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事業單位病假規定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事業單位請假時,只要把請假事由、請假時間、請假人等必要事項寫上就行了。不用整太復雜。
領導會在你的請假條上簽字的。一般你們單位肯定規定:多長時間由誰來準假,要找對人,還有請假期間的待遇問題要協商好。
1.標題。
2.稱渭。
3.請假原因。
4.請假起止時間。
5.祝頌語。
6.請假人簽名。
7.請假時間。
請假條相當于公文中的請示,它是因事、因病或者因公請求領導或相關負責人,準許不參加某項工作、學習、活動的文書。它比請示簡便、靈活,格式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請假條因為請假的原因,分為請病假和請事假兩種。它是公文寫作的一個很重要、但經常被人們忽略的一個應用文寫作,無論是學習,還是工作,我們都離不開請假條,請假條的意義可大可小,很多人往往不夠重視,所以造成了很多笑話。請假條的內容包括標題、上款、正文、請假時間、下款。
請假條格式:
標題:居中寫《請假條》,用來表明此文是用來請假的。
稱呼:平時怎么稱呼,這里就怎么寫,后面加冒號。這個地方往往是領導、相關負責人等。
正文:請假理由。直接寫請假的原因,起止時間。如果有什么事要交代,也可以在寫完請假原因之后接著寫要交代的事情。正文寫完后要加祝頌語,祝福對方,這個是所有公文里表示對對方的友好。
署名:寫在正文下右下方第三行處。如果是學生向老師請假,在名字前面加上學生二字。
日期:寫在署名下面,另起一行。也可以不寫年,最好在月日下面寫上上午或者下午,也可以寫上時分,必要時加上地點。
寫作要求:請假條最重要的內容是寫明請假原因和日期,一定要寫明確,不能只寫因有事請假。
單位事假病假請假條范文及格式一:
______(主管領導的名字或者主管部門.等):
我因家中有事,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請假____天,請批準。
請假人:______
年月日
單位事假病假請假條范文及格式二:
填寫時間: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姓名________ 部門 ________職務________
1、請假類別:事假 病假 婚假 喪假 公假 工傷 產假 護理假 其他
2、請假事由:
3、請假時間:自 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至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共計 ________天 ________時
審核意見 ________部門主管________
注:1、病假須出具醫院證明。2、本表交由人事處存檔。
單位事假病假請假條范文及格式三:
尊敬的____________:
本人因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請假________天。請假具體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課務__________,懇請批準,謝謝! 請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請假人:
__年__月__日
單位事假病假請假條范文篇四:尊敬的領導:
您好!
我是部(門)的(姓名),因為(原因),需要請假(時間)從xxxx年xx月xx日到xxxx年xx月xx日,共(x)天假,請假期間有效聯系方式:xxxxxxxxxxx。懇請領導批準。此致 敬禮
請假人:xxx
單位事假病假請假條范文篇五:請假單
姓名:xxx 工號:xxxx 職別:xxxx 人: xxxx
部門:xxxx 班次:xxxx 組別:xxxx
請假事由:
事假 病假 喪假 婚假 產假 特休假 其他
請假期間:自xx月xx日xx時至xx月xx日xx時,總共請假x天x時總經理:xxx
人事部經理:xxx
部門經理:xxx
請假人:xxx
單位事假病假請假條范文篇六:尊敬的領導:
您好!由于我有病,無法堅持繼續上班,故請假,望批準!
此致
敬禮
以下請假單符合各種企事業單位使用,其中,員工請假單范本一、二為一般請假憑證使用。適合要求不是非常嚴格,員工與企業關系良好,不易發生過失糾紛。
格式三為正規存檔式請假單,可為請假當事人雙方提供憑證,為正式程度較高的請假單。
員工請假單(一)
姓名: 工號: 職別: 人: 部門 : 班次: 組別: 請假事由 事假 病假 喪假 婚假 兵役假 產假 特休假 其他 請假期間 自 月 日 時 至 月 日 時 共 日 時 總經理 人事經理 部門經理 請假人
員工請假單(二)
部門
職務
姓名
請假類別
休假(或 假) 公假 病假 其他(請說明) 事假
請假時間
自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總共請假 天 小時
主管部門意見
準主管簽字
不準(請述明理由)
職位 日期
員 工 請 假 單(三)
請 假 單 存 根
編號姓 名請假原因請假時間人職務 單位: 編號: 年 月 日 請假人人請代辦事項 簽署 病假(自病填名) 請假時間 家屬有病家有喜事選居修屋會友事假 自 月 日 時
至 月 日 時 產假配偶喪母父喪祖父母喪子女結婚本人結婚婚喪產假 合計日 時 證明特別休假公傷義務勞動教育召集公假
說明:1.請假人按原因在適當欄內劃鉤 即可。請假人應尋妥人,并請人簽署。請假期間及準假權責按人事管理規則規定辦理。假期核定本單位登記后轉送總務部查考。
員工請假單
姓名: xx-xxx-xxx-xx 工號xx-xxx-xxx-xxx-xxx-xx 職別: 員工 人: xx-xxx-x門xx-xxx 班次:2 組別: 6 請假事由 :因父頭xx-xxx,依鄉風民俗,需子女親臨祭奠,另加之路程往返,故請事假3日。事假 病假 喪假 婚假 兵役假 產假 特休假 其他 請假期間 : 自 xx-xxx年9月3 日 5時 至 9月 5日 5時 共3 日 時總經理:
一、工作人員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處室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二)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三、處室、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愿,統籌安排,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各處室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作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
四、單位確因特殊工作任務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的,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意見,并報人事處審核批準。
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待**省實施辦法出臺后,按規定執行。
五、各處室、單位要結合各自的工作實際,合理制定本處室、單位工作人員(含處級干部)年休假計劃,由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每年年初統籌安排,填寫工作人員年休假安排計劃表(見附件),經分管局長同意,報人事處備案;各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年休假,由人事處統籌安排經分管局長同意并報局長審定;局領導年休假,由本人排出計劃,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交人事處備案。
六、人事處依據職權,對各處室單位執行年休假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作人員的年休假權利。
病假管理辦法總 則
為加強公司員工因病休假管理,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員工疾病休假期間的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因病需要休息的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定義
病假是指員工因病經醫生診斷必須停止工作進行休息治療而給予的一定醫療期 第三條、病假請假程序
1、員工因病需要治療并請假的,須到正規的醫院就診。(正規醫院是指市、縣級以上(含)正規醫院。)
2、員工須憑醫生診斷并出具的《病情證明單》、住院證明等申請病假休息;需要申請病假的,一般應當在病假開始前申請。
3、申請病假必須填寫《員工請假單》,并附醫院《病情證明單》、病歷卡為請假憑證,經部門主管、行政部審核、批準后生效;
4、病假請假在2天以內(含)由部門主管批準后生效,超過2天的須報總經理審核、批準方
可生效;
5、病假期內員工應給予部門主管及行政部保證能聯系上的通訊方法,使公司了解關心其健康狀況,及安排工作事宜。
第四條、管理原則
1、員工因病休假日數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予以剔除;
2、員工病假工資支付辦法
公司員工每月享有兩天的有薪病假(新進人員第一個月及離職人員的離職當月除外),休病假超過兩天的,超過部分按事假處理。
3、對于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在病假休息開始的當天托人或電話向主管報知,并做好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4、員工辦理病假手續時,公司可視具體情況有權要求員工出具醫療卡、醫藥單、病例本、繳費單等資料,公司需要核實病假情況時,員工應配合,無正當理由拒絕者視請假為無效,休息時間一律以曠工處理;
5、到醫院開具的《病情證明單》,需有主治醫生的簽名及醫院的蓋章方可有效;《病情證明單》上須主治醫生注明具體休息時間。
6、公司如對員工就診醫院診斷證明持有異議,可另指定醫院復查或前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進行鑒定,員工無正當理由拒絕者,視為無效請假,一律以曠工處理;
7、病假期屆滿仍未續假而無故不上班者,一律以曠工處理;
8、弄虛作假,采取欺騙行為開具非正常病假單等,經查屬實,公司按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處
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9、職工在病假期間到其他單位兼職等從事有報酬的工作,病假將按曠工處理。
第五條、病假工資
病假工資=月薪資70%當月計薪日病假天數計發標準
所謂計發標準,就是法律規定的兩年,4年,6年,8年,20xx年的規定: 連續工作時間2年
60% 2年連續工作時間4年
70% 4年連續工作時間6年
80% 6年連續工作時間8年
90% 8年連續工作時間
100%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事假管理辦法總則 關于事假: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第22條的規定 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因此是否支付事假工資,法律沒有要求必須支付,此問題由雙方協商或者在合同中約定。
第一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有公事、私事、探親假、婚喪假需要休息的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定義
職工休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間和路程期間內,照發本人的標準工資。職工請事假(含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照發工資的制度。企業根據職工的不同性質而實行不同的制度,企業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間不發工資;企業中的行政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不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請事假每個季度在兩個工作日以內的,照發工資,超過兩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工資。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經過單位領導批準,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期。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前去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職工可以享受本單位的帶薪年休假。年休假一般為7至14天。
第三條 請假流程
1、職工在事前應寫請假申請; 2、按事假審批權限各級部門進行審批;
3、職工按照審批的假期休假;
4、提出申請請假時間3天的,須提前2個工作日提出申請,如遇緊急情況來不及請假,須電話通知直接主管并在事后詳細說明請假事由,及時補寫請假單,否則按曠工處理。休假期間如果續假,須在假期到期日前1個工作日向直接主管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續假并在及時補寫請假單,否則按曠工處理。假后及時消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5、職工假期期滿后應及時向審批部門銷假。若需續假應在假期未滿時向審批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承認其假期。若未續假而超期,按曠職、曠工處理
6、曠工;按下列情況之一為曠工
1)未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而缺勤或未準假而私自休假者,
2)各種假期逾期而無續假者。
3)不服從調配而不上班者。
4)打架、斗毆至傷不上班者。
5)遲到、早退三十分鐘以上者。
以上應按曠工處理,罰款100元/天;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
第四條 事假職工工資扣除標準
月平均工作日天數與日工資標準的計算如下:
1).全年工作日天數 = 全年公歷天數365天 - 全年法定雙休日天數104天 - 全年法定節假日天數10天 = 251天
2).月平均工作日天數 = 251 / 12 = 20.92天(也可以取整為21天,下同)
3).日工資標準 = 月工資標準 / 20.92
三、附則
一、建立和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是關心職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舉措,是國家以法規的形式確立的一項重要福利制度,體現了以人為本和保護勞動者的精神。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要正確認識建立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深遠意義,從依法落實制度、關心職工生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高度出發,對本單位職工年休假作出統籌安排,制定好年休假計劃,保證職工年休假制度落實到位。
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達到規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等工作任務的單位以及確因特殊情況需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的單位,可跨1個年度安排。
三、機關事業單位要在每年年初制定出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經部門、單位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后執行。其中,對部門、單位已安排年休假計劃、因個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只享受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對部門、單位已安排年休假計劃、因工作原因未按計劃休假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安排調休;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計劃休假、也不能安排調休的,應由部門、單位征得本人同意后行文取消其休假計劃,并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定后按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確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數,原則上不能超過本部門、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總數的5%;確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況的部門、單位,經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批準,不休年休假的人數可控制在本部門、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總數的10%以內。
四、對確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應根據其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按本人當年日工資收入的*%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隨工資支付,其余部分(日工資收入的*%)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
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計算辦法由省人事廳另行制定。
六、機關事業單位新錄用(聘用)的有工作經歷的人員、調入的人員以及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轉業(復員)士官、退伍士兵,在辦理工資關系轉移手續時應隨附在原單位的休假情況證明。如在原單位沒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單位應在當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七、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考勤制度,工作人員因處理私人事務或因治療疾病需要占用工作時間的,要嚴格按規定程序履行請銷假手續。全年累計請事假或全年累計休病假超過規定時間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八、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責令該單位在規定支付時間后的一個月內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對逾期仍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責令其按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日工資收入的*%)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所需經費由單位負擔。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責令支付;屬于其他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一條 《探親規定》中,職工探親對象是指職工的父母和職工的配偶,不包括兄弟姐妹。
《探親規定》所稱的父母,包括職工未能獨立謀生(十六周歲以前),受其撫養長大,現在仍與職工保持聯系或由職工供養的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職工的配偶已死亡或離婚,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職工待遇辦理。職工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 ,又未重新結婚而且身邊沒有子女者,如有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養在外地的,可參照未婚職工探親待遇處理。
第二條 學徒、見習生、實習生、試用人員在學習、見習、實習、試用期間,不能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期滿轉為正式職工的,當年可以享受探親待遇。
實行熟練期制的工人,在熟練期內不能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熟練期滿并自參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滿一年后,可以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已領工資當學徒的,按正式職工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原是國家機關、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在職職工(不包括學徒)、現役軍人,從大、中專及技工學校畢業分配工作后,當年可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第三條 經勞動部門批準使用的臨時工、合同工,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今后仍繼續留用的,未婚的可按《探親規定》第三條(二)項探望父母,已婚的可按《探親規定》第三條(一)項探望配偶;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四年,今后仍繼續留用的,可按《探親規定》第三條(三)項探望父母。
第四條 男女職工結婚后,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當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職工帶薪脫產到外地學習一年以上,不能在公休假日與配偶或父母團聚的,應利用學習假期回家探親,可按規定報銷其一次往返路費,被探望的親屬原則上不能到臨時學習地點探望。
原來住在一起的配偶,一方因工作需要調動到外地工作,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離別滿一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分居兩地工作的雙職工,一方享受了探望配偶的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五條 職工與父母親、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按照《探親規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當年不探望配偶的,不能改為探望父母。
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者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的父親和母親不同居一地的,職工前去探望其父親和母親時,可按實際去一地路程較遠的一方計算旅途天數和報銷往返路費。
職工探望配偶或父母親,應以常居地(正式戶口所在地)為計算旅途天數和路費的依據。如被探望的親屬因事外出,職工到臨時住地探望時,其往返路費只報銷到被探望親屬的常住地,超過的部分本人自理;沒有超過的,按實際所需的路費報銷。施工單位或流動工地,則由職工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處理。
職工有生身父母又有養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企業按勞保卡片登記劃分供養關系為準)。
第六條 《探親規定》所稱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具體掌握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路程遠近、交通條件作出規定。
第七條 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時,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往返路費,職工本人當年則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未婚職工和已婚職工,原則上應由職工本人回家探望,而不應由父母來工作單位探望。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探望,其父母前來工作單位探望的,職工所在單位可按規定報銷其一人往返路費,職工本人不再享受探親假。
第八條 職工因各種原因與配偶或父母團聚連續滿《探親規定》假期的,即不應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的探親假待遇。但探親假期工資照發(原請假的假期不扣工資的,不再另發;原假期扣發一部分工資的,另補足其扣發的部分),返往路費可按規定報銷。
職工在探親期間恰逢婚、喪事者,可按規定另給婚、喪事假。
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若未婚職工當年、已婚職工四年內未探望父母的,回家料理喪事時,可按《探親規定》的待遇處理,但不另給喪假。
第九條 職工配偶是軍隊干部的,其探親待遇仍按原來規定辦理,即:
(一)軍隊干部一方,如果已經利用休假探親,職工一方因有特殊情況需要再到部隊探親時,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可給予一次探親假,假期最多不超過三十天。假期內本人的計時標準工資照發,探親往返路費由本人自負。
(二)軍隊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利用休假到職工一方所在地團聚時,職工一方可按《探親規定》享受其探親假和報銷往返路費。
(三)在同一年內,如果職工一方已經享受探親待遇,而軍隊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了親的,職工一方原領取的往返路費應該退回。
第十條 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五十六天(難產、雙生七十天,按照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終身只生一個孩子,已采取有效措施,保證不再生育者三個月)產假以后,與配偶團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第十一條 具備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四年給假一次,在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經過單位領導批準即可探親。
探親假原則上不能分期使用。確因生產工作需要或路途不大遠需要分期使用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以分期使用,但假期不得超過規定的天數,路程假只給一次,往返路費只按規定報銷一次。
第十二條 職工在探親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臺風、洪水沖毀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頓,以致職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在持有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后,因車船受阻而超假的日期可以算作探親路程假期。
第十三條 符合探親條件職工,病假已超過六個月,在病假期間,經領導批準回家探親的,可按規定報銷一次探親路費,但其回家探親期間的工資,仍按有關病假待遇的規定執行。
職工探親期間患病時,其病休天數仍作為享受探親計算,原規定的探親天數不能順延。如果職工因患急病、重病,探親期滿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天數,可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按病假處理。
第十四條 符合探親條件的,申請出國和去港澳探親的歸僑、僑眷和港澳同胞眷屬職工,仍按原規定執行。即申請去港澳的,從取得當地公安部門批準之日起,往返路途所需時間在內,給假三個月;申請出國的,從取得護照簽證之日起,往返路途所需時間在內,給假半年。其批準的假期工資以及國內的路途費,可參照職工探親規定辦理,超過假期的,工資一律不發。
享受《探親規定》待遇的歸僑、港澳同胞眷屬職工,其父母或配偶回內地后,職工前去探望的,可根據外交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1976〕部領一字第42號文規定,按探親假待遇處理。路費報銷可參照出國探親辦法,從職工居住地到出境地點國內段路費,按規定報銷,超過的部分由本人自理,沒有超過的,按實際所需的路費報銷。
第十五條 實行計時工資制職工的假期工資,按照本人標準工資發給,不包括獎金。
實行計件工資制職工的假期工資,本單位規定有計時工資標準的,按計時工資標準發給;沒有計時工資標準的,按上年度本人的月平均工資發給。
在探親假期間,附加工資、保留工資、糧價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照發。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根據生產、工作情況合理安排職工的探親假期,不要影響生產和工作的正常進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員編制;職工探親要服從組織安排。同時,要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請假制度,對無故超假或弄虛作假延長假期的,超假時間按曠工處理。
第十七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經濟條件,參照《探親規定》制定具體辦法執行。
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人事、勞動局:
為貫徹京政發〔1991〕27號及京財預(1991)388號文,經研究,現將若干具體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補償范圍和對象問題
1.凡是經勞動部門批準招收的輪換工、計劃內臨時工,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可列為補償對象。其他各類臨時工,均不在這次補償范圍之內。
2.由區縣財政和鄉(鎮)政府,以工資形式發放生活費補貼的鄉補貼人員,凡是由國家供應統銷價口糧、口油的,可列為補償對象。其他人員,由于調價的影響,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由區縣政府采取其他辦法酌情給予補助。
3.由國家供應統銷價口糧、口油,在鄉鎮企業工作的職工(包括大中專畢業生和老知青安置人員、就地消化的農轉工),可列為補償對象。
4.因病長期休養人員(指6個月以上)領取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企業勞保工資),可列為補償對象。在計算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時,補償的6元不做為計算基數。
5.“三資”企業的中方離休、退休職工按檔案工資領取離休、退休金,吃國家統銷口糧口油的,可列為補償對象。參加退休基金統籌的,由統籌基金中列支,沒有參加統籌的由“三資”企業解決。
6.領取待業救濟金的城鎮待業人員,在領取救濟金期間,每人每月補償6元,從待業救濟金中列支。
7.由國家供應統銷價口糧口油的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按京財預(91)445號文件第三條執行,由每月人均50元提高到54元掌握。
8.由國家供應統銷價口糧口油,在市、區、縣勞動部門、人事部門舉辦的技術工人交流中心、勞務市場、人才交流中心存檔,受聘到鄉鎮企業、街道企業工作的人員是否給予補償,由聘用單位自定。
9.退休職工由在農村的子女頂職后,國家仍供應統銷價口糧、口油的,可列為補償對象。
二、關于提價補償進工資基數問題
1.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今年補償的增資額進成本后,在掛鉤工資總額基數外據實單列,明年調整掛鉤工資總額基數。
2.這次職工每人每月補償6元,于本年度內開始按財政部規定繳納退休養老基金統籌和待業保險基金。
3.勞動合同制工人的補償費計入工資總額,繳納個人養老保險金,同時做為計算生活費補貼的基數。
4.經請示財政部答復,發給中小學教師和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中,從事護理工作人員的6元補償費,不作為計算增資10%的工資基數。
一、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的范圍和條件。
我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派和事業單位的職工,凡工作年限滿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
二、職工帶薪年休假時間。
休假時間根據職工的工作地區和工作年限,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二類地區工作,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每年可作假10天;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滿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二)在三類地區工作,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滿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0天。
(三)在四類地區工作,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滿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
以上休假時間不包括假期內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其他人員的帶薪年休假待遇。
(一)新錄用到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試用期、見習期內不享受休假,試用期、見習期滿后的次年安排休假。
(二)調動工作的職工、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和退伍軍人,年度內已在原單位享受了休假的,調人單位和接收單位當年不再安排休假。未休過假的,由調入單位和接收單位根據工作情況統籌安排休假。
(三)駐省外派出機構工作人員的休假時間:駐西藏自治區的參照四類區的規定執行;駐其他省、市、自治區的參照二類區的規定執行;駐省內各地的辦事機構按駐地所屬類區的規定執行。
(四)中央下派到我省的干部及我省下派基層掛職鍛煉的干部,休假時間按到我省和基層工作單位所在地的類區標準執行。
(五)被有關部門立案審查的人員,在審查期間不享受休假。
(六)已享受寒、暑假的職工不再享受休假。
(七)符合國務院國發[1981]36號和省政府青政[1981]282號文件規定享受探親假的工作人員,如本人自愿,可將當年的休假和探親假合并使用,并按兩種假期規定的實際無數休假。
四、帶薪年休假的其他規定。
(一)職工帶薪年休假按年度計算,一年一次,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工作人員當年請病假超過二個月,請事假超過一個月,曠工超過10天的,不再安排休假,其下次休假待回單位上班后的次年安排。
(三)職工休假期間,享受本單位在崗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
五、帶薪年休假的費用問題。
(一)西寧以外省內其他地區的職工,休假期間外出,路費可由工作地報銷至西寧。
(二)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若將兩種假期合并使用,往返路費按探親假的有關規定報銷,如按探親假報銷的路費低于休假規定的報銷標準,可按休假規定的標準報銷。
六、帶薪年休假的計劃及審批。
(一)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要妥善處理好職工休假與工作的關系,合理安排職工的休假,應于年初提出本單位職工的休假計劃,報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后實施,在執行中與工作需要發生矛盾時,要以工作為重,及時調整休假計劃。
(二)職工年休假采取個人申請和組織安排相結合的原則,按管理權限進行審批,經有關部門同意后,方可安排職工的休假。
(三)各單位領導要帶頭執行休假制度,同時要把落實每個工作人員的休假作為關心職工的一件大事來抓。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休假政策的貫徹和落實。
七、國有企業職工休假制度,可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意見》自行制定,報同級勞動部門備案。
八、中央駐青單位可參照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