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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債權債務清理范文

        債權債務清理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債權債務清理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債權債務清理范文

        摘 要 債權債務管理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目前,鐵路運輸企業面臨的是一個逐漸市場化和國際化的嚴峻形勢,它逐漸擺脫原有的以計劃為主的舊的管理體制,建立了一個和市場經濟休戚相關的科學的預算體系,從而也產生了在新的形勢下,產生的對債權債務管理新的思考,加強鐵路運輸企業的債權債務管理不僅能夠促進企業財務管理活動的規范,而且能夠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并合理使用資金,使企業市場競爭力得到有效地提升。

        關鍵詞 債權 債務 管理

        企業債權債務無論是從金額上,或是從發生經濟往來的關系上,或是從數量上,都是比較多而且復雜的。它的范圍包括了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發生購銷產品、提供或接受勞務業務而形成的的暫收、暫付、預收、預付、應收、應付、備用金等往來款項。對于鐵路運輸企業而言,根據目前的業務需要,主要的債權債務為更改、大修、及部分安全用設備購置產生的預付款項、應付款項、以及一些其他應付款項,與鐵路專業公司(如中鐵快運)之間的勞務輸出人員的工資及工資附加費清算產生的應收款項,以及各基層車站、車間因生產用水電費支付、日常零星報銷等必需的生產備用金,以及車站客運售票必需的客運找零備用金等,隨著鐵路運輸企業自身的發展和業務業務的需要,債權債務在整個經濟活動中發生的頻率越來越高。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加強企業的債權債務管理,解決債權債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不僅能夠規范企業財務管理、降低經營風險,從而使企業資金得到合理使用,對于促進企業自身發展,提升企業市場競爭力具有積極意義。

        一、鐵路運輸企業債權債務管理的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

        以前,同大多數企業一樣,鐵路運輸企業對債權債務的管理情況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對于債權債務管理不夠重視。許多企業存在債權債務無專人管理,債權債務混雜不堪的現象比較嚴重,有的雖然成立了債權債務管理機構,但形同虛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至于企業該什么時候履行債務償還義務,該什么時候行使權利,無人問津。往往要等到對方催告履行債務時,才發現對外債務應該履行了。沒有事先的充分準備,債務到期時,因難以調度經營資金和其他資源,往往造成不能立即履行債務,而產生額外的違約責任或經濟糾紛。此外,由于對債權債務的管理不夠重視,債權債務往往拖的時間比較長,這樣就很容易產生呆賬、死賬、以及無法消化的成本費用,造成長期掛賬的資金數額大,嚴重地制約了企業經濟的發展。二是企業內部業務部門之間對于債權債務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協作。債權債務管理屬于企業綜合管理的范疇,不僅與財務管理聯系緊密,而且與經營管理等密切相關。企業應該改變過去認為債權債務管理只是財務部門的事情,賬務不清也是財務部門責任的觀念。只有加強企業內部各相關部門之間的協作意識和整體觀念,才能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才能對債權債務形成系統化、程序化的管理。

        但自2005年路局直管站段以來,尤其是2006年10月始,路局下達了一系列的文件,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將債權債務管理進行了重新規范,從而促使各單位對債權債務的管理納入了企業管理的重要事項,并將債權債務的管理納入了快報上報體系,而且在上報債權債務的基礎上,每月進行分析,在分析的過程中,自然對各項債權債務的發生和清理現狀做到心中有數。不論從管理制度還是日常監督上,都對債權債務的管理進行有效的保障。而作為一名基層財務人員,也由原來的認為債權債務管理就是報會計報表時填一填科目明細表,期末簽認一下債權債務就可以了,而現在已經充分認識到債權債務管理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不僅要做好,而且要動腦子做細、做好,做好工作之余,也進行了深深思考。

        二、加強債權債務管理中企業應采取的對策

        企業加強債權債務管理,就是在對本企業當前的債權債務管理現狀進行認真分析后找出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辦法。同時應本著“合理、合法、盤整資金,按實際操作,盤整存量資產,激活僵化財源”的原則,建立一套全面、系統的債權債務管理機制,也就是企業建立橫向和縱向相結合的債權債務管理機制。

        (一)橫向管理

        債權債務的橫向管理就是企業內部之間可根據企業發展特點成立專職或兼職債權債務管理機構,對一些大的債權債務項目指定專人負責處理。同時,債權債務管理機構可負責對企業所有的債權債務進行分類,按類別擬訂不同的處理方法和程序,使問題的處理有章可循。比如可將問題分為主要應由業務部門負責處理或應由財務部門負責處理等。通過這些手段來提高債權債務的清償、清理回收率,減少企業的資金風險。而在橫向管理的基礎上,我認為可將債權債務管理進行分類管理。

        首先,應該是重點債權債務和非重點債權債務的分類,根據日常積累資料及職業判斷,先將重點債權債務進行資料收集和歸納,對其產生的原因以及現在的狀態做到心中有數,然后進行清償或清理時,本著先重點后一般的原則進行清理,減少了管理的無緒性和無目的性。

        其次,可將債權債務管理按先外后內的原則進行分類,在區分重點和非重點的基礎上,對路外的債權債務先進行關注,對其產生的過程和經濟合同,必須定期與負責的業務部門溝通,保證按合同的規定進行款項的支付、應收應付款項的列賬、以及保修金的清償等工作,從各個環節上保證資金的正常運行。

        最后,在分類的基礎上,不能漏過任何一項債權債務,必須定期對每一項債權債務進行逐筆梳理和清理,做到筆筆清楚,項項落實。“千里堤壩,潰于蟻穴”我們只有在先重點、后一般,先外后內的基礎上對債權債務進行精細管理,才能將保證我們資金鏈的正常運行,從而保證安全生產的順暢。

        (二)縱向管理

        債權債務的縱向管理就是建立債權債務的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根據債權債務所處的不同階段,分別制定相應的管理策略,相互配合,實現高效運行的一體化管理。事前管理主要是明確管理職責和對債權債務進行登記造冊,事中管理主要是通過對債權債務進行分析,有重點地采取相應的措施,包括考慮改進債權債務發生的管理工作,確定近期應清理重點,制定清理方案,將其中部分債權債務列作壞賬,予以核銷等。事后管理主要是針對債權債務到期后所進行的清理。企業可按照分析的資料,對延期的債權債務明確清理目標,根據目標選用不同的清理方式。如為提高清理人員的積極性而采取合理的獎勵措施;在清理成本高,清理難度極大時委托第三方清理等。在清理過程中有時會發生債權債務糾紛,企業可選用協商解決、調解解決、仲裁解決甚至司法解決等各種法律手段,以維護企業的應得利益。

        而在縱向管理的過程中,財務人員在過程中必須同業務部門及時溝通,對債權債務產生的法律文本及相關資料進行嚴格審查和登記,例如一項應付工程款項的產生和結束必須經歷:計劃的審批、合同的簽訂、款項的預付、工程的驗收、資產的轉產、保修金的金額約定和付款等一系列問題才能結束,而在此過程中,無論是計劃審批的額度、預算書的批復、工程完工的期限、保修金的比例及付款時間等一系列問題,財務人員隨時關注,才能保證工程的質量和工期和資金的安全。

        由小及大,債權債務如此的緊密貫穿在我們的經濟活動中,我們不得不強調其重要意義。

        三、加強債權債務管理的重要意義

        (一)債權債務管理對于促進企業發展,提升企業市場競爭力的重大意義

        今天伴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能源、原材料等價格的急速上漲,企業的利潤空間越來越小。而通過加強債權債務管理,挖掘企業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來保障企業發展是一個重要手段。因此,加強加強債權債務管理對于企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第2篇:債權債務清理范文

        縣化解村級債務工作匯報

        __縣共有12個鄉鎮,1個風景名勝管理區,185個村,8.05萬農戶,農業人口33.78萬人,耕地面積20.58萬畝。20__年底,我縣村級債務總額2740.8萬元,村平14.82萬元,人平81.14元;村級債權總額1568.74萬元,村平8.48萬元,人平46.44元;債權、債務相抵,村級凈負債總額1172.06萬元,村平6.34萬元,人平34.70元。沉重的村級債務成為當前困擾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幾年來,縣委、縣政府不畏難、不等待、不觀望,堅持把化解村級債務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全面鋪開村級債務化解工作,始終將化債工作納入鄉鎮、村年度工作實績考核范疇,化債工作取得一定成績。截止目前,全縣累計化解村級債務483.45萬元。我們的主要做法是:一、嚴格“五道程序”,清理鎖定村級債務。我們在實際工作中,嚴格按照以下“五道程序”進行村級債務的清理鎖定。一是清理摸底。對村集體所有債權債務進行徹底清查,逐筆登記。二是公示核對。以小組為單位公示債權債務摸底結果,同時入戶核對。三是審查核定。對公示核對無誤的債權債務,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確屬村集體所有的債權和應承擔的債務,由債權人、債務人、簽證單位(經管站)三方當場簽訂《村級債務核定書》和《村級債權核定書》,作為確認村級債權債務的依據和鎖定村級債權債務的標志,同時進行第二輪公示。四是登記入帳。根據核定書,及時登記或調整賬務。五是匯總上報。經過核定入帳后的債權債務,進行逐級匯總上報,并進行第三輪公示,作為考核化解村級債務工作的基準數字。

        二、采用“八種方法”,切實化解村級舊債。我們結合各地實際,依靠群眾,大膽嘗試,不斷探索切實可行的化債途徑與辦法,積極穩妥地化解了部分村級債務。一是削減高息減債30.2萬元。對村集體所欠的民間高息借款,通過政策宣傳,雙方協商,比照金融部門規定的同期同檔貸款利息進行結算換據。二是清理債權化債130.66萬元。對清理核定后的村級債權,根據不同對象和性質,區別對待,分別采取經濟、行政或法律手段進行清收。對農戶稅費尾欠,根據其償還能力,通過宣傳教育和民主評議促其主動還款,不搞強行清收;對國家干部、村組干部、企事業單位的欠款,先宣傳后強制,限期逐筆逐人清收。三是結對抵沖銷債32.2萬元。對村集體與往來單位或個人形成的三角債,在做好工作,協商自愿的前提下,動員債權債務人自愿結對,協商互抵,從而沖銷集體債務。四是劃轉債務50.6萬元。對不應由集體承擔的債務及經清查不實的債務,落實責任人,從村集體債務中剝離或剔除。五是核銷減免債務34.4萬元。對債權人已撤消、死亡或自動放棄追債要求的,按規定程序予以核銷;對符合減免規定的稅費尾欠以及確無還款能力的特困戶、軍烈屬以及死亡絕戶,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予以減免。六是盤活資產化債38.8萬元。對村組集體擁有的企業、土地、礦場、固定資產以及“四荒”資源,采取拍賣、租賃、承包等形式,綜合開發利用,盤活存量資產,籌集資金用于還債。七是協議還債42.34萬元。對村組集體所欠財政、金融等部門的債務,暫無還債能力的,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制定還債計劃,簽訂還債協議。八是其他措施化債124.25萬元。各地通過規范制度堵塞財務漏洞、清理審計賬務嚴懲違規違紀行為、發展集體經濟壯大村級經濟實力等措施,節省和籌集資金用于還債。

        三、健全“四項制度”,堅決杜絕新債發生。一是推行了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象集體舉債、公益事業建設等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事,全部實行民主決策,堅持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不由村干部或少數人說了算。同時對村級事務實行全過程公開,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二是出臺了《__縣農村財務“雙代管”制度》。在完善和規范“村賬站審”制度的基礎上,全面推行“村級資金、賬務委托鄉鎮經管站代管”制度。三是制訂了《__縣農村財務管理制度》。統一規范了村級財務的預決算、資產管理、開支審批、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制度,全面實行了村級招待費“零管理”、報刊訂閱“限額制”等制度。四是建立村干部離任審計、責任審計和責任追究制度。村主職干部離任,必須接受審計。凡是違反規定,擅自借款發生的債務,按照“誰借款,誰負責償還”的原則處理。對給村集體經濟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通過建立和落實以上制度,從源頭上防止新的債務發生。

        我縣化解村級債務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但也面臨一些實際情況和困難。一是負債面廣。基本上村村負債,全縣僅有5個村不負債;二是負債額大。村平負債14.82萬元,負債20萬元以上的村有40個,負債最高的達55萬元;三是債權清收難。村級絕大部分債權屬外出戶和困難戶所欠,不僅清收工作量大,而且清收成本也大, 同時目前政策規定暫緩清收;四是“普九”債務沉重。全縣村級“普九”債務總額為1317.76萬元,占總債務的48.1;五是集體經濟脆弱。我縣大部分村級集體經濟屬“空殼村”,靠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維持正常運轉,根本無力還債,化債的困難相當大。我們將進一步加強領導,強化措施,完善制度,探索和創新辦法,積極穩妥地推進村級債務化解工作。

        第3篇:債權債務清理范文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七屆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及省、市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制止發生新債務的有關精神,因地制宜,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逐步化解鄉村債務,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保持農村社會穩定、和諧發展。

        二、清查的對象和范圍

        清理核實截止年月31日,由鄉鎮財政所、農經站代管核算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的各類債權債務。本次清理審計認定不含農業人口比例在50%以下的街道辦事處,不含農業局管理的“小三場”(林場、原種場、養殖場)。

        三、清查內容

        以年村級債權債務清理鎖定換據為基礎,逐筆分類清理在鄉鎮財政所(農經站)代管核算賬內的債權債務數據,全面反映村級債權債務總額、構成、用途情況。在清理自查的基礎上審計認定債務產生的時間段,即年底之前形成的債權債務總額和至年期間新增和化解債務情況。同時延伸審計核實鎖定到債權人。

        由于暫未支付或結算形成的應付未付款項,財務處理不規范導致的賬面掛應付款而實際已支付的款項,不屬于債務性質,不在本次填列范圍。

        四、清查的方法步驟

        ㈠宣傳動員階段(3月12日至3月15日)。市政府召開村級債務自查清理審核認定動員會,安排部署全市清查審計工作。從市財政、審計、農經等部門抽調人員組建5個村級債務自查清理審計認定工作專班(以下簡稱工作專班)。各工作專班到鎮(辦、區)后,也要集中召開一次由鎮(辦、區)主要領導、分管農村財務工作的領導、村級負責人、農經站長、財政所長和村級財會人員參加的村級債務自查清理審核認定動員會,在會上宣讀自查清理審計認定村級債務工作方案,對相關人員講明具體要求,并由鎮(辦、區)領導、村級負責人、農經站長、財會人員與工作專班簽定承諾書。

        ㈡自查清理階段(3月16日至3月22日)。各鎮(辦、區)在市農經局、財政局的指導下組織農村財會人員分別到各村組自查清理村級債權債務,逐筆填入統一規范的紙制表格,并將村級債務資料、表格分時段送到工作專班進行真實性核實確認。

        ㈢延伸調查取證階段(3月23日至3月25日)。各工作專班針對核實過程中發現的疑點問題,及時延伸到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進一步進行審計核實確認債務。

        ㈣公布結果聽證階段(3月26日至3月28日)。各工作專班人員分別到各村召開由村組干部、債權人、原村組負責人和村群眾代表等參加的債務確認聽證會。清理審計組將初步審核認定的本村債務向大家公布,聽取意見,如有新的疑點問題及時調查核實。

        ㈤村級債務公示階段(3月29日至4月3日)。各工作專班將經過以上程序審計核實的村級債務在本村醒目的地方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同時公布舉報電話(審計組電話和農經局辦公室電話一并公布),接受社會廣泛監督。

        ㈥雙方互認債務階段(4月4日至4月6日)。各鎮(辦、區)農經站、財政所將已經過審計核實確認的村級債務,分村逐筆填入統一規范的紙制表格和電子表格并進行匯總,經各工作專班核實后,由清理審計組長、鎮(辦、區)村負責人、農經站長和財會人員分別簽字確認。各鎮(辦、區)農經站、財政所要及時將匯總簽字后的紙制表格和電子表格分別上報市農經局、審計局和農村財政管理局存檔。

        五、工作措施

        ㈠明確職責,加強協作。村級債務自查清理審計認定工作是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實施,采取先自查后清理再審計核實認定的方式進行,實行“四個統一”,即:由市政府統一制定村級債務自查清理審計認定工作方案;統一組建自查清理審計認定工作專班,指導和核實認定債務;統一工作步驟和方法;統一表格匯總和上報時間。市財政局負責村級債務自查清理審計認定整體工作的牽頭和后勤保障;市農經局負責村級債務自查清理階段的指導和督辦工作,村級債務匯總分類和《村級債務自查清理工作報告》的起草;市審計局負責村級債務的審計核實認定工作,并加強與省審計廳的聯系和溝通,及時將省審計組匯審信息向市政府匯報;市公安、司法、、民政等相關部門也要全力予以配合。

        ㈡扎實工作,化解矛盾。要從講政治、講全局的高度,積極穩妥搞好這次村級債務自查清理審計認定工作。各工作專班要緊緊依靠當地政府的支持和相關部門的配合,實事求是地將村級債務如實填寫上報,同時,注意處理好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重視防范風險,避免激化矛盾。

        第4篇:債權債務清理范文

        各位領導:

        現將我鄉村級債務清理工作作以簡要匯報,不妥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__鄉位于崇信縣南部塬區,北依錦屏鎮,東靠木林鄉,西接新窯鎮,南鄰靈臺縣梁塬鄉,距縣城15公里,崇大路穿越全境。區域內轄8村52社,總人口1708戶7420人,總面積107.27平方公里。有耕地4.2萬畝,人均占有耕地5.5畝。20__年農民人均純收入1676元,屬省列貧困鄉鎮。

        今年以來,我鄉村級財務管理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縣經營管理站的精心指導下,以構建和諧社會為契機,以減輕農民負擔、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目標,明確責任,細化措施,規范管理,強化監督,堅決制止新的村級債務發生,取得了明顯效果。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高思想認識。為了搞好村級債務清理工作,我鄉于3月4日召開黨委會議,對此項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成立了由政府鄉長任組長,副鄉長任副組長,鄉經營管理員、資金管理中心農財員、報帳員為成員的村級債務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開展各項工作。為使村級債務清理工作做到公開、公正,接受群眾監督,鄉上聘請9名村級債務管理監督員,全程參與村級債務清理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上報鄉政府。各村積極配合村級債務清理工作,都相應成立了由村主任任組長,村文書和村民代表為成員的村級債務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整個工作做到了機構健全、人員到位、措施得力,為清理工作提供了較好的組織保證。

        二、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輿論氛圍。為使此項工作深入人心,贏得群眾支持,鄉政府從3月5日至4月20日積極動員,利用群眾大會、建設工地等群眾相對集中的區域,大力宣傳《關于加強村級債務管理堅決制止新增債務的意見》的精神,使廣大群眾清楚村級債務清理工作的目的、意義,最大限度地提高了群眾的參與率。

        三、認真清理清查,摸清債權債務。從4月3日至4月15日,各村利用12天時間,以會計帳目為依據,采用帳內清查和帳外清查相結合的辦法,村級債務清理領導小組對全鄉8村99年以來村社和農戶的帳務、債權債務、干部離任經濟手續、經濟合同兌現情況、機動地管理、農戶歷年稅費尾欠及財務資產等情況進行了全面的清理清查,徹底搞清了債權債務,明確了債權債務關系,落實了還債主體。通過本次債務清理,全鄉落實債權346483.98元,債務1009209.91元,其中:借款579255.86元(其中:道路建設57637.75元,農田水利基本建設97643.87元,村容村貌整治166909.68元,教育支出98585.58元,興辦企業投資158478.98元),欠款429954.05元(管理費用11253.00元,教育支出225549.04元,農田水利基本建設15789.48元,村容村貌整治177362.53元)。20__年度新增債務105202.78元,主要用于新農村建設過程中村部建設用款105202.78元,化解債務65001.24元。

        四、強化財務監督,健全監管機制。一是健全會計監督體系。村級收支業務由鄉會計進行審核,對手續不全的原始憑證退回進行了補辦,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拒絕辦理,對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建議村上進行了糾正,糾正無效的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并予以處理,從手續上杜絕了債務的新增。二是加大民主監督力度。村委會按照《甘肅省村級財務管理辦法》的規定成立了民主理財組織,成立民主理財小組,建立健全民主理財制度。理財小組成員經村民選舉產生,由5人組成,明確要求村上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長,同時嚴禁村干部的親朋好友進入民主理財小組,杜絕了組織人員漏洞。三是強化監督管理機制。討論制定《__鄉村級債務管理動態監管機制》、《__鄉村級新增債務管理責任追究辦法》,建立跟蹤分析監控村級債務增減變動的新機制。對發生的新增債務,按照“誰舉債,誰負責”的原則,視發生新增債務數額多少,視情節嚴重程度,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經濟責任;對涉嫌違法的,除限期償還資金外,并移送

        第5篇:債權債務清理范文

        「關鍵詞債權人的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

        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不可避免地要形成大量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果這些債權債務關系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清理,最終形成連環債、三角債,則使市場交易各方利益的實現,整個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都不可避免地要出現大。而市場經濟秩序的混亂,又必然市場經濟的發展,破壞社會的穩定,正是這個原因,中央政府曾花大力氣在全國范圍清理“三角債”,試圖破解連環債愈演愈烈的怪圈。為了防止這種怪圈的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特設立代位權制度,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及時實現,防止三角債的產生。合同法關于債權人代位權規定的一個重要目的是要解決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債問題以及優化民商交易環境,但該規定最終能否實現這一立法目的,有賴于對它作出正確的解釋和適用,需要吸收國外判例學說的先進經驗,并借助我們的司法實踐以充實規定。

        一、 代位權制度設立的背景及其意義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由單一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化的發展,各種市場主體之間的債務糾紛也隨著增加,再加上各方面的原因,債務案件的審理難度也越來越大,這尤其表現在不少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故意不主張自己的債權,甚至放棄自己的債權,這樣不僅使債權人的權利得不到實現,債務案件的判決也難以得到執行,從而對社會經濟秩序和商業道德構成了更深層次的危害。鑒于上述社會現實,為確保市場經濟的交易安全,加強對債權人債權的保護就突顯必要,而這一立法空白在我國逐步由司法解釋到以立法的方式確定下來,因而在《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這便是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

        該制度的目的是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而致使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受到不當損害,確保債務得以清償,責任得以承擔。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是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一項嶄新的法律制度。它的確立使我國民法債的擔保在上進一步得到完善,填補了法律漏洞。該制度的確立是對債的相對性規則的突破,是債的對外效力的體現,也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重要規則和制度。債的保全制度在我國的確立,使其與債的擔保制度一起,共同構成了保護債權人債權的穩固的三角架。

        二、關于代位權的基本理論

        (一)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特點:

        1 含義

        所謂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卻不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又稱為代位訴權或間接訴權。

        2 特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債權人的代位權主要有如下特點:

        第一,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即債權人的債權的效力不僅及于債務人,而且及于與債務人發生債的關系的第三人。

        第二,債權人代位行使的范圍應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標準,且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利益,只有通過強制執行程序才能滿足其債權。上述保全的必要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指債權人的債權具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才能行使代位權;另一方面意味著若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已足以保全自己的債權,則不應就債務人的其他權利行使代位權。

        第三,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應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能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并且不能隨意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否則應對由此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

        1 代位權屬于實體法上的權利,它具有為強制執行準備的性質。代位權源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非當事人的約定,它是債權人享有的實體權利,它規定的是債權人在債權債務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它是由法律規定而產生并依附于債權的一種從權利,它隨債權的產生而產生,隨債權的轉移而轉移,隨債權的消滅而消滅;從另一個角度看,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彌補了強制執行及一般擔保的不足,對債權不能獲償起了預防和補救作用。

        2 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效力,并非從屬于債權人的特別權利。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債權的法律效力的體現。盡管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但法律賦予了債權人直接向次債務人追索的權利,它體現的仍然是債權的法律效力,是債權對外效力的體現。

        3 代位權是債權人固有的權利,而非權。代位權是法律賦予債權人一種法定權利,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債的履行制度。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實體權利,它不同于以他人名義行使權利,且行為的法律后果歸屬于他人的權,也不同于其他程序性權利,如代位申請執行權。

        (三)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根據《合同法》第73條及其解釋(一)第12條的規定,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有:

        1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必須合法且確定。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必須享有合法確定的債權,且此種債權尚未被處分,如次債務人已將所欠的債務清償,則不存在代位權。

        2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可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的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3 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已陷于履行遲延,必須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以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權。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接受債務人履行的時間,未到期的債務一般不能主張代位權,不然將有害債務人的期限利益。

        4 債務人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合同法》解釋(一)第12條規定:“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撫養關系,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四)代位權的效力

        1 對債權人而言,其代位權的行使不得超越債務人權利的范圍,必須以能夠保障債權清償為限,并且原則是不得擅自處分債務人權利,如拋棄、讓與等,否則,該處分無效。

        2 對債務人而言,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并不影響其作為第三人的債權人的法律地位。

        3 對第三人而言,由于債權人對其主張的是債務人的權利,所以第三人對債務人的抗辯權,得用以對抗債權人。

        三、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的實務問題的探討

        1、代位權訴訟中當事人訴訟地位的確定

        代位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第三人即次債務人是被告,二者依法行使本訴原被告的權利和履行一定的義務,在司法實踐是一致的認識。但是關于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問題卻存在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應屬共同被告,理由是從債權人作為原告起訴的地位看,他是債務人,處于被告的地位,雖然債權人告第三人,但他本身屬于債務人的位置;第二種觀點認為債務人應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理由是債務人與債權人、第三人三者不存在共同的利害關系,只是案件的處理結果與他有利害關系,即判決后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可能解除或抵消一部分,如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小于債權人對他的債權,則可能抵消一部分,相反則可能是債權債務的消滅,故債務人應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第三種觀點認為債務人應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代位權訴訟,理由是原告債權人對第三人起訴代位行使的債權本身就是債務人的,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沒有利害關系,沒有法律關系,原告的起訴侵害了債務人的利益,故債務人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對此,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首先,債權人代位行使后,債務人即喪失了對第三人訴訟的資格,作原告不合適,債務人不得另行起訴的同時,更不能對本訴當事人的爭議有獨立的主張;其次,債務人對第三人雖有債權,但兩者不存在共同權利義務關系,實踐中常出現兩者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故不能作為共同被告;第三,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喪失了對第三人即次債務人的獨立請求權,但是其作為代位權關系中,必不可少的一方當事人,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著密切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所以債務人在代位訴訟中應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即第二種觀點是比較合理的。

        2、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的舉證責任

        由于代位訴訟涉及多方當事人,存在多重法律關系,舉證問題相對復雜。但各方當事人仍必須遵循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

        (1)債權人即代位訴訟中的原告應就其行使代位權的訴訟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主要包括:一是債權人對代位訴訟中存在的兩個合法債權債務關系須舉證證明,這是代位訴訟的前提和基礎,其中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次債務人尤其必須履行誠實協助的義務,不得故意偽造、隱匿證據,妨礙債權人舉證;其次,債權人應對其提起代位訴訟,實現其債權的保全的必要性舉證證明,特別是按合同法解釋規定,要明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附條件,兩項合法債權期限已屆滿,而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尚未提起訴訟等等。

        第6篇:債權債務清理范文

        一、清算方式及特點

        1.解散清算。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②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⑤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而上述《公司法》規定的五種情況之中,我們常采用的方式是“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即由上級對有控制力的企業(國有全資、國有控股、有實際控制力的國有參股)進行統籌研究,甄別效益差或不符合發展方向的企業納入擬清算注銷范疇,制定實施方案并指導該企業實施,隨后企業的業務人員才按照規定的稅務、工商注銷程序推動清算注銷工作。“在上級指導下,由企業人員組織實施”是該方式的主要特點。

        2.股權轉讓。股權轉讓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所持股權有償轉讓給合法受讓主體的行為,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合法承繼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近些年來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大環境下較為常見的產權處置方式,一般情況下包括協議轉讓和進場交易兩種不同形式。但由于受《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關于中央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做好貫徹落實有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約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特別是規定了央企國有產權轉讓必須在京、津、滬、渝四個直轄市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以上要求決定了股權轉讓的特點,即限制條件要求嚴格,又政策性強。我們目前采用的是“由上級股權管理部門負責與產權交易機構聯系辦理掛牌交易,企業予以積極配合”的方式來進行。

        3.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是針對全資子公司的一種特殊的國有產權處置方式,子公司在完成債權債務清理后其資產負債整體納入其母公司(或者未完成債權債務清理時簽訂被吸收方、吸收方、債權債務方三方協議),繼而注銷法人資格。在筆者實際工作中,因國有企業一般具有多級法人管理體系,較常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國有全資子公司被上級吸收合并后注銷。但此模式要求亦較為嚴格,為防范經營和法律風險,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執行前需由單位法律部門開展盡職調查,出具法律意見書,同時還要與財務等部門會商,由各職能管理部門做好把關。

        4.股權置換。根據國資委《關于中央企業國有產權置換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1〕121號)中的界定,國有產權置換是指“中央企業實施資產重組時,中央企業及其全資、絕對控股企業(以下統稱國有單位)相互之間以所持企業產權進行交換,或者國有單位以所持企業產權與中央企業實際控制企業所持產權、資產進行交換,且現金作為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比例低于25%的行為。”從上可以看出,股權處置中的置換主要是為將某多元股權結構的公司調整為一元結構而與其他公司對應股權發生的對換行為。但從上述文件規定看,股權置換僅指中央企業及其全資、絕對控股企業,或者國有單位以所持企業產權與中央企業實際控制企業之間的交換行為,即國有股權之間的置換。但針對國有股權與其他股權之間的置換,仍需呈報上級部門批準。

        二、幾種清算方式的適用性及影響因素分析

        1.解散清算、股權轉讓、吸收合并、股權置換各有著不同的適用情況。解散清算多被應用于經濟效益與可持續發展能力差、不符合總體發展目標的企業;股權轉讓多適用于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僅單方股東由于各種原因需要退出公司的情況,因協議轉讓的限制條件嚴格,通常情況下有潛在意向受讓方時方能組織實施進場交易(冒然在產權交易機構掛牌存在很大程度的流拍風險,同時,進場交易的成本較高,需要向中介機構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費用);吸收合并則更為特殊,僅為在擬處置企業為上級企業全資子公司情況下采用。股權置換僅限于中央企業及其全資、絕對控股企業,或者國有單位以所持企業產權與中央企業實際控制企業之間的交換行為,即國有股權之間的置換。

        2.能否采取上述幾種模式進行產權處置也受到多種因素影響。①解散清算由于要先進行債務清償,對于現金流比較緊張的公司由于無法償還相關債務而順利進入到分配剩余資產的步驟,公司法規定“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并且國資委對國有固定資產處置變現均要求采取進場交易方式,無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加大了處置難度,延長了處置時間,對于公司固定資產規模較大的公司整個清算過程往往會耗費很長時間。②股權轉讓是比較簡便的一種產權處置方式,將我方國有股權評估后按程序在產權交易機構掛牌,由有意向者受讓,可以快速退出相關企業,同時也能避免我方為小股東時缺乏解散清算的話語權,但因國資委對協議轉讓的規定十分嚴格,例如對股權轉讓主體及受讓主體的身份均做出了嚴格的限制,在一般條件下必須采取進場交易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處置同時必須在指定的四個直轄市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交易,程序復雜是影響股權轉讓進行的最主要因素。③吸收合并是一種特殊的解散清算方式,被合并企業在納入母公司后注銷,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債權債務清理時間長,且如果權人屬于不同系統(例如債權人為另外的大型國有企業),則一般不同意簽署三方協議,這也是吸收合并能否快速實施的重要因素。④股權置換由于不涉及國有實際投資問題,可以作為調整相關企業股權結構的有效方法之一。但因國有股權與集體等其他股權的置換,實質上仍然是國有股權交易的行為,是否需要進場交易等一系列問題在規定上仍然不很明確,因為簡化處置過程而進行股權置換,特別是國有與非國有股權置換的操作上的可行性,仍需進一步深入研究。

        三、解散清算過程中的相關風險

        1.法律政策風險。企業解散清算過程中第一步就是要清理債權債務問題,在股東會形成同意公司清算決議后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立后首先要于60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公開通知債權人申報其債權,勢必會引起債權人集中申報債權,從而容易引發歷史遺留問題,稍不注意就會產生債權債務法律糾紛,因公司各項業務停止無后續收入導致資金緊張而無法償還欠款從而引發被公司原材料供應商、服務商、承包商的風險,并且對企業清算注銷時間進程造成較大程度的影響。同時,由于企業清算勢必牽涉到對所聘用員工的安置問題,如果對員工的安置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仲裁、法律訴訟現象屢見不鮮。

        2.程序環節性風險。解散清算法律政策性較強,清算程序相對于其它幾種處置方式最為復雜,一h緊扣一環,牽涉到稅務、工商、質監、銀行甚至商務等多個單位,在每個工作環節中,如果出現因主客觀原因而造成的程序,勢必會影響清算工作的整體有序推進,甚至導致清算工作暫時停滯。筆者在工作中曾經遇到過因擬清算公司公章遺失,致使該公司銀行賬戶無法注銷,繼而影響了工商注銷的進行,也曾有擬清算公司因為資金緊張問題導致無法清繳所欠稅款,稅務清算工作無法完成導致下一環節工商注銷無法實施,從而極大的影響了清算進程。

        3.資產處置風險。企業清算過程中,如果自有流動資金不能滿足債務清償需要,則必須要變現一部分固定資產來緩解資金緊張問題,在此情況下,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對于資產管理存在潛在問題會使部分資產難于處置。例如為賬務處理方便而將應計入固定資產的一次性成本化處理,賬外固定資產如何處置、處置后如何入賬,國有企業清理中經常出現的企業房屋房產證與土地證產權所有人不一致的情況,勢必會引發資產處置過程中的相關風險,這些都需要業務人員仔細研究合理合規的處置方案。

        四、解散清算的主要工作

        1.加大清理債權債務力度是解散清算的關鍵環節。及時確認未結算收入回收債權、支付所欠債務,看似簡單,實則卻是清算處置過程中最為關鍵的一環。只有足夠的資金滿足對外支付債務需要,才能有效規避法律風險,保障債權人利益,也能夠在清算后保障股東利益最大化。

        2.注重企業日常基礎性管理工作是解散清算工作平穩有序推進的基礎。正因為法律程序性強,清理債權債務、處置資產、稅務清算、銀行賬戶注銷、工商注銷等各個步驟都會產生各種大量資料,而每個步驟的資料可能是環環相扣的,那么就要求公司業務人員對待基礎性工作不僅要認真負責,而且要細心仔細,在文書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企業印鑒保管等各個方面做到井井有條,各種文書資料保管齊全,從而使清算工作能夠落實到位。

        第7篇:債權債務清理范文

        一、 往來款項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應收款項清理面臨多重困難

        電力產品先供電后付款的營銷模式,使得供電企業的往來款項中表現出更多的為應收款項。而造成應收款項掛賬的外部原因,一是一些有業務往來的企業出現破產、投資人變更、債務人失蹤和經辦人崗位變動等現象,客觀上造成難以著手對這些款項進行清理的局面。二是部分掛賬雖然已經著手清理甚至已經經過司法機關判決,但由于一些難以克服的障礙仍然未能得以徹底清理。三是在清理的過程中由于未及時與往來單位溝通、詢證等,結果雙方入賬金額出現不一致的現象,導致清理工作無法繼續進行。

        (二)應付款項的清理受到忽視

        應收款項體現的是對企業流動資產的無償占用,企業出于避免自身損失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需要,客觀上就會將關注的重點集中在對自身權益的維護上,特別關心對應收款項的催收和清理,而應付款項則往往會被忽略。和許多企業一樣,供電企業在關注應收款項的同時,也往往忽視對應付款項的清繳。供電企業的應付款項常見的一般有對方繳納的應付質保金、各類專項應付款、各類附加基金等。這些應付款項如果長時間未得到清理,就有可能使供電企業面臨巨大的稅務風險。

        供電企業往來款項掛賬時間長,數量多,清理難度大,已經成為業內不爭的事實。無論是應收款項還是應付款項,處理不慎都會給企業造成難以估量的的損失。大量長時間掛賬的應收款項,不僅嚴重遲滯了企業資金周轉速度、影響企業現金流,而且使企業蒙上會計信息失真的陰影,并給企業帶來沉重的財務負擔和稅務風險。

        二、強化往來款項管理的建議

        (一)做好往來款項管理的基礎工作

        一是提高會計基礎工作質量。要做到資料完備、證據充分、手續齊全、核算準確,保證賬實相符,賬目清晰,及時完成已到期款項的結算、催收和清理工作。二是特別要注意保證在建工程預付款及時結轉,按時將工程物資預付款轉至項目成本。已經掛賬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投標保證金等往來款項也是清理工作的重點,此類款項須嚴格按合同約定依法回收。三是對長期掛賬的內部職工借款及備用金進行全面清理,采用多種手段和途徑切實降低減少企業備用金數量。四是嚴格清理對外借款及委托貸款,對不能按時收回的要想方設法采取擔保、質押等多種方式予以保全,確保公司利益少受或不受損失。

        (二)建立健全往來款項管理機構

        職責清晰,崗位合理,人員齊備,配合默契的專業性管理機構是解決任何系統性問題的組織基礎。供電企業要根據自身特點并結合社會實際,著力建立健全往來款項組織管理機構,從發揮組織功能需要出發設置工作崗位并充分明確各崗位的工作職責,從組織和人員兩方面強化對往來款項財務風險的意識。對發生的債權采取“經辦人負責催收”,出現的債務采取“債務經辦人申請付款”的責任制原則,并將債權債務處理結果與承辦人當年的業績考核掛鉤。在債權催收和債務申請付款工作中,各業務部門要成為第一責任人,必須根據不同情況對清償期尚未明確的債權確定一個嚴格的時間范圍,最遲要在一個會計核算期內實現有效催收。

        (三)建章立制做好往來款項控制工作

        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是保證財務管理職能有效發揮的必要條件。供電企業在設置往來款項管理崗位職責時,還必須制定基于應收款項和應付款項管理為目標的有效的內控制度,在設立工作崗位是嚴格防止不相容崗位的存在。除此之外,各單位還應選取科學可行的預測方法,定期分析和評估已經發生的應收款項最終能夠實現收回的可能性,對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進行準確預測。根據應收款項分析結果,合理計提壞賬準備,對具備核消條件的壞賬及時予以核銷。對于確實不需支付和有充分依據表明無法收回的,要根據規定主動收集證據,嚴格履行核銷手續,避免遭受可能的損失。

        (四)制定清理計劃和詢證函制度

        計劃是行動的指南。管理往來款項同樣要有一個詳細可行的清理行動計劃,要根據計劃提出的要求逐筆梳理審查各往來款項,同時密切與對方的溝通和接觸,積極主動本著協商的原則解決問題。對于業務單位因發生破產清算、法人注銷變更、債務人失蹤、資料不全無法核實真偽而確實難以徹底清理的款項,應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條件下通過其他方式和途徑予以核銷。

        第8篇:債權債務清理范文

        目前,由于我國法律對企業被工商管理機關吊銷或撤銷營業執照后,企業的訴訟地位,民事責任承擔及清算問題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從而導致在司法審判實踐過程中,各級人民法院由于對企業被吊銷或撤銷營業執照后,原企業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即訴訟主體資格以及清算組織應承擔的責任,認識不一致,從而會出現對待此類案件的判決上,相同的情況會作出不同的判決,從而出現了司法混亂,有損司法的權威性和人民法院執法公正的形象。在此類案件的審理中,如何確定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依法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審判工作效率和裁判的社會效益,是民商法審判工作中的突出問題。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理論與實務界普遍認為,企為法人如被吊銷或撤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對企業進行清算,在清算期間直至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前,企業的法人資格依然存續,其民事主體資格依然具備,可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現實生活中,許多企業被吊銷或撤銷營業執照后無人管理,財產不知去向或者被企業的開辦者、投資者侵吞、藏匿,導致債權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實現。造成這些現象的原因與企業被吊銷或被撤銷后未依法進行清算以及負有清算義務的清算主體不履行或不當履行清算義務無聯系。因此,有必要對清算主體及有關民事責任進行探討。本主擬企業被吊銷或撤銷后的訴訟地位、清算主體的確定、清算主體的民事責任等方面進行探討。

        一、企業被吊銷或撤銷營業執照后的訴訟主體問題。

        1、企業被吊銷或撤銷后的訴訟地位。

        企業被吊銷,是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行為。這種行為屬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規企業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必須終止一切經營和與經營有關的活動,否則是非法經營,但并不說企業被吊銷了營業執照就將其視為民事主體資格的消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0條、第46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管理條例》第20條、第33條的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由企業或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組織依法進行清算,清算過程即解散程序從成立清算組嚴格清算,清算報告股東大會或主管機關確認注銷登記。注銷登記后,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也就是使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直至清算程序結束進行注銷登記前,仍可以以企業法人的名義或清算組名義從事清算范圍的債權、債務活動。企業被撤銷,是企業法人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主管部門撤銷。企業因撤銷而注銷其法人營業執照的屬法人終止,企業被注銷后,企業法人資格消滅即企業法人的終止。企業法人的終止,是指企業法人資格的消滅注①。企業法人終止后,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消滅,是企業法人在實體上的消滅。我國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史尚寬先生指出“法人非如自然人因死亡或死亡宣告而喪失人格,唯作解散及清算,或依破產宣告及破產程序終結而喪失人格。法人依解散程序終結,法律上在于當然喪失人格之命運,然若徑行消滅,則已與法人成立法律關系之人,因而不當的喪失權利或免其義務,從而在其整理完畢以前,應使法人繼續存在。即解散僅為法人權利能力喪失之原因而非徑使其權利能力消滅。”注②由此可見企業營業執照被撤銷后至其注銷前企業法人仍可以對其債權債務進行處理承擔民事責任。

        2、企業被吊銷或撤銷后的訴訟主體及清算組織的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1條規定“企業法人未經清算即被撤銷,有清算組織的,以該清算組織為當事人,沒有清算組織的,以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為當事人。清算組織,是指負責進行清算的組織或個人,又稱清算人,即以清算企業法人債權、債務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組織注③。它負責對終止的企業法人財產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清償。企業法人被吊銷或撤銷后,依法應當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法人管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部門應收繳其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清算組織負責處理。”《公司法》第191條規定,公司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或因股東會決議解散的,應當在15日內產生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有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由上可以看出企業被吊銷或撤銷后,該企業有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清算組是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沒有清算組的,負有清算之者的責任主體是訴訟主體,參加訴訟。但目前對清算組織的法律地位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清算組織是企業被吊銷或撤銷營業執照后企業法人進入清算階段時,代表企業法人對內進行清算義務對外代表企業應訴,了結債權債務,在責任承擔上,應判決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清算組織是企業被吊銷或撤銷主體資格消滅后,為企業法人清算而設立的獨立于企業法人的,在訴訟中清算組織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承擔原企業法人財產有限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1條,“企業法人未經清算即被撤銷,有清算組織的,以清算組織為當事人。”但我國公司法第193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本人認為由于企業被吊銷或撤銷營業執照后至注銷期間,其民事主體資格依然存在的觀點,認為清算組織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機關,債權債務應由企業法人承擔。

        二、企業被吊銷或撤銷營業執照后清算主體的確定。

        法人清算是指清理將終止的法人的財產,了結其作為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從而使法人歸于消滅的必經程序。注④企業的清算主體即對被吊銷或撤銷的企業的債權、負有清算責任的組織機構。我國公司法第191條和第192條及有關法律規定,企業的清算主體也是企業股東或有股東性質的開辦者、上級主管部門。針對我國企業不同的性質,對清算主體歸納如下:

        1、國有企業。國有企業的投資主體是國家,國家是國有企業的唯一股東,其上級主管部門代表國家管理國有企業,國有企業被吊銷或撤銷后,其上級主管部門為清算主體。

        2、集體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的所有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投資者是集體組織,我國同常稱之為開辦者。這類企業被吊銷或撤銷后,開辦單位是清算主體。

        3、聯營企業。聯營企業是不同投資主體共同投資成立的,聯營各方是企業股東。聯營企業終止后,聯營各投資主體為清算主體。與此相關,合資企業、參股企業等由多個股東,多個發起人成立的企業,各發起人都是企業終止后的清算主體。只有一個投資主體的企業,其投資單位具有單一性,即母公司。所以,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母公司。

        4、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的投資者是公司的各股東,《公司法》第19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東是清算主體。按照公司法的該條規定,可以理解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都有在公司終止后清理公司債權、債務的責任,因此,全體股東都是清算主體。

        5、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191條規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根據此規定可知,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并不都是清算責任的主體,只有經過股東會確定的個別股東才對公司終止后對公司負清算之責。基于此,如果股東大會不選定股東人選,清算主體不能確定。《公司法》第191條規定公司終止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該受理該申請,并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進行清算。”公司的董事會是有公司的主要股東組成,是公司的常設權力機構,本人認為如果,股東大會沒選定股東人選,可以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董事會的成員都是股東,股東會又都由董事會召集,確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成為清算主體。

        三、企業法人被吊銷或撤銷后的民事責任。

        企業法人被撤銷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該企業法人違法經營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一種是依照國家法律或法規的行政命令而被撤銷。注⑤企業法人被吊銷或撤銷營業執照后至其被注銷前,企業的法人民事主體資格依然存續,仍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或清算組名義,從事清算范圍內的,應訴等活動。仍應以自己的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大多數情況下,這類企業為了逃避民事責任并沒有依法進行清算,不盡清算責任造成企業的財產流失、貶值,甚至私分,結果導致法院雖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執行起來比較困難,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難以保護,法院執行時找不到債務人,也無法查清債務人的具體財產,判決很難得到切實執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另外一些企業法人,未經合法清算,通過編造虛假的清算文件等,騙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注銷登記,以逃避理應承擔的債務。以下本人就三個方面進行略談。

        1、企業法人依法進行清算時,民事責任的承擔。

        企業法人被吊銷或撤銷營業執照后,必須依法成立清算組,并依法進行清算,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和投資者的利益,清算組在清理企業的債權債務過程中,要盡可能保全企業的財產,采取合法的措施回收企業的債權,實現企業的財產保值、增值,避免企業財產流失,貶值,甚至私分企業財產,并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理債權債務,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對清償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進行分配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法人以其所有的財產獨立承擔有限責任。法人的財產有限責任,是債務與責任相分離的一種現象,其主要特征是:首先,法人獨自以自己的名義承擔責任,其債務不能轉移于國家,其他法人或法人成員,其次,法人僅以自己的所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為限,對外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若法人的財產是由其成員出資形成的,法人的成員也僅以其出資的財產承擔清償法人債務的責任。法人的債權人,不能請求法人的開辦者、投資者清償法人的債務。這就會出現法人以自己時獨立財產承擔責任與其實際承擔的債務在范圍上不一致的情形。當企業財產足以清償債務時,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按破產程序清算,企業法人的債務不足清償債務時,債權人的債權通過破產程序受償,不足部分被合法消滅。

        2、企業法人未盡清算責任時民事責任的承擔

        企業法人被吊銷或撤銷營業執照后,其開辦者、投資者為規避債務,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時間內不盡清算責任,長期不清理企業的債權債務甚至造成企業財產流失、貶值,甚至私分,轉移企業的財產或長期不向企業的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為造成企業債權無法收回,從而使企業法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甚至無財產清償債權,致使企業的債權人的債權受到實際損失,因為企業的開辦者、股東對債權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而企業法人的債務除了通過完全清償而消滅外,想只部分清償或不清償而消滅,合法途徑是通過破產程序。由于企業法人沒有進行清算,他人就無法確定財產的狀況,無法知道企業的財產是否足夠清償債務,只要企業未向法院宣告破產,就推定企業的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由于企業的開辦者和投資者與這些后果的出現存在著因果關系。因此本人認為企業的開辦者和投資者由于違反了“依法清算”這一法定義務直接給債權人造成了實際損害,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1、開辦者和投資者有違法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第47條;2、有損害事實,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3、企業的開辦者和投資者主觀上有過錯;4、開辦者、投資者的違法行為對債權人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因此本人認為應當認定企業的開辦者和投資者對債權人構成侵權,承擔侵權責任。在找不到被吊銷或撤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的經營者的財產時應當將企業法人、開辦者、投資者共同成為被告,并判決企業法人承擔清償責任,開辦者和投資者承擔連帶責任,在其企業法人財產不足清償債權人的債務時,由開辦者、投資者償還。

        3、企業法人未清算就已注銷時的民事責任。

        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或撤銷直至注銷必須要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完畢后企業才能注銷,注銷登記后,企業法人就歸于消滅。但有些企業法人未經合法清算,其開辦者、投資者采用欺騙手段,編造已清算完畢的虛假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承諾企業的債權債務已經清理完畢,而實際上并未清理。在此種情況下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的,由于是原企業的開辦者和投資者的主觀違法行為造成的,并且,原企業的開辦者和投資的承諾,具有對公的承諾的效力,并且企業法人是以企業登記機關的登記為準,始于開業登記,終于注銷登記,注銷后不可能再恢復。故企業法人已經辦理了注銷登記,便不再作為民事主體承擔民事責任。因為此種后果是由其開辦者和投資者的主觀故意造成的,應付有不可推御的責任。企業法人如果不是經破產程序終止,從理論上可推定該企業法人被注銷前的財產足以清償債務。該企業發人的債務沒有清償即被注銷,這是由開辦者、投資者主觀故意造成的,可推定成其開辦者、投資者把用于清償的財產占有。本人認為應由其開辦者、投資者承擔償還責任。

        綜上所述,企業被吊銷或撤銷其營業執照后,只要未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其注銷登記手續,其民事主體資格依然存在,仍可以做為民事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在合法清算期間,由企業法人獨自承擔民事責任。企業的開辦者、投資者在企業法人未注銷前,未盡其清算義務的,其債權、債務由企業法人、企業的開辦者、投資者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在企業法人被注銷后,企業法人歸于消滅,由原企業的開辦者、投資者承擔原企業的民事責任。這樣可以有效的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

        注釋:

        1、 企業法人的終止,是指企業法人資格的消滅。

        2、 注2史尚宏先生指出“法人非如自然人因死亡或死亡宣告而喪失人格,唯作解散及清算,或依破產宣告及破產程序終結而喪失人格。法人依解散程序終結,法律上在于當然喪失人格之命運,然若徑行消滅,則已與法人成立法律關系之人,因而不當的喪失權利或免其義務,從而在其整理完畢以前,應使法人繼續存在。即解散僅為法人權利能力喪失之原因,而非徑使其權利能力消滅。”

        3、 清算組織是指負責進行清算的組織或個人,又稱清算人,即以清算企業法人債權、債務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組織。

        4、 法人清算是指清理將終止的法人的財產,了結其作為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從而使法人歸于消滅的必經程序。

        5、 企業法人被撤銷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該企業法人違法經營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一種是依照國家法律或法規的行政命令而被撤銷。

        參考文獻:

        1、江平主編:《法人制度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155頁。

        2、史尚寬著:《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出版,193頁。

        3、魏振瀛主編:《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91頁。

        第9篇:債權債務清理范文

        受歐洲債務危機和世界經濟衰退影響,公司經營困難,投資者之間、公司與債權人之間矛盾加劇引發的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強制清算的法律程序非常嚴格,清算會計處理依據法律文書為基礎,對清算會計處理,目前尚未有明確的政策依據。本文擬對此進行探索。

        一、強制清算的法律規定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了結公司業務,清理公司財產,清收債權和清償債務,向股東分配剩余財產的法律行為和程序。公司清算是公司合法終止、依法退出市場的必經程序。目前,我國公司清算依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及《公司法》司法解釋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公司清算分為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破產清算是企業資不抵債依法被宣告破產后由法院主持的清算。而非破產清算中,企業的資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我國公司清算應分為自行清算和強制清算兩類,其中中強制清算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申請人申請法院判決公司解散,在公司不能自行清算的情況下,由法院強制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強制清算。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由清算組接管,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負責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根據清算方案,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可以看到,清算組是否能正確地核算公司的資產狀況,對職工、稅收征管機關、其他債權人以及公司股東的利益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而清算過程中的資金流入流出,毫無疑問也將影響公司的資產狀況。在清算期間,多方利益都在激烈博弈。利益的爭奪往往帶來公司資產的變動,清算組是否能忠實、真實地在會計帳目中記錄這期間的資金流動、財產變動情況,就對職工、各債權人、股東的利益產生深刻的影響了。

        二、強制清算的會計處理

        (一)清算會計對象、會計目標、會計要素

        公司清算的最終結果是公司注銷登記,從法律意義上消滅。可以把清算會計對象定義為清算公司在清算期間的資金運動。

        公司強制清算由法院主導和監督,目的是保障債權人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注銷稅務、工商登記,使公司合法退出市場。因此,清算會計目標是向法院、債權人、投資人、政府相關部門提供清算公司清算財產的處理、債務清償、清算損益等方面的會計信息。

        強制清算屬于普通解散清算的一種,不同于破產清算,債務一般都能得到全額清償,會計要素與破產清算應有所區別。因此,清算會計要素分為資產、負債、資本和清算損益四類,其會計恒等式為:資產=負債+資本+清算凈損益,清算將收益=清算收益-清算費用。

        (二)清算科目設置

        清算期間,清算公司生產經營已停止,根據清算會計要素的分類,清算科目分為資產類、負債類、資本類和清算損益類科目。清算帳戶可以使用原帳戶體系,應作適當增刪:

        1.資產科目可以使用原科目,但要將各種資產科目與其計提的準備合并,各類待推費用轉入清算損益類帳戶。

        2.負債科目可使用原科目,增設“清算負債”科目,核算因清算期間了結未了結業務產生的負債。

        3.資本類科目只設置“股東權益”、“清算凈損益”、“股東權益分配”三個科目。為簡化報表和核算,將原所有者權益科目全部轉入“股東權益”。

        4.清算損益類帳戶,分別設置“清算收益”、“清算費用”和“清算損益”科目,核算清算期間發生的變賣資產收入、支付清算稅費。

        (三)清算賬務處理及報表編制

        我國會計準則未對公司清算作出規定。普通清算帳務處理通常參照破產清算的處理,資產計價以可變現價值為主,以實際成本為輔,收入和費用的確認以收付實現制為標準。清算過程可分為三個階段:清算開始日、清算期間、清算結束日。

        1.清算開始日,清算組全面接管公司的資產和財務帳冊。清算組在全面清查公司財產的基礎上,應當編制財產清冊和資產負債表。在編制資產負債表前,開設新帳簿,應當將原帳簿科目轉入新簿,負債類科目直接轉入新帳簿,其他科目作如下帳務處理:

        將資產科目與計提的準備合并,如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新帳戶)

        累計折舊

        固定減值準備資產

        貸:固定資產

        將費用化資產轉入清算凈損益:

        借:清算凈損益

        貸:長期待攤費用(研發支出,遞延所得稅資產等)

        將所有者權益全部轉入轉入“股東權益”

        借:實收資本(股本)

        資本公積

        盈余公積

        利潤分配

        貸:股東權益

        2.清算期間,清算組對清算公司的資產進行處置、了結未了結的業務、清理債權債務、清繳稅款、支付清算費用、對投資者分配剩余財產。

        (1)資產處置時,處理所得收入與資產帳面余額、處置產生的稅費的差額記入清算收益: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等

        應交稅費

        清算收益(差額,或借方)

        (2)清理債權債務: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借:應付賬款

        貸: 銀行存款

        無法收回的債權直接記入“清算損益”借方,不需支付的債務記入“清算損益”貸方。

        (3)支付清算費用:

        借:清算費用

        貸:銀行存款

        (4)清繳各種稅款

        借:應交稅費

        貸:銀行存款

        所有資產及債權債務處理完畢后,將“清算收益”、“清算費用”科目余額轉入“清算損益”,扣除應繳納所得稅后,將“清算損益”余額轉入“清算凈損益”。

        (5)分配剩余財產:

        借:股東權益分配

        貸:銀行存款

        清算期間,清算組根據法院和股東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編制清算資產負債表和清算損益表。

        3.在清算結束日,清算組根據強制清算會計目標要求,編制清算損益表、債務清償及財產分配表和清算報告,以滿足是向法院、債權人、投資人、政府相關部門會計信息的需要。

        4.會計報表編制。清算資產負債表由清算資產、清算負債、清算股東權益三部分組成。清算資產由金融資產、實物資產和股權投資構成,不包括費用化資產,此類資產已轉入清算損益。

        清算損益表由清算收益、清算費用和清算凈損益構成,反映清算期間清理債權債務、處置資產后的凈收益。

        債務清償及財產分配表主要反映債務的清償及向股東分配剩余財產的情況。

        三、強制清算法律與會計處理建議

        (一) 完善清算法律制度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清算法,企業清算法律制度分散于《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一些座談會紀要,其中只規定了一些原則性的程序,實踐中難以操作。制度存在許多空白,明顯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強制清算是職工、債權人、股東實現對公司利益的最后途徑。因此,應盡快完善清算法律制度,規范和細化強制清算程序。

        (二)借助法院裁判公正清算

        由于我國目前欠缺關于清算制度的完整法律,法院應當在具體的清算案件中,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裁判,引導清算工作公正公平地進行。

        正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調研報告稱,2007年廣東省受理的強制清算案件無一宗結案;又如,湖南省強制清算第一案――某廣州公司與某郴州公司共同投資的郴州豐盛公司清算案,自2009年9月受理至今,仍未結案。究其原因,在于法律對清算開始日的財務狀況、債權債務認定、費用及損失等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債權人、股東對上述問題存在很大爭議,導致清算工作難以推進。

        因此,在尚未出整的清算法以前,法院內部應當形成一種司法慣例,即清算開始日被清算公司的財務狀況由司法審計確定,由法院指定合格的機構進行審計。總的來說,在清算法律制度尚未建立以前,法院應當通過裁判文書,對清算工作及時作出指導和監督;對清算過程中的爭議事項及時作出裁定,公正公平結束清算。

        (三)制定公司清算的會計處理原則

        2006年頒布的新會計準則并未對清算會計作出規定,實務中大多參照破產清算的案例進行處理,普通清算與破產清算是有的,因而,有必要制定清算會計處理的相關指引,明確清算會計對象、會計目標、會計假設和會計原則,指導實務中的會計處理方法和報告編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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