家庭機動車輛保險普及率達到85.7%。在2000年之前,日本對保險市場管制非常嚴格,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日本產險市場逐步發生一系列重大變革,其結果是市場管制逐步放寬,走上了自由化發展之路。

        一、日本財產保險市場自由化的背景

        (一)日本泡沫經濟的突然崩潰。自90年代初開始,日本經濟從高峰滑落,其在經濟、金融領域的具體表現:一是房地產經濟的泡沫崩潰,地產出現萎縮;二是銀行由此引起大量的不良債權;三是銀行利率的迅速走低,經濟退縮的惡性循環導致整個經濟嚴重萎縮與蕭條。在經濟大蕭條環境下,銀行、保險業為了緩解不良債權帶來的經濟負擔,極力尋求新的業務增長點。此為日本保險市場自由化的主要經濟背景。

        (二)來自國際上的政治壓力。當時,AIG牽頭主導了一場要求日本政府放松保險市場管制的變革運動,美國政府對日本政府施加壓力,要求其遵守WTO有關保險承諾,日本與美國政府于1994年10月簽訂了《日美保險協議》,該協議對日本產險市場自由化具有三方面的直接影響:一是廢除費率管制,要求費率自由化;二是保險業務經營由認可制改為申報制;三是改革日本保險銷售制度,引進經紀人公司制度。其目的是使在日本經營的美國公司更加有利。

        (三)保險市場經營環境的惡化。10年間,由于利差損原因,日本近7家壽險公司倒閉,雖然產險業未出現壽險業的情況,但由于整個經濟環境的影響,產險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困難。特別是與銀行利率相關的房屋按揭業務和儲蓄型財產險業務由于利率走低,出現了一系列難題。這些都成為日本產險自由化的契機和導火索。

        二、日本財產保險市場自由化進程及政策變化

        《日美保險協議》的簽訂無疑成為日本產險自由化的契機。然而,日本財產險自由化真正開始的標志是1996年新保險業法的實施。其政策變化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認可制的放寬,申報制的擴大。從1996年4月開始,日本產險在許可制度方面開始放寬,由許可制度向申報制度轉型,1997年1月、1999年8月、2001年7月申報制范圍逐步擴大,到2002年3月,企業財產險已完全自由化,由許可制改為申報制,家財險中絕大部分也由許可制轉為申報制。但這并不意味著許可制的消失,車險業務中未滿10臺的車輛保險仍必須實行許可制,醫療險和海外旅行意外傷害險仍為許可制。

        (二)算定會費率使用義務的停止。1998年算定會費率使用義務的結束標志著費率自由化的開始。在此之前,日本財產險費率為保險監管重要內容,由算定會統一制定,并嚴格執行。

        算定會制度自1948年起根據《損害保險算出團體法》實施,該法規定,會員公司達2家以上即可申請成立費率算出團體,該團體是一種非盈利性機構。到目前為止,日本只有一家費率算出機構。當時成立費率算出機構基于三方面考慮:其一是因為損失金額是事故發生后確定的,所以賠付率的預測比較困難;其二是各個產險公司單獨積累大量的數據比較困難;其三是財產險費率由中立機構根據賠付率等積累的數據計算后供各公司使用,這種做法比較理想。

        《損害保險費率算出團體法》于1999年12月22日作了最新修改,保險公司強制使用算出機構費率的義務終止。從此,就有了算出機構提供的純費率和公司自訂的附加費率之分,純費率成為各公司的參考費率,除機動車法定賠償責任險之外,各公司在參考費率的基礎上,可根據自身的費用率制定自己的費率標準,但一般講來,上下浮動幅度不超過12.5%。

        按照《損害保險費率算出團體法》第3條規定,費率算出團體可以計算的保險種類有5種:火災保險、意外保險、車輛保險、醫療費用保險及護理費用保險。但到目前為止,在日本仍未有醫療費用保險參考費率。

        (三)銀行窗口銷售保險的解禁。從2001年4月開始,日本金融廳在銀行銷售保險方面實行了第一次解禁。在此之前,金融廳由于擔心銀行會利用其融資的權力給客戶施加壓力,迫使他們購買保險,所以禁止銀行銷售保險。但是,自泡沫經濟崩潰之后,銀行出現了巨額不良債權。為緩解其不良債權帶來的困境,銀行尋求更多的收益源來改善其經營狀況,在金融廳主導下,第一次出現了銀行窗口銷售保險。但其銷售險種仍受很大限制,只允許銷售與其銀行融資業務有關的保險,且規定在融資資格審查期間,禁止推銷保險。第三次解禁于2002年實行。主要是在年金方面的銷售管制有所放寬,其理由是銀行存款戶有增加銀行存款收益的愿望。2005年12月實行了第三次解禁,即儲蓄型保險的放開。金融廳將對歷次解禁后的市場反應做出評估,如無不良反應,則計劃于2007年12月實行全面解禁。

        (四)允許產、壽子公司相互進入對方市場。新保險業法明確規定,從1996年開始,允許產、壽險公司以子公司形式相互進入對方市場,同年壽險公司設立了6家產險公司,產險公司設立了11家壽險公司。2000年8月,銷售其他保險公司產品的認可明確化。壽險公司開始重新評估其財產險戰略,認為子公司模式將來沒有大發展,從而轉向與產險公司合作,即產險業務。考慮到與人有關的保險的可成長性,產險公司也積極響應。因此,更多呈現的是產、壽險公司的相互。

        (五)銷售制度的放寬——經紀人公司的引進。在日本產險自由化之前,法律規定的保險銷售渠道只有兩種。即店和保險公司直銷。店制度是日本保險業最常用的銷售方式,其業務占原始承保業務的90%以上,在日本產險市場占絕對支配地位。經濟蕭條期間,保險公司開始重新評估店的經濟績效。為了提高店的效率,產險公司改變了以往的店手續費制度,取消了一些經濟效益不高的店,因此店數量開始減少,2004年比2003年減少6%,但仍有286576個。《日美保險協議》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要求日本保險業引入經紀人公司制度,自1996年4月引入經紀人制度,到2005年4月1日止,日本已有38家保險經紀公司,其中有Marsh(馬什)和Willea(韋萊)這樣居國際性領頭地位的經紀人。雖然迄今經紀公司業務僅占市場份額的0.2%,但其作為一種新的銷售制度已獲法律許可。

        (六)中介手續費制度的引進。中介手續費制度雖于1996年4月引進,但1998年之前,日本產險業執行的是費率算定機構制定的統一的費率標準,同時金融廳還規定了行業共同的類別、合同格式及手續費執行標準,且手續費體系必須向金融廳申報,獲得許可后方可執行。隨著產險自由化的出現,費率自由化導致保險產品多樣化,原手續費體系已無法執行。從2001年3月開始到2003年4月,店手續費體系由需要金融廳許可變為不需獲得,促進了中介手續費體系的多樣化。保險公司開始注重店的經營績效,對其進行挑選、停業、合并,并根據其資質、業務量大小,再區分不同的保險類別,實行更細化的手續費體系。

        (七)投保人保護制度的引進。1996年4月,財產保險投保人保護基金作為只有在需救濟保險公司出現時才運用的基金被引進。后來由于發現僅設立救濟保險公司的基金所起的作用不大,于1998年12月設立了財產保險投保人保護機構,其作用一是對救濟保險公司提供資金援助;二是對破產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繼續承保;三是成立繼承保險公司,承接破產公司的業務;四是提供貸款支持,保護被保險人。目前其會員除了所有在日本營業的產險公司外,還有勞合社協會,但不包括專業再保險公司。

        (八)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引進。隨著日本保險市場自由化的推進,保險銷售渠道得以拓寬,除了原有的店銷售、保險公司直接銷售外,又引進了經紀人銷售制度,拓寬了銀行窗口銷售渠道,特別是還出現了電話銷售、網上銷售等多種銷售方式。為了適應自由化發展的需要,穩妥地推進保險業的發展,金融廳引進了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個人信息保護法》于2003年頒布,并于2005年4月實施。其基本方針是明確各有關主體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目標,并要求具體付諸實踐。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引進,更有利于確保日本產險業在自由化環境下的發展。

        (九)國際保險監管標準的遵從。作為IAIS的會員,日本金融廳已經表明遵從IAIS的原則、基準與指引,同時也積極參與金融行政的國際化和國際性規定的制訂。除了在許可制方面有非常大的放寬之外,更多地采用了國際會計標準及償付能力監管標準,使本國保險業發展與世界保險業發展同步。雖然日本產險市場環境不景氣,但目前所有產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均在200%以上,產險業保持著較高的信用力。

        三、日本財產保險市場自由化帶來的影響

        (一)競爭激烈使公司效益大幅下降,影響產險市場停滯不前。在保險市場自由化之前,由于日本產險執行費率算定機構的統一基準費率,即使是一家小公司也有盈利;但在費率自由化之后,由于費率競爭激烈,導致了產品及服務競爭日益激化,給公司的收益帶來重大影響。賠付率上升、收益減少使公司把降低經營成本作為主要的研究課題。各公司費用削減的主要措施有:合并撤銷營業網點,或者取消效益差的營業網點;削減員工人數,一方面控制新增錄用人員,另一方面引進提前退休制度;重新評估工資制度,由以前的年工序列工資制度改為與業績掛鉤的年薪制度;注重提高店的效率,重新評估以往的手續費體系,建立以店效益及經營業務種類、經營業務量相聯系的手續費管理體系。通過上述措施,行業平均費用率得到了降低,但也更加導致保險市場的萎縮或停滯。

        (二)產險業出現合并浪潮,市場集中度大大提高。以1999年10月三井海上、日本火災、興亞火災3家公司發表事業合并書為契機,產險界的重組進展迅速。2001年4月,日本火災與興亞火災合并成為日本興亞損害保險公司;同月,大東京保險與千代田保險合并成為愛和誼保險公司;同年10月,三井海上與住友財產保險合并成為三井住友火災保險公司;2002年7月,安田火災、日產保險公司及大成保險公司合并成為日本財產保險公司;2004年10月,東京海上與日本火災合并成為Willea控股的財產保險公司。至此,日本產險業形成了Millea、日本財產保險、三井住友、日本興亞、愛和誼五大集團公司。五大集團公司市場份額達85%以上,導致市場集中度大大提高。

        第9篇:保險公司制度管理范文

        被罰金額最高50萬

        通報表示,在查處中,共查出104個保險機構非法套取資金5553.59萬元,涉及保費2.68億元。其中虛掛保險專業機構、保險經紀機構業務,非法套取資金1852.50萬元,占全部非法套取資金的33.35%。其中3個基層機構通過該違法方式非法套取的資金,在其同期傭金支出中的占比超過25%。

        在虛掛汽修、汽貿等保險兼業機構業務中,非法套取資金410.85萬元,占全部非法套取資金的7.39%。其中2個基層機構以該違法手段套取的資金,在其同期傭金支出中的占比超過25%。

        一些保險機構大量虛增營銷員數量或者虛掛營銷員業務,少數保險公司營銷業務變相成為非法套取資金的主要手段。虛增營銷員數量或將直接業務虛掛保險營銷員,非法套取資金1163.67萬元,占全部非法套取資金的20.95%。其中4個基層機構以該違法手段套取的資金,在其同期傭金支出中的占比超過15%。

        虛列營業管理費非法套取資金1612.36萬元(其中8個由此非法套取資金數額超過50萬元,共計844.85萬元),占全部非法套取資金的29.03%。

        在通報的中介業務違規情況中,生命人壽、中國人壽、太平洋財險、合眾人壽等10家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被作為“典型案例”。其中,生命人壽和都邦保險相關分公司及其所屬相關機構被罰款50萬元,成為此次險企中介業務違規處罰金額最高。

        保監會在通報中稱,2011年生命人壽四川分公司成都銀保本部虛列會議費353.57萬元;其遂寧中心支公司核心業務系統記載的部分業務數據與實際不符。四川保監局對該分公司及其所屬相關機構合計罰款50萬元,其中,對該分公司罰款40萬元,對其遂寧中心支公司罰款10萬元;同時對相關責任人也進行了處罰。

        2011年都邦保險重慶分公司虛列會議費、電子設備運轉費共4.98萬元;將直銷業務虛掛個人業務套取資金12.20萬元;2011年,其涪陵支公司虛列會議費和公雜費共4.73萬元,將直銷業務虛掛個人業務套取資金12.21萬元;其江津支公司虛列會議費3.13萬元,將直銷業務虛掛個人業務套取資金18萬元。重慶保監局依法對該分公司及其所屬相關機構合計罰款50萬元,其中,對該分公司罰款25萬元,對其涪陵支公司罰款20萬元,對其江津支公司罰款5萬元;對其涪陵支公司經理彭建警告、罰款6萬元,對其江津支公司經理陳其警告、罰款1萬元。

        此外,2011年,合眾人壽江蘇分公司南京銀保本部虛列會議費、勞務費共141.06萬元。江蘇保監局依法對該分公司罰款20萬元;對該分公司銀保部經理張強警告、罰款2萬元。

        實施“嚴監管”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堅決貫徹落實保監會黨委“嚴監管”的指示精神,嚴處違法、違規保險公司。通過對今年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性質比較嚴重的案例進行披露,一方面向市場傳遞保監會“嚴監管”的明確信號,發揮檢查的懲戒、警示和教育作用;另一方面,向廣大消費者表明保險監管者的信心和決心。

        通過四年的現場檢查與大量調查研究發現,基層機構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與上級公司或總公司管控不力緊密相關,主要表現為公司制度設計不完善、信息系統管控薄弱、內部控制管理松散等。

        同時,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機構之間關系不真實、不合法、不透明的問題依然突出,保險公司通過虛構中介業務、虛假列支中介費用等方式非法套取資金的做法仍較為普遍。

        保監會要求各家保險公司加強管理、加強中介業務管理制度建設,同時要求被通報的保險公司要在省級分公司開展自查整改的基礎上,再進行抽查,并在明年3月15日前整改情況報告給保監會。對于今后的保險中介業務監管,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對中介業務的檢查將持續下去,對于屢查屢犯的機構,將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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