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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堂上學生之所以提問少,不是因為沒有問題,而是畏于教師的權威,有問題不敢提問。雖說此階段的學生已經具備了一定的知識基礎,但是他們往往擔心提問過于膚淺,而不敢提問。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教師總是習慣于用一種“判官式”的邏輯,只用對與錯、是與非去評價學生的問題和答案,嚴格地將學生的思維限定在教材或教師所預定的思維之內,使學生畏于教師的權威而不敢提問。久而久之,課堂上學生的提問之聲也就越來越少。要培養學生的問題意識,教師就要努力為學生營造寬松而民主的教學氛圍,讓學生敢于提問。教師要尊重學生,構建平等的師生關系。首先,教師要視學生為學習主體,以增強學生的主體意識。當學生感受到這種平等后,自然會強化主體意識與問題意識,產生更多的問題。其次,教師要鼓勵學生發言,為學生的主體參與提供時間與空間上的保證。教師要體現出教學的真正民主性,為學生的主體參與與主動發言提供時間與空間,使得學生敢于發表個人的不同見解,敢于提出更多的問題。這樣才能徹底打破教師的一言堂,讓課堂上擁有更多來自于學生的不同聲音。這樣民主、寬松而愉悅的教學氛圍才能緩解學生的心理壓力,才能讓學生敢于提問。
二、創設有效教學情境,讓學生會問
傳統的教學以教師為中心,注重教師講學生記、教師問學生答,剝奪了學生思考與提問的權利,使學生處于機械接受的地位。這是典型的填鴨式、滿堂灌的教學,導致學生不愛問,也不會問。為此,教師要充分發揮主導作用,確立學生在學習中的主體地位,通過創設豐富而有效的教學情境,以引起學生的關注,引發學生的思考,使得學生以主體身份來展開主動思考與積極探究。這樣,學生在特定的教學情境之中,在教師的相機誘導與啟發下,就會產生很多的問題,從而有問題可問,真正學會提問。
(一)運用多媒體創設直觀情境
圖片是重要的承載歷史信息的載體。現行教材圖文并茂,圖片占有很大的比例,傳達著許多文字所不能傳達的信息。為此,在教學中教師要重視圖片的重要功效,充分利用多媒體不受時空限制、表現效果強的特點,運用教材插圖、歷史圖片、地圖、影視劇片斷等來為學生創設豐富而直觀的教學情境,以此來激起學生學習歷史的激情,刺激學生的多種感官,將學生帶入特定的歷史狀態中,讓學生產生更多的疑問,進而帶著強烈的好奇心與求知欲參與到教學中來。
(二)聯系學生生活創設生活情境
知識來源于生活,同時又服務于生活。學科教學與現實生活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在具體的教學中,我們要做一個有心人,要善于在現實生活與學科教學之間找到切合點,將抽象的知識寓于直觀而豐富的現實生活之中,以帶給學生親切感與熟悉感。這樣既可以引發學生強烈的參與熱情,同時又可以喚起學生對生活的回憶,使學生結合生活經驗來展開學習。這樣的過程既是學習的過程,又是運用的過程,是一個主動思考與積極思維的過程。學生的思維在這個過程中會處于最為積極活躍狀態,學生會不斷產生新的看法與見解,教師要加以疏導,消除學生不知道如何提問、不知道提什么問題的疑慮,使得學生產生更多的問題,真正學會提問。
(三)加強知識內在聯系,創設對比情境
教師要整體把握教材,對各知識點全面了解,利用各章節間的內在聯系來創設教學情境,引導學生利用比較、聯想、對比等方式來展開自主學習,這樣更利于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這不失為增強學生問題意識、提高學生自主學習能力的重要方法。
三、建立科學評價機制,讓學生樂問
評價不是學生學習活動的終結,而是學生認知活動的新起點。科學的評價可以讓學生看到自身的優勢與不足,享受提問所帶來的樂趣,同時又能使學生客觀看待自己,有利于增強學生的問題意識,有利于學生的全面發展。因此,教師要建立科學的評價機制,充分發揮評價的重要功效,讓學生樂于提問。
(一)關注問題本身的價值,更加關注學生思考全過程。
對于學生所提出的問題,我們不能簡單地以是與非、對與錯來評判,因為這樣的評價并沒有全面反映學生的實際學情,會打擊大部分學生提問與學習的積極性,使學生逐漸喪失提問的動力與學習的激情。所以,教師不僅要關注學生所提出的問題本身的價值,更要關注學生提出問題的整個思維過程。當學生提出問題后,教師不要急于評價,而要多追問,通過追問讓學生將整個思維過程暴露出來。這樣更能深化學生的認知,拓寬學生的思維。
(二)實施賞識教育,激勵學生前進。
學生的學習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提問的過程也是如此。教師要堅持表揚與批評并進,以賞識為主的激勵性評價原則,要善于發現學生的進步,哪怕只是極其微小的進步,也要給予學生必要的表揚與鼓勵,讓學生看到自己的進步,享受學習的樂趣。即使學生提出的問題很膚淺甚至是錯誤的,我們也不可以武斷地加以否定,而要首先肯定學生提問的積極性,在此基礎上再引導學生深入思考,從而讓學生自己意識到所提出問題的局限性,使得學生在教師的啟發與誘導下進行深入思考,再次提出問題。
四、結語
「關鍵詞行政訴訟,民事訴訟,訴訟先后關系,附帶訴訟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構成了一個法治國家司法制度的有機整體。由于三大訴訟的任務、目的、性質和標的等不同,各類訴訟形成了自身的特點和特有的訴訟原則,但是當一個主體的行為分別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部門法時,就會形成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基于兩種法律關系形成的爭議就可能分別按照不同的訴訟程序解決,因此就會產生審理上的先后順序問題,甚至將不同性質的訴訟合并審理還可能會出現以誰為主、以誰為輔的附帶訴訟問題。本文主要研究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先后關系及附帶訴訟問題。
一、一則案例引發的思考
1983年6月,河南省焦作市紡織工業局(以下簡稱“紡織局”)出資購得房屋三間,在取得市統建住宅指揮部頒發的住宅產權所有證后,交由其下設的紡織工業局供銷經理部(1984年2月更名為“紡織工業局供銷公司”)使用。不久,供銷經理部將購房款交給紡織局。1984年10月,紡織局設立焦作市紡織實業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公司”),并將房屋移交實業公司使用。供銷公司與實業公司在紡織局主持下簽訂了移交協議。1988年12月25日,紡織局與實業公司簽訂“房產轉讓協議書”,由實業公司支付紡織局3萬元,取得房屋所有權,雙方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但該房屋由實業公司(1992年更名為“焦作市影視器材公司”,以下簡稱“影視器材公司”)使用至今。1992年12月,紡織工業局供銷公司向焦作市房產管理局申請頒發辦理了證號為12161的房屋所有權證,并于1993年4月29日將該房屋賣給高永善。高當日從房管局領取了證號為37121的房屋所有權證。由于該房屋由影視器材公司下屬的電子光源總店使用,該店認為房屋所有權屬于影視器材公司,拒絕搬出,糾紛遂起。(注:參見王光輝:《一個案件,八份判決-從一個案例看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交叉與協調》,《中外法學》1998年第2期。)
在這個轟動一時的“高永善訴焦作市影視器材公司房產糾紛案”(以下簡稱“高永善案”)中,圍繞三間房屋的所有權爭議,糾紛各方當事人分別進行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歷經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數次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先后作出8個判決,歷時5年有余,但糾紛仍沒有解決,尚處于新一輪的行政訴訟和民事再審程序中。
高永善與焦作市影視器材公司的房產糾紛之所以形成如此局面,除了民事實體法方面的原因外,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對于此類既涉及行政糾紛又涉及民事糾紛的案件如何審理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實踐中出現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雙軌并行、行政判決與民事判決相互矛盾的局面。這一現象引發了我們對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相互交織情況應當如何處理的思考。
關于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互交織的案件如何處理,我國《行政訴訟法》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當我們把目光投向《民事訴訟法》時,卻發現《民事訴訟法》第136條中有一項極為概括之規定:“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民事訴訟。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被告對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做出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注:該條采用了“一并審理”的用語,沒有采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用法,可以說學術界所討論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及相關程序并沒有被最高人民法院認可。參見甘文:《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之評論-理由、觀點與問題》,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5頁。)該司法解釋條文簡單,僅規定了行政裁決情況下法院的合并審理,范圍過窄并且不具有可操作性。可見,現有的法律根本無法應對司法實踐中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聯系日益緊密的現實。
針對這種情況,近幾年來我國學者在借鑒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理論基礎上提出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理論模式,從而使其一度成為理論界與實務界探討的熱點。不同學者的觀點存在很大的差異,爭議主要集中在三個問題上:(1)行政訴訟能否附帶民事訴訟?針對此問題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部分學者認為行政訴訟不能附帶民事訴訟,(注:參見鄧志偉:《也談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人民司法》1993年第4期;瞿秋紅、呂利秋:《行政訴訟不應附帶民事訴訟》,《行政法學研究》1998年第2期;石泉、李秀年:《行政訴訟一并審理民事案件若干問題解析》,《人民司法》2001年第4期。)絕大多數學者認為行政訴訟可以附帶民事訴訟;(2)何謂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其范圍(或種類)應該包括哪些情況?在這些問題上,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觀點;(注:在此問題上主要有以下幾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包括行政處罰案件中的三種情況,對行政裁決不服提起的訴訟不應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而是一種特殊的行政訴訟(參見楊偉東:《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探略》,《行政法學研究》1998年第1期);第二種意見是大多數學者的意見,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裁決兩種情況(參見王保禮、劉德生:《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問題探討》,《法商研究》1996年第6期);第三種意見認為行政機關頒發權證的行為引起的爭議和因行政裁決引起的行政爭議由行政附帶民事程序來解決,對于行政處罰案件只是可以適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參見施金才、陳曉宇:《關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思考》,《行政法理論與審判實務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51-763頁。)(3)行政侵權賠償訴訟是否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絕大多數學者認為行政侵權賠償訴訟是一種特殊的行政訴訟,有少數學者認為行政賠償訴訟可以作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注:參見葛云松:《在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間-高永善訴焦作市影視器材公司房產糾紛案評析》,載羅豪才主編:《行政法論叢》,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28頁。)從上可以看出,對于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重合、相關聯的情況應當如何處理,理論界尚未達成一致。
應當承認,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各有其局限性,依靠任何一種訴訟程序都難以理想地解決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關聯的案件。現存的解決方法導致的結果是,案件久拖不決者有之,行政判決與民事判決相互矛盾者有之(如“高永善案”)。由此可知,我國訴訟程序設計上的缺陷是以犧牲公民的權益為代價的,因此,尋找一種符合中國實際的解決辦法已經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兩種處理方式及其劃分標準
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關聯的案件雖然外在表現上大致相同,但基本屬性卻并不相同。有的案件形式上是民事爭議案件,但實質上卻是行政爭議案件;有的案件中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處理可以分開,而有的情況下兩者卻不能分開。我們認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相關聯的案件相當復雜,因此在設計處理程序時不可整齊劃一,而是應當根據爭議發生的先后、爭議本身對案件的重要性以及訴訟效率等多方面因素,對不同的情況分別設計處理程序。第一種處理方式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分別進行,但在審判進行過程及判決效力方面有先后之別;第二種處理方式是附帶訴訟,即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那么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是單獨進行還是附帶進行,應該有一個標準。我們認為在判斷應當先后進行還是附帶進行時主要應考慮以下因素:
首先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聯系的緊密程度。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間是采取附帶還是單獨審理,關鍵要看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聯系是否緊密,如果兩種訴訟關系非常緊密就可以附帶審理,如果不夠緊密則可以單獨審理。那么,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聯系的緊密程度如何判斷?我們認為緊密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行政爭議的處理是民事爭議處理的前提或民事爭議處理為行政爭議處理的前提;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產生是否基于行政主體的某一行為或某一事實的發生(行政爭議因民事爭議而生或民事爭議因行政爭議而生,兩者之間雖無依賴關系但在處理時的確難以分開裁決)。
其次是爭議本身的復雜程度。在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關聯的情況下必有一個爭議為主要爭議,或為民事爭議或為行政爭議。如果該爭議本身較為復雜則須對兩個爭議分別由不同的審判庭來審理。若該爭議本身很清楚,法律適用明白,解決主要爭議的審判庭就可以附帶加以解決。判斷某一爭議本身是否為“復雜”,主要考慮該爭議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是否清楚和簡單明了、訴訟標的是否復雜等因素。
再次要考慮是否為同一法院管轄。由于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所采取的管轄原則有不同之處,因此有可能會出現某一行政爭議歸甲法院管轄而與此行政爭議相關的民事爭議卻歸乙法院管轄的情況。我們認為,當相關聯的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按照管轄原則不應由同一法院管轄時不能采用附帶訴訟的方式,只能將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分別處理。
最后要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出于對當事人訴權的尊重,當事人應當有權選擇其所涉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是采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形式還是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分別進行的形式進行訴訟。當然,當事人運用這種選擇權的前提條件是相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符合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如果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兩者并不具備附帶的條件,則當事人當然無權選擇適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
三、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先后關系問題
當行政訴訟案件與民事訴訟案件分開審理時,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是應當先進行行政訴訟還是先進行民事訴訟。我們認為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兩者并沒有確定的“先行后民”或“先民后行”的模式,兩者之間的關系應當作個案處理。具體而言,確定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先后關系時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第一,以哪一個訴訟為前提。如果民事爭議的解決須依賴于行政爭議的解決,則行政訴訟應當作為前提;如果民事訴訟已經進行,則須中止民事訴訟,待行政訴訟裁判作出之后,民事訴訟再恢復進行且須以此行政裁判作為審理的依據。反之,當行政訴訟過程中出現必須先行解決民事爭議時,應當中止行政訴訟程序,待民事終審判決作出之后,行政訴訟程序再恢復進行。
第二,哪一個訴訟首先開始。原則上當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兩者之間不存在解決上的依存關系時,確定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兩者之間的先后關系則應當考慮哪一個訴訟首先開始。一般而言,首先開始的訴訟則應當首先進行。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先后進行有兩種情況:
1.必須分開處理的情況。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必須分開處理的情況出現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民事爭議的解決取決于某一行政行為自身的合法性時,行政爭議即作為解決民事爭議的前提性問題,行政爭議的解決是解決民事爭議的基礎。最常見的情況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具體行政行為作為民事爭議當事人主張事實的證據時,民事訴訟當事人一方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出異議,而該行政行為的合法與否難以確認,或者民事訴訟當事人雙方對行政行為并沒有異議,但民事審判依賴于該行為,而該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難以辨認。這類案件的特點是:首先,這類爭議案件由民事爭議而起,爭議發生在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不由行政行為引起;其次,在這類案件的審理中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具有基礎性地位,是民事爭議解決的前提,如果不解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則民事爭議也無法解決;最后,當事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沒有直接請求撤銷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而是一方以行政行為作為支持其訴訟請求的證據,另一方則往往以該行政行為違法為抗辯理由,因此民事爭議的解決不可能回避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區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對某一前提性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出質疑,且一方當事人針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提起了行政訴訟。這種情況下民事審判庭應當裁定中止民事訴訟程序,將行政爭議直接移送到行政審判庭,待行政審判終審判決作出之后再恢復民事訴訟程序。第二種情況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雖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發生爭議,但均未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審判庭認為民事審判依賴于某一合法性難以辨認的行政行為。此時民事審判庭應當告知當事人首先提起行政訴訟。
2.可以分開處理的情況。在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關聯的案件中是否分開處理還須考慮到當事人的選擇權。如果某一案件符合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而當事人不愿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此時民事爭議就應當與行政爭議分開處理,法院不能依職權直接將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合并審理。
四、行政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解決某一糾紛時,就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另一性質的法律關系同時予以解決的制度,是訴的合并的一種特殊形式。所謂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受理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密切相關的民事爭議,將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合并處理的訴訟制度。
(一)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確立,首先是訴訟程序效益原則的要求。為了實現程序效益,就必然要求降低訴訟成本,如縮短訴訟周期、簡化訴訟程序。其次是為了確保法院裁判的權威性。司法的權威性是指司法機關應當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正如澳大利亞法官馬丁所言:“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中,司法部門應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從這個意義出發,公信力的喪失就意味著司法權的喪失。”(注:轉引自上海一中院研究室:《21世紀司法制度面臨的基本課題》,《法學》1998年第12期。)司法權威性的主要體現是司法機關作出的裁決為最終的決定。然而,司法實踐中不同法院所作出的判決相互矛盾或同一法院內部不同審判庭之間所作出的判決相互沖突的現象比比皆是。前述“高永善案”即是一個很好的例證。法院裁判相互矛盾的情況經常出現在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關聯的案件中,因此我們主張將關聯性較強的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合并審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則是一種很好的解決方法。再次,現有解決方式的弊端也使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成為必要。由于立法上的欠缺和理論界的分歧,不同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關聯的情況均各行其是。在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關聯的案件中,從表面上看是行政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但這一行政爭議的背后是一個民事爭議,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最終目的是要解決民事爭議。如果法院僅僅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判而對民事爭議置之不理,無法徹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而且事實上法院如果撇開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也不能很好地解決行政爭議,因此法院在解決行政爭議基礎上附帶解決民事爭議是值得考慮的。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不僅必要而且可行。實際上,在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關聯的案件中,法院在審理行政爭議的同時已經對民事爭議進行了審理,因為法院在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過程中不可能無視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以房屋產權登記行政案件為例,當我們翻開法院的判決書就可以看到判決書幾乎完全圍繞著原告與第三人(房屋產權爭議的另一方當事人)之間的房屋產權爭議,原告與第三人所提供的證據主要也是以房屋產權為中心。雙方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竭力想要證明的是自己對爭議房屋應當擁有所有權,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主要針對民事爭議進行審查,然而依據現行法律規定,行政審判庭的法官卻無法對民事爭議作出裁判,結果卻是撤銷或維持行政行為,民事爭議無從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已經有法院嘗試將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相結合,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處理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關聯的案件,通過這種方式徹底解決以往行政訴訟中“官了民不了”的難題。(注:在“袁雅琴不服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一案中,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做了一次大膽的嘗試,通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了一起因房屋買賣糾紛而引起的案件,在該案中行政訴訟第三人同時被列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參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編:《上海法院典型案例叢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141頁。)
(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
1.以行政訴訟成立為前提。行政訴訟成立是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前提條件。當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時,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或在行政訴訟進行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行政訴訟的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所附帶的民事訴訟也隨之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在此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只能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如果行政被法院駁回,所附帶的民事訴訟也必然被法院駁回。
2.存在關聯性。關聯性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質特征。關聯性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之間具有關聯性。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附帶解決與行政爭議密切相關的民事爭議的訴訟活動,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必須具有緊密的關聯性。這種關聯性是指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由行政主體的同一行政行為所引起或行政行為的作出不僅未解決原有的民事爭議,反而引起新的民事爭議。它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其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處理民事爭議的前提條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問題得不到解決,相關的民事爭議就得不到解決。其二,行政爭議因民事爭議而生,即行政機關為解決已經存在的民事爭議而作出行政裁決,而民事爭議當事人對該行政裁判不服從而產生行政爭議。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處理雖然不存在何為前提的問題,但兩者在處理時難以割裂。(2)兩種性質的訴訟請求之間的關聯性。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有一個(或數個)行政訴訟請求,即行政訴訟原告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要求法院對該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訴訟請求因行政訴訟種類而有不同,如在撤銷訴訟中原告訴訟請求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在確認訴訟中要求確認其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行政行為合法與否或是否有效等。同時必須有民事訴訟請求存在,即要求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請求之間必須有內在的關聯性,這種關聯性在于不同性質的訴訟請求均發自同一法律事實。
3.附帶民事訴訟應當由民事爭議當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應當嚴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并沒有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則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對民事爭議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民事爭議當事人對于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擁有選擇權,如果不選擇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則法院只能針對行政爭議作出判決。但是,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后,發現符合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其他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應當允許。
4.附帶民事訴訟只能在一審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與行政訴訟同時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訴訟一審結束前提出。如果當事人逾期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應一律作為民事案件另案處理。對于行政訴訟已經存在的,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最遲應當在一審判決作出之前提出。一旦進入二審,當事人就不得再提起附帶訴訟,否則根據二審終審的訴訟原則,附帶民事部分實際上是一審終局,這樣將導致當事人無法行使對附帶民事部分的上訴權。
(三)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1.對行政裁決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行政裁決是由法定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授權,居間裁判民事爭議當事人之間所發生的某一領域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民事爭議的一種行政行為。這種行政行為不同于一般行政行為的特殊之處在于行政裁決必須以民事爭議的存在為前提。如果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裁決不服就會出現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并存的局面,即行政裁決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以及行政相對人之間原有的民事爭議并存。行政相對人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撤銷行政裁決,其實質是為了解決民事爭議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
2.存在民事侵權行為被害人的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訴訟中最常見的就是行政處罰案件,但是并非對于所有的行政處罰案件均須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我們認為應僅限于存在侵權行為被害人的行政處罰案件,即因侵權行為而發生損害賠償。這類案件中所涉及的事實情況是被采取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某一行為既違反了相關行政法律法規,又構成了民事侵權。這時他既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又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這兩種法律責任基于同一行為而產生,因而具有緊密的聯系。實踐中最常見的是某些治安處罰案件、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等。最適宜的解決辦法是法院在解決行政爭議的同時附帶解決民事爭議。存在民事侵權行為被害人的行政處罰案件大體而言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被處罰人的行政處罰案件。這種情況下被處罰人往往不服行政處罰決定要求法院判決撤銷或加以變更,同時對行政處罰機關所作出的要求被處罰人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也不服;另一種情況是被處罰人僅對民事損害賠償的數額不服而要求減少。(2)民事侵權行為被害人的行政處罰案件。包括三種情況:其一是被害人認為行政機關對被處罰人處罰太輕而向法院,同時要求被處罰人給予或增加對自己的賠償數額;其二是行政處罰機關對被處罰人應當給予致害人的賠償數額沒有作出裁決,受害人不服向法院要求法院作出處理;其三是受害人僅對行政處罰中所確認的賠償數額不服向法院,要求撤銷裁決,重新就損害賠償作出裁判或要法院變更賠償數額。(3)被處罰人和被害人均,此時法院應當將后的當事人根據其訴訟請求不同將其列為當事人。
3.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機關已經許可的某種行為時,第三方認為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權益,在提起行政訴訟過程中要求法院附帶解決民事爭議。并非所有的行政許可案件均可適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可以適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僅限于行政許可相對人實施某種行為,第三方認為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權益,兩者為此發生爭議,而行政許可相對人提出該行為經過行政機關許可為抗辯的情況。如果該第三方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審查行政許可合法性時可附帶要求法院解決民事爭議。
(四)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問題
1.當事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行政訴訟部分當事人地位是明確的,原告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被告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應當為民事爭議的雙方主體,行政訴訟的原告既可能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也可能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但行政機關不能作為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一方當事人,因為行政機關并非民事爭議的當事人。
2.審理。第一,證據問題。行政訴訟部分遵循行政訴訟法的證據規則,民事訴訟部分遵循民事訴訟法的證據規則。第二,調解問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案件(除行政賠償案件外)一律不適用調解。我們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的附帶民事部分可以適用調解,因為附帶民事訴訟從本質上而言屬于民事訴訟,作為民事訴訟基本原則之一的調解原則當然適用。第三,審理方式問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一般有三種方式:其一,附帶民事訴訟與行政案件一并審判。附帶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間的因果關系清楚、案件事實簡明無異議時,人民法院應將兩種訴訟一并審理以迅速、及時地解決爭議。其二,附帶民事訴訟與行政案件分開審理,一并作出判決。這種方式下往往是人民法院首先對行政案件進行審理,然后在此基礎上審理民事爭議,附帶將其解決。其三,附帶民事訴訟與行政案件分別審理、分別判決。附帶民事訴訟關系復雜、案情事實以及與行政案件的內在關聯性含混不清、一時難以查明,如果一并審理,會超過行政訴訟的法定審理期限,影響行政案件的及時解決。此外,如果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出庭的,也應當考慮先對行政訴訟案件審判后再解決民事爭議。第四,審理期限問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一審判決,《民事訴訟法》則規定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為6個月。我們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一般應為3個月,但如果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較為復雜或出現其他原因不能在3個月之內審結的,可以在行政案件審結后,由原合議庭繼續審理附帶民事部分,但必須在受理附帶民事訴訟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附帶民事訴訟是在行政訴訟進行過程中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應當自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之日起計算,而不是一律從行政訴訟立案之日起計算。第五,審判組織問題。對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而言,其審判組織應當統一為合議庭,不適用簡易程序。第六,判決問題。在審理的第一種方式和第二種方式下,法院對行政訴訟部分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當一并作出判決,并制作一張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判決書的事實部分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民事爭議的事實應當予以敘述;判決書的理由部分應當分別闡述行政訴訟部分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判決理由以及適用各自的實體法和程序法情況;判決書的主文部分應當將行政訴訟部分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分開撰寫。如果由于客觀原因,行政訴訟部分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不能一并判決的,可以分別制作判決書,但是兩份判決書對各自未處理的民事或行政部分應當有所交代。如果附帶民事部分是調解結案的,應當分別制作行政訴訟判決書和附帶民事訴訟調解書。
3.訴訟期限。基于現行的法律規定以及對公民權利的保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行政訴訟部分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分別適用各自的訴訟時效期限。若民事爭議的當事人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已經超過《行政訴訟法》上所規定的訴訟期限,則民事爭議當事人只能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不能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
論文關鍵詞 政策性住房 經濟適用房 房管秩序
一、經濟適用房的特殊性
2007年11月19日由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由此可知,經濟適用房是政府為照顧無住房的中低收入居民而組織建設的具有福利性和保障性的住房,其與一般意義上的商品房相比,具有以下三點特殊性。
一是經濟適用房是政府組織建設的。商品房是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了出售而建設的,商品房的建設者以營利為目的,是一種商人行為。而經濟適用房則是政府組織建設的,其目的是保障中低收入群體有房居住,具有福利性和保障性。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家安居工程實施方案》、《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等有關住房制度政策的規定,各級政府在組織建設經濟適用房時,都給予了許多特殊的政策支持,如經濟適用房的用地一般實行無償劃撥。
二是經濟適用房不能自由買賣。商品房是面向社會公開出售的,任何人都可以購買,而經濟適用房則不能在市場上公開出售。首先,經濟適用房不是社會上任何人都可以購買的,而是面向特定群體,并由政府按照一定的規定分配購買的,如政府對經濟適用房的購買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其次,買受人轉讓此類房屋時,也有許多限制性規定,如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應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因此,經濟適用房不是具有完整意義上的商品房。
三是經濟適用房的價格不是由市場決定的。商品房的價格是由市場決定的,而經濟適用房的價格則是由政府決定的。根據國務院關于經濟適用房的有關政策,經濟適用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原則確定,其利潤控制在3%以下。
正是鑒于經濟適用房的諸多特殊性,如果按照商品房的處理原則解決經濟適用房買賣中發生的糾紛,不僅有違公平原則,而且不利于經濟適用房的開發建設。基于以上考慮,由于涉及諸多政策因素,經濟適用房買賣糾紛不宜單純地依仗訴訟途徑來解決,而應當由經濟適用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住房政策進行規范調整,《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工作。那么,如果發生經濟適用房私下交易行為,我們將如何具體處理呢?下面,我們首先了解現行法規和國家政策對經濟適用房的交易是如何規定的。
二、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之限制規定
從以上論述可知,經濟適用房不是商品房,而是有限產權的政策性住房。因此,經濟適用房的上市交易受到嚴格限制。2007年1月1日施行的《山東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居民取得權屬證書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或者換購。上市出售的,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減免和由政府承擔的費用,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換購的,必須以不高于屆時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出售給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確定的符合購買條件的居民后,方可再次申請購買。具體年限和比例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未滿規定年限確需出售的,必須以不高于屆時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出售給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確定的符合購買條件的居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之后,2007年11月19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對此作出了更嚴格的限制,其第三十條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2010年4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一)條規定:“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須符合有關政策規定并取得完全產權。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對個人是否已繳納相應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成交價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情況出具書面意見。房屋登記、租賃管理機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租賃備案登記時,要比對住房保障部門提供的有關信息。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的,任何中介機構不得買賣、出租其經濟適用住房;房屋租賃備案管理機構應當暫停辦理其經濟適用住房的租賃備案,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停辦理該家庭購買其他房屋的權屬登記,并及時通報住房保障部門。”
綜上,按照現行規定,經濟適用房的限制交易期為5年,不滿5年的私下交易是嚴格禁止的行為;滿5年交易的,購房人必須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政府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回購權。同時,作為一種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政策,經濟適用房政策是為了解決占城鎮人口比重很大的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是以公共利益為其價值取向的。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宅問題既是經濟問題,也是社會問題,特別在城鎮化加速發展時期,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是一個嚴峻的社會問題,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從經濟適用房的目標群體來看,經濟適用房政策是為了解決城鎮中低收入的住房要求,從而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理想。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經濟適用房作為一種特殊制度安排,具有明顯的公益性。由此而產生的法律糾紛也必然會引起公共利益的保護問題。維護公共利益是我國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四)損害公共利益的;”因此,私下交易經濟適用房不僅違反了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且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從法律上應當認定無效,但現實情況紛繁復雜,我們不能簡單地從法律視角看待經濟適用房私下交易問題,而忽視背后的社會因素、政治因素,否則很難穩妥解決這一問題,保障社會的穩定。
三、經濟適用房私下交易的主要類型
從現實情況來看,經濟適用房私下交易主要有以下兩類:
一是頂名買房,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利用他人專屬的分房資格購買經濟適用房,被頂名人或為此收取費用或無償。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系名義上的購買人,而實際出資的則是他人。對于這種行為的性質,有三種認識:一種是合同的概括轉移,即經濟適用房購買權利人通過合同方式將購房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概括轉讓給第三方;一種是買賣合同,即頂名者與被頂名者之間法律關系的標的物最終為房屋,雙方實際為房屋買賣關系;另一種則是委托合同,即被頂名者受頂名者的委托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被頂名者是名義上的合同當事人和房屋權利人,頂名者系實際上的合同當事人和房屋權利人。
二是現房買賣,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已實際占有使用房屋的情況下又將房屋出賣給他人。該種類型可因交易行為是否發生在5年限制交易期內分為兩類,本文主要討論發生在5年限制交易期內的交易類型。
結合第二部分的論述,我們可以得出,無論哪種交易類型,其實質交易的標的物都是經濟適用房,在行為的法律效力上都應被認定無效。但如果這樣處理,就會產生以下后果。
首先,保護了“不誠信”。隨著經濟的發展,河口的房價逐漸攀高,賣方看到房屋升值,故意毀約,或者拒不配合買方過戶產權,在認定無效的情況下,買方必須返還房屋,多數情況下,買方已居住房屋多年,而賣方僅需返還購房款和補償利息損失,房屋的升值部分就可能由違約方獲取,導致雙方的利益失衡,變相保護了不守誠信的一方。另外,利益失衡的情況下,受損的一方如果無法從正常途徑得到保護,必將采取過激的行為,擾亂社會秩序。
其次,誘發不穩定因素。從現有掌握的情況看,河安小區就有三百多套經濟適用房涉及私下交易,一旦無效判例出現,就會引發“示范效應”,賣方受到利益的驅使,故意毀約的動機增強,這樣一來,個案惡化為群體性事件,六百多個家庭的切身利益受到影響,處理不當,必將危害社會穩定。
最后,擾亂經濟適用房管理秩序。《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對經濟適用房的購買者作了嚴格的資格限制。但因客觀條件所限,并不是所有的適格者都能享受到優惠,經濟適用房的私下交易損害了政府的優先回購權,進而侵犯了這部分人的利益,違背了國家設立經濟適用房制度的初衷。2007年11月19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于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四、防范和處置經濟適用房私下交易的建議
第一,經濟適用房主管部門應強化使用監督。建議經濟適用房主管部門對河安小區經濟適用住房使用情況(包括自住、閑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進行檢查。對違規出售、出租、閑置、出借經濟適用住房的,依據2007年1月1日施行的《山東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2010年4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六)條的規定做出處理。
1.1沉淀法
沉淀法是化學方法中的一種,在對汞廢水的處理中效果較為明顯,且具有可行性。一般使用促進沉淀發生的催化劑為Na2S,應用效果為:Hg2++S2—HgS下降。沉淀法是對工業生產中含汞廢水的酸堿值進行改變,將其控制在9-11之間,Na2S的增加量是基礎增加量的5-20,將兩者進行綜合,添加質量數值為0.01%-0.03%的無機凝結劑,在沉淀之后進行濾除清澈的部分,這種沉淀法能夠降低廢水中汞的濃度。
1.2交換法
交換法是進行離子樹脂之間的交換,將這種方法使用在汞廢水的處理中,能夠有效的進行汞含量的處理,特別是堿性較大的陰性離子進行交換樹脂以及擁有選擇性的綜合樹脂,交換的時間短,較少污染能力較強,擁有良好的化學穩定性,體現出這種方法的有效性。交換法是將幾種樹脂裝柱組成廢水凈化系列,這樣含汞廢水通過幾個交換柱后,出水中檢驗不出來汞。
1.3加熱法
加熱法是進行蒸發然后使物體被濃縮出來的方法,蒸發的晶體是蒸發的催化劑,促使溶液溶解速度不平衡達到平衡,不間斷的進行蒸發流程,把多余的溶液物質進行結晶分析的過程,適用于溶解的速度會因為溫度的變化不發生較大變化的物質。蒸發結晶的安裝設置由七部分組成,分別是:兩個加熱空間;兩個分離空間;表層制冷機器;真空泵;離心作用的機器。將含汞廢水的酸堿值調節到酸堿度適中的之后,使用兩種加熱空間和兩種分離空間的蒸發法進行處理。廢水中的物質在第一個加熱空間和第一個分離空間中沒有形成結晶,但可以增強蒸發效果,促使在第二個加熱空間和第二個分離空間中出現結晶,因此,加熱法可以有效的進行汞廢水的處理,使廢水中的汞含量去除率達85%以上。
1.4電解法
利用微電解技術進行廢水除汞,主要是在微電解的流程中加載金屬物質和其他增加物,通過水環節產生化學反應,汞就會被分解出,再通過濾除環節就可以去除掉廢水中的汞,減少污染現象。在進行微電解除汞時,酸堿值要適中,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需要在反應器中放置半個小時,經過微電解的環節和處理,可以有效的降低廢水中的汞含量,使汞含量達到廢除處理的要求。
2電石法聚氯乙烯含汞廢水處理
聚氯乙烯(Polyvinylchloride)是氯乙烯單體,在過氧化物中的誘發劑,曾經是全世界生產數量最大的一般塑料,應用非常廣泛,比如:工程材料、生活用品、電線管道、包裝材料等。據相關資料和數據顯示,2012年,我國的聚氯乙烯生產數量達到1300萬噸,一種電石法聚氯乙烯的生產數量就有1000萬噸,對汞的利用率較大,占整個中國使用汞總量的80%以上,使用汞的流程主要有以下七個方面的內容,分別是:廢汞催化劑;去除催化劑中的廢水;轉化器中的活性炭去除汞含量;溶解吸附汞;含汞廢水中的堿性物質;進行廢水除汞之后的廢水物質;除汞之后的流程。在氯乙烯單體的生成環節中,由于氯化汞會因為溫差變大,從固體形態不經過液體形態直接變成氣體形態,造成汞的浪費,剩余大量的汞滯留在廢水的催化劑中,在直接有固體形態轉變到其他形態的過程中,浪費的汞會順著某些物質反應形成的粗制氯乙烯氣體流入進之后的廢水凈化體系中,出現一連串的含汞物質。在電石法聚氯乙烯制造業中含汞廢水中的汞濃度較高,但是水量卻較少,為了去除其中的汞含量,可以先使用沉淀法,降低廢水中的汞濃度,然后使用離子交換法,促使汞廢水的處理符合標準要求,這兩種方法,操作起來都比較方便且簡單,能夠有效的對電石法聚氯乙烯汞廢水進行處理,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可以促進工業進程的發展。
3結語
一、直面缺憾:我們失去了什么
歷經撥亂反正、引進趨新和體系創造的步步足履,新時期的文藝基礎理論建設無疑是成就巨大并令人鼓舞的。改革開放的歷史機遇和文藝復蘇的時代大潮,為理論家的創造和理論的推進提供了適宜的精神生態和廣闊的話語空間,文藝理論的觀念更新與學科拓展贏得歷史的尊重已經是不爭的事實。然而,我們對文藝理論實績的真誠崇敬并不能抹去理論研究自身的缺憾,我們對理論走勢的欣喜也難以開釋對理論困窘的深層焦慮。對于21世紀的我國文藝理論建設來說,得到的已成為過去,而失去的卻要影響未來。于是,直面缺憾,檢視我們這些年在文藝基礎理論建設方面失去了一些什么,也許對構建文藝學當代形態更具啟迪意義。
缺憾之一:文藝基本理論研究的邊緣化,讓我們失去了聚焦文論本體的自信。市場經濟帶來的社會轉型和商品大潮對人們價值觀念的巨大沖擊,使文學藝術及其理論一道被置身于一個告別和進入、解體與建構的動蕩時期。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文藝失去轟動效應,經濟的“熱”和文藝的“冷”形成鮮明的反差,以致出現精神審美功利與物質實用功利的悖反,作品的藝術價值與衡量作品的經濟杠桿之間的反差和藝術消費中“曲高和寡”與“媚俗獲眾”的錯位,文學日漸偏離“社會代言”和“文化主打”的中心位置,文學和文學理論的“邊緣化”即由此而生。在文藝理論領域,其邊緣化不僅表現在這些年來的文藝研究遠不如經濟學、法學、政治學、社會學、管理學等社會科學的理論研究那般紅火和搶眼,還在于文學理論的“研究”本身也被置于邊緣化處境。譬如,文學理論研究隊伍的邊緣化——理論研究人才流失,甘坐“冷板凳”的學者越來越少;文學基本理論研究的邊緣化——扎扎實實從學理本體和基本問題上做“功夫學問”的人在分化和銳減,而趕時髦、求新潮、扮“黑馬”、標新立異走“捷徑”的投機學人越來越多;還有文學理論研究學科目標的邊緣化——即以所謂應用研究、交叉研究、跨學科研究來替代基礎原理研究。例如,這些年把文藝原理“美學化”“文化學化”“社會學化”,乃至于“哲學化”或“科學化”的研究成果十分普遍,并且常常得到人們的認可和夸贊。這里潛藏著的危機在于:有些研究在將文藝理論打了一陣跨學科“擦邊球”后,理論自身的原理性難題并未得到有效地解決;相反,簡單地把文論問題做“美學化”或“文化學化”處理,喪失的卻是對文藝理論學科本身獨特而系統地把握能力和聚焦文論文體的自信。
缺憾之二:文藝基本理論研究的認同化,使我們失去了原創和超越的勇氣。如果說邊緣化錯位使我們的求異思維找錯了坐標,那么,守成的惰性心理則常常使我們的理論研究被求同思維所困擾。在文藝理論研究領域,許多研究者習慣于將自己的思維支點依托于前人的某種理論范式上,以“本本”“經典”“權威”為依歸,以讀解、引征或推崇、效仿來代替理論創新和學術超越。這有三種表現:一是向馬列文論認同。諸如從經典著作中找到哲學認識論、意識形態論或藝術生產論等論述,于是也就有了自己的持論根據和學理體系。二是向現當代的西方文論認同。從俄國形式主義、法國結構主義、英美新批評到存在主義、現象學、精神分析理論,從語義學、符號學到解釋學、接受美學,乃至于現代主義、后現代主義、新歷史主義、女權主義、文化多元主義、后殖民理論、西方等等,都被一些人風車似的玩過,都曾被持論者認同為先鋒理論的界碑和方法論武器。三是向中國本土的文論傳統認同。博大精深的古代文論寶庫和“五四”以來的現代文論遺產不僅成為一些理論研究的出發點和歸結點,而且成為一些研究者的學術精神原鄉。
這些理論認同并非毫無意義,比如,向馬列文論的認同使我們有了主流意識,向外國文論認同使我們找到了參照坐標,而向中國古代文論認同則使我們擁有了理論的民族本根。問題在于,正如有學者指出的,一味地理論認同,極易造成對文學基礎理論不是“接著說”而是“照著說”,不是“說自己”而是“說別人”,不是消化式吸收而是囫圇吞棗或照抄照搬。結果便是理論研究的陳舊、重復、學舌和玄虛,理論建設變成了“述而不作”的八股老調、中外文論的“元件組裝”或前人觀點的“穿靴戴帽”,從而削弱和消解了研究者的原創意識和理論成果的超越價值。
缺憾之三:文藝基本理論研究的功利化,使我們失去了思想和方法論的支撐。“功利學術”的泛濫正侵害著理論研究的健康肌體。走近時下的學術圈,你不難發現,為晉升專業技術職稱而進行理論研究、為完成科研指標而從事科研活動、為編寫教材、完成叢書出版計劃而寫書的不乏其人,更不用說“著書只為稻粱謀”的“編書”了。許多人把精力放在爭課題、報大獎、拜名家、找路子等“學外工夫”上,希圖靠虛名浮利盡快揚名立腕,而對學問本身關注不多或思考不深。功利化學術在研究對象和治學方式上通常表現為:第一,輕基礎理論研究重應用研究。因為基礎理論研究需要耐得住寂寞,對治學的基本功要求更高,而應用研究諸如介入熱點、評品時尚、點擊流行文化、追蹤偶像明星等,做起來投入少,見效快,事半功倍又名利雙收。第二,用浮躁和炒作代替沉思與創造。文壇的心浮氣躁常常滋生出一個個泡沫學術和商業化炒作,傳統的“求道之思”或“授藝之學”已被演繹成“賣點秀”或“包裝術”,罵名人、唱反調、游走傳媒、吸引“娛記”,論題驚世駭俗、開口語驚四座,是其慣用的操作方式。第三,重體系搭建輕問題研究。這些年國內出版的不下幾十種文學原理教材以及眾多學術專著,已經構建出許許多多相同或不同的文論形態和體系,如文藝反映論體系、文藝認識論體系、文藝意識形態論體系、文藝生產論體系、文藝主體論體系、文藝心理學體系、文藝符號論體系、文藝系統論體系等等,無疑它們從總體上推進了文藝理論建設。這些理論體系中,有些是具有創造性的或有具創造性的成分,但確有不少是陳陳相因的。科學的理論體系是建立在對每一個基礎理論問題深入思辨和科學解答基礎之上的,如果僅有體系空殼而沒有思想新創,疑難問題并沒有得到很好解決,那么所謂的“體系”也不過是空中樓閣,對推進文藝理論的實際進展和建構文藝學當代形態是無濟于事的。缺乏學理創新而忙于搭建體系,是功利化學術的反映,也是文藝基礎理論研究失去思想和方法論支撐的表現。
二、認準坐標:我們選擇什么
當歷史把文藝理論研究帶入21世紀的時候,時代迫使我們對建設什么樣的文論范式以及怎樣建設這種范式作出自己的選擇,開放的理論背景又為我們提供了各種選擇的可能性。時至今日,至少有4個層面的觀念坐標需要我們去認真面對、認知和選擇。
從縱向上講,我們正面對“傳統與未來”的價值選擇。建設新世紀的文藝理論需要我們把目光投向過去,開鑿自己腳下的理論巖層,批判地繼承古代文藝理論遺產,吸納文論傳統的豐富營養;同時,文藝理論的發展又不可為傳統所累,背負沉重的包袱前行,或囿于舊有模式而駐足,而應該面向現實發展,關注時代進步,把目光投向未來,開辟文藝理論建設的新境界。
從橫向上說,我們要面對“自律與他律”的價值選擇。文藝理論建設應該保持自己的民族特色,秉承民族的文論血脈和人文精神,重新鍍亮自己的理論個性,以理論的民族性來贏得理論價值的世界性;同時,在這個日益全球化的時代,我們又需要廣擷博采人類一切優秀的理論質素來滋補我們的文論肌體,以開放的心態接納外民族文論的“橄欖枝”作為我們理論建構的借鑒,任何封閉意識和“國粹”心態都將和信息時代的歷史潮流格格不入。這種“中化”和“西學”或“中體”與“西用”的關系,構成了一個自律和他律的觀念悖論。
從理論范式上看,我們正面對文藝理論的“經典形態”“傳統形態”與“當代形態”的價值選擇。“經典形態”是指文藝理論創始人及其經典作家的理論思想,它們通常代表著文藝理論的主導思想、基本觀點和權威話語模式,具有學理的典范性和觀念的規范性。“傳統形態”是指“五四”以后、特別是建國以來發展和積累起來的習見理論模式,它們是以文藝理論教材及專著式成果所形成的、被多數人認可的文論形態,具有理論范式的約定俗成性以及價值取向的慣性和思維定勢的惰性。“當代形態”則是正在創造和發展中的文藝理論,這種文論正面臨多方面的挑戰。例如,全球化浪潮和世界經濟的一體化會給它帶來異域文論、甚至是殖民文化的滲透與擠壓,高科技的迅速興起形成文藝存在方式和媒介形式的變異,還有大眾審美文藝、特別是影視藝術、網絡藝術和“快餐文化”形成的文藝本體變遷和觀念革命的新選擇等,它們使得文藝學的當代形態常常要在“適應”與“定位”的不斷碰撞中,不得不作出無以選擇的選擇。
最后,還有理論特色的價值取向問題。面向21世紀的文藝基礎理論應該是有中國特色的、切合新世紀文藝發展實際的理論。而“中國特色”是一種什么樣的特色呢?這里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可以是指中國古代文藝學傳統所鑄就的“中國特色”,這應該是中國特色的根基和“底色”;可以是“五四”新文學以來中國現當代文學理論在其構建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中國特色,這是我們所依托的現實理論背景和學理延續的“接口”;還可以指文藝思想在中國傳播、接受、發展、變異以來所顯示出的“中國特色”,即“馬列文論中國化”過程中所形成的特色,這是“中國特色”的指導思想[1]。這3種“中國特色”是相互關聯、相互影響和相互制約的,尤其是后2個層次,從某種意義上說是齊頭并進、此消彼長的。3個層面在各自發展中所表現出的“中國特色”都應當納入我們所要建構的文藝理論形態中,問題只在于如何把握和選擇它們。
以上4個坐標的立體交叉與相互滲透,把當前文藝基礎理論研究的觀念困境推到了學科建設的前沿,而對之作出怎樣的選擇將直接影響文藝理論的未來。當然,認準這幾個坐標并不難,從理論上找出自己的選擇維度也容易做到,但要從實踐上讓理論選擇的自我意識變成理論創造的有效成果,也許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
三、構建學理:我們應該做什么
首先是要回到基礎理論本體,以“元問題”研究來啟動文藝學當代形態構建。
文藝理論的發展取決于文藝基礎理論研究的突破,取決于基礎理論問題的局部突破帶動學理的整體建構。因而,當前的文論研究應該倡導回歸本體,而不是解決外圍;回到問題,而不是制造概念或急于搭建體系;回到起點、找準支點以解決基礎理論命題,而不是凌空蹈虛或避坑落井。美國學者拉夫爾·科恩(Ralph Cohen)在《文學理論的未來》中談到:“人們正處在文學理論實踐的急劇變化的過程中,人們需要了解,為什么形式主義、文學史、文學語言、讀者、作者以及文學標準公認的文學觀點開始受到質疑,得到了修正或被取而代之……人們認識到原有理論中哪些部分仍在持續,哪些業已廢棄,就需要檢驗文學轉變的過程本身。”[2](1)這些話對當前中國的文藝理論建設也是適應的,而我們檢驗文學轉變過程所得出的教訓之一便是要關注理論本體中的“元問題”,即“文學是什么”“文學寫什么”“文學怎么寫”“文學寫成什么”“文學有什么用”等,并據此來深入探討文學的本體論、客體論、主體論、文本論、價值論等“元問題”[3],從這些“元問題”出發延伸出一個個“問題元”。通過這樣回到最基本的范疇,抓住最基本的問題,靠理論本身的邏輯產生理論的張力,才會帶來學理推進的思想動能,并產生新的理論生長點。要達到這一理論目標,就需要確立文論本位意識,排除邊緣心態;確立基礎研究意識,排除功利心態;確立理論原創意識,排除認同心態。從范疇概念到觀念觀點,從思辨方式到思想體系,都采取“問題化”的研究眼光,本體論的研究角度,“推進性”的研究態度,從而一步步構建出具有原創性和方法論支撐的文藝學當代形態。
其次是面向未來,實現“一體兩翼”的綜合創新。
文藝理論的發展是一個動態的、歷史的過程,它是在依托歷史、立足現實、面向未來的不斷拓展中,把對真理的無限追求變成無限的追求,最終使追求本身變成無限的過程。21世紀的文藝基礎理論建設就是這樣的一個無限追求的歷史過程,而“一體兩翼”的綜合創新,正是實現這一過程的基本途徑。
“一體兩翼”的“一體”,是指文藝理論研究要以新世紀的社會現實和文藝現狀為“體”,就是讓文論建設立足于中國現實文藝發展的實際,貼近實踐,實事求是,回應現實的需求,矚目變遷中的世界,讓理論品格體現出鮮明的現實感和時代精神。“兩翼”是指文藝理論的民族傳統和外來精良。對于中國古代的文藝理論,主要是吸納它的人文精神,并實現古論范式的現代轉換。如古代文論在文藝家與現實關系上的“交感”說(心物交感、天人合一),在文藝家與文藝關系上的“言志”說(詩言志、詩緣情),在創作與作品關系上的“意境”論(意象、興味、性靈、境界),在作品與現實關系上的“教化”說(詩教、諷喻美刺、有補于世、有為而作)等,都是富含人文內蘊和價值理性的文論傳統,一旦將其轉換為現代文論的有機成分與合理血脈,不僅會使新的理論建設底蘊充盈,而且還可以使古代文論在21世紀煥發新的活力。外國文藝理論對于我們的意義在于“棄其蹄毛,留其精粹”,洋為中用,一方面要將外來文論的理論質素與中國的文藝現狀和理論傳統結合起來,實現對其營養素的消化式吸收,另一方面要把握好“同化”與“順應”的辯證關系,實現文藝理論的跨文化對話和中外互補。
所謂“綜合創新”,即運用辯證思維的研究方法,對以往的文藝理論形態進行辯證地分析和綜合,讓它們根據現實的需要融合為一,鑄就一種面向21世紀的新的文藝理論體系框架。它要求我們通過對文藝理論的古典形態與現代形態、經典形態與新創形態的重新審視、辨識、轉化和吸收,找到同歷史走向和時代精神相符合的思想線索,形成對當代學理本位的思想支撐、對學術立場的重新定位和研究方法的重新選擇。在這里,“綜合”是創新的手段,“創新”是綜合的目標。研究者應該以傳統為鑒,以創新為本,光大中國既有的卓越的文藝思想品格,同時采納外來文論有價值的豐厚資源,發揚中國文論注重整體性、蘊藉性、穎悟性的辯證思維傳統和西方文論重邏輯思辨和求新求異的原創意識,而克服中國傳統文論“圓而神”的和諧有余、“方以智”的鋒角不足的治學缺陷,以及西方文論科學精神與人文精神、思想承繼與觀念變異“二元對立”的認知模式,從而創造出既把握宏觀又剖析微觀,既跨學科融通又中外互補,既有學派對話又回應現實問題,既總結過去又指向未來……這樣一種由范疇、觀念、命題和思想體系一以貫之的、具有原創性又具有科學的思想與方法論支撐的文藝基礎理論體系。
另外,在理論視野上,要關注全球化、高科技和大眾審美文化對文藝基礎理論建設的生態滋養。
世界經濟一體化和信息化革命帶來的全球化浪潮,使我國的文藝理論建設一方面受到文化霸權和文化殖民的擠壓,另一方面也為跨文化的溝通與對話提供了新的機遇。我們從中所得到的應該是更廣闊的思維視野、更豐贍的學術資源和更具價值的理論參照。例如,20世紀的西方文論在上半期是從歷史走向語言,從內容走向形式;但是,如希利斯·米勒所說:“事實上,從1979年以來,文學研究的興趣已發生大規模的轉移:從對文學作修辭學式的內部研究,轉為研究文學的‘外部的’聯系,確定它在心理學、歷史或社會學背景中的位置。換言之,文學研究的興趣已由解讀(即集中注意研究語言本身及其性質和能力)轉移到各種形式的闡釋解釋上(即注意語言同上帝、自然、社會、歷史等被看做是語言之外的事物的關系)。”[2](122)當近20年來的西方文論從語言返回歷史、從形式返回內容的時候,我國的文藝理論卻走了一條幾乎是與之完全相反的發展道路,這對于長期陷入“內部研究”與“外部研究”、人文精神與科學精神二元對立困境中的我國當代文論建設來說,不是頗具警示和借鑒意義么?
高科技和大眾審美文化的嬗變更是新世紀學理建構不得不認真面對的重要課題。當新技術革命悄然走進我們生活的時候,它所帶來的不僅有物質生活的高效和便捷、精神生活的新奇與變異,還有文藝基礎理論研究的新問題和新挑戰。例如,電子媒介、網絡文學和視聽藝術的崛起,造成了語言藝術日漸被音像藝術所取代,藝術樣式由單媒介向多媒介延伸,以及文藝傳播方式由“硬載體”向網絡“軟載體”轉變,由此造成了文藝存在方式,文藝功能方式,文藝創作、傳播、欣賞方式,文藝使用媒介和操作工具,文藝價值取向和社會影響力等諸多方面的變化,以及現代科技手段帶來的文藝研究方法——諸如信息通訊技術、信息存儲檢索技術和人工智能系統用于文藝研究所形成方法和手段的革命。同時,由科技進步引發的大眾審美文化變遷,正使得“快餐文化”“準藝術”和“視聽消費”一步步擠占高雅藝術、純文學和精英文化的市場份額。這時候,文藝基礎理論建設需要的不僅是搭建一個寬待時尚、兼容先鋒、多元并存、自然甄陶、自由競爭的理論環境平臺,更需要在思維方式、概念范疇、理論觀點、思想體系和學理模式等總體構架上,認準自己的發展坐標,由理論新變達成學理創新,構筑出知識經濟時代的文藝基礎理論新體系。這里我想引用希利斯·米勒在論及文學理論的未來時所說的一段話來描述我們所面對的這種文藝研究現狀:“文學研究的時代已經過去,但是,它會繼續存在,就像它一如既往的那樣,作為理性盛宴上一個使人難堪、或者令人警醒的游蕩的魂靈。不管我們設立怎樣新的研究系所布局,也不管我們棲居在一個怎樣新的電信王國,文學,作為幸存者,仍然急需我們去‘研究’,就是在這里,現在。”[4]
參考文獻
[1] 董學文.文藝學當代形態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
[2] 拉夫爾·科恩.文學理論的未來[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
關鍵詞: 初中歷史;提問技巧;基礎教育;課程改革
【中圖分類號】G633.51
一、教師必須加強自身的文化素質修養
要想在具體的歷史課堂教學中弄清楚怎樣提問,獲得良好的課堂教學效果,教師必須針對所教學生的實際情況,提出學生能感興趣的且樂于解決的問題。歷史教師必須十分重視自身文化素質的培養和教學語言的訓練,注重歷史知識的積累,注重知識的不斷更新,注重文學、哲學等相關學科知識的修養。要求歷史教師不僅應有豐富的歷史專業知識,還要廣泛涉獵文學、哲學、政治、經濟、天文、地理等諸多學科的知識,且能將各種知識融通、應用于課堂教學。此外,注重演講口才的培養。教師要在深入淺出地闡述歷史觀點,有聲有色地敘述歷史故事,形象具體地描述歷史人物,必須有善辯的口才和嫻熟的講演技巧。而這種技能只有在長期的教學實踐中。堅持不懈地練習,掌握用語的深、淺、詳、略。控制語氣的輕、重、緩、急,把握聲調的抑、揚、頓、挫,才能使教學語言在論證時富有說服力,在闡述時富有滲透力。在描繪時富有感染力,從而達到良好的課堂教學效果。
二、提問首先應弄清楚哪些地方才能產生問題
一個教學問題的產生至少應具備三個條件:第一,它必須是學生還不完全明確的或未知的,要能夠在學生通往目標的路途中,讓他們發現不能很快地和直接地達到這個目標,從而引起學生認識上的矛盾、疑惑或心理上的緊張。第二,它必須是學生想弄清楚或力圖說明的問題,要能夠引起學生對它的興趣,產生相應的探索欲望,并親身卷入問題的探究之中,在解決問題時作出努力。第三,它必須是與學生的認識水平相當的。要能夠讓學生運用自己現有的知識和智力。經過努力探索達到目的;而不是讓學生感到無論怎么努力也不能克服困難,躍過障礙,因此而灰心喪氣。這三個條件的掌握分寸,因教師的不同而不同,因學生的不同而不同,因各自的教學進度不同也必不相同。在具體的運用中有一定的難度,但絕不是無法掌握。只有在實踐中反復探索、反復運用,才能達到靈活自如的地步。在我所聽的眾多教研課中。我也明確地感受到這一點:經驗越豐富的教師,越能根據具體情況編擬不同層次、形式多樣、引人深思的問題。特別是初中學生,他們的認識程度、認知能力以及解Q問題的能力,都是設計問題時必須精心考慮的因素。
三、掌握怎樣提問的技巧
在具體的歷史課堂教學中。為什么有些教師所上的課自然流暢,輕靈飄逸,給人以行云流水一般的優美感.而有些教師也同樣在問,也同樣在組織學生討論、探討,但就是給人一種生澀艱難、裝模作樣的,好像生搬硬套的一樣;為什么有些歷史教師上的教改課效果較好,而有些歷史教師上的教改課效果并不好呢?其實,跟沒掌握好提問的技巧有很大的關系。因此,還要探討怎樣提問的問題第一,提問應緊扣課本的重、難點,同時注重知識的條理化和系統化。圍繞課本的教學重、難點,抓住那些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關節點。將問題集中在重、難點上,以利于突出重點。攻克難點。特別是編擬能力提高的思考題和討論題時。必須突出這一點。但僅此是不夠的,因為初中歷史課堂教學,不僅要讓學生感受歷史。更重要的是:讓學生記住歷史,掌握歷史的基本知識點。因此,在新課程教改的探索中,必須注重基本知識點問題的設計。即將基本知識點設計成條理化、系統化的問題。
第二,注重提問的多樣性,抓住恰當的提問時機。歷史課堂教學中的提問應該多樣性,因課而異,因材而異,因受教育者的知識基礎與生理心理特征而異。特別是初中歷史課所面對的全是11~13歲的少年,更應該注重提問的多樣性。變化多樣的提問往往能給學生以新的刺激感,形成活躍的課堂氛圍,給學生發揮聰明才智提供適宜的機會。另外,還必須選擇恰當的提問時機。因為教學的方式方法是多樣的,不能絕對地說哪種方法比哪種方法好。或講演、或討論、或爭辯、或活動、或評述、或提問等等,該讓學生活動就盡量讓學生活動。新課改注重學生活動,強調發揮學生的主體地位,也就體現在這里。但是,教師必須選擇好提問的時機,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也就是在課堂上掌握好學生的“憤悱”狀態,即到了“心求通而未得”、“口欲言而未能”之時,才是對學生進行“開其意”和“達其辭”的最佳火候。
第三,提出問題之前,要想到學生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意外,并作好應對的準備。新課改提倡學生的活動,要求盡量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因此,在具體的歷史課堂教學中,必然要組織各種各樣的學生探究活動。但由于初中學生的知識和能力的限制,學生必然會在探究活動中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甚至是錯誤的、或相反的答案。新課改的課堂教學中,既不能低估學生,但也不能過高估計學生。這就要求教師要作好讓學生出錯的準備,敏銳地捕捉、及時地發現和糾正學生中的錯誤和缺陷,及時采取對策,巧妙地把課堂教學引導到正路上來。特別是初中歷史的課堂教學,教師應隨時做到這一點。即預先想到學生可能混淆或答錯的內容,允許學生出錯誤;但教師必須及時糾正錯誤。
第四,要創造解決課堂提問的先決條件,即要有目的地引導學生進行廣泛的課外閱讀。博觀才能約取,厚積而后薄發,豐富的知識是創造的先導。沒有豐富的歷史知識和其他自然學科社會科學知識,就不可能縱覽古今,正確地總結過去、指導現在、預測未來,就談不上創造才能的發揮。學生的知識面愈廣,愈具有綜合性、滲透性,其創造能力就愈強。在這里,必須注意的是,課內與課外,不能成為互不相關的兩張皮,而要努力形成契合點。
一、過失犯罪的概念
過失犯罪是與故意犯罪相對應的一種犯罪類型。兩者區別的關鍵,即在于行為人對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之心理態度的不同。因而界定過失犯罪的概念,首先就必須對犯罪過失和犯罪故意的區別進行分析。
就故意與過失的區分標準而言,國外刑法理論界曾經有過認識說、希望說、動機說、蓋然性說和容忍說諸種見解[①].但由于無認識說將過于自信過失納之于故意的范圍之內,希望說將間接故意拒之于故意的范圍之外,蓋然性說中的危害結果發生可能性大小的難以判定性,因而這幾種學說目前已為多數學者所不采;惟有主張將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相結合的動機說和容忍說為多數學者所贊同。目前中國刑法和刑法理論主張容忍說。在具體區分過失與故意的界限時,學者們幾乎一致認為應分別從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個方面進行:在認識因素上,故意是行為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過失是應認識而未認識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或者雖已經認識而同時又否定了這種認識;在意志因素上,故意是行為人對發生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態度,過失是行為人根本不希望自己行為造成危害社會結果的態度。但是,目前也有學者認為,區分過失和故意,無須究明行為人對發生的危害結果的意志態度問題,僅從認識因素上就足以將過失和故意區分開來了。故意是行為人對事實的存在或發生有認識,而過失是行為人對事實的存在或發生無認識[②].
我們認為,從理論上看,該觀點當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明過失和故意應受責難的根據,也可能將過失和故意區分開來,但從充分說明過失和故意的區別和應受責難的程度上看,僅從認識程度上考慮恐怕還不夠徹底。因為,向來考察一個人實施某種行為的根據須從人的知、情、意方面來說明。就行為人實施了造成危害結果的行為而言,明知該行為會造成危害結果還要實施,就表明行為人具有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的意志;雖然應認識該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但未認識,仍實施了該行為,就表明行為人假如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的話,就不會實施該行為,因而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根本不希望、排斥的態度(當然,過失中的意志態度并不在于說明過失應受責難的根據,而在于說明何以過失應較故意受更輕的責難)。只有從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方面才足以說明過失和故意應受責難的根據和程度。因此,從這個意義上,我們主張在心理層面上,區分過失和故意時應同時考慮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并認為過失在認識特征上表現為不注意[③],在意志特征上表現為不希望、排斥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態度,只是該意志須借助于不注意來把握;故意在認識特征上表現為有認識,在意志特征上表現為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
其次,要在心理層面完整地揭示過失的含義,還必須對過失和無罪過心理的區別進行分析。兩者都是對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不注意,都是根本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但是,后者中的行為人是根本不具有注意的能力,因此,無論從倫理、道義還是法律上都不能責難行為人。而前者中行為人則具有注意的能力而竟然不注意,因此,要對其進行責難,就具有了倫理和道義上的合理根據。
這樣,對過失的心理層面上的含義,就可以說明為是一種雖非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但具有注意能力而不注意的心理態度。只是,要對行為人的過失心理進行法律上的責難,還必須具有法律上的根據,即行為人可期待地[④]違反了注意的義務。因此,犯罪過失的概念可以界定為“雖非故意,但有注意義務也有注意能力而可期待地不注意的心理態度”。相應地,過失犯罪的概念就可表述為“雖非故意,但有注意義務也有注意能力而可期待地不注意,致使自己的行為造成刑法規定的危害結果而構成的犯罪。”
二、過失犯罪的構成
認定犯罪必須要有一定的規格或者標準。就中國刑法認定犯罪構成的規格而言,盡管目前有一些學者認為應當修改或者完善,但通說認為目前中國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大體上是科學的,是適合司法實踐中正確認定犯罪的需要的。我們也持這種見解。因此,我們認為,構成過失犯罪應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第一,犯罪主體要件,即已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少數過失犯罪中,單位也可以成為其主體。第二,犯罪主觀方面要件,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是出于過失的心理。第三,犯罪客觀方面要件,即行為人實施了違背刑事義務的行為,并造成了刑法所禁止發生的危害結果。第四,犯罪客體要件,即過失行為因造成了某種嚴重的危害結果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某種社會關系。對于過失犯罪的主體要件和客體要件,在過失犯罪理論中并沒有予以特別研討的必要,因此,下面僅對過失犯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略作探討。
(一)過失犯罪的主觀要件
過失犯罪的主觀要件,當然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通常把人對事物的心理態度從認識和意志兩個方面來把握。就過失而言,其在認識層面上,表現為行為人對自己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在行為時不注意;在意志層面上,由于行為人對自己行為造成之危害結果的不注意,因此好象也談不到意志態度的問題,但從與故意的意志態度相區分的角度上看,就能夠得出在過失犯罪中行為人于行為時對自己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是根本不希望發生的結論。只是這種意志態度,僅僅能夠說明何以過失犯罪行為人應受到比故意犯罪行為人輕得多的懲罰,并不能夠說明過失犯罪行為人應受懲罰的根據。因此,為了能夠說明過失犯罪人應受懲罰的合理根據,就必須也只能關注其對自己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的不注意。對行為人沒有注意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追究其原因,無外乎兩種:一是行為人沒有注意能力。因此,無論從道德上還是法律上,都不能將發生的危害結果歸責于行為人。二是行為人本來是具有注意能力的,只是沒有充分發揮自己的注意能力。因此,一般來說,由于行為人沒有充分發揮自己的注意能力(或者預見能力,或者避免能力),致使發生了危害結果,就值得責難了。但這只能說對行為人的責難具有了事實的、倫理或道義上的根據,還不能肯定就必須對行為人進行責難。要對實施某種危害社會行為的人進行責難,還必須肯定行為人本來擔負著法律要求的注意義務。如果法律并未要求行為人必須履行某種注意義務,那么行為人沒有充分發揮自己本來具有的注意能力時,就不能讓行為人受到法律的責難。這樣看來,一般情況下,只要肯定行為人負有某種注意義務,本來具有履行義務的注意能力而由于沒有充分發揮自己的注意能力,就可以將其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歸責于行為人。不過,應當注意的是,目前在不少國家,都主張用期待可能性來解決罪過的構成問題。因為,雖然行為人對發生的危害結果具有故意和過失,但是如果行為人在行為時存在著一些因素,致使在客觀上法律不能期待行為人不實施違法的行為時,也阻卻故意或過失。中國雖然在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期待可能性問題,理論上在以前也很少探討,但目前已有學者主張中國應參考、借鑒期待可能性理論來解決諸如故意和過失等問題。我們認為,盡管目前在中國刑法上對期待可能性問題沒有涉及,但在現實中也客觀上存在著運用期待可能性理論來解決的問題,如有些防衛人在驚恐、緊張狀態之下實施反擊行為,造成了過當的結果的情況即是,如果堅持通行的具有注意能力的人違反了注意義務即構成過失的觀點,防衛人就可能要承擔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這樣顯然對防衛人過于苛刻。因此,我們也主張,在過失的構成中,容進期待可能性的要素。這樣,就應當將過失作為“本來具有注意能力和注意義務的人可期待地違反了注意義務”來把握。1499,806
(二)過失犯罪的客觀要件
將過失犯罪的客觀要件理解為行為人違反刑事義務,實施了某種行為,造成刑法禁止發生的危害結果,應當說是理論上的通行見解。這樣,實施了違反刑事義務的行為、發生了危害結果、行為與危害結果間存在因果關系,就是過失犯罪客觀要件中的構成要素。對于后兩者,可與以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為構成要件的故意犯罪作同樣的把握。因此,這里值得研究的是違反刑事義務的行為特性。有三個問題需要明確:
第一,從過失行為的客觀性上看,行為人違反的刑事義務,無外乎是法律要求其履行的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那么,該義務和注意義務之間是什么樣的關系?從嚴格維持過失犯罪理論上的構成要件來說,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是法律要求于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保持某種不作為或實施某種作為的義務,注意義務是法律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注意自己的行為是否可能造成危害結果的義務。因此,兩者是不同的概念。但即使如此,兩者也不是毫無關系的,而是應該也能夠統一于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之中。即兩者分別從客觀行為方式和主觀心理態度上來說明行為人擔負的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因此,我們主張,從方便實務中過失犯罪認定的程序上講,應當將注意義務作涵蓋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的義務來把握,即注意義務包括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基于對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而考慮究竟采取何種措施(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夠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和基于該種考慮而在客觀上采取措施(作為和不作為)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
第二,過失行為是否必須是具有某種危險性的行為?從危害結果已經發生的角度看,過失行為當然應當是具有某種發生危害結果危險性的行為。但就行為本身而言,有時候對某種行為是否具有發生危害結果的危險性并非能夠很容易地判定,尚須結合行為實施當時的時間、地點、天氣等諸多因素進行衡量。但也可以說這些因素同時也是判定行為人是否具有注意能力和注意義務的要素,因此,在實務中,并沒有特別判定行為是否具有危險性的必要。
第三,過失犯罪的實行行為的認定。過失犯罪的實行行為當然是指造成危害結果發生的行為,通常并不難認定。但在下面兩種情況的過失犯罪中,其實行行為具有不同的特點,因而應當注意:一是行為人具備從事某種危險性行為的資格或能力而從事該種危險行為,如拿到汽車駕駛執照的人從事駕駛汽車這種帶有危險性的行為即是。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具有過失僅限于行為人違反了應當謹慎從事危險性行為的義務,如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交通運輸管理的法規或習慣、常理而安全行車的義務。因此,該種情況中過失犯罪的實行行為就是違反了有關安全從事危險行為的義務的行為。二是行為人本來不具備某種資格或特殊技能,而竟然從事了需要具備該種資格或特殊技能才可從事的帶有危險性的行為,并由此造成了危害結果。對此,學者們通常認為應對行為人以過失犯罪處罰[⑤].在該種情況中,過失犯罪的實行行為并不是行為人違反了安全從事危險行為的義務的行為,而是違反了法律、法規等禁止不具有特定資格或技能而從事需要該種資格或技能才可從事某種危險行為的義務的行為。如不具有駕駛員資格的人竟然從事了駕駛汽車的行為即是。
三、注意能力的概念與判定標準
(一)注意能力的概念
什么是注意能力?中國有學者認為,注意能力是指個體對特定客體引起、保持和集中注意的一種個體能力,它是在個體生理素質的基礎上通過后天環境和實踐活動的熏陶和鍛煉而形成的[⑥].但是,這種僅限于心理學意義上的表述盡管對研究注意能力問題有一定的意義,但過于抽象,缺乏對注意能力內在涵義的揭示,無法對犯罪過失行為人的主觀心理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因此僅為個別學者的觀點。目前在中國刑法理論界,學者們界定注意能力時,往往側重于揭示其內在涵義,但存在著不同的見解:
一種觀點認為,注意能力就是認識能力[⑦].甚至有學者認為注意能力、認識能力、注意可能性和認識可能性本質上具有同一性,只是稱謂不同而已[⑧].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論述到,無論是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還是過于自信的過失犯罪,都離不開注意能力。在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中,行為人具有注意能力但根本沒有發揮這種注意能力,以至于對危害結果沒有預見。在過于自信的過失犯罪中,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似乎與注意能力無關,但實際上行為人并沒有確切地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內在機制,以至于輕率地作出危害結果不會發生的錯誤判斷,這里存在一個注意能力沒有正確、充分地得以發揮的問題[⑨].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到,持這種觀點的學者是完全在主觀范疇內來理解注意能力的內涵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注意能力不同于認識能力,二者之間不能劃等號。刑法學上“注意”一詞的涵義,不僅包括內部的注意,即心理活動指向和集中于一定對象,而且包括外部的注意,即在內部的注意的基礎上為一定行動,以避免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結果發生。因此,刑法學上注意能力的概念,其內涵不僅應包括內部的注意能力,即認識、預見危害社會結果可能發生的能力,而且還應包括外部的注意能力,即在認識、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的基礎上采取措施,以避免結果發生的能力。刑法學上的注意能力,就是這種認識能力和避免能力的統一[⑩].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實際上對注意能力內涵的理解已超出了它應存在的主觀范疇的范圍。
對于第一種觀點,如果從把注意能力純粹當作犯罪主觀方面的內容來看待的話,這種觀點界定注意能力的思路是完全無可指責的。但是有學者認為這種界定有些失之過窄,而且這種觀點把認識能力與注意能力等而為一同時貫徹到疏忽大意過失和過于自信過失中,沒有區分出疏忽大意過失中行為人的注意能力與過于自信過失中行為人的注意能力的內在差異,因而不夠妥當[11].我們認為,從單純能夠成立犯罪過失的角度來看,對于疏忽大意過失行為人而言,只要其具有對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的認識能力就已足矣;而對于過于自信過失行為人而言,雖然其曾經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但仍然存在著這樣一種情況,即他沒有充分發揮本來具有的能夠認識到其賴以輕信的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有利條件實際上并不足以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能力,進而行為人實際上還存在著這樣的能力,即能夠認識到究竟采取怎樣的措施才能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能力。這也是成立過于自信過失對認識能力的要求。對于這種認識能力,第一種觀點并沒有明確地揭示出來,因此前述學者指責其界定的注意能力失之過窄,并非沒有道理。但對于這種觀點把認識能力與注意能力等而為一同時貫徹到疏忽大意過失和過于自信過失中,沒有區分出疏忽大意過失中行為人的注意能力與過于自信過失中行為人的注意能力的內在差異的批評,我們認為并不見得妥當。因為第一種觀點雖然沒有完全揭示出疏忽大意過失中行為人的注意能力與過于自信過失中行為人的注意能力的內在差異,但不能說其根本沒有揭示這種差異,這一點從前面對觀點的介紹就可以看得出來。再者,如果把注意能力純粹當作主觀上的范疇看待的話,這種能力實際上就是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的認識,以及基于這種認識進而對究竟采取怎樣的措施才能有效地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之能力,在此一點上,將注意能力等同于認識能力是完全可以的。
對于第二種觀點,其界定的注意能力實際上已超出了犯罪主觀方面的范圍,該觀點主張注意能力不僅是主觀上認識、預見危害結果發生的能力,而且也是行為人在客觀上所具有的在認識、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的基礎上采取措施,以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能力。如果把注意能力純粹當作犯罪主觀方面的范疇,從表面上來看,這種觀點當然存在著將注意能力的范圍界定得過寬的不妥,但是全面地衡量這種觀點,至少可以說其雖未明確但卻實際上已經不再象第一種觀點那樣僅僅局限于認識、預見危害結果可能發生的能力上,而是進而把行為人具有的認識究竟采取怎樣的措施方能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能力也一并涵括于注意能力之中。自此方面而言,我們認為,該種觀點自有其合理之處。
現在存在的問題,是將注意能力完全當作主觀的范疇來看待,還是象第二種觀點一樣將其作超出主觀方面范圍的范疇來看待?如果是前者,當然就能夠符合從主觀方面探討犯罪過失構成的目的,這同時也是絕大多數學者的見解;但是要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過失犯罪,在客觀上畢竟還存在著必須解決行為人實際上是否具有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能力的問題,僅僅為了犯罪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區分的嚴格性,就把同屬于行為人自身所具有的緊密相連的兩種能力硬生生地分開,這樣做合適嗎?這樣做有利于過失犯罪的認定嗎?有沒有把問題復雜化而不利于實踐操作的傾向?如果是后者,當然存在著一種注意能力是主觀特征,另一種注意能力卻具有行為特征的不夠妥當的問題[12],但是它卻使兩種本來就具有不可分割關系的注意能力得以妥當的配合,便利司法實踐中對過失犯罪的認定(對于這一問題,由于涉及到是否也要把注意義務視為主觀的范疇的辨析,故留待后面探討。)。總之,兩者各有所長,各有其短。但從研究注意能力的終極目的考慮,我們認為,不妨取后者而舍前者,即應將注意能力表述為:行為人所具有的認識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的能力,認識自己究竟應采取怎樣的措施才能有效地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能力和基于上述認識而采取措施,以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能力。
(二)注意能力的判定標準
在德國、日本和中國臺灣刑法理論和司法實務中,判定注意能力的標準,是完全采用主觀說的標準的[13].中國大陸刑法理論在判斷行為人有無注意能力的標準上,則存在著一定的分歧。從目前的狀況看,在如何判斷注意能力的問題上,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客觀說。認為判斷行為人能不能預見,應以一般人的一般水平來衡量。一般人在當時的情況下能預見這個行為會造成什么后果,行為人也就應當預見,如果一般人在當時不能預見,被告也就不應預見。至于一般人的水平,則由審判人員依自己的社會經驗來判斷。該說在中國大陸目前仍有個別學者主張,但對一般意義上的客觀說已經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正。主張該說的學者認為,應當對客觀說具體表述為:特定一類人在這種場合下能夠預見,行為人屬于這種特定人員,因此應當預見。并認為客觀標準的類型劃分主要是依據職業,如汽車司機類,危險品保管類等,沒有工作屬類的則根據其年齡狀況、文化知識水平、社會角色、生活經驗等因素予以劃定,如家庭婦女類、待業青年類等[14].
第二種觀點是主觀說。認為判斷能否預見,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既要考慮到行為人的年齡、知識、智力發育、工作經驗以及所擔負的職務、技術熟練程度等因素,又要考慮行為人當時所處的具體環境和條件,將這兩方面的情況綜合地加以考慮,進行科學分析,作出符合行為人實際情況的判斷[15].
第三種觀點是折衷說。認為原則上可以采取主觀說,因為,能不能預見,屬于人的認識因素,而各個人的認識是不能脫離開各個人的具體情況的,所以不能提出過高的他無能力達到的標準來要求他,這樣做比較切合實際。但又認為,強調主觀標準,并不是否定客觀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還要適當考慮客觀標準。因此,這種觀點實際上說,在判斷行為人能否預見危害結果的發生時,應以主觀標準為主,結合考慮客觀標準[16].
我們認為,自近代以來,刑法一直倡導的是罪責自負、主客觀相一致兼顧保障人權和保護社會的理念。而客觀說的主張則與此格格不入。它以社會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來取代行為人個人的注意能力,其造成的結果:一是行為人剛好具有一般人的注意能力。在此情況下,無論是肯定還是否定其過失責任,與上述理念都是一致的。二是行為人本不具有一般人所具有的注意能力卻被推定具有了一般人所具有的注意能力,而被以過失追究了刑事責任,顯然與主客觀相一致的理念相背離,是一種客觀歸罪,而且也使刑法失去了保障人權的機能;三是行為人本來具有一般人所不具有的注意能力卻被推定為象一般人一樣不具有注意能力,而逃脫了刑事責任的追究,放縱了犯罪,也使刑法失去了保護社會的機能。因此,客觀說應當被徹底否定。而主觀說則剛好克服了客觀說的不足,與刑法的上述理念完全吻合,因此,應當得到堅持。只是,主觀說畢竟關注的是行為人個人的情況,判斷的標準不具有類型性,在司法實務中單純實行主觀說來判定行為人是否具有注意能力,得出的結論恐怕還不夠可靠。而折衷說堅持以主觀說為根基,同時將以客觀說得出的結論與以主觀說得出的結論進行相互的反復比較、印證,就為主觀說得出的結論的正確性提供了保障。因此可以說,折衷說完全克服了客觀說和主觀說的不足,而兼具了兩者的長處,應當是判定行為人是否具有注意能力的正確見解。
為了徹底理清判定注意能力的標準問題,還應當說明一個問題,即判定業務注意能力和普通注意能力的標準是否應有所不同?雖然業務上的過失犯罪違反的多是明文規定的注意義務,但也有違反業務活動中的習慣或常理上所要求的注意義務情況的存在。因此,對上述問題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來說明:第一,對于違反明文規定的業務上的注意義務的情況,要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過失犯罪,通常只要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或應知事實上有明文規定的注意義務存在,就可以判定行為人具有業務上的注意能力。這種推定機能是很強的。但不能因為業務上的注意義務是一種客觀的存在及容易認定,對判定業務上的注意能力具有很強的推定機能,就認為判定業務上注意能力的的標準是客觀標準。事實上,從堅持刑法的罪責自負、主客觀相一致兼顧保障人權和保護社會機能的理念考慮,仍然應該堅持在判定業務的注意能力上采用折衷說的標準,只不過,在這里不需要撇開業務上的注意義務而專門對行為人的注意能力進行判定而已。第二,對于違反業務習慣或常理上所要求的注意義務的情況,由于是否有該種注意義務的存在,本身還需要通過對行為人是否具有注意能力的考察來確定[17](當然,如果認定行為人不具有注意能力,就可排除其構成過失的可能,因此,不需要再判斷其是否具有注意義務。),因此,無法直接通過行為人對該種義務存在情況的認知來判定行為人的注意能力。這樣,此種情況下,解決行為人是否具有過失的關鍵,就是判定其是否具有注意能力,而對行為人注意能力的判定,仍然是折衷說的標準。總之,我們認為,判定業務注意能力的標準和判定普通注意能力的標準,應是同一標準。
四、注意義務的概念、內容與判定標準
(一)注意義務的概念
【關鍵詞】 初中物理教學 問題意識 培養
【中圖分類號】 G633.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067X(2014)09-017-01
初中的物理教學應該立足學生學習的主動性,轉變學生的學習方式,培養學生的問題意識,鼓勵學生發現問題、提出問題,進而讓學生能夠自主學習、探究學習,切實提高初中生的科學素養。因此,初中物理教師要深刻理解初中物理教學中,培養學生問題意識的重要性,并且不斷探索培養學生問題意識的有效措施,讓學生愛問問題和敢問問題。
1. 初中物理教學中培養學生問題意識的重要性
1.1有利于學生深刻理解物理概念和規律
初中物理中的概念和規律都比較抽象和概括,中學生的抽象思維能力還不是很強,他們更易于接受比較具體、感性的事物。所以,物理教師不能只是讓學生對物理概念和規律死記硬背,而是要讓學生通過大腦思維進行理解,引導學生將事物的內在與外在、理性與感性、生活經驗與物理概念等相互融合。而學生在進行大腦思維的過程中,由于抽象思維能力有限,就會對一些物理現象產生問題,而這些問題恰恰反映了學生在掌握物理概念和規律時的一些誤區或是漏洞,教師必須對此高度重視,及時為學生解答輔導,使學生通過思考、提問進而解決問題的過程,深刻掌握基本概念和規律。
1.2有利于學生發揮主動構建知識的能力
學生在具備了問題意識后,遇到一個新的問題往往就會問是什么、為什么和怎么辦,這個發問的過程,就要充分搜索學生自己大腦中原有的一些知識,對這些知識加工、分析,同時也會去查閱相關資料或是請教別人,從而達到收獲知識、擴展思維的目的。在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學生不斷將獲取的新知識與原有的零散的知識進行系統的整合,使得學生的知識結構不斷完善,有利于學生提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2. 培養學生問題意識的措施
我國目前的物理教育中,對學生問題意識的培養重視不夠,大部分學生缺乏善于問問題、敢于問問題的技能,即使一些學生提出問題,往往也難以抓住問題的關鍵,更有相當一部分學生不能準確表達自己的問題,思路不清晰。因此,下面就如何培養學生的問題意識,提出一點建議。
2.1培養學生愛問和敢問問題的意識
首先,充分給予學生問問題的權利。傳統的物理教學都是教師問,學生答,這種教學方式比較機械,這種被動接受老師的問題,導致學生缺乏發現問題和提出問題的主動性,教師只是將要學習的教學內容灌輸到學生的腦中。因此,初中的物理教學需要改變教學模式,創建學生問、老師答或是學生問、學生答的靈活機變的教學模式,讓學生充分發揮課堂提問的主動性。
其次,為學生創造問問題的條件和環節。物理教師在課堂環節,要為學生提供問問題的條件,保持課堂的活躍氛圍,引導學生想問問題、愛問問題。課堂上教師不要一板一眼,要主動營造寬松、和諧的聽課氛圍,當學生提出問題時,要對其表示感興趣,并耐心解答,同時還要給予表揚,這樣,學生提出的問題得到教師的關注,才能有效培養學生愛問問題、敢問問題的意識。
最后,引導學生提問問題,鼓勵學生小組討論學習。物理教師可以對于學生提的問題給出一定的提示,將學生分成幾個學習小組,鼓勵學生相互討論,相互協作,共同解決問題。在教師引導學生提問過程中,通過學習小組的討論,學生的固有的學習模式也在發生變化,這樣學生學習起來就能更加自信,更能發揮學生探索知識的主動性。
2.2引導學生善問和會問問題
學生問題意識的培養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慢慢培養。學生習慣了傳統的教師灌輸,對老師的依賴性較強,而學生形成問題意識是需要不斷的積累的,在教師轉變教學方式的基礎上,學生還要增強知識的接受能力,通過教師的適當引導,學生就會更加會問問題,提出更加關鍵性和有意義的問題。
教師在引導學生提問的過程中,要充滿熱情,對于學生提出的問題,不能差別對待,不能因為學生提出比較膚淺的問題就否定學生的努力,不能打消學生問問題的熱情。當然,對于一些學生提出的意義不大的問題,教師要適當引導,要相信學生,因為問題的提出都是學生對物理知識的理解,理解偏差都是正常的。所以,教師可以通過物理實驗課,讓學生在實踐中發現問題,提出問題,并且解決問題,在這個過程中,教師的鼓勵和引導十分重要。
3. 總結
初中的物理教學,一定要轉變固有的教學觀念和方式,教師要培養學生敢于問問題和善于問問題的意識,只有在課堂上積極引導學生們主動發現問題并提出問題,才能使學生深刻理解物理知識,擴展思維,增強創新能力。
[ 參 考 文 獻 ]
[1]蔡靜.初中物理教學中如何培養學生的問題意識[J].吉林畫報(教育百家B),2013,(5):7-7.
[2]茍希龍.初中物理教學中學生問題意識的培養分析[J].新一代(下半月),2013,(3):75.
論文關鍵詞:淺談物理實驗教學中的注意事項和步驟
物理是一門以觀察,實 驗為基礎的自然科學,許多物理知識是在觀察和實驗的基礎上,認真總結和思考得來的。作為一名物理教師在教授學生物理知識過程中,如能正確的演示或指導學生實驗,對學生掌握知識,運用知識可以起著很大的積極作用,同時還能激發學生求知欲望,以及培養學生嚴謹,求是的科學態度,所以實驗教學是物理教學中一個必不可少,而且相當重要的環節 。我在平時 的 教學中基本上是 按照以下環節進行的 :
一:看 是所有實驗的第一環節, 是對實驗器材的選取,器材的使用規則,器材的使用范圍,以及器材的精確度等,要有一個詳盡的了解。例如:測量教室的長度,我們是選用米尺還是選用皮尺呢?因為測量工具的米尺和皮尺,最顯具的特點是它們測量范圍――量稱不同。如果用米尺就必須采用重復測量的方法,即使方法和操作都 正確,但仍加大了實驗的誤差,而皮尺可以一次性測量,有效地減小了誤差。使用前,我們還用“看”它零刻度的位置初中物理論文,零刻度是否磨損,以及它的分度值。這些因素直接關系到我們是否操作恰當,讀數是否準確的問題。 ; 在體溫計的使用上,體溫計作為一種特殊的溫度計,它有著與其他溫度計顯具的不同點,(1)量稱不同:其它溫度計量稱一般是從-100℃致100℃甚至更大。而體溫計的量稱只是從35℃到42℃。(2)構造不同:體溫計有一纖細的縮口而其它溫度計沒有,構造不同導致使用上的不同,體溫計讀數時可以離開被測物,而其它溫度計不允許。更應值得注意的是:每次使用體溫計之前,要“看”水銀柱是否退回玻璃泡,如果沒有,需甩幾下,否則使用時可能導致數據的不真實:如:已知甲、乙兩人的體溫分別為38℃和37.5℃,測量完甲的體溫以后,醫生忘了甩幾下,又直接去測量乙的體溫,這時體溫計上顯示的數據將不會是37.5℃而是38℃
二:調 即“調 零或調節”,它是進行實驗的一個準備階段,調 零或調節的正確與否對實驗的成功有決定性的作用。對部分需要“調”的實驗儀器,應注重怎樣正確的“調”。最好當學生的面示范一次或幾次。例如:托盤天平的調平衡,首要條件是要將托盤天平放在水平桌面上,然后才能調平,在調平的過程中,雙眼應指針,輕輕旋動平衡螺母,使指針指在分度盤的中間,(如不能達到目的,則需移動,并記下游碼的位置)。在此過程中,不能用力太猛,否則易于損壞刀刃,減少托盤天平的靈敏度,加大實驗的誤差,而且每一次進上步的調節,都應在天平靜止以后才能進行。</P><P>在電流表或電壓表的機械調零上,由于電流表或電壓表長期的使用、運輸等因素,使指針不能準確地指回零刻度處,一般我們都采取機械調零的辦法:先找到刻度盤中下部找到調零的螺絲,用平字起,慢慢旋動,使指針指回零刻度處,操作的過程中,眼睛應始終盯住刻度盤,旋動的手腕要用力均勻。
三、做 ,它是學生實際動手操作參與實踐的具體過程。每一種儀器,都有它的使用規則和要求,我們應嚴格地按照它的規則要求進行操作。特別是在做一些帶危險性的或損壞性的實驗時,應先通過教師的檢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損壞和意外期刊網。在用電流表測量電路電流的連接電路時初中物理論文,開關應斷開,電流表應與被測部分串聯,要保證電流必須從電流表的正極流入負極流出,被測電流不超過電流表的量程,(在不能確定的情況下,可以采用點觸或試觸的方法),不能將電流表不經過用電器而直接接在電源的兩端。當然,我們可以事先將電路圖畫好,然后按電路圖連接達到操作時降低難度的目的。這個過程中必須得到教師的檢查同意以后,方才可閉合開關進行實驗。否則一旦電流表的正負接線柱接反或電路中發生了短路現象,很容易燒壞電流表在“做”觀察水的沸騰實驗時,就應特別注意酒精燈的正確使用。酒精燈作為一種加熱 工具,它的構造限定了它的使用方法,不允許用酒精燈去引燃另一盞酒精燈,使用完以后,不能用嘴去吹滅酒精燈,而應用燈帽蓋滅,操作過程如果不當或不慎,使灑出的酒精燃燒,不可用水澆(因為酒精的密度小于水的密度,燃燒著的酒精易漂浮在水面上,隨水流動,容易發生火災,而用濕抺布蓋滅(隔絕空氣的辦法)等。而且 在做的 過程中學生動手動腦仔細觀察會自己總結出實驗規律 比如 探究聲音的音調:在幾只相同的塑料瓶中裝上不同深度的水,然后用嘴對著瓶中吹氣,會發出音調高低不同的聲音,從而可以說明音調跟頻率的關系。
摩擦起電:把一只小塑料瓶在頭皮上反復摩擦幾下,然后將其靠近一些小紙屑,發現小紙屑被吸引,說明用摩擦的方法可使物體帶電,帶電體能吸引輕小物體。
光的直線傳播:在一只塑料瓶中裝入一定量的水,在其中加入適量的豆奶粉,擰緊瓶蓋,充分搖勻,將激光筆發出的光透過瓶底,對著瓶蓋照射,會看到光沿直線傳播的光柱,效果明顯。(此實驗還可說明光能在液體中傳播)
四、記 正確的讀取和記錄數據,它包括:讀取的姿勢(例:刻度尺數值的讀取時,眼睛應水平垂直或豎直垂直刻度);讀取的方法(讀到分度值的下一位)和準確的記錄(數字與單位要準確)。在此過程中,我們可以通過多媒體演示錯誤的讀取姿勢或方法,加深學生對錯誤和差的了解,加強學生對動手操作的掌握。同時,也應注重實驗的事實,而不能任意加大或減小實驗數據,有意迎合實驗的真實結果,應著力培養學生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 。 五、析 對于記錄的數據由于操作者不同,實驗器材的不同,操作方法的不同等因素初中物理論文,可能導致同一實驗結果的不同。我們應及時加以總結和分析。幫助學生分析哪些是錯誤導致的結果,哪些是誤差造成的原因,與學生共同探求對實驗器材和實驗方法的改進,進一步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拓寬他們的思維。例:做動滑輪可以省一半力的實驗過程中,實驗的結果與理論的數值存在偏大的現象,我們應幫助學生指出,這并不是錯誤實驗的原因,而是由于摩擦力存在的導致的結果,為了使實驗結果更趨于理想,我們應想辦法,減少摩擦(學生分組討論,老師加以歸納和總結)。 六、理 實驗器材的適當選取,實驗過程的正確操作,實驗數據的準確讀取,記錄和分析,并不意味著實驗的完整結束。實驗后器材的歸類、整理是各類實驗的掃尾工作,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工作,它培養學生愛護儀器,培養學生有始有終的科學態度的重要內容。 總而言之,要上好一堂生動的,成功的物理實驗課“看、調、做、記、析、理”這六個環節缺一可,只有掌握這六個環節,才能使自己在物理實驗教學中做到得心應手,運用自如,也才能使學生所做實驗及相關知識牢固熟練掌握。既能使老師輕松教學,又能使學生愉快接受,從而使物理實驗教學收到良好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