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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外商直接投資;投資領域;投資環境;投資貢獻
一、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現狀及特點
(一)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現狀
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從1980年興辦第一家外商投資企業起,目前已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據統計,截止2004年底,寧波累計批準外商投資項目9153個,總投資371.60億美元,合同利用外資2l1.89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99.6億美元。外商投資成為寧波市經濟發展的重要驅動力之一。
(二)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特點
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對加快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起了很大的作用,并呈現出以下特點:(1)投資規模:外商實際投資穩步增長,尤其是2000年開始,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呈現新一輪大發展的態勢。大項目投資又有新突破,2004年l—9月份新批投資總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117項。(2)投資方式:已由中外合資經營為主轉向以外商獨資經營為主。2003年的統計數據表明,外商直接投資合資項目520個,合作項目14個,外商獨資項目達到674個。(3)資金投向:外商投資行業集中度仍然較高,但產業結構有所優化。第二產業吸引了絕大多數的實際外資。200年寧波外商投資項目共1209個,其中第一、第二產業為1154個,第三產業為45個。與此同時,外商投資可持續發展理念日趨顯現。(4)資金來源:以亞洲國家和地區為主,近兩年,日本和韓國對華投資項目和投資金額增幅明顯。其他國家和地區,如歐洲的德國、英國,北美的美國、加拿大等,增長較快。(5)地區分布:南北差距比較明顯。鄞州、余姚、慈溪、北侖、鎮海等縣(市)、區利用外商直接投資規模要大于南區的奉化、寧海、象山。(6)引資方式:重新整合、利用民企的閑置廠房和土地資源正成為寧波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的有效途徑。寧波民營經濟發展快、競爭力強,借助外資引進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市場機制和高素質國際化人才,可以提升產業層次,打造先進制造業基地而民企的不斷壯大,產品、市場的不斷成熟和穩固,也可以吸引境外企業與民企合資合作,這是“雙贏”。
二、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與蘇州的比較
(一)總量比較
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在總量上與蘇州存在著很大的差距。2003年寧波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17.3億美元,雖然在長三角16個城市中排名第五,但與排名第一的蘇州的68.05億美元相比,差距達近51億美元之大。1998年到2003年6年蘇州累計合同外商直接投資總額為1616.99億美元,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總額達232.22億美元,而寧波這兩項指標則分別只有96.5億美元和53.55億美元,不及蘇州2003年一年的合同及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額。可以看出與蘇州相比,不管是合同利用外商直接投資還是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寧波總量偏低。
(二)外商直接投資構成、投向比較
無論是蘇州還是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以亞洲國家和地區為主,歐美國家為輔。以2003年為例,在兩地投資處于前十位的國家或地區,有七個國家或地區相同,說明兩地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來源地結構單一,外商直接投資來源過度集中。同時寧波和蘇州的外商直接投資投向也較為一致,主要集中在第二產業。
(三)外商直接投資的幅射影響、帶動力比較
從外商直接投資對經濟的貢獻來看,外商直接投資在緩解兩地建設資金短缺、推動產業結構調整、提高經濟管理水平、增強國際經濟的參與能力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寧波與蘇州相比,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對寧波市經濟的貢獻度還不高,對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還不大。一在涉外稅收占財政收入中的比重上,1997年以前,兩地比重差不多,但1997年以后,無論是在絕對值上還是在比重上,蘇州都高于寧波。二在實際外商直接投資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上,寧波實際外商直接投資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一直徘徊在15%左右,2003年也只是17.17%,而蘇州這幾年實際外商直接投資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一直在45%左右,說明寧波投資增長中外商直接投資的作用明顯不如蘇州。三在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比鶯上,寧波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比重偏低,長期徘徊在30%左右,而蘇州外商投資企業自營出口占全市外商直接投資出口的比重從1996年開始就達到60%以上,2003年更是達到86.3%。這說明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對發展外貿的拉動作用也明顯不如蘇州。四在三資企業從業人數上,從三資企業從業人員在城鎮從業人數中的比重來看,寧波和蘇州兩地的比重差不多,近幾年都在40%左右,這說明兩地通過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帶動就業的作用都差不多。
三、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面臨的困難
寧波市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相對落后,這有著復雜的歷史背景和錯綜復雜的主、客觀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思想認識不夠高
對利用外資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全局地位和作用認識不足,政策措施不力。長期以來,寧波對利用外資的作用的認識主要停留在解決建設資金不足這一點上,而對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促進出口創匯和產業創新等方面的認識不足。不僅領導重視程度明顯偏弱,而且支持、鼓勵利用外資的地方性法規、政策少,與周邊省市相比,往往落后一個節拍。
(二)配套條件不夠強
寧波生產力布局比較分散,生產要素積聚程度較低。外資項目,特別是一些大項目的進入,一般要考慮的首要因素是當地有沒有大量的可用人才,信息是否靈通,企業配套資金能否保證,相關行業是否發達,市場潛力和輻射能力有多大等等生產要素供給方面的問題。而寧波由于歷史的原因,長期以來工業布局呈現“低、小、散”的狀況,產業層次低,企業規模小,地區布局分散。1988年財政體制改革后,浙江實行了“省管縣”的財政體制。這種體制雖可調動各縣的積極性,但也帶來了一些問題,如加劇了生產力布局的分散局面,各縣(市)產業結構雷同、低層次競爭,不利十生產要素集聚。加上全省城市化進程慢,小城鎮數量過多、布局分散、規模偏小。如20萬人口以上的大中城市,廣東有31個,山東有27個,江蘇有22個,浙江僅有8個。這樣,必然造成浙江工業企業布局重復雷同、生產配套半徑過大、生產成本過高,不利于質量的控制和要素的集聚,一些大型外商投資項目難以落戶。
(三)工作體制不夠順
寧波位于長江三角洲的南翼,包含在上海經濟圈范圍內,但是長期以來沒有做好接軌上海的文章。全市的外商直接投資工作機構不夠穩定,專業招商隊伍力量不足;管理體制不夠統一,項目管理、招商工作、外企管理都比較分散;招商水平還不高,招商引資的成本較高,針對性和實效性不強;招商網絡不夠健全,招商方法不夠靈活,大項目批準難,公關手段少,變通方法少。
(四)投資環境不夠優
有關政策的科學性不夠,透明度、穩定性不高,可操作性不強,政策編纂不及時,優惠政策承諾隨意性過大;法律制度還難以滿足外商對投資保障的心理要求,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監督不力的現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對外商的稅外亂收費現象仍時有發生,涉及外商的經濟糾紛發生頻繁,外商投訴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增多。
在服務機構建設上,除寧波開發區、保稅區外,其他各縣(市)區、各級開發區都沒有建立完整的投資服務機構,市里雖然成立了外商投資服務中心,但服務、協調的制約很大。各地重招商、輕服務,不能為外商提供咨詢、注冊、建設、經營全過程、全方位專家式服務。服務工作不夠深,服務效率不夠高。
(五)輿論宣傳效果不夠明顯
與沿海其它省市相比,廣東的招商重點為港澳,福建為臺灣,上海為歐美大公司,江蘇為新加坡,山東為日本、韓國,目標均比較明確。而寧波始終沒有在招商的重點國別上有明確的定位和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部分招商隊伍走馬觀花,打一槍換個地方,錢花了不少,效果卻寥寥。在招商項目準備方面,宣傳資料十分簡單,引不起外商的注意;項目資料也難以集中。由于體制上的原因和部門協調等方面的原因,符合浙江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產業導向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庫,喊了多年始終沒有建立和完善起來。國家級新聞媒體對寧波的宣傳力度與大連、青島、蘇州等城市比相去甚遠,寧波主要媒體很少有外語節目或宣傳國外先進技術信息的專門欄目。
四、寧波擴大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對策建議
(一)寬領域有重點地利用國際資本。吸引更多的國際資本投向傳統農業改造、生態農業、綠色食品、農產品加工、水產品養殖加工等特色農業領域;重點吸引外商資金投向電子信息、現代醫藥、石化、紡織、服裝等五大標志性產業,交通運輸設備、先進裝備制造、新型金屬材料及制品、造紙業及紙制品、家用電器及設備、食品arms0造等六大成長性產業;抓住我國開放服務業的契機,加大科研服務、管理咨詢、工業設計、現代物流、金融租賃、教育培訓、文化傳媒等現代生產型服務業和房地產、醫療保健、休閑旅游等新興服務產業領域的引資力度。
(二)做好跨國大公司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工作。目前寧波的企業建設中,港澳臺中小企業存量投資已經很大,今后引進國際資本的重點應放在跨國大公司和高新技術企業上,爭取更多國家的大公司、大集團來投資設廠,并促進已投資跨國公司積極增資擴股。要制定更為完善合理的激勵政策,促進國外高技術企業來投資,以提升寧波的工業產業結構,增強國際競爭優勢。
(三)加快引進國外先進適用技術。政府應提供優惠政策,加快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對能夠提供關鍵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實行減稅和利息補貼支持,加速折舊,優先提供政府采購項目合同等,來鼓勵國外大公司、大集團轉讓先進技術。通過實施企業R&D退稅補貼,提高財政科技投資支出比重,優先提供土地、建筑、運輸、電力等政策措施,鼓勵國外大公司、大集團在寧波設立R&D機構或基地。
[關鍵詞] 外商直接投資 溢出效應
外商直接投資(FDI)的快速發展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經濟中的一大熱點。本文將在現有理論文獻基礎上,對中國制造業的FDI產生的產業內溢出效應和產業間溢出效應進行實證分析,說明FDI的溢出效應大多是發生在產業間還是產業內。
一、我國FDI溢出效應的比較分析
外商直接投資的溢出效應有三種:橫向效應、后向效應和前向效應。橫向效應指的是外商直接投資的溢出效應發生在同一產業內。橫向效應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渠道產生:第一,跨國公司通過示范效應加速本土企業采用新技術的速度,有助于本土企業效率的提高;第二,跨國公司子公司的進入和存在,在東道國市場引進競爭,迫使國內同類企業采用更有效率的生產和管理手段;第三,經跨國公司培訓的本地工人和管理者逐漸地從跨國公司流入本土企業,從而提高本土企業的人力資本積累。
縱向效應是指外商直接投資的溢出效應發生在不同產業間,其中又分為后向聯系產生的效應和前向聯系產生的效應。前者指的是處于產業下游的外商投資企業通過購買國內中間產品從而對上游的國內供應商企業產生的溢出效應;后者是指處于產業下游的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向下游的本土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溢出效應。
實際上,外商直接投資對東道國的負向外溢效應也同樣存在。它可能出現在橫向方面:由于外商投資企業擁有比本土企業先進很多的技術和管理經驗,他們的進入和存在壟斷了東道國原來的競爭市場,降低了本土企業的市場份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高工資制度,造成本土企業人力資本的減少和積累速度的減慢等。負向外溢效應也同樣可能存在于縱向方面:外商投資企業在排擠同業中的本土企業之后,在中間投入的采購方面,從國外進口中間產品,這將導致本國中間產品或上游產品生產廠商受到排擠而發生生產能力的萎縮;由于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中間投入品的技術標準遠遠超過國內下游企業的技術要求,從而使國內下游企業萎縮等。
下文就針對FDI的這幾個效應,建立估計模型,用我國制造業28個行業的數據進行實證檢驗,以檢查上述分析的有效性。
二、 模型方法
本文運用計量經濟學中的多元線性回歸分析方法,采用道格拉斯函數模型,將FDI的橫向效應、FDI的后向效應、FDI的前向效應作為模型的解釋變量,產出作為被解釋變量引入到方程中來,然后利用EVIEWS軟件中的廣義最小二乘法(generalized least squared, GLS)進行回歸估計,來檢驗我國制造業外商直接投資的溢出效應與制造業產出之間的關系。由于制造業的FDI占我國FDI總額的比重較高,約為67%,因此,回歸模型選用1995年~2003年中國制造業里的28個行業的數據,其中1998年的數據缺失。估計模型如下:
是行業j在t-1時的實際產出,本文用以1997年為定基的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來調整的工業總產值數據來表示;為資本,用經1997年為定基的固定資產投資價格指數調整后的固定資產凈值來表示;表示勞動力,用職工人數代替;為原材料投入,用經1997年為定基的原材料購進價格指數調整后的各年各行業的中間投入來代替,其中:中間投入=工業總產值工業增加值+應交增值稅;表示外商直接投資橫向效應;表示后向效應;表示前向效應;為外商直接投資的份額,用外商直接投資企業的資產合計占我國全部企業的資產合計的比例表示。其中:=行業外商直接投資企業的工業總產值/行業全部工業總產值。
行業j表示外商投資企業k的上游產業,表示行業j的產量供應給行業k的比例,k if k≠j是指不包括同一產業內的效應,因為這已經包含在橫向效應里面(下文前向效應的公式也類似)。例如,假設紡織業提供占總產出30%的產品給家具制造業、30%產出給造紙業、40%產出給服裝業,如果家具制造業、造紙業、服裝業的外商直接投資橫向效應分別為0.2、0.1、0.1,則紡織業的外商直接投資前向效應為:30%×0.2+30%×0.1+40%×0.1=0.13。的數據來自于1995年和1997年的投入產出表。其中1995年~1997年的用1995年投入產出表的直接消耗系數表示,1999年~2003年的用1997年投入產出表的直接消耗系數表示。根據投入產出表直接消耗系數表,由列的方向由上往下看,就可以得到。因為投入產出表的數據并不是按照制造業28個行業進行編排的,為使本文數據的一致性,筆者將投入產出表的數據按照28個行業進行了重新編排。
行業j表示外商投資企業m的上游產業,表示行業j的產量供應給行業m的比例,其中1995年~1997年的用1995年投入產出表的直接消耗系數表示,1999年~2003年的用1997年投入產出表的直接消耗系數表示。根據投入產出表直接消耗系數表,由行的方向從左到右看,就可以得到。下面的圖1、圖2、圖3分別描繪了外商直接投資的橫向效應、后向效應、前向效應從1995年到2003年的變化比例。由圖1可以看出,大部分行業的FDI的橫向效應都增加了,其中增幅較大的有專用設備制造業、印刷業和記錄媒介的復制、造紙及紙制品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業、通用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制造業等,增幅都在70%以上。此外,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的增加比例達到609%,由于其增加比例遠遠大于圖表中的其他行業,不方便在同一個圖表中表示,所以沒有在圖1中描繪出來(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的前向效應的增加比例達到657%,增幅遠遠大于其它行業,由于上述類似原因,因此也沒有在圖3中表示出來)。只有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皮革毛皮羽毛(絨)及其制品業和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業三個行業是減少了的。由圖2可以看出,除了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的后向效應是減少(減幅較大,約為55%)的外,其他行業的后向效應都是增加的,其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制造業的增幅約為110%,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的增幅約為98%,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約為89%。由圖3可以得知,大部分行業的FDI前向效應都是增加的,其中家具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等的增幅較大,都在100%以上。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皮革毛皮羽毛(絨)及其制品業和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的FDI前向效應是減少了的。
圖1橫向效應的變化比例(1995年~2003年)
圖2后向效應的變化比例(1995年~2003年)
圖3后向效應的變化比例(1995年~2003年)
三、 模型結果及分析
利用eviews的pool workfile,對方程(1)進行多元線性回歸,得回歸方程:
回歸結果如下:
上述經濟計量分析的各項統計檢驗(擬和優度檢驗、t檢驗和f檢驗)基本符合要求,回歸效果較好。該模型檢驗了我國外商直接投資的溢出效應對我國經濟增長的影響程度。回歸方程(4)的系數表明:第一,FDI的橫向效應和我國的工業總產值成負向關系,FDI在我國產業內產生的是負的溢出效應,這是主要因為FDI帶來的同行競爭對本土企業產生了擠出反應;第二,FDI的后向效應和我國的工業總產值成正向關系,外商直接投資企業對我國上游的本土企業產生的是正的溢出效應,但是這種正效應并不顯著,這是因為:外商投資企業從國外進口中間產品或實行后向一體化戰略,因而對上游的本土企業溢出不足;我國企業對溢出的消化吸收能力不強;第三,FDI的前向效應對我國工業總產值產生負的影響,即外商直接投資企業對我國下游的本土企業產生的溢出效應是負的,不過這種負效應并不是太明顯;第四,FDI的份額和我國的工業總產值成正向關系,說明引進外資有利于我國經濟的發展。
四、結論
引進外商直接投資,利用外部資源,是一國在開放經濟條件下促進經濟發展的手段之一。綜合上面理論研究和實證分析,我們得到以下結論:
1.外商直接投資對我國經濟增長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外商直接投資對我國的產業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就業增加、出口增加、技術進步等都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
2.由于外商投資企業在技術上和管理能力上的優勢,在與我國的本土企業的同業競爭中一般處于上風,在某些行業我國的本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技術差距還較大,學習模仿的效率不夠高,因此FDI在我國產業內產生負的溢出效應。
3.我國多數的外商直接投資企業都會向上游的供應商購買中間投入品,出于對技術和成本的考慮,外企會給上游本土企業提供技術指導和人員交流,或協助他們提高管理水平,因此FDI在我國一般產生正的后向效應,但是這種效應不顯著。
4.外商投資企業也可能給下游的本土企業提供支持,但是由于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中間投入品的技術標準可能會遠遠超過國內下游企業的技術要求,從而使國內下游企業萎縮等,FDI在我國產生負的前向效應。
參考文獻:
[1]陳濤濤:《中國FDI行業內溢出效應的內在機制研究》.《世界經濟》,2003年第9期
[2][英]鄧寧:H.《重估外國直接投資的利益》,《管理世界》,1999(1)
關鍵詞:FDI 協整分析;Granger非因果檢驗
1.老撾對外貿易和外商投資現狀
1.1 對外貿易現狀
據老撾工貿部統計,2012年,老撾對外貿易總金額達42.63億美元,同比下降0.9%。其中,出口16.96億美元,下降16.3%;進口25.67億美元,增長7.8%。縱觀全年,老撾對外貿易主要呈現以下幾方面情況:
(一)進出口總額與上年基本持平。近年來,老撾對外貿易總體保持增長態勢,2012財年老撾對外貿易同比基本持平,略有下降。
(二)貿易逆差大幅度增加。2012財年,老撾對外貿易逆差8.71億美元,貿易逆差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國內消費、項目帶動的車輛、工業用商品及糧食等進口增加。
(三)主要出口商品。礦產品出口8.13億美元,電力出口2.54億美元,農產品出口1.77億美元,礦石出口1.69億美元,工業產品出口1.61億美元等。
(四)主要進口商品。各類車輛(包括飛機、摩托車)及零配件進口5.54億美元,燃油燃氣進口4.70億美元,建材進口3.91億美元,工業用品進口3.61億美元,電器進口1.92億美元,糧食進口1.41億美元,電子器材進口1.20億美元等。
1.2 外商投資現狀
2013年老撾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成功,為了2015年準備加入東盟經濟共同體 (ASEAN Economic Community)老撾改變了很多貿易和投資的規則,改善該國的基礎設施尤其是交通運輸的發展,因為老撾經濟不斷發展壯大和預計在2013年至2014年的增長速度是8%。1989年至2012年根據規劃和投資部提供的數據,外商直接投資(FDI)最大的國家是越南,有429項目,價值49,13億美元,第二是泰國有742項目,價值40,82億美元。
2.老撾的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的實證檢驗
本文主要利用協整分析和Granger非因果檢驗方法來探討老撾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的相互關系。所謂“協整關系”,指若兩個或兩個以上變量的值呈現非平穩,但他們的某種線性組合卻呈現的平穩性。同時,本文進一步用Granger非因果檢驗方法來檢測各相關變量之間在數據方面的波動性,從實證角度來論證老撾國際進出口沒貿易與投資之間的相互關系,從而得出論文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的相互關系。在實證分析中,本文選取外商直接投資流量(y)、老撾年進口額(x1)、老撾年出口額(x2)以及凈進口額(x3)進行分析。
2.1數據來源
本文所用數據為2001——2010年的時間序列,來源于老撾工貿部和國家數據統計局,所設計模型的樣本容量為10個。
2.2實證分析
本文通過對企業進行合理避稅的界定和方式選擇的分析,旨在使企業選擇策略,以便使廣大經營者及會計人受到理解與重視。在稅法規定許可的范圍內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企業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籌劃和安排,可取得節約稅收成本(savingtax)的稅收收益,以達到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依法納稅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而依法進行稅收籌劃已取得更大的稅收收益也是納稅人應有的權利。
[關鍵詞]企業避稅避稅策略稅收收益
ABSTRAC
Inthispaper,areasonabletaxforenterprisestochoosethedefinitionandanalysis,designedtoenablebusinessestochoosethestrategyinordertomakethemajorityofoperatorsandaccountingpeoplehavebeenunderstandingandimportance.Provisionsinthetaxlawsortheextentpermittedbythetaxlawdoesnotviolatethepremise,business-to-business,investment,financialactivities,planningandarrangementscanbemadecost-savingstax(savingtax)incometaxinordertoachievetheoverallafter-taxprofitmaximization.Law,payingtaxesistheobligationoftaxpayers,andtaxplanninginaccordancewiththelawhasbeenmadegreatergainstaxistherightofthetaxpayer.
[Key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strategiestaxavoidancetaxbenefits
1避稅的界定
1.1據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調查
跨國公司每年“避稅”達幾百億元。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國內經營與國際慣例的接軌,避稅現象將越來越普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都各有避稅秘方,雖然說避稅違反了稅收立法意圖,有悖于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但避稅并不違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稅之說。正因如此,很多外資企業采取各種招術,以達合理避稅的目的。
1.2合法避稅
納稅人在稅收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利用合法的手段,通過經營和財務活動的安排盡量減少納稅稅額。所以避稅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偷稅、漏稅另當別論,不屬于本文研究的范圍。
2企業避稅的策略
社會關系紛繁復雜,企業避稅的方式也千差萬別,各企業有各企業的方式和方法,而且,據筆者了解,絕大多數企業在現實生活中的避稅手段相當高明,可謂輕車熟路,總結起來無外乎有以下幾種方式:
2.1生產環節的避稅方法
2.1.1轉讓定價
1)通過在國外設分部在國內加工制造的企業,總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價格,增大負債,在售價不變的情況下,使收益減低,甚至出現虧損,在虧損后,還會增加投資,常年如此,稅務部門拿這種做法也無可奈何。這種做法被審計人員叫做“轉移定價”。
2)轉讓定價是現代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進行國際避稅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現代經濟生活中,許多避稅活動,不論是國內避稅還是國際避稅,都與轉讓定價有關。它們往往通過從高稅國向低稅國或避稅地以較低的內部轉讓定價銷售商品和分配費用,或者從低稅國或避稅地向高稅國以較高的內部轉讓定價銷售商品和分配費用,使國際關聯企業的整體稅收負擔減輕。如果充分利用國際避稅地,經濟特區及稅收優惠政策,通過轉讓定價法,將高稅區的公司的經營所得通過壓低銷售價的方式轉入低稅區的公司之中,避稅效果更為明顯,當前跨國公司避稅主要采取這鐘方式。
2.1.2貸款高利率
1)利用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高于國際市場價格,或隱藏在設備價款中的一種手法。外商利用人們不了解設備和技術的真實價格,從中抬高設備價格和技術轉讓價格,將企業利潤向境外轉移。它們在抬高設備價款的同時,把技術轉讓價款隱藏在設備價款中,以躲避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應納的預提稅。勞務收費標準“高進低出”。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服務或勞務,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費高,境內公司收費低甚至不收費。有的還虛列境外公司費用。
2)國際避稅地建公司
運用避稅港進行避稅是跨國納稅人減輕稅負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維持稅收制度在籌措國家財政資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國稅務當局面臨的重要任務之一。在跨國納稅人不斷運用避稅港的情況下,國家的稅收權益不斷遭到損害,稅收收入受到影響,稅收的公平原則也相應遭到破壞。因此,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特別注意如何防止跨國投資經營者運用避稅港從事避稅活動。
2.2投資環節避稅方法
2.2.1選擇投資企業類型的方法
1)投資企業類型選擇法是指投資者依據稅法對不同類型企業的稅收優惠規定,通過對企業類型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的方法。我國企業按投資來源分類,可分為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對內、外資企業分別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同一類型的企業內部組織形式不同,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因此,對不同類型的企業來說,其承擔的稅負也不相同。投資者在投資決策之前,對企業類型的選擇是必須考慮的問題之一。
2)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不僅在使用的稅率上明顯不同,同時,法律對外資企業又提供很多的優惠政策,所以,通過改內資企業為外資企業,披上外資企業的面紗,就可以輕松避開其所使用的高稅率。
3)另外,內資企業統一按國家有關稅法規定繳納各項稅收,稅收負擔基本上趨于公平,但仍可以通過特殊的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以達到避稅目的。所以,企業通過“掛羊頭賣狗肉”的方式也可以實現避稅的目的,當然,這種方式使用不當會存在是否合法的問題,有可能出現偷稅情形。
2.3選擇投資的方式的方法
2.3.1投資方式是指投資者以何種方式投資
一般包括現匯投資、有形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等方式。投資方式選擇法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對投資方式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2.3.2企業外商投資
眾所皆知,絕大多數的企業形式,以外商投資企業為例,投資者都可以用貨幣方式投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械設備或其他物件、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投資。而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投資,以便引進國外先進機械設備,以提高中國的生產和服務的質量和科技含量,中國稅法規定,按照合同規定作為外國出資者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外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經審查批準,外資企業以增加資本新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供應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2.3.3無形資產帶來的效益
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甚至可創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額利潤。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它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投資者利用無形資產也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2.3.4采取貨幣出資也同樣能達到避稅的目的
外國投資者在投資總額內或以追加投入的資本進口機械設備、零部件等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2.4選擇投資產業的方法
2.4.1選擇投資產業的方法
投資者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稅收優惠規定,通過對投資產業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方法。具體來說,不同的投資產業使用的稅收優惠不太一樣,我們國家的稅法提供的稅收優惠,主要是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的年限內享受減免稅收的待遇。所以選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也是合理避稅的方式之一。
2.4.2新稅法的頒布實施
將減免稅的權力收歸國務院,避免了減免稅過多過亂的現象。同時,稅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如: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利用“三廢”作為主要原料的企業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與其有關的咨詢、服務、培訓等,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所得稅等。
2.4.3企業也可以生產出口產品,從而享受稅收優惠
中國稅法規定,對報關離境的出口產品,除國家規定不能退稅的產品外,一律退還已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退稅的產品,按照國家統一核定的退稅稅率計算退稅。
2.5選擇投資地點的方法
2.5.1虛設常設經營機構
很多投資經營企業利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各項優惠政策,在名義上將企業設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實際業務活動則不在或不主要在區內進行。這樣該企業在非特區獲得的經營收入或者業務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稅收減免照顧,特區或經營開發區境外的利潤所得就可以向境內企業總部轉移而減少納稅。
2.5.2虛設信托財產
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與信托財產的分離,但信托財產的經營所卻歸在國際低稅區、特區或經營開發區的企業名下,以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
3成本費用環節避稅方法
3.1材料計算法
材料計算法是指企業在計算材料成本時,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業本身的成本計算方法。材料是企業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材料價格是生產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價格波動必然影響產品成本變動。但是在材料市場價格處于經常變動的情況下,材料費用如何計入成本,直接影響當期成本值的大小;通過成本影響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的大小。一般來說,材料價格總是不斷上漲的,如果企業采取讓后進的材料先出去,計入成本的費用就高,否則勢必使計入成本的費用相對較低。如果企業正處所得稅的免稅期,企業獲得的利潤越多,其得到的免稅額就越多,這樣,企業就可以通過選擇先進的材料先出去以計算材料費用,以減少材料費用的當期攤入,擴大當期利潤;相反,如果企業正處于征稅期,其實現利潤越多,則繳納所得稅越多,那么,企業就可以選擇后進的材料先出去,將當期的材料費用盡量擴大,以達到減少當期利潤,少繳納所得稅的目的。
3.2折舊計算法
折舊是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通過逐漸損耗(包括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而轉移到產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費中的那部分價值。折舊的核算是一個成本分攤的過程,即將固定資產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統的方式,在它的估計有效使用期間內進行攤配。企業可以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不同的折舊方法對于固定資產價值補償和實物補償時間會造成早晚不同,不同折舊方法導致的年折舊額提取直接影響到企業利潤額受沖減的程度,因而造成累進稅制下納稅額的差異及比例稅制下納稅義務承擔時間的差異。企業正是利用這些差異來比較和分析,以選擇最優的折舊方法,達到最佳稅收效益。
參考文獻
[1]孫成方:避稅與反避稅[J].稅收實務
[2]楊輝:避稅籌劃的合理性分析[J].財會與財政
[3]張海雨:我國現行稅法下的避稅思考[J].上海財稅
致謝
本論文設計在()老師的悉心指導和嚴格要求下業已完成,從課題選擇到具體的寫作過程,無不凝聚著()老師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畢業論文寫作期間,()老師為我提供了種種專業知識上的指導和一些富于創造性的建議,沒有這樣的幫助和關懷,我不會這么順利的完成畢業論文。在此向丁老師表示深深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在臨近畢業之際,我還要借此機會向在這四年中給予了我幫助和指導的所有老師表示由衷的謝意,感謝他們四年來的辛勤栽培。不積跬步何以至千里,各位任課老師認真負責,在他們的悉心幫助和支持下,我能夠很好的掌握和運用專業知識,并在設計中得以體現,順利完成畢業論文。
同時,在論文寫作過程中,我還參考了有關的書籍和論文,在這里一并向有關的作者表示謝意。
【論文摘要】本文總結了國內外關于FDI與東道國經濟發展關系的研究,著重分析了FDI對中國的技術進步、自主創新和經濟增長等方面影響的理論及實證研究,得出了在新時期引導FDI在中國發展的結論。
中國要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經濟體系,就要對發展外資進行考慮,在制定吸引外資的總體戰略時,要充分考慮外國直接投資(FDI)對中國經濟增長的效用。國內外的學者從不同視角就“FDI對中國經濟的作用效應”進行了研究。
1 FDI與技術進步
Lall[1]認為在一個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發展中國家通過“自主開發”或“FDI依賴”兩種途徑中的任何一種來實現本國技術進步都是不可取的,只有在通過FDI引進先進技術的同時、建立起本地的R&D能力才有可能不在動態的工業化進程中被邊緣化。
江小娟[3]認為,利用外資與某種形式的技術轉移聯系在一起,能吸引外資在多方面促進國內企業的技術進步。嚴兵(2005)將外資作為一個獨立的生產要素納人到內資企業的生產函數中,通過建立一個能測度外資影響的生產函數證明了外資正面溢出效應的存在。
喻世友[5]等人討論了FDI是否能通過各種溢出渠道提高國內企業生產技術效率。他們的基本結論是FDI技術外溢對提高東道國企業技術效率影響很大;在對內資企業技術效率的影響方面,技術水平始終占據主導地位。
張建剛(2006)指出在不同的階段FDI的對我國的作用是不同的。從1991~1994年的4年間,FDI對中國技術進步的直接效應和間接效應都是不明顯的;從1996~2003年的8年間,FDI對中國經濟增長做出了直接貢獻,但間接效應是不明顯的;外商投資參與度對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影響越來越大,FDI在勞動生產率提高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
2 FDI與自主創新
冼國明和嚴兵[6]利用1998~2003年省際層面的相關數據,對外資在中國創新能力方面的溢出效應進行了初步分析。結果表明,外資對中國的專利申請數量有顯著的正面溢出效應,但這種溢出效應主要體現在一些小型的創新項目上,如外觀設計專利。
蔣殿春和夏良科[7]運用面板數據模型分析了FDI對國內高技術行業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影響及其作用的途徑。結果表明,其競爭效應不利于國內企業創新能力的成長,但會通過示范效應和科技人員流動等促進企業的研發活動;在國內企業中,國有企業和其他所有制企業的技術創新模式不同,受FDI的影響也不同;國內企業的科技活動會對外商投資企業產生“擠牙膏”效應,激發其更強的創新動力。
李蕊[8]使用我國1998~2005年30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面板數據,通過計量分析的方法研究外商直接投資對我國不同地區的內資工業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影響。
3 FDI與經濟增長
Makki和Somwaru[2]分析了66個發展中國家過去30年的數據,驗證了FDI對貿易和經濟增長的正向關系,并肯定了FDI、貿易、人力資本和國內投資是經濟增長的重要來源。
程惠芳[9]應用內生經濟增長理論框架,就國際直接投資(FDI)對65個樣本國家經濟增長的影響進行理論和實證分析,認為FDI能內生技術溢出和技術進步,從而成為內生經濟增長的重要源泉。
姚樹潔[10]等人建立了研究FDI影響經濟增長的理論分析框架,提出了以往經濟文獻尚未涉及的兩個重要假設:第一,FDI是提高東道國生產效率的動力;第二,FDI是東道國生產邊界穩定狀態的移動器。他們還使用了地區數據,以確定外商直接投資和其它環境變量對不同地區的經濟績效是否產生不同影響。
4 結論
國際直接投資行為是東道國和投資者兩個能動的主體共同參與的,任何一方的決策都不僅僅要考慮自身的最大化目標和約束條件,還要考慮對方的決策,這是一個博弈的過程。目前的大多數理論只考慮跨國公司的決策因素,對東道國的行為機制研究的不夠。我們引進外資的目的就是為了利用外資帶來資本和技術,在該領域進行的各種研究工作也是為了能更好地利用外資。因此,我們需要的是以東道國利益作為價值判斷主要標準的理論,引導FDI在我國新時期的發展。 轉貼于
參考文獻
[1] Lall,Sanjaya.“Industrial Success and Failure in a Globalizing World. International,”Journal of Technology Manage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3,189-213,2004.
[2]Makki, Shiva S. and Agapi Somwaru.“Impact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nd Trade on Economic Growth: Evidence from Developing Countries,”American Agricultural Economics Association 86,795-801,2004.
[3]江小娟.“吸引外資對中國產業技術進步的研發能力提高的影響”[J] .國際經濟評論,2004(3).
[4] 薛求知,羅來軍. 技術引入和技術學習——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技術空間博弈[J] . 經濟研究,2006(9).
[5]喻世友,史衛,林敏. 外商直接投資對內資企業技術效率的溢出渠道研究[J] . 世界經濟,2005(6).
[6]冼國明,嚴兵. FDI對中國創新能力的溢出效應[J] . 世界經濟,2005(10).
[7]蔣殿春,夏良科.外商直接投資對中國高技術產業技術創新作用的經驗分析[J] .世界經濟,2005(8).
[8]李蕊. FDI與中國工業自主創新:基于地區面板數據的實證分析[J] .世界經濟研究,2008(2).
論文摘要:WTO法律框架中的補貼制度對我國稅收優惠政策有很大影響。美國對我國提起的反補貼調查也有很多涉及到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對WTO法律框架下的補貼的闡述為切入點,對美國對華反補貼調查進行了分析并對我國在相關調查中的應對提出了建議。
論文關鍵詞:WTO ;補貼 ;稅收優惠
自2006年11月美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中國的銅版紙展開反補貼調查開始,美國對華反補貼調查拉開帷幕。其中多數案件涉及到對企業所得稅減免的申訴。本文旨在通過對SCM協議中補貼的構成要件以及美國對華反補貼裁決理由的分析,結合我國新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法,從中國政府的角度提出應對措施。
1 WTO對成員方補貼行為的規制及目的
1.1 補貼的影響
補貼是國家在經濟政策中經常運用的方法之一。國家通過各種方式對相關產業進行資助,使目標產業的生產成本或者費用減少,從而達到扶持目標產業,或使目標產業在國際市場上占有優勢。亞當斯密在其著作—《國富論》中指出,國家對出口生產商進行財政支持,旨在降低生產商的成本,在國際市場上具有一種價格優勢。
由于補貼對進出口貿易的扭曲作用,GATT1947在第6條和第16條中將對補貼問題的規制納入多邊國際條約。隨后,由于世界經濟的衰退,補貼的運用越來越普遍,在1979年“東京回合”談判中,補貼及反補貼措施成為重要議題。各成員方最終達成《補貼與反補貼守則》。該守則規定了補貼紀律,明確禁止對初級產品的出口補貼,這種禁止可以看作是禁止性補貼的雛形。1994年,烏拉圭回合談判全面啟動,各成員方最終達成了SCM協定。該協定有32個條款和7個附件,明確規定了補貼的定義,并針對不同類型的補貼提供了不同的救濟方式。
1.2 WTO對補貼行為的規制
SCM協定首先規定了“補貼”的定義:“如果有政府提供的財政資助或收入或價格支持,并且因此給予了利益,則可認定存在補貼”。從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協定的解釋和應用中可以看出,補貼有三個要件:
(1)補貼必須是一種政府或公共機構提供的財政資助。
此條的意圖在于不將所有的政府行為都認為是補貼,只將補貼限定在提供財政資助的政府行為的范圍內。專家組在“美國—限制出口”案中指出,第1.1條中對于財政資助的列舉是窮盡性的。財政資助既可以是資金的直接轉移,也可以是稅收優惠等間接轉移。
(2)這種財政資助必須授予了一項利益。
專家組在“美國限制出口”案中指出,利益和財政資助是確定是否存在補貼的兩個單獨的要件,不能認為財政資助直接導致利益。在“加拿大飛機”案中,專家組指出判斷財政資助是否構成利益的標準是財政資助是否使得接受者處于比沒有接受財政資助時更有利的地位。其中,市場是判斷接受者地位是否更有利的基礎。
(3)專向性。
SCM協定第2條將專向性分為3種:以企業或產業為標準的補貼;以地域為標準的補貼;禁止性補貼。在以企業或產業為標準的補貼中,第2.1(a)條和第2.1(b)條規定了法律上的專向性。第2.1(a)條規定了法律上的專向性的一般情況,即如果成員方立法將補貼的獲得明確限于某些企業,則此種補貼應屬專向性補貼。第2.1(b)條列出了一種排除情況,即如果成員方立法制定了獲得補貼的客觀標準或條件,其該標準和條件得到嚴格遵守,則不存在專向性。第2.1(c)條規定了事實上的專向性。 當適用(a)項和(b)項規定的原則表現為非專向性補貼,可考慮其他因素認定是否構成事實上的專向性補貼。
2 WTO反補貼規則對稅收優惠政策規制
第1.1條同時列舉了幾種政府財政資助的方式,其中一種就是“放棄或未征收在其他情況下應征收的政府稅收”。在“美國外國銷售公司”案中,專家組首先指出判斷是否“在其他情況下應征收”應當依據實質上的情況。上訴機構肯定了這一觀點,同時指出應當同時尊重各成員方的稅收主權。
同時,專家組提出針對特定法人的稅收減免情況,如果不是該法人符合該減免的條件,則應當對其征收稅收。上訴機構在此案中認同了這一測試,但是同時表示該測試在運用時應當結合特定國家整體稅制的綜合情況進行考量。
3 美國對華反補貼案對中國稅收補貼的認定
2007年2月,我國首次受到其他成員方就出口補貼問題向WTO提出的申訴,該申訴由美國提起。最終,我國與美國達成諒解備忘錄,我國承諾在2008年1月1日前永久性取消美國所指控的出口補貼。
2006年美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中國的銅版紙展開反補貼調查開始。自我國承諾取消禁止性補貼之日,也就是2008年1月1日,美國對華展開的反補貼調查更甚。從美國對華展開的反補貼調查來看,其反補貼申訴主要針對以下幾點: (1)企業所得稅的減免;(2)增值稅退稅或者進口關稅退稅。其中,針對企業所得稅減免的反補貼申訴可以分為兩類,2008年1月1日之前和之后的案件。
轉貼于
3.1 調查期間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案件
調查期間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案件的主要特點就是,對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的申訴,我國政府和相關企業多從專向性上做出抗辯。這些抗辯毫無例外的全部被認定為不能成立。美國在檸檬酸和檸檬酸鹽反補貼案的備忘錄中指出,中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只適用于非國內企業,根據聯邦法律,應當認定這種稅收優惠是給予“特定企業”的。雖然在之前的案件中,美國貿易委員會認為對“中小型企業”的稅收優惠不具有專向性,但是“外商投資企業”和“中小型企業”是不同的。
3.2 調查期間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案件
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案件,有些沒有對稅收優惠進行申訴,有些案件涉及到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但是申訴方和應訴方爭議的焦點是2008年1月1日之后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是否終止。我國沒有進行抗辯。美國對我國在2008年之后終止稅收優惠的做法的態度是判斷這種調整是否是構成《美國聯邦規則》中規定“項目終止”。確定這種“項目的改變”是否構成“項目終止”的標準為:被終止的項目不存在“剩余利益”,并且目標項目被終止后,沒有“替代項目”代替被終止的項目構成補貼。
以現在美國在對華反補貼案中的做法,被終止項目是否存在“剩余的利益”是美國針鋒相對的焦點。對這一點的反駁主要有以下兩個角度:
第一,缺乏證據證明舊的稅收優惠制度已經終止。美國在多個案件中認為,我國政府在實地核查時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終止項目不存在剩余利益,例如后拖式草地維護設備及零部件反補貼案。其中在后拖式草地維護設備及零部件反補貼案中,美國貿易委員會指出,“美國調查官員在進行實地核查時,要求中國政府提供證明增值稅超額退還不存在的證據,但是北京稅務官員無法提供這樣的證明。在向家山市稅務官員索要證據時,該稅務官員認為提供這樣的證據會泄露商業秘密,因此拒絕提供。” 因此,美國認定在證據不足,并且中國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認為項目終止存在“剩余利益”。我國政府在鋼格板案中提供了《關于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但是美國貿易委員會認為我國政府提供的這份文件與其要求不對應,不予采納。
第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舊的稅收優惠制度的過渡安排。我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采用了一種過渡安排。美國認為這種過渡安排仍然賦予相關企業“剩余利益”。但是美國對于這個觀點并沒有進行深入的論述。例如,在檸檬酸和檸檬酸鹽案中,美國貿易委員會指出“中國政府在項目終止日期之后仍然賦予相關企業利益”,但是并沒有相關的論述。美國貿易委員會在多個案例中還強調“項目終止”是普遍的,意圖排除單個企業提供的證明利益不存在的證據的適用。美國貿易委員會認為“即使能夠證明某個企業在項目終止日期之后沒有收到稅收優惠的利益,但是其他企業仍然能夠收到稅收優惠的利益,因此項目終止的實際情況并沒有達到《美國聯邦規則》的要求”。美國貿易委員會在鋼格板案中表達了相同的觀點。
綜上所述,現在美國對我國的反補貼案件中關于稅收制度的申訴主要是關于我國舊的稅收優惠制度的過渡安排。這一問題的關鍵是舊的稅收優惠制度具有專向性。
4 國外對華反補貼的應對
4.1 立法上的應對
綜上所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關于稅收優惠的過渡安排被認為是稅制改革不完全的標志。另外,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第四章規定了稅收優惠制度。第27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從該條規定來看,3、4項規定的所得稅減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環保、技術發展。符合《SCM協議》第8條不可訴補貼的規定,但是由于不可訴補貼的條款失效,因此這些補貼都落入了可訴性補貼的行列,這兩項有可能和前兩項一樣遭到可訴性補貼的申訴。
這些有關稅收優惠的條款在法律上沒有與出口實績相聯系,不違反WTO項下有關禁止性補貼的相關規定,但是在實踐中,由于審批標準的不透明,可能會構成事實上的出口補貼。
4.2 應訴策略
據上所述,專向性的認定問題是是否構成補貼的一個基本點。由于我國對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稅優惠針對的對象主要是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因此適用屬于SCM協定第2.1條規定的以企業或產業為標準的補貼。由于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及其過渡政策明確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因此應當適用第2.1(a)條和第2.1(b)條規定的法律上的專向性。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抗辯:
(1)專向性問題的關鍵點在于對“一組企業或產業”的理解。
SCM協定中并沒有對“一組企業或產業”進行進一步解釋。有學者考察了GATT的締約歷史,指出了締約方對于這個問題的一個基本共識,即“該協定所指的專向性是與產業專向性密切相關的。”在實踐中,專家組在報告中涉及到專向性問題時更傾向使用“產業”這個詞。而美國認為“外商投資企業”和“中小型企業”不同,因此具有專向性是與合理的解釋不相符的。
(2) 我國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過渡性措施都是在立法中有“客觀的標準或條件”,并且在執法中得以嚴格的遵守,符合SCM協定第2.1(b)條規定排除情況。
我國在美國對華銅版紙案中也確實提出過這樣的抗辯。美國認為一旦認定了法律上的專向性,那么就不需要考慮是否有“客觀的標準或條件”。很顯然,美國的論述是與SCM協定相左的。SCM協定第2.1(b)條規定,如果成員方在立法中明確規定了獲得補貼的“客觀標準或條件”,相關主管機關有義務對“客觀標準或條件”進行調查。如果這種“客觀標準或條件”符合第2.1(b)條的規定,應當將這種情況作為排除情況,認定補貼不具有法律上的專向性。美國的這種做法顯然是錯誤的。
關鍵詞:外資并購;立法
中圖分類號:DF411.9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4525(2004)01-021-05
一、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現狀與不足
(一)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現狀
以市場為取向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推動了我國企業并購的蓬勃發展。為了建立健康、有序的并購市場,規范并購行為,國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相關法律、法規。
在2002年以前有關外資并購的法律、法規相對較少,遠遠滯后于外資并購的迫切需求,對外資并購的規制主要適用現行外資法、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規。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的蓬勃發展,促使我國加快外資并購的立法步伐。自2001年11月以來,政府有關部委了一系列關于“外資并購”方面的辦法和規定,使得外資并購在政策上的障礙逐漸消除,可操作性明顯增加。
2001年11月,外經貿部和證監會聯合《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對允許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A股或B股和允許外資非投資公司如產業資本、商業資本通過受讓非流通股的形式收購國內上市公司股權。2002年4月1日.中國證監會并實施《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7號——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使外資發起設立上市公司進入到實際操作階段。4月起,新修訂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正式實施,根據新修訂的內容,中國基本實現全方位對外開放,許多以往限制外資進入的領域開始解禁。2002年6月,中國證監會頒布《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這兩個規則的頒布和實施表明金融業對外開放已成定局。2002年8月1日起,開始執行新的《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外商的投資范圍擴大到現有的任何一家公共航空運輸企業。10月,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其中對上市公司的收購主體不再加以限制,外資將獲準收購包括國內A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和法人股,此《辦法》于12月1日起正式實施。11月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布了《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11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11月8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了《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2002年12月30日,為規范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制定并了《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對外資并購國內企業的相關審批程序和出資繳付期限作出具體規定,并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3年1月2日上述四部委又聯合了《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自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該《暫行規定》對外資并購的形式、外資并購的原則、審查機構、審查門檻、并購程序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是我國目前為止最為全面的、專門性的規制外資并購的行政規章,是我國外資并購法律規制的基礎。標志著我國外資并購進入有法可依的時代。
(二)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不足
我國外資并購立法存在如下不足:
1.欠缺體系性。外資并購立法是一個系統的工程,然而我國在外資并購立法上缺乏一個完善的規制體系。現有的立法基本上遵循“成熟一個制定一個”或者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指導思想,表現為外資并購立法缺乏規劃性、超前性。由于沒有一部能統率外資并購相關法律規范的基本法,有限的外資并購立法在不同效力層次和規制領域上缺乏相互的配合,經常出現法律規范相互間的沖突和無法可依的狀況。顯然,近年來的外資并購客觀形勢的巨大變化,已經促使立法部門認識到這一不足,2003年1月2日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制定并了《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該規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外資并購無法可依的局面,在短期內將臨時起到外資并購基本法的作用,但由于其效力位階偏低,這一作用將大打折扣。
2.法律效力偏低。截至目前為止,我國關于外資并購的專門立法均為部門規章,立法效力位階的低下影響著需要配合的各種立法之間的協調,本應作為外資并購基本法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如與其他立法沖突,則會排除其適用的可能性,加之規章的不穩定性,可能導致外資因難以預期、增加投資風險而怯步。
3.內容不完備。外資并購的規制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相互配合。縱觀各國的立法,可以發現在完善的外資并購立法體系中,外資并購審查法、公司法、證券法、反壟斷法等都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我國反壟斷法早已提上立法議程,但到目前為止仍遲遲未能出臺。證券法雖然專門針對上市公司收購問題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但其中存有明顯的疏漏與缺陷。如《公司法》對合并有明確的規定,但內容過于原則,對外資以并購形式設立公司和以綠地投資②設立公司未有區分。作為并購中重要環節的資產評估,特別是無形資產的評估缺乏相應的立法予以規制。
4.缺乏協調性。外資并購實踐中出現的許多問題是由于我國法律之間不協調、不銜接,甚至是相互矛盾造成的。如《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第3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被兼并,由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34條規定:“企業被兼并須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而《關于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則指出:“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要經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中央管理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審批,所有特大型、大型國有企業的產權轉讓,要報國務院審批。”《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審批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省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以上是關于國有企業被并購時的審批制度。關于集體企業并購是否要經過或如何經過批準這點上,有關的規定也不一致。相互矛盾、缺乏協調的規定,往往使并購主體和司法機關無所適從。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系統
(一)外資并購立法的價值取向和基本原則
1.外資并購立法的價值取向。外資并購立法價值取向應當通過考察外資并購在全球范圍內的資源配置功能和我國發展中國家的基本國情來確定。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價值取向應為: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基礎上,促進有效競爭,吸引外資并遏制其消極影響,增強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2.外資并購立法的基本原則:
⑴經濟安全原則。經濟安全是一個國家獨立自主的基石,是其安全和政治安全的保證。判斷國家經濟安全的標準:一是國家的經濟政策目標能否順利完成:二是國家是否有能力控制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
⑵促進有效競爭原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資源的分配主要由市場來調節,資源配置過程是市場機制發揮調控作用的過程,市場機制發揮調控作用的基礎是有效競爭的存在,外資并購可以優化企業的組織結構,實現規模經濟,改善企業的經濟效益,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但是,外資并購必然形成生產的集中從而導致壟斷,壟斷企業不僅會操縱市場和價格,而且還會阻礙生產和技術的進步。因此,為了保護有效競爭,維護優化資源配置的市場機制,絕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均制定了反壟斷法對企業并購進行規制。
⑶效益原則。要想建立規范化、市場化的外資并購體系必須最大限度地運用企業并購市場的機理,對政府職能進行科學的職能定位,以改革效益和經濟效益最大化作為外資并購的基本原則。
⑷保擴少數股東及債權人利益原則。我國企業股權結構中存在著國有股和法人股,導致股權分布的不均衡性。較為分散的少數股東,由于決策權力的微弱加之信息的不對稱,其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應建立和完善保護少數股東的信息披露、公開收購、強制收購、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等法律制度。外資并購必然伴隨著目標公司的大量裁員甚至消失,因此目標企業勞動者以及債權人的保護也很重要。外資并購必須公告債權人,保證債權人的抗辯權,同時要合理安置職工,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的基本框架
1.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的模式。
對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的設計主要有以下三種模式。
⑴“單軌制”模式。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廢除“雙軌制”立法模式向“單軌制”立法模式轉變已是大勢所趨。所以,外資并購和我國國內企業并購的基本法應合二為一,即制定一部涉內、涉外同時適用的《企業并購基本法》,作為外資并購法律體系的統率和核心,同時作為外資并購相關法律制度的依據和基礎。該觀點同時主張外資并購與國內企業并購性質上畢竟存在一些差異,對此《企業并購基本法》應作例外規定。也有的學者認為應制定《企業并購法》及與此相配套的法規,把適應市場經濟客觀需要的政府指導作用,產權的合理轉讓,資產、資金的流向用法律的形式確立起來,以適應日益高漲的企業并購潮的需要。
由于以英美為主的大多數發達國家在企業并購立法方面并不區分外國人和本國人,因此“單軌制”模式看起來符合國際潮流。但不能僅僅注重所謂的與國際接軌而忽視我國的現實國情。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市場經濟正在初步形成階段,民族工業相當薄弱,企業缺乏國際競爭力。如此情形下,采用“單軌制”必然會對我國民族工業形成巨大沖擊,我國入世談判所取得的逐步開放成就也等于自行放棄。事實上,即使在發達國家中,澳大利亞和加拿大也并未對外資并購和國內并購實行“單軌制”而是采用了分別立法的模式。從法律關系角度分析,《外資并購法》既包括規制國家對外資準入進行監管的公法規范,同時也包括規制平等并購主體之間的交易行為的私法規范,這在立法理論和立法技巧上難以協調,不利于對外資并購進行有效規制。
⑵“雙軌制”模式。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鑒于我國市場經濟發育尚不成熟,我國企業在國際上的競爭能力相對較弱,民族工業尚需適度保護。因此,我國應參考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的外資并購法律制度,對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分別立法予以規范管理,并將外資并購納入外資管理的范疇,比較適合我國的國情。據此應制定單行的《跨國并購法》或《外資并購法》專門規制外資并購行為。
“雙軌制”對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分別規制,雖然能根據我國國情對外資進行有效的規制,但其不足之處在于忽視外資并購和國內并購的廣泛共性。事實上,在企業并購的民商事立法領域我國對外資和內資并不嚴格區分,實行同樣的待遇。如果無視這一點對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分別進行規制,必然造成立法上的繁瑣、矛盾和重復。同時雙軌制的立法模式容易產生在形式上違背WTO國民待遇原則的嫌疑。
⑶“外資法”模式。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外資并購涉及的多種社會關系,使得外資并購行為不可避免地與外資法、公司法、證券法、勞動法、國有資產保護法、稅法等法律發生千絲萬縷的聯系,在確定外資并購的立法模式時要充分考慮如何實現以上法律之間的協調配合,避免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和重復立法,因此應當制定統一的《外國投資法》,其中專門對外資并購的產業政策和外資防范政策作出規定。統一的《外國投資法》將取代現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對外資的概念、具體形式以及外資的待遇作出規定。
筆者認為第三種模式,即“外資法”模式較為可取,但應做進一步的完善。該外資并購的立法模式應以重構我國的外資法體系為前提,擬重構的外資立法體系的主要思路是:將現行三部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分離,作如下處理:第一、將調整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機構、終止、內部經營管理問題等內容劃歸《公司法》或《合伙企業法》等企業組織法;第二、建立新的《外國投資法》,將外國投資的方式、外資的準入和產業導向、外商待遇標準等問題作為新的《外國投資法》調整的內容;第三、將與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的監督和管理問題(如外匯、稅收和技術引進等)則可直接納入相關的經濟管理法律部門之中,不必留在外資法中。按這種思路重構后,外國投資法就會有一個清晰的法律結構圖:第—層次是我國《憲法》中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地位規定;第二層次是《外國投資法》;第三層次是有關具體企業組織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第四層次為地方有關立法。
在重構我國外資法體系的前提下,外資并購立法體系應做以下革新:首先,制定外資并購的基本法,對外資并購的準入進行規制。外資并購的基本法統一于《外國投資法》之中,《外國投資法》將對外資新建、外資并購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資進行統一規制,以鼓勵外商對華投資、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為目的,內容包括外資的概念,外商投資的類型,投資的行業限制,外商投資審查的機構、程序和標準,法律責任等規范。其次,在外資并購交易階段,實行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合一的立法模式。因為,在這個階段涉及的法律關系主要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私法關系和國家基于市場效率和競爭因素進行適當規制的公法關系。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對這兩類法律關系的規范不應以企業的所有制形式有所不同,而主要是依據企業的責任形式予以區別對待。再次,應當制定《企業并購條例》,主要是對并購交易過程進行規制的行政法規。其目的在于調整平等并購主體的交易行為。在革新的基礎上建立的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由四個層次的立法所組成:核心層是外資并購基本法,是外資并購法律體系的基礎和核心;中間層是規制外資并購的主要部門法,包括公司法、反壟斷法、證券法、合同法、企業并購法等;外部層是對規制外資并購起一定作用的部門法律,如:社會保障法、勞動法、環境法、中介組織法等;超外層是指與外資并購有關的規章、制度及司法解釋。
2.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的作用機制。
外資并購的社會關系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國家對外資并購市場準入的管理關系;另一類是外資并購的交易關系。外資并購的交易關系又包括平等并購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和國家對并購交易的監管關系。對外資并購的立法規制同樣也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調整國家對外資并購準入進行監管的公法規范;另一類是調整外資并購交易的具有一定公法內容的私法規范。在外資并購準入階段主要由外資并購的基本法進行規制,在并購交易階段由同樣適用于國內企業并購和外資并購的立法體系進行規制,主要包括民商法等私法規范,也包括反壟斷法等公法規范。
(三)外資并購基本法
1.外資并購基本法的立法模式。正如前文所論,我國的外資并購基本法應當采取在將來統一制定的《外國投資法》中設專章予以規定的立法模式。在現階段,我國頒布的自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將在實質上起到外資并購基本法的作用。但是應當指出的是,該《暫行規定》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出現,其較低的效力位階難以擔當作為外資并購立法核心,統率各相關部門法的作用。同時,其名稱中又冠以“暫行”更加增加了該法的不確定性。因此,《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僅應作為過渡時期短期內的立法規范,一俟時機成熟,應當馬上制定《外國投資法》對外國投資進行統一規制,如此將大大推進我國外國投資法律環境的改善。
2.外資并購基本法的性質及主要內容
外資并購基本法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外資并購的含義,外資并購的主體,外資并購的產業導向,外資并購的方式,外資并購的待遇,外資并購的審查,外資并購的法律適用,法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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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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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所得稅的收入是我國財政收入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占全部財政收入的20%以上,其地位,僅次于流轉稅而居第二。所得稅是對利潤的征稅,所得稅具有稅負不轉嫁、不隱匿,稅負公平,調節力度強的特點。現行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對經濟的產生影響,需要完善現行所得稅制度。
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課稅對象而課征的一類稅種的總稱。所謂所得額是指納稅人在某一納稅年度的收人總額減去稅法規定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我國對所得額的征稅分為法人所得稅和自然人所得稅。從我國現行稅制的設置來看,第一層次的調節是流轉稅,它是對銷售收人的征稅,一般是按全額或增值額征稅,如消費稅、營業稅、增值稅;第二層次的調節是所得稅,它是對利潤的征稅,一般是按純所得征稅,因為流轉稅和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同一人,若流轉稅按全額征稅,所得稅必然按凈額征稅,以避免重復征稅;第三層次的調節是財產稅,它是對財產的價值或數量征稅,在整個稅制體系中,是輔稅種,以彌補流轉稅和所得稅課稅的不足。所得稅作為整個稅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稅類的特點:
1.稅收負擔的直接性。所得稅一般由企業或個人作為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而且稅負最終由企業和個人承擔。由于納稅人就是負稅人,稅負不能轉嫁,所以被稱為直接稅。直接稅的最大優點是政府對誰征稅、誰就繳稅,能達到政府預期的稅收政策目標。
2.稅收分配的公平性。所得稅如果采用累進稅率征稅,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所謂累進稅率就是隨所得增長而逐級遞增的稅率制度。它的最大特點是矯正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穩定經濟,達到稅收公平的目的。
3.稅收征收的公開性。所得稅是直接稅,一般不轉嫁。所得稅在征收方式上一般由企業或個人申報繳納,采用按年計算,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方法;在征收環節上選擇收人分配環節,是對利潤的征收,所以,所得稅征收具有公開性、透明度強的特點,易于征納雙方貫徹稅收政策。
4.稅收管理的復雜性。所得稅是對所得額的征稅,不論是企業或個人都要核算自己的純所得額,相對比較流轉稅對銷售收人計稅而言,所得稅的計算顯得復雜,核算水平高,征收管理的成本高,難度大,所以所得稅客觀上要求整個社會有較高的信息化、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將稅款及時、足額、穩定人庫。
5.稅收收人的彈性。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征稅對象,而所得額是隨國民經濟的發展變化和國民收人的變化而變化,因此,收人可靠。同時,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能夠自動適應國民經濟周期的變化,隨經濟的繁榮和經濟衰退而發揮穩定器的作用,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我國現行所得稅制主要設置三個稅種,即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1994年所得稅制改革,第一步先將性質不同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歸并,統一開征企業所得稅(對內資企業使用);保留1991年7月改革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涉外企業使用),第二步,將內、外分設的企業所得稅統一。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將對中國公民和外籍公民分設的三稅合一,統一開征個人所得稅(內、外統一)。1994稅改至今,已經9個年頭,所得稅在組織財政收人,特別是調節經濟、縮小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國改革開放20多年,國家綜合國力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賴于稅收的貢獻,但所得稅在運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待于改革。
一、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及對經濟的影晌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也稱法人所得稅,是對企業的所得額征收的一種稅。我國的法人所得稅有兩種,它們是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這兩個稅種的共同點是:第一,兩稅種都是對利潤所得的課征;第二,兩稅種的名義稅率是一樣的,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3%,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00!0(中央),所得額的3%(地方),綜合稅率為33%。而兩稅種的不同點是:
1.在所得稅收制度上內外資企業不一致,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兩套稅法。內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涉外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法人利潤征稅采用內、外兩套稅法,一是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特別是加人WTO一年后的今天,仍用內外兩套稅法的作法,有悖于國民待遇原則。二是內、外兩套稅在具體執行時,易造成誤解,甚至是稅收歧視。三是內外兩套稅法不利于企業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
2.內外兩套稅法,確認所得額時稅前扣除執行標準不一樣。在扣除所得項目和比例上內資企業遠遠低于涉外企業,使涉外企業扣除項目金額多所得額少,從而稅金也就少了,比如壞賬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內資企業是年末應收賬款的5%,而涉外企業是年末應收賬款的3%,象計稅工資、計算折舊的殘值率、捐贈的扣除等扣除比例均不一樣,存在內資低、涉外企業高的現象。其結果外商稅負輕于內商稅負。
3.內外兩套稅法,稅收優惠政策不一樣。我國是在“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政策下,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所得稅制,90年代初將涉外稅制進行歸并,建成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至今。當時中國為了大量吸引資本和技術,對外商規定了諸多稅收優惠條款,比如:稅率的優惠,特區減按巧%或24%征稅,生產性企業的二免三減半;再投資退稅;加速折舊等優惠。這些僅對外商用,這是非常英明和正確的,但今天情況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中國政治、經濟穩定、投資的硬、軟環境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所以要適時調整。
4.內資企業所得稅本身的有些稅收優惠政策有些滯后。比如為支持發展第三產業的稅收優惠,象副食品廠、服務業等等,過去是人民必須品,收費標準低,行業盈利少,免稅鼓勵其發展,而現在某些副食品、成了人們的調味品,價格上漲幅度很高,利潤客觀,可以取消減免稅優惠政策。
5.內、外兩套所得稅在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取向上,用直接優惠多,而間接優惠少。西方國家在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的稅收政策方面,有的是單獨立法征稅、有的使用間接優惠為主,直接優惠為輔。比如美國關于企業虧損彌補規定,可以向前三年,向后7年彌補,比較靈活;關于科技投資,超過一定百分比,可在所得稅前列支部分投資等等。我國是利用廢氣、廢渣、廢液產生的利潤,在計算所得稅時允許稅前列支,基本上是有利潤才扣除,不與企業承擔投資部分風險,不利于企業積極從事環保,科技方面的投資。
(二)個人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課征制。國際上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有三種類型:一是總額課征制,如美國;二是分項課征制(我國);三是總額和分項課征制(如西歐一些國家)。一般財務會計核算水平高,納稅意識強,金融發達,非貨幣化程度高,電子貨幣使用普遍,征管手段高的國家,采用總額課征制,反之,易采用分項課征制。我國采用分項課征制,是符合當時的條件的,但時至今日,存在的問題:一是分項課征制,即分項確定收人、分項扣除、分項計算,易使納稅人收人化整為零,解收人,逃避稅收。二是分項課征制,在稅率制度上,不利體現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的累進稅率制度,不能真正體現公平原則,不能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的思想。
2.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過窄,調節力度有限。
3.個聲沂得稅免征額過低,易使富人稅變成窮人稅。
4.個人所得稅工資所得采取個人申報繳稅,未考慮家庭人口間題,生計費扣除標準一樣,有失公平。
5.個人所得稅在征收方面存在一是公民納稅意識差;二是征管手段落后;三是收人多樣化且采用現金結算多;四是個人財產收人不明晰,不確定,所有這些因素都影響了個人收人所得稅及時、足額人庫,使應收的稅款收不上來,出現富人不繳稅、少繳稅,窮人繳稅的現象。
二、完善所得課稅的對策
(一)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制
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制。依照國民待遇原則,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為基本標準改革現有企業所得稅,實現內外兩套稅法的合并。改革要按統一規范的原則進行.科學界定納稅人和征稅范圍,統一稅基、統一稅率、統一優惠政策,參照國際慣例,規定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重點清理并消除帶有歧視性的稅收政策,解決好外資企業優惠多于內資企業,非國有企業優惠多于國有企業的問題,實現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平等待遇,提高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2.完善我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除保留特定區域(如我國西部地區)優惠政策外,逐步取消其他地區性優惠政策,為不同地區和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取消內資企業對第三產業已到期的優惠政策。同時,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對高新技術產業、新興產業、實行稅收優惠,推動產業的優化和升級。
3.所得稅的優惠方式由已往以直接減免稅為主,間接減免稅為輔改為間接減免稅為主,直接減免為輔的方式,參與企業投資風險,鼓勵科技進步,間接減免稅的方式有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扣除,科研開發基金等優惠方式。
(二)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
1.改分項課征制為總額和分項課征制。這一模式的具體做法是,在進一步規范目前分類所得的基礎上,先以源泉預扣的辦法預征分類所得稅,在納稅年度終了時,由納稅人申報其全年綜合的各項所得,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毛所得額,調整所得額和應稅凈所得額,并據以計算出年度應納稅額,對年度內已納的稅額作結算調整,多退少補。這樣做一是符合我國國情,二是將多元化收人納人個稅的總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稅收。
2.擴大征稅范圍,嚴格控制減免稅。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課稅范圍過窄,僅例舉項,應適時擴展。對于一些個人的福利收人和從事農、林、牧、漁等個人收人超過扣稅標準的所得應列為征稅對象。對屬于常規課稅項目的國債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單位的獎勵,股票轉讓等應考慮納人計稅范圍。取消對偶然所得中一次中獎收人不超過1萬元免稅的規定。個人投資人股的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征收有重復征稅之嫌。具體解決辦法,國際上有三種做法:一是采用歸集抵免法;二是對利潤征了所得稅的,不再征個人所得稅;三是采用低稅率征稅。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采用第三種方法,在征收企業所得稅后個人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由現行稅率20%調低至10%或5%,以降低個人投資所承擔的過高稅負,減輕重復征稅,刺激個人投資。
3.合理確定費用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扣除項目應包括納稅人為取得納稅所得發生的支出,基本生計費用和特別扣除費用,扣除標準要考慮納稅人的婚姻狀況、賭養人口、年齡和健康狀況、醫療、教育費用等因素,并根據收人、物價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以體現公平原則。
4.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由800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納稅意識。要讓每位公民知道,小偷偷的是別人的錢,而偷稅偷的是國家錢也是大家錢。所以要大力宣傳稅法、執法、守法。對于違法者,嚴懲不怠。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個人所得稅改革成敗的關鍵在于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稅源監控機制。要在繼續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的基礎上,盡快建立納稅人編碼實名制。以信息技術手段為支持,加強與銀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公安、法院的配合,對納稅人的賬戶、號碼等實行全面的監控,防止稅源流失。
(三)加大稅收優息政策的科技導向
論文關鍵詞:FDI,協整檢驗,誤差修正模型,經濟增長
一、引言
對利用外商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問題的研究是國際經濟學和國際貿易學的一個重要方面。作為國際資本流動的主要方式,FDI對東道國經濟的影響作用已日益為國內外研究者所關注。隨著FDI進入國民經濟的大部分領域,FDI在我國經濟中的地位不斷提高,對我國經濟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都產生了重要作用。但在引進外資和利用外資的實踐過程中也還存在著許多實際問題,且FDI對經濟增長也可能產生正負兩方面的影響。關于FDI與我國經濟增長的問題,國內外許多學者也作了有益的探討。Sun and Parik (2001) 運用中國1985―1995年間29個省的聚合數據,基于Feder 的模型,進行分析,認為一國出口占GDP比重的提高及國內投資和國外投資的增加會促進經濟的增長,此外還得出在我國不同地區出口和FDI對經濟增長的作用不同。沈坤榮、耿強(2001)通過構建內生增長模型,對外商直接投資、技術外溢與內生經濟增長進行了實證分析和檢驗。蕭政、沈艷(2002)從中國和其他23個發展中國家總量時間序列資料分析得出:除經濟因素外,穩定可靠的組織機構和城市化的發展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資方面發揮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協整檢驗,是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魏后凱(2002)利用1985―1999年時間序列和橫斷面數據,對外商投資對中國區域經濟增長的影響進行了實證分析。結果表明,東部發達地區與西部落后地區之間GDP增長率的差異,大約有90%是由外商投資引起的論文開題報告范文。康贊亮,張必松(2006)采用我國1983-2004年的經濟數據進行實證檢驗,實證結果說明外國直接投資、國際貿易與經濟增長間具有長期均衡關系,且我國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與外國直接投資有雙向因果關系,但相互影響的程度不同。從以上文獻概述我們可以看出,關于我國FDI與經濟增長關系的研究大多數學者都是從整體上去考察,針對某一地區的研究上不多見,尤其缺乏有深度的研究。
總之,由于樣本期間選取、方法使用、數據選取密度等的不同,得出了不盡相同的結論。值得注意的是,關于外商直接投資與經濟增長兩者相互關系的不同結論將引出不同的政策建議,與我國未來對外經貿戰略密切相關。況且,我國幅員遼闊,不同省市之間的經濟發展模式以及發展水平差異很大,在不同地區對外直接投資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有可能不同。因此,針對不同區域實際發展狀況的實證研究應該得到足夠的重視。本文通過應用內生經濟增長理論,分析歸納外商直接投資對經濟增長作用的傳導機制,找出河南省利用外資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提出有效的建議,從而使河南省在新的形勢和環境下、在全方位開放的格局中加快經濟的發展。
二、FDI對河南省經濟增長作用的傳導機制
在經濟學理論當中,經濟增長是受到眾多變量因素綜合影響的結果。就業人數的增多,資本存量的增加和廣義技術進步是經濟增長的三個源泉,FDI就是通過影響這些變量而直接或間接作用于經濟增長。從FDI的角度來說,新古典經濟增長模型的基本缺陷是長期的經濟增長只能通過被認為是外生變量的技術進步和勞動力的增長產生,FDI只能在短期內影響增長協整檢驗,成功推進FDI的政策效應是短暫的。而在長期內,在傳統資本要素遞減報酬的假設下,引資國的經濟將收斂于穩定狀態,就好像FDI從來沒有發生過,對產出沒有持續的影響,如果要FDI促進長期增長,必須通過持久的外部技術沖擊。而內生增長理論認為增長的決定因素被認為是內生的,FDI被看作是資本存量,技術訣竅和相關技術的組合。因此,在理論上講FDI可以通過不同的渠道影響經濟增長。FDI對東道國經濟增長作用機制可以表示如下圖。
新古典增長模型不能解釋決定長期增長的技術進步是如何產生的,也就不能真正解決一國長期經濟增長的問題。20世紀80年代內生經濟增長理論將外部性納入到經濟增長過程之中,不同類型外部性的存在阻止了資本邊際生產率的持續的下降。換句話說,外部性解決了促進長期增長所需要的非遞減報酬率問題。隨之有關FDI通過其外溢效應對東道國經濟增長做出貢獻的實證研究也蓬勃發展起來。所謂溢出效應是指,外商直接投資對東道國的經濟效率和經濟增長或發展能力發生無意識影響的間接作用。在此意義上,資本將突破新古典理論邊際收益遞減的經典假設,產生不變甚至遞增的收益,從而影響長期增長。外商直接投資的外溢效應可以提高東道國的生產率并且認為是東道國技術進步的催化劑論文開題報告范文。由于FDI潛在外部性效應大于FDI作為一種新的要素投入,因此,外溢效應被認為是FDI促進東道國經濟增長最重要的機制。FDI通過其外溢效應對東道國經濟增長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在微觀層面上可以影響東道國企業人力資本水平,管理效率和技術水平;在宏觀層面上可以影響東道國的產業結構及東道國的對外貿易,從而間接的推動東道國的經濟增長。由圖可以看出,FDI可以通過資本形成效應以及勞動投入效應從“量”上來直接推動經濟增長;也可以從“質”上來影響東道國的技術水平、人力資本、對外開放程度及產業結構,從而提高生產率即廣義的技術進步而間接的推動東道國經濟的長期增長。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知,早期關于FDI對經濟增長作用機制的研究,尤其是有關流向發展中國家的FDI的研究主要是基于錢納里的“雙缺口模型”協整檢驗,驗證FDI的流入是否能夠通過資本積累效應來彌補東道國的“資本缺口”,是東道國引資的基本理論。隨著經濟增長理論的不斷發展,內生增長理論已經成為研究FDI對東道國經濟增長影響作用的主要理論,以該理論為基礎,本文構建了FDI作用于經濟增長的傳到機制:一方面FDI可以通過影響物質投入要素(資本和勞動力)直接作用于經濟增長,另一方面,FDI通過其“溢出效應”間接的作用于經濟增長。
三、實證檢驗
1、變量定義及數據選擇
用于分析的數據來自《河南省統計年鑒》的相關各期,樣本數據為1985-2008年的年度數據。
GDP:消除價格因素的國內生產總值,考慮到消除價格因素變量的連續性和可比性,本文中國內生產總值用GDP平減指數(1985=100)來剔除物價上漲因素的影響,并取自然對數。
FDI:消除價格因素的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額。原始數據是以美元標價的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額,首先采用美元對人民幣年平均匯率折算成以人民幣標價的外商直接投資數據,然后使用GDP平減指數(1985=100)來消除價格因素,并取自然對數。
2、時間序列的平穩性檢驗
首先對所選變量數據序列的平穩性進行檢驗。本文采用ADF(AugmentedDickey-Fuller)單位根檢驗方法,分別就每個變量的時間序列數據的水平和一階差分形式進行檢驗。ADF檢驗是基于以下方程:
誤差項是序列上獨立的,虛擬假設是=0,既有一個單位根。方程包含常數項和趨勢項。
表1:ADF單位根檢驗結果
序列
趨勢類型
(C T K)
ADF統計量
臨界值(5%)
FDI
0 0 1
0.2391
-1.9642
FDI
C 0 1
-1.6910
-3.0659
FDI
C T 1
-2.9679
-3.7374
ΔFDI
0 0 1
-3.6951
-1.9658
ΔFDI
C 0 1
-3.8235
-3.0818
ΔFDI
C T 1
-3.9679
-3.7347
GDP
0 0 1
1.7007
-1.9699
GDP
C 0 1
-2.1901
-3.1222
GDP
C T 1
-1.9457
-3.8288
ΔGDP
0 0 1
-1.9027
-1.9725
ΔGDP
C 0 1
-3.4483
-3.1483
ΔGDP
C T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