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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出租屋;服務型;租住人口
出租屋和租住人口是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伴生物,它們既給城市注入了活力,滿足了城市發展的需要,同時也給社會治安穩定和社會管理帶來巨大的壓力與挑戰。目前我國暫住人口數量接近2.4億,出租屋是租住人口的載體,為了更好地加強暫住人口的服務與管理,建立服務型出租屋管理模式,完善人口信息采集、實施"一證多能"居住證制度、建立統一管理的廉租公寓等具體措施,再配以出租屋管理立法的不斷完善和暫住人口的精神文化層次的不斷提升,服務型出租屋管理模式一定能夠很好地發揮出其設計功能,實現其追求的社會價值。
一、采用市場機制,完善人口信息采集
治安管理機關以人口基本信息作為工作的根基和出發點,如果沒有準確的信息作為保障就無法采取有效決策進行服務和管理,并使公安機關的工作處于被動狀態,降低行政管理工作效率,架空登記制度的實際功能。因此,任何治安管理舉措作用的發揮,都應當建立在及時準確地掌握基本信息的基礎上。市場經濟這一大的時代背景割斷了人們對于戶口和單位的依賴,戶籍和單位制度發揮社會控制作用的空間正在逐漸地減小。人戶分離現象越來越多,戶籍制度對人們生存狀態、生活方式的約束力降低,單位更是褪去了社會管理職能,無法實現對人口的固定作用。那么如何用一個更好的制度來取代戶籍與單位制度就是我們應當解決的第一個問題。本文認為應當采用市場機制來完善人口信息采集。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運行和發展,人們傳統的思維方式逐步解放,經濟利益觀念也深入人心。為了提高出租屋登記效率、夯實出租屋管理基礎工作,本文建議采用經濟鼓勵手段、取消辦證收費制度、降低出租屋經營的各項稅收、實行登記不收費政策,來調動出租屋業主和暫住人員兩方面都積極主動進行申報基礎人口信息。例如在出租屋業主方面,各地政府可以根據地方財政收入的實際情況,依據出租屋的表現評比備案,對長期表現好的出租屋進行行政獎勵或者通過提高銀行貸款金額、增加醫療享用額度等措施提高其社會福利保障待遇;在承租人方面,可以實行取消登記備案的各項手續費和抵押金、對良好市民進行行政獎勵等措施。這種運用經濟利益激勵的方式,使管理機關可以獲得所需信息,使出租屋業主和承租人獲得了實惠,充分展示出了主動登記的積極性,創造出了多贏的良好局面。
在完善人口信息采集方面,還應當注意不斷更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各種資源。例如:建立全國一體化的管理網絡體系,使暫住人口再流動時,其基本信息可以隨之流轉。可以考慮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成立暫住人口管理委員會及其工作辦公室,公安、工商、勞動、計生、建設、民政、衛生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并明確人員、編織、機構職能,劃撥專項工作經費,建立一套流動人口管理組織網絡體系。在這樣一個動態數據體系下,注意信息化管理、信息交流等具體問題,加強暫住人口來源地與居住地信息的溝通,進行信息協作,達到優勢互補并實現充分的信息共享和研判分析,實現管理機關對出租屋管理的靜態與動態綜合管理,提高服務和管理水平。
二、推行"一證多能"的居住證制度
我國適用已久的暫住證制度在多方批判及挑戰下,終于要逐步消失在我們的視野中了,取而代之的是居住證制度。目前,上海、廣東都已逐漸推出附加了大量居民權益保障功能的居住證制度,這對于龐大的流動人口和人口流入地政府來說,將是一種雙贏的制度。所謂"一證多能"就是指以居住證為流動人口在暫住地生活、就業、辦理各項社會事務的重要憑證。只有賦予居住證多項功能,才能使辦證人真正享受到辦證后的實惠,才能激發流動人口主動申領居住證、向政府提供個人信息并且接受服務于管理的積極性。
據報道,在廣東省"居住證持證人將享有享受公益性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服務、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享受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享受國家規定的免費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傳染病防治和兒童計劃免疫保障服務等九項權益。如果有這樣一種人性化的居民身份保障制度作為后盾,那么在某種程度上,出租屋治安管理將成為與城市房屋治安管理的一部分,這樣的轉變對于出租屋管理的意義是非同一般的。所以,更加全面、廣泛地推行"一證多能"的居住證制度也將是服務型出租屋管理模式形成的重要條件,將對服務型出租屋管理模式的實施起到關鍵的基礎性作用。
三、城市廉租房政策應逐步惠及暫住人口
廉租公寓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其明顯的福利性特點,決定了其與一般商品房的開發與運作有著明顯的不同。法國被譽為是"廉租房的天堂",不僅因為其申請和審核程序簡單易行、房屋舒適度高,更是因為其適用對象上至低收入的公務員、下至處于弱勢情形的城市流動人口。這些都是對我國建立廉租公寓制度很好的參考和借鑒對象。在我國東莞,建廉租房已經作為東莞市委、市政府給新莞人的五大利好政策之一,同時,諸如土地管理等部門都將出臺好的政策予以支持。建設部已經出臺《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對于其適用對象、保障方式、保障資金和房屋來源、申請及審批的程序以及監督管理等規定都十分詳盡。雖然這一規定不是專門針對城市暫住人口實施的,但是由此可見我國對于廉租住房的建設與保障工作已經越來越重視。建立針對當前居住在出租屋的暫住人口的廉租公寓居住保障制度勢在必行。
四、完善出租屋管理立法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出租屋治安管理規范化、法制化的前提條件,而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具有明顯的滯后性,并且其約束性、可執行性也不強。立法機關應當從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實現公平正義的起點出發,逐步制定統一的、權威的出租屋管理法律體系,使長期以來一直以行政管理方式逐漸向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轉變。總體思路是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修改、整合,全面涉及有關的經濟、政治、文化等權益立法,在時機成熟時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適用的、可操作性強的出租屋管理法律法規。第一,通過立法明確出租屋治安管理的基本原則,使這種觀念上、理論上的東西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第二,通過立法明確社會各部門在出租屋管理中的相應職責,規定各相關部門在出租屋管理中的地位,規范社會部門協作機制;第三,通過立法明確暫住人口信息數據的使用、管理,建立規范使用標準保障其安全運行,使公民的隱私安全不遭到侵害;第四,通過立法明確出租屋業主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使這些主體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已經納入到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軌道上來了;第五,通過立法明確出租屋管理過程中的行為程序,使各管理機關的行政行為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以保障實體正義的實現;第六,通過立法嚴格規定各個主體的責任,如國家機關違法行政的責任、出租屋業主及承租人不履行義務的責任、各地域各部門的協作責任等。對于違反法律責任應當受到的制裁和懲罰同樣不得忽視,這是現代法治責罰法定的基本要求。
不登記或備案將被罰款
根據《意見》,凡在深圳市范圍內從事房屋租賃經營的個人,在租賃關系確立后10天內,應自覺在房屋所在地租賃管理所辦理合同登記或備案手續。逾期沒有登記或者備案的,由租賃管理部門一次性處以合同期租金總額20%的罰款,并追繳租賃管理費、代征稅款和滯納金。
房屋出租人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義務,租賃關系確立后,應在3日內督促、協助承租人到出租屋綜合管理機關辦理租住人員信息登記,否則,由主管部門處以月租金額一倍的罰款。
黨員干部違規將被嚴處
深圳市有相當數量的出租屋業主是黨員、干部及單位職工,《意見》規定,對于違規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除依照租賃管理法規進行處理外,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并不得參加單位的年度評先。對于違規行為嚴重的,屬于股份合作公司和村(居)委會干部,由其上級主管紀檢、監察部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并與崗位目標年度考核掛鉤。屬于股份合作公司和農村居民的,由股份公司和村委會與其本人的年終分紅掛鉤。
《意見》還規定,各級維穩及綜治辦在開展年度維穩及綜治工作考核時,要把各部門各單位干部職工私人出租屋是否已申報登記、備案,作為一項重要的考核內容,一旦發現違規租賃行為,要及時通報出租人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決定干部評先授獎和年終考評時,應考慮干部執行租賃管理法規情況。紀檢、監察部門對各級維穩及綜治辦通報的干部違規情況,要嚴格按照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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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規定擬修改 承租人犯罪出租人也受罰
記者昨日(5月9日)從市維護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了解到,《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近期將進行修改,修改討論稿正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關鍵詞:城中村;出租房屋管理;規范化建議
Abstract: in our country to speed up the pace of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the villages has become most city to highlight 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to solve the problems, and villages the leased building standardization of management and become one of the problem, this paper, from the villages rental housing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from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standardized Suggestions.
Keywords: villages; Rental housing management; Standardization Suggestions
中圖分類號:TU113.5+4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城中村出租房屋管理的現狀
城中村,從狹義上來說,是指農村村落在城市化進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農民轉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變成的居民區,亦可稱其為“都市里的村莊”。 從廣義上說,是指在城市高速發展的進程中,滯后于時展步伐、游離于現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區。過去很多城中村的居民生活水平、經濟收入整體都低于村落之外的繁華都市里的城市居民,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因為城中村自身所具備的很多優勢,其“村民”經濟狀況有很大提高。這些優勢中就有其房屋出租價格底廉,加之就近于城市,所以很多外來務工人員和其他流動人員在這里租房,與之同時帶動了一些相關產業的興盛,為城中村居民的經濟創收開辟了渠道,但隨之而產生的負面影響也很多。
此外,由于城中村房屋出租目前成為多數村民的主要經濟來源,城中村的行政管理以村民民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等為主,而村落中宗族觀念較強,很多粗陋的風俗依然保持,所以在出租房的管理問題上經常是消極的,只注重了其所帶來的經濟利益,而忽略了對其產生的不利因素的規制。
二、城中村房屋出租存在的問題
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管理的混亂與不到位,導致城中村房屋出租的問題大量出現,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點:
1、出租房屋和村民自住房屋的界限不清,導致對出租房屋的登記和管理名不副實,出租房屋底數不清。
2、受利益驅動,為了有更多的房屋用于出租,很多村民違規違法建房,不但帶來了很多安全隱患,也為以后城中村的城市化和整體規劃帶來了阻礙。
3、大部分出租房屋是私下交易,或者是“只交管理費,無人管理”,在稅收管理上存在漏洞。
4、出租房屋的“物業管理”的角色基本由房東擔當,其管理的不專業、不到位致使盜竊、搶劫等惡性案件在出租房內時有發生。
5、有些地方和部門對加強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管理認識不高,缺乏全面規劃和統籌安排。
6、少數地方的出租房屋管理處于無序狀態,有些出租房屋成了“”活動、販毒吸毒、黑惡勢力等刑事犯罪的窩點,有的成了偷盜銷贓、漂娟、非法傳銷等藏污納垢的場所。
7、出租房屋的具體管理工作涉及到公安、建設、民政、工商等多個部門,這些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行使管理權限,又因城中村的特殊地理因素,導致部門之間缺乏協調,難以形成合力。
8、.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立法相對滯后,工作中無法可依的現象還不同程度地存在。
三、城中村房屋出租管理規范化的建議
1、出租房的登記管理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的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該規定雖然明確了出租房屋的登記問題,但是現實中由于城中村房屋中出租房屋和村民自住房屋的界限不清,房東為了少交管理費申或者為了吸引更多的外來流動人員的租住,經常不申請登記或使登記與實情大相徑庭,流于形式。
所以城中村出租房的登記要從源頭上進行管理,具體來說,首先要清理整頓出租房屋的范圍,在實際調查的基礎上,根據出租房出租的整體情況,具體確定城中村中固定住戶自住房屋的面積,繼而確定其用于出租或可能用于出租的房屋面積;其次,對這些不同的用于出租或可能用于出租的房屋登記在冊,并定期或隨機進行抽查核實,繼而督促房東積極履行出租房申請登記的義務;最后,可以在在建立完善的登記管理的基礎上,建立獎懲機制,對于不按實申報登記的房東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房屋出租的權利。
2、出租房的稅收管理
城中村出租房屋的房東多數納稅意識差,偷漏稅現象普遍。從實際情況來看,受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影響,多數對稅收知識了解不夠,目覺依法納稅意識不強,主動申報納稅的房東微乎其微。多數房東抱著“能逃則逃,能少則少”的僥幸心理,被動納稅,稅務機關查出來就繳,查不出就不繳;另一類房東想方設法鉆政策空子,捏造虛假合同,變相出租房,以求不繳或少繳稅金。
城中村的出租房屋由于面積不同、地段不同、結構不同、樓層不同、裝修程度不同、房東房客喜好不同等,房屋租金往往一房一價,懸殊很大,賃雙方多通過日頭協議方式和現金交易,隱蔽性強,更加大了稅務部門的征管難度。所以要及時、準確、全而地掌握稅源變化情況,就要加強日常管理,在出租房登記管理的基礎上,分類劃片進行定人定責管理。通過拉網式排查,逐戶巨門核對,掌握房屋出租情況,以稅務機關確認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同時,對非居住出租房的出租門面店鋪登記造冊,計算應納稅款,確保記錄翔實、準確。
3、出租房的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是出租房管理的重中之中,由于目前對出租房的管理上的松散,所以治安形勢嚴峻。城中村出租屋聚居了大量缺乏有效管理的外來人口,成為滋生“黃賭毒”的溫床,惡性事件屢屢發生。所以,必須全面加強出租房屋經營管理和治安管理,實現公安警務、房管人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進社區,落實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管理措施,建立長效管理工作機制。
4、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完善
從各地的實踐看,城中村出租房管理存在的問題的根本原因是是由于各地普遍對出租屋的管理理缺乏明確的、細化的法律規定,因此,在對出租屋的管理理中經常存在無法可依的局面。
目前各地對城中村出租房的管理往往是定期或不定期的整頓排查,但由于這種清理整頓大多簡單化為一罰了之,治理成果反復性很強,反彈性很大。因此,必須用制度化、法治化的辦法,從城市綜合治理體系的構建入手,構筑一個標本兼治的城中村出租屋長效管理理機制。
四、結語
城中村出租房管理的規范化對我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各地應該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和完善城中村房屋租賃的管理制度,總結實踐經驗,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出租房屋管理、流動人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制度、條例或辦法。唯有此,城中村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才能真正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在法制軌道上運行,我們的社會和諧才能真正實現。
參考文獻:
關鍵詞:融資租賃;會計處理;稅務處理;分攤;擔保
中圖分類號: F038.1 文獻標識碼: A
融資租賃概述
租賃,是一種以一定費用借貸實物的經濟行為。在這種經濟行為中,出租人將自己所擁有的某種物品交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獲得在一段時期內使用該物品的權利,但物品的所有權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為其所獲得的使用權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租金)。從租賃目的看,它分為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企業會計準則》第五條指出,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融資租賃是設備租賃的基本形式,以融通資金為主要目的。
我國融資租賃會計處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租賃雙方根據租賃標準判斷的租賃類型存在矛盾
我國租賃準則第四條規定:“就承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其中“幾乎相當于”通常掌握在 90%以上(含90%)”。最低租賃收款額為最低租賃付款額加上獨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對出租人擔保的資產余值。
按照租賃準則的規定,滿足此條標準可以判斷租賃類型為融資租賃。根據此條規定,如果承租人的最低付款額的現值大于等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90%,出租人的最低租賃收款額大于等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90%,則承租人、出租人認定該項租賃為融資租賃。根據此條標準判斷租賃類型思路清楚,容易掌握,易于判斷;但在存在第三方擔保余值的情況下,承租人的最低租賃付款額與出租人的最低租賃收款額是不相等的,這樣其現值也不相等。在此種情況下,對于同一筆租賃業務,租賃雙方的認定可能存在完全相反的結果。
(二)初始直接費用計入應收租賃款不合理
出租人初始直接費用作為“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核算,導致出租人在租出資產時進行的賬務處理出現借貸不平衡。根據租賃準則規定,在租賃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初始直接費用及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上述會計處理方法會導致借貸雙方金額不平衡問題,使借方金額大于貸方金額,大于金額為初始直接費用金額,違背了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三)承租人返還租賃資產的會計處理不完善
租賃期屆滿,承租人返還租賃資產的會計處理方法,不符合謹慎性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要求。根據租賃準則的規定,租賃期屆滿,承租人向出租人返還租賃資產時,借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科目,上述會計處理簡單明了,易于操作,但與該事項的實質不符。因為,承租人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是作為自有固定資產進行初始確認和后續計量的,承租人返還該融資租賃資產不作為自有資產的處置處理,使人難以理解。
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方法
(一)租賃開始日的會計處理
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通常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和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并將兩者之間的差額記錄為未確認融資費用。但是如果該項融資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可按最低租賃付款記錄租入資產和長期應付款。這時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總額小于承租人資產總額的30%(含30%)。在這種情況下,對于融資租入資產和長期應付款額的確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選擇,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賃付款額,也可以采用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和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
(二)初始直接費用的會計處理
初始直接費用是指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租賃項目的費用。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通常有印花稅、傭金、律師費、差旅費、談判發生的費用等。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其賬務處理為: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
在融資租賃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時,一方面應減少長期應付款,另一方面應同時將未確認的融資租賃費用按一定的方法確認為當期融資費用,在先付租金( 即每期起初等額支付租金) 的情況下,租賃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減少長期應付款,不必確認當期融資費用。
在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承租人應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計算。按照準則的規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線法和年數總和法等。在采用實際利率法時,根據租賃開始是租賃資產和負債的入賬價值基礎不同,融資費用分攤率的選擇也不同。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租賃資產和負債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為入賬價值,且以出資人的租賃內含利率為折現率。在這種情況下,應以出資人的租賃內含利率為分攤率。
2、租賃資產和負債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為入賬價值,且以租賃合同中規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在這種情況下,應以租賃合同中規定的利率作為分攤率。
3、租賃資產和負債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為入賬價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擔保余值和優惠購買選擇權。在這種情況下,應重新計算融資費用分攤率。融資費用分攤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等于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的折現率。在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對租賃資產余值提供擔保的情況下,與上類似,在租賃期滿時,未確認融資費用應全部攤完,并且租賃負債也應減為零。
4、租賃資產和負債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為入賬價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擔保余值,但存在優惠購買選擇權。在這種情況下,應重新計算融資費用分攤率。在租賃期滿時,未確認融資費用應全部攤完,并且租賃負債也應減為零。
四、融資租賃的稅收處理
(一)融資租賃的稅收組成部分
融資租賃之所以存在的最主要的經濟原因是企業、金融機構和個人能從擁有資產那里得到不同程度的稅收利益。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這些利益差別越大,融資租賃就越吸引人。融資租賃的稅收分為兩塊:出租人稅收和承租人稅收。出租人稅收,是指出租人對出租資產擁有產權,因此可享受因持有資產所帶來的抵免所得稅的效用,但是,出租人從融資租賃中獲取的現金收入需納稅。對于承租人來說融資租賃具有減少稅收上的雙重好處:一是可以避免因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承擔的負擔和風險;二是可在經營活動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企業的利潤,減少稅基,從而減輕稅負。由于租金的支付過程比較平穩,與購買企業所需的機器設備相比,具有很大的均衡性。承租方應當對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期限(最短不少于三年)提取折舊。所以,承租企業每期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兩部分內容:一部分為構成設備的價款,另一部分為承租企業支付的利息費用。
(二)我國融資租賃稅務處理的現狀及措施
目前,我國融資租賃稅收政策主要存在流轉稅負、印花稅負不均,售后回租業務本金不能進項稅額進行增值稅抵扣,融資租賃折計提主體規定不盡合理,缺乏明確、系統的促進融資租賃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等問題,最基本最突出的是流轉稅的不均問題。對此,國家稅務部門正在著手研究有關融資租賃的稅收制度的改革。
流轉稅負不均的情況:自2013年8月1日全國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營改增”)后,對于有形動產的租賃也在其范圍內,國家的旨在平衡流轉稅負但是對于融資租賃公司來說稅負卻大幅增加,尤其是售后回租業務,適用一般增值稅納稅方法(即銷項稅減進項稅)的融資租賃公司,銷項稅額按照租賃的全部收入計算,包括本金,而承租人卻不能針對本金部分給融資租賃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使融資租賃公司沒有進項稅可以抵扣,導致售后回租業務基本停擺。
財政部近期下達了關于融資租賃“營改增”政策修改的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此次《征求意見稿》將直租業務和售后回租業務的增值稅征收方式分開規定,主要針對售后回租業務提出了兩個方案。
一個廢除此前關于售后回租中承租人出售資產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規定,由承租人針對本金部分給融資租賃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融資租賃公司因此可以實現進項抵扣;另一方案是售后回租中,融資租賃公司對貨物本金部分不征收增值稅、不開增值稅發票。據了解,行業目前比較傾向的是方案二。此外,此前“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停止執行。
融資租賃是企業籌資的一種有效手段。西方國家為了促進融資租賃的發展,往往實行了一系列支持融資租賃發展的稅收政策。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我們認為有必要從以下五方面改進現行融資租賃稅收政策。
1.完善流轉稅制。筆者認為,此次《征求意見稿》針對售后回租業務提出了兩個方案,方案一的優點更符合增值稅的立法精神,如實反映了融資租賃回租業務的業務流程,保證了貨、款、票流動的一致性,缺點是操作相對復雜;方案二的優點是簡化了財務核算,由于不考慮本金的進項稅額抵扣問題,減輕了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企業負擔,缺點是沒有如實反映融資租賃回購業務的業務流程,使增值稅發票抵扣鏈條斷裂,不利于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轉化。 國家應充分考慮以上的因素加快兩方案遴選,以降低納稅人的稅負。
2.完善所得稅制。建議由融資租賃出租方提取折舊,出租人的收益是租金收入減折舊后確定的。同時,允許承租人租金費用的扣除,降低融資成本。出租人提折舊有以下好處:一是由擁有法律所有權的一方提取折舊,便于判斷和管理。而且也符合企業所得稅中固定資產折舊提取的基本要求。二是減少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工作量。
為了鼓勵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建議實行更加靈活的折舊政策,在融資租賃中允許企業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機器設備納入允許加速折舊的范圍。
3.完善印花稅制。融資租賃印花稅政策制定較早(1988年),當時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主要是銀行系的金融租賃公司,與目前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和試點內資融資租賃企業并存的現實情況有較大距離,而且以個案的形式逐一確定飛機租賃合同適用的印花稅標準,不僅與《合同法》無法銜接,在實務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建議對各類融資租賃業務適用同一印花稅政策。
4.制定明確、系統的融資租賃業稅收優惠政策。建議明確融資租賃業務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國內融資租賃公司在承接飛機租賃業務時享受和國外融資租賃公司相同的優惠政策,對國內租賃公司通過購置船舶租賃給外國企業的,允許享受與直接出口相同的出口退稅優惠政策。在關稅和增值稅方面,通過融資租賃方式進出口設備的承租人,以融資租賃合同向海關備案后,符合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可作為減免受益人,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參考文獻
[1]史燕平.融資租賃及其宏觀經濟效應[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4.
一、實施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本市轄區范圍內出租屋的租賃登記管理。本規程所稱出租屋,是指除旅館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或單位、集體所有的出租給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管理機構職責與分工
市國土資源局(房地產管理局,下同)及其所屬鎮區國土資源分局,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及各鎮區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按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轄區內出租屋租賃登記管理工作。出租屋租賃登記的日常工作由各鎮區國土資源分局和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中心”)具體負責。
(一)鎮區國土資源分局的職責:
1、對符合房屋租賃條件的出租屋,報市國土資源局核發《房屋租賃證》;
2、負責對管理服務中心的出租屋租賃備案登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指派專人定期到管理服務中心進行業務指導和業務銜接工作;
3、配合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對管理服務中心有關業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年度考核。
(二)管理服務中心的職責:
1、接收出租人的房屋租賃登記申請資料,代辦《房屋租賃證》或發放《出租屋備案登記回執》;
2、負責出租屋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綜合協管員對出租屋進行治安、消防、衛生、安全、計生等檢查工作,并將檢查發現的可疑情況及時報告到相關職能部門;
3、協助相關職能部門查處轄區內與出租屋管理有關的違法案件;
4、宣傳有關出租屋租賃的政策和規定。
三、出租屋管理的基本原則和辦證要求
(一)個人自建房屋以座(幢)為備案登記單位,商品房以套為備案登記單位。
(二)有房地產證,并符合房屋出租其他條件的出租屋經鎮區國土資源分局(城區范圍內由市房屋租賃管理所辦理,下同)審查準予登記的,發給《房屋租賃證》。
(三)對暫時未能提供房地產權證書或證明其權屬的其他有效證件,不具備申領《房屋租賃證》條件,但房產權屬無爭議而又具備安全條件的出租戶,可由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由管理服務中心造冊備案登記,發給《出租屋備案登記回執》。《出租屋備案登記回執》須注明申請人欠缺的材料,申請人完善相關材料后,再申領《房屋租賃證》。
四、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需提交的資料
(一)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二)出租屋租賃備案登記表;
(三)房地產權證書或證明其權屬的其他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出租共有房屋的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四)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受委托人應當提交合法的授權委托書;
(五)出租屋平面圖;
(六)房屋租賃合同一式三份。
當事人提交原件時,需同時提供復印件,經核對加蓋核對章后,退還原件。
五、出租屋辦證程序
(一)出租人到管理服務中心或當地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以下簡稱“管理服務站”)領取《*市出租屋租賃備案登記表》,并按要求填寫相關內容。
(二)出租人向管理服務中心或管理服務站提交《*市出租屋租賃備案登記表》和相關的證件、證明材料,工作人員對資料進行核對確認,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出租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由管理服務站接收材料的,應在接收后1個工作日內送管理服務中心。
(三)資料審查與登記備案發證。
1、管理服務中心自接受申請資料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送交鎮區國土資源分局。
2、鎮區國土資源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自接到移交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房屋租賃證》;不符合條件的,將收件資料一并退回管理服務中心,由管理服務中心造冊登記,并出具《出租屋備案登記回執》。
3、管理服務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送達《房屋租賃證》或《出租屋備案登記回執》。
一是加強業務培訓,強化采集技能。為提高全區網格員發現、判斷、采集事件的業務技能,我辦面向全區1135個網格的網格員及10個街道網格管理人員共約1200人,舉辦社會事件采集業務培訓。其中市監部門專門就無照經營、食品安全、私設屠宰場非法屠宰畜禽等分別安排授課人員對網格員進行專項培訓,按照事項細表逐條講解其依據法律法規、實地巡查具體要求、發現采集技巧等。二是加大人力財力投入。今年投入專項經費作為出租屋食品安全排查經費。采取多種途徑和形式大力開展宣傳教育,發動群眾積極支持和參與出租屋食品安全排查工作,營造了強大的輿論攻勢和良好的工作氛圍。同時,對網格員采集通報并協助查處的出租屋食品安全隱患信息給予獎勵,進一步加大出租屋隱患信息排查處置機制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通過加大人力財力投入,有效提高了出租屋食品安全排查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為確保出租屋食品安排查工作取得預期效果,我們首先從健全工作機制入手,明確落實各級各部門和領導干部責任,建立健全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機制。一是建立健全排查工作責任機制。分別成立了由出租屋綜管辦分管領導為組長、科室分管領導、各出租屋綜管所負責人組成的專項排查工作領導小組,分別與全區10個出租屋綜管所簽訂了責任書,做到了責任落實到位。二是建立健全排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專項排查領導小組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專題研究排查工作情況,及時掌握全區出租屋食品安全排查工作動態,提出應對措施,及時對專項排查工作進行研究和部署。三是建立健全排查工作督查匯報制度。各綜管所定期向專項排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工作情況,重大問題必須及時報告。實行領導小組成員每月不少于兩次深入各社區進行檢查指導。四是建立健全排查工作績效考核制度。將出租屋食品安全排查工作實績作為各網格員績效考核內容,對在排查中成績突出的、產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網格員給與特殊獎勵,并作為評選“網格服務之星”的條件。
我們始終把加強出租屋食品安全排查作為根本性舉措來抓,按照“建立企業自律、行政監管和社會監督三位一體”食品安全保障體系和標本兼治著力治本的要求, 結合出租屋“三小”場所整治活動,對一些生產設備落后,生產環境惡劣的小作坊進行集中排查,認真組織開展“出租屋食品安全排查”專項排查行動,2015年1月至10月,我辦(局)共采集通報出租屋無證飲食店,非法食品加工廠,加工或銷售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無使用期限的食品或者過期食品信息60條,其中,已經完成處置并反饋信息37條。
一年來,我辦(局)一直重視機關食堂食品生產安全工作,在工作中不斷完善相關管理制度,食堂員工實行分工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模式。一是加強日常檢查。加強辦(局)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防止辦(局)發生食品安全和生產事件,保障員工身心健康和安全,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經常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進行排查,消除安全隱患,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二是堅持每天對食堂和餐具進行消毒和打掃,保持干凈衛生。三是從業人員己辦理了健康證,做到持證、著裝上崗。四是采購食品、原料做到了索證索票。五是庫存食品標識齊全,未超過保質期,并注意了防潮防霉。六是實行了分管領導和后勤人員責任追究制。
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某只是住總公司的物業管理人員,不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身份,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認定為貪污罪。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陳某的行為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理由如下:
(一)從客觀上看,陳某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陳某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陳某負責錦園居住區1、5組團日常事務的管理工作。而陳某得以出租上述房產,也正是利用其管理這個片區樓房的職務之便。因此,陳某具有職務上的便利。
(二)從犯罪對象看,陳某侵占的是公共財產
錦園居住區社會保障性住房的房產是國有資產。陳某違規擅自出租該保障性住房,并將由此獲得的租金收益非法占為己有。筆者認為,陳某非法占有的對象只是該租金,而不是保障性住房,該租金是在國有資產的基礎上產生的,屬國有資產的衍生物,其非法處置國有房產產生的利益自應屬于公共財物的范疇。綜上,陳某的行為應認定為貪污罪。
二、關于對錦園居住區的部分店面重復出租,騙取租金的認定,該部分應該定貪污罪還是合同詐騙罪,有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某在明知105、106、107店面已被出租的情況下,仍虛構上述店面可以出租的事實,與吳某楊等承租人簽訂合同再次出租,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第二種意見認為,陳某重復出租105、106、107店面行為的作案方式、手段及利用職務便利的特征與其貪污罪的行為并無本質區別,給相對人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亦應由國有公司承擔,且在案發后住總公司也確實為清退承租戶支付了高額費用,國有財產已實際遭受損失,因此陳某該部分的行為也應認定為貪污罪。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從所收取的錢款的性質看
合同詐騙罪與貪污罪兩罪區別的關鍵是看行為人是否具有貪污罪的主體身份以及陳某所收取的錢款是否是公共財產。在本案中,陳某的身份已經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要件,這一點大家都無異議,筆者現就本案陳某所收取的錢款的性質作進一步的分析。陳某明知105、106、107店面已經被租賃,無法再進行出租的情況下,仍然將上述店面出租給他人。陳某所收取的租金、保證金,并不是基于國有資產而產生的收益,因為這兩間店面已經被出租,店面的使用權、管理權已經轉移至第一承租人,陳某重復出租上述店面,侵害的不是國有財產而是第一承租人的利益。在無法重復出租的情況下,后續承租人實際上是不可能憑租賃合同租得店面的,后續承租人所簽訂的合同根本無法履行,受損的其實是后續承租人。陳某向后續承租人所收取的店面租金、保證金實際上是騙取被害人的錢款,是屬于私人財產,而這些店面只是其騙取他人財產的工具。
(二)從客觀上看,陳敏的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客觀特征
陳某謊稱是物業服務處主任,在物業服務處辦公室與被害人簽訂合同、收取租金、保證金;在收條、租賃合同上加蓋假的物業服務處印章,陳某冒用他人名義致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誤以為陳某有出租店面的權利而與其簽訂合同。
(三)貪污罪的認定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非法占有的公共財產的數額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而不是所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
1.如果第三者需要對行為人的行為承擔責任的話,與本案最為接近的法律依據就是民法中的“表見”。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人在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上述兩條法律規定是我國適用表見的最基本法律依據。但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行為人盜用單位公章或者私刻單位公章與他人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所有的,一般認為單位對行為人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在本案中,首先,住總公司并未授權陳某代其出租房屋,而且住總公司規定了嚴格的印章使用、保管制度,住總公司沒有明顯的過錯。其次,陳某先是盜用公司公章與他人簽訂租賃合同,后更是使用了其自己私刻的公司的公章,住總公司對此完全不知情。綜上,陳某與住總公司之間不能成立表見關系,因此住總公司不應對陳某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2.第二種意見以住總公司在案發后為清退承租戶支付了高額費用,國有財產已實際遭受損失為由,認定陳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首先,住總公司支付給承租戶賠償金致國有財產遭受損失與陳某的行為沒有因果關系。陳某由于其犯罪行為而導致被害人無法租的該部分店面,損失的是被害人而不是住總公司,賠償責任人應為陳某應而非住總公司。住總公司沒有賠償被害人的法律義務,其為清退承租戶支付賠償金的行為本質上只是替陳某墊付賠償金而非履行其法律義務。其次,從住總公司賠償的金額來看,其賠償金額明顯高于被害人被騙的數額,如果要以國有財產已實際遭受損失為由認定陳某構成貪污罪,那就應以住總公司的賠償金額來計算陳某的“貪污”數額,但認定貪污罪的數額應是陳某出租國有財產而獲得的收益(即收取的租金)而不是其造成國有財產的損失數額。因此第二種意見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結語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武穴市轄區內城鎮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本細則所稱出租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及其附屬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出租房屋、營業性出租房屋及其他出租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房屋租賃:
(一)房屋所有權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權為條件與他人合作、合伙經營,不參與管理,不承擔風險而獲取收益的;
(二)以其他方式變相出租、轉租房屋的。
第三條建立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機制和聯系會議制度。公安、綜合治理、房地產管理、地稅、工商行政管理、民政、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登記暫住戶口,辦理和查驗暫住證,對于生產、經營、居住場所為出租房屋的,應查驗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變動情況。督促出租房主與公安部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開展經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檢查,消除治安隱患,及時查處和依法打擊出租房屋中的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居(村)民委員會、社會治安輔助力量協助開展出租房屋和暫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負責指導各社區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加強鎮、處、街道綜治辦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設,整合各種治安防范力量。組織、協調、督促各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關部門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解決措施。對各部門開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加強基層政權建設,推進社區建設。協助公安、司法部門抓好居(村)民委員會的治保組織、人民調解組織等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協助公安部門完善社區治安網絡建設。
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出租和轉租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數和基本情況,加強對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管理,規范房屋租賃中介機構行為,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稅務部門負責出租房屋稅收征管工作。對生產、經營、居住場所為出租房屋的。根據征管情況的不同可以查驗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并可根據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具備條件的暫住人口管理機構或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代征協議予以代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經營活動,查處、取締非法房屋中介機構。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及年審時,對生產、經營場所為出租房屋的,應查驗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對發現沒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給房地產管理部門。
計劃生育部門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并對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查驗房屋租賃及暫住人口證明。
第四條加強出租房屋社會化管理。依托鎮、處和社區居委會,認真落實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加強出租房屋的登記管理和流動人口管理。廣泛發動群眾,依靠群眾,充分發揮社區責任民警、治保組織、計生專干的作用,落實好出租房屋管理的各項措施,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窗口應當根據租賃當事人的要求,提供信息咨詢、核實產權、糾紛調解等便民服務。
第五條公安、房地產管理、稅務、工商、計劃生育等部門聯合建立出租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協作機制,定期召開協調會通報情況,開展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租賃當事人信息登記、暫住戶口登記和計劃生育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房屋租賃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于房屋租賃合同簽訂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予以登記備案,并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不予登記備案,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備案的理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視為同意登記備案。
第七條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后,出租人應當持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并申報繳納稅款,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責任書》,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
第八條下列房屋禁止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于違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身份證明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二)發現出租房屋有治安隱患的,及時報告公安部門,并配合公安部門的查處工作;
(三)發現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員有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的,及時向公安部門或相關部門報告;
(四)發現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員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及時向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報告;
(五)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依法申報和繳納稅款。
第十條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說明租住人數,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并如實填寫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表;
(二)入住后,及時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戶口申報手續,辦理暫住證;
(三)不得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用途;
(四)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進行賭博、吸毒販毒、、制黃販黃、偽造證件、印刷非法出版物、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窩藏犯罪人員、窩藏和銷售臟物等違法犯罪行為;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傳銷或變相傳銷、違法開辦診所、非法行醫和非法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等違法活動;
(六)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違法從事職業介紹、婚姻介紹、培訓以及房地產中介等活動;
(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從事生產、儲藏、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活動;
(八)發現出租房屋內有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人的,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九)配合有關部門對出租房屋實施管理及稅收征管工作。
第十一條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出租房屋日常監督管理活動,需要公安部門配合的,公安部門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房地產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承租人未辦理暫住人口登記以及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部門;發現承租人無照經營的,應當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有消防隱患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消防部門;發現承租人違反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應當及時通報計劃生育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和年審工商營業執照、公安部門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及暫住證時;對生產、經營、居住場所為出租房屋的,應當要求承租方出具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對發現沒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房地產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房屋出租人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房屋中介機構受委托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當出具委托手續,按規定辦理。
房屋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從事中介經營活動,不得規避或者協助租賃當事人規避管理,不得故意隱瞞訂立合同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租賃當事人的利益,不得虛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蒙騙、坑害租賃當事人,不得強迫當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
第十五條對下列違反出租房屋管理規定的,公安機關要按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嚴肅查處;
(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書,經通知拒不改正,依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二)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人員的,依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三)明知承租人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利用出租房屋生產、銷售、儲存、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及時制止并報告的,依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四)明知是臟物而窩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介紹或者容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為他人進行賭博活動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七)為他人制作、販穢圖書、光盤或者其他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八)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出租房屋,幫助其逃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已出租的房屋,未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出租人限期補辦登記備案手續,并依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房屋出租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出租人、承租人妨礙公安、工商、稅務、房地產管理等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出租房屋管理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不按規定協助其他管理部門進行管理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館業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賃房屋除外。
本辦法所稱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記,是指按本辦法規定報送、記錄、管理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相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綜合協調,保障工作所需經費和人員,促進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設以及信息資源的整合和共享利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以下簡稱公安機關)主管居住房屋出租登記工作;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委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服務管理機構)從事登記服務等具體事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物業服務企業和有關用人單位等,應當協助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記工作。
第二章 登記管理
第六條 出租人應當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報送下列信息: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稱)、公民身份號碼、工作單位、聯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實際租住人員,下同)的姓名(名稱)、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性別、民族、戶籍地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
(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況。
承租人為流動人口的,出租人應當按照《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的規定報送或者告知流動人口信息。
出租人與承租人終止居住房屋租賃關系的,出租人應當自居住房屋租賃關系終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報送承租人的名單。
第七條 出租人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向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報送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信息:
(一)通過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開通的傳真、網絡等渠道報送;
(二)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報送相關信息,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向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轉報;
(三)由為出租人介紹居住房屋出租的房產中介服務機構向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轉報;
(四)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服務管理機構的基層工作組織申報。
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上門辦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的,出租人、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主動出示身份證件,如實申報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相關信息。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出租人報送的信息在3個工作日內轉報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
房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其介紹出租居住房屋的業務完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的相關信息及居住房屋的基本情況報送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也可以報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第九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出租人和房產中介服務機構報送的信息及時轉報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幫助和督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前款規定的工作。
第十條 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在其網站和辦理點向社會公示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的內容、依據、所需材料和辦理流程等,提供登記表及填寫樣本,為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供便捷服務。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公布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指導和規范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為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供服務,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通過發放資料、與出租人簽訂治安責任書等方式,告知當事人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和相關責任,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全面、及時、準確采集居住房屋租賃動態信息。
上門辦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的管理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居住房屋出租登記信息的管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制止違法使用登記信息的行為。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機構、組織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活動中產生的人口基礎信息,應當按照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設要求,整合納入統一的信息平臺,實現人口基礎信息的動態管理和共享利用,提高社會服務管理效能。
第三章 當事人義務
第十五條 出租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具備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核對承租人的身份證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及時報送相關信息。承租人是流動人口的,應當告知其按規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領取居住證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三)指導承租人安全使用電氣、燃氣等設施;
(四)向承租人宣傳物業管理規定,對亂扔垃圾、噪聲擾民等不良行為應當勸止,督促其改正;
(五)合理控制同一套(間)居住房屋內的承租人數,避免和減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隱患以及對鄰里生活造成妨害;
(六)配合和協助有關部門、機構、組織依法實施行政管理,發現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七)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應當采取和落實相應的防范措施,切實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具體管理要求由省公安機關另行制定:
(一)出租人向眾多承租人出租居住房屋的;
(二)多戶承租人合租同一套(間)居住房屋的;
(三)向短暫居住者出租居住房屋的;
(四)安全隱患較大、應當從嚴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出租人可以委托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等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事務。
出租人不能切實履行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義務的,應當委托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等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管理。
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等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出租人委托的,應當在其受委托范圍內履行出租人的規定義務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被委托人基本信息及委托內容由出租人在辦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記時報送。
第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不得擅自改變居住房屋的結構和使用功能,不得違規使用電氣、燃氣設施,發現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二)承租人是流動人口的,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領取居住證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員的,按照規定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三)遵守物業管理規定,保持衛生、文明的居住環境,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四)配合和協助有關部門、機構、組織依法實施行政管理,發現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按時報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未按時報送流動人口信息的,按照《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房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按時報送或者轉報相關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未報送或者告知人數每人100元的數額處以罰款,但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0xx元;未按時報送或者轉報流動人口信息的,按照《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出租的居住房屋經依法鑒定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浙江省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履行相關義務也不委托管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服務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辦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的;
(二)在履行公務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法使用居住房屋出租登記信息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屋登記的收費標準1、住房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550元。
2、房屋登記收費標準中包含房屋權屬證書費。房地產主管部門按規定核發一本房屋權屬證書免收證書費。向一個以上房屋權利人核發房屋權屬證書時,每增加一本證書加收證書工本費10元。
3、房屋查封登記、注銷登記和因登記機關錯誤造成的更正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
4、房屋權利人因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領證書,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費。
5、農民利用宅基地建設的住房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
6、經濟適用住房登記,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門牌號碼變更、權利人名稱變更而申請的房屋變更登記,收費標準減半。
注:
1、上述收費標準自20xx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