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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食品安全事故頻發(fā),大規(guī)模的食品廠生產不規(guī)范,學校食堂食品不衛(wèi)生,小攤販衛(wèi)生食品衛(wèi)生問題嚴重……各種大規(guī)模的食品安全事故影響了社會的秩序,是人們對于國內食品安全失去信心。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食品安全監(jiān)管力度不足。而食品監(jiān)管各職能部門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重中之重,它負責組織和實施市場交易秩序的規(guī)范管理和監(jiān)督。從食品的加工,銷售等環(huán)節(jié)進行監(jiān)督,查處假冒偽劣和無證加工等,對食品的質量進行監(jiān)管。因此,想要保證食品安全,就要從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進行探索分析。
1、食品安全監(jiān)管現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其中起到的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居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隨著經濟的發(fā)展,我國的食品行業(yè)也不斷的向前發(fā)展,隨之而來的是食品安全問題和食品安全監(jiān)管問題。人們對于食品安全問題的關注度不斷增加,但是現在的食品安全監(jiān)管體系卻存在許多弊端。其中最突出的問題是食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體系的法規(guī)和標準不完善。而在食品安全監(jiān)督中,起到做大作用的則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jiān)管中,主要起到了市場監(jiān)管、市場準入和退出、消費者權益保護等作用。從食品流通的源頭入手,從食品的生產、投入市場等方面整頓食品安全,對食品安全進行監(jiān)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成立后,不斷地實行權利,充分的發(fā)揮了對食品市場監(jiān)管的作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jiān)管中的現狀
改革開放前,我國食品安全監(jiān)管十分混亂,各職能部門相互牽制,責權不分明。自《食品安全法》出臺后,我國規(guī)定對食品安全監(jiān)管實施“分段管理”的方法,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管。它肩負著維護市場經濟的重擔,且其職能并不單一,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食品安全監(jiān)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能之一,且它不是割裂獨立的,是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其他職能相互關聯,共同組建成一個全方位的交叉管理的網絡管理體系。隨著食品行業(yè)的逐漸發(fā)展,食品安全監(jiān)管范圍擴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了適應社會的發(fā)展,也對自身的監(jiān)管職能進行了一定的調整,但是其實行監(jiān)管職能時,仍然存在很大的問題。例如其對食品經營的監(jiān)督和管理不專業(yè)。監(jiān)督管理人員缺乏專業(yè)知識,無法完整的了解食品安全問題的多樣性,使有許多細微的食品問題無法被發(fā)現;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存在差異,偏遠地區(qū)及貧困地區(qū)由于技術落后,其食品安全問題無法得到保障,使得各個地區(qū)的食品問題呈現多樣化而產生了地區(qū)差異;市場準入及準出的把關力度不夠,使許多不規(guī)范不合格的食品企業(yè)進入市場,而且會產生許多無證經營的小攤販,增大有關部門的監(jiān)管難度。
3、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jiān)管措施
3.1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管體制。要使工商行政管理能夠有效地對食品安全進行監(jiān)管,首先要從法律上完善食品安全監(jiān)管制度,制定完整的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同時加大食品安全知識在社會中的推廣力度,從食品制造行業(yè)到社會上的每一個人都意識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建立專門的食品監(jiān)管制度,對于流通的食品進行不定時不定期抽檢,檢查不合格食品廠進行停業(yè)整頓。工商行政管理及各級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要相互監(jiān)督,相互配合,提高食品安全監(jiān)管的工作效率,這樣才能夠從根本上加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于食品安全的監(jiān)管。
3.2建立完整的市場準入準則。建立完整的市場準入準則,不符合市場準入標準的食品不能給予生產。同時嚴格把控投入市場中進行市場交易的食品,對于不合格,鉆空子的食品加工廠進行懲罰。只有建立完善的市場準入準則,才能夠從根源上把控食品投入市場時是否安全,減小不安全食品的市場交易量,不會出現大規(guī)模的不安全食品。
3.3嚴格執(zhí)行規(guī)范執(zhí)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食品安全進行監(jiān)管時,一定要嚴格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重視日常監(jiān)管,加大日常巡視力度,并且做好嚴格的記錄。對問題食品進行嚴格的懲處,堅決杜絕徇私枉法事件產生。訓練有效的監(jiān)管隊伍,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整體素質,提高辦案效率。綜上所述,“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問題是全民關心的一個社會焦點。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食品安全監(jiān)管中的重要部門,一定要意識到自身實行監(jiān)管權利時,所存在的問題。切實履行職能,積極采取措施完善其職能。從制定完善的監(jiān)管制度開始,切實抓好市場準入與準出、食品監(jiān)管、消費者權益保障,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護人們的權益,維護社會秩序。
參考文獻:
[1]萬靜.食品安全監(jiān)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研究[D].安徽大學,2011
[2]唐剛.我國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問題[J].法律與社會,2009(12)
【關鍵詞】多元智能理論;語文整合;可行性;探究
一、多元智能理論的提出及意義
美國哈佛大學教授霍華得?加德納,廣泛借鑒當代心理學研究成果,運用生物科學及各種不同文化中在認知的發(fā)展及運用方面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于1983年,提出了多元智能的這一概念,并在之后逐漸形成了多元智能這一理論。
這一理論針對傳統(tǒng)的單一、可量化、整合于的智力觀,反駁其認為的智力的范圍就僅僅局限在語文和數理邏輯方面[1]。加德納認為智力是“一種處理信息的生理心理潛能,這種潛能在某種文化背景之下,會被引發(fā)去解決問題或是創(chuàng)作該文化所重視的作品?!彼J為,人的智力不是單一整體的能力,而是由多種智能成分組成的綜合體。這些智能包括:語言言語智能、數理邏輯智能 、空間視覺智能 、音樂韻律智能 、身體運動智能、人際交往智能、自我認識智能與自然觀察者智能等,并且認為還可能存在著其他多種智能,并不是僅僅局限與以上的八種。[2]
多元智能理論認為:“每個學生都是潛在的天才兒童,只是經常表現為不同的方式?!?雖然并非每一個人都能成為偉大的藝術家、音樂家或作家,但是通過開發(fā)多種類型的智能,根據學生不同的智能性向,客觀公正地給予其積極、肯定的評價,可以充分發(fā)掘每一個人的潛在能力,讓在不同智能上各有所長的學生能夠高效地、有意義地愉快地學習。這一理念,與我國歷來所提倡的素質教育理念不謀而合。
二十余年來,這一理論在美國獲得了許多專業(yè)團體的關注與認可,全美亦有不少學校也將多元智能并入他們教學的方案中。在中國,多元智能等許多理論的核心理念被應用到語文課改的指導思想中,并進一步被豐富和深化,為新課程和新語文帶來了一些清新的空氣。
二、語文整合的內涵
整合,簡單而言,是整理融合,其主要的精髓在于將零散的要素組合在一起,并最終形成有價值有效率的一個整體。在各科當中,語文學科具有基礎性、人文性、廣域性、開放性、實踐性、工具性、累積性和外顯性等特征,有著文以載“文(文化)”、文以載“道”以及文以載“情”的功能。
我們這里所要研究的語文整合是指信息技術與語文的整合。信息技術與語文學科整合,強調兩個方面:一方面信息技術要廣泛滲入語文學科;另一方面,語文教學要廣泛采用信息技術。這種信息技術不是強加的、附帶的、可有可無的,它是與語文教學緊密融合在一起的,是提高語文教學質量不可或缺的有機要素。也就是說,將技術作為一種工具,刺激學生的感官,提高學生的興趣、自覺性,激發(fā)學生思維,提高課堂教與學效果,增強語文教學的直觀性,改變傳統(tǒng)語文教學模式的單調性、封閉性以及限制性。
信息技術與語文之間的整合可以使語文教學聲情并茂、知情并重、化繁為簡、化難為易;有利于學生思維能力、想象能力、認知能力和綜合能力的培養(yǎng);有利于學生學習潛力的開發(fā),為學生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良好的課業(yè)環(huán)境和時空條件。具體體現在以下幾點:
1.信息技術與語文學科整合,有利于激發(fā)學生的學習興趣。
2.信息技術與語文學科整合,有利于知識的獲取與保持。
3.信息技術與語文學科整合,有利于培養(yǎng)學生的信息素養(yǎng)。
4.信息技術與語文學科的整合,有利于學生自主學習。
5.信息技術與語文學科整合,有利于培養(yǎng)學生的合作精神。[4]
三、語文教學中的問題
在語文教學中,雖然整合這一思想已經得到了廣大教師的認同,但還是存在著一些問題,特別是在語文整合過程中缺少可依靠的指導思想。信息技術與語文教學整合在一起,可以讓學生以更為豐富生動的方式來進行學習活動。但它只是一個有效的工具,若缺少能讓這個工具發(fā)揮作用的指導思想,那么這種課堂與原來傳統(tǒng)的課堂并無太大區(qū)別,最多也只是增加了些展示方式而已。在實踐中,我們看到更多的是這種缺少一指導思想的語文整合課堂。由于多元智能理論與語文教學之間有很多的切合點,因而,將其作為整合的指導思想,將幫助我們更好的進行語文整合。
四、多元智能與語文整合的關系
眾所周知,教育改革的推進步伐已經走到了包括語文在內的學科教學領域,全面的語文課改開始了。國家、省、市級實驗區(qū)越來越多,新的課程標準編定,新的教材紛紛出版,新的課堂教學模式被實踐。多元智能理論提倡以學生為中心、以活動為中心,認為智力具有一定的情境性和發(fā)展性,并能夠照顧到每個學生的個性、旨趣和愿望,使每個學生的個性得以及時發(fā)現、發(fā)揮、發(fā)展。這與新課程改革中對語文整合的要求一致。1996年大綱中提出指導教學的視角提出六條教學原則:(1)語文訓練和思想道德教育統(tǒng)一。(2)語言訓練和思維訓練相輔相成。(3)語文訓練中語文知識教學同能力訓練密切結合。(4)閱讀能力、寫作能力和聽說能力全面訓練。(5)教師的主導性和學生的主動性相結合。(6)語文課內教學和課外學習相結合。
加德納的多元智力理論為這些原則的達成提供了可能性和參照性。而這兩者之間又有很多的結合點,如:讀寫聽說――言語語言智能;閱讀理解訓練――數理邏輯智能;直觀教材――空間視覺智能;音樂渲染情境――音樂韻律智能;研究性學習――人際交往智能;寫觀察日記――自然觀察智能;排演課本劇――肢體運動智能;學會反思――自我認識智能。信息技術在培養(yǎng)學生以上各種能力的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因此,多元智能理論中的理念體系完全可以作為語文整合中的指導思想,充分發(fā)揮信息技術多媒體化的特征,促進語文教學改革的不斷進步。
參考文獻:
[1]鄒羽燕,多元智能對培養(yǎng)人文精神的作用[J].中學語文,2004.5.
[2]祝智庭,鐘志賢.現代教育技術――促進多元智能發(fā)展[M].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3.132-133.
[3]周祝瑛,張雅美.多元智能理論在臺灣中小學之實驗[J].全球教育展望,2001,12.
[4]鄒羽燕.多元智能對培養(yǎng)人文精神的作用[J].中學語文,2004.5.
作者簡介:
一、基本概念探析
(一)高校行政管理的內涵。高校行政管理,是依靠一定的機構和制度,采用一定的措施和手段,發(fā)揮管理和行政職能,通過組織、計劃、實施等行動,使學校所擁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發(fā)揮出最大的效益,實現學校的培養(yǎng)目標,保障完成學校所擔負的以教學和科研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它是一個特殊的專業(yè)管理領域。高校行政管理是高校實施教育、科研的前提條件,是高校為了實現學校教育工作的目標,也是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證高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實施依法治校的必要保障。高校行政管理人員負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計劃、組織、實施、協調和反饋,是學校發(fā)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高校行政管理科學化和現代化的保證。高校行政管理在高校管理體系中既處于領導組織地位,又處于保障和服務的基礎地位,在高校發(fā)展運行中發(fā)揮舉足輕重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有力地保證了高等教育教學的健康有序發(fā)展。高校行政管理的質量高低,直接關系到高校的生存與發(fā)展。
(二)“服務型”高校行政管理模式的內涵。高校作為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行政管理模式必將受到社會行政管理體制的影響,在中央明確提出要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觀點之后,“服務型高校行政管理模式”也應運而生。服務型政府的核心是“以人為本”,而高校的主體是教師和學生,因此,“服務型高校行政管理模式”的核心即“師生為本”,把教師和學生作為服務的對象,從廣大教師學生的切身需求出發(fā), 以廣大教師學生的利益為中心,切切實實為其辦實事,以期調動教師的積極性、主動性,激發(fā)學生的學習熱情,實現通過提供服務開展管理。
具體可從管理理念、管理職能、體制結構、管理方式四個方面剖析“服務型高校行政管理模式”的內涵。服務型高校管理模式的管理理念即以師生為本,平等地對待教師學生,從觀念上將其從被管理者變?yōu)榉諏ο?牢牢樹立為師生服務、為教學服務的思想,重視師生對學校決策的參與權,為師生營造和諧的教育氛圍;在管理職能方面,要求改變原有的官本位思想,以科研教學為中心,實現權力型機關向責任型機關的轉變;在體制機制和組織結構方面,避免機構冗余,摒棄傳統(tǒng)的金字塔結構,采用扁平化組織機構,重視民主化與參與性;在管理方式上,服務型高校行政管理重視行政活動的公開、公正和公平,變原來的家長制的管理為互動的服務型的管理。綜合來說,“服務型高校行政管理模式”即通過強化服務意識,完善服務制度,建立服務體系為廣大教職員工、學生和社會提供高質量服務的一種管理模式。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執(zhí)法為民的理念,重點圍繞“為誰執(zhí)法、為什么執(zhí)法、怎樣執(zhí)法”等問題,開展規(guī)范執(zhí)法大討論活動,使執(zhí)法人員牢固樹立法制意識、大局意識、服務意識,進一步增強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解決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改進執(zhí)法作風,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提升執(zhí)法水平,確保嚴格、公正、高效、文明執(zhí)法,努力創(chuàng)造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促進全區(qū)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fā)展。
二、主要論題
1、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怎樣貫徹落實好科學發(fā)展觀?
2、為誰執(zhí)法、為什么執(zhí)法、怎樣執(zhí)法?
3、如何做一名稱職的行政執(zhí)法工作人員?
4、如何樹立執(zhí)法部門的良好形象?
5、當前部門執(zhí)法工作中存的主要問題及對策。
6、如何通過法治的渠道破解工作難題?
7、在執(zhí)法過程中,怎樣發(fā)揮服務職能,提高服務水平。
8、行政執(zhí)法工作如何創(chuàng)特色、出亮點?
9、執(zhí)法工作怎樣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在全區(qū)經濟建設、社會發(fā)展、維護穩(wěn)定中發(fā)揮作用?
10、對創(chuàng)建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區(qū)有何建議?
三、方法步驟
本次大討論活動分為學習動員、查擺整改、總結提高、成果展示四個階段進行。
學習討論階段:各執(zhí)法部門結合學習實踐科學發(fā)展觀活動,組織執(zhí)法人員認真學習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省政府《關于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決定》、市政府《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決定的實施意見》、區(qū)政府關于創(chuàng)建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區(qū)試點單位的部署要求和部門執(zhí)法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相關理論文章等,結合本單位實際,圍繞大討論活動的主要論題展開討論,撰寫學習討論心得體會。
查擺整改階段:按照規(guī)范執(zhí)法的要求,圍繞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權益,聯系我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實際和部門工作實際,通過召開座談會、討論會、征求意見會、演講比賽等形式,認真查找本部門行政執(zhí)法工作在思想觀念、執(zhí)法活動、工作作風、工作機制和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找準切入點、著力點和突破點,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總結提高階段:對大討論活動進行全面總結,針對查擺階段發(fā)現的問題,制定具體措施,認真進行整改,完善工作機制,提高整體工作水平。
成果展示階段:區(qū)政府召開規(guī)范執(zhí)法大討論情況匯報會,聽取各執(zhí)法部門大討論情況匯報。收集評選各執(zhí)法部門的討論文章,在區(qū)政府門戶網站上刊發(fā)。組織全區(qū)執(zhí)法部門開展規(guī)范執(zhí)法演講比賽,展示全區(qū)開展執(zhí)法大討論活動成果。
四、具體要求
1、規(guī)范執(zhí)法大討論活動是提高我區(qū)執(zhí)法人員素質的重要舉措,是我區(qū)創(chuàng)建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區(qū)活動的重要內容,各執(zhí)法部門要從學習實踐科學發(fā)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大討論活動的重要性,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部署,認真安排,精心組織,確保活動扎實推進,取得實效。
[關鍵詞] 動物產品 質量 安全 監(jiān)管 措施 思考
[中圖分類號] S851.3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3)05-0214-01
在當前動物產品的產量得到大幅度增加同時,我國動物產品的質量安全問題也逐漸凸顯了出來,瘦肉精以及三鹿奶粉等等動物產品的質量安全的事故也時常發(fā)生,這也就使得我國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越來越受到廣大人民的廣泛關注,并且成為了熱點問題,這也就從本質上使得公眾對于我國動物產品的質量安全產生了一種信任的危機感,對于我國畜牧業(yè)健康發(fā)展構成了嚴重的威脅。所以,全面加強動物檢疫監(jiān)督執(zhí)法已經成為了急需落實的任務,并且成為了近些年來動物產品質量管理工作以及畜牧業(yè)管理工作十分重要的任務。本文中,筆者就對加強動物檢疫監(jiān)督執(zhí)法進行思考。
一、加強動物檢疫監(jiān)督執(zhí)法要明確經營者質量安全責任
伴隨著當前我國社會經濟得到不斷發(fā)展,城鄉(xiāng)居民的收入也不斷得到了增加,從本質上提升了人們的生活水平,我國的肉、蛋、奶人均的消費量也已經達到了世界平均水平。動物產品的生產經營人員已經成為了吉林省動物產品質量安全首要的責任人員,動物產品的生產經營人員必須要合理使用動物產品藥物以及動物產品飼料的添加劑,嚴格按照停藥期規(guī)劃進行執(zhí)行,防止對于動物產品造成任何污染。要求禁止生產經營人員在生產動物產品的過程中使用任何添加劑以及國家已經禁止使用的任何物質。吉林省動物產品的生產企業(yè)以及農民專業(yè)合作的經濟組織必須要建立健全動物產品的生產記錄,要根據實際情況做到實事求是記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動物疫病發(fā)生、防治的情況,動物產品的生產記錄必須要保存在兩年以上。在發(fā)生動物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時候,要求相關單位以及相關工作人員必須要采取及時的控制措施,吉林省動物產品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動物產品生產的企業(yè)、動物產品的批發(fā)市場等等都必須要自行監(jiān)測或者委托給監(jiān)測機構來對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的情況來實施監(jiān)測。那些經過監(jiān)測不符合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產品,切忌投入市場。吉林省動物產品的生產人員還要建立健全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的管理體制,健全吉林省動物產品的質量安全監(jiān)控的體系,強化對動物產品生產人員自律和管理。
二、加強動物檢疫監(jiān)督執(zhí)法要完善監(jiān)督執(zhí)法體系
保證吉林省動物產品的質量安全要求加快推進吉林省獸醫(yī)管理體制的改革,從本質上切實強化吉林省動物產品的質量安全行政管理隊伍、技術服務隊伍、檢驗檢測隊伍以及行政執(zhí)法隊伍的建設,對吉林省現有的動物檢疫監(jiān)督執(zhí)法機構、動物產品飼料監(jiān)察機構、動物產品獸藥監(jiān)察機構、動物產品檢疫機構以及動物防疫等等機構以及吉林省其他行政執(zhí)法職能進行強化和管理,組織吉林省動物衛(wèi)生的監(jiān)督機構,對其實施歸口管理,并且依法執(zhí)行監(jiān)管的職能。將吉林省的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執(zhí)法做為吉林省畜牧獸醫(yī)綜合執(zhí)法過程中十分重要的一個內容和組成部分,加強動物產品質量監(jiān)管部門執(zhí)法力量,完善質量監(jiān)管部門執(zhí)法條件和執(zhí)法裝備,從實際情況出發(fā)履行吉林省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的行政強制、行政處罰以及行政許可等等執(zhí)法的職權,不斷提升吉林省動物產品的質量安全監(jiān)管部門執(zhí)法的水平,加強吉林省自身監(jiān)督執(zhí)法體系的建設,從本質上提升吉林省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執(zhí)法的能力。
三、加強動物檢疫監(jiān)督執(zhí)法要健全監(jiān)管體系
加強動物產品質量的安全監(jiān)管工作能夠從本質上提升吉林省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的總體水平,保證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以及身體健康,建立和健全吉林省動物產品的質量安全監(jiān)督和管理體制,這些對于加強吉林省動物產品安全監(jiān)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動物檢疫監(jiān)督執(zhí)法工作已經關系到了動物產品的質量安全,并且關系到了人民群眾自身的身體健康以及社會的和諧以及穩(wěn)定,為了深入落實國家以及省、市的要求來實施動物檢疫監(jiān)督執(zhí)法的工作,要求吉林省要根據工作要求將動物檢疫監(jiān)督執(zhí)法工作作為保障我國動物產品質量安全以及促進吉林省畜牧業(yè)發(fā)展最為重要的一項工作。想要加強動物檢疫監(jiān)督執(zhí)法要求吉林省必須要健全監(jiān)管體系,要求吉林省各級畜牧獸醫(yī)的行政主管部門必須要科學、實際地進行內設機構進行設置,要合理對人員進行調配,強化吉林省動物產品質量安全行政管理的職能。吉林省畜牧獸醫(yī)、質量技術、衛(wèi)生、工商以及商務等監(jiān)督行政管理部門必須要明確自身職責,所有部門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吉林省動物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四、結語
動物檢疫監(jiān)督執(zhí)法規(guī)范是一種規(guī)范性、規(guī)章、法規(guī)以及法律的文件,對于我國動物檢疫人員實施的監(jiān)督活動以及檢疫活動進行了嚴格約束,成為了保證我國人民群眾自身身體健康以及我國畜牧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根本保障。本文中,筆者主要從加強動物檢疫監(jiān)督執(zhí)法要明確經營者質量安全責任、加強動物檢疫監(jiān)督執(zhí)法要完善監(jiān)督執(zhí)法體系以及加強動物檢疫監(jiān)督執(zhí)法要健全監(jiān)管體系這三個方面對提升動物檢疫監(jiān)督執(zhí)法質量措施進行了思考。
參考文獻
[1] 畢暉;崔玉復方蒲公英注射液對豬弓形體病的療效觀察[期刊論文]-吉林畜牧獸醫(yī) 2008(03).
[2] 卓坤水強化全程監(jiān)控綜合措施有效減少豬舍內臭氣產生[期刊論文]-養(yǎng)豬 2006(06).
[3] 萬遂如當前我國豬傳染病流行特點與防控對策 2005(03)。
[4] 靳玲品;李秀花蒲公英在畜牧業(yè)生產中的應用[期刊論文]-畜牧與獸醫(yī) 2007(06).
關鍵詞:檔案中介;檔案寄存;研究綜述
1 論文統(tǒng)計分析
目前,我國檔案中介機構主要以“檔案寄存中心”、“檔案事務所”、“檔案托管中心”、“檔案信息咨詢中心”等形式存在,因此,本文以“篇名”為檢索項,選取“檔案中介”、“檔案寄存”、“檔案事務所”、“檔案咨詢服務”、“檔案托管”為檢索詞,對發(fā)表在中國知網的《中國學術期刊網絡出版總庫》、《中國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中國優(yōu)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上的文章進行檢索,截至2011年,共獲得195條相關文獻。其具體年度分布情況如表所示,論文的年度發(fā)表走勢如圖所示:
從表中可以看出,有關檔案中介機構的研究文章最早出現于1992年,因此,筆者選取1992年~2011年這一時間段,對檔案中介機構行業(yè)進行分析。
從圖中可以看出,20年中,我國學者對檔案中介機構的研究總體呈上升趨勢。1992年~1996年為萌芽階段,數量較低且不穩(wěn)定;在2000年~2003年迎來了高峰;2004年至今逐漸平緩,每年平均在12篇左右。
2 檔案中介機構研究的主題內容
對文章歸類整理后得知,該領域的研究主要圍繞檔案中介機構的內涵及類型、發(fā)展現狀及問題、市場前景及發(fā)展方向展開。對發(fā)展現狀的研究可覆蓋到與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關系、檔案中介機構的運作方式及管理、行業(yè)法律法規(guī)諸方面。
2.1 檔案中介機構的基本理論問題
2.1.1 檔案中介機構的內涵。學者們對“檔案中介機構”的內涵有不同的理解。宗培嶺認為,檔案中介機構是介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與社會之間提供檔案業(yè)務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1]張燕認為,檔案中介機構是以其特有的社會服務功能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與個人、企業(yè)間提供檔案事務服務,起監(jiān)督、溝通、協調作用的法人組織。[2]張寶興認為,檔案中介機構是由檔案管理部門主管的,自收自支,獨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業(yè)或事業(yè)單位,是直接為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及個人代辦檔案事務的社會機構。[3]基于學者們的不同理解,可將檔案中介機構的定義歸為三種類型:一是從屬概念出發(fā),認為檔案中介機構屬于社會中介組織;二是從法律地位定義,認為檔案中介機構是一種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三是從與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關系出發(fā),認為檔案中介機構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附屬機構。
對于目前檔案學界對“檔案中介機構”內涵的理解存在“多樣性”或“一名多實”的現象,筆者認為,一方面,是由于我國檔案中介機構行業(yè)起步較晚,發(fā)展不成熟,受到許多因素的制約,使學者難以把握其本質特征;另一方面,是學者對該行業(yè)的研究還不夠深入和完善,缺少學術交鋒。
2.1.2 我國檔案中介機構的類型。按照不同的劃分方式,學者將其劃分為以下類型:按生成途徑和運作方式,可分為由檔案館或檔案主管部門設立的、面向社會的公共性檔案中介機構和以法人資格存在的、以市場化運作的商業(yè)性檔案中介機構。[4]按具體存在形式,可分為檔案事務所、檔案寄存服務中心、檔案科技信息服務公司等。[5]按經營的業(yè)務范圍,可分為檔案咨詢服務、檔案事務所、檔案干部教育、檔案用品裝具服務部。[6]
2.2 檔案中介機構的發(fā)展狀況
2.2.1 檔案中介機構與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關系。該問題一直是檔案中介機構行業(yè)研究的熱點。當前,學者普遍認同鄭金月對該問題的闡述。他將檔案中介機構與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外在關系歸納為三種類型。一是“重疊型”,即檔案中介機構與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職能部門是“兩塊牌子一套班子”。二是“緊密型”,即檔案中介機構是檔案局(館)的下屬事業(yè)單位或企業(yè),與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關系既十分緊密,又具有相對獨立性。三是“松散型”,即檔案中介機構與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除業(yè)務上的指導關系外,沒有直接的被領導或投資關系,屬于獨立法人、自主經營的市場主體。其中,第二種為目前三類關系中的主流關系。[7]由此可見,我國檔案中介機構的發(fā)展具有強烈的行政依附性。
對此,有學者提出,建立對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干預的屏蔽機制。一方面,要完善立法,以法律條文的形式規(guī)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權限和義務,避免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權利范圍不明,造成彈性權限;另一方面,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不可干預機構的具體業(yè)務,不可與其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建立起對行政干預的屏蔽機制,能夠為檔案中介機構營造出獨立執(zhí)業(yè)的良好環(huán)境,從而在源頭上避免因為政府權力導致的各種不法行為。[8]
上海、天津等地已經在修訂后的檔案法規(guī)中,取消了對檔案中介機構人員必須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資質認定的規(guī)定,以法律的形式,進一步減小了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檔案中介機構的過多監(jiān)管,為檔案中介機構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較為寬松的環(huán)境。[9]
今后,檔案中介機構只有脫離檔案行政機構的庇護,進行市場化經營,才能夠發(fā)展壯大。檔案行政機構也應自覺為檔案中介機構行業(yè)創(chuàng)造適合自身發(fā)展的環(huán)境,避免不正當競爭的出現。
論文關鍵詞 行政強制法 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zhí)行
以“規(guī)范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只需,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已經于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部法律的正式施行標志著我國行政法制建設又上了一個新的臺階,這是我國頒布施行第三部規(guī)范政府機關行政權力的重要法律。這部法律的實施不僅注重行政效率的提高,更著重于對社會公益和公民合法權利的保護,充分體現了我過法律以人為本的理念。如何更好地理解《行政強制法》精神和條文,從而促進我國行政強制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新課題。
一、我國行政強制制度概述
主題詞:處罰 聽證 原則
在我國首次規(guī)定聽證這一基本行政程序制度的《行政處罰法》,已實施了近一年。盡管理論上對行政程序的原則和聽證的原則分別都作了很多研究,這些原則(如公正原則、效率原則和參與原則等)基本上也是適用于行政處罰聽證的原則,但對“行政處罰”和“聽證”相結合后而形成的特殊原則卻還沒有研究。因而在行政處罰實踐中,如何從總體上把握聽證程序、聽證程序怎樣運行,仍存在著一些問題。本文認為,行政處罰聽證的特殊原則是指法律規(guī)范所體現的、對行政處罰聽證有特殊指導意義的、在行政處罰的聽證中所必須堅持的原則,即職能的內部分離原則、意思先定原則、司法規(guī)則準用原則和技術性審查原則。本文就此作一初步探討。
一、職能的內部分離原則
隨著行政民主化的進程,借鑒司法程序從而使“裁決中立”化或使調查、聽證和裁決職能得以分離已成了一種趨勢。[1] 從理論上說,職能的分離有內部分離和外部分離兩種。職能的內部分離,是指調查、聽證和裁決由行政主體內部的不同機構或人員來實施,又可稱為職能的相對分離。職能的外部分離,則是指調查、聽證和裁決分別由多個獨立的行政主體或組織來實施,也稱為職能的完全分離。雖然在國外行政法學上早就提出了職能完全分離的主張,但這種分離的實例至今仍屬例外,實踐中所普遍采用的仍只是職能的內部分離。[2]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guī)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第43、38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決定由行政機關首長作出。這些規(guī)定,充分體現了聽證與其他職能的內部分離原則。
介于職能的內部分離和外部分離之間,還有一種形式就是委托聽證。委托聽證,就是行政機關委托有關社會組織或專家對特定問題舉行并主持聽證,然后向委托機關提出聽證報告的聽證制度。[3] 從《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4項的規(guī)定上看,除了本案的調查人員外,任何人員經行政機關指定,都可以成為聽證的主持人。也就是說,我國在立法上并沒有排除委托聽證。這樣,盡管聽證程序的法律主體仍然是委托機關,聽證的法律效果仍然由委托機關承受,但組織、指揮聽證活動和判斷證據中所體現的意志,畢竟不是委托機關本身的意志;行政機關作為聽證程序中的一方當事人,與相對人一樣都應服從聽證主持人的組織和指揮;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的真實性和所述事實的客觀性,都應當由聽證主持人來判斷。但是,委托聽證與職能的外部分離一樣,在實踐中并不是行政處罰聽證的主要形式。
職能的內部分離原則淵源于自然正義規(guī)則和分權學說。自然正義規(guī)則要求:任何人都不能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的辯解都必須被公正地聽取。分權學說也要求,權力的分別行使和相互制約,以保障民主和自由。但是,傳統(tǒng)的自然正義規(guī)則和分權學說,到了20世紀已被賦予了新的含義。那就是:公正不能妨礙效率,或者說行政公正應當以社會公正為前提。分權學說的重點已不是相互防范和制約,而是相互信任和合作。[4] 在行政領域,效率尤為重要,并且效率意味著公共利益。職能的完全分離,就不利于合作,就會影響效率。因此,行政處罰的調查、聽證和裁決職能就必須以職能的內部分離為原則,以職能的外部分離和委托聽證為例外。并且,職能的外部分離也應當以信任和合作有保障,不致于發(fā)生磨擦為前提;[5]委托聽證的產生也是因為它并不影響效率。
職能分離原則不僅僅是聽證的組織原則,而且是一個指導聽證實施的原則。我們在行政處罰的聽證中,就應把握這個原則的精神即分工與合作。分工,要求在調查、聽證和裁決三種職能分別由不同人員實施的同時,還應保持聽證主持人員的相對獨立地位。這既要求有相應的法律規(guī)范和制度加以保障,也要求聽證主持人在聽證中努力堅持,如在聽證前不單獨與調查和裁決人員接觸等。合作,要求各職能的實施人員排除非正常因素,避免相互磨擦,更不能相互拆臺或設置障礙,要為共同的目的即事實清楚和適用法律準確而努力。
二、意思先定原則
在大陸法系法學上,作為法律行為的行政行為是一種行政主體旨在與相對人形成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具有先定力,即行政主體不需要像民事主體那樣與相對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來設定權利義務,無需相對人同意、接受等意思表示就可以以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直接來設定權利義務,相對人的意志卻不能否定、漠視或拒絕行政主體的意志。行政主體的意思先定,在我國行政法學上也稱為行政行為、行政法律關系的單方面性或行政行為的先定力。它是一種對相對人而言的效力,是行政主體對相對人的一種意志支配力,并且是行政法規(guī)范賦予的行政行為形成過程中所具有的一種法律效力。
本來,行政處罰行為是意思先定的典型。但是,隨著行政程序的法制化,特別是作為行政程序法和自然正義核心的行政聽證程序[6] 的建立,使得相對人有機會參與作行政處罰的意思表示,可以與行政主體的調查人員平等地討論證據的真實性、事實的客觀性和適用法律的準確性,因而行政處罰行為已不僅僅是行政主體的意志。不過,聽證程序的建立和實施,并沒有改變行政處罰的先定力。這是因為,不論職能如何分離和相對人的意志怎樣,主持聽證的法律主體仍然是行政主體,證據是否真實、事實是否客觀的最終認定權以及在此基礎上的法律最終適用權仍然屬于行政主體。除了職能完全分離的情形外,這個行政主體就是聽證程序中的一方當事人,或即將與相對人形成權利義務關系的一方當事人。這種最終認定權和適用權不會屬于相對人,也不會屬于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作為第三方的司法機關。因此,相對人的參與并不能阻礙行政意志的形成、否定或拒絕行政主體的意志,并沒有改變行政處罰行為作為單方行為的性質,并沒有使行政處罰行為成為一種雙方行為。
從行政處罰的先定力和聽證的關系上說,我們在行政處罰的聽證中必須避免兩種誤解。一種觀點認為,聽證等行政程序制度可以使公民“抗衡行政機關的執(zhí)法權力,調和其與行政機關法律地位不對等造成的巨大反差”。[7] 我們認為,行政行為的先定力與行政主體的優(yōu)位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后者是前者的前提,前者是后者的體現。如果沒有行政主體的優(yōu)位,也就沒有行政行為的先定力。我們盡管不能武斷地認為上述觀點是一種否定行政行為先定力的觀點,但卻可以說是對聽證等程序的一種誤解。我們認為,相對人在程序上的參與,確實能影響行政主體的意思表示,但卻是有限的。在聽證中,行政主體與相對人的地位并沒有實質性改變,相對人的意志只有在為行政主體所接受、采納時,才能體現在行政行為中。這種接受和采納并不是相對人強制的結果,而是出于行政主體的自愿,并且為行政主體的意志所吸收后就成了行政主體本身的意志。我們同時認為,聽證的設立和實施,也能使行政主體的意志影響相對人的意志,即能夠用與公眾討論的方法來說服或指導相對人自覺接受行政意志,弱化容易導致對立的強制。[8] 雙方意志的相互影響,是以行政意志影響相對人意志為主要方面的。通過這種相互影響,使最終形成的行政行為具有公正性、準確性、可接受性和效率性。[9] 還應當指出的是,我們在討論這種相互影響時,不能運用19世紀的以對立和制約為核心的法治理論,而應當運用20世紀以來的以信任和合作為核心的法治理論。行政處罰中的聽證,其實就是相對崐人對行政主體全面查清事實、準確適用法律的一種合作,也是行政主體對相對人的一種尊重,旨在建立雙方之間的信任關系。[10] 因此,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的意志相抗衡,并不是設置聽證等程序制度的目的。另有一種觀點,就是把行政行為的先定力誤解為行政主體可以專橫和武斷。如果這種偏見得以存在和流行,那么行政處罰中的聽證制度將流于形式,行政法治的成本將得不到回報。其實,聽證等程序制度作為“一個非武斷的政治體系”,[11] 是對19世紀只注重結果即行政行為的形式法治的重大變革和發(fā)展,是20世紀最重要的行政法治成果之一。它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在意思先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相對人的意志,更為全面、客觀和合理地作成行政行為。因此,我們強調意思先定,并不意味著行政主體可以專橫和武斷。
總之,我們應當將聽證程序置于行政處罰的總框枷內來加以認識。
三、司法規(guī)則準用原則
聽證程序是借鑒司法程序建立起來的,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與一般的聽證程序相比又更接近于司法程序,因而許多司法規(guī)則在聽證中也是可以適用的。
某些司法規(guī)則已經為《行政處罰法》所采用,成了法定的聽證規(guī)則,如公開規(guī)則、回避規(guī)則、規(guī)則、控訴和辯護規(guī)則、舉證和質證規(guī)則、筆錄規(guī)則等,在聽證中應予適用。某些司法規(guī)則在《行政處罰法》中未予規(guī)定,但在聽證中也是可以適用的,如參加人規(guī)則、妨礙聽證的強制措施規(guī)則、證據規(guī)則等。但是,已經規(guī)定采用的司法規(guī)則在規(guī)定上畢竟比較簡單,在聽證中如何運用就需要相應的原則;沒有規(guī)定采用的司法規(guī)則到底如何適用,更需要相應的原則。這個原則,我們可以稱為司法規(guī)則準用原則。“準用”,意味著對司法規(guī)則可以適用,但不能完全套用。這是因為,行政程序有自己的特點和效率上的要求,聽證規(guī)則應當更具靈活性。這也是聽證實施較早的美國的一條經驗。[12]
行政處罰的聽證,類似于刑事司法但又不同于刑事司法,因而就不能單純采用刑事司法規(guī)則。同時,聽證所要解決的是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糾紛或沖突,不同于民事司法所要解決的個人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糾紛或沖突。因此,在聽證中就要根據需要,靈活地采用刑事司法和民事司法規(guī)則。例如,聽證當事人在聽證中盡管處于類似于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被控地位,[13] 但卻不能完全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地位認定,而應給予其某種民事司法當事人的地位。人的權限,也宜適用民事人的權限規(guī)則。對受違法行為侵害的人,盡管所作陳述可以作為證據,也不宜適用刑事司法規(guī)則而認定為聽證中的證人,應適用民事司法規(guī)則將其認定為第三人,以便與作出行政處罰行為后其所具有的法律地位相一致。
行政處罰的聽證,應根據行政特點來決定司法規(guī)則的采用及其運用,而不能完全或全部套用司法規(guī)則。例如,聽證程序的當事人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場的情形,在刑事司法中是不存在的;在民事司法中,對被告是按缺席審判處理的,對原告是按撤訴處理的。在行政處罰的聽證中,類似于原告的控訴人是行政主體(具體實施是調查人員),在不到場時就不能按撤銷控訴處理,而宜按缺席聽證處理,否則就不利于公共利益的維護。同時,類似于被告的相對人,在不到場時就不能按缺席聽證處理,而應當認定為“未提出聽證要求”即放棄聽證權,取消聽證,[14] 因為要求聽證是相對人的一項可拋棄的權利,聽證的舉行應基于相對人的請求。但是,當事人或參加人仍有權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2條的規(guī)定向行政主體提供書面意見。又如,行政主體對在執(zhí)行公務中所知悉的事實,根據各國的經驗,無需證據證明;在一定條件下,對事實可適用推定。[15] 根據意思先定原則,事實的認定權屬于行政主體;行政主體對事實的認定不受當事人所提供證據的約束。[16]
我們強調這一原則的目的,是為了在法律對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規(guī)定還不夠詳細和具體的情況下,有足夠可供操作的規(guī)則,又不受這些司法規(guī)則的嚴格約束。
四、技術性審查原則
聽證是一種審查活動。聽證主持人在當事人的參與下,通過當事人對調查人員所提供證據的質辯,也通過調查人員對當事人所提供證據的質辯,來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和事實的客觀性;通過調查人員和當事人對適用法律的質辯,來審查適用法律的準確性。這種審查,實質上是審查當事人是否違反了法律、侵犯了公共利益,是否應當受到相應的制裁。因此,聽證區(qū)別于調查和裁決。聽證主持人在聽證中,只能審查調查人員或當事人的證據是否真實、主張能否成立,而不能在調查人員或當事人所提供證據不真實、主張不能成立時直接代為取證;只能對本案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提出建議或意見,而不能直接作出裁決。
聽證審查又是一種技術性審查。行政主體要形成一項有效的意思表示,行政處罰的作出,隨著社會的日益復雜,已日益成為一種技術性活動。聽證就是對所提供證據進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的加工活動,是對作為事實活動的調查工作的技術把關,從而為作為法律活動的裁決提供科學依據、使裁決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之上。因此,作為技術性審查的聽證,并不能代替行政首長的法律審查。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3條和38條明文規(guī)定,聽證結束后,行政首長應對調查結果和聽證結果進行審查,然后作出處罰決定。也就是說,行政首長應審查聽證結果是否真正客觀真實、科學準確;如果行政首長認為該聽證結果并不客觀真實、科學準確,就可以根據自己的審查結論作出裁決或要求重新進行調查和聽證。聽證結果對行政首長并沒有拘束力,[17] 對當事人也沒有拘束力。
從聽證是一種技術性審查這一意義上說,有一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該觀點認為,行政處罰的聽證是對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衡量。[18] 行政處罰中聽證制度的建立,確實體現了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一致性原則。但這是聽證的上位屬原則,即聽證是按照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一致性原則來建立的。聽證本身卻只是對當事人是否違法追求個人利益即侵犯公共利益的一種審查,不存在對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衡量或取舍;作為一種技術審,也不能進行這種衡量或取舍,只有行政首長的法律審和裁決才能作這種衡量或取舍。當然,在非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中,如在行政許可的比較聽證中,也許會有這種利益衡量。 [1] 參見羅傳賢:《行政程序法基礎理論》,臺灣省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230頁。
[2] 王名揚:《美國行政法》(上),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37-444頁;[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楊建順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80、84頁;《日本行政程序法》第19條。
[3] 參見葉必豐:《行政程序中的聽證制度》,載《法學研究》,1989年第2期。
[4] 參見林紀東:《行政法》,臺灣省三民書局,1988年版,第50頁。
[5] 王名揚:《美國行政法》(上),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41頁。
[6] 參見羅傳賢:《行政程序法基礎理論》,臺灣省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7、47頁。
[7] 羅豪才等:《現代行政法的理論基礎》,載《中國法學》,1993年第3期;參見王錫鋅:《行政程序立法思路探析》,載《行政法學研究》,1995年第2期。
[8] [日]南博方等:《日本行政訴訟法》,蔣永春等譯,西南政法學院司法行政教研室印,1987年,第12頁;羅傳賢:《行政程序法基礎理論》,臺灣省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20頁;楊惠基:《試論聽證程序》,1997年海峽兩岸行政程序法學術研討會論文。
[9] 參見葉必豐:《行政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25-127頁。
[10] 參見洪家殷:《行政程序之基本制度──以行政處分為中心》,1997年海峽兩岸行政程序法學術研討會論文。
[11] 羅傳賢:《行政程序法基礎理論》,臺灣省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20頁。
[12] 參見王名揚:《美國行政法》(上),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68-470頁;張劍寒:《行政程序法中聽證制度之研究》,載吳經熊等:《中國法學論著選集》,臺灣省漢林出版社,1976年版,第209-210頁。
[13] 參見《奧國行政罰法》,第32條第1項。
[14] 參見《日本行政程序法》第23條第1項;臺灣省《行政程序法草案》第73條第7項。
[15] 參見王名揚:《美國行政法》(上),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72-473頁;《奧國行政手續(xù)法》第45條第1項;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83條第2項。
[16] 參見《聯邦德國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臺灣省《行政程序法草案》第55條。
論文摘要:學校作為法律法規(guī)明確授權的公益型事業(yè)單位,具有行政法上規(guī)定的行政主體地位,其根據此授權作出的對當事人資格的重大處分理應符合《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文聯系現實中的高校學位授予所產生的矛盾,分析高校在實施上述法律法規(guī)授權時應該具有的正當性和必要性。
一、學校的行政主體資格問題
無論是民辦大學還是公辦大學,都不是行政機關,但是其作為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事業(yè)單位具有某些行政職能,比如學位授予,當其作出對當事人(學生)授予與否的決定時,該行為是不可否認的行政行為,這就導致了其具有不可否認的行政主體地位。但是長期以來由于受“學校不是行政主體和學位授予的最高機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也僅是議事協調機構而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觀念的影響,學生狀告學校屢屢被法院以訴訟當事人不適格為由不予受理,學生的合法權益一直沒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作為國家法律法規(guī)明確授權的事業(yè)性組織[1],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無論是程序不合法還是行政行為不成立的情況下,作為行政相對人并且通常是具有較高文化程度的大學生也只能徒嘆奈何,可見大學教育的行政法是如何被踐踏和無視的。
但我們同時也應該看到,不是學校的任何處分處罰學生的行為都是行政行為,事實上,大多數時候學校做出的行為都不是行政行為,只有在實施少數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行為時,才能認定為行政行為,也就是說學生與學校之間的矛盾沖突大多數情況下是要靠《民法》的特殊侵權和《教育法》的相關規(guī)定來解決。我們在研究學校行政行為時絕不能一葉障目,無視其他法律。
二、學校依法行政的正當性
依法行政的正當性和必要性并不是絕對分開的,兩者之間既相互聯系又相互作用。現實情況的緊張性決定了依法行政的必要性,依法行政的正當性也是公眾對學校依法行政的必要性的社會期待和法律期待。“正當性觀念不僅經歷了從古代自然法到近性法、道德法的轉變,而且法律實證主義的合法性、有效性觀念也是正當性觀念發(fā)展的結果?!盵2]
(1)學校依法行政具有社會期待的正當性。社會公眾對法律的評價和期待形成了自然法學派的研究對象,只有最終的評判結果與公眾根據道德倫理的評價相一致的法律,才有可能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和自覺遵守。大學教育作為我國的最高教育形式,肩負著培養(yǎng)高層次、高素質人才的重任,學校的依法行政起著身先示范的作用,無論是校內師生還是社會各界,都對學校依法行政不僅有著法律層面的期待,更有著國家發(fā)展、社會進步等道德要求的期待。
(2)學校依法行政具有法律期待的正當性。我國的《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的相關部門規(guī)章賦予了學校行政性的職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但是法律法規(guī)賦予各高校具體操作的權力,并不表明高校可以為所欲為,而應該符合我國《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即具有法律的正當性。如果這些具體操作即各個高校的《學生手冊》或者《紀律處分條例》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就不具有法律的正當性。但是需要說明的是,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法律效力并不代表所有的處分都不合法或者無效,因為正如本文在第一部分所闡述的那樣,絕大多數的處分(除非相關法規(guī)有規(guī)定)雖然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但是完全有可能具有社會效力或者道德價值評判的效力,比如學生檔案中可能有這個學生的違紀處分記錄,那他的校內獎學金等各種獎勵評定也會受到影響。
但是涉及資格授予問題,如大學本科生的學士學位,如果符合法規(guī)規(guī)定的授予條件而不授予則是違法的,即使這種不授予符合本校授予條件細則的規(guī)定。但是從現階段來看,我國各高校的規(guī)定真正符合現行法規(guī)的幾乎不存在,主要問題是將學位授予與紀律處分掛鉤,或者與考試作弊掛鉤,更有甚者與學生談戀愛、違章用電掛鉤。這些細則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既違反了社會期待的正當性,也違反了法律期待的正當性。
三、學校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依法行政通常是政府行政部門作為執(zhí)法者所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學校作為公益性事業(yè)單位,如果未經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是不具有行政職能的。教育部的部門規(guī)章《學位條例》恰恰賦予了大學相關行政職能——授予行政相對人學習科研的資格。
(1)學位證書授予必須符合行政法相關規(guī)定是由其性質和社會作用決定的。學位證書到底有什么用?我想這個問題不用問學生,就是很多老師也回答不上來。我國的大學教育實施的是學歷和學位的雙軌制度,學位的授予相比學歷證書(畢業(yè)證書)的授予更加嚴格,學位并不是我國的原創(chuàng),而是為與外國高等教育相互接軌和交流所設置的一個證書,其性質是為了證明被授予者在某一方面或者某一專業(yè)具有了某種程度的水平和研究能力,能夠得到本國的認可,同時也能得到絕大多數留學目的國的承認。除了留學的作用外,現在很多招生(如在職研究生)也把有學位作為資格條件之一,甚至某些用人單位在招收員工時也看應聘者是否具有學位[3],這嚴重混淆了學歷證書與學位證書的區(qū)別。這種制度是否可取姑且不論,我們可以看出學位證書在現今的生活學習中起著越來越重大的作用,作為關系到行政相對人如此重要的資格授予的行政許可,其授予規(guī)定和程序必須符合《行政法》的規(guī)定。
(2)學位授予必須符合行政法律相關規(guī)定的必要性還由絕大多數學校實施細則與法律規(guī)定之間的沖突決定,即現實的必要性。我國《教育法》和《學位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非常不具體和模糊,根據《學位條例》第二、四、五、六條[4]的規(guī)定,通常需要具備三個條件,即:①成績優(yōu)良;②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③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這三點的規(guī)定是非常寬泛的,需要各個高?;蛘呖蒲袉挝桓鶕约旱膶嶋H情況去制定實施細則,但是一般情況下,各個高校規(guī)定的學位授予條件通常包含以下條件:大學本科畢業(yè)、修到必要的學分、思想政治條件合格、大學英語四級通過(非藝術生和特長生)、績點達標、未受到過留校查看以上紀律處分、沒有考試作弊等[5]。根據我國《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原理,作為下位法的學校實施細則是不能與作為上位法的《學位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相沖突的,制定的實施細則只能在上位法規(guī)定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guī)定,而不能超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幅度范圍或者添加其他條件。仔細研究這兩部部門規(guī)章我們可以發(fā)現,考試作弊和受到學校處分而不予授予學位在這兩部規(guī)章中都找不到相關依據。也就是說,絕大多數學校制定的這些實施細則擴大了行政權力,通過自己制定的規(guī)定,限制了相對人的權利,這是明顯不合法的,這也是現階段學位訴訟中學校屢屢敗訴的原因之所在。
(3)學校必須依法行政的必要性還由現實中學生與學校之間的矛盾沖突決定。在中國傳統(tǒng)的觀念之中,狀告學校不僅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在道德上也承受著巨大的社會輿論壓力。因此1999年之前的此類訴狀中,法院多以被告不適格為由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其中最早的當屬1999年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田永訴母校學位訴訟案[6]。這個案件的典型性不在于其勝訴與否,而在于其開創(chuàng)性和全面性。就本案的開創(chuàng)性來說,其具有三個第一次:這是第一次媒體報道的學生因學位授予而狀告學校并最終獲得法院支持的行政訴訟案件;是第一次有關學位訴訟的行政訴訟案件,開創(chuàng)了學位訴訟的先河;第一次在法律上承認了高校在學位授予上所具有的法律法規(guī)授予的行政管理職能。其全面性體現在本案的訴訟請求包含了畢業(yè)證、學位證、畢業(yè)派遣手續(xù)——報到證。其訴訟理由涉及考試作弊、學籍管理和學校處分,當然中心議題在于是否具有學籍,但是起因卻是考試作弊。可以說本案對這些理由的行政性問題都作了一定的梳理,學校的那些管理作為學校行政職能的認定都具有開創(chuàng)性,雖然之前理論界對其學校行政管理職能的研究和爭議早已沸沸揚揚,但是作為法律實務操作還是第一次!可以毫不夸張地說,這個案例公開報道之后,為由于各種原因被學校剝奪學位授予資格的學生點亮了一盞明燈,全國各地的學位授予案件在全國各地層出不窮,如:“1999年劉燕文訴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訴訟案、2000年王純明訴南方冶金學院學位訴訟案、2001年廣州暨南大學學生武某訴母校學位訴訟案……”
第二個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例是1999年劉燕文訴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訴訟案件[7]。這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分別是北京大學博士研究生和我國最高學府北京大學,這個案件的代表意義,是其他學位訴訟案件很難超越的。但我們更應該看到,北大作為我們國家最優(yōu)秀的最高學府,學校的規(guī)章細則,卻與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相符,我想這不僅是北大的悲哀,還是整個高等教育制度的悲哀。北大法學院在全國法律理論學術研究的地位是不可撼動的,但是其自己的學生管理條例和學位授予細則卻不合法,這讓人感到莫大的悲哀。問題的根源在哪里?在高等教育制度、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實施細則的制定者通常是學校的領導層。這些人的學術水平我不敢質疑,但是法律水平我不敢恭維。他們雖然也在學習法律,甚至有些人也在教授法律的公開課,但是他們中的絕大多數搞不清楚《行政法》中的上位法與下位法、法律法規(guī)授權和行政機關委托之間的區(qū)別。經歷了這兩個典型案件之后,學生因學位授予狀告學校才被人們認為合情合理,也不再是人們議論的焦點。到目前,全國學位授予的訴訟案件不下百起,其增長速度是非常迅速的,但是這并沒有引起學位授予主體——學校的足夠重視,各個高校對自身細則的修改還遠遠不夠,這種現實的激烈矛盾沖突決定了學校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4)學校依法行政的必要性還在于社會發(fā)展和道德觀念對學校的期待。高校作為高素質人才培養(yǎng)的搖籃,對整個社會發(fā)展、國家富強、民族興盛具有無可替代的推動作用,是先進生產力的發(fā)動機,是優(yōu)秀民族文化傳統(tǒng)道德的繼承者,其在依法行政方面更應該起到表率的作用,在資格授予上做到依法行政,嚴格遵守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規(guī)定,大力推動現階段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文明、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發(fā)展!
四、學校學位證書授予問題的思考
我們也應該看到,部分高校在此類訴訟中采取的寬容態(tài)度值得肯定。但究其本質,學校并不是行政機關,其主要精力當然不能放在應訴上。以行政訴訟來解決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糾紛并不符合行政訴訟的目的,也不能達到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目的。學位只是對學生學術水平的評價,學位證書是學生達到某種學術水平的證明。如何達到學術與學位以及對違紀學生處分之間的最佳平衡,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和研究。毋庸質疑的是,學校應該對過去的處分條例實施細則進行必要的修訂,以符合現階段法制社會的要求。同時我個人認為,學校在制定學位授予實施細則時,應該征求廣大師生的意見,并應該經過法學院教授們必要的合法性審查才能公布和施行,以免除學生與學校雙方對簿公堂的尷尬與無奈??傊?依法行政不僅是國家行政機關的事情,學校作為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行政主體也必須依法行政。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八條)[z].
[2] 劉楊著.法律正當性觀念的轉變——以近代西方兩大法學派為中心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3] 2009年國家公務員考試職位報名條件[z].
[4]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第五、第六條)[z].
[5] 北京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2007年7月修訂版)[z].上海師范大學學生手冊[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