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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監管制度論文范文

        監管制度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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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管制度論文

        第1篇:監管制度論文范文

        道越來越多,但對信托創新產品的認識和了解卻又相對不足;另一方面,一些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內部風險管理存在著疏漏或松懈,一旦經營失敗卻極易引發市場動蕩甚至誘發一系列的金融危機。因此,加強對國有資產信托的監管既是有效防范信用風險的需要,也是信托投資公司穩健經營的需要。

        一、國有資產信托監管體制:現狀與未來

        監管是監管主體為了實現監管目標利用各種監管手段對監管對象所采取的一種有意識的主動的干預和控制活動。[1]金融監管的目的、目標和原則決定了金融監管的內容。[2]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對銀行業和其他金融服務業的監管仍采用分業監管的體制,我國也不例外。在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和充分考慮到我國國情的基礎上,我國從大一統的金融監管體制過渡到現階段的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體制,它適應了中國初步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金融發展的狀況,有效地保障了金融業的穩健運營。[3]從目前的狀況來看,我國國有資產信托實行的是雙重監管模式,一方面要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另一方面又要接受信托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而這兩種監管均來自政府部門。于前者而言,這種監管是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必然要求,對于國有資產任何形式上的利用以及形態上的轉換,各級、各地國資委作為出資人代表,必須嚴把審計評估、資產出讓、產權交易、債務處理、運行監督以及民主參與關,必須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于后者來說,這種監管又是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必然結果,按照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即銀監會)對信托投資公司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通過促進信托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信托業的信心,以保護信托業的公平競爭,提高信托業的競爭力。2004年銀監會下發的關于信托業監管的文件有70多個,明顯加快了信托業監管的制度建設。針對一些人認為現在對信托業的監管過嚴了,中國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曾表示,在現階段,任何關于信托公司應該放松監管的說法,都不利于保護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信托公司行業的整體發展。[4]總之,目前對國有資產信托的監管主要是從上述對國有資產的監管和對信托投資公司的監管這兩個方面進行的。一方面,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國家履行著對國有資產出資人的監管職能;另一方面,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對信托投資公司這一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對于這種監管模式,一些人提出了自己的擔心,即這種監管方式要么可能導致多重監管,降低監管效率,不利于國有資產信托的發展;要么可能出現監管的真空地帶,不利于控制金融體系的穩定與風險。

        筆者認為,這種擔心并不是多余的,但必須說明的是,對任何國家來說,其所選擇的具體監管方式,不僅有其經濟尤其是金融發展程度方面的因素,同時也與其長期的歷史監管模式和監管習慣不無關系。不以具體的環境為基礎即對一種具體的監管模式作出必然優或劣的判斷,未免會失之武斷。隨著國有資產信托的發展,合理確定其監管體制已成為順理成章的事情,筆者認為,在一個新興的金融市場中,在一個沒有健全的行業管理組織和高度自律的環境下,政府部門對于國有資產信托市場的監管是無可替代的,而且這種雙重監管模式的選擇完全適合我國國有資產信托發展的實際情況,雙方監管的目標和重點并不相同。但是,反對政府管制的觀點無疑也提醒著政府管制有著其相伴而來的缺陷,應當在加強政府監管的同時,通過各種措施將政府監管所帶來的消極影響降低到最小限度,如由于市場準入困難而造成的實際的壟斷、市場參與者的道德風險等。從長遠的發展趨勢上看,必須要在政府監管的基礎上,強調與培育市場參與者及自律組織的積極主動性,最終形成政府、自律組織、市場參與者等各個層面上的合理管理和監督,最終促使國有資產信托健康發展,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以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二、我國國有資產信托監管主體的體系架構

        對國有資產信托監管模式的選擇,直接觸及監管組織的體系結構、監管方式和監管效率等金融監管的基本問題,也決定著監管目標的實現程度以及監管實施的成本大小等重要事項。因此從理論上對國有資產信托的監管主體展開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它構成了對國有資產信托監管模式選擇的基礎性前提。監管主體從性質和權力來源上,可以細分為兩類或者兩個層面:其一是政府部門,即狹義的行政監管當局。其權利由國家賦予,負責制定監管的各種規章制度并負責實施此類制度,任何市場主體違反規章制度,會遭受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處罰。其二是各種非政府性質或者半官方的民間機構、行會組織。其權力主要來自于成員對機構的章程、決策的普遍認可,違反了其規定一般不會必然引發法律上的責任,卻可能遭到機構的紀律處分。[5]在我國的金融領域,由于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行業之間的交叉和滲透日益明顯,已經形成了一家金融機構需要多家監管機構共同實施監管的局面。就國有資產信托來說,前述現行的國有資產監管主體體系構成是存在缺陷的。應該看到,國資委和銀監會是政府意志的代表,而政府監管在一定條件下的無效或失靈是不可否認的。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缺陷主要表現為:政府干預若無限擴張,就會導致設置龐大的機構,人員臃腫,超出政府應該調控的范圍、層次和力度,不僅沒有彌補市場機制的短處,反而妨礙了市場機制作用的正常發揮。或者,由于政府制定法規、政策的失誤和實行措施的不得力等原因,也會出現政府的無效干預。所以說,政府對金融業的監管是必要的,但其作用是有缺陷的,甚至可能出現監管失靈的情況。[6]目前看來,行業自律與市場約束機制的不足,使得政府監管在整個監管體系中承擔的責任畸重,其風險承擔能力與責任不相匹配,進而導致如果放松行業監管將被迫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而一旦管制過嚴,市場的創新空間被阻礙,又不利于提高整個行業的市場競爭力。這種進退兩難的困境的直接表現就是監管體系構成要素失衡,責任風險不能有效分散,造成了監管當局在監管政策取向方面缺乏連貫性,業界對監管政策不能形成穩定預期。[7]從世界范圍來看,在新的形勢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的一個新趨勢是,對銀行業和其他金融服務業實行統一的監管,英國、日本、韓國都成立了統一的“超級”監管機構,對國內所有的(或絕大部分)金融業進行監管,顯然我們不能無視國外金融業監管發展中出現的這種趨勢,從長遠角度看,國有資產信托的政府監管主體不宜太多,應適當進行集中。

        建立以政府監管、行業自律與市場約束為特征的三位一體的監管主體體系,是實現市場風險識別和風險承擔責任的合理分散和匹配,促進國有資產信托市場健康穩步發展的重要保障。信托行業的自律組織是不可或缺的市場管理者,其通過會員共同制定的規則可以有效約束行業內部的經營行為和交易行為等,緩解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博弈過程中的緊張關系,進而維護金融安全,同時也可以有效節約政府監管的成本支出。如果說政府監管對國有資產信托產品市場所采取的管理、制裁或處罰等所產生的只是外部的強制效應,那么,利用信托行業自律組織的自律意識進行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則可以充分發揮內部約束的效果,從而構成前者有效發揮作用的基礎。自律組織處于維護行業信譽和運行安全的考慮,所制定和執行的自我監管標準和規范較之法律規定而言要求要高出很多,這些高標準的監管規范在信托產品市場的第一線進行實時、動態的風險監控,可以很好地彌補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監管能力的局限性,不但會節約實施有效監管的成本,而且會提高整個信托市場的監管效率,成為政府監管的有益補充。

        與此同時,加強對信托公司市場行為的約束同樣重要,筆者認為,在這一方面,建立國有資產信托的受托人破產隔離制度是其中的關鍵。該制度不僅是保護國有資產信托受益人和委托人利益的必然要求,而且從根本上看,是有效保護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措施。我國《信托法》對破產隔離有所論及,但其所提供的機制尚不完全。完整的信托破產隔離應該包括兩個方面,即信托財產與委托人破產風險的隔離和與受托人破產風險的隔離,任何一個方面的不完善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破產隔離,信托制度也將失去其應有的本源魅力。[8]信托破產隔離與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密切聯系在一起,受托人破產時,如果純因其固有財產管理不善所致,且受托人沒有對信托財產發生道德風險,這種情況下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破產是絕緣的,受托人破產后處理信托事務的權利義務由新受托人承繼;但如果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財產過程中發生了對信托財產的道德風險,那么顯而易見該信托財產的安全便無法與受托人破產風險相隔離,受托人的道德風險足以威脅信托財產的安全性。[9]筆者認為,現時增強國有資產信托受托人破產隔離功能的關鍵,是對受托人道德風險實施有效的約束和控制,為此,可以將基金托管中獨立托管人制度引入國有資產信托中,明確規定托管人的資格和職責。[10]三、我國國有資產信托監管重心的轉移

        在現代經濟社會中,如果沒有恰當的監管,任何金融市場都難以運作良好。恰當、可靠、有效的監管能保證市場效率,減少不確定性,增強市場信心;而糟糕的監管會使金融市場虛弱多病,不當監管甚至導致金融市場的災難。因此,金融市場的競爭力,在相當程度上依賴于監管體系的組織能力和相應的支持性制度。[11]筆者認為,就國有資產信托的監管來說,在建立和完善監管主體制度的同時,監管重心應從目前的合規性監管逐漸向信托風險的防范和化解上轉化。

        目前的合規性監管有著其深刻的現實原因,其主要表現就是信托市場的運行主體體系本身存在諸多不足,一方面,信托公司作為市場化的主體,其法人治理結構、內部風險控制體系亟待完善,濫用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等違背受托人誠信義務的行為仍時有發生,這種惡意侵占其他市場主體利益的傾向與真正的市場化原則是背道而馳的;另一方面,信托產品的投資者應該是具有一定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主體,但現實的情況是大多投資者極不成熟,在追求信托高收益的同時卻不愿意承擔相應的風險,期望由政府和銀行為自己的投資風險買單,這一想法實際上折射出信托市場需求的一些非市場化因素。因此,維護社會穩定與遵守市場紀律成為了檢驗信托市場化運行的試金石。[12]顯然,在這一過程中僅僅實行合規性監管是遠遠不夠的,信托公司作為專業化的金融機構,風險和收益始終是永恒的話題,其在實現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控制相關的風險是其成功履行自身財產管理人職能的關鍵。

        從微觀層面看,國有資產信托在信托市場上涉及的風險主要有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營運風險以及法律風險等。整體而言,2003年信托產品在風險控制方面采取了多種措施,具體包括財政支持[13]、資產抵(質)押[14]、第三者擔保[15]、貸款保險[16]、銀行信譽[17]、優先/次級結構[18]和發行公司本身的信用等。相比之下,雖然2003年和2002年在信托產品的設計中采用的風險控制措施種類仍然相同,但對各種措施的使用側重點有所不同。以政府信用為例,在2003年的比重有顯著下降,即由原來的36.84%下降到11.81%,從而反映了信托投資公司在信托產品開發中注意規避可能由于政府信用濫用而導致的風險,并力圖通過其他市場化的風險控制措施來達到同樣的目的。而采用資產抵押和質押以及依靠信托公司自身信用的比重則明顯上升,均由過去的5.26%分別達到2003年的14.96%和23.62%??傮w上講,在信托產品的風險控制措施安排方面表現出較好的發展態勢。但是,不同的信托產品其所面臨的風險并不完全相同,越是在這種情況下,加強對國有資產信托的風險防范和控制方面的監管就變得更為重要一些。

        應該明確的是,監管重心的上述轉化其最終目的仍然是為了促進國有資產信托市場中合格市場主體地位的確立,這種確立絕不是以信托機構股權結構中國有成份和民營成份比例的變化作為決定性因素,更不是只要簡單的實現國退民進就可包治百病。筆者認為,構建股權結構合理、法人治理結構完善以及內部風險控制健全的信托投資公司才是其真正市場主體地位成立的關鍵。應該說對這個問題信托業界基本形成了共識,而且最近一段時間信托投資公司的監管部門制定的關于強制信息披露、關聯交易控制以及信托公司評級分類等措施的出臺,也從外部推動了信托公司加快完善相關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風險控制措施的步伐,但如何根據各個公司的實際情況,將這些原則與要求引入到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中去,建立切實可行的制度,則尚需時日,所以構建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風險管理體系和以透明度建設為重點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國有資產信托監管中不可忽視的重點所在。只有這些制度和體系真正得到完善,信托公司作為一個“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專業金融機構的市場主體地位才算真正得到確立,國有資產信托的安全也才會有更可靠的保障。

        四、我國國有資產信托監管體系的配套制度建設

        第2篇:監管制度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由于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滯后等原因,導致證券市場監管不力,在證券市場上出現了諸多混亂現象,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是證券市場走向規范和健康發展的根本所在。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傊捎诠蓹嘟Y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證券監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對于經濟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證券監管中的每個主體都是經濟人,我們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發揮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的潛能,如對于監管機構的管理者建立違法違規的懲罰機制和監管效率的考核獎勵機制等,促進監管者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在法律上對新聞媒體進行授權,除了原則性規定外,更應注重一些實施細則,從而便于輿論監督的操作和法律保護,使輿論監督制度化、規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

        第3篇:監管制度論文范文

        1、有利于實現企業管理的戰略目標

        企業在經營活動的過程中必然伴隨著方方面面的經營和管理目標。健全而合理的內部管理制度,不僅可以大幅提升企業的管理溝通效果,將企業長遠戰略發展方針政策溶于管理制度中,使得內部信息傳達和溝通準確順暢;而且還可以將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有所偏差的經營問題予以向上反饋,有助于管理層及時調整及時改進,從而實現企業系統目標。

        2、有利于營造平等友好的工作氛圍

        完善而健全的制度建設過程可以有效保護企業的管理者和員工的切身利益,有效彌補管理上的不足和漏洞,從而杜絕貪污尋租的現象發生。企業的管理制度穩定而健全并且地位在領導職權之上,這樣的科學而規范的管理形式使得員工在心理上有所保障,職工的業務行為和操作只要是在企業的管理制度范圍之內的,就可以不必按照領導的喜好而行事,便于員工發揮自身主動性,從而擁有工作職權。對于經營管理者而言,可以按照管理制度來行使職權,從而有利于形成自我約束,相互監督的行為處事方式,避免個人主義和官本位現象的出現,有利于營造平等友好的工作氛圍。

        3、有利于形成良好企業文化

        當一個企業的經營規模和管理水平達到一定程度之后,才會開始建立規范的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的制度建設過程一定是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的必經之路也是基礎管理規范。擁有現代化的管理規范制度體系,企業在流程執行過程中可以提升員工的業務素質,從而營造出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塑造出高效而有績效的企業管理形式,從而提升社會評價和口碑。

        二、企業管理制度建設的原則

        制度建設是企業管理的基礎,是企業得以順利運行的必要條件。企業管理制度應具有合法性、可行性、嚴肅性和先進性,為滿足“四性”要求,管理制度建設應遵循以下原則。

        1、系統原則

        根據系統論的觀點來闡述企業管理制度體系,深入分析各項管理制度之間的內在聯系和功能作用,從而從根本上揭示了作用于企業管理效率的要素和內涵。在企業內部控制和管理過程中,業務流程的長短和效率決定了各個部門的運行效率。將企業的管理活動按照業務的開展進行設計,以流程為導向進行管理制度建設,從而滿足了系統性流程管理的原則和思想。

        2、以人為本原則

        在企業的組成成分中,最重要關鍵也是最具有可變性的就是員工。但是企業管理是否能取得成功、計劃組織領導和控制的功能都是通過“人”來實現的,可見只有在各個業務環節都充分發揮了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能力,企業才能夠取得經營目標。3、穩定性與匹配性相結合原則在企業管理過程中,對于不利消極因素總是要進行不斷否定的過程,保留和發揚其中的積極因素,并在學習過程中,不斷吸收國內外先進管理經驗,進行自我調整自我完善,從而適應不斷變化的內外部環境。這就從客觀上需要遵循和按照穩定性和適應性相匹配的原則。

        三、企業管理制度建設的宏觀對策

        做好企業管理制度建設從宏觀上來說需要關注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1、增強企業管理制度建設的科學性

        企業管理制度的建立包括了一系列相互聯系的單項制度,它們共同組成了有機整體,這就需要各個單項制度之間彼此關聯相互支撐,既在各自業務范圍內發揮有效作用,有所側重,同時也要組合成一個完整的管理體系。只有在科學性的基礎上建立起的管理制度,才能使得各個管理制度合理配合,自然銜接從而發揮制度的整體協同作用,保證管理制度的積極性和合理性得以發揮。

        2、增強企業管理制度建設的實用性

        在企業制度方面,每個企業各有千秋,由于制度本身所具有的規范性和規律性,因此在內部管理制度的建設過程中,除了要符合企業自身的發展特點和行業屬性之外,還要求制度和企業的長遠發展相契合,只有符合自己的發展道路才是最合適的。如果企業不顧客觀情況而照搬其他成熟管理制度生吞活剝,輕則會使企業正常的作用無法發揮,重則可能會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投入。

        3、提高企業管理制度建設的可操作性

        現代企業的內部管理制度決定了如下特點:問題要盡量簡化,形式不宜繁瑣,體系建設不宜復雜。相應的管理制度應當是詳略得當,簡化有效。根據企業不同的實際情況,對于當前急需執行的任務,優先發展的制度予以制定并執行,同時隨著企業的業務需要和制度需求的認識加深,再根據重要性對原有的制度進行完善和更新,從而逐步有步驟地建設完整完善的管理制度。循序漸進的流程和完善的體系建立過程可能會起到更加明顯的效果。

        4、確保企業管理制度建設的時效性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經濟一體化不斷推進,現代企業所面臨的內外部環境發生了前所未有的變化,相應地,企業管理理念、方法等也要發生相應變化,這就使得原有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方法產生了滯后性、不適應。因此,企業在制度建設過程中,一定要遵循與時俱進的提升和改善。與時俱進就要求管理制度建設和企業組織建設相結合,管理制度隨著組織架構的變動而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只有在不斷地變化中進行完善,才能夠從性質上實現企業人員、制度和職能的相互搭配從而提升企業的管理競爭力。

        5、保持企業管理制度建設的先進性

        美國宏觀經濟學家熊彼特認為,創新是企業增長利潤的來源。企業要對于瞬息萬變的市場進行適應,就需要進行持續創新和學習,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有所創新的行為模式是企業想要得到快速發展的重要保證。目前,國內企業還處于快速發展期,同時也碰到了良好的機遇和發展機會,企業必須以開拓創新和勇于發展的進取精神,落實管理制度的建設和發展,從而全面綜合的提升企業形象和潛力,以迎接新任務,適應新變化。

        四、企業管理制度建設的微觀流程

        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制定有一定的程序,它直接影響到企業管理制度的優劣,進而影響到企業管理活動的成效,整個企業的存亡興衰。因此,在進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時一般要遵循以下流程。

        1、進行企業管理制度的調查研究

        制定和計劃企業管理制度,需要做好準備工作,首先,安排企業中涉及制度建設的部門和管理人員、專職人員對于現狀進行充分的調研。在結合國家大形勢及方針政策路線的基礎上,學習其他優秀先進企業的管理制度經驗上,進行分析,從而從根本上保證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2、管理制度的起草擬寫

        在進行了前期調研的基礎之上,就要進行制度的起草階段。起草階段的工作可以根據各個部門具體工作進行,組織不同領域的專家和工作人員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在進行資料草擬階段,可以多準備些相關的資料以便開展后續工作時有大量的資料進行整合。管理制度的規章內容是由標題、發文時間和正文三部分組成。其中主要的標題內容通過事項和文體進行組合。發文時間寫在標題下面(也可以寫在正文之后),有時還要寫上經什么會議通過。正文一般有三種寫法:

        (1)條目式。即整個規定從頭到尾部都以條目的形式反映。一般前一、二條寫制訂本制度的原因、目的、依據等,中間寫具體內容,末尾幾條寫實施說明,如適用范圍、執行日期、解釋權、與原有關制度的關系等。

        (2)總則、分則、附則式。其中總則要寫明制定該制度的依據、目的、意義、原則;分則要寫明該制度的具體內容;附則要寫明該制度的生效時間、適用范圍、解釋權等。

        (3)前言、主語、結語式。其中前言寫制定制度的目的、依據、原由;主體部分寫規定的具體內容,一般分條寫,可以列若干個小標題,小標題下用序碼排列條目內容;結語部分寫實施說明、執行日期、解釋權等。一般來說,內容比較簡單的用前言、主體、結語式;內容比較復雜的用條目式;內容復雜、層次較多的用總則、分則、附則式。不論采用哪種形式,一般都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即總則或前言或條目式的前一、二條,都是說明制定該制度的依據、目的、意義或適用范圍(也有的把適用范圍放在最后一部分);第二部分,即分則或主體或條目式的中間部分,這部分是制度的核心內容,要寫的周密、準確,層次清楚、條理分明;第三部分,即附則或結語或條目式的最后一、二條,都是寫該制度的實施說明,如執行日期、解釋權等。

        3、管理制度的討論審議

        草稿寫成以后,應進行討論審議。討論審議應在擬稿人員中間和有關職能部門及基層單位中進行。并報請有關部門會簽和專家領導審定。討論審議是制定制度、完善制度的重要環節。對制定的管理制度應進行充分討論,集思廣益,查漏補缺,精益求精。討論審議可先在擬稿人員中間進行,在草稿初具規模后,再組織有關部門、單位一道進行會簽、修改,不斷完善管理制度,最后經企業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對于涉及企業整體利益或職工切身利益的管理制度,如工資、住房、醫療、職工教育等,需提請有關會議審議通過。

        4、管理制度的試行修訂

        第4篇:監管制度論文范文

        1合同的設立不嚴謹,造成誤解和麻煩

        合同簽訂工作的難度似乎并不大,但是卻包含著很多的玄奧需要人們去深入的挖掘。合同的簽訂到落實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所以在簽訂合同時必須要慎之又慎。在設定合同的各項條款之前,一定要認真的開展檢查校核工作,防止因粗心而影響合同的科學性和完善性。比如:保證合同法人主體的合格,是貫徹落實合同各個條款的重要基礎。并且我們要求,合格的主體一定要具備合理的民事權利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的主體應當發揮兩種作用,并且要作為合同的當事人,這樣才是合法的合同主體。除此之外,要保證合同內容的嚴謹性,若表意不明,則有可能會引起分歧,所以在正式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再次檢查,保障合同內容的科學性。

        2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成為無效合同

        合同一般包括兩部分,即主合同和從合同,若未制定主合同,則會使從合同沒有依據??梢元毩㈤_展工作的合同就是主合同,例如:建筑工程的總承包合同。從合同則是依附于主合同存在的,一般包括:建筑的承包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沒有主合同的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也不能貫徹到實際工作中。再者,《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而無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現今很多企業所設立的合同,有很多都是用來遮掩其非法行為的,從根本上說也是無效的。

        3有些合同管理人員整體素質不高

        很多企業在進行人才的招聘和選拔工作時,都沒有進行綜合長遠的考慮,甚至錄取部分連從業資格書都沒有的人,這會導致后續工作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來進行培訓工作,增加了建設的成本。也有很多合同管理工作者對合同內容缺乏深入的了解,不熟悉管理工作的步驟,經常在工作期間發生遺漏及失誤。部分工作者的專業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質都很低,工作中也未樹立高度的責任感,甚至為一己私利而故意開綠燈,這不僅增加了合同管理工作的難度,也降低了工程整體的質量。

        二解決建筑管理中合同問題的對策

        1加強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

        提高他們的整體素質和管理水平建筑合同的貫徹落實情況通常是由合同管理工作者的管理方案來決定的,所以,我們必須切實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工作水平和思想道德素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合同管理工作的順利、高效開展。建筑施工單位在錄用人才時一定要對其整體素質進行重點的考察,在科學、全面的評估后,去掉不具備資格的人員,提高人員錄取工作的效率和質量。這就要求單位請專門人士或者公司內部經驗豐富的員工進行面試和選拔,盡量不要出現一絲漏洞和差錯。有些面試者空有一個好文憑,沒有真才實學,對單位的壓力太大。所以,在面試過程中,除了要看面試者的專業能力,還要看其綜合才能,只有經驗豐富的面試官才能做出最準確、最科學的判斷。企業錄用人才時所依據的最重要標準就是人才的自身綜合能力。我們都知道,是金子就不會被埋沒的。只要一個人有真憑實學,那么到哪里都可以成就一番事業,都可以在為國家建設做貢獻的同時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成為行業的精英。

        2做好合同管理和監督工作

        同時加強建筑施工的監管進行建筑管理工作時,要將施工監管以及合同監管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工程的建筑監理工作關系著施工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建筑工程的整體質量。在進行施工前,一定要預先做好準備工作,科學、高效的安排施工監理的各個步驟,盡可能的把影響工程質量提高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防止其造成更惡劣的影響。此外,施工前監理工作人員要對合同進行更深一步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監理標準和注意事項,對其中所存在的去查以及問題及時反饋,并做出相應的對策及時預防,不要讓阻礙的因素蔓延到后來的施工階段中去,給施工帶來諸多不便。

        3合同簽訂以后,要注意合同的履行

        要審慎的開展合同的管理以及審核工作,合同要能夠保證合同雙方的權益,并且還要和有關法律法規相符,這樣的合同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如與有關法規不一致,如合同一方未依據相關拖垮開展工作,和法規不符,就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要利用合同法來約束雙方的行為,是雙方都能按照規定和標準形式,若某一方一味的追求自身利益,則必將損害另一方的權益,導致最終的后果不堪設想。同時在合同履行階段要進行合理的監督,合理恰當的監督是保障合同順利進行的保障。

        三結語

        第5篇:監管制度論文范文

        [關鍵詞]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知識產權是指法律賦予知識產品的所有人對其具有創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種專有權利。知識產權最為本質的法律特征就是具有獨占性,主要是指權利人對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作用就在于通過給予權利人在一定時限內具有排他性的專有權利,以此來鼓勵與促使權利人能夠公開智力成果,從而鼓勵人們廣泛地傳播智力成果。現實之中,雖然存在許多初具規模,而且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有所了解的企業,但是卻還是未能真正建立起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疑慮。筆者認為,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要點在于根據法律創設出對企業合法、有利,而且又行之有效的制度。其重點是創設制度,因此企業管理者一定要有所作為,建立起適合自身實際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一、知識產權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當今這個世界正從物質型經濟快速向知識型經濟轉變。知識經濟時代迫切要求企業進一步強化對自身知識產權的保護。企業要強化對自身知識產權的保護,首先一定要了解與把握知識產權具有的鮮明法律特征。企業知識產權包括了企業所擁有的專利、商標、版權、植物品種權及商業秘密等,是人們用創造性的智力勞動凝聚而成的一種無形資產,也是企業最為寶貴的知識資源。知識產權通常具有以下三大法律特征。

        第一,專有性。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主要是指他人在未經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許可的情況下,不得享有與使用這項知識產權。權利人所在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一有利條件,更加有效地利用好知識產品,從而贏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并大力推動知識產品進行的轉讓,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自身價值。應當說,積極引進知識產品,不但能使企業避免重復的勞動,而且能使企業利益間接得到有效保護。

        第二,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主要是指根據一個國家的法律所能獲得的知識產權,只能在本國的范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而要獲得其他國家的保護,那就必須根據其他各國的法律規定或相關的國際協定,依據特定的程序而獲得。企業運用地域性條件,能夠合理地避開地域的限制,并合法地使用他人提供的知識產品。當然,權利人所在企業也可充分利用本企業的地域價值,從而贏得最大的利益。

        第三,時間性。知識產權的時間性,主要是指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規定的有效期限。在期滿之后,知識產權就將自行終止。知識產權所具有的時間性為非權利人所在企業無償地使用他人擁有的知識產品提供了良好的機會,企業一定要充分利用好這種機會。

        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企業知識產權意識較為淡薄

        總理指出:“保護知識產權,不僅是樹立我國國際信用、擴大國際合作的需要,更是激勵國內自主創新的需要。保護知識產權,就是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就是鼓勵科技創新?!钡窃谀壳?不僅尊重他人知識產權,而且能夠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觀念仍然在企業中普遍缺乏。企業領導、技術人員、經營管理層人員的知識產權意識還較為薄弱,相當一部分企業的領導對于知識產權工作還不重視,未能將這項關系到提升企業長遠發展戰略的工作進行認真研究與部署,對國際規則的了解也較為貧乏,難以很好地運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企業發揮知識產權的功效不高

        由于參與市場競爭的準備及經驗嚴重不足,具備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十分欠缺,因而很多企業仍沒有能夠真正成為知識產權實施的主體。重論文和輕專利等現象還十分突出,即使企業意識到知識產權的財富價值以及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性,但是也無法很好地利用知識產權這一功效。例如,2005年我國的發明專利申請量是9.3萬件,國有和民營企業的申請量只有1萬多件。這與我國幾百萬家企業的總數相比就很少了。很多企業處在有“制造”沒有“創造”,有“產權”無“知識”的狀態。

        3.企業尚未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當前,企業一般都沒有建立起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而且知識產權管理隊伍的建設較為薄弱。絕大多數企業的知識產權基礎工作十分薄弱,大量存在管理制度不夠健全、工作措施不夠到位、工作實效不夠明顯等困難,遠遠未能形成規范化、制度化與全方位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三、建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途徑

        1.提高企業知識產權意識

        企業要依據自身發展的總體戰略目標,認真開展知識產權管理方面的研究,從而形成核心技術或產品,并對研究、創新、生產、銷售等全過程的知識產權實施保護,并在管理的各個環節之中,積極發揮知識產權所具有的導向性作用。

        一是要提高企業對知識產權重要性的準確認識,將知識產權的保護提升到一個戰略新高度,并與生產經營戰略緊密聯系起來,切切實實地將專利運用到生產實踐之中,踏踏實實地促成成果的轉化,從而產生實實在在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真正讓現實說話。

        二是要將知識產權管理貫穿在企業技術創新的全過程之中,讓企業真正能夠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要著力加大投資的力度,不斷提高企業技術創新的軟件和硬件水平,全面致力于自主研發與技術創新,并全力加大企業自主知識產權庫的建設力度,從而形成自有的智力支持系統。

        三是要將專利制度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來抓。在建設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中,應當有計劃和有步驟地實施培訓學習,使企業科技工作者真正樹立起知識產權意識,能夠很好地掌握專利保護知識。要通過健全完善齊全的規章制度,不斷提高企業利用專利制度的水平及專利保護的能力。

        2.建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專門部門

        企業應當結合實際,設立負責知識產權管理事務的專門部門,或者是在法務部門中明確由專門人員來管理知識產權事務。由于知識產權管理是一項專業性十分強的業務,應當要具有相應專業素質的人員才能勝任。一些國際知名公司,比如日立、豐田等企業,都在企業內部配備了擁有數百人之多的知識產權機構。知識產權專門部門的事務主要包括了申請、登記、繳費、專利檢索、知識產權許可、轉讓、處理糾紛、實施教育培訓、確定規章制度等。對于本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不能簡單地大一統,而是要在詳盡了解各類知識產權制度利弊的基礎之上,有針對性地選擇對企業最有利的形式,從而確立起多角度管理機制。比如,專利保護的力度比較強,但是保護的期限卻很有限,但是商業秘密在期限上卻沒有什么限制,但不足是保護較弱。鑒于這種情況,企業完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一部分技術作為商業秘密進行管理。與此同時,還應配合公開的專利管理,從而實現技術壟斷及市場獨占。又如,在對一些代表企業形象進行設計時,不僅可以注冊商標,而且也可以開展著作權登記,同時還可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假如是知名商品,還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權等實施保護。所以,知識產權管理并不是簡簡單單地,只要是技術類的,就都申請專利;只要是標識類的,就都申請商標,而是應當采取分層交叉管理方式,充分利用知識產權管理的優勢,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同時,值得注意的是,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絕不是越長就越好,對已失去技術優勢的專利,或是顯然已被淡化的商標,都應當及時停止繳納年費,從而規避不必要的支出。

        3.健全企業知識產權工作機制

        一是要形成健全的知識產權工作機制。企業應當建立一整套與此相關的工作制度,不斷強化知識產權的基礎建設,從而把知識產權工作納入到統一的考核制度之中,建立起工作激勵制度、科技創新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二是要切實增強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企業要不斷完善技術創新機制,繼續堅持將企業技術中心作為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緊緊圍繞產業技術升級與產業結構調整,不斷開發能夠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性與前瞻性技術,從而切實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要技術,從而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要通過建立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加快出臺《企業知識產權工作行動計劃》的步伐,逐步構建起適合企業特點的知識產權綜合保護體系。

        三是要積極推進專利技術的產業化。各級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認真研究并實施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優惠政策,要積極扶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型企業實現產業化,尤其是要加大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及相應配套技術的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

        四是在自主知識產權相關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善于運用法律武器加以維護,積極應對跨境知識產權糾紛。政府有關部門和各行業協會、商會有義務在這些方面給企業積極的支持和幫助。

        4.完善企業知識產權評估制度

        融資難與對接難是制約中國企業知識產權成果產業化的兩大瓶頸,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是促進知識產權成果產業化的關鍵一環。如果不能確定知識產權的合理價值,就難以在知識產權買賣雙方之間形成合理預期,知識產權交易就難以達成,知識產權成果產業化也就無法順利實現。

        企業應當對其所擁有的無形資產定期開展評估,這是由于無形資產可以說是企業總資產中的一個相當重要的組成部分。對無形資產作出合理的評估,不僅有利于及時了解企業資產情況的變化,能夠及時調整企業的發展戰略,而且根據我國《擔保法》和其他一些法律法規之規定,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是能夠進行權利質押的,可以在其上面設定權利質權,從而對企業所擁有的知識產權作出評估,這就有利于企業進行融資等商業活動。此外,準確而及時地進行知識產權評估,對于知識產權的轉讓、許可及使用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知識產權評估主要由專門機構作出。企業在開展知識產權評估時,應考慮各種因素,比如,專利評估就必須考慮到這一專利是屬于發明、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中的哪一類,該專利離保護期滿的時間長短,近期市場中是否出現了更為先進的同類產品或技術等。

        四、結束語

        總的來說,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建立,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然而,從目前來看,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設任重而道遠,還需要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與密切配合。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實現保護企業知識產權的重要目的,從而為實現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添磚加瓦。

        參考文獻:

        [1]劉春茂.知識產權原理[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

        [2]杜曉君.高科技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績效模糊綜合評價[J].研究與發展管理,2004,(4).

        [3]顧永東.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措施研究[J].商場現代化,2006,(1).

        第6篇:監管制度論文范文

        「正文:間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關系,對于事實上占有物的人具有返還請求權,因而間接對物管領的占有。間接占有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功能:其一,使民法關于占有的規定原則上亦得用于間接占有,尤其是在取得時效和占有保護請求權方面。其二,使動產的交付(尤其是所有物的轉移)得依占有改定為之,便利物的交易。但是由學者起草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以下簡稱《建議稿》)中,學者或曰其功能能夠為其他制度替代,或曰其目的不能達到,結論是間接占有應予廢除。本文擬從間接占有制度的基本理念以及實證分析兩個層面,對它的存廢以及利弊加以檢討,以期引起學界的重視,對完善我國物權立法有所助益。

        一、間接占有制度的基本理念

        就歷史淵源而言,占有素有羅馬法和日耳曼法兩種體例。羅馬法對物重視控制,其上的占有主要指自主占有,被稱為“所有的保壘”和“工事”,并為法國民法典所繼承,當然不生間接占有制度;而日耳曼法重在物的利用,占有為權利之衣,由占有的一面視之為占有,就另一面視之則為本權,占有與本權乃不可分離之結合體,本權隨占有一起變動。由于日耳曼法上的占有具有權利的性質,隨著占有觀念化的發展,遂產生了觀念的占有和重疊的多重占有的分類,這樣必然演化出間接占有與直接占有。隨后的歐洲教會財產法建立了近代占有權救濟的概念,中世紀封建法中的實際占有獲得了極高的理論評價,它使法律因素和事實因素緊密結合。而封臣的實際占有以它的對立面——領主的間接占有(或稱為精神占有)為前提而存續,可以認為間接占有作為一個法律概念,在中世紀教會封建法得到了充分發展。這與羅馬法和日耳曼法均有所不同,并為現代英美法系國家所繼承。間接占有在近代立法中的確立濫觴于德國民法典,一般認為是羅馬法和日耳曼法相互沖突的結果,其實教會封建法的歷史作用也不可忽視?!兜聡穹ǖ洹返?68條規定原占有人和受讓人均是占有人,并以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為主干構筑占有制度。依德國、瑞士立法,直接占有無須據為已有的意思,間接占有無須實際握有的事實,這就使其占有制度大大偏離了羅馬法的傳統,也與法國民法的有關規定大相徑庭。我國《大清民律》第一草案第1265條和第二草案第275條以及臺灣地區現行《民法典》第941條均有相近的規定。

        回顧間接占有的歷史,可發現它總是以經濟和社會觀念之需要為發展契機。一方面,從經濟角度考察,間接占有在市場經濟交往中大量存在。例如出租、寄托、借用、分期付款的買賣、信托、承攬、行紀、質押、出典、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留置權、無因管理、遺囑執行、監護、財產管理等。它們的本權有物權、也有債權,同時還可能是無權占有。占有與本權的占有媒介關系有契約、法律規定和基于法律規定之公權力行為,同時間接占有也不因為占有媒介關系不生效力而受影響。間接占有中無本權或本權不得對第三入主張者不在少數,因此有必要對他們提供適當救濟。另一方面,取消間接占有與物權價值化和觀念化的趨勢不相符合。占有觀念化是外觀法理和權利推定的基礎,遽然加以否認社會一般觀念,害及交易安全。因為“占有常常被理解為一種社會事實,而非一種物質事實。如果某人以某種形式并在某種程序上控制了有普通的有理智的人所代表的那個社會,并被該種社會承認對該物和該種情形是正當的話,那么,他就會認為是在占有該物?!笔飞袑捪壬舱J為,是否有物之支配,應依其時代之社會的觀念,客觀地決定之。社會觀念上認為其人之實力及于其物時,則其物屬于其人之支配。其人之物理的力及于其物與否,在所不問。在康德看來,間接占有屬于理性的占有,不依賴時間和空間的條件,卻具有實踐的真實性。由此可見,人們在觀念上普遍接受間接占有制度??傊瀼卣加屑兇饪陀^化、一元化的價值判斷,而否認間接占有存在的必要性,則不但有違經濟安全與交易迅捷,與社會占有的一般觀念也有不合。

        間接占有人對物既然已經失去控制與管領,那么間接占有的性質是什么呢?有學者認為間接占有在本質上是權利而不是事實。換言之,間接占有人對物所具有的間接占有管領力不是體現在對物的直接管領上,而是體現在對物可以要求返還的權利上。大陸法系的學者一般認為占有是一種事實,而非權利,為貫徹體系上的一致性,應以事實說為宜。因為間接占有的性質應當與間接占有人所享有的權利有所區別,此與占有的性質和占有人的權利不可混淆同一法理。間接占有人之權利,是作為占有事實發生后所享有的占有權利的體現和延續。

        二、間接占有制度的實證分析

        (一)間接占有與取得時效間接占有制度功能之一體現在間接占有人取得時效制度的適用上。根據間接占有準用有關占有的規定,在間接占有期間的取得時效視為繼續,不產生中斷。對此《建議稿》認為占有合并可以替代。對此筆者不敢茍同。首先從立法旨趣來看,占有合并與占有分離相對應,指有占有之承受時,現占有人得就自己占有與前占有人之占有而為主張?!兜聡穹ǖ洹返?58、943、944條,《法國民法典》第2235條,《瑞士民法典》第941條,《日本民法典》第187條,《意大利民法典》第1146條,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947條和《澳門民法典》第1180條均如是規定,而非《建議稿》所理解的指前占有人的占有與后占有人的占有予以合并計算,以期獲得較一階段占有更長的占有期間,它既可以適用于間接占有人也可以適用于直接占有人??梢娬加泻喜⑹菍κ茏屓嗽O計的便利制度,而不應包括前一占有人主張與現占有人的占有合并,其主旨在于使直接占有人更占有合并的實現存在諸多限制:(1)占有合并僅限于繼受取得,即繼承人或受讓人,原始取得不適用;(2)前后的占有均須要為持續狀態,且須性質相同或相容;(3)占有人要承受前占有瑕疵。相比之下,間接占有人只要符合取得時效的規定,不論直接占有人是否為持續占有、無瑕疵占有,只要存在合法有效的返還請求權,時效均得連續計算,對前占有人的保護力度更強。再次,假設如前引學者所言,占有合并既包括前占有人對后占有人的主張占有合并,也包括后占有人對前占有人的主張合并,二者必然會發生沖突,如何處理沖突,《建議稿》沒有答復,這不免眾說紛紜,徒增煩擾。最后,《建議稿))423條第1款:“占有的讓與人可主張將自己的占有與占有受讓人的占有合并計算”,按《建議稿》的理解,占有讓與人的占有可以延伸至受讓人的占有,這就產生了幾個問題:(1)如果他人的占有也算自己的占有,是否可據此認為承認了間接占有制度?(2)讓與人享有的取得時效延伸的終點在哪里,或者說判定其終止的條件何在?(3)占有的“讓與”是否僅指合法有效的讓與?由于諸多情況使讓與存在瑕疵時,間接占有人取得時效是否當然延及于后占有?這些問題從《建議稿》中都得不到回答,因此不能貿然定論占有合并可以替代間接占有。

        (二)間接占有與觀念交付觀念交付與現實交付相對而言,是物權變動的方式之一。在動產占有和不動產占有可以準用。觀念交付一般分為三種: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惟簡易交付,現實占有人已經占有物件或者擁有權利,交付多會發生混同的效果,一般不生間接占有,而占有改定與指示交付則存在間接占有的情形。在經濟生活中,融資租賃、讓與擔保、請求權讓與等均是適例。觀念交付是交易觀念化的必然結果,它們迎合了以利用為中心的物權法價值構造,極大地促進了交易的迅捷和簡潔,促進了物與權利的流轉暢達。

        縱觀《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有關條文,有兩個方面值得推敲。其一,體系未能統一。該稿在43、44條規定了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并且在說明部分也肯定了間接占有,而在前面第422條及其立法理由中對此完全否定,難以自圓其說。其二,與相關制度配合不力,降低制度效率。從采納物權行為理論的國家立法來看,觀念交付與間接占有制度是相互呼應、相互配合使用的?!兜聡穹ǖ洹返?29、930、931條,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761條規定了占有改定與指示交付,并且相應地規定了間接占有制度,即為明證。究其原因,占有改定與指示交付缺乏公信力或者公信力較弱,在讓與過程中難以有效保障受讓人的利益,因此與間接占有配合使用,一方面除依本權得到保護外,可以利用占有保護與強化本權的功能對受讓人權利及地位予以保障,以提高保護水平和交易安全,另一方面極力促進交易便捷。學者的《中國物權法草稿建議稿》規定了占有改定與指示交付,而在其后卻沒有間接占有與之配合,這樣降低了觀念交付的使用效率,也削弱了占有制度的整體價值的充分發揮。在立法例上,《日本民法典》第183、184條規定了占有改定與指示交付,但是沒有規定間接占有。究其原因,日本與法國民法關于物權變動,采純粹意思主義,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告成立,標的物所有權即移轉于買受人,《日本民法典》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均以意思表示為已足;二者均是債權行為,與我國立法將二者予以區分的價值取向不同,雖然法、日立法在理論上和實務上飽受批評,但是其本身不存在體系上的缺陷。

        (三)間接占有與占有保護各國民法對于占有的保護分為自力救濟與請求權保護兩種。通說認為間接占有一般不享有自力救濟的權利,原因在于,一方面其不直接占有物件或者權利,行使起來殊為不便;另一方面,間接占有人遽然介入,有可能侵害直接占有人與第三人的轉讓、用益等正常法律關系,有違社會秩序的和平與穩定。但各國法律并未明文禁止間接占有人的自力救濟權。從實踐的角度考察,確定也有此必要。例如在第三人侵害本權而直接占有人不為或者不能行使自力救濟權時,或直接占有人侵害占有物時,間接占有人有兩種救濟方式可資救濟,但是均難以達其功效。其一,在事中進行正當防衛,但其行使起來有諸多限制,且只能基于無因管理或者不當得利求償,根本不利于間接占有人利益得保護;其二,在事后請求占有之訴解決,但是其損害也許無法得到賠償,特定物便是如此。因此,筆者認為應該賦予間接占有人以適當的自力救濟權。史尚寬先生甚至認為即使不具備自助行為要件時,間接占有人也有占有防御與占有物取回權?!兜聡穹ǖ洹返?69規定在與直接占有相同的條件下,得依第867條規定,要求允許尋查和取走該物。但是反之,直接占有享有排他的權利,他是否得以之對抗間接占有人的自力救濟呢?如前所述,直接占有(媒介人之占有)表現為對于上級占有權為有定限內容的權利,在定限權利范圍內,依優先權原理當然可以對抗間接占有人,但是超出此范圍的權利濫用,上級占有人則得自力救濟。由此可見間接占有人可以行使自力救濟,但是它是有條件的,不是絕對的。惟自力救濟的結果,一般得歸于直接占有人,除非其不能或者不欲接受。

        《建議稿》也沒有規定間接占有人的占有保護請求權。考察理由,其根本的缺陷在于認為間接占有人為物之所有人。在占有人侵害占有物時,由于間接占有人是所有人,可以利用所有權、請求權加以保護;在第三人侵害了占有物的情況下,依學者觀點僅得請求對直接占有人恢復原狀,并且這種請求權也是基于所有權。此種觀點混淆了自主占有與間接占有的區別,沒有消除羅馬法與法國民法中占有是所有的附庸的殘存觀念。實際上,間接占有人并非一定是所有者,由于間接占有可以轉讓,故有復數或者多層的占有之階梯。不難想象,若是去掉了間接占有人為物之所有者的前提,則在占有人侵害或者第三人侵害占有物時,對間接占有人的保護將聊勝于無,這對保護大量存在的間接占有何其不利!故有學者認為占有請求權的主體應該包括間接占有人在內。在直接占有人之占有被侵奪時,間接占有人亦得提起占有物返還之訴,對于占有物保全請求權亦同。

        第7篇:監管制度論文范文

        關鍵詞:消防產品;質量監督;問題及對策

        隨著消防產品的應用范圍越來越廣泛,其需求量不斷地增多,作用也顯得越來越突出。同時,社會對消防產品的質量要求越來越高。但由于從事消防產品行業的人員素質不高、市場監控措施不完善等原因,導致有些地方消防產品市場混亂,質量問題比較嚴重。本文從消防產品生產、流通、使用三個環節,分析了當前消防產品監管工作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一些工作對策建議。

        一、當前消防產品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消防產品生產領域監管不到位。目前,對生產領域的監管主要依托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的認證檢查和各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抽查??傮w而言,消防產品生產企業的市場準入比較嚴格,申請、檢驗、認證過程比較規范,我國大部分消防產品質量標準要求較高,生產企業在辦理產品市場準入時需要投入大量資金。而由于市場競爭激烈,有的企業在取得國家質量合格證書后,為了減少成本投入,以偷工減料,以次充好方式非法生產大量不符合市場準入和產品質量標準要求的產品,并將這些產品以廉價的方式投入市場。有的生產企業默許甚至縱容無證企業貼牌生產,從中取利,導致部分消防產品質量問題突出。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的認證檢查只針對已辦證的企業,對無證貼牌生產的企業無法有效監管。另外,從每年各級產品質監部門的產品抽查計劃來看,消防產品質量監管并不是各級產品質監部門的工作重點,導致監管不到位,出現監管盲區。(二)消防產品流通領域監管不到位?,F代市場經濟發展迅速,相應地帶動了產品流通領域的發展,促使流通方式的多元化,如生產企業整售、定制,小門店代售,網購等。發達的物流配送系統,給消防產品的流通帶來了便利,同時給流通領域的產品監管帶來了困難。而消防產品的經銷商、商則游離于正規生產企業和貼牌生產企業之間,根據市場需要選擇產品,給產品市場帶來很大沖擊。同樣,消防產品質量監管也不是各級工商部門的監管重點,工商部門對消防產品經銷商、商沒有進行有效的監管,導致消防產品流通領域監管不到位。(三)消防產品使用領域監管不到位。市場對消防產品的鑒別能力不高,許多消防產品用戶在進貨時不注意核實產品的法定手續和產品來源渠道,給劣質產品提供了可乘之機。有的使用單位為了降低成本,對假冒偽劣的產品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在當前的消防監督管理模式下,公安消防部門消防產品監管力量非常薄弱,缺乏相應的專業人才,沒有專職的消防產品監督崗位,部分從事消防產品監督工作的監督人員面對復雜的消防產品業務知識和執法流程,有畏難情緒。導致使用領域消防產品質量問題突出,即使發現問題,也處理不到位。(四)消防產品的分段管理導致監管難度大。按照《消防法》、《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分別對生產、流通和使用領域消防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這種分段監管模式,使消防產品案件辦理往往需要多部門、跨區域協作,程序復雜,辦案周期長,調查取證難,辦案成本高,致使辦案部門積極性不高,難以形成對假冒偽劣產品的有效打擊。

        二、加強消防產品監督管理的對策

        第8篇:監管制度論文范文

        關鍵詞:民辦高校;教學管理制度;“經濟人”;“道德風險”

        中圖分類號:

        F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3)20-0110-02

        1 “經濟人”行為與道德風險

        “經濟人”是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主體,是由“自利人”的概念演化而來?!敖洕恕钡男袨橐宰非蟛崿F自身最大的利益為準則和標尺。在主流經濟學看來,“經濟人”是“一個對他人利益漠不關心的自利人,他僅僅關注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不在乎自身行為對他人和社會帶來的影響”。很顯然,主流經濟學家對“經濟人”的認識較為片面和極端。照此認為,“經濟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無法達到和實現的。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一個人都深深地打上了“經濟人”的烙印,他們的愿望和追求是一樣的,都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時,獲取利益最大化只有通過“交易”才能實現,每個人都是“經濟人”,又是“交易”的主體。如果有人“對他人利益漠不關心”,說明有些“交易”主體獲取最大化利益的愿望不能實現,這就有悖于市場經濟的本質和特點,這也造成了主流經濟學“經濟人假設之困境”。解決這一困境的良藥是對“經濟人”的概念重新定義,賦予“經濟人”更多內涵。其新內涵就是“經濟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活動中,并不是絕對的對他人利益漠不關心,他們在一定程度上是講交易原則的,是受到倫理道德約束的。“在從個體向社會性的過渡中,單純的經濟行為就滲透出道德行為,自利意識逐步讓渡給利他意識。經過這樣一種轉化與升華,經濟行為的指向已從單純的‘利’調整為共同的‘善’。因此,斯密所說的‘經濟人’并非是我們傳統意義上所想的不講道德的‘經濟人’,而是其行為合乎道德法則的‘經濟人’?!?/p>

        然而,“經濟人”的這種道德約束如果不賦予制度的保障,只通過自律自我約束,在面對“最大利益”的誘惑時,其行為會產生巨大的“道德風險”?!暗赖嘛L險”是新制度學派用來描述市場經濟行為中的人們即“經濟人”們出工不出力以及其他機會主義行為的概念?!暗赖嘛L險”在委托與的關系中產生的可能性更大,因為委托人對人的行為動機信息掌握不全,或監控成本過高,或為調動人的積極性而給其決策留有彈性等原因,導致人利用手中的權力做出不道德的行為,從而獲得超過其實際付出的收益。

        民辦高校的教師擔負著教書育人的神圣使命,同樣被冠以“人類靈魂的工程師”的光環,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其仍然是個“經濟人”,同樣有著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迫切愿望。同時,在目前的高等教育體制中,教師與民辦高校的關系是人事關系,這一關系是通過合同來給予維持的。也就是說民辦高校與教師的關系就是委托與的關系。委托方是民辦高校校方或管理者,委托教師實現其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服務社會的辦學目標;方是教師,校方教書育人、創造研究。教師“經濟人”的特點和與民辦高校與委托的關系,使得其行為潛存著巨大“道德風險”。目前,民辦高校教風問題存在的少數教師“職業意識淡薄,敬業精神不強;教學態度不端,教學行為隨意;專業知識不足,業務水平有待提高;教學方法單一,教學藝術亟須完善;課堂組織乏力,教學駕馭能力仍需加強”等問題,是潛在的“道德風險”向現實的道德問題轉化結果的體現。

        2 解決民辦高校教風問題的幾項關鍵制度

        “道德風險”潛在性向現實性的轉化,進一步說明道德自律必須通過制度安排給予保障。同理,民辦高校解決教風問題,雖然強調師德培養、提高教師職業道德非常必要,但是教師職業道德的自律作用只有通過合理制度安排才能發揮作用,通過他律,才能達到自律。合理的制度安排,應該充分發揮制度功能,既激勵人又約束人。對于民辦高校解決教風問題來說,合理的制度安排,就是要制定合理教學管理制度,保證其既能激勵老師的合理、積極的行為,又能約束教師的機會主義的不合理行為。筆者認為,解決民辦高校教風問題,要制定并貫徹好以下幾項制度。

        2.1 教學與教學管理違紀計分制度

        鑒于政府采取計分辦法實施行政管理已取得較好的效果,且形成循環效應。民辦高校可以進行仿效,采取適合于教學與教學管理的計分制度。每位教師每學年給12分,依據其教學行為出現的差錯或事故程度進行記負分。當記負分累計達到6分以上(含6分),8分以下的,須接受特殊培訓或特殊考試,培訓或考試的內容就是其行為違背的相關制度,培訓合格或考試通過后方可在原崗位繼續工作;累計負分達到8分以上(含8分),10分以下的,年終考評為基本合格,下一學年轉為試用期,簽訂試用期合同;累計負分達到10分以上(含10分),12分以下的,不能在原崗位繼續工作,應當轉崗或勸其辭職;累計負分達到12分及其以上的,年終考核為不及格,必須辭退,并解除勞動合同。

        教學與教學管理違紀計分制度所規定的違規違紀事項,其內容要全、條款要細、記負分值要明。違規事項可以分為課堂教學違規、實踐教學違規、考試與成績管理違規、教學管理違規和教材使用違規等大項。每一大項由若干個條款組成,條款越細,操作性就越強,每一條款的記負分值要明確清晰且具有合理性,根據違規違紀行為的輕重或危害程度規定負分值。負分值可以是明確的幾分,也可以是一個幅度分,但幅度分值不能過大,如教師未按照規定要求對學生進行平時成績考核,記負分2-4分;漏登、錯登或者漏錄、錯錄學生成績,記負分4-6分。等等。

        教學與教學管理違紀計分制度提供給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明確的處罰預期,從而影響其行為選擇,為了規避可能的處罰,教師只有增強責任心,提高育人水平,使得自己不出問題,不被記負分。

        2.2 學生平時學習成績評定與記載管理制度

        一般而言,民辦高校較之公辦高校,其生源知識水平較低、自主學習能力較弱、綜合素質不高等,有些民辦學校只有通過降分才能錄取到學生,而且降分的幅度可能較大。這就使得民辦高校的教師在培養人才的過程中要更加的細心、耐心,要采取不同于公辦學校且行之有效的課堂管理措施或制度,學生平時學習成績評定與記載管理制度就是一個較為理想且可行的制度。這一制度從出勤、課堂紀律、課堂答問、課后作業等4項規定每一門課學生平時學習行為,4項分值相加為100分,每一項分值按一定比例進行分配。為增強可操作性,對4項學習行為進行細分,同時明確違背每一細分的條款將要扣除多少分。教師在日常教學和生活中,根據學生的表現,認真評價學生的行為,給學生平時學習表現進行打分,并詳細記錄在學生平時學習成績記錄冊上,教師通過倒扣分的方法進行打分。到學期末時,由任課教師在最后一節課上宣布全班同學的平時學習成績,如果4項學習行為總扣分超過40分,也就是說學生平時學習成績不滿60分的,取消其該門課期末考試資格,該門課進行重修。

        學生平時學習成績評定與記載管理制度是一項為了引導學生重視課堂學習,遵守課堂紀律,按規定完成個人作業、小組作業、技能訓練等教學要求,賦予教師更多的教學管理權限,加強對課堂教學和學生課外學習等教學過程監督的一項制度。表面上看是為了培養良好的學風,實際上是為了形成優良的教風提供非常好的抓手。因為這項制度強調的是對學生平時學習成績進行“評定”和“記載”,“評定”和“記載”的執行者是教師,這就增加了教師的責任感和壓力,為了對學生的平時學習成績做出合理、公正且經得起質疑的評定,教師是要花費一番工夫的,教師“評定”和“記載”學生的平時學習成績時,也是在“評定”和“記載”自己的工作態度。同時,這樣制度也有利于教師改善教學方法,杜絕“一言堂”和照本宣科等不良教學風氣。

        2.3 教師課時津貼浮動制度

        民辦高校教師的工資收入一般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課時津貼組成?;竟べY是為了保障教師基本生活不受影響而提供給教師的一項待遇,在保證基本工作穩中有增的基礎上,績效工資和課時津貼可以采取浮動管理的辦法,特別是課時津貼浮動管理非常有必要。課時津貼通俗一點說就是上一節課多少錢,這一項收入對于專職上課的教師來說占其工資收入的大部分,采取課時津貼浮動制可以起到很好的激勵和鞭策教師的作用。

        教師課時津貼浮動原則上采取國際上通用的二八定律,即優秀的占20%,良好的占80%,或者一般的占20%,較好的占80%,如果采取三級分類法的話,可以優秀、良好、及格或A、B、C三檔,比例為2:6:2。即20%為優秀,60%為良好,20%為一般或及格。根據上一學年各方面對教師的教學和科研業績和成績評價情況,給教師的課時津貼定檔,被評為優秀的老師拿A檔課時津貼,被評為一般的教師拿C檔課時津貼,其余的教師拿B檔課時津貼。為了鼓勵教師爭優,不打消教師的積極性,也可以縮小C檔的比例甚至不評C檔,保障多少教師能拿B檔課時津貼。課時津貼浮動制度,每兩年評一次。

        民辦高校教學管理以上三項關鍵制度,要真正起到解決、改善教風問題,還必須制定一些配套制度,這些配套制度主要是教師教學行為的監控和評價制度。如必須建立和完善課堂教學督導制度,各類教學檢查制度,以及學生信息員制度等。教學督導處要開展各種形式的教學檢查活動,確保以上三項制度真正得以貫徹落實,正在發揮他律教師教學行為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朱富強.現代主流經濟學中的“經濟人假設”之貧困——經濟人內含的行為機理特質及其問題[J].改革與戰略,2010,26(2):11.

        第9篇:監管制度論文范文

        1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

        一是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即針對工程建設中關系到公共利益的質量問題要求政府組織實施監督,國家實行建設工程監督既有政府進行一般產品質量監督的共性,又有針對建筑工程項目監督的特殊性;二是政府的監督具有強制性,任何單位和部門,任何工程都不能妨礙其執法行為,針對違反水利工程質量法規的行為,政府有權檢查并進行處理;三是政府要成為質量監督機構,政府作為依法監督行政和直接的技術責任主體,要始終處于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領導者的地位;四是政府及其委托的監督機構要用科學的方法,將工程產品質量、建筑市場和現場均列入監督清單,實施全方位的監督,實現由單一實物質量監督向建設參與各方質量行為監督的拓展,加強對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控力度;五是進行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制度改革要保證其不斷完善,促使工程質量不斷優化,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改革要穩中求進,監督體系思想不亂,監督機制有條不紊的運行,監督力度不斷加強,穩步提高工程質量。

        2我國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

        2.1監督管理機構不健全。質量監督管理過程復雜,涉及內容非常多,實際工作量較大,然而目前我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分水利部總站和流域機構分站以及各省中心站、地區、市質量監督站三級管理,管理體系基本形成,但是缺少專人負責行業管理,監督管理機構功能不完善,不利于其承擔起監督質量管理的責任,不利于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2.2監督管理的經費不足。目前我國很多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經費嚴重不足,這樣就減少了檢測開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費開支,不利于開展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阻礙了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行。2.3監督管理責任劃分不明確。雖然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中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依舊投資性質劃分了職責范圍,明確了各級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但是由于水利工程建設自身存在的流域性、區域性、地域性的特點,在具體執行中引發了諸多問題,比如說,由于水利工程建設周期長,涉及的相關部門比較多,容易出現權責不明的現象,當水利工程項目出現質量問題時,各部門相互推諉,不利于問題的解決,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方面沒有良好的長遠規劃,不利于水利工程項目總體質量的提高。2.4質量監督機構性質存在模糊性。目前質量監督機構由質量監督機構與其他機構合署辦公的“松散形式”組織,且職員基本是兼職,也有“專職形式”的質量監督機構。前者因職能規劃不清晰,職員不能深入了解,后者需要考慮經費的問題,否則就難以持續和發展,難以體現質量監督機構的權威性。2.5水利建設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作用和地位未得到足夠。重視首先,由于缺乏對工程質量監督的認識,將質量監督機構和被監督單位之間的關系理解為雇傭關系或者是合同關系,不重視水利建設項目質量監督的作用和地位;其次,部分人不理解質量監督的概念,將質量監督與質量檢測混淆。

        3提高我國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質量的建議

        3.1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性質應為純公益性的事業單位。一是從水利工程項目利國利民,以興利除害為主,是一項公益性事業;二是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水利工程項目投資主體是國家和地方政府,這一點在公益性水利工程項目中更為突出;三是水利工程一旦出現事故,不僅給人民群眾帶來財產和人身危害,還嚴重影響了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質量監督機構在從政府行政職能部分分離出來時,要明確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為純公益性質的事業單位,這樣做有利于質量監督機構對受監督工程的質量進行客觀公正的監督管理,有利于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3.2重新界定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職責。首先,水利工程建設具有地域性、流域性、區域性和周期長的特點,因此,要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不再單純的根據投資性質來劃分各級質量監督機構的職責,要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恢復行政執法主體地位之后,著重把精力投放在管理上;其次,要從根本上規范質量監管機構的職責,從而加強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在職責界定上要維護部門規章的法定性和權威性,使流域分站、各省級中心站以及地區級監督站的職責界定分明,使行業管理工作更好地開展,有利于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水平的提高。3.3加強工程開工前的質量監督。在實際工作中部分水利工程開工前沒有按照相關合同規定。因此,在工程開工之前,主要管理人員要積極擔起責任,及時召開工程質量監督會議,要求管理人員熟悉相關的要求,并做好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質量控制細則,進行工程質量監督交底,科學的制定管理方法,積極探討有效開展質量監督工作的策略。3.4加大對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資金投入。加大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資金投入是提高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質量的重要支撐,保持對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強制性,樹立監督管理機構的權威,政府及相關部門要科學合理的預算經費,改變由于收取相關企業資金然后統一運用到質量監督管理上的傳統資金管理模式,全額撥款,加強對水利工程項目監督管理的資金支撐。3.5建立健全質量管理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質量管理的考核制度有利于保證相關部門和職員將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落到實處。一是要形成職責分明,權力明確的質量監督管理體系,明確各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的責任;二是科學合理的開展施工技術,加強對水利工程施工技術的控制;三是在落實施工技術之后發現意外的問題要及時對施工技術做出調整,確保水利工程的施工質量。3.6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一是要積極引進專業技術強的人才和具有豐富經驗的管理人員,加強人才隊伍的建設;二是要定期對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職員進行培訓和交流,促使職員之間互幫互助、取長補短、共同進步,從而提高職員的專業技能和素質,以更好的提高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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