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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導師制的提出與意義
所謂“雙導師制”,顧名思義,就是為一名法律碩士研究生配備校內和校外兩類導師,以校內導師為主,以校外導師為輔,共同開展并完成對研究生的教學與培養工作的一種導師制度。作為培養應用型專業學位研究生的一種特殊方式,實行雙導師制的根本宗旨是解決法律碩士培養目標與培養單位師資力量不相適應的矛盾,讓校外導師參與到實踐項目、實踐課程教學、論文寫作等環節,加強對法律碩士的實踐指導工作。究其實質,雙導師制倡導校內理論與校外實踐的結合,強調教學與培養中的應用實踐成分,提高學生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能力,彌補校內導師純理論教學與培養的不足。因此,雙導師制中的“雙”確切地講是指理論與實踐、校內與校外的“雙向”或“兩部分”或“兩類”,并不是僅限定為“兩名”,條件許可且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的情況下,培養單位完全可以為一名研究生配備兩名以上的校內導師和兩名以上的校外導師。
環顧世界各國,研究生教育基本不外乎是以研究為方向的學術型研究生和以實踐為方向的應用型研究生之分,兩者各有所長,各依其重。法科教育本質上是一種注重實務操作的專業教育,但中國傳統的法科教育卻過分偏重于理論學習,忽視了實踐能力的培養。為重歸法科教育之本質,法科教育正悄然由過去以法學理論教育為主轉向法學理論與法律技能技巧并重的綜合型實務教育;法學教育的理念也正逐步實現從傳統法學教育遵循的“法條-法理-法哲學”的教學程序向“法條-法理-法實踐”的程序轉變。基于此,國家在逐漸減少學術型法學研究生招生名額的同時,適當增加包括法學和非法學專業在內的應用型法律碩士研究生的招生名額,這種政策性轉變是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實事求是的態度的體現。從理論與實踐的關系講,理論來源于實踐,反過來還要指導實踐,失去實踐的理論將是虛無的、沒有價值的理論。在研究與問題的關系上論,研究的目的是為了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離開了問題,研究將會迷失方向。法律碩士的培養更是如此。然而,目標與現實之間的矛盾凸顯,法律碩士培養單位的師資絕大多數是從校門到校門,從本科到碩士再到博士,缺乏實踐經驗,難以或根本不能對法律碩士研究生開展應用型的指導,培養的學生雖能畢業但難以被社會承認和接受。所以,雙導師制正是在這種土壤和氣候條件下產生的,對于國家、培養單位、學生和老師,意義重大,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一是有助于實現國家制定的法律碩士培養目標。中國目前的法律碩士分為兩類,一類是入學前為非法學專業的法律碩士,簡稱非法本法碩或法律碩士(非法學),另一類是入學前為法學專業的法律碩士,簡稱法本法碩或法律碩士(法學)。在目標定位上兩者是基本相同的。但法律碩士(非法學)培養的是復合型人才。復合又分為兩個方面:一是跨學科的專業復合,即法律學科與其他學科的簡單形態的專業復合。法律碩士(非法學)在入學之前已經完成一個或一個以上其他學科一定程度的學習或已經取得非法學學位。經過法律碩士階段的學習后,學生還要掌握法學一級學科的相關知識。因此,這種學科的復合是法律碩士(非法學)將法學學科知識與一個或一個以上其他學科知識的融合。二是思維方式和技能的復雜形態的能力復合。法律碩士(非法學)既要擁有法律職業人的典型思維方式和基本技能,又要擁有一類或一類以上其他職業人群所具有的基本思維方式和技能,而且,還要能將這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思維方式和技能有機地結合起來從事法律實踐活動。此外,其在強調堅實、系統的法學基礎理論素養的同時,著重于寬廣的法律實務能力和應用能力的培養,要求學位獲得者具備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所需要的綜合知識、實際工作能力,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是一個實務性的學位、實用性的學位。應用型、實務型法律人才的培養要求,決定了國家和培養單位在制訂培養方案時,必須加大對法律碩士職業語言、職業思維、職業知識、職業方法、職業信仰、職業倫理等方面的訓練,要更加重視法律實務課程在培養方案中的分量,配備有實務經驗的老師開展教學與培養。沒有校外實務部門導師的參與,僅憑滿腹經綸的研究型導師閉門造車,難以培養出合格的實務型法律人才,即使能培養,也可能不符合成本與效益之經濟原則。
二是有助于彌補法律碩士培養單位師資力量之不足。什么樣的師資才能滿足法律碩士培養目標的需要呢?有法學博士學位?是教授?事實上,學歷、學位和職稱重在反映教師的受教育程度和教學科研水平或經歷,并不一定代表具有博士學位或教授職稱的教師就能勝任法律碩士的教學,就能培養出高層次的應用型法律人才。比較理想的教師是既通曉學理,又熟諳實務的法律人,但只是鳳毛麟角。因為在法律碩士培養單位支撐教學的教師大多是從校門到校門,一畢業就開始教學生涯,雖熟悉圖書館,嫻于查閱文獻資料,擅長寫理論文章,但缺乏法律實務經驗甚至必要的社會歷練。雖能應付講授法學原理之任,卻難以擔當訓練學生法律實務能力之責。有的教師雖從事一些兼職法律顧問或律師工作,但因兼職之局限,其專業化執業水平也較難適應培養高級實務人才的需要。更有甚者,有的培養單位對法律談判技巧、法律文書寫作、法律職業倫理等實踐性較強的課程,干脆不開或隨便應付。因此,建立雙導師制,吸納法律實務部門的法官、檢察官、企業法律顧問、律師等具有豐富法律實踐經驗的人士與大學專職教師共同承擔法律碩士的教學和培養,既可以彌補培養單位師資力量的不足和結構性缺陷,又可以讓每個學生同時獲得校內理論和校外實務導師的雙重指導;不僅可以克服學理和實務脫離的難題,還能充分利用實務部門的資源優勢,借鑒實務導師的寶貴經驗,拓寬培養單位與法律實務部門的聯系,增加法律碩士的就業渠道。
二、雙導師制的實踐與問題
目前培養單位采取的導師模式主要有三種:第一種,單一導師制,即每一個學生都有一名固定的導師。在法律碩士試點初期,多數培養單位在前兩個學年不為學生分配導師,直到第三學年的上半學期開始或第二學年下半學期結束時才按照撰寫論文的方向分配論文指導教師。由于配備導師太晚,學生在前兩學年像“沒娘孩兒”一樣沒有歸屬感,容易渙散,導師像“后娘”僅在第三學年才接手對學生的指導工作,難以結合學生的專長和興趣進行應有的及時跟蹤指導,學生與導師之間的配合往往缺乏默契。近年來,為克服上述缺點,不少培養單位都把配備導師的時間前移,有的提前到第二學年的上半學期開始,有的甚至提前到學生一入學就為其配備導師。第二種,導師組集體指導制,即培養單位按二級學科或專業方向進行導師分組
和學生分組,學生沒有固定的導師,導師也沒有固定的學生。在這種模式下,因為導師組里的導師往往沒有明確的責任和義務,且許多導師還有法學碩士或法學博士要指導,再加上其他繁重的教學和科研任務,實踐中容易導致導師組的培養方式流于形式,結果是“人人皆有導師,人人皆無導師”,“人人皆是導師,人人皆不是導師”。第三種,雙導師制,即由校內專職指導教師和校外兼職指導教師對同一名學生共同指導培養。在配備導師的時間上,有早有晚;在配備方式上,有培養單位單方面指定的,也有以導師與學生雙向選擇為原則,由培養單位最后協調為學生確定導師的。其最顯著的特點是,為學生配備有校內校外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雙料導師。校內導師是具有教師資格的專業教師,校外導師則是從事法律實務、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法律專家。在教學和培養過程中,各位導師各司其職,協同指導。校內導師側重在課堂內的理論教學和論文指導,校外導師側重學生在課堂內和課堂外的實踐教學和應用能力培養,關注學生職業道德、實踐能力、協調溝通和專業技能等方面的訓練。
事實上,在2009年3月教育部下發文件之前,有些培養單位就已經實行了雙導師制。有的實行“全員全程雙導師制”,由培養單位統一聘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部門、國家行政機關、企業、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仲裁機構等資深法律實務專家作為校外導師,在入學之初就為學生配備一名校內專家、一名校外專家作為導師,導師采取雙向選擇的方式確定;有的實行“全員半程雙導師制”,校外導師僅在實踐階段或論文指導階段參與指導培養;有的規定校外導師僅參與指導,一般不承擔課堂教學;有的規定校外導師不僅要指導學生的應用實踐、論文寫作、就業規劃等,還要承擔實務課教學。
毋庸諱言,雙導師制在法律碩士培養中還處在探索階段,在實施過程中暴露一些問題在所難免。主要表現在:一是主管層面缺乏關于雙導師制的制度規范。雖然國家主管部門在相關文件中提出要實行雙導師制,但并沒有制訂具體的可操作的規范,例如,雙導師制是對培養單位的必備要件還是提倡性要求?校外導師必須具備哪些條件?如何對校外導師支付報酬?校外導師指導學生的基本要求和規程是什么?等等。這些制度規范的缺失導致了實踐中較大的隨意性。二是校外導師資源渠道不暢,于法無據。校外導師資源主要集中在法官、檢察官、律師、企業法律顧問等職業中,但《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都沒有對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參與高校法學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做出相應的規定。所以,在實施過程中,當這些符合條件的實務人士被邀請擔任校外導師時,尤其是法官、檢察官和國有企業的法律顧問,有不愿意擔任的,有個人愿意擔任但單位不同意的,也有一個人擔任多個培養單位的校外導師徒有虛名、疲于應付的。三是培養單位對雙導師制沒有給予應有的高度重視。有的培養單位根本就沒有關于雙導師制的考慮,有的形式上有規定但缺乏實際行動,有的關于校外導師資格、校外與校內導師職責、學生與校外導師關系、校外導師的獎懲等混亂模糊,也有比較好的培養單位制訂了雙導師制的相關規定,但囿于傳統的觀念,只想讓校外的“牛”到學校“拉犁”,不想讓這些牛“吃草”,甚至連一個與校外導師相稱的“校外導師”、“校外講師”、“兼職教授”、“兼職副教授”等榮譽稱號也不想給,從而挫傷了一些校外導師的積極性。除上述三種主要表現外,個別校外導師自身素質和修養不高,定位不準,責權利不清,工作繁忙,精力不濟,缺乏經驗,與校內導師配合不好;個別學生不會正確處理與校外導師的關系,缺乏積極主動性等,都是雙導師實踐中常見的問題,都直接影響著雙導師制作用的發揮。
三、雙導師制的完善與推廣
雖然雙導師制實踐中存在問題,但瑕不掩瑜,推廣雙導師制不僅有利于法律碩士的教學和培養,也可為工商管理碩士、教育碩士等其他專業學位的教學和培養所借鑒,因此,應當著力做好以下工作:
1 推動立法,調動法律職業共同體聯合育人的積極性
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作為法律碩士教學與培養的職能機構,首先,應積極參與《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律師法》等與法律人共同體密切相關的法律的制訂和修改,呼吁將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務人士參與法律碩士培養作為義務性規范或倡導性規范,寫入相關法律法規,并作為考評和獎勵的一項指標。其次,應該積極協調法官協會、檢察官協會、律師協會等法律職業協會形成一種聯合培養法律碩士的有效機制,為法律人職業共同體積蓄力量。再次,要把有關文件中關于“雙導師制”的規定明確為強制性規定,各培養單位必須做到至少為一名法律碩士配備一名兼職校外導師,凡達不到要求的,應相應減少下年法律碩士招生人數。為使雙導師制在法律碩士教學與培養中真正發揮作用,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總結經驗,制訂出一套具有操作性的雙導師指導規范或細則,供各培養單位遵照使用或參考執行。
2 嚴格選拔,提高校外導師的質量和水平
選拔校外導師主要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其一,校外導師具備的條件。一般講,法律碩士的校外導師應當是在法律實務部門工作一定年限,具有豐富法律實務經驗,在某一法律領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和理論素養的法律專家。不宜一味地盯著法律專家的頭銜、職務等,因為有些專家由于頭銜多、職位高等,自身事務繁忙,很難有時間和精力對法律碩士進行實際的指導,會讓學生有“盛名之下,其實難副”的感覺;雖然美國著名法學家博登海默說:“如果一個人只是個法律工匠,只知道審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實在的專門規則,那么他的確不能成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但培養單位也絕對不宜要求校外導師一定要出版專著、編寫教材、主持科研項目、發表文章,因為校外導師畢竟不是也不必都是理論專家;更不能把選擇校外導師作為利益交換,要求校外導師尤其是律師必須向培養單位提供一定的捐助。一旦作為利益交換,校外導師就可能被濫任,法律職業道德就有可能被玷污。其二,校外導師認定的程序。科學合理的程序有助于保證校外導師的質量。一般應按如下順序進行選拔認定:(1)培養單位制訂并在相關媒介上公布校外導師任職管理規定;(2)校外法律實務人士向培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3)培養單位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審查確定合格人選;(4)培養單位與校外導師簽訂聘用正式協議;(5)學生與校外導師進行雙向選擇。有些培養單位的校外導師由各教研中心或教研室甚至教師個人自行聘請,程序混亂,缺乏嚴肅性,聘請的校外導師水平參差不齊,不僅不利于學生的培養,而且給培養單位造成不少管理上的麻煩。
3 提高待遇,物質與精神鼓勵并重
法律碩士培養單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主要經費由國家撥款,對在職教師是按事業單位的相關法規政策進行管理,定編定崗定責定待遇。校外導師一
般都是兼職,不納入培養單位的人事管理體系,無法享受導師的相應待遇。有的校外導師連正常的交通、用餐等補助都享受不了,有的甚至還要自己貼錢,從而挫傷了部分校外導師的積極性。校外導師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協助培養單位開展法律碩士研究生的教學與培養,必然會付出時間和精力,應該按照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適當按勞取酬,或由培養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貼。除此之外,許多校外導師可能更看重名分給自己帶來的社會認可,培養單位應當理解他們的訴求,給他們適當的名分,如“法律碩士校外導師”、“法律碩士校外講師”、“法律碩士校外副教授”、“法律碩士校外教授”等,讓校外導師出師有名,千萬不能只向校外導師索取,不給他們任何待遇。同時,還要注意建立對校外導師的考評機制,做到賞罰分明,優勝劣汰,防止個別校外導師“掛羊頭賣狗肉”,沽名釣譽。
4 人盡其才,拓展校外導師指導環節
專業實踐是重要的教學環節,充分的、高質量的專業實踐是專業學位教育質量的重要保證。專業學位研究生在學期間,必須保證不少于半年的實踐教學。要推進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與用人單位實際需求的緊密聯系,積極探索人才培養的供需互動機制。因此,校外導師應發揮優勢,側重實踐,具體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結合法律碩士研究生的培養特點,參與制定法律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中的實踐部分設計,對研究生實踐實行全程管理、服務和質量評價,確保實踐教學質量;(2)承擔法律實務課程的教學,參加到法律實踐課程的教學活動中,尤其是法律文書寫作、案例分析、法律談判技巧、模擬法庭訓練等實務課程。讓學生從中獲取實務理論并鍛煉實務技能,把各種知識融合到職業語言、職業思維、職業方法、職業信仰、職業倫理的綜合素養之中,培養法律職業共同體所需的素質;(3)定期對被指導學生進行面對面的實踐指導和檢查(每學期不少于兩次),并適時接受和回復被指導學生的電話、電郵、短信等,也可以通過實踐專題講座、共同討論等形式進行。較好的做法是,校外導師能夠接納其指導的學生到自己工作的單位開展法律實踐活動;(4)指導和檢查被指導學生在科學研究和學位論文寫作中遇到的實踐性問題,從法律實踐的角度對論文的構思、成文和修改等方面提出指導意見,引導學生理論聯系實踐;(5)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積極參加被指導學生的學位論文答辯;(6)協助校內導師做好對被指導學生實踐能力的畢業鑒定工作,對畢業生的業務能力做出評價;(7)充分利用自己的社會資源,協助培養單位做好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推薦工作。
當然,校內外導師之間的默契配合,雙導師制發揮作用的重要條件,不可偏頗。校內導師應積極負責與校外導師的日常工作聯系,幫助校外導師協調共同培養的相關事宜。
5 以學生為中心,合理分配校外與校內導師
就目前各培養單位反映的情況看,雙導師制受到了法律碩士研究生的普遍歡迎,而且大多數培養單位都采取雙向選擇的方式確定導師。但是,在雙向選擇的過程中,在學生選擇導師階段,往往因為導師數量、專業、職稱、社會地位等因素的影響,出現學生選導師相對集中在少數甚至是某幾位校外或校內導師的現象;在導師選學生階段,因每位導師所帶學生的名額限制,最后會讓大部分學生失望,而被動接受培養單位為其分配的其他導師。因此,建議對具有豐富實踐經驗且受學生歡迎的應用型專業的導師,應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盡可能地讓其有最多的法律碩士研究生名額,可不為其配備或少配備校外導師,但可以為其配備校內沒有實踐經驗的年輕老師做助手;對實踐經驗較少或沒有實踐經驗的應用型專業的導師,或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純理論專業導師,按第二級別分配學生名額,可根據情況有選擇性地為其配備校外導師;對于既沒有實踐經驗又屬純理論專業的導師,原則上可以不分配指導法律碩士研究生名額,如果分配名額,則一定要為其配備校外導師。此外,為確保導師有足夠的時間與精力對學生進行指導,無論校內還是校外導師,每位導師每級指導的法律碩士研究生應控制不超過5人。
參考文獻:
[1]付子堂,建立以能力培養為核心的法律實務教育體系[N],光明日報,2007-12-25
關鍵詞 法律碩士 法本法碩 專門化 實務化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法律碩士(法學),以下簡稱法本法碩,是自2009年開始由教育部新增設的一種法律碩士專業學位類型,①其與此前已經開展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類型(非法學)最主要的區別,是該類型的法律碩士招生對象是本科專業為法學專業的本科生,而法律碩士(非法學)的招生對象則是本科專業為法學專業之外的其他專業的本科生。法本法碩的設立,使我國法科研究生學歷和學位教育類型更加豐富和完整,到目前為止,我國法科研究生可以分為兩大類: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法律碩士又細分法律碩士(法學)和法律碩士(非法學)以及在職法律碩士三種類型。
1 法本法碩設立的積極意義
法本法碩的設立,是我國法科研究生教育中新創設的一種類型。作為一種新生事物,由于與我國已有的法科研究生體系及培養制度、培養模式等存在很多不協調和模糊之處,因此,其在設立之初,即受到了來自各方的質疑。有認為是教育部為解決法學本科就業難而進行的權宜之計,是一種缺少科學論證的制度設計,有認為該制度屬于“非驢非馬”的怪物,搞亂了現有的法學教育體系,更多的人則是對該類型的碩士培養感到困惑和迷茫,不知道該如何對該種類型的碩士進行培養。我們認為,法本法碩的創立,從本質上講對于改革和完善我國的高等法學教育制度具有積極的意義和作用,是我國高等法學教育制度的一項重要創新,應當成為長期堅持和適用的一項制度。同時,該項制度作為一項新生事物,實行的時間不長,存在很多問題也是正常的,應當通過不斷改革和完善,使該制度能充分發揮其推動高等學校法學教育發展和法律人才培養的積極作用。法本法碩設立的意義主要是:
1.1 符合法學教育改革的方向,有助于培養高層次、應用型法律人才
我國法學教育經過,經過多年的發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為國家法治建設培養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但是,也應當看到,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發展也存在很多問題,迫切需要改革。我國已往高等法學教育所存在的最主要的問題是,偏重于學術型法律人才的培養,培養的法科學生偏重于理論而缺少實踐經驗和能力,這與國家法治建設更多需要應用型實務型法律人才的實踐需要相矛盾,也因此造成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需求的脫節。②因此,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的改革方向,就是要改變法學教育人才培養與社會對法律人才需求的矛盾,為國家和社會培養更多高層次、應用型法律人才。
法本法碩的設立,完全符合法學教育改革的這一方向。在此之前,法學本科畢業的學生,如果繼續深造,只有法學碩士研究生一條出路。而我國的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定位和目標,都是以學術型法律人才的培養作為目標,并非以應用型法律實務人才作為培養目標。由于社會對于學術型研究生需求有限,而司法部門及其他法律實務部門對高層次法律人才有更大的需求,因此,導致法學碩士的就業主要轉向法律實務部門,但是其培養目標和培養模式決定了卻很難適應司法實務的要求。正是由于這一原因,所以教育主管部門決定根據社會實際對應用型法律人才需要,決定增設法本法碩這一類型,并有意識地壓縮學術型法學碩士招生規模,擴大法本法碩等應用型法律碩士招生規模。因此,法本法碩的設立,可以說完全符合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改革的方向,是根據法學教育改革的需要所進行的一種重要制度創新。
1.2 適應我國法學教育的實際情況,有助于我國高等法學教育學位體系的完善
法本法碩的設立,不僅符合高等法學教育的改革方向,也符合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的實際情況。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經過多年的快速發展,已基本形成了以法學本科為主,包括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內較完整的法學學歷和學位體系。但是,碩士研究生層次上,過去只有單一的法學碩士這一學術型碩士學位,而這種單一的學術型研究生所培養法律人才,無法適應司法實務對于高層次應用型人才培養的需要。因此,建立一種與社會需求相符合的新的研究生學歷和學位制度成為法學教育的客觀需要,也成為完善法學教育學歷和學位層次的客觀需要。③同時,由于法學本科專業的過度發展,導致法學本科學生就業難也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社會對法學本科生的需求已呈飽和狀態,而社會對于高層次、職業化的法律人才需求卻無法得到滿足。法本法碩的設立,既滿足了法學本科畢業生提升層次的需要,也滿足了社會對法學教育提供高層次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它的設立完全符合我國法學教育的實際情況和社會對高層次應用型法律人才的渴求,是一種良好的教育制度創新措施。
2 法本法碩教育存在的問題
法本法碩作為法學教育中一項創新制度,開展的時間不長,制度設計缺少充分的論證和實踐的檢驗,因此,制度存在問題并不奇怪。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個成熟與完善的過程。目前法本法碩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2.1 培養方案與法本法碩培養目標存在偏差
法本法碩的培養目標,在指導培養方案中的定位是:“為法律職業部門培養具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德才兼備、高層次的專門型、實務型法律人才”。目標的定位是高層次的“專門型”、“實務型”法律人才。應當說,對法本法碩的培養目標的定位是準確的,這種定位,使得法本法碩與法學本科、法學碩士、法律碩士(非法學)在培養目標和定位上有了明確的區別。
法學本科的培養目標和定位,依據現在所形成的共識是以法律職業為導向的素質教育與專業教育相結合的法律人才培養教育。法本法碩的教育培養,與法學本科的教育在培養目標和定位上的差別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層次上的差別。一個屬于本科教育;一個屬于研究生教育;第二,專業化程度上的差別。法學本科教育,是不分專業的法學基礎綜合教育,法本法碩是法學本科基礎之上的專業化教育,其專業化程度應當高于法學本科生;第三,實務化程度差別。法學本科雖然也強調一定的法律實務經驗和技能的培養,但重點仍在法學基礎理論和綜合素質的培養,而法本法碩的實務化要求則比法學本科要高得多,法本法碩應屬于典型的職業化教育,要求其畢業的學生直接能夠滿足法律職業的要求。
法學碩士的培養目標是學術型法律人才的培養,主要是培養從事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人才,其與法本法碩的培養目標的定位是應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是為司法部門及其他法律實務部門輸送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有明確的區分,特別是法本法碩的實務化要求,是其與法學碩士的最本質的區分。
法律碩士(非法學),與法本法碩的培養目標雖然都是屬于培養高層次應用型法律人才,但由于其招生對象不同于法本法碩,因此,其培養目標主要是復合型法律人才,其法碩階段的培養任務比較明確,主要是法律知識和法律實務技能的培養。法本法碩則主要應當是培養法律專門化和實務化應用型法律人才。
雖然法本法碩的培養目標比較明確和準確,但是,法本法碩的培養方案設計卻與其目標出現了偏差,導致法本法碩的培養方案與法學本科、法律碩士(非法學)培養方案重復和雷同現象,其最主要的表現,就是在課程設計上沒有突出法本法碩的專門化特點和要求。
法本法碩的指導性培養方案規定:課程設置按法學一級學科為主設置,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必修課共12門,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外語二門公共理論課外,其他9門課分別是法理學、中國法制史、憲法、民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經濟法和國際法。選修課由各培養單位自行確定。從上述課程設置可以看出,法本法碩的課程與法學本科的核心課程、法律碩士(非法學)的必修課程基本一致,指導思想都是按法學一級學科設課。這種設置顯然沒有體現出法本法碩專門化的特點和要求。對于已經過四年法學本科學習的學生,碩士階段仍然是本科已有核心課程的學習,不僅無法體現出其專門化的特點和要求,而且也使教師和學生都無所適從,難怪教師不知道該如何教,學生不知該如何學。④如果說對于法學本科按法學一級學科設課,體現的是寬口徑、厚基礎的要求,對于法本法碩顯然應當是法學知識的專業化和精細化,現有這種課程設置顯然是不符合這一要求的,明顯偏離了法本法碩的培養目標和定位。
2.2 教育培養單位的培養觀念和模式等有待于轉變
法學院系是法本法碩的教育培養的主體,法本法碩教育制度的成功與否主要取決于各法學院系是否能夠勝任這種類型法律人才培養的要求。從目前看,各法學院在法本法碩培養教育上雖然進行了不少有益探索,但是總體上對于這一類型培養教育準備不足,存在不少問題:
第一,對于法本法碩的培養研究重視不夠。法本法碩作為一種新事物,沒有成熟的經驗可供借鑒,因此,急需加強對于法本法碩培養體制、培養模式、課程設置等一素列問題的探索和研究。但目前各單位對這些問題的研究還很不充分。對法本法碩多數還在沿用法學碩士的培養模式進行培養。
第二,法本法碩的培養模式還不成型。各學校對于法本法碩的培養模式進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總體上都還不夠成熟。多數培養單位都是按《培養方案》規定的培養模式進行,但由于培養方案本身不成熟,而且各培養單位已習慣于法學碩士的培養模式培養研究生,因此,真正能夠體現法本法碩特點和要求的培養模式還有待于進一步探討。
第三,師資力量不適應法本法碩的培養要求。法本法碩培養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強調其實務能力的培養,這就要求教師應當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強的法律實務能力。但是,各培養單位的教師,多數都不具有這方面的能力,這也影響對法本法碩的實務能力的培養。
2.3 影響法本法碩教育的外在政策措施還有待于完善
第一,就業政策。目前,我國對于法學專業的就業政策導向缺少層次性,專業性的法律機構(法院、檢察院、律師等)職業準入的門檻過低,一般法學本科畢業都可以報考。這種就業政策導致法科研究生在招生和就業方面都出現一定的劣勢。一方面,很多優秀的本科生,基于就業優先考慮和學習成本的考慮,不愿意報考研究生,而報考研究生的往往并不是本科生中的優秀學生,導致研究生生源質量下降,從而影響研究生的培養質量;另一方面,研究生就業成本遠大于本科生的就業成本(無論是對學生本人還是對就業單位都是如此),也使研究生在就業競爭方面處于劣勢,這更減少了學生報考研究生的動力。對于法本法碩,目前的就業政策導向尤其不利。一方面,在就業方面與本科生的競爭處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在與其他類型的研究生競爭中也處于不利地位。法學碩士一方面具有專業化的優勢,另一方面具有被社會了解時間長、認可度高的優勢,因此,用人單位偏好選擇法學碩士;法律碩士(非法學)則具有知識復合型的優勢,在就業方面也較法本法碩具有優勢。⑤
第二,司法考試政策。現行的司法考試政策,對于推動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銜接,無疑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現行司法考試政策也給法學教育帶來很多負面的影響。其中,一個重要的影響,就是導致法學教育無法分階段分層次培養不同類型的法律職業人才。現行司法考試的入門條件是本科畢業,而且一次考試確定職業資格。對于要從事法律實務職業的人而言,只要通過了司法考試,就取得了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這種政策帶來的結果就是無論是否經過系統的法律教育,無論是否經過職業化的法律訓練,只要通過了司法考試,就可以做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對于多數法科學生而言,本科未畢業就可以參加司法考試,通過司法考試就可以做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為什么還要讀研?這直接影響學生接受更高級法律教育的積極性,尤其是法律碩士這種應用型高層次法律人才的教育培養。
第三,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政策。教育部推出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對于推動我國法學教育職業化和國際化具有重大意義。但是,該項政策設計也存在影響法學教育分層次培養的問題。其主要問題在于該政策的定位是法學本科教育,學界稱其為“以本為本”,缺少對于法科研究生教育的關注。如果僅將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定位于法學本科教育,對于法本法碩教育將會是一個重大的沖擊,將使法本法碩處于一種更加尷尬的位置。因為法本法碩本身的定位是培養高于法學本科層次的高層次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如果單純法學本科教育已經可以完成卓越法律人才培養任務,法本法碩還有什么存在的價值?
3 法本法碩的改進對策
3.1 修正培養目標與培養模式之間的偏差,盡快確立以專業化和實務化為特色的基本培養模式
如前所述,基于我國法學教育的現狀、依法治國對于職業化法律人才的需要及法學教育的規律,法本法碩教育制度的定位和目標是適當的,即培養區別于法學本科、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非法學)的高層次的專門型、實務型法律人才。依據這一定位和培養目標,法本法碩的基本培養模式應當主要體現兩個特色:專門化和實務化。
所謂專門化,我們理解就是指專業化,是相對于法學本科不分專業方向特點的一種法學專業方向化要求,即從法學一級學科向法學二級學科或三級學科等的專業細化劃分。這種專業化劃分,既可以按現行的法學一級學科、二級學科劃分,也可以不依現行的學科劃分而按大的專業方向劃分,例如法學專業之下,可以設刑事法方向(含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民事法方向(民法、商法)等,也可以按更細的方向劃分,例如,金融法方向、稅法方向等。具體設哪些方向,可以由各培養單位根據各自的特點自行決定,但是,對于法本法碩而言,專業化是必須的,這是由法本法碩生源特點、培養目標和職業需求共同決定的。如果沒有專業化,法本法碩就無法與法學本科相區分,也無法與法律碩士(非法學)相區分。
基于法本法碩專業化的要求,現行指導性培養方案中的課程設置按法學一級學科設置的指導思想必須要改為按專業方向設置為主。必修課主要應當考慮是專業必修課而不是法學專業的共同核心課。例如,對于刑事法方向的學生,僅刑法學專題、刑事訴訟法專題成為必修課,民法、經濟法等專題不再成為該方向的必修課程。
所謂實務化,我們理解就是培養學生從事法律職業所需要的解決實際法律問題所應具有的知識和能力,是相對于法學本科偏重于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的了解和掌握,相對于法學碩士偏重于法學理論的學習和研究而言,法本法碩應在掌握法學理論和一般法律知識的基礎上,重點在于將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相結合,學習和掌握運用法學理論解決實踐中法律問題的知識和能力。實務化,是法本法碩作為應用型法律人才區分于法學碩士作為學術型人才培養的主要區別所在。
法本法碩現行的指導性培養方案中,對于法本法碩的實務化特點給予了足夠的重視,在培養方式中將重視和加強實踐教學,著重理論聯系實際的實務能力的培養列為基本的培養方式,并在培養工作中專列了實踐教學的要求等,雖然在如何改進實踐教學和加強學生的實務能力培養方面還存在很多值得探討的問題,但重視法本法碩的實務化培養方向則是應當肯定的。
3.2 培養單位應積極探索和完善法本法碩的培養模式和措施
法本法碩作為法學教育中的一種創新制度,在很多方面不成熟和不完善,需要在實踐中加以不斷改進和完善。這其中培養單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⑥作為培養單位,主要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認識法本法碩的積極意義,積極研究探索培養模式和培養措施。培養單位首先應當在觀念上充分認識法本法碩教育制度的意義,把法本法碩的教育作為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認真加以研究和積極開展相應的教育培養工作。第二,積極開展法本法碩培養模式的探討。根據法本法碩的培養目標和定位,結合培養單位的實際情況,探討法本法碩的教育培養模式。在課程的設置上,應當按專業化和實務化的要求設置相應的課程,改革目前按法學一級學科設置課程的做法。在教學方法上,強化實踐教學,著重培養學生實務能力的培養。第三,加強雙師型師資隊伍建設。針對師資隊伍偏重于理論研究,缺少實務經驗的現實,采取多種措施,加強教師的法律實務經驗的培訓。可以讓教師到法律實務部門掛職,請有豐富司法實踐經驗的實務界專家擔任兼職教師,為法本法碩學生配備雙導師等措施,改進現有的師資隊伍結構,加強學生實務能力的培養。
3.3 完善與法本法碩相關的配套政策
第一,就業政策方面,應當提高職業法律部門用人的學歷要求,對于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典型的法律職業,應要求具有法律碩士學歷。這種要求,既符合職業法律人職業化、精英化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法律職業部門法律人的素質,也有利于推動法學教育向職業化和精英化方向發展。
第二,改革司法考試。司法考試應當借鑒國外的做法,分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以本科畢業生為對象,注重法學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的考查。第二階段,以法科研究生為對象,注重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實務能力的考查。通過兩階段的司法考試,才能進入法律職業部門,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⑦這種改革,既可以滿足不同行業對于不同層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又有利于推動法學教育對人才的分類和分層次培養。
第三,調整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定位。將目前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單純定位于法學本科教育,調整成為包括法學本科和法律碩士教育在內的一項系統工程,使法律碩士教育成為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調整既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設置的目的和要求,也符合法學教育的內在規律,有利于法學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有效銜接。
4 結束語
法本法碩,作為我國法學教育中的一種新生事物,其創設具有積極的意義,符合我國法學教育改革方向和社會對法律人才培養的要求,也有利于我國法學教育體系的完善。作為一項新生事物,其制度設計和實施存在不完善之處在所難免,我們應積極使之加以完善,使其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這需要法學界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
注:本文系山東省研究生教育創新重點項目《法律碩士(法學)培養方案的創新設計》(課題編號:SDYY12148)的中期研究成果。課題負責人:金福海,男,煙臺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課題組主要成員:范李瑛、于永芹、劉經靖、郭靜均為煙臺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師和教師
注釋
① 關于轉發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的通知(學位辦[2009]23號).
② 吳英姿.“法本法碩”與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教育與現代化,2010.9(3).
③ 冀祥德,王崇華.規范與特色:中國法本法碩培養反思.西部法學評論,2010(4).
④ 包萬平,李金波.全日制法律碩士(法學)人才培養的問題與對策,研究生教育研究,2011(6).
⑤ 王鍵.招生政策調整與法律碩士教育面臨的新挑戰,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10年春季卷.
貴州大學作為全國較早獲得法律碩士培養權的單位,乃是貴州省政法機關工作人員提升學歷的最主要的管道,貴州省政法機關每年攻讀在職法律碩士研究生的工作人員,絕大多數選擇的是貴州大學。自2004年開始招收在職法律碩士研究生以來,貴州大學已經培養了500名在職法律碩士研究生,這些學生大約85%來源于貴州省內的政法機關,15%左右來源于貴州省內其他政府部門、律師事務所、大型國有企業、高校或者省外相關部門。根據上表的數據顯示,2005年我校的報考人數僅為243人,到2012年報考人數增加至741人,報考人數增加了近2倍,然而在招生名額上,2005年的為100人,到2010年減至50人,減少了一倍的招生名額,2012年報考人數大幅增加,但現給我校的招生名額僅為75人。仔細分析以上圖表可以看出,盡管我校法律碩士的招生規模大幅度壓縮,但是報考人數沒有下降反而持續大幅增加,這不僅表明對貴州大學在職法碩教育的認同程度大幅提高,也表明貴州大學的招生規模與貴州省政法隊伍對貴州大學在職法碩教育的強烈需求存在巨大差距。
二、貴州省在職法碩招生存在的問題
第一,考試科目設置不合理。目前貴州省在職法碩入學考試科目主要有政治理論、外語、專業課一及專業課二。首先,從外語方面來看,很多報考在職法碩的考生已畢業多年,對外語特別是英語已經非常生疏。而外語作為入學考試的門檻,考生不管是在入學前或入學后,還是在實際工作中,對于外語的應用都是比較少的。因此,外語作為入學考試的科目之一,不僅對于實踐的作用較小,對考生也是一大負擔。一些有著很好法律素養的考生由于外國語分數不達標而沒有入圍,而每年25分左右的合格線對于考生來說其實際應用價值也顯得無足輕重。其次,從專業課方面來看,很多考生在大學期間都是非法學專業的,它們入學在職法碩的目的,就是要接受法學專業的再教育。而入學考試要考的諸如民法、刑法、憲法、行政法等專業的法學科目,恰恰是考生入學后希望掌握的內容,這樣的科目設置是非常不合理的。此外,考試的試題也主要以各個法學學科的理論為主,實踐為輔。這樣的試題設置使得考生疲于應付考試,在復習的過程中沒有學到真正的實踐知識,這就與他們申請入學的初衷相去甚遠,達不到選拔優秀考生入學的目的。因此,目前貴州省在職法碩在招生考試過程中,其外語和專業課考試科目的設置不盡合理,需要進行有效的改革以選撥更為合適和優秀的考生。
第二,初試與復試設置比重不合理。目前在貴州省的在職法碩招生中,“筆試定錄取”和“復試走過場”的現象仍然較為普遍。不同全日制研究生和全日制法碩,培養在職法碩的目的,是為了入學的人才能夠在他們今后的工作中掌握更加系統和豐富的法律知識,能夠更加熟練的運用所學到的法律為貴州省的政法系統服務。因此,“重初試、輕復試”的設置是不合理的。判斷一位在職法碩能不能夠入學,僅僅重視其外國語能力和其專業課能力是不可取的,特別是在復試過程中,將法學專業課又反復考一遍而不重視考生的綜合素質、思維邏輯和語言文字表達水平和能力,是不足以評判一位考生的綜合素質的。此外,不管是初試還是復試,其考試科目設置主要偏重于外語和專業課。初試要考這些科目、復試筆試要考這些科目、復試面試時也要用外語自我介紹以及回答與法律專業相關的提問,這就造成了考生對其將要學習的內容反復學、反復考,違背了在職法碩開辦的初衷。不僅如此,在考生入學后,又要對其所學習和考試的專業知識進行再學習,導致了入學考試科目與在職法碩的培養方案之間形成了一定的交叉、重復。因此,對于貴州省在職法碩的招生而言,應當合理的提高復試所占的比重,并且把考核的方向轉變為考核考生的綜合素質、邏輯能力以及語言表達能力而不是其外語和專業課能力。
第三,高校自主招生權力不足。在職法碩招生的目的,是對目前已在職的政法隊伍、律師隊伍以及企業法律服務隊伍進行法律專業知識的再教育,培養出更為優秀的在職法律人才。因此,在職法碩招生的對象應當是在法律實踐中有潛力、綜合素質較強的優秀人才,而不是僅僅只是政治理論、外國語、專業課能考出高分的人才。而評判一位考生是否優秀,高校自主命題、自主招生,通過高校自己評判選撥出其認為合格的人才,是較為合理的招生途徑。但目前貴州省高校在職法碩的招生,卻是由教育部分配名額,且名額呈逐年下降趨勢。2005年招生名額為100人,而至2010年名額銳減為50人,2012年名額僅為75人。面對如此旺盛的報考需求,招生名額卻如此有限,顯然是不符合目前貴州省法制教育建設的。不僅如此,我省各高校自主招生的力度也相對不足。初試、復試環節基本遵循了全日制研究生及全日制法律碩士的科目設置。但顯而易見的是,在HT碩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標與全日制研究生和法律碩士是不同的。[3]前者重視對學生理論基礎、科研能力的培養,而后者則注重實踐經驗和工作能力的培養。因此,僅僅將前者的考試科目設置照搬到后者,是不適應當前在職法碩招生的理念和實際的。
三、對在職法碩招生改革的幾點建議
正是由于貴州大學現有的在職法律碩士的培養規模與貴州省政法隊伍對在職法律碩士的旺盛需求存在巨大的反差,我們認為有必要對現有招生制度進行一定改革,具體有如下三點建議:
第一,招生指標分配的改革。過去國家分配招生指標時,主要考慮的是前一年該校的招生分數線,其根本目的在于限制那些生源質量相對落后的高校的招生培養規模。這樣的做法雖然有一定道理,但是總體上來看是不利于西部地區的法治建設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兩點:首先,西部地區基礎教育相對落后,其政法隊伍的工作人員的受教育水平明顯低于發達地區。其次,對西部地區高校在職法碩教育的需求不低于甚至還明顯高于發達地區的高校。由此我們認為,應該進行招生指標分配的改革,改變過去分配招生指標的方法,給西部地區高校,尤其是給那些獨立承擔了本省法律碩士教育的高校分配更多的招生指標,從而滿足該省對在職法律碩士教育的旺盛需求。2012年國發二號文件即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貴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指出要優先發展教育,其中明確強調“加大對貴州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計劃安排的傾斜和支持力度,……。”[4]建議在在職法碩招生上增加指標預算。
第二,取消外語考試,或者只將外語計入參考成績。中國當前各項學歷考試皆把外語作為考試科目,并且外語所占比分較高。我們認為,外語技能對于跨國法律人才固然重要,但是對于多數政法工作人員來說,其一生的工作都可能用不上外語。若遇到需要運用外語的情況,即使外語水平較好者也會選擇專業翻譯,以防止出現理解偏差造成工作上的失誤。因此,事實上,對于絕大多數中國政法隊伍的工作人員來說,在實際工作中,外語基本沒有用。特別在民族地區,懂外國語遠遠沒有比懂當地少數民族語言重要。正因如此,我們認為,在職法碩入學考試應該取消外語科目,或者是把外語成績作為參考成績。
第三,合理設計初試與復試的比重與考核方式。首先,對于初試階段來說,科目的設置應以考核考生的綜合素質為主,而不是以考核其專業能力為主。一方面可以將考試內容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考察綜合知識,如經濟、歷史、常識、資料分析等;第二部分考察法律知識,考核的范圍以實踐知識和案例分析為主,減少理論題型所占的比重。另一方面也可以借鑒MBA最新的考試改革模式,以考核考生的思維方式而不是其答題能力為主。其次,對于復試階段來說,應當加強復試在整個考試中所占的比重,真正做到“既重初試、也重復試”。復試考核主要測試考生的邏輯能力、表達能力和思維能力而不是又將專業知識再考核一遍。提問可以是啟迪式的,如在實際工作中遇到了一個具體的問題應當如何處理;也可以是發散式的,如通過一個問題如何舉一反三,如何聯系解決其他問題等等。
法學熱的背后,也需要有些冷思考。根據麥可思研究院的大學生就業報告來看,近幾年來,法學專業就業頻頻亮紅燈,屬于“失業量比較大,就業率比較低的高失業風險型專業”。因此,在報考的時候,你就要對開設法學高校的專業設置有所了解,發掘相同專業名稱背后的秘密,結合自身情況有針對性地報考,才能在法學的天空飛得更高。在本科層次,除了政法類大學,幾乎所有的綜合性大學都開設法學專業,而一些理工科的院校也開設了具有行業特色的法學專業,下面我們就來一覽它們的風采。
法學(不分方向)
很多學校的法學專業不分方向招生,在培養方面也比較注重宏觀。法學專業四年本科時間,重點在于培養學生形成嚴謹的邏輯思維能力和說話的條理性,樹立社會責任感。在理論層面,學生需要學習法學基本理論和系統法律專業知識,熟悉我國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在技術層面,律師實務、司法鑒定、法醫等技術也要求有所了解與掌握。
必修課程:法理學、中國法制史、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知識產權法、商法、經濟法、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等。
就業方向:因為沒有進行專業分流,重視學生法律基礎知識的培養,所以就業范圍比較廣。隨著就業門檻的提高與近年來法律碩士的大規模擴招,許多同學選擇攻讀法學碩士或者法律碩士,提高自己的職場競爭力。如果你還想繼續充電,讀研是最好的選擇。此外,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部門、公檢法機關、公司企業、律師事務所、金融機構等都為法學專業學生提供了大量崗位,可從事律師、法官、法律顧問、法務專員等相關工作。當然,如果你性格外向,熱愛媒體工作,也可以選擇與法律相關的媒體工作,如去法制日報社。央視著名主持人撒貝寧就是法律碩士。
推薦院校:開設法學專業的王牌院校有中國政法大學、武漢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吉林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復旦大學、西南政法大學等。如果你對沖擊這些名校有所顧慮,西北政法大學、山西大學、云南大學也是不錯的選擇。
小貼士:如果不愛做學術,研究法理學等理論型專業,那么司法考試是你在法學領域從業的通行證。這個被稱為“國內最難考的考試”其實對于認真學習的本專業學生并非高不可攀。對法學躍躍欲試的你,不要因為外界的輿論對自己向往的專業望而卻步哦!
法學(衛生法方向)
時下,復合型人才的培養成為高等教育的發展趨勢。當前醫患糾紛愈演愈烈,衛生系統中專業的法律人才的缺口也越來越大。此外,該專業對國家醫事法律的健全,有著推動作用。因而有規范化教育背景的,既懂醫學又知法律的人才的作用日益凸顯,衛生法專業也成為越來越多學生的選擇。衛生法學是醫學與法學交叉的前沿學科,學生既要學習基礎醫學、臨床醫學的知識,對醫學領域有所了解,又要系統學習法律知識,能從法律層面解決衛生系統存在的問題。因而,該專業的可替代性較弱,一旦學有所成且對口就業,前景十分看好。
必修課程:
在法學部分,需要修的課程有憲法學、法理學、民法學、刑法學、經濟法學、商法學、中國法制史、國際經濟法、行政法、知識產權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
在醫學部分,需要修的課程有基礎醫學、病原學概論、病理學與病理生理學概論、護理學概論、藥學概論、公共衛生學導論、診斷學基礎、內科學、外科學、婦產科學、兒科學等。
專業特色課程:衛生法學、醫事法學、醫事仲裁與訴訟、藥事法學、衛生監督學、醫療糾紛法律實務、外國衛生法學等。
就業方向:除了司法部門、法律服務機構、行政機關,還可以去醫院醫務科做專兼職法律顧問,去衛生系統如衛生局政策法規處等,在與醫療衛生活動相關的執法監督和醫療事故鑒定、醫療糾紛調解等司法工作中有突出優勢。
推薦院校:很多醫科大學都開設有這個專業,在法學專業下招生,如首都醫科大學、北京中醫藥大學、天津醫科大學、大連醫科大學、南方醫科大學等。也有一些醫科大學在公共事業管理(衛生事業管理)中開設衛生法相關方向,授予管理學學位,如重慶醫科大學公共事業管理專業(醫事法律方向)、南京醫科大學公共事業管理(衛生事業管理與法學方向)。
小貼士:不得不承認,很多報考醫學院的學生最初都希望學習醫學專業,因為成績原因不得不調劑到法學等文科專業,也因此造成醫科大學法學招生難、專業差的誤解。事實上,當前法學畢業生眾多,而真正能將法學知識運用到醫學領域的人并不多,在醫事法上術業有專攻地去學習與研究,就業自然不是難事。另外,很多名校招收衛生法、醫事法相關方向的研究生,如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項目的衛生法方向,吉林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的醫事法學等,都是不錯的選擇。報考這些熱門高校的人數必然眾多,而如果你本科就是學習衛生法方向,那么備考自然更加容易,成功率更高。
法學(國際法方向)
國際法是作為國際法律關系主體的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制定和實施的法律,這個方向的法學專業主要學習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軍事法等內容。在大學四年里,你需要學習國際法基礎理論、原理與法律方法,能夠運用國際法分析并解決現實問題。所以,這個方向的學生可以算是復合型實用人才。
隨著國際的交流與合作越來越密切,高校專業設置也越來越國際化,現在一些院校的法學專業的本科向國際法方向傾斜。雖然在專業目錄上沒有體現出來,但通過課程介紹你可以有所了解,所以,如果你有志于學習該專業,就要多關注那些以外交等專業為強勢專業的院校。
必修課程:理學、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訴訟法、商法、經濟法、知識產權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組織法、國際人權法、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診所式法律教育、法律英語等。
推薦院校:這一領域內比較好的院校有外交學院、國際關系學院、中國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等。
就業方向:國際法方向的學生外語要求更高,從事涉外方向的法律工作較多。可在政府機關、司法部門、對外經貿、涉外律師、投資、金融、證券、保險、海事等法律相關部門工作。此外,大型外企的法務專員也更傾向于要這一專業的學生。
小貼士:帶“國際”二字的專業一般聽起來都是“高端大氣上檔次”的專業,所以更多的付出自不用說。這個專業對英語有極高要求,甚至很多專業課采用雙語授課,所以填報此專業時需要同學們注意,部分院校會對英語單科有所要求。
法學(經濟法方向)
很多年來,高考生對經管類專業追逐的熱度一直居高不下,經管類高校成為報考的大熱門。一些學校往往也開設法學專業,且都和經濟密切相連,法學專業的經濟法方向的錄取分數水漲船高。該專業的培養目標是有堅實的法學基礎知識,特別要掌握國際經濟法方面的基本知識,同時要掌握國際經濟貿易基礎理論知識與實務,并能熟練掌握英語,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問題和獨立解決國內外法律問題能力的法律人才。
必修課程:法理學、中國法制史、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知識產權法、商法、經濟法、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外國合同法等。
推薦院校:中央財經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上海財經大學、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西南財經大學、東北財經大學、大連海事大學等。
關鍵詞:現狀挑戰抉擇
法學被認為是正義的化身,作為研究權利的學問,法學有著深厚的理論根基。各個國家都十分重視法學教育,作為培養法律人才的高等學校,采用何種方式培養高層次人才,則是法律界和學術界普遍關注的問題。
一、我國法學高等教育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學高等教育取得豐碩成果。據相關統計,目前我國有600多所高校開設法學專業,100多個法律碩士點,平均年招生在十一萬人左右,在校生七十余萬人;2008年招收法學碩士13192人,法律碩士8705人;2009年招收法學博士一千人左右,在校博士約有三千人,從招生規模上比2005年翻了將近一倍。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少數發展速度快、規模大的法學教育大國之一。
法學教育屬精英教育還是大眾教育,是素質教育還是職業教育,一直是學術界爭論的熱點。有學者認為:高等教育已經進入到了普及教育階段,而法學教育作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也不可避免的要面對這些問題,法學高等教育中應當包含精英教育,并且要站在一個高質量、高水平、高規格的層面來考慮人才培養問題,應該由量的積累轉變為對質的追求。人才培養的模式可以是多元化的、各具特色的、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
二、我國法學高等教育面臨的挑戰
原有的教育模式已經暴露出許多不足,表現在專業設置方向窄,學科存在交叉等,這就使得,在對學生進行培養的過程中只注重知識的講授,而忽略了對素質、意識、能力的培養。原有教育模式培養的人才,因為欠缺適應性所以很難滿足社會的需求。在高速發展的今天,社會對原有教育模式的挑戰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知識經濟的要求。知識經濟指建立在知識、信息的生產、分配和使用基礎上的一種經濟。法律是社會科學的凝結,一個法律人才不僅要有扎實的理論功底,而且還要具有淵博的知識。新社會新動向,隨著一些新型學科的出現,要求在法律人才培養方面,不但要注重觀察力和敏銳感的提升,而且要積累理論素養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
其次,教育理念更新的要求。為了較好的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高校培養的人才應當具備扎實的基本功、廣泛的知識面、較強的綜合能力和良好的個人素質等基礎要件。而作為法律人才培養除了具備上述的基本素質外,還要更加注重人文素質教育培養。法學教育在借鑒國外先進理念的同時,還要不斷挖掘自身潛在的特色,讓兩者有機的結合,達到高層次教育的目的。
三、我國法學高等教育的抉擇
(一)注重教師隊伍建設
法學教育是多方面綜合知識的體現。要想培養出應用型法律人才,教師隊伍的建設是核心,而建設“雙師型”教師隊伍是較好的方法之一。目前一些高校,大多數教師屬于知識型,非應用型。因為教師的來源多數是從高校畢業的博士中進行挑選的,實踐經驗少。要形成“雙師型”教師隊伍,就必須要求教師要進行司法實踐,可以采用“請進來”與“走出去”的方式。“請進來”就是可以優先考慮既有博士學位、又有實踐經驗的人擔任教師,還可以從實習單位如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等找一些專家作兼職。“走出去”就是要求教師在保證正常教學的同時可以兼職律師、仲裁員、人民陪審員等職務,來保持學術的敏感度。
(二)注重教學方法的改革
我國的教育資源相對緊張,大多數法學院不具備法律診所的教育條件。結合自身情況,我們可以采用講授與案例分析相結合的方法,以法條為軸心、案例為素材,運用學、練、評相結合的方法來進行授課,所舉案例要與法條密切結合具有針對性。這種教學方法可以讓學生在學完相關知識后,通過練習、課堂提問的環節,加強理解與記憶,老師要對學生的疑問進行解答,這樣能夠使學生及時調整自己的學習思路。
(三)滲入道德養成教育
道德養成教育是通過多方位多渠道來進行教育和引導的一種方法,它把道德規范中體現出來的道德感情和信念,上升為一種行動習慣。在一個人的幼兒時期,就要進行道德教育,讓這些道德感情和信念成為他的思想與品性。大學教育更要重視道德教育,讓道德教育與學生的學習生活緊密結合起來,對于法學專業的學生更要嚴格要求。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學專業中道德養成教育的重要部分,涉及到法官、律師和當事人等之間的關系,為了讓學生真切感受到這些,需要為他們提供這樣一個場所,來促進學生道德人格的養成。這種體驗式的職業道德培養方法,是通過有組織的參加實際案例中道德取舍問題的評論,同優秀專業人士交談以及提供咨詢服務等活動來逐步實現的。對于法律人才的培養,光靠理論學習是遠遠不夠的,學校應該有計劃的安排學生定期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公安機關等部門去實習,在實習的過程中,學生真實的處于法律職業人員的地位與當事人、律師、實習單位的人員等進行交流,這將有利于法律職業道德意識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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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關鍵詞:傳媒法;新聞—法學復合型人才;合作教學科研;培養模式
一、發達國家的新聞—法學復合型人才培養
在法治國家,新聞人與法律人被并稱為“社會的良心”,兩者擁有相似的價值觀和社會功能,因此,新聞與法律兩個學科和職業的聯系非常緊密。如中國人民大學這樣,新聞與法學院系合作培養通曉兩門學科知識技能的復合型人才的做法,在發達國家已很常見。
1. 英美知名高校培養傳媒與法律復合型人才情況
在英美等國,各知名高校都很重視傳媒法的教育和傳媒與法律復合型人才的培養。這些大學多開設了專門的傳媒法項目及課程,分別設在新聞學院或法學院,教授內容十分豐富,目標就是培養懂媒體的法律職業者和懂法律的媒體從業人員。其做法值得我們學習借鑒。
密蘇里大學新聞學院作為美國大學中設立最早的新聞系,采取與法學院聯合辦學的方式來培養復合型人才。其聯合培養已達到碩士和博士層次,包括新聞碩士學位與法律博士雙學位項目(MA Journalism/ JD Law);法律與沖突解決方向的新聞學碩士培養模式項目(Master’s Model in Law and Conflict Resolution);新聞學博士“法律與沖突解決”輔修項目(The PhD Minor in Law and Conflict Resolution)兼獲法律博士學位的新聞學博士項目(JD/PhD)。其中新聞碩士與法律博士雙學位項目,是為了使學生在職業選擇方面有更大的空間,通過這樣的教育,他們同時兼具合格的新聞人才和法律人才雙重屬性。法律與沖突解決方向的新聞學碩士項目的培養目
標是,對那些今后想從事法律報道的記者和編輯提供專門的專業發展,同時也為那些今后從事媒體管理或戰略通訊方面職業的學生提供對于媒體法律環境的更多了解。新聞學博士“法律與沖突解決”輔修項目是專門為那些在新聞學院或傳播系有興趣從事新聞、法律和沖突解決教學和研究的新聞學博士提供專門的課程。聯合培養的兩類學生的課程設置如下:(1)歷史、法律和倫理方向博士生課程,主要課程有:倫理和媒介批評、新聞哲學、新聞文學、媒介倫理、新聞閱讀、倫理學概論、歷史和法律、傳播法的討論、大眾傳媒的批評分析、博士生研討會、博士生研究討論、新聞學中的定量研究方法。(2)“法律和沖突解決”碩士課程,主要課程有:核心計劃、新聞實踐或者傳播戰略原則或者新聞廣播、大眾媒介討論、新聞學中的定量研究方法、傳播法討論、法律和沖突解決。
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學院是美國最年輕的頂尖法學院,成立于1950年,特點是著重研究文化娛樂產業的法律問題,研究內容前沿,培養的人才針對性強。該學院設有“娛樂與媒體法律及政策法律碩士”項目。有高年級的法律博士和法律碩士兩種。該校認為,這一項目為在美國學習娛樂和媒體法律提供了系統、先進、具有創新性的平臺。修業完成的學生將具備從事電影、電視、音樂和其他關涉創意和藝術事項行業所需的法律、慣例、理論和政策方面堅實的基礎。主要課程有:版權法或知識產權法、娛樂法、電信法及政策、憲法第一修正案、音樂產業法、藝術及文化財產法、國際知識產權法、體育與法律、電影發行、電影商務交易、高級版權法、娛樂媒體及知識產權法學術研討、娛樂法研究與寫作、法與好萊塢的實踐。
耶魯大學長期以來一直關注法律、媒體和新聞的交叉領域問題。法學院設立的授予法律博士學位的“法律與媒體”項目就是這一關注的體現。該項目被用來培養那些想成為新聞記者、記者的訴訟人、媒體行業的政策制定者或領導者的學生,也為更深刻地理解法律、媒體和政策的職業記者,研究法律與媒體的前沿問題的學者提供幫助。這一項目向所有耶魯大學法學院的學生開放,無需特別的程序去申請。主要課程有:憲法第一修正案、傳播法、知識產權簡介、網絡法、電子商務法、實踐環節、信息隱私法、網絡隱私、媒介自由與信息獲取診所教學、媒介法。
紐約大學法學院在1977年就成立了媒體中心(Media Centre),專門研究電訊、新媒體和媒體法律及政策。該院還是美國最早開展媒體律師培訓的學院。設有“法律與新聞”項目。該項目設計的課程便是為了適應通曉媒體的法律從業者和嫻熟的法律記者兩方面人才的不斷增長的需要。該中心為傳媒法學生共開設了三類課程:傳媒規制法類課程、知識產權法類課程、媒體及娛樂法類課程。
英國東英格蘭大學法學院設有傳媒法法律碩士項目。該項目設立的目的,是讓學生對傳媒以及相關的法律問題有系統了解。主要內容包括:英國傳媒行業結構的介紹;傳媒管制的不同模式。主要的社會、技術和管制對大眾傳媒發展的影響等。該項目還考慮包括誹謗和隱私保護在內的相關問題,以及與新聞相關的法律問題。開設的課程主要包括以下專題:媒體與社會、網絡法與互聯網治理、媒體市場與規制、隱私權及名譽權的保護及管理。
牛津大學社會法研究中心的比較傳媒法規與政策項目, 設立于1996年。該項目組織專家、政策制定者和媒體從業者一起來研究全球媒介法和政策問題。實現該目標有三種途徑:進行學術和政策性研究;支持和發展網絡;提供學術訓練和支持。該項目主持門羅· E·布萊斯國際媒體法模擬法庭控辯、安南堡—牛津全球媒介政策暑期學校等年度項目。國際媒體律師協會的秘書處也設在該項目。該項目與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安南堡傳播學院全球傳播研究中心、中歐大學媒介與傳播研究中心等緊密合作。2012年6月,該項目與這兩個研究機構分別在牛津、布達佩斯舉辦暑期學校,研討媒體法與政策,特別是與網絡表達自由、互聯網治理等相關的問題。
2. 英美高校傳媒法教育分析
從英美國家高校傳媒法教育與人才培養的情況看,其培養目標的設定清晰、明確,針對培養目標開設的課程具有鮮明的實務導向。從具體課程設置來看,耶魯大學專門開設了傳媒法的實習課,讓學生通過參與項目的方式來促進知識吸收和技能提高。哈佛大學開設了專門的互聯網律師實務課程。每所大學都開設法律診所課程,讓學生通過親自案件,提高實務能力。
在媒體與法律項目的各種培養和訓練環節設計上,豐富多樣。上述大學的課程大多采取了專題討論會或研討會的方式,并非教師的單向講授,而是通過教師引導、學生參與、雙向互動的方式,增強學生的主體性和自主學習能力,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培養其獨立思考的能力。根據不同學生的需求,許多大學還利用網絡技術,開設了在線授課和討論的課程。
二、我國高校傳媒法教育的問題與不足
盡管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公民權利意識的強化、法治化進程的不斷推進,特別是互聯網的迅猛發展,對于復合型傳媒與法律人才的需求在擴大,傳媒法的研究領域也隨之不斷拓展。但是,尚處在起步期的我國傳媒法教育還存在不少問題,很多方面不盡如人意。
一是培養規模小。在培養規模和數量上,遠不能適應社會現實的發展需要。我國已是傳媒大國,現有較小的復合型人才培養規模與互聯網時代的傳媒大格局極不相稱。
二是培養理念不明確,培養模式單一。從美國、英國經驗看,對新聞—法學復合型人才的培養,具體目標雖然明確,但并不僅僅局限于記者和律師的培養,對于一個民主法治國家,需要的是兼具這兩種知識和技能的各種經營人才、管理人才、研究人才、教學人才等,這些都是在教育過程中兼顧的。在培養模式上,國外對本科、碩士、博士層面的教育,都有針對不同背景來源學生的不同課程模塊設計,對于同一項目下,不同培養目標也有不同的課程種類和學分要求。相比而言,我們在培養理念、培養目標的設計上還不夠具體,針對全日制的學生的培養,靈活性、針對性不夠,沒有實現培養模式的多元化和層次化。
三是教學科研跟不上。目前,傳媒法的教育除了少數高校的新聞傳播專業開設的以外,總體數量較少。國內高校新聞院系對傳媒法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基本課程開設的不多,有關版權的問題、媒體管制問題、媒體產業中的法律問題、廣告問題等廣義傳媒法課程,開設的數量更是不夠。相關問題的研究更加欠缺。現實情形是,我國傳媒產業在原有新聞事業的格局下演變和發展,大量從事新聞實務、傳媒管理、傳媒業務人員,特別是相關專業畢業的業界后備力量,沒有任何相關法律知識和技能的儲備,難以適應現實社會發展需要。
四是課程體系、教育方法需要改進和提升。英美國家的高校中傳媒與法律復合型人才培養的課程體系內容豐富,學科門類眾多,并能結合傳媒運營的實際和法律制度問題展開學習探討。但由于我國傳媒法研究剛剛起步,同時此類研究還有諸多學術束縛,因此,在培養學生的過程中,所能提供的教學資源、課程內容、教學手段等都顯不足。
五是教學內容和教學理念存在問題。在新聞法規的課程中,仍然存在不少以意識形態的政治標準和話語方式替代法律專業標準和專業表達的情形。這樣的僵化教條式的教育,不能體現新聞傳播和法學領域最新成果,難以培養新聞從業人員的法治理念、獨立精神、新聞職業品格,對推動中國建設和諧社會、走向民主法治發揮不出應有的積極作用。
三、新聞—法學復合型人才的培養模式與路徑
在對國內外高校做法進行考察的基礎上,本文以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法學實驗班一學年來的教學情況作為具體分析對象,對其培養目標、課程設置、教學科研實踐等進行剖析,探索新形勢下推進新聞—法學復合型人才培養的可行模式與路徑。
1. 對中國人民大學新聞—法學實驗班教學情況的考察
該實驗班從新聞學院、法學院的2011級本科生中選拔招收了23名本科生,實驗班學生在大學期間要同時學習新聞學與法學專業的相關課程,通過四年的學習、修滿相應學分、考核合格后將授予新聞學院學生文學主修學位、法學副修學位,授予法學院學生法學主修學位、文學副修學位。
該實驗班的培養目標被描述為:通過系統學習新聞學與法學專業知識,讓學生“能夠獨立分析、解決新聞傳播活動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新聞學、法學基本功比較扎實,“能夠熟練運用現代傳播技術從事法治新聞傳播工作”,培養具有新聞傳播學與法學專業知識、職業技能和發展潛質的高端復合型本科人才。“畢業生適宜在新聞媒體從事法治新聞報道,在政府、企事業單位從事公共傳播與宣傳管理工作,還可以從事立法、司法與法律服務工作,以及在相關領域從事教育與科研工作。”
為實現這一培養目標,對實驗班學生設置了統一的課程,未根據學生來源的不同作出區分。23名實驗班學生除了學習全校共同課和全校選修課外,學科基礎課有:新聞實務基礎(一)、新聞實務基礎(二)、數字傳播技術應用、音頻視頻內容制作、新聞攝影、中外新聞傳播史、新聞與傳播理論、公共關系與廣告、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法理學、憲法學、民法總論、民法分論、刑法總論、刑法分論、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專業必修課有:新聞編輯、新聞評論、新聞采訪寫作、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知識產權法;
專業選修課有:信息圖表編輯、雜志編輯、攝影采訪與圖片編輯、網絡新聞編輯、廣播新聞報道、電視新聞報道、新聞傳播技術基礎、輿論調查原理與方法、媒介經營與管理、播音與主持、廣播電視節目策劃、傳媒經濟理論與實務、傳播研究方法、專業英語、公共外交與對外傳播(雙語)、危機傳播管理、記者形象管理、傳媒就業指導、論文寫作指導、傳播與社會、公司法、競爭法、銀行法、國際商法、產業法、消費者法、婚姻繼承法、律師學、證據調查學、法律英語、診所法律教育、稅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
除了考察實驗班課程設置,筆者設計了調查問卷,對部分實驗班學生進行了深度訪談,大家對實驗班第一學年的教學情況滿意程度不高,其中反映最集中的一條意見竟然是:希望開設傳媒法一課!
目前,實驗班的課程基本是新聞學院、法學院本科課程的“簡單堆積”,并未體現傳媒法學科的交叉性與特殊性。從目前所設課程看,實驗班對傳媒法的學科特性還缺乏基本認識。盡管辦學目標是培養新聞—法學復合型人才,但并未做到新聞、法學兩個學科的真正融合,還是“兩張皮”,兩學科的界限和藩籬猶在。應該看到,傳媒法有自身特點,并不是新聞學、傳播學與法學捏合在一起,就自然成了傳媒法學,就能培養出素質高、能力強的復合型人才。
傳媒法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要探討所有與傳媒有關的法律問題,不僅涵蓋了傳統的公法領域和私法領域的諸多問題,而且在這一領域相對于其他法域有其特殊的價值沖突問題。發達國家不僅在立法上有專門針對傳媒的立法,而且傳媒法學也是一個專門的法學和新聞傳播學研究的領域。同時,通過傳媒法的教育所培養的兼具法律與新聞傳媒知識的復合型人才,也是民主法治社會發展必不可少的專業人才。就我國高等教育來說,充分認識傳媒法的特點和具體要求,將其作為一個專門的學科進行教育和研究,并進行專門人才的培養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大有用處的。
反觀國內其他高校,限于學科建設不齊全、學術實力達不到等種種因素,不少學校只是著眼于形成辦學特色和滿足學生就業需要,以新聞傳播院系設立“法制新聞”或法學院系設立“傳媒法”專業,依然在本院系、專業內運行,形式大于內容,概念大于實質,難以體現傳媒法作為交叉學科的特點和要求,也難以培養出真正適應現實需要的新聞—法學復合型人才。另一方面,不少學校的傳媒法教育起點偏低,只著眼于局部,沒有看到全局,更沒有根據國家需要、未來學科走向,來籌劃學科建設,規劃教學科研,帶有很大的局限性。
2. 對推進新聞—法學合作教學科研的思考與建議
本文認為,國內高校應著眼建設法治國家、傳媒強國、文化強國的大局,高起點、大手筆地籌劃新聞—法學復合型人才培養,制定更加切實可行的合作方案和教學培養辦法,在教學科研方面強強聯手,找準定位,把傳媒法當做一片教學科研的“藍海”, 把“傳媒法”培育成新的教學科研強勢品牌,在教學、科研和服務國家社會方面結出豐碩成果。
培養理念與目標定位方面,應綜合、全盤考慮,確立長遠的發展理念和可行的目標。具體而言,新聞—法學復合型人才可細分為:培養懂法(具備法治理念、法律思維和法律知識)的新聞人;懂新聞(熟悉新聞傳媒功能及相關實務)的法律人;熟悉新聞傳媒、具備法律知識的文化產業人才。因具體培養目標的不同,在培養模式、課程設置上有所區別。
新聞—法學本科實驗班應突出聯合培養的“寬口徑、厚基礎、重應用、強能力”特點,能適應新聞傳媒、法律及政府、企業管理工作要求的復合型人才。本科層次注重實務,在試點基礎上,進一步深入學生和社會進行調研,逐步探索擴大聯合培養規模,以更好滿足社會需要。適時把合作辦學層次提高到碩士層面,該層次培養實行科學研究、實務并重。
培養模式方面,傳媒法專業人才有其特殊的專業要求,新聞操作和法律思維是兩回事,新聞人才與法律人才的培養不可等量齊觀。
從中國人民大學首次嘗試設立的“新聞-法學”實驗班看,新聞學院15名學生的培養目標是“懂法律的新聞人”,法學院8名學生的目標則是成為“懂新聞的法律人”。在新聞傳媒與法學交叉的人才培養方面,我們兼以培養具有法律素養和法律思維的新聞人和具有一定新聞媒體知識和能力的法律職業人為目標,就不能忽視兩個目標的差異性,就要從培養模式和課程設置體系上來通盤考慮,有所側重,既要保證法學課程體系的完整性以及相應的法律職業思維訓練的系統性,也要考慮新聞傳媒教育的特點和要求。在課程設計上,不能簡單地將新聞傳媒課程與法學課程各占一半,而是要根據培養目標,進行探索和研究,并不斷改進,確保課程體系的完整性與系統性,以實現培養新聞—法學、法學—新聞兩種復合型人才的目標。這就要求高校應根據不同培養目標、培養層次,明確并不斷細化相應的培養模式,設立不同的課程體系。
課程體系設置方面,合作培養新聞—法學復合型人才的教學中,應改變課程簡單疊加的做法,借鑒國外高校做法,創造條件開設如下課程:傳媒法基本理論、傳媒倫理、傳媒產業法與政策、傳媒與版權法、各國傳媒制度比較、媒介政策、中外傳媒政策史與比較、傳媒管理、傳媒與憲法學專題、傳媒與司法、法理學、人權法、傳媒行政法學專題、行政法學、傳媒與侵權法、傳媒侵權法實務、國際傳播與國際法、影視法理論與實務、傳媒模擬法庭、新聞業務、傳播學、傳媒經濟學、中外新聞傳播史、文化產業促進法、文化產業政策專題、傳媒法研討、文化產業促進研討、社會科學方法。
教師授課時,要改變教師單向講授的做法,更多采取教師引導、學生參與、雙向互動的方式,增強學生的主體性和自主學習能力,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培養其獨立思考的能力。對學生主要的考核方式包括考試、論文、課程作業、實踐環節,以學生的課堂參與度、提交的論文質量、實踐情況為主要評價依據。
關鍵詞:實踐性法學;教學目標;學制;國境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4107(2013)04-0023-03
一、實踐性法學教學的開展
實踐性法學教學是以訓練法學院學生實際能力為宗旨的法學教學模式,它包括以“診所式法律課程”(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和“法庭辯論課”(Tria Advocacy)為主的一系列實踐性法學教育課程[1]。它發端于20世紀60、70年代的美國,是對朗代爾建立的案例教學存在問題的反思以及矯正的產物。由于這種全新的教學模式反對抽象、教條地學習法律規則,主張發現、證明和重構事實,在相互作用的社會現象中運用法律規則,對于提高學生的實際工作能力、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有很大的實用價值,所以一經出現備受關注和支持,日益盛行全美,隨后在大陸法系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也越來越受到重視。我國在改革傳統教學模式的內在動因和外國基金會的外在推動下,從2000年9月開始,已有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復旦大學、武漢大學、中山大學、四川大學的法學院以及華東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西北政法學院等十多所法學院校開設了法律診所課程。目前,已有越來越多的高校開展了法律診所教學。總體來講,我國實踐性教學取得了一定成就,也積累了不少經驗,但只能算是剛起步,開展實踐性教學的學校相對于全國二百多所法律院校,僅是鳳毛麟角,沒有形成規模和氣候。然而,法律實踐已證明實踐性法學教學是一種全新獨特、科學實用的法學教學模式,能使學生在思考和快樂中接受法律,在實施中受到廣大學生的喜愛;它重視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提高了學生應用法律的能力,必將受到公檢法等實踐部門的肯定;它能無償給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體恤貧弱者,匡扶正義,服務社會,受到當事人和社會的歡迎。因而以“診所教育”、“法律辯論課”為主的實踐性法學教學模式是今后我國法學教育發展的趨勢。教育部和各法律院校必須充分認識到這種教學模式的優勢和價值,積極創造條件,克服困難使其深入發展,以徹底改變目前僵化、死板、紙上談兵的教學方法。目前,實踐性教學難以占據法學教學的主導地位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重點就法學教學目標和學制中存在的制約因素及解決對策加以探討。
二、我國法學教學目標問題及其完善
目前實踐性法學教學除少數高校在國外基金的支持下開展以外,并未在全國廣泛推行和實施,它要撼動傳統教學模式,占據高校法學教學的重要地位還存在以下障礙。
(一)法學教學目標模糊不定
實踐教學沒有指路航向。法學教育目標是由法學教育中內在的、與生俱來的二重性決定的,法學教育具有職業技能培訓性和學術研究性,它的目標自然也就有兩個:一是培養實踐型人才,二是培養學者型人才[2]。那么我國應確定什么目標呢?是雙重目標還是單一目標,這是擺在我們眼前關乎法學教育性質、宗旨內容、方法等一系列問題而亟待解決的課題。就教學方法來講,不同的教育目標要求采用的方法不同。實踐型人才需要采用側重培養學生職業技能的實踐性教學方法,開設“法律診所”、“法庭辯論”、“律師職業道德”等基本課程。而研究型人才則側重培養學生對法律體系、規則、原理的全面掌握,教學多采用系統講授的方式。一國培養何種類型的法律人才,就需要有與這一目標相一致的教學方法。有人認為我國法學教學目標應定為雙重目標,即本科階段的法學教育定位于職業技能訓練或培訓,本科階段以上的法學教育定位于學術培養[3];也有人認為借鑒以美國為代表的法學教學目標――培養合格律師,學生畢業就可以進行律師實務操作。此觀點認為法律是一種活動,而不是一個概念或一組概念,法學就其性質來說主要不是以學術為導向,而是以解決問題為導向[4]。法學院的教學目的不只是教授法律,更是教授法律人技巧。至今我國的法學教育目標仍不明確,從統一司法考試和招收法碩的改革看,培養目標傾向于實踐型人才,但實際法科中無論本科還是研究生階段的學習,理論和實踐都嚴重脫節,畢業實習流于形式,除了少數開展法律診所課程的院校外,絕大部分法律院校實踐教學非常薄弱,幾乎沒有開展。可以說,我國是以通識性教育或研究型教育為目標的。我國法學教育目標存在著理想中的實踐型和現實中的研究型或通識型的矛盾。目標不定,隱性的通識型或學術研究型培養目標,使我國的實踐教育缺乏思想指導。如同未來“產品”沒有合格檢驗的標準,進而也就無法確定最佳的生產方式一樣。
從世界各國法學教育的發展趨勢看,美國實踐性教學模式已被普遍接受和大力推廣。各國為支持開展實踐性法學教學方法,在教學目標上都進行了相應的改革。德國《法學教育改革法》于2003年7月1日起實施,其培養目標確定為培養“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即培養在任何法律職業領域都有能力開展法律工作的專業人才。日本法學教育方面的改革,也改變過去注重培養法學人才的傾向,將培養大量的具有法律實務知識的人才作為法學教育的目標。我國當務之急就是要明確法學教育的目標。隨著全球化的深入,中國要與西方法律人平等對話,開展有效競爭,在專業訓練上就應具有同質性。學生單純地、脫離實際地接受信息必將導致他們缺乏實際操作和對抗能力,將不利于樹立我國法律人的形象,更無法有效保護我國當事人的利益。我國應盡快確定以培養具有專業技能的法律人才為主的教育目標,這是現實社會對法律人才培養的需要,也是為有效培養這類人才的最佳實現途徑――實踐性教學方法的實施提供保障。
(二)確立有側重點的雙重目標為實踐性教學指明方向
雖然法學教學目標具有二重性,人們對于這一問題的認識也是見仁見智,各持己見,無論怎樣確定都有其合理性一面,然而合理性并不意味著最佳性。教育目標是實現個體的全面發展,推動社會的不斷完善和進步,其價值取向是使個體和社會均達到最佳狀態。法學教育目標也應如此。那么,這個目標如何確定呢?從個體和社會兩方面看,一方面進入法學院的大多數學生最終將進入司法部門,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少數對法學科學理論感興趣的,將進入研究或教學部門工作。顯然,要滿足大多數個體的需要,應確定專業技能培訓的培養目標。另一方面,社會對于法律的需要主要在于運用法律的精神、原則、規范維護個人及社會整體的利益,解決各種社會糾紛,維持社會的穩定和可持續發展。即需要把靜態的法變為動態的法,而不是靜止不動的法律概念、條文和規則。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說,“法律是經驗而非邏輯”。從這一層面看仍然可以將我國的法學教育目標確定為培養具有法律專業技能的人。當然,確定了實踐型人才培養目標,并不能因此得出法學教育就可不重視學生理論素養的培養。通常情況下法律實踐訓練與法律理論學習并不矛盾,它們在許多情況下是相互促進和提高的,豐富的實踐經驗又會促進理論的進一步提高。法律必須包含這一對要求才能促進法律的進步[5]。
由此可知,法學教育目標需要既能滿足社會和個體的主流需要,又能順應法律教育的內在規律,在實現途徑上既不能搞目標的平衡論,也不能搞純粹的單一論,而應該是有側重點的雙重論。即總體培養目標應該確定為以培養職業技能為主,兼顧學術研究或通識。具體到研究生層次可作為特例,在堅持雙重論不變的基礎上,把側重點由技能訓練傾向到學術培養。有了這樣明確而又符合法律教育規律和社會需要的教學目標,法律實踐性教學也就有了指路的燈塔。法律院校的教育觀念、教學模式、教學內容和方法都會隨著實踐性教學模式地位的確立而轉變,實踐性教學也就不會變成裝飾門面的花架子而會被落到實處。
三、我國法學教育學制問題及完善
(一)學制太短不利于實踐性教學的深入展開
如前所述,美國法學教育以職業技能培訓為目標與其教學體制有關,美國法學教育是建立在四年通識教育基礎之上的研究生教育,學生入學前奠定了良好的人文基礎,學生在獲得本科學位之后,使職業訓練成為可能。德國、法國、日本都有本科教育之后的研修制度,學生本科畢業后要接受至少一年的實務培訓。這些國家的學生在長達6―7年的法學教育中,技能訓練有較深入扎實的理論功底做基礎。但我國學制短,學生又來自各種學校,缺乏基本的社會科學知識,綜合素質低,如果片面強調技能只能是空中樓閣,無法操作。
短短四年,莘莘學子既要完成通識教育,又要進行專業技能訓練,時間過緊,學校在通識教育和技能培訓方面捉襟見肘難以兼顧。結果只能是先補文化素養的課,而技能訓練只是作為陪襯,無法深入開展。換言之,我國的法學教育學制短,學生在這期間不能同時完成技能訓練和知識的積累。其中嚴重缺失的部分就屬專業技能培訓。也就是說,實踐性教學缺乏實施的足夠時間和素質基礎。對此,實施法律診所教育的大學生就深有體會,有學生指出診所課堂非常有益,但是由于學習時間短暫,在實習期間有些人無法接觸一個案件從始至終的過程而只能接觸某案件的某一環節。這種局面一方面使技能訓練無法深入而難免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不能更好地為當事人服務,以實現回報社會的初衷。
(二)延長學制保證實踐性教學的順利進行
對于法科學習的學制,世界上大體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4年通識教育基礎上的碩士教育,畢業生在有資格參加工作或律師資格考試以前需要在大學花費至少7年時間。另一種是以歐洲國家為代表的,先進行4年法學教育,畢業后在正式執業或參加律師考試以前平均花費3年時間進行實際能力培訓。我國應采取哪種模式呢?對此存在不同觀點。有些學者認為,必要時應擴大法學院的雙專業學生(學制5―6年),進行學制改革,這無論對學生或是法學界都有很大好處[6]。另有些學者認為,中國的法律教育模式在許多方面與大陸法系相近。但是,大陸法系的一個制度設計在我們這里卻完全被忽略了,這就是大學教育之后的職業訓練安排。我們今天要做的,首先要在觀念上把法律教育和司法研修明確加以區分,同時找回被遺漏的研修期[7]。筆者看來,兩種模式雖然形式和技能訓練的機構不同,但時間和年限或實質上是相仿的。從形式上看,美國法學院直接招收本科生入學,歐洲國家招收高中生入學;從技能培訓機構看,美國由法學院組織,學校教師培訓,而德、日等國由司法界組織,直接由法官、律師培養。兩種模式的相同點為職業技能培訓前,先進行素質教育,時間均至少在4年左右。
我國選用哪種模式應主要考慮改革成本及效率。若借鑒美國,有利之處在于我們已有多年招收法碩的經驗,法律碩士教育旨在培養從事法律實務和社會管理方面的高級專門人才,具有顯著的法律實務教育指向,這在目標與學制上與美國法學教育是一致的。實際上,我國法碩的培養模式與法律本科教育并無多大差別,未重視實務培訓。針對形似神不似的狀況,我們只要把法碩以法學理論教學為主的現狀改為以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情形即可,具體培訓以實務部門的兼職教師為主。美國模式對我國法律院校的不利之處是各法學院招生數量會大幅度降低,將影響高校收入,高校法學院尤其是法律專門院校未必能配合。若借鑒德、日模式則必須增加總的學習時間。法律院校只完成4年的通識教育,這與目前體制相似,但之后2年左右的研修培訓任務卻相當重。目前我國還沒有研修制度,相應的機構未建立,師資未形成,實施成本比較大。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選擇美國模式較為經濟,理由如下:(1)研修機構的籌建,成本很高;(2)高校聘請兼職教師或培訓實踐教師完全有可能;(3)目前各法律院校發展速度過快,招生規模過大,而相當多的法學畢業生不從事法律職業,僅完成了通識教育,實則是一種浪費。因而各院校不如減少招生,在提高教學質量上下工夫,狠抓薄弱的實踐環節。
在學制延長,即培養一個復合型法律人才由4年增加到6―7年的情況下,為學生和學校接受和實施實踐性教學模式創造了有利條件。(1)學生素質提高,使技能訓練成為可能;(2)時間有了保障,學生可以充分消化、理解、體驗法律規則原理,并進一步深入實際,盡快掌握技能,把理論學習和實踐活動有機結合;(3)延長學制可以使我國法律高級學位教育制度趨于統一,確立實踐性教學的合理地位。毋庸置疑,法律碩士教育的置辦,勢必導致在研究生教育階段學術型和實務型“雙軌制”并行的局面,從而使法律高級學位教育制度趨于復雜。若以法律碩士教育取代法學碩士教育制度,則又如何保持法律專業學術型教育制度的上下銜接關系[8]?延長學制后,雙軌合一,培養目標一致,不用擔心法律碩士研究生教育階段的培養目標僅以法律實務為指向,那么,完全摒棄法律學術目標的做法就是可行的。因為在6―7年的學習中以職業培訓為主,在博士研究生學習階段以學術培養為主。
以上對我國實踐性教學中存在的教學目標和學制方面的癥結和解決方法進行了初步的思考和探討,旨在引起各界對這一有效的法學教學模式的重視和扶持,以提高法學教學質量,滿足社會發展對法律專業人才的期望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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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實踐性的不足
1.教材方面的問題教材是教育模式的基礎
法學教材,特別是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直接與司法、執法實踐相關的教科書,應當充分體現出法律實踐中主要的問題、提煉出來的原則、規范使用的方法。不僅在教材中應當包含案例,而且在法律規范的解釋上也必須與實踐密切結合。而現今的大多數教科書在體例上,就能判斷出其與實踐的巨大差距。這些教材的套路都是(某一制度或者類似規范的)概念、特征、與其他相關概念的區別,或者原則、理論爭議等等,依照這樣的教材進行授課,很難與實踐真正結合起來。
2.方面的問題課程的層次設計、內容設計、教學方法的選擇是繼教材之后決定學生學習效果的關鍵
作為面向法律職業的法學專業教育,應當注重實踐認知、規范理解、規則解釋、表達能力。而時至今日,中國的法學專業教育仍然沒有真正職業化。從課程設計看,偏重于理論陳述;從教學過程看,很多課堂還是以填鴨式的講授為主,教學內容與方法著重于進行概念、原則、條條框框的灌輸,而不對法律的具體規范及規范操作中的具體問題進行剖析。對于學生增強實踐能力,這種教學方式顯然沒有太大幫助。
3.與教學單位考核體系的
在法學教育的方向上,法學教育評估的標準是一個很重要的指南。而現存的法學教育評價指標存在著實踐性不足的問題。在學校、法學院的評價體系中,實踐教學的內容、發展狀況、效果也存在欠缺。學校、法學院的評價或者排名與這一教學單位能夠獲得的經費、生源、合作機會等資源緊密相關,而現在的官方和社會評價體系更注重用那些研究性指標來評價大學、評價法學院,那些片面強調CSSCI、SSCI發表文章數量的大學評價、法學院排名是很少能想到學生是不是學到真本領的。很多大學和法學院就不得不片面重視這些理論研究性的成績,并且將這種要求轉嫁給教師。因而,前述的教師的考核體系絕不是一個孤立的現象。但這樣一來,在教師、學院、學校的精力、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學生的實踐能力培養就很可能被忽視。
為了我國法學教育的現代化以及增強法學教育實踐性,我國法學教育應該積極的借鑒西方先進國家的法學教育實踐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進行改革與完善。增強法學教育的實踐取向,首先需要在觀念上樹立職業意識,也就是在整個教學環節中貫徹當代法學的經驗與理念,并將這一理念在學生入學之初就傳輸給學生,在教學的各個領域體現出面向實踐、深入實踐、解決實踐問題的立場和方向。
二、教學的具體策略與措施
1.壓縮培養規模,明確職業趨向
中國的法學教育,如果試圖定位到精英化,制度上的前提在于壓縮法學培養規模。現在的法學教育規模,無論是從師資、教學場所、教學材料等硬件角度看,還是從學生畢業的巨大就業壓力看,都無法實現精英化、職業化的目標。所以,增強法學教育的實踐性,要務在于將培養規模與社會需求的規模大體契合,并在此前提下明確法學教育的實踐方向,堅實奠定法學教育的職業基礎。通過專業認證等手段監控法學教育水平與質量,那些不具備法學人才培養能力的教育單位應當逐漸退出;那些能夠進行法學人才培養的單位必須逐漸提高軟硬件水平。
2.增強法學教材的實踐性
教材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教學模式。在教材中,把法律知識與法律操作過程結合起來,將法學理論與操作能力結合起來,注重實踐能力的培養,這客觀上就能促進教學方法和教學內容的改革。所以,職業化、精英化的法學教育必須有實踐性的教材。提高法學教材的實踐針對性,不僅要求在教材中具有案例,更要求在教材的整體敘述中面對實踐經常遇到的問題,體現從實踐中提煉的原則,用實踐來檢驗和論證法學原理的分析、法律規范的闡釋。
3.完善課程設置和教學方法的實踐取向
提髙法學教育的實踐性,必須從法學教學過程自身做起。筆者認為,法學教育的各個層次必須對法律實踐有著明確的認識,絕不能空中樓閣、紙上談兵。本科階段的基礎知識、基本能力必須是符合實踐要求的;法律碩士更是應當回到設立的初衷,即與實踐緊密結合;法學碩士、法學博士雖云理論性較強,但很難想象,不了解實踐的理論有何價值。所以,法學教育必須從基礎課程、專業課程、專業技能訓練的角度改善課程的設置,從知識積累和能力培養兩個維度培養。
關鍵詞:高職教育 法律診所 實踐教學
高等職業學院的法學教育是三年制專科教育,在如今各類法學本科院系林立且急速擴張的形勢下,專科法學教育存在的合理性受到了懷疑。只有在認真思考我國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格局,進行廣泛的畢業生就業的市場調研,并在此基礎上形成清晰明確的人才培養定位和鮮明的人才培養特色,才能使高職法學教育扎根于現實需要的土壤并獲得繼續發展的廣闊前景。
一、我國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格局和現狀
在世界各國,法學教育的目的就是培養法律職業者。廣義的法律職業者包括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公證人員、仲裁人員以及法律教育科研人員等,但現代法治社會中最典型的法律職業者是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法律是一種專業化程度很高的職業,它與醫師、建筑師、會計師等類職業一樣,都需要在大學教育基礎上進行系統的專門的職業訓練后,才能進入其職業,擔負起職業所要求的職責。所以,由法律職業的特殊性所決定,法律人才的培養不論在普通法系國家,還是在大陸法系國家,都是由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兩大部分構成,所謂通識教育就是通曉法律的教育過程,教育目的是法律理論和法律規范的了解和掌握;職業教育是作為一名法律職業者如何應用法律的教育過程,教育目的是法理和法律的現實應用和基本職業技能的掌握。盡管由于各國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考試制度和司法官遴選任用制度的不同,這兩種教育有時合一,有時分開,側重點也有所不同,但無一例外均將職業教育作為法學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如美國和英國的大學法律教育有著明顯的職業教育傾向,法學院以律師為培養目標,其任務在于為法律學生提供分析和解決法律實務方面的問題的各種技術性訓。而屬于典型大陸法系的德法等國家,其大學法律教育更多以培養治國通才為目標把從事社會專門工作所必需的職業教育放在大學畢業以后,進入專門職業領域以前的職業訓練階段來進行。但是,我國的法學教育卻存在和職業教育脫離的現實。我國的法學教育是單一的院校教育,法學院在培養方式和方法上,仍是以通識教育為主,很少有實踐技能的訓練,學生畢業后,又沒有專門的職業教育階段,這就導致法學院的畢業生進入法律實踐崗位后難以適應職業要求。所以,中國的法學教育必然要承擔法律職業教育的任務。在形成這個共識之后,各個法學院系紛紛進行法律實踐教育改革,比如設立的診所式法律教育課程,采用案例教學法,增設實踐課程等等,法律碩士這一專門培養實踐性法律人才的培養方式的興起,也是法律教育職業化轉型的表現。
從我國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格局來看,我國目前存在4個層次的法學教育:專科、本科、研究生和博士生。這4個層次的法學教育應當提供三個類型的法律人才,第一類是應用類法律人才,主要包括指律師、法官和檢察官;第二類是學術類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師和法學研究人員;第三類是法律輔助類技術應用人才,主要職責是輔助律師、法官和檢察官工作。由于我國司法考試將律師、法官和檢察官的學歷要求定在本科以上,所以專科層次的法學教育主要培養法律輔助類人員,本科層次的教育主要是培養應用類法律人才,研究生層次的法學碩士和博士培養學術型人才,法律碩士培養復合型的應用性法律人才。
由此可見,我國的法學教育培養的人才遵循兩條主線,第一條是應用類人才的培養,占法學教育培養的人才的大多數,起點是高職類專科,法學本科、法律碩士均屬于這一類教育,應用類人才的培養應突出法律職業教育的特色,注重法律應用能力的培養和實務技能的訓練。第二條是學術型人才的培養,主要是培養學術精英,以法學理論研究為主,通過法學碩士、博士及博士后教育來完成。
高職法學教育位于應用性人才培養的底端,定位于法律輔助人才和初級應用人才的培養,培養方式上更應注重職業化教育的特色。同時,我國法律人才培養主線的明確也為高職法學學生未來的可持續發展指明了道路,他們可以通過自身的努力達到接受法學本科教育的水平,成為較高級的應用類法律人才。
二、高職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定位和人才培養特色
綜合以上關于我國法律人才培養格局的分析以及筆者對高職學生就業市場的調查(筆者通過廣泛的市場調研,深入走訪用人單位,以及通過各種渠道搜集相關資料,總結出高職法學畢業生的就業途徑存在于下列領域:(1)企事業單位需要懂法律的復合型人才;(2)基層組織、社區、法律服務所等需要基層法律工作者;(3)司法機關、律師事務所需要法律輔助類技能型法律人才),高職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定位應該是:有必要的法學理論基礎知識和較強的法律應用能力,熟練掌握法律輔助崗位所需技能,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的應用型法律人才。
高職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模式應當具備鮮明的職業教育傾向,體現為法律應用能力的培養和針對崗位需求的職業技能的培養。除此之外,還要考慮到對職業崗位變動的良好適應性以及個人職業前途的發展潛力,所以,高職法學人才培養應體現以下特征:
1.教學內容圍繞和針對職業崗位需求的實際需要
高職法學教育培養的學生,不必追求理論的系統性和完整性,只需掌握法學專業必要的理論基礎知識即可,而應強調法學專業技能的實用性、針對性和所學理論基礎知識在實際中的適用性。高等職業教育的課程結構應根據特定職業的崗位要求,根據用人單位對所需人才的能力和知識結構的要求來確定,突出實用性、實踐性。
2.突出培養法律應用能力和職業技能
高職教育培養的法律人才既不是“本科壓縮型”,也不是“簡單操作型”,而是“應用型”。培養的學生應具有較強的法律應用能力,熟悉常用法律法規并能熟練地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各種糾紛,能夠撰寫各種法律文書,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同時,應具備良好的職業技能,如較快的打字速度,熟練的計算機文字處理能力,較好的文書寫作能力,檔案整理能力,公關、禮儀社交能力,等等。
3.人才培養的復合性和寬口徑
專科層次的高職法學畢業生進入專門的法律職業的需求量有限,但是社會上對懂法律知識的復合型人才的需求卻大量存在。比如,既懂法律又有相關領域如營銷、會計、保險、證券、房地產等知識, 能熟練操作計算機和運用一門外語,這就要求法律院校改變過去單一的人才培養模式向復合型人才培養模式轉變。法科學生可根據自身特點, 挖掘和發展自己的特長, 在復合型基礎上塑造出不同類型的法律人才, 以滿足廣泛的社會需求。
4.注重學生的能力、綜合素質和職業道德的培養
從某種程度上說,技能是容易掌握的,而素質則需要長期的培養和自身不斷努力地修行,素質更多地代表了一個人發展的潛力和社會適應性,所以,實際上更多的用人單位看重的是求職者的個人能力、素質及職業道德。比如,溝通協調能力,靈活應變能力,合作能力,吃苦耐勞,忠誠守信,等等。作為一所高等院校,對學生能力和素質的培養無疑是責無旁貸的。這就要求學校和教師在課程設置,教學方式,校園文化等方面注重培養學生的能力和各方面的素質。
三、高職法學診所式實踐教學模式的設計思路
(一)診所式法律教育與高職法學實踐教育的契合點
診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紀60年代興起于美國的一種法學教育模式。這種法學教育的模式之所以被稱為“診所”,是因為它汲取了醫學教育模式的經驗,即醫學院的學生在有經驗的醫生的直接監督和指導下圍繞病人開展診斷和治療的學習。診所式法律教育就是讓學生通過法律實踐學習律師的執業技能, 通過對委托人提供咨詢、診斷并開出“處方”,為他們提供法律服務,其主要目標是幫助學生培養經驗式學習的能力和憑借經驗進行反思的能力。診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種實踐教育,學生通過參與處理真實的案件,而從辦案中學到大量重要的無法僅從抽象的課堂案例分析中學到的技巧和法律思維。
將診所式教育引入中國的法學教育是一個值得不斷嘗試和探討的過程。由于中國的法學教育的目的及現實情況不同,診所教育在進入中國之后必然有本土化的過程。我們應當有這樣的認識:實際上,診所教育提供給我們的是一種教育的理念,是通過經驗積累的方法在實踐中學習,通過與復雜的社會現實的接觸培養學生應對實際問題的能力。掌握了診所教育的精髓,我們可以結合中國法學教育的目的、現實條件來創造出切實可行的診所教育模式。
在高職法學教育中如何運用診所教育方式,首先要考慮高職法學教育的目的。三年制的高等職業法學教育培養的學生定位在于法務助理或秘書、基層和企事業單位的法律工作者。高職教育培養的學生的特色在于應用型和復合型,強調學生實際應用能力和適應現實工作的能力。高職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特色和定位必然要求對學生實踐能力的特別培養,在教學計劃和教學設計中,實踐教學的安排被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這就為在高職法學教育中全面貫徹實踐教學的理念提供了重要的條件,同時也為診所式教育與高職法學教育的結合尋找到了絕佳的契合點。診所式教育的精髓在于通過實踐、通過經驗的學習,而高職法學實踐教學的設計也可以以此理念為主導,設計出一套以能力培養為主線,以實務或模擬實務訓練為方式,貫徹于高職法學教育始終的實踐教學方案。
(二)高職法學診所式實踐教學的思路
高職法學教育的特點是培養應用型人才,實踐教學在教學過程中占很大的比例。對于實踐教學部分,應當根據具體的專業方向,在培養目標的指導下,進行明確的規劃和設計。在實踐教學設計中,我們提出貫徹診所教育理念,創建診所式實踐教學模式,以下是該模式設計的指導思想:
1.根據能力培養目標設計實踐教學模塊
高職法學專業位于法學人才培養的最底端,定位于法律輔助人才和初級應用型人才的培養,培養方式上更注重職業化教育的特色。其實踐教學設計也要以此為出發點。以高職法律文秘專業為例,根據該專業目標,我們將能力培養分解為三個培養目標:文書寫作能力、秘書能力、法律實務能力,針對這三個培養目標,分別設計三個實踐教學模塊,每個模塊都有圍繞該目標的具體實踐教學方案,在實施過程中,根據實踐教學大綱將這幾個模塊結合,分步驟、按計劃實施。
2.實踐教學一體化設計,分階段實施
在一般的法學實踐教學中,實踐教學分為課程實踐和集中實踐,課程實踐由任課教師根據課程情況自主實施,一般方式有案例討論、聽庭、模擬法庭等,集中實踐有社會調查和畢業作業。這種實踐方式由于缺乏統一的規劃,教師安排的自由度過大,隨意性較強,難以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經歷了一系列必須的實踐鍛煉,實踐效果也不好保證。所以,我們認為,應當對實踐教學進行一體化設計,學生在校期間需要經過哪些形式、哪些內容的實踐訓練,都通過實踐教學大綱固定下來,再分解到每一學期,對每一種實踐方式都明確實施的方式、步驟、考核,以確保實踐的按步驟實施,保證實踐的效果。
3.實踐教學貫穿學生在校學習的始終
法學本身就是實踐性很強的學科,高職教育的特點又要突出應用性,所以,實踐教學應貫穿于高職法學教育的始終。與僅僅開設一學期診所教育課程不同,我們的診所式實踐教學設計結合學生學習的課程,結合培養目標,制定每學期的實踐教學方案,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充分的實踐訓練。
4.實踐方式的選擇多樣化,為實踐教學目標服務
在診所式教育理念的指導下,我們可以選擇多種法學實踐的方式,模擬和現實相結合,課堂內和課堂外相結合,只要實踐的方式能夠達到教育目標、就可以為我所用。例如,在課堂內為了訓練學生的基本法律素質,可以采用辯論、討論、演講、角色扮演、現實案例分析等實踐形式;課堂外培養學生法律實務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可以采用提供義務法律咨詢、深入社區做民事調解員、進入司法機關、律師事務所實習等方式;為了彌補課堂外實踐機會較少,成本較大的缺點,可以設計模擬的實務訓練,如模擬律師實務、模擬法庭等。
5.實踐方式的設計和素材的選擇貫徹診所式教育理念,側重實務能力的培養
課堂內模擬的實踐,由于并非真實的實踐環境,要達到與真實環境相似的效果,必須在實踐方式的設計以及素材的選擇上下功夫。在實踐方案設計中貫徹診所式教育理念是必要的,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1)選擇真實案例,讓學生了解真實案例的處理過程。例如,模擬律師實務,案例必須選擇真實案例,要求學生在真實案例的基礎上做出處理案件的幾種方案,分角色模擬律師辦案的過程。然后,可以將案例的真實處理過程拿給學生做參照,并讓學生翻閱真實的案卷以了解現實案件的處理過程和程序。案例最好是指導實踐的教師親身經歷的案件,這樣,即使學生并未親身經歷這個案件的,但是通過對案件處理過程的了解及自己的切身思考,有了處理案件的感性認識。(2)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實踐過程以學生為主,教師僅是指導,或是擔任主持人的角色,或是談論話題的引導者,或是模擬實務的指導者,而學生要充分發揮主動性、創造性,通過學生之間的互動將實踐活動深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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