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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保險研究論文范文

        保險研究論文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保險研究論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保險研究論文

        第1篇:保險研究論文范文

        從20世紀60年代起,西方國家就把工傷保險的立足點放在預防上面,通過法律、規章制度等強化預防工作,強調把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職業康復相結合,甚至把預防工作放在首位,強調康復和重返工作崗位。到20世紀末,工傷社會保險不僅從人道主義出發,而且以保障公民人權為原則,形成了包括工傷預防、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三大環節在內的職業傷害社會保險體系。也就是說,到目前為止,西方國家早就形成了一套極為健全并且執行得很好的工傷保險制度,無論從立法原則、具體內容與精神理念上還是執法力度、管理細節與技術措施上都有很多值得我們借鑒的有益之處。

        在工傷保險立法上,曾經長期存在有制度而沒有法制的時代,大量的行政性紅頭文件取代了法律法規。從工傷保險法規本身來說,2003年4月7日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里面沒有關于工傷事故與職業病預防的規定,存在著制度漏洞。我們很多人還習慣上把“工傷”理解為工作中的人身傷害這種不規范、不準確的片面看法,缺乏工傷保險方面的常識性知識。這些法規對當今涉及社會底層民眾的生存威脅與生存危機問題避重就輕,因為工傷不但是一種職業傷害,而且還是一種負外部效應極強的社會風險和社會問題。回避現實生活中民眾的生存問題,從長遠來看這種現象并不是學術界的福音。

        學術論文關于工傷保險研究的國際比較

        我國目前對國外工傷保險的情況介紹與研究,從數量上看極為稀少,從地域與國別分布上看,涉及的國家與地區極為有限與集中,主要限于歐美等極少數幾個國家,其中德國相對突出一些。對這幾個國家以外的其他100多個國家工傷保險介紹完全是空白。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關于國外情況的介紹與分析比較起來,工傷保險的國外情況介紹與研究是最薄弱的、最落后、最為忽略的。這種極為落后的狀況反映了對工傷保險在西方國家的發展史以及先進經驗的極端漠視,而且對于發達國家完善的工傷保險制度經驗的漠視達到了令人難以置信的程度,當今礦難頻發及其引起的嚴重社會問題也許可以從這里窺見一些社會思想與文化矛盾根源。

        從時間上看,我國對工傷保險的探討起步非常晚,從實質上說,是20世紀90年代才開始出現的,并且有明顯的時間分界點,特別是2003年是工傷保險研究的一個突出分水嶺,即在2003年以前研究從文獻數量上都非常稀少,在2003年以后有較為顯著的增加。從內容上看,2003年以前在研究質量上處于極為低級的初始狀態,在研究范圍上比較狹窄,根本無系統性、整體性可言,這種狀況在2003年以后有比較明顯的改觀。從時間變化過程來看,2003年以前變化不明顯,或者說簡直沒什么變化,在2003年以后變化顯著,而且這種變化的趨勢很可能還會延續下去。從學位論文方面來看,博士論文很少。在碩士論文方面,在數量上幾乎沒什么差別,數量都很少。從時間上看,都是2003年以后的畢業學位論文,說明這方面的研究時間非常晚。從內容上看,關于工傷保險法律制度、賠償等方面的內容稍多,探討的范圍都很狹窄,研究水平基本上處于較低層次,缺乏系統性與理論深度。從專業分布角度看,法學、社會保障專業稍多一點。在學校分布上,都比較零散,這方面研究沒有非常突出的高校,其中武漢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稍多一點。這些都反映了我國工傷保險研究的落后狀況。

        從文獻主要內容來看,屬于基礎知識方面的內容占據的比例太大,而研究性、理論性方面的內容太少。在這部分文獻數量比較少的制度性、理論性研究方面,沒有像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研究那樣具體明顯的不平衡性特點,沒有特別突出的方面,即沒有出現畸輕畸重的現象。對國外工傷保險情況的介紹與研究基本上是空白,對于發達國家特別是對于他們注重工傷事故預防,強調把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職業康復相結合等目前為我國極為缺失的方面介紹得極為不夠。對于本國的工傷保險研究處于邊緣化狀態,特別是對于事故受害者的權益維護、儲備金問題、風險防范、意識培育等基礎性、迫切性問題幾乎沒有述及,不管這種現狀是研究者的一種主觀上的故意回避還是思想意識上的原初缺失,這種現狀與工傷事故成為當前中國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并且亟待解決的迫切要求極不相稱,遠遠落后于當今的社會現實,更談不上為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提供先導性思想指導了。

        今后需要重點研究的問題

        第2篇:保險研究論文范文

        旅游是一種戶外行為,人數多,流動性強,除乘機、乘車、乘船等存在風險以外,特別是——些新型旅游項目推出后,旅游的風險因素加大,如蹦極、攀巖、漂流、騎馬、峽谷探險、雪山滑行、高空纜車等風險。對此,旅行社很難控制,加之社會治安形勢嚴峻,旅游風險增多,由此產生的投訴案件和旅游糾紛居高不下。

        旅游保險叫好不叫座

        怎樣規避旅途中的種種不測和意外風險,減輕因旅游風險給旅游者本人家庭及旅行社帶來的嚴重經濟和心理負擔?專家認為,建立風險分攤機制,即利用少量的保費支出來轉嫁旅途中難以預料的風險,是國際通行的一種有效的手段。

        其實旅游保險在我國已開辦多年,出門旅游一趟,個人花幾十元錢買數份保險應不成問題,但這項業務目前推廣起來十分緩慢。以2002年為例,國內外旅游近8億人次,若以國內一般旅行社規定的每個旅游者30元保險計算,一年的旅游保險費收入應該在240億元左右,但當年的實際旅游保險費收入僅10億左右。

        這一巨大反差,問題在哪里?業內普遍認為,一是游客的保險意識弱化。大多數旅游者認為外出旅游就那么幾天時間,沒必要花錢買保險。二是隨團出行,景點門票中含有保險,即使出險也有旅行社兜著。其實,隨著旅行社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旅行社只對發生在行程內的保險事故負責,旅行者一旦游離規定的旅行時間或線路而遭遇風險,后果還得自負。三是保險公司不重視對旅游保險的宣傳和營銷,認為旅游保險收費量小,工作量大,難以達到規模經營,因此吸引力不大。四是在國內旅游市場上除強制推行的旅行社責任保險外,為游客提供保險的品種看來很多,但真正深受游客歡迎的很少,特別是難以滿足不同層次游客的多樣化需求,因旅游包含著相當多的風險因素,除旅途意外傷害外,還有旅游盜搶、自然災害、天氣突變和出游后家庭財產安全以及隨身攜帶的物品等都面臨損失的可能,而現有的保險品種又無法滿足游客的上述需求。五是險種不配套。在我國由于人身險和財產險業務屬分離經營,旅客需要分別到經營壽險的公司和經營產險的公司咨詢和投保,并且,國內保險公司目前只為通過旅行社組團游客的隨身財物上保險,而沒有為散客自助旅行財產上保險的業務,更沒有經營包括人身、財物和游客家庭財產在內的旅游綜合保險項目。六是投保渠道狹窄。目前主要是旅行社、機票銷售點代售、網上投保三種形式。因旅游保險保費少,傭金低,旅游公司、機票銷售點對銷售的熱情不高,而網上買保險對絕大多數老百姓來說還相當陌生,游客一般選擇到保險公司網點去購買,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大家購買保險的積極性。此外,大多數保險公司只售團體保險,而將自助旅游者拒之門外,有限的承保方式和陜窄的投保渠道,不僅使自助、半自助式的脖客享受不到保險保障的權益,也使保險公司失去一塊相當大的保險市場。

        據資料顯示,我國目前旅游的人群中約80%選擇自助游。此外,如十分流行的探險、蹦極、攀崖、漂流、滑雪等一些刺激性較強的新興高風險旅游項目都屬個人行為,一般都不在保險責任之內,使絕大多數散客只能選擇與保險“再見”。

        出行前備把“保險傘”

        2001年國家旅游局了14號令,全面施行《旅行社投保責任保險規定》,該規定要求,凡境內從事旅游業務經營活動的所有旅行社,都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實施,理順了保險各方和現行保險法規的關系,使其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即由旅行社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向保險公司支付相應的保險費,旅游期間一旦發生事故,則由保險公司代表旅行社為游客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實行旅行社責任保險以后,因組團旅行社和當地接待旅行社均已投保,可避免“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現象,發生事故后各方都不會互相推諉,能使旅客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可行的保障。加之旅行社責任險所承擔的責任范圍寬泛,不僅負擔游客在旅游期間的人身安全責任,同時還負責游客攜帶的首飾、現金,攝像機、照像機、衣物等隨身物品和財產以及旅客因病所支出的交通費、醫療費等等。按照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國內旅客既使自己不掏錢也能獲得一份8萬元、出入境游客16萬元最低基本保險保障。14號令還同時規定,對未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并在限期內不改正的旅游企業,將受到責令停業整頓15天至30天,并處5000元至2萬元的罰款。旅行社責任保險的實施,無疑維護了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但是,由國家強制推行的旅行社責任保險只承擔因旅行社的疏忽或過失而造成旅游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給予的經濟補償,這只是轉嫁了旅行社的責任風險,而游客在旅行途中因自身過失而造成的傷害和損失,只能由旅游者自己承擔。《旅行社投保旅行責任保險規定》同時強調,由于旅游者自身疾病、個人過錯以及在個人活動時間內發生的人身、財產損害,旅行社不承擔責任,這就意味著旅游者并不能因為有了旅行社責任保險而高枕無憂,有些風險仍然需要游客通過購買旅游保險來加以分散。這樣才能獲得更加可靠的保險保障。

        近年來,隨著我國旅游市場的擴大,各家保險公司都在旅游保險產品的開發、宣傳、營銷、后期服務等方面做文章。

        ——將重點放在旅游意外險,游客住宿人身保險。旅游責任險、旅游救助保險這幾類主要產品的開發上。比如某公司推出的“團體旅游求援保險”,境內5日游僅用5元錢即可獲得5萬元的保障,而且保險責任涵蓋范圍比較廣泛,如24小時中文求援熱線電話、安排就醫、轉院治療,轉運回原居住地、后事安排、給付醫療費用等等。還有的公司推出了被稱為“海陸空”一卡通的“世紀行差旅出行保障卡”,這是一種專門為經常旅游和出差人士定做的一款低保費、高保障的綜合人身保險。該產品一年只需支付50元,即可獲得總計40萬元的風險保障,包括航空、火車、輪船、汽車人身意外保障,并可享受全國40個城市免費急難救助。

        ——開通電子商務網站,實現在線投保。隨著一些大中城市家用電腦的增加,通過網絡購買保險已成為一種便利、時尚的生活方式。目前旅游保險業務各保險公司基本上都能實現網上在線投保。居民只要在網上輸人相應保險公司的名字,很快就能找到適合自己的旅游保險險種。

        ——開通24小時服務熱線電話,方便出行者及時快捷投保。如95511、95522、95500、95518、95519、95567等等。這些專線電話簡單易記。

        一一增加服務附加值,實行延伸服務。如某國有人壽保險公司與國際求援中心(SOS)推出的商務旅游計劃,就保證了被保險人在旅游期間通過撥打專線電話,就可獲得旅游咨詢和行李、物品、旅游證件遺失援助等多項服務,從而增加了人性化服務色彩,使游客在旅途中有一種賓至如歸的感覺。

        開采旅游保險“富礦”

        在我國旅游業屬于朝陽產業。據有關人士分析,2004年我國入境人數將達9790萬人次,國際旅游外匯收入205億美元,國內旅游人數8.8億人次,國內旅游收入3900億元,國際國內旅游業總收入將達5600億元。

        另據國家旅游局預測:隨著我國2008年夏季奧運會的舉辦及奧運經濟的開發,未來20年,既是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個關鍵性的歷史階段,也是我國旅游業發展的關鍵性時期。旅游業有望在21世紀前10年成為多數地方的支柱產業,并進一步成為國家的支柱產業。我國在過去的20年已經實現了從旅游資源大國到亞洲旅游大國的歷史性跨越。再用20年左右時間,我國將躋身世界旅游強國的行列。

        有關資料顯示,到2020年,我國入境旅游人數將達到2.1至3億人次,國際旅游外匯收入580至820億美元,國內旅游收入2.1至3萬億元人民幣,屆時,旅游業總收入將超過3.6萬億人民幣,相當于占當時國內生產總值的11%。由此可見,旅游業在我國的確是一項大有開發前途的新興產業。

        隨著旅游資源的不斷開發,旅游保險如何做大?首先是擴大宣傳,提高認識,讓人們認識旅游風險。應通過媒體和社會力量擴大對旅游保險的宣傳,如在旅游景點設立宣傳牌、旅游車上播放宣傳片、景點門票提示旅游保險等,讓游客認識旅途風險,自覺參加保險。

        第3篇:保險研究論文范文

        關鍵詞:監管模式償付能力破產概率監管效率

        20世紀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美國保險業曾出現過較大規模的償付能力危機,90年代后期,日本保險業也出現大規模的倒閉現象。雖然近20余年,我國保險業得到迅速發展,但是由于外部經營環境已經發生重大變化,保險業正面臨著巨大的潛在風險。尤其是巨額利差損的出現和保險業整體投資收益率的下降,嚴重地影響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水平。加強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日益成為業內關注的焦點。保險償付能力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的能力。對這種履約能力的監管即構成償付能力監管。

        我國保險監管模式的演進

        我國保險監管經歷了以下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我國保險市場的起步階段。保險業經歷了獨家壟斷(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到三足鼎立(中保/平安/太保),到以完全壟斷為主、寡頭競爭為輔的多元市場結構。這一時期,保險市場得到充分發展,市場的主體日趨增加,但存在市場行為不規范的問題,尤其是在分支機構的設立方面,因此保險監管在審批方面花費較多精力。

        第二階段,是我國保險市場初步發展階段。在1995年《保險法》頒布之后,一批股份制保險公司及中外合資保險公司相繼成立,保險市場連年保持兩位數增幅,但市場存在粗放經營問題,出現了大量違法違規行為,如:擅自開辦新業務、擅自降低費率、抬高手續費,因此這一時期的監管以市場行為監管為主。

        第三階段,是我國保險市場規范化的階段。1998年保監會成立之后,監管部門提出了“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并重”的監管模式。這種模式的提出是與當時國內保險市場的背景相關的。由于連續降息,壽險公司普遍出現巨額“利差損”,嚴重影響了公司的償付能力,償付能力監管由此提上日程;但是考慮到保險市場還存在大量違規現象,市場行為監管還不能完全放棄。

        第四階段,是我國保險市場走向開放的成熟的階段。為適應保險市場擴大開放和保險業加快發展的需要,我國從2003年開始在繼續堅持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并重的前提下,逐步向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的過渡。市場行為和償付能力雙重監管具有較高的監管成本,并且,市場行為監管所可能引致的“尋租行為”都使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成為必然。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清晰看到,我國保險的監管經歷了一個不斷演進的過程。用制度經濟學的分析方法來說,經歷了“審批還是監管”到實施“行為監管”,再到實施“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的制度變遷。

        監管模式的制度特征比較

        目前,國際保險業的自由化與全球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伴隨這一趨勢許多國家都在放松對市場行為的監管,而轉為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風險資本的監控。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中最主要的兩種模式,一般而言,監管模式的選擇是與各國保險市場的成熟程度相匹配的,對于市場成熟度較高的國家,償付能力監管能夠體現出優于市場行為監管的幾項制度特征:

        從監管成本上說,償付能力監管的成本較低。在對保險監管的模式進行取舍的時候,監管的成本和效率是最重要的權衡原則。與行為監管相比,償付能力監管顯然能夠節約監管成本,因為它需要的監管人員及機構較少。

        從監管效率上說,償付能力監管對市場競爭的傷害較小。在行為監管中,保險公司的費率厘定、保單條款的設計等都受到監管部門的嚴格限定,不利于險種的多樣化和個性化發展,損害了市場競爭的效率。而償付能力監管一般是通過設立償付能力指標體系進行監控,對于償付能力指標符合監管規定范疇的公司,保監會并不干預其正常經營。

        從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上說,償付能力監管的效果優于行為監管。眾所周知,與保險消費者的利益最為密切的是,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能力,因此,監管機構通過對償付能力的直接監管,抓住了保險經營的核心,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更為直接有效。

        監管模式效率比較的模型分析

        保險業有效監管的基點是:在保險公司的收益和風險之間進行平衡,維持保險業整體的穩定性和可持續經營性。由于任何監管都是有成本的,保險監管必然會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產生影響。例如,限制保險公司對某些風險過大項目的承保,這使保險公司風險水平下降的同時也使相應的期望收益下降。

        根據一般的保險公司破產概率模型

        P=αδ(r)-βE(r)

        P:表示保險公司的破產概率

        α,β是相關參數,且α,β>0

        E(r)是保險公司資產的期望收益

        δ(r)是保險公司收益的標準差

        當保險資產的期望收益E(r)上升,則破產概率P下降,另一方面,當保險資產的風險上升,保險公司的破產概率上升。保險監管結構可以對δ(r)的下限做出規定,即限定保險公司經營的最低風險額度。根據保險的一般破產概率公式,有效邊界曲線如圖1所示。

        假定保險監管機構采用嚴厲的監管方式,這有利于使保險的經營風險降到盡可能低的水平。例如,與償付能力監管方式相比較,市場行為監管方式是更為嚴格的監管,因為它對保險公司的各個方面從經營管理到費率厘定都進行一定程度的監管。假定它由此導致更低的方差δ(r),市場行為監管的均衡點如圖點L所示。考慮一種極限情況,如果監管設定的δ(r)接近極限值,則對應的保險公司的期望收益也急劇下降。這是因為過度的市場行為監管嚴重影響保險公司正常經營,導致保險公司利潤的下降,從無限區界來看,沒有利潤的保險經營最終將破產,即償付能力危機。而償付能力監管則較為靈活,放松對保險公司具體環節的管制,因此對應更高的δ(r),均衡點為M。可以看出,償付能力監管的均衡點M比市場行為監管的均衡點L具有更高期望收益E(r)水平。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結論:

        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中各有優劣的兩種模式。對于市場成熟度較高,保險公司有自身風險管理約束機制的情況下,償付能力監管優于市場行為監管:從監管成本上說,償付能力監管的成本較低;從監管效率上說,償付能力監管對市場競爭的傷害較小。

        監管模式的選擇是與各國保險市場的成熟程度相匹配的。在對保險監管的模式進行取舍的時候,監管的成本和效率是最重要的權衡原則。有效的保險監管是在控制保險償付能力風險與提高保險公司競爭能力之間的平衡。具體地說,是在控制保險公司經營風險額度的基礎上,提高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續經營性。

        參考文獻:

        1.《現代運用數學手冊》編委會.概率統計與隨機過程[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0

        2.成世學.破產論研究綜述[J].數學進展,2002

        3.(挪威)博爾奇.保險經濟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

        4.(美)N.L.Bewere.風險理論[M].鄭韞瑜,余躍年譯.上海: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2001

        作者簡介:

        第4篇:保險研究論文范文

        一、保險公司對資本的需求與籌資方式的選擇

        保險公司同其它企業一樣,為了保證經營的安全性而需要一定量的資本。保險公司與其它企業所不同的是,它所經營的是風險。因此,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金額越大,其所需的資本金也就越多。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數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7條也規定:“在全國范圍內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于人民幣五億元:在特定區域內經營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13條還規定:“保險公司每申請增設一家分公司或省級以上分支機構,應當增加資本金至少人民幣五千萬元。”由此可見,保險公司的業務規模必須與其資本保持匹配,并應隨著保險公司的發展和業務規模的不斷擴大而追加其資本。由于一個完整的保險市場中存在著直接保險和再保險市場,因此,往往可以通過再保險市場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直接保險公司的資本不足。然而,再保險公司同樣也要受到政府的監管,也必須符合政府的最低資本要求。因此,保險公司雖然通過再保險安排可以擴大其業務規模,彌補其資本的不足,但必須以再保險市場的資本要求下的承保能力為限。

        對于保險公司經營所需資本以及追加資本的籌集渠道,我國《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第7條規定:“公司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采取國家投資、各方集資或者發行股票等方式籌集資本。”而追加資本則可以通過自我積累、增資擴股、引進外資和發行上市等各種途徑。自我積累方式雖然具有成本最小的優勢,但是通過自我積累很難在短時期內獲取大量的發展所需的資本金;而增資擴股、引進外資也只是權宜之計。相比之下,上市融資雖然具有較高的籌資費用以及支付紅利或股息的壓力,而且還必須考慮信息不對稱所引發的較高交易成本和雙重納稅的稅收成本,但是,在我國現有經濟體制和市場條件下,保險公司的上市融資不僅可以使保險公司永久性地占有這一部分資金,無須還本,而且還具有其它方式所不具備的優勢。

        二、保險公司上市是最佳選擇

        在開放的充分競爭的保險市場環境中,保險公司上市具有較大的制度優勢。表現在:

        1、可以提高上市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上市保險公司多元化的資本供給機制,既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集中大規模社會資本,改變資本短缺的被動局面,又可以將保險市場的經營風險分散到資本市場、商品市場及至整個市場體系中去,為保險業的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準備基礎性的制度條件。

        2、可以提高上市保險公司的國際競爭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目前民族保險業的資本總額只有200億人民幣,而最早進入中國的美國國際集團,其股東權益是271億美元,至于在中國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德國安聯和法國安盛公司,其股東權益分別是261億美元和150億美元,實力懸殊可見一斑。面臨對外開放的巨大壓力,股份制保險公司必須知難而上,利用上市方式籌資,可以使上市保險公司迅速增強資本實力,提高資本充足率,增強其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主動迎接“入世”所帶來的挑戰。

        3、可以提高上市保險公司經營活動的透明度,強化外部監管。保險公司上市后,要受到來自各方面的監督,如各種投資咨詢機構和證券分析員的監督,審計、會計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監督,證券交易所以及證券監管部門的監督等等。在廣泛的監督下,任何一個重大失誤都會立即導致公司股價下跌,減少公司價值,任何一次違規操作,都會隨時有可能被發現和公開,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甚至被驅逐出證券市場。公司必須加強管理,以減少各種浪費和成本,通過科學決策認真分析產品市場,評估投資風險,公司還必須注重財務結構,保持利潤穩定增長,保持企業的穩健經營。同時,理性的保險公司也將會更加關注保險監管機構的各項政策規定和調控干預,這將大大提高保險監管機構宏觀調控的有效性,促進宏觀調控經濟手段的運用。上市還有利于保險公司本身商譽的提高,使客戶對保險公司的知名度有所認可,有利于上市保險公司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擴展業務范圍,取得更多的市場份額。

        4、股份制是現代企業的一種資本組織形式和企業財產形式,有利于提高資本運作效率。保險企業上市實現了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分離,產權關系明晰、權責清楚,使企業在市場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市場競爭主體;上市保險公司通過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可以獨立行使各種企業管理權限,排除政府部門不當干預造成的戰略失敗和滯后效應。大型商業性保險公司的交叉持股結構,有利于抵消經營環境急劇變化而造成的沖擊效應;通過兼并、收購、退出等股本變更行為進行金融企業的有效整合,實現低成本的快速擴張,提高企業經營規模和資本運作效率。

        三、保險公司上市的現實條件和亟待解決的問題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險公司上市將成為我國保險公司產權制度改革的方向,且就目前的情況看,也已初步具備了上市的條件。

        1、宏觀環境條件。隨著改革開放進程的加快,我國經濟得以不斷發展,特別是1996年我國經濟實現軟著陸,低通脹高發展的狀況表明我國經濟運行勢態良好,2000年的GDP首次超過一萬億美元。GDP的穩定增長無疑為保險公司上市融資起到了關鍵作用。雖然國家并沒有明確表示允許保險公司上市,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市場化進程的加快,保險公司上市是與我國的戰略轉變方向一致的。

        2、資本市場條件。雖然我國的資本市場尚處于發展的初期,還存在著市場規模較小、流動性差和市場主體行為不規范等問題。但是,以股票市場為代表的國內證券交易市場自創立運作以來,按照“法制、監管、自律、規范”的,出臺了《證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使得我國的證券市場建設日趨規范。到2001年底我國境內外上市公司市價總值占GDP的比重也超過了45%.保險公司的上市,一方面有利于自身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國資本市場的完善,從而實現保險公司與資本市場的雙贏。

        3、保險公司自身條件。上市公司是證券市場的基石,而企業自身條件的好壞是公司能否順利上市的關鍵。我國產險公司的經營利潤一直較好,壽險公司受到降息的影響,盈利狀況不甚理想,但是隨著保險基金運用渠道的逐步放開,市場占有份額潛力的挖掘,將使擁有大量資金的壽險公司的盈利能力大大提高。因此,我國保險公司上市的前景看好。

        綜上所述,我國保險公司不僅具有上市的需求,而且已基本具備了上市的條件。但是,決不能因此而“一哄而上”,保險公司上市必須滿足國家《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同時,根據上市程序,國有保險公司應該先進行股份制改造,明晰產權,為上市創造條件;而依據現代公司模式組建的股份制保險公司,經營狀況良好的,可以先行申請上市。因此,保險公司的上市之路并不平坦。目前,保險公司上市迫切需要解決以下問題:

        1、所有者缺位問題。目前,股份制保險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的選派多為行政任命,與股東幾乎沒有資本聯系。從制度安排上看,由行政安排董事長和總經理,在對行政負責和對投資者負責兩者之間往往會產生矛盾。

        要解決所有者缺位問題,關鍵在于政府必須按市場規則依法辦事,徹底消除官本位思想,消除對企業行政控制的習慣作法,利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企業,使企業按《公司法》規范人事任免行為,使公司法人真正受到法律、市場、資本、績效以及股東大會的約束,從制度上形成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董事長向董事會負責、總經理向董事長負責的機制。同時,在國有資本控股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多種渠道充實和不斷增強資本實力,改善公司權力結構。權力主體的增加必然產生權力的制約,其他非國有股東可以依法行使權力抵制國有股東的行政干預,從根本上保證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

        2、組織設計問題。組織設計即公司內部管理機制的策劃、設置和實施。其內在實質是明確權責,表現形式則是組織機構的設立。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于1999年5月的大會上通過了“OECD公司治理原則”,成為目前世界上先進管理原則的集中代表,獲得一致公認。該原則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治理結構框架應保護股東的利益;(2)治理結構框架應確保所有股東的平等待遇:(3)治理結構框架應確認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并且鼓動公司和利益相關者在各方面密切合作:(4)應保證及時準確地披露與公司有關的任何重大問題,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所有權狀況的消息;(5)確保董事會對公司的戰略性指導和對管理人員的有效監督,并確保董事會對公司股東負責。我國的《公司法》與這些原則的要求大致相同。公司的所有權和重大事宜的決定權在股東會,經營權則由董事會和經理實施。董事會的經營活動直接對股東會負責,并受監事會的監督。但是,我國在法人治理結構上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如我國的公司經理雖然有了一定的權利制約,但人治色彩仍然很重,管理者經常凌駕于公司章程之上,甚至有些公司出現了公司經理架空董事會的局面,嚴重損害了公司的權力平衡,影響了公司的管理效率。要使保險公司順利上市,就必須依法制司,在公司章程的制約下,充分發揮管理者的聰明才智。此外,在組織設計上,我國也還存在一些問題,表現如下:

        一是在組織機構的設置上。目前我國的保險公司多按險種劃分部門,同時設有部分職能部門,但是職能部門的設立缺乏計劃性和完整性,且與業務部門的關系也不協調。職能部門應為業務部門提供技術支持,業務部門應接受和配合職能部門的決定和計劃安排。這兩者之間不存在上下級的關系,而是應分別服從各自主管經理的管理,由經理去協調部門之間的矛盾。

        二是在公司擴展規模的方式選擇上。目前我國公司都是按照行政區域以分公司的形式擴展業務規模。這雖然符合國內保險業務發展的現狀和傳統的經營模式,但束縛了保險業務發展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可以按照地區經濟、人口、社會的統計特征設置分支機構,這也體現出世界金融業發展的潮流。同時,也可建立網絡式、扁平式公司結構以適應混業經營的需要。網絡式公司結構通過保險公司與其它大型企業(集團)以及金融機構之間的相互滲透,可以以更快的速度、更少的耗費、更佳的效果傳遞信息。扁平式公司結構的主要特點是“一司兩制”,即總分公司式和母子公司式同時并行。改革現行的總分公司式管理體制,成立一定數量的全資、合資的子公司,強化總公司的管理職能,弱化省市級分公司的職能,總公司直接管理地市級分公司,地市分公司以下只設展業、辦事機構,以減少中間管理層次。新型的母子公司管理模式可以突破任何形式的行業和地域方面的限制,實行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綜合經營。可以肯定,加入WTO以后我國的保險公司將發展成以保險業為主、跨行業經營、綜合性、大型的跨國公司。

        3、保險企業市場退出機制的建立。保險公司上市從某種角度講,不僅意味著機會,還面臨著挑戰。保險公司既然成為上市公司,在其企業化的動作中,就存在破產的可能。我國《公司法》、《保險法》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雖然對保險公司破產問題有規定,但所做的規定比較籠統,在保險合同轉移方面只談到壽險,并且含有強制意味,缺乏實際操作性。因此,首先應健全保險企業被接管、整頓、終止、兼并、破產及債務處理等方面的法規和管理辦法,增加法規的可操作性:其次,政府部門應轉變對市場退出的觀念,減輕自身對保險企業破產所負的責任,改變目前對保險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采取保密的做法,實行某種程度的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使投保人和社會各界對保險公司經營的市場監督成為可能,并承擔一定的風險責任:再次,建立危機處理機構及其配套機制,準備若干種可選擇的操作模式,以便在危機發生時,監管者能夠迅速采取措施進行挽救和治理:此外,還應建立市場退出后的保障機制。保險企業退出市場后最大的后顧之憂是對廣大客戶的負債,這也是目前監管部門不敢對保險企業輕言退出的一個原因。因此,對于保險企業的市場退出不能完全依靠市場的力量,還需要借助官方監管者的力量,做好市場退出后的保障工作,使個別公司因倒閉所造成的影響最小。在具體操作上,可由中國保監會作為保險管理人,各保險公司按規定提存保險保障基金作為援助資金,實行公開兌標的方式,使多家公司參與競爭并找到最優轉移方向。

        「參考文獻

        1.黃瑞峰《金融企業上市箭在弦上》金融與保險2001年第8期

        2.江生忠、祝向軍《保險公司上市問題的理論分析》保險研究2001年第3期

        3.余洋《關于股份制保險公司上市的思考》金融時報2000年6月22日

        4.魯蔚《盡快建立保險公司企業市場退出機制》金融時報2000年6月8日

        第5篇:保險研究論文范文

        【關鍵詞】養老保險現狀困境選擇

        【正文】

        一、現狀:

        (一)、制度“盲區”:保險對象游離于制度之外

        在學術界,中國城市養老保險體系的涵蓋對象被分為兩部分:非正規和正規就業人群。那么,什么樣的人才屬于城市非正規就業人群?北京大學人口研究所劉貴平的定義是:非正規就業人群不僅包括近年來的下崗職工,還包括在城市的農民工、個體戶、私營企業主以及自由職業者。在非正規就業人群中,有一半以上游離于養老保險制度之外。也就是說,中國整個養老保險體系在其覆蓋面上十分有限。①

        是什么原因造成城市養老保險體系在這一環節出現“盲區”?“這些人要么是老板沒有為他們繳納部分養老保險金,要么是沒有老板為他們辦理養老保險事宜,這就使得他們不僅失去了雇主繳納所帶來的那一部分經濟利益,而且還必須自行承擔制度風險,因此導致這部分人群在可能的情況下寧可選擇個人儲蓄和人壽保險,也不愿選擇社會養老保險。”

        造成這一結果的制度原因是中國的養老保險體系成本昂貴并造成了勞動力市場的扭曲。企業應繳的養老保險繳費率高達薪金的20%,而雇員本人還需再繳納8%。再加上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其他繳費,企業和員工的全部繳費高達薪金的40%多,在有些地區,實際繳費率甚至更高。這一繳費水平高于很多發展中國家和瑞典、美國等發達國家。如此高昂的勞動成本不利于鼓勵雇主為員工利益買單。

        為進城農民工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確實體現了政策的人文關懷,但一波又一波農民工退保潮讓決策者感到尷尬。率先在全國推廣農民工保險的廣東省頻現退保高峰,退保率竟高達95%以上。僅深圳市每年退保的人數就高達12萬以上,該市甚至還出現過一天600多名農民工排隊退保的“熱鬧”場面。是農民工不領政府的情,還是和政府開玩笑?按照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城市農民工每月上繳的養老金占到工資的8%,而且需要連續繳納15年才能受益。每個城市的工資標準不一樣,但養老保險繳費的標準整齊劃一:8%,很大程度上超出了他們的承受能力。由于繳費期限固定不變且難轉移和農民工的流動性。所以,對這些人來說,把錢拿在手里更妥當。

        (二)、制度有效性缺失:已入保群體“懸”在問題中

        對于城市正規就業人群來說,基本上不存在“8%”的繳付壓力和15年年限的制約,但是,他們的養老保險問題也很“懸”。

        養老保險制度提供給投保者的養老待遇過低。國有企業老職工退休后所能拿到的養老金平均只有三四百元,有些甚至不能保證基本的生活。而一般職工也只能拿到退休前工資的60%,對于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來說,差距則更大。這種狀況已經成為一個全國性的問題。

        目前實行的養老保險是省級統籌,但一些地方連省級統籌也沒有做到,造成不同地區保障水平差異很大,富裕地區不愿意為從窮地區轉移來的人負責,再加上各個地區因管理機制不統一,不能做到很好地銜接。同時,制度體現在,由于國家公務員的養老保險與企業社會養老保障分屬不同體系,前者的待遇水平要遠遠高于后者,造成流動困難。另外,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雖然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但保險體系沒有改革,沒有與企業保險統一起來,也表現為前者的保障水平大大高于后者,使得許多人因此不敢輕易跳槽。

        另一個關于養老金風險的問題卻讓入保者不得不憂心。已入保的職工每個月都在為自己的養老保險帳戶“充錢”,但自己的帳戶卻是空的。因為這筆從在崗“年輕人”手中收來的錢被用來支付給當年已退休的“老年人”了。這種名義上的個人帳戶,僅僅只能作為一種記帳單位,沒有任何基金積累,究其實質,仍屬于現收現付的籌資模式,體現為政府強制力主導下的代際間的收入再分配。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個人自我積累、自我保障,仍是政府主導下的代際贍養。體現了養老成本在代際間的分擔,因此這種制度設計在實踐中會遇到較大阻力,逃避繳費的企業和個人會增多。為什么要設立個人帳戶?其吸引人之處是由個人帳戶中的錢形成的儲蓄基金可以通過投資來保值增值,在投保人退休后,他可以以年金的形式領取其本人投入的本金再加上可觀的利息來安度晚年,如果社保基金不能保值增值,個人帳戶也就毫無意義了。當下養老保險制度的尷尬就在于:一方面堅持搞個人帳戶;一方面卻對基金的保值增值苦無良策。

        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行,人口結構的改變,這種“空帳”運行狀況難以得到緩解。因為現行的籌資模式是建立在人口結構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理事長項懷誠稱:“中國養老體系面臨嚴峻考驗,未來養老金缺口高達9.15萬億。”對于這一巨額赤字,如果僅靠提高繳費來彌補,個人繳費率將不得不提高到繳費工資的37%,是現在個人繳費的4倍多。③

        按現行的養老保險體制,處于中國人口出生高峰期的70、80年代生人,在30年后大部分均處于或接近于退休年齡,當這些人都面臨退休的時候,他們的下一代由于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的實行,即1:4的家庭結構的出現,又如何能負擔得起這樣龐大的養老金支出?而且目前,人口老齡化趨勢已日趨明顯。這筆錢會不會由后來的投保者來出?我們明天會不會無錢養老?即便最終由國家買單,投保者也要擔負貨幣貶值的風險。對于養老基金保值、增值問題,目前國家還沒有相關的保障措施。(就目前情況看,所繳的養老基金)明的是增加了,但因為物價、宏觀經濟及

        金融環境等因素影響,實際是貶值的。即便最終由國家來填補養老金缺口,付出的改革成本是不是過于巨大?

        二、困境:

        1、法律介入缺失或微弱。當下立法層面主要表現為一些法規、規章或通知、地方條例等形式。養老保險基本法尚未出臺,而且由于這些立法形式政策性較強,經常變動,且存在明顯的地方差異,缺乏法律規范應有的嚴肅性、規范性及權威性,且不利于中央宏觀調控及全國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征收工作缺乏法律依據,僅靠行政手段,對單位或個人缺乏約束力。

        2、繳費主體疲軟。對于繳費主體企業來說,由于虧損等原因,一方面使越來越多的企業無力繳納正常的保險費,欠、逃費現象嚴重;另一方面,為了維持制度的運行,退休基金供款率需要不斷上升,有些地方的供款率已達到工資總額的30%左右。這樣,高費率,高逃費率,再提高費率已在一些地方形成惡性循環。

        3、政府責任缺位。由于退休金保障制度的法制和資本市場不成熟,基金被挪用、濫用現象時有發生,基金安全問題凸顯政府監管缺位。一個負責任、有決心的政府不可能因為財力的限制而承擔不起人民基本生存費用,尤其是在成就了二十多年高速增長的中國,更沒有理由拒絕通過充分參與和全民社保來徹底解決民生問題,造成財政缺口的不是經濟落后,而是政策、管理滯后,貪污瀆職等等。誰都算不清巨額的資產流失和浪費的黑洞有多大。不是沒錢,是錢被花在了不應該花的地方或被少數人掠奪。而且,由于現有的制度是以城市為單位,由政府社會保障部門來管理基金,管理的手段被嚴格限制于銀行存款、國債投資等,保值增值困難,致使廣大應保未保人員處于制度的邊緣地位。滯納金制度形同虛設,而且提供了“尋租”的可能。

        4、相關制度供給的缺陷。面對日趨嚴重的結構性失業、科技的發展和產業的升級,以及國企改制的推進,失業率逐年飆升。由于失業保障和救濟制度滯后,轉換機制困難,深化改革受到約束,已成為國企改革的制度“瓶頸”。現行的統籌政策分為城市和行業,起不到對新舊城市、不同行業、壟斷行業和競爭性行業等之間的收入再分配作用,而且經濟效益好的行業從各地社會保險制度中游離出去,影響了再分配的功能,弱化了社會保險的安全作用。由于企、事業單位的差距較大,且難以消彌,一些人便想方設法往行政事業單位擠,在這樣的制度慣性下,企業領導在退休的時候要求個行政級別、復員軍人不愿到企業,也在客觀上造成了行政事業單位機構膨脹。而所有這些目前仍沒有一部相關的統一的法律來規范,各地都是從現有經濟條件出發,制定相應條例并按各自的條例執行,有差別也就不足為奇了,正是這種各自為政的狀況限制了地區和人員之間的正常流動和養老保險的轉移,從而共濟難以實現。當前,在企業改制中,對40、50人員實行退養,并對退休及這部分退養人員的養老金實行預留10年的政策。但大部分國企在改制過程中面臨成本高、缺口大的問題。致使改制難以進行,很多地方政府為了甩包袱,使改制進行得下去,對這部分養老金實行只計不提的辦法,這樣,當一部分在改制時尚未來得及退休的40、50人員在真正面臨退休時由于重組或改制后企業未繳足該部分錢而無法按正常程序辦理養老保險手續。從而積發了新的社會矛盾。

        5、改變現有模式困難

        5•1、我國目前的養老體系模式是從1995年開始由原來的“現收現付”轉換為現在的“部分積累”模式。把當年從沒退休的人手里收上來的錢給已經退休的人發養老金就是現收現付。部分積累就是適當提高國家、企業和個人的繳費標準,以便滾雪球樣的慢慢積累一部分基金,來適應人口結構變動的需要。在此意義上,部分積累制確實是一個較好的政策選擇。但由于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絕大部分用于當年養老金發放,我國的養老保障體系實質上仍然是“拆東墻補西墻”的現收現付模式。而且基金管理的經濟成本和機會成本很大,不少地方甚至悄悄打起了這部分積累基金的主意而任意擠占挪用,貪污。

        5•2、在農村,我國養老保險體制實際上已處于停滯狀態,而在城市,有很大一部分應保對象游離于該體制之外,而占全國人口總數2/3的農村人口,這一制度的覆蓋范圍實際上已經小得可憐,據資料:目前,我國公共養老保障體系的覆蓋面只占人口總數的15%,低于世界勞工組織確定的20%的國際最低標準。就制度惠及主體的城鎮各類就業人員而言,現有的養老保障制度也僅僅覆蓋城鎮職工的55%。占中國絕大多數人口的農村人口基本上只能依靠土地和家庭養老,仍游離于社會化和共濟性的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在此意義上,社會保障作為一種公共服務表現為供給嚴重不足。這也正符合當下我國由生存型向發展型社會轉變過程中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長與公共服務不到位、公共產品嚴重短缺之間的矛盾。按照社會正義的需要原則,社會保障應重視由于其大量需要而離常態最遠的那些人。②即通過“社會統籌”的功能盡可能更大范圍地實現社會公平,以最大可能地化解社會風險。

        5•3、盡管面臨當前的改革困局,現有養老模式將難以改變。除了制度的慣性外,還有一個巨大的轉換成本問題。10年前我國養老體系轉換為現在的部分積累模式后,國家付出了幾萬億甚至幾十萬億的改革成本,如果再次轉換模式,同樣要付出沉重的代價。“養老保險制度因在改革之初就存在著巨大的設計缺陷,導致現在的問題較多。

        三、基于現有模式層面的政策選擇:

        1、推遲退休年齡。老齡化是目前一個政策兩難的命題:推遲退休年齡會立即加劇已有的就業困難;不推遲又使養老金儲備不堪重負。但迫于就業壓力而放慢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產業升級的速度,對迫切需要經濟獨立、安全的中國,實屬下策。何況,勞動密集型的生產衰落是大勢所趨。因此,政策選擇的一個方向是適當推遲退休年齡尤其是持推遲女性的退休年齡。退休年齡是

        影響贍養率的重要因素,由于生活質量的提高、醫療水平的發展等原因,人口的平均壽命得以增長,為推遲退休年齡提供了可能,退休年齡規定得較高,則在職職工人數增加,退休人數相應減少,贍養率就較低;反之,贍養率就較高;同時,可提高基金積累數額、減少養老金的支出年限,化解“空帳”風險。隨著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從防止資源浪費的角度,適當推遲女性退休年齡值得考慮。

        2、強化政府責任。政府為什么要把教育和房地產做成產業,是因為內需不足,內需不足的根本原因是因為老百姓沒有保障不敢花錢,把錢都存銀行里了,如果社會保障到位了,老百姓是敢于消費的,老百姓敢于消費就會拉動投資的增長。所以加大財政投入,實行全民社保。對于不同行業、不同性質單位養老金差額實行補足的政策。給予一些特殊人群如復員軍人、企業領導等按貢獻給以不同程度的養老金補足,以縮小行業間、部門間、以及企業和事業單位之間差距過大現象。同時,克服各部門、各地區利益對社會保障體制所造成的分割局面,在全國范疇內協調養老金的公共帳戶,在地區之間、行業之間進行共濟。全國統一的社保體制不僅具有再分配個人收入的功能,而且具有縮小地區和產業差別的功能,而且可真正實現“東部支持西部”。

        3、降低繳費比率。多渠道地適當降低繳費率以拓寬養老金制度覆蓋面,從公有制部門擴大到私營部門及城市流動人口、農民工等弱勢群體。通過覆蓋面的擴大和全社會的統籌來分散成本和社會風險、扶貧濟困并強化其共濟功能,化解隱性社會保障債務問題。并確保企業在改制后必須繳清所有預留保險費。同時,拓寬籌資渠道,可將個人所得稅及遺產稅作為籌資的主渠道之一。由于個人所得稅開征點已提高,而目前收入差距正日益拉大,開征遺產稅的條件已成熟。開征這兩種稅可以平抑企業的繳費率,又可以吸引更多的企業參與到養老體系中來,降低了經營成本。更強化了政府的再分配和資源配置功能,既提高了效率又實現了公平!另一方面,可發行社會保障福利彩票。在當前,財政供給不足的情況下,發行社會福利彩票籌資也是不錯的選擇。

        4、讓基金保值增值。把個人帳戶實行企業化經營,與資本市場對接,由投資公司經營管理,可投資于國家長線重點工程項目如重大水利設施、高速公路等。政府加強監管。對于養老金等普惠性基金,可考慮在人大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定期監管,可以控制政府消費傾向的擴張,完善資本市場和金融市場。

        5、加快社會保障制度立法。政府應該用強力作為的形象去管理社保基金。形成一部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基本法。明確繳費的權利義務關系,把養老金作為一條高壓線,人民法院對社會保障領域里發生的違法、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時審理,對拒不繳納法定的社會保險費,不適當使用保險基金、貪污挪用、侵占保險基金的行為人,要從重從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6、征收社會保障稅。改按比例征收養老保險費為按比例征收社會保障稅,由于國企改制的推進,國退民進成為事實,而且現在很多縣、市已基本不存在國有企業。因此,改征社會保障稅具有現實意義。且有利于解決地區之間、企業之間、行業之間的保額差距問題,同時,有利于財稅部門介入,有利于加強基金的監管。

        結語:

        制度出生產力。其實任何制度的配套使用效用均會大于其單獨之效用。提高政策的配套功能,充分發揮其整體效應,是決策者的應有之義。同樣,單純依靠某一項制度顯然難以解決養老保險問題的困境。中國的改革——哪怕移動一張桌子,也會引起全身的反應。在現今各方都不甚完善尤其是相關法律缺失的條件下,多管齊下,或許是應對養老保險命題的理性選擇。

        參考文獻:

        ①劉貴平養老保險的人口學研究中國人口出版社1999

        第6篇:保險研究論文范文

        [關鍵詞]訴訟保險,訴訟費用,法律援助

        訴訟保險制度,其具體含義是指投保人通過購買確定險種(訴訟險),在自己與他人發生民事訴訟時,由保險公司通過理賠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訴訟費用的保險制度。具體而言,即公民預料到自己將來有介入到訴訟糾紛中的可能,在尚未發生訴訟糾紛之前,每月或者每年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訴訟保險費用,一旦將來發生訴訟事項,便可通知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代為支付包括聘請律師費用在內的一切訴訟費用。在訴訟保險的法律關系中,保險公司實際上承擔了解決法律援助律師費用及其他訴訟費用的責任(即保險公司成為法律援助資金的相對承擔者),從而減輕國家負擔。

        一、訴訟保險制度的功能與缺陷

        1.訴訟保險制度能夠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實現接近正義的客觀需要

        現代國家強調法治主義,民事糾紛的最終解決是靠采用排除自力救濟的民事訴訟制度。但是,公民利用民事訴訟制度實現權益的前提是必須支付民事司法運作的經濟成本。目前,各國普遍規定對公民的民事訴訟采用收費制,從到上訴,從案件受理費到律師費,還有如鑒定費、證人費、差旅費等眾多的其他訴訟費用,這對當事人而言已經是一種沉重的經濟負擔。然而,通過設立訴訟保險制度,可以使民眾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將自身的訴訟費用風險融人商業保險的運作中,從而降低和減少訴訟所帶來的費用風險,在此基礎上獲得接近正義的保障。

        2.訴訟保險制度能夠緩解法律援助的壓力

        由于我國國情,加上政府財政經費有限,導致現實中法律援助制度的涵蓋范圍極為有限,法律援助的作用也始終無法達到保障所有需要援助的公民都能充分利用訴訟救濟自己權益的程度。如果設立了訴訟保險制度,使一部分有一定經濟基礎的民眾從對法律援助的期望轉向投入與回報相均衡的訴訟保險中來,這樣既不會影響法律援助對貧困者維權的救濟,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等收入民眾維權的可行性,從而實現法律救濟的合理化和最大化。

        3.訴訟保險制度能夠穩定律師收入,提高律師業服務水平

        引進訴訟保險制度,當事人會因經濟壓力的緩解而積極地利用訴訟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訴訟保險保障了當事人能夠自由選擇由保險公司付費的律師,這樣當事人會更積極地聘請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律師幫助自己進行訴訟。從律師的角度來看,提供訴訟保險的保險公司為當事人提供侯選律師的做法不僅使律師訴訟案件的機會增多,而且律師為了能夠訴訟保險公司投保人的訴訟,必然會通過提高其自身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的方法來同其他律師競爭,從而最終促進律師業的健康發展。

        4.訴訟保險制度可以使訴訟風險在社會上得到最大程度地分散,并促使當事人通過司法救濟的手段來積極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終提高公民的維權意識與法治觀念

        投保人通過購買確定的險種(訴訟險),在自己與他人發生民事訴訟時,由保險公司按照訴訟保險合同的規定向投保人支付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訴訟費用。保險公司根據大數法則和數理統計的理論集合大量訴訟保險標的,讓所有參加訴訟保險的投保人來分化某一具體的投保人的訴訟風險,并且通過再保險和保險資金多渠道投資,從而最終使訴訟風險在社會上得到最大程度地分散。同時,訴訟保險制度還能解決民眾對訴訟的顧慮。當事人只需交納一定的保險費來購買訴訟保險,則由保險公司來替當事人承擔訴訟時間和訴訟費用上的風險,從而使當事人通過司法救濟的手段來積極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公民的法治觀念。

        不可否認,訴訟保險制度也具有以下先天不足之處。一是它的覆蓋面比較窄。該制度基本上只適用于那些感到自己很有可能介入法律糾紛的中等收人階層,事實上無法滿足真正貧民的法律要求。因此,從籌集法律援助資金的意義上看,訴訟保險并不是一條最佳途徑。二是訴訟保險制度使得律師依賴于保險公司來獲得報酬,容易造成保險公司操縱訴訟的不良后果。三是設立訴訟保險制度會大大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從而導致當事人濫訴現象的出現。四是訴訟保險的實行通常具有一定條件的限制。如果被保險人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他就應當去申請援助,保險公司將不補償應由法律援助支付的那部分費用。只有當因經濟理由申請免費訴訟被拒絕時,訴訟保險才可以使用。

        二、我國建立訴訟保險制度的障礙

        1.觀念的落后

        由于我國國民的訴訟意識和保險意識都欠發達,所以國民對接受訴訟保險制度缺乏足夠的觀念上與思想上的準備,這會嚴重影響訴訟保險需求的形成和規模。可是,如果訴訟保險需求達不到一定的量,相應的訴訟保險供給也不會產生,這是我國當前建立訴訟保險制度的最大障礙。

        2.移植訴訟保險制度缺乏相配套的必要的法律規范與保險技術

        首先,在我國,還沒有任何有關由第三人來支付訴訟費用的法律規范,訴訟保險制度還缺乏相應的法規支持。再:者,由于我國保險業目前對訴訟保險制度尚未予以關注,因而缺乏技術層面的經驗與知識,更不用說相應的保險法律規范了。

        3.目前我國律師收費在計算土存在著一些不確定因素、這對于引進訴訟保險制度也存在極大的困難

        訴訟保險制度的良性運作是以當事人、保險公司以及律師之間的良性互動為保障的。如果律師收費不確定,那么就會導致當事人認為保險公司為了節約費用而向當事人提供素質差的律師,保險公司也會因律師收費不明確而擔心自己的盈利狀況,從而潛意識地從降低成本方面考慮聘請收費低廉的律師,而律師為了招攬業務,不惜降低費用,引發律師業內部的不正當競爭。

        4.制裁當事人濫訴制度的缺失,也是訴訟保險制度移植的障礙之一

        由于部分公民因一些小事而大肆興訟,不僅導致了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而且使司法機關不堪重負,無法集中精力處理重大案件。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我國法律缺乏制裁當事人濫用訴訟制度的規范。如果移植訴訟保險制度,濫訴問題勢必將同樣困擾保險公司。

        三、我國建立訴訟保險制度的前提

        1.公民的法治觀念與保險意識的培養

        引進訴訟保險制度,離不開國民的法治觀念與保險意識,而這些是可以通過普法宣傳、具體訴訟保險產品的介紹,逐步培養出來的。因此,可以借鑒德國的成功經驗,開展大規模的訴訟保險宣傳活動,為訴訟保險制度的創立與發展奠定良好的社會基礎。

        2.律師收費標準的明確

        目前在我國律師收費標準暫不統一和明確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無法比較可靠地預測投保人的訴訟風險以及確定保險責任和保險費,因而投保人也無法根據自己可能承擔的訴訟風險的大小決定購買相應的險種。因此,必須加快建立區域性乃至全國性的操作性較強的律師收費標準

        3.為了防止當事人的濫訴,必須強化訴訟風險告知制度

        近年來,我國不少地方法院都開始推行訴訟風險提示制度,使當事人在立案階段就能預知案件審理和執行中潛在的風險,此舉無疑彰顯了法院打造“服務型法院”的服務理念。實際上,律師事務所在接受案件前進行民事訴訟風險告知制度,則更容易為當事人所接受;在設立訴訟保險之后,由保險公司向當事大提供有一定權威的法律專家來對當事人進行事前訴訟風險預測以及風險告知,這樣既能便當事人不會盲目地訴訟而加重法院的負擔,又可幫助當事人購買合適的訴訟保險,從而推動我國訴訟保險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4.保險公司的充分關注與積極推動

        訴訟保險并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其所涉及到的技術問題,只能由保險公司組織力量進行開發研究。可見,如果沒有保險公司的積極推動與參與,訴訟保險無疑只是紙上談兵。

        四、我國開辦訴訟保險的可行性設計

        1.訴訟保險的適用范圍與條件

        如前所述,西方的訴訟保險一般只應用于民事訴訟領域。那么,在行政訴訟乃至刑事訴訟中,當事人依然不可避免地會發生鑒定費、差旅費等費用。那么,訴訟保險能否及于三大訴訟的范圍,值得思考。

        解決這個問題比較復雜,需要結合三大訴訟面臨的不同風險進行具體分析。不過,可以肯定的是,訴訟保險原則上是可以適用于三大訴訟的。德國最初由機動車保險領域把業務拓展到整個民事訴訟領域就是一個明顯的例證。也有國家在這方面進行了嘗試,比如,瑞典在刑事案件中規定訴訟保險原則上適用于為被控告過失犯罪的人提供辯護,但是其過失不得為嚴重過失。那么;無論是在民事訴訟還是在行政訴訟中,具有明顯勝訴可能的原告一方完全可以通過訴訟保險支付律師費用等。

        盡管訴訟保險原則可以適用于三大訴訟,但在案件范圍上也都會有一定限制。在具體種類的案件中,保險的范圍往往受到不同的限制。如在意大利,保險案件大多用在與機動車事故有關聯的或影響不大的方面;在瑞典,與住宅保險緊密相連的訴訟保險對于被保險人有關住宅方面的訴訟是有效的(但離婚除外)。對有關被保險人的職業、房地產或者汽車的訴訟無效,而且保險標的不得低于200瑞典克郎。在丹麥,某些訴訟種類被排除在外,例如以被保險人為清償債務人的純托收訴訟,不適用于訴訟保險。

        2.訴訟保險的適用形式

        國外訴訟保險的形式通常包括單獨式、附加式以及合作式訴訟保險等。其中,單獨式訴訟保險是指不與其他保險相聯系的、獨立的訴訟保險。附加式訴訟保險是指在其他險種上附加訴訟保險的訴訟保險,其投保對象主要是房地產訴訟和機動車訴訟。這種訴訟保險并非單獨的保險險種,按規定不能單獨購買,而是和其他保險一起銷售。如在瑞典,訴訟保險常和火災保險、家庭保險一起銷售;在丹麥,訴訟保險被作為其他種類保險如家庭或汽車險的一部分。最常見的種類是與家庭保險相結合,為被保險人個人的訴訟提供保險。合作式訴訟保險是指從事傳統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與專營訴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合作方式辦理的訴訟保險。相比較而言,在我國公民保險意識與法治意識并不太高的情形下,單獨的訴訟保險形式似不可取。附加式訴訟保險也許對普通國民更有吸引力。考慮到剛開始訴訟保險并不普及、聘用律師進行訴訟成本需要預測的情況,由全國各地的大大小小的保險公司分別設立訴訟保險成本過高。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如果引進這一制度,首選的形式應當是采用合作式訴訟保險。這樣的好處在于業務集中,專業化比較強,更容易被國民信任。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上已經出現了專業的保險公司,這也是一個發展趨勢,所以,把訴訟保險交由專業的訴訟保險公司與傳統保險公司以合作方式辦理,訴訟保險更為可取。

        3.訴訟保險的承保風險

        通常情況下,國外的保險公司承擔的訴訟風險包括合作風險與異議風險兩種。前者僅涉及利用訴訟的潛在費用,它主要是承保由訴訟進程時間不確定但必須對此進行事先預測而產生的風險。合作風險體現著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在設置和選擇險種以及收費上的一定的可預測性。因為在合作風險的承保范圍內,對將來可能發生的訴訟費用的理賠數額是可以進行預測的,這是根據一國法律對現有的法院體系及案件的適用程序有明確規定而得出的預測。比如保險公司在遺囑確認案件所適用的法定訴訟程序計算出可能理賠的訴訟費用額,而投保人也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投保對象和投保額度。總之,合作風險的案件保費相對容易確定。而在異議風險中,訴訟時間和訴訟費用是難以預測的。因為異議風險的案件發生在時間上具有不確定性。比如交通事故、合同違約或者侵權行為,其發生的時間和所需要的訴訟費用是難以預測的。由于異議風險案件具有復雜性和多樣性,從而有可能導致律師費用、調查取證費用等數額巨大。不過,一般來說,正是因為異議風險的存在,才促使當事人希望通過訴訟保險方式來分化個體的訴訟風險負擔。這也是訴訟保險制度得以產生和持續發展的根本原因。因此,可以相信,我國在引進訴訟保險制度之后,異議風險的案件應當是吸引投保人的主要類型。在這方面,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協商保費或者分階段收取保費等技術性方法予以調整。

        4.訴訟保險的保險責任

        第7篇:保險研究論文范文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博弈

        一、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在我國的現實意義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通過法律形式建立的,由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險機構繳納一定的保險金,當投保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破產倒閉或者其它經營危機時,由特定的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賠償保險金等方式,保證其清償能力的一種特殊的制度安排。

        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實質在于從國家隱性全額擔保轉換到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在我國有著突出的現實意義。我國的商業銀行長期以來都是在政府的庇護之下運作。政府的過多保護與干預造成了許多不良的后果,至今難以消除,比如,巨額不良貸款的產生等。如今,我們大刀闊斧地進行金融改革,使商業銀行真正成為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就是要逐步淡化政府對銀行的影響。如果設計的存款保險制度對道德風險問題沒有充分重視,無疑將是重回老路,商業銀行有了存款保險機構這一變相的“政府保護”,重新具有了進行風險投資的“動力”,化解不良資產將遙遙無期。

        二、存款制度中的道德風險的博弈理論分析

        (一)模型分析

        道德風險模型可細分為: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即簽約后,人選擇行動,“自然”選擇“狀態”,人的行動和自然狀態一起決定某些可觀測的結果,委托人只能觀測到結果,而不能直接觀測到人的行動本身和自然狀態本身,因而是不完美信息。比如,投保后,投保銀行在貸款發放中審查不仔細,造成貸款不能及時收回,形成不良資產,存款保險機構所能觀測到的只是已形成的不良資產,而無法確認銀行是否有違規操作。

        隱藏信息的道德風險。即簽約后,“自然”選擇“狀態”,人根據觀察到的自然狀態選擇行動。委托人只能觀測到人的行動和行動的結果,而不能觀測到自然狀態,因而是不完美信息。比如,某企業負債率較高,銀行己知曉,但出于某些特殊原因,如企業一旦成功,獲利頗豐,仍然對其放貸,結果造成貸款沉淀,不良資產形成。存款保險機構可觀測到銀行的貸款行為,但無法知曉有關企業的信息。

        下面用一個簡單的模型來分析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為了分析方便,將金融機構放款給高負債的企業從事風險投資這一過程簡化為金融機構自己從事風險投資,并假設:第一,金融機構沒有任何自有資本,這使得金融機構本身不會因放款失誤而承擔任何損失;第二,得到存款保險制度擔保的金融機構足夠多,它們之間的競爭使得資產價格可以上升到他所有可能實現的價值中的最大值,即盤損值。

        考慮一個簡單的兩期情形。假定有一塊土地,它在第1期出售,在第2期實現一個不確定的租金。顯然,第1期的土地價格取決于第2期可能產生的租金(由于模型在第2期結束,所以不存在土地在第2期再次出售的問題)。假定租金為100元的概率為2/3,為25元的概率為1/3。假定不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即利率為零,則一個風險中性的投資者愿在第1期支付的土地價格為50元。但是對于“賺了歸自己,虧了歸別人”的金融機構來說,顯然,只要土地價格低于100元,它都有利可圖。在假設這樣金融機構足夠多的情況下,土地的價格就必然被抬到它的盤損值100元,也就是這塊土地在最好的情況下的所值。這多出來的50元就是一種資產泡沫。

        現在把模型擴展到3期。假定前兩期的結構與前面相同。第3期的租金也是有1/3的概率為100,有2/3的概率為25,而且第3期租金分布與第2期是獨立的。我們仍不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假定沒有擔保,則一個風險中性投資者愿意在第1期支付的價格是100元,它等于第2期的預期租金50元加上土地在第2期預期轉手價,后者又是由第3期的預期租金決定的,同樣為50元(注意,這里土地價格從第1期的100元下降至50元是由模型的結構決定的,并不構成金融危機)。如果有擔保,那么,根據前面的推理,土地在第2期的轉手價就會被抬到100元,相應的,它在第1期的價格就會被抬到200元。仍然會出現100%的泡沫。

        類似地,我們還可把模型擴展到4、5…n期。但是,這各類似地推理隱含著一個前提,即存款保險機構的擔保能力是無限的,它有足夠的財力彌補金融機構的損失。比如,如果第2期實現的租金只有25元,政府就要拿出75元來償還債權人;如果第3期的租金也是25元,則政府總共要損失150元。然而,現實中這種前提是不成立的。即使是政府設立的存款保險機構,財力也是有限的。

        那么,假設它只能幫助金融機構清償一次債務,金融機構在第1期則可能面臨兩種結果:第2期實現的租金為100,存款保險機構無須出面為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從而可以繼續為第2期至第3期的債務擔保,這樣第2期的土地價格就仍能維持在100元,因此,第2期租金收入加上轉手價格就是200元;或者第2期實現的租金僅為25元時,存款保險機構就得出面清償債務,并且無力再為金融機構第2期至第3期的債務提供擔保,這樣第2期的土地價格就會從它的盤損值100元回落到預期值50元,由此我們看到土地價格出現了暴跌,200元下跌至50元,資產價格暴跌,金融危機爆發。

        (二)結論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存款保險機構對金融機構提供的保護越強,造成的激勵的扭曲就越嚴重,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投保銀行得以從存款人的監督下解脫出來,而且在單一保險費率下承擔的成本不與風險掛鉤,投保銀行冒險的動機越發強烈。因此,在道德風險問題下,存款保險機構的目標難以達到,而且,當存款保險機構也無力清償時,還會帶來更加嚴重的后果,輕則使得某家銀行資產質量惡化,經營困難,瀕臨破產,重則引起一國或區域性金融危機,造成金融動蕩。

        三、應對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對策

        道德風險問題的關鍵在于它能通過對金融機構提供保護,造成激勵的扭曲。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所建立的“安全網”會誘導存款人忽視銀行的經營和風險,對存款銀行的信譽、實力不作慎重的選擇,而更關心哪家銀行許諾的利息高。另一方面,金融機構即使增加經營風險,也不會失去客戶,或者即使風險的增加帶來成本的增加,但是成本的增加幅度可能遠遠小于收益的增加幅度。其最終結果是過渡風險偏好的經營方式成為金融機構的理性選擇。應對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對策其實就是糾正扭曲了的激勵。

        第一,讓存款人承擔銀行經營失敗所導致的部分損失。具體而言,存款保險公司可規定一個免賠額或固定比率。這種在保險業中被稱為“共保制”(Coinsurance)的制度使儲戶的切身利益會因銀行的倒閉而受到影響,因而刺激了儲戶對銀行風險的了解與選擇。

        第二,公平地縮小受保護對象的范圍。銀行受保護的負債越少,它所受的來自債權人的監督就會越大。在信息披露不夠充分,廣大公眾的信息能力普遍不足,選擇存在一定盲目性的情況下,存款保險制度以保護小額的居民存款人為目標是可行的,因為這樣能通過統一收取保險費而將小額存款者的信息成本轉嫁給了存款保險公司,這樣能消除公眾盲目跟風提款時的“免費搭車”行為。而大額的機構投資者所具備的選擇能力使他們不但不應受到存款保險制度的保護,而且應該通過獨立分析的自保行為來為監管機關提供一定的決策參考。

        第三,更嚴厲的危機解決方式。對資不抵債的銀行的處理方式中,對存款人以及銀行打擊最大的是破產清算方式,因為它不但使危機銀行從此消失,而且使存款人通常難以獲得全額存款。然而,正因為這種方式對包括監管機關在內的所有當事方均具有極大威懾力,破產清算應被用于解決多數危機銀行。清算完畢后進行索償時,各債權人索償的優先等級順序應依照“投保存款人;無保險存款人;非存款債權人”的漸降優先級順序來進行。

        第四,健全金融監管的約束機制。要消減銀行所有者的道德風險,監管機關除確保實施強制性信息披露外,應考慮諸如因操作風險而倒閉的機構的主要所有者成為金融市場的禁入者,以及追究賭博式交易的決策者的法律責任等手段來對金融機構的所有者進行約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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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李志軍,趙春娜.存款保險制度對我國金融穩定的影響[J].現代管理科學,2007,(02).

        [3]周仲飛.國際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國際協調[J].武漢大學學報,2007,(01).

        第8篇:保險研究論文范文

        保險投資在保險公司的經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國保險公司資金運作現狀并不盡如人意,保險公司作為一個商業企業,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潤的最大化,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保險公司利潤已不能單純依靠收取的保險費與一定概率下的保險賠付差額,而是越來越倚重于保險投資的有效運營。因為保險與給付之差,其利潤率是一定的,而且還有減少的趨勢,而保險投資的運營,其預期的利潤率卻是無限大的,所以只有安全有效地進行各種投資運營才能使保險資金獲得長期穩定的增長,使保險公司獲得較高的利潤。可見有效的資本運營是現代保險業的支柱,是保險經營發展的生命線。

        二、我國保險投資的歷史和現狀

        (一)我國保險投資的歷史沿革

        建國初期,我國保險企業的資金按規定只能存入銀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繳國家財政,無任何保險投資可言。經過20年的停辦以后,我國保險業隨著改革開放而獲得新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0年開始恢復辦理國內保險業務,并積極發展國外保險業務。

        1984年11月,國務院批轉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于加快發展我國保險事業的報告》中指出:“總、分公司收入的保險費扣除賠款、賠償準備金、費用開支和納稅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運用”。1985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又從法規的角度明確了保險企業可以自主運用保險資金。這不僅是我國保險體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強我國保險業活力的一項戰略性措施,對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我國保險企業投資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初步發展階段:1984年至1988年底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取得投資權后,從1984年下半年開始,總公司在北京、江蘇等地嘗試性地開展投資(包括貸款)業務,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城市分公司也相繼開展保險投資業務。

        在這一階段,中國人民銀行對保險企業的投資活動實行嚴格管理,一是對資金運用規模實行計劃控制,例如1986年人行對人保下達2億元投資額度。二是對資金運用的方式與方向作了嚴格規定。1986年人保的資金運用被限定為投資地方自籌的固定資產項目。1987年批準試辦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和購買金融債券。這一階段的經營效益不大理想,資產運用率和投資收益水平都比較低。以1986年為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國內業務匯總的資產運用率只有9.23%,投資收益率僅為0.83%。

        2、調整整頓階段:1988年底至1990年底

        由于面臨治理整頓的經濟環境和緊縮信貸規模的局面,加之保險業本身經營效益不佳,我國保險投資業務于1988年底進入調整整頓階段。其內容和措施有:總結前幾年資金運用工作的經驗和教訓,嚴格執行信貸計劃,嚴肅利率政策,把資金轉投到流動資金貸款方面,堅持“十不貸”和注意“重點傾斜”并采取了擔保和銀行承兌匯票抵押等手段,努力提高資金運用的安全性與收益性。在這一階段,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工作除辦理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外,大部分工作放在對原有投資貸款項目的清理的催收上。資金運用的范圍被限定為流動資金貸款、企業技術改造貸款、購買金融債券和銀行同業拆借。

        3、進一步發展階段:1991年至1995年

        經過兩年多的調整整頓,加之宏觀經濟形勢的好轉,保險投資業務于1991年開始進行新的發展階段。在這一階段,保險投資在保險界得到了普遍認同和重視。兩家新成立的全國性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先后加入了保險資金運用的行列。保險投資規模不斷擴大,1992年底。人保、平保、太保三家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余額達109.46億元。保險投資的范圍有所拓寬,證券投資得到較大發展,保險投資收益得到提高。

        4、規范發展階段:1995年至今

        隨著1995年《保險法》的出臺和實施,各保險公司遵照《保險法》調整業務,以符合《保險法》的要求。《保險法》的實施,為我國保險投資業務的規范與健康發展奠定的基礎。

        (二)我國保險公司保險投資現狀

        1、決策機制薄弱

        目前許多保險公司尚未建立一套規范有效的決策機制,人保財險公司直到2003年下半年才成立了專門的保險投資公司。決策的盲目性、被動性、隨意性十分突出,在僅能投資債券的時期,這類決策機制不會體現任何危機,對于資產規模迅速壯大的保險公司來說,更是掩蓋了其決策的弊端:決策機制落后,決策反饋機制尚未建立,在保險公司進入基金市場后會充分暴露出來。

        2、保險投資渠道狹窄

        1998年以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渠道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2000年3月1日起實行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中國保監會指定的中央企業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而西方國家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法定渠道則較廣泛。如美國、日本就規定保險公司可進行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抵押貸款、不動產、保單放貸等業務。

        3、保險資金利用率低

        保險資金的利用率,在國外基本上達到90%,而在我國還不到50%。有限的保險資金主要用于銀行存款。據統計,1998年人保、平保和太保三大保險公司保險資金的40%—60%局限于現金和銀行存款,保險資金基本上無“運用”可言。截止到1999年底,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率還不到20%。為了保證保險資金的安全,保險公司將大量資金存于銀行,由銀行進行專業的資金運用,而保險公司只能獲得固定的較低的存款利息,銀行存款的利息已經遠遠不能使保險資金保值、增值了,保險公司必須開拓出投資新領域來保證其資金的收益性、安全性。

        4、保險投資缺乏相應人才

        保險投資涉及到存款、國債、證券等多個領域,因此保險投資人才必須對國家經濟發展有遠見,對各行業發展有底數,才能有膽略,有靈活性,善于捕獲商機,在資本市場上獲得豐厚的回報。而我國保險公司由于歷史原因,現有員工基本上由干部、金融機構及政府部門調入和正規大學畢業生三部分組成,且前兩部分約占公司員工的70%,年齡大都在40周歲以上。這樣的人力資源結構,呈現出明顯的弊端,即知識結構老化,缺乏創造力。保險公司要想從保險投資中獲益,就必須引進相應人才,同時注重公司內部年輕人才的培養。

        5、保險公司管理水平落后,影響保險投資收益

        由于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管理體制落后,投資缺乏科學決策,許多公司在科學決策、內部約束機制方面比較薄弱。由此出現了許多領導項目貸款、人情貸款等。這些項目貸款很多無法收回投資本息,甚至成為呆賬、壞賬。管理水平的落后,影響了投資收益。

        中國的保險公司要生存,保險事業要發展,客觀上要求保險資金實現有效運用,但是這并不是說中國馬上就完全放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限制,還有一些地方需要去完善,還有一些制度需要制定,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三、建立我國保險投資體制的構想

        (一)保險投資客觀上需要建立有效投資體制

        所謂保險投資體制是指保險投資活動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的總稱。保險投資機制建立的目的在于提高保險投資的收益,降低投資風險。

        保險公司的承保業務與投資業務是現代保險業的兩個重要特征,其中保險投資業務已經成為現代保險公司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將擴大保險公司的盈利,增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經營和穩定性。同時,保險公司收入的增加,將使保險公司有能力降低保險費率,減輕被保險人的負擔,提高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我國保險業如果沒有投資收益作為基礎,加入WTO后,在承保業務上很難與國外保險公司進行價格(費率)競爭。另一方面,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和獲利可以彌補業務上虧損,維持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如1987年英國兩大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虧損分別為0.64億英鎊和1.08億英鎊,而投資利潤為2.04億英鎊和2.49英鎊,盈虧相抵后,還有不小的綜合盈利。從近期國際保險業的發展特點來看,保險公司的主要收益已經從傳統的承保收益逐步轉移為投資收益,如美國產險業務自1978年以來連續21年出現承保虧損,主要收益來自于投資收益。

        由于保險經營是一種負債經營,因而保險資金的運用除了考慮投資的收益外,還必須保證投資的安全性。因此,市場的開放,投資工具的增加和投資規模的不斷擴大,客觀上需要保險公司進一步加強投資機制的建設,提高化解風險的能力,保證保險資金實現安全性和投資收益的協調。

        (二)保險業應盡快建立、健全保險企業的制度和規范

        建立和完善中國保險投資體制是一個系統工程。只有保險公司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加強經營管理,才可能為高水平、高效益的保險投資提供根本制度保證。如何加強經營管理,我個人認為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加大公司運作的透明度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運用法律武器,嚴懲那些損害股東權益的行為,有效地維護股東的權益。

        第二、建立和完善對經理層的約束和激勵機制,徹底改變舊的用人機制,讓市場和競爭來決定經理的選拔,使經理的報酬與公司的業績直接掛鉤。

        第三、加強管理創新,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摒棄舊的、傳統的管理模式及其相應的管理方工和方法,創建新的管理模式及其相應的方式和方法。

        (三)進一步拓寬資金運用渠道

        保險資金運用是保險公司穩健經營的基礎,是關系到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重要因素。

        由于我國保險業起步較晚,加之其它種種原因,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存在的問題是證券投資基金規模太小;保險公司無法控制入市資金的風險;在目前封閉式基金占據主流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只能被動的分紅,其變現很難實現;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過窄;保險資金中短期嚴重。

        針對這些問題,必須進一步拓寬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加快資金入市步伐,使我國保險業能夠持續快速發展。

        1、保險資金入市

        (1)保險資金入市可以增強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運用得當,還可有效解決保險公司所面臨的“利差損”問題。在《保險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投資,僅每年的利差損就有3至6個百分點,這為保險公司的長期發展埋下了巨大隱患。在銀行存款的利率為2.25%,國債的買賣收益最多不過6%-7%,在同業拆借市場上,因資金量有限,所以收益率微乎其微。而在2000年保險公司投資證券基金的平均收益達12%。因此,保險資金入市,從長遠來看,對保險公司增加盈利能力、解決“利差損”具有重要的意義。

        (2)保險資金入市可以有效改善保險公司資產結構。如果允許保險資金按嚴格的比例進入證券市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資金閑置的壓力。因為保險資金進入證券市場是進行股權的交易,在證券市場機制作用下,根據保險資金運用原則,保險公司必然將資金投入到效益好、有成長性的企業中去,這樣客觀上就使保險資產得到了相應的改善。

        (3)從長期來看,保險資金入市對于啟動保險消費將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保險資金入市無疑使國家找到一種對資金更有效的配置方法,從而使部分社會資金與證券市場之間形成紐帶。在這個紐帶的連接過程中,不但可以改變整個社會資金的結構,還可以使經濟發展得到更大的保障,以便使國家、企業、個人以及保險公司更好的發展。

        (4)保險資金入市,可以增強我國保險公司的國際競爭力。隨著我國加入WTO,保險業面臨著更大的沖擊,承受著更大的壓力。保險公司除了用提高服務質量來爭取保單,擴大客戶群外,其所得到的保費收入如何獲取最大的安全收益是關鍵問題。在發達國家,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較我國暢通的多,除了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外,還可涉足證券市場甚至房地產業。所以,保險資金入市,可以增強我國保險公司與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實力,更好地奠定加入WTO后的經濟基礎。

        (5)保險資金入市可有效緩解證券市場中資金供給與需求之間的矛盾,有助于穩定證券市場。隨著保險業的不斷發展,可入市的保險資金的規模將越來越大,必將會改善證券市場的資金結構,它對證券市場的長期發展所起的作用也會越來越明顯。

        2、保險資金進入短期拆借市場。

        盡管保險公司都有較高的信譽,但上前還不能以信用方式進入短期拆借市場,而須有抵押。如果能直接以信用方式進入短期拆借市場,可以為保險公司提高資金運用效率提供方便。

        3、擴大可投資的企業債券范圍。

        目前保險資金只可購買鐵路債券、電力債券和三峽債券,應擴大到其他的企業債券。盡管企業債券質地有好有壞,或者說存在風險,但應相信保險公司有一定的鑒別能力。

        4、進行資產委托管理。

        資產委托就是保險公司以合同的形式把資金委托給專業的資產管理公司進行運作。它的最大好處是保險公司省心省力,不必事事躬親,同時由專業公司進行操作,也可確保較高回報。

        (四)培育專門資金運用人才

        我國加入WTO將使保險業面臨更加嚴峻的考驗,保險公司如何作好準備,采取措施,搞好投資收益,上面已經從體制和機制創新、拓寬資金運用渠道等多方面進行了探討,但要確保這些對策措施具有現實的針對性、決策的參考性和實施的可操作性,關鍵在人,關鍵取決于目前保險公司干部職工隊伍的素質。因此,首先要改變干部隊伍年齡老化問題,采取買斷工齡、提前內退等方式,分流一批年齡老化的人員,以保證隊伍的生機與活力;其次,要從管理入手,通過秘訣革,建設與國際接軌的一流現代化商業保險公司的高效精簡的機關管理體制,盡快與國際經濟接軌;再次,要注重人才的引進和使用,以及后備干部和后備人才的儲備。目前,當務之急是要圍繞加快效率的長遠目標,建立結構合理高素質的干部隊伍;以及培養選拔一批優秀的中青年干部,建立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的后備干部隊伍,構建既有長期培養對象,又有近期可以上崗的人才儲備庫。

        參考文獻:

        第9篇:保險研究論文范文

        關鍵詞:保險監管創新開放

        加入WTO后,保險業作為金融領域開放力度最大的行業,在3年過渡期結束后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其后再保險、產險和壽險業分別全部開放,外資保險公司的數量大幅度增加,這對國內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保護廣大被保險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我們必須趨利避害,主動采取積極有效的應對措施,在堅持開放的前提下,創新保險監管,不斷開創保險開放的新局面。

        創新保險監管工作

        實現保險監管工作創新,就是根據市場經濟規律,按照WTO基本規則的要求,盡量減少制約公司發展的行政審批事項,逐步實現償付能力監管,確實防范和化解風險,依法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要與時俱進,創新監管思路。保監會自1998年成立以來,始終把適應發展需要、創新監管思想作為重要工作來抓,并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大膽的嘗試。加入WTO給保險監管工作帶來新的挑戰,WTO的基本要求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盡量弱化政府的行政干預,對此,國內保險公司必須進一步轉變監管思路,把該管的管住管好,不該管、也管不好的由市場去管,盡量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要充分考慮業務發展、風險控制和社會穩定的需要,不斷加強經營管理,逐步提高信息透明度。進一步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逐步建立公司內控、行業自律、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四位一體”的保險監督體系。

        要依法行政,減少監管隨意性。依法監管首先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保監會成立以來,一直對《保險法》中與保險業發展實際不相適應的一些條款的修訂問題進行反復研究論證;同時,在清理已有法規和規章的基礎上,相繼出臺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一系列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我國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基本框架初步形成。但是,由于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建設起步較晚,與《保險法》配套的行政法規和規章還不完善。

        要逐步實現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是保險機構一切經營活動的綜合反映。因此,按國際通行做法,償付能力是保險監管的核心。保監會成立之初,根據當時保險市場較為混亂的狀況,提出了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并重的方針。目前要在繼續抓緊市場行為監管的同時,加大償付能力監管的力度,積極創造條件,包括健全法制、完善內控、建立信用體系、改善監管手段等,逐步轉向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方式上來。當前,要在償付能力監管試運行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逐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風險評價和風險預警系統。開創我國保險業新局面

        要認真學習外資公司風險控制、經營管理、產品開發和服務等方面的經驗,實現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自1992年我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以來,已有34家外資保險分公司和中外合資保險市場公司獲準進入中國市場,有111家外國保險公司在華設立了185個代表處。實踐證明,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不僅帶來了新的經營理念、營銷方式和管理經驗,也促進了市場的競爭和業務的發展。僅以壽險營銷方式變革為例,個人人營銷模式給我國壽險業的銷售帶來巨大變化。如今這種營銷模式已被國內各壽險公司普遍采用,促進了我國壽險業的發展。

        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變挑戰為機遇,縮短與外資公司間的差距。開放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中、外資公司在很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但各有所長,中資公司具有先入優勢、地緣文化優勢、短期成本優勢和后發優勢。只要冷靜思考,沉著迎戰,發揮優勢,揚長避短,就能夠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站穩腳跟,借助外力促進發展。當前,要充分利用好即將結束的過渡期,加快體制改革、機制轉換步伐,增強企業競爭能力;建立合理客戶群體定位,開拓具有潛力的市場,占領有利的細分領域;進行品牌宣傳,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擴大公司知名度;完善選人用人機制,廣納人才,做好人才儲備,穩定職工隊伍。

        要利用好過渡期,創造有利的發展環境。過渡期結束,我國保險市場全面開放,外資保險公司將全方位參與競爭。我們要努力做到既按照國際規則辦事,又利用這些規則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既嚴格履行承諾不斷提高我國保險業參與國際競爭水平、擴大對外開放的力度,又適應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需要、考慮國家金融安全有步驟分層次地擴大開放步伐。我國保險業面對保險市場全球一體化的挑戰,這對我國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與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此我國保險業只有積極探索實現保險監管創新,努力學習借鑒國外保險公司的先進經驗,才能提高我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開創保險開放的新局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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