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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宏觀審慎監管;流動性監管;流動性錯配;巴塞爾協議;貨幣政策
一、 從資本監管到流動性監管
在過去二十年的銀行監管實踐中,監管者主要著眼于銀行的償付能力(Solvency)。從巴塞爾協議I中簡單設定償付比到巴塞爾協議II中引入復雜的償付比,以保持銀行償付能力為目標的資本監管成為銀行監管政策的核心。從銀行治理的角度看,銀行在最大化其效用時,面臨的主要約束仍是按在險價值VaR設定的最低資本需求水平。然而,2007年~2009年次貸危機的爆發使以資本監管為核心的微觀審慎監管框架廣泛遭受質疑――一些在危機中倒閉的銀行,如貝爾斯登等,已經達到了巴塞爾協議II中設定的最低資本充足要求,從銀行監管理論角度看,這些銀行的資本水平完全可以“吸收”來自次貸市場的小規模損失,為何最終仍陷入困境?危機后針對這一問題的公認解釋是,次貸市場的“小”損失沖擊之所以能通過銀行和金融市場放大,主要因為銀行的短期債權人擠兌造成的流動性短缺,具體表現為銀行融資流動性和市場流動性之間的“流動性螺旋”(Brunermeier,2009),短期批發債市場的“市場凍結”以及銀行和資本市場之間的“價格共振”(Shin,2010)。換言之,放大次貸市場損失的是銀行整體信貸風險中的不流動部分(Shin,2010)而并非傳統意義上銀行間市場的直接債務違約。銀行傾向使用回購和資產支持商業票據等短期批發融資的原因可粗略歸納為兩點。首先,短期證券化產品能使銀行能夠以較低的成本進行監管套利,其次,從債權人角度看,債權人為了在銀行出現危機時方便退出,也希望銀行的資本結構中包含較多的短期負債。
上述分析對危機后銀行業監管至少帶來兩點啟示:首先,對監管者而言,銀行的不流動風險與不償付風險一樣,也應當在事前受到監管。其次,監管應當著眼于整個銀行系統而并單家銀行。危機后銀行監管改革在上述兩條思路下展開,針對前者,監管當局新制定了的銀行流動性監管政策,后者則體現為受學界和監管當局一致推崇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事實上,銀行的流動性監管處于宏觀審慎框架的核心位置。
監管實踐證實了我們的判斷,危機后代表國際銀行監管方向的巴塞爾協議III中設定了“流動性覆蓋率”(LCR)和“凈穩定資金比率”(NSFR)兩個指標確保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水平,其本質是鼓勵銀行使用穩定的融資渠道,降低銀行的流動性風險。LCR指標測算銀行各項負債的凈現金流出和各項資產凈現金流入之間的差,并以此衡量銀行短期流動性水平。NSFR作為LCR的補充,定義為可用的穩定融資金額與要求的穩定融資金額之比,目的是測算銀行負債和權益類業務提供的資金是否能滿足資產類業務的長期資金需要,防止出現長期的流動性錯配。
我國銀監會也分別于2009年,2010年出臺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的通知》,其中明確了銀行流動性風險的定義,旨在通過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監管降低我國銀行業的系統性風險。然而,就我國的實際情況而言,目前我國銀行國有化程度較高,金融市場開放程度低,因此受外來流動性沖擊的影響有限。但在當前的我國銀行改革進程中,來自金融體系內部的沖擊不容忽視。如最近頻發的地方融資平臺違約,對銀行的短期流動性造成沖擊且風險呈現系統性。起源于溫州,隨后在各民營經濟發達地區爆發的民間借貸危機也與當地擔保公司的流動性狀況低下有密切的關系。因此,宏觀審慎框架下的流動性監管政策制定的研究具有重大理論和現實意義,本文從經濟理論的角度論述了銀行業流動性監管的本質,并指出兩種監管思路。最后,我們將兩條思路具體化為現實中已有的監管政策,并討論監管者對這兩種政策的選擇。
二、 從微觀審慎監管到宏觀審慎監管
理論角度看,微觀審慎監管關注單個銀行脆弱性,而宏觀審慎監管則關注整個銀行系統的穩定性,即微觀審慎監管旨在降低單個銀行的倒閉風險,而宏觀審慎監管則旨在降低整個銀行業的系統性風險。次貸危機發生后,隨著學界和監管當局對金融系統性風險的討論深入,單一使用微觀審慎監管框架被認為是監管政策的制定中的主要缺陷之一,原因是微觀審慎監管僅僅關注單個機構的穩定性,重點考察單個銀行對外部風險的應對,在該框架下構建監管體系時不能反映內生風險,忽視了單個機構的大小、杠桿化程度以及跟系統其他機構之間的關聯性。從福利經濟學的角度看,微觀審慎監管可以視為監管者將保證經濟中競爭性銀行業實現局部均衡為目標,而宏觀審慎監管可將目標設定為保證銀行體系的一般均衡,即在均衡狀態下,所有銀行都獲得Pareto最優分配。
在具體的政策層面上,宏觀審慎監管應該包括五個部分:一是金融系統對實體經濟的信貸供給、信貸定價、借款人的杠桿程度以及借貸雙方承擔的風險;二是期限轉化的形式以及產生的流動性風險,比如銀行期限錯配的程度以及對批發性融資的依賴程度;三是住房、股票和信用證券化等市場的資產價格與其長期均衡水平的關系;四是金融系統的杠桿率水平;五是一些尚未受到審慎監管的金融機構對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宏觀審慎監管的工具包括資本充足率,貸款損失撥備,流動性和杠桿率等監管要求,且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重點關注。
我們通過一個簡單的資本監管例子闡述微觀審慎監管和宏觀審慎監管的區別。假設存在某個銀行甲,初始時它有100元資產,含8元的資本,即資本率為8%。但銀行甲在隨后的一個季度損失了2元,即銀行資本量下降到6元。為了讓銀行在虧損的季度中保持償付性,需要確保銀行甲的資本率重回8%。監管者可使用兩種方法,一種是讓銀行甲到市場上去再融2元的新資本,或者保持現有資本量不變,將銀行甲的資產縮水到4/8%=50元。采用微觀審慎框架的監管者對這兩種方法不做區分,僅要求銀行甲維持8%的資本率。若銀行甲在經濟好的時候遭遇異質性沖擊,且假定監管者通過縮減銀行甲的信貸能力達到縮水資產的目的,此時微觀審慎框架沒有問題,因為即使縮減銀行甲的信貸能力,經濟中的的優質銀行乙會將縮減的這部分占為己有,故對經濟的整體信貸水平無影響。然而,若經濟蕭條,大部分用銀行都出現資本量下降,此時若仍按微觀審慎框架,監管者就需要同時縮減各個銀行的信貸,這會帶來信貸緊縮,造成社會福利的損失。宏觀審慎監管則不同,對上述例子,它不光著眼于銀行甲、乙、丙等的資產負債表共同收縮產生的額外社會成本。
三、 流動性監管的本質
在銀行的日常活動中,慣用的盈利手段是通過吸納活期存款并將其作為長期貸款發放而獲利。抽象的看,擁有不流動資產的銀行傾向于通過流動負債融資。此時,銀行資產負債表的資產項和負債項形成流動性錯配,且銀行可從流動性錯配中賺得流動性溢價。前例中,長期貸款相對于活期存款的流動性差,形成錯配,而銀行賺取的流動性溢價即為借貸利差。另外,流動性錯配和流動性溢價亦可用來解釋流動性監管代替資本監管成為新的監管重點這一趨勢。銀行監管政策都會帶來遷移問題(Migration Problem),即銀行都希望將受監管約束的業務轉移至無監管的業務范圍中進行“監管套利”(Bernanke,2010),而遷移問題會產生社會成本,稱之為遷移成本。然而,受流動性監管的銀行因為處于央行和其他監管機構的監控之中,反而可以“安全”的通過流動性錯配獲得比“影子銀行”更多的溢價。這樣,使用流動性監管實際上會給傳統商業銀行帶來與不存在流動性監管時更高的穩定收益,故若監管者施予流動性監管,傳統商業銀行并沒有向“影子銀行”遷移的激勵,故不會產生遷移成本,這一特點與資本監管完全不同。對資本監管而言,“影子銀行”可不用維持監管者要求的資本率,可從高風險生產性投資中獲取超額利潤,故受資本監管的銀行將會向“影子銀行”遷移,高風險投資的不確定性造成金融體系的不穩定,因此給經濟強加額外的社會成本。造成這一現象的本質在于資本監管著眼于銀行的資產方,而流動性監管著眼于銀行的負債方。
本文第一部分指出,次貸危機之前銀行傾向于縮短負債期限,這一融資行為的改變加大了銀行的流動性錯配水平。從社會福利看,銀行縮短負債期限的激勵來源于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之間的差額,然而,經濟危機時銀行的流動性短缺會引發銀行打折銷售部分資產,打折銷售對經濟產生負外部性,一旦危機爆發將強加上社會成本。因此,在宏觀審慎框架下流動性監管的本質上就是事前通過政策干預限制銀行體系的整體流動性錯配,從而內部化事后打折銷售的負外部性。對于監管者而言,微觀審慎框架下的流動性監管只需對具體銀行制定安全的流動性比率即可,但在宏觀審慎監管框架下制定最優的流動性監管政策則需衡量銀行業整體的流動性錯配水平,并保持它處于安全的水平。
這一思路遇到的首要難題是流動性錯配水平的量化。Brunnermeier等(2011)首先使用總名義貨幣量來衡量流動性錯配。他們先指定每種特定資產的流動性權重,該權重可通過債券市場價差衡量,如國債價差,互換價差等,或從微觀市場結構角度,通過股票市場流動性價格,如成交量,換手率,買賣差價等進行衡量。得到加權資產總量后,再減掉按照這些權重調整過的負債量。此方法和巴塞爾協議III中的NSFR指標計算方法類似,但NSFR考慮的是一個比率,因此不具備可加性,而Brunnermeier等(2011)可通過對各銀行的流動性錯配量加總獲得整個銀行業的整體流動性錯配值,更適合宏觀審慎的理論框架。我們通過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該方法:設銀行甲資產負債表的資產項含50元的現金,流動性權重為1。50元的有擔住房抵押證券,權重為0.95。負債項含30元的隔夜回購,權重為1。50元的5年期長期債,權重為0.5;20元的股權,權重為0.2,則銀行甲的流動性錯配量為(50*1+50*0.95)-(30*1+50*0.5+20*0.2)=38.5。
上述流動性監管的想法可進一步抽象到更一般的經濟理論框架下。設L1(P)為銀行業整體的流動性錯配水平,P>0為銀行的流動性溢價,其中L1(P)是P增函數。在一個僅存在銀行業的簡單經濟中,監管者一方面需通過降低 L1達到增加金融穩定性的目的,另一方面因為存在正流動性溢價,減少L1會使得銀行降低生產性投資,從而降低銀行業的總效用。兩者權衡之下,一定能找到某個社會最優的流動性錯配水平L*,那么實施L*的政策即為最優的流動性監管(江鵬、費方域,2011)。
在一般均衡框架下,監管政策的制定通常從兩個角度實施(Weitzman,1974),即數量監管(Quantity Regulation)和價格監管(Price Regulation)。簡單的說,前者直接設定銀行流動性錯配的總量使社會整體流動性達到L*,而后者則通過調整銀行創建流動性的“價格”間接影響銀行流動性錯配成本,進而將銀行的流動性錯配水平維持在最優的 。前者在實踐中對應于巴塞爾協議III中LCR和NSFR兩種流動性衡量指標明確限定銀行的流動性錯配水平,而若采用后一種監管方式,監管者可通過貨幣政策限制銀行體系的貨幣創建進來監管銀行的流動性(Stein,2011)。Weitzman(1974)證明,若市場完全,兩種監管政策等價,但若銀行和監管者在流動性成本上存在信息不對稱,則兩者監管方式不等價。在現實中,若銀行欲保持流動性水平,如儲藏現金或其他流動資產,需要付出機會成本,稱之為流動性成本。在對流動性成本函數的掌握上,銀行的信息比監管者更加準確,因此在流動性監管的具體實施上,數量監管和價格監管兩者不等價。下文中,我們先抽象的給出兩種監管方式,再討論適合兩種監管方式的情形。
四、 數量監管和價格監管
數量監管方式之下,監管者通過流動性錯配衡量對監管范圍內的每個銀行設定一個最優的流動性錯配閥值Li1,并規定每個銀行的流動性錯配都不能超過Li1。因此在宏觀審慎框架下,L*就應為這些單個流動性錯配閥值的和,即 L*=?撞iLi1。巴塞爾協議III中,LCR和NSFR指標正是基于數量監管的方式,只需將理論方法中用名義貨幣衡量的L1轉化為比率就與之原理上等價。
價格監管是數量監管的補充,在流動性監管實踐中采用這一方式通常需配合央行的貨幣政策(Stein,2011),其本質是通過對銀行的流動性錯配量征稅來內部化銀行不流動融資的外部性,實際上,在宏觀審慎監管框架下的所有政策工具中,政策利率被視為最為關鍵的。價格監管的一種具體做法是,監管者要求各銀行事前按流動性錯配水平L1向央行定量繳納相應的準備金,記為f。銀行可獲得對應于準備金fLi1的利息收入R,央行根據泰勒規則設定利率r>R。銀行向央行繳納的準備金等價于央行對單個銀行的流動性錯配量Li1征稅,且稅收水平制定與f(r-R)成正比。顯然,央行征收的流動性稅越高,銀行就越有降低流動性錯配水平的激勵,那么合理的設置流動性稅收?子*就可以得到最優的L*。顯然,為得到?子*有兩種方法,一種通過調整r-R,另一種通過調節f。然而,流動性稅收的制定是順周期的,主要被用在當r較高的經濟繁榮期,因為此時有足夠的空間調整r-R。價格監管存在明顯的缺陷,即在經濟保持零利率或者儲備金供給太多造成r-R很小時就不再能發揮作用了。這一做法可直觀看成是監管者發行含有流動性錯配量的許可證,且此許可證可交易,因此該許可證存在價格,此時監管者可通過調整該許可證的價格調整銀行的流動性錯配量。其中,流動性許可證為銀行繳納的準備金,而準備金利率則可理解為許可證的價格。
五、 流動性監管的實踐
從理論上說,采取何種監管方式從根本上依賴監管者對流動性沖擊類型和對銀行流動性需求函數的準確把握。
在未出現危機的經濟平和期,銀行的流動性需求曲線較為平緩,監管者能夠在危機中提供固定的流動性總量。此時,若銀行的流動性成本函數受到沖擊影響,這些沖擊不會造成社會成本的變化,因此數量監管造成的無謂損失也相應較低,監管者選擇為每個銀行設定最優流動性錯配水平Li1。注意到,此時數量監管有兩個優勢。首先,雖然銀行流動性需求曲線在經濟平和期平緩,但隨著經濟活動增強,流動性需求水平也會進一步提升。若監管者事前設定一個數量目標,銀行對流動性需求的增加將會提升流動性溢價,而流動性溢價的提升可為監管者動態調整目標L*提供信息。另外,一些金融創新能夠減少銀行獲取流動性的成本,從而降低社會成本,因此在數量監管方式下,監管者也可通過鼓勵銀行使用金融創新工具配合實現L*。
反過來,若經濟轉入蕭條,銀行的流動性需求曲線將變的較為陡峭,央行的流動性供給也將會減少,在這種情形下,數量監管不再可行。因為此時銀行為了應對危機中出現的流動性缺口不會再將自身的流動性水平維持在Li1。監管者只能通過貨幣政策的調整來降低銀行的"流動性稅收"來改善銀行自身流動性需求水平保持最優流動性錯配量的有效性,或通過極端經濟情形下的貨幣政策,即央行直接向銀行間市場注入流動性使得銀行業整體流動性錯配水平維持在L*,譬如美聯儲在次貸危機后實行的兩次量化寬松政策。
綜上,對于宏觀審慎框架下的兩種銀行流動性監管工具來說,在經濟平和期采用巴塞爾協議III是可行的,而在經濟蕭條期通過貨幣政策改變銀行的流動性稅收則更加有效。
參考文獻:
1. 江鵬,費方域.宏觀審慎框架下最優流動性監管政策研究.工作論文WP161.經濟研究,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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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6日,十國集團的中央銀行行長和銀行監管當局負責人舉行會議,一致同意公布《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新資本充足率框架,現在普遍稱之為“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實際上,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以來,國際金融界進行了廣泛的討論,并在一系列的重要上引起了激烈的爭論。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收到了大量對于第三次征求意見稿的反饋之后,進一步明確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以建立激勵機制,推進合理的風險管理為目標,并且在此基礎上,對新巴塞爾協議做出了進一步修訂和完善。看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主要的修訂大致集中在六個方面。
加強跨國監管合作
金融業的全球化推動著國際監管合作的加強,這一顯著的變化也反映到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監管理念中,實際上巴塞爾協議本身就是這一進程的產物。2003年8月,委員會了《跨境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高級原則》,以進一步加強母國和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的合作與協調,特別是對于復雜的銀行集團更是如此;并且通過實施新協議,提高各國的銀行監管質量,提高所有東道國(特別是那些新興市場國家)監管人員的能力,以便使東道國能夠對在其國家經營的外資銀行進行有效的銀行監管。
2004年5月,委員會重申監管當局的緊密合作對于巴塞爾協議的有效執行至關重要,執行小組將繼續討論新協議中跨國執行原則在實踐中的運用,監管當局主要根據案例以找出加強母國與東道國監管當局溝通、合作的方式,委員會將推進以國際業務為主的銀行集團的母國與東道國監管的合作,并主要關注實踐中它們在高級方法上的合作。委員會還重點強調母國與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考慮在實踐中雙方信息披露的合作、應避免重復進行多余及無協調的審批及檢查工作,以便減少銀行的執行成本并節約監管資源。因此,委員會認為在某些高級技術的批準上,母國監管當局發揮主要作用。
調整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
對于在監管框架中引入第二支柱“外部監管”,業界有不少的批評。有的認為第二支柱意味著更多的監管要求并且忽視了各銀行的具體情況。委員會于今年一月進一步解釋了對第二支柱的認識:新協議的第二支柱反映了監管當局在保證充足的資本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考慮到各國不同的和監管結構,委員會認為在不同的管轄權內保持第二支柱的靈活性是必要的,因此委員會在該方面不提供廣泛的說明性指導。委員會更強調監管當局信息共享和銀行與監管當局建設性對話的結合。委員會增加第二支柱的目的,在于發起對國際活躍銀行更嚴格的監管程序以確定其資本要求,支柱二賦予監管當局評估銀行方法是否合適、資本是否充足并采取不同行動。重要的是,在支柱二中,各監管當局在不同方法上信息共享以促進新協議的一致性,這也是執行小組的使命。關于這方面,可能會在實際操作中形成一些不同的理解,但是,同時這也會促進監管當局的信息交流和合作。
委員會指出,某些風險之所以被納入支柱二而非支柱一(最低資本要求),是為了在處理這些風險時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因此委員會不贊同一些銀行提出將這些風險納入其他部分。委員會也表示,由于在監管人力資源的數量和質量上要有保證,并須在執行中保持一致性,支柱二在未來幾年中將面臨巨大的挑戰。委員會的執行小組和專門負責新興國家的轉型小組將致力于解決這些困難。
同時,對于“市場約束”這個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范圍有所縮小,只集中于核心信息。但在披露的周期等方面強制性規范增加了,任意性規范相應減少了,如國際活躍銀行必須披露其季報。
鼓勵采用風險高級計量法
通常看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一個進步是它將操作風險納入風險管理框架,要求金融機構為操作風險配置相應的資本金。委員會提供了復雜性和風險敏感度方面不斷提高的三種計量方法:基本指標法、標準法、高級計量法,以供銀行選擇,鼓勵國際活躍銀行提高風險管理的復雜程度并采用更加精確的計量方法——高級計量法(AMA)。
由于國際活躍銀行采用高級計量法涉及到跨國監管權限的協調和合作,在真實案例研究的基礎上,委員會于2004年1月出版了《母國-東道國對AMA計算操作風險資本認可的原則》,特別說明了對采用混合方法的銀行集團的監管,以指導母國與東道國金融監管當局的合作。四個原則是:用AMA方法計算操作風險資本必須符合新協議實施的范圍及委員會的《跨境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高級原則》;銀行集團各層次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有責任了解在其層次上銀行的操作風險輪廓,并且確保風險得到較好的管理并有相應的準備;一般而言,資本并不能在銀行集團內部任意轉換,因此每個附屬銀行必須單獨持有足夠的資本;監管當局應盡可能地減少跨境運用AMA的銀行集團和監管者的負擔和成本,這些原則目的在于平衡資本充足的要求和滿足跨國活躍銀行集團在其內部運用AMA方法進行風險管理的需要,增加新協議的靈活性。
最后,委員會指出這些問題也同樣適用于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委員會將繼續努力促進新協議執行的合理性和一致性,執行小組正在進行一些操作,包括案例研究。這項工作目前主要集中在信用風險上,但會逐步擴展到操作風險領域。
僅覆蓋不可預見損失
按照內部評級法(IRB)對信貸損失的處理方法,第三次征求意見稿要求銀行持有充足的資本來彌補可預見損失(EL)與不可預見損失(UL),并且對損失準備規定特殊的處理方法。不少成員國認為,此種方法是切合實際的折衷,能夠解決各國方法和監管當局在準備計提方面存在的差異,但眾多的銀行機構要求改變內部評級法對資本金的約束,希望能將監管資本的計算與資本的計算更好地結合起來,于是委員會決定在對資本金充足率的要求方面采取僅僅覆蓋不可預見損失的方法。委員會重新審議這一問題后,決定采用針對不可預見損失的方法。
另外,對采用計量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IRB)或計量操作風險的高級計量法(AMA)的銀行,委員會在開始實施新協議的頭兩年內,以按照現行協議計算的結果為基礎,規定一個資本底線(capital floor)。第三次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從2006年底開始到新協議實施的第一年,按照內部評級法計算的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的資本要求之和,不能低于現行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最低資本要求的90%。在第二年,不能低于這一水平的80%。2004年5月,委員會提出對信用風險使用基礎內部評級法的銀行在2006年可以平行計算資本。從現行框架直接過渡到高級方法計算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的銀行可在2006-2007年平行計算資本。基礎和高級方法在2008年和2009年的資本底線分別是90%和80%,采用基礎IRB方法的銀行2007年的資本底線是95%。此前,委員會已剔除了對操作風險單獨設立的資本底線。增強證券化框架的一致性 證券化框架是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最復雜也備受爭議的一部分,業界普遍認為該部分的處理過于繁瑣且在一致性、連貫性上存在缺陷。針對業界的反映,2004年1月,委員會了《對資產證券化框架的變更》的文件,主要是簡化了監管公式方法(SF)并增強了框架的一致性。第三次征求意見稿中的監管公式方法用于處理未評級頭寸,起初業界對它的反映主要集中于其復雜性。進一步,業界質疑SF與銀行風險管理實踐的不一致性,但同時也有一些銀行認為SF更具敏感性并愿意采用。委員會對SF和KIRB進行了調整,包括對資產支持型商業票據的流動性便利和信用增強引入了內部評估法(IAA),但只適用于具有內部投資評級的資產支持型商業票據;簡化了監管公式方法,簡化后的SF將適用于所有未評級資產支持型商業票據的流動性便利和信用增強。
在一致性方面,委員會提出要加強監管公式法和評級為基礎的方法(RBA)的一致性以及發起行和投資行處理方法的一致性。同時,委員會同意修改RBA使其風險權重與證券化暴露的內在風險更一致。盡管委員會做出了計量風險加權資產將僅針對內部評級法的不可預見損失的變更,但模擬表明,高級證券化的預期損失資本要求相較于不可預見損失資本要求是很小的。因此,委員會認為區分預期損失和不可預見損失不能增加證券化處理的風險敏感性。對于評級高于Ba3的頭寸和高于KIRB的未評級頭寸,委員會建議覆蓋其UL。
不斷改進對信用風險緩釋的處理
2004年1月,委員會指出,根據業界建議,委員會將簡化信用緩釋風險技術的識別,而且由于風險緩釋涉及雙重違約效應,對信用風險緩釋的處理應不斷改進以反映業務實踐。委員會將繼續在該上努力并在新協議實施之前盡快找到審慎的方法。盡管沒有關于這個主題的文件,但是委員會已經對原有的規則作出了一些修正。
從屬于國際結算銀行的巴塞爾銀行監盞管委員會是一個國際性的金融組織,其最顯著的貢獻就是制定了為各國銀行監管部門所認可和使用的巴塞爾協議Ⅰ以及巴塞爾協議Ⅱ和目前的巴塞爾協議Ⅲ。
誕生于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而1999年形成的巴塞爾協議Ⅱ則提出了以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為三大支柱的新資本監管框架。金融危機之后。根據G20達成的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共識。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去年12月開始啟動了巴塞爾協議的修訂和完善工作。并最終形成了巴塞爾協議Ⅲ。新的協議主要是針對銀行資本充足率和流動性的一項綜合銀行監管指標體系,目前各方達成一致的還是銀行資本充足率,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最低資本金比率要求。全球各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將上調至6%,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下限將提高至4.5%,另外,各家銀行應設立“資本防護緩沖資金”,總額不得低于銀行風險資產的2.5%,這意味著,銀行將必須把最低核心一級資本比率提高到7%。
――級資本的限制性定義。巴塞爾協議Ⅲ對銀行資本的定義做出了更加嚴格的界定,即一級資本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優先股。并要求銀行在2017年底前滿足更嚴格的資本定義。
――過渡期安排。為了減緩市場對巴塞爾協議Ⅲ帶來的負面影響的憂慮,監管機構給出了8年的緩沖時間來讓銀行逐步適用新規則,其中,在全球各商業銀行達到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要求方面,過渡期限為2013年升至4.5%,2014年為5.5%,2015年達6%;在達到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方面,過渡期限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同時,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業銀行必須將資本留存緩沖提高到2.5%。《巴塞爾協議Ⅲ》要求各成員國從2013年1月1日起將協議列入法律當中,并且要求從當日起各成員國的商業銀行必須滿足其最低要求。
相比于原有的巴塞爾協議。巴塞爾協議Ⅲ有了許多的突破。一方面,資本充足率要求明顯的提高,其中銀行一級資本率比原來提高了2%。核心一級資本率比原來高出3倍多。雖然在巴塞爾新規下銀行可以將核心資本比率降低到7%以下,但可能會面臨分紅、派息以及股權回購等方面的限制,特別是一旦銀行的資本金比率降低至4.5%以下,將面臨嚴厲的監管制裁。可能由國家監管機構出面干預。另一方面,巴塞爾協議Ⅲ第一次提出了資本緩沖資金的規定,該規定將從2016年1月開始啟用。并于2019年1月完全生效。
雖然各國對于巴塞爾協議Ⅲ都投了贊成票,但由于各國銀行的生態狀況不一樣,新規所產生的影響會有很大的差別。
為了減少自身的負債數額。美國、加拿大等國銀行在金融危機中都已經添加了新的管理資產的基金。不過,即便是經過了2009年的壓力測試。美國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目前也只有4%,而且摩根士丹利的分析報告指出。如果按照一級資本的最新定義。包括花旗銀行和美洲銀行在內的7家美國銀行也將面臨一級資本充足率不足的局面。依據花旗銀行和美洲銀行2009年年報分析,其一級資本充足率達到了11.67%和9.25%,但若在新的定義實施之后,二者的一級資本充足率可能會低于6%。
與美國銀行業相比,歐洲的商業銀行在一級資本充足率上更加捉襟見肘,其中受沖擊最大的應該是某些歐洲大型銀行,如德意志銀行、愛爾蘭聯合銀行、愛爾蘭銀行和奧地利第一儲蓄銀行等都將陷入資本充足率不能滿足新規定的麻煩。正是如此,歐洲銀行業未來10年可能必須籌集數千億美元計的新資本,而且德意志銀行日前已經宣布增發總計100億歐元股票的計劃。資料顯示,雖然德意志銀行的增資安排是為了將部分所籌資金用于增持德國郵政銀行的股份,但為了滿足巴塞爾協議的新要求,德行肯定會調整后者的資本結構,使其符合銀行資本新規的要求。由于德意志銀行本次的增資計劃是其歷年來規模最大的增資計劃,也是歐洲今年以來最大的銀行增資案,因此,有分析人士預計。更多的歐洲銀行將追隨德意志銀行公布各自的增資計劃。
關鍵詞:新巴賽爾資本協議 商業銀行 操作風險
巴林銀行的倒閉,大和銀行紐約支行的不慎交易,諸多事件為全球金融機構敲響了警鐘,金融理論界和實業界開始研究影響日益巨大的操作風險問題。國際銀行業普遍認識到操作風險管理的重要性,新巴賽爾資本協議把操作風險也納入資本監管的范圍。因此,操作風險的管理在金融機構中的地位日益重要,金融機構可以通過操作風險的管理來實現資源的有效使用。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根據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變化,從1998年開始關注對銀行業操作風險的管理和研究,并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第一次征詢稿中,提出應考慮對操作風險進行資本覆蓋。2003年4月29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巴塞爾資本協議》(稱“新巴塞爾資本協議”)進行第3次征求意見,以對新的資本充足率的規定做出最后的修訂。委員會的目標在2003年末最后一個季度完成修訂,并于2006年末在成員國家開始執行。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有3個支柱:最低資本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在計算最低資本要求時,需要考慮三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新資本協議在不斷改進中反映著風險測量和管理技術的提高。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使最低風險資本要求和每項信貸風險面的規范評估結合在一起,特別是第一次將操作風險和最低資本要求結合起來。相對于舊協議而言,其風險衡量的方式更加靈活,不再局限于原有的單一框架,銀行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風險衡量方法,以促使銀行不斷改進風險管理水平。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中操作風險的涵義及衡量
巴塞爾銀行業監管委員會的定義是比較權威的一個,也就是巴賽爾新資本協議中的定義。根據此定義,操作風險指的是由于不充分的或失敗的內部程序、人員和系統,或者由于外部的事件所引起的直接或間接損失的風險。巴塞爾委員會同時指出,這一界定包含了法律風險,但是并不包含策略性風險和聲譽風險。
從廣義來說,操作風險可以分為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內部風險主要指由于內部因素引起的操作風險,包括程序風險、技術風險和人員風險。程序風險又分為流程設計不合理和流程執行不嚴格兩種情況;技術風險包括系統失靈和系統漏洞兩種情況;人員風險包括操作失誤、違法行為(員工內部欺詐或內外勾結)、違反用工法、關鍵人員流失等情況。外部風險主要是指外部因素引起的操作風險。這些外部沖擊包括稅制和政治方面的變動、監管和社會環境的調整、競爭者的行為和特性的變化等。內部風險主要與內部控制效率或管理質量有關,而外部風險與外部欺詐、突發事件以及銀行經營環境的不利變化等有關。
操作風險也存在量化困難,新協議第一稿并未提出任何計量方法。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后,巴賽爾新資本協議,對于操作風險的衡量大致有三種方法:基本指數法,指以銀行過去3年內的平均年總收入的一個固定比例來確定應對操作風險的必需資本量;標準法,把銀行的業務分為8個不同領域:公司金融,交易,零售銀行,商業銀行,支付結算,服務,資產管理和零售經紀,然后分別計算操作風險指數,再乘上某一固定比例得出所需資本量;高級測量方法,采用此法的銀行必須取得監管層的同意,由銀行內部操作風險測量系統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加以確定。高級測量方法的使用則需要一些特別的標準。如果銀行采用較高級的方法在沒有監管層同意前不得轉為較簡單的方法。在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第二次征詢稿中,對高級計量法中內部衡量法、損失分布法有比較詳細的描述,但在最終只是在“資格條款”中對使用高級計量法計算操作風險資本的銀行提出了嚴格的定性和定量的要求,并要求一定要得到監管當局的批準。目前國際上只有少數跨國大銀行在使用或開發該計算方法。
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策略
政府應加強操作風險監管的力度,使其與最低資本要求相結合
為了使操作風險的控制更具實際意義,就需要進一步研究出金融機構具體的行為準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2號)公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中第一章總則中第五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資本應抵御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雖然暫時未將操作風險納入計算的范圍,在制度上減輕了商業銀行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覆蓋壓力,但是也不可避免的放慢了商業銀行對操作風險的管理。建議對不同的商業銀行實行不同的操作風險要求。
探索操作風險控制與緩釋的方式
銀行在控制操作風險發生的同時,還可以采用各種方式控制和緩釋風險。包括避免、緩釋、保險和承擔四種方式。其中保險是目前國際活躍銀行使用最為普遍的操作風險緩釋方式,針對不同的操作風險會有不同的保險產品與之相對應。傳統保險產品中的銀行一攬子保險、錯誤與遺漏保險和經理與高級職員責任險等已經被實踐證明是比較成熟的保險產品,而且得到了廣泛的運用。20世紀90年代中期至今,又開發了諸多新的保險保障產品,諸如未授權交易保險、電子網絡技術風險的保險等。銀行操作風險保險承保范圍將進一步擴大,新的操作風險將不斷被納入保險的范疇,保險將作為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經常性工具。目前國際上除了保險以外,還有互惠資保險基金、證券化、優先風險計劃也可作為操作風險保險的替代品。
完善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根據風險管理基本流程與組織設計原則,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應采用分權化職能型的組織結構,在總分行制的基礎上(以“總行一分行一支行”型結構的銀行為例),總行應以操作風險戰略決策的制定和管理為主,同時負責對操作風險的總體控制。總行管理操作風險的組織機構應包括: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內控制度管理委員會、稽核總局、操作風險的計量分析與評估部門、科技信息部門、教育培訓部門、內部授權管理部門、法律事務部門以及所有業務部門,其中稽核總局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分行的機構與總行基本一致,但不包括董事會,分行設立稽核分局,并直接向稽核總局負責。支行主要從操作層面控制操作風險,因此支行只設立業務部門,執行總行和分行所制訂的制度和政策,支行不設稽核部門,只接受稽核總局或分局的檢查。
由于將操作風險納入到組織文化中成為風險管理的一個重要部分,培養操作風險文化對于操作風險管理也是極其重要的。依靠教育培訓部門對銀行所有業務人員加強培訓,提高操作人員的業務能力、法律意識、制度觀念和道德水準,降低一切因操作人員業務技能低、管理人員管理水平差或員工對政策、制度、法律不了解等原因所造成的操作風險。
積極開展操作風險的模型化研究
雖然目前國外對操作風險管理也還處于發展階段,但是通過量化方式衡量操作風險則是大勢所趨。國內銀行操作風險的模型化發展基本處于零階段,這就造成操作風險的管理始終停留在內部審計和主觀判斷的低層次上。把操作風險量化研究與控制框架結合起來才能為操作風險管理提供科學的依據,這是國際活躍銀行管理操作風險的趨勢,也是我國商業銀行的最終選擇。量化操作風險的首要工作就是要建立操作損失數據庫,因此監管機構和商業銀行自身都要按巴塞爾委員會的操作風險矩陣立即著手建立損失數據庫,積累損失資料。建立成功的損失數據庫從而為精確度量操作風險建立基礎。
參考文獻:
近30年來,外資銀行在我國無論從深度還是廣度都取得了迅速發展,并日益融入國民的經濟生活,也帶動了國內銀行業趨于完善。隨著四年由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海嘯和至今尚未解決的歐債危機先后爆發,金融界不得不深刻反思這些始作俑者跨國金融巨頭的監管問題。最新的《巴塞爾協議Ⅲ》代表了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新趨向,其在銀行資本構成、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三個主要方面和其他流動性指標方面均成倍大幅提升了監管要求。全球金融監管當局的關注焦點都聚集在《巴塞爾協議Ⅲ》有關操作的實施問題。如何與國際接軌,在新國際標準出臺之際,把握住全面提高對在華外資銀行的監管水平、縮小差距的契機,成為當前監管當局面臨的重要課題。
二、外資銀行發展現狀和監管歷程
自20世紀80年代初首家外資銀行進入中國,30年間外資銀行在我國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已形成了以長三角、珠三角和環渤海經濟圈為核心、向全國其他地區輻射的開闊格局,經過近30年的發展,其廣度和深度均發生了質的變化。
(一)外資銀行在我國發展現狀今年來外資銀行在我國取得了迅速的發展,截至2011年9月末,外資銀行在國內已設立了39家外資法人銀行(共下設247家分行、附屬機構)、93家外國銀行分行、1家外資財務公司和207家代表處。相比加入我國世貿組織前,外資銀行的分行數增加至175家,支行數則從6家增至380家。將分行改制為本地注冊的法人銀行,這是31家在華外資銀行為了盡快的實現本土化所采取的主要方式,目前外資法人銀行數已3倍于2001年前,外資法人銀行占外資銀行整體份額從加入2001年的5.24%提高到87.66%,存款份額更超過95%,營業網點數量也已占外資銀行營業網點總數的87%。整個在華外資銀行資產總額達到2.06萬億元。不但資產規模穩定增長,外資銀行在基本面的經營總體比較健康,當前有良好的資產質量,僅有不到0.5%的不良貸款率,低于境內行業平均水平。另外法人銀行流動性比例達70.94%,整體具有充足的流動性,并且撥備覆蓋率達270.72%。綜上所述,外資銀行在華業務穩定快速增長,質量良好,風險穩定可控,空間廣闊,隨著市場開放程度的日益增加,還將迎來長時間的穩定高增長。
(二)外資銀行的監管特點現行國際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內部缺陷在2008年金融危機當中被暴露出來,由此在國際范圍內引起當局對既往監管理念、監管方式、監管有效性的深刻反思。在這次金融危機中,老牌跨國金融巨頭風光不再,其次發達經濟體監管當局的監管不力也是歷次金融危機爆發的深層原因。從監管者角度分析,外資銀行與國內商業銀行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尤其在跨國屬性、風險特征等方面應有相當區別。第一點區別是和國內銀行的監管相比,監管主體不完全相同,因為東道國、母國和國際金融組織都存在對外資銀行的監管責任。其次,監管目的不同。銀行監管在通常意義上其目的是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穩定、保持整個銀行體系安全等。除了這個目的之外,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其責任還包括保護東道國銀行業、維護國內宏觀經濟政策以及世界金融體系的穩定,這顯然就對我國監管當局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巴塞爾協議Ⅲ的頒布及修改
2010年9月12日,經過27個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成員國約一年的磋商和討價還價,就改革銀行體系資本要求達成最新方案,即《巴塞爾協議Ⅲ》。作為全球金融領域最權威的公約,此次巴塞爾協議的修改成為近半個世紀來國際銀行業最大規模的監管領域的改革。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涵蓋了核心指標。這主要包括資本質量、最低資本充足率、資本金成分、杠桿率以及流動性等幾個方面。最有影響的改革是對銀行最低資本金比率要求有所提高,目的是確保銀行的儲備金足夠抵御有可能突如其來的金融風險。比之從前,新的《巴塞爾協議Ⅲ》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體現了較為明顯的改革:
(一)一級資本金比率最低要求提高據規定,各協議成員國銀行必須把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由以前的4%提高至6%;而由普通股所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的下限則從之前的2%提升至4.5%;并且還必須建立2.5%的資本留存作為緩沖。這樣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把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提升至7%的水平,換句話說就是銀行只要放貸或者投資100元,就要留出7元作儲備;風險越是高,就需要越高的資本充足率。
(二)對于如何定義資本作了重新的表述和以前資本的定義相比,新協議對銀行的一級資本所包含的資產的范圍作了較大修改,現在對其的定義是“僅含永久優先股和普通股”。由于資本定義的較大修改,將造成銀行的資本質量大幅提高,同時還使得長禁不止的銀行一級資本充足率虛高的情況得以避免。
(三)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評估標準作了更進一步的明確這一條款所針對的是基本業務集中在國內的銀行,對這些銀行來說,這是比較新穎的風險,相當數量的中、小銀行甚至還未曾涉及過這一風險領域,另外即使一些大型銀行雖已有所涉及,但也僅是在簡單的基本指標和比例計算上停留,造成關于此類風險的計算標準、控制方法都還不明確和科學,此次修改則解決了這個難題。
(四)再次對杠桿率加以重視杠桿率具有的特點是透明、直觀和無順周期性,在其指引下,現實風險就能夠比較容易地被銀行發現。新協議對杠桿率主要修訂了三個方面:一是杠桿率的計算頻率;二是衍生品計入資產;三是CCF(信用轉換因子)的計算方法,以及其他的一些細節方面。同時還確定了初步3%的一級資本最低杠桿率,同時委員會要求在2018年將其正式納入《巴塞爾協議Ⅲ》監管的具體指標。
(五)對流動性的監管繼續得到加強一旦銀行資本陷入流動性缺乏的僵局,如果還缺乏統一并協調的全球流動性監管標準,很可能導致的結果將是全球范圍內的危機。08年金融危機的一大誘因就是如此。因此對于此次制定的新協議,委員會力圖使壓力情景得到重新校準,同時把高質量流動性資產的范圍拓寬,還要在一定程度上對中小企業存款等項目的流失率進行必要的調整。
(六)加強針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且資本緩沖機制亟待設立《巴塞爾協議Ⅲ》制定了更加有效的標準和措施,主要是針對2008年金融危機中顯露的兩個問題:一是系統性風險監管缺失,二是對順周期性的應對無力的另一新措,此條款的意義在于規定了銀行必須設立不低于2.5%的資本留存緩沖。超額資本留存以及前瞻性撥備兩條措施能讓銀行在突然發生金融危機時不至手足無措。
四、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現狀與巴塞爾協議Ⅲ規定的比較
2006年我國入世滿5周年,銀行業必須全面開放,同時巴塞爾委員會頒布了一系列新的標準,于是由我國國務院和銀監會同時在當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兩條例應運而生,作為目前我國關于外資銀行監管的最新的法律依據。
(一)外資銀行監管總原則整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貫穿了審慎性監管為原則的理念,為了控制和防范風險,運用了一套可統計銀行指標體系。這個體系主要關注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比率和法定準備金率等關鍵指標。使用這些指標是與新巴塞爾協議接軌的象征。
(二)對銀行內控的監管舉措對于銀行內部控制的監管,《巴塞爾協議Ⅲ》依舊給予相當特別的關注。銀行內控的核心要素主要有四點:一是獨立的內審制度;二是完善的風險評估標準;三室嚴格的職權分離;最后是管理層的重視和作用。這四點在2006年巴塞爾《核心原則》中做出了詳細而明確地規定。相應的,我國在外資銀行內控方面,尤其從其制度的性質,制度的地位以及具體的“雙人原則”等具體方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均得到確立。這是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填補了內部控制相關的空白。
(三)監管透明度通過增強風險管理的透明度,提高系統性監管能力是《巴塞爾協議Ⅲ》的目標之一。如果監管體制本身透明度缺失,則決不可能起到應有的監管作用。離開透明度,無論監管當局對于其他項的設置有多么合理、完善和全面,都是無濟于事的。鑒于其如此重要,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并未對此作相應規定,因此這一點應當進一步完善。
(四)資本充足率最低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歷來是銀行監管的核心指標,《巴塞爾協議Ⅲ》也著重在這方面作了特別要求:一是要求一級資本充足率達到7%;二是要求保持最低8%的總資本充足率;另外銀行必須在2019年之前建立留存緩沖制度,最低留存緩沖率為2.5%,屆時資本充足率將達到10.5%的高位。對于國內銀行監管來說,這個要求并不苛刻,因為當前我國對外資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求就已經滿足了上述規定。經過以上論述,總體來看隨著我國銀行業逐漸深入的擴大開放,監管當局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也隨之發展和深入。雖然和西方發達國家比起來仍有不小差距。特別是隨著我國加入WTO和巴塞爾委員會等國際組織,在國際金融舞臺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不斷履行金融自由化的承諾和學習國際先進金融監管經驗,是我國監管體系的總體發展方向。五、對我國當前外資銀行監管的政策建議與《巴塞爾協議Ⅲ》等一系列協議的規定相比較,雖然目前我國在外資銀行監管上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尚有改進的必要,在一些方面和成熟的監管體系還有不小的差距。找到差距是提升監管水平的首要任務,根據現有資料的情況總結,差距具體體現為以下三點:
第一是最根本的方面,我國的監管理念相對落后。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國監管當局普遍缺失監管積極性和明確的監管目標,導致的結果就是監管當局尚不能完全投入到銀行監管的每一個過程。此外由于行政監管制度是我國一直實行的監管方式,所以監管者和被監管者之間缺乏必要溝通。由于單向溝通局面現實存在,就同時導致不少監管政策不夠靈活。所以,監管機構應使監管目標得到更進一步的明確,鼓勵外資銀行在風險預測方面開發并使用更加科學的評估方法;此外,必須盡快與各受監管單位建立起行之有效、暢通無阻的雙向機制進行對話,并積極指引、推動內審制度在各銀行得到適當應用。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信貸風險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8-0-02
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在當前市場條件下,商業銀行必須更加關注于信貸風險以便改進和完善因此而產生的多方面的需求變化。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銀行資本結構以及規模與經營中所承擔風險二者之間的關系。
眾所周知信貸風險是銀行業中最重要的風險事項,且直接影響著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巴塞爾協議Ⅱ中為商業銀行列舉了幾種風險評估方法;商業銀行可以依據其自身的風險情況、內部需求情況以及地方政府或相關監管機構的需求,利用這些方法來評估直接影響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信貸風險。至于違約的概率,商業銀行可以使用其自有的評估系統進行分析。目前專家學者不斷在討論是否可以使用一個新的模型評估信用風險,真正的改進當前框架規則,或者既有的方法是否可以緩解當前的金融危機。然而巴塞爾Ⅲ并沒有給目前的信用風險評估方法帶來實質的改變。
本文將利用量化變量(財務比率),采用計分模型對信用違約概率進行評估分析。而且由于定性變量會直接影響借款者的償還能力,本文亦將其納入分析評估的范圍內。
一、違約概率評估
違約概率估算是在內部評級法(IRB)下,量化和計算信貸風險的第一步。
巴塞爾委員會定義了以下三種主要方法用以計算違約概率:
平均外部相應信用評級;
應用多種信貸風險模型估算;
通過歷史數據和計入銀行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進行估算。
如何設計一個貼切的模型用以量化信用違約概率現今已經成為該領域中研究者們常常提及的課題。
結構模型基于merton option pricing model。該模型將借款者的資本作為其資產的期權。而當借款者的市場價值(這主要受到股票價格波動的影響)達到某個臨界線時,則產生違約事件。
基本要素模型則從借款者的財務報表中提取一些變量數據,估算違約概率。此模型主要用于對無法獲得公開市場價值的非上市公司的分析。
而由以上提及的模型中,又衍生出三種附屬模型:
宏觀經濟模型——根據總體經濟形勢評估違約概率(特別針對計算與多種經濟部門有關的信貸違約概率);
信用評分模型——根據借款者的財務和會計數據分析得出;
比率模型。
信用評分模型是最常用的方法,主要通過借款者的盈利性、流動性、負債率和償債能力等幾個財務比率數據進行分析。通過借款者的財務狀況建立和違約概率的數學關系。然后,通過使用統計學和計量經濟學中常用的方法(例如線性判別分析法)分析計算違約概率。
所謂的線性判別分析法基于以下假設:市場中只有兩家公司——發生違約的公司和沒有發生違約的公司。其聯立方程為:Z=V1X1,j+V2X2,j....+VnXn,j=VTXi,其中:Vj,j=1,2,.....n為系數 Xj,i j=1,.........n為財務比率。選擇系數用以最大化則,公式為:F=[Vt(μF-μNF)]2/VtΣV,其中:μF 和μNF反映了違約公司和沒有違約公司的平均財務比率,而Σ為則協方差矩陣。
在確定了系數Vii=1,2,....n之后,方程可以表示出借款者的狀態,即違約或不會違約。如果VTXi +α
而Z計分模型反映了一種間接的違約概率。其計算公式為:pf (Xi)=1/[1+exp(VTXi+β)],其中β=α+log(pnf/pf);pf為違約概率 pnf為不會違約的概率。
Altman的Z計分模型是眾所周知的信用計分方法,用于預計公司是否會倒閉。Z計分方程公式為:
Z=0,012X1+0,014X2+0,033X3+0,066X4+0,099X5其中:X1=運營資產/總資產 X2=未分配利潤/總資產 X3=稅后利潤/總資產 X4=股票市值/總負債 X5=銷售額/總資產。
雖然計量經濟模型大部分基于logit 和probit的模型分析,然而一些專家仍然認為logit模型是最有效的用來確定違約概率的方法。Ohlson和Platt是logit模型的倡導者。
二、用計分法預測違約概率
從目前所給出的數據來看,本文將討論使用計分法來量化違約概率。
1.收集數據
收集數據是影響完善和精確評估系統遇到的最主要問題。許多因素制約著數據的收集工作:獲得原始數據的難度、數據獲得的質量和準確度以及數據的處理方法。獲得原始數據難易——由于相關數據的數量極為龐大,可以最小限度的降低人為的干擾。數據的質量和準確度——高質量系統可以識別出并“修復”錯誤數據或信息。為建立模型,本文從某商業銀行的1000家貸款企業中隨即選取其中317家公司。其公司種類分布請見下圖:
2.變量數據的選擇
本文分析中所使用的外部變量均為有關公司財務狀況演變的指標和比率,具有獨特的量化屬性。
第一步,從五大類主要項目中選擇14個相關財務比率,詳見表1。
為強調每個變量的差異度,對以上14個單一變量進行逐一分析可以得出其中有五個變量表現出較弱的相關性,這些變量分別是:利潤率,資本回報率,現金比率,債務比率和利息備付。可以認為,在所選的這些變量中,與期望違約頻率(EDF)之間的相互關系較為清晰,符合經濟邏輯:
利潤率,資本回報率,現金比率和利息備付與EDF負相關;債務比率與EDF有著正相關性。
表1
例如:
圖表2.利潤率和違約頻率之間的單一變量關系
圖表3.資本回報率和違約頻率之間的單一變量關系
3.計分模型
Logit模型用于計算違約概率:Yit=f(βk,Xkit-1)+eit,其中:Yit為相依二元變量——違約情況和無違約情況; Xkit-1為獨立變量——每個借款者的財務比率。
將本文前面所選的5個變量代入Logit方程后得出如下結果(V1-利潤率,V2-資本回報率,V3-現金比率,V4-債務比率,V5-利息備付):
從表格中可以發現,代入V2后所得出的結果是正相關的,即V2值增加會引起違約概率的增加,這一結果與實際情況相違背。而將V5代入模型后,其結果為0.643,這個值已經超過了0.05%,因此可以認為該模型不適用,那么就需要將以上兩個變量剔除出去。
而如果只使用V1,V3,V4代入logit模型中,其結果為:
以上結果符合統計學相關性(此三個變量所得出的概率值均小于0.05%)同樣,這一結果表明變量V1,V2,V3與違約概率負相關,而且從經濟學角度來說V4所表現出的正相關性是合理的。
通過分析這些變量對違約概率的影響程度,由利潤率(V1)所導出的結果對違約概率產生了較大的影響,而債務比率(V4)所產生的影響則較弱。
三、定性變量和財務比率
在近期的一些文獻中闡述了接下來的步驟是建立一個高質量的系統,我認為有四個因素直接影響信用決策。這四個因素為:市場,股權所有人,行政管理以及業務內容。通過調查2800家舉債公司,其中有460家于一年之內違約,可以確定以下幾個性質變量:市場份額,股權所有人風險,行政管理風險,供應商依賴性,客戶依賴性。并且按照相關風險為每一個變量給出一個積分:
市場份額——與信用風險等級負相關(市場份額的增長意味著在市場上占有優勢地位,因此風險較低);行政管理風險——與行政管理水平為負相關;股權所有人風險——與股權人的參股程度負相關(例如:股權人的債務,其所承擔的未來投資比例);
對供應商和客戶的依賴程度——與信用風險正相關。如果對供應商的依賴度未超過市場供應商總體的25%為正常(超過50%則為嚴重)。同理,如果對客戶的依存度未超過20%為正常(超過40%則為嚴重)。
每個定性變量影響信用風險的計分情況,如下圖所示:
對于以上幾個定性變量,將信用風險分為三個等級:1級為低度風險,2級為中等風險,3級為高度風險。因此生成計分表格如下圖:
然后通過量化的財務比率對應一個信用風險等級所表現出的相關性來確定最終的評級。以上分析結果表明,定性變量的變化對于借款人的償債能力影響在25%(而有75%的影響由量化變量產生)這一水平上。因此,在建立信用風險矩陣方面,必須要考慮到,最終的評定等級必須提高兩個檔次。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 資產證券化 監管
一、巴塞爾資本協議下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的建立
自20世紀70年代起源于美國以來,資產證券化已經迅速發展成為當今世界金融市場中備受矚目的金融工具。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重組和信用升級,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證券的融資方式。簡單來說,一次完整的證券化融資的流程如下:首先由發起人將擬證券化的資產“真實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然后由SPV將擬證券化的資產匯集成資產池,并進行相應的結構重組和信用升級,接著SPV以資產池所能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持,通過在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來融資,最后用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來清償所發行的有價證券。
隨著資產證券化在全球范圍內的蓬勃發展,有關資產證券化監管問題也成為了巴塞爾委員會日益關注的重點。在巴塞爾委員會2002年10月的第二份工作報告中指出:由于資產證券化大規模迅速發展,對于證券化的處理已經成為了巴塞爾資本協議Ⅱ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缺少了這一部分,巴塞爾協議Ⅱ就無法達到巴塞爾委員會在銀行監管領域所要實現的監管目標。基于此,在巴塞爾委員會開始制定BaselⅡ時,就成立了一個專門工作小組,討論和制定資產證券化的監管規則,歷時多年,先后了多份關于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征求意見稿,最終形成了巴塞爾資本協議Ⅱ中的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對商業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在三大支柱下提出了要求,分別是統一的資本計提標準、監督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這是資產證券化監管實踐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二、巴塞爾協議Ⅱ下資產證券化監管在金融危機中暴露的問題
盡管巴塞爾資本協議Ⅱ確立了資產證券化的全面監管框架,但是金融監管的滯后性,使得資產證券化在此次金融危機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一)資產證券化產品資本計提不足
巴塞爾協議Ⅱ中對于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規定了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兩種計量方法,并且鼓勵銀行采用內部評級法,但是協議Ⅱ也規定了銀行實施內部評級法必須達到的最低要求,而這些要求對于大多數銀行來說難以達到,因此,只能采用標準法。但是,標準法下,風險權重的設置相對簡單,這就使得銀行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配置的資本金無法有效覆蓋銀行所面臨的各種風險。一旦發生極端情況,銀行的抗風險能力就會受到巨大的挑戰。
(二)忽視資產證券化所具有的系統性風險
對于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機構投資者來說,它們會再將這些證券化產品作為基礎資產打包售出,再次地進行證券化。而在不斷證券化的過程中,承擔風險的投資者的規模不斷擴大,風險在一步步地轉移過程中也不斷被放大,系統性風險也就隨之產生并不斷積累。然而,BaselⅡ中所設計的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依舊延續了傳統的強調單個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的監管理念,只關注到了銀行在證券化過程中所承擔的風險以及風險是否有效轉移等問題,而忽視了資產證券化所具有的系統性風險,忽視了風險轉移過程中系統性風險的不斷積累。
(三)缺乏對資產證券化順周期效應的監管
順周期經營是銀行業普遍采取的運營模式,而資產證券化對于這種運營模式更具推動作用:在經濟繁榮時期,商業銀行能夠很容易地進行資產證券化,因此銀行就會降低貸款標準不斷擴大信貸規模,然后將貸款打包出售給SPV,在獲得資金后再次發放貸款。如此一來,信貸規模的擴大,就會對市場需求產生刺激作用,導致經濟“過熱”;在經濟衰退時,證券化難度的增加又促使銀行緊縮信貸,進而延長經濟低迷。而BaselⅡ中對于這種推動作用并沒有相應的防范和監管措施。
(四)缺乏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
盡管BaselⅡ中鼓勵銀行采用內部評級法來評估證券化產品,但是由于內部評級法的復雜性,使得實際操作起來非常困難,所以銀行更多地依賴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以降低風險管理的成本。然而,信用評級機構的透明度欠缺、存在利益沖突、缺少競爭、缺失獨立性等使得信用評級并未反映出產品的實際風險。在此次金融危機中,信用評級機構就起到了推波助瀾的負面作用,使無數投資者蒙受巨額的損失。但是,巴塞爾協議Ⅱ并未對外部評級提出具體的監管要求,并沒有將信用評級機構納入到監管范圍之中。
(五)信息披露不足
巴塞爾協議Ⅱ在第三支柱市場約束下強化了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從定性和定量兩個方面,要求銀行進行信息披露。但是,披露的內容僅僅包括了與證券化風險暴露計提資本的有關的內容,已經不能覆蓋證券化的全部風險,無法為投資者提供更為有效地信息,特別是關于資產證券化運作過程中道德風險的存在,巴塞爾協議中并沒有規定披露要求。
三、巴塞爾協議Ⅲ對于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完善
【關鍵詞】新巴塞爾協議 銀行 混合行業 經營 影響
伴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金融業發展國際化的快速發展,銀行混業經營取得了巨大的發展,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和政策也在不斷發展和完善。新巴塞爾協議對于我國銀行混業經營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銀行監督和檢查中的作用尤為突出。
一、新巴塞爾協議和銀行混業經營
經濟全球化要求下的金融全球化在世界廣泛傳播,因此,新興產業在金融合作中不斷發展和進步,在這些產業發展中需要與之發展相適應的制度約束和政策管理,因此,新的協議就會隨之而生。銀行混業經營和新巴塞爾協議就是這一事實的體現。
(一)新巴塞爾協議的含義與特征
新巴塞爾協議(New Basel Accord),是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的簡稱,是由國際清算銀行下的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促成的,內容針對1988年的舊巴塞爾資本協定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標準化國際上的風險控管制度,提升國際金融服務的風險控管能力,主要包括三大支柱,即最低資本要求,對資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監察審理程序,和市場制約機能。
新巴塞爾協議突破了傳統銀行業限制,又涵蓋了證券化資產和銀行持有證券的資本要求,推廣了經典的最低資本比例的適用范圍;新巴塞爾協議的規則更加靈活、更加動態化,允許銀行實行內部評級方法,使新的監管規則有一定的靈活性,鼓勵銀行在具備充分數據的條件下,采用高級的內部評級方法;新巴塞爾協議重視定性和定量的結合,定量的方面更加精細化,將定量和定性方面進行結合,采用多變量計算,將復雜的非線性關系引入到風險測量之中,更加符合實際,促進了銀行混業經營和資產證券化等新型業務的發展,使銀行朝向多服務、精確化發展。
(二)混業經營的含義及其作用
隨著上世紀八十年代金融自由化的高速發展,金融服務的項目相互交融,產生了很多新型服務,在這些服務中混業經營則占據著關鍵性的優勢,并且逐步在全球內產生了劇烈的影響,所謂混業經營主要是指商業銀行業務(吸收存款合法放貸款)與投資銀行業務(發行,包銷,銷售和兌換公司證券、自營或經紀證券、交易和企業重組等)的結合即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信托業之間業務的交叉和融合。
混業經營對于發展商業性銀行具有重大作用,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混業經營有利于降低銀行的風險。混業經營可以協調銀行中的各個部門之間的相互利益關系和收支關系。具體地說,在某一個商業性銀行中若有某個部門虧損后,可以用其他部門的收入補償這一部門的損失。第二,混業經營可以增強銀行的競爭力。銀行可以在市場調節中不斷地轉變自身的發展方式,調整自身的發展模式,完全迎合市場的需求,這樣可以增加銀行的自主經營和自主管理。同時,還可以為顧客提供更加全面和周到的服務,為客戶的儲蓄、理財和生活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務,從而也可以通過這種調整推出一些優惠服務,促進企業的發展同時,塑造企業文化,方便了人們的生活。第三,混業經營可以建立良好的客戶管理網絡,規范客戶的使用細則,促使消費者健康消費,從而從根本上降低企業的風險。
二、新巴塞爾協議對銀行混業經營的影響
混業經營在推動銀行業發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但與此同時,也提高了金融體系風險,加大了銀行業的監管難度,削弱了銀行業監管的力度。但是新巴塞爾協議對于加強銀行業的監管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一)新巴塞爾協議使銀行混業經營處于較為公開的經營環境中,降低了監管難度
新巴塞爾協議可以采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市場風險模型法和操作風險高級度量法等方法對銀行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風險和利率風險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這些分析需要很多充分的證據進行論證,并且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公開。這些舉動都就大大降低了銀行業監管的難度,同時也使投資者對于行業中的行情具有一定的了解,加入監管隊伍中去。
(二)新巴塞爾協議促進我國金融業不斷與國際趨于一致
金融全球化的影響下,世界金融行業的發展直接制約著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并在這一過程中不斷完善制度建設和法律建設,尤其是在金融立法方面的成效越來越顯著。在我國,新巴塞爾協議對金融業的管理中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主要在于風險問題、風險權重問題、監管對象的單一性問題等等。但是在解決這些問題的同時,需要建立健全我國的金融監督和管理制度,同時還要健全法律制度、加大執法體系的建設,不斷學習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經驗,不斷促使我國的商業銀行改革和發展向國際水平發展,與國際中的發達國家一致。從而促進我國的金融行業的發展。
(三)利用新巴塞爾協議,發展我國的銀行混業經營發展模式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巴塞爾協議對我國銀行混業經營是具有重要作用的,但是需要我國的相關部門能夠逐步建立其與之相適應的發展制度和實施措施,最為關鍵的還是監管部門的權力問題。新巴塞爾協議本身就是一個國際上約定的具有法律效率的文件,這對于我國進行銀行業監管具有指導作用。因此,我國法律部門應該根據相關的精神制定出與我國相適應的法律制度和行業規范。在新巴塞爾協議中就明確指出,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是對各國銀行業監管當局的具體要求,允許銀行實行內部評級方法,鼓勵銀行運用內部模型來全面衡量風險。這對于監管當局來說就擴大了自,同時降低了利率風險的管理難度,體現出了監管機構的責任和風險。這就要求監管機構要加大對于信用風險的控制和防范,不斷創新出新的解決方案和革新解決方法。
總之,通過新巴塞爾協議作為國際上較為權威的銀行監管方面的指導性文件,對于提高我國銀行控制各種風險具有重要作用,也是這一協議的核心內容。將這一協議作為我國的經濟和金融發展的重要指南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同時還是促進我國不斷與世界金融和銀行業接軌的重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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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議III”對國內商業銀行的影響
前瞻性貸款損失撥備
“巴塞爾協議III”關于前瞻性貸款損失撥備的規定參考了西班牙央行實行的動態損失準備金機制。即:
;
其中=跨周期的貸款損失率,ct=貸款余額,β=長期平均損失率。
當經濟處于上行期時,銀行計提的專項準備(Special Provisioning)較少,動態準備金(Dynamic Provisioning)的計算結果為正,銀行需要增加動態撥備,這有助于抑制信貸擴張和經濟過熱;當經濟處于下行期時,銀行計提的專項準備較多,動態準備金的計算結果為負,銀行可以減少動態撥備,避免因信貸緊縮導致經濟進一步加速衰退。盡管動態準備金和專項準備金隨經濟周期而變化,總撥備始終維持在()水平,降低了經濟波動。
銀監會實施撥貸比(撥備總額/貸款總額)2.5%和撥備覆蓋率(撥備總額/不良貸款總額)150%孰高法標準。根據2010年的相關數據,從撥備覆蓋率來看,上市銀行均已經達標;從撥貸比指標來看,銀行業整體有較大差距(圖1),截至2010年第三季度,上市銀行中撥備/貸款超過2.5%的僅農業銀行一家。這意味著大部分銀行在未來有增加撥備計提的要求。
從撥貸比和撥備覆蓋率指標的實施效果分析,其有利于促使銀行彌補撥備覆蓋率的不足。撥貸比給銀行的信用成本率設置了一個下限,假設銀行年均貸款增速15%,則信用成本率不能低于33個基點,比原來1%的一般撥備要求提高了23個基點。撥貸比指標會降低銀行的資產收益率超過10%,凈利潤增速降低約15%,限制銀行業以信貸擴張為主的經營模式。
不過,總體上分析,撥貸比是一個獎劣懲優的措施,存在著以下缺陷:
首先,中型經濟衰退期可能導致商業銀行2.5%~3%的不良率高峰,而2.5%的撥貸比則意味著在不良率高峰期銀行仍能達到接近100%的撥備覆蓋率,不具備平滑風險、對沖經濟周期的宏觀審慎監管職能;其次,對于風險管理水平較高的銀行,貸款損失率很少能達到2.5%的水平,發展受到限制,進一步加大再融資壓力,對于風險管理水平較低、不良貸款和撥備總額較高的銀行則約束不大;第三,盡管銀監會針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分別給出了2年和5年的實施撥貸比指標過渡期,但這種一次性的過渡期并不是宏觀審慎監管范疇的過渡期,不同于動態損失準備金的建立期。
由此,我們針對前瞻性的貸款損失撥備做出以下建議:
首先,銀監會針對各個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設定不同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機制,以降低負向激勵效果;其次,這種機制應該具有均值回歸特征,能起到平滑經濟波動的宏觀審慎功能;第三,貸款損失撥備機制應該具有動態效果,為銀行的貸款損失撥備設定建立緩沖期,并能公布具體計算方法,提高監管透明度和銀行根據監管預期調整業務的能力。
資本留存緩沖
資本留存緩沖在“巴塞爾協議III”體系中肩負著破解金融危機期間銀行在回購股份、分發紅利和發放獎金上存在著的“囚徒困境”的任務。在經濟下行期,銀行必須盡可能地保存收益、提高資本金充足率,才能避免陷入困境的可能。不過,由于“囚徒困境”問題的存在,如果其他銀行都繼續回購股份、分發紅利和發放獎金,行為變更的銀行會被認為經營有問題,在公眾預期改變的情況下會對銀行的經營產生實質的負面影響。最終所有銀行都不敢增加留存收益,導致整個銀行體系無法內生出足夠的資本。
截至發稿日,上市銀行2010年數據尚未披露完畢,從前兩年的數據看,國內上市銀行在2008年和2009年兩年中,內生資本率(內生資本/風險加權資產)基本上都是負值。不過內生資本率為負對上市銀行的股息派發影響很小,在2007~2009年的三年中,國內上市銀行派息率具有很強的慣性,除了建設銀行和南京銀行有較大的變化之外,國有大型商業銀行保持在45%左右,而實力較小的股份制銀行基本上維持在20%~40%區間。
國內上市銀行即使經歷了數年的內生資本率為負值、信貸井噴之后,派息行為依然沒有顯著的變化,所以出現了資本市場銀行系的集體大額融資和大筆派息并存的情況。可以說,國內上市銀行派息行為的“囚徒困境”問題比較嚴重。
針對銀行業的“囚徒困境”難題,“巴塞爾協議III”為銀行建立留存資本緩沖設定了級差機制,銀監會尚未明確是否采用類似的制度。資本留存緩沖制度的實施將對上市銀行派息率產生影響,進而對上市銀行的估值產生較大的壓力。
動態差異準備金
早在2004年,差異準備金工具就已經被央行使用,以促使銀行充實資本金、為上市做準備。與2004年一次性執行的差異準備金工具不同,2011年推出的動態差異準備金制度將被央行頻繁調整,用于日常的貨幣政策管理,以取代計劃性較強的信貸額度控制。央行宏觀審慎政策通過提高準備金影響銀行收益水平,進而促使各個銀行信貸規模與目標GDP和CPI值保持一致。根據當前的準備金率水平,在銀行避免“被差異準備金”的假設下,當前資本金和準備金率水平可以支持7.5萬億元的信貸額度和16%的M2增長水平。
根據以上分析可知:首先,這表明動態差異準備金機制是和銀行監管當局的激勵相容的,具有“獎優懲劣”的效果,有助于促進銀行開發資本占用水平較低的業務,也有利于銀行采用加權風險資產系數較低的高級風險計量方法、提高銀行風險管理水平;其次,動態差異準備金工具通過對系統重要性銀行設置較大的準備金而調控經濟,具有較好的時效性和可實施性;第三,動態差異準備金機制對貸款增長率較高的銀行施加較高的動態差異準備金、在經濟熱力系數較高時準備金水平較高,而在較高的目標容忍度時對銀行施加較低的動態差異準備金,這與金融監管者的目標一致。
動態差異準備金機制的不足在于:
首先,由于加權風險資產系數在經濟上行期的值要小于經濟下行期的值,導致在經濟下行期動態準備金率的調整幅度要小于經濟上行期。這表明動態準備金工具更適合在經濟環境寬松時建立準備金,而不適合在經濟下行期釋放準備金。
其次,考慮到動態差異準備金工具針對各個銀行設置不同的準備金水平,如果要做到動態調整,央行必須得到所有商業銀行以及銀監會的緊密配合,這也將改變銀行目前僅僅報告季報的頻率,執行難度較大。
再次,動態差異準備金工具的實施需要首先測算經濟熱力系數、各個銀行的長期貸款增速趨勢、各個銀行的穩健性參數以及各個銀行的系統重要性參數等,這給了央行巨大的空間、也將降低貨幣政策的透明度,尤其是在當前相關參數及其計算方法尚未公開的情況下,而對于金融市場來說,動態差異準備金工具還降低了資本市場的敏感度,也使銀行的業績評估更加復雜。
逆周期資本緩沖
“巴塞爾協議III”通過施加逆周期的資本緩沖,降低信貸的順周期趨勢。目前,關于逆周期資本緩沖,銀監會只是給出了一個指標,并沒有披露是否容許銀行逐步建立該資本緩沖、經濟周期的判斷標準和經濟增長的長期趨勢的計算方法等。可以發現逆周期資本緩沖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由于央行已經預先實施了動態差異準備金制度,而動態差異準備金的當前依據也是銀行信貸的超常增長。央行目前推出了社會融資總量指標,在觀察期后將代替M2作為監控指標,并計劃推動《人民銀行法》修改,將對銀行的宏觀審慎監管職能納入人民銀行的職能。央行動態差異準備金和逆周期資本緩沖的理論依據、監管目標基本一致,這使得銀監會不再有充分的依據對銀行附加逆周期資本。如果銀監會依然實施超額資本要求,銀行業將面臨央行動態差異準備金和銀監會超額資本的雙重監管壓力。
其次,占據中國銀行業大部分市場份額的國有銀行的順周期行為并不嚴重。在宏觀經濟處于下行期時,國有銀行沒有大幅削減貸款;而在宏觀經濟處于上行期時,國有銀行貸款的增長速度比股份制銀行要低。比如1997~1998年、2007~2008年兩個經濟下行期,國有銀行響應政府號召發放貸款,信貸緊縮程度顯著低于股份制銀行。所以,針對順周期行為不嚴重的中國銀行業施加逆周期資本緩沖會增加不必要的負擔。
第三,狹義貨幣供應量M1沒有包括企業定期存款和居民活期存款,不能反映經濟中活躍貨幣的數量。M2也不能反映信用擴張程度,如銀行的部分銀信理財產品釋放的信貸就沒有統計在內。央行最近推出的社會融資總量指標在統計范圍上有所擴大,不過也不夠全面,如沒有包括FDI。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指導性文件中,認為寬口徑的信貸(包括了非金融類私有部門的融資總額)比銀行信貸更加有效,因為單獨控制銀行信貸可能會導致銀行通過將業務轉移到子公司套利。
基于逆周期資本緩沖機制,以及上述缺陷,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從宏觀謹慎監管的角度來看,央行和銀監會應進行良好的監管協調,防止因監管沖突或者重復監管導致的效力抵消、對銀行造成不必要的負擔。
其次,應考慮將證券、信托、保險、私募基金等融資額納入逆周期監管的范圍,銀行信貸只是宏觀經濟融資的一個渠道,隨著直接融資份額逐漸上升,這種必要性將越來越大。
第三,設立一個逆周期資本的釋放指標。動態差異準備金和逆周期的超額資本都不是在經濟下行期用于釋放銀行準備金和緩沖資本的較好指標,對經濟狀況變化的反應有較長的滯后期。BCBS推薦使用銀行信貸緊張指數(Credit Tightening Index)和貸款損失作為銀行準備金和資本釋放的信號。央行動態差異準備金和銀監會超額資本機制都沒有類似的安排。
第四,提供一個漸進的、級差式的逆周期資本建立機制,緩沖因建立逆周期資本而受到的沖擊。如果缺乏一個類似的機制,則可能會促使銀行信貸一旦觸發紅線便緊急剎車,損害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和經濟的平穩發展,這樣的結果是非審慎的。
系統重要性機構資本附加
系統重要性機構之間的相互關聯使得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上升。傳統理念是大銀行具有雄厚的實力,所以資本充足率要求可以較低,在“巴塞爾協議III”中則對大型銀行附加額外的限制,這可以看出傳統針對個別銀行安全的微觀審慎監管理念和“巴塞爾協議III”針對真個金融系統的宏觀審慎監管理念的區別。“巴塞爾協議Ⅲ”針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安排包括附加資本要求、或有資本和跨國銀行處置機制,目前銀監會僅僅針對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做出規定。
中國的國有銀行在規模上位居世界前列,銀行體系和國民經濟關系緊密,這導致“大而不倒”、金融系統性風險等問題在中國顯得更加嚴重。央行針對國內銀行的規模設置了不同的系統重要性參數,銀監會也在研究國內、國際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方法。
目前可以明確的是國有五大行將被附加系統重要性資本要求,中信銀行和招商銀行被納入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可能性大幅降低。根據計算(表3),在五大銀行中,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和建設銀行的資本金充足率可以滿足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超額資本要求;農業銀行和交通銀行由于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而需要融資。如果在2011年達標,為滿足核心一級資本金充足率要求,二者分別需要融資238億元和77億元左右;如果放寬到2012年達標,則二者分別需要融資171億元和130億元。
根據以上分析和計算,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降低國內銀行業被納入國際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概率。中國的國有商業銀行雖然規模大,但是國際經營有限、衍生金融工具的參與深度不高、對國際金融市場的風險傳染也不大,中國的監管機構應爭取將國際金融市場參與程度、國際業務比重和國際關聯度等指標納入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價標準,避免較多銀行被列入國際重要性銀行。防止國內銀行在走出去之前就承擔過多的多國際責任,對中國大型商業銀行跨國經營、創新業務造成障礙。
其次,給予大型銀行更多的業務空間。在宏觀審慎監管的理念下,系統重要性銀行承擔了更大的責任和更高的成本,其優勢體現在發展創新型業務等方面。如果在業務方面大型銀行只能從事簡單業務、無法發揮自身優勢,則將降低大型銀行的盈利能力和財務穩健度,造成新的系統性風險。如果銀行被設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機構應給予一定的政策優惠、放松在杠桿率等方面的過度監管,更好的參與國際競爭。
最后,目前大型商業銀行的國有股比例較高,特別是工商銀行和中國銀行的國有股比例接近70%,大型國有銀行融資面臨大股東的資金來源問題,也對大型銀行建立有效的管理機制和約束機制制造了難題。應當進一步分散股權結構,完善國有銀行的資本金補充和約束機制,降低系統重要性銀行因管理能力較低引發的系統性風險。
杠桿率指標
2008年歐洲一些大型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在10%以上,而其杠桿率卻只有2.8%左右,這反映了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充足率指標可能高估銀行的抗風險能力,也凸顯了采用杠桿率指標作為其補充的重要性。杠桿率指標可以有效地削弱銀行體系的順周期性,這是加拿大銀行在此次國際金融危機中受到沖擊較小的重要原因。
中國銀行業目前還是以利息收入為主,在這種盈利模式下杠桿率普遍不高(見圖2)。在中國銀監會實施“巴塞爾協議III”的監管工具中,杠桿率指標也將最先。“巴塞爾協議III”要求銀行滿足3%的監管要求,中國銀監會將對國內銀行的杠桿率指標設定為4%。
關于杠桿率指標的設計,可能存在以下幾點不足:
首先,杠桿率監管的實施結果,可能會改變銀行的表外業務模式。由于杠桿率的計算中針對不同風險水平的表外業務均使用100%的信用轉換系數,則銀行可以通過降低表外業務中風險收益較低業務的比重、偏重于風險水平較高的產品,獲得監管套利;其次,銀行可以通過衍生產品的“變形”規避杠桿率監管的約束。如銀行的出售信用保證業務,在杠桿率的計算中按名義價值計入風險暴露,銀行可以通過提高公允價值與名義價值的比值,提高銀行的風險水平,降低銀行的杠桿率;再次,盡管杠桿率水平對銀行業近期的影響不大,長期看來過高的杠桿率水平對中間業務造成了限制。杠桿率水平4%意味著國內銀行的表外業務和衍生品業務總量不能超過表內資產的25%。這遠高于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成員國大型銀行(資本金超過30億歐元的銀行)的杠桿率水平(2.8%),也高于較小銀行的杠桿率水平(3.8%)。
針對以上分析,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至少降低對大型商業銀行的杠桿率要求。大型銀行在過去6年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準備期已經建立了系統的風險管理和內部評級體系,在資本金充足率的壓力下也有轉型的內在需求。監管機構應該在提高資本金充足率、撥貸比等要求的同時,為銀行業轉型、發展進行引導,創新產品、中間業務等低資本消耗的產品也在監管機構的鼓勵范圍之內;其次,杠桿率工具是西方國家針對銀行業監管不足、應對次貸危機通過的監管工具,而高杠桿率的金融機構主要在于影子銀行系統。監管機構應慎重實施杠桿率監管,避免“西方銀行業感冒、中國銀行業吃藥”和“影子銀行出錯,傳統銀行受罰”的不良后果。
中國商業銀行如何應對“巴塞爾協議III”
如果說“巴塞爾協議III”給了西方國家新的工具以降低影子銀行高杠桿率、低資本充足率等方面的問題;對中國來說,“巴塞爾協議III”給了監管機構應對國內宏觀經濟過熱、限制銀行業擴張的國際理由。在這種應景的思路下,監管機構針對“巴塞爾協議III”設定的實施機制,基本上是“只見收、不見放”,如缺乏建立緩沖期、缺乏經濟下行期的放松監管安排。銀行業傳統貸款業務受到存貸比和資本金充足率的限制,創新業務和中間業務受到杠桿率和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的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巴塞爾協議III”隆重推出的宏觀審慎監管理念,激發了央行和銀監會關于銀行監管權力的不同解釋。由于部分監管工具的屬性很難分清究竟是“宏觀審慎”還是“微觀審慎”(如央行的動態差異準備金制度針對的實際上就是單個銀行),這使兩大監管機構都會按照自己的解釋推出監管工具,這將使國內商業銀行面臨更加嚴格的監管。
資本金補充渠道
針對更高的資本金充足率要求,銀行面臨籌資的問題。銀行應呼吁監管機構降低和優化國有持股比例、減輕財稅壓力,同時提高留存收益,解決一部分融資需求。另外,開辟新的融資渠道,應對宏觀審慎監管對銀行更高的資本金要求,具體包括:
首先,2010年上市銀行大量股權和可轉債融資,通過次級債補充資本金較少。由于銀行不能相互持有次級債,次級債的需求主要來自于保險公司。按照商業銀行金融債和次級債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機構總資產(約5萬億元)的30%計算,保險公司最多可配置1.5萬億元商業銀行金融債和次級債,扣除當前持有的3000億元,仍能消化萬億元次級債;其次,截至2011年1月底,滯留香港的人民幣已達到3706億元。由于人民幣的升值預期,海外投資者對人民幣資產的需求強勁。發行金融債可以作為商業銀行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改變存款占絕對多數的被動負債局面,提高短期流動性。另外,金融債可以降低銀行的貸存比、減輕高企的存款準備金壓力,緩解近期商業銀行存款增長乏力的被動局面。
根據實施“巴塞爾協議III”的要求進行業務結構調整
首先,傳統貸款業務增速將會放緩,但是整體上中國的非貸款類信貸與GDP的比值仍然比較低。中國銀行業具備多元化融資服務和渠道拓展的能力,租賃、信托、債券承銷等將為銀行帶來業務新的業務發展空間。
其次,提高中小企業貸款比重。銀行的中小企業貸款差別化定價能力和議價能力較高,在信貸緊張的環境下有助于提高收益率。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中小銀行吸納存款能力不強,當前偏緊的信貸政策將擠壓中小企業獲得貸款的能力。監管機構計劃提高對中小企業不良貸款比率的容忍度、附加較低的風險權重,要求銀行的中小企業信貸增長不低于貸款的平均增幅,從機制上向中小企業傾斜。
第三,發展不占用資本金的中間業務,減輕資本充足率達標的壓力。根據銀行業務經驗,中間業務占比提升10~15個百分點,可有效地提高商業銀行對抗利率市場化沖擊的能力。中間業務是一個規模優勢明顯的業務,系統重要性銀行可以通過發展中間業務,加速銀行轉型,提前布局應對利率市場化沖擊。
第四,自從2006年底開始外資銀行在中國國內成立法人銀行至今,已經接近5年的“存貸比豁免期”,目前在華外資銀行中,貸存比低于75%的只有匯豐銀行和花旗銀行。由于外資銀行存款不足,部分可能被迫收縮業務,這也將會帶來整個市場份額的結構性調整。
國際化經營降低宏觀審慎監管的影響
首先,在當前比較有利的形勢下,中國銀行業應該抓住有利的時機走出去。監管機構也應該放松對銀行的投資限制,促進商業銀行更好地適應國際化經營的趨勢,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和國際金融環境的適應性。
其次,現在大型銀行的海外分行資產占比較小、沒有單獨開發風險評級模型,所以海外分行資產基本上都采用標準法處理;對于當前風險權重較高的業務,可以通過資產互換置換到海外分行的財務報表中,降低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總額以及對資本金的需求。
再次,目前在香港等境外金融市場形成了類似于“歐洲美元”的境外人民幣市場。銀行可以通過海外分行吸收人民幣存款,再轉移至總行賬戶,不需要向中國央行上繳法定存款準備金,以降低動態差異準備金機制的影響。
最后,通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方式,將內地分支行開出的信用證交由海外分行做貼現,并要求信用證持證公司將信用證上金額的部分資金存入國內行,將人民幣存款留存在國內銀行系統內,增加存款量。
開發大額存單(Certificate of Deposit, CD)業務
隨著公司直接融資和參與證券業務能力的提高,公司客戶的流動資金需求占比下降,而定期貸款需求比例逐漸上升,這導致公司客戶的存款業務隨之降低。在“巴塞爾協議III”的監管機制下,銀行存款不足將成為常態。
目前監管機構實行的是“貸款利率管下限,存款利率管上限”的政策,可以通過CD產品提高儲蓄存款利率,吸引公司存款。通過市場籌集存款降低部分地區因分支機構不足造成的地理限制,銀行業務將更多的來源于對成本效益的關注和管理。
上個世紀90年代中國大額存單市場衰退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二級市場和流動性。如果銀行積極推動CD產品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統一的流通市場,可以實現銀行間市場和柜臺市場之間跨市場發行和交易。通過發展CD產品,提高銀行存款利率上浮幅度,到逐步放寬利率浮動幅度,最終實現大額可轉讓存單利率完全市場化。
日本大地震“震出的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