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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婆有家難回
2012年10月19日,記者欲到鄺婆婆的房子一探究竟,巧遇鄺婆婆在一個朋友的陪同下剛回來。只見房子青綠色的鐵門緊閉,通過窗戶向內窺視,家具已經搬空,只剩下一些凌亂的雜物。鄺婆婆用手推了幾下門,大門紋絲不動,她顯得很失落。
鄺婆婆雖然久不居此,但很多街坊見到鄺婆婆,都主動圍過來跟她打招呼。鄺婆婆是地道廣州人,她掏出戶口簿給記者看,“你看,我們一家的戶口都在這里,這是我的根,是我在廣州的棲身之地。我們在這住了幾十年,哪怕它再小,再舊,我也不會賣它。”鄺婆婆說著說著,眼睛就濕潤了。
鄺婆婆在家門口徘徊再三,她向五金鋪借來了錘子,想破門而入。但理性思考后,她決定還是等法院判決下來后,再采取行動。
一手買家自認是“炒樓客”
法院受理案件后,鄺婆婆才從被告房管局提供的證據材料中得知,黎先生是第一次產權轉移的買方。鄺婆婆向法院提出申請,追加黎先生為本案第三人,理由是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鄺婆婆的申請書上寫道:“無論該房產轉手幾次,原告作為該房產的所有權人,有權向參與轉手交易的任何受讓人追討,以恢復該房產的原狀。”
黎先生是誰?他當初是怎樣買下鄺婆婆這間房子的?記者輾轉聯系上黎先生。
黎先生向記者大方承認自己是一名“炒樓客”。他告訴記者,2010年9月,房屋中介人員容沛麒聯系上他,說建設六馬路有一間很便宜的小面積房屋。“由于價格實在太便宜了,只要15萬元,我只在門口看了一下就決定買了,然后容沛麒帶我去辦了過戶。”提到容沛麒,黎先生說:“他的手機號經常變,我現在也沒法聯系上他。”
偽造身份證為何能辦過戶
庭審證據顯示,當時持這間房屋的房產證去房管局辦理過戶的是容沛麒。但鄺婆婆表示,自己不認識容沛麒,也從未去過南方公證處辦理委托賣房的公證。而且,公證書上鄺婆婆夫婦的身份證系偽造。
房管局的人稱,根據廣東省內相關登記辦法規定,當時中介容沛麒提供了經公證處公證的委托授權書,其只需提供鄺婆婆夫婦的身份證復印件,即可辦理過戶手續,無需身份證原件。
鄺婆婆的老伴已于2010年去世,但公證書的日期是2011年9月8日。已經去世的人,怎么可能去辦公證?鄺婆婆說,這間房的房產證一直是由老伴保管,老伴過世后一直沒有找到。為此,鄺婆婆2011年還曾去房管局、派出所等部門報失,但由于補辦的程序復雜,鄺婆婆年紀大了不愿多動,此事就不了了之。
有人懷疑,鄺婆婆的房產證可能被人拿走,用非法的手段交易了。但誰拿走了房產證?目前卻不得而知。
律師建議阿婆申請撤銷公證
房子經過幾手轉賣手續,鄺婆婆如今追償變得異常艱難。廣東明境律師事務所主任胡福傳律師建議,鄺婆婆可以改變維權策略。
一、公證的法律效力
按照《公證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證的法律效力表現在三個方面:1.法定證據效力,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2.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對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可持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3.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采用公證形式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公證即成為相應的法律行為設立、變更、終止的必備要件。證據效力是公證的最基本效力,任何公證書都具有證據效力。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和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則不是普遍的,只有特定的公證文書或在特定的條件下才能產生。
二、不動產登記機構要求當事人公證的法律依據
經公證的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或作為不動產登記原因的民事法律行為,可認定為真實的、合法的。對登記機構而言,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能有效保證申請材料或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動產登記機構只需對公證書做形式審查即可,不僅縮小了審核范圍,也大大降低了相應的登記法律風險。所以,不動產登記中的公證當然地受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的歡迎。
但是,不動產登記機構要求當事人公證必須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按照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規定,房產繼承、房產贈與、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法律行為,必須辦理公證。《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規定,繼承文書、受遺贈文書、境外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房地產登記的委托書、父母之外其他人處分未成年人的房地產申請登記的,必須公證。各地的地方性規定也有不動產登記需公證情形的相關規定,如《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北京市司法局關于私人房屋公證問題的聯合通知》、《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試行)》等。
三、不動產登記公證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公證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但是不動產登記過程中的公證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比如部分公證項目收費過高,公證書因內容不真實、不合法被撤銷等。依據《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證明機構,但目前公證機構采用自收自支的管理模式,即收取的公證費越多,公證機構及公證人員的收入就越高,這必然使得公證機構在執行收費標準時就高不就低。1998年,《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司法部關于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中規定,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按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大多數公證機構都是按受益額的2%收取公證費的。公證機構的工作內容,是審核當事人提供的相關書面材料并走訪調查,確認的是當事人的相關權利,工作內容與不動產價值的高低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無論房子是30萬還是300萬,公證人員在為其出具公證書的過程中,付出的勞動是差不多的。這一點與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不動產登記工作類似,因而應該參照不動產登記機構的收費標準,公證費也按件收取,而不是根據當事人受益額的多少按比例收取。按照《公證法》的規定,公證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在社會經濟環境發生巨變的情況下,目前公證的收費標準還是1998年的收費標準,這早已不適應當前的經濟社會生活,亟需制定新的收費標準。
在不動產登記中也會發現公證機構存在的一些問題,比如某個公證書是由假冒的權利人簽字,或某個公證書內容違背了相關的法律規定等,一旦據此進行不動產登記,就會造成嚴重后果。比如經公證的委托他人出讓不動產的委托書是由假冒的權利人簽字的,就會直接損害不動產權利人的權益。如果轉移登記之后不動產又被再次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很可能會導致原不動產權利人喪失所有權。因而,公證機構出具錯誤的公證書會嚴重擾亂正常的不動產登記秩序,侵害不動產權利人權益,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
四、如何有效發揮公證在不動產登記中的作用
第一,不動產登記引入公證程序是必要的。按照相關法規,基于不動產的建造、繼承、買賣、抵押等民事法律行為,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將相應的不動產權利如實、及時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鑒于不動產登記簿的公信力,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不動產權利內容應當準確無誤,這必然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及作為登記原因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真實、合法進行必要的調查。但《物權法》第十二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的法定職責有:1.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3.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三條規定,登記機構不得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并沒有賦予不動產登記機構相應的調查取證權,相反,限制不動產登記機構超越既定的職責范圍。因此,不動產登記機構在登記過程中遇到較為復雜、可能會引發權屬爭議的登記申請,無法判斷當事人提交的相關申請材料或作為登記原因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的,只能由公證機構來審查,以此保障不動產登記簿的公信力。
第二,不動產登記中的公證范圍不能任意擴大。不動產登記引入公證程序是必要的,但并不等于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隨意要求當事人進行公證。對當事人而言,公證意味著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又多了一道手續。當事人要花費較多的精力,按照公證機構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書面材料,且要花費較長的時間。而且,最讓當事人難以接受的是較高的公證費。所以,雖然公證程序有效避免了不動產權屬爭議,從根本上說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當事人卻普遍不希望在不動產登記過程中引入公證程序。
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由當事人負責,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提交的的材料,除房屋權屬證明是必須要實質審查的,其余的申請材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要求,需盡到“合理審慎”的審查義務,因而,并非所有的不動產登記都需要公證。對于涉及或可能涉及不動產權利人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較為復雜、可能會引發權屬爭議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當事人將相關申請材料或作為登記原因的民事法律行為進行公證。例如,《物權法》規定了繼承從不動產權利人死亡時開始,《繼承法》規定了繼承人的范圍,但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繼承人如何實現繼承權,因而不動產登記機構只能依據公證機構出具的繼承公證書進行不動產登記。當事人申請不動產登記需要公證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規應予以列舉式規定,這樣才能在保障當事人不動產權利的同時,約束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登記行為。
公證委托書標準格式
編輯: 時間: 2019-09-06
委托人:×××,男,××年××月××日出生,現住××××××。公民身份號碼:××××××。
受托人:×××,男,××年××月××日出生,現住××××××。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人與受托人系兄弟(或夫妻、朋友等)關系。委托人欲在深圳購買房產一套(或委托人×××按(96)京宣證字第3691號繼承公證書有關繼承父親 ×××遺產的內容,委托人與×××、×××、×××、×××、×××、×××、×××共同繼承屬×××的房產)。現委托人×××因故不能前往深圳親自辦理購房的相關手續(或工作原因不能親自前往北京辦理有關其應得的繼承份額房產的過戶手續),故委托弟弟×××代為辦理。委托期限為此手續辦理完結,為辦理上述手續所簽署的文件我均予以認可。受托人無(或有)轉委托權。
委托人:×××(簽名)
××××年××月××日
出生公證授權委托書
茲委托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為我的人,代表我辦理《出生公證》事宜,人在其權限范圍內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我均予承認,由此在法律上產生的權利、義務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擔。
委托人:_____(簽字)
委托人:_____(簽字)委托人身份證號碼:_____
X年X月X日
售房公證委托書范本
委托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我本人(委托人:XXX)名下擁有一套坐落在北京市XX區XX小區X號樓X單元XXX室的房產(房產證編號:京房權證X私字第XXXXXXX 號),該房產是我的個人財產。現在我準備出售該房產,因我本人工作繁忙,特委托XXX作為我的合法人,并全權代表我辦理如下事項:
1、代為辦理提前還款手續,領取銀行出具的解除抵押證明材料,辦理解除抵押登記及與之有關的一切手續,領取還款證明、房產證和土地證等手續;
2、到房管部門查閱與該房產相關的一切檔案資料;
3、代辦房屋的立契過戶、權屬登記等相關一切手續;
4、代辦上市申請、稅務登記等一切手續;
5、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等文件;
6、轉讓房產過程中,有權代為接受詢問并簽署文件;
7、協助購房人辦理其購買上述房產的貸款手續;
8、代收售房款、帶繳納相關稅費,并簽署相關文件;
9、代為辦理房產交易資金監管手續并簽署資金監管協議及相關文件;
10、代為辦理房產交易涉及的監管資金解凍手續;
11、代為辦理房產交易資金從解凍賬戶中的轉出并簽署相關文件;
12、辦理上述房產的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13、辦理物業(水、電、天然氣、有線電視、供暖設備等)的過戶手續;
14、代為辦理交易過程中的其他有關事項并簽署與轉讓上述房產的相關文件。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權限內所簽署的一切相關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認,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受托人有轉委托權。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項辦理完畢為止。
購房公證委托書
購房公證委托書1委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號碼/護照編號: 。
受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號碼 。
委托人XXX欲購買房屋壹處,該房屋坐落在 ,《房屋所有權證》編號為 號,丘(地)號 , 結構,建筑面積 平方米。委托人因【原因】,不能親自到 辦理上述房屋的買賣手續,特委托XXX代為辦理購買上述房屋的有關事宜:
1.簽訂上述房屋的買賣合同;
2.支付購買上述房屋的購房款;
3.驗收上述房屋,辦理房屋交付手續;
4.辦理上述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繳納相關契稅、手續費等費用;
5.領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
6.【其他事宜,如辦理上述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轉移登記手續,交納相關費用,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等】
受托人XXX在在辦理上述事宜過程中所簽署的相關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認可。
委托期限: 月/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受托人有/無轉委托權。
委托人:
XXXX年XX月XX日
購房公證委托書2證件類型: 身份證 ,證件號碼: 委托人: 性別,生,住址:
受托人:別,出生,住址: 證件類型:身份證,證件號碼:
我準備購買位于房屋。我(們)因故不能親自辦理上述房屋的相關手續,
特委托 作為我的人,辦理以下事項:
一.代為購買上述房屋并與開發商簽訂上述房屋的買賣合同及相關的附件,協議,代交首付款及相關費用。
二,作為向銀行申請個人貸款,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辦理借款合同,授權委托書等法律性文件的公證事宜(如果合同中附有強制執行條款,我(們)愿意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并向銀行及公證處提供我(們)的相關材料。
三,作為與擔保公司簽訂與個人貸款有關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并辦理費用繳納等相關事宜。 四,作為在銀行開立我(們)名下的儲蓄卡,作為此筆貸款的委托扣款賬戶。
五,代為簽署委托銀行查詢我(們)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征信記錄的申請。 六,代為辦理上述房屋的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手續,抵押預告登記手續,抵押登記手續,并領取相關的證明材料。
七,代為辦理并領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八,代為到相關管理部門查詢住房登記記錄信息并領取相關證明文件。
九,簽署因為辦理上述各項事項需要的全部文件。
受托人在辦理上述委托事項范圍內所簽署的文件及發生的全部費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認并同意承擔。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項辦結為止。
受托人有轉委托權。
委托人:
年 月 日
購房公證委托書3委托人: 性別: 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
受托人: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件號碼:
委托人因故無法親自辦理購買位于上海市 路弄號 室房屋的相關事宜,特委托受托人 為本委托人的人,就上述房地產代表本委托人辦理下列附錄中所列的第xx項(共計 項)事項,受托人有/無轉委托權。
受托人在上述權限內就上述房地產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及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均予以認可。
上述委托的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本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項之日止。 委托人:
年月日
附錄:
壹、代為簽訂定金協議
貳、代為簽訂房地產預售合同/房屋交接書/預售合同權益轉讓書/出售合同/買賣合同 叁、代為辦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房地產轉移登記
肆、代為簽訂房地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辦理轉按揭相關手續 伍、代為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 陸、辦理有關合同公證,領取公證書 柒、代為領取上述有關房地產登記證明、《房地產權證》 捌、代為支付房價款
玖、代為支付上述房地產買賣過程中應付之相關稅費(包括向物業管理部門支付物業管理 費、維修基金等費用) 拾、代為收樓
拾壹、代為辦理購買上述房地產過程中的其他相關事宜 拾貳、維修并管理房屋
拾叁、代為進行房地產出租、簽訂出租合同、收取租金、辦理與出租有關的文件登記備案 手續,并領取《備案證明》
拾肆、代為辦理還貸手續、代為辦理退保手續
購房公證委托書_房屋買賣委托公證書 購房公證委托書4委 托 書
委托人:XX,男/女,公民身份號碼:XXX,住址:XX。
受托人:XX,男/女,公民身份號碼:XXX,住址:XX。
我,XX擁有XXX號的房產。現委托XXX為我的人,并以我的名義在期限(二一X年XX月XX日至二一X年XX月XX日)內,辦理如下事項:
一、全權辦理提前還清上述房產按揭/抵押貸款(即贖樓)手續,代辦抵押登記注銷手續并回答房地產權登記中心抵押登記注銷相關詢問、簽署詢問記錄,申領房地產買賣合同或房地產證等產權證明,簽署相關文件。
二、全權辦理轉讓上述房產有關手續,代為簽署房地產買賣合同,并辦理相關公證手續。
三、協助買方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銀行按揭(公積金貸款)手續,簽署相關文件。
四、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資金監管手續,簽署資金監管協議等相關文件。
五、到銀行或房地產權登記中心辦理上述房產的房款解除資金監管手續,簽署辦理解除資金監管手續所需要簽署的申請及相關文件資料。
六、到房地產權登記中心等相關部門辦理上述房產過戶登記的一切手續,簽署《納稅申報表》、《繳款通知書》等,并回答房地產權登記中心過戶登記相關詢問、簽署詢問記錄。
七、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水、電、物業管理、煤氣/天燃氣、電話、有線電視/數字電視、網絡等入戶、過戶、銷戶手續。
八、到稅務部門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減免稅手續,繳納有關費用,簽署相關文件。
人在其權限范圍及期限內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我均予承認。
委托人:
二xx年xx月xx日
購房公證委托書5委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號碼/護照編號: 。 受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號碼 。 委托人xxx欲購買房屋壹處,該房屋坐落在 ,《房屋所有權證》編號為 號,丘(地)號 ,
結構,建筑面積 平方米。委托人因【原因】,不能親自到 辦理上述房屋的買賣手續,特委托
xxx代為辦理購買上述房屋的有關事宜:
1.簽訂上述房屋的買賣合同;
2.支付購買上述房屋的購房款;
3.驗收上述房屋,辦理房屋交付手續;
4.辦理上述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繳納相關契稅、手續費等費用;
5.領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
6.【其他事宜,如辦理上述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轉移登記手續,交納相關費用,領
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等】
受托人xxx在在辦理上述事宜過程中所簽署的相關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認可。
委托期限: 月/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受托人有/
無轉委托權。
委托人:
xxxx年xx月xx
購房公證委托書6委托人:****** , 男/女 , ****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證號碼:******************
受托人:****** ,男/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
我們(委托人 ***** 和受托人 *****)系 ***** 關系。我們欲以 ***** 的名義購買坐落在
************** 房產一套,因我事物繁忙,不能親自前往辦理,特委托 ******** 作為我的合法人,全權代表我辦理如下事項:
1、 簽訂購房合同;
2、 交納購房款,繳納稅費及相關費用;
3、 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4、 辦理并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證件;
5、 辦理驗房、入住等房屋交接手續;
6、 辦理水、電、天然氣、有線電視、電話、供暖設備等物業手續;
7、 辦理與購買上述房產有關的其他一切事宜。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權限內所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受托人有/無轉委托權。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項辦理完畢為止。(或*****年**月**日至*****年**月**日為止)
委 托 人:
1996年6月13日,李某在縣農行借款100000元,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并由縣住房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房改辦)為李某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后,李某僅歸還本金30000元及利息,余款70000元及利息沒有歸還。1998年6月10日縣農行從房改辦的帳戶上直接扣劃了李某尚欠的貸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18549.93元。后房改辦向李某索款,李某以經濟困難為由沒有償還。2003年6月25日,李某將其一棟兩上兩下建筑面積為111.44m2的樓房無償贈與其女兒,并于同日辦理了公證書。2003年9月15日房改辦作為原告向被告李某主張債權,法院判決李某償付原告擔保債權88549.93元及逾期利息,該判決書已生效。后原告得知李某于2003年6月25日已將其房產無償轉讓,遂于2004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李某的贈與行為,確認贈與行為無效。
[案情審判]
江蘇省贛榆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于1998年6月10日代被告李某償付擔保借款后,依法成為向李某追索擔保借款的債權人,李某將其房產無償贈與給其女兒,直接影響到原告追索擔保債權的實現。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以確認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無效。且被告與第三人(被告女兒)的贈與行為屬無償轉讓財產,符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主客觀要件,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作出判決,撤銷被告李某將其兩上兩下樓房一棟無償轉讓給第三人李女的贈與行為,被告李某與第三人李女贈與合同無效。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案件評析]
案件審理的焦點是:被告李某將樓房無償贈與給第三人李女的贈與合同是否有效?原告房改辦是否享有撤銷權?
金紹達:一、《物權法》第十八條規定了“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也規定了“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利害關系人應是和登記的不動產權利有利害關系,借貸未抵押就只是普通的債權人,而不是利害關系人。再則,即使是利害關系人,除了提供身份證明、與查詢的房屋有利害關系的證明外、也應提供房屋坐落。因此,本例中小額貸款公司不能查詢王某的房屋登記情況。如果將來小額貸款公司和王某的借貸糾紛進入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或是取得人民法院簽發的調查令的律師可以查詢。
二、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4〕5號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了:“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進行預查封。很明顯,這里的“被執行人”是商品房的購買者。如果被執行人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查封的應該是尚未出售的房屋。
《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二條所限制的是:“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這里雖然用了“權利人”一詞,但在這里應是指被執行人。而開發企業并非被執行人,因此,不應影響開發企業辦理初始登記。
學界認為:在房屋被查封期間,只要限制對被查封的房屋處分,而對于房屋的初始登記、抵押權的注銷登記等并不會對查封帶來不良影響的登記申請,登記機構可以受理。前述法發〔2004〕5號文所規定的也是“在查封、預查封期間不得辦理抵押、轉讓等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因而。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了查封期間,只限制處分登記。
一、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婚后申請登記
有一種觀點認為,從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及《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財產可以約定來看,應當詢問申請人該房屋是否存在潛在的共有人或收取類似約定書的材料,以此作為是否登記為共有的依據;還有觀點認為根據《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即“不動產物權登記取得”原則,認為未進行房屋登記,買方當然沒有取得法定物權,買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申請房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其視為夫妻共有房產進行登記。筆者認為對此可分作兩種情況來分析。
1 婚前已交納全部房屋款項,婚后申請登記的。筆者認為,支持這類房屋登記在夫妻名下的前提是承認物權變動的無因性:即物權的變動在其效力和結果上不依賴其原因而獨立成立,即原因的無效或者撤銷不能導致物權變動的當然無效和被撤銷。然而,物權變動的無因性會導致諸多不當,如:盜竊他人財物者也取得該財物的所有權。因此,我國《物權法》并沒有采用物權變動的無因性,相反,物權的取得和變動必須有合理合法的原因作為依據。婚前簽定房屋買賣合同并付清了款項――此時債權關系已成立,以婚前已經取得的債權為依據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當然應當屬于債權人。對于夫妻的另一方而言,由于其并不是該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其不享有該債權,也即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權。由于簽定合同日期與申請登記日期之間有一個相對較長的時間差,可能當事人的的婚姻關系變化不止一兩次,如果他人通過婚姻登記就可以輕易地將另一方的個人財產變為共有財產,注銷婚姻登記就又不是共有了,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2 婚前購買,婚后支付余款并申請登記的。有一種觀點認為,這類房屋應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其理由為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婚內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該房屋由婚后共同財產支付余款,另一方有理由成為共有人。筆者認為,這類房屋也應登記在婚前一方名下。其理由也是“承認物權變動的有因性”:婚后一方不是合同中的買方主體,不產生交付房屋和辦理房屋登記的債權。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權利義務的轉移首先應當在買賣雙方之間形成合意,同時應當獲得相對方的同意。同時,即使雙方有合意,也應當獲得賣方的同意,在獲得賣方的同意前,婚后一方未成為合同的相對方。此種情形下,婚前一方作為合同相對方,在婚后支付的房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一方系以共同財產為自己利益進行處分,這個部分的房款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婚前一方的借貸,也就是說婚后由夫妻共同償還的款項,其性質是償還另一方的婚前債務。
當然,對于以上兩種情況,如果婚前購買一方愿意將房屋申請登記為共同所有的,根據《婚姻法》,可按約定內容登記為共有。
二、婚前合法建造的房屋,婚后申請登記
《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作為物權取得的特殊方式,合法建房自建成之日起,建造人就取得了物權,當然不因婚姻關系的變化而變化。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應指房屋竣工的時間,即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或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上記載的竣工日期。居民自建的房屋,如果建筑面積符合可以不申請竣工驗收備案的,應由建設單位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并記載竣工日期。實務中一般在建造人申請房屋的初始登記時,只要能提供相關材料證明該房屋為其婚前竣工的,登記機構應當將該房屋登記為其單獨所有。如夫妻雙方約定為共有的,從其約定。
三、關于繼承中的問題
1 喪偶后另一方繼承配偶單獨所有的房屋。筆者認為,無論該遺產是死者的婚前財產,還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死者的配偶都從繼承開始時取得物權,應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按繼承人之間的約定來登記各自的份額。
2 夫妻一方的父母死亡后(無遺囑)留下的房屋。根據《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情況下,兒媳、女婿不是公婆、岳父母的法定繼承人,因為兒媳與公婆或女婿與岳父母之間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是姻親關系,隨著丈夫或妻子的死亡,他們的姻親關系也隨之終止了。但是為鼓勵贍養老人,發揚道德風尚,并通過這樣的方式對贍養行為予以鼓勵和補償,《繼承法》將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筆者認為這里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必須喪偶。如果配偶還活著,他們就不能被列為繼承人,即便他們對老人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第二,必須是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如果僅是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也不能被列入第一順序繼承人,而只能按《繼承法》第十四條,分得適當遺產。
建設部和司法部在1991年8月31日聯合發出的《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第一條規定:“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筆者認為,實務中我們只要按公證書記載的相關內容登記即可。
l、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權利人應自土地變更實發之日起30天內到土地所在縣土地管理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手續,屬土地轉讓,需由土地轉讓方和受讓方同時申請:
(1)、權利人變更名稱、地址;
(2)、變更土地用途
(3)、變更土地權屬性質
(4)、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以土地作價入股,以土地聯營合作、贈與、繼承和企業被收購、兼并而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
2、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書》
(2)、原土地證
(3)、個人應提供身份證明或護照,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應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及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供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明等。
(4)、企業單位變更名稱、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機關、事業單位名稱變更,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批準文件,個人變更姓名的需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證明。
(5)、屬變更土地用途、變更土地權屬性質的,需出具市、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準文件。
(6)、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提交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土地資產評估報告和土地轉讓合同。
(7)、因企業改制處置土地,以土地聯營合作,以土地作價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文件或聯營合同等有關材料。
(8)、繼承和贈與土地的,須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證明材料。
(9)、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二)登記土地變更程序受理申請
l、受理人審核權利人所提交的證件材料是否真實、齊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需補交材料,受理人員應一次性向申請人說明清楚應補交的材料和補交期限;材料齊全又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
2、對所受理的材料進行編號,并給回執單。
(三)產權審核
l、初審 登記人員將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到實地調查核實,符合規定的,報股長核準。
2、審核 報局領導審核
(四)登記發證
l、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2、登記人員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填寫或更改土地證,加蓋公章。
3、權利人憑回執、身份證明領取土地證,委托他人代領的,還應出具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并復印土地證一份存檔,登記頒發的土地證書號碼。
(五)登記土地變更程序立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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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屬登記分為: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注銷登記。房屋權利人在總登記或產權轉移、變更、注銷時進行登記,申請人在房屋權利原始取得時進行登記。 ①總登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即總登記。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換證。總登記、驗證或換證時,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前30日公告,明示總登記、換證或驗證的區域、申請期限、當事人應提交的證件、受理申請的地
點等。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或換證范圍的,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②初始登記
新建房屋,申請人應在竣工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等。
③轉移登記
轉移登記時限為30日
因房屋買賣而發生轉移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買賣合同等。 因房屋交換發生轉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交換協議等;
因房屋贈與發生轉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贈與合同等;
因繼承而發生轉移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應當分別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權屬證明書、公證書、遺產分割協議或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原房屋所有權證、原土地使用權證、同一順序放棄繼承權的棄權書、遺囑或遺囑證明;
發生國家或上級部門、企業將所有的房產劃歸某單位或所屬下級單位、企業的劃撥行為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劃撥有關文件、資料等;
房產分割,應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企業法人析產的批準文件、協議、資料等,家庭析產的協議,房產分割單,契稅證明等;
發生房屋權利人通過企業兼并、合作經營、以房作價入股等方式將自己的房產轉移到新的或者另一企業法人單位的合并行為時,應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合同協議,以及相關的權屬證明、資料等。
房屋轉讓應當提交與轉讓行為相關的各種證明文件;房屋裁決應當提交仲裁書、法院判決書。 ④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有兩方面內容:一是法定名稱變更,即權利人作為權利主體沒有變化,只有他使用的名稱發生更改;二是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房屋名稱、房屋面積、重新翻建等情形發生變化,需要進行變更登記。權利人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變更等登記,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公安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法人、組織注冊登記,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文件及規劃、建設部門的有關證明文件。
⑤他項權利登記
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在事實發生30天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抵押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典當房屋的典當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以房屋期權作為抵押物的,應提交房屋預售合同、抵押合同。 ⑥注銷登記
發生房屋滅失、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情況,權利人應自事實發生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提交原房屋權屬證件、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文件。
(2)登記程序
①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統一的登記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 在登記時,法人、其他組織應使用法定名稱,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請;自然人應使用身份證上的名稱;直管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主管機關頒發的證件、證明,如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證、護照等;委托他人辦理的,人除提交其所的權利人、申請人的有效證件外,還要提交本人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權利人或申請人的書面委托書,委托書應予公證。如手續完備,登記機關受理登記。
②登記機關對受理的申請進行權屬審核。主要是審核查閱產權檔案、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件,核實房屋權來源。
民間房產抵押貸款合同范文一
甲方(出借人、抵押權人):
身份證編號: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證編號:
抵押物財產共有人:
身份證編號: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明確責任,恪守信用,訂立本合同,一致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
第二條:借款期限為 。自乙方收到借款出具借條給甲方之日起計算,截止日期按借款期限類推。
第三條:借款用途:不能進行非法活動,否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四條:借款利率為 每月。
第五條:甲方將全部借款金額按照借款人要求分批或一次性發放借款。借款利息自乙方收到借款出具借條給甲方之日起計算,借款利息按實際用款金額和用款天數結算,利隨本清。
第六條:乙方自愿用位于下面所訴房屋 套作為抵押向甲方,并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抵押物詳細情況如下:坐落: ; 產權證號: ;產權人: ;產權類別 ;建筑面積: ; 結構:抵押人承諾本抵押物無其他所有權利瑕疵。
第八條:抵押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的違約金和實現債權、抵押權的費用。
第九條:甲乙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本合同經公證后乙方配合甲方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并將他項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證明交于甲方保管,如需交納房產稅等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抵押人在抵押物抵押期間,如要行使抵押物的處分權和其他權利,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一條:借款人如期履行合同,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本息及其他費用后,本合同即告終止。本合同項下債權債務結清后甲方配合乙方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并將抵押物所有權憑證退還抵押人。
第十二條:乙方如借款期到,未能按期歸還借款或未能按時付息,則應承擔合同總金額20%的違約金作為補償;借款期未到期前,在乙方按時付息的前提下,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提前還款,否則應承擔合同總金額20%的違約金作為補償。
第十三條: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合同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補充條款: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當事人各持 份,公證處、房管部門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
年 月 日
民間房產抵押貸款合同范文二
貸款抵押人___,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抵押權人: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生產需要,向乙方申請貸款作為___資金。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以下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貸款額給甲方。在貸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內容
1.貸款總金額:___元整。
2.貸款用途:本貸款只能用于___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
3.貸款期限:
在上述貸款總金額下,本貸款可分期、分筆周轉審貸。因此,各期貸款的金額、期限,由雙方分別商定。從第二期貸款起,必須有雙方及雙方法定代表簽字蓋章的新的抵押貸款合同,并將其中的一份送交__市公證處公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貸款期限為:__個月,即自__年__月_日起,至__年__月_日止。
4.貸款利率:本貸款利率及計息方法,按照中國__銀行的規定執行。
5.貸款的支取:
各期貸款是一次還是分次提取,由雙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應提前__天通知乙方,并經乙方的信貸部門審查認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貸款__次提取。
6.貸款的償還
甲方保證在各期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甲方歸還本貸款的資金來源為本公司生產、經營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來源歸還貸款,須經乙方同意。
第一期貸款最后還款日為__年_月_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還款的情況下繼續有效。
第二條 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___。
2.制造廠家:___。
3.型號:___。
4.件數:___。
5.單件:___。
6.置放地點:___。
7.抵押物發票總金額:___。
8.抵押期限:___年(或為:自本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還清乙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義務
(一)乙方的義務:
1.對甲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甲方到期還清貸款后,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給甲方。
(二)甲方的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乙方發現甲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乙方通知甲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貸款,并追償已貸出的全部貸款本息。
3.甲方應合理使用作為抵押物的___,并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賦等費用。
4.甲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15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無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擔保時,乙方有權相應減少貸款額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償已貸出的貸款本息。
5.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為保險受益人,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管,保險費由甲方承擔。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中收回抵押人應當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貸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2.甲方如未按貸款合同規定使用貸款,一經發現,乙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并對挪用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___%的罰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或有其它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停止貸款,并要求甲方提前歸還已貸的本息。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任何銀行開立的帳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于抵償貸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五條 其它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甲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經法院裁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后,無力向乙方償付貸款本息。
(3)甲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甲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合同書中規定的條件。
2.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它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有關本合同的費用承擔
有關抵押的估計、登記、證明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系經___市公證處公證并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甲、乙雙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自公證書簽發之日起生效,公證費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甲方:___(章) 乙方:___(章)
代表人:___(簽字) 代表人:___(簽字)
地址:___ 地址:___
銀行及帳號:___ 銀行及帳號:___
訂立時間:__年__月__日
訂立地點___
民間房產抵押貸款合同范文三
抵押人(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交通銀行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雙方簽訂的《房產抵押貸款合同》(以下稱貸款合同),特簽訂本抵押協議書(以下稱協議書)。
一、抵押物和抵押登記
1.釋義:
(1)期房指尚在建造中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給付定金或預售金后,已與房產商簽訂了《預購房屋合同》并經公證機關公證,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預購權。
(2)現房指已竣工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給付定金后,已與房產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依法取得了商品房購買權。
2.抵押權:
本項抵押物為抵押人向_________(房產商)購買的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的建筑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的_________。該房產建筑平方米銷售價為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抵押人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與房產商簽訂了_________,并據此向抵押權人辦理抵押。
3.抵押登記:
抵押人應將《預購房屋合同》的全部權益抵押給抵押權人,并到房產管理局辦妥抵押登記手續。當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抵押人授權房產商將房屋峻工書送至抵押權人,并委托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指定的機構向房產管理部門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并辦妥房屋所有權抵押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證》由抵押權人執管。
4.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土地使用權》所需的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
5.抵押人在此確認,無論何種原因導致抵押人不能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抵押權人有權提前終止合同,并可立即向抵押人索償全部欠款。
二、抵押人陳述與保證
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系抵押人合法擁有和實際存在的。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抵押人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無缺,并同意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2.抵押人保證其提供抵押物作抵押的行為合法、有效。
3.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沒有向任何第三者抵押或轉讓,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不擅自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贈與、托管、再抵押、重大改裝增補或以其它方式處置抵押物。
4.抵押人再此確認抵押權人有如下權利:在抵押人未還清貸款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和有關費用之前,抵押權人有權不需獲得抵押人的同意而將本協議下抵押權人的全部權利轉讓給第三者。
5.上述各項陳述和保證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始終真實、有效。
三、抵押物的使用和檢查
1.本協議項下的抵押房產由抵押人使用,抵押人對所使用的房產應負保護和管理的責任并按時繳付因使用該房產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2.抵押權人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對抵押房產檢查,抵押人應提供一切便利。
四、保險
1.抵押人須按抵押權人所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險種到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辦妥抵押物的保險手續。投保金額不得抵于抵押物的總價值,投保期應長于貸款期1-3個月,保險單正本必須注明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
2.在貸款沒有還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如抵押人中斷保險,抵押權人有權代為投保,一切費用及利息均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追索。
3.如抵押物發生意外毀損,滅失,保險公司依法不予賠償或所賠償的金額不足以償還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的款項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權人所認可的抵押物予以補足,否則,抵押人須提前償還全部欠款。
五、抵押解除
抵押人還清欠抵押權人的一切款項,方可辦理抵押注銷手續,抵押權人將執管的有關憑證和文件退還給抵押人。
六、抵押權的行使
1.按照貸款合同第十一條的規定,當抵押人發生違約事件時,抵押人在抵押權人發出歸還欠款的書面通知六十天后,仍不履行還款義務,抵押權人有權對抵押物加以處置。
2.抵押權人有權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拍賣、出售、出租部分或全部抵押物。出售出租所得款項用于還本付息。如有結余,退還給抵押人,不足清償債務時,其不足部分應由抵押人繼續負責清償,直至全部償清為止。
3.抵押權人有權行使上述抵押物處理方式之外的其它合法的處理方式。
七、適用法律及其他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并按其解釋。
2.本協議是《貸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貸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
抵押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簽字):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