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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wǎng) 精選范文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范文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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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

        第1篇: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范文

        一、提高認識,領會精神

        規(guī)范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權和法庭量刑程序,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為了防止量刑失衡導致的司法不公,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并下發(fā)了試點通知,省法院確定我院為量刑規(guī)范化試點法院,市中院也提出了具體要求。為此,我們要按照上級法院的通知精神和要求,深刻認識這項工作的現(xiàn)實意義,把思想認識統(tǒng)一到上級法院的工作部署上來。要結合我縣法院的實際情況,運用法學理論研究的成果,按照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文件精神,參照兄弟法院的先進經(jīng)驗,認真開展調查研究,積極穩(wěn)妥地開展試點工作。要按照“積極穩(wěn)妥、統(tǒng)籌兼顧、合法有序、努力創(chuàng)新”的原則,爭取使試點工作取得成效。

        二、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為了切實做好量刑規(guī)范化試點工作,院黨組決定,成立量刑規(guī)范化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院長張正偉任組長,副院長楊建華任副組長,刑庭庭長張靈萍、政工科副科長干福忠、刑庭副庭長李鋒為成員。在刑庭設試點工作辦公室,張靈萍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下情上送和上情下達,以及量刑規(guī)范化試點案件資料的收集匯總和經(jīng)驗總結。領導小組要對試點工作的進度和質量每半個月督促檢查一次,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糾正。

        三、統(tǒng)籌兼顧,努力創(chuàng)新

        在試點工作中,要把上級法院的精神和本地實際緊密結合起來,堅持理論指導實踐,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fā),堅持用實踐檢驗理論,做到統(tǒng)籌兼顧,力爭創(chuàng)新。一要按照最高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和《量刑指導意見》規(guī)定的量刑程序和量刑指導原則、量刑基本方法、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具體罪名的量刑意見開展具體工作。二要通過實證研究,在法定刑幅度內進一步合理確定具體犯罪的量刑基準和量刑情節(jié)的調節(jié)幅度,根據(jù)實際情況完善量刑程序,使個罪的基準刑進一步準確,量刑情節(jié)的調節(jié)幅度進一步壓縮,量刑程序進一步科學,基本上做到類似案件類似處理,防止同罪同情節(jié)異罰。三要建立試點案件數(shù)據(jù)庫,做好數(shù)據(jù)資料的存儲工作,為量刑規(guī)范化提供基礎性資料。四要對我院近十年來審理的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盜竊、、搶劫五類犯罪(因我院無犯罪案件,故對犯罪不進行試點)的處刑情況開展閱卷調查,運用量刑基準理論進行實證分析,以指導試點實踐,檢驗量刑指導意見。在此基礎上制定我院的量刑指導意見。

        四、循序漸進,有條不紊

        (一)學習準備階段(2009年6月下旬至7月1日)

        1、我們已向縣委政法委和人大進行了專題匯報。近期要與公安、檢察機關和律師機構溝通協(xié)調,按照縣委的要求,要召開座談會,統(tǒng)一思想、統(tǒng)一認識。召開審委會和刑事審判人員會議,進一步領會上級法院的文件精神;學習量刑基準的有關理論,用理論武裝頭腦。

        2、制作有關表冊,建立健全各項軟件

        (二)全面實施階段(2009年7月1日至12月15日)

        1、從2009年7月1日起,對我院確定的五種罪名的案件全面執(zhí)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對未確定的罪名案件參照執(zhí)行。法庭調查、辯論等階段,確保量刑活動的相對獨立性。

        2、量刑活動要堅持公開原則,法庭調查階段不僅要查明定罪事實,還要查明量刑事實;法庭辯論階段在控訴方就量刑事實和刑罰適用問題發(fā)表意見后,審判人員要告知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就量刑事實和刑罰適用問題發(fā)表意見;在最后陳述階段,審判人員要告知被告人就量刑問題進行陳述,做到量刑庭審公開。同時,還要在裁判文書中應當說明量刑事實、量刑理由及法律依據(jù),做到量刑理由公開。

        3、合議庭、獨任審判員在對犯交通肇事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這五類罪名的被告人具體量刑時,根據(jù)《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guī)定量刑的基本方法,確定罪責刑相適應的宣告刑。

        4、量刑情節(jié)提示書除向公訴機關送達外,還要在送達書時向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和案件其他當事人送達,以便控辯雙方在庭審過程中對量刑情節(jié)進行有效的舉證和抗辯;在對案件具體量刑時,要按規(guī)定填寫量刑評議表,將每個案件的基本情況都納入數(shù)據(jù)庫中存儲,為今后總結試點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提供切實可靠的基礎性材料。

        第2篇: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范文

        2010年10月1日,天津市大港地區(qū)發(fā)生了一起四名未成年人參與實施的入戶搶劫案件。案發(fā)后經(jīng)過公安機關一個星期的偵查后告破,經(jīng)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于2011年6月開庭審理。在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提出了減輕處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得到了法院的采信。一個定性為“入戶搶劫”、按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應該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最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被告人沒有被收監(jiān),這個結果是怎么來的?為什么“入戶搶劫”案件可以判得這么輕?法定基準刑與法院宣告刑之間產(chǎn)生這么大的落差是否符合法定量刑程序?這到底是一個什么樣的搶劫案件?

        基本案情:李某、王某與申某是天津大港某校的在校初中學生,雖不在一個班級,但平時交往相識。2010年10月1日下午三點鐘,李某、王某及欒某、劉某同他人經(jīng)預謀后,竄至被害人申某家里,采取踹門、語言威脅等方式,迫使被害人打開房門,強行進入被害人申某家中,使用毆打等暴力手段強行劫取MP5一個、諾基亞手機一部、三星手機一部。后四人伙同他人將諾基亞手機銷贓、得贓款500元俵分。當日16時許,李某、王某、劉某再次竄至申某家中,將MP5一個歸還被害人的同時,強行攫取黃金手鐲一個,后四人將該手鐲銷贓,得贓款3562元,并用此款購買摩托車一輛,余款俵分。經(jīng)天津市大港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搶MP5一個、諾基亞手機一部、三星手機一部、黃金手鐲一只共計價值人民幣6427元。2010年10月7日,李某、王某、欒某、劉某四人被抓獲歸案,收繳贓物并依法發(fā)還給受害人。另外,被害人在審理過程中提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要求,李某、王某、欒某、劉某的法定人一共賠償了受害人8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法定人的諒解。

        一失足成千古恨,四個孩子由于缺乏法律意識犯下了不可饒恕的搶劫罪。因為背負著這個沉重的罪名,一個在校的學生就這樣斷掉了前程毀掉了人生嗎?律師見到被告時,被告那迷茫無知的眼神中夾雜著對鐵窗生涯的恐懼,那悔恨的表情里隱藏著對自由的渴望。在他們對案件的認知中,并未完全意識到這是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更沒有意識到嚴重的法律后果,如果戴上手銬被扔進監(jiān)獄,對一個尚未成年的學生來說,那會是什么樣的災難?

        由于四被告人家庭經(jīng)濟條件困難,無錢聘請律師,又是未成年人,在法院開庭審理階段,大港法律援助中心律師為其提供免費辯護。

        面對罪與情的兩難糾結,律師能做的只有用自己的專業(yè)法律知識去“破冰”。

        2011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該《意見》不僅為法官量刑提供了指導,使量刑工作公開而透明,而且也為律師辯護提供了很好的辯點。在刑事案件律師辯護中,為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律師一般從“法定”減刑和“酌定”減刑兩個層面尋找證據(jù)來贏得輕判結果。對法定減刑情節(jié),《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獲得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明確規(guī)定,該規(guī)定意味著只要能夠提供戶籍簿證明被告人未成年,即可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結果,但在《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公布實行前,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幅度沒有明確規(guī)定,只憑法官個人根據(jù)自己的專業(yè)判斷、認知能力以及實踐經(jīng)驗自由裁判,主觀隨意性很大,以至于在審判實踐中出現(xiàn)了相同犯罪案件不同處罰結果的情形?!度嗣穹ㄔ毫啃讨笇б庖姡ㄔ囆校穼嵭泻缶屯耆灰粯恿耍瑢Ψ缸镏黧w是未成年人的,在量刑時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幅度有了明確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為律師尋找辯點提供了很好的角度。

        相比于“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而言,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獲得“酌定”減輕處罰的規(guī)定更加抽象,原則性很強,操作難度大。在審判實踐中,酌定減輕處罰的規(guī)定主要體現(xiàn)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該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xiàn)、個人成長經(jīng)歷和一貫表現(xiàn)等因素”。依據(jù)該解釋,只要辯方能夠提供證據(jù)證明未成年被告人有如下情節(jié)存在就可獲得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機會:因年齡幼小心理發(fā)育不成熟不穩(wěn)定導致認知偏離常識或法律規(guī)定;主觀動機惡性小且犯罪目的幼稚單純;初次犯罪,無犯罪前科;悔罪表現(xiàn)誠懇且深刻,決意悔過自新;個人成長經(jīng)歷清白且平時一貫表現(xiàn)良好等。為了取得這方面的證據(jù),大港社區(qū)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指派專人就此案專門開展了“審前社會調查評估”,該調查評估工作從被告人日常生活的家庭、就學的學校、居住的街鎮(zhèn)、所轄的基層派出所以及基層司法所五個層面開展調查并征求上述單位的書面意見,確定了被告人確有酌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存在,之后對收集的書面意見作出綜合評估并向法庭出具了可以將四被告人納入社區(qū)矯正的意見。該“審前社會調查評估”報告以及社區(qū)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納入社區(qū)矯正的意見是被告人可以獲得緩刑判決的有利量刑證據(jù),是律師辯護的又一個有力辯點。

        在事實清楚、證據(jù)完備確鑿的前提下,本著對未成年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辯護人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中的量化規(guī)定,向法庭提出了對被告人減輕處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

        第一, 被告人都是14至16歲的未成年人,而且都是在校的初中學生。按照量刑規(guī)范化指導意見,14至16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60%;

        第二, 被告人當庭認罪并有深刻的悔罪表現(xiàn),按照量刑規(guī)范化指導意見,具有該情節(ji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第三, 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以及精神損失,搶劫財物價值6427元,實際賠償了80000元,按照量刑規(guī)范化指導意見,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第四, 經(jīng)過被告人父母和被害人父母多次溝通,得到了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屬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按照量刑規(guī)范化指導意見,具有該情節(ji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第3篇: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范文

        論文關鍵詞 量刑建議權 檢察機關 公訴權

        一、量刑建議權的概念

        檢察機關享有量刑建議權是國際司法界一種較為普遍的現(xiàn)象。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都存在檢察官行使量刑建議權的事實。量刑建議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或出庭支持公訴時,就被告人應當適用的具體刑罰包括刑種、刑期、罰金數(shù)額、執(zhí)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意見的訴訟活動,因此量刑建議權是指作為公訴機關的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或出庭支持公訴時,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以及社會反映等就被告人應當適用的具體刑罰向法院提出具體意見的檢察權,它是公訴權的一部分,屬于司法請求權中的刑罰請求權。

        二、量刑建議的現(xiàn)實價值

        (一)有利于發(fā)揮檢察機關審判監(jiān)督職能,提高案件質量

        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后,應當對判決、裁定是否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以及量刑理由、依據(jù)進行審查,如果法院判決與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出入較大,法院說明的理由不能成立,量刑確有錯誤時,符合抗訴條件的,檢察機關可依此作為抗訴理由,有效地啟動二審程序,提高了抗訴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辦案質量。

        (二)有利于強化量刑透明度,提高訴訟效率

        由法官在控辯雙方就量刑意見辯論后形成內心確信,作出量刑裁判,在判決書中對是否采納各方意見的依據(jù)和理由進行說明和闡述,使被告人明了法院的量刑,減少濫用上訴、申訴權,也使檢察機關對法院量刑畸輕畸重行使抗訴權更具針對性,提高訴訟效益。

        (三)有助提高司法機關執(zhí)法水平,進一步落實三項重點工作

        將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實質上是在現(xiàn)行刑事審判程序中明確了一個相對獨立的量刑環(huán)節(jié),是我國重要的司法改革成果,通過規(guī)范的量刑程序,將對量刑事實的調查和對具體量刑的論證更加突出地置于訴訟程序中,這是公訴工作在新形勢下的新任務,對公訴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訴人要牢固樹立定罪與量刑并重、實體與程序公正相統(tǒng)一、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tǒng)一、辦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統(tǒng)一的執(zhí)法理念,進一步提升公訴隊伍素質;通過嚴格的程序設置,同時約束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通過清晰明了的制度設計和落實,是確保國家法律的統(tǒng)一實施,推動社會矛盾化解、完善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促進公正廉潔執(zhí)法的重要舉措,更有助于公眾對法院判決的認可度,從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權威。

        三、量刑建議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權威的量刑建議制度規(guī)定和統(tǒng)一具體的實施細則

        量刑建議權雖已作為檢察機關公訴權的一部分被學術界和實務界所認可,但缺乏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致使實踐中遭遇制度障礙;同時因缺乏指導量刑建議運行的統(tǒng)一具體規(guī)則,造成適用中的混亂。其中在學術界、實務界爭論較為激烈的問題是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的性質及適用。有學者認為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不是司法解釋,僅是人民法院的內部指導性文件,僅對法院系統(tǒng)內部量刑有約束力,不對外產(chǎn)生約束力,故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時不需要參照。但實踐中檢察機關大多囿于法院系統(tǒng)的規(guī)范性文件,依照法院系統(tǒng)的量刑指導意見確定量刑情節(jié)和量刑幅度,片面追求與法院量刑的一致性,使審判監(jiān)督權不能充分發(fā)揮。若不參照執(zhí)行,又面臨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與法院審判有較大偏差時無應對措施的尷尬局面,庭審中更容易出現(xiàn)被動局面,長此下去,量刑建議的采納率會隨之降低,檢察機關的審判監(jiān)督權面臨被架空的風險。

        (二)量刑建議工作缺乏相關制度措施予以保障

        法院是否采納量刑建議沒有保障,缺乏相關的判決說理制度。庭前證據(jù)展示制度不夠充分,使得量刑建議的提出經(jīng)常受到突襲證據(jù)的干擾。從而影響了量刑建議的準確性和穩(wěn)定性。量刑建議與抗訴之間缺乏應有的制度安排。實踐中,法院判決的宣告刑基本上都在法定刑的范圍之內,并未超出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圍,很難以判決“畸輕畸重”為理由進行抗訴。因為缺乏法定的說理制度,法院在判決書中對不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不予說明論理;因缺乏量刑建議制度和抗訴制度的銜接機制,在量刑建議不被采納,法院量刑雖符合法定量刑范圍,但量刑確有較大偏差的案件不能得以及時糾正,故檢察機關在何種情形下針對量刑行使抗訴權缺少法定的抗訴規(guī)格。

        (三)量刑情節(jié)的檢法認定標準不統(tǒng)一

        從審查案件的角度看,檢察機關更重視主觀情節(jié),法院更重視客觀情節(jié)。如檢察機關對與財產(chǎn)犯罪中的犯罪數(shù)額以行為時的數(shù)額為準,盡量要求行為人對犯罪總額負責,但法院重視退贓數(shù)額,可能根據(jù)犯罪人的辯解縮減犯罪數(shù)額,這也會導致檢法量刑的差異;對關鍵量刑情節(jié)的掌控標準看,對于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jié)檢察機關把握相對嚴格,而法院掌握標準則過于寬泛,檢法兩家對關鍵量刑情節(jié)的認定標準存在差異直接導致雙方量刑的不統(tǒng)一。檢察機關重視量刑建議和量刑平衡,而法院重定罪,輕量刑,有時可能遺漏某些量刑情節(jié),出現(xiàn)量刑失衡;檢法兩家的量刑就出現(xiàn)差異。需要相關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認定的標準更加明晰、統(tǒng)一。

        四、完善量刑建議制度的具體措施

        (一)統(tǒng)一干警思想認識,適應新形勢下公訴工作的新要求

        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正確理解量刑規(guī)范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轉變陳舊觀念,牢固樹立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定罪與量刑并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的社會主義刑事執(zhí)法理念,切實提高執(zhí)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實現(xiàn)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政治效果有機統(tǒng)一,切實將量刑與定罪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深入調研,不斷積累經(jīng)驗,借鑒江蘇常州市檢察院在量刑建議試點中形成的“回頭看”機制。同時結合辦案工作實際,歸納總結量刑建議的指導經(jīng)驗。通過召開對具體案件量刑建議的分析會,主訴檢察官會議等不同方式,加強業(yè)務培訓,確保公訴辦案人員掌握科學量刑建議方法,不斷提高執(zhí)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確保刑事辦案質量。并結合以往的判例,對多發(fā)性、常見性的案件分析總結,提高對類罪量刑情節(jié)、量刑幅度的整體把握,對特殊量刑情節(jié)的分析和研判。

        (二)完善量刑建議法律的規(guī)范體系

        綜合學界和實務界的觀點,我國應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應積極商討,達成共識,形成規(guī)范性意見,對量刑建議制度的具體運行規(guī)則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詳細規(guī)定,制定統(tǒng)一的量刑建議工作實施辦法,圍繞公訴案件量刑建議的試行范圍,對量刑建議的提出、方式、幅度及審批程序等具體問題規(guī)范、完善。為防止量刑建議權的濫用,還要建立、健全檢察官量刑建議權行使的監(jiān)督制度,防止量刑建議權的濫用。筆者贊同根據(jù)現(xiàn)行的檢察機關領導體制、議事制度以及近年來推行的主訴檢察官制度,建立“分級決定”的量刑建議決定程序。可以從三個方面考慮內部審批程序的設置:一是主訴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主訴檢察官在授權范圍內享有起訴權,故包含了對其辦理案件的提出量刑建議這一內容。二是重大復雜案件,適用減輕、免除處罰的案件以及非主訴檢察官辦理的案件設置相對嚴格的審批程序;三是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以及建議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設置更加嚴格的審批機制。

        (三)加強量刑監(jiān)督機制的銜接

        第4篇: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范文

        關鍵詞:法定量刑情節(jié);單功能;多功能;適用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09-0226-03

        法定量刑情節(jié),是指定罪情節(jié)以外的,人民法院以在法定刑限度以內或者以下對犯罪分子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主客觀事實情況[1]。其基本的表述形式為:情節(jié)的內容+情節(jié)的功能。在中國刑法中,其功能表現(xiàn)為從重、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根據(jù)法定量刑情節(jié)起到的功能的單復,又可以分成單功能量刑情節(jié)和多功能量刑情節(jié)。

        在理論上對法定量刑情節(jié)存在諸多不同認識。這些不同理論認識直接導致司法工作人員在司法實踐中對法定量刑情節(jié)存在不同理解,造成了量刑偏差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因此,從保障犯罪人權,實現(xiàn)罪刑均衡的角度看,有必要對法定量刑情節(jié)適用進行分析與探討。

        一、法定量刑情節(jié)適用應注意的問題

        1.正確區(qū)分定罪情節(jié)和量刑情節(jié),禁止重復評價。禁止重復性評價是法定量刑情節(jié)適用中的一個國際通行原則。《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7)項規(guī)定:任何人已依一國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無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懲罰。該項原則也在中國2010年10月1日起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量刑指導意見》)中,得以具體體現(xiàn)。在《量刑指導意見》中明確規(guī)定:“對于同一事實涉及不同量刑情節(jié)時,不重復評價”?!霸诹啃袒顒又?,禁止重復評價是指禁止對法條所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要素,在刑罰裁量中再度當做刑罰裁量事實重復加以使用,而作為從重裁量或從輕裁量之依據(jù)”[2]。根據(jù)這一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應正確區(qū)分定罪情節(jié)和量刑情節(jié)。前者是指犯罪構成事實本身的要素,后者則是評價為犯罪構成事實以外的其他影響刑罰輕重的要件要素。例如,刑法典第236條第3款規(guī)定的“婦女、奸節(jié)惡劣的,婦女、奸多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婦女的,二人以上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已經(jīng)屬于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定罪情節(jié)。在定罪過程中,已經(jīng)適用了上述情節(jié),則在量刑過程中不能再次予以適用。根據(jù)《量刑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要做到禁止重復評價,“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根據(jù)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依法正確適用法定量刑情節(jié)。中國《刑法》第62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第63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guī)定有數(shù)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是根據(jù)案件的特殊情況,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边@說明中國法定量刑情節(jié)的刑度裁量有嚴格的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量刑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qū)的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xiàn);對于同一地區(qū)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對于法定量刑情節(jié)的認定,必須以刑法為根據(jù),同時,要全面考慮《量刑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進行。

        二、單功能法定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

        單功能法定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是指某一法定量刑情節(jié)只具有一個刑法規(guī)定的刑罰裁量功能。對這類法定量刑情節(jié),只要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從輕、從重、減輕、加重和免除處罰即可。

        1.從重、從輕情節(jié)的適用。中國《刑法》第62條之規(guī)定是法定量刑情節(jié)存在的法律依據(jù)。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刑限度以內,對有從重情節(jié)的犯罪分子判處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內,對具有從輕情節(jié)的犯罪分子判處較輕的刑種或較短的刑期” [3]。應該指出,無論從重或從輕處罰都必須在一定的基準上進行從重或者從輕裁量刑罰。那么,從重,從輕的基準該如何確定呢?對此問題,主要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判定從重或者從輕處罰時,應該以“中間線”為標準。“所謂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刑‘中間線’以上判處適當?shù)男塘P(或刑期);所謂從輕處罰時,是在在法定刑‘中間線’以下判處適當?shù)男塘P(或)刑期”[1]。第二種觀點認為,從重從輕的判處標準應該以“基準點”為標準進行判處?!傲啃袒鶞?,是指排除各種法定和酌定情節(jié),對某種僅抽象為一般既遂狀態(tài)的犯罪構成的基本事實所判處的刑罰” [3]。筆者認為,從重或從輕處罰的標準,應該堅持“基準點”說。原因在于,第一,“中間線”說將從重從輕處罰的標準僅僅定位于某一刑罰幅度的中線,這種做法他過于機械,不利于考慮不同案件情況,準確地適用刑罰。例如,同樣是故意殺人罪,而其刑罰卻大相徑庭。重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而輕者確有可能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據(jù)此,“中間線”說顯然不能保證罪刑相當,不能保障刑罰公正原則的實現(xiàn)。第二,“基準點”說與“中間線”說相比,則更能保障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與“中間線”說相比,“基準點”說在排除各種從重、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僅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為基準,確定一個量刑的基本點,并以此“基本點”為標準,進行從重或者從輕判處刑罰,這更能有利于實質正義的實現(xiàn)。

        2.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適用。根據(jù)中國《刑法》第63條之規(guī)定,減輕情節(jié)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該條第1款規(guī)定的法定減輕情節(jié),另一種是該條第2款規(guī)定的酌定減輕情節(jié)。法定減輕情節(jié),如《刑法》第24條之規(guī)定,對于中止犯,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如何確定減輕處罰的限度?對此,在理論上,曾有過減輕處罰是否應該有所限制的爭論。但是,一般認為“減輕處罰時仍然應判處一定刑罰,如不判處刑罰,就意味著免除處罰而不是減輕處罰了”[4]。應該說,刑法修正案八對此問題的修正很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根據(jù)刑罰第63條第1款規(guī)定的即使是在減輕處罰的情況下,仍然要判處刑罰,只是區(qū)分不同的情況,在法定刑以下,或者在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即可。而該條規(guī)定的酌定減輕,由于須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此,不在本文的探討范圍之內。

        3.免除處罰情節(jié)的適用。免除處罰,又稱免除刑事處分,即對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是卻免除其刑事處罰。新派刑罰理論,注重對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對犯罪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分子,由于其不致在危害社會,不需要通過刑罰的方式對犯罪分子進行教育改造,而且,免除其刑罰避免了短期自由刑可能存在的交叉感染等問題。但是,適用免除處罰,必須以刑法典的規(guī)定為限,要嚴格遵守刑法的規(guī)定。

        三、多功能法定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

        多功能情節(jié)是對量刑具有兩種以上功能的量刑情節(jié)。例如,未遂犯對量刑的影響,即具有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兩種可能性供擇用。多功能情節(jié)在中國刑法中屬于從寬情節(jié)。多功能情節(jié)可以分為四種結構形式,即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jié);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jié);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jié);從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jié)。

        1.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jié)的適用。對此類多功能法定量刑情節(jié),一般要結合所具體的刑罰配置進行適用。有觀點認為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之罪的,應當選擇適用從輕處罰;犯法定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應當選擇適用減輕處罰;犯法定最低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應當選擇適用免除處罰[1]。應該說,這種觀點在綜合考慮具體犯罪所配置的刑期的情況下,給出的具體適用建議,是比較符合中國刑法規(guī)定的刑期結構,與中國的司法實踐相符合的。但是,在具體適用時,還應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處理。

        2.輕或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適用。在上文的敘述中,對從輕減輕問題,已經(jīng)有所涉及。下面結合劉宏征故意殺人、盜竊案①進行論證。

        2004年11月3日早上8時許,被告人劉宏征進入被害人梅雪棋(被告人的外婆)住處廣州市天河區(qū)沙和路103號之二(廣東省軍區(qū)沙河干休所內),乘無人之機,用斧頭、老虎鉗等作案工具撬門進入被害人的臥室內,盜走人民幣1萬元。當天上午11時許,被害人梅雪棋回來后,被告人劉宏征因擔心事情敗露,遂先用水果刀捅被害人的頸部,后扼其脖子,用毛巾捂住其口鼻,直至被害人死亡。經(jīng)鑒定,被告人劉宏征患甲狀腺功能亢進所致精神障礙,作案時實質性辨認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宏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劉宏征實施盜竊后怕事情敗露,為滅口而持刀故意殺人,其行為又構成故意殺人罪,情節(jié)惡劣,作案手段兇殘,依法應予嚴懲。鑒于被告人劉宏征作案時辨認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是減輕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劉宏征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后法院判決劉宏征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 000元??偤托唐谟衅谕叫叹拍炅惆藗€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 000元。

        本案中,如果沒有減輕刑事責任能力法定減輕量刑情節(jié)和自首法定從輕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劉宏征應該依法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但有了這兩個法定趨輕量刑情節(jié),法院判處被告人的宣告刑為有期徒刑。

        3.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jié)的適用。當法定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絕對確定的法定刑之罪,通常選擇適用減輕處罰。而免除處罰,則要根據(jù)犯罪的具體情況,考慮大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并且,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免除處罰的具體情節(jié)時,方可判處。

        4.從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jié)的適用。這類情節(jié)要根據(jù)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具體判處,如果社會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險性也不大的可以判處從輕處罰;如果是特別輕微的,可以選擇免除處罰。

        四、多種法定量刑情節(jié)并存時的適用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多個量刑情節(jié)并存,一案中的多種量刑情節(jié)既可能都是同向趨輕情節(jié),也可能都是同向趨重情節(jié),還可能是數(shù)個逆向量刑情節(jié)并存。在上述情況下,如何使每個情節(jié)均起到應有的作用,這既是司法實踐面臨的重要課題,也是量刑理論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在《量刑指導意見》中也明確規(guī)定:“具有多種量刑情節(jié)的,根據(jù)各個量刑情節(jié)的調節(jié)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確定全部量刑情節(jié)的調節(jié)比例,再對基準刑進行調節(jié)”。下面闡述多種法定量刑情節(jié)的具體適用問題。

        1.多個同向量刑情節(jié)并存時的適用。一案具有多個同向量刑情節(jié),是在一個案件中有數(shù)個量刑情節(jié),其功能是相同的,或者都屬于從寬處罰情節(jié),或者都屬于從重處罰情節(jié)。

        多個同向趨輕情節(jié)是指多個情節(jié)量刑的方向均為從寬,例如自首與從犯屬,即屬于這一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應該首先根據(jù)每個情節(jié)的具體規(guī)定,根據(jù)刑法的具體規(guī)定,確定各從寬處罰情節(jié)起到的功能,然后將確定了功能的多個情節(jié)合并適用。

        多個同向趨重情節(jié)是指多個法定情節(jié)在量刑上均為從重的情形。應該特別之處,在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情況下,也不能突破對從重處罰量刑時的限制,即應該在法定刑幅度內判處刑罰,而不能將多個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累加為加重處罰。這是因為,一方面,新刑法中取消了加重處罰這一情節(jié),如果將多個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升格為加重處罰,則違背了罪刑法定這一刑法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從新刑法的立法技術上看,對那些情節(jié)較重的犯罪行為,刑法都規(guī)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此時,根據(jù)刑法點相關的規(guī)定,就可以實現(xiàn)罪刑均衡,無須進行加重處理。因此,多情節(jié)同向從重處罰,必須要限定在法定刑的量刑幅度內判處,可以是法定最高刑,但不可以突破,升格成加重處罰。

        2.多個逆向量刑情節(jié)并存時的適用。多個逆向法定量刑情節(jié),是指多個在功能上起到相反的作用的刑罰裁量情節(jié)。 例如,累犯與從犯就是量刑方向不同的逆向情節(jié)。在多個逆向沖突情節(jié)并存時,其適用主要涉及,相同數(shù)量的逆向沖突情節(jié)可否互相抵消的問題。應該說,在存在多個逆向情節(jié)的情況下,采取相互抵消的做法是不恰當?shù)?。“因為,在具體案件中,每個量刑情節(jié)的內涵并不是等量的,因而不能簡單地予以抵消” [2]。

        在《量刑指導意見》中也規(guī)定在這種情況下要采用“逆向相減的方法”進行刑罰裁量。 具體的辦法是,先確定基準刑,即在不考慮從重從輕情節(jié)的情況下,確定一個刑罰的基準。在以此基準刑為標準,確定從重情節(jié)應該從重的刑罰量,然后在確定從輕情節(jié)應該適當下調的刑罰比例,從而確定最后的宣告刑。當然,在進行從重或從輕處罰時,要遵照《量刑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在其確定的刑罰幅度內,確定從重或者從輕的刑罰幅度。例如,對從重情節(jié)中的累犯,《量刑指導意見》規(guī)定:“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40%”。對于從輕情節(jié)中的自首《量刑指導意見》規(guī)定:“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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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張明楷.刑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30.

        Discussion of the Legal Penal Details’Application

        LIU Fu-lian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Zhoukou in Henan,Zhoukou 466000,China)

        第5篇: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范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根據(jù)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xiàn)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第6篇: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范文

        審判長、審判員:

        貴州云納律師事務所受本案被害人親屬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其親人王某某遭受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殺害一案的人,參加本案刑事訴訟,現(xiàn)依據(jù)事實和法律發(fā)表以下意見:

        一、本案應定性為故意殺人罪,從嚴處罰,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將原告的親人王某某殺害,殘忍剝奪了受害人王某某的生命。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從重處罰,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被告人攜帶刀具兩次入戶殺害王某某,非常惡劣,顯然是蓄意殺人。

        被告人李某某作為一個有正常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道入戶殺害被害人王某某的后果,而仍然實施了這一犯罪行為,顯然是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發(fā)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規(guī)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為不論是希望還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結果,都已經(jīng)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李某某手持足以致人死命的刀具兩次入戶殺害了被害人,顯然是有預謀的故意殺人,至于說發(fā)生了口角,只是制造殺人事件的借口。

        2、被告人攜帶刀具入戶連砍被害人16刀且12刀砍向被害人頭部和頸部等要害部位,兇殘至極,客觀上實施了手段非常殘忍的殺人行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某在實施故意犯罪過程中,用刀殺害受害人。致受害人死亡的擊打部位為左肩臂1刀,左肩2刀,左頸部動脈3刀,左手背1刀,頸椎1刀,枕骨處及后腦3刀,左耳後骨側發(fā)區(qū)2刀,右臉嘴上1刀,右臉頰1刀,右眉又眼角旁1刀,右眼被打淤青。被告人使用具有極大殺傷力的犯罪工具,擊打受害人的重要身體部位,從而殺害被害人,其犯罪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請求對其予以從重處罰。而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的判刑原則第一選擇是死刑,應當判處死刑;根據(jù)本案被告人犯罪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的情節(jié)和拒不賠償事實;以及被告人家人還請個別鎮(zhèn)政府人員多次下鄉(xiāng)一起威脅被害人家人簽署諒解書的表現(xiàn)激起了很大民憤,不判死刑于法、于情、于理不符!

        二、本案應該從重處罰殺人兇犯。

        被告人李某某應以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事由。

        1、被告人李某某是不良青年。

        被告人李某某貪圖享受,四體健全卻不勞動,25歲了待業(yè)在家全靠其父母養(yǎng)著,糾結其他青少年成群結隊攜帶管制刀具四處閑逛、賭博、偷竊、酗酒,以自我為中心,專橫,逆反,逞強好勝盲目,沖動,做事不考慮后果,攜帶刀具入戶連砍被害人16刀且12刀砍向被害人頭部和頸部等之名部位,兇殘至極,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

        2、被告人李某某兩次入戶殺人,主觀惡意大,心態(tài)極其歹毒。

        被告人李某某第一次殺人后回家許久又返回,再次數(shù)刀殺害了王某某,主觀惡意大,心態(tài)非常歹毒。他家人知道后并沒有及時對被害人進行救助,更沒有及時報警,即沒有履行時候救助的法定義務,這說明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殺人的性質極為惡劣,應該從嚴處罰。

        3、被告人李某某手段極其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

        被告人李某某,竟然手持刀具兩次入戶連砍被害人16刀且12刀砍向被害人頭部和頸部等要害部位,造成被害人死亡,手段極其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如不從嚴處罰,將會導致被告人不思悔改一犯再犯,這種故意殺人犯罪已經(jīng)是社會安全的隱患,應當從嚴處理以避免悲劇再度發(fā)生。

        三、公訴書上所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不符護事實情況,也不符護法律規(guī)定。

        1、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沒有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賠償了受害者家屬,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不符護事實情況,也不符護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八條的規(guī)定,“雖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jié),但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為規(guī)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立功的,可以不從寬處罰”,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竟然手持刀具兩次入戶連砍被害人16刀且12刀,刀刀砍向被害人頭部和頸部等要害部位,造成被害人死亡,手段極其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且得知殺死人不能逃脫法律追究后才能去“自首”、“認罪”,借以逃避處罰,這顯然不能作為從輕的依據(jù)。

        2、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也沒有規(guī)定認罪認罰就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而是要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也沒有規(guī)定認罪認罰就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而是要證據(jù)裁判原則和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規(guī)定:2.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既要考慮體現(xiàn)認罪認罰從寬,又要考慮其所犯罪行的輕重、應負刑事責任和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規(guī)定提出量刑建議,準確裁量刑罰,確保罰當其罪,避免罪刑失衡,并不是一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xiàn),應當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表示“認罰”,卻暗中串供、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隱匿、轉移財產(chǎn),有賠償能力而不賠償損失,則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要被害方權益保障16.聽取意見。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人的意見,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與被害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調解協(xié)議或者賠償被害方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作為從寬處罰的重要考慮因素。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聽取意見情況應當記錄在案并隨案移送。 17.促進和解諒解。對符合當事人和解程序適用條件的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積極促進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對其他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促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向被害方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諒解,被害方出具的諒解意見應當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促進當事人和解諒解過程中,應當向被害方釋明認罪認罰從寬、公訴案件當事人和解適用程序等具體法律規(guī)定,充分聽取被害方意見,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應當積極協(xié)調辦理。18.被害方異議的處理。被害人及其訴訟人不同意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但沒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未能與被害方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xié)議的,從寬時應當予以酌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的判刑原則第一選擇是死刑,應當判處死刑;根據(jù)本案被告人犯罪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的情節(jié)和拒不賠償事實;以及被告人家人還請個別鎮(zhèn)政府人員多次下鄉(xiāng)一起威脅被害人家人簽署諒解書的表現(xiàn)激起了很大民憤,不判死刑于法、于情、于理不符!

        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殺害受害人王某某,犯罪性質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予以嚴懲。另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之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所有經(jīng)濟損失均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人李某某作為一個有正常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有經(jīng)濟能力在臘么有房子田產(chǎn),與其家人在北斗灣小鎮(zhèn)還分有四套房屋。在殺害被害人后卻拒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致被害人死亡后放在殯儀館兩個月才得以火化安葬。被告人家人還請個別鎮(zhèn)政府人員多次下鄉(xiāng)一起威脅被害人家人簽署諒解書,翻來覆去處處為難受害者親人,致使受害人三個子女兩個月來一直誤工處理母親被殺害之后事。被告人入室殺害受害人之房屋已成為兇宅,以后不能居住,受害人損失慘重。而且受害人丈夫李某2005年雙腎結石在安順302做的手術,2011年在平壩縣醫(yī)院做急性闌尾手術,2015年腦梗在平壩縣醫(yī)院住院治療,現(xiàn)在腿行走不是很方便,2019年10月份雙肺感染肺炎在高峰衛(wèi)生院住院查出高血壓?,F(xiàn)在有雙腎結石,腦梗,高血壓,痛風這些慢性病,只能靠長期治療,不能根治,現(xiàn)在腿痛風行走更加困難。一直靠受害人王某某扶養(yǎng),共同生活,現(xiàn)老伴被殺害,其傷痛難以言表,2020年六底還因悲傷過度摔傷到貴州醫(yī)科大學大學城醫(yī)院住院近一個月,現(xiàn)生活更加困難,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該判處被告人賠償扶養(yǎng)生活費。

        3、公訴人認為被告人主動賠償了受害者家屬,與事實不符。

        被告人家人知道后并沒有及時對被害人進行救助,更沒有及時報警,即沒有履行時候救助的法定義務。相反處處刁難受害者親人,經(jīng)過四次調解才給五萬元安葬費,說被告人主動賠償了受害者,與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被告人攜帶足以致人死命的刀具兩次入戶殺害王某某,且實施了連砍被害人16刀且12刀砍向被害人頭部和頸部的殺人行為,顯然屬于故意殺人行為。至于公訴人提出的所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不符護事實情況,也不符護法律規(guī)定,應當不予采納。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及財產(chǎn)安全,警示故意殺人行為,請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從嚴處罰,判令被告人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扶養(yǎng)費、誤工費、交通費、房屋損失費等共計478118元。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第7篇: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范文

        關鍵詞 量刑程序 量刑意見權 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中圖分類號:D920 文獻標識碼:A

        一、問題的提出

        現(xiàn)代社會《刑事訴訟法》中采用的是控、辯、審三方構造。雖然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被害人是訴訟當事人,依法有權參與法庭審理,參與證據(jù)調查與法庭辯論。但是,在審判實踐中,被害人出庭問題引起很大爭議——法院系統(tǒng)和檢察系統(tǒng)都對被害人出庭持保留態(tài)度。一方面是由于被害人在很多時候與公訴人的意見不一致甚至對立,使得公訴機關難以充分有效地行使公訴權;另一方面被害人提出眾多的意見,也使得法院的審判效率受到影響。

        而隨著20世紀70年代興起的“被害人權力保護運動” ,提升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加強被害人的權利保護,被列入各個國家刑法完善的任務之一。西方國家較為普遍的做法是:對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地位和定罪程序持謹慎的態(tài)度,也即其象征意義大于實際意義,而在量刑程序中,被害人的地位和權利不斷擴大,被害人的公正成為量刑追求的首要目標。

        與西方國家不同的是,我國沿用大陸法系定罪與量刑程序合一的模式,案件經(jīng)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被告人最后陳述后由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進行評議由法官封閉地、獨立地進行,而被害人則不能有效地將自己的量刑意見注入法官的量刑裁量中。這對于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被害人來說是極不公正的。同時也有違現(xiàn)代社會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的發(fā)展趨勢。因此有必要明確被害人參與量刑程序中的合法權利。

        二、被害人參與量刑程序的必要性

        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法庭審理不區(qū)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被害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能夠在法庭審理中提出自己的意見和主張。但由于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過于強調定罪問題而忽略了量刑方面,因此被害人幾乎沒有機會參與量刑程序并提出自己的量刑意見。而被害人作為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對象,有理由而且也有必要參與量刑程序。

        (一)被害人參與量刑程序體現(xiàn)程序公正。

        在我國的訴訟構造中,被害人是作為公訴機關的輔助者而存在的,但是由于公訴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的,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切實地認同和維護被害人的各項權益。而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與量刑結果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因此被害人參與量刑程序有著天然的公正性。

        首先,被害人親身經(jīng)歷了犯罪,身心受到了極大的傷害,有要求司法機關嚴厲懲罰犯罪人的心理欲求。給予被害人參與量刑程序的權利,更夠讓被害人的情緒得到合理的發(fā)泄,防止被害人因不滿而申訴、上訪甚至實施復仇犯罪。因此把被害人排除在量刑程序之外,實在是不合理的。

        其次,正義不僅要實現(xiàn),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xiàn) ,只有允許被害人親自參與量刑程序,才能夠使被害人感受到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讓被害人不再對量刑程序的公正性產(chǎn)生懷疑,從而不再質疑裁判的公平。

        (二)被害人參與量刑程序可以保證法官獲得新的量刑信息。

        一般而言,公訴人在量刑程序中會結合案件的犯罪事實,強調各種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節(jié),有時也會指出諸如被告人的行為后果、認罪態(tài)度、犯罪前科等方面的情節(jié);被告人則會更多地強調諸如自首、立功、犯罪原因、家庭情況、社會評價等方面的情節(jié),以說服法院盡量從輕量刑。但是,對于被害人所受到的犯罪侵害后果、犯罪對其參與社會生活的消極影響、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傷害等問題,無論是公訴人還是被告人都不可能給予全面、客觀的反映。只有允許被害人親自參與量刑程序,有機會當面陳述這方面的事實和信息,法官才有可能將這些信息納入量刑根據(jù)之中。不僅如此,在被害人的親自參與下,法官在量刑程序中可以對某一量刑的社會效果以及包括緩刑、免刑在內的非監(jiān)禁刑適用的風險,作出準確、客觀的評估。

        (三)被害人參與量刑程序可以避免其被邊緣化。

        迄今為止,無論是一些法治國家的憲法,還是一些國際公認的國際人權保障標準,幾乎都將被告人的權利保障視為“公正審判的最低標準”,而普遍沒有提及被害人的權利保障問題。即便是在中國最近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和《關于規(guī)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也更加強調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有關被害人的規(guī)定則是很少的。這與當今社會注重提高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保障被害人的正當權利是不相符合的。因此,保障被害人參與量刑程序的權利,是糾正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忽視被害人權利的有效措施,能更好地發(fā)揮量刑指導意見的作用。

        三、被害人參與量刑程序的方式

        (一)被害人參與量刑程序的自主選擇權。

        被害人在經(jīng)歷了犯罪行為的傷害后,可能愿意參與量刑程序,積極行使量刑意見權,追求對被告人的嚴厲懲罰,但也可能不愿意再去面對犯罪人,受到第二次傷害。這時就應該賦予被害人自主選擇權,由其決定是否參與量刑程序。在被害人決定參與量刑程序后,再考慮被害人參與的方式。

        (二)被害人參與量刑程序的方式。

        我國實行的是定罪與量刑程序合一的模式,有學者因此主張要想真正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將現(xiàn)行的審判模式加以改變,即將審判程序分為定罪和量刑兩個相對獨立的程序 。但由于我國尚欠缺實施獨立的量刑程序所需的陪審團制度,證據(jù)開示制度以及辯訴交易制度。因此我主張應在現(xiàn)有的機制下,合理安排被害人的參與量刑程序的方式。我認為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被害人都可以參與量刑,提出自己的量刑意見。量刑意見即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提出。同時,根據(jù)案件適用程序的不同,被害人參與量刑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首先,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于案件事實比較清楚,存在的爭議不是很大,被害人可以直接提交量刑意見書,也可以委托人提交量刑意見書,并在開庭審理前送交法院,由法院將副本送達給被告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期間內,可以提交量刑辯護意見,被害人如果對被告人的量刑辯護意見有爭議,在開庭審理時經(jīng)審判長許可,可以與被告方對爭議部分進行辯論。如果沒有爭議,則可以不再出席法庭審理。

        其次,對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由于控辯雙方對案件的事實存在較大爭議,或者案件疑難、復雜。因此,一般情況下,在公訴人發(fā)言完畢后,作為犯罪行為的受害者--被害人才能參與量刑程序,而且必須在法庭審理中陳述自己的量刑意見及理由,并附加相關的證據(jù)材料。經(jīng)審判長許可,在法庭辯論中,被害人可以與被告方就量刑問題進行辯論。在法庭辯論結束后將量刑意見提交給審判長。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被害人提供量刑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使法官能有效地采用量刑意見,確保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被害人參與量刑程序的保障

        (一)明確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的當事人地位。

        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規(guī)定被害人具有訴訟當事人的地位,但是對于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的地位卻沒有相關規(guī)定。最近的《量刑意見》也沒有規(guī)定被害在量刑中的地位,這是不符合保障被害人合法權益的要求的。不考慮被害人的量刑意見,而僅僅根據(jù)犯罪事實確定刑罰,其實蘊含著有罪必罰,有多大刑處多大罪的國家理念,極端的堅持這一理念很容易使刑罰變成國家對犯罪裸的報復,甚至回歸于原始的同態(tài)復仇殊途同歸的報復主義之路。 因此,筆者建議我國在刑事訴訟法修定的過程中,明確被害人參與量刑程序的地位。

        (二)明確賦予被害人量刑意見權及與此相關的權利。

        在確立了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的地位后,只有賦予被害人量刑意見權以及與此相關的權利,才能真正保護好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1、應當保障被害人知曉庭審的開庭時間、地點,量刑證據(jù),控辯方意見。正如學者所說:知情權是被害人行使其他訴訟權利的邏輯前提,在被害人所享有的各種訴訟權利中處于基礎地位。 賦予被害人知情權,可以讓被害人提前做一定的準備來應對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從而更好地行使量刑意見權。

        2、保障被害人的量刑意見權。從法理分析,犯罪行為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利益,如果不在刑事訴訟中建立反映被害人意思的制度,則《刑事訴訟法》便會因為游離于國民之外而失去信任。 被害人參與量刑程序后,如果只能單純地聽取控辯方的意見,而不能提出自己的量刑意見,必然會使被害人對量刑程序產(chǎn)生不滿甚至不信任,從而影響裁判的社會效果。賦予被害人量刑意見權,使其在量刑程序中充分參與,不僅有利于被害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為法院的審判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信息,使得法院的裁判合法合理。

        3、保障被害人知悉量刑意見的采納情況。在法官作出最后的裁判時,應當說明采納抑或不采納被害人量刑意見的理由。這是根據(jù)“增強了量刑過程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使量刑在‘陽光’下進行,使量刑這個本來是模糊地,很難說明白的‘內心活動’明確起來”的要求而提出來的。 在法官充分說明理由后,被害人才能更加相信裁判的公正性,而不會質疑裁判結果受到了其他不合理因素的影響,最終達到“服訟息訴”的效果。

        (三)賦予當事人救濟權利。

        “無救濟則無權利”,為了保障當事人有效地行使量刑意見權,必須建立相應的制度,包括程序性無效制度和對量刑不服的上訴制度。 所謂程序性無效制度是指,法官如果違反規(guī)定,應當告知或賦予被害人前述的各項權利,而沒有告知或者賦予,那么被害人及其法定人就有權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申請該裁判無效。而對量刑的上訴權,則是指被害人對量刑意見的采納情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賦予被害人上訴權,而只有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權利。原因在于對于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是由國家機關來審查的,而不能由被害人來隨便左右。在確立了被害人的量刑意見權之后,應該允許被害人就量刑部分不服可以提出上訴。這種作法符合了當今社會保障被害人權益的總體要求,也可以減少被害人向其他部門申訴、上訪,提高了法院的權威,使人們更加相信法律。

        (作者:湘潭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國刑法學)

        參考文獻:

        [1]付小雷.論量刑程序改革中的被害人權利.河北科技大學學報,2010,(1),73.

        [2](英)丹寧勛爵,劉庸安等譯.法律的正當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78.

        [3]陳衛(wèi)東.定罪與量刑程序分離之辯.法制資訊,2008,(06):29-33.

        [4]陳瑞華.論量刑程序—一種以量刑控制為中心的程序理論.中國法學,2007,(1):167.

        [5]楊正萬.刑事被害人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400.

        [6]大谷實,黎宏譯.刑事政策學.法律出版社,2000:309-310.

        第8篇: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范文

        關鍵詞:死刑案件;量刑獨立;正當程序;量刑公正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23(C)-0141-02

        自2009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對《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兩個文件進行試點工作以來,各地法院興起了量刑程序相對獨立化的量刑規(guī)范化活動。這些司法實踐活動在規(guī)范法官量刑裁判權、促進量刑公正和提高刑事案件服判率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經(jīng)有關學者分析,最高法院的改革方案對于簡易程序基本上是無法適用的;在“認罪審理程序”中的適用也還須經(jīng)過必要的改造;這一改革方案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普通程序中也存在著較為嚴重的問題:使被告人的無罪辯護權受到削弱、定罪審理程序的正當化進程受到?jīng)_擊。無論是法學界還是司法界,都對這種改革方案在普通程序中的適用問題,提出了尖銳的質疑。[1]因而,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徹底分離才是未來量刑程序改革的歸宿,但目前要在所有的案件中實現(xiàn)則難度極大。

        一、彰顯死刑案件正當程序

        根據(jù)《布萊克法律辭典》的解釋,程序性正當法律程序的中心含義是指:“任何權益受到判決結果影響的當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陳述自己意見并獲得聽審的權利?!边@一法律正當程序原則體現(xiàn)在死刑案件中,就是被告人在審判程序中,尤其是關涉其性命的量刑程序中,有參與并陳述自己意見的權利。而在現(xiàn)有的定罪與量刑程序合一的審判模式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根本無法充分地陳述自己的量刑意見和充分展示各項量刑情節(jié)及其支持證據(jù),使得死刑案件的正當程序在內容上有欠缺。而獨立量刑程序可以彌補這一缺陷,在獨立的量刑程序,控辯雙方可以充分地在量刑庭審程序中發(fā)表各自的量刑意見和出示相關量刑證據(jù)。此外,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兼顧公正和效率,我國量刑程序之所以難以與定罪程序分離,原因就在于訴訟效率在作祟。但“刑事訴訟程序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之中,最終最高的目標終究是程序的正義,即程序公正和結果公正,其次才是程序的經(jīng)濟性,決不能因為一味追求程序的經(jīng)濟性價值目標而損害程序的正義,這亦是正當程序理念下不可動搖的基礎,否則訴訟程序就失去了其應有的意義?!盵2]死刑作為一種最殘酷的刑罰,死刑案件作為一種可能剝奪被告人生命的案件,在此,其訴訟效率應當讓位于程序公正。死刑案件應當具有比其他案件更復雜而更能彰顯公正的程序。

        正當化的死刑案件量刑程序,不能簡單地固守現(xiàn)有的合一化模式,或只是在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增加量刑的環(huán)節(jié),而應當賦予死刑案件量刑獨立的程序。因為定罪與量刑所依據(jù)的事實信息是不一致的,量刑的很多信息如被告人的犯罪前科、對被害人的及時救濟、被告人不幸的成長經(jīng)歷等只能作為量刑的信息而不能作為定罪的信息?!凹热欢ㄗ锱c量刑所依據(jù)的信息是不一致的,既然那種科學的量刑裁決要建立在大量與犯罪事實無關的獨立事實信息基礎之上,那么,量刑程序就沒有必要繼續(xù)依附于定罪過程之中,而應成為一種獨立的司法裁判程序” [3]。賦予死刑案件獨立的量刑程序,是對正當程序和訴訟公正的彰顯。

        二、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的人權

        生命權屬于人的基本人權,人的一切權利的享有都以生命的存在為前提?!叭藱嗟淖罨镜奶匦灾辉谟谄淦者m性,即無一例外地適用于包括罪犯在內的所有人。相應地,罪犯應該與普通人一樣地享有不可剝奪的生命權。而死刑恰恰以剝奪罪犯的生命為內容,因而構成對罪犯作為人的最基本人權的生命權的一種侵犯。因此,廢除死刑是保障基本人權的必然要求?!盵4]

        死刑必將廢除,這是我國學者公認的趨勢,但我國目前既無廢除死刑的經(jīng)濟基礎,又無廢除死刑的民意基礎。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像其他保留死刑的國家那樣,嚴格限制和減少死刑的適用。但在我國目前,想從刑法上限制死刑,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非一朝一夕所能達到,而通過嚴格死刑裁量來限制死刑不失為一個較為現(xiàn)實的選擇。綜觀其他保留死刑的大國,死刑的適用都采取極為嚴格的程序,對死刑量刑程序都極為重視。而重視死刑案件量刑程序,就應當賦予死刑案件獨立的量刑。實際上,國際社會很早以前就開始意識到不獨立的量刑程序存在著很多的弊端,早在1969年羅馬舉行的第十屆國際刑法會議上,與會人員就曾對審判二分制(至少在重大犯罪案件中)表示了贊成。英美法系的很多國家對重罪案件都采取獨立的量刑程序,大陸法系國家內部興起的審判二分制改革浪潮也正體現(xiàn)出未來量刑程序的發(fā)展趨勢?!艾F(xiàn)在日本司法實踐操作中,出現(xiàn)了‘訴訟程序二分論’的現(xiàn)象,這種‘二分論’類似于英美法系中的將定罪與量刑分開的方法,它在程序上先解決定罪問題,再解決量刑問題”。為死刑案件設置獨立的量刑程序,可以使被告人品格證據(jù)只在量刑程序而非定罪程序中適用,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告人享有的“無罪推定”的權利,同時保證在量刑程序中,使死刑只適用于那些罪大惡極、危害后果嚴重而又無法再得到矯正的犯罪人。

        三、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死刑案件中的應用

        寬嚴相濟是我國在和諧社會語境下提出的基本刑事司法政策,死刑作為最為嚴厲的刑罰,無疑是“嚴”的最極端體現(xiàn),是否裁量適用死刑也因此最能體現(xiàn)“寬”與“嚴”的激烈交鋒。而如何把握好死刑案件中“寬”、“嚴”的度,不是簡單的“該嚴則嚴,當寬則寬”所能囊括。寬嚴相濟就是要根據(jù)犯罪的嚴重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實行區(qū)別對待。“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也是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依據(jù)。因為不論是‘寬’還是‘嚴’,都應考慮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具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甚至具有犯罪人格,應當從嚴;具有較小的人身危險性,甚至不具有再犯的可能性,應當從寬”[5]。我國實行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因此,可以說在死刑案件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時,應當向“寬”傾斜。而“寬”不是盲目從寬,而是有根據(jù)的從寬,而這個依據(jù),除了我們目前注重的社會危害性外,還應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我們只有在司法實踐中,將死刑案件量刑程序獨立化,并引進對量刑有極大參考和借鑒意義的社會調查制度以科學地評估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既充分地考慮客觀危害,同時也注重考察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才能更加審慎地裁量死刑。

        四、確保死刑正確適用

        確保死刑正確適用的途徑有兩個:一是通過嚴格定罪程序,使犯罪行為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基礎上契合死刑罪名。而在我國,人民法院每年審結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有罪率均高達99%以上。同時,在疑罪從無原則在我國死刑案件中并沒有確實起來的情況下,想從定罪程序上確保死刑正確適用,收獲不大!第二個途徑是通過嚴格量刑程序,與定罪相比,這是我國確保死刑正確適用的較為可靠的途徑。我國死刑案件的量刑與普通程序相比并無特別之處,只是在法庭辯論中由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在無罪辯護后順帶提出被告人的自首、立功、認罪態(tài)度等方面的顯而易見的量刑情節(jié)。而沒有就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如家庭情況、平時表現(xiàn)、名聲、性格、成長環(huán)境、犯罪前后的表現(xiàn)等對量刑有重要影響的情節(jié)進行充分的舉證和質證。我們應賦予死刑案件獨立的量刑程序,讓控辯雙方參與進來,充分地展示影響量刑的各種情節(jié)并進行充分的辯論,只有通過這樣的量刑程序,法官才能充分獲取各種量刑信息,并對犯罪人的客觀危害,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進行科學地評價之后,裁量出既適合于罪犯個人改造又對其他潛在犯罪人有威懾性的刑罰,從而達到確保死刑正確適用的目的。

        作者單位:河北秦皇島燕山大學文法學院

        參考文獻:

        [1]陳瑞華.量刑程序改革的模式選擇.法學研究,2010年第1期,第140頁.

        [2]陳衛(wèi)東,李洪江.正當程序的簡易化與簡易程序的正當化.法學研究,1998年第2期,第108頁.

        [3]陳瑞華.論量刑程序的獨立性――一種以量刑控制為中心的程序理論.中國法學,2009年第1期,第166頁.

        第9篇: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范文

        在量刑程序設計的具體操作上,筆者認為可分為兩個步驟進行:

        首先,對于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可采取定罪與量刑程序適當分離的做法,即一個程序兩個階段:在開庭審理定罪后,立即進入量刑答辯程序,控辯雙方庭前均應做好量刑意見的準備,部分案件在考慮雙方意見、綜合評議后,可當庭宣判。具體來說,根據(jù)最高法、最高檢規(guī)定,被告人認罪的案件,由于它都是以被告人作有罪答辯為前提,因此法院對某些刑事案件,可采用簡化部分審理程序,予以快速審結。

        這里會出現(xiàn)三種情況:一是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案件,法院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二是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法院則可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三是對事實不清而被告人又自愿認罪的案件,可在主審法官的主持下由控辯雙方進行協(xié)商。對前兩種情況,法庭對事實調查已沒有必要,可僅就證據(jù)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說明,控辯雙方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問題進行辯論。量刑應以庭審的形式公開舉行,辯護律師和檢察官都應出庭,針對被告人有無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jié)發(fā)表意見,被害人也可出庭陳述,最后由法官當庭作出判決。第三種情況,則是一種中國式辯訴交易的簡易程序,目的主要為了追求訴訟效率,控辯雙方進行協(xié)商時主審法官不介入。雙方可就罪名、罪數(shù)、量刑進行協(xié)商??胤匠兄Z,只要被告人承認被指控的犯罪,他將建議法官對被告人適用較低幅度的刑罰,被告人則享有自由選擇權。當被告人選擇承認指控但控方違約或者法官拒絕接受協(xié)議,則此前所作有罪供述歸于無效??剞q雙方經(jīng)過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的,則應向法庭報告并要求開庭。主審法官應在法庭上公開宣布該控辯協(xié)議并負有審查任務,包括審查被告人認罪的案件是否有事實基礎,協(xié)議的作出是否出于被告人自愿、理智和明知。法官接受該協(xié)議,將直接依據(jù)該協(xié)議作出判決,否則應建議控辯雙方重新進行協(xié)商,或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其次,對于被告人不承認犯罪宜采取將定罪與量刑程序徹底分離的做法,分兩個程序兩個階段,即通過開庭審判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當被指控的罪名成立后,指定一段時間后,由控辯雙方向法庭提交關于量刑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公開的量刑答辯,答辯時由控辯雙方到庭,就與量刑有關的證據(jù)、事實進行調查、質證,以及對量刑的具體意見進行辯論,法庭在聽取雙方意見、認證評議后,再當庭宣判或擇日宣判量刑結論。

        前述設計的理由如下:

        第一,在我國,對于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大多數(shù)都是采用簡易程序審理;就是在采用普通程序的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中,由于被告人已經(jīng)認罪,案件事實的調查已不是庭審的主要工作,法庭主要解決的是量刑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把與量刑有關的事實調查工作與案件事實的認定工作放在一次庭審中進行,不僅不會影響量刑的公正性,而且還能提高訴訟效率。

        第二,對于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采取與定罪徹底分離的量刑答辯程序,是基于控辯對抗能力失衡方面的考慮。我國的刑事庭審設計,意圖引進當事人對抗式的訴訟形式,以提高庭審效果。但即使在有辯護律師參與的案件中,由于立法方面的缺陷,我國的辯護律師難以具備與控方對抗的能力。在辯護律師根本不可能就與案件定性有關的案件事實、證據(jù)事實等最基本的事實因素與控方對抗的情況下,再把量刑事實的調查活動放到同一次庭審中來,一方面會增加辯護律師的負擔,加劇了不平衡狀態(tài),另一方面會使辯護律師把精力放在容易取證的量刑事實的調查上,而疏忽于那些更關鍵更重要的與案件定性有關的證據(jù)事實與案件事實的調查了解上。更何況我國的刑事案件中大部分沒有辯護律師呢!所以,采取定罪與量刑相分離的證據(jù)調查形式,可緩解控辯失衡的情勢,有利于促使辯護律師集中精力進行案件事實與證據(jù)事實的調查了解,提高案件事實認定階段的審判質量與效率。

        另外是基于被告人不認罪案件的審理特點考慮。一方面,對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庭審時,大多數(shù)情況下辯方的主要活動肯定是圍繞“否定被告人有罪”這一中心來進行的,辯方的主要精力肯定是放在證明被告人無罪的各種證據(jù)的調查和搜集上。而在這時要求辯方又去進行僅和量刑有關的事實情節(jié)的調查、辯護,有強人所難。因為量刑的基礎是被告人必須有罪,在辯方一方面竭盡全力地宣稱被告人根本就沒有犯罪的時候,另一方面又要想方設法地告訴法庭被告人所犯的是輕罪,并請求法庭在量刑時充分考慮對被告人的各種有利情節(jié),在量刑時對被告人予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這不是自相矛盾嗎?此外,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中,可能經(jīng)過庭審的調查后,有相當一部分的案件會被法庭裁定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無罪,這樣就不存在量刑的問題,根本沒必要把僅與量刑有關的事實情節(jié)調查和與定罪有關的事實證據(jù)調查一并進行。

        改革和完善我國的量刑程序,并使之產(chǎn)生良好的效用,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相關措施:

        一是改革與完善量刑體制。盡量縮小審委會討論定案的案件范圍以及完善審委會的工作程序,建立審委會參與旁聽量刑庭審的制度。

        二是建立充分保障控辯雙方對量刑程序的參與和對抗的制度。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為控辯雙方對量刑的參與提供了更大的發(fā)揮作用的空間和機會,需要建立賦予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權、賦予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量刑辯護權、賦予被害人方的量刑請求權等制度。只有建立一套與量刑公開制度相配套的制度體系,才能真正發(fā)揮量刑公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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