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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見申請書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會見申請書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會見申請書

        第1篇:會見申請書范文

        申請人:鹿路生

        被申請人:過元申法官

        關于鹿路生訴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來以為原一審的錯誤判決被發回重審,再次接手本案的法官應該很慎重,絕對要自覺的公平公正中立的來審理這個案件,原來我錯了,防不勝防,我再次被以同樣的方式愚弄。申請回避也是過元申法官讓我申請他回避的,之所以沒有申請,是因為即使過元申法官一次次的走向錯誤,但他的每個錯誤都或明示或暗示的和我溝通,使我有表達異議的權利,盡管一次次的異議并沒有被明確采納。但原一審蔡建忠法官竟然八個月沒有就案情和我溝通過一句話,使我枉費心思遞給他接近30封溝通書信。現在之所以申請過元申法官回避,是因為過元申法官拒絕與我溝通,而之前的一些行為會影響到本案的公平公正審理和判決。具體理由如下:

        1、過元申法官重審組成的合議庭成員有原一審合議庭成員孫利明,當然后來改正了,我也原諒了;但我仍無法排除這是故意行為。

        2、原一審蔡建忠法官用“證據交換”代替“開庭”,故意制造錯誤判決;重審中過元申法官又用“開庭”代替“證據交換”,這是嚴重的程序違法,無非是千方百計的回避質證雙方證據的真實性!并且在此次違法開庭中以“你現在能說的清楚的”來喝止我質證被告的謊言,必定是一個錯案的開始。

        3、被告一直惡意刪除韻達網站上的相關證據,本人特意申請2011年12月31日之前交換雙方2009年網站證據,否則之后證據將在網站中自動消失。申請被采納,同時申請也被變相利用。不但不是證據交換,反而又是一次正式開庭,并沒有質證我申請要質證的證據。本次開庭出現如下不公事實:首先,過元申在我提醒的情況下剝奪我陳述案情的權利;被告抗辯的謊言再次被過法官以“你能說的清楚的”阻止我繼續質證;我對被告的正常提問多次被過元申法官搶答,且最終喝止我繼續提問,這種審案方式和蔡建忠法官非常相似。且單方面明確告訴我拒絕審理書面合同之前的實際承包期間雙方認可的債權債務;當然我對此非常不服,也立即遞出相反意見書,從后來的談話推理應該是拒絕采納,我堅信這絕對是錯誤的!

        4、2012年3月5日的談話徹底揭開了過元申欲枉法判決之路,完全是拒絕審理和質證被告的虛假證據,不尊重原告的客觀事實證據,強制性的相信謊言,完全不顧“誰主張,誰舉證”、“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雙方質證”等當事人舉證須知原則。請問過元申法官用開庭代替證據交換,拒絕審理雙方證據的真實性,一定強迫我去被告處找人證來證明我的證據的真實性,否則必輸!這合情、合理、合法嗎?以下是過法官說過的話,如有虛假,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過元申法官說過“原一審法官那怎么都沒認定的,我們的思維都是一樣的”

        ;“實話給你說,光憑這一個東西肯定改不了”;“他(韻達公司)現在認為,其他的都沒有,他現在就是在抗辯,他不用提供什么證據”;“他應該出具我會跟他說,但是拒不提供沒有法律后果的,我給你說清楚的”;“那人家都有問題,那我也有問題。怎么你碰到的人都有問題呢?你怎么不考慮考慮?”;“你其實是想說清楚,我呢,也相信你說的是真話,但是我不能在判決書上寫,我相信你說的是真話,我就認定這個情況。你也要理解,最后哪怕是你輸,我也要給你說清楚。就是這么回事”;“那每次拿出欠條,都讓出具明細,不出具明細就不認,那沒有辦法審理案件了”;“他當然不承認了,承認就是壞人了。法院不一定會都查清楚的”;“你別老是那個,我給你說,世上有兩種,一種是事實,但是證明不了,有一種不是事實,但是證明的了。你說法院怎么做”。

        “我給你說,案件沒有細看,但是我知道這里面有2個問題,定完區域我們再定那些有瑕疵的問題。這是兩個問題,如果瑕疵沒問題,他給你解除合同是沒有道理的;如果瑕疵有問題,一樣要解除合同的”等等。

        綜上,為了使本案能夠公平公正中立的審理和判決,還給本人遲來的公正,特申請過元申法官回避此案。

        此致

        錫山區人民法院

        第2篇:會見申請書范文

        我是xxx班的李xx,今年**歲。現是學院一名普通的新學生。

        進入2012年,作為21世紀的學生,我對祖國和人生充滿希望。更想通過加入學校組織社團,增加自己的社會實踐能力。

        “學生會”在我心中是個神圣的名詞,她連接學校與學生,是一個學生自己管理自己的組織。向上,她反映學生們的思想狀況和成長歷程;向下,她傳達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意向;向內,她組織同學參加各種有益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向外,她聯系校際組織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橋梁和紐帶的作用是學生會存在的基礎;自我鍛煉,提升自我素質的意義是學生會不斷發展的動力源泉。所以,我向往校學生會組織。能夠加入學生會,成為其中一名積極分子是我一直以來的心愿。

        假如我能順利進入校學生會組織,我會積極、主動、民主、協助地發揮她應有的作用,并在其中鍛煉自己的各種能力,包括組織能力,思維能力,辦事能力,創造能力和交際能力。同時也自覺地學習和體會“xxxx”精神,用科學發展觀武裝自己,從而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覺悟及參政議政意識

        當然,以我一己之力是難以達成心愿的,我希望愛好文學、愛好網絡,同時也熱心公共活動的同學能加入到我們這一行列。因為,這是新世紀的要求,時代的脈搏,社會的呼聲。

        紀律是什么?紀律是一種類似于法律的帶有強制性的行為準則。往大里說,紀律所表達的是一個單位、一個集體統一的意志是用來維護大多數人的利益的。它的產生,是多年經驗教訓的總結。往小里說,紀律用明確的語言告訴我們每一個人,提倡什么,反對什么,哪些事可以做,而且應該去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哪些事情不應該做。

        作為學校,如果沒有校紀,整個學校就會陷入一種無序的狀態,同學們的學習、生活就不能正常進行。比如,在課堂上,雖然遲到、早退、曠課、說話、走動、甚至打手機、吃東西的人是少數,但是不加以制止課堂就不能正常上下去,受到損害的是大多數同學;在宿舍里,熄燈以后,哪怕有一兩個人說話或做其他事情,其余的人就沒法休息,這些行為理應受到制止,必要時批評或處理。

        遵紀守法,可以反映出一個人的品質、道德操守。如同其他修養一樣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在實際生活中有意識鍛煉培養起來的。只要我們堅持鍛煉自己,不斷改造自己,朝著一個目標前進,最終一定能夠克服困難,達到很高的境界,我相信我們四川建筑學院的全體同學必然是立志成才的,有所追求和抱負的。只要腳踏實地,嚴于律己,堅持不懈,我們就一定能排除艱難險阻,最終達到自己的目標。

        同學們,讓我們一起奮進吧!

        但是,如果我未能加入學生會是否就代表我的愿望都成泡影了呢?

        不!我肯定地回答:不!

        我未能加入學生會說明自己的水平還不夠高,能力還不夠強。我會不斷自我鍛煉,繼續前進。

        但愿同學們和組織上能給我一個機會。

        給我一次機會還你十分滿意

        第3篇:會見申請書范文

        申請人:王亞林、黃奧,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系羅國華故意殺人案偵查階段的律師。

        申請事項:

        1、調取案發現場完整視聽資料;

        2、對案發時涉案車輛的檔位和剎車情況進行證據固定。

        事實和理由:

        羅國華一案因媒體炒作產生了較大影響,我們作為羅國華的委托律師已經依法會見了嫌疑人。鑒于羅國華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與媒體的報道有較大出入,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特申請公安機關偵查時注意調取以下證據:

        一、案發時路口設置的攝像頭和協警拍攝的全部有關視聽資料

        交警部門案發后公布了案發現場的二十幾秒錄像,而整個案件的過程持續時間應當有數分鐘。因此,案發時路口設置的攝像頭所記錄的情況和協警拍攝的全部視聽資料,均屬于可能證明本案的主要事實的證據應予收集。

        二、對案發時車輛檔位和剎車情況進行證據固定

        犯罪嫌疑人羅國華在律師會見時稱…(略)。涉案車輛系自動擋汽車,案發時車輛檔位和剎車情況對于案件事實至關重要,因此請求公安機關對案發時涉案車輛的檔位和剎車情況進行證據固定。

        基于現行的法律規定,我們現在無權知悉上述證據的內容,但有關證據移送人民法院后,我們會認真研究。

        以上證據可能偵查機關已經收集在案,我們只想協助司法機關徹查本案事實,依法公正處理此案。

        此致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

        第4篇:會見申請書范文

        1. 通過實習,培養運用所學的基本技能、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去獨立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2. 通過實習,樹立職業意識,增強敬業精神,提升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3. 通過實習,進一步鞏固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技能。

        4. 通過實習,提高適應社會的能力和人際交往能力。

        5. 通過實習,將學到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盡量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6. 通過實習,學習一些辦案經驗,提高實踐能力。

        二、實習單位及崗位介紹

        xxxx律師事務所 是二一年經xx省司法廳批準的臨沂市首家市屬合伙制律師事務所。該所由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豐富執業經驗的律師組成,以為大中型企業服務為重點,以金融、知識產權、房地產、電力、涉外業務、公司法律實務、企業改制等業務為專長。該所現為xx蘭陵集團、臨沂電業局等十幾家企事業單位擔任法律顧問,承辦了許多在知識產權、涉及業務、經濟合同、非訴訟法律實務等方面在全國及省內有影響的案件。 律師所將以高素質的律師隊伍、高起點的管理、高層次的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專長領域:一般債務債權,損害賠償,財產問題,婚姻家庭,名譽誹謗,暴力傷害,婦幼權益,刑事辯護,仲裁,遺囑繼承,合同,勞動,金融,證券,票據,房地產,著作權,專利,醫療事故,股份制改造。

        在這次實習中,我主要承擔律師助理的工作,我的崗位職責是:

        1.收發、整理和保管文件檔案資料;

        2.處理有關法律問題的來信、來訪,解答簡單的法律詢問,簡單的法律文書;

        3.協助律師調查取證、抄寫文書、摘錄案卷材料、會見被告或當事人,送達文件及辦理其他輔工作。

        三、實習內容及過程

        很幸運,xxxx律師事務所錄用實習生。懷著興奮而又緊張的心情來到律所,開始了我的實習之旅。第一天,工作人員帶我參觀了律所的各部門,并詳細介紹了律所的業務范圍,工作流程,實習生管理制度等。然后開始分配工作,我的第一份工作就是整理并閱讀卷宗。

        整理卷宗,看似平常的事情卻并不像我想象的那般簡單,在做之前還是需要一些時間去熟悉和掌握。卷宗的分類很仔細,有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一些簡單的案子,卷宗只有30多頁,而遇到復雜的案子,卷宗可多達200多頁。一個案件的卷宗通常包括授權委托書、起訴書、證據資料、詞、答辯狀、判決書等,可以說是一個案件的完整記錄和完全再現。因為卷宗的整理關系到其他程序的進行,比如裝訂次序排列就和辦案流程緊密相關,也和相應的司法程序相對應,所以在整理的過程中應該格外認真和細心。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采信,責任的認定等等,在整理卷宗過程中,對各種該歸檔的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的了解,也對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及流程有了一定程度上的熟悉。雖然工作很繁瑣,我依然非常認真的完成了這項工作。

        在整理的過程中我仔細閱讀這些卷宗,一些律師告訴我說,在閱讀卷宗的過程中,最關鍵的工作是要認識各項證據在整個案件中的作用,結合所學知識,分清哪些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傳來證據等。弄明白每項證據能證明什么事實,證據間的聯系又是怎樣的。然后,根據這些證據,假設自己是法官,將會怎樣去審理這些證據,運用什么法律去判決。最后,結合判決書,找出自己的知識漏洞,弄懂法院判決的依據,不斷提高自己的分析能力,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在閱讀這些案卷的過程中我學到了很多很多東西,對學過的知識重新進行梳理,做到溫故而知新。把在學校學到的理論知識與真實的案件相結合,對增加理論修養提高專業技能有很大的作用,同時也學習到了一些辦案經驗,增強實踐能力,為以后從事法律工作做鋪墊。

        第二周我才見到了我的指導律師陳國棟律師,我開始了緊張忙碌的“小跟班”工作。陳律師要求我每天收集新的法律法規和律師行業的最新動態。他告訴我說:“雖然不是每天都有新的法規和規章公布,但是仍然有必要及時的收集和整理,否則,有可能在某次開庭的時候,你還引用著已經被替代的版本,而被對方律師當庭駁斥”。在我實習的一個多月的時間里,我每天都要去中國律師協會和本地律師協會一些大牌的律師事務所的網站和一些理論性的網站上轉一圈,看看有沒有最新的情況。時刻關注行業的最新動態,了解那些大牌律師的消息和法學家們的最新理論,搜集整理后打印交給陳律師。

        在接到案件后,陳律師閱讀了所有文件,就會將我叫到辦公室開始交待任務,他會根據文件列出重要證據和次要證據,還需要補充哪些證據,哪些文件對案子沒有任何幫助反而有害。圍繞案件的事實,我要收集現行法規對這些事實的認定。有了事實和法律依據后,他安排我撰寫案子的文書。我要撰寫的文書很多,起訴書、答辯狀、財產保全申請書、管轄異議申請書、延期舉證申請書、證據清單、質證意見、詞、補充意見、法律意見書、結案報告、談話記錄、當事人聲明書等等。雖然在學校學過法律文書的寫作,但是當我真正面對這些真實案件的時候我有些不知所措。其實,寫出一個基本合格的文書很容易,因為只要將要表達的寫出來就行,但寫出一個優秀的文書卻是很難的,因為表達的方式有很多種,不同的人對不同的文字會過敏。幸虧陳律師給了我很大的幫助,慢慢地我可以自己獨立完成這項工作了。在這些文書交付前,我會逐字逐句的校稿,因為沒有任何一位指導律師喜歡看滿是錯字的文件。

        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我要旁聽案件的審理,甚至有時對審理過程進行記錄。對案件的審理并不像我想象的那樣充滿了激情的辯論,現實中的審理即不精彩也不動人心魄。以前在學校活動中我參加的模擬審判是大都是民事方面的案件,比較注重程序,法庭審理過程比較嚴肅,但在實際中的民事審判很多程序性的問題都省略了,我覺得實際中的庭審雖然嚴格但也有靈活的一面。

        我還跟著陳律師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門調查取證。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我深深體會到辯護律師通過閱卷所獲得的案件材料其實是非常有限,但是法律對律師向被害人、證人取證卻有著種種的限制,導致律師在取證的過程中面臨很多的困難。

        除此之外,我還擔當了很多角色,諸如整理案件的資料,打印復印材料,送文件,接待客戶等等。在一個多月的實習時間里,我幫忙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的事情。在空閑時間理,我經常向律師拿一些案例學習,看看他們最后是怎么處理雙方爭議的焦點。

        我最有體會的則是參與了兩起案件的開庭審理,認真學習了標準的司法程序,真正從課本走到了現實案件,從抽象的專業理論回到了實際生活。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我細致的了解了庭審的各環節,認真觀摩了律師舉證、辯論等全過程。這些經歷對于我來說,真是一筆寶貴的財富,讓我對法律有了全新的認識:原來,那些枯燥無味呆板的法律法規,運用到實際生活中,可以如此的豐富多彩。

        四、實習報告總結與體會

        1.在人際交往方面

        剛進律師事務所的時候,一張張陌生的臉孔著實讓我有些恐慌和緊張。平時在學校里同學之間,由于大家都沒有真正踏上過社會,在待人接物、相互交往間,總是略顯稚氣。但我知道,在社會里,就是純粹的爾虞我詐了,人際交往確實是我這次實習中的一大課題。所以在踏入律所之后,我始終保持微笑,主動地向其他律師們詢問是否需要幫助,幫他們倒茶,主動打掃會衛生,做我力所能及的事情。沒過幾天,他們就逐漸接受了我。他們也放心地把一些手頭上的工作交給我去做。負責指導我的師傅陳律師也帶我出去,參加咨詢、會見委托人、會見當事人、調解、庭審等等。這次實習讓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關系是很重要的,尤其要注重對溝通能力的培養。做事首先要學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與人相處是現代社會的做人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對于我這樣一個即將步入社會的人來說,需要學習的東西很多,他們就是我最好的老師,正所謂“三人行,必有我師”,要向他們學習更多的知識和做人的道理。

        2.在工作上

        我的實際工作主要是整理文書。陳律師細心教導了我格式的寫法,然后把他積存的一大堆資料交給了我。內容雖多,但是熟能生巧,沒幾天,這些法律文書就都搞定了。其實作為律師,在事務所呆的時間并不多。來事務所咨詢的人也是少之又少。所以單純地呆在律師事務所里,能學到的東西是相當有限的。幸好陳律師經常帶著我出去走走,比如去監獄會見當事人,去調查取證,去做法律咨詢等等,讓我從中受益匪淺。

        3.關于律師職業。

        所謂看人挑擔不吃力。很多人覺得律師是非常輕松的職業,整天不用呆在辦公室里,到處走走,錢就來了。通過這次的實習,我體會到了其實律師工作也不是那么簡單就能完成的,何況當今的社會,這么多的律師,這么多的律師事務所,相互間的競爭如此激烈,每一位律師都非常辛苦的利用畢生所學來服務大眾的。

        想到這些,我也不禁聯系到了自己。所謂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通過這次的實習工作,我認識到了自己所學與現實社會的需求之間的差距。

        1.理論修養不夠。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暫的實習過程中,我深深的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在實際案件所運用中的專業知識的匱乏。在學校以為自己學得不錯,但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己知道的那么少,只有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這個成語的含義。在以后的時間里,我會特別注意對專業知識的學習和研究,增強理論知識修養,多參加實踐活動,提高實踐能力。

        第5篇:會見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七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章調解

        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十八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五條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六條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二節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節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第三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或者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七條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四十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四十五條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六條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期滿不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6篇:會見申請書范文

        關鍵詞:訴訟權利;保障機制

        維護被監管人合法訴訟權益問題是監所檢察工作重要內容之一。筆者試就監所檢察在保障被監管人合法訴訟權益方式與途徑方面加以探析,以期有得于檢察實踐。

        一、高度重視, 將維護被監管人合法訴訟權益放在人權保護的高度上來

        在押人員身處“大墻”之內,監管場所的封閉性以及監管人員與被監管人的特殊關系,客觀上使在押人員具有弱勢群體的特殊屬性,容易發生漠視甚至侵犯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的問題。2004年3月,“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成為一項重要的憲法原則和治國理政原則。在這一時代背景下,監管場所被監管人的人權保障工作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國家通過完善立法、加強司法、強化監督等措施,切實保證被監管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被監管人的人尊嚴和權利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檢察監督要從維護被監管人的合法權益入手,積極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監所檢察工作人員把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作為監所檢察工作的一個重要價值追求,加大維護被監管人合法權益的力度。

        二、廣泛宣傳 讓被監管者明確自己訴訟權益范圍

        實行在押人員權利告知制度,增強在押人員的維權意識。一是制作《在押人員告知卡》并發放到在押人員手中。該卡載明了駐所檢察室的職責、駐所檢察官的基本情況及聯系方式,在押人員的羈押、訴訟期限和應享有的權利義務等。二是在看守所、拘留所大門口設置監所檢察檢務公開欄,全面公開駐所檢察室的法律職能、任務、業務范圍等內容,同時公布咨詢和舉報聯系電話。三是在看守所大門外設置駐所檢察官信箱,受理在押人員的家屬的舉報、投訴、意見和建議。四是在看守所設立駐所檢察官接待室,定期接待來訪群眾和在押人員家屬的咨詢與反映問題。會見日進行檢察官接待及每周開展一次檢察官接待日活動。在各監管場所的家屬會見大廳注明檢察官接待日的具體時間、地點,方便有疑問的群眾前來咨詢。在檢察官接待日活動中,駐所、駐監檢察人員派發檢察宣傳資料,并就家屬所關注的會見程序、罪名的量刑幅度、未成年人權益的相關法律規定等問題,予以耐心、詳盡的講解。開展檢察官接待日活動有利于排除在押人員家屬的疑慮,穩定在押人員家屬的情緒,同時是監所檢察人員掌握監管場所獄情動態的有效渠道。

        駐所檢察官利用巡監時間,進行法制宣傳,解答犯罪構成、刑事責任訴訟法方面的疑問,提高了宣傳效率。

        嚴打監區內違法犯罪行為。會同看守所管教對在押人員進行全面排摸,針對性地采取談話教育、調監、嚴管及戒具保護等多種措施,嚴防越獄脫逃、尋釁滋事、打架斗毆等危害監管場所安全行為的發生。發生違反監管規定的事情,要求看守所及時解決。對于打架斗毆,及時介入固定證據,視情節嚴重程度不同,依法進行處理。有效打擊和遏制“牢頭獄霸”現象。

        三、在押人員與檢察官聯系渠道暢通

        深化檢察官約見制度,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一是規范在押人員約見駐所檢察官的程序。在押人員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通過填寫《在押人員約見檢察官申請表》約見駐所檢察官;駐所檢察人員在24小時內與提出約見要求的在押人員談話,每次談話均有書面記錄,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二是確保在押人員約見駐所檢察官制度執行到位。將該制度在所有監室予以公開張貼,對入所的每個在押人員都發放一份約見駐所檢察官申請表,使在押人員與檢察官聯系渠道暢通。三是拓寬接待約見范圍,積極推行約見檢察官制度。積極實行檢察官接待日制度。該院確定每周二為駐所檢察官接待日。必要時隨時約見。

        在日常工作中,在押人員要約見檢察官的,檢察官2個工作日內必須約見。對在押人員遇到的困難、問題,約見檢察官將區別對待作出處理:屬于法律咨詢類的,給予即時解答,消除顧慮;屬于案件類的,檢察官限時辦結回復。

        駐所檢察工作中,把在押人員的合法訴求作為維權的重點,在監室設置檢察官信箱、檢務公開欄,并且構建快速約見約談機制,通過對在押人員進行依法維權知識宣傳,調動他們反映情況、告知訴求的積極性;對已經記錄在冊的訴求,及時進行研究分析,并根據訴求類別明確專人辦理。

        三、嚴防超期羈押

        2010年,我國檢察機關進一步加強刑事羈押期限監督,推進糾正和防止超期羈押工作。隨著監所檢察工作的日益深入和規范,當前,明顯的超期羈押已不多見,但案件久押不決問題仍然為數不少,有一部分屬于變相超期,監督難度較大。監所檢察部門注意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得到了重視和支持,形成了工作合力,促進了有關案件的解決。還積極建立久押不決案件報告制度、分級督辦制度、受理在押人員及其家屬、人申訴制度等長效機制。在有效監督超期羈押的同時,還繼續完善監督工作機制,暢通在押人員權利救濟渠道,從制度上保障在押人員人權不受侵犯。

        四、建立考評機制 試行在押人員未決羈押表現評鑒制度

        通過試行在押人員未決羈押表現評鑒制度,對在押人員作出建議酌定從輕處罰或酌定從重處罰的量刑建議。 在押人員未決羈押表現評鑒制度是檢察院為改善看守所監管秩序,協調公安局和法院建立的一項社會管理創新機制。公、檢、法三機關把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運用到對看守所在押人員的教育管理上,通過建立一系列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將在押人員未決羈押期間的表現通過量化考核、評定后,納入量刑酌定情節。

        該制度的基本操作程序為:看守所對在押人員羈押期間的表現進行量化評鑒,并將評鑒相關材料固定為在押人員羈押表現的證據提交檢察院公訴部門。檢察院公訴部門進行嚴格的證據審查并確定屬實后,在公訴過程中向法院提出酌定從重或酌定從輕的量刑建議。法院在庭審中通過示證、質證對量刑建議予以采信的,將從重或從輕處罰的理由、情節寫入刑事判決書事實和理由部分。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對該制度實施的各環節進行嚴格監督,確保公平公正。

        五、建立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基層法院對被告人判處緩刑、拘役、單處罰金等輕緩刑罰的比例較高。但同時存在構罪即押、構罪即捕,長期以來是許多辦案人員的一貫思維。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權益 ,有效破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率高、輕緩判決率高之間的矛盾。修改后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必要性審查成了檢察機關一項法定職責。檢察機關對在押人員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為有效減少羈押創造了條件。這項制度還有利于促進被監管人員遵守監管秩序,促進在押人員真誠悔罪。對符合變更條件的及時予以釋放,也是監所檢察人員對被監管人員進行思想教育中經常提及的內容。按照檢察機關現有職權配置,偵監、公訴、監所部門都可以對捕后羈押必要性產生影響,履職主體是分階段由不同部門負責,還是由一個部門負責存在爭議。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涵蓋了捕后偵查、、審判階段的訴訟活動全過程。

        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監所檢察部門均可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也可以監所與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配合辦理。啟動程序:犯罪嫌疑人的家人、辯護律師申請、偵查監督部門案件承辦人、公訴階段案件承辦人審查發現、監所檢察部門在監所檢察工作中發現等途徑。審前羈押必要性啟動方式分為駐所檢察室“自行啟動”、在押人員(親屬及律師)“申請啟動”、公訴部門“移送啟動”、批捕備案“審查啟動”、看守所申請啟動等方式。捕后繼續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由申請受理、程序啟動、調查論證、審查決定四個環節構成。檢察院向公安機關提出檢察建議。

        應當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情形:犯罪嫌疑人的親屬主動與被害方達成民事協議書,并已經履行到位;輕刑犯罪嫌疑人,上級法院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做出發回重審裁定的;傷情鑒定發生變化,由重傷改變為輕傷的;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現、犯罪事實清楚輕刑案件;具有不適宜關押的疾病;其他應當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情形等。羈押必要性審查可參照逮捕條件與標準進行。

        在審查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必要性時,承辦人應收集涉案當事人雙方達成的賠償協議書、被害人出具的諒解書、被羈押人親屬(監護人)出具的保證書以及被羈押人的悔過書,還有被羈押人所在單位 (社區)出具的平時表現鑒定意見等等。依啟動方式的不同,還可以包括律師或犯罪嫌疑人家人有申請書、公訴階段的證據材料、病歷資料等。結合全案證據和上述材料,發現被羈押人沒有必要繼續羈押的,依法建議變更強制措施。 也可以在全面調查取證的基礎上,通過召開論證會的方式,對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社會危險性、案件進展和羈押表現等多個繼續羈押必要性因素進行綜合評鑒。

        六、查辦監所內犯罪案件,維護被監管人合法權益

        為了更好地維護刑罰執行公正和保障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我國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堅持派駐檢察與巡回檢察相結合,以派駐檢察為主的監督方式,在看守所設立派駐檢察室。檢察機關積極推進派駐檢察室與監管場所信息聯網和監控聯網,積極推進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工作,及時掌握刑罰執行和監管動態,強化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情況的同步監督、動態監督和實時監督。

        2010年,檢察機關的派駐檢察室建立健全了日常巡視檢察制度、監管事故檢察制度、重大監管事件報告制度、與監管場所聯席會議制度、檢察官信箱制度、在押人員約見派駐檢察官制度、派駐檢察官與在押人員談話制度和檢務公開制度等工作制度,規范了派駐檢察人員日常檢察的內容和方式。派駐檢察人員堅持深入監管場所勞動、學習、生活三大現場和禁閉室、會見室,加強日常巡視檢察,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問題和安全隱患。對于發生的監管事故,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深入事故現場調查取證,及時查清事實,明確責任,妥善處理。對于在押人員及其近親屬、法定人的控告、舉報和申訴,及時受理,并根據情況作出妥善處理。不僅監督糾正不當減刑、假釋,而且注意監督糾正符合法定條件沒有得到減刑、假釋的問題。對一些老病殘犯,符合變更執行條件的,積極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辦理保外就醫和假釋。

        七、科技強檢 利用信息化平臺保障人權

        隨著信息化社會的發展,監所檢察在訴訟監督中的協作功能日益顯現,監所檢察部門積極為其他訴訟監督部門提供業務支持并實行監督,提升法律監督質量和效果。

        一是建立信息庫,搭建訴訟監督信息共享平臺。監所檢察部門應通過建立在押人員、監外執行人員、在逃人員信息庫,集中掌握三類人員的基本信息,特別注明刑事拘留、監外執行、在逃等涉案關鍵時間點,并將信息庫內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偵監、公訴等部門,搭建訴訟監督信息共享平臺。偵監、公訴等部門通過信息數據比對,可以準確了解犯罪嫌疑人有無犯罪前科、是否累犯和在逃人員等情況,有利于追訴被告人及在公訴時提出準確的量刑建議,有效防止漏捕、漏訴、漏罪情況的發生。

        第7篇:會見申請書范文

        新《刑事訴訟法》第93條至95條規定了比較完整的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尤其是第93條創設捕后羈押必要性的繼續審查機制。這一創設具有高度的前瞻性,既體現了法治國家的要求,又體現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也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權有了很好保障。

        一、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的理論基礎

        人權保障理念。在我國,人權內容涉及面較為廣泛,不僅包含基本政治權利和自由,還包含經濟、文化、社會等各個方面的權利。這一理念在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中主要體現為:第一,人權保障有利于羈押功能的正確發揮,在實踐過程中,由于不當羈押往往給被羈押人帶來了巨大創傷,對他們的基本人權是一種極大的摧殘,因此人權保障理念的帶入會引導羈押走向正確道路。第二,人權保障是對羈押公權力的一種無形的限制和約束。在國家公權力面前,不管一個人被賦予多大的權利,都無法與國家相抗衡,因此有必要通過一些制度來適當約束國家的力量,保護公民的基本人權,因此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必須最大限度的追求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之間的平衡,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也是在這一理念的呼喚下出現。

        權力制約理論。孟德斯鳩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在使用權力時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可見,權力具有強制性,極易被濫用的可能。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就是約束和限制權力。在實踐中,已經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更改為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幾率十分低,他們沒有足夠的力量來對抗國家權力,因此必須通過一定措施對國家權力予以限制,這樣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無罪推定理論與例外原則。無罪推定原則是國際通行的一項原則,同時也是羈押在實踐中最容易違背的一項基本原則。等待宣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法院的依法判決,任何人都不得認定其有罪,更不得隨意剝奪他們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基本權利。但是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忽略這一點,認識不到羈押只是一種監管措施,保證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舉措,而不是懲罰的開始。因此無罪推定理論的深刻理解和運用將會推動羈押的正確運用。

        例外性原則源于無罪推定理論,要求羈押的使用只能是一種例外,主要是指以非羈押為主,以羈押為例外,只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才能對嫌疑人進行羈押,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較為嚴重的社會危險性的情形或較為嚴重的妨害訴訟程序正常進行的行為時,才能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羈押。因此要求對羈押進行嚴格審查,并鼓勵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非羈押性強制措施。

        二、我國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現狀及優化構想

        羈押審查主體和羈押場所缺乏中立性。我國法律規定的羈押必要性審查主體是檢察機關,但是從實踐中看是有失中立性和客觀性的,我國司法裁判權被排斥在了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之外,檢察機關行使羈押必要性審查權過程中常常會受到傳統的觀念和司法實踐價值影響。我國的羈押場所往往是在由公安機關隸屬管理下的場所,很容易導致各種對被羈押人不利的情況出現。而且對于看守所如何對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國法律上以及政治體制上都未對此作出法律監督規定,這就使得羈押場所中立性地位嚴重缺失。

        羈押救濟性措施缺失,有損被羈押人的基本人權。在我國法律上對于羈押救濟性措施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主動救濟,一種是申請救濟。主動救濟是指由作出羈押決定的司法機關自我反省和復查,至于何時復查,怎么復查都尚未規定,在實踐中常常處于被動狀態,不屬于司法機關絕對的責任和義務時,有虛設之嫌疑。申請救濟是指被羈押者或者其法定人、近親屬及其辯護人申請引起的。但是如果申請被拒絕后應該怎么救濟自己權利,法律又再次留有空白。不管是何種救濟方式,當程序被啟動后,常常審查的也只是申請書或者案件文書,不給予被羈押人辯護的權利,這樣從一定程度上有行政化色彩,對審查公正性、中立性是一種褻瀆。有些學者提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但是我國賠償法中在此方面無明確規定,規定只能賠償無罪者,對于最終被法院判決有罪的,依然不能因為羈押期間權利受損而獲得賠償。

        羈押必要性審查缺乏剛性。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無必要時,只有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而不是強制性的決定權,最終是否變更或者釋放依然由偵查機關最終確定。盡管最高檢在訴訟規則中規定,如果辦案機關對檢察建議不予采納時,必須說明合理正當的理由,但是制度的缺失就在于此,如果辦案機關既不采取建議,也沒有嚴明公正的理由時,應該如何處理辦案機關的行為,在我國法律制度中就沒有后話了。從審查方式規定上而言,在最高檢的刑事訴訟規則中規定羈押必要性審查方式是:一方面聽取辦案機關意見,另一方面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或者人意見。但是這一規定存在兩點問題使得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實踐起來缺少魄力。其一,該規定中并沒有象國外那種由法院舉行公開聽證或開庭,同時聽取雙方意見甚至給予辯護的機會,其二是規定中只是表明檢察機關“可以”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或者人意見,而不是“必須”,這就使得制度的實施大打折扣。另外在實施中,羈押依附于拘留、逮捕,羈押率過高,替代性措施不完備;羈押期限不確定,彈性規定過多。

        根據上面所述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優化:

        第一,實行羈押場所獨立化。關于羈押場所,在我國一般是將看守所作為羈押場所,但是這樣很明顯的一個弊端在于看守所和偵查機關都隸屬于公安機關,二者在行政關系上有統一的隸屬關系,則在一定程度上給看守所造成一種錯覺:羈押是為了訴訟程序的更好進行,為了本系統內的偵查工作更好展開,而忽視對被羈押人的人權保護。西方國家都要求“捕押分離”。所以,看守所應該從公安機關獨立出來,轉歸司法行政部門進行管理,這樣不僅對公安機關偵查工作的專項化有利,還對羈押場所的中立性做了有利轉變,更有助于保障被羈押人的人權。

        第二,建立完善的救濟性措施。從被羈押者角度而言,首先,應該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復議或者申訴權。當被羈押人被檢察機關決定繼續羈押或者拒絕變更強制措施時,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應該有權向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訴或者復議。其次,應該健全羈押賠償制度。我國賠償法的規定不完整,在羈押過程出現的超期羈押以及對被羈押人的人身權利的侵犯情況,沒有被規定在賠償范圍內。應當明確若出現這種情況,嚴重者應按照刑事案件處理,并建立相關賠償制度。

        從審查主體角度而言,應建立起羈押必要性說理制度。不管是執行羈押或者是解除羈押,檢察機關都必須通過正規文書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人或者辯護人,并在文書上表明理由和依據。

        第8篇:會見申請書范文

        當我們踏著九月明媚的陽光,迎著涼爽的秋風,帶著一身的朝氣,滿懷青春的熱情,踏入期待以久的大學校園時,滌蕩我們心靈的最強音符便是:我們長大了!

        我們長大了,但是社會的腳步并不會因此而和緩,競爭的戰場并不會因此而奏起和平的樂調。但我們并不懼怕,因為我們都早已下定了決心:四年后,我們是真正的社會人!于是,從那一刻起,從我們便下定決心,我們銘記:我自強,我奮斗。

        家——我們來自五湖四海,我們體驗不同的生活

        我們的家共有34位兄弟姐妹,雖然我們來自五湖四海,可是,青春的熱情與活力把我們緊緊的聯在了一起。在這個大家庭里,我們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故事,每個人都在為自己的理想而拼搏著。這并不是一個富裕的家庭,我班有近半數都是貧困生,這和其他班級比起來是一個弱勢。可是,正因為這樣,我們從自身的情況出發,靠我們自己,用我們自己的雙手,創造著生活與奇跡。

        從入學到現在,全班幾乎每一個人都做過兼職,都體會到了勞動的辛苦。同學們有的在學校的幫助下,在食堂,在郵電所,在不同的工作崗位上奮斗著,有的通過中介做兼職家教。盡管這樣的生活很累,盡管這樣的生活有些枯燥,可是我們學會了自立,我們懂得了生活,我們無悔,因為我們知道生活要靠自己來創造。在最近的一次校招聘會上,又有幾位同學開始了新的工作。這不但是一個在奮斗著的班級,更是一個充滿友愛,溫馨與歡樂的家。由于現在在外作兼職的學生越來越多,工作是很難找的。因此,我班大連本地的同學就主動幫忙,其他的同學也相互交流信息,記得暑假期間,一位同學還將自己好不容易找到的一份主動讓給了一位不回家的同學,這就是 我們的家,一個溫暖的避風港!

        我們擁有自己的天地,我們營造著自己的家。寢室是我們的心靈的港灣,在過去的一年中,各個寢室長負責到位,同學們相互配合,在年終的總評中,我們所有的寢室都被評為校優秀寢室。

        學習——我們不會忘記

        學習是學生的天職,這一點,我們從不曾忘記。在過去的一年中,全班同學共同奮斗,你追我趕,最終取得了優異的成績。在大一的兩個學期中,我班的總體學習成績在本專業中名列前茅。其中,及格率最高,不及格人次、門次都最少。無論是大課還是小課,同學們在課上積極配合老師,認真聽講,課下踴躍討論,課后及時完成作業,有問題及時解決。平時,同學們總是三五個人一起,要么自習,要么活動,青春的朝氣總是洋溢在他們的臉上。在英語這樣一個人人畏懼的學科,我班同學憑借扎實的基本功,在分級考試中,有近一半的人直接進入二級班,可是我們并沒有因此而驕傲,二級班,我們的總體成績總是讓人刮目相看。一級班我班的王兆哲同學年年第一。我們不但在學習上穩拿第一,同樣,我們的興趣、我們的愛好也沒有丟下,我們都在張揚著自己的個性。張貴賓同學去年參加了微軟IBM資格認證考試并以高分順利通過,成為大工通過者中年齡最小的一位。同學還踴躍參加數模競賽,科技創新大賽等各種比賽。在今年的獎學金評比中,我班一等綜合獎學金獲得者一人,二等綜合獎學金獲得者三人,三等綜合獎學金獲得者三人,單項獎學金獲得者三人。雖然總體人數不是最多,可是平均成績卻是最高的。這是我們共同努力的結果,是我們整體的榮譽與驕傲!

        這是一個團結奮斗的團體,這是一個積極向上的集體。歷屆班委都以身作則,全身心的付出。全班同學在他們的引導下奮斗拼搏,我們在學習,文體活動,社會工作,生活等各個方面都相應取得了不錯的成績。同時班里也形成了嚴于律己,共同奮斗的優良學風。我們在大一的整個學年內,無一人受到校內處分。他們總是竭盡所能地為同學服務。為了幫助落后的同學,經仔細研究決定,班級內部成立“一對一個互助小組”,先進幫后進,共同提高,共同進步。為了控制電腦游戲的泛濫,每個班委成員都以身作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是的,我們怎能放棄,無論是未來的社會還是今天的生活,都離不開知識的積累,我們知道只有抓住每時每刻,把握住每次機遇,才能夠立于不敗之地,才能夠接受住挑戰。所以,我們以清醒的頭腦把握著大學的生活。

        活動——展現自我

        我們不但熱愛學習,也是活動的積極參與者。在迎新晚會上,你能看到我們的身影,聆聽我們的歌聲。大一學年,班內幾乎所有同學都參加了學生會或校內不同的社團,協會,有的同學還身兼數職。他們都選擇了屬于自己路。無論是在校級活動中還是院級活動中,他們都盡自己的一份力 。看!在我們院所舉辦的籃球比賽中,他們一個個矯健的身影,贏得了多少掌聲與喝彩,并且,他們代表我們班贏得了亞軍。郭廣鑫同學更是作為系隊主力在校籃球比賽中表現突出,并幫助系隊取得了第二名的好成績,而且還加入了校籃球隊。于春宇同學長曾多次積極參加校級及市級臺球比賽。在班級的活動中,同學們更是熱情不減。與兄弟班級的足球比賽中,他們積極配合,贏得了對方,也贏得了友誼。在各個不同的征文比賽中,我們也取得了優異的成績,獲得過校級二等獎,三等獎的同學若干名。在學院辯論賽中,辯手們更是唇槍舌戰,激情飛揚,并最終殺入了半決賽。

        我們在不同的活動中,體驗著不同的人生。豐富多采的活動,增加了我們的社會見識,豐富了我們的社會閱歷,同時也讓我們認識到自己的不足。這正是我們成長中所不可或缺的,也正是我們渴望學到的。

        心——永遠向著東方的太陽

        如同一條心系大海的小溪,如同一艘心向彼岸的航船,我們的心永遠向著一個方向,那就是黨。入學之初,我班有26位同學寫了入黨申請書。現在,班內有黨員一名,積極分子6名,而更多的同學正在為入黨作著積極的準備。在《永遠跟黨走》新生詩歌朗誦比賽中,同學們深深的投入其中,衷心地歌頌著黨,歌頌著我們偉大的祖國。在黨團知識競賽中,同學們精心準備,賽場上奮力拼搏,不僅進入半決賽,而且取得了第三名的好成績。在兩組學習中,同學們更是踴躍報名參加,不斷提高自己的思想覺悟。在黨的十六大主題征文比賽中,我班獲得二,三等獎各一名。

        第9篇:會見申請書范文

        [關鍵詞] 國家干預行為 市場失靈 社會管理 經濟職能 新能源

        一、國家干預行為的內涵與產生

        國家適時地干預市場經濟的行為是社會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這樣的理論由上世紀30年代的西方開始流行。

        彼時,西方各國公共管理職能體系也進行了大規模的調整,國家干預主義逐漸取代自由放任主義成為西方主流社會管理理論。

        現今,國家干預經濟的行為已成為我國市場經濟運行不可或缺的內生要素,也是社會管理從觀念更新到機制完善的一個重要體現。

        適時的干預和調整,有利于實現政府職能轉變,使社會管理朝著更為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的方向發展,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從我國政府規整近幾年來發展迅速的新能源產業的步伐中也不難看出,市場經濟的良好運行離不開政府理及其制度環境的支撐。

        近些年來,太陽能光伏發電技術作為太陽能利用中最具意義的技術,正成為世界各國競相研究應用的熱點。由于光伏發電中的太陽能電池以晶體硅太陽能電池為主,因此,作為晶體硅太陽能電池原料的多晶硅,其發展歷程足以反映光伏產業的發展趨勢。

        對于2006年前后我國的多晶硅行業來講,受技術創新能力所限,市場供應遠遠不能滿足需求,從而導致多晶硅價格飆升,這是一種市場發育的不完全而導致的市場失靈。

        在太陽能電池大潮涌動下,我們的經濟發展又不能等待市場自然發育完全,所以這個時候需要政府這個推手,正是因為有了這種干預需求,所以國家在此段時期都是采取積極的鼓勵政策,并于2005年2月出臺了《可再生能源法》,努力推進多晶硅行業乃至整個光伏產業的發展。

        2005年至2007年期間,在國家及地方政府的支持下,二十多個省份共有五十多個多晶硅項目,其中不乏預算上億的項目,光伏產業發展進入白熱化狀態。至2008年上半年,時期多晶硅價格一度突破400美元一公斤,是名副其實的暴利行業。

        但不久,由于金融危機的沖擊,使得國外需求量大幅萎縮,危機到來之前已經在政府無效監管下非正常建立的多晶硅行業大廈,此刻毫無招架之力,轟然倒塌。

        作為我國戰略新興產業新能源的重要組成,光伏產業的發展意義深遠。而今,因產業政策不明晰、準入門檻也較低,在統籌規劃缺乏的情況下出現的盲目投資和產能過剩等市場混亂現象,導致了整個行業已呈現出陷入泥潭無力自拔的狀態。

        此時,國家干預行為的及時介入,對保證新能源市場良性運轉,實現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也是我國政府進行社會管理過程中,經濟職能的體現。

        國家干預行為,即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在進行經濟干預過程中,為達到一定的干預目的,而進行的有目的、有意識的活動。國家干預行為的產生,從理論上講,是干預供給[1]決定于干預需求[2]。當市場在經濟生活中產生了市場失靈,對干預這種調整手段迫切需要并積極謀求以干預維護秩序時,干預供給就必然發生了。

        目前,西方面臨的市場失靈主要表現為由于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不完備而產生的市場失靈,以及由于超出市場機制作用范圍而產生的市場失靈。而我國現階段存在較多的是由于市場發育不完善或政府失靈而產生的市場失靈。

        這就要求我國政府在當前階段調整國家干預的手段和力度,通過制訂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并規定相應的機關行為以及切實完成這些行為來維護市場經濟的秩序,達到國家干預的目的。

        二、國家干預行為對新能源發展的作用

        2009年,國務院出臺38號文《關于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將多晶硅列入產能過剩行業,并令一些小規模項目停產。此舉一度抑制了光伏產業市場極度混亂的現象,對保全整個行業順利挺過金融危機意義非凡。

        進入2010年,光伏產業市場回暖,多晶硅市場一度又呈現火爆狀態,此時一些有實力的公司諸如富士康、奧克股份、國電集團等紛紛投資多晶硅行業。

        痛定思痛,為避免金融危機后再次出現多晶硅重復建設、無序上馬等問題,工信部、國家發改委、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多晶硅行業準入條件》,從項目建設條件、生產布局、生產規模與技術設備、資源回收利用及能耗、環境保護、產品質量等方面對多晶硅行業做了詳細規定。

        直至2011年9月,工信部又了《“十二五”太陽能光伏產業發展規劃》(征求意見稿),期望對未來五年中我國光伏產業的生產、成本、環保、規模均做詳細的規定。

        目前,我國雖然是光伏制造大國,但并非光伏制造強國。2011年11月,美國對從中國進口的光伏產品展開“雙反”調查并推出懲罰性貿易關稅。按照初裁結果,美國商務部征收不低于30%的反傾銷稅,這相當于關閉了中國光伏產品進入美國市場的大門。

        美國的大門正徐徐關閉,而眼下歐洲的市場也是岌岌可危。

        當地時間2012年7月24日,包括SolarWorldAG在內的數家歐洲太陽能板制造商向歐盟委員會提起申訴稱,中國的制造商在歐洲低價傾銷產品。

        這些歐洲企業希望對中國產太陽能板征收反傾銷關稅。按照歐盟相關法律,歐盟在接到反傾銷申請書的45天內(最后期限為2012年9月6日),將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2012年8月底,利用德國總理默克爾訪華之機,中國政府積極交涉,中德雙方“雙反”達成一致,決定通過協商解決光伏領域的貿易爭端。

        默克爾在會見記者時也表示,希望歐盟委員會、有關企業與中方一起嘗試通過溝通交流來排除和解決問題,不要啟動反傾銷程序。

        “現在還有時間,所以最好是協商加以解決。”默克爾的這番表態,讓國內光伏產業人士看到了一絲曙光。

        由光伏產業近幾年的發展歷程我們不難發現,國家干預行為的本來目的是為了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其干預的范圍和限度是以市場為導向的。

        從理性的角度進行分析,市場博弈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策略安排本是一種個體的理性選擇,但這種理性選擇并不一定能實現自身收益最大化,有時這種個體理性可能會導致集體非理性的結局,從而引發市場失靈。而市場失靈之處,便是國家干預可以介入的地方。

        此外,在國家進行干預的時候,干預程度的把握也必須以經濟分析為前提,至少包括對干預的成本效益分析[3]。

        需不需要國家干預,完全取決于這種干預是否能夠達到一種平衡,如果干預能達到一種平衡狀態,才表明干預滿足了需要,否則,不是我們所期待的。這種均衡不僅體現為供求的均衡,還體現為政府與市場力量的均衡。

        總之,政府要協調好個體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經濟自由和經濟秩序、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個體效率與整體效率、經濟競爭與經濟合作等等之間的關系,找到一個效率與公平最完美的契合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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